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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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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論文

第1篇:稅收征管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 土地權屬 稅收征管 問題 對策

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權屬的稅收征管環節中,時常遇到一些稅收政策未予明確的問題,特別是一些涉及拆遷補償等問題的土地權屬轉移問題。這些問題界于政策之外,基層征管人員和納稅人受到了一定的困擾,易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產生欠稅,影響稅收征管秩序。筆者結合實際工作,對這些特殊情形進行了梳理,并對其成因和對策進行了探析。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征管遇到的問題

由于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不甚了解等原因,遇到以下四種特殊情形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以此為由形成欠稅。

第一種情形: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未辦土地使用證,也未實際交付使用

受讓方(房地產開發企業,下同)與出讓方(國土部門,下同)簽訂了合同,約定了土地交付時間,受讓方已交付大部分土地款,但由于拆遷進度等原因生產土地糾紛,未辦理土地使用證,也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土地。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某項目,征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金額1.2億元,土地面積9.32萬,實際支付土地款1億元。出讓方由于廠房拆遷進度等原因,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導致雙方產生土地糾紛,受讓方以此為由不辦土地使用證,對該宗土地不申報繳納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二種情形: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未辦土地使用證,但已實際交付使用

受讓方與出讓方簽訂了合同,約定了土地交付時間,受讓方已付大部分土地款項,但由于個案的拆遷、補償等原因未辦理土地使用證,出讓方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受讓方也已實際使用土地。例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某項目,征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金額1.3億元,土地面積9.8萬,實際支付土地款1.2億元,由于個案的拆遷、補償等原因未辦理土地使用證,出讓方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該公司實質上也進行了房地產開發,但仍以未辦土地使用證為由,不申報繳納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三種情形: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辦理了土地使用證,但部分土地未交付使用

受讓方與出讓方簽訂了合同,約定了土地交付時間,受讓方已付清了土地款項,辦理了土地使用證,但因特殊原因(如拆遷遇上釘子戶等)導致部分土地未能及時提供給受讓方使用。例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某項目,征地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土地面積1.5萬中因拆遷遇上釘子戶導致有3000土地不能開發,該公司對這部分土地不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四種情形: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辦理了土地使用證,但部分土地屬于生地,需通過開發才能使用

受讓方與出讓方簽訂了合同,約定了土地交付時間,受讓方已付清了土地款項,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出讓方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但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征用的土地有部分屬于生地(如荒山等),在進行房地產開發前需投入大量的資金對荒山進行平整,荒山平整成為熟地后才能開發。

二、主要成因分析

(一)土地交易信息不對等,導致納稅義務時間認定難

由于地方政府部門間未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地稅部門的土地交易信息來源,主要依靠基層征管人員日常巡查巡管收集的資料,以及納稅人的自行申報資料信息。然而,通常得知這些特殊情形的土地交易信息滯后于納稅義務時間,既需要通過合法有效渠道證實這些資料信息,又需花大量時間了解整個土地交易過程,從而產生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欠稅問題。

(二)違反合同延期交付土地,導致土地計稅面積認定難

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基本上是由當地政府代表國家對外出讓土地。由于拆遷、補償、安置等種種原因,造成當地政府延期交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影響了納稅人按合同總土地面積辦理土地使用證。于是,納稅人采用分解土地出讓合同的辦法,分期辦理部分土地使用證,分期申報部分土地計稅面積,給地稅部門核定土地計稅面積帶來難度,給納稅人少申報土地計稅面積帶來理由。

(三)納稅人追求商業利潤最大化,導致稅收政策執行難

納稅人在前期簽訂土地招標拍賣成效確認書,取得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時,受當時政策、市場、資金等因素影響,推遲房地產開發計劃。在利益的驅動下,能推則推遲辦理土地使用證,以規避政府“兩年不開發的土地要無償收回,一年不開發的土地要收閑置費”的風險,從而達到拿地擴大土地儲備的目的。同時,在賬務處理上可以不認定為企業資產,在稅務處理上則以未實際交付土地使用為由,不申報繳納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從而達到困擾基層征管人員執行稅收政策的目的。

三、工作對策

(一)摸清土地交易過程,正確認定納稅義務時間

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的來源主要有政府出讓和企事業單位轉讓,取得的方式大多是通過拍賣形式。如果延期交付土地,出讓方將承擔違約金或者賠償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征用非耕地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時間土地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土地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耕地的,受讓方自應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化解認識誤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這里特別要注意“合同簽訂時間”和“合同約定時間”,不少企業就是因為沒有弄明白這兩個時間概念而少繳了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此同時,少數企業利用四種特殊情形與地稅部門周旋,從而達到不繳或者少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目的。作為地稅部門,應通過報刊、媒體、網絡、短信平臺等載體進行稅法宣傳,以及稅收管理員與納稅人面對面稅法宣傳,為納稅人解疑答惑,促進征納互動,改善了征納關系,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只有解決認識上存在的誤區,才能真正維護納稅人自身合法權益。

(三)巧用先征后補政策,合法規避企業稅收風險

針對第一、三種特殊情形,由于拆遷、補償等原因導致出讓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或者部分土地未交付,而出讓方土地管理部門代表政府以國家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實質上是政府行為。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政府就承擔違約金或者賠償經濟損失的問題談判中,要巧用先征(地稅部門先征)后補(政府補償)政策,既收回因政府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而產生的損失,又合法規避企業的稅收風險。

參考文獻:

[1]徐波.強化我國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探討[J].當代經濟.2008.11.

第2篇:稅收征管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 納稅擔保 不足 完善

一、納稅擔保法的內涵

稅收是債的一種特殊形式,稅收之債的擔保也可以稱之為稅收擔保。《中國百科大詞典》對納稅擔保的含義歸納為:“納稅擔保是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人向稅務主管機關提供的如期履行納稅義務的保證,是稅務機關為促使納稅人在發生應稅行為后保證履行納稅義務所采取的一項稅源控管措施。”我國學者劉劍文、熊偉則將納稅擔保制度定義為稅務機關同意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保障國家稅款安全入庫的一種手段。筆者借鑒相關理論,將納稅擔保定義為:稅收義務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產或實物為擔保或以第三人為保證人來確保國家稅收的及時足額入庫的一種稅法上的擔保制度。

二、納稅擔保制度設計上存在的問題

目前《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納稅擔保的定位不夠清晰且未形成體系,致使我國在相關立法與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

(一)我國納稅擔保法律制度的法律屬性不明確

關于納稅擔保法律制度性質界定的問題,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給出明確的答復。例如在《稅收征管法》第40條中規定了納稅擔保人逾期繳納所擔保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征稅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這個條款明顯的傾向于把納稅擔保定性為行政措施。然而從其《實施細則》的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的稅收擔保關系的確立程序上分析,它又體現出民事合同的相關性質。

(二)納稅擔保適用情形狹窄

納稅擔保的適用范圍過窄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從納稅擔保的“適用主體”看,只有在行政復議中,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才可以成為申請主體,其他情況適用主體的范圍則相對較窄,通常只有納稅人。其二,從適用主體的“行為”看,只有當納稅人主觀上有意逃避繳稅或不繳稅,并且客觀上有明顯轉移、隱藏其應納稅物品的行為以及欠稅人的法人代表等離境時才可以適用。對于像欠稅、延期納稅等則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可適用納稅擔保。

(三)納稅擔保人的追償權無法得到保障

擔保法中對追償權的相關定義是,追償權也被稱作求償權,它是指擔保人所享有的,于履行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納稅擔保人和納稅人之間只能是私法上的關系,保證人不可能因為其代位權而取得征稅機關的公權力,也不可能通過行政處分實現轉移的稅收債權。我國現行納稅擔保制度更多的傾向于保障國家的稅收債權,規定了稅務機關的強制執行權,卻忽略了納稅擔保人對納稅人的追償權,造成了立法上對納稅擔保人合法權利保護的空白。

(四)納稅擔保法律制度程序法方面的漏洞

(1)缺少納稅人主動要求提供擔保的相關法律規定。不管是出境前的離境清稅擔保還是稅收保全前的納稅擔保,稅收擔保并不是由納稅人基于自己的需要而主動發起的。(2)行政復議納稅擔保是否停止執行沒有明確。假如稅收義務人是先提供擔保繼而申請復議的,那么此時應如何處理繳納稅款是繼續還是暫停的問題。我國法律并沒有相關的規定。(3)納稅人參與協商的權利無法律保障。通過我國相關納稅擔保制度法律法規的表述來看,大多采用了單方決定的表達方式,在這種立法模式的引導下要使納稅人參與協商的權利得到保護并不容易,并且也不能體現納稅擔保的私法屬性。

三、納稅擔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完善納稅擔保制度,不僅在理論上豐富我國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而且實踐中能夠更好的保護納稅擔保人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為稅收的及時足額入庫做出重要的貢獻。

(一)明確納稅擔保法律制度的法律屬性

基于稅收法律關系的公法性質及其權益的公共性,把納稅擔保制度的性質界定為“以公法為主,公私兼顧”更符合其當初的目的。“以公法為主”指的是納稅擔保制度首先體現其公法屬性,征稅機關可以行使國家賦予的自力執行權等強制措施來確保稅款的征收。“公私兼顧”則說明納稅擔保制度在優先實現國家公共權益的同時應照顧到對納稅人、納稅擔保人權益的保護,不能無限制的擴大征稅機關的權利而使稅收義務人完全處于劣勢地位。

(二)拓展納稅擔保的適用范圍

我國應從多方面來拓展其實施的范圍。首先,應將數額較大的欠稅納入到納稅擔保的范圍。其次,應將延緩納稅歸入納稅擔保的范圍。此外,我們還可以設置阻止稅務強制執行之納稅擔保來更好的保障納稅人的利益。

(三)增加規定納稅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的追償權

納稅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后,在納稅擔保人和納稅人之間建立起一種追償的法律關系,而這種權利是作為私法權利存在的,納稅擔保法也應在其制度中予以規定。

(四)納稅擔保法律制度程序方面的完善

(1)規范納稅擔保的操作流程。解決納稅擔保制度的程序薄弱問題,要把握好納稅擔保合同的每個細節,并貫徹“以程序帶實體”的理念。征稅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合理運用自己手中的權利來對程序進行有效的控制,增加征稅機關工作的透明度和納稅擔保制度的可操作性。(2)允許納稅人主動提出擔保請求和明確納稅擔保后行政復議停止執行。在稅收義務人已經提供擔保為國家的稅款征收提供保障后,為了給予稅收義務人同樣的延緩繳納稅收合理期間的保障,我國應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此期間應停止繳納稅款的執行。(3)建立確保相對人參與協商的機制。我們在完善納稅擔保法律制度時,應完善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在與征稅機關訂立擔保合同或者變更擔保合同時參與協商的相關權利的規定,并且應當能明確這種參與協商的權利在何種情況下才受到限制,否則不允許征稅機關隨意剝奪稅收義務人的此項權利。

參考文獻:

[1]傅曉軍.納稅擔保研究[D].2005年蘇州大學,碩士專業學位論文.

第3篇:稅收征管法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納稅監控體系的日益完善,納稅評估作為改革過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發展并成為稅收中期監控的有效手段,在現代稅收征管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如何正確認識和開展納稅評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為稅收征管服務,是當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課題。

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納稅監控體系的日益完善,納稅評估作為改革過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發展并成為稅收中期監控的有效手段,在現代稅收征管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在提高征管質量,優化征管模式方面展現出其獨特的優勢。但隨著經濟信息化的迅速發展和稅收征管要求的進一步提高,納稅評估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如何正確認識和開展納稅評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為稅收征管服務,是當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課題。本文擬對納稅評估工作運行初期的一些理論和實踐問題作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明確納稅評估法律地位,促進納稅評估工作健康發展

到目前為止,對納稅評估作出最高法律解釋的文件是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按照法的淵源來看,屬于部門規章。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主要是針對稅務機關內部銜接和工作要求所做的規定,不涉及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對于一線操作人員而言,最關心的是納稅評估的法律效力。雖然有許多人認為其適用《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但實際上并沒有法律依據,只能是一種推測而已。納稅評估缺乏法律層面的支撐,工作開展缺乏法律保障,而《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卻規定,從事納稅評估的工作人員,在納稅評估工作中或者,或為有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通風報信致使其逃避查處的,或瞞報評估真實結果、應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納稅評估結果失真、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納稅評估人員很難把握其尺度,從而造成納稅評估人員對納稅評估工作產生一種困惑。雖然《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給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的依據。但是如果納稅人真正提出復議和訴訟,我們又拿什么應對呢?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有偷稅嫌疑的,由于取得的是評估數據,而沒有確鑿的證據,納稅人不承認則稅務機關很難予以確認,使納稅評估人員左右為難,移交證據不足,自查補稅又怕日后通過其他檢查方式確認為偷稅行為,從而給自己帶來不可預見風險,產生對納稅評估工作性質的懷疑,很容易損傷納稅評估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想使納稅評估工作真正發揮其效能,就必須在《征管法》中明確其法律地位和適用的法律條款,使納稅評估人員真正知道納稅評估工作應該做到什么程度,哪些方面是評估人員不該做的,做到責權利的有效統一,從而使納稅評估人員有的放矢地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充分發揮納稅評估工作的職能作用,促進納稅評估工作健康發展。

二、建立專業化的納稅評估隊伍,提高納稅評估質量

稅收管理員是開展納稅評估工作的主體,科學配置稅收管理員成為納稅評估最關鍵的保障基礎。稅收管理員日常忙于事務性工作,把主要精力用于稅款征收上。基層征收單位日常式、臨時性工作大多數都落在稅收管理員身上,哪項工作都不能不辦。為了及時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工作,稅收管理員整日忙于應付,身心疲憊。而要完成好一項納稅評估工作大約需要7天時間,這需要稅收管理員在沒有其他事務性工作打擾的情況下完成,否則,對納稅評估工作只能是應付了事。這就需要給出各行業的一些評估方法,使稅管員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更多納稅評估任務。要解決上述問題,必須建立專業化的納稅評估隊伍,即專業評估人員以行業納稅評估為主,總結出一些帶有本地區行業特點的評估方法和指標參數,指導稅管員有條不紊地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形成以點帶面、點面結合的評估格局。對稅管員的評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對復核時發現的有問題的評估報告,認真開展復評,避免出現稅管員和納稅人對評估工作懷有應付了事的僥幸心理,并將其作為考核稅管員業績的主要指標。同時進行稅管員之間的評估經驗交流,從而提升全體稅管員的稅收征管水平。開展納稅評估工作不要急于求成,只有做到“評估一戶、規范一個行業、監控一個行業”,才能達到納稅評估工作的目的,不斷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

三、評估與征管查的有效互動,才能真正發揮納稅評估作用

專業化評估機構建立起來以后,納稅評估工作并不是評估部門一個科室的事情,而是各個稅務部門相互配合的事情。只有各個部門相互協調配合,才能真正發揮納稅評估的作用。從數據信息的采集上看,除了從綜合征管信息系統和數據分析平臺上采集數據外,稅管員日常掌握的納稅人信息更是不能忽視的;從稅務部門的角度上看,最了解企業的是稅管員,稅管員為評估人員提供的信息更可靠、更真實、更有價值。筆者認為,如果能和稅管員共同評估,捕捉的評估點更準確、質量更高,同時又能使稅管員放下思想包袱,只有這樣才會取得更好的納稅評估效果。要使我們的評估結果發揮事后監控的目的,就需要稅管員了解評估部門的評估結果,及時進行跟蹤問效,否則評估過的企業有可能又回到老路上去。做好納稅評估工作需要有稅收政策作保障,這就需要業務部門提供稅收政策支持,及時解決評估工作中遇到的稅收政策問題。使評估工作中稅收政策運用得更準確、更規范,使納稅人心服口服。而稽查部門可以為納稅評估工作保駕護航,如果納稅人對經科學分析、符合實際的評估結果不予認可,就需要稽查部門予以配合,而不以納稅評估證據確鑿為前提條件,因為評估人員在目前情況下并沒有收集各種證據的權力,只要納稅評估結果符合邏輯關系,納稅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并不認可評估結果的情況下,稽查部門就可以介入收集證據,確認性質,只有這樣才能使納稅評估工作順利進行。否則,納稅評估工作的存在就無意義可言,納稅評估只能是一種形式主義,難以發揮其在稅收征管中的積極作用。

四、合理測算評估指標預警值,使評估參照標準更具科學性

在日常評估工作中常常遇到我們所參照的省局或國家局指標不被納稅人認可的情況,他們認為不符合本地區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這就需要各級評估機構結合各地區的實際進行審計式評估,必要時可以在企業“蹲點”,真正了解掌握企業的真實性生產經營情況,總結出更加細化,具有可比性的評估指標預警值,使納稅評估結果更加符合企業實際。上述觀點并不是要對每戶企業都進行審計式評估,這樣在人力、物力等方面投入太大,稅收成本太高。我們可以通過個別企業的審計式評估以點代面,使本地區的納稅評估指標更符合本地區實際,使納稅人更容易接受,評估質量會更高。同時將測算的評估指標和預警值向省局備案,以備省局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創新并不能丟掉我們過去好的工作經驗和做法。我們可以借鑒過去老的“納稅鑒定”方式,設計更符合企業特點的《企業生產經營具體情況表》,對每道工序的耗電、耗料等數據指標由企業負責填寫,特別注明如不如實填寫應承擔的責任。稅管員要對情況表進行認真審核,并對企業生產設備、生產能力等使用說明書進行備案。有必要的還要對企業進行深入調查研究,特別是決定企業產品產量的關鍵數據指標,這些資料必須在企業辦理稅務登記前就要事先搞清楚,否則不予辦理稅務登記,從源頭上掌握企業的真實情況。同時對企業的指標變動,隨時要求企業進行更正備案。筆者認為,只要我們認真去做了,那么評估工作質量會更高,更具科學性,評估結果也會為納稅人所接受。

第4篇:稅收征管法論文范文

一、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必須強化執行力

強化執行力是確保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到位的關鍵。執行力是管理的核心環節,只有強有力的執行,才能確保決策目標實現。執行力是創新的動力,只有執行才有創新的基礎和前提。執行力已成為當前影響征管質量效率的關鍵問題,有章不循,有規不行,有文不辦的現象在有的地方較為突出,提高執行力應當引起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必須強化執行力,才能保證會議精神的全面貫徹落實。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重點是認真學習領會好崇明局長的主題報告,也就是要以分類構建征管格局為抓手,全面貫徹落實會議部署的各項工作。要用分類構建征管工作格局的進程和成果檢驗各單位的執行力。

分類構建征管格局必須強調規范、統一。分類構建征管工作格局試點已取得成功,方向已經明確,必須按照省局的統一規范要求全面實施,大力推進。但是,當前存在兩大問題:一是理解不準確。有部分單位和領導把分類構建征管工作格局簡單理解為就是規范機構名稱或“洗臉工程”,有的把分類構建格局認為僅是撤并機構,有的單位雖然上報了分類構建征管格局的方案,也只是一個機構設置方案。二是一些地方行動不夠積極。省局在[20**]04號通知要求:各市、州局應在省局分類構建稅收征管工作格局的規劃設計框架內,實事求是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經省局批準后執行。個別條件不具備的,可暫緩實施。但仍有部分單位還沒有認真研究分類構建征管工作格局問題,有的還在觀望等待,有的有畏難情緒。

分類構建征管工作格局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因地制宜”和“積極穩妥”的原則。“因地制宜”是要在省局的總體架構下去細化,去充實,去完善,去發展,而不是自行其事,各搞一套;“積極穩妥”是要堅持改革方向,積極推行,但在方法和措施上要“穩妥”。而不能表面贊同,實際上按兵不動。絕不能以“因地制宜”、“積極穩妥”作為不執行上級規定的借口、推卸責任的理由。

為此,希望各單位一定準確把握分類構建征管格局的內容和要求,堅定信心,加快進程,全面實施。還沒有實施分類構建征管格局的單位,要組織人力,抓緊時間搞好調查研究,制定上報實施方案。已經實施了分類構建征管格局的單位要按照規范、精細、科學的要求,在建立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上下功夫,在鞏固、完善上下功夫,并創造更多的經驗,為其他全面實施分類構建征管格局提供有益的借鑒。我們一定要按照崇明局長的要求,用三年時間基本完成此項工作。

省局在上半年已出臺了一些分類構建征管工作格局的措施和辦法,各單位也要富有創造性認真貫徹執行。如省局關于印發《規范辦稅服務廳“一站式”服務的意見(試行)》和《明確日常檢查與稅務稽查業務邊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川國稅發〔20**〕39號),省局關于印發《**省國稅系統納稅服務標準(試行)》的通知(川國稅發〔20**〕55號)。各單位要結合全面實施分類構建征管工作格局,進一步貫徹執行。今后,省局到各地調查研究,首先要檢查省局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貫徹會議精神必須堅持開拓創新

創新是執行力的體現,只有創新才能把會議精神真正貫徹落實到位。崇明局長在主題報告中提出要樹立創新理念,必須旗幟鮮明地鼓勵基層用改革創新的辦法解決稅收征管工作的一切困難和問題。創新是現代稅收征管的特征,也是現代稅收征管的動力和活力。第二屆全省國稅系統優秀創新項目評選和這次大會交流和經驗給我們一個重要啟示:現代稅收征管必須與時俱進,只有與時俱進,稅收征管才具有活力,才能躍上新臺階,開創新局面。稅收征管要與時俱進,就必須把握規律性、體現時代性、富有創造性,就是要遵循和把握稅征管工作的內在規律,建立與客觀經濟形態相適應征管制度、措施,并在實踐中不斷創新和發展。

基層是創新的源泉,許多好的征管辦法措施都來自基層,來自征管一線,省局機關的一項基本職責是對基層創新的指導、總結與推廣。當前基層的征管工作承擔的任務繁重,面臨的困難很多,我們只有通過改革創新去解決面臨的困難與問題,才能推動各項工作的發展。創新不是一句口號,創新要真抓實干,關鍵在于推進觀念、管理、手段、制度的創新。就是要破除自滿自足、自我感覺良好的思想,樹立差距意識和憂患意識,始終保持謙虛謹慎、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和工作狀態;就是要以追求科學、效率的管理為目的,用科學的管理制度、先進的管理手段、規范的工作秩序、嚴格的監督體系,高素質的干部隊伍,去推進稅收征管的規范化、精細化、科學化,實現提高征管質量效率的目標。

三、貫徹會議精神需要提醒注意的幾個問題

貫徹落實這次會議精神的任務是繁重的,崇明局長歸結的六項工作任務,每一項都是一個系統工程,要做的工作很多,各單位要認真按照崇明局長主題報告和講話中確定工作任務,統籌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組織,以求真務實的精神和真抓實干的作風,一項一項的抓落實,抓出成效。下面,我強調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要高度重視個體零散稅收征管的一些敏感問題

近年來,我們在突破城區稅收和重點稅源管理方面作了大量而富有成效的探索,取得明顯成效。這次會議,也提交了加強重點稅源管理的辦法,也介紹了一些加強重點稅源管理的經驗。在此,我結合省局赴各地調研和情況,提醒大家一定重視個體零散稅收征管中的一些敏感問題。

1、認真做好起征點調整后的稅收征管。對不達起征管業戶的管理要體現國家調整起征點政策的目的,讓經營規模小的個體工商戶真正得到實惠。現在的矛盾焦點是對不達起征點的業戶的確定和申報管理上。省局重申兩點:第一,對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戶,要按照“雙定管理”的規定程序對不起征點業戶進行確認;第二,本著法制、效率的原則,對不達起征點的“雙定”業戶實行簡并征期、簡易申報的辦法。

2、確保涉農優惠政策落實到位。解決農民的增收問題,不僅是重大的經濟問題,而且是重大的政治問題。省局下發了《**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貫徹落實涉農稅收優惠政策工作的通知》,希望各級國稅機關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實加強領導,從思想認識、方案措施、政策執行、配合協作等方面狠抓落實,確保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執行到位,確保農民群眾得到實惠。

3、正確把握個體業戶建帳的重點。個體工商業戶建賬問題,也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在一些地方引起了強烈反響。要正確、全面、準確地理解新征管法和實施細則對建賬工作的規定。在現階段或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定期定額管理仍然是個體稅收征管的一個主要方式。當前,個體建賬工作要抓經營大戶,抓重點行業,同時要做好宣傳輔導工作。如果簡單地把不達起征點的個體“雙定”業戶和下崗再就業職工納入個體建賬范疇,或者由稅務機構代為建賬,必然增加納稅人的負擔,其結果與黨和國家出臺一系列優惠政策的初衷相悖,必然引起納稅人的不滿。這一點務必高度重視。

(二)嚴格執行委托代征的管理規定

委托代征是當前稅收征管的熱點問題,這也成為近年來監察、檢察、審計查處的重點。為認真貫徹執行新征管法及實施細則,規范委托代征行為,加強委托代征管理,省局在去年下發了《**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委托代征稅款管理的通知》(川國稅發〔2005〕151號),提出了嚴格委托代征審批權限,嚴格控制委托代征范圍,嚴格受托單位條件審核,切實加強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等要求,尤其是從嚴限定了委托代征“單位和人員”、“零星分散稅收”、“異地繳納稅收”的范圍。有的單位以對限定有不同理解為由,不執行省局的規定,對委托代征中存在的問題不認可、不糾正、不查處。希望各單位要從已經發生和問題中吸取教訓,從嚴、從緊規范委托代征工作。我在此強調,執行上級機關的政策性規定,不允許討價還價。

(三)積極推行納稅人電子檔案“一戶式”管理

目前,全省國稅共有9個單位實現了電子納稅檔案的“一戶式”。其中6個應用總局綜合征管系統(原CTAIS)和3個使用省推征管軟件的市、州局。使用總局綜合征管軟件的單位主要是從總局網站下載有關補丁,于5月21日全部順利完成“一戶式”管理。為解決適用省推征管軟件單位的“一戶式”管理,省局針對省推征管軟件的主要功能缺陷,本著“因地制宜,事實求是”的原則和“規范、統一、精簡、效率”的要求,選擇在遂寧、廣安、廣元三個單位進行適用省推征管軟件的“一戶式”管理系統試點。經過試點的共同努力,在稅務監控系統現有功能基礎上,通過開發新增查詢功能模塊,實現了“一戶式”管理。試點運行情況良好,在全省推廣應用的條件已經成熟,省局將于會后在全省適用省推征管軟件的單位全面推廣應用,希望各單位要做好基礎資料和數據的清理和準備,加快納稅電子檔案“一戶式”管理的步伐。

(四)加速12366納稅服務熱線建設

總局把加強和規范“12366”納稅服務熱線建設作為今年征管工作的重點。各地也作了積極的探索和努力。由于經濟技術等條件的制約和影響,實施方式各異,整體進展不理想。

**市在7月1日,開通了12366稅收服務熱線。該系統可以提供涉稅咨詢,包括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辦稅程序、稅收熱點問題及其他涉稅咨詢,接受涉稅投訴和舉報,收集意見建議。該系統采取了人工服務與電腦值班相結合的方式,正常工作時間為人工服務,休息時間轉為電腦值班,確保該熱線24小時為納稅人服務。目前,該局服務熱線設置了5條人工坐席專線,專門組織12366服務人員接聽納稅人來電,及時為納稅人答疑解惑,記錄納稅人投訴舉報事項。對不能即時作答的,接聽人員會請納稅人留下聯系電話,并明確告知電話回復時限。

**市局立足現有條件,開通了“12366”納稅服務熱線。該熱線采取在電信租用12366語音系統平臺,實行由**市局按市話計費的方式,納稅人免費撥打熱線電話,12366熱線提供人工服務和自動接收兩種方式,系統平臺不設立人工坐席,人工服務方式由語音平臺自動循環轉移到市局政策法規處、征收管理處統一受理或處理,對能當場答復的在線答復,對不能在線答復的,納稅人只需留下電話號碼,由經手人找相關部門或人員答復后及時予以電話回復。

**的做法投資不大,技術要求不高,其他市州局可以借鑒。省局要求,各市州局的12366納稅服務熱線建設年底要基本到位。

(五)積極推進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

這是今年的重點工作。全省國稅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起步良好。瀘州、廣元等地在今年四月的稅收宣傳月活動中向獲得A級納稅信用等級的企業頒發了由省國稅、地稅共同監制的等級證書,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有的地方納稅人向省局要求當地國稅機關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此,省局要求各地要嚴格按照總局的《試行辦法》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積極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國稅局、地稅局要聯合進行評定管理工作。總局將適時組成督查組赴各地了解和檢查工作進展情況。

第5篇:稅收征管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 跨國稅收 稅收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研究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存在著兩種傾向:一種是“嚴峻論”,認為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應對現行稅收制度作較大變動;一種是“簡單論”認為現行稅收制度完全適用于電子商務,無需作什么修訂、補充。其實兩者都有失偏頗。

首先,從我國的實際國情出發,妥善地處理并維護國家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稅收權益,實現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扶植并鼓勵國內信息產業的發展。應該認識到,由于國內信息產業和技術基礎相對落后和薄弱,我國目前和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仍將實際處于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地位。因此,在解決跨國電子商務所得問題上,繼續堅持強調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應該成為我國政策的基本出發點,這也符合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其次,建立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要求我們在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上應注意貫徹體現的稅收中性原則。從企業經營角度講,電子商務與傳統的商業交易活動的差別,主要在于采用的交易手段和方式不同。尤其是所謂間接的電子商務方式,與傳統的交易方式并沒有本質的區別。因此,對電子商務交易的課稅,既不應采取歧視性的稅收政策措施,也不宜寬泛地給予減免稅這樣的直接稅收優惠刺激,兩者都會人為地扭曲正常的經濟活動。

我們應利用多種渠道、廣泛收集各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的文件和資料,緊緊跟蹤、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和趨勢,從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總之,只要我們確立了正確的思路和原則,關注世界和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調查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研究電子商務可能帶來的稅制和征管問題,同時加強相關部門的協作,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夠制定出適應電子商務內在規律又符合稅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針對以上情況,我們應密切關注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對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應盡早研究。在當前情況下,從以下幾點具體考慮:

一、應堅持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政策在加強征管,防止稅收流失的同時不應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而應著力考慮現行稅種與網上交易的協調。目前世界上已頒布網上貿易稅收政策的政府和權威組織都強調取消發展電子商務的稅收壁壘,堅持稅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則。在考慮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也應以交易的本質內容為基礎,而不應考慮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稅收對經濟的扭曲,使納稅人的決策取決于市場規則而不是出于對稅收因素的考慮。

二、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

我們意識到歐美等國作為發達國家提出以居民管轄權取代地域管轄權的目的是保護其先進技術輸出國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如果沒有自己的對策,放棄地域管轄權將失去大量稅收收入。所以應充分考慮我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堅持以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

三、應堅持區別對待的原則

對于完全意義上的網上交易,如國內供應商提供的軟件銷售、網絡服務等無形產品,無論購買者來自國內還是國外都應暫時免繳銷售稅,而對于以網絡為媒介的間接電子商務形式,如利用網上訂貨形成的實物交割交易形式,應比照傳統交易方式征收銷售稅,在這里適用的是相同的稅制。

四、應堅持便于征收、便于繳納的原則

稅收政策的制度應考慮互連網的技術特征和征稅成本,如采取電子申報、電子繳納、電子稽查等方式,便于稅務部門征收管理以及納稅人的稅收奉行。

五、完善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方法

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都十分重視且行動非常積極:OECD成員國家同意免征電子商務關稅,但也認為在貨物的定義不穩定的情況下決定一律免征關稅是不妥的,與此同時把通過互聯網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而征稅;歐盟貿易委員會也提出了建立以監管支付體系為主的稅收征管體制的設想。綜合各國的經驗以及結合我國的國情,可考慮對網絡服務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鏈接,以保證對電子商務的實時、有效監控,確保稅收征管,打擊利用網上交易的逃避稅。同時,稅務部門應與銀行、信息及網絡技術部門密切配合,力爭開發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化的稅款征收工具與方式,并加緊培養財稅電算化人才,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

最后,在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問題研究的基礎上,我國政府應當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組織目前正在進行中的研究擬訂電子商務國際稅收規則工作,在有關稅收協定中常設機構、固定基地的概念內涵解釋問題,跨國電子商業交易所得的征稅權分配問題上,堅持反映處于電子商務凈進口國地位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意愿,努力爭取形成有利于維護發展中國家稅收權益的電子商務國際稅收新規則。

參考文獻:

[1]劉廣洋.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的國際避稅新動向[J].財政研究,2002.

第6篇:稅收征管法論文范文

一、農村零散建筑業的現狀

農村建房戶大都是利用農閑時節進行房屋的新建和翻新,從事房屋新建和翻蓋的建筑施工隊也都是季節性的,沒有固定的人員組織,基本上是由一人牽頭,臨時承攬、臨時組織、干完分錢,攬活再組織的形式。農村零散建筑業表現為以下幾個特點:

(一)農民建房時間的不確定性。農民在建房前,必須先向鄉鎮的土地管理所申請批準宅基地,然后才可以建房,但批了宅基地后,有當時就蓋房的,也有

三、五年不蓋,直到自己有足夠的資金時,才開始施工建房,在施工前也不用和任何單位打招呼,造成稅務機關無法及時準確掌握農民建房情況。

論文百事通

(二)農村建筑施工隊不成規模。由于農民建房比較零散,基本都是個人建房,投資規模小,不需要大型的建筑工具,大部分的建筑施工隊都只具有最基本的施工工具,其中一些還是建筑施工人員自己的,屬于有工程就集中在一起干,沒有工程就散伙,沒有固定的組織機構。工人的工資由承攬人員根據工程情況實行日工資或包工,沒有工程時就各自務農,不再發放工資。

(三)建房戶投資的靈活性。農民修建房屋的計劃性很差,往往在建房過程中根據自己的喜好不斷地調整設計和投資額,或者實際投資遠遠大于計劃數,或者由于資金的不足其實際投資額小于計劃數,出現很大的差距。

(四)稅源分散,稅源監控的難度大。農村零散建筑業施工隊分布在各個行政村或自然村,而建房戶更是每個村都有,稅源較為分散,給本來就征管力量不足的稅務機關帶來很大的困難,稅收監控和稅款征收的難度較大。

(五)納稅意識差。由于納稅主體納稅觀念淡薄,對實現的應稅收入能逃則逃,能漏則漏,加之又無正規財務計賬,當稅務干部檢查時百般抵賴,給管理工作造成困難。

二、對加強農村零散建筑營業稅管理的幾點建議

如何才能加強對農村零散建筑營業稅的管理呢,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廣開宣傳渠道,加大稅法宣傳力度。一是通過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開展稅法宣傳,切實提高全社會的納稅意識,在全社會尤其是農村形成納稅光榮、偷稅可恥的良好納稅氛圍;二是切實開展具有較強針對性的農村建筑業營業稅的專項稅法宣傳。這幾年,我們在稅法宣傳上的投資不少,但效果確并不明顯,其根本的一個原因是針對性不強,只是進行表層的宣傳,對單稅種的深入宣傳少,造成一些納稅人知道應該依法納稅,但究竟納什么稅,如何納稅卻一知半解。因此,要加強對營業稅的宣傳,尤其是面向農村的建房戶和建筑施工隊,使其了解應該納稅、怎樣納稅、納多少稅、偷稅要受到什么處罰的問題,促使其主動納稅;三是認真開展納稅輔導,針對建房戶和建筑施工隊關心的和弄不清的稅收問題,及時提供納稅輔導,以保證稅收征管的準確到位。

(二)充分依托社會力量,搞好協稅、護稅工作。一是鄉鎮村干部要經常深入各村開展工作,對農村的農民建房情況進入深入了解。建立由鄉鎮土地管理所、包村干部和稅務所干部組成農村零散建筑業協稅、護稅組織,健全稅收聯席會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由包村干部和土地管理所及時向稅務所通報農村建房情況。二是積極依靠社會力量,加強對建筑施工隊的稅收監控。建立健全村委會負責制度,村委會要詳細掌握轄片內的建筑施工隊的數量,并對承攬人員和施工隊情況進行登記,掌握承攬房屋數量。建立建筑施工隊施工情況動態監控臺賬,加強對建筑施工隊實現營業稅的征收管理,稅務所根據建筑施工隊承攬的房屋數量和建筑工程費,依據《石家莊市建筑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試行)》,及時向建筑施工隊下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確保稅款的足額入庫。

(三)規范管理程序,建立詳細的稅源登記臺賬。按照各村在鄉鎮土地管理所審批宅基地的情況,及時與鄉鎮土地管理所溝通,由稅務所建立農村零散建筑業稅源登記臺賬。包村干部要及時掌握每個村的農民建房情況,由稅務所分別按審批宅基地、準備建房、正在建房等類別進行分類登記,確定稅收監控的重點,從源泉控制農村零散建筑業營業稅的稅源。

第7篇:稅收征管法論文范文

論文內容提要:本文回顧了我國10多年稅收管理改革實踐,在解析主要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分別提出了稅收管理理論創新、技術創新、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的基本思路及對策措施,以加-陜實現傳統稅收管理向 現代 稅收管理轉變。

伴隨著新稅制的實施和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人,我國稅收管理取得了 歷史 性的進步。但是。稅收管理中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和矛盾,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特別是加人wto后,傳統的稅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體制正面臨新的挑戰,迫切要求加快稅收管理的改革創新,實現傳統型管理向現代型管理轉變。

一、稅收管理的理論創新

理論創新是社會 發展 和變革的先導。創新稅收管理理論是變革稅收管理的前提。由于歷史的原因。長期以來,我國對稅收管理理論研究不夠重視。稅收管理理論的發展遠遠落后于稅收改革與發展的實踐,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會 科學 領域。

我國稅收征管改革摸著石頭過河走了10多年。稅收征管改革從一開始就缺乏科學的理論準備和理論指導。稅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憑經驗和直覺進行。在解決改革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中徘徊。無論是20世紀80年代末,進行的“征、管、查”三分離或二分離的摸索,還是新稅制實施后,對傳統專管員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 計算 機 網絡 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進人21世紀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進專業化的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論準備不足的情況下進行的,未能從理論上對稅收管理改革目標體系進行深人系統地研究,在科學把握稅收管理的本質、 規律 、原則等基本理論問題的基礎上,形成稅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論框架,給予稅收管理改革堅強有力的理論指導。因此,在改革的目標方向上,缺乏準確清晰的定位。目標設計缺乏系統論證,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處于變化之中,對征管改革的方向經歷了反復探索和較長時間的認識過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終循著相互制約的指導思想,沿著職能劃分的思路。把分權制約過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職能的分解上。追求稅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圍上,側重于稅收征管的改革,忽視稅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對以納稅人涉稅事項為主要管理對象的稅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稅機關、征稅人為主要管理對象的稅收行政管理作為改革的整體進行系統設計,忽視人力資源的配置管理和開發利用;在改革的進程上,對不同地區制約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夠,缺乏整體規劃。常常處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進度不一。帶來征管業務的不規范、信息技術應用的不統一。由此導致稅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彎路,浪費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財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當然,稅務部門在改革實踐中也進行了一些理論探索,但主要還是停留在對改革方案的修修補補。疲于尋求解決具體問題的措施上,缺乏在稅收管理改革實踐基礎上理論創新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要解決稅收管理改革中的問題和矛盾,加快建立現代化稅收管理體系,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必須創新稅收管理理論。

推進稅收管理的理論創新,首先要轉換傳統稅收管理的理論視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實踐中進行稅收管理的理論探討,善于 總結 經驗教訓,把成功的經驗系統化、理論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鑒當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論和工商管理領域發展起來的管理理念、原則、方法和技術,結合我國稅收管理的實際,創造性地加以吸收和運用,形成適合

一要減少管理層次,收縮征管機構,確立稅收管理機構改革的總體目標和基本框架。 現代 管理組織理論和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要提高組織結構效率,必須減少行政管理層次,精簡管理機構,實現組織結構的扁平化。我國目前稅收管理組織結構,從總局、省局、市(地)局、縣局到基層分局有5個層級,除基層分局外,有4級行政管理層。世界上很少有這種5級架構的征管組織體系。要創新稅收管理組織結構,必須打破這種僵化的5層“寶塔”結構,沖破行政區劃的約束,根據 經濟 區域、稅源分布、規模大小,設置稅收管理機構。從改革的漸進性考慮,稅收管理機構改革的近期目標可以定為實行總局、省局、市局、縣局4層組織結構。今后條件成熟時,對省級局還可以進一步考慮打破行政區劃,根據經濟區域進行撤并,設置跨省大區局,如像人民銀行跨省設置分行機構。

二要統一征管機構設置,實現基層征管組織結構的扁平化。根據 企業 組織理論學的研究,企業管理組織機構設置通常有四種模式,即以產品為基礎的模式、以職能為基礎的模式、以客戶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種的矩陣模式。按照前述稅收管理機構的改革目標和國外稅收管理機構設置的做法,適宜采用按稅種類型和職能分工相結合的模式設置內部機構。在基層局(縣、區局和將來實現征管實體化的地市級局)適宜按職能分工和納稅人類型相結合的模式設置機構,除稽查局可作為外設機構外,其它專業局都應全部轉為內設機構,同時還應撤銷過去外設的直屬局、外稅局,實現對內外稅、不同行業、不同預算級次企業的統一管理。基層局的主要職能是對轄區內稅源稅基的控管。分類管理是專業化管理的基礎,對納稅人實施分類管理是國際上許多國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構建與信息化相適應的稅收征管運行機制,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術改變稅收管理的流程和組織結構,建立一種層級更少基層管理人員權責更大的管理體制。在縣(區)局內部,根據稅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內在 規律 ,重新設計和優化稅收征管業務和征管流程,將咨詢受理等納稅人找稅務機關辦理的涉稅事項集中到前臺辦稅大廳實行全方位服務,解決納稅人多頭多次跑的問題;將納稅評估、調查執行、稽查審計等稅務機關找納稅人的所有管理事項,集中到后臺實施分類管理,解決稅源稅基控管薄弱的問題。

四、稅收管理的制度創新

深化稅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適應現代稅收管理 發展 要求的制度性障礙,更需要針對解決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新的制度安排。優化稅收管理制度設計是稅收管理改革與發展重要內容,也是從制度層面解決當前稅收管理存在問題的必然要求。稅收管理的制度創新應當緊緊圍繞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和稅務機關管理效能,降低稅收風險即法定稅收與實際稅收之間差額這一稅收管理目標,在稅收管理制度體系優化設計上求得新突破。

當前稅收管理制度創新應當突出兩個重點。

(1)要著眼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促使其如實申報納稅,解決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一要建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服務制度。稅收服務是保證納稅人依法納稅的重要條件,必須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盡快將稅收服務從過去的道德范疇上升到行政職責,構建起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服務制度體系,為納稅人提供享受各種稅收服務的制度保障,包括設立多渠道政策的制度,確保所有公民享受和獲得稅收知識的權力,使納稅人有能力自覺、及時、準確申報納稅,減少無知性不遵從;設立以客戶為導向的程序制度,確保辦稅公平公開,程序簡便規范“一站式”服務到位,使納稅人減少“懶惰性”不遵從;設立完善的權益制度,確保客觀公正開展行政復議,主動實施行政救濟,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減少情感性不遵從。

二要建立以納稅評估為基礎的納稅信用等級制度。納稅信用度的高低直接體現著稅法遵從和稅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實施納稅信用等級制度,根據納稅人納稅誠信度實行差別管理,對信用等級低的納稅人嚴加管理。制定鼓勵誠信守信,制約懲處失約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納稅信用成為與納稅人生存發展緊密相聯的無形資產。讓依法納稅者受到社會廣泛尊重,使誠信納稅者得到實惠,增強忠誠性遵從的榮譽感;讓失信違法者付出利益代價和榮譽代價,促使納稅人誠信納稅。同時要把建立納稅信用等級制度與建立納稅評估制度緊密結合起來,建立起 科學 的納稅評估機制。

三要建立“輕稅重罰”的違法處罰制度。增大違法成本是強化稅收管理的重要舉措。對外要健全偷逃稅處罰管理制度,增大偷稅成本;嚴懲知法違法者,對不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該罰的要罰,該判刑的要判刑,減少納稅人自私性不遵從,增加預防性遵從。

(2)要著眼提高稅務機關內部管理效能,約束稅務人員尋租,對工作業績進行有效激勵,解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一要建立科學的稅收管理績效考核制度。考核稅收管理績效是促進稅收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的重要手段。稅收管理績效考核導向至關重要。要徹底扭轉過去績效考核重收入輕管理,重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輕機關內部考核的傾向,從組織收入型向執法保障型轉變。要以正確實施國家稅收政策,降低稅收風險為目標,將績效監控和評價貫穿稅收管理全過程,使績效考核成為加強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考慮從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和機關內部兩個層面建立績效考核制度。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績效考核,應從稅收風險、執行政策、服務質量、人力資源利用、成本效益等方面,通過客觀科學地制定考量目標和指標體系,準確評價下級稅務機關稅收管理的成效和不足,激勵先進,鞭策落后,使之明確稅收管理的改進方向。對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應重點圍繞行政行為、行政過程和行政結果等方面進行考量,可采取事項與崗職相結合的績效考核辦法,通過定崗位、定職責、定事項、定人員、定目標、定指標、定獎懲等方法,充分運用 計算 機 網絡 對稅務人員工作業績進行有效的監控和評價,使個人工作績效與集體組織績效高度關聯,激發個人和群體奮發向上的活力。

第8篇:稅收征管法論文范文

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出臺的背景2005年10月27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范圍,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納稅申報。2006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明確為“年所得12萬以上的”情形,并規定了納稅人必須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自行辦理納稅申報,逾期將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這是我國對高收入人群自行納稅申報在法律保障方面作出的具體規定,無論對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來說都是一項嶄新的工作。

自行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依照實體稅法有關稅收要素的規定,自己計算應稅的計稅依據及稅額,并將此結果以納稅申報書或申報表的形式提交征稅機關。征稅機關原則上根據納稅人的申報確定應納稅額,只有在納稅人無自動申報或申報不適當的情況下,才由征稅機關依法行使稅額確定權。

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是世界發達國家都采用的方便有效的征收制度。個稅自行納稅申報并不意味著要交更多的稅,也不是要自行納稅。從表面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實施,只不過是納稅人向稅務部門報送所得信息或稅務部門采集納稅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條:由以往代扣代繳的“單一”渠道變為代扣代繳加自行申報的“雙重”渠道。它既不會由此改變納稅人的稅負,也不會因此改變納稅人的納稅方式。這是因為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規定未變,分類所得稅的征管格局未變。只要應稅所得的范圍未作調整,適用稅率的水平未作改動,你該繳多少稅,還繳多少稅。并不會因為你自行申報了,你就要比以往繳納更論文多的稅,你就要在已經代扣代繳的稅額之外另行繳納一部分稅。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過去的一年當中有漏稅的收入項目。不管是出于何種緣故,你都要通過自行申報而補繳上那部分應繳未繳的稅款。

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實施情況分析根據國家稅務部門的調查和預測,認為符合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條件的高收入行業包括:電信、金融、石油石化、天然氣、煙草、航空、鐵路、自來水、電力、郵政、有線電視、廣播等壟斷行業以及房地產、足球俱樂部、外企、高新技術產業等;高收入個人包括私營企業主、建筑工程承包人、演藝界人士、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評估師、高校教師以及壟斷行業的高級員工等。

然而,在2006年度收入的個人申報中,截至2007年4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自行申報的人數只有1628706人,申報年收入總額5150.41億元,已繳稅款790.84億元,補繳稅款19.05億元。而稅務部門估計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人數為600~700萬,申報者只有1/4。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政策宣傳不到位。2007年是我國實行年所得超過12萬元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第一年,納稅人對年所得12萬元的具體組成內容以及個人所得稅的11項中每一項所得如何計算,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劃分、如何劃分等不甚了解,對這次的個稅自行申報從性質上說到底是“納稅申報”還是“收入申報”也不甚了解。甚至于有的納稅人將所得12萬元片面理解為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另外,政策制定的不明朗,造成納稅人申報的“真空地帶”,如《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雖然規定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地點,但由于有些納稅人取得收入的途徑不是唯一的,造成申報地點的不確定性,給了納稅人較大的自由,這部分納稅人完全有可能未進行申報或不進行申報。

2.納稅意識淡薄。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文化,造就了中國是一個充滿“濃厚”人情的國家,公民的法律意識較為淡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要普通公民進行收入申報,一要先建立起公務員財產收入申報制度,二要由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法律來確立這一制度,為公民設定義務。就個人自行申報而言,有些政府官員的收入已達到12萬元,卻沒有主動申報納稅,那普通公民又有多少具有主動納稅的意識呢?還有的個別地方、個別部門為了本地區GDP,為了招商引資吸納財源,競相出臺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采取先征后返的變相減免政策,讓納稅人認為稅收有彈性、稅收可以討價還價,人為地弱化了稅收的強制性原則。有些人甚至認為繳稅是沒“面子”、沒本事、沒能力的體現。由于納稅人稅法觀念的淡化,自覺申報納稅的意識就很難形成。

3.個人的僥幸心理。除工資薪金外,對個人取得的其他隱性收入,如個人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納稅人自己不說,稅務人員也很難知道。在實踐中,有些私營企業很少在賬面上進行“利息、股息、紅利”的分配,而投資人的小車卻是換了一輛又一輛,房子買了一棟又一棟,錢從何處來?這就讓納稅人心存僥幸:反正稅務機關不會去查,也查不出來,又何必自己去“找事”?再加上一般個人納稅人沒有理財賬戶,對自己的年收入所得和費用支出不記錄也不保留票據賬單,年收入所得對他們來說是個模糊的估計數字,而且更多的個人納稅人都怕“個人收入”這樣的隱私信息泄露,便萌發“盡量少繳稅或者不繳稅”的消極意識,所以,出于“與其申報少了被稅務機關查出來要罰款”的考慮,一些能達到12萬元申報界限的納稅人干脆不去自行申報。從社會的角度來看,缺乏便捷的信息渠道和有效的監督機制,才是納稅人不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的關鍵原因。

4.納稅人保守的思想觀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著自行納稅申報工作,使自行納稅申報“熱”不起來。中國人歷來講究“藏富不露”。中國有句俗諺:人怕出名豬怕壯。中國經濟的發展,造就了一大批富翁。但由于受“劫富濟貧”、“斗地主”、“批富農”的深刻歷史影響,富人怕露富的思想比較嚴重,怕引起大家的仇視。而面對稅務人員,富人除了怕被追繳個人所得稅外,更擔心的是怕稅務部門及其人員泄露個人“家底”惹來麻煩,甚至于可能危及本人和家人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5.稅務機關執法不嚴。其實,執法只要公正、公平、合理,納稅人還是能夠“心甘情愿”接受的。而在現實中,稅務部門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的問題仍然存在,執法彈性較大,由于觀念和管理方面的原因,特別是在涉及到個人的稅收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個人的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力,法律威懾力不夠,使許多納稅人產生了相互攀比的心理和法不責眾的思想,嚴重影響了稅收功能的實現。

6.“用稅”不透明。“繳稅”似乎與“用稅”沒有直接的聯系,但作為“

繳稅”人的繳稅心態卻與“用稅”的結果不無關系。既然納稅人繳了稅,就應當有知道稅的去向的權力,這是人之常情。而稅法只片面強調了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無視納稅人最起碼的知情權利。由于用稅的不透明,對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的自覺性有著相當大的負面影響。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應采取的對策

(一)完善自行納稅申報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標準計算公式,提供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機構。統一規定各單位工資單(或個人收入憑證)的標準格式,體現出規定口徑計算的“年所得”;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收入憑證和扣繳稅款憑證。具備條件的扣繳義務人應在年初向納稅人提供上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年所得”的憑證。

2.對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劃分、如何劃分作出規定,以準確確定每個人的年所得。3.取消有關提醒的規定,避免與《稅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產生混淆;或將其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可以通過適當方式提醒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但稅務機關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當,不免除納稅人不履行申報義務的法律責任。”提醒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是稅務機關為搞好稅收征管而進行的一項納稅服務工作,不應作為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

4.對申報地點的初次確定給予納稅人充分的選擇權,同時對變更申報地點的條件作出明確的規定,對納稅人改變申報地點進行限制。

5.盡快推廣個人賬戶制度,強化非現金結算。

(二)進一步加大對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提高扣繳申報質量加強對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與納稅人申報信息進行比對,將雙方申報不一致的信息作為稅務檢查的重點。在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之間個人信息傳遞共享機制的同時,強化公共管理部門、金融部門及支付單位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個人涉稅信息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盡快實現信息及時傳遞和準確查詢。

(三)加大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監督力度在稅務機關內部,要嚴格執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銜接的監督機制;地方人大要充分發揮對執法機關的監督作用,本著“權為民所用”的態度,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違法行為及時指正,并限期整改;檢察機關要積極、主動介入稅務機關的執法全過程,對稅務人員有稅不收或少收的行為,不論涉及到誰,不論是什么原因,要一查到底,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稅法的嚴肅性。

(四)實行政務公開

各級政府不僅應當向廣大納稅人公開財政收入,同時還應當公開財政支出。相關政府行政開支的透明度與合理性,各級政府在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就業和教育等各方面的開支應當通過每年的人大報告的形式作全面歸納,并對“用稅”人的具體開銷、支出效果等情況建立相應的定期公布制度,讓納稅人切身感受到稅為民所系、稅為民所用、稅為民所謀,用稅為民所知,以增強納稅人的主人翁意識和對政府的信任感,從而從根本上提高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的積極性。

(五)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機制

由于高收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數眾多,且收入的隱匿性強,高收入者個人稅基的調查核實工作并非一蹴而就,要想徹底查清高收入者個人的所有收入來源,僅靠稅務機關孤軍奮戰,不僅稅收成本較大,而且要付出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要達到高收入者個人應報盡報、應繳盡繳的目的,同時又要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必須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網絡等多種途徑設立舉報信箱,以方便廣大群眾的舉報。同時要建立高收入個人舉報獎勵機制,在獎勵標準上,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考慮舉報人的風險,提高舉報人的獎勵標準。并建立群眾協稅護稅網絡,對納稅人的舉報要專人受理,切實為舉報人保密。

(六)建立部門配合、整體聯動機制

稅收征管法賦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協助稅務機關執行職務的義務。同時賦予了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及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權力。稅務部門應該加強同金融機構的合作,對高收入者個人及其相關人員的儲蓄存款情況,實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的信息傳遞制度。現實中,造成個人收入隱性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現金支付渠道過多。作為金融機構要逐步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個人信用體系。實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將有助于使個人的隱性收入顯性化,這對于充分發揮個稅的收入調節作用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應積極推行國外先進經驗,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并建立統一的納稅身份證制度,即對每一位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編制終身不變的納稅身份證號碼,個人的收支信息均在此號碼下,通過銀行賬號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存儲,并與稅務機關聯網,使納稅人的每一筆收入都在稅務機關的監控之下,從而有效地監督個稅征納情況。稅務機關還應當加強同房管、國土、公安、證券等單位的聯系,及時掌握高收入者個人的資產購置、轉讓、租賃、投資等信息。同時,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個人納稅檔案,強化高收入者個人監控機制,建立高收入者個人的納稅評估機制,全面、及時、準確掌握高收入者個人的收入情況,并與其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進行比對,對有偷逃稅嫌疑的,及時交由稽查機關進行查處,以確保其個人所得稅應收盡收。

(七)實行嚴密的高收入者個人信息保密機制,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稅務機關內部有征收、管理、稽查諸多環節,納稅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環節資料的移送過程中隨時都有泄密的可能。納稅人的信息資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惡意利用,將會給納稅人造成一定的損失。為防止個人信息的外泄,各級地稅機關可以在辦稅服務廳開設相對獨立、封閉的空間受理年收入超過12萬的納稅人申報;要專人受理對高收入者個人的舉報;對高收入者個人的檢查特別是個人儲蓄存款的檢查,要保證檢查人員的思想素質,并要保證檢查人員的相對固定性;對高收入者個人的納稅檔案實行專人保管,未經局長批準,一律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查閱。總之,稅務機關要加大保密的防范措施,制定詳細的保密制度,以確保高收入者個人信息不被“外泄”。

(八)對違法高收入者個人實施社會公眾監督和媒體曝光的政策

高收入者個人往往都是一些“社會知名人士”或者“社會名流”,不在乎罰款而在乎自己的“面子”和“聲譽”,因此,對于照章納稅的高收入者個人,可以在媒體上予以表彰,讓他們有成就感;而對那些拒不進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人,僅僅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罰款是遠遠不夠的,更適用的是在相關媒體上曝光,讓社會公眾參與監督,讓高收入者個人為了自己的“面子”和“聲譽”而不得不自覺申報納稅,從而實現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應繳盡繳。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制定只是我國納稅申報制度完善的起點,其實施的有效性才是關鍵所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有效實施必須建立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和諧關系的構建基礎上,從納稅人的角度看,必須是主體稅法意識的增強和稅法遵從度的提高;從稅務機關的角度看,必須是公共服務意識的加強和征管手段的完善。而從長遠的角度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

第9篇:稅收征管法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稅收精細化管理,越來越成為加強稅收征管的強有力的方式,稅收管理員是精細化管理的主體,本文從精細化管理的角度對稅收管理員提出了要求,提出如何在稅收征管中對納稅人進行精細化管理,并對在稅收精細化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議。

稅源精細化管理,是將精細化管理理論引入稅收征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稅務機關的職責權限和“信息化加專業化”的工作要求,結合征管業務重組和流程優化,在對納稅人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基礎上,根據不同類型納稅人的特點,準確把握納稅人涉稅信息及變動規律,明確稅源管理內容和標準,細化監控指標,優化管理流程,合理設置崗位職責,全面落實管理責任,實現稅源管理的“零缺陷”目標。稅源精細化管理的最終目標就是要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一、精細化管理中稅收管理員主體地位的確立及其重要性

針對目前經濟稅源呈現出多元化、復雜化的特征,稅源分布的領域越來越廣,稅源的結構越來越復雜,稅源的流動性和隱蔽性越來越強,稅源監控的難度越來越大。而稅源控管能力相對滯后于經濟發展和企業發展,致使“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地解決,主要體現在稅源監控人員對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不了解、稅源底數不清、掌握信息失真,申報真實性難以得到及時準確的分析和控制等。

稅收管理員是精細化管理中人的因素,是管理中的主體,是精細化管理工作中活的靈魂,對稅收管理員的管理、制約、監督和考核,從根本上影響著精細化管理工作實踐的成敗。開發區國稅局在認真研究精細化管理工作理論的基礎上,從人本管理的理念出發,探索出了一條稅源精細化管理工作的新路。

二、稅收管理員是精細化管理工作中的主體。起著承上啟下的橋梁紐帶作用

1.對稅收管理員的要求

一是增強管理主體的工作責任感。積極引導干部深入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樹立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聚財為國、執法為民。不斷強化職責意識,認真做好每個崗位的工作,恪盡職守,精益求精。堅決防止和克服不思進取、無所事事、懈怠散漫的現象。

二是加強對管理主體的教育培訓。以能力建設為核心,以信息化技術為依托,加大了對稅收管理員的教育培訓力度。在認真落實干部教育培訓規劃的基礎上,全面開展了稅源管理干部的崗位技能培訓。培訓過程中,稅收管理員集中學習了省局制定的關于稅源精細化管理的若干制度(辦法),熟悉了稅源監控的內容、指標、方法及標準。加強了稅收征管法、財務會計、稽查審計、計算機技術等內容的培訓,提高了稅源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實際操作能力。

三是實行能級管理。合理劃分崗位級別,通過考試、考核、競爭上崗等方式推行能級管理,科學測試和評定稅源管理人員的能級,實行按能定崗、以崗定責,切實將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稅務干部選拔到稅源管理崗位。深化勞動分配制度改革,適當拉開收入分配差距,激發稅務干部積極進取、力爭上游的工作主動性。

四是嚴格工作考核。對現有的稅源管理考核指標進行了認真梳理,提高了考核的實用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注重工作實績,將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能級與工作實際相結合。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強稅源管理過程控制,形成了科學的考核機制。對稅收管理員工作的監督考評堅持了以人為本、公正公開、注重實效、獎懲兌現的原則。

堅持內外并舉,通過設立舉報箱、發放問卷、調查走訪等形式,讓社會各界和納稅人評判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質量,增強監督考評的客觀性、全面性、真實性。

堅持監督考評與效能監察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有機結合。積極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將監督考評結果與稅收管理員評先樹優、能級評定掛鉤,嚴格兌現獎懲,對發現的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和執法過錯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追究相關稅收管理員的責任。

2.稅收管理員對納稅人的精細化管理

稅收管理員專職承擔稅源監控管理任務,主要職責包括稅源監控、納稅評估、日常檢查、納稅服務等。稅源監控方面:運用“信息化加專業化”的多種有效手段,通過對納稅人涉稅信息的采集、整理、比對、分析,對所有可能影響稅收收入的源頭進行監督控制。

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規模、不同稅種及不同信用等級的納稅人,實施動態分類管理,全面準確掌握其生產經營狀況、財務核算情況和涉稅信息變動規律,堵塞稅收漏洞,引導納稅遵從,突出稅源管理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稅收管理員有計劃地對轄區進行巡察,充分利用外部信息管理系統比對信息或通過其他信息渠道發現漏征漏管戶線索,對查找到的督促其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對申請領購發票的納稅人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初步核定其用票種類、領購方式(批量供應、交舊領新罐}舊領新)等,報經有關部門或負責人審批后反饋給辦稅服務廳。加強對納稅人使用、取得、保管、繳銷發票情況的監控管理,督促用票單位和個人建立逐筆開具發票制度,加強對農產品收購、廢舊物資銷售、交通運輸、海關完稅憑證等發票的監控管理,把發票控管與掌握企業生產經營信息結合起來,認真審核確認生產經營行為的真實性,及時比對納稅情況,堵塞幾種發票在抵扣稅款方面的漏洞。

實行動態監控,切實做好防偽稅控系統、稅控收款機、稅控加油機等稅控器具推廣應用的監控管理工作和申報數據與稅控數據的核對、記錄工作。

定期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實地了解情況,全面準確掌握其生產工藝、設備、產品、原料、銷售、庫存、能耗、物耗等生產經營狀況和成本、價格、利潤等財務情況,通過對納稅人當期涉稅指標與歷史指標的縱向比對、同行業納稅人涉稅指標的橫向比對、實物庫存及流轉情況與賬面記錄情況的賬實比對,及時取得動態監控數據,找出影響稅負變化的主要因素,分析稅負變化趨勢。

建立了重點稅源企業的管理臺賬,積累重點稅源企業檔案資料,做好重點稅源企業年度稅收計劃的編制和落實,實時監控稅源變動,定期編寫上報重點稅源調查分析、預測報告。

納稅評估方面:每一納稅申報期結束后,充分利用“一戶式”納稅信息資料管理系統,結合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及行業指標的橫向分析和歷史指標的縱向分析,對所轄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做出初步判斷,并有重點地對零負申報、低于各稅種警戒指標、領購發票數量增幅較大而應稅收入計稅依據和應交稅金增幅不大、票表稽核有偷漏稅嫌疑以及日管發現有疑點的納稅人進行綜合分析,確定納稅評估對象。

對納稅評估發現的一般性問題,如計算填寫、政策理解等非主觀性質差錯,可約談納稅人。通過約談進行必要的提示與輔導,引導納稅人自行糾正差錯,在申報納稅期限內的,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免予處罰。對納稅評估發現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問題,可下戶做進一步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的過程和結果要進行記錄。

日常檢查方面:針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某一納稅環節或某一方面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檢查,及時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不涉及立案檢查與系統審計。認真搞好納稅服務方面,做好對所轄納稅人的稅法宣傳工作,對新出臺的各項稅收政策及有關規定,及時宣傳到每一戶納稅人,并有針對性地選擇重點稅源、重點行業和納稅意識相對薄弱的納稅人進行重點宣傳和講解。

三、管理主體精細化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發揮信息化在稅源管理中的作用,建立起規范高效的稅源控管機制

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稅源監控中的應用要做好以下幾點:一是要切實提高工作人員信息化應用水平;二是要充分采集稅源的基礎資料。積極籌建“一戶式”管理系統,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實現稅源情況“一網通”;三是要加快信息數據的處理。及時淘汰、更新垃圾數據,最大限度的提高數據信息的增值利用。

2.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建立科學合理的崗責體系

一是要充實稅收管理員隊伍,保證稅源監控崗位人員“不缺位”;二是對稅收管理員隊伍不斷優化組合。挑選業務骨干不斷充實到稅收管理員隊伍中。三是不斷對稅收管理員隊伍進行“充電”,加大培訓力度。

同時,建立起合理的崗位體系。因事設崗,因崗配置人員。將涉及稅收管理的各項指標進行量化、細化、固化,確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標準,并逐一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崗位和人員,對確實難以量化的要抓住關鍵部位、關鍵環節,選準關鍵控制點,進行有效的監督控制。

3.增加執法透明度,加大對稅收管理員的監督考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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