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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 房地產 建安企業 稅收征管
我國房地產行業的飛速發展我為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由于建筑安裝企業存在施工時間長、投資大的特點,在具體操作中,存在著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然而近年來,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日趨完善,雖然稅收利率的差別依然存在,但是納稅籌劃的空間逐漸降低。在全面稅收約束下的市場經濟的競爭環境中,如何通過稅務籌劃,達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稅收成本以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成為擺在企業面前的一道難題。部分企業使用違法違規的手段進行稅務籌劃,因此,必須要加強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
一、我國建安企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受到金融危機的沖擊,我國的稅收征管的矛盾日益突出。近些年來強勢發展的房地產業和建筑安裝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卻十分困難,在各行業稅收管理中,基本處于末項的位置。如何在金融危機的形勢下引導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依法進行納稅,是亟待解決的重大難題。我國房地產與建安企業在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如下:
(一)隱瞞預售收入
部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將預售購房的金額掛名在其他金額往來上,或者記錄在短期借貸項目中,在賬面上沒有真是的反應。不僅如此,部分企業私下制作憑證,預售房屋,將金額存入其他賬戶中,故意隱瞞預售收入,企圖逃脫所得稅。
(二)隱瞞銷售收入
由于 目前的國內經濟形勢處于低迷狀態,各地的房地產銷售量大幅下降,銷售價格也降低,導致銷售收入的減少。在經濟勢頭較差的情況下,部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故意隱瞞銷售收入,偷逃所得稅。
(三)混淆應稅收入
部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將視同銷售收入的部分金額故意隱瞞,不作為應稅收入,不主動向稅務部門申報。如果被稅務部門發現,再確認聯系。
(四)屬地納稅意識低
建安企業的流動性較強,由于部分注冊的企業實際施工地址與注冊地址并不一致,多數企業的屬地納稅意識薄弱,拖欠稅款或者直接在注冊地納稅的事件屢見不鮮。
二、強化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實施稅收征管的意義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行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與此同時,房地產的行業稅收也隨之增加。目前,稅收在房地產行業的宏觀調控作用日益顯現,房地產的稅收已經成為我國的財政稅收的一個重要的來源部分。
自從新的《營業稅條例》、《增值稅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以來,關于預收款項、甲供材等政策的變化較大,確定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中關于預收款項以及自產貨物的納稅義務,以及其稅款的計算成為了重點和難點所在,在相關業務處理中,應該保持高度的重視。在此基礎上,深入研究探析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問題,提出進一步強化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的政策與措施,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一)深入探析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問題,有利于分析影響稅收收入的因素
房地產業和建安企業歷來是稅收管理的重點,同時也是十分棘手的難點。由于影響稅收的主要因素是經濟因素、政治因素以及稅收征管因素。通過對于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收問題的研究,可以為稅收征管因素雖與稅收的影響提供有力的參考,用實例分析稅收征管因素的影響力。
(二)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完善稅收政策
隨著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顯著的提高。房地產行業在國家產業結構中的突出位置日益顯現。通過對于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問題的深入研究,尤其歸納整理是針對開發環節、銷售環節等稅款征收管理方面的建議,對于完善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政策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開展同業稅負分析
稅收負擔作為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在同同一行業中,數值相差不大。稅務機關通過開展同行業的稅負分析研究,根據各個地區的不同情況,確定出房地產行業的平均稅負,根據稅負企業進行納稅評估,開展監督活動,有利于提高稅收的征管水平。
(四)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考核稅收征管力度
通過對于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分析,在考核評價稅收征管力度、測算地區的房地產行業的平均稅負之后,可以從稅務機關的另一個角度去分析研究各類稅種的稅收負擔情況,考核稅收征管力度,不斷改進稅收征管的措施方法,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的水平。
(五)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建立稅收預警機制
由于近年來國家實行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的改革,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對于國民經濟的促進作用日益體現出來。根據房地產行業的各項經濟指標,加強研究探討房地產行業稅收征管的問題,對房地產及建安企業與稅收有關的數據統計分析,有利于稅收機關掌握房地產相關行業的稅收收入的變化情況,對于加強房地產行業的稅收監控、避免稅收漏洞、建立稅收預警機制、促進稅收征管水平有著積極的意義。
強化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有利于分析影響稅收收入的因素,完善稅收政策,開展同行業稅負分析,考核評價稅收征管力度,建立相應的稅收預警機制,對于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一、稅收征管工作的現狀
近年來,財政、國稅、地稅部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稅收征管法》,積極發揮稅收調控作用,堅持依法治稅,夯實稅源基礎,強化征管措施,大力組織收入,實現了稅收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為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付出了辛勤努力,工作成效明顯。
(一)征管基礎得到夯實
各級政府及部門十分重視稅收工作,積極持、協助稅務部門依法征收稅款。國稅、地稅部門通力協作,建立稅收分析例會、聯合辦證(換證)、聯合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征管信息共享等制度,為組織稅收收入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征管措施得到強化
國稅部門對重點企業實施輔導式預警機制,對一般納稅人和所得稅按帳結算企業實施稅負率利潤率警戒線監管,對小規模企業實施最低銷售額管理,對個體工商戶實施電子定稅。同時,積極發揮稅務稽查職能,打擊各類違法活動。地稅部門強化行業性管理,根據不同行業和稅種特點分別出臺管理辦法,積極在小規模企業和個體行業推行納稅評估,完善評估指標體系,設立指標警戒值,促進被評估行業稅款大幅增長。
(三)納稅服務得到優化
政府及稅務部門積極采取多種措施,通過開展稅收宣傳月活動、納稅咨詢服務、發放稅收資料、舉辦輔導培訓等有效途徑,廣泛進行稅法宣傳教育,普及稅法知識,增強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積極發揮稅收調節經濟、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認真做好稅收優惠和減免工作。以規范服務為重點,簡化內部辦事環節,實行“全天候”服務、延時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為納稅人營造高效率、低成本的辦稅服務環境。
(四)隊伍管理得到加強
國稅部門建立稅收執法責任實時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體系,依托信息化加強對稅收管理員的績效考核;地稅部門建立完善稅務執法行為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出臺了考核辦法。積極采取各種監督制約措施,抓好稅務干部黨風廉政教育,從嚴整治行業不正之風,進一步提高稅務部門的形象。
二、存在的問題
(一)依法治稅環境亟需改善和優化
當前,多數納稅人對國家稅法理解不夠,偷稅、漏稅的現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有些企業納稅申報不實,企業虛虧實盈。社會化綜合治稅體系還無法真正形成。稅負不公現象仍有存在,造成企業不公平競爭,影響了企業納稅積極性。
(二)稅收征管存在一定的薄弱環節
現行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和稅務稽查等監控手段,由于本身不夠完善、嚴密,加上稅源面廣量大、情況復雜,缺乏其他相關的配套措施,很難達到監控稅源的理想效果,導致出現一些漏征漏管現象。
(三)中小企業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
雖然推行了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但諸多措施在實際工作中并未有效落實,中小企業經濟稅源運行質量難以保障,特別是所得稅管理質量普遍不高。
(四)稅收管理員職責沒有完全履行
每次稅源清查,都能清理出一部分稅源,清理出的稅源中,大部分是日常未能有效監管的稅源,這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日常巡查巡管流于形式,沒有真正落到實處,導致了稅款的流失。
(五)對涉稅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不夠
主要表現在稅收執法上避重就輕,對稅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按照一般違法行為定性處理;對稅收違法行為達到移送稽查處理的不移送,進行變通處理;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評估、檢查工作上,通過納稅評估該進行深入檢查的,僅僅是走納稅評估程序,進行補稅、加收滯納金了事,沒有按規定履行檢查程序,該處罰的沒有進行處罰。
(六)稅務干部隊伍建設尚需加強
有些稅務干部服務意識欠強,作風欠實,征納雙方關系不夠和諧;有的與企業老板交往過密,存在辦人情稅、關系稅之嫌;有的依然利用職務之便暗地向企業推銷保險、產品,由親屬兼任會計,影響稅務干部的形象。
三、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和建議
(一)加強稅收法治建設,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
稅務部門要牢固樹立稅收法治觀念,真正做到依法治稅、依法征管。要加大稅法宣傳力度,突出宣傳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一步增強全社會依法誠信納稅意識、提高稅法遵從度,引導和規范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要加強財務和納稅輔導,不斷完善發票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統,督促有條件建帳的企業及時建帳,從源頭上堵塞監管漏洞。要改進和優化納稅服務,切實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規范納稅服務內容,完善納稅服務措施,簡化辦稅程序,積極做好對納稅人依法退稅、免稅、協調發展等工作,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
(二)堅持組織收入原則,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水平
要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正確處理依法治稅與組織收入、收入數量與質量之間的關系,不斷增強組織收入工作的科學性。要科學調整宏觀稅負水平,加大組織收入力度,努力把經濟發展的成果真實準確地反映到稅收收入上來。要挖掘潛力,及時清理各類欠稅,加大對重點行業、重點稅種、重點環節的征管力度,加強對個體企業和非建帳企業的管理,確保稅收收入均衡入庫。要進一步加強稅務稽查,依法打擊偷、逃、抗、騙稅行為,堅決堵塞收入流失漏洞,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源流失。
(三)加強稅源控管,強化基礎信息管理
要嚴格稅務登記管理,對在稅源清查中發現的沒有納入大集中系統管理的納稅人,要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并納入大集中系統管理。在嚴格執行各項數據管理辦法、操作規范的基礎上,建立數據監控機制,進一步強化數據監控職能,提高數據的分析、利用水平,使大量閑置的數據成為稅收征管的資源。
(四)大力推進稅源精細化管理,提高征管質量
依托大集中管理系統,深化“以地控稅”管理,完善“以地控稅”管理平臺建設。積極開展稅源專項清查,澄清稅源底子,強化源頭控管,夯實稅收征管基礎。集中督導餐飲、住宿、娛樂、租賃等服務業稅收管理,實現控管到戶,逐步規范。深入抓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重大建設項目稅收管理措施,切實加強房地產、建筑安裝等重點行業、重點稅源項目的稅源監控。加大征管案源移送稽查的力度,對于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偷逃稅嫌疑的線索,征管單位必須及時提供給稽查部門,形成征管、稽查的良性互動,促進征管質量的提高。
(五)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構建社會綜合治稅體系
綜合治稅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綜治協調是整個工程的基礎,要夯實這一基礎。要進一步健全工作協調機制,要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各級領導小組都要定期召開部門聯席會議,及時通報社會綜合治稅進展情況,并通過聯席會議協調處理各類重大問題。健全聯動機制,首先要信息共享,有關部門處理涉稅方面事項不得隱瞞,要及時向稅務部門傳遞,供稅務部門參考;其次協助稅務部門抓好稅收征管,通過委托代征代扣、聯合辦公等手段,在一些關鍵環節卡住口子,促進稅收應收盡收;三是做好稅收工作的保障。公檢法部門要為稅務部門提供司法保障,對少部分抗稅,偷稅的企業要嚴打,對部分違規避稅的企業要嚴查。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一些企業為尋求發展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資源,加快轉型升級和提高綜合競爭力,紛紛走出國門拓展發展空間,使“走出去”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得以快速發展。與此同時,各級稅務機關對“走出去”企業的稅收管理與服務則嚴重滯后,顯現出征管與納服的盲區。因此,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的稅收征管,為“走出去”企業提供國際化的納稅服務是各級稅務機關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充分認識做好“走出去”企業稅收征管與服務的重大意義
近年來,我國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為鼓勵和規范我國企業境外投資做出了一系列重大舉措。稅收,作為組織收入、調節經濟和分配的重要手段,對鼓勵和規范我國企業境外投資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走出去”企業稅收征管與服務是對我國居民企業和個人赴境外從事外資、提供勞務和承包工程等項目進行稅收征管和納稅服務的活動。境外投資的居民,依法享有包括稅收優惠、爭端解決和境外已稅投資所得申請國內稅收抵免等稅收協定的各種待遇,這些不僅涉及大量的納稅服務問題,而且在管理上也容易產生境外所得在國內延遲納稅和逃避國內納稅義務等現象。因此,稅務部門應充分認識對做好“走出去”企業稅收征管與服務的重大意義,把征管與服務更好地結合起來,切實堵塞“走出去”企業的稅收征管漏洞,實現對“走出去”企業稅款的應收盡收。
二、當前“走出去”企業稅收征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對“走出去”企業的稅收征管只在《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中有所體現,還只是一種粗線條的管理框架,與我國企業“走出去”的發展形勢不能完全適應和對接,“走出去”企業稅收征管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征管制度不健全,管理規程欠規范
在我國實行的企業納稅申報制度中,有所得稅申報制度、匯算清繳制度、關聯業務往來申報制度,卻沒有境外投資業務申報管理辦法。雖然《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境外所得要與境內所得匯總納稅,但境外所得如何申報、如何管理、如何進行征收,并沒有明確的說法和定論,還只是處于摸索階段,無法給企業提供法定的、規范的服務,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對境外投資行為管理與服務的有效性。
(二)征管基礎不扎實,境外投資信息難掌握
“走出去”企業在我國境外國家或地區進行投資、生產和經營,一般很少主動向我國國內稅務機關申報涉稅情況,一些企業財務核算隱蔽性較強,再加上語言、管轄權等因素的制約,使國內稅務部門很難詳細掌握企業在境外投資活動過程及其涉稅信息,很難分清其投資和正常業務往來,不便于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征管和服務,增強了“走出去”企業的涉稅風險。
(三)稅收政策不完善,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目前,我國在稅收政策上對“走出去”企業的支持,既沒有體現投資產業上的區別,也沒有體現投資地區、投資形式上的政策導向。稅收優惠的主要方式是稅收抵免,形式比較單一,不利于“走出去”企業的發展。同時,稅務部門為跨國投資的納稅人提供稅收權益保障方面也存在不足,稅收征管和納稅服務措施相對滯后。
(四)企業納稅遵從度不高,主動納稅意識不強
出于自身利益和發展需要,再加上審批手續繁瑣,一些“走出去”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為達到逃避納稅的目的,不主動到國內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而是采取“迂回戰術”,通過各種途徑“曲線”出國經營。即便是經有關部門審批登記的境外企業,也很少主動將境外所得到境內申報納稅。另外,由于關聯企業交易的隱蔽性,一些境外企業在利潤分配時,也會利用關聯關系進行避稅。
三、稅務機關的應對措施
為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的稅收征管,更好地服務境外企業發展,稅務機關應順勢而為,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
(一)建立有效的征管體系,構建信息共享平臺
掌握涉稅信息是加強境外投資企業稅收征管的關鍵,而境外投資企業的大量信息主要掌握在外經、財政、外事和公安等部門。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強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牽頭定期召開由外經委、財政、外事、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建立“走出去”企業基礎信息檔案,隨時掌握涉外企業各方面情況。
(二)發揮“稅收協定”國際效能,完善相關保障機制
遵循法律優位原則,充分發揮“稅收協定”國際效能,為“走出去”企業做好納稅服務的同時,針對境外投資政策執行不統一、申報程序不規范等問題,制定完善針對“走出去”企業的稅收管理辦法,加強稅源控管。比如:建立針對“走出去”企業個性化需求的響應機制,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指引,幫助企業降低納稅成本和風險;為企業提供前端咨詢保障和涉稅風險分析保障機制等等。
(三)加強宣傳教育引導,提高企業納稅遵從
加強對“走出去”企業進行維護國家,支持國家經濟建設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和引導,使企業自覺把維護國家利益放在重要位置,鼓勵企業把投資收益匯回國內依法納稅。同時,應明確“走出去”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本著管理從簡的原則,統一標準,按各國的稅法規定計算成本費用和損失,杜絕魚目混珠問題的發生。
一、優化納稅服務,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納稅服務既是稅務機關依法應履行的義務,又是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管理的一項措施。作為執法機關,稅務部門要依法征稅、嚴格管理,同時稅務部門也承擔著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職責,要為納稅人提供全面、優質、高效的服務。做好納稅服務,是加強稅收管理的重要內容,是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是改善稅務部門形象的重要措施,是落實“聚財為國、執法為民”工作宗旨的體現,是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重要方面。
近年來,各級稅務機關轉變服務理念,優化服務手段,豐富服務內容,改進服務方式,納稅服務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從全國文明單位評比和精神文明先進單位評選上,可以看出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工作是比較滿意的。2005年全國評選的1003家文明單位中,就有110多家來自稅務系統,占總數的11%;在1100多家創建精神文明的先進單位中,稅務機關占13%。在每年各地黨委政府行風評議活動中,絕大多數國稅局、地稅局都名列前茅。這是各地黨委政府對稅務部門的鼓勵,是廣大納稅人對稅務工作的肯定。當然,納稅服務工作還有不少差距,如“門好進、臉好看、事難辦”的現象仍然較為常見,有些地方甚至還存在“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情況。我們要正視問題,看到差距,正確處理依法治稅和納稅服務的關系、稅收征管與納稅服務的關系,不斷改進和優化納稅服務,不斷提高納稅服務水平,將納稅服務工作做得更好。
第一,要堅持秉公執法,依法征管。樹立正確的服務理念,增強服務意識,努力踐行“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務工作宗旨,依法治稅、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誠心誠意地為納稅人服務。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基本要求,就是希望稅務機關能夠秉公執法,公平稅負。所以,依法征管,文明執法,這是我們做好納稅服務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進一步優化辦稅程序,加強稅法宣傳和納稅咨詢輔導,為納稅人提供必要的辦稅條件,方便納稅人及時、足額納稅。要運用信息化等先進的手段,使納稅人各種辦稅事項更加便捷、成本更低。
第三,要注意加強與納稅人的交流,通過舉辦座談會、走訪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建立信息咨詢窗口等方式加強與納稅人的聯系,聽取納稅人的意見,不斷改進我們的工作。
第四,要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辦稅負擔重是納稅人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比如,辦理涉稅事項申報資料較多,一些地方辦稅服務廳有時發生排隊時間長的問題,等等。針對這些問題,要認真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區別不同情況,采取措施逐一加以解決。各級稅務機關要根據稅收征管工作的規律,認真分析和研究稅收征管程序中存在的問題,按照既有利于管理,又方便納稅人的基本要求,運用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方法,優化辦稅程序,強化窗口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要切實解決納稅人重復報送資料問題。目前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比較普遍的有三類:第一類是納稅申報表及相關附件。第二類是財務會計報表,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金流量表。第三類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管理需要讓納稅人補充報送的資料,如重點稅源戶相關數據的統計表。另外,在辦理納稅人一些具體申請事項時,要求附送諸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資料。納稅人辦稅時要申報相關資料,這是法律規定的,是稅收管理工作必要的,現在的問題主要是重復申報,加重了負擔,對此納稅人反映比較多。重復報送的主要是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各種證件復印件。出現這種情況,既有多年來各種涉稅事項辦理要求累加出現重復的原因,也有部門工作協調不夠,信息沒有共享,多頭要求納稅人報送資料的原因。各級稅務機關要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重復報送問題。要徹底清理要求納稅人報送的資料,去除重復。注意一個口子接受并及時錄入納稅人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一戶式”存儲,實現信息共享。在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注冊時按規定報齊相關資料,以后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稅務機關可運用已有資料進行審核,不再要求納稅人重復報送諸如身份證等復印件。要研究合理歸并稅種申報資料,減少納稅人重復報送。要轉變傳統管理觀念,善于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和應用現有資源,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切實減輕納稅人申報資料的負擔。
要加強辦稅服務廳管理,方便納稅人辦稅。這里要著重講講采取措施解決一些地方辦稅廳排隊擁擠問題。要認真分析一下有些地方辦稅服務廳出現納稅人排隊問題的原因。目前大多數地方辦稅服務廳建于十年前,以后沒有增加。但這十年來,稅收收入增長了6倍,納稅戶也增加了好幾倍,辦稅工作量大大增加,不少地方辦稅廳容量已經不適應,加上10天申報期納稅人往往到最后兩三天來辦稅,這兩天人就更多了,即使辦理一戶申報納稅只要兩到三分鐘,已經夠快的了,但因同時來的人太多,也會出現排隊現象。所以,要解決一些地方辦稅廳排隊問題,除了在納稅戶比較集中的城區稅務分局增設一些辦稅廳,加強辦稅廳管理,改善申報辦法等外,最現實也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要積極與納稅人協商,均衡分配納稅申報時間,有計劃地引導納稅人分期申報辦稅。充分運用10天申報時間,均衡辦稅,錯開高峰,避免擁擠。近年來,不少地方采用引導納稅的辦法,有效地解決了申報期后兩天辦稅廳排隊擁擠問題,納稅人很滿意,也都能積極配合,同時辦稅廳管理工作質量和效率也提高了。目前還存在排隊過長問題的地方,要盡快采取這個措施,認真抓必有成效。要運用科學化管理手段,合理分配前臺與后臺的管理工作,在優化辦稅程序的同時強化征收管理,提高辦稅廳工作效率,提高納稅服務的水平。
要切實加強國地稅協作。各地國稅局、地稅局要積極采取措施,加強信息溝通,開展聯合辦證、聯合開設“12366”、聯合評定納稅信用等級、聯合開展稅務檢查等工作?;鶎佣悇諜C關對納稅人的日常檢查或調查了解情況,要統籌合理安排。檢查前要做好準備工作,在檢查或調查時,盡可能將相關情況都了解清楚,不要多頭、多次下戶檢查,減輕納稅人負擔。
二、加強稅源管理,不斷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
稅源管理是稅收管理的基礎工作,是提高稅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實加強稅源管理,建立健全稅收經濟分析、企業納稅評估、稅源監控、稅務稽查的良性互動機制,促進稅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一,要使納稅評估工作經?;?/p>
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對企業納稅申報的審核,是對納稅人應稅能力和應繳稅款的分析評估。它是基層稅務機關的一項經常性工作,是稅源管理的重要內容和重要措施。要通過稅收經濟分析,采用計算機和人工相結合的手段,對地區、行業以及相關稅種稅負狀況和增長彈性進行評估,并對照企業納稅情況,及時發現異常問題。稅源管理部門對申報異常的企業、重點監控的企業以及其他非正常戶要進行深入的納稅評估,查找異常的原因。在評估時,要注意運用第三方信息,不能僅僅憑申報表評估申報數。過去,一些地方稅務機關納稅評估工作比較薄弱,必須不斷強化,一定要把納稅評估工作作為基層稅務機關的經常性工作來抓,努力提高稅源管理水平。
第二,要善于收集和運用信息
掌握信息對于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稅務部門要善于收集各方面涉稅信息,運用信息進行分析評估。要充分發揮管理信息系統的作用,讓稅收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更加快捷地查詢和應用信息。基礎信息掌握得越多,運用得越好,納稅評估水平就越高。反過來,如果沒有基礎信息,納稅評估就失去了對象和依據,評估效果就將大打折扣。今年初開展年收入12萬元以上個人申報納稅工作,做得比較好的地區都是基礎信息工作做得好。要利用多種手段拓展信息來源,加強部門之間信息溝通,稅務機關要積極主動了解各方面情況,包括跟納稅人溝通,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稅收管理員要盡可能多地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信息,為開展納稅評估,加強稅源管理奠定基礎。我要強調一下,地稅系統要盡快建立起涉及個人財產、個人收入情況的數據庫。
要積極推廣應用稅控器具和有獎發票。運用稅控器具和有獎發票,是擴大信息渠道、加強稅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它不僅有利于流轉稅管理,也有利于所得稅管理。從目前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工作情況看,進展比較慢,各地很不平衡。廣東、湖南、北京、上海、大連和吉林等省市已完成和正在進行稅控收款機的選型招標工作,湖南已完成試點工作并計劃今年年底以前在全省范圍內推廣使用稅控收款機。希望其他地方抓緊開展選型招標工作。各省市稅務機關都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加倍努力,切實抓好稅控收款機的推廣應用工作。
第三,要正確處理稅源管理與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的關系
納稅評估是稅源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手段。搞好納稅評估、加強稅源管理與加強稅務稽查等,目的都是一樣的,都是為了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要加強這些方面工作的配合協調,建立和健全稅收經濟分析、企業納稅評估、稅源監控和稅務稽查的良性互動機制。稅源管理部門通過納稅評估發現納稅人申報存在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對于一般性問題,稅源管理部門依法做出處理,補繳稅款并督促其正常申報。對于涉嫌偷逃騙稅的問題,稅源管理部門要及時移交稽查?;椴块T對稅源管理部門移交的案件,要及時檢查。稅源管理部門通過納稅評估發現問題移送稽查,這是稅源管理的工作成績。稽查部門要堅持以查促管的工作要求,通過查辦案件,懲處違法行為,查補稅收收入,促進納稅人正常申報納稅,同時,針對征管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管理的意見,促進稅收征管工作。
稅源管理與稅款征收的關系也是相輔相承的。稅款征收好不好,稅源管理包括納稅評估等工作很重要。納稅評估工作做好了,就能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征收率就能提高。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稅能力和應繳稅款的分析評估,并與其申報情況進行比較,發現異常約談檢查,查明原因,從而促使納稅人依法正常申報。對涉嫌偷騙稅的問題,要進行稽查并依法處理。稅務機關必須依法征收,不能簡單地以評估分析數或行業平均稅負作為稅款征收的依據。某個企業稅負低并不意味著一定存在偷逃稅行為,必須查找原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
三、加強統籌協調,發揮征管部門綜合管理作用
一、當前個體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征管的難點
個體稅收管理一直是困繞稅收征管的難題,近年來雖然各地均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辦法,個體稅收管理質量有了很大提高,但偷漏稅仍很嚴重,個體稅收之所以成為稅收征管的一個“頑癥”,主要是現行個體稅收管理辦法未能解決個體稅收征管的三個難點。
一是資金監控難,稅負核定不盡合理。個體經營戶的經濟活動大多采取現金交易形式,少數通過銀行轉帳結算貨款的也因其多頭開戶,以及以個人儲蓄存款名義進行而難以核實,使個體管理失去確定其經營情況的實體證據,貨幣流動是經營活動的反映,不能確定其貨幣流動又何以確定其經濟活動,確定其應納稅額呢?如某小餐飲店,每月門面租金需交2800元,現還能正常經營下去,說明其營業收入不止2800元,但征收機關認定該戶未達到起征點,不予征稅,這明顯不合理。
二是普通發票管理難,導致偷漏稅現象嚴重。普通發票是貨物交易和應稅勞務的合法憑證,但是其管理和使用較為混亂,除了大量存在轉借、涂改、假票、假“丟失”、虛開等情況外,開據取得發票隨意性較大,絕大多數納稅戶購進商品不索取發票,銷售商品也不開具發票,因而使個體稅收征管失去了確定其經營情況的重要法律憑證,可以說目前普通發票在個體稅收征管方面未能發揮應有作用。個體戶發票的使用、管理,指導思想是“以票管稅”,但實際操作中,存在著一些漏洞,尤其是服務行業、娛樂行業發票中的定額發票。具體情況是,個體戶按征收機關核定的稅額交稅后,有權利向征收機關按所交稅額領取相應的發票,征收機關有責任和義務提供發票。但某些行業,如影樓、照相館等,服務對象絕大部分是個人,不需要發票報賬,但其核定稅額不低,可領取的發票又不少,其領取的發票未用完部分以較低稅率賣給需要發票的個體戶或者高稅率行業的個體戶,實現所謂的“雙贏”,變相吃“稅”。
三是業戶控管難,漏征漏管戶、未辦理稅務登記證戶年年存在。個體經營戶流動性大,變動頻繁,在實際征管中一戶多照(營業執照),一照多戶,不辭而別,打一槍換一"照"和假停業等現象比較普遍,加之工商營業執照辦理范圍與稅務登記證辦理范圍不吻合,以及國、地稅征管范圍的不同,使得征稅對象很難準確確定,形成大量漏征漏管戶。如今年市局檢查的人民西路的83戶個體戶進行檢查,未辦證的就有9戶,占總數的10%,其中在郴州商場樓上租賃場地的某有限公司開業已三年了,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屬國稅的正收企業,但至今未辦理地方稅務登記證,更未繳納地稅。
由此可見,個體稅收征管三難,是影響個體稅收征管質量根本所在,三難不解決,個體稅收管理必然存在核算不實,檢查無據,執法隨意的問題,個體征管質量難以提高。
(二)個體稅收征管的誤區
反觀稅務機關當前對個體稅收征管的辦法和措施,目前我們通常采取的個體征收管理辦法存在三個誤區:
誤區之一,定期定額為主的征管方式,定期定額管理方式在計劃經濟時期,個體經營者較少,且規模較小,對加強征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個體經濟不論從數量經營、經營方式、經營規模上均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簡單粗放的定期定額征管方式早已不適應其管理需要,定額的隨意性、人為性,與法制社會要求格格不入。
誤區之二,“人盯人”的管理辦法,目前大多地方對個體經營者的管理采取定人、劃片、定額的管理辦法,有兩不足:一是管理力量不足;二是容易形成一人說了算,甚至形成管理員下的“黑戶”.
誤區之三,單純建帳的征管方式,建帳建制征管方式應該說是加強個體稅收征管的一個好方法,但在實際的推行運用中,很不理想。一是建帳面不寬;二是帳務核算的真實性差,缺乏真實性是建帳工作的難以全面推行的一個重要原因。不解決核算的真實性,建帳工作就是一種無效勞動,建帳工作就不會有生命力。
二、加強個體稅收管理的三點意見
多年下大力氣加強個體稅收管理之所以收效不大,主要是對個體稅收征管的難點認識不足,其管理措施未能對癥下藥,管理觀念陳舊,管理方法單一,征管措施乏力,要提升個體稅收的征管質量,必須徹底轉變管理理念,調整征管思路,重新構架管理方式,只有以全新的觀念指導個體稅收征管工作,才能擺脫個體稅收征管的被動局面。
(一) 加強對普通發票的管理
加強普通發票管理,除了繼續做好發票的印制、保管、領購等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外,應以加強索取發票的管理為切入點。
發票的索取是個體征管中非常重要但又被長期忽視的一個發票管理環節,其重要在于沒有索取,也就不存在開具,不能掌握進貨,也就難以核實銷貨,它是一個問題密不可分的兩個方面,忽視一個方面必然影響另一個方面,購進貨物可以不索取發票,那么銷售貨物也就可以不開具發票。因此,購進貨物不索取發票,不僅僅容易導至本環節偷稅,而且,為下一環節偷稅提供了條件。鑒于此,從某種意義上講,加強對索取的發票的管理比加強對配售發票的管理具有更大的意義。
從便于管理的角度講,索取發票比開具發票的管理難度要小得多,開具發票的管理受許多復雜因素的影響,一是開具范圍的影響,消費者購買商品許多不需要發票,很難以銷售發票來確定銷售金額。二是開具對象的影響,一部分納稅人為逃避稅務檢查,開具發票時張冠李戴,張三買商品發票卻開成李四,買賣雙方的銷貨和進貨情況均難核實。正因為如此,多年來我們在發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
而索取發票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解決以上兩個問題:一是納稅人不論從事何種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購進商品和產品原材料等,并且在一定時間內這些商品、產品原材料等都要以庫存商品、在產品等方式存在,稅務機關完全可以要求每一個納稅人提供進貨發票,這是每一個納稅人都可以辦到的事情,不受其
文化高低,是否懂財務會計的影響,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理由不取得發票,因此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對索取發票的管理。1、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購進商品必須向銷售方索取進貨發票,這應成為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的必須條件。
2、所有納稅人每月必須向稅務機關報驗商品進銷存情況,以及進貨、銷貨發票粘貼簿。
3、對其沒有購進發票的商品按其商品價值補征稅款,并按偷稅論處。
(二)加強對經營資金的管理。
加強資金管理是加強個體稅收管理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稅務部門長期在資金管理方面的無所作為是至使個體經營戶偷稅漏稅的一個重要原因之一。為加強對個體經營戶的稅收管理,必須采取以下措施加強資金管理。使稅務部門隨時掌握個體經營戶的生產經營資金流向。
1、做到銀行帳戶的唯一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戶必須憑工商營業執照到銀行辦理結算帳戶,對未持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任何銀行不得開立銀行結算帳戶,就如同居民儲蓄必須憑居民身份證才能到銀行辦理儲蓄一樣。
2、做到經營資金結算的單一性。個體經營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個體經營戶之間的貨款結算,凡購銷金額在30元以上的,必須以工商營業執照在銀行開立的帳戶進行轉帳結算,不得以現金或居民儲蓄卡等方式結算,凡以現金或以 居民儲蓄卡等方式結算的,一經查出按偷稅論處。
從我國信用體系發展現狀看,做到以上兩點是完全可行的,從稅收征管實際看也是必須的。其一:正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戶必須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一樣,為什么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就不能要求其辦理唯一固定的銀行結算帳戶呢?從某種意義上講后者比前者在加強包括稅務管理在內的其他國民經濟管理上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其二:納稅戶之間的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貨款結算和納稅人與消費者之間的買賣活動形成的貨幣結算是不同的,納稅人均有銀行結算帳戶,完全可以做到轉帳結算。在實際工作中也比較容易區分納稅人和消費者,當然我們不能像過去一樣從銷售者入手,按銷售額的大小等方式來區分購買者是經營者還是消費者,而應從購買者入手,即從納稅人進貨入手,對納稅人的庫存商品等進行清理,要求提供進貨發票,銀行轉帳憑據等,對未有進貨發票和銀行轉帳憑據的,對購銷雙方納稅人按偷稅進行處罰。
(二) 強化對業戶的控管力度
建立和完善群策群防的稅收管理監督體系是解決業戶控管難的有效途徑。
一、2009年工作總結情況如下:
1、強化領導,精心組織,稅費收入水平再創佳績。
為圓滿完成稅費收入任務,我局干部職工克服征收力量不足、稅源短缺、稅費任務繁重等諸多困難,堅持依法治稅、強化征收管理、加大稽查力度、挖掘稅源潛力,嚴格執行收入計劃,加強收入調度和計劃管理,落實收入目標責任制,依法征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努力做到應收盡收,確保了稅款均衡入庫。同時強化收入分析,通過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把握發展趨勢,有針對性地采取加強管理的措施,深入挖掘稅源潛力,對金融保險,房地產開發等重點稅源企業、行業實施了重點監控,對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大戶加強了管理,各分局、科所不斷挖掘稅源潛力,努力尋求新的稅收增長點。大力踐行市局提出的“精于管理看服務,實現目標保收入”的理念,認真落實“管理年”活動方案,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得到了進一步的提高,“管理年”活動初見成效。大力開展清繳欠稅(費)工作,加大清繳力度,對有能力繳納但拒不繳納稅款逃避欠稅的,采取以票管稅等措施,堅決清繳入庫,全年共清理欠稅萬元。切實做好稅收會計核算工作,加強各項收入數據統計分析工作,確保了各類賬、表、冊及網絡數據準確。認真執行《票證管理辦法》,加強票證管理。嚴肅稅收法紀,強化稅款入庫管理,開展了“引稅”專項檢查,杜絕了混庫串庫、亂拉管戶、買稅賣稅等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通過加強組織收入目標管理考核,促進了稅費收入任務的完成。
2、夯實基礎,嚴抓細管,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進一步提高。
全局認真執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落實稅收征管業務流程,依法開展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基本實現了稅收征管工作規范化。全局“六率一面”征管指標較上年均有一定的提高。貫徹市局的《關于工商登記信息和稅務登記信息交換與共享工作的實施意見》,我局每季定期和工商局、國稅局交換登記信息,根據交換的登記信息,加強稅源管理,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以“金稅三期”建設為重點,結合換發稅務登記工作,加強稅務登記管理,對漏征漏管戶及跨區登記進行了清理,對建安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強化了屬地管理,全年共清理漏征漏管戶146戶,補辦稅務登記,補繳稅款和罰款近5萬元。加強納稅申報管理,深入開展了對變更稅務登記、停歇廢業、長期不申報納稅戶的清理工作。加強稅款征收管理,堅持依法征收,依率計征,應收盡收原則,嚴格滯納金征收,促進了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加強個體工商戶及零散稅收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跑、冒、滴、漏現象的發生。加強征管目標管理考核,推行征管目標考核扣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解決“疏于管理,淡化責任”問題,按月考核,對應獎懲,解決了干好干壞一個樣的問題。認真執行《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了崗位職責,切實加強發票管理,加大“以票管稅”力度,實行監開代管,源泉控制,加強對飲食娛樂業定額專用發票管理,解決了發票粗放管理的問題。切實做好征管資料管理工作,突出抓好各類征管數據的采集、錄入、歸檔等項工作。加強辦稅服務廳管理,提高窗口服務水平,規范服務標準,實行首問負責制等措施,為納稅人提供全方位服務,納稅服務水平有一定提高。
3、依法治稅,規范執法,稅務稽查質量不斷提高。
發揮稅務稽查的監督、懲戒和促進征管職能,加大稽查力度,規范稽查行為,提高稽查質量,維護稅收秩序?;槿隀z查結案戶,累計查補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萬元,比上年增長,已全部入庫。查補稅款入庫率,罰款入庫率,滯納金加收率按戶次、按金額,處罰率按戶次、按金額,促進了稽查工作水平的提高。稽查人員能夠嚴格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加大案件的查處力度。繼續實行人機結合的選案方法,提高了選案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加強案件審理工作,重大案件由局審理委員會審理,確保了審理案件質量的提高。堅持“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狠抓了涉稅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完善了涉稅檢舉案件的受理工作,開展了對交通運輸業、房地產、建筑安裝業、餐飲業、服務業、娛樂業等行業的專項檢查和專項整治工作。并通過稅務稽查透視征管問題,進一步提高了征管、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在稅收檢查活動中,我局認真貫徹落實《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以組織稅費收入為中心,重點整治征管薄弱環節,實現規范稅費征管秩序,完善征管制度的目標。整治我縣稅收環境,嚴厲的打擊了涉稅違法活動。
本文是在充分肯定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在促進依法治稅、規范征納雙方行為方面的積極作用及重要意義的基礎上,結合作者從事基層稅收工作多年的實踐經驗,就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了論述。文章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從分析法律條文入手,對稅務管理、稅務檢查、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存在的不足進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提出了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重點談到了稅收行政執法權的問題;第三部分對《實施細則》中關于對稅務人的處罰規定,進行了單獨探討,對稅務機關處罰稅務人的稅務行為是否妥當提出了質疑;在文章的最后部分,作者針對這些不足和問題,就如何完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妥善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了幾點個人見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開始實施,到現在已經三年了。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是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頒布為稅務機關堅持“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針提供了制度、機制和手段的保證。也為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稅收工作創造了廣闊的空間。
總體上看,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順利貫徹實施,基本上體現了“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繳欠稅”的治稅思想要求,對稅收征收管理活動的全過程進行了具體規范,確保了稅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對進一步推進我國稅收工作法制化、現代化的進程,加快構建稅收征管新格局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我國納稅對象的多樣性、經濟事務的復雜性、新生事物的發展性、國際環境的開放性以及其他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不可避免地給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施行帶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試圖就這些問題加以分析并提出對策,供大家參考和商榷。
一、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存在的不足
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立足我國的實際,借鑒、參照國外成功的做法和國際慣例,適應了不斷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無論從總體結構、具體內容、邏輯關系等多方面來看,不僅確保了稅法的權威性、嚴肅性、統一性和完整性,而且具有結構清楚、語言簡潔、操作便利、責任明確的特色。但筆者作為一名長期從事稅收征管工作的基層稅務人員,在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學習、仔細推敲整篇法律的過程中,仍發現了一些有待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一)稅務登記方面。
1、關于注銷稅務登記問題。新征管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了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范圍、時間,第六十條規定了違反稅務登記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卻沒有將稅務登記的申辦、變更、注銷各環節在整體上形成一個封閉的鏈條,仍給偷逃稅者留下了可乘之機。通觀征管法及其細則,對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重視不夠,雖說法條中也對不按規定要求注銷稅務登記做出了進行罰款的規定,但可操作性不強,形同虛設。從各地征管實踐看,由于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把依法辦理注銷登記作為以后重新進行稅務登記的必備條件,所以有相當一部分納稅人(尤其是經營規模較小的)一旦經營業績不佳或發生解散、破產、撤消等情況,往往不依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而是關門大吉,逃之夭夭。連結清應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和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都無從談起,遑論罰款?現在各級稅務機關存在的大量非正常戶和欠稅就充分說明了問題的嚴重性。
2、關于工商登記與稅務登記銜接問題。新《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钡@些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很難辦到。例如,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稅務機關在管理范圍的劃分方面存在著標準不一致的問題?!秾嵤┘殑t》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應向生產經營地或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實際上納稅人雖然大多數是在其所在的縣(市)、區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但仍有相當一部分納稅人是在市工商局及其所屬的特業分局、直屬分局、鐵路分局,甚至是省工商局和國家工商總局辦理的工商登記。這就給雙方之間的信息溝通、情況通報帶來了諸多不便,也給稅務機關通過工商登記監控稅源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3、關于稅務登記與銀行帳戶登記問題。新征管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并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睂嶋H工作中,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是否將全部帳號進行報告缺乏有效監控手段,加之目前金融機構眾多,對個別未按規定執行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查找十分困難,不利于控管。
(二)帳薄、憑證管理方面。
1、關于建帳標準問題??赡苡捎谌珖洕l展不平衡,征管法沒有對建帳標準作出具體界定,只是籠統地規定“規模小”、“確無建帳能力”可以不建帳,這種模糊的概念給稅務人員實際操作帶來諸多不便。或許有人會認為,模糊規定給了稅務機關實際操作中更大的靈活性,殊不知,這恰恰給了別有用心的納稅人以可乘之機。因為,按照國際慣例,法律只是規定“不準干什么”,法律只要沒有明確規定不準干的事,大家都可以做,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由此可以推知,你既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建帳的標準,我不建帳亦不為過。
2、關于發票保證金問題。原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外來臨時經營建筑安裝的企業,如果需要在施工地購買發票,施工地稅務機關可以對其收取一定數量的發票保證金。但在新法及細則中對此卻只字未提,造成了“收取發票保證金”這一最有效的發票管理手段處于一種十分尷尬的境地。再者,部分經營規模小的納稅人,生產經營很不穩定,變動頻繁。不收取一定數量的發票保證金,稅務機關很難對其發票領、用、存情況實施有效監控。如果不批準其發票領購申請,稅務機關又要面臨“行政不作為”的指控。
(三)納稅申報方面。
1、納稅申報是界定納稅人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但在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納稅申報章節仍然未對“最后申報”、“稽查前申報”做出明確規定,形成與國際慣例的脫節。按照國際慣例:凡未實行查帳征收的納稅人均應在一個公歷年度結束后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最后納稅申報;所有納稅人在接到稅務稽查通知書后應立即進行稽查前申報。這種規定對稅收法律責任的界定無疑是具有重要意義的。稅務稽查部門曾經遇到過這樣的事情,個別納稅人在稅務稽查即將結案時,突然要求補繳所欠稅款,以逃避罰款的法律責任。由于《稅收征管法》未對“稽查前申報”做出明確明確,導致了界定稅收法律責任的界限模糊。
2、新《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了納稅申報方式包括: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以及其他申報方式。《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也對郵寄申報方式的實際申報日期的確定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未對數據電文申報方式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確。稅務機關對采取數據電文申報方式的納稅人,如何確定實際申報日期、界定法律責任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
(四)稅款征收方面。
關于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的適用范圍問題?!抖愂照鞴芊ā返谌摺⑷恕⑺氖畻l規定,只能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對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取得應稅收入但未按規定繳納的稅款,如何采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卻沒有做出任何規定。隨著知識經濟、信息經濟的迅猛發展,憑借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獲得高收入以及高薪、食利階層的人會越來越多,對這類納稅人的收入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強制措施,稅收收入大量流失的局面不可避免,稅收執法的剛性被弱化,公平性也無從體現。
(五)稅務檢查方面。
1、在目前國、地稅機構分設情況下,兩家稅務機關對同一納稅人檢查時各自為政,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不相互通報,由于新《稅收征管法》沒有對此進行規范,造成各查各自所管稅收,對不屬于自己所管轄范圍的稅收違法行為不管不問、聽之任之,稽查效率低的問題在所難免。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也是稅務稽查資源的浪費。
2、《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單位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钡珔s沒有明確違反這一規定的處罰措施,造成此條規定形同虛設。這也是有關單位特別是一些行政主管單位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檢查現象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試想,同是行政機關,又沒有法律責任的約束,這些行政機關為什么要服從稅務機關的要求?
(六)法律責任方面。
1、《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偷稅(包括扣繳義務人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處理。我們通過分析刑法,不難發現《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在規定對偷稅如何處理上存在著瑕疵:它對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以及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偷稅行為如何處罰做出了明確規定。但對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偷稅行為以及偷稅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但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下的偷稅行為沒有規定如何處罰。這實際上也是征管法存在的一個大漏洞。同時,《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偷稅概念僅僅列舉了四種情形,在目前經濟形式多樣化的情況下,不足以囊括不法之徒已經采取或準備采用的各種偷稅手段,形成了法律上的空白,不利于有效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另外在涉稅違法案件的移送環節的時間要求上《稅收征管法》也沒有統一規定,不利于及時有效地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
2、征管法第七十三條對銀行或金融機構不配合稅務機關造成稅款流失的行為處罰偏輕。對于我們現在這樣一個大流通的社會,對銀行或金融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特別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僅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顯然是不足以對其構成威懾的。
二、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執行中遇到的難題
如果說新征管法在立法上存在一些問題的話,那么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執行征管法中遇到和存在的問題就更是五花八門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級政府的干預。《稅收征管法》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但事實上是,稅務機關在執法中遇到的最大的阻力就是來自各級政府對稅務機關的行政干預。首先,有些政府不是從實際出發,而是根據“需要”確定稅收收入目標。稅務機關稍加解釋,就以“要講政治、要服從大局”為由,“說服”稅務機關接受不切實際的收入目標。稅務機關稍有怠慢,政府要求換人的“意見”便提到了上級稅務機關。如此年復一年,稅收任務不斷加碼的現象屢見不鮮。其次,有些政府插手具體征管事務,干預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如某縣稅務機關對一個企業進行正常的稅務稽查,當地政府便以扶持經濟發展的名義責令稅務機關停止檢查,稅務機關如拒不執行或稍有遲疑,在行風評議中就將面臨尷尬的境地。第三,政府以消極的態度對待支持稅務機關工作,表面上給于承諾,實際上卻是無所作為。
(二)有關部門的掣肘。征管法第五條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痹趯嶋H工作中,有個別單位從自己的團體利益出發,不但不支持稅務工作,反而給稅務工作制造麻煩。一是某些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拒不配合稅務機關調查納稅人存款帳戶或拒不執行稅務機關凍結納稅人帳戶和扣繳稅款的決定,甚至通風報信,幫助納稅人轉移存款,導致稅款流失。二是某些行業主管部門,更是以企業的保護者的面孔出面,直接干預稅收工作。如某煤炭局,以其下屬某煤礦生產經營困難為名阻止企業繳稅。更為惡劣的是,在得知稅務機關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扣繳該煤礦的稅款后,竟然組織工人到市政府鬧事,在當地造成了極壞的影響。三是某些部門利用稅收政策賦予的權力,不是積極配合稅務部門的征收管理工作,而是把一些明顯不符合政策的納稅人認定為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給稅務機關正確執行稅收優惠政策帶來諸多不便。
(三)稅務部門的過失。應該承認,絕大多數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是能夠做到依法辦事的,但也有個別稅務人員由于種種原因,不能認真執行征管法。一是責任心不強。如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權在省一級稅務機關。但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怕麻煩、圖省事,干脆讓企業以欠稅的名義不交稅款。二是好心做錯事。征管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不得提前征收、延緩征收稅款”。而在現實中,有些稅務部門為了做到稅收收入均衡入庫,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有意保留稅源的情況。這種做法雖然在稅務系統內部不是秘密,而且在控制稅收收入進度方面很有成效,但畢竟是有悖于征管法規的。三是部分稅務人員業務素質低。新征管法實施以來,各級稅收機關都下大功夫進行了宣傳、培訓工作。但至今仍有一部分稅務人員沒有掌握本崗位應知的業務內容和應會的專業技能,從而造成實際工作中執法的偏差。
(四)納稅人的阻力。從某種意義上講,偷、逃、抗、騙稅者對付稅務機關打的是一場“群眾戰爭”。全國稅務系統充其量有二百萬稅務人員,他們面對著數以億計的納稅人,已是眾寡懸殊。何況納稅人中不熟悉稅收法律、法規者居多,這已經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相當的難度。更何況少數不法之徒創造了多不勝數的對付稅務機關的邪門歪道。他們利用征管法中的一些條款,采用拖、賴、吵、誣、跑甚至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撓《稅收征管法》的貫徹實施。通常情況下,這些納稅人采取生產經營不辦證、財務收支不建帳(或是建假帳、建兩套帳,隱匿真帳、顯示假帳)、取得收入不申報等方法以達到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目的。而且手段狡猾、行為詭譎,給負有舉證責任的稅務機關正確執行征管法造成了諸多困難。
(五)執法范圍不明確,稅務處罰執行難?!抖愂照鞴芊ā返谄呤龡l、《實施細則》第九十二、九十五、九十八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對下列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1、拒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帳戶、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扣繳稅款決定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責任人員,以及未依照《稅收征管法》規定在納稅人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其帳戶帳號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2、拒絕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3、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進行稅務,造成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中介機構。
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存在著稅務機關實施檢查的納稅人與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托運或郵寄貨物的車站等企業以及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并不屬于同一個主管稅務機關,有些甚至不在同一個省、市?!抖愂照鞴芊ā芳捌洹秾嵤┘殑t》對基層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行政執法權的適用范圍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按照目前行政執法的有關規定,稅務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時必須持有《行政執法證》,該證件標明的執法范圍都是以其所在的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管范圍為準的。而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管范圍又有明確的劃分,通常采用屬地原則,其征管范圍不超出所在的縣(市)、區地界。因此,基層稅務機關不具備對其征管范圍以外的納稅人或其他相對人的行政執法權,不能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這些單位和人員進行稅務處罰。
三、對《實施細則》的一點質疑
《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人處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边@條規定是否恰當,筆者認為有商榷之必要。
(一)稅務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稅務人從事稅務取得的中介服務收入應照章納稅,其作為納稅人是稅務機關的行政相對人,與稅務機關之間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沒有把稅務人的稅務行為列入稅務管理的范圍。所以筆者認為,稅務人的稅務行為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調整范疇。稅務人與委托人(即納稅人、被人,下同)之間無疑是民事法律關系。
(二)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的責任追究。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是一個涉及《稅收征管法》的問題。首先,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對納稅人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進行處罰(而不論其是否委托人進行稅務)。其次,按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稅務機關也應依法對納稅人給予處罰。而委托人(納稅人)在受到處罰后,應按照《民法通則》的以下幾點規定與稅務人劃分過錯責任:
1、按照《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的行為,未經被人追認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稅務人的行為如果屬于這種情況,即為越權,承擔民事責任是毫無疑問的;
2、按照《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進行,造成委托人未繳、少繳稅款給委托人造成了損害,是嚴重的失職行為,按本條規定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3、按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活動的,或者被人知道人的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人和人負連帶責任。稅務人在這種情況下的行為屬于違法,如果由此致使委托人未繳、少繳稅款而受到處罰,由稅務人與委托人負連帶責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三)幾點疑問
1、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少繳稅款是否應由稅務機關對委托人依《征管法》規定進行處罰?
2、委托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后,是否應按《民法通則》與其稅務人劃分責任以明確罰款的最終承擔人?
3、稅務如按《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受到處罰后,是否對其委托人免于處罰?(從征管法及其細則看無此規定)
4、如果委托人不能免于處罰,其必然依《民法通則》對其稅務人追究責任,稅務人將面臨雙重處罰,這樣是否合理?
四、解決問題的對策
面對我們所處的環境,針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今后如何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促進依法治稅,筆者結合多年的基層稅務工作經驗,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確立正確的立法指導思想。稅收征管法解決的是稅收征管問題,其指導思想應該是如何保證稅收征管行為的順利實施。至于如何保護好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如何規范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行為,應通過制定相應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稅務人員行為規范”來加以調整。
(二)適當擴大基層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權限,建立健全完善的稅務行政執法體系。應明確規定,基層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務檢查或采取強制措施時,對與該納稅人違法行為有直接關聯的,或者采取違法手段阻撓稅務機關執法的單位和人員,無論其主管稅務機關是哪個,實施檢查的基層稅務機關都具有對其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權限。同時在全國稅務系統內部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情報交換制度,明確規定基層稅務機關在收到其他稅務機關已查實的本轄區內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證據后,可以直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不必在調查取證,并將結果及時反饋有關的稅務機關。另外,為了加大打擊涉稅犯罪的力度,增強稅收執法剛性,應參照海關與公安聯合成立機構打擊走私犯罪的模式,成立相應的稅務警察機構。
(三)建立呈鏈條狀的稅收征管體制。首先是稅收政策的完善,逐步確立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稅收收入體系。明確個人所得稅對所有人的所有收入進行征稅,同時鼓勵個人消費時向經營者索取發票,并允許其將所有的合法支出進行扣除。這樣,下線消費者就對上線經營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監督體系,經營者的收入將一目了然,無法隱匿。其次是改進征管制度的,提高征管工作科技含量,加強稅務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的信息共享制度。將納稅人的身份證號作為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必要條件,無論納稅人到哪里經營,只要有欠稅或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而拒不接受的記錄,在其重新經營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時,將受到嚴格限制。
(四)改進稅務部門的收入指令制。要逐步取消某些不切實際的數字目標,把對稅收收入的考核改為按GDP增長幅度考核。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征稅,應收盡收,不收過頭稅”。
(五)明確稅務人員的責任。要制定一系列的責任追究制,明確提出辭退稅務部門失職人員的標準,建立一套可行的稅務人員定期輪訓制度。以督促、幫助稅務人員加強學習、更新知識、樹立新理念、提高素質、增強責任心。
(六)建立一套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制度,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鼓勵其誠信納稅。由國、地稅機關聯合對納稅人遵守和履行稅收法律、法規以及財務會計制度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定,并充分參考工商、銀行、技術監督、司法、海關等部門對納稅人其他社會信譽的綜合評價,將納稅人的納稅信譽劃分為若干個不同的等級,根據等級的不同,對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對納稅信譽高的納稅人,可以在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給予適當的優惠。例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內容未發生變化的,稅務登記免予年檢;無被舉報以及相關部門提請稽查的,可以連續兩年(或更長時間)內免予稅務稽查。對納稅信譽低的納稅人則要列入重點監控、重點檢查的范圍,并取消其參加納稅先進單位或個人評比的資格。另外,稅務機關應將納稅人的納稅信譽等級向社會公告。
(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稅收法律體系。針對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存在的不足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以及當前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應及時對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修訂完善,并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協作,有針對性的制定相關的配套措施。例如:阻止欠稅納稅人出境制度、稅務登記管理制度、扣繳義務人登記制度等等。只有這樣,才能使新《稅收征管法》對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新稅收征管法極其實施細則釋義》,中國稅務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2、王杰,《稅法新論》,工商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版;
一、目前基層征管工作中的問題
(一)計算機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發揮?,F行征管模式依托計算機進行稅收管理,而計算機的運用是以信息的準確、全面為基礎的,涉稅信息資料的采集和分析是整個稅收征管活動的基礎。近年來,隨著一體化建設步子的加快,逐漸暴露出許多問題,一是綜合利用信息化技術的能力還不夠強,應用水平還不夠高,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擬手工操作,信息傳輸仍有相當比例是紙質傳輸,造成征管各環節信息不暢。二是與工商、銀行、海關、財政、統計等部門還沒有實現網絡連接和信息共享,涉稅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時,體現不出現代信息技術的優勢。三是計算機的應用,對稅務人員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專業人才、技術力量嚴重不足,許多先進設備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開發和運用。甚至對現有的程序,也不能做到真正用好管好。計算機巨大潛能由于使用者的限制無法發揮出來,造成資源的浪費。
(二)稅收征管的業務組合銜接不暢。機構關系尚未完全理順,稅收管理權被分散在各個職能部門,機構間職責范圍難以劃分清楚,機構重疊、職能交叉,工作分配環節多,無增值的管理環節多,造成信息傳導不暢,信息衰減和失真;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系列之間界限明顯,信息相對封閉,協調配合能力弱,銜接不暢。
(三)稅源監控管理乏力。新的征管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由管戶變為管事。集中征收后,并未根據信息化要求,采取現代化的稅源管理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基層征收人員與納稅戶之間的直接接觸大大減少,基本上處于被動受理的狀態,稅收信息來源渠道窄,且對有限的稅源信息利用不夠,致使稅務部門對納稅戶數、納稅人基本情況、稅源結構及變化趨勢底數不清,情況不明,稅源監控管理乏力,弱化了稅收征管基礎。
(四)稅收征管流程缺乏制約化管理?,F行征管流程,存在制約不夠、監督不力的問題,未能有效地對征管流程進行全面的質量控制,征管模式在運行中往往會出現偏差。主要原因是,基層分局雖已把征收和稽查分離出來,但仍然是綜合管理,專業化分工深度不夠;對管理環節的制約仍然靠層級審批,沒有形成過程控制。
(五)征管質量考核還不能真實反映征管水平。有些征管考核指標標準制定過高,超越了稅收工作的實際,科學的征管質量考核體系還未真正建立起來?;鶎诱鞴懿块T在考核中處于被動應付狀態,為取得好的考核成績,對列入考核的工作內容較為重視,沒有列入考核的則不問不管,表面性工作做得多,加上受稅收任務壓力大等原因的影響,很難從真正意義上做到全面提高稅收征管質量。
上述問題的存在,嚴重制約著新征管模式效用的充分發揮,影響著征管質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亟待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在征管改革沒有完全到位,新的征管運行機制尚未有效運轉起來的情況下,需要繼續深化稅收征管改革,進一步提高新征管機制的運行質量和效率,確保稅收征管改革整體目標的全面實現。
二、進一步深化基層稅收征管改革的思考
(一)以信息化建設為重點,提高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
1、全面提高稅收征管信息的管理和應用水平,逐步規范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一是實行征收流程的計算機網絡信息處理,重點把握稅源的信息監控,對所有納稅人的申報資料進行規范化設計和登錄,以滿足征收管理和稽查系統聯網接口的需要。同時在運用計算機自動控制征管業務流程的基礎上,加快計算機輔助決策系統的開發,充分運用網絡實時傳輸的優勢,加強對經濟稅源的監控、預測,提高信息數據和網絡資源的使用效益。二是軟件的開發應用要牢固樹立“一盤棋”的思想,加快推廣應用全國統一征管軟件的步伐,最終達到全國使用統一標準的,覆蓋征收、管理、稽查各環節的,集征收、監控、考核、決策于一體的稅收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軟件功能的全面、規范和兼容。
2、加強信息交換,充分發揮共享的作用。一是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二是加強與社會護稅協稅網絡的溝通,使計算機信息處理的優勢與人工信息收集處理的優勢有機結合起來,使稅收征管資料更準確,稅收征管的基礎更加堅實。
(二)樹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理念,構建稅收服務體系。
1、正確處理規范執法與優化服務的關系。稅務機關要切實轉變觀念,增強服務意識,充分認識到搞好服務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終把尊重納稅人、理解納稅人、關心納稅人貫穿在稅收征管中,積極、主動、及時地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在管理理念上要實現由“基本不相信納稅人能夠依法納稅”向“基本相信納稅人能夠依法納稅”轉變、從“監督打擊型”向“管理服務型”轉變。注重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對納稅人作“無問題推定”,是社會進步和征納雙方素質提高的要求和體現,但一定要在樹立服務理念的同時加大管理、稽查力度,不能淡化執法觀念,降低稅務部門的執法嚴肅性。要用法律法規的形式來規范稅務服務的對象、范圍、形式、權利、義務等內容,促使服務體系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使管理執法和優質服務相互融合、相互促進,不斷提高征管效率和質量。
2、提升納稅服務的質量和水平。一是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實現納稅手段的新突破。要充分運用電子、通信等現代化科技手段改造稅收管理,如推行網上報稅、電子劃款、稅銀聯網、電子定稅和建立稅務網站等,使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從繁雜的辦稅事務中解脫出來,為納稅人提供從稅務登記、發票發售、咨詢服務、申報繳稅等一系列方便、快捷、經濟、高效的服務;二是積極探索個性化的服務,實現納稅服務形式的新突破。要針對不同納稅人的特點和需求,主動提供更加周到細致的個性化服務,如預約服務、辦稅綠色通道、提醒服務、送政策上門等,同時積極開展征納雙向互動服務,如通過信件、語音電話、網絡、調查走訪、局長接待日等建立固定收集納稅人意見和進行反饋的渠道,增加征納雙方的了解溝通和雙向互動;三是拓寬服務內涵,實現納稅服務內容的新突破。如簡化辦稅流程、辦稅環節、審批程序,積極推行一個辦稅服務廳辦理,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務、一次性辦結的辦稅服務新格局等,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與效率。
(三)運用現代管理科學理念,優化稅收征管組織形式。
1、理順管理職能。征管機構的設置應本著因地制宜、屬地管轄、有利于監控稅源的原則科學分布和設置,并輔以管理責任區制度、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抽查等傳統的管理方式,實行征納緊密型管理,摒棄“管事”就是不要“管戶”的片面認識,在堅持專業化管事方向的前提下,吸收管戶制的合理內核,實行“管事”與“管戶”雙管齊下、互為補充,切實提高管理效能,增強對稅戶、稅源的監控能力,防止漏征漏管。在收縮、減少管理層次的同時,以業務流程為導向把管理職能分為從納稅人到稅務機關、從稅務機關到納稅人、以及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互動三大塊內容,設立相應的內設機構和單獨的納稅評估機構。
2、建立扁平式的組織管理結構。按照信息流相對集中和職責明確的原則,對基層征管機構進行全面整合,減少執法主體的數量和審批環節,歸并一些職責交叉、業務單一的部門,將有限的人力資源用于專業化管理和基層征管一線。建立新型征管組織機構,從方便納稅人角度講,就是要增大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接觸面,減少接觸點,凡是納稅人找稅務機關辦理涉稅的事宜均在一個大廳辦結,凡是稅務機關找納稅人的涉稅事宜皆由一個部門負責。因此,應在確定新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的基礎上,按照建立“扁平式征管組織結構”的思路,重新整合現行征收、管理、稽查三類機構,調整職能分工。
(四)建立科學的征管質量考核體系
1、建立嚴密的征管過程監控體系。對內,一是通過流程環節的自我控制,對容易產生腐敗的關鍵業務活動,通過部門分權形成橫向制約;二是上級通過計算機對各環節執法情況進行隨機檢查,并對重點崗位、重點環節通過執法檢查進行柔性控制,形成縱向制約;三是通過計算機設定程序,流程自動記錄、超時自動催辦,減少過程中人為因素影響,實現計算機對過程自動控制。對外,一方面通過對流程的重點環節進行監控,發揮巡查調查、納稅評估、檢查的功能,形成流程的關聯控制;另一方面通過建立監控指標體系,實時跟蹤、篩選、比對、分析納稅人涉稅數據信息,科學評估涉稅指標,防止偷、逃納稅行為的發生,形成信息化的防范機制。
2、設計完備的征管質量考核指標。根據再造后的流程設計考核辦法,優化考核指標,改進考核手段,建立新的考核體系,實現由部門考核向流程考核轉變,由集中考核向日常考核轉變,由手工考核向計算機考核轉變,由定性考核向定量考核轉變;提高考核頻率,實行動態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對征管質量和征管全過程進行考核、監控,通過考核尋找征管的薄弱環節,隨時暴露問題、及時加以解決;建立征管質量考核網絡,形成市局——縣(區)局——基層分局(科、股、所)的三級征管質量考核監控體系,切實加強對執法過程的考核。同時,將考核結果與崗位、能級聯系,與收入分配、評先創優、干部使用等方面利益掛鉤,形成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機制和競爭激勵機制。
(五)加強稅法宣傳工作,優化外部征管環境。
一、改變稅務機構設置頻密、征管布局龐大的現狀
我國目前的稅務機構從整體結構上看,是典型的層級制的組織結構,從中央到地方實行“機構復制”,共設置5個層次,從國家稅務總局到基層稅務所,管理層次越向下延伸,機構數量與人員配備就越呈幾何級次遞增。截至2002年底,全國稅務機構總數高達6.35萬個,其中縣及縣以下有5.35萬個,占機構總數的84.5%;稅務人員總數已躍升到74.34萬人,其中縣及縣以下有54.94萬人,已占人員總數的73.9%。2002年,縣及縣以下稅務部門所征稅款僅占全國稅收總量的37.5%,而其稅收成本支出則占稅收總成本的70%以上。毫無疑問,我國稅收征管布局的龐大臃腫業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一)精簡機構,避免組織內部的重復分工。
合并工作分工不清的部門,明確部門分工。按稅收活動的軌跡改良組織,稅務機構的設計可以分為兩個系列。第一個系列是層級制,這個系列主要針對國家最高級稅務機構,同時輻射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的領導。第二個系列是分職制,針對職能組織或基層組織。第一,設立獨立的稅源管理和監控局,可以稱為登記局,也可以稱為稅源監控局。第二,設立獨立的征收局,專門負責稅款征收和這個環節的政策解釋,這個系統在國稅和地稅系統可以分設也可以合設。
(二)積極穩健地調整基層稅收征管和稽查機構的總體布局,實行“瘦身”工程。
目前,全國縣及縣以下征收單位的稅務人員占全國稅務人員總數的73.9%,而其征收的稅款卻僅占全國稅收總收入的37.5%。由此可見,稅收征管的高耗低效主要出自基層稅務部門。因此對征收機構改革要采取較大“動作”:大幅度壓縮全國基層征管機構,全國除偏遠地區保留少量稅務所外,逐漸撤銷城區稅務分局(稅務所);設置總局、省(區)局、市(州或盟)局、縣局四個管理層次;按照稅收征管流程設置管理機構,并科學合理地分配職責,以形成征收、管理、稽查相互促進,彼此制約的征管新格局。目前,稅務稽查一級模式與基層征管實際脫節之處比比皆是,由此經常出現扯皮和推諉現象,其業已嚴重地影響了稅務征管效率的穩定和提高。鑒于基層稅收流失量較多的客觀實際,建議稅務稽查部門重點查處偷、騙、抗稅等重大案件,日常納稅檢查仍由縣(區)征收局負責,以解決一級稽查管轄不清和“無暇兼顧”等實際問題;真正實現征收、管理、稽查涉稅信息的共享化目標,以避免重復檢查和多頭進戶問題的發生。建議基層稅收征管、稅務稽查部門不要過多地糾纏于“模式”和“管轄權”等問題,強化工作協作力度,及時溝通征管情況,廣泛交換涉稅信息,嚴格執行“統一組織,各方參與,一次進戶,各稅統查”的稽查規則,切實為稅收征管保駕護航。
二、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積極而有效地推動稅收征管資源的優化配置。
(一)完善稅制結構,促進稅收征管資源優化配置
具體對策是:一是完善稅收立法體系。構建統一完整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將主體稅種的暫行條例升位為法律,盡快制定實施基本法。構建完善稅務司法體系;二是調整稅制結構。盡快實現增值稅轉型;擴大消費稅征稅范圍;統一企業所得稅;實行綜合分類相結合的各所得稅。
(二)深化征管改革,探索提高征管效率的新途徑
1、緊緊抓住稅收信息化建設的契機,引領稅收征管步入專業化、規范化和集約化軌道。目前,鑒于稅收信息化區域之間發展不均衡的實際,各級稅務部門(特別是基層稅務部門)應先期進行下列工作:構建并完善覆蓋稅收征管流程的統一、安全、穩定的計算機局域網,在小范圍內實現涉稅信息的共享,使涉稅信息化成為稅收征管效率的強勢依托;制定稅收信息化的強制標準,統一開發推廣稅收信息軟件,統一涉稅數據采集和傳輸標準,以杜絕涉稅信息采集和傳輸過程中的失真、隱瞞和衰減等現象,以保證涉稅信息的統一性與完整性;稅務部門應按照稅收征管的運行規律,逐步構建并完善動態稅源監控信息庫(網絡),以充分掌握稅收征管的主動權;基層稅務部門應遵循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逐步構建完善稅款征收質量考核模型、稅收管理評估數據模型和領導決策數據支持模型等現代化監管模式。
2、進一步擴大稅控設備的使用范圍和推介力度。在征管力量有限和稅源集中度偏低的情況下,世界發達國家為有效遏制稅收流失,鞏固和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其最普遍的做法就是推廣和使用稅控設備。我國稅控設備的推廣使用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后期,稅控收款機對節省稅收征管資源,降低稅收征管成本,遏制稅收流失具有明顯的功效。各級稅務部門應積極推廣稅控裝置,轉變以往以票控稅的單純意識,借鑒出租車行業、加油站行業的稅控經驗,采取強制性措施在大型超市、商廈和餐飲場所安裝使用稅控收款機,實現稅收的源泉監控。
3、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改革的輔工程。目前,基層部門的征管效率之所以忽高忽低,其癥結問題就是征納環節過多,征管資源的在途消耗(高成本抵消)較大所致。因此,要大幅度削減基層征管機構,以實現稅收征管的扁平化目標。為有效解決機構削減后征管出現的“真空”問題,應進行下列改革配套準備:切實發揮涉稅信息的依托作用,在增值稅“金稅工程”第二期和CTAIS上線的基礎上,積極構建完整的涉稅信息數據庫,并集中處理涉稅信息,統一使用涉稅信息,以提高稅收決策的前瞻性、稅收征管的主動性、稅收管理的科學性、資源配置的合理性;進一步完善稅收的屬地化管理,以市、縣(區)為基本單位設立征收管理局,具體負責納稅申報、稅款征繳、稅源監控和行政管理等;根據WTO國民待遇原則的約束要求,逐步取消各級涉外稅務局(分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將其業務分解至各專業征收局,進而實現稅收行政機構的簡約化;在外界條件成熟時,建議撤并市(區)級直屬征收局,將其業務內容分解至各專業征收局;按照集約化原則,撤并基層部門的后勤科室,充實稅收征管一線力量;積極穩健地開展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
三、合理開發利用人力資源
我國分稅制后的1994~1996年間,稅收平均成本分別為6.6%、7.5%和9.2%,目前仍在6%~9%之間波動,某些落后地區稅收平均成本已高達100%~150%以上。1992~1993年,我國人均征稅額分別為60.44萬元和72.98萬元;1994~1997年,人均征稅額由80.01萬元增至82.26萬元,年均增加0.87萬元;2001年則增至151.72萬元。盡管這一數字與以往年份相比增長幅度較大,但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統計資料顯示:目前,美國聯邦稅務系統共有管理人員1.2萬人,年征收稅款約為1萬多億美元,人均征稅額為1000萬美元,其稅收平均成本僅為0.58%。
因此,為科學有效地降低稅收成本,就必須通過合理開發、利用人力資源,大力推進稅務人力資源的管理,加快人才的選拔和培養,搭建人才“綠色通道”這些有效途徑。
(一)合理配置優化人力資源
一是建立科學的人才評價機制,在干部上崗前,先分析工作性質,再選人,然后根據干部表現對其工作業績進行客觀評定。二是建立科學的人才使用機制,善于發現每個人的特長,尊重個人的特殊稟賦并將其放在最能發揮作用的崗位上,使其發揮聰明才智,做出最大的貢獻。三是建立科學的人才交流機制,使崗位與干部能力相一致,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對同一科(室)、單位、同一崗位時間較長的同志,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崗位輪換。四是建立科學的人才管理機制,變“舞臺”為“擂臺”,讓干部在“擂臺”上比拼,以能力分高低、憑實績論英雄,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建立起“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優化人力資源。
(二)加強稅務干部自身素質建設
加強稅務干部的素質,不但要提高業務素質、豐富拓展政治思想,還要著重加強人文知識的學習和綜合素質的培養。在將來稅收越來越現代化、科技化、精細化的管理平臺上,稅收征管通過手工操作的事物越來越少,因而要求稅務人員在稅務管理中,表現出來的人性化服務越來越多,所以稅務人員一定要加強這方面的知識學習和綜合修養,才能勝任愈來愈開放,愈來愈國際化的經濟發展和稅收要求,而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冷漠人。
(三)激發隊伍活力。
最大限度地發揮稅務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激發廣大干部參與改革、投身稅收事業的激情和工作潛能;營造爭學本領,爭干事業的氛圍。讓想干事的人有舞臺,會干事的人有地位,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
(四)抓團隊精神,增強內部凝聚力。
只有堅持維護團結,才能發揮集體力量的作用。要在全系統營造每名干部都以稅收事業的大局為重,自覺維護團結,服從組織決定的良好的工作氛圍,形成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工作上既分工負責又相互協作,同時在生活上既彼此尊重又相互關照的“和諧聚力”的好局面。
四、節約人力、物力資源,促進征管效率的提高。
首先要抓住征管工作的具體環節,實施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促進征管資源的節約。天下大事必作于細。細節貫穿于管理活動的全過程,只有不斷地關注細節,認真加以規范和解決,才能不斷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管理的有效性。當前應重點抓好納稅人戶籍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稅源管理、征管工作規程、稅務稽查、辦稅服務等環節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其次是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降低征納稅成本:1、降低信息化建設的成本。按照總局一體化要求,以省局數據大集中形式推廣中國稅收管理信息系統(CTAIS),形成統一的稅收征管應用平臺,建立系統一網運行、數據一級處理、業務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務、信息一戶式儲存的稅收管理信息化格局,節省人力、物力。2、加快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運用信息技術推行以納稅人為導向的人性化服務方式,提高稅收工作透明度。降低稅收征收成本和納稅成本,使納稅人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務,使稅收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優化。
最后密切國、地稅局之間的協作,推進稅務部門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避免資源的重復使用,節約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