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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有:自愿原則、試實信用原則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原則。而“近因原則”這一被國際保險業普遍運用的原則在我國缺乏運用的法律依據。所謂“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承擔責任時,其所承保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在近因原則中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主要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即屬近因。只有近因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而近因原則的缺失正是導致保險合同當事人,尤其是投保人產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損失時皆可獲得賠償的想法的根源,從而導致一些不必要的糾爭。近因原則作為常用的確定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是否負保險責任以及負何種保險責任的一條重要原則,在我國《保險法》、《海商法》竟未作出明文規定,不得不說是我國保險立法的一重大缺憾。
二、不利解釋原則適用上的模糊
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來確立的,而作為附合合同的保險合同,不論是投保單、保險單還是特約條款,大部分都由保險人制定,在制定時,必然經過深思熟慮,反復推敲,多對自己有利,且已經基本實現了格式化。格式保險合同由保險人備制,極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險人擬就的條款。再者,保險合同的格式化也實現了合同術語的專業化,保險合同所用術語非普通人所能理解,這在客觀上有利于保險人的利益。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雙方發生糾紛,投保人將處于不利的地位。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國在長期的保險實務中積累了不利解釋原則,以示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救濟。在格式保險合同的條款發生文義不清或者有多種解釋時,應當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實際上是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北kU法第三十條也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蔽覈P于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的規定,已經實際上確立了不利解釋原則,與國際慣例是相一致的。這對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上的弱者)的利益維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統一明確的標準,以及不承認判例的拘束力,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用語經不同的法院解釋,關于該用語的正確含義,所表達的當事人意圖,以及由此產生的效果,可能會存在相互沖突甚至截然相反的結論。而由于不利解釋原則在適用上缺乏統一的標準,究竟何種條款能適用該原則,特別是不利原則能否適用于國家保險管理機關核定的基本保險條款,將直接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結果。而我國保險法律法規中對此既沒有相應規定,關于這方面的案例和也鮮見于眾。
依照我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如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價值;保險金額等條款,由監督管理部門制訂?;颈kU條款是運用于主要商業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凡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為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訂基本保險條款。國家的基本保險條款,各保險公司應當執行。此類條款所使用的語言被保險管理機構依法規定核準,理應不存在歧義,但實際生活中,保險人根據其自己的認識水平和為了謀取最大化的利益,在備制保險合同時依自己需要將基本條款插入其中,而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備制不能做任何事情,而且往往在訂約時也難以全面知曉保險合同的性質和內容,根本就無從知曉哪些條款屬于基本條款,就更別提理解了,例如對“現金價值”一詞,有的保險合同中將其定義為:“本合同的保證現金價值、所有繳清增值保險的現金價值以及累計紅利之和?!庇械谋kU公司則干脆對其未作任何解釋,投保人對該詞只有靠自己理解,但實際上“現金價值”一詞的定義應該是責任準備金扣除退保費用后的金額,而責任保證金指的是保險公司從保戶累積的保險費中扣除被保險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攤保險公司所發生的費用再加上利息后所得金額。所以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中的弱勢地位是顯而易見的。一旦當事人對基本條款發生歧義或者文義不清的爭議時,法院對是否應當適用不利解釋原則就會因缺乏統一的認知標準而感到無所適從,不僅會影響被保險人的利益和保險人的商業信譽,也會給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帶來不利的影響。
論文關鍵詞:國際保理,保理商法律風險,規避
國際保理是一種由保理商為賣方提供的集商業資信調查與評估、應收賬款的管理與追收、貿易融資及買方信用風險擔保于一體的綜合性國際結算與融資方式。當前,在國際買方市場逐漸形成、貿易競爭日益激烈、國際貿易結算方式呈現出多元化發展的趨勢下,國際保理業務由于其特有的優勢,迎合了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從而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應用。
我國作為外貿大國,對國際保理業務也有著巨大的需求。外匯拖欠問題長期以來一直困擾著我國從事出口業務的企業,這些企業一直期盼能有安全有效的金融服務來解決這一難題,而國際保理的出現對解決企業外匯拖欠問題提供了一種現實和可能的途徑。像許多其他國家一樣,我國從事保理業務的保理商主要是銀行和非銀行保理公司,其中銀行的國際保理業務在國內始終處于領先地位,其業務量在我國現有的保理市場上占有絕對的份額。國際保理業務在給保理商提供新的、更廣闊的利潤空間的同時,也會給其帶來一些新的風險,如何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控制這些風險是一個重大的現實課題。
一、國際保理的概念
國際保理是國際保付的簡稱,它是18世紀80年代后期在國際貨物貿易中崛起的一種界于托收與信用證之間兼具商業和銀行雙重信用功能的結算方式。美國的《商業律師》一書中對保理業務的定義是:“在保理商和以賒銷方式銷售或提供服務的供貨商之間存在持續有效的安排,根據這一安排,保理商對通過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應提供下述服務:1、現金收購所有的應收賬款;2、保留銷售分戶賬并提供有關應收賬的其他賬務服務;3、收取應收賬款;4.承擔因債務人清償能力不足而產生的壞賬損失。同時還規定,保理商只有在提供至少兩項上述服務時才被視為是保理業務。”這一定義是基于專業實踐的考慮而作出的,與《國際保理公約》的規定相類似。概括而言,國際保理是為國際貿易賒銷方式提供的壞中集賬務管理、應收賬款收取、信用風險擔保和貿易資金融通為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國際保理業務一般涉及四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出口商)、債務人(進口商)、出口保理商、進口保理商;國際保理業務涉及的合同相應地包括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的貨物(服務)銷售合同、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之間的出口保理合同、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之間的相互保理合同。國際保理業務的法律基礎是債權轉讓,出口商通過出售應收賬款,即債權,從而獲取融資,保理商從出口商買斷出口商出售貨物(服務)的應收賬款,并作為新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進口商催收賬款。由于保理業務能夠很好地解決賒銷供應商而臨的資金積壓與進口商信用風險的問題,因而目前己成為國際貿易市場上的一種重要結算方式。[1]
二、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的法律風險
保理商提供的服務主要包括銷售賬務管理、應收賬款收取、信用風險擔保和貿易融資,銷售賬務管理是保理商利用其便利條件和專業知識提供的管理服務,不涉及責任與風險,所以保理商主要面臨著與其他服務內容相關的風險:即與貿易融資相關的出口商風險和與信用風險擔保及應收賬款收取相關的債務人風險,以及來自對應保理商的風險。
(一)來自出口商的法律風險
保理業務中,保理商和供應商簽訂保理協議和應收賬款的債權讓與是保理制度的核心和基礎,因此保理商面臨來自出口商的風險主要是應收賬款的法律風險。
保理不同于信用證的地方在于保理協議和基礎貿易合同密切相關,保理商通過購買出口方對買方的應收賬款,獲得對買方的債權,因此,應收賬款債權本身存在的法律風險是在國際保理業務中應該注意的保理商法律風險,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1)應收賬款債權的合法性風險。在保理中,并不是供應商的各類銷售的應收賬款都是合法的,如果存在合同欺詐、違背外貿管理的強制性規范等情形,則應收賬款債權不具有合法性,會損害保理商的債權。
(2)應收賬款債權的可轉讓性風險。債權的可轉讓性是保理商開展保理業務的前提條件,由出口商將其對進口商的債權轉讓給保理商,屬于民法中的債權轉移問題。如果保理商接受的債權是不可轉讓的債權,那么它無法實現債權的有效索償。
(3)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中的權利抗辯風險。根據債權讓與的一般規則,債務人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亦可向新的債權人主張。如果應收賬款債權本身存在債務人的抗辯,如認為供應商的供貨品質或交貨時間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提出債務抵消要求,拒絕向進口保理商付款,則保理商將有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4)應收賬款債權中的權利瑕疵風險。應收賬款債權瑕疵通常有如下情形:供應商己經將應收款抵押給第二人;供應商將轉讓債權的部分或全部債權己經通過保理協議轉讓給其他保理商;債權轉讓中,沒有將實現債權所必需的附隨權利如強制收款權、起訴權、留質權、停運權、對流通票據的背書權利等進行轉讓,導致保理商不能實現債權。
(二)來自債務人的信用風險
在保理業務中,保理商更為關注的是買方購貨商即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因為購貨商是貨款的最終支付者。保理商買斷供應商應收賬款,便成為貨款債權人,保理商和債務人之間也就建立起了債權債務關系,同時也承擔了原先由供應商承擔的應收賬款難以收回的信用風險。
保理商面臨的買方購貨商信用風險具體表現為:由于信息不對稱,買方購貨商隱瞞自身的資信狀況,偽造反映其還款能力的真實數據,不及時告知可能影響自己及時還款的各種事件,導致保理商難以正確評估買方的資信狀況。融資審查時缺乏客觀性和全面性,不能合理的確定債務人的信用額度,融資判斷失誤,高估了購貨商的資信程度,最終出現買方拖欠貸款,買方拒收貨物井拒付貨款,甚至買方無力償還債務或破產的信用風險。而且保理商是在一段時間后才追收賬款。在這段時間里,債務人的經濟行為的得失,必定會引起其信用水平的升降,影明其清償能力。也許進口商的資信水平原來不錯,但在履約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使得資信水平下降,無法繼續履約,而保理商的事中監督不夠得力,難以預料買方購貨商今后還款的意愿和能力。還有,如果債務人得到貨物后逃匿,保理商如無法找到債務人,則無法收取應收賬款。[2]
(三)來自對方保理人的信用風險。
在國際保理業務中,雙重保理機制是最為普遍而重要的操作方式論文開題報告。在這種保理方式中,存在著四方當事人,由兩個保理商通過保理協議共同提供保理服務。這樣,一方出口保理商不僅要而對來自供應商和債務人可能的信用風險,還要而對由另一方保理商(進口保理商)不履行義務而可能損害自身利益的風險。這種信用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進口商不能成功收取應收賬款或雖己成功收取賬款,但無力向出口保理商轉付相應款項。
(2)進口保理商不遵守保理協議,在收取相應的賬款后,逃匿或拒不向出口保理商轉付相應的款項。
(3)進口保理商成功收取應收賬款后,將該賬款挪用與其它經營項目而沒有及時向出口保理商轉付相應款項。這樣,在己向供貨商提供了預付款貿易融資后卻無法收到進口保理商應該轉付的賬款,出口保理商將而臨重大的損失。而進口保理商則承受著其能否從出口保理商那里收取相應的保理費的風險。[3]
三、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的法律風險規避
鑒于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為有效地控制和規避法律風險,保理商在國際保理具體操作中應注意如下幾點:
(一)簽訂保理協議,加強對應收賬款債權的保護。
在保理協議中通常以如下幾類條款來保障應收賬款的安全性。
(1)供應商擔保條款。由供應商在保理協議中做出承諾,保證所出售的應收賬款的債權是合法的債權;除了己經向保理商披露的因素外,一開始就不存在任何阻礙債權可轉讓的因素;保證在出售的應收賬款債權上不存在保理商所不知道的權利抗辯風險和權利瑕疵風險;保證債權轉讓的完整性等。
(2)通知條款。應收賬款債權的讓與通知可以由供應商發給債務人,經授權也可以由保理商發給債務人,通知直接關系到保理商的利益,是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之一。在保理協議中應當對通知的方式做出詳細的規定,如規定在發票上注明該債權己經讓與保理商,進口商應直接向保理商支付的字樣。
(3)協助條款。在保理協議中應規定;一旦發生進口商拒付情形,而且拒付并不是基于其與供應商之間的貿易糾紛時,保理商應該要求供應商承諾采取及時有效的行動,協助保理商追討債款。特別是因債務人所在國家法律對于保理商直接針對債務人提起訴訟設置障礙時,保理商應要求供應商承諾:不管是通過法院還是其他方式進行訴訟,都應該對保理商的訴訟進行配合,必要時保理商可以聯合供應商或使用供應商的名義進行訴訟。
(4)追索條款。保理協議應規定:如果對己保理的應收賬款債務人針對供應商提出抗辯、反索和抵消主張時,保理商將有權解除保理協議,并對其支付的預付款向供應商行使追索權。
(二)深入調研保理商法律風險,事前做好保理業務當事人的資信審查工作
資信調查是保理商控制風險的主要依據和保障業務正常運行的手段??梢哉f,做好了保理業務當事人的資信審查工作,保理業務的信用風險的防范就成功了一半了。
(1)對供應商的審查。供應商的信謄和能力,直接關系到保理商能否有效控制信用風險。因此在與供應商簽訂保理合同之前,保理商必須對供應商的信用狀況進行審查。應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看供應商是否為經營正當業務的合格法人,其產生應收賬款的業務是否在其經營范圍之內,還應審查供應商的財務狀況、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行業經驗及經營業績等,并在此基礎上綜合評定供應商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從而定是否做這筆保理業務。
(2)對債務人的審查。債務人的債務狀況和償還能力將直接決定著銀行保理商能否成功地追收賬款。保理商在多大程度上承擔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取決于行保理商所核準的信用額度。因此,作為銀行保理商核定債務人的信用額度的主要根據,對債務人的資信調查顯得尤為重要。銀行保理商應該利用其廣泛的分支機構和網絡,或者利用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1)的網絡和官方及民間的商情咨詢機構,通過多種渠道獲取有關債務人的信用信息,對債務人的負債情況,債務的集中程度,銷售能力和償還能力進行嚴格的審查,從而決定是否提供保理服務或何種保理服務。
(3)對對應保理商的審查。選擇資信狀況好、對抗風險能力強的保理商,是防范對應保理商的信用風險的關鍵。出口保理商和進口保理商要慎重選擇對應的保理商,事先對對應的保理商的資信狀況、風險對抗能力等作嚴格的審查。
(三)完善我國的保理業務法律體系,為保理業務風險防范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還是一塊亟待開發的沃土,我國目前沒有關于保理的專門法規。國際保理業務主要依據《國際保理公約》這一惟一的國際法及〈〈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執行,而這些法律規范還不能直接用于指導、監督我國保理業務的具體實施。“入世”之后,大力發展國際保理業務是國內融資市場所而臨的一項緊迫任務,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廣闊的市場前景。針對日前我國發展保理業務的需要,應該由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際保理公約》和〈〈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盡快制訂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國際保理業務管理法規和操作細則,加強對中國國際保理業務的風險監管,積極培育和發展一批資信良好、實力雄厚的保理公司,推動我國國際保理業務快速健康發展。
注釋:
[1]白志潮:〈〈淺談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太原理工大學學報,2005年12月
[2]吳勝林 張一帆:〈〈我國國內保理業務的信用風險分析〉〉,江西青年職業學院學報,2005年9月
[3]仇志剛 李恒:〈〈我國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的信用風險及其對策〉〉,華東經濟管理,2004年2月
參考文獻:
[1]朱宏文:〈〈國際保理法律與實務〉〉,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版
[2]于立新:〈〈現代國際保理通論〉〉,中國物價出版社2002年版
[3]弗瑞迪:〈〈保理法律與實務〉,對外經貿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4]白志潮:〈〈淺談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太原理工大學學報,2005年12月
[5]吳勝林張一帆:〈〈我國國內保理業務的信用風險分析〉〉,江西青年職業學院學報,2005年9月
[6]仇志剛李恒:〈〈我國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的信用風險及其對策〉〉,華東經濟管理,2004年2月
關鍵詞:保險信托;避債;節稅
中圖分類號:D922.284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2.97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12-217-02
我國人壽保險業處于快速增長的階段,但是由于目前資本市場不景氣與保險產品缺乏創新等因素都使壽險業發展受阻,從長遠來看如果壽險業要向綜合金融發展,則需要加快保險產品創新的步伐。而壽險產品的創新必須結合市場的需求,據統計目前我國壽險產品和信托產品都成為居民的重要投資理財手段,兩者的結合――保險信托,作為一項重要的人壽保險產品已經在歐美、日本以及臺灣等國家和地區營銷不衰多年。
人壽保險信托在歐美、日本以及臺灣地區備受歡迎,究其原因主要是該保險產品將保險與信托有機地結合,融合了保險的“經濟保障”和個人信托的“資產保全”的功能,為保險投資者的未成年子女、須保護的身心殘障人士提供了經濟保障,同時對其巨額的保險金也提供了專業化的管理服務,避免他人的覬覦。
與上述國家和地區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的保險信托還基本處于空白階段,因此有必要為該保險產品的引進做未雨綢繆的理論設計。本文主要探討中國法下保險信托所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
保險信托結合了保險與信托,帶來巨大優勢的同時也產生許多法律問題。保險信托所涉及的當事人主要有保險關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與保險受益人,信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保險信托的規劃即主要通過所涉當事人之變化實現不同的利益要求。下文主要通過對不同保險信托規劃當事人關系之明確,分析其中所生法律問題。
一、人壽保險保險契約成立(生效)問題
所謂以信托業者為投保人,是指由信托業者作為保險契約關系之投保人,而原投保人(一般為被保險人)將一筆財產先信托給信托業者,而信托業者以該筆財產作為支付保費之資金來源定期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1)保險費來源通過信托的方式確保了保費交納的穩定性,從而確保了保險關系存續的穩定性,提高了信托業者承作保險信托的意愿;(2)規避了原投保人可以隨意更改保險受益人的可能性,確保保險受益人的穩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信托業者承作保險信托的意愿。
但是這種保險信托安排模式面臨的最大問題,即信托業者為投保人不具有保險利益,依我國保險法第31條的規定,在人身保險中,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所謂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目標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因此由于信托業者對于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并不具有保險利益,故以信托業者為投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無效。此外,大陸地區保險法關于保險受益人之變更與臺灣地區保險法有所不同,根據大陸地區保險法41條規定,在保險受益人之變更上,更多取決于被保險人,因此變更投保人對保險受益人之穩定性并無多大影響。
規劃之改進:仍然以被保險人為投保人,而將保費信托給信托業者,由信托業者實際執行交納保費這一行為,而理論上保費繳納義務人仍為投保人(即被保險人)。并且,在投保人(即被保險人)與信托業者之信托契約中約定禁止投保人(即被保險人)變更保險受益人。這樣既解決了保費穩定性、確保了保險受益人的穩定性,也符合保險利益原則,使得人壽保險契約有效。
二、信托契約成立(生效)的問題
根據我國信托法相關規定,信托契約成立主要涉及信托信托財產的適法性。
1、保險金請求權是否能夠作為信托財產。在保險信托(金錢債權信托)中,信托業者作為信托受托人同時也是保險契約關系中的保險受益人,其具有保險金的請求權,而請求權并非現實之確定財產,屬于民法規定之“期待權”,我國信托法第七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那么保險金請求權作為一種期待權是否符合“合法的財產權利”的定義?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作為期待權之保險金債權請求權應屬于財產權利之一種,但是這里的“合法的財產權利”必須符合信托法第7條有關信托財產之確定性要求。而顯然債權作為一項請求權,其確定性是存在質疑的,一方面該債權請求權可能基于保險關系之消滅或者瑕疵而不能實現或者不能完整實現,另一方面該債權請求權也可能基于保險人給付之瑕疵而存在不確定性因素。而筆者認為即使期待權能夠被界定為“合法的財產權利”,在目前中國法下也應該盡量規避以信托業者作為保險受益人,使得信托財產為保險金請求權。理由如下:(1)以信托業者作為保險受益人容易引發道德風險;(2)不能享受保險賠款之稅收優惠;(3)期待權具有不確定性。
2、尚未存在之可期待保險金是否能夠作為信托財產。在保險信托中,保險金的取得往往要等到保險事故發生之時,那么實際上在簽訂信托契約時,信托財產根本就不存在,處于可期待的地位,而根據我國信托法第七條有關信托財產之定義,尚未存在之可期待保險金是否能夠作為信托財產是有疑問的。
規劃之改進:可訂立附條件信托合同,以保險金的確定作為信托合同生效之要件。
三、保險信托規避債務問題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在全省范圍內對《產品質量法》及相關的《計量法》、《標準化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部署,縣人大常委會結合xx實際,認真制訂執法檢查的具體方案,部署各階段工作,督促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自查自糾,組織執法檢查組對三個法律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現將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這次執法檢查工作的特點
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電視電話會議之后,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及時研究部署《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工作,以“三講”教育為動力,妥善安排執法檢查和各項日常工作,提出了執法檢查要“有聲勢、有重點、有成效”的總體要求。4月20日縣人大辦發出執法檢查的通知,法律實施主體單位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其他相關單位主動投入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礎上,縣人大組織執法檢查組進行抽查。這次檢查有如下特點:
一是把對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與學習宣傳法律相結合。首先是縣人大常委會組織常委會部份組成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認真學習三個法律及有關法規;接著于4月27日召開了縣經委、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農業局、縣商業行業辦、供銷社、煙草專賣局、糧食局、工商局、醫藥管理局等單位的干部學習法律和進行座談。提高了我縣生產和流通部門干部的產品質量意識、法制意識和對這次全省統一部署執法檢查的重要意義的認識。宣傳上,除了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三個法律外,煙草專賣局、商業行業辦、糧食局等單位還結合自身實施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宣傳。糧食局結合國家今年新公布的《稻谷規格品種收購質量標準和計價辦法》組織干部職工學習,舉辦培訓班。醫藥管理局將三個法律打印成冊。農業局對農藥、化肥經營者組織學習培訓31人次。
二是檢點明確。根據xx實際,在檢查行政部門對貫徹實施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時,確定了三個重點行業,一是關系我縣主導產業的食用菌生產原輔材料、塑料筒袋、竹制品生產銷售行業;二是對關系人民群眾人身健康、安全的行業如藥品、食品、建筑材料行業;三是專營專賣如香煙、食鹽、化肥農藥經營行業。通過自查、檢查以考察我縣產品質量工作的情況。
三是以執法檢查為動力,加大執法力度,及時查處各類違法案件。根據群眾對市場牛肉注水的反映,質量技術監督局明查暗訪,5月10日當場查獲了一經營戶在屠宰黃牛時注水的不法行為。商業行業辦加大了生豬集中屠宰的宣傳力度和工作力度,從4月26日開始對生豬屠宰市場進行一個月的集中整治。工商部門從5月20日起開展“工商百日執法大行動”,加大打擊生產、流通領域假冒偽劣違法行為,查扣價值3萬元的冒牌排氣扇107臺。
四是自查工作做得較細,面較廣。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局、經委等10多個重點部門、重點行業向縣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匯報了自查情況,其他相關單位報送自查書面材料。
二、貫徹實施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成效
我縣在貫徹實施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以增強領導干部和生產、經營企業的產品質量意識,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重點,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加大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的力度,加大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和標準體系建設的工作力度,為促進地方經濟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主要的成效有:
一是加強宣傳工作,提高了全社會的產品質量意識。近三年來,每年的“3. 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和九月份的質量月都舉行大型現場宣傳活動,開展產品、商品的質量咨詢,受理消費者投訴,展示假冒偽劣商品。還通過印發宣傳資料5000多冊(份),舉辦各類培訓班12期400余人次,組織法律知識競賽等宣傳教育方式,提高全社會產品質量意識和標準化生產重要性的認識。為企業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標準體系建設、計量檢測工作打下了基礎。
二是強化企業生產標準工作,促進企業產品質量提高。在工業領域,針對我縣生產企業規模小、基礎差、無標生產嚴重的實際,加大產品標準工作。全縣133家(類)產品,有60%,計72家(類)產品無標生產。通過逐個企業、逐個產品制訂完善產品標準體系,使工業企業執行標準從不足40%提高到96%,基本達到“消滅無標生產”的要求。在農產品領域,制訂了第一個地方農業標準?!陡呒茉耘嗷ǎê瘢┕缴a技術規程》,完成了受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委托對《香菇》行業標準的修訂工作。
三是支持和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科學技術,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浙南鉛筆廠、豐園公司兩個企業分別生產的鉛筆、刨花板產品執行標準達到國際標準。今年我縣雙槍竹木有限公司開展IS09002 國際標準質量認證,目前已正式通過認證。在縣人民政府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大力支持下,于6月底正式申請認證。通過抓典型,有力地推動了企業產品質量工作。
四是開展群眾性的產品(商品)質量活動,提高全社會產品質量意識。工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通過評選“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和創建“打假維權、消費者滿意街區”活動,提高全社會產品質量意識和生產經營單位的產品質量工作。全縣有14家企業被評為“消費者信得過單位”。生產經營單位產品質量有較大提高。2000年抽簽六個(類)產品122個批次,合格率100%的有水泥5個批次,化肥33個批次,竹筷2個批次;合格率90%以上的有香菇筒袋62個批次;麥麩18個批次合格率78%;不合格的有蛋糕2個批次。
五是認真執行工作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制度。質量技術監督局成立三年多以來,嚴格執行計量檢定的法律規定,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及時檢定,共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9718臺件。今年5月份開始,對液化氣計量實行計量監證制度,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消費者權益。
六是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商)品的違法行為,富有成效。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有關部門配合下,開展集中打擊食用菌原料滲雜使假,去年查獲滲假麥麩240多噸,端掉制假窩點5個。三年來共查處違法案件474件。工商部門去年共查處劣質食用菌原料麥麩370噸,石膏30噸,紅糖2160公斤,酒精1280瓶,福爾馬林1300瓶。煙草專賣局對卷煙市場管理以路上查處走私販假為主,通過煙草專賣經營者戶籍化管理,逐步走上了規范經營者進貨渠道管理為主的市場管理,凈化了卷煙市場。
七是加強了執法隊伍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局從1996年10月份成立以來,工作條件、執法水平、技術裝備不斷改善。實行垂直領導管理以后,為改善技監局工作條件,縣人民政府安排了條件較好的辦公用房。成立了食用菌檢測中心,配備了20多萬元的設備。16名干部職工,經過省級培訓,均取得執法資格證書。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了執法行為。
三、存在問題和建議
1、認識有待提高,宣傳貫徹工作必須進一步加強。從檢查匯報情況和抽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領導干部,產品質量和法律意識不強,在對生產經營的指導工作中忽視產品質量工作。如有的主管部門產品質量管理知識、產品標準知識匱乏,存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產品標準工作是技術監督部門之事的思想,內部設置無人專管該項工作。必須加強宣傳力度,使廣大干部群眾認識到沒有質量就沒有效益,認識到產品質量管理是全面加強管理的必然要求,既是企業日常管理的基本內容,也是各級政府服務企業、服務經濟的重要手段和基礎性的管理工作。要通過宣傳,形成大家都來關心產品質量、監督產品質量的良好社會氛圍。
2、要加快檢測機構申報通過計量認證的步伐。檢查中發現,全縣所有檢測機構均未通過計量認證。由于財力不足和思想認識上的原因,目前多數單位申請認證積極性不高,工作難度較大。檢測數據關系到產品質量是否合格。計量認證可有效地規范檢測行為,提高檢測水平。特別是向社會出具檢測數據的機構,未通過計量認證,檢測數據不具法律效力。建議縣政府要統籌安排,加大經費投入,改善硬件,相關部門要加強技術人員培訓,提高業務水平,為加快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步伐打好基礎。
3、流通領域假冒偽劣產品層出不窮,城鄉之間、不同商品之間質量差距較大。如糧油食品市場,存在著使用他人包裝物的違法行為。特別是大米包裝物,xx大米使用浦城等產地名稱或包裝,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權益。建議要加強部門之間協調和執法工作的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法,提高管理水平。對流通領域的假冒偽劣的不法行為,工商技術監督部門要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嚴厲打擊。對去年工業企業生產標準進行的完善修訂工作,工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使之真落到實處。
4、要加強技術資料的儲備工作。產品生產標準是保護質量的最基本條件。從檢查情況看,我縣還沒有一個單位有較齊全的產品質量生產標準資料。特別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產品生產國家標準資料不全,給開展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帶來困難。建議縣技術監督局要把該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作為基礎工作來抓。
關鍵詞:原產地保護;地理標志產品
一、引言
地理標志(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在國際上亦稱原產地命名制度或地理標志,它作為世貿組織成員間通行的規則,是針對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名、優、特產品所采取的一項特殊的產品質量監控制度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其中的“原產地”,是指在一國境內某種特殊產品的特定(生產)地域,該特定地域的水土、氣候、生產歷史等地理人文特征直接決定或影響該產品的質量、特色或者聲譽,并且以該特定地域的名稱對該產品進行命名。[1]
在我國,所謂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2]
隨著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絕大多數消費者逐漸遠離了生產者。距離遠了,生產者及其產品的透明度也就降低了,這必然引起消費者對產品品質的擔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按規定必須使用專用標志,這不但為產品產自特定地域,而且為產品符合嚴格的質量標準提供了政府擔保,使受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具有了其他產品無法比擬的聲譽和身價,為消費者放心購買和使用提供了依據。
二、歐盟的地理標志保護
在歐盟,通過多種方式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首先,《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第64條規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共同體集體商標進行注冊(第40/94號令)。此外,還有幾項法令對某些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做出了詳細規定。除歐洲聯盟理事會有關烈酒和葡萄酒的條例外,還有所謂的《特質條例》。然而,這些詳盡的條例只是涉及到產品的某些方面;更為重要的是涉及面更廣的關于保護農產品和食品的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的第2081/92號條例。該條例確立了歐洲保護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的法律體系。依據《歐洲共同體條約》第249條第2款,該條例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對整個歐洲共同體具有約束力,并且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
歐洲聯盟理事會第2081/92號條例適用于農產品及人類消費的食品。它區分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地區、一個特殊的地點或一個國家的名稱,它被用以說明一種農產品或食品源于該地區、地點或國家,并且該產品的品質和特性實質上或完全取決于由該地區的自然和人文因素形成的獨特的地理環境。該產品的生產、加工和制備都是在當地完成的(第2條第2款(a)項)。而地理標志則是指用以描述一種農產品或食品的直接標志,該產品因其產地而具有特別的品質、聲譽或特性。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產品的生產、加工或制備的任一工序是在當地完成的,即已足夠(第2條第2款(b)項)。
歐洲法院對該條例做出了司法解釋:一般地理標志并不屬于該條例調整的范圍。既然該條例明確規定產品的聲譽應以其標志為基礎,那么依據德國人對法律的理解,它就要求標志必須是品質標志。因此,一方面普通地理標志未被納入該條例;另一方面,該條例也并未規定地理來源必須對產品有可證實的影響。在此基礎上,被保護(及注冊)的標志有諸如“Lübecker Marzipan(呂比克杏仁糖)”、 “Nürnberger Lebkuchen”(紐倫堡蜂蜜果脯餅、“Aachener Printen”(亞琛糖果)等。 原則上,所謂“間接標志”不受保護。依據該條例第2條第3款,如果所標示的產品客觀上確實具備根源于其產地的品質特征,則此種標志只能作為原產地名稱受到保護。此外,純粹的“類別標志”也不受保護。該條例第3條對“類別標志”做出如下定義,即農產品或食品的地理名稱,雖然與該農產品或食品的原產地或銷售地有關,但已成為農產品或食品的通用名稱。
依照該條例第6條第3、4款的規定,在歐盟委員會管理的注冊簿上注冊名稱即可獲得在整個歐洲范圍的保護。地理標志的注冊申請向各成員國主管部門遞交。依據《德國商標法》第130條第1款規定,由設在慕尼黑的德國商標局受理在德國的申請。但是,所申請的地理標志所涉及的地方必須是在理事會條例的管轄區域之內。申請必須明確指定將要在哪一類農產品或食品上使用申請注冊的標志(參見條例第4條)。自申請在歐共體官方刊物上公布后六個月內(條例第6條第1、2款),任何成員國都可以就此注冊提出異議(條例第7條第1款)。法定權利受到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僅能向各成員國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在德國,仍由專利商標局受理(條例第7條第3款,《德國商標法》第132、135條,《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第60、61條)。如果爭議各方不能達成合意,則由歐盟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
申報的地理名稱獲準注冊之后,其產品符合既定規范的任何人,均有資格使用該名稱,可附有英文縮寫“PDO”( 受保護的地理標志) 或類似的本國傳統標示(參見2081/92號條例第4條和第8條)?;谏鲜鲎运a生的共同體范圍內的保護,具有雙重效力。一方面,條例第13條第1款禁止出于商業目的在未經注冊的商品上直接或間接地使用注冊的名稱,這就將大多數來自其他地區的生產商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即使位于注冊區域的生產商,如果其產品(如成分、生產工藝等)不符合注冊規范,也不能使用該地理名稱。此外,該條例第13條第1款(b)項禁止濫用、仿冒及誤導性使用地理名稱,即使注明了產品的真正來源地,或使用其譯名,或在使用的同時附注諸如“風格”、“類型”、“方法”、“如同產于(某地)”、“仿制品”等類似的詞句。其結果,即使因使用否定性添加詞而排除了任何誤導公眾的可能性,仍然不能使用該地理標志。關于這一點,“誤導性”一詞應作廣義解釋。只要可能使公眾以為某種產品與使用受保護標志的產品有關聯,就可視為具有“誤導性”。所以,在一種藍色乳脂干酪上使用“Canbozola”商標,被認為是受到法律禁止的對原產地名稱“Gorgonzola”(意大利“戈貢佐拉”干酪)的誤導性 使用行為。
根據該條例第13條第3款的規定,標志注冊還有一定效力,即受保護的地理名稱不能再作為類別標志,即使此種意義上的轉變事實上已經發生。
三、法國的地理標志保護
地理標志即原產地名稱保護制度起源于法國,到目前,法國的原產地名稱保護已經形成一個嚴密的體系。
法國農業部下設國家原產地名稱局(INAO),全面負責所有農產品和食品原產地名稱的認定和管理工作。這些產品要使用原產地名稱必須通過INAO的認定。INAO是法國原產地名稱的核心管理機構。INAO的審議和決策機構由一個常務委員會和分別負責酒制品、奶制品和其它產品的三個國家委員會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制定INAO的預算并確定總政策,委員從各專門委員會選拔,最高長官從各國家委員會中連選,由財政經濟部長和農業部長聯合任命,任期為2年。每個國家委員會都具有法人地位,負責人稱為主席,由農業部長和財政經濟部長聯合任命;委員由專業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代表消費者利益的知名人士組成,受農業部長任命。
法國授予原產地名稱遵循了以下幾個原則:
1.原產地名稱之“名稱”必須為地理名稱;
2.使用在產品上,該地區生產該產品的歷史悠久并且以傳統方式生產;
3.可象征或表彰該產品所具有的質量或其它特性,這些質量或特性持續穩定,符合特定的檢測標準;
4.該質量或特性完全或主要歸因于這個地理來源。
生產者若想使自己的產品得到原產地名稱保護,應由該地區最具代表性的行業協會向INAO提出申請。生產者必須自愿遵守認定申請中有關生產、銷售各個環節的規定。遞交的申請應包括技術、經濟和歷史方面的數據以及從這些數據中所能看出的該產品的獨到之處及其知名度。INAO下屬專門國家委員會收到申請后,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并給出初步意見,同時,組成調查委員會展開實地考察。當INAO通過調查委員會的最終報告并認定該產品可以享有原產地名稱時,則通過一個法律草案,提出認定原產地名稱的建議。法律草案最終遞交到農業部和經濟財政部,由它們共同投票決定是否授予該產品原產地命名標志。政府特派員或部長本人可以拒絕該草案,但不能修改。
四、印度對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
印度是一個物產豐富的發展中國家,擁有許多享譽世界的地方特產,如Basmati(巴斯馬蒂)香米、大吉嶺茶等。在1999年之前,印度一直沒有專門的地理標志保護法。但一場長達5年的“Basmati之爭”使印度認識到地理標志保護的重要性,并促成了《1999年商品地理標志(注冊與保護)法》的出臺。
在印度,地理標志可以受到普通法的保護,受到不法侵害的當事人可以提起假冒訴訟以保護其權利。
為了適應TRIPS協定的要求,印度在1999年12月30日頒布了《1999年商品地理標志(注冊與保護)法》(以下簡稱《地理標志法》),并于2003年9月15日正式生效。制定該法的意義就是給予地理標志以立法保護,防范未經許可的使用行為,并以此促進特定地理區域產品的出口和經濟的繁榮。該法將地理標志定義為:“就商品而言,地理標志是指用于識別諸如農產品、天然產品或工業品等商品來源于或制造于一國領土內或其境內某地區或地方,其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歸因于其地理來源的標記;就工業品等商品而言,是指生產、加工或制備等活動之一發生在該領土、地區或地方的產品?!?/p>
《地理標志法》設立了“地理標志注冊簿”,由地理標志注冊處總部管理。注冊簿分為A、B兩部分,A部登記與地理標志注冊有關的詳細情況,B部則登記地理標志被許可使用人的詳細情況。任何協會、生產者或者代表相關產品生產者利益的組織或機構均可提出地理標志注冊申請,申請應當向地理標志注冊處在該地理標志所在地的辦事處提交。登記官依法對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地理標志法》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予以駁回或完全接受,或者在對申請做適當修改或限定的前提下予以接受。如果申請被接受,應立即予以公告。任何人均可在公告后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登記官在聽審當事人的意見后作出決定。如果在異議期內無人提出異議,登記官則將該地理標志以及地理標志的被許可使用人予以注冊,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可以延續。
對于地理名稱可否作為商標注冊,印度加爾各答高等法院認為,如果地理名稱能夠區分不同商人的商品,且將該名稱用于這類商品上不會使人聯想到任何其他商品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但是注冊在現在或將來都不應該給該地區的商人或貿易造成任何妨礙或不利影響。
印度《1999年商標法》還規定,表明商品地理來源的標記不得注冊為商標,但是如果該標記在申請注冊之前已經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或者已經成為馳名商標的,則可以獲得商標注冊。但是,如果含有地理標志的商標所標示的商品并非來源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且這種商標的使用會使公眾對商品的真實來源產生誤認或混淆的,應當駁回該商標注冊申請或宣告該注冊無效。此外,地理名稱還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注冊。
五、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
1999年8月17日和12月7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先后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6號)和《原產地域產品通用要求》(GB17924—1999),標志著我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初步確立。2005年7月15日,國家質檢總局生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將《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的地理標志管理合二為一,使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由相關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單獨或聯合申報。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應具備如下的條件:
1.產品是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名、優、特產品;
2.產品的原材料具有天然的地域屬性;
3.產品在特定地域內加工、生產;
4.產品具有較悠久的生產加工歷史或天然歷史;
5.產品具有穩定的質量。
申報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需要經由省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向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的材料: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生產地域的范圍及地理特征的說明;
3.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傳統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
4.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 色及其與生產地域地理特征之間關系的說明;
5.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某產品獲得地理標志產品命名后,生產該產品的企業需要具備規定條件,方可申請使用專用標志。這些條件主要有:
1.企業生產產品所需要的原材料產地必須產自劃定的保護區域內,同時,企業產品又是在特定的保護區域內進行生產加工。
2.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產品質量穩定可靠,聲譽良好,其產品經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符合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標準的要求。
企業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需要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報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登記并公告。企業申請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
2.產品生產者簡介;
3.產品(包括原材料)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地理標志證書);
4.加工企業產品包裝和標識標簽樣本;
5.產品符合有關標準的檢驗合格報告;
6.加工、生產企業和養殖、種植戶的收購協議。
為了保證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與信譽,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府賦予的職責,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進行監督管理。主要措施是:
1.對地理標志范圍進行監控。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主要特征是原材料產自原產地域和在規定的地理標志范圍內進行生產。對那些地理標志范圍之外的企業產品冒充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或地理標志范圍之內的企業用其他地域產品冒充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都要依法嚴厲查處,堅決禁止。
2.對地理標產品原材料進行監控。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是否按規定在特定地域內生產,以及原材料質量狀況是否符合標準要求等,進行嚴格控制與監督。
3.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生產過程進行監控。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生產企業必須建立一套規范的生產技術工藝,嚴格按標準、按工藝規范組織生產。有傳統工藝要求的,要保證傳統工藝的規范性,要嚴格執行其工藝要求,同時鼓勵采用先進技術。
4.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進行監控。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相應的強制性標準,必須保證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所應具有的質量特色,不符合標準的,不得以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名義出廠銷售。
5.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質量等級進行控制。不同地域不同產品質量等級要明確區分,不得混級混等進行包裝和銷售。
6.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數量進行監控。地理標志范圍的有限性決定了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數量不能無限擴大。所以,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數量進行合理的、必要的限制,是保證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品質的一個重要前提。
7.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進行監控。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是一種特殊的質量標志。專用標志的印制、發放、使用必須統一管理,嚴格監督。對偽造、冒用專用標志的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嚴厲查處。
8.市場監控。對侵害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合法權益的各類違法行為,要進行堅決查處,狠狠打擊,以有效保護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和信譽,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
加入世貿組織后,國際上通行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在我國也備受推崇,越來越多的地方特產都在積極申辦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到目前為止,已有貴州茅臺酒、杭州龍井茶、紹興黃酒等八百多個有明顯地域特點的產品,受到我國地理標志產品制度的保護。這項工作的不斷深入,對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的知識產權,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對國外原產地保護技術及法律法規的研究,對我國的原產地保護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國外開展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受到保護的是某一特定地域、特定環境條件下生產出的特定產品。特定地域是以自然條件的相同性來決定的,基本上不受行政區劃的影響。這樣才能準確、全面地保護這一特定區域內的特定產品。我國目前已實施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很多是按行政區劃來劃定保護范圍的。這樣做對監督管理有好處,可減少很多矛盾。但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問題,較為突出的是,屬于特定區域但不屬于同一行政區劃內生產出的同一產品由于由相關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單獨或聯合申報并經由省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向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提出申請,就有可能隨著生產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意識的增強,出現重復申報、重復批準的現象。在申請及認定程序中,需進一步完善,以免引起一系列的問題。
從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方面,歐盟、法國、印度等國家都有相應的地理標志保護法律法規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審批和保護以及標識的使用加以規定,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目前我國相關的法律仍是空白,所以應選擇專門立法模式保護地理標志,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法》,對地理標志實施全方位的保護,建立和完善與商標相區別的地理標志保護系統。使得我國的地理標志保護有法可依,同時也可有效制止一些假冒侵權行為,預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受到影響,維護地理標志產品市場秩序以及消費者的利益。
在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控制以及監督管理方面,我國應借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開展比較好的國家的經驗。一些國家為了保護其產品的特有品質和價值,對產量進行嚴格控制,如每公頃土地種多少株,產多少果都有明確要求。表面上看有點近乎苛刻,但這樣做的結果,恰恰保證了其產品的品質、產量及較高的效益。這才是進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最終目的。我國應調動地方政府各相關部門的積極作用,指導企業和農戶在維持一定效益的前提下,有計劃地按標準化要求擴大生產規模,形成規模和效益雙贏的良性循環。同是可以采取以控制加工、銷售龍頭企業為主,對地理標志產品起到有效的保護效果。
參考文獻:
關鍵詞: 保護地蔬菜 根結線蟲 土壤分布及發生規律
前言
近年來,隨著保護地蔬菜的不斷發展,土壤中的一些土傳病害逐漸呈上升趨勢,根結線蟲病日趨加重,嚴重影響著蔬菜的生產和發展。世界各地許多蔬菜種植區因受根結線蟲病危害,產量大幅度下降,其中黃瓜、番茄受害較重。據河南、山東、云南等地區報道[1][2][3],因該病危害,溫室大棚一般減產20%―30%,重者可達60%―70%,甚至毀棚,特別以老菜區發生為重。根據對新鄉市牧野鄉的調查,全鄉蔬菜種植面積占總面積的50%以上,其中保護地占菜地總面積的70%以上,復種指數增加,使得病情迅速加重。根據對保護地黃瓜和番茄的調查,連作1―2年的病情指數為0―2.5,3年的病情指數為5―10,4―5年的病情指數為30―50,6年以上病情指數可達60―70,甚至更高[1]。據報道,北方菜區的根結線蟲以南方根結線蟲(Meloidogyne incognita)為主[1],同時常加重一些土傳真菌、細菌等病害的發生。如根結線蟲能加重番茄青枯病的發生[5],根結線蟲也是黃瓜枯萎病發生嚴重的原因[6]。在生產中尚缺對根結線蟲有效的綜合治理措施,因而全面了解根結線蟲在土壤中的分布及發生規律對科學指導該病的防治具有重要意義。
1.材料與方法
1.1試驗概況
試驗地設在新鄉市牧野鄉朱屯村蔬菜基地,該基地主要以保護地蔬菜為主,種植時間長,復種指數高,土傳病害發生嚴重,線蟲棚發生率達100%。種植結構單一,幾乎全為黃瓜―番茄一種輪作方式。供試蔬菜品種為番茄和黃瓜,番茄品種為京棚,定植時間為2004年1月26日,前茬為黃瓜;黃瓜品種為律優2號,定植時間為2004年2月1日,前茬為番茄。栽培方式均為塑料大棚,管理同大田,土質均為砂壤土。
1.2根結線蟲在土壤中的分布
1.2.1番茄根結線蟲在土壤中的分布
1.2.1.1垂直分布
從番茄結果初期(4月21日)到結果盛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樣,垂直方向設0―5cm、5―10cm、10―15cm、15―20cm四個層次作處理,用取樣器隨機五點取樣,把相同層次的土樣充分混勻,分別裝入塑料袋中帶回實驗室用Baerman漏斗法分離土樣中的線蟲。將定量60cm3的土樣用三層紗布包好放入盛有清水的漏斗中,加水后放置24小時。打開彈簧夾移取底部約5ml的水樣至離心管中。在1500r/min的離心機中離心2―3min,然后棄上清液定容至1ml(每毫升20滴),重復三次。將定容好的線蟲溶液搖勻后取兩滴分別放在載玻片上,用17毫米×17毫米蓋玻片輕輕蓋好,放在10×物鏡下隨機觀察線蟲的數量,每個玻片觀察10個視野,根據視野半徑,蓋玻片面積,平均視野內的線蟲條數,以及土壤溶積,折算出每立方厘米土壤內的線蟲數量。
1.2.1.2水平分布
從番茄結果初期(4月21日)到結果盛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樣,水平方向(以植株為中心)設0―10cm、10―20cm、20―30cm三個水平作處理。分離方法及數據記錄同1.2.1.1。
1.2.2黃瓜根結線蟲在土壤中的分布
1.2.2.1垂直分布
從黃瓜結果初期(4月14日)到結果末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樣,垂直方向設0―5cm、5―10cm、10―15cm、15―20cm四個層次作處理。分離方法及數據記錄同1.2.1.1。
1.2.2.2水平分布
從黃瓜結果初期(4月14日)到結果末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樣,水平方向(以植株為中心)設0―10cm、10―20cm、20―30cm三個水平作處理。分離方法及數據記錄同1.2.1.1。
1.3發生規律
1.3.1番茄根結線蟲的發生規律
從番茄結果初期(4月21日)到結果盛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樣,以采土日期為橫坐標,以垂直方向0―5cm、5―10cm、10―15cm、15―20cm四個處理線蟲數量為縱坐標,繪出四個垂直處理的曲線圖。
1.3.2黃瓜根結線蟲的發生規律
從黃瓜結果初期(4月14日)到結果末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樣,以采土日期為橫坐標,以垂直方向0―5cm、5―10cm、10―15cm、15―20cm四個處理線蟲數量為縱坐標,繪出四個垂直處理的曲線圖。
2.結果分析
2.1番茄根結線蟲在土壤中的分布
2.1.1垂直分布
開花盛期(4月21日)、結果期(5月5日)、結果盛期(5月26日)三個時期不同層次的土壤線蟲數量分別見表1、表2、表3。從表1可以看出0―5cm土層線蟲數量最多,達92.23條/cm,其次依次為5―10cm44.16條/cm、10―15cm30.59條/cm、15―20cm22.08條/cm,表現出隨著土層的加深線蟲數量明顯減少的趨勢。0―5cm土層與10―15cm、15―20cm兩土層線蟲數量在5%水平上有顯著性差異,其它土層之間線蟲數量在5%水平上無顯著性差異。四個土層線蟲數量在1%水平上均無顯著性差異。從表2可以看出線蟲數量最多的土層依然是0―5cm土層,數量為66.10條/cm,最低的也仍是15―20cm土層,數量為40.98條/cm,也表現出隨著土層的加深線蟲數量明顯減少的趨勢。但它在5%與1%兩個水平上各土層線蟲數量均無顯著性差異。表3也表現出隨著土層的加深線蟲數量明顯減少的趨勢,0―5cm土層與10―15cm、15―20cm兩土層及5―10cm土層與10―15cm、15―20cm兩土層的線蟲數量在5%水平上有顯著性差異,0―5cm土層與10―15cm土層線蟲數量的在1%水平上有顯著性差異。
表1 開花盛期(4月21日)番茄垂直分布顯著性檢驗
表2 結果期(5月5日)番茄垂直分布顯著性檢驗
表3 結果盛期(5月26日)番茄垂直分布顯著性檢驗
2.1.2水平分布
開花盛期(4月21日)、結果期(5月5日)、結果盛期(5月26日)三個時期不同水平分布的土壤線蟲數量分別見表4、表5、表6。從表4、表5、表6可以看出三個處理之間各個時期線蟲數量相當,變化不大。各層次線蟲數量在5%與1%兩水平上均無顯著性差異。
表4 開花盛期(4月21日)番茄水平分布顯著性檢驗
表5 結果期(5月5日)水平分布顯著性檢驗
表6 結果盛期(5月26日)番茄水平分布顯著性檢驗
2.2黃瓜根結線蟲在土壤中的分布分析
2.2.1垂直分布
結果初期(4月14日)、結果盛期(5月5日)、結果末期(5月26日)三個時期不同層次的土壤線蟲數量分別見表7、表8、表9。從表7可以看出0―5cm土層線蟲數量最多,為23.03條/cm,也表現出隨著土層的加深線蟲數量減少的趨勢,0―5cm土層、5―10cm土層的線蟲數量分別與10―15cm土層、15―20cm土層的線蟲數量在5%水平上有顯著性差異??梢钥闯龀?5―20cm土層稍多一點外,其它各層也都表現出逐漸減少的趨勢。從表9可以看出線蟲最多的土層是0―5cm,為19.32條/cm,最少的兩個土層為10―15cm、15―20cm,分別為10.35條/cm和12.42條/cm。各土層線蟲數量也基本表現出隨著土層的加深線蟲數量減少的趨勢。但三個表在5%與1%兩水平上各土層線蟲數量均無顯著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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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水平分布
結果初期(4月14日)、結果盛期(5月5日)、結果末期(5月26日)三個時期不同水平分布的土壤線蟲數量分別見表10、表11、表12。從表10、表11、表12可以看出三個處理之間各個時期線蟲數量相當,變化不大。各層次線蟲數量在5%與1%兩水平上均無顯著性差異。
2.3發生規律
2.3.1番茄根結線蟲的發生規律
從番茄結果初期(4月21日)到結果盛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樣,以采土日期為橫坐標,以垂直方向四個處理線蟲數量為縱坐標,繪出曲線圖見圖1。從圖1可以看出在四個垂直處理中,以0―5cm土層內線蟲數量最多,變化最大,其次為10―15cm土層。而15―20cm、20―30cm兩個土層線蟲數量少且變化不大??梢娋€蟲數量隨著土層的加深線蟲數量逐漸減少。4月21日和5月26日是線蟲顯著性差異大的兩個高峰。5月5日出現一個四個土層之間顯著性差異不大的高峰,原因是4月低5月初溫度驟降造成線蟲卵不能按期發育所致。兩個顯著性差異大的高峰之間的天數是線蟲發育一代所需的天數。
2.3.2黃瓜根結線蟲的發生規律
從黃瓜結果初期(4月14日)到結果末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樣,以采土日期為橫坐標,以垂直方向四個處理線蟲數量為縱坐標,繪出曲線圖見圖2。從圖2可以看出在黃瓜線蟲出現的第一個高峰時(結果初期4月14日)仍以0―5cm土層線蟲數量最多,也是隨著土層深度的加深而逐漸減少。隨后線蟲數量隨著黃瓜生育期逐漸減少至四個土層之間在數量上沒有明顯差異。
3.小結與討論
3.1保護地蔬菜的根結線蟲以南方根結線蟲為害為主,在土壤中的垂直分布均表現出以表層0―5cm中的線蟲數量最多,然后隨著土層的加深而逐漸遞減。
3.2保護地蔬菜根結線蟲數量同時期內在土壤的中水平分布沒有明顯差異,這是因為線蟲的傳播主要靠農事操作或其它媒介傳播,它在土壤中的移動非常微小,每天僅2mm。據報道,線蟲在一年內的最大移動距離為100cm。
3.3每種蔬菜在不同的蔬菜的生育期內的生育高峰不一樣,出現高峰的次數也不一樣。番茄根結線蟲有兩個高峰:開花盛期(4月21日)和結果盛期(5月26日)。而黃瓜根結線蟲只有一個,即在黃瓜結果初期(4月14日)。生育高峰過后,根結線蟲開始轉移到蔬菜根部,不僅自身為害,而且傳播土傳病害。因而可以為合理科學防治根結線蟲提供關鍵的防治時期。
3.4本試驗為保護地蔬菜綜合治理提供了理論依據,可以指導農業防治。在用藥劑防治根結線蟲時,應盡可能把藥劑用在0―10cm的土層中,還可以根據不同蔬菜根結線蟲的生育高峰期種植速生菜誘集線蟲,以避開生育高峰期線蟲侵染蔬菜。
3.5常年單一栽培方式,復種指數高,經常重茬連作的地塊,特別是老菜區發生根結線蟲比較嚴重。因此應經常輪換種植習性不同的蔬菜,如此可有效控制根結線蟲的發生。
3.6此次試驗主要局限于在新鄉一個地區,具體其它地區、其它土質中的根結線蟲分布發生情況還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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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廖月華,黃文生.蔬菜根結線蟲對番茄青枯病發生的影響.江西植保,1995.6,第18卷,(2):25.
一、專項檢查范圍和內容
專項檢查范圍:各類用人單位,重點是勞務派遣企業、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制造、采礦、餐飲和其他中小型勞動密集型企業以及個體經濟組織。
專項檢查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情況;按照工資支付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工資情況、遵守最低工資規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情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以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其他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專項檢查方法和步驟
專項檢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2年7月1日至7月10日)。要印發相關資料,采用多種形式,結合社會保險法宣傳周活動,廣泛宣傳依法規范用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意義,普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等法律法規知識,增強用人單位依法用工和勞動者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在此階段,督促用人單位對今年1月以來勞動用工和參加社會保險情況認真開展自查,主動糾正存在的問題并報自查總結。
(二)執法檢查階段(2012年7月11日至8月10日)。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組成執法檢查組,集中力量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及發生過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特別是建筑施工單位,要逐戶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通過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活動,進一步規范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和推進社會保險征繳擴面工作。專項檢查期間,市局將派出督查組對縣區專項檢查情況進行督查。
(三)分析總結階段(2012年8月11日至8月15日)。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本地專項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梳理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立完善長效機制的措施,并及時上報專項檢查書面總結。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認真制定專項檢查工作方案,確保組織到位、責任到位、效果到位。要加強對本次專項檢查的調度,及時處置和化解檢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矛盾。
(二)認真檢查,嚴格執法。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抽調精兵強將,充實一線檢查人員,充分發揮基層工作平臺和協理員的作用,集中力量認真開展執法檢查。通過察看工作場所、查閱臺賬資料、走訪派遣職工等方式,全面深入檢查,摸清本地企業用工情況,特別是勞動派遣單位用工情況。對全市建筑施工單位支付工資情況要全面進行排查,消除拖欠工資問題隱患。對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方面存在問題的用人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對情節嚴重的,在依法進行處理的同時,還要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各地在工作中,要結合正在開展的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認真開展執法檢查。結合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和誠信評價的結果,對在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方面存在問題的用人單位要重點檢查,督促整改到位。
【關鍵詞】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公共財政
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相關概念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指的是國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通過行政手段籌集到的社會保險資金收入來安排支出的一種特定預算,它是由政府相關部門編制的用來反映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規模、結構分布和盈虧狀況的預算,是社會保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社會保障預算的基礎。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缺乏科學性、合理性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報的科學性、合理性有待增強,在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草案時,充分考慮地區上年度基金預算的執行情況、本年度的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規劃、以及財政補助水平等因素。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支出預算草案時,按照規定的支出范圍、項目和標準進行測算,考慮近年基金支出變化趨勢,綜合分析人員、政策等影響支出變動因素,嚴格執行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規定,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政策落實,不得隨意提高支付標準、擴大支出范圍。而在我國,部分地區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偏低,支出預算偏高,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增幅遠高于收入增幅,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計劃性和約束力。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在美國,要依據1921年預算與會計法、混合預算調節法等20多部法律來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在日本,為了確保預算編制的嚴肅性,做到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實行有法可依,他們也制定了許多相關的社會保險制度法律法規。而在我國,現有的關于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制度多以“條例”、“決定”、“暫行規定”、“辦法”、“意見”等文件形式出現,立法層次低,權威性不夠,而且分布零散混亂,存在立法空白。[1]社會保險法最近才正式出臺,社會救助法與社會福利法尚未列入立法議程,以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社會救助法等為框架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至今還未得以確立。社會保險法對試行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和執行還缺乏應有的法律約束力,各類相關法與法規之間缺乏照應和關聯,立法層次不高,法律體系不健全,缺乏統一的政策指導和法律、制度規定,必然使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缺乏科學性、規范性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有著特殊性。從基金統籌層次看,基本養老保險有超過半數省實現了省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有部分地區實行市地級統籌,多數實行縣級統籌。目前我國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主要社會保險品種的統籌層次偏低,而社會保險基金又是按照統籌地區來實施管理,這種管理是分散狀態下監管,常常出現地方利益至上的情況,導致非法挪用、擠占保險金等違法犯罪的行為。而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低導致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科學性和規范性的降低。
三、解決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問題的對策
(一)提高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水平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根據國家社會保險和預算管理法規建立,反映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的年度計劃,體現了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規模和方向。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與管理,有利于全面掌握基金收支運行情況,增強社會保險管理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對于完善包括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運營預算和和社會保障預算在內的政府預算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二)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社會保障立法滯后必然導致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立法滯后,雖然我國已出臺社會保險法,但社會保障法律體系還不健全,應該加快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等的出臺,完善社會保障法體系,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平臺。同時,更應提高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立法層次,盡快制定社會保險預算條例,修改預算法,增加有關社會保險預算的條款,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內容和編制程序,使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執行等有法可依,實現規范管理。
(三)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
社會保險具有互濟功能,在各險種之間、各地區之間,應該相互支持,風險共擔,2010年試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以來,由統籌級次的地方政府批準,財政部只有建議權而沒有決定權的情況,不符合我國預算的編制原則。因此,要改變這種情況,應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盡快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幾項社會保險基金也逐步實現省級統籌,從提高基金的統籌層次方面提高基金預算的科學性和規范性。
(四)強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和監管
做好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工作,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和人員定期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和檢查,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執行情況和問題,發現問題要及時研究對策和措施。上級社會保險管理和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審計部門都應對相關的社會保險管理和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結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并公開處理結果,提高監督檢查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基金預算管理更加規范和透明。
參考文獻:
[關鍵詞]農業保險;滯后;對策
一、中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中國農業保險經歷了一個時斷時續的坎坷過程,特別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來,更是進入了一個全面萎縮期。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標準,中國是世界上災害頻發、受災面廣、災害損失嚴重的國家之一。近10年來,自然災害每年給中國造成的經濟損失都在1000億元以上,常年受災人口達2億多人次。由于分散經營的農戶自身抗災能力極其有限,農戶中參加農業保險的又很少,由于沒有保險來“轉嫁”風險,除政府給予的救助外,剩余所有農作物的損失都由農民來負擔。隨著中國農業市場化開放程度的提高,市場風險也隨之增加。中國農業仍以農戶分散經營為主,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不高,產業化水平和經營規模較低,技術落后,市場信息匱乏,農民很難全面而準確地把握市場供求信息。這些狀況導致農業市場風險源更多,范圍更廣,不可控制性更大。
自從各保險公司向商業化轉型后,對屬于政策性險種的農業保險,國家不再給予補貼。農業保險的商業化運營,使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業務風險集中,再加上農業保險的綜合賠付率較高,很多保險公司不愿經營農業保險。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在災害多發的地區和年份進行戰略性的收縮,壓縮了農業保險承保的范圍、數量和險種,而在自然災害發生較少的地區和年份,則熱衷于開辦農業保險業務。
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發展和保護制度,它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賴程度是很大的。從1995年10月1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主要是規范商業性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對農業保險的規定是很籠統的,如其中的第149條規定: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目前中國沒有一部系統的農業保險法,而缺乏立法支持的農業保險是很難順利發展的??傊袊r業保險發展主體缺位,不能滿足農業經濟的需要,發展滯后。
二、中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原因
1.農民收入不高,保險意識不強。由于中國農村人口眾多,人均耕地面積少,各戶實行分散經營,農業產業化程度低,農業生產受自然條件和農產品價格的影響較大,因此農民收入不穩定且普遍較低。據有關部門統計,2004年末中國農村人口為75705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58.2%,人均耕地面積1.41畝,比2003年人均耕地面積減少了0.02畝,中國農民年人均收入2936元,在扣除必須繳納的各類稅費、子女教育費用、生活開銷、購買化肥農藥飼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很少。有關調查顯示:按農業受災損失率制定的農業保險費率一般為8%~10%,甚至更高,而農民可以承受的保險費率僅為4%,大大超過了農民的承受能力。雖然有的險種價格相對便宜,但保險期限短,續保不夠方便,農民自然不熱衷。目前中國農村教育水平相對較低,農民文化程度較低,接受新事物速度較慢,特別是部分地區仍受到“養兒防老”、“靠天吃飯”等傳統思想的影響,認為投保保險是加重生活負擔,沒有認識到辦理保險是轉嫁農業風險、保護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徑,農業保險的意識淡薄,這就造成了農民投保的積極性不高,使保險市場有效需求不足,限制了農業保險發展的規模與速度,導致農業保險發展滯后。
2.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低、風險大。中國農業保險主要以商業保險為主,商業性保險公司的經營目的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但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低、賠付率高、風險大,政府對其財政補貼又很少,農業保險連年虧損,許多商業性保險公司不愿意經營此類業務。據保監會提供的統計數字:2004年中國農業保險業務共取得保費收入3.77億元,同比減少0.88億元,負增長18.86%。在保費減少的同時,農業保險的險種也在不斷減少,已由最多時的60多個下降到不足30個。目前只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和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數幾家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這與中國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建設對農業保險的需求很不相稱。同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業務近年基本處于虧損狀態,保險賠付率達到88%,而農業保險盈虧平衡點上賠付率是70%,遠遠高于平衡點上的賠付率,業務逐年萎縮。因此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不足,導致農業保險發展滯后。
3.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保險是一項法律性很強的工作,中國現行的《保險法》由于制定時間較早,涉及農業保險內容較少,沒有根據現在農業發展的需要進行及時修訂并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發展缺乏法律法規保護。由于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農業保險目標不明確,范圍涉及面窄,沒能覆蓋所有的農業領域,不能為農民、農業生產提供全方位的保險保障;沒有設立明確的部門或再保險機構,缺乏風險分散機制而處于經常虧損的境況,嚴重挫傷了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同時,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的《農業保險法》,管理機制不夠完善,農業保險缺乏強有力的保障,影響了農民投保的積極性。另外中國缺乏有效的農業保險政策傾斜和支持。國際上農業保險發展較好的國家,政府對農業保險都給予多方面的支持,如實行免稅政策、對保費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政府出面制定和實施農業保險計劃等。而在中國,農業保險除了免除營業稅外,國家尚無配套政策予以扶持。
4.農業保險組織體系不夠健全。中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組織不夠健全,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家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原保險。中國雖在少數幾個省份開辦農業保險試點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農業保險的覆蓋面在全國范圍內仍然較小,不能夠充分利用中國商業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眾多的優勢;而且,險種數量少,種類不全,在險種的開發上缺乏因地制宜的靈活性,保險業務層次少、組織形式單一、方式方法死板,缺乏生機和活力,未能充分調動保險人、投保人的積極性。中國農業保險缺乏靈活的組織形式,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由于高風險者的存在要求較高的保險費,而低風險者因為不甘支付高于分擔其低風險所需要的保費不愿參與農業保險。另外沒有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業務,農業保險的發展缺乏組織保障,發展后勁不足,不能有效地調動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這種情況不能適應中國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對農業保險的要求,導致農業保險發展滯后。
三、發展中國農業保險的對策
1.提高農民收入,增強保險意識,打好農業保險發展的基礎。要進一步加大農業結構調整的步伐和力度,走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道路;大力發展第二、第三產業,充分利用勞動力資源;加強對農民的農業技術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科學種田的水平,努力增加農民收入,為農業保險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同時,大力宣傳保險知識、投保的好處,使農民更新觀念,增強保險意識,提高防災、抗災能力。針對在農業保險初期農民農業保險意識不強的情況,還可以實行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保險形式,對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種植業、養殖業實行強制保險,國家可給予一定保險費補償、政策補貼等,對其他農產品則采取自愿保險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