日韩精品高清自在线,国产女人18毛片水真多1,欧美成人区,国产毛片片精品天天看视频,a毛片在线免费观看,午夜国产理论,国产成人一区免费观看,91网址在线播放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民事糾紛賠償協議范文

民事糾紛賠償協議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民事糾紛賠償協議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民事糾紛賠償協議

第1篇:民事糾紛賠償協議范文

 

關鍵詞:環境侵權 救濟途徑 個人環境權利

一、環境侵權的民事救濟困難重重

公民的環境權利受到侵害,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新房家裝,入住后家人身體不適,甚至影響到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是采用訴訟程序還是非訴方式解決問題?小區旁的高速公路整日整夜的噪聲侵害了居民權益,是采取行政處理程序還是提起民事訴訟?各有什么優缺點?公民個人在環境侵權糾紛的合理及時解路上困難重重公民的維權之路應作何準備?有些什么救濟途徑可供選擇?首先,我們來探討環境侵權民事救濟困難重重的原因。環境侵權救濟的困難來自于環境損害的特點,環境侵權與一般民事侵權有著其著的特殊性,環境侵權救濟的最終解決還足有賴于對環境侵權的特殊性的認識。

(一)環境侵權的特點及環境侵權救濟的難點

環境侵權存在著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jju害行為的間接性:損害具有潛伏性;jju害行為的高度科技性及構成的復雜性;環境損害的跨地域性:損害源頭、結果具有多元性: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害,往往同時傷害一人或數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及各種生活上的利益,因此經常是某一原因導致多個結果后,多個結果又變成新的原因,從而引發新的結果。

由于環境侵權的上述特點,導致環境侵權維權在實踐上存在下列困難:其一,由于加害行為是間接、長時間作用造成的,可能會導致無法確定該環境損害的污染者:其二,由于污染往往牽涉到高科技,在其舉證不力時,被害人將無法求償;其三,由于污染會造成損害程度的深刻性與范圍的廣闊性,造成損害數額難以汁并等問題。既使能確定該損害的范圍與數額,也可能因賠償責任過于龐大而導致加害人無法負擔全部賠償。

(二)環境損害救濟的基本思路

在環境侵權民事救濟途徑的選擇方面,針對環境救濟的困難和個案的特殊性,筆者認為,公民應合理分析,理智決策,或是地巧妙運用環境侵權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程序,如行政調解,通過調解活動的進行,來解決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或是通過環境侵權民事糾紛的非訴程序,如當事人協商解決;或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過訴訟程序確定當事人之間的環境污染賠償責任,處理賠償金額等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下文將分別敘述。

二、環境侵權民事救濟途徑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境侵權民事糾紛解決有兩種訴訟程序,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處理和由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訴訟程序。后者還是環境污染民事糾紛最終的解決程序。在實踐中,除以上兩種程序外,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還存在第三種程序,即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非訴程序。環境侵權的當事人應先了解環境侵權民事糾紛解決的這三種程序,選擇適用行政處理程序,或者選擇適用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或者民事糾紛非訴程序的具體方式,解決環境侵權糾紛。

(一)環境侵權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程序

環境污染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程序是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環境污染危害造成損害所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進行處理的步驟的總稱。環境行政調解就是環境侵權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程序中優先采用的處理方式。環境行政調解是指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針對某一環境侵權民事糾紛,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調解主持人,依據環境侵權糾紛發生的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分清責任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公民適用環境行政調解解決環境侵權糾紛,其優點在于其調解程序簡便,充分尊重了雙方當事人的總愿,往往有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在我國,發生的各種環境侵權糾紛中,絕大多數是在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調解處理下,促使環境侵權糾紛得以平息并順利解決的。行政調解手段,業已成為目前我國環境行政機關解決環境侵權糾紛最普遍和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徑。

(二)環境侵權民事訴訟程序

當事人之間因環境侵權發生民事糾紛,除了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外,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后,通過法庭審理,根據查明和認定的事實,正確適用有關法律,并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確定當事人之間應當承擔的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對整個訴訟案件作出法律上權威的判決或裁定

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環境侵權糾紛并不是本文推薦的主要救濟途徑,環境侵權案件的訴訟,往往歷時數年,且舉證的科學性很強,對受害人的民事救濟極為不利,由于環境污染的特殊性,如在環境侵權領域,由于環境法在實體法上存在著許多不同于傳統民法的特殊法律規范,這就要求有關環境侵權的民事訴訟也必須要有相應的、不同于普通訴訟法的程序法規范來難以保障。否則,實體法對受害人及其環境權益所提供的保護就難以實現。

(三)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非訴程序

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非訴程序有很多,也是本文向環境維權公民大力推薦的環境侵權民事救濟途徑。這些非訴程序中有的是在環境侵權正在發生時的及時性救濟,有的是在正式維權之前的自助救濟,有的是在和侵害人的溝通協調中解決糾紛,有的是當事人雙方將民事糾紛提交有關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解決民事紛爭的方式。從性質上來講,有的是公力救濟,有的是私立救濟。在此為維權公民個人介紹受害人正當防衛,受害人緊急避險,公民自助行為,環境侵權雙方當事人協商,環境侵權仲裁這五種方式。通過探討這幾種救濟方式的優勢與缺點,讓公民對各式各樣和糾紛解決途徑作一個通常的了解,以便公民在維權過程中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分別采納或配套適用。

1.受害人正當防衛

任何一項權利的設置,如果沒有救濟作為保障,則該權利就沒有存在的價值。環境權亦是如此。正當防衛是指為避免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針對侵害行為所進行的一種防衛措施。正當防衛是公民負有的制止不法侵害的一種義務,也是公民享有的從公民的民事權利中派生出來的一種權利。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是原權,當這些權利受到侵犯時,就產生了正當防衛權。從這個意義上說,正當防衛權是一種救濟權。從性質上看,作為私力救濟方式的一種,正當防衛在環境法上的確認是理所當然的。確立和適用正當‘防衛以解決環境侵權糾紛,其優點在實踐中體現為可以避免那些由于環境污染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公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所采取的過激行為。因為正當防衛是有限度的,超過這個限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受害人緊急避險

受害人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現實的和緊急的損害危險,不得己而采取的致第三人損害的一種避險行為。我國有關環境方面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緊急避險。但是,環境法律有規定,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減輕危害。這里所講的“于昔施”中,應該理解為包括緊急避險在內。從其性質上來說,緊急避險作為公民在特定情況下私力救濟的一種方式,是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和特定范圍內保障個人權利所必需的。適用緊急避險其優點在于,如果嚴格按照緊急避險的條件,對其加以合理恰當的運用,對于應付各種急性的環境侵權行為,及時、有效的保護公民的環境權益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方式。

3.公民自助行為

自助行為是權利人在一定情況下出于自助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對侵權人采取強制措施。但在大多數國家,都存在自助行為的規定,且其定性為合法的當然,在環境侵權領域對于環境權利的保護,同樣應該這樣。公民在環境侵權領域適用自助行為時,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應特別引起公民個人的注意:首先,要注意的是自助行為須由權利人為保護和行使其合法的環境權利而實施,并且須是在合法的環境權利受到侵害或妨礙的情況下實施:其次,自助行為是在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的實施,且若當時不實施,則環境權利保護的請求即無法實現或很難實現;最后,事后須及時提請有關當局處理,如其行為不被有關當局事后認可,則須立即停止侵害并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4.環境侵權當事人雙方協商

環境侵權的雙方當事協商,是指雙方本著平等、友善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精神,就有關糾紛的解決自行達成一致意見,并自覺履行各自約定的義務。其最大特點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共識,無須第三人從中調停、仲裁或裁判。適用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環境侵權糾紛,一股是在環境侵權損害事實清楚,加害方承擔責任主動、誠懇,受害方的要求也比較實事求是和合理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行協商解決環境侵權糾紛案件,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

由于協商達成的共識,主要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各自應盡的義務,無外在強制性,因而其缺點就在于由于協商達成的協議沒有強制性,其往往具有不確定性。但其優點也正是源于協商是出于雙方當事人之問解決爭端的誠意,雙方在自愿、平等、友善的基礎上弄清事實,分清責任,達成協議,作出雙方滿意的處理,既能有效解決問題,又不傷害雙方的感情,既發展經濟,又保護好公民環境權利的目的。

5.環境侵權仲裁

環境侵權仲裁是指

第2篇:民事糾紛賠償協議范文

 

關鍵詞:環境侵權 救濟途徑 個人環境權利

一、環境侵權的民事救濟困難重重

公民的環境權利受到侵害,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新房家裝,入住后家人身體不適,甚至影響到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是采用訴訟程序還是非訴方式解決問題?小區旁的高速公路整日整夜的噪聲侵害了居民權益,是采取行政處理程序還是提起民事訴訟?各有什么優缺點?公民個人在環境侵權糾紛的合理及時解路上困難重重公民的維權之路應作何準備?有些什么救濟途徑可供選擇?首先,我們來探討環境侵權民事救濟困難重重的原因。環境侵權救濟的困難來自于環境損害的特點,環境侵權與一般民事侵權有著其著的特殊性,環境侵權救濟的最終解決還足有賴于對環境侵權的特殊性的認識。

(一)環境侵權的特點及環境侵權救濟的難點

環境侵權存在著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JJu害行為的間接性:損害具有潛伏性;JJu害行為的高度科技性及構成的復雜性;環境損害的跨地域性:損害源頭、結果具有多元性: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害,往往同時傷害一人或數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及各種生活上的利益,因此經常是某一原因導致多個結果后,多個結果又變成新的原因,從而引發新的結果。

由于環境侵權的上述特點,導致環境侵權維權在實踐上存在下列困難:其一,由于加害行為是間接、長時間作用造成的,可能會導致無法確定該環境損害的污染者:其二,由于污染往往牽涉到高科技,在其舉證不力時,被害人將無法求償;其三,由于污染會造成損害程度的深刻性與范圍的廣闊性,造成損害數額難以汁并等問題。既使能確定該損害的范圍與數額,也可能因賠償責任過于龐大而導致加害人無法負擔全部賠償。

(二)環境損害救濟的基本思路

在環境侵權民事救濟途徑的選擇方面,針對環境救濟的困難和個案的特殊性,筆者認為,公民應合理分析,理智決策,或是地巧妙運用環境侵權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程序,如行政調解,通過調解活動的進行,來解決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或是通過環境侵權民事糾紛的非訴程序,如當事人協商解決;或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過訴訟程序確定當事人之間的環境污染賠償責任,處理賠償金額等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下文將分別敘述。

二、環境侵權民事救濟途徑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境侵權民事糾紛解決有兩種訴訟程序,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處理和由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訴訟程序。后者還是環境污染民事糾紛最終的解決程序。在實踐中,除以上兩種程序外,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還存在第三種程序,即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非訴程序。環境侵權的當事人應先了解環境侵權民事糾紛解決的這三種程序,選擇適用行政處理程序,或者選擇適用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或者民事糾紛非訴程序的具體方式,解決環境侵權糾紛。

(一)環境侵權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程序

環境污染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程序是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環境污染危害造成損害所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進行處理的步驟的總稱。環境行政調解就是環境侵權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程序中優先采用的處理方式。環境行政調解是指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針對某一環境侵權民事糾紛,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調解主持人,依據環境侵權糾紛發生的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分清責任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公民適用環境行政調解解決環境侵權糾紛,其優點在于其調解程序簡便,充分尊重了雙方當事人的總愿,往往有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在我國,發生的各種環境侵權糾紛中,絕大多數是在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調解處理下,促使環境侵權糾紛得以平息并順利解決的。行政調解手段,業已成為目前我國環境行政機關解決環境侵權糾紛最普遍和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徑。

(二)環境侵權民事訴訟程序

當事人之間因環境侵權發生民事糾紛,除了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外,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后,通過法庭審理,根據查明和認定的事實,正確適用有關法律,并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確定當事人之間應當承擔的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對整個訴訟案件作出法律上權威的判決或裁定。

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環境侵權糾紛并不是本文推薦的主要救濟途徑,環境侵權案件的訴訟,往往歷時數年,且舉證的科學性很強,對受害人的民事救濟極為不利,由于環境污染的特殊性,如在環境侵權領域,由于環境法在實體法上存在著許多不同于傳統民法的特殊法律規范,這就要求有關環境侵權的民事訴訟也必須要有相應的、不同于普通訴訟法的程序法規范來難以保障。否則,實體法對受害人及其環境權益所提供的保護就難以實現。

(三)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非訴程序

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非訴程序有很多,也是本文向環境維權公民大力推薦的環境侵權民事救濟途徑。這些非訴程序中有的是在環境侵權正在發生時的及時性救濟,有的是在正式維權之前的自助救濟,有的是在和侵害人的溝通協調中解決糾紛,有的是當事人雙方將民事糾紛提交有關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解決民事紛爭的方式。從性質上來講,有的是公力救濟,有的是私立救濟。在此為維權公民個人介紹受害人正當防衛,受害人緊急避險,公民自助行為,環境侵權雙方當事人協商,環境侵權仲裁這五種方式。通過探討這幾種救濟方式的優勢與缺點,讓公民對各式各樣和糾紛解決途徑作一個通常的了解,以便公民在維權過程中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分別采納或配套適用。

1.受害人正當防衛

任何一項權利的設置,如果沒有救濟作為保障,則該權利就沒有存在的價值。環境權亦是如此。正當防衛是指為避免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針對侵害行為所進行的一種防衛措施。正當防衛是公民負有的制止不法侵害的一種義務,也是公民享有的從公民的民事權利中派生出來的一種權利。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是原權,當這些權利受到侵犯時,就產生了正當防衛權。從這個意義上說,正當防衛權是一種救濟權。從性質上看,作為私力救濟方式的一種,正當防衛在環境法上的確認是理所當然的。確立和適用正當‘防衛以解決環境侵權糾紛,其優點在實踐中體現為可以避免那些由于環境污染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公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所采取的過激行為。因為正當防衛是有限度的,超過這個限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3篇:民事糾紛賠償協議范文

根據中央、市政法工作會議關于“要高度重視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主要作用,引導干部群眾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的精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民事糾紛委托人民調解的若干意見》,結合本區的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工作機構和職能

(一)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聯調委”)

聯調委設在區人民調解工作指導中心,工作機構由本區的綜治辦、公安分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工商分局、房地局、民政局、教育局、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總工會、婦聯、團委等單位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各街道(鎮)、行業調委會負責人組成,聯調委主任由區司法局分管人民調解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和區司法局基層科科長擔任。

職責:

1、受理并調解民事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和區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

2、協助區人民調解指導中心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

3、協調糾紛涉及的職能部門進行或參加人民調解工作;

4、負責聯調委人民調解的工作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實施;

5、召開聯調委工作會議;

6、配合區司法局對在聯調委工作的人民調解員和文職人員的管理工作。

(二)人民調解工作室(簡稱“工作室”)

人民調解工作室是聯調委下設的工作機構,設在區法院,由若干名人民調解員和文職人員組成,對外以聯調委名義調解民事糾紛,其業務由區法院和區司法局共同指導。如工作需要,其他調解組織的人民調解員或法律服務志愿者等社會人士也可以承擔部分工作室工作。工作室主任由區司法局基層科科長擔任,副主任由工作室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擔任。

職責:

1、調解糾紛當事人申請或區法院委托的民事糾紛;

2、承擔委托人民調解的咨詢工作;

3、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4、協助對基層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

5、及時向區法院和區司法局提供人民調解的各類統計報表、分析報告和信息簡報等資料;

6、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建議;

7、負責對已受理的人民調解民事糾紛的轉委托或協助調解工作。

(三)人民調解業務指導工作組(簡稱“指導組”)

區法院人民調解指導工作組是聯調委下設的對內工作機構,有二名以上法官等人員組成。指導組組長由區法院審判業務庭庭長擔任。

職責:

1、對工作室業務進行指導;

2、負責法院相關審判業務庭與工作室的工作銜接和協調;

3、及時提供指導人民調解業務工作的統計分析等資料;

4、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建議。

(四)其它調解組織

承擔委托人民調解工作的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設置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的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員人數一般在二人以上。主任由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人兼任,因工作需要,可以設副主任一名,由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擔任。

職責:

1、調解聯調委轉委托人民調解的糾紛;

2、承擔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調解工作;

3、根據聯調委的建議,參加區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部分民事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4、向聯調委提供委托人民調解工作統計分析;

5、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工作。

第三條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范圍

按照“若干意見”第3條的規定,下列民事糾紛屬委托人民調解范圍:

(一)離婚糾紛;

(二)追索撫育費、扶養費、贍養費糾紛;

(三)繼承、撫養、收養案件;

(四)相鄰糾紛;

(五)買賣、民間借貸、借用等一般合同糾紛;

(六)損害賠償糾紛;

(七)拖欠水、電、煤費、物業費案件;

(八)其他適合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案件。

第四條受理

(一)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民事權利(訴訟)請求;

3、有糾紛事實;

4、申請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必須是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受理范圍。

(二)方式

區法院在糾紛受理前(簡稱訴前)、糾紛受理后開庭審理前(簡稱審前)以及審理過程中(簡稱審中),均可進行委托調解。并按照“若干意見”的規定,可以將當事人提訟或準備訴訟的民事糾紛委托或引導到聯調委進行人民調解。

1、當事人申請

民事糾紛當事人向聯調委申請人民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應做好記錄。

2、人民法院委托

委托人民調解,均通過書面方式進行。

(三)程序

聯調委接到申請或委托后,分別不同情況開展受理工作:

1、訴前

區人民法院對上述八類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向法院咨詢或遞交訴狀時,應告知當事人有關民事糾紛委托人民調解的有關規定,并征求當事人是否接受人民調解的意見或引導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

當事人接受人民調解的,區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引導當事人到聯調委申請人民調解并辦理相關手續。

聯調委在接到人民調解申請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1)核對人民調解需用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2)指導當事人填寫人民調解申請書;

(3)符合糾紛受理條件的,應當場予以受理登記。

2、審前和審中

區法院對已經受理的上述八類民事糾紛,認為更適合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將糾紛委托聯調委進行人民調解,并及時辦理委托手續。

工作室在接到委托人民調解的事項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1)核對人民調解需用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2)符合糾紛受理條件的,應及時予以受理登記。

第五條調解

民事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一般可由一名人民調解員獨任調解,較復雜、疑難的糾紛,可由2名以上人民調解員共同調解,或在指導組指導下進行調解工作。

糾紛登記受理后,即進入人民調解程序,并分別不同情況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一)訴前人民調解

1、核對有關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調解征求意見書、申請書)是否齊全;

2、向對方當事人征求人民調解糾紛的意見;

3、向糾紛雙方當事人發放“人民調解通知書”。

(二)審前和審中人民調解

1、核對有關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調解征求意見書、申請書)是否齊全;

2、向糾紛雙方當事人發放“人民調解通知書”。

(三)調解文書制作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格式參照司法部規范樣式,人民調解協議書應當由當事人和調解員簽字,并加蓋聯調委印章。

當事人要求出具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的,應分別不同情況及時處理:

1、對訴前人民調解的,區法院應及時審查立案,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2、對審前和審中委托人民調解的,區法院應及時依法審查,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經人民調解達成協議而不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情形是:

1、即時履行,當事人要求不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

2、離婚案件,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和好的;

3、其他不需要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情形。

對于不需要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民事糾紛,受委托的人民調解組織應做好調解筆錄以及相應的文字記載。

(四)調解不成

經人民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人民調解員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連同相關材料退還法院,由法院審查立案和繼續審理;如果是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當將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調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

1、當事人明確拒絕繼續調解的;

2、經調解多方努力,確實無法促成當事人和解的;

3、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調解結案的。

(五)調解反悔

調解期間,遇當事人反悔而拒絕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視糾紛不同受理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1、對因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當將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并告知其可依法繼續訴訟;

2、對由區法院在訴前委托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當將相關材料連同回復函,在二個工作日內退還區人民法院,由區法院依法審查立案;

3、對民事糾紛由區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審前和審中階段)委托的,聯調委應向糾紛雙方當事人發放調解不成通知書,并將相關材料連同回復函,退還區法院,由區法院依法繼續審理。

第六條回訪

民事糾紛經人民調解解決后,聯調委可以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回訪:

1、電話回訪;

2、委托回訪,即委托糾紛當事人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回訪;

3、實地回訪,即對比較典型或復雜、重大的糾紛調解成功后,上門進行跟蹤回訪。

第七條期限

(一)訴前人民調解

訴前申請或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一般在申請當日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登記受理,最遲不超過二個工作日。進入調解程序后的二個工作日內,開展調解工作。受理后的調解糾紛工作,一般在15日內完成,最遲不應超過30日。

(二)審前和審中委托人民調解

立案后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一般在收到委托的當日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登記受理,最遲不超過二個工作日,并在進入人民調解程序后的二個工作日內,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對在15日內不能完成人民調解的,經當事人申請并征得法院同意的,或征求當事人及法院意見后獲同意的,調解期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委托人民調解期限自征求當事人意見并獲同意或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之日起算。

(三)回復

對調解結果,“聯調委”一般在調解結束后二個工作日內向法院反饋,糾紛當事人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調解結束后,立即反饋。材料同步退回。

(四)回訪

“聯調委”回訪民事糾紛當事人,一般在調解結案后的一個月后三個月內進行。

第4篇:民事糾紛賠償協議范文

一、關于人民調解協議的構成要件

人民調解協議至少應該由以下幾個要件構成:1、主體必須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主體合格要件)這里所說的當事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2、協議必須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組織合格要件)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調解人員是基層群眾民主選舉產生的,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人民調解的性質。當事人私下達成的協議不屬于人民調解協議的范疇。3、協議必須是當事人在平等協商、互相諒解的前提下,對糾紛的解決自愿達成一致意見的意思表示。(意識表示真實要件)4、協議內容必須是當事人就糾紛解決主要方式和途徑以及要達到的效果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合法要件)。這四個要件共同構成人民調解協議的必備構成要素,缺一不可,并且成為人民調解協議與其他協議相區分的原則和標準。

二、關于人民調解協議的種類

按照人民調解協議的內容可以分為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和不具有民事權利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諸如:債權債務、損害賠償等就是傳統民法意義上的合同,而人民調解協議中有相當一部分不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如:“同意搞好夫妻關系”、“同意改掉隨意打人、罵人的壞毛病”等,就不是民事意義上的合同。

按照人民調解協議的主體可能分為雙方協議和多方協議。在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民間糾紛的當事人有群體化、復雜化的傾向,糾紛往往涉及兩個以上主體。因此,這些多主體的人民調解協議的達成,就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糾紛主體多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劃分雙方協議和多方協議的實踐意義在于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主持調解多方協議的糾紛中,要注意均衡各方面的利益,保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三、關于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

第5篇:民事糾紛賠償協議范文

一、 當前醫療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和特點(一)當事人維權意識逐漸增強,案件數量增長較快隨著法律的不斷健全,當事人雙方尤其是患者一方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逐漸增強。近幾年,人民法院審理的醫療糾紛案件逐年上升,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布后,這一趨勢更為明顯。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為例,2000年至2002年,該院共審結二審醫療糾紛案件149件,其中2000年度20件,2001年度51件,2002年度78件。人民法院報報道,從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審理醫患糾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后,醫患糾紛案件數量猛增。2(二)案件雙方當事人矛盾突出,案件審理難度較大近年來,醫療糾紛成為社會矛盾最為突出的熱點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釀成大型沖突。據有關部門統計,最近三年,北京僅71家大中型醫院就發生醫護人員被歐事件502起,致傷殘90人;1991年1月至2001年7月,湖北省發生圍攻醫院、毆打醫護人員事件568起,398名醫務人員被打,致殘32人。有些地方甚至因矛盾激化導致殺人和爆炸等惡性事件。如2001年,四川省鄰水縣農民包某因對治療效果不滿意,在其就診的重慶市第三人民醫院制造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35人受傷。3由于醫療糾紛關系著患者的人身財產權利以及醫院的聲譽,即使是在訴訟過程中,醫患雙方的矛盾仍然容易激化,這使得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難度更大。

(三)糾紛表現形式多樣,涉訴案由種類繁多在法院已審結的與醫療相關的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案由主要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有的案件直接確定為賠償)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還有追索醫療費糾紛、醫療美容糾紛、醫用產品質量糾紛。4此外,有的案件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起訴,實際上為醫療事故糾紛,還有的案件以財產損害賠償為由起訴,實際上涉及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有關藥物質量和儀器的使用等問題。

從案件性質方面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大部分屬于對醫療活動產生爭議引發的醫療糾紛,另一些糾紛則屬于非醫療糾紛,即醫患雙方對醫療活動本身沒有爭議而在其他方面產生爭議,如患者因被醫院的陳舊設備砸傷而與醫院發生的爭議。還有的一些糾紛則屬于非醫患糾紛,這些糾紛看似與醫療有關,實質上其主體并不是醫患雙方,如非法行醫糾紛、美容服務糾紛。

(四)適用法律不統一,影響法院公正形象在法院已審結的醫療糾紛案件中,有的案件依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處理,賠償的數額較高;有的案件則依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標準處理,患者或其近親屬只能獲得數額很低的補償。因此,經常會出現案件事實基本相同,而處理的結果相差很大的現象。以北京市法院為例,在近年來已審結的醫療糾紛案件中,從整體上看,患者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的比例明顯呈上升趨勢,但獲得的賠償數額相差懸殊,高的已達到幾十萬元,少的僅幾百元。

(五)重復鑒定,案件審理時間過長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前,由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人員均是由相關醫療單位的人員組成,這種行政性的醫療鑒定缺乏中立性,其鑒定結果的權威性受到了廣泛質疑。據統計,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受理鑒定的300多例醫療糾紛中,有80%的醫療鑒定被推翻。5因此,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對醫療事故鑒定技術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大多持有異議,而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重點是確認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因此往往又需要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從而導致案件的審理周期較長。

上述特點的存在,決定了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難度較大。多年來,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司法審判職能,依法處理和化解了大量醫患糾紛,保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若干疑難問題(一)受理醫療事故糾紛是否有前置程序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在2002年9月1日之前,各法院對不經醫療技術鑒定和行政處理就直接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的應否受理這一問題認識不一。有的法院規定,凡是醫療事故糾紛,沒有經過醫療技術鑒定的,法院均不予受理,即認為醫療事故糾紛應有個前置程序。在實踐中,有的患者為規避此規定,不以醫療事故糾紛為由起訴,而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亦以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予以受理。

(二)如何確定醫療事故相關糾紛的案由如前文所述,法院審理的與醫療相關的民事案件類型很多,案由確定五花八門,很不統一。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就醫療糾紛僅規定了兩類案由,即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因此,在實踐中如何確定相關案件的案由,也是法院立案工作面臨的一個問題。

(三)如何確定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醫療糾紛的主體是醫患雙方,其他人不能成為醫療糾紛的主體。醫方主要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患者方是指接受診療的病人及其近親屬。6實踐中,在醫療糾紛相關案件原、被告的確定上也存在著一些問題:1、原告的確定。如有患者因使用心臟起搏器致死,其母親向某基層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主體不合格而不予受理;又如某患者因醫療過錯致人身損害,起訴要求損害賠償,而其夫要求賠償誤工等損失,法院將其夫列為共同原告并予以實體判決。2、被告的確定。如有的患者已分別在數家醫院進行治療,但發生醫療事故爭議而在法院起訴時,如何確定被告?又如涉及醫用產品、藥械質量問題時如何確定被告,在輸血引發醫療損害時如何確定被告?

(四)如何界定患者和醫療機構的的舉證責任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由于醫療事故在性質上屬于醫療侵權,上述規定應適用于醫療事故,即醫療事故糾紛案件在舉證責任方面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在審判實踐中,各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舉證責任問題認識并不一致。具體有:(1)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后,患者及醫院的舉證責任范圍如何分配?(2)在一些醫療事故糾紛中,有的醫院存在涂改、隱匿、銷毀病歷的情況,同時,還存在患者方搶奪病歷等情況。出現上述現象,對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產生什么影響?(3)醫療事故賠償訴訟中醫療機構認為其提供病歷資料即履行了舉證而不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五)怎樣對待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司法實踐中如何看待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仍然是一個問題。如果醫療糾紛曾經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作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最終調解不成又訴至法院的,法院在審理此類醫療糾紛案件時,當事人又申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的,如何看待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此時是否還有必要進行司法鑒定?

(六)如何確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目前,人民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賠償責任時,既要考慮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又要考慮《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由于上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之間有些條文內容不統一,相互之間不銜接,甚至相互抵觸,致使各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在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時面臨著一些疑難問題。這些問題的實質是醫療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

1、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標準問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對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的范圍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十一項。這一規定使醫療事故的具體賠償有法可依,改變了原辦法規定的一次性象征性補償辦法,提高了賠償標準。但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仍然與人民法院辦理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標準相差較多。目前,對于醫療事故糾紛案件是采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賠償標準,還是采用在實踐中依據民法通則掌握的民事侵權賠償標準,各法院認識不一。

2、精神損害賠償問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自然人的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失,但由于各地的生活水平不同,對精神損害賠償并沒有規定一個統一的標準。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各法院采用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也不一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11款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不超過3年。”審判實踐中采用哪一個標準是一個急需明確的問題。

此外,對于欠發達地區的患者到較發達地區就醫發生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或者相反),賠償標準是采用事故發生地的相關標準還是采用患者住所地的相關標準,各法院做法也不一致。

當然,審判實踐中還有許多別的疑難問題,如患者是否有權復印醫院的主觀性病歷,又如患者認為病歷被涂改而拒絕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如何處理,等等。

三、對醫療糾紛案件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與分析為解決上述疑難問題,本文以下對醫療糾紛案件的相關法律問題作一分析,以理清思路,找出對策。

(一)醫患法律關系分析在法院受理的與醫療相關的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案件是患者或其近親屬以醫療機構侵權為由起訴,只有少部分案件是醫院起訴患者要求交納醫療費或騰退病房,這些案件均涉及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

1、患者的權利。關于患者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性文件及條約對患者的權利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就國內而言,憲法、民法及醫療衛生法律以及其它法律法規均規定了患者的權利,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項:(1)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2)平等醫療保障權,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3)自主權,即指具有行為能力并處于醫療關系中的患者,在尋求醫療服務的過程中,經過自主思考,就關于自己疾病和健康問題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價值觀的決定,并根據決定采取負責的行動。(4)知情同意權,即指病人有權知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對醫務人員所采取的防治措施決定取舍。7(5)人格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6) 隱私保護權。

2、患者的義務。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患者的義務主要有:(1)遵守醫院規章制度的義務;(2)尊重醫務人員人格和工作的義務;(3)合作醫療的義務;(4)接受醫學檢查的義務;(5)交納治療費用的義務。

3、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者的義務。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醫患的關系是相互依存的,醫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與患者的權利和義務是密切聯系的,患者的權利,往往是醫務人員的義務。概括的說,醫療機構與醫療服務者的義務主要有:(1)執業醫療的義務;(2)提供安全醫療服務的義務;(3)提供醫療服務的告知義務;(4)緊急治療的義務;(5)醫療危險注意義務;(6)醫療轉診的義務;(7)醫師的報告義務。

4、醫療服務者的權利。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醫務人員與就診患者相關的權利主要有:(1)治療權;(2)特殊干涉權;(3)醫學研究權;(4)人格尊嚴權。

以上分析了醫患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對醫患雙方的地位有個正確的認識,雖然患者在醫學知識以及舉證能力方面處于弱者的地位,但同時也要看到,目前有許多糾紛屬于患者或其近親屬的認識或專業知識存在局限而引發的,有的更是屬于患者無理纏訟所致,對此法官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

5、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要正確確定醫療糾紛的訴訟主體,首先需要明確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請求權主體為患者及其近親屬。即當醫療損害導致患者傷殘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患者本人;當醫療損害導致患者死亡時,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歸屬于其近親屬。但是,在患者的身體遭受嚴重損害時,其近親屬也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賠償義務主體,則有所不同。國家醫療機構和私立醫院所致的醫療損害,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機構即醫院,而非具體的經治醫生,受害人不能以醫院的經治醫生為被告起訴,而應以醫院為被告。個體診所的醫生所致的醫療損害,以該個體診所的業主即醫生本人為賠償義務主體。如果是個體診所的雇用人員致害,則由個體診所的業主為賠償主體。8(二)醫療糾紛相關概念辯析為準確確定與醫療相關的民事糾紛的案由,需要將醫療糾紛置于與醫療相關民事糾紛的大概念中,與有關的概念進行辯析。所謂與醫療相關的民事糾紛,是泛指一切醫療活動中或與醫療有聯系的相關活動中發生的民事糾紛。提出這一概念,是為了更好地區分醫療關系及其相關關系,從而更好地區分醫療事故糾紛與其他糾紛。與醫療相關的民事糾紛可分為醫患糾紛與非醫患糾紛。醫患糾紛是泛指醫患雙方之間產生的爭議。非醫患糾紛則泛指非醫患雙方之間產生的糾紛,如非法行醫糾紛、美容服務糾紛、在醫療活動期間患者與非醫務人員發生的糾紛。這些糾紛的共同點在于一方或雙方并非患者或醫療機構(包括雖為醫療機構,但并非行使醫療機構的職能,如某些醫院提供美容服務)。

醫患糾紛可分為醫療糾紛和非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圍繞醫療活動(包括收診和進行診療護理,下同)而產生的爭議。非醫療糾紛則是醫患雙方之間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對醫療活動內容本身沒有爭議而在其他方面產生的爭議。如患者因醫生將診療護理中發現的患者的隱私告知他人而發生的爭議,患者因被醫院的陳舊設備砸傷而與醫院發生的爭議,患者因與醫務人員發生口角進而毆斗發生的爭議,等等。需要注意的是,隨著醫療領域衛生保健活動的廣泛開展,相關糾紛也逐漸增多,如因婚前醫學檢查失誤發生的糾紛等。這類糾紛因發生于衛生保健領域而非嚴格的醫療活動領域,應屬非醫療糾紛。非醫療糾紛顯然不屬醫療事故。

醫療糾紛又可分為醫療侵權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醫療侵權糾紛是就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是否過失致患者人身損害及由此帶來的財產與精神損害是否賠償、如何賠償所發生的糾紛。醫療侵權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侵權糾紛。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9其他醫療侵權包括非醫療事故侵害和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是指醫療雙方圍繞醫療服務合同中侵權損害之外的有關方面發生的爭議,如給付或返還醫療費糾紛。之所以強調侵權損害之外,是因為就醫療損害而言,傳統上均是作為侵權來看,作為侵權來處理較之作為違約處理更利于保護患者的權益,對患者實現更為充分的賠償,同時亦能夠加重醫療機構的責任,促進醫療活動的規范。并且由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和起訴違約相比,起訴侵權并沒有給患者增加額外的訴訟負擔。此外,醫療服務合同在實踐中畢竟少見,內容也不夠明確,按違約處理在掌握上也有不便。因此,對醫療損害應定性為侵權損害。

(三)對醫療糾紛案件立案工作的探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三種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程序:一是當事人協商解決,二是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最大的改變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改為調解,當事人調解不成或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衛生行政部門不再享有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行政處理權。10此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0條規定: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該條明確了衛生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受理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的管轄權沖突和解決辦法。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將排斥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糾紛的管轄權。11據此,以后法院受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無需經過一個引起廣泛爭議的前置程序。

此外,與醫療糾紛立案工作有關的另一個問題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對于那些不構成醫療事故或尚未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療糾紛,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是否應該受理,這個問題涉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民法的關系問題,將在下文分析。

(四)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目前,處理醫療糾紛適用的法律規范尚不完善,主要有:(1)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如《世界衛生組織》等;(2)憲法;(3)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4)藥品管理法;(5)醫療法律,主要有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等;(6)醫療行政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7)其它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等。

當前,醫療糾紛法律適用的關鍵問題是要明確醫療事故的性質及所涉及的利益關系,并由此準確界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民法通則及民法理論的關系。

一方面,醫療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醫療事故的基本性質是侵權損害,對醫療事故的處理應當受到民法及其理論的約束,同時也要遵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但是,根據我國《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規章、規章。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是對民法通則中有關侵權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在特殊領域(醫療行為)適用的具體規定,不能構成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在下位法與上位法抵觸時,應當適用上位法。例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條規定即與法律的規定不符。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此,醫療行為作為一種民事行為,不僅要遵守醫療服務規范,還應遵守民事活動規范,對于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存在民事行為上的醫療過失的,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另一方面,與一般的民事侵權主要地僅涉及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不同,醫療事故所處的醫療衛生領域和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關,因此,在醫療事故的處理中,在衡平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利益時,需夾入對醫學發展這一社會利益的考慮。當然,這種利益的考慮要適當,否則不但損害了患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不當減輕了醫療機構的責任,在實際上放縱了醫療機構,甚至成為醫療機構不盡其職責的庇護傘,最終反而不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現已明確,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應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綜上,人民法院在確定醫療糾紛案件(主要是醫療事故糾紛)的賠償范圍及賠償數額時,主要應當依照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合理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從而既要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要防止因賠償數額過高過分加重醫療單位的負擔。

(五)醫療侵權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問題舉證責任是當事人對訴訟中提出的事實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并在不能證明時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一般認為,舉證責任有兩層含義,即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簡言之,即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就特定事實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就特定事實主張如不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則要承擔的不利后果,這個不利后果就是敗訴。12舉證責任的分配即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它對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是舉證責任的根本問題。應當看到,舉證責任的分配是確定的,不存在著訴訟中發生轉移即由一方轉至另一方的問題。舉證責任分配有兩種方式,即“誰主張、誰舉證”和舉證責任倒置。

第6篇:民事糾紛賠償協議范文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早在國外施行,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各國相繼引入本土并建立了刑事和解制度。我國設立刑事和解制度同樣具有可行性,筆者從法學、社會學、經濟學角度進行分析,為我國構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理論依據。

關鍵詞:刑事和解;法學分析;社會學分析;經濟學分析

一、法學角度

(一)刑事和解制度與刑事實體法制度價值相一致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為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以下內容: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條規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如果行為人違反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不論罪行輕重,都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接受刑法處罰,故而排除了適用刑事和解的可能。但細細推敲罪刑法定原則的深刻內涵,筆者認為刑事和解制度與其在價值上具有一致性。確立罪行法定原則的意義在于為司法機關正確定罪量刑提供明確的標準,防止法官造法,防止罪刑擅斷,排斥類推,從而保障人權。這才是罪刑法定原則存在的最重要的意義。因此,刑事和解制度與罪刑法定原則并不沖突,既能保障人權,又能有效化解矛盾。

第二,《刑法》第三十七條明文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這一條可以說是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本法律依據。這一條體現了民法責任承擔方式在刑法中的運用,區別于一般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這里的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剛好與協商和解中的內容相符,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可以站在客觀中立并適當考慮受害人的角度,主持雙方的糾紛解決。

(二)刑事和解制度與現行刑事政策相吻合

刑事政策為刑事立法、司法、執法活動提供了方向性指導。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黨和國家提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其要義是該嚴則嚴,當寬則寬,罪行相當,罰當其罪。“嚴”指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對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嚴重的行為給予嚴厲地懲罰,絕不姑息縱容,如黑社會性質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犯罪等。“寬”指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從輕處罰。“寬嚴相濟”則指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做到寬中有嚴,嚴中有寬,以期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為刑事和解制度的確立提供了政策支持。刑事和解制度設立的目的即是采用柔和的處理方式解決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矛盾,尤其是輕罪案件。通過行為人與受害人積極協商、誠心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則司法機關就可以對此免除刑罰責任。刑事和解制度體現了刑法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如社區矯正制度,也體現了民法契約自由理念在刑法中的運用,有助于消除人與人之間的沖突,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二、社會學角度

(一)糾紛解決多元化趨勢

近年來,探討民事糾紛解決多元化機制成為很多學者研究的重點。對于發生的社會矛盾,當事人力求盡快解決,在協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這些環節中,越往后越是當事人不愿意采用的解決方式。縱觀中國歷史,人們處理糾紛時往往不愿意選擇訴訟方式。蘇力曾談到:“厭訟作為一種社會現象而不是一種觀念的產物,它是在一定條件制約下形成的趨利避害的行為態勢或行為習慣。”正因如此,民事訴訟領域的糾紛解決多元化機制值的在刑事領域借鑒參考,以期實現最佳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傳統刑法認為,刑事糾紛的發生直接沖擊統治階級的利益,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受到刑罰處罰。但在實踐中,一些犯罪行為情節輕微,個人私益受直接侵害,社會公益遭間接損害,國家機關沒有介入必要;同時,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獲得賠償的幾率微乎其微,當事人逐漸認識到訴訟并非最佳解決方式,而其他糾紛解決方式可能發揮更好地作用,此時就需要刑事和解制度,使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解決糾紛。因而運用刑事和解制度能夠促進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

(二)有助于改善社會關系

刑事糾紛的發生必然產生三重社會關系的變化:第一,被害人與行為人;第二,被害人與社會;第三,行為人與社會。刑事和解制度采取柔和的方式組織當事人進行協商和解,有助于改善社會關系。刑事和解中,被害人與行為人主動溝通協商,宣泄自己的情緒,提出自己的要求,從而降低被害人的仇視;而行為人積極悔過、賠禮道歉、就合理賠償達成一致協議,從而使被害人受到心理的慰藉,也使自己免于刑罰責任,從而使雙方關系不致惡化、對立。通過刑事和解保證被害人的不良情緒得到緩沖、損失得到有效彌補,使被害人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得到補償,從而淡化被害人復仇情緒以及對社會的報復心理。于行為人而言,通過刑事和解達成協議,使行為人免于開庭審理和刑事處罰,能夠降低自身恥辱感,消除社會負面評價,促使犯罪人誠心悔過、回歸社會。

三、經濟學角度

(一)國家、社會資源優化再配置

原始社會中,刑事糾紛解決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的血親復仇。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到近現代社會,刑事犯罪都是國家發揮主導作用,大大消耗了諸多國家力量。確立刑事和解制度,由當受害人與行為人自由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用社會資源分擔刑事案件工作量,促進國家、社會資源有效配置。刑事和解以非刑化和輕型化為目標,在減少國家和社會資源耗費方面有著明顯的優勢,在節約國家司法資源的同時,可以使國家更集中地投入到打擊嚴重刑事犯罪中去,從而更好地實現社會治理。從而發揮國家的主導作用和社會個人的輔助作用,實現國家資源和社會資源的高效配置。

(二)有利于降低糾紛解決成本

當受害人更關注損失賠償而不是報復時,采用刑事和解解決糾紛是最佳選擇。表現為幾個方面:第一,刑事案件的賠償只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通常涉及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問題,法律對兩金尚未明確定性,有些法官認為行為人已經判處刑罰那么民事賠償應該單獨提出,有些法官認為行為人沒有足夠賠付能力使判決沒有意義而不與支持,最終致使受害人的損失沒有得到補償。采用刑事和解制度能夠在最短時間內達成一致賠付標準,既能免除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之累,又能緩解雙方激化的矛盾。第二,通過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協商和解,公安機關不必介入偵查,公訴機關免于,審判機關不需審判,執行機關勿需執行,從而大大降低司法成本。

參考文獻:

第7篇:民事糾紛賠償協議范文

一、司法實踐中刑民互涉案件的審理規則和沖突

司法實務中處理刑民互涉案件時,經常將“先刑后民”作為審理規則,為什么要這樣做呢?一方面,在這類案件中,如果行為涉嫌犯罪,一般都侵犯了公權和私權雙重法益,本著公權優先的原則,理應中止民事審理,先追究刑事責任,待刑案審結后再作民事處理。另一方面,從務實的角度出發,先確定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就可通過追贓手段獲得救濟,方便快捷,節約成本。如若先訴諸民事訴訟,不但要理清錯綜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準確界定其性質,耗時費力,而且可能面臨執行不能的風險。但刑事犯罪若能成立,往往意味著民事侵權關系的成立或者民事合同關系的無效,使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迅速簡化、明晰。因此,無論從被害人的心理態度還是從民事辦案人的主觀愿望出發,都希望先刑事定案再民事處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作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有經濟犯罪嫌疑的,經過審理或審查,應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或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表明了刑事處理優先的原則。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表明因經濟犯罪引起的損害賠償問題,不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在人民法院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后,受害人方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犯罪人補足其實際損失。明確了“先刑后民”的審理規則。該規則應當僅適用于因同一法律事實引起同一主體既承擔刑事責任又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但對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或“不同的法律關系”的刑民互涉案件,可以并行審理。

在國外,由于遵循不同訴訟規則,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的刑、民事案件,審理過程相互獨立,互不影響,導致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存在不一致之處。如辛普森殺妻案中,刑事審判中辛普森被宣告無罪,但卻在民事判決中被判處巨額民事賠償。但我國司法實踐中審理的民、刑互涉案件,特別是經濟犯罪案件涉及民事糾紛的案件,處理結果應當要求一致。因為經濟犯罪本質是嚴重民事違法行為的進一步發展的結果,是對嚴重民事欺詐行為的規范,首先強調案件事實的客觀真實。因此,刑事法官在處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往往考慮何種權益受到了損害,進而理順民事法律關系,確定犯罪對象和客體,反過來促進了刑事案件的準確定罪。可見,刑事定罪過程中包括了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析和權衡,民事判決顯然可以刑事確認的事實作為民事認定的事實,但在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等經濟犯罪案件審理過程中,由于涉及復雜的民事經濟法律關系,有的情況下刑事法官無法確定誰為民事被害人,或者贓物發還對象;有的案件中存在多個受害人,有直接受害人,也有間接受害人,有的被害人在經濟犯罪案件形成過程中具有明顯過錯,而刑事判決不可能將被告人的罪名或者案件的定性量化,因此,民事法官絕不能簡單地按照刑事判決確認的法律關系作出民事判決,仍應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根據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糾紛中的過錯程度,判處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摒棄以刑案定性作為承擔民事責任唯一依據的錯誤做法。如在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儲戶存款的案件中,有的構成貪污罪,有的構成金融詐騙罪。有的民事判決以銀行工作人員既已構成貪污罪,銀行就應負民事責任。要求銀行對儲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或者在因銀行工作人員主要不是利用職務之便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全案被認定為金融詐騙罪的場合,民事判決就以案件系罪犯個人犯罪而與銀行無關,判處銀行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這種不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完全跟著刑案定性確定民事責任承擔主體的簡單做法顯然是錯誤的。總之,民事案件應以刑案事實作為查明的事實依據,但不能以刑案具體定性作為分擔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還應兼顧民事當事人的過錯情況予以公平地裁判,以使刑案和民案的處理結果應取得最大的一致與和諧,否則,難免引起部門法律之沖突。

二、刑民互涉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的表現類型

審判實踐中,涉及民商事糾紛最多的經濟犯罪類型是金融詐騙類犯罪、合同詐騙罪、欺詐性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職務犯罪。其表現類型可依行為方式和法律關系大致為五類。

(一)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偽造存單等憑證騙取儲戶存款

國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1.以高息為誘餌,私自印制存單、存款協議書、存款證實書、進賬單等銀行憑證,采取偷蓋銀行公章或私刻銀行印鑒的手段,攬存儲戶存款,歸個人使用或非法據為己有;2.非法獲取儲戶預留在銀行的印鑒卡復印件,采取電腦掃描方式偽造金融票據或偽造存款單位印鑒,或者通過破譯密碼、修改計算機程序等騙取儲戶存款,予以侵吞、揮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進行非法挪用,分別構成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等職務犯罪的,必然引起儲戶和銀行間的存儲關系糾紛。

(二)內外勾結取得金融機構或國有單位資金

當前,一些金融機構采取“以存換貸”方式吸收存款,客觀上為社會上一些犯罪分子實施以取得金融機構及其客戶資金為目的的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條件,與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內外勾結,以高息吸收儲戶存款,利用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實施套取資金活動,是這類犯罪作案手段的一個突出特點。因為這類欺騙行為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相交織,刑事犯罪行為的準確定罪,直接決定著民事案件的被告人,甚至影響著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民刑互涉沖突的多發點。在各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必然要面對金融機構與儲戶或金融機構之間存貸款糾紛的處理問題。

(三)利用借貸、擔保等經濟合同實施詐騙犯罪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這類犯罪行為往往打著單位的幌子,與單位行為結合在一起,表現為以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實施詐騙犯罪。此類犯罪行為的客觀特點有三種類型:第一,虛假注冊成立公司、企業,以空殼公司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歸個人使用,即所謂借雞生蛋行為;第二,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騙取的財物歸單位支配使用;第三,有關個人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具體行為又可下分為兩種方式,一是簽訂虛假經濟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歸個人占有,二是通過簽訂履行真實合同將財物歸單位后,又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手段非法占有。以虛假成立或真實的公司企業等主體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常常與單位犯罪或者單位之間的經濟糾紛糾纏在一起。上述幾類行為,在自然人被告構成犯罪后,處理民商事法律關系時,必然涉及公司企業等單位與銀行貸款合同糾紛或者銀行與擔保人的擔保合同糾紛處理問題。

(四)盜用單位或他人名義實施騙取資金的犯罪行為

司法實踐中涉及刑、民互涉的單位行為主要有兩種形式,其一是行為人通過盜用、冒用公司企業等單位名義實施犯罪,其行為特點主要表現為盜用、偽造冒用單位或他人印章。涉及到被盜用單位與相對方合同法律關系的成立與效力問題。其二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利用單位名義實施個人犯罪的案件,涉及到民事糾紛中的代表行為、行為或表見的認定問題。

(五)其他類型刑民互涉經濟犯罪行為

在委托投資理財、資金引存等新類型案件中,被告人個人通過編造虛假理由,騙得單位印鑒,進而私刻相關單位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偽造并使用票據等的手段,騙取單位等他人資金,構成詐騙類犯罪。這類案件,被告人常常通過以偽造、盜用手段非正常使用他人名章的形式實施犯罪,必然會對委托、合同糾紛以及民事主體間存取款糾紛等民事法律關系產生影響。

三、對刑民互涉案件中民事法律關系的分析及處理

第8篇:民事糾紛賠償協議范文

您好!

一個月前,我在我家附近一家超市購買了一個電火鍋。幾天后,正好姑姑和表姐到我家作客,我和父母一家三口就請她們在家吃火鍋。剛吃不到半個小時,火鍋底座突然冒出一股黑煙,緊接著就起火。由于餐桌離窗簾很近,窗簾迅速被點燃,并引發旁邊的一個小書柜著火。見此情境,我們迅速撲救,才所幸沒有造成更大的損失。

后經查驗,這次事故毀壞的東西有:電火鍋一個、餐具若干、餐桌一個、窗簾一套、圖書十余本。更嚴重的是,年近七旬的姑姑右手被輕度灼傷,并且因驚嚇而住進了醫院。初步估算,事故共造成物質損失3000元左右。

事發后,我找到當初購買電火鍋的那家超市,要求他們賠償我們的損失。但超市負責人說,他們只管賣貨,產品的質量問題不由他們負責,要索賠應該找生產廠家。我就按照產品保修單上的廠家電話打過去,說明情況后,對方卻說,他們的產品出廠時都是合格的,產品出廠后出現問題有可能是銷售方保管不善,也可能是貨物運輸時運輸方造成的,我們應該找賣貨的超市要求賠償。現在,各方都推來推去,沒人肯對產品的質量負責。

請問:這種情況下我究竟應該找誰索賠?如果他們都不管,我該怎么辦?

讀者:齊××

齊先生:

你好!

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另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的,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你可以自由選擇向產品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任何一方要求賠償。他們任何一方在接到你的索賠后,都應無條件地查證,如確系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你家事故發生并引發損害,那么他們就應該先行對你們的損失進行賠償。在對你們進行賠償之后,再由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以及運輸或倉儲者認定究竟是誰的責任。如果實際賠償者并不是引發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真正責任者,那么他可以向責任者進行追償。無論是銷售方還是生產廠家,他們對你的索賠推卸責任都是不對的。

相對于商家來說,消費者總是處于弱勢,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主要就是為了讓消費者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7條規定:“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由此可見,你可以先選擇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一方進行協商,如果他們執意不肯賠償,那么你們可以達成協議,選擇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達不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你還可以向人民法院。你想以哪一方為被告,就向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9篇:民事糾紛賠償協議范文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產品質量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產品質量檢驗。

人妻无码久久精品| 99久久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好吊妞视频这里有精品| 一区二区三区不卡在线| 蜜桃视频福利在线观看| 人妻丰满熟妇av无码区免| 国产公开久久人人97超碰| 久久综合一本中文字幕| 成年女人永久免费观看视频| 视频一区视频二区亚洲免费观看| а天堂中文官网| 337人体做爰大胆视频| 亚洲精品国产日韩无码AV永久免费网| 在线看片免费人成视频久网下载| 无码成人一区二区| 最新日韩av在线不卡| 婷婷成人丁香五月综合激情 | 免费一级成人毛片| 亚洲高清乱码午夜电影网| 亚洲AⅤ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美女视频一区| 肉体暴力强伦轩在线播放| 使劲快高潮了国语对白在线 | 成人黄网站免费永久在线观看 | 琪琪电影午夜理论片八戒八戒| 亚洲AV无码精品一二三区推荐| 日本在线 | 中文| 99久久99久久免费精品蜜桃 | 无码人妻中文中字幕一区二区 | 国产夜色视频| 无码av无码天堂资源网| 久久久国产精品免费无卡顿| 成人午夜视频精品一区| 国产色xx群视频射精| 老湿机国产福利视频| 2020国产精品久久久久| 好男人www社区| 怡春院欧美一区二区三区免费| 欧美性色黄大片手机版| 麻豆91久久婷婷五月| 国产精品熟女高潮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