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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未成年人;權利保護;訴訟程序
近年來,未成年案件已經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對未成年權利的保護也逐漸引起了人們的重視。在歐美、日本等國也存在未成年違法犯罪日益增多的現象,世界各國為了減少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了很多的措施和規定。我國還簽署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北京規則》、《利雅得規則》、《東京規則》等國際性法律文件,有利于妥善的處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刑事訴訟權利,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目前法學界將目光投入到了刑事程序價值、訴訟結構等理論研究之中,關注偵查程序、再審程序、簡易程序的完善和重構。但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立法稍顯不足,忽視了對未成年人審判程序的完善和不足。
一、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權利保護的有關概念
(一)刑事訴訟中的未成年人
過去的封建王朝時期,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沒有基本的法律分別。隨著封建王朝的滅亡、工業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大量工廠在各個國家建立,隨之而來的是職工的大量需求問題,當職工不滿足需求的時候,他們把注意力放到了童工的身上。為了生計許多生活困難的童工進入工廠當勞力,童工在工廠勞動時許多的弊端也隨之而來,童工的體力和成年人沒有絲毫的可比性,當童工完不成指定的工作時,他們就會受到毒打和虐待,當情形越來越嚴重時,人們逐漸意識到了兒童需要保護、受教育和福利接受等一系列問題,意識到兒童應該給與特殊的不同與成年人的保護,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也逐漸的區分開來。
人們公認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但是很多國家之間的未成年人的定義是不一樣的。日本的未成年是指不滿二十周歲的公民。在刑法中年齡的劃分具有重大的意義,所以對于年齡我們要持一種嚴謹的態度。我國的法律明確規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說,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不具有研究價值。因此刑事訴訟中研究的未成年人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到成年這一年齡階段,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未成年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所實施的違法行為是不負法律責任的,但是達到法律規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法律明確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是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的。所以我國的法律對未成年的年齡劃分明確,主要解決了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是否負法律責任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我國的法律從年齡上將未成年人劃分了三個階段:第一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第二是已滿十四不滿十六的未成年人負部分刑事責任,最后是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的刑事訴訟中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未成年。
(二)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權利保護的含義
我國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訴訟權利的保護,是通過國家的立法和司法機關在訴訟程序中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一種特殊保護措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不能給與同等對待,我國的法律規定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以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護。因為他們還處在生長發育階段,生理和心理發育的不夠成熟,對社會的誘惑沒有抵制能力,還不能良好的辨別是非對錯,容易受到別人的蠱惑和影響,我們一定要做好他們的教育工作。從未成年的身體發育狀況來說,輕松舒適的環境和良好的教育是未成年健康成長的前提,是預防未成年犯罪的有效條件。而一旦未成年進入刑事訴訟階段,就意味著他們可能會因為自己所做的違法犯罪行為而被羈押,意味著他們很有可能從平常生活的環境中分離出來,從而承受一些他們無法想象的壓力,致使他們幼小的心靈受到傷害。因此,我們要盡可能的爭取對未成年人的寬容政策,可以從寬從輕處理的盡量從輕處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能不逮捕和羈押的,盡量避免這種情況,保障未成年人無憂無慮的成長。
二、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權利保護的現狀及不足
(一)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現狀
我國目前的法律現狀還達不到某些發達國家的要求,也不如發達國家關于保護未成年權利的法律法規來的完善。我國關于保護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法律僅在《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幾部法律法規中有所涉獵,而且所占的比例較小,并沒有針對未成年人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我國關于保護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權利沒有專門的立法,也沒有專門的司法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引起人們關注和關心未成年人的兩部基本法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僅有一部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內容。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未成年被告人除了享有和成年被告人相同的權利的以外,還享有一些特殊的權利,雖然保護未成年人的理論知識不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真正能實踐的比較少,保障不了對所有法律條款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1年的時候就有了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并有了一系列保護未成年人的方針和政策。各地法院和檢察院也為保護未成年做出了貢獻。我國在1999年頒布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體現了我國人民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關懷。在2012年我國又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增添了不少有利于保護未成年的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出臺無疑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作出了一定貢獻,但是目前來講仍然不夠到位,仍存在不足和缺陷。
(二)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權利保護的制度在構建中存在的缺陷
我國的法律法規在保護未成年人的方面做出了一次次的修改,不管是在偵查、還是審判等方面,都向有利于保護未成年的方面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新刑事訴訟法中增添的關于未成年附條件不的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對于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可以對氣進行進行附條件不。并且對其采取了盡量不予羈押、不予逮捕的措施,不公開審理前科封存的隱私保護制度。這一系列的舉動和措施都體現了我國對保護未成年人的重視。
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法律制度,但是實踐性不強,整體性不夠完備,與發達國家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距。雖然我國為保護未成年不斷的編制法律法規,不斷地發現現有法律的漏洞并進行修改,但是和世界上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對未成年保護的程度還是比較低,對未成年的保護沒有發達國家來的重視。某些發達國家有處理未成年案件的專門組織和相關人員,并且有的國家還針對未成年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我國在這一方面來說相對比較薄弱,沒有針對未成年案件的專門立法和相關人員。在保護未成年刑事訴訟權利的制度構建方面不夠完善,還有不少的漏洞,都需要我國進一步的修改和改進。
(三)實踐中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權利保護的存在的障礙
除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權利保護的制度構建存在不足之外,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也有許多的缺陷和不足,體現在偵查、、審查和執行等方面。
在偵查方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行強制措施存在不足,實行強制措施的條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方面,審查階段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會調查不夠全面,對這一方面不夠重視,體現不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另外對未成年犯罪人的隱私保護不充分,我國對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有限,僅限于不公開審理,宣告判決的時候仍是公開進行的,對未成年以后的成長有一定的影響。辦理未成年案件時,有關人員往往忽略了未成年幼小的心靈和以后的健康成長,想到的是和成年人一樣違法就要受到懲罰,這本身對未成年來說就是不公平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機關不夠先進,缺少專門的保護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權利的法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護體系建立不夠完善。
三、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權利保護制度的構想
(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處理未成年人所犯的刑事案件時,無論在辦理案件的哪個階段都要認真查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出生時間,因為年齡對是否追究刑事責任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犯罪的未成年人沒有辯護律師時,法院有義務為其指定辯護律師,但是當未成年人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審判的時候已滿十八歲,法院就不用再為其提供法律援助,這對于未成年犯罪人來講仍然保護是不夠到位的。除此之外,我們還應該加強對社會調查工作的立法完善,除了和辦理成年人案件一樣了解案情、搜集證據和鎖定犯罪人以外,在訴訟過程中還要注意案件細節,不放過蛛絲馬跡,一定要查明詳情。無論在偵查階段還是和審判階段有關辦案人員應該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生活的周邊環境、個人性格、父母家庭和相關朋友進行詳細的社會調查,否則無權作出相應的程序或實體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更好案件提供參考資料。
另外,我們還應對未成年盡量減少強制措施,能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盡量不要對其監視居住,最好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有專門的場所對其進行教育和改造。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在詢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被因為未成年人的年齡很小,他們以后還有很長的一段人生,不能因為年少不懂事時候的一個污點而影響整個人生。根據未成年人身體不成熟的狀態,盡可能減少其涉入刑事訴訟的可能,同時盡量避免羈押未成年人,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予以加重保護,增強保障人權的意識。所以我們一定要保護好未成年幼小的心靈,不能讓他們因一個小的錯誤從而走上不歸路,我們要尊重他們,保護好他們的隱私,讓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從而改正。
(二)設立專門的訴訟程序和機構
我國現有的專門處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的機構比較缺乏。雖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有的建立了許多的少年法庭試驗點,但是我國目前的少年法庭不是獨立的司法機構,只是普通法院內部的審判庭,而且各地運用的不夠廣泛。除了少年法庭以外,我國沒有其他完備的未成年司法機構,例如少年偵查機關和少年檢查機關。
《公安部規定》第6條要求,公安機關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承辦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人員應當具有心理學、犯罪學、教育學等專業基本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并具有一定的辦案經驗。《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六條要求,人民檢察院應當指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檢查人員承辦。這些措施都是考慮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點,有利于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這些未成年人。
我國應該設立一些處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專門組織和機構。為了更好的處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我國在有的地方設立少年法庭的試驗點,有利于更好地解決未成年案件。未成年人的心里比較敏感,在對未成年訊問口供時,如果辦案人員沒有顧及到未成年的心理感受而且態度又不端正時,容易傷害他們幼小的心靈,所以我們應該培養一些熟悉未成年心理感受的專業人員來處理這些案件。另外我們還可以改善一下犯罪的未成年被關的場所,他們不能和那些成年人關在相同的地方,這樣不利于未成年的改造和以后的發展,我們可以專門建立一些適合未成年犯罪人接受教育并利于改正錯誤的地方,讓他們能夠認識并改正自己的違法行為,爭取寬大處理早日回歸社會。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權利的立法
【關鍵詞】流浪兒童;保障;法律;監督;社會組織
2012年11月16日清晨,5名身份不詳的男童,被發現死于貴州畢節市城區一處垃圾箱內。據分析,5個小孩可能是躲進垃圾箱避寒窒息“悶死”,尸檢結果顯示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死亡垃圾箱內有木炭生火取暖痕跡。“路有凍死骨”,網上的人們不約而同地提到了這句話。那該是怎樣的情形呢?沉痛地想:在寒冷的雨夜,那5名孩子怎樣蜷縮在那個“近一人高、長約1.5米、寬約1.3米”的垃圾箱里,盡可能使身姿顯得不那么難受,并且相互取暖,5個孤單的孩子,死于城市或社區的冷漠之中。社區功能或人際關系的冷漠或許是無法詰問的現實,但對于5名孩子之死,仍不乏可以追問的對象,這包括當地的民政、公安、教育乃至相關社會保障機構。在5名孩子流連于拆遷工地、盤桓于社區垃圾箱的數日間,他們有沒有得到來自家庭和當地政府部門任何形式的過問?
去年八月,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意見》,要求確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時救助保護、教育矯治、回歸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減少未成年人流浪現象。同時,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責任追究機制,對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現象嚴重的地區,追究該地區相關領導的責任。我們不禁要問,誰該為五個孩子的非正常死亡負責?
從畢節事件可以看出,當下我國流浪兒童的保障救助機制嚴重缺失,我們有必要弄清楚我國的流浪兒童的生活現狀,并有針對性的制定出一套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及社會保障制度,杜絕類似畢節事件的悲劇重演。
一、欠缺法律保障體系
當下我國流浪兒童數量之所以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沒有形成一個系統而高效的保障和救助體系,針對流浪兒童保護,我國甚至沒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針對這一群體的法律保障體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缺失
現目前對于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還比較籠統,相關法律責任既不夠具體,也缺乏強制性,嚴密的救助保護程序遠遠未能形成。流浪兒童是兒童中最需要受到關注的成員之一他們的生存權、發展權等基本人權如何得到保證更需要國家在法律層面做出回應。
現目前我國在國內立法上,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以基本法律為主干,以行政法規、規章為補充的兒童權利保護體系。具體而言體現在:
1. 憲法明確了對兒童權益的特殊保護,主要是憲法的兩條原則性條款:即第46條第2款:國家培養青少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第49 條第1款: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2. 專門法律方面的體現,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法》的相關規定,同時在各類基本法律中,也對兒童權利進行了各方面的保護,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通過專門性法律的針對規定與一般性法規中對涉及方面的具體規定,構建起一個相對完善的法律保護網,將絕大多數的常見兒童保護問題容納于其中。
3.行政法規與規章方面,主要體現在《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規定》、《互聯網服務經營場所管理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小學勤工儉學暫行工作條例》、《國家教委關于嚴格控制中小學生流失問題的若干意見》、《文化部、公安部關于加強臺球、電子游戲機娛樂活動管理的通知》等相關規章制度中。
從形式上看國家對于兒童權利保障的規定好像很全面,但是仔細觀察卻不難發現,我國目前幾乎沒有專門針對流浪兒童權利保護的相關立法規定。唯一有關流浪兒童權利保護的專門立法是原國家教委和公安部在1998 年聯合制定的《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該辦法僅初步確立了“兩為主”(以流入地區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的解決思路,并無實質性的保護措施。因此,目前對我國流浪兒童權利的立法保護是明顯不足的,可以說是缺失的。
(二)監督缺位
除了有關流浪兒童權利保障方面的法律嚴重缺失以外,由于監護權變更的法律規定受傳統觀念影響和現實制約,監護責任、監督機制、責任機制未能得到有效的制定和落實也是流浪兒童問題嚴重而尖銳的重要原因。
我國現行立法對監護監督內容只做了簡要的規定,既不完備也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并未明確規定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職責,也未提出要建立什么樣的制度來保障和監督監護人履行職責,更未涉及應該怎樣懲戒不履行監護責任的監護人根據。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監護監督做了相應的補充,第62 條規定:“監護人所在單位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安機關可以對監護人的違法行為予以勸誡、制止和行政處罰。”但以上規定未將監督職能具體到各部門,監督機構如何行使監督權也沒有實質性的規定,仍未改變缺乏專門監護監督機關的現狀。監督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實踐中監護人濫用監護權和怠于行使監護權的現象時有發生,進而導致兒童外出流浪,流浪兒童重復流浪現象嚴重。
流浪兒童社會問題需要考慮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民事監護制度對流浪兒童權益有效保護上的局限。我國現有的監護制度以家庭監護為中心,大量存在著監護人缺位和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的情況,甚至出現了監護人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情況。學者們普遍認為,造成兒童流浪的原因主要就是由于家庭對兒童的監護缺失,而國家又沒有及時給予有效的監護救濟所致。另一方面表現為監護內容缺失和偏差,包括監護人不能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沒有盡到監護職責和監護人嚴重侵犯兒童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等情況例如受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虐待或漠視,導致兒童離家流浪。法院處理與兒童監管相關的問題時,必須考慮所涉及民事法律的有效性。但是,這種處理方法很可能會被濫用,如果兒童的父母或者監護人想逃避責任卻剛好知道這個制度,那么他們可能會制造一些錯誤的信息和證據誤導法院剝奪他們的監護權之后便可以逃避責任。這種情況一旦出現,民事監護權制度也會受到巨大的挑戰。
因此,民事法律在流浪兒童的監護權問題上,或者說在整個流浪兒童的法律問題上,常常只是作為一個可供選擇的策略而已。法院或者執法機構還必須正確鑒別不同的情形。總之,在處理流浪兒童問題上,民事法律所發揮的作用是比較有限的。因此,我們必須要完善流浪兒童的國家監護監督制度。
二、缺乏社會救助組織
流浪兒童的權益保護除了立法和監督上的缺失缺位,而另一個更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是,兒童權益保護的社會組織沒有得到良好發育,無法與政府救助、家庭監護、法律保護形成合力。眾所周知,盡管保護兒童、救助流浪兒童是政府無法回避的責任,但政府畢竟不是全能的,政府工作不可能完全深入兒童保護的各個環節,而民間機構和社會組織則擁有政府機構難以比擬的抓地性。
20世紀70年代末,在“新公共管理運動”背景影響下,西方很多國家將原來由政府公共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委托等方式轉交給民間公益組織。而政府的基本職能就在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執行。在對流浪兒童的管理方面也不例外,其主要特點是重視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而政府重在政策制定及監督。
在流浪兒童的管理方面,各國政府重在政策的制定上,不管歐美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制定了各種法律法規。如英國政府將主要精力放在流浪兒童救助政策的研究與監督管理之上,而救助的具體工作多由民間公益組織來承擔。政府在民間公益組織參與救助的程序上采取監督――評估――資助環型管理措施,有效地激發和調動了民間公益組織參與流浪兒童工作的主觀能動性。
面對龐大的流浪兒童群體,即使政府能夠提供服務,民間組織依然有它的優勢和存在價值,幾乎各國都有民間慈善組織開展流浪兒童的救助工作。如英國在18世紀初就有教會組織開設“免費學校”、“貧兒學校”、“乞兒學校”、“流動學校”,為流浪兒童提供教育。成立于1919年的英國救助兒童會(Save The Children)在開展活動時,注重與社區、省級政府部門以及中央的合作,在英國民眾中享有很高的聲譽,是個家喻戶曉的慈善機構。
這些民間慈善組織的經費除了政府撥款外,絕大多不來自社會的捐贈。如菲律賓現在已經有超過300家的非政府組織實施了流浪兒童保護項目,其資金大部分來自民眾的捐贈及國外基金會的資助。除此之外,國外預防與保護流浪兒童的方式豐富多樣,如開設救助電話,為流浪兒童提供日用品和藥物的臨時救助,為他們提供行為矯正和心理輔導,盡快讓兒童回歸社會,其救助理念經歷了一個從控制為主到服務為本的明顯轉變。
三、結語
流浪兒童社會問題的解決是一個系統工程。要真正解決流浪兒童社會問題,需要從立法、執法、司法以及社會相關方面做一系列的工作。只有轉變流浪兒童救助理念、完善流浪兒童權益保障立法、建立并加強社會慈善組織參與救助流浪兒童的制度建設和激勵機制,才能逐步為真正解決流浪兒童社會問題創造條件。結合國外實踐及我國實情,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更要加強執法的力度
中國目前已出臺了一系列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以及流浪兒童的救助文件,但對于具有復雜性的流浪兒童問題來說,尚未形成環環相扣、縝密完善的政策法律體系。另外,我國的流浪兒童救助還屬于短期臨時救助,沒有建立起長期有效的安置措施。因此當務之急是完善流浪兒童的救助法律法規;對已經頒布的法律法規應加大執法的力度,讓法律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二)重視家庭監護的同時,更要注重國家監護的完善
一要設立專門的國家監護責任主體,履行國家直接監護義務;二要設立專門的監護監督機關,使監護監督有機構保障,建立有效的監護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監護人更好的履行監護職責;此外,針對流浪兒童的特殊情形,還應該采取特殊的監護措施。對于走失、走散等流浪兒童而言,民政部門承擔為流浪兒童找到監護義務人,并通知當地的村民委員會,督促監護人履行好監護職責。對于那些監護缺失的流浪兒童而言,應建立臨時監護制度,將他們歸入國家的有關機構,如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兒童福利院等,由其來承擔監護職責,而不是不加區別的將其遣送回鄉。
(三)放低民間組織登記門檻,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國外很多國家對非政府組織的登記和注冊要求比較低,這樣會有更多的民間組織參與流浪兒童的救助。如印度的流浪兒童保護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非政府組織的合作和推動,這主要得益于該國對民間組織的登記要求較低的緣故。從登記制度來看,我國嚴格的門檻限制和登記許可是其最大特征,這嚴重限制了民間組織的發展長大。因此,我國政府在非政府組織的登記中放低門檻,讓更多的民間慈善組織關注流浪兒童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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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精神為指導,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青少年成長,積極探索老干部志愿服務活動的深入開展,落實縣委、縣政府惠民舉措,切實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
二、工作要點
一是緊密結合縣委、縣政府的中心工作,為青少年辦好事,做實事,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
二是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與弘揚民族精神緊密結合,與繼承和發揚艱苦奮斗精神緊密結合,與學英雄模范的先進事跡緊密結合,結合重大紀念日開展教育活動。
三是與老干部志愿服務活動結合起來,通過組織動員與公開招募相結合,組建“三組兩隊兩團”(調研議政諫言組、調解組、廉政監督組、留守兒童幫扶隊、空巢老人幫扶隊、思想道德宣講團、法制教育宣講團)老干部志愿服務團隊,組織引領老同志在愛心助學、關愛留守兒童等方面奉獻余熱。
三、具體工作內容
(一)統一認識,完善工作制度。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納入職工政治學習內容。各單位要從實際出發,成立關工領導小組,有專人(兼職)辦理日常事務工作,平時開展活動內容注重引導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二)各司其職,積極開展工作。縣衛生監督大隊、縣疾控中心等醫療衛生單位要結合自身工作實際,認真履行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職責,切實加大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環境等方面的衛生監督和計劃免疫接種工作,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辦好事、辦實事。
(三)整合資源,開展多形式活動。
1、結合蹲點聯系鄉鎮工作,做好留守兒童工作,促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縣衛生局結對幫扶10名留守(特困)兒童,利用元旦、春節、“六一”兒童節等節日與留守兒童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定期了解結對留守兒童學生的健康狀況,對留守兒童進行免費議診和體檢、給適齡兒童進行計劃免疫接種。
一、相關數字分析:
20__年至20__年以來,__區檢察院共受理了各類刑事案件3255件4809人,涉及的罪名分布較廣,共有81個罪名,其中有被害人的案件,涉及的罪名包括以盜竊、故意傷害、搶劫、詐騙等罪名為主的共計29個罪名,涉及的案件數為2634件。有被害人的案件占受理的總案件數的80.83%。
以20__年為例,共計受理各類刑事案件633件974人(嫌疑人數),有被害人的案件數為449件620人(被害人數)。未成年人、女性、老年人作為被害人中的弱勢群體,對他們的保護就顯得更加的必要。20__年一年的時間,其中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有53件61人;
被害人為女性的有129件179人;被害人為老年人(以60周歲以上)的有12件15人。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案件占到有被害人的案件總數的11.8%,可見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的緊迫性。
二、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案件特點:
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主要集中在搶劫、盜竊、傷害等罪名上,這三個罪名就占到了總數的66%,主要是侵財性犯罪,尤其是在上學放學的路上,這一段正好處于保護的真空,未成年人由于年齡小,身體發育還不成熟,再加上現在生活好了,家長一般都會給孩子們買手機、mp3等貴重物品,這樣一來,就給了那些心懷叵測的人可乘之機,他們正是抓住了未成年人抵抗能力較弱,保護自己的意識薄弱的特點,對他們進行侵害,劫取財物。針對未成年女童的侵害也不可小視,犯罪分子主要抓住這些家長疏于防范,利用父母上班、外出,而將孩子獨自留在家中之機,用一些“小恩小惠”接近被害人,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對她們實施猥褻、等犯罪行為。針對未成年人的侵害,絕大多數時候,給被害人精神上帶來的傷害遠遠比物質和身體上的傷害更為嚴重,主要表現為無法克服的恐懼、焦慮、抑郁、羞恥或者不信任等感受,長此以往,造成他們不愿意與人交往、接觸,性格也由此變得孤僻和封閉,嚴重的會出現精神萎靡、舉止失常、注意力不集中,學習成績也可能由此下降等等。
三、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保護的過程中存在如下問題:
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主要側重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保護,而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相對薄弱,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存在諸多方面不完善之處,尤其是缺乏從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特點出發考慮特殊的保護措施。比如:1、偵查取證過程中未成年被害人隱私權的保護措施相對欠缺,尤其是針對害案件的被害人。實踐中,公安機關身著警服、駕駛警車前往被害人的住所、學校取證的情況非常普遍,無形中使被害人的隱私權被公布于眾,還有的時候,由于種種原因一次詢問未能達到所要達到的目的,對未成年被害人還要進行反復的詢問,反復地重復著案情,一次次地勾起被害人可怕的回憶,這無疑是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第二次傷害,而這再次的傷害在某種程度上說有可能遠比第一次更嚴重。2、我國目前尚未建立針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機構,目前的法律法規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較為全面,而對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的保護卻相對薄弱,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沒有一個強有力的專業機構為未成年被害人進行法律幫助、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這使得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那些家境困難請不起律師的被害人失去最大程度獲得經濟賠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會。3、通過司法程序獲得的賠償范圍和數額十分有限,并且出現經常無法“兌現”的情況。相關法律規定,被害人只能就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和因身體傷害造成的損失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對精神損害賠償未納入法律保護的范圍。精神損害賠償未被納入法律保護范圍,直接導致的后果就是被害人受到侵害后,不愿意到司法機關報案,選擇忍氣吞聲;或者即使報了案,為了能夠得到侵害者較高數額的賠償也往往會和侵害者“私了”,這都直接影響著對被害人保護的力度和打擊犯罪的效果。4、知情權和案件參與權被忽視,告權的過于簡單和缺乏可操作性,不能使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監護人及時獲得案件進展的相關信息,嚴重影響著對他們合法權利的行使。5、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國家救濟制度不健全,相當多數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因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法院判決,使得被害人獲得賠償的愿望落空,身體上、物質上和精神上本就倍受傷害的被害人,還不能獲得經濟上的賠償,這樣極易引發他們的敵對心理和絕望情緒,進而仇視社會,成為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這與當今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是不相容的。6、不負責任的媒體和個別辦案人員對未成年被害人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的保護意識不強,出于種種目的和原因,將被害人姓名等相關信息予以披露,嚴重侵害著他們的合法權益。7、針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咨詢服務機構相對缺乏,受到犯罪行為的傷害,有了心理問題,卻又得不到及時正確、科學的,同時也是必要的心理咨詢幫助,這極易使得他們的心理問題加劇,甚至形成心理疾病,因此,建議設立相關的心理咨詢服務機構,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必要、科學的幫助,以促使受到傷害的被害人早日走出犯罪的陰影。
四、措施設想
長期以來,我們過分地關注對刑事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保護問題,而對于被害人的保護卻重視不足。我們青少年維權部門,不
應該僅僅把目光投放在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上,對那些受到犯罪行為侵害最深的被害人應該投入更大的精力,以保障他們合法權益的實現。
相關研究表明,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帶來的精神上的傷害很難愈合,所以就要通過專業人員的幫助,為他們提供一個傾訴和尋求幫助的機構。筆者認為,可以嘗試著設立針對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救助咨詢服務機構,在公、檢、法、司、街道、高校等相關部門聘請有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員,為被害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同時開展心理輔導,以幫助他們度過人生中困難的時期。
針對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未成年被害人利益保護重視程度不足的情況,應該與偵察機關和有關部門一起協商,研究并制定針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偵查詢問規則、著裝規范、警車警燈使用等規則,使得具體操作有章可循,避免出現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再次傷害。
關鍵詞 留守兒童 原因 保護 機制
The Reason of Left-behind Children Problems and Protection Mechanism
YANG Xueli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s, Tongren University, Tongren, Guizhou 554300)
Abstract Children left behind is a special group appears in social transition. Urban an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uneven economic reasons behind children issues arising; urban-rural dual structure and related policies and systems are institutional reasons behind children issues arising; guardianship ineffective or absent is the direct cause of left-behind children's issues aris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unsound is an important reason behind children's problems. For these reasons, it should build the reduction mechanism to reduce the number of children left behind; strengthen parental guardianship; revise and improve relevant legal system,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left behind.
Key words children left-behind; cause; protection; mechanism
1994年以來,留守兒童問題逐漸受到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注。關于留守兒童的調查、報道、研究不斷增加和深入。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對留守兒童的關注和關愛活動也逐年增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留守兒童的規模正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規模的擴大而不斷擴大。全國婦聯課題組根據《中國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資料》樣本數據推算,全國有農村留守兒童6102.55萬,占農村兒童37.7%,占全國兒童21.88%。與2005年全國1%抽樣調查估算數據相比,五年間全國農村留守兒童增加約242萬。①根據媒體報道和調查,留守兒童因監護不力甚至缺失,在學習、心理、品德、安全等方面均存在一些問題,②這些問題必須得到重視和關注。雖然各級政府、教育部門和社會各界對留守兒童的重視和關注越來越多,但是由于沒有形成保護留守兒童的長效機制,無法真正對留守兒童提供可靠有效的保護。因此,探討留守兒童保護的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1 留守兒童問題產生的原因
構建留守兒童保護機制,首先應該分析留守兒童問題產生的原因,才能使保護機制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
(1)我國城鄉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是留守兒童問題產生的經濟原因。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整體有了巨大的發展,但是城鄉之間和區域之間的經濟發展不平衡仍然是一個突出的問題。這是大量農村勞動力向城市和發達地區轉移的重要原因。轉移到城市和發達地區的農村勞動力大部分屬于青壯年,為了獲得相對較高的收入,容易發生將年幼子女留在原籍的現象。
(2)城鄉二元結構及有關政策和制度是留守兒童問題產生的體制原因。我國目前正處于城鎮化關鍵期,但是長期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及其衍生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規和社會心理不利于進城農民融入城市。轉移到城市的農村勞動力無法與城市居民享有相同的權利,受戶籍和教育制度等方面的制約和經濟實力的影響,大部分工作、生活在城市的外來務工人員無法將子女帶在身邊。這是留守兒童問題產生的體制原因。
(3)監護不力甚至缺失是留守兒童問題產生的直接原因。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構建了以家庭保護為基礎的未成年人保護網絡,但是由于我國監護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對父母的約束性較弱,很多外出務工人員為了經濟收入忽視對子女成長的關注,導致大量留守兒童的產生,使得留守兒童的監護和以家庭為核心的保護無法落到實處,家庭的親情教育、情感交流和關愛保護功能幾乎喪失。從一定意義上講,監護不力甚至缺失導致了很多留守兒童在學習、心理、品德和安全等方面產生問題。
(4)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是留守兒童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民法通則規定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構建了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四位一體的保護網絡。但是,有關的法律規定過于原則性,缺乏可操作性,不僅使得很多父母不認真履行甚至不履行法定監護責任,家庭保護流于形式;而且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也沒有充分發揮作用。
2 留守兒童保護機制的構建
留守兒童問題事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農村社會穩定、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涉及三農問題、勞動力轉移、城鎮化、用工制度、戶籍制度、教育制度等多方面的綜合性問題,必須構建合理有效的保護機制,呵護留守兒童。
(1)構建減量機制,減少留守兒童數量是保護留守兒童的根本出路。對留守兒童的真正保護是解決其不能與父母共同生活的難題。留守兒童問題產生的根源是城鄉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的勞動力異地轉移和城鄉二元結構及相關政策、法規、制度導致的進城農民無法與子女共同生活。可以通過兩個途徑實現留守兒童的減量:一是加快新農村建設和西部大開發縮小城鄉、區域經濟發展差距,吸引更多的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就業和創業,使農民可以不用離鄉離土即能夠獲得較高的收入,解決不能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問題,減少留守兒童的數量;二是加快城鎮化進程,把城鎮化與農民市民化相結合,修改阻礙外來務工農民及其子女融入城市的政策、制度和法規,這既是加快城鎮化進程的合理方法,也是減少留守兒童數量的重要途徑。
(2)強化父母監護職責是保護留守兒童的重點。《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是,大量留守兒童無法與父母一起生活的現實狀況,使得父母對留守兒童的監護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構建的以家庭為核心的保護無法落到實處。留守兒童正處于成長發育的關鍵時期,他們無法得到父母在思想認識及價值觀念上的引導和幫助,成長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關注和呵護,極易產生認識、價值上的偏離和個性、心理發展的異常。特別是出現了部分“留守兒童”遭受不法侵害和走上違反犯罪道路的現象。因此必須強化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職責,不能為了經濟收益忽視孩子。在無法監護的情況下,應當選擇有監護能力的親屬,妥善解決好委托監護問題。
(3)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是保護留守兒童的關鍵。留守兒童監護不力甚至缺失,與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有極大關系。雖然我國已經建立起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通則、婚姻法、義務教育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但由于上述立法相對滯后,法律之間銜接存在問題,規定的可操作性較弱等原因,沒有在留守兒童保護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必須加以完善。
一是要設立親權制度。留守兒童保護中出現的監護不力甚至缺失與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確立親權制度有很大關系。在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中有關于親權內容的規定,但是并沒使用親權這一概念。從親權內容來看,規定較為簡略,僅包括撫養、教育、管教、保護等權利和義務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時的賠償義務,且權利義務要求不夠明確,缺乏可操作性。從各國經驗來看,親權制度是規范親子之間保護教養關系的最佳模式。在我國立法上建立親權制度,明確親權的具體內容,有利于規范父母行使親權,從而解決留守兒童監護不力甚至缺失問題。
二是健全監護制度。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對監護制度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但是沒有明確監護人履行職責的方式,對父母無法監護、無力監護時的委托監護缺乏具體規定,對于監護人履責的監督機制及不履行職責的責任規定缺乏明確性和可操作性。這些問題在未來的立法中應該加以明確,強化父母的監護意識和責任意識,這樣才能使父母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同時,我國對于監護問題基本限于私法領域,雖然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構建了家庭、學校、社會、司法四位一體的保護機制,但是由于規定過于簡略和缺乏可操作性,公權力未有效介入監護問題,這對于未成年人特別是留守兒童的保護顯然是不利的。我們應當借鑒國外經驗,確立各級政府牽頭的,教育部門、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有序參與的公權力介入機制,加強對未成年人特別是留守兒童的保護。
三是修改戶籍和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城鄉二元結構及戶籍、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是外出務工人員無法將子女帶在身邊就讀的體制,也是導致留守兒童問題的重要原因。上述政策法規和制度與我國城鎮化發展趨勢相違背,不利于外來人員的融入,必須加以修改,不斷破解二元結構,構建自由流動、外來人員有序融入城市的合理機制,減少留守兒童數量,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項目編號:銅仁學院科研啟動基金TR057
注釋
① 全國婦聯課題組.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城鄉流動兒童狀況研究報告(2013年5月).轉引自中國婦聯新聞:
② 潘從武.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境遇亟待關注.法制日報,2010-03-16:007.葉敬忠.對留守兒童的情感欠債隱憂在未來.中國教育報,2014-05-29:2.
參考文獻
[1] 趙富才.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產生原因探析[J].鄭州大學學報,2009(9).
一、目前我國對未成年人民事權益法律保護的現狀
從1980年到1996年,我國先后修改、修訂、補充和新出臺的《婚姻法》、《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教師法》、《勞動法》、《母嬰保健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都有涉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條款,這些法律法規與地方性法規,共同構成了我國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實施全面、系統的法律保護網絡。其中關于我國目前有關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立法,主要是現行《民法通則》中的相關內容。在審判實踐中,我們感到,在現行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法律規定中,父母離婚后對未成年人監護權的行使原則、離婚后應當如何依法履行監護權利,以及如何處理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在履行監護權利的過程中遇到影響其正常行使監護權的問題等,均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就造成了雙方對離婚時子女監護權歸屬及離婚后因未成年子女監護發生糾紛,無法得到及時妥善的解決,有的甚至還因此引起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激化,成為社會和家庭生活的不穩定因素。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因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法規可依據,在處理時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往往結果各異。如果對以上問題處理不好,勢必會造成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侵害,最終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
二、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糾紛的主要表現形式
涉及未成年人產生的糾紛,筆者認為,主要是由于目前的法規不完善,立法滯后等原因造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及如何監護等無明文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9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據此表明,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管教、保護的權利義務(教育、管教、保護均為監護內容之一),均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但由于父母離婚,父母雙方已不能同時與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對子女監護權的行使及其他權利義務和撫養義務的履行方式上會有所變化,父母面臨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及行使方式問題,即子女監護權歸屬于父母雙方行使或一方行使及如何行使的問題。從以上法條可推知,我國法律主張由離婚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子女監護權。這樣規定的出發點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離婚后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但其未能反映出父母離婚后的未成年人監護所具有的特殊性,即未成年子女只能隨一方共同生活的特點。由于現實中各種因素的制約,造成未與子女生活的一方無法行使監護權:一是因為他們不可能與子女共同生活,無法進行具體的隨時哺育、教育、監管,也無法承擔責任;二是離婚父母一方因種種原因如職業、身體健康狀況,住房條件及再婚等,愿意在離婚后停止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三是易引起糾紛,離婚后一律賦予雙方均有監護權,這樣離婚的父母對子女撫養問題因意見不一致,而發生矛盾和糾紛的情況常有發生,只好訴到法院,這樣極不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長。而立法有關監護權只采用雙方行使原則的規定,是導致上述情況發生的重要原因。
(二)缺乏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規定。雖然我國法律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中含有離婚后父母對子女探視的權利,但對這種權利如何行使、如何保護及其內容,法律均沒有明確規定。從現有的法律規定,法院只能根據父母的經濟情況、生活環境,判決子女隨條件較好的一方生活,而對子女來說僅有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是不夠的。在審理中發現,離婚后有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種種理由拒絕對方探視子女,對方不能與子女見面,更談不上對子女履行教育、監督、保護等監護權利義務;而有的與子女分居的離婚父母一方,頻繁看望子女,影響到雙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有的因雙方對探視子女的方式、時間地點、周期等與對方發生矛盾;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或是侵害他人民事權利引爭時,雙方產生矛盾,如未成年人父母作為法定人進行訴訟時,因如何處分未成年人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雙方產生相反意見而發生矛盾等。對上述種種產生訴訟的情況,目前有關未成年人監護的法律法規中,均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些情況使離婚父母之間發生糾紛,既增加訟累,也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身心健康成長。甚至有時還會出現官了民不了的情況,即當事人在法院的民事案件已經審結,但是當事人之間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產生的糾紛,并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從而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協議離婚程序簡單,草率離婚現象增多。據北京市海淀區工讀學校統計,1/3的學生是離異家庭的子女。離婚對于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可估量的影響,特別是因夫妻協議離婚行政程序過于簡單,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未予明確的確定,甚至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調解中,考慮更多的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愿,而忽略了子女的利益。
(四)未成年人撫養費標準難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在具體操作上,《意見》又作山規定:“即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給付。負擔二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按此規定,確定撫育費數額應以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給付能力和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為前提,這對有固定收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有固定收入的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來說,法院只要參照《意見》的規定即容易操作,當事人對此已無爭議。但隨著市場經濟的變化,單位效益的波動,職工收入的增減,《意見》規定的尺度就難以掌握,部分單位效益差,只發給職工基本生活費,部分單位工資、獎金跟效益掛鉤,收入波動幅度大。另外還存在著高收入階層子女撫育費的確定,是否仍按《意見》規定的標準,以及個體經營者或”下海“經商者隱形收入更難確定等問題,如果這些新情況、新問題不加以研究和解決就難以切實運用法律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因有關對撫育費內容未作具體規定,雙方對子女負擔的費用上產生爭議。對于子女入學投資費(資助費)如何分擔,及隨著私立學校、自費學校增多,這些學校不僅要交公費還要增加額外的贊助費或自費上學費用。法院在處理這些問題上也存在爭議。
(五)在賠償案件中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難以認定。由于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殊性,成年之前基本是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其致人損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給予賠償。該司法解釋為處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就學期間的致人損害類糾紛提供了適用依據。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學期間的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作明確規定。由于上述條文并未明確學校與監護人之間內部責任如何分擔,各自所應承擔份額或比例大小,僅規定學校有過錯的,應適當給予賠償,對受害人保護不利,從而亦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六)未成年人受家庭成員傷害的情況難以處理。因受傳統的封建家長制的影響,家長在家庭中的權威性勝過法律,子女始終被視為家長的財產,家長對子女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因此家長虐待未成年子女,甚至致傷致殘,異姓旁人不愿插手,“官不管,民不究”。雖說我國目前有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立法,但在家庭保護這一環節上相關的規定過于概括,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同時也未設立專門機構從事這方面的監督工作,因此難以約束監護人的行為。
造成未成年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很多,但關鍵在于我國法制還不完善。因此,要使未成年人權益從根本上得到保護,必須從立法上予以完善。
三、完善未成年人民事權益法律保護的若干建議
(一)增加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單方行使原則。
在父母離婚時,將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定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賦予另一方對子女撫養與教育的監督權(即探視權),在撫養子女一方不履行監護職責時,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原裁決,由自己來擔任監護人,撫養子女。從世界各國立法看,離婚時兼采取一方行使監護權的很多,如法國民法典1987年改為:“于父母離婚時,在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下,法官在聽取父母意見后,決定由父母雙方共同或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我國香港特區的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中規定,父母離婚時,可以確定未成年子女歸哪一方監護。一方監護,不影響另一方對子女履行撫養義務和享有探視的權利。因此,在確定離婚父母誰為未成年子女監護人時,我們認為應明確以下內容:
(1)離婚時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則下,依父母協商決定監護權由父母一方單獨或雙方共同行使,如由雙方共同行使監護權的應以書面形式認定與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以何種形式參與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2)如果父母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
(3)如果父母達成的關于子女監護權協議不利于子女的,人民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本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未成年人保護機關或監護機關的請求或依職權改定。
(二)明確規定關于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確認原則。
立法在明文規定由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應考慮基本情形及便于審判人員執法操作。既防止自由裁量權被濫用,又可指導離婚雙方依法處理其監護權行使問題,減少訴爭和訟累,有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據最高法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結合司法實踐可增加規定為:離婚時,法院在確定監護權歸屬父母何方行使時,應根據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撫養成長的原則,綜合考慮以下情形: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狀況;210周歲以上子女對父母的選擇愿望、人格發展需要及子女生活環境、學習環境;3父母在監護權行使上的愿望及其對子女的感情狀況;4父母的思想品德、職業、住房、經濟條件、健康狀況、照料子女的特殊情形;5父母一方或其近親屬有無優先行使監護權的特殊情形;6未成年子女保護機關或監護機關的意見。
(三)增設離婚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制度。
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立法都明確規定,離婚后與子女分居的或未行使監護權的父母一方,有權同子女來往和有權探視子女并進一步規定具體內容及限制條件,如:《德國民法典》規定,無人身照顧權的父或母,保留與子女個人交往權,請求告知子女的個人情況權(以符合子女的利益為限)及對子女財產利益必要時承擔財產照顧權之全部或一部;還規定無人身照顧權的父或母和人身照顧權人不得為任何損害子女與他人的關系或造成教育困難的事由。結合我國實際借鑒國外立法經驗,體現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筆者認為,應增補關于離婚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立法,可考慮增加以下內容:
一是確定探視權人范圍。考慮到目前我國已有一些雖未離婚,但因感情不和事實上分居的夫妻,其中與子女分居的一方事實已停止行使監護權,所以探視權人還應包括,因夫妻分居未與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
二是確定探視權的內容。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原則出發,停止行使監護權一方,除對子女有探視權或交往權外,還應享有參與教育子女權,監督子女撫養權等,以防止對方濫用監護權,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是對如何探視子女及探視子女的方式,時間、地點、周期、能否與子女短時期共同生活(包括周末、節假日、寒暑假)等,有原則性規定。對此離婚雙方應達成書面協議,規定以何種方式適當履行對子女的上述權利。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利益判決。
四是制定一系列相應的保護措施。對不具有探視資格的人,如可能傷害被探視人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有故意傷害其子女的應從法律上剝奪其探視權,對一方探視權行使可能妨礙對子女的正常教育或對子女產生不良影響時,則法院可在一定時期內限制其與子女的交往。
五是在刑法和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明確對侵犯一方探視權或另一方監護權的行為的制裁措施。對離婚后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不執行法院裁判,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從對方家中或幼托學校及其他場所強行搶(接)走未成年子女,使子女脫離對方監護范圍的行為,有關法律應明確規定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對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故刁難,阻撓或拒絕對方當事人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行使探視子女的行為,或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將子女藏匿,使他人較長時期見不到子女的,有關法律也應作山明確的制裁措施。對離婚后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或雙方故意不履行監護權利或義務,造成子女生活或學習受到重大影響的,如無固定住處,基本生活沒有保障,無法接受正常的義務教育,或身心受到嚴重侵害的,有關法律法規也應明確應當由有關機關作為其監護人向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四)嚴格規范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制度。
(1)實行離異程序的分級管理。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離異,須經訴訟程序,而不適用行政登記協議離婚程序。對于夫妻一方在獄中服刑5年以上或被法院宣告為失蹤的人,對方可適用行政程序離婚,而不受子女是否為未成年人的限制。盡管協議離婚更能體現當事人的自由離婚意志,但是迄今為止,世界上只有十多個國家確立了協議離婚制度。法院要求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通過訴訟程序離婚,可以保障法官有效行使調解手段來改善夫妻關系,爭取彌合夫妻的婚姻裂痕;有緩沖期使得當事人“冷處理”相互的矛盾,慎重考慮何去何從;即使婚姻關系破裂已無可挽回的夫妻,在法官的主持和裁判一下,不糾纏婚姻破裂細節,心平氣和地達成有利于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的、能夠有效執行的離婚調解協議,也是極為必要的。
(2)無論行政或訴訟程序離婚,均須給當事人設立1個月的慎重考慮期。離婚不僅改變了當事人的夫妻身份,而且改變了子女親權的行使方式,因而應慎重行使。在立法技術上,很多國家規定了當事人在申請登記離婚后,須經過一定時間的考慮期,以使其理智冷靜且慎重地考慮離婚行為的后果。在雙方達成協議時,父或母均無權拒絕對方給付子女撫育費。
(3)對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協議隨何方生活時,也應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雖系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在其行為能力范圍內有準確的表達隨父還是隨母的意愿,也有一定的識別能力,故應尊重他們的選擇,保護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權利。因此,《意見》有關“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發生爭執時應考慮子女的意見”的規定,只限于父母對該問題發生爭執時行使是不全面的。即使達成協議也不排除父母在協議時帶有個人“急于離婚”或“懲治對方”等目的,故筆者建議,在立法上應明確夫妻離婚時對年滿十周歲以上的子女隨何方撫養問題上均應征求該子女的意見。
(五)提高有關撫育費標準。
一是應明確撫育費內容,不僅包括《婚姻法》規定的基本撫育費,還應包括子女入學贊助費等正常的教育費。
二是當事人可以在離婚調解協議書中約定,一方不遵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未成年子女撫育費給付及住房騰退等協議時,應承擔支付一定數額違約金的民事責任。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庭可予以強制執行。
三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中應分出一部分作為撫養子女的保證基金。有關法律只在夫妻財產均分時考慮到子女住房等利益,但對父母離婚后因突發事件又如何解決撫養費問題,法院并無明確規定。所以保證基金可以在發生上述情況時維持未成年子女利益。
四是明確“月總收入”的范圍。應包括: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以及屬于企業單位職工的浮動工資。在確定收入數額上可參照以下標準:
(1)對收入相對穩定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波動不大,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工資收入會不斷增加這種情況可以按照最高法院《意見》判決按月收入百分比給付,這不僅防止了今后物價上漲形成新的要求增加撫育費,減少訴累,而且在實際執行中也容易掌握,所在單位按法律文書確定的百分比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給撫育方。
(2)對個體經營者以及其他隱形收入較大,訴訟時一方對另一方的收入不能舉證,法院又難以查明真正收入的,應當盡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根據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確定一方的收入或參照同行業的年總收入,再按照最高法院《意見》規定的比例判決,但最高數額不得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一倍,對經營虧本的,按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給付。
(3)對單位效益不佳,企業面臨倒閉,單位只發生活費的,如一方從事第三產業,收入又無從查實,可比照檔案工資,按照最高法院《意見》規定的比例判決確定數額;對不參與第三產業的,可參照其基本工資,按照最高法院《意見》規定的百分比判決給付,比例高于當地生活水平的,按比例給付,比例低于當地生活水平的,按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給付。
(4)對單位效益隨著市場經濟的變化而浮動的,可按照意見規定的百分比判決給付,由單位按照其每月所拿工資、獎金從中代扣。效益好的,父母一方收入增加,子女的撫育費也相應提高;效益差的,下浮工資拿不到,也不影響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費。
一、基本情況
全盟20xx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5077件,民事援助案件4952件,刑事援助案件120件,行政案件5件。
1、民事案件情況。20xx年全盟婦女、未成年人民事維權案件xx08人次(女性受援人1565人,未成年受援人43人),占民事案件總數的32.47%。
2、刑事案件情況。20xx年全盟婦女、未成年人刑事維權案件26人次(女性受援人9人,未成年受援人17人),婦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占刑事受援總數為21.67%。
3、咨詢情況。20xx年全盟共受理咨詢19120人次(通過“12348”法律援助專線電話6375人次),其中涉及婦女、未成年人共2205人次(其中婦女2115人次,未成年人90人次),咨詢事項主要涉及婚姻家庭、請求給付撫養費、請求給付扶養費、請求給付贍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占咨詢總數11.53%。
二、盟級及各旗縣法律援助工作情況
20xx年,xx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婦女、未成年人248件,占受援總數xx%,較上年同期增長14.11%;
錫林浩特市176件,占受援總數11%,同比增長77.27%;
二連6件,占受援總數的0.37%同比下降50%;
阿巴嘎旗、正藍旗均為12件,均占受援總數1%;
正鑲白旗93件,占受援總數6%,與上年同期相比增加66.7%;
太仆寺旗38件,占受援總數2%,同比增長44.73%;
黃旗8件,較上年同期下降46.7%;
多倫縣23件,占受援總數2%,較上年同期下降52%;
東烏旗66件,占受援總數4%,較上年同期下降54.54%;
西烏旗648件,占受援總數42%,較上年同期下降46.6%;
東蘇旗45件,占受援總數3%,與上年同期相比增加68.89%;
西蘇旗178件,占受援總數11%,同比增加90.4%;
烏拉蓋管理區55件,占受援總數3%。
三、我盟婦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特點
1、刑事案件中婦女、未成年所占比例逐漸降低
20xx年全盟共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20件,涉及婦女、未成年人共26件,占刑事受援總數的21.67%,較2015年下降了12個百分點。
圍繞婦女、未成年人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和重點幫扶對象,一是全盟各級法律援助中心不斷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注重提高婦女、未成年人的法律素質,加大對《刑法》、《刑事訴訟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婦女、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從源頭上降低違法行為的發生。二是扎實做好婦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各級法律援助中心及時高效做好婦女、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審批、指派、監督工作,為婦女、未成年人提供及時、高效的法律援助。
2、婚姻家庭案件中婦女為受援主體
20xx年,全盟各級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婚姻家庭維權法律援助案件336件,涉及婦女維權共328件(婦女人身保護令共12件,盟中心2件,西烏旗3件,烏拉蓋7件),占婚姻家庭糾紛總數的97.6%,主要涉及追索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及離婚涉及家庭暴力案件;
由上可見,涉及婦女婚姻家庭維權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比重較大。
3、勞動糾紛案中女性勞動者比例較大。
20xx年民事受援案件共4952件,其中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類勞動糾紛共2999件,女性勞動糾紛案約占半數,而且,低端行業女性勞動者權益受侵害現象比較嚴重,集中在餐飲、零售、保潔等服務業以及畜牧加工、紙制品加工等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如20xx年年初142名農民工以追索勞動報酬為由起訴某肉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其中大部分申請人為女性。造成女性勞動者權益受侵害原因主要有:一是勞動者法律意識不足,當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時,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是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產品以及服務附加值低,多數企業采取的首選方法是盤剝工人,利用低價的勞動力。三是企業管理水平低,制度不完善,法律意識淡薄。
四、存在的問題
一是受害婦女舉證不力。由于“家庭暴力”涉及隱私,且部分婦女維權意識不強,當受害婦女起訴要求與配偶離婚并訴稱遭到對方家庭暴力時,往往只能提供最近一次遭毆打的證據,卻無法證明“一定”的傷害后果。
二是作為援助條件的經濟困難這一要求不好認定,很多家庭暴力受害婦女無法提供經濟困難證明。基于女性的生理和社會性別,婦女懷孕、生小孩、帶孩子(尤其是農村生養的孩子比較多),受害婦女自身沒有經濟能力,更掌控不了家庭經濟大權。
五、對策
加快發展婦女、未成年人法律維權工作勢在必行,結合“2011—2020年錫林郭勒盟婦女兒童發展規劃”,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高度重視,把加快發展農村婦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作為重中之重,整合社會優勢資源,加強部門協調,構筑農村牧區婦女法律援助網絡,加強援助力度,拓寬援助渠道,放寬援助條件,真正做到“應援必援,能援盡援”,切實做好維護婦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1.進一步提高對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的認識。廣大婦女是建設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兒童是國家的未來和希望,做好新時期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全盟各級法律援助機構一定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認真做好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為建設“法治xx”做出積極貢獻。
2、進一步暢通婦女兒童法律援助渠道。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積極利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接待窗口的便民特點,切實發揮法律援助聯絡站點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進一步創造條件,方便婦女兒童就近尋求法律幫助。同時,切實加強同婦聯、教育部門的聯動,針對婦女、兒童維權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多與婦聯、社區、教育等部門交流和討論,切實維護好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3、進一步開辟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綠色通道。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重點服務困難企業職工、農民工等群體中的婦女及偏遠農村地區的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對于她們的法律援助申請,要堅持優先受理、優先指派、優先辦理制度,對于追討工資、工傷賠償等案件,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
家庭暴力案件界定經濟困難以申請人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為準。
4、進一步提升婦女兒童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進一步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提升法律援助服務婦女兒童的水平,加強婦女兒童法律援助知識專題培訓,加大對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站(點)的監督指導力度。同時,通過旁聽案件、卷宗評查、回訪當事人和等方式,不斷提高案件辦理質量,最大限度地維護受援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學校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點,必須同時滿足:1.學校行為的違法性,比如體罰學生。2.學校存在過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基于雙方之間這種特殊的關系,學校及其教師應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特殊的注意義務。判斷學校有無存在過錯,首先應判斷學校有無注意義務及應負注意義務的大小程度;其次如學校負有該注意義務,是否實際履行了該注意義務。3.存在學生權益受損的事實。4.學校違法行為與學生權益受損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應規定。《侵權責任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來源:文章屋網 )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那么關于憲法宣傳日的活動心得體會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2020開展國家憲法宣傳日活動個人心得體會5篇,歡迎大家查閱!
2020憲法宣傳日活動心得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它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依法治國”方略的根本依據,它不僅對公民權力進行了確認和保障,同時對國家權力的設置和行使進行了規范,它是保持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協調與平衡的根本規范。
《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是相互作用的。首先,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來源。公民權利是經過憲法確認的,而國家權力是人民通過的憲法所賦予的。其次,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目的。國家權力的設置是以公民權利為對象,以維護公民權利為目標的。再者,國家權力是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通過有組織的國家權力,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國家權力是一柄雙刃劍,它既有維護公民權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當,又會侵害公民的正當權利。為了既發揮國家權力在保護公民權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權力行使不當造成對權利的侵害,必須保持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協調與平衡。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協調與平衡是國家繁榮富強、人民安居樂業的基本條件。如果權力過于膨脹,權利則必然萎縮;權力空間過大,權利空間則必然狹小;反之,如果權利過于膨脹,沒有足夠的權力空間,導致無政府狀態,社會失去秩序,最終損害的仍然是公民權利。因此,既要防止國家之權被濫用,侵犯公民之權,以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權被濫用,以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秩序,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憲法》的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就明確了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權利,同時要履行應盡的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公平權的明確規范。對于國家行政管理部門而言,要想更好地維護公民權利,除了做到不侵害公民權利之外,更重要的是認真履行職責,嚴厲打擊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在具體執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時,要做到依法行政,違法必究,努力做到不讓違法份子有漏網之魚。這樣才能保持社會秩序的良好運作,保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良好環境。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權能夠得到有效保障,也是憲法在保護公民權利這一精神內涵的重要體現。
總之,要實現國家富強,民族復興,人民幸福,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就必須保持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協調與平衡。作為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我們必須始終牢記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的精神,牢記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我們只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凌駕于人民之上的特權;只有為人民謀取幸福和安寧的義務,沒有侵犯公民權利的特權。這是我們神圣的憲法責任,也應是我們對人民的莊嚴承諾。
2020憲法宣傳日活動心得2每個公民都應該學習社會主義法律知識。有人認為學法是一件無所謂有也無所謂無的事。其實,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當今我們的家庭生活,學校生活,以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離不開法。我們身邊的學多問題都要依法解決。所以,一個合格的公民必須是一個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觀念,要懂法律知識,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的需要。我們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人民的希望。祖國和人民盼望我們健康成長,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為了不辜負黨和人民的期望,我們青少年學生不僅要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現代科學文化知識,而且要有法律知識和守法觀念,懂得合法與非法,違法與犯罪等道理,自覺依法辦事。這樣才能抵制各種不良影響,促進自己健康成長。
為了我們更好的成長,國家制定了像《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來規范人們對青少年兒童的教育和保護。有了這些法律還不夠,我們應該好好地學習它們。讓這些法律法規不淪落為空話套話,而是,實實在在地在我們的生活中起到真正的作用。下面我來給大家講一個身邊的小故事吧。
15歲的小張家境優越,父母都是做服裝生意的。當他因為詐騙罪被公安機關逮捕時,他的父母百思不得其解:兒子有吃有喝,從不缺錢,可是他為什么要到同學家去詐騙呢?兒子在監獄給媽媽寫了一封信,描繪了這樣一個場景:每天晚上,你跟爸爸兩個人都在家討論賺錢的事,吹噓自己把衣服賣出了高價,把冒牌服裝當賣出去了,我聽你們講了這么多,覺得這事特別有吸引力,特別刺激。我想如果他的家人都是知法守法的公民,小張也知道一些法律知識的話,這樣的慘劇就不會發生了。
離我們生活最近的法律我想就是交通法了。交通事故時時刻刻都會發生,它就像一顆威力十足的炸彈,一時大意,這顆埋伏的炸彈就會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苦悲。所以我們要遵守交通規則,紅燈停綠燈行,不能酒后駕車,不能超速行駛,不能隨意橫穿馬路,沒有滿12周歲的小學生是不能騎自行車上馬路的。就是這些簡單的交通規則保護了我們的安全,但是總有些人不懂,不顧,肆意破壞它們,最后給自己帶來的確實非常慘痛的后果。
爸爸媽媽和我說了這么一個故事,有一個小孩他的爺爺來接她放學回家,在馬路邊等紅燈的時候,他看到他的媽媽就在馬路對面。于是掙脫了爺爺的手像馬路對面沖去。被左邊駛來的一輛大貨車撞壓致死了。一個幼小的生命就這樣離開了人世。如果每個人都能遵守法律法規,這樣由鮮血釀就的慘劇就不會發生了。
為了祖國的明天,也為了我們自己,去學法、了解法,讓我們每一個人都做一個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
2020憲法宣傳日活動心得3為了進一步把我校法制教育工作推上一個新的臺階,結合“12.4”全國法制教育宣傳日,根據市教育局指示精神,我校以“弘揚憲法精神,建設法治中國”為主題,把普法教育、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作為創建安全文明校園,培養文明之花的重要工作來抓。給學生營造安全的學習環境、生活環境,創建安全文明校園。現對本次活動總結如下:
一、成立領導小組,強化教師法制意識。
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非常明了“身教勝于言傳”的內涵。要對學生實施法制教育,教師首先要有強烈的法制觀念,要知法、守法、嚴于律己。因而我們成立了學校法制教育領導小組。學校利用每周一的例會組織全體教師學習了《憲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廣大教師的法制意識和依法治教的自覺性。力求使全校廣大師生員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辦事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總結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總結。
二、營造文化氛圍,注重校園法制宣傳。
俗話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因此我校努力營造一個團結友愛、嚴于律己、奮發向上的文化氛圍,力爭讓學生在健康、潔凈的環境和“團結進取,努力創新”的校訓中受到潛移默化的教育,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和社會責任感。我們還充分利用國旗下的講話、黑板報、學校LED屏幕循環播放相關的宣傳標語等,營造氛圍。等多種形式向學生宣傳法律知識,剖析法律案件,通過班會、晨會向學生進行“法在身邊”的法制教育和現場討論會,學生在良好的校園環境中受到熏陶,在積極的校園氛圍中受到教育,從而明確了真善美、假丑惡,提高了對外來文化,各種犯罪違紀誘因的免疫力。
三、積極開展豐富多采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為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效果,我們一方面采取間作的形式對全體師生進行輔導;另一方面,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努力營造法制宣傳教育的氛圍。在此,各班舉行“12.4法制教育宣傳日”法制教育主題班隊課,進行法制教育主題板報評選活動;進行了“做守法小公民”手抄報優秀作品展示活動,使他們進一步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增強了學生的自信心,提高了學習自覺性。
2020憲法宣傳日活動心得4我們的家由愛撐起,我們的國以和矗立。我們的國家之所以能夠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經久不衰,就因為我們——以和為貴。作為一名中國公民,我們有義務維護國家的“和”,就有義務去了解和維護能夠讓我們家融國和的根本——《憲法》。
在許多人心里,憲法是高高在上的,似乎離我們很遙遠,30歲的小張曾經也這么想,直到……
從他出生開始,他就受到了憲法的保護,他和其他人一樣有了作為一個單獨個體的“人”的權利,任何人——包括他的父母,都不能隨意地傷害他、虐待他;6歲,他上小學了,他有接受教育的義務和權利;18歲,他成年了,他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了,他有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有了贍養父母的義務了;22歲,他大學畢業了,要找工作啦!曾經的“熊孩子”也要獨立勞動維持生計了,他要行使勞動的權利與義務了;23歲,工作一年的他第一次休年假——勞動者是有休息的權利的;26歲,他牽著心愛的她,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有了“小小張”,小張不僅要贍養父母,也要養育“小小張”了,因為婚姻、家庭、父母、兒童都是受法律保護的;29歲,他買下了自己的房子,雖然很辛苦,但是生活也多了一份踏實,多了一份幸福,因為他的房子是受法律保護的個人財產;30歲,也就是現在,小張的父母退休了,倆老人來到小張所在的城市,他們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這退休的老倆口的生活也受憲法的保護。
30歲的小張轉變了想法: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法之母,它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而我們呢?是無數“小張”中的一員,從呱呱墜地,憲法就像一把無形的巨傘,時刻保護著我們,讓我們倍感安全、幸福,讓社會愈加融洽、和諧,讓國家日益強盛、繁榮。
2020憲法宣傳日活動心得5每個公民都應該學習社會主義法律知識。有人認為學法是一件無所謂有也無所謂無的事。其實,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當今我們的家庭生活,學校生活,以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離不開法。我們身邊的學多問題都要依法解決。所以,一個合格的公民必須是一個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觀念,要懂法律知識,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的需要。我們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人民的希望。祖國和人民盼望我們健康成長,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為了不辜負黨和人民的期望,我們青少年學生不僅要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現代科學文化知識,而且要有法律知識和守法觀念,懂得合法與非法,違法與犯罪等道理,自覺依法辦事。這樣才能抵制各種不良影響,促進自己健康成長。
為了我們更好的成長,國家制定了像《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來規范人們對青少年兒童的教育和保護。有了這些法律還不夠,我們應該好好地學習它們。讓這些法律法規不淪落為空話套話,而是,實實在在地在我們的生活中起到真正的作用。下面我來給大家講一個身邊的小故事吧。
15歲的小張家境優越,父母都是做服裝生意的。當他因為詐騙罪被公安機關逮捕時,他的父母百思不得其解:兒子有吃有喝,從不缺錢,可是他為什么要到同學家去詐騙呢?兒子在監獄給媽媽寫了一封信,描繪了這樣一個場景:每天晚上,你跟爸爸兩個人都在家討論賺錢的事,吹噓自己把衣服賣出了高價,把冒牌服裝當賣出去了,我聽你們講了這么多,覺得這事特別有吸引力,特別刺激。我想如果他的家人都是知法守法的公民,小張也知道一些法律知識的話,這樣的慘劇就不會發生了。
離我們生活最近的法律我想就是交通法了。交通事故時時刻刻都會發生,它就像一顆威力十足的炸彈,一時大意,這顆埋伏的炸彈就會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苦悲。所以我們要遵守交通規則,紅燈停綠燈行,不能酒后駕車,不能超速行駛,不能隨意橫穿馬路,沒有滿12周歲的小學生是不能騎自行車上馬路的。就是這些簡單的交通規則保護了我們的安全,但是總有些人不懂,不顧,肆意破壞它們,最后給自己帶來的確實非常慘痛的后果。
爸爸媽媽和我說了這么一個故事,有一個小孩他的爺爺來接她放學回家,在馬路邊等紅燈的時候,他看到他的媽媽就在馬路對面。于是掙脫了爺爺的手像馬路對面沖去。被左邊駛來的一輛大貨車撞壓致死了。一個幼小的生命就這樣離開了人世。如果每個人都能遵守法律法規,這樣由鮮血釀就的慘劇就不會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