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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的最大難題
我國上市公司業績缺乏穩定性和成長性的原因是很復雜的,既有企業方面的內因,也有經濟環境方面的外因。但內因是最關鍵的,是起決定性的因素。總括起來,以下三個因素是最普遍的因素:
第一,缺乏核心能力,產業衰退時企業隨之衰退。
當我國經濟由賣方市場進入買方市場以后,大部分傳統產業出現了產能過剩、競爭加劇、利潤率下降的態勢,許多原來高成長、高盈利的產業已轉入低增長、低利潤甚至出現行業性虧損的不良態勢或者淪為衰退產業。隨著傳統產業環境的急劇變化、甚至衰退,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不得不滯留在衰退產業中忍受煎熬,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面臨著生存危機。
從2001年上市公司業績預虧和預警的行業分布可以看出產業衰退的程度。到2月底滬深兩市共有229家企業進行了業績預虧和預警,其中家電行業主要是彩電行業共有15家,占第一位;化纖紡織行業有12家,占第二位;商業有10家,居第三;摩托車和自行車行業的公司幾乎全部虧損。如因產業的衰退,家電、摩托車、彩管、百貨、化肥農藥、日用輕工、普通機械和儀表制造等行業的大部分上市公司已陷入虧損的深淵。百貨行業的大部分上市企業已是城頭更換了大王旗,殘存的小部分企業也岌岌可危,隊伍是越來越小。
由于中國股市的制度性缺陷,資源優化配置功能未能建立,大量沒有發展前景的衰退產業類企業到股市上市融資;或者由于產業本身衰退而企業又沒有能力克服產業生命周期的約束,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隨產業衰退而衰退。因而,產業轉型是很大部分上市公司不得不面對的艱難選擇,也是我國股市發展中的一大難題。
根據作者的實證研究得到結論,自行車、摩托車、農用車等低技術含量的交通設備制造業,彩電制造和顯象管制造業,白酒釀制業,紡織化纖及紡織機械制造業,輕工制造等發生了明顯的衰退,其中的大部分產業已經轉化為衰退產業,行業內大多數企業長期持續虧損,并有可能是全行業性虧損。
我們只要對這些產業中的上市公司近幾年來的業績和股價變化稍加回顧就不難發現產業衰退的軌跡。通過對這些衰退產業類上市公司的發展史分析,可以得到一個結論:面對產業衰退資本支持不是萬能的。資本是企業擺脫產業衰退困境的充分條件,不是充要條件。當產業衰退時企業如果未能及時進行產業轉型和產業升級,即使有了資本也脫逃不了企業衰退的命運。這種因產業衰退而使企業衰退的現象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很普遍。
第二,盲目投資,陷入多元化陷阱。
我國許多上市公司虧損的原因表面上是由于市場競爭激烈、提取存貨跌價準備和壞賬準備等,實際上是公司盲目投資,過度多元化釀成的苦果。在當前的中國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確實容易產生多元化沖動。因為,一是我國證券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缺失,企業低成本融資乃至惡性圈錢很容易,造成上市公司投資決策上的隨意性;二是價值投資理念遭冷落,股票價格與企業業績不相關或負相關,各種題材的炒作成了主流,而上市公司跟蹤市場熱點的多元化投資行為能夠制造市場炒作的題材。
近幾年來,不少上市公司為了趕時髦或為了順應二級市場概念性的炒作,紛紛利用上市公司融資通道之優勢實施多元化經營。2000年我國上市公司出現了多元化經營熱,約有200家上市公司擴大或變更了經營范圍。2001年上市公司的多元化傾向更加明顯。表面上看,多元化投資使企業″不把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似乎減小了風險。但實際上,如果企業實行無關聯多元化經營戰略,貿然進入不太熟悉的行業,只能獲得今天瞬間的″″,而讓明天承受長時間的″悲痛″。
正如美國著名的管理理論家德魯克所言,一個企業的多元化經營程度越高,協調活動和可能造成的決策延誤就越多,極大地增加了企業的管理成本。除此之外,多元化投資還將迫使企業從主業中撤出相當部分資金投向業務,這對長期培養起來的主業無疑是場″浩劫″。長期來看,不僅可能造成資金低效耗散,還會加劇主業長期循環下跌趨勢,破壞核心競爭力,釀成主業″空洞化″的悲劇。多元化經營不一定會減弱風險,全面出擊可能不如重點突破,″傷其十指不如斷其一指″。提高專業化水平,把主業做大,基礎鞏固,形成自身的競爭優勢,才有可能經受住國內和國際市場的競爭考驗。這是國際市場上成功企業一貫遵循的商業準則。
自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由于全球性經濟停滯,一場以剝離和出售非主營業務資產為特征的企業重組運動席卷全球,管理學界稱這場重組運動為″歸核運動″,其目的是通過剝離非主營業務來強化主營業務的競爭力,從而從整體上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生存能力。盲目多元化一般是經濟繁榮時期的產物,而與多元化相反的″歸核″行為則是經濟不景氣時期企業的生存選擇。從企業發展史看,多元化缺乏抵抗經濟周期的能力,因而風險過大。而以強化企業主營業務提高核心能力的戰略才是企業持續發展的良策。在這一方面,我國上市公司不乏成功的經驗,但更多的是失敗的教訓。多元化是許多上市公司失去生存能力的根本原因,缺乏專業化基礎的多元化是企業持續發展的大敵。從上述實證分析的結論可知,能夠持續發展的企業全部是專業化程度相當高的,專業化的主營業務是企業現金流的基本源泉。盡管這些企業有條件實施多元化戰略,但他們始終在主營產業中辛勤耕耘,咬定主營產業不放松,通過專業化不斷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他們都是所在產業的佼佼者,高度專業化的產品不但占領了國內市場,而且在國際市場上都占有一席之地。相反,許多主業并不突出的上市公司在有了資金后盲目擴張,到后來企業成了無主營業務的公司,企業經營難以為繼,并不得不退出證券市場。可以說,大多數ST、PT公司是被多元化葬送的。
第三,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信息不透明和寬松的市場環境,大股東往往把上市公司作為提款機,上市公司從市場上惡性圈錢,大股東從上市公司大肆掏錢。大批上市公司正是被大股東掏空后失去生存能力的。這方面的例子不勝枚舉。幾乎所有的ST、PT類公司都是被大股東掏空所致。如果沒有大股東的掏空行為,這些企業不至于虧損大則上50-60億元,小則幾億元。
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可謂″花樣百出″。一是大股東裸地直接侵占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相當普遍,正是由于資產被侵占,上市公司才陷入了死亡深淵。二是大股東利用上市公司大肆擔保套取銀行資產。估計有200多家上市公司為大股東及其關聯企業提供了200多億元以上的擔保,許多上市公司就是因為擔保而失去生存能力的。擔保葬送了許多有發展潛力的上市公司。三是通過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已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通過關聯交易被掏空。大股東通過關聯交易剝奪上市公司的手法五花八門,有的通過向上市公司出售劣質資產、或以高出市場價格的方式提供原材料和有關服務以及場地(資產)使用權,還有的是拖欠上市公司的銷售貨款。目前一種比較流行的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花巨資購買集團公司的商標或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由于無形資產價格缺乏客觀依據,這就為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開了方便之門。有的上市公司購買商標的支出超過了公司的全部盈利,無形資產充當了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有形殺手。四是大股東所持股權被凍結。至今已有100多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所持股份部分甚至全部被凍結了,包括許多剛一上市的公司大股東股權就被凍結,如華紡股份上市當天第一大股東全部股份就被凍結。股權凍結將嚴重危害企業的生產經營。總之,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并使上市公司失去生存能力的事例不勝枚舉。
眾所周知,運用企業能力理論揭示企業發展的奧妙是當今世界的最新潮流。時至今日,戰略管理專家們仍然熱衷于把企業擁有的特殊能力(核心能力)作為企業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因而企業能力理論也就一躍成為企業戰略管理理論研究的時代主旋律。
企業能力理論的一項基本任務就是解釋企業產生長期收益的機制是什么,也就是說,闡釋企業長期競爭優勢的存在及存在的原因,通俗地說,就是解釋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機制。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建立在核心能力基礎上的企業競爭優勢具有持久性,也就是說核心能力是企業持續發展的基礎資源。一個企業如果不具備特有的核心能力,即使在某一時期取得了高速發展,但這種發展也是不能持續的,企業缺乏抵御競爭和防范風險的能力。
對我國上市公司而言,培養核心能力、建立可持續發展機制的主要途徑有:
1、樹立戰略管理理念,從容應對產業變革企業戰略是企業競爭力的決定性因素,戰略管理是企業經營的首位活動。
戰略管理理論認為,企業管理中最重要的問題是企業戰略。因環境的不斷變化,企業管理的主題也經歷了歷史的演進過程。安索夫(H·I·Ansoff)將管理主題的演變作了概括。在20世紀初期,戰略管理的重點是產品戰略,到中期管理主題是市場戰略,后來是技術戰略,到70-80年代是生產能力戰略和資源戰略。到80年代以后,戰略管理的主題是產業創新。產業創新之所以成為企業戰略管理的主題,是與90年代以來企業生存環境的急劇變化相關的:技術革命、競爭全球化及大批新興產業的誕生等。戰略專家波特認為企業戰略的核心是產業選擇問題和在產業內的競爭地位問題;企業成功來源于兩個方面,即企業所處產業的吸引力(產業效益)和企業在該產業中的相對地位。
對我國大多數企業而言,戰略管理仍屬空白。正由于缺乏戰略管理,企業只好盲目跟隨市場走,市場流行什么,企業就投資什么,其后果必然是被市場所淘汰。因而樹立戰略管理理念對我國上市公司具有緊迫性。因為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增長轉型的大轉折時期,經濟發展模式的變革將加速傳統產業的衰退。而且,在以信息技術為核心的產業革命的沖擊下,產業邊界越來越模糊,產業變革越來越快,如產業生命周期縮短和產業結構知識化等對企業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企業能否從容應對產業方面的大變革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尤其是作為衰退產業中的企業如何順應產業成長周期,及時進行戰略調整和產業創新,是企業管理中的緊迫問題之一。
2、克服盲目多元化,通過專業化形成核心競爭力。
從理論上講,一個企業到底是專業化好還是多元化好尚無定論。專業化和多元化是企業發展戰略上的兩難選擇。但多元化風險大,失敗率較高。9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企業開始扭轉多元化為主的大規模重組,通過大規模的企業剝離、企業分拆使業務重新專業化,以提升企業的核心業務和核心能力。我國企業大多是幼小型企業,主營產業市場占有率不高,核心能力不突出,缺乏實施多元化戰略的能力和資源,專業化應是其基本戰略。核心競爭力是企業的立足之本,是一個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的顯著標志。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專業化程度低的多元化企業缺乏持續的核心競爭力,降低了企業抵御外界風險的能力,存在多元化陷阱。面對日益激烈的全球化競爭,在轉軌經濟和新興市場國家,低層次的多元化已失去生存的空間。
目前,我國不少上市公司就是因盲目多元化而失去生存能力的。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像深萬科、中集集團、五糧液、同仁堂、伊利股份等上市公司卻因致力于專業化而形成了牢固的競爭優勢和持續的發展潛力。具有持續競爭優勢的核心能力是企業持續成長的基本保證,也是企業抵御經濟風險的基本要素。近年來,由于全球性經濟衰退,國外許多多元化大企業紛紛陷入困境,而專業化企業則安然無恙。因而目前在日本和韓國等國普遍盛行以企業剝離提高專業化程度和核心業務能力為目的的企業重整浪潮。
關鍵詞:軟件公司;成本控制;探索
1經營決策階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經營決策階段成本是指公司經營方向的選擇,這是成本管理的第一個也是最為核心的環節。不過對于大多數IT軟件業公司而言,這個階段往往是最大的問題之所在,有時經常憑一個覺得是靈感的想法或者對市場初步的直觀層面的調研就進行的決策。而這樣的結果是往往沒有摸透市場的真實情況,輕率上馬項目,造成方向性錯誤,以至于導致企業的危機。
該階段的成本控制,關鍵在于經營決策前科學而深入的市場調研及準確分析,目前很多中小型IT軟件企業,其經營部的職員大多都并不是社會調查專業的,因而他們做市場調查的過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不太科學,如在樣本選取及抽樣過程不合理,沒有按照嚴格的社會調查方法進行調查和數據分析,甚至問卷設計都存在傾向性導致調查數據信度偏低。此外,大量的公司自我宣傳的各種形式的軟文和競爭對手有意的攻擊性文章夾雜在其中,并不是很容易的進行分辨,更何況數據的隨意性,來源的不可追溯性各種情況,所以只能作為參考。
2需求整理及分析確認階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需求整理指市場經營人員根據高管對于市場方向的決策,而提出的具體的產品或者項目的原始需求,需求分析是指技術員對市場部門的需求進行分析,評估其可實現性以及實現難度,大致工時等,提交相關需求分析報告,最后市場經營部門進行確認這個階段。
該階段的成本控制,首先需要搞清這種溝通過程中產生偏差的原因,最為主要的往往并不是技術語言和市場語言的差異,或者市場人員和技術人員之間的思維定勢的差異,而在于兩者缺乏確定的科學的流程和在交流之前的準備以及相關概念約定俗成的定義造成的問題,同時還由于溝通和確認環節由于其特殊性,經常難以被有效的納入進度管理程序流程當中。而提高該階段的成本控制效率,必須逐一針對性的解決以上問題,首先要清晰的確定并嚴格執行市場和技術溝通的流程,尤其是要明確每個環節的控制點,也就是雙方交付給對方的關鍵交付物,一定要有清晰的共同確認的模板,同時每次溝通前必須對于一些概念有著清晰的界定,然后公布這些信息,并在溝通前做好充足的準備,明確每次溝通前要溝通什么,要解決哪些問題,溝通結束后要交付哪些文檔讓雙方進行確認等,同時一定要通過線上或者線下的管理模式,講所有溝通環節全盤把握,并納入進度管理。
3規劃階段成本及其控制
規劃階段成本是指在需求已經得到確認后,進入技術規劃階段的相關成本控制,該階段有些軟件開發公司常常出現的問題是對于規劃予以過度的期望和過于沉重的內涵,在實際項目操作過程中,這個規劃實際上包含著技術規劃和非技術規劃兩個部分,因為對這兩個部分的混淆,導致一些技術層面和市場層面的東西不必要的糾纏在一起,并且直接導致項目進度的拖欠,而且會導致由于非技術規劃的不清晰,直接影響技術規劃層面的實施。
該階段的成本控制,必須清晰的區分非技術規劃和技術規劃,尤其在公司內部技術部門和市場經營部門之間的職責,需要設立一個在提出需求到技術規劃之間過渡的位置,即對于需求具體細節的整理,要對于交付物有著清晰的確定,尤其是在不同時期交付不同的關鍵文檔,如除了上面說的那六個文檔外,技術部項目組長在需求分析的時候,還應該明確提交功能模塊分析,開發代價,功能流程圖,功能關聯性圖,可維護性及可拓展性分析等六個文檔,此外在項目開發規劃階段,還要對于控制點的一些要素進行詳細的規劃用來提交給市場部門,如詳細頁面元素,頁面元素價值度分析,表現形式,頁面結構,頁面效果等。
4開發階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開發階段的成本指需求確定并且規劃清晰后的具體開發過程的成本管理問題,該階段相對其他階段來說比較清晰,但這里筆者認為需要關注的是,如何使得人力資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它是指公司第一線技術人員的能力最大程度發揮的狀態,包含幾個層次,(1)全部時間利用,(2)最大效率利用,(3)最大潛力激勵利用,這三步需要逐步遞進實現。這個需要一種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以及公平公正的價值認定模式和績效制度,從而一方面促進員工本身的發展,一方面增加對人才的吸引力。
該階段的成本控制,可以引入最大可控制成本的概念,這里是指人力資源最大程度發揮后所能控制的成本,是公司在一定投入前提下,最大的可能的減少因管理導致人力發揮不足夠而造成的成本,該成本為人力資源的極致成本,無法再進一步降低,此成本狀態下的仍然出現效益不佳情況,則可說明在經營定位和經營方向上的問題,而非內部問題。促使人力資源得到最大利用度和發揮度,在此基礎上的成本,為最大可控制成本,以上可以通過內部的管理系統來很好的實現。5需求變更成本及其控制
需求變更成本指在開發過程中,由于市場部門的需求改變導致的成本增加而實施的控制,對于項目開發的過程中,需求的頻繁變更就成本控制而言是致命的,很多項目由于需求的變更而導致破產。
該階段的成本控制,最關鍵的是要對于需求變更過程進行嚴格的管理,要從需求變更的開始,對于整個變更的每個具體的步驟進行跟蹤,并且嚴格核算每次變更所需要的工作時,從而做好評估。同時,務必要明晰需求變更的必要性和風險性,以及所帶來的實際成本的增加,所以需求要盡量經過詳細的論證。
6測試成本及其控制
論文內容摘要:法蘭克福學派最早提出了“文化工業”理論,對資本主義的文化模式進行了深刻的分析和批判。文化工業是現代社會重要的文化現象,在現時代更呈現出一種全球化的趨勢。新的文化發展狀況要求我們對“文化工業”理論重新進行價值評判。
對于文化工業理論的淵源問題,學術界存在著一些分歧。大多數學者認為,法蘭克福學派是文化工業(Culture Industry)理論的始作俑者。但有的學者指出,最早涉及“文化工業”問題的是馬克思,雖然他并沒有提出過“文化工業”概念。如在談到雇傭勞動使得“我的活動成了商品,我完全成了出賣的對象”時,馬克思說:“一切所謂最高尚的勞動一腦力勞動、藝術勞動等都變成了交易的對象,并因此失去了從前的榮譽。全體牧師、醫生、律師等,從而宗教、法學等,都只是根據他們的商業價值來估價了。”[1]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同一種勞動可以是生產勞動,也可以是非生產勞動。例如,密爾頓創作《失樂園》得到5鎊,他是非生產勞動者。相反,為書商提供工廠式勞動的作家,則是生產勞動者。·····一個自行賣唱的歌女是非生產勞動者。但是,同一個歌女,被劇院老板雇傭,老板為了賺錢而讓她去唱歌,她就是生產勞動者,因為她生產資本。”[2]可以說,馬克思的確涉及了資本主義社會中文化商品化、文化市場化現象,深刻地揭示了資本主義文化的本質特征,但是很顯然,馬克思所探討的還不是依托科學技術的、具有工業生產模式和意識形態“同化”功能的現代意義上的文化工業。文化工業是文化商品化、文化市場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法蘭克福學派正是針對自己所處時代的文化狀況,在馬克思的異化理論和盧卡奇的物化理論的影響下,最早提出文化工業理論的。
1947年,阿多諾和霍克海默合著了《啟蒙辯證法》,在該書的《文化工業:作為欺騙群眾的啟蒙》一文中,阿多爾諾認為“大眾文化”( MassCulture)一詞模糊而不準確,應該用“文化工業”( Cultural Industry)這一新術語取而代之。霍克海默和阿多爾諾在文中并沒有給文化工業下明確的定義,只大致提出它指涉憑借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大規模地復制、傳播文化產品的娛樂工業體系。在((文化工業再考察))一文中,阿多爾諾對這個術語作了闡釋,認為其中的“工業”不能從字面上去理解,它表示事物本身的標準化和分配技術的合理化,而不是指嚴格的生產過程,除了文化工業的某些主要部分(如電影工業)之外,個別的生產形式(即構思及創作)仍被保持。因此,文化工業一詞并不表示生產,而是表示文化產品的“標準化”和“偽個別性”。“文化工業”概念提出后,法蘭克福學派其他主要代表人物馬爾庫塞、本杰明、哈貝馬斯等人也對這個主題加以闡述,形成了法蘭克福學派“文化工業”理論。
法蘭克福學派“文化工業”理論體現在《文化的肯定性質》、《單面人》、(機械復制時代中的藝術作品》、《作為“意識形態”的技術和科學》等文本中,由于每個文本都有自己的主題,因而在闡述文化工業時也各有側重,但總體上都對文化工業采取了批判的、否定的態度。這與該學派的社會批判理論、文化批判理論是一致的。法蘭克福學派認為批判精神才是的生命力所在,他們秉承了的批判精神,對資本主義工業文明進行強烈譴責和徹底抨擊,展開了對文化工業的批判之維,這些批判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第一、文化工業與文化/藝術的性質相悖。文化工業對文化/藝術產生嚴重的消極影響,是法蘭克福學派批判文化工業的首要之點。文化/藝術彰顯個性、獨創性、否定性以及超越性等。而文化工業則借助于科技進步和工業化生產,把文化/藝術產品納人市場交換的軌道,按照從生產到流通到消費的商品操作程序運作,使之服從于市場機制和價值規則,最終蛻變為純粹的商品。首先,文化工業通過模仿、復制和包裝等使文化產品具有了同質化、標準化、齊一化的性質,正如霍克海默和阿多爾諾指出的:“在文化工業中,這種摹仿最終成為絕對的”[3],“達到個性化的努力最終被摹仿的努力所取代”o [4]文化工業使文化/藝術失去了個性、獨立自主性,降低了、損害了文化/藝術真正的、內在的價值。其次,文化工業在追求利潤、形成文化同質性的過程中,剝奪了文化的批判功能,即其否定的、大拒絕的方式,使文化/藝術喪失了對社會的否定、批判的維度。再次,資本主義文化工業的發展是文化服從于資本的權力、資本的邏輯的結果,在其中,價值原則支配了文化的各個方面,工具理性支配了文化領域,甚至支配著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意味著文化的人文意義和內在價值的全面覆滅。總而言之,文化l藝術淪為商品,帶來了文化/藝術產品標準化和齊一化,引起了文化/藝術的質變。
第二、文化工業與人性相悖。文化工業行使著意識形態的功能,通過大量標準化、齊一化的文化產品的影響和滲透,不知不覺中實現對人的思想、心理的控制。阿多諾清醒地意識到這一點,他認為現代社會對個人的控制程度大大超過以往,這種控制不是通過暴力和恐怖手段實現,而是通過文化工業的意識形態功能完成;馬爾庫塞在《單面人》中提到:“娛樂和信息工業不可抗拒的產品所帶來的是各種定式的態度和習慣以及精神和情感方面的某些反應,這種反應使消費者在不同程度上愉快地與生產者緊密結合起來,并通過后者與整個娛樂和信息工業緊密結合起來。這些產品向消費者灌輸某些思想并操縱他們的行為;它們提倡一種不受其虛偽影響的虛偽意識…~.這成為一種生活方式。”他們都致力于說明,文化工業通過文化商品的生產,控制和規范著消費者的需要,成了一種支配人的力量。文化工業造成“啟蒙在意識形態方面的倒退”,人們逐步習慣于看似豐富多彩、實際上卻單一機械的生活方式,缺乏對社會現實的批判精神和否定意識,喪失了主體意識、感性能力和主動性,失去了從事更有價值和更為充實的活動的潛力。文化工業不僅侵人了人們的生活世界,更滲透到人的“私人空間”。“私人空間”本是人具有內在自由的空間,在這個空間里,人可以成為并仍然是‘他自己”。但是文化下業控制了大眾日常生活直至內心意識,一體化的公共輿論侵人了“私人空間”,剝奪了個人的內在自由,使人喪失了‘他自己”。“文化工業的每個運動都不可避免地把人們再現為社會需要塑造的那種樣子”,[5]成為與人的本性相背離的物化存在。
法蘭克福學派對資本主義文化的一種模式一文化工業進行了深刻的、否定性的分析和批判,其批判的主題是與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緊密相關的。與法蘭克福學派所關注、反映和批判的20世紀40.50年代相比,20世紀后半葉至今的社會狀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現時代,文化工業作為文化生產的一種手段,在全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都獲得了迅速的發展,即出現了文化工業全球化的現象。就資本主義世界而言,美國學者杰姆遜在《晚期資本主義的文化邏輯))一書中,著眼于“后工業社會”或“晚期資本主義”的文化狀況,指出當代資本的一大特點在于其勢力已擴張到精神領域、文化領域,資本主義文化已被徹底商品化、工業化;當代資本主義或晚期資本主義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為文化工業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礎,使得當代資本主義世界在原有的基礎上,形成了更為系統的文化工業體系;而在非資本主義世界,就我國而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人,文化/藝術的商品化、工業化也成了一種不可避免的趨勢,發展我國的文化工業,規范我國的文化市場勢在必行。總體而言,文化工業已成了一種全球性的文化現象。
文化工業的全球化是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相適應的,因為文化工業就意味著文化本身是一種經濟,一種產業,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文化工業全球化的實質就是經濟全球化。具體地說,文化工業的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的一些重要參量發展變化的結果:
關鍵詞:幸福學員工激勵員工滿意度人力資源
幸福學是一門新興的科學,其研究對象是人,研究內容主要是如何利用現有的資源增加人的主觀幸福感。幸福學的研究及其理論將為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打開一扇嶄新的視窗。
現代人力資源管理是一個人力資源的獲取、整合、保持、激勵、控制、調整與開發的過程,也就是求才、用才、育才、激勵、留才的過程。隨著人類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競爭力的關鍵構成從生產力、經營力轉為創新能力。人力資源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具有吸納、維持、激勵、挖潛、導向、協調等功能。幸福學的研究促使我們從一個嶄新的視角去思考現代人力資源管理問題,其相關理論為人力資源管理多元功能的高效發揮提供了全新的理念和方法。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可以給管理者帶來啟示。
幸福學理論在員工激勵中的應用
激勵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環節,傳統思維習慣采用獎金、加薪等激勵手段。從幸福學的觀點來看,這可能不是最好的。員工是否幸福,很大程度上和金錢的絕對值無關,企業管理者應當有意識采用給員工更好感覺的方式進行激勵。
當前對員工的激勵問題是一個常常讓企業領導層感到棘手的問題,但是它又關系到企業的發展壯大,有時甚至關系到企業的生存。因此,在物質資源一定的情況下,可以利用幸福學的成果取得更好的激勵效果。
獎勵員工時應該遵循的總原則是:獎勵員工要選擇使他幸福的方式,提高員工的幸福指數。具體方法是:
科學安排獎金的發放
實踐證明不定期給獎金反而會比漲工資更讓員工開心。假如你現在的年薪是10萬元人民幣,現在公司給你兩個選擇:第一種:保持你現在的工資水平,但每年不定期地給你幾次獎金,獎金總額為1萬元人民幣;第二種:把你的工資漲到11萬元人民幣。你怎么選?一般人都會選第二種,但其實不定期給獎金反而會比漲工資更讓員工開心。
心理學有一原理叫做“適應性”:人一開始可能會對某事物敏感,但時間一長,就適應了,也就是你對這東西敏感度降低了。比如剛進沖印照片的暗房時你可能會不習慣里面的紅顏色,但過了一段時間后你就不覺得什么了。每次給獎金,都給了員工一種刺激,特別是不定期地發獎金,帶來的幸福更頻繁而持久。
發獎金優于漲工資的另一個原因是,萬一公司財務情況不好,公司可調整余地大。而給獎金有兩個好處:給獎金時員工更開心,不給獎金時員工不至于那么痛苦。公司可以有回旋的余地。所以,管理者學習“幸福學”,既讓公司省錢,又使員工滿意。
確保工資的不公開
工資不但不能公開,而且不能讓員工互相打聽,并且要有制度制約這種行為。
為什么工資不能公開?首先,人往往都過于自信,總認為自己比別人好。比如很多人看自己的照片,總愛說自己“不上相”,這聽上去像是謙虛的話,但其實是過于自信的表現,他的潛臺詞就是:我比照片漂亮。同樣道理,在工資不公開的情況下,每個公司經理都會認為自己比別人干得好,往往高估自己相對于別人的工資。但是如果公司選擇公開工資,結果怎么樣?每個經理都覺得自己貢獻比別人大,但發現工資不是最高的,他會要求加工資。結果大家都去吵著加工資,最后雖然加了,但相對工資水平沒有變化,公司多花了錢,大家卻還是不開心。
合理調整獎懲的數額
一般的觀念認為:要人家做一件事,給物質刺激總比什么也不給強。但其實,很多時候,給物質刺激不如不給任何東西,特別是當物質刺激小的時候。
有這樣一個故事:一位老人住在鄉村怡然自得,但有群孩子打擾了他的平靜,他們向他扔石頭跟他搗蛋。老人很惱怒,但訓斥仍趕不走孩子們。怎么辦?老人想出了一個法子。孩子們一來,老人笑嘻嘻地說:我挺喜歡你們來這里幫我解悶,這樣吧,你們每次來,我給你們1元錢。孩子們很開心,天天來。過了幾天,老人對孩子們說:我拿不出那么多錢了,以后你們每次來,我給你們5毛錢。孩子們一聽,打這么老遠來才拿5毛錢,以后再也不來了。
心理學研究證明,人的行為往往是有內在動力來驅動的。孩子們來老人住地一開始是好玩,后來就是為了經濟報酬了。這時候,要激勵他人做事,除非給予和這件事相匹配的激勵,如果你要給的外在刺激不大,甚至會一點一點拿掉,那還不如不給。
在以色列一家幼兒園曾經發生這樣一件事:幼兒園老師希望家長們在下午三點之前把孩子領回家,但總有那么一部分家長姍姍來遲。老師們不開心,便向園長反映。園長想出的辦法是:給晚來的家長一點象征性的懲罰。因為園長怕懲罰太重,影響與家長的關系。所以確定下來的懲罰是:晚來一個小時,扣幾元錢。結果怎樣呢?晚來的家長卻增加了,因為多花幾元錢就能讓幼兒園幫忙多照看一個小時孩子,家長們覺得合算。幼兒園發現決策做錯了,連忙取消了這一懲罰,結果晚來的家長就更多了。“幼兒園免費為我照看孩子,何樂而不為呢?”家長們都這么想。因此,懲罰與獎勵一樣,都需要合理安排獎懲的數額,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及時盡快兌現獎勵
獎勵的有效性取決于兩點:獎勵多少,獎勵兌現的時間。也就是說獎勵越快越好。如果員工有所成績,你應該馬上小獎一下,不要把獎勵都拖到年底。時間的把握在獎勵中非常重要,而許多公司往往把它忽視了。
提供無選擇余地的獎勵
一般人認為,給獎勵,有選擇比沒有選擇好。然而不是所有情況下都如此。有時,有選擇反而使人患得患失。比如年終時,有一家公司給員工的獎勵是去夏威夷度假,員工很開心;另一家公司的獎勵是去巴黎,員工也開心;第三家公司是讓員工在夏威夷和巴黎里面選一。第三家公司有的員工去了夏威夷,有的員工去了巴黎,但選擇了夏威夷的人會想:我放棄了去巴黎的機會是否可惜?去了巴黎的人可能又會想去夏威夷,兩隊人都覺得自己缺了點什么,不那么開心了。
物質獎勵的策略
送人一條價值400元的羊絨圍巾和送一件價值500元的羊毛大衣,前者更讓人開心。你要關注的是這個禮物在它所屬的類別里面是不是昂貴。也就是說給員工發禮物,最好是發小范疇里的大的東西,不要給大范疇里的小東西。同理,有兩個冰淇淋,一杯是10盎司的杯子裝了8盎司的冰淇淋;另一個是5盎司的杯子裝了7盎司的冰淇淋。前者比后者量多,但是送禮的話,后者要比前者好,因為單獨評價時,人們往往認為小杯的冰淇淋更多。
總之,發給員工獎金最根本的目的其實并不是要給員工帶來多大實用的價值,而是要讓員工愉悅。
幸福學理論在提高員工滿意度中的應用
員工滿意度是指個體作為職業人的滿意程度,也就是個體對他所從事的工作的一般態度。
員工滿意度對企業經營管理意義重大。高的員工滿意度能夠有效用戶滿意度,于是能夠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價值。高的員工滿意度有利于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員工工作效率。高的員工滿意度有利于企業的穩定與團結,有利于提高員工的忠誠度,從而提高企業凝聚力。因此,提高員工滿意度應成為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的一個重要目標。
來自哈佛大學的一項研究發現,員工滿意度提高5%,會連帶提升11.9%的外部客戶滿意度,同時也可以使企業效益提升2.5%。可見,企業若能有效提高在職員工的幸福感,就能提高工作效率,增強競爭力。
但是,我國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中面臨的現實是:多數人工作沒樂趣。近日,有關部門以“快樂工作”為主題對12個城市職場人員進行調查發現,有41.64%的職員表示“不快樂的時候多”,還有20.64%的職員表示“很痛苦,想換工作”。不快樂、不滿意的占了被調查者的62.28%。如何改變此狀況?
幸福學理論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全新的理念。研究表明,在收入水平非常低的時候,收入與幸福之間的關聯度很緊密;但當財富積累達到一定程度后,它對幸福的影響就不如先前那樣大了,而決定幸福的其他因素相對來說就變得越來越重要起來。
歷史地看,人類長期處于物質匱乏的狀態,發展經濟能夠增加人的生存能力從而增加幸福。但是21世紀已經不同以往,饑餓生存的問題逐漸得到解決。財富積累到一定程度,再去增加它,對幸福的作用越來越少。
我們一起來分析這樣一個問題:新年快到了,老板要給員工發獎勵。年終獎怎么發效果最好,怎樣使大家最滿意?可以給員工獎金,比如1000元,也可帶員工吃一餐西餐,值800元。給哪種好呢?如果兩者比較,員工從經濟的角度考慮,絕大多數會選1000元獎金,因為1000元不僅可以獲得后一種享受,而且還有剩余。
但哪種選擇更能增加員工的幸福感呢?實際情況是去吃西餐。發1000元,員工只會高興一下,如果存到銀行里就會很快忘掉了,而一起聚餐的經歷滿足了員工平時的愿望,很長時間都會記得公司給他們的這一福利。
在一般人看來,在企業中,不管是老板或是員工都是為了賺錢,傳統的經濟理論也主要是教人們怎樣極大化財富、怎樣盡可能多地賺錢。其實人需要滿足的不只是錢的問題,而主要是怎樣滿足幸福感(wellbeing)。
這說明,錢多的并不一定帶來更大幸福。上述例子中,800元帶來的幸福感比1000元多。人們的選擇并不總是對的。如果讓他們來選,他們會選1000元,而實際上,對于800元的福利,員工會更感激。
【摘 要 題】理論視野
【關 鍵 詞】威廉斯/英國文化/生活方式/指意系統/文化唯物主義
【正 文】
在英國文化研究的發展史上,雷蒙德·威廉斯以一個被他實質性地拓寬了的“文化”定義而居開山之功。
這個定義起先是他在《文化與社會》(1958)所提出的“文化”即“全部的生活方式,包括物質的、知識的和精神的”(Williams, 1959:xvi);隨后則是他在《漫長的革命》(1961)中的進一步發揮:
文化是對一種特殊生活方式的描繪,這種生活方式表達某些意義和價值,但不只是經由藝術和學問,而且也通過體制和日常行為。依據這樣一個定義,文化分析就是對暗涵和顯現于一種特殊生活方式即一種特殊文化之意義和價值的澄清。(Williams, 1961:41)研讀兩處定義,將會發現“文化”概念是如何地被他拓寬的,進一步,這一拓寬對英國文化研究將意味著什么。
第一處定義最顯然一點是將物質生活方式納入“文化”范疇,“文化”從此就不再只是“知識的和精神的”,不再只是阿諾德所推崇的“所思所言之精華”,而成為一個更具包容性的概念,以至于生活的物質性存在亦可位列其間了。此處稍嫌晦澀但可能更為重要的是,或者說,拓寬定義以包括物質文化的必要性在于,威廉斯強調的是文化作為一種存在的整體性,雖然可分作“物質的、知識的和精神的”,但它們都統一于一個整體的生活方式。而為了正確和深入地理解一種文化,威廉斯要求,必須分析相互聯結著的各種要素,甚至還必須將所有這些要素置于其所由出的各種語境之中。這就是威廉斯在緊接著第二處定義所指出的“歷史批評”:這樣的文化分析將包括……歷史批評……在此批評中,知識的和想象性的作品是在與特定傳統和社會之聯系中被分析的;而且也將包括對于那些在遵從其他定義的人看來則根本不屬于“文化”的生活方式要素的分析:生產組織、家庭結構、表現或支配社會關系的體制結構、社會成員借以交往的典型形式。(Williams, 1961: 41—2)換言之這也就是威廉斯所力倡的“文化唯物主義”的基本涵義,是他之所以被稱為批評家的規定性立場。但在另一方面,我們知道,“歷史批評”即一種語境批評,即一種理解文本的方法論,那么當將此歷史、語境這些“文化”所由出而按照唯心主義觀點根本不算作“文化”的東西都歸于“文化”之麾下時,“文化”便取得了物質性的存在,方法論變成了社會本體論。這從而也就是說,“文化唯物主義”更意味著以“文化”的觀點對待社會物質現實。在威廉斯的關鍵詞中,“文化”即“社會”,反之亦然,“社會”即“文化”,而“社會”在他也就是“生活”。這是他擴大“文化”概念為“全部的生活方式”之必然的和邏輯的結論。
但是,需要注意,威廉斯并不把“文化”作為純粹的即“唯物主義”的生活,它還必須是那保證此生活得以進行下去的一個所謂“方式”(way)。例如在區分“工人階級文化”與“資產階級文化”時,他提醒,理解“全部的生活方式”,不能只是局限于“住房、衣著、休閑時尚”等“物證”層面。由這等表面現象觀之,工人階級正在與資產階級趨向一律,而應當著眼于他們之間“關于社會關系之實質的相互對立的觀念”,一個是社會主義,一個是個人主義。(Williams, 1959: 324ff)且不論這種區別是否正確,現在對我們極有助益的是,他在暗示,所謂“方式”就是“觀念”,就是我們接下要說的“意義”。生活本身不是“文化”,而唯有生活的“方式”即其“觀念”、其“意義”才能使生活升騰為“文化”,但它又必須落實為生活的形式,否則就回到了“文化唯心主義”。①
再說第二處定義。我們看,威廉斯先是將“文化”作為“一種特殊生活方式”,而后將此生活方式所以“特殊”之原因解釋為它能夠表達“某些意義和價值”,這于是也就意味著將“文化”定義為一種指意實踐。生活的“方式”本身即是“意義”,前文有論,那么在此處“特殊”如果不是冗詞,則定是對“文化”作為“意義”這一題中之意的再確認和迫切化。對威廉斯來說,這也極可能就是他的一個思想無意識,于無意識重復中表露出一個根深蒂固的觀點。
當代著名英國文化研究學者約翰·斯道雷在描述這一定義的特點及其對英國文化發展史的貢獻時指出:威廉斯的定義將文化與意義聯系起來。……通常以為這里著重的是“一種特殊生活方式”。而依我所見,這一視文化為意義網絡(也就是說,文化即指意系統)的觀念對文化研究做出了一個更加重要的貢獻。再者,文化作為一種指意系統是不能約簡為“一種特殊生活方式”的;相反,它是改造和維系一種特殊生活方式的基礎。(Storey: 33—4)②這固然不錯,將“文化”作為“指意系統”的思想確乎開啟了“文化研究”的意識形態批判方向。但有所不察的是,他將這一點與“拓寬文化定義”并列為威廉斯對文化研究的兩大貢獻。對此我們必須糾正,它們并非同一級別上的事業:視“文化”為“指意實踐”首先是作為威廉斯為拓寬“文化”定義而訴諸的一個理論策略。斯道雷當然知道:視文化為一指意系統對拓寬所謂文化之運用范圍具有不可避免的效果。由此文化作為指意系統就是加強了對利維斯主義“文化”涵括方式(cultural inclusiveness)的挑戰。當威廉斯說“文化是普通的”之時,他是在引人注意這樣一個事實,即創造意義不是少數人的特權活動,而是我們所有人都介入其中的事情。(Storey:34)
就此我們還可以繼續說,既然所有人不分男女、貴賤、貧富、階級等等都在創造意義,那么這所有的意義創造活動便都應以“文化”稱之。原因是,按其定義言之,文化即指意實踐。以此定義“文化”,將是把為阿諾德或利維斯排斥在“文化”門外的普通人的生活方式及其文化呈現盡行請入從前被少數人所專有的“文化”殿堂。這就是對原有“文化”概念的充實、豐富、擴展或更新。利維斯主義者或可將指意實踐定出優劣高下:誠然如高爾基所言,按其本性說來,人人都是藝術家,但并非所有人都能創造出為他人所欣賞的、具有同等藝術水準的作品;擴大而言,同樣是在指意中創造文化,但并非所有的指意實踐都能“止于至善”即臻乎所謂“文化的”佳境。威廉斯顯然不會在純粹藝術的論域中與利維斯主義爭辯,盡管他本人就是藝術家、戲劇教授,他更多考慮的是文化的社會學和政治學的問題,就此而言,將少數人的“文化”凌駕于多數人的“文明”之上的做法違逆了民主、平等這些在當代社會已深入人心的基本價值取向。而且一個不容忽視的趨勢是,精英的藝術在商業社會正在被不斷社會化、大眾化,不再滿足于孤芳自賞,精英藝術轉而尋求社會的成功。大眾的指意實踐或者說大眾的聲音正發揮著愈加重要的文化作用。這反映在理論上就是要求將他們的活動同樣接納為“文化”。
斯道雷看到了在威廉斯定義中以指意實踐對“文化”概念的拓展,雖然他只是視此拓展為作為指意實踐的文化的一個“不可避免的效果”,即一個未被意識的或客觀上的效果。而實際情況則是,威廉斯于其主觀上有此明晰的和強烈的意圖以及精心的籌劃。恰恰是由于斯道雷基本上了解這一點,我們才抱怨他未能將指意實踐與拓寬“文化”定義兩項活動區別開來。按照他的分類,威廉斯對英國文化研究的貢獻將不能得到綱領性的說明,而且更嚴重的是還將模糊其另外一些同樣重大的對于后來文化研究發展的指示或啟迪。
或許應再次申明兩處定義的關聯,即第一處的生活的“方式”就是第二處的生活的“意義和價值”。據此,“文化作為一種指意系統”就不是如斯道雷所說的“不能約簡為”而是恰恰就等于“一種特殊生活方式”。責任并不全是在作為研究者的斯道雷一邊,而且也在作為研究對象的威廉斯身上,是他將文學寫作的含蓄、隨意帶進了本應清晰、一貫的理論文本。但若是聯系地閱讀的話,更兼著謹慎和細心,威廉斯之“文化”論述的委曲小變還是有跡可循的。③
在以上的辨析中,我們事實上已經勾畫出了威廉斯對于英國文化研究的主要貢獻:在第一層次上就是對“文化”定義的拓展;在第二層次上,他是以“文化唯物主義”與“指意實踐”即“文化”而實現了這一拓展的;然后在第三個層次上,作為拓展策略的“文化唯物主義”與“指意實踐”即“文化”又獨立出來作為基本的理論命題,從而扭轉和重新規定了英國文化研究的發展方向。經威廉斯對“文化”的再定義,文化研究就不再只是“研究文化”,而成為“文化地研究”或“文化的研究”(Cultural Studies)。其中“文化”一詞限定了“研究”的性質,具體地說就是,研究文化應當遵循“文化唯物主義”與“指意實踐”即“文化”的理論路線,而這樣一個方法論的轉換則勢必帶來研究對象的變化或者視域的擴大。通俗文化和婆娑于通俗文化的“霸權”問題或意識形態較量之進入堂堂的“研究文化”、之自立門派為“文化研究”,至少在理論上,已經不再有合法性疑慮了。應當如此紀念,是威廉斯為英國文化研究伸張了新的正義。
但是對于全面的威廉斯來說,這樣的閱讀肯定是片面的。例如有中國學者就警告,“僅僅從文化研究的角度來認識威廉斯是不夠的”,而實際上即同時要求一個“文學研究的角度”。(陸建德:9)這確乎也點出了威廉斯于“文化”定義上的復雜之處。威廉斯并非一個義無反顧的或完全徹底的文化研究主義者,在他身上還保留著揮之不去的“文學研究”情懷,這表現在他許多次對“文化”的界定上。例如,盡管在其《文化與社會》中他看到了“文化”語義由表示“心靈的狀態或習慣”、“知識和道德活動之本體”向著表示“一種全部的生活方式”的轉移大勢;(Williams,1959:xviii)盡管在其《漫長的革命》中他看見了“將借助于識文斷字和其他高級交流之技巧的活躍的求知過程擴展到所有人民而不是只限于其中某些部分之要求”,他視此為“文化革命”;(Williams,1961:xi)又盡管于《關鍵詞》一書他發現“有趣的是,culture……的社會與人類學的意涵,穩定、持續地擴大”, (威廉斯:109)但是,他從未否定過其他“文化”定義的存在價值和其現實依據。單個看來這些定義中的任何一個“即使不夠全面,至少也是合情合理的”;更關鍵的是,威廉斯的真正意圖是,唯將各種“文化”定義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理解我們的生活及其整體性。這就是說,“唯有它們之間的關系才是我們應當注意的”,而任何定義如果“排除了對于其他定義的指涉將是不確當的”。(Williams, 1961:42—3)如前所謂,威廉斯重視的是“整體的”生活,因而理解它就需要整體的即相互關聯的“文化”方式。
這種于對象及方法上均所要求的“整體性”固然一方面顯示了威廉斯與利維斯主義的藕斷絲連,但話又必須說回來,也正是這一“整體性”為日常生活方式、為社會體制、為通俗文化、為其他各種經驗形式,進一步,為“文化研究”,開辟了道路。而且還是這一“整體性”,具體于“文學研究”與“文化研究”之關系,使得“文學研究”不再是單純的“文學性”研究,也不簡單地就是與一定社會語境相關聯的文學性研究,其中仍然是阿多諾所張揚的在其與社會之對抗中的藝術的“自主性”或“審美現代性”,而是純粹的“文學”和文學性研究向著“泛文化”和“文化研究”的轉變。如此看來,只是警告“僅僅從文化研究的角度來認識威廉斯是不夠的”也是不夠的,應該清楚地看到它們之間的關聯,尤其是在此關聯中“文學研究的角度”如何被“文化研究的角度”所重新構型,因為威廉斯于各種“文化”定義或“文化”觀念的關聯中屬意的是由此而來的由精英向大眾之文化權力的轉移的所謂“文化革命”。如是而言,威廉斯“文化研究”的“文學研究”之真義就不是要廢棄“文學遺產”,如所憂慮的,而是在“社會”中的“文學研究”。這是往后說,而于現在或向著將來說,則是“文學研究”之被一個日益增長的新的“文化”現實所“革命”。這場“革命”在辯證的威廉斯看來自然是“揚棄”性的,既有所革新,又在此革新中有所存續。
注釋:
① Nick Steven指出:“在威廉斯早期著作中,存在有一個我將稱之為‘文化唯心主義’的范型”,它“假定一種精英的文學性文化跨越了復雜的社會歷史關系而對所有生活形式都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和魅力”。(Steven:24,4)我認為,“文化唯心主義”就是認定在文化整體中觀念之對生活的優先。
② 譯文參見約翰·斯道雷《文化研究中的文化與權力》,周敏譯,載《學術月刊》2005年第9期。
③ 就威廉斯第一處定義的生活的“方式”是否即其第二處定義的生活的“意義和價值”或者“指意系統”,筆者致信英國托尼·貝內特(Tony Bennett)教授,他在2006年6月5日的電子來信中答復如下:“關于威廉斯,我認為,你的觀點是正確的,因為威廉斯并不主張僅僅生活本身便可稱作文化。其‘生活方式’一語,在他絕對是指生活實踐之間的一整套聯系,而這也就是一個意義的整體。但是我并不認為‘指意系統’是一個最能描述他所關心的問題的措辭。”貝內特回答了問題,但也提出了新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Steven, Nick. Culture. Ideology and Socialism. Aldershot: Avebury, 1995.
[2] Storey, John.“Culture and Power in Cutural Studies.”載河南省高等學校人文社科重點學科開放研究中心等編《2005年中國—歐美文學理論國際論壇論文選編》。開封,2005。(未正式出版)
[3] Williams, Raymond. Culture and Society, 1780—1950. London: Chatto & Windus, 1959.
[4] —.The Long Revolution. London: Chatto & Windus. 1961.
[5] 雷蒙·威廉斯:《關鍵詞——文化與社會的詞匯》,劉建基譯。北京:三聯書店,2005。
[摘要]我國加入WT0后,公司治理結構對我國企業而言變得越來越重要。內部會計控制作為重要的內部控制措施,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具體政策和結構。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的環境。公司治理結構有利于內部會計控制系統的健全,內部會計控制系統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根據公司治理結構的需要建立企業的內部會計控制系統必將促進企業的發展。
[關鍵詞]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會計控制
1999年,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新目標、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其核心是要求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各負其責,形成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實現公司的科學管理。從我國企業改革進程中明顯可以看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走公司治理之路。而建立內部會計控制是優化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一系列文件的相繼和施行,標志著我國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化、法制化的開始,也標志著我國公司治理措施的進一步完善。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會計控制
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構,是現代公司制的核心。現代企業制度區別于傳統企業的根本點在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在這種分離的基礎上,經營者有可能利用私人信息的優勢謀取個人利益,由于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信息的不對稱,導致各相關利益主體的地位及其所擁有的信息量的不同,最終決定了契約各方的不對等,這種不對等使公司的治理結構研究提上了議事日程。公司治理結構涉及各相關利益方,各相關利益方之間存在著不完備和不對等的契約。作為所有者的股東,保留了諸如選擇董事和審計師、兼并和發行新股等剩余控制權,除此之外,將契約控制權的絕對部分授予了董事會;董事會保留了雇傭和解雇首席執行官、重大投資等戰略性的控制權,將管理權授予了公司的經營者;經營者的經營產生了委托一問題。公司治理要解決的就是在這種多邊契約存在的情況下,以效率和公平為基礎,對各相關利益方的責、權、利進行相互制衡的一種制度安排與設計。
內部會計控制是企業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單位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而制定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近幾年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企業開始實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造,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也不斷完善,相應的法規也不斷出臺,內部會計控制的目標擴展為三項基本目標,即:規范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并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企業內部會計控制依賴于企業現有的社會政治、經濟、法律、教育、文化等因素,而公司治理結構正是這些宏觀因素作用的結果,構成了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的基礎和依據。
二、公司治理結構下建立和健全內部會計控制的必要性
首先,健全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有利于中小股東的利益,能夠解決股權高度集中和所有者缺位問題。由于歷史的因素和所有制結構的影響,我國股權結構高度集中,國有股、法人股占總股本比例高達65%以上,出現“一股獨大”、“一股獨尊”的局面,目前,國有股減持方案已經暫停,使得這一局面在短期內無法得到解決,按照公司治理結構要求,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在一些重大事項上擁有控制權。實際上,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常常被大股東控制和操縱,眾多的中小股東很難通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參與對企業的控制,這樣目前的公司治理結構就出現“形備而實不至”的現象,由于我國企業所有者缺位現象嚴重,內部人控制問題突出,經營者可以憑借國有股和法人股的優勢,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決策。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可以規范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這樣眾多的中小股東可以信賴企業的會計信息,他們可以通過買賣股票,淘汰惡意侵害他們利益的公司,實施對公司的間接控制。
其次,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有利于所有者和經營者權力的制衡。現代企業制度的本質特征是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并形成特定的委托關系,這樣在實踐中出現了所謂“所有者會計”和“經營者會計”情況。對于企業所有者來說,他們期望獲得真實的會計信息,并據此客觀評價企業的經營成果、正確估計其財務狀況以進行未來投資決策:他們還希望能夠控制會計政策使其向維護所有者利益方面傾斜,而對于經營者來說,則可能因其不會過多地關心企業長遠發展而采取與所有者相反的會計政策,因為在多數情況下他們會更看重短期經營效益給自己帶來的利益,這種短期利益驅動體現在會計上則為張揚或夸大受托經營成果,掩蓋決策失誤和經營損失,侵占或者損害所有者利益,企業經營者成了現實的會計控制主體,直接控制著會計信息的生成和利用,而所有者對經營者的控制則主要是通過由經營者所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來實現的。健全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使真實、公允的信息的產生成為可能,有利于雙方權力與信息的制衡。
第三,健全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有利于董事會有效行使控制權。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下,董事會接受股東大會委托行使對公司的控制權和決策權。例如,董事會有權選聘和激勵主要經理人員:對全體股東負責和向股東報告公司的經營狀況,確保公司的管理行為符合國家法規:進行戰略決策:制定政策和制度;履行監督職責等。董事會對股東的誠信,主要表現在向股東們報告具有可靠性和相關性的會計信息。所以必須首先建立標準、高效的內部會計控制系統,建立相應的信息質量監督保障體系。這是董事會行使控制權的保證。董事會要維護股東權益,實現公司經營業績最大化。這一目標的實現,有賴于重大問題決策的正確性和對經理人員行為的制約。所以,在制定內部會計控制政策和程序時,應該考慮到董事會行使控制權的效果。第四,健全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有利于保障債權人、職工、客戶和供應商等利益關系方的利益。債權人、政府、職工、客戶、供應商等利益相關方在不同程度上都參與了公司治理。這些利害相關者在參與公司治理過程中都不能離開會計系統的信息支持。各利益相關方可以核實財務成果,對不良后果采取措施。例如,債權人通過限制性貸款協議,對借款企業實施監控權力,這種權力的行使依賴于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當企業違背貸款協議,或經營不善時,債權人就會采取干預措施。可見,各利益關系方在參與公司治理時必須依靠健全的內部會計控制。
三、公司治理結構下內部會計控制的構建
(一)內部會計控制構建的依據
內部會計控制的構建,應該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內部會計控制理論體系以及企業的實際情況。具體的法律依據
為《會計法》、《審計法》、《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企業財務通則》以及財政部的四個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等文件,這些法律、法規大多是最近出臺或者修改過的,充分體現了我國企業公司治理的要求。
由于企業實際情況不同,因此,在構建企業的內部會計控制系統時,除了依據統一的法律、法規以外,每個企業還應該根據各自的業務流程、組織機構特點、控制目標以及控制功能的充分發揮建立起適合本企業的內部會計控制。
(二)內部會計控制系統設計、執行與監督機構
內部會計控制系統的設計、執行與監督機構的安排和運行效果非常重要,它直接決定了內部會計控制的成效。
由于公司治理結構的層次性,現代企業應建立相互制衡、多層次的內部會計控制體制,這樣才能使各項控制措施有制度化、程序化的保證。多層次的現代企業內部會計控制是通過明確各方關系人的權利和責任實現的,使得每個群體或個人的行為都處在他人的監督和控制之下,避免出現內部會計控制的“真空地帶”,而使控制流于形式。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系統的設計工作應該由具有豐富的會計和管理經驗、對企業情況非常熟悉并且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人或者機構來承擔,并廣泛征求各機構意見。
——般說來,在內部會計控制的設計與執行方面,會計機構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經常擔當企業內部會計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設計任務。因此,會計機構在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系統中的地位舉足輕重。會計機構的獨立性是影響內部會計控制系統職能發揮的重要因素,是企業進行公司治理時應該注意解決的問題。
為了確保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被有效執行,企業應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控制自我評估系統,加強對本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的監督和評估,及時發現內部控制中的漏洞和隱患,修正或改進控制政策,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以期更好地完成內部控制目標。
(三)內部會計控制報告
內部會計控制報告是反映企業一定時期內內部會計控制政策、方針、內容、方法和效果的書面文件。內部會計控制報告是內部控制管理的趨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1979年擬定并了強制公司對其內部會計控制提出報告的報告書——《管理階層對內部會計控制的報告書》。英國和我國臺灣地區也對此有類似的要求。內部會計控制報告有利于企業及證券市場的有效運作。
一、明確商事登記的直接性功能
1.在法國,商事登記制度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諸如公示功能、信息披露功能、監督功能。根據法國商法的規定,依法登記之事項能夠對抗第三人。法國以民商事通告官方公報、復印件、摘錄或認證書等方式為平臺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讓商人和公司披露自己的信息、情報,任何人均可從以上方式了解商人或公司的情況。此外,無論是商事法院的書記官還是商事法院受托法官均依法享有對商事登記進行監督的權利,但卻不享有從商活動的許可權。②2.日本設立商事登記制度之初,公司的設立數量迅速增加,交易手段日益復雜,公司組織制度弊端初現,直接威脅到交易的安全。因此,保護交易安全成為日本導入商事登記制度的重要立法目的。③3.在美國,任何主體都具有天賦的經營權利,因此只需進行營業資格登記,領取營業許可證。登記行為在美國是可自由選擇的,其目的是為了便于稅收的管理。
普遍認為,商事登記的目的是使應當登記的事項登記在主管機關,并將其營業狀態予以公示。綜合各學者的分析,其目的具體可列舉為:(1)對從事商業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開業、經營實行國家監督;(2)便于國家取得統計核算資料,以便實現經濟宏觀調控;(3)便于征稅;(4)向其他企業界人士和社會公眾提供有關商人的重要法律和經濟事實;(5)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功能主義分析法學派的學者認為法律制度功能可分為直接性制度功能(客觀功能)與衍生性制度功能(主觀功能)。直接性制度功能才是判斷一制度法律性質的標準。
由于當前我國學者對商事登記制度功能的解讀未能明確對法律功能的位次區分,也較少關注商事登記制度本身的相對獨立性,所以常常過分強調其衍生性功能而忽視了其直接性制度功能。筆者贊同趙萬一教授的觀點,認為商事主體、社會公眾、管理機關等微觀主體對商事登記制度的個體化需要盡管主觀目的與價值各異,但在客觀上都可以歸結為對商主體相關信息的公示性需求,因此,商事登記制度的直接性功能應當是對引起登記發生之前法律事實的記錄和公告。基于商事自由而產生的加強對商事主體的保護之立法目的,基于交易安全而產生的加強對商事活動的管理之立法目的都應當理解為商事登記制度的衍生性功能。無論各國、各地區商事登記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最根本的始終是信息的公開。只有信息公開了,國家才能進行監督、管理,其他商主體才能與之交易,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護。因此,“保護社會公眾”、“加強國家監督管理”等衍生性制度功能不能等同“公開商人重大信息”這一直接性制度功能。④明確區分商事登記的制度功能才能在現行的商事登記改革中理清思路,弱化公權主義色彩,完成從核準制到準則制的轉變,實現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的分離,避免繁瑣、累贅的審批程序和登記事項,順利完成全國性的商事登記改革。
二、強制登記與選擇登記的區分對待
在法國,商事登記是商法人獲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條件;未經登記及宣告,商法人不能成立。但是,對于商個人和商合伙而言,即便他們僅僅是手工業者,也應當進行商事登記,但此種商事登記僅具有宣告性,是其商人身份的法律認可⑤。
在日本,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外國公司等都屬于強制登記的商事主體。⑥此外,《日本商法典》第8條規定:本法關于商業登記、商號及商業賬簿的規定,不適用于小商人。⑦
《韓國商法典》第9條規定:本法中有關經理、商號、商業賬簿即商業登記的規定,不適用于小商人。⑧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4條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合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⑨我國香港地區《商業登記條例》第16條規定,商事登記制度并不適用于任何屬公共性質之慈善、宗教或教育機構;農業、牲畜、家禽、蜜蜂或魚類之繁殖或飼養;捕魚業;其他商業。⑩英美國家在此問題上采取的政策更為寬松,英國只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的是注冊自愿原則;在美國,從事任何營利性的商業活動本是每個公民天賦的權利,因此無須登記即可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從中獲益。
綜上,在大陸法系國家,大多數國家的相關立法都規定商法人是屬于強制登記的商事主體,而對非法人的商事主體則采取區分對待。這種區分不但合理,而且符合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首先,我國目前非法人的商事主體,如個體工商戶、小商販等數量多、范圍廣,與城管間的矛盾也日益尖銳,并且現存登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記制度條件嚴苛、成本高、時間長,讓絕大多數的小商人都游離在國家的有效管理外;其次,對生活在社會底層的小商人而言,他們的經營活動一般都是臨時性、無固定性的,其目的僅在于滿足生存的需要,強制登記不但嚴重影響他們的就業及生計,而且可能導致更嚴重的社會貧富分化;最后,登記與秩序并不必然相依存,豁免登記并不一定會導致市場管理秩序的紊亂。此次商事登記改革中,深圳及珠海橫琴新區均率先對以自然人名義從事個體經營者實行豁免登記制度,并通 過稅務登記對其進行監督,自201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珠海全市新登記個體工商戶18380戶,同比增長44.36%,大大激發了市場主體的活力。基于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對豁免登記的主體可采取更為變通的做法,即選擇性登記,由商事主體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自由選擇是否進行登記。這不但有利于降低營業初期的成本,還能在規模較大時適時保護自己的商號、商譽。
三、簡化商事登記的程序及事項
法國的公司法人登記事項主要有:(1)對公司重要事務進行管理的人的情況;(2)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股東姓名;(3)公司的住所(4)公司采取的法定形式(5)公司資本總額以及公司的標的等。
日本商號登記應記載下列事項:(1)商號;(2)營業的種類;(3)營業所;(4)商號使用者的姓名及住所。此外,股份公司還應當把資產負債表和利潤損益表向登記機關提交登記,并必須把經過定期股東大會決議的資產負債表或其主要內容進行公告(商法283條3項)。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德國股份有限公司法》規定:開始經營的基本商事業務、商號、企業地址、分支機構的開設、所有人員、特別商事權的授予和撤銷,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建等事項,必須在商事登記簿中進行登記。
我國臺灣地區的“商業登記法”第8條規定:商業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姓名、住所和居所、身份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份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及數額……
在商事登記的事項上,商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或經營場所、資本額、經營范圍等都是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要求登記的事項。我國商事登記要求載明的事項也與此大體相同,只是在細節上有所不同。如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需提供相應的產權或租賃證明;商事主體需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等。另外,我國對實繳資本的要求較其他國家及地區嚴格。我國現行商事登記機關要求商事主體在設立登記時須實際繳納其所認繳或者認購的資本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和提交驗資證明。此種做法不但有違商事登記的宗旨,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也不符合商事登記直接性功能的要求。如前所述,商事登記制度的直接性功能應當是對引起登記發生之前法律事實的記錄和公告,而商事主體是否實際繳納注冊資本屬于主體責任的履行,并不屬于登記機關的監管范圍。對商事主體因沒有履行出資責任而產生的后果應當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此外,關于申請登記時需提交的法律文件及證明材料可以借鑒德國公證制度的成功經驗。為了保證公證職業的高質和高效,德國在公證人數量、人員、資格方面均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和限制。此外,德國也有專門的《公證人法》對公證活動作出詳細的規定,其中,該法要求公證人在其整個任職期間都必須參加職務責任賠償保險。一旦給當事人造成損害,先由保險公司支付賠償費,不足部分由公證人本人支付,直至破產,并永遠不得再擔任公證人。與公證人利益直接掛鉤的公證制度既保護了公民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又保證了公證人的信譽,維護了公證行業的公信力。〖HT6.SS〗〖JX-*9〗〖KG-*5/7〗〖HT3.SS〗15將法律文件及證明材料的審查工作從登記機關的原職能中拆開,不但有利于提高商事登記的審批效率,而且也更能保證登記材料的真實性。
四、實現商事登記信息共享
普遍認為,商事登記制度主要有三種模式,一種是以德國、法國為代表的司法模式,一種是以英國、美國為代表的行政模式,另一種則是以荷蘭、瑞士為代表的商會模式。其中,荷蘭將商事登記事項歸屬于作為非政府組織的商會管轄,未經商事登記的公司、合伙或個體從業者仍然具有相應的商事主體資格,但不得以未登記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中國的民間自治組織發展仍不成熟,并且,商事登記的法律性質仍未明確,公權色彩依舊濃重,盲目參考荷蘭的商會模式顯然與當前的國情不相符。但隨著中國社會管理方式、理念的創新,民間組織將會發揮無限的活力,因此,中國商事登記機關可以考慮與商會組織(如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以下簡稱“工商聯”)共享商事登記信息,將其中的社會查詢功能逐步讓渡給商會組織,拓寬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商事登記信息查詢平臺,這樣不但可以減輕商事登記機關的負擔,為社會提供方便,同時也有助于服務型商事登記機制以及市場信用體系在整個商業社會得到全面地實現。〖HT6.SS〗〖JX-*9〗〖KG-*5/7〗〖HT3.SS〗16在這方面,王蘭所著的《管制罅隙下的自治——商事登記制度發展與模式反思》,為在我國發展民間登記體系的可能性提供了重要的借鑒意義。
五、實現商事登記電子信息化
隨著計算機網絡的廣泛運用,電子信息化給人們帶來的便利和快捷日益明顯。面對電子信息化的沖擊,傳統的商事登記形式已無法滿足日新月異的社會需求。目前,世界范圍內絕大多數的發達國家和地區均已采用先進的電子登記方式,進入了商事登記的信息化時代。澳大利亞和新西蘭80%左右的商事主體都實行了網上注冊和年檢。申請和發照都有電子文本,公告可以在網上,公眾可以免費在網上查詢公司信息,并且公司注冊證都可以在網絡上下載。新西蘭公司注冊機關隨后還會寄去一份有注冊官簽名的正式文本,澳大利亞網上下載的公司注冊證則可以作為正式文本使用。由于注冊內容及程序簡單,因此澳大利亞即便只有幾十個注冊審查官,卻也能高效地處理全國120萬個公司的審批申請。〖HT6.SS〗〖JX-*9〗〖KG-*5/7〗〖HT3.SS〗17此外,韓國、德國、我國澳門地區的商法典中也都有商事登記電子信息化的相關規定。2013年9月,廣州新版營業執照上采用二維碼等技術,普通市民通過掃描二維碼就可以直接進入廣州市商事登記信息公示平臺,查閱企業當前最新的具體信息,平臺還采用多渠道分享、訂閱等多種方式,最大化將信息公示于社會公眾。此舉在全國尚屬首創,也為其他城市的商事登記改革提供了可行的思路。
注釋:
①苗延波.商法通則立法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158.
關鍵詞:保賠保險保賠協會立法完善
一、我國保賠保險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保賠保險是保障與賠償保險的簡稱,主要承保船東在營運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因此引起的費用和船東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主要包括船舶侵權責任如污染責任、碰撞責任等,合同責任如貨物責任、拖帶責任、對海上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等。其中,海上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已成為其最重要的承保對象之一。
我國現行立法中對于保賠保險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以下簡稱中船保)作為經中國政府批準的船東互相保險的組織,是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國家民政部注冊登記為全國性社會團體并由此依法享有社團法人資格的,但是依據現行法它卻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因為我國《保險法》作為一部商業保險法,僅僅承認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保險組織形式,而保險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險組織也只有農村保險合作社被獲得承認,因此依據現行法中船保尚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
由此可見,盡管在理論上保賠保險屬于海上責任保險,但是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它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相關規定。因為一方面,《保險法》明確規定只適用于商業保險行為,但保賠保險并非商業保險行為;另一方面,海上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類型,理論上屬于商業保險范疇,因此《海商法》關于海上保險的規定同樣無法適用于保賠保險。所以,盡管保賠保險在理論上被當作保險尤其是海上保險的一種類型,但是它卻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而只能被當作是一項合同從而適用關于合同的法律規范。
由于保賠保險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的相關規定,因此保賠保險只能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關于合同的一般規定。但是,保賠保險作為海上責任保險合同,與一般意義上的合同有著許多重要的區別,因此單純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的規定不僅可能無法解決問題,也可能不夠妥當、合理。因此,現行法關于保賠保險的立法存在漏洞,有予以補充和完善的必要。
二、我國保賠保險法律制度的理論完善
對于保賠保險的立法漏洞可以通過法學理論和法律解釋的方法來解決。法學上關于漏洞補充的方法有很多,如習慣、法理或判例等。[1]由于我國并不承認判例的效力,因此我們只從習慣和法理兩方面探討這一問題。
首先,依習慣,保賠保險是作為海上保險尤其是海上責任保險來處理的,這無論是在我國保賠保險的實踐中還是在國際保賠保險實踐中都是如此,因此保賠保險應當適用海上保險的一般規定。
其次,由于現行法關于保賠保險的立法漏洞為一公開的漏洞,因此依法理進行漏洞補充時應主要采用類推適用的方法進行。依據“相類似案件應為相同之處理”基本原理,對于保賠保險應適用與其最為類似的事物的規范,由于在現行法律體系中與保賠保險最相似的類型是海上商業責任險,因此保賠保險可以類推適用上述關于海上商業責任險的規定。
不過,由于保賠保險所具有的特殊性及其會員封閉性,類推適用關于海上商業責任險的規定可能并不完全符合保賠保險的本質要求。例如,保賠保險中關于會費的約定與商業責任險的保險費的確定不同,因而關于海上商業責任險保險費的規定不能適用于保賠保險。另外,保賠保險當事人還可以依約定來排除相關法律的適用。因此,在不違反強行性規定的情況下,保賠保險首先應依據保賠保險合同的約定來處理,接著是《合同法》、《民法通則》等關于合同的一般規定;如果不能解決的,則應類推海上商業責任險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的相關規定。
三、我國保賠保險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通過理論的方式并不能徹底解決保賠保險的立法漏洞,因此必須通過立法完善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保賠保險的立法完善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關于保賠協會的立法,另一個則是關于保賠保險合同的立法。保賠協會的目的在于提供保賠保險保障,保賠保險是由保賠協會而不是其他的保險人來承保的,因此二者是相輔相成、合二為一的,必須將兩者聯系起來進行探討。
從理論上來說,通過立法來解決上述問題可以有許多選擇。有學者認為,目前至少有四種方法:一是借鑒英國立法例,修改《公司法》、將中船保這類擔保/保證有限公司規定于《公司法》中;二是借我國《海商法》修改之機,增補海上保險合同的種類,明確保賠保險合同的內容;三是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單獨立法,另行規定中船保這類相互保險組織;四是將中船保界定為互益型經濟團體,以區別于普通的社團,賦予其獨立的公司法人地位。[2]上述觀點中,第一種和第四種方法在目前是行不通的,因為我國與英國對于公司的定義和要求并不一致。在英國,通常認為法人與有限責任是公司最本質的屬性,公司一般是指負有限責任的法人,因而英美法所指的公司不僅包括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還包括非盈利性的公司,保賠協會登記的保證有限公司即屬于此類。[3]但是,依據大陸法的理論,公司必須以營利為目的,相互保險公司并不構成真正意義上的公司。[4]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此雖然并沒有直接規定,但是從《公司法》第5條的規定中完全可以看出其對公司應具有營利性目的的肯定。[5]因此,除非是對現行公司法體制甚至是整個法律制度做根本改變,否則我國《公司法》是不會規范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的。這樣,中船保作為非營利性團體,就不可能取得我國公司法人的地位和資格。因此說,第一種和第四種方法在我國根本行不通。
相對來說,第二種和第三種方法在理論上是比較切實可行的,而且兩種方法結合起來效果會更好:
1.保賠協會的立法完善
按照《保險法》第156條的規定,采取單獨立法方式來賦予中船保以保險組織地位和資格是目前較為妥善的方法。
首先,通過國務院行政立法的方式來賦予中船保以保險組織的地位和資格較為可行。一方面,法律的制定程序比較復雜,另一方面現行法關于保險合作社的規定即是由國務院采用行政法規的方式訂立的,因此以行政法規的方式來賦予中船保以保險組織的地位和資格更加可行。
其次,應該賦予中船保以相互保險的組織形式,而不是保險合作社的組織形式。雖然學者們對于相互保險與合作保險之間有無區別的態度并不一致,但從國際慣例來看,保賠協會通常采用相互保險這一組織形式。采取相互保險的組織形式既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和經驗,也便于對外的交流與合作,增強我國保賠協會的國際競爭力。
2.保賠保險合同的立法完善
通過單獨立法的方式可以賦予保賠協會以保險從業的資格和能力,但這并不足以解決保賠保險的立法規范問題,因此還必須通過對《海商法》的修訂,在“海上保險合同”一章中加入有關保賠保險的內容。有人認為應該在《海商法》第12章“海上保險合同”中加入“第7節:保障與賠償責任保險”,規定保賠保險合同的定義,保賠協會的法律地位、入會、合同的主要內容,會費的支付,第三人直接訴訟以及協會內部關系協調等內容。[6]筆者以為上述做法是可行的,但是規定如此之多的內容則值得商榷。因為保賠保險除了是一種保險合同外,它還是一種會員合同,保賠協會所具有的會員封閉性決定了它的排他適用性。因此,法律應該給保賠保險以更多的自由,就像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85條所做的一樣。過多的條文和規定限制只會與保賠保險和保賠協會的性質相抵觸,從而限制保賠保險的正常發展。因此對保賠保險的立法必須既考慮到對其進行規范和約束的必要,又要考慮到它的特性和發展要求。
基于上述考慮,采用英國的做法仍是目前較為合理的選擇,不過這并不意味著照搬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的規定。一方面,以現在的眼光來看,該條規定有些過于原則性和簡單,難以適應新的形勢的需要;另一方面,該條關于相互保險的定義也有些過時,因為盡管在實質上仍然是一種相互保險的經營模式,但保賠協會已經取得了獨立的法人資格,保險是由保賠協會提供的,會員的保險索賠等事項是向協會提出而不是向會員提出的。
因此,我國保賠保險的立法應該在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規定的基礎之上做進一步的完善。首先,應該對保賠保險的定義做一科學合理的描述,以確定保賠保險的范圍及其法律適用。其次,鑒于保賠協會的會員封閉性,對于有關會員的入會、保賠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對會費的支付方式等內容則法律不予規定,而是由當事人自己解決,除了強行性法律規定外,可以排除相關法律的適用;但是為了解決其間可能存在的糾紛,還應該賦予協會和成員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內部糾紛的權利。最后,在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方面,例如通過先付條款、仲裁條款等禁止第三人的直接訴訟時,法律應規定上述條款不得對抗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直接請求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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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的轉讓包括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在股東權內部轉讓上,應采取絕對自由模式;在股東權外部轉讓上,由公司章程規定或協議約定同意權、優先購買權或其他限制,即允許公司章程或協議在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之間選擇適用。
資本的流動性是公司的實質性特征,這就決定了公司股東權是經常處于變動之中的。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兼有資合和人合的屬性,因此,股東權在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上應有區別。我國現行公司法在股東權轉讓模式上處于搖擺不定的狀態。我國究竟應采取何種立法模式,是學界必須加以認真研究的問題。基于此,本文擬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轉讓立法模式進行粗略的探討,以期對我國的立法工作有所裨益。
一、股東權內部轉讓的立法模式選擇
盡管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內部轉讓并不導致新股東的產生,相關法律制度也主要以“自由”為基調,但由于轉讓的結果可能導致原股東間利益結構的破壞,因而不同國家和地區在內部轉讓立法上態度仍然不一,主要形成了三種立法模式:第一種模式是絕對自由模式,即立法允許股權在股東內部自由轉讓,不做任何限制。采用這種模式立法的國家主要是日本。日本《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9條規定:“社員(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份額”。第二種模式是相對自由模式,是指立法對股權的內部轉讓雖不明文限制,但授權公司章程進行限制,或者立法對股權的內部轉讓有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取消或放寬這種限制。采用這種模式立法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德國、法國、英國、美國、韓國以及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種模式是限制模式,是指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內部轉讓與外部轉讓同等對待,進行嚴格的限制。采用這種模式立法的主要是我國臺灣地區。[1]
筆者贊同第一種模式。理由是:
首先,實行這種模式,可以保障轉讓方收回投入資本,為股東在特定的情況下收回投資提供了必要的途徑。根據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準確地說,應稱為“股東無責任原則”),公司財產為公司債權人的唯一擔保。投資者一旦成為股東,就不能退股,不能取回自己的出資,即使股東對公司的股利率、股價或公司經營層的經營行為心懷不滿也是如此。這一做法,顯然有違“無論何人不負違反其個人之意思,留于團體之義務”的羅馬法諺語。基于股東不能退股,立法者就要設計一套替代方案,允許股東退出公司,給予相應的法律救濟。這一替代方案就是承認股東權自由轉讓原則。
其次,允許股權在股東之間的自由轉讓,維護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特有的人身信賴關系。當某一股東在公司經常與其它股東發生摩擦,彼此之間失去了信任基礎,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甚至使公司陷入僵局,威脅到公司的存亡。這樣,就可以通過股東權的內部轉讓,讓該股東退出公司,其他股東受讓其股份,繼續保持公司股東之間的良好的人合基礎和堅實的資合基礎,維持公司的存在和發展。如果不允許股東內部的股東權自由轉讓,那擬轉讓的股東就會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股東權,可能影響到公司的人合基礎;或者導致公司陷入僵局,最終破產。
最后,允許股權在股東之間的自由轉讓,不僅反映了對股東自治理念的尊重,而且更多的則表現出立法者對股東自治能力的信任。股東基于對自身財力狀況、投資戰略、投資計劃、投資偏好以及相關政治、經濟、法律和社會等諸因素的綜合考慮,做出自己的投資決策。[2]如:當公司經營業績良好時,有的股東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出去,從而獲得高于原出資額的財產利益;當公司經營慘淡時,有的股東急流勇退,轉讓自己的股份給其他股東,從而減少自己的投資風險。同時,受讓的股東相信自己有能力扭虧為盈、起死回生,從而做出該決策的。這也是法律充分尊重股東自治理念和股東自治能力的表現。
總之,股東權的內部轉讓既未違背有限公司之不公開性和閉鎖性,又可適度補救有限公司無退股制度之缺陷,實無獲得其他股東同意之必要,應許自由為之。
第二種模式,即立法對股權的內部轉讓雖不明文限制,但授權公司章程進行限制,或者立法對股權的內部轉讓有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取消或放寬這種限制。其不妥之處在于,首先它違背了“尊重股東自治理念和自治能力”的原則,立法不應過多干預公司的事務,不應違背股東之間的意思自治;其次,授權公司章程取消立法對股權的內部轉讓的限制,使得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受到了挑戰。法律的規定應為強制性的,既然規定了,就應該被遵守;怎么能因公司章程而被取消,到底是法大還是公司章程大?這樣的規定,還不如不規定,授權公司章程來處理,以犧牲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作為代價,得不償失。
第三種模式,即對于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規定的內部轉讓限制制度,忽略了股東權內部轉讓與外部轉讓對公司人合基礎的影響的差別,而不加區別地對待,顯然不妥。多數臺灣地區學者認為這種法律安排過于嚴苛,過分地限制了資本的自由流通和公司的活力。
二、股東權外部轉讓的立法模式選擇
當擬轉讓的股東不能在公司內部謀求轉讓股權時,就會轉向與股東無關的第三人轉讓出資。這將直接影響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及其良好關系,因此各國公司立法對此均做出了限制。從具體的立法模式來看,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目前世界各國立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主要從公司或股東的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著手,并圍繞這兩項制度形成了以下幾種立法模式:
第一種模式,僅規定同意權,不規定優先購買權。即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僅需要得到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同意,而不授予公司或其他股東以優先購買權。采用這種模式立法的國家主要有:韓國、德國、日本和法國。
第二種模式,僅規定優先購買權,不規定同意權。即立法僅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出資時,無需征得公司或股東同意,但公司或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采用這種模式立法的主要是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三種模式,既規定同意權,又規定優先購買權。即立法既規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須經公司或其他股東同意,又授予公司或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于他人。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承買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并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事項”。
第四種模式,授權公司章程規定或協議約定同意權、優先購買權或其他限制。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美國公司立法并不直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限制條款,而是授權由公司章程、章程細則、股東之間的協議或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協議約定限制條款。
上述立法模式各有優劣:第一種模式簡便,有利于股權轉讓問題的快速解決,但如果不規定股東未獲同意的救濟,則不利于股東投資的流動,過于死板。第二種模式也較為簡捷,便于操作,與第一種模式相比有更為優越之處,即直接由公司或股東選擇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三種模式屬于雙重限制模式,在我國臺灣地區內部已經遭到諸多批判,認為限制條件過為嚴苛,過分強調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質而忽略了股東投資的流動性需求。第四種模式注重股東的自治權,適用于市場環境相對成熟、股東自治能力較高、公司治理比較完善的國家。
筆者主張采用第四種模式。理由是:
(1)同意權與優先購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并無根本區別,具有異曲同工之妙。同意權行使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同意轉讓,發生股權對外轉讓的效力;二是不同意轉讓,其后果并不導致擬轉讓股權的股東不能轉讓股權,只是在達不到法定同意條件的情況下,公司或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必須購買該擬轉讓的股權。而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結果同樣有二:一是公司或其他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股權對外轉讓;二是行使優先購買權,達到防止股權對外轉讓的效果。可見,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并無根本區別,沒有重復規定的必要。從國外的立法慣例來看,同意權與優先購買權并無同時存在的必要,要么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要么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或公司強制購買。并且,其他國家規定股東的同意權是以其他股東或公司對該股份的強制購買作為后盾的。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于第三人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被強制購買擬轉讓的股份。
(2)授權公司章程選擇適用同意權或優先購買權,更能體現立法對公司自治的尊重。公司法對股權轉讓不作任何限制,授權公司章程做出規定。公司就可在同意權或優先購買權之間進行選擇。如果公司章程規定了股東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須征得公司或股東的同意;不同意的股東須被強制購買該股東擬轉讓的股權。因此,不發生股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問題,更不會產生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擬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無需得到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同意,但在同等條件下對該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在這種條件下,也不會發生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的重合問題。至于是采取同意權還是優先購買權,完全取決于公司股東在訂立公司章程時的約定,取決于他們的意愿。立法作這樣的設計,能充分尊重股東的自治理念和自治能力。
我國現行《公司法》第72條第2、3款規定了股權的對外轉讓制度,較修訂前的公司法而言,具有明顯的進步性,在此不再贅述。筆者認為,我國現行《公司法》雖然規定了其他股東的同意權,但未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情況下的強制購買義務,而是規定“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視為同意轉讓”,曲折迂回之后,又回到了同意轉讓這一原點,從而使“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一限制條件更容易滿足。可見,我國《公司法》在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二者的價值選擇上游移不定,現行立法的同意權規定并沒有達到實際的效果。我國《公司法》對此應當做出一個合理的選擇。筆者建議,我國公司法應做出以下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對外轉讓出資做出規定,在同意權或優先購買權中選擇適用,但公司章程規定的轉讓條件應以不超過本法之規定為限”。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