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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 刑法保護
當下“知識產權”已經是一個代表人類社會一切創(chuàng)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yè)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tǒng)稱。當知識發(fā)展成為一種科學技術,一種智慧的結晶,對物質產品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品的美譽產生制約性影響時,人們開始意識到知識產權對創(chuàng)造財富的至關重要作用。“知識將會改變世界的競爭地位和利益格局;尊重知識就是尊重人的創(chuàng)造權”的理念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倡導的新境界。人類社會開始重視知識的價值及其保護,最終導致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知識產權制度的刑法保護是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不像一般財產權的刑法保護那樣有更悠久的歷史,它經歷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經濟法律保護、行政法律保護,最后逐漸納入刑法保護視野的發(fā)展過程。
一、主要國家刑法中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
(一)美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美國知識產權刑事法律規(guī)定散見于商標、版權、專利和商業(yè)秘密等方面的專門法律。總體看來,侵犯知識產權屬于“重罪"(felony),要處以巨額罰款和長期監(jiān)禁。同時,刑事處罰的“門檻”很低,除了版權方面有一定的數量和金額標準外,一般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侵權事實,就可以判處刑罰。具體有以下犯罪:(1)販賣假冒貨物域服務方面的犯罪。凡是假冒或試圖假冒商標的,都屬于重罪,但假冒商標的數量和金額等,是量刑的考慮因素。2006年3月16日生效的《2006年打擊假冒制成品法案》和《2005年保護美國貨物及服務法案》又修改了《假冒商標法》,將其規(guī)定擴大到販賣假冒標志的行為,將“販賣”的范圍擴大到進出口行為,并且加大了對假冒行為的處罰力度。(2)侵犯版權方面的犯罪。《數字千禧版權法》規(guī)定,如果被告人解密或者使用其他手段規(guī)避權利人對其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所設置的技術安全措施以獲取該產品,戴者使用或銷售用以解密戴規(guī)避用途的產品也構成犯罪。《禁止電子盜竊法》規(guī)定,在數字環(huán)境下未經權利人授權散發(fā)或者復制權利人享有版權的作品達到一定數額的,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構成犯罪。(3)浸犯專利權方面的犯罪。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專利為他人所有卻謊稱自己的產品具有這種專利的,產品沒有專利卻謊稱具有專利的,絨者謊稱已經申請專利戴專利審查正在進行的,應處罰款。對于偽造專利證書域者故意傳播假冒專利證書的行為,應處以10年以下監(jiān)禁,或者5,000美元罰款,魷者二者并罰。(4)盜竊商業(yè)秘密方面的犯罪。19%年《經濟間諜法》規(guī)定,盜竊商業(yè)秘密的,應處以10年以下監(jiān)禁,或者25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該法還規(guī)定,如果是為外國政府盜竊商業(yè)秘密,處罰應當加重,即處以巧年以下監(jiān)禁,或者50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5)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刑法規(guī)定。例如:對仿冒食品、藥品和化牧品的行為,規(guī)定了嚴厲的刑事處罰。對于制造、銷售、傳播竊取電子信號設備的行為,對于販賣規(guī)避版權保護措施技術的行為,或者提供錯誤的版權管理信息的行為,對于故意在物品上標記錯誤版權信息,或者故意銷售這些物品,或者故意改變版權信息的行為,都處以相應的刑罰。
(二)日本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2002年12月4日,日本制定了《知識產權基本法》。之后又由知識產權戰(zhàn)略本部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知識產權推進計劃”,其中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強化知識產權刑事懲罰范圍和力度:(1)侵犯著作權方面的犯罪:將原來最高3年刑期或罰款300萬日元以下提高到最高5年刑期戴罰款500萬日元就兩者并用。(2)不正當竟爭方面的犯罪:2005年2月,國會收到議案,將原來最高3年刑期或罰款300萬日元以下提高到最高5年刑期或罰款500萬日元或兩者并用。(3)侵犯專利方面的犯罪:2005年3月,國會收到議案,侵犯育種者權利嚴重者可以用刑事犯罪論處。(4)海關查獲侵犯知識產權案件連年增加。2005年9月份的統(tǒng)計數據表明,案件同比增加36.6%。按照權利分類,浸犯商標權9157件,占97.7%,其次著作權138件,占1.5%,專利56件,占0.6%。與上年同期相比,著作權是原來的1.8倍、商標權1.4倍。
(三)德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德國刑法首先在版權即著作權的保護方面獲得了重要意義。隨后,德國立法者一方面通過加重對浸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處罰,另一方面逐步擴大刑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1990年7月1日生效的德國反盜版法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又統(tǒng)一作了以下幾方面的重要修改:第一,提高了有關知識產權刑法中的最高法定刑。第二,明確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資格構成。第三,規(guī)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未遂的刑事可罰性。第四,把浸犯知識產權罪劃歸為德國州法院的經濟犯罪審判庭審理。
德國侵犯知識產權方面的犯罪主要規(guī)定在德國的專利法、實用新型作品法、外觀設計作品法、版權法和標記法中,具體包括以下犯罪:(1)侵犯專利權的犯罪。(2)侵犯智力成果的犯罪。在德國的智力成果主要通過外觀設計作品法、微電子半導體產品圖形保護法和版權法進行保護。(3)侵犯商標權的犯罪。1994年修改后的商標法更名為標記與標識保護法。該法主要規(guī)定了兩個罪名:一是該法143條規(guī)定的“侵犯標記、標識罪”。二是該法144條規(guī)定的“違法使用地理性原產地說明罪”。(4)侵犯商業(yè)秘密的犯罪。1997年修改后的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了三個罪名:一是該法第17條規(guī)定的“泄露業(yè)務或者經營秘密罪”。二是該法第18條規(guī)定的“使用樣品罪”。三是該法第20條規(guī)定的“引誘和自愿泄密罪”。
關鍵詞: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俄羅斯
中圖分類號:DF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7-0259-02
隨著知識產權經濟價值的不斷增加,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在世界范圍內越來越嚴重。正因為如此,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也日益受到各國的高度重視。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發(fā)展趨勢之一,就是越來越重視刑事手段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中的作用。在日益全球化的當今世界,很多犯罪具有了跨國性,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也呈現增長態(tài)勢,并憑借分布范圍廣、隱蔽性強、刑事責任追究難等特點開始在互聯(lián)網上快速傳播。我國1997年刑法專設一節(jié)規(guī)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2004年12月和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聯(lián)合頒布了兩個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從而在我國構筑了較完善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和司法體系。但隨著世界經濟的一體化,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面臨著新問題、新挑戰(zhàn),其中在國際領域內開展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司法和執(zhí)法的合作是當前保護知識產權最為緊迫的問題之一。然而,令人頗為尷尬的是,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在我國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相反,在局部地區(qū)和某些領域還有愈演愈烈之勢。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具有極高的潛伏性,其犯罪者經常逍遙法外,存在較大的“犯罪黑數”。中俄兩國都存在著泛濫的知識產權侵權犯罪活動,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俄羅斯僅在侵犯軟件著作權產品方面,每年損失就高達30多億美元。據專家估計,俄羅斯在非法販賣音像制品方面名列世界第二[1]。因此,有必要在全面考察世界各國和地區(qū)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基本規(guī)定和具體做法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國際上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基本特點,準確把握其發(fā)展趨勢,這不僅是深化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法理論研究、提高刑事司法水平乃至于完善刑法立法的有效途徑,而且也可以極大地增進世界各國知識產權刑事法治文明成果的交流和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順利開展。
一、《俄羅斯聯(lián)邦刑法典》規(guī)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分析
在嚴峻的形式下,1996年《俄羅斯聯(lián)邦刑法典》在146、147、180條規(guī)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2003年4月8日、12月8日和2007年4月9日俄羅斯聯(lián)邦分別對刑法典第146、147條進行修改。這些修改結果擴大了法律規(guī)范的適用范圍,進一步加重對犯罪行為的懲罰。從俄羅斯知識產權刑法立法趨勢來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罪名體系趨向完整、保護對象越來越廣泛、行為界定日益細致,刑罰種類趨向多元、程度趨向輕緩,基本上與當代刑法發(fā)展的趨勢相一致。但是,部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尤其是其中的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伴隨著新技術的發(fā)展而有加大的趨勢,因而刑罰措施也日益加重。
(一)刑法規(guī)范越來越嚴密細致
1.罪名體系趨向完整。從立法上來看,經過多次的修改與完善,俄羅斯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罪名體系均可謂內容豐富、罪種多樣,凡是實踐中所出現且有刑事規(guī)制必要的侵犯知識產權的嚴重危害行為,均在刑法典或者附屬刑法規(guī)范中有相應的罪名可資適用。《俄羅斯聯(lián)邦刑法典》將146條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147條侵犯發(fā)明權和專利權的犯罪規(guī)定在第19章《侵害人和公民的憲法性權利和自由的犯罪》中,而將180條非法使用商標犯罪、183條非法獲取和泄漏構成商業(yè)秘密、稅務機密或銀行機密的信息納入第22章《經濟活動領域的犯罪》中,而我國卻將三種犯罪都納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2.保護對象越來越廣泛。隨著當今世界科學技術的飛速發(fā)展,在進一步鞏固知識產權制度在知識經濟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的同時,也使知識產權制度不斷面臨新的挑戰(zhàn)。這種挑戰(zhàn)首先表現在新的受保護客體類型的不斷出現。受此影響,俄羅斯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對象的范圍也呈日益擴大之勢。最近,隨著數字化技術的出現和飛速發(fā)展,有關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護不僅已被提到著作權國際保護的層次,而且被俄羅斯納入到其著作權刑法保護體系之中。
(二)刑種多元、刑度輕緩
1.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作為法定犯罪,其刑事責任歸責的主要依據,是其刑事違法性以及社會危害性。綜觀世界各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刑事罰則,絕大多數呈明顯的輕刑化態(tài)勢,自由刑與罰金刑并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責任的承擔以短期自由刑為核心。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作為法定犯罪,由于其應受社會道德譴責性和主觀惡性不如自然犯罪那樣強烈,所以一般認為其社會危害性較后者為小。因此,本著“罪刑等價相適應”原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法定刑自然較輕。同時,近年來西方輕刑化的法律思潮的興起,不可避免地使得西方國家的刑事立法以及借鑒西方國家立法經驗的俄羅斯的刑事立法受到影響。因此,從整體上來看,俄羅斯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罰體系中,短期自由刑占據了核心地位。俄羅斯刑法中針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規(guī)定了強制性公益勞動、拘役、剝奪自由的刑罰種類。
2.普遍規(guī)定罰金刑,并將其與自由刑并科或選科。俄羅斯刑法在注重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規(guī)定短期自由刑的同時,十分注重罰金刑的運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尤其是其中侵犯工業(yè)產權的犯罪基本上是帶有營利性目的的(當然并不排除有其他毀譽之目的的存在)。行為往往不僅使犯罪行為人獲得極大的收益,而且還帶給權利人極大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所以,對此類犯罪立法上普遍規(guī)定、司法上大量適用罰金刑,應該是一項必然的選擇。
3.開始注重資格刑在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的作用。例如,針對183條非法獲取和泄漏構成商業(yè)秘密、稅務機密或銀行機密的信息犯罪,就規(guī)定了“3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的刑罰。
(三)部分犯罪的刑罰有加重趨勢
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來,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罰整體輕緩趨向不同的是,侵犯著作權犯罪以及商業(yè)間諜犯罪的刑罰在俄羅斯有日益加重的趨勢。通過對1996年刑法典的修訂,加重了侵犯商業(yè)秘密犯罪和侵犯專利權犯罪的法定最高刑。
二、俄羅斯知識產權保護的刑事司法問題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說立法是法律實踐理性的最初環(huán)節(jié),那么司法就是這一法律實踐理性的最后保障。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不僅需要完善的立法,也需要完善的司法。可以毫不夸張地說,發(fā)達國家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制度的良好運行,除了其完善的立法體系以外,還與其高效的執(zhí)法及司法密切相關。從世界各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基本發(fā)展趨勢來看,立法保護與司法保護并重,兩者相得益彰,共同構筑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
俄羅斯在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領域都對知識產權給予保護,可是司法實踐的結果卻不容樂觀。1985年,俄羅斯和中國專利部門所接收的專利申請數量幾乎相等——大約5萬份;而2005年,俄羅斯接受了大約9萬份的專利申請,而中國這個數字接近60萬。這在很大程度上說明,俄羅斯缺乏促進科學研究、技術創(chuàng)新和其他創(chuàng)新活動機制,未能給予知識產權成果有效的法律保護[2]。在一個國家,如果新思想、新工藝、新科學及其智力成果無法實現,就為非法犯罪商業(yè)活動在這個領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非法使用知識產權致使知識產權所有人和其他相關權利人遭受億萬美元的物質和精神損失,國家為此遭受的損失則更加巨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所帶來的消極后果通常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夠顯現出來,且對于降低俄羅斯國家信譽這樣的損失,是難以用貨幣來衡量的。高水平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不但阻礙了其他國家對俄投資,同時也使貿易伙伴在知識產權問題上難以互信。
三、俄羅斯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對我國的啟示
(一)刑事立法上的借鑒
《俄羅斯聯(lián)邦刑法典》規(guī)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對我國具有極高的借鑒意義。俄羅斯刑法將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侵犯專利權納入第19章《侵害人和公民的憲法性權利和自由的犯罪》中,是《俄羅斯聯(lián)邦憲法》第44條“保證了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和其他種類的創(chuàng)造性,教學自由”的反映。可見俄羅斯將著作權和專利權作為俄羅斯公民的基本憲法性權利給予保障。我國對于著作權和專利權僅從財產性權利的角度給予保護,境界相差太遠。我國憲法雖然也規(guī)定了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和進行科學研究的自由,可卻將其置于單純的經濟角度考慮,確實有待修改。我國刑法應該專章設立《侵害人和公民的憲法性權利和自由的犯罪》,而不是僅專章設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造成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好些罪名存在邏輯錯誤。
(二)刑事司法引以為戒
俄羅斯的刑事立法很不錯,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司法機關,導致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的惡化。既要重視知識產權刑事立法保護,也要重視刑事司法保護,兩者共同構筑起完善的知識產權刑事保護體系。完善的立法是正確司法的前提和基礎,而嚴格的司法是保證立法意圖得以實現的關鍵,同時,將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予以總結、提煉,提出立法議案,還可以推動立法的進步。中俄兩國都存在嚴重的腐敗,如何使司法機關更加有效的執(zhí)行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就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四、加強中俄在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領域的刑事司法合作
由于刑法一向被認為是“地方性知識”,與國家緊密相連,傳統(tǒng)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也主要發(fā)生于一國國內,因此,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主要是一國國內的問題,由各國司法機關依照本國刑事法律進行偵查、追訴乃至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在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中,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國家的立法和司法機關都扮演著主要角色。
但是,隨著互聯(lián)網絡的興起和國際經濟貿易交流的深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知識產權犯罪開始跨過國界,發(fā)展為國際犯罪,并被聯(lián)合國規(guī)定為“17類跨國犯罪中最嚴重的犯罪之一”。可以預見,在經濟全球化和犯罪國際化的總體趨勢下,知識產權領域跨國(境)犯罪現象還將呈現增加趨勢。為打擊越來越嚴重的跨國知識產權犯罪,中俄兩國應該更加重視國際合作,在雙邊條約和國際公約的基礎上開展司法協(xié)助,共同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
參考文獻:
[1] А.Г.莫羅佐夫.在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領域的犯罪:社會危害性與專業(yè)規(guī)則[M].諾夫哥羅德:2004:3.
我院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進行調研發(fā)現,此類案件呈現如下特點:
一是案件偏少,案值偏大。三年來,朝陽法院法院共審結此類案件125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極小,僅占1.39%,此類案件屬于少發(fā)案件。但從案值上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涉案數額不斷上漲,案值在50萬元至200萬元區(qū)間的案件量呈逐年增長態(tài)勢,案值最高的近800萬元。
二是共同犯罪案件較多。在審結的125件案件中判處被告人226人,共同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較大,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最多為8人。各共同犯罪人分工配合、密切合作,涉案金額巨大,不僅給權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還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三是涉案產品、侵犯罪名相對集中。涉案產品主要集中在煙酒、名牌箱包、高爾夫用品、盜版光盤等消費用品上,占到全部涉案產品的90%以上。涉案罪名集中在侵犯著作權、商標類犯罪。在審結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中,侵犯著作權和商標類犯罪占到了70%以上。
四是犯罪手段復雜,多屬智能型犯罪。此類案件中涉案產品技術含量高,少數假冒產品的質量、外觀與真品高度接近。犯罪隱蔽性強,多采用單線聯(lián)系,頻繁變換手機和窩點,很難抓到主犯。案值難以徹底查清,犯罪人使用假名、做假賬或者不做賬的情況普遍。
五是連續(xù)性犯罪和跨地區(qū)犯罪現象較突出。近1/3的被告人曾因侵權或者賣假貨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有的被告人既銷售侵權產品,又販賣假標識,一人構成數罪。為逃避打擊,犯罪人往往選擇在不同地區(qū)組織生產、組裝成品和銷售。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如下普遍性問題:
一是缺乏定罪量刑的具體量化標準。在定罪標準上,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和假冒專利罪是“情節(jié)嚴重”,侵犯著作權罪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是“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等,定罪量刑標準均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缺乏可操作性。
二是已有的定罪量刑的金額標準有待規(guī)范。涉案金額的大小是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最主要的定罪量刑標準。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比一般財產犯罪的金額標準要高,不利于有效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在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金額標準上,刑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存在“非法經營額”、“銷售金額”、“違法所得額”和“直接經濟損失”四個概念。這些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不同,具體如何界定,有待規(guī)范。
三是侵犯知識產權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非法經營罪存在競合。司法實踐中,大量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實際上是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非法經營罪來定罪處罰的。主要原因是存在法條競合的問題。所以,僅按照侵犯知識產權罪名進行司法統(tǒng)計并不能真實地反映出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實際狀況,不利于準確掌握工作動態(tài),反映司法實踐。
四是侵犯知識產權罪與非罪的界限較難把握。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首先是一種未經權利人許可而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侵權情節(jié)達到一定程度應受到行政處罰,達到嚴重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與一般知識產權行政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往往出現一種競合,這在客觀上增加了判定罪與非罪的難度。
針對上述問題,朝陽法院提出如下建議和對策:
一是加大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知識產權基本知識,及時宣傳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以案說法,警示他人。深入企事業(yè)單位,宣傳法律法規(guī),健全管理體制,完善防范機制,提高企事業(y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加強立法,完善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法律體系。針對刑事立法上籠統(tǒng)簡單的條款進行修訂和完善,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認識不一的現狀。對犯罪客觀要件的具體量刑標準和情節(jié)、知識產權法律詞語的界定等進行司法解釋,使之明確具體,易于實踐操作,以彌補立法過于原則的不足。
同志們:
召開這次會議的主要目的是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安排部署我區(qū)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剛才廖明慧局長和蒲郡局長分別組織大家學習了我區(qū)打假工作要點和相關工作制度。下面,我講兩點意見:
近年來,在各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隨著我區(qū)市場經濟的繁榮發(fā)展,流動市場與專業(yè)市場也開始活躍。商貿、公安、工商、質監(jiān)、衛(wèi)生等相關部門嚴格按照省、市打假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打假力度,嚴把商品質量安全關,凈化了專業(yè)市場、流動市場。但我們面臨的市場形勢仍然嚴峻,某些商人為了謀取暴利,用不同途徑和手段,生產與購進劣質假冒產品與商品,如有的食品加工企業(yè)無證照或證照不齊全,沒有按國家要求生產,甚至摻雜摻假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與原料制售商品,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發(fā)現市場上有假商品、假藥、假農藥化肥、假煙酒等商品。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嚴重時還會影響全區(qū)國民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所以,打假工作是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重要職責。大家要進一步深刻認識打假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做好這項工作。
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落實責任把打假工作與其它工作結合起來,列入日常工作計劃,在狠抓落實上下功夫。首先,要明確責任。工商部門要加強對流動市場、商場門店的抽查、檢查力度,尤其是食品,凡是實行QS認證的食品,如果沒有QS認證不能進入市場。衛(wèi)生部門要加強對市場上藥品的監(jiān)管,堅決不能讓假冒偽劣藥品上市。質監(jiān)部門不僅在源頭上對廠家進行監(jiān)管,還要加強對銷售商的查處力度。農業(yè)、商務部門要加強對農產品市場的監(jiān)督力度。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打假職能部門的執(zhí)法行動,確保執(zhí)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分子。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公檢法部門要依法從重從快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新聞宣傳部門要積極參與聯(lián)合行動,加強新聞輿論宣傳,為聯(lián)合行動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推動打假工作的深入開展。其次,要建立聯(lián)合打假工作機制。當前我區(qū)市場經濟不斷活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方法多樣。要打擊這些違法犯罪分子,凈化市場,單靠一個部門力量是有限的,要多部門齊抓共管,建立聯(lián)合行動機制。打假辦要在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打假辦的協(xié)調與督查、督辦的職能。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與聯(lián)系,要按照各自職權范圍,互相支持,聯(lián)合打假,發(fā)揮整體合力的作用。如,對流動市場,工商、質監(jiān)、商務要聯(lián)合農業(yè)、公安、衛(wèi)生等部門進行檢查。醫(yī)藥市場由衛(wèi)生牽頭,聯(lián)合工商、質監(jiān)、公安等部門監(jiān)管。農資市場由農業(yè)、工商、畜牧牽頭,聯(lián)合質監(jiān)、公安等部門監(jiān)管。對源頭企業(yè)的檢查,由質監(jiān)部門牽頭,聯(lián)合工商、衛(wèi)生、公安等部門執(zhí)行。只有這樣,才能打擊那些不法分子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才能凈化市場,保證生產領域與流動領域的商品達標。再次,要加強打假信息反饋工作。各成員單位每月16日前將侵權假冒案件數據統(tǒng)計表報打假辦,以便及時掌握近期工作開展情況。最后,要獎懲分明。對認真負責、及時發(fā)現和查處制假售假違法活動的有功人員要予以表揚,形成人人認真負責的風氣。對釀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大案要案屢屢發(fā)生、群眾和輿論反映強烈、限期沒有改觀的,要堅決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包括追究責任領導的責任。
同志們,打假治劣,任重道遠。我們一定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統(tǒng)一思想,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區(qū)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取得新成效。
1、工業(yè)技術成果;
2、商業(yè)標志;
3、文學;
4、藝術和科學領域;
5、其他工商業(yè)信息等。
具體而言:是指專利保護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商標保護的商標、著作權保護的商業(yè)秘密。
【法律依據】
原告:自貢市公共交通總公司。
被告:自貢市五星廣告燈飾公司。
1987年底,原告自貢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以下簡稱自貢公交公司)自籌資金,采用電動、聲控技術,自行設計、制作完成了題名為《希望之光》的立體造型大型藝術燈組。原告以此燈組參加了1988年第二屆中國自貢國際恐龍燈會展出,并被自貢市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評為一等獎,選送到北京參加了北海公園龍年燈會展出,展出結束后,該燈組運回原告處存放。
1993年以來,被告自貢市五星廣告燈飾公司(以下簡稱五星廣告公司)未經原告自貢公交公司許可,將《希望之光》燈組錄像鏡頭自制成電視廣告,作為本公司“五星”版霓虹燈產品的廣告片,同時在自貢市及市轄區(qū)的電視臺上播放。該廣告片中未指明所用燈組的名稱和作者姓名,五星廣告公司亦未向自貢公交公司支付報酬。
1994年8月31日,自貢公交公司向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五星廣告公司為推銷自己產品的營利目的,未經本公司許可,也未向本公司支付報酬,擅自將《希望之光》燈組復制在自己的商業(yè)廣告中,在市、區(qū)電視臺上長期播放,此行為侵害了本公司對該燈組享有的著作權。要求法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令五星廣告公司承擔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被告五星廣告公司答辯稱:原告自貢公交公司制作的《希望之光》燈組是設置在室外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我公司自制的廣告片中,只是錄下了原告公開展出的該燈組鏡頭,燈組名稱和作者名稱也赫然在目。我公司的這種行為應屬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項所指的合理使用行為,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該行為并不侵犯原告對燈組享有的著作權。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自貢公交公司設計、制作的《希望之光》大型燈組,是以線條、色彩、燈光等要素表達主題并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美術作品。該作品是專門為參加燈會創(chuàng)作的,燈會結束后即運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場所設置或陳列。被告五星廣告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自制的商業(yè)性電視廣告中使用《希望之光》美術作品,不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該院于1997年2月15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五星廣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公開向原告自貢公交公司賠禮道歉。
二、被告五星廣告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自貢公交公司損失15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完畢。
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未上訴。
「評析
這是一起將他人創(chuàng)作的立體美術作品錄制后,制成宣傳自己產品的電視廣告在電視臺上播放所引發(fā)的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權的案件。所涉及的主要問題,是該種作品著作權的確認,公開展出的作品在哪些情況下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一、原告創(chuàng)作的《希望之光》燈組作品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其中包括美術作品這種表現形式的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七)項解釋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建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原告采用電動、聲控等技術,自行設計制作的《希望之光》燈組,是以線條、色彩、燈光等要素表達主題,具有審美意義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它屬藝術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并能以一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因此,受案法院將該燈組認定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是正確的。
二、被告將《希望之光》燈組作品的錄像,制作成自己的產品電視廣告片播放,不屬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十)項的規(guī)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屬于合理使用的行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本案被告使用《希望之光》燈組作品的錄像,制成電視廣告片播放,是為自己的產品作宣傳,顯然不是為了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而是為了營利目的。《希望之光》燈組作品參展后運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場所設置或者陳列,不能認定該燈組為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該燈組作品曾在室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陳列而公之于眾,應屬作品的發(fā)表。據此,被告的行為不屬該兩項規(guī)定所指的合理使用的行為,而屬侵犯原告燈組作品著作權的行為,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責任編輯按:通過本案,我們應當對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項所指的合理使用行為有深刻的理解。
一、關于“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行為。構成這種合理使用行為,應當符合三個條件:其一,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的他人作品,應當是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作品的發(fā)表方式多種多樣,如本案燈組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參加燈會展出,即是以將作品設置或者陳列于公共場所而公之于眾的方式發(fā)表。所以,案涉《希望之光》燈組作品屬已發(fā)表之作品。其二,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必須符合適當的量的要求,即“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本案被告宣傳其產品的電視廣告片,是被告的作品,如果其中僅是偶而出現原告的燈組作品,并主要是作為一種客觀現場背景,原告作品的出現就不會構成被告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如果原告作品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在被告作品中,并是其電視廣告片中的主要背景或主要構成素材,則原告作品的出現就構成了被告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其三,引用的目的限于介紹、評論被引用作品或其他作品,或者為了說明某一問題。本案被告的電視廣告片中使用原告燈組作品的錄像鏡頭,不是為了介紹、評論原告的燈組作品及第三人的燈組作品,也不是為了說明展覽會活動或原告創(chuàng)作作品的過程等,而是為自己的“五星”牌霓虹燈產品作廣告,很容易使人誤認燈組作品就是被告的產品作成的,此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引用目的的。綜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電視廣告片中使用原告作品,只要有一條不符合該種合理使用行為的要求,就不能認定被告的行為是屬該種合理使用行為,被告關于其行為應屬此合理使用行為的辯解不成立。
關鍵詞: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刑事規(guī)制 法定犯罪 故意型單位犯罪
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規(guī)制的總體態(tài)勢
(一)國際上的相關規(guī)定
知識產權逐漸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指標。但是,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和可復制性等基本特征,使得它所對應的財產形態(tài)比較抽象,知識產權在客觀上更容易被偷竊、仿冒或無償占有。就世界范圍而言,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早已成為聯(lián)合國規(guī)定的17類跨國犯罪中最為嚴重的犯罪之一。這些犯罪包括侵犯版權以及非法使用版權的標志和商標等,它造成的損失很難用金錢衡量。據美國軟件制造商協(xié)會估計,在美國,僅被非法使用軟件一項,每年就有大約75億美元的損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簡稱TRIPS)第61條專門規(guī)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處罰:“全體成員均應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懲罰,至少對于有意以商業(yè)規(guī)模假冒商標或對版權盜版的情況是如此。可以使用的救濟應包括處以足夠起威懾作用的監(jiān)禁,或處以罰金,或二者并處,處罰程度應與適用于同等嚴重程度的犯罪所受到的處罰程度一致;……各成員可以規(guī)定將刑事程序和刑事處罰應用于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特別是當侵權行為是蓄意地和以商業(yè)規(guī)模侵權的情況”。從理論上講,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無疑與“商業(yè)規(guī)模”的侵權行為最為相關;從實踐中看,大量知識產權犯罪活動實際上都是單位所為,而且與自然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相比較,單位犯罪往往還具有涉案金額更大、破壞性更大、隱蔽性更強、反偵查能力更強等特點。我國加入WTO簽署了TRIPS之后,正式表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是一個知識產權十分發(fā)達的國際環(huán)境,應承擔的國際條約的最低義務范圍也隨之擴大。這就要求對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處刑標準應當比自然人犯罪更明確、更嚴格。
(二)我國的相關規(guī)定
無論是我國1997年實施的新刑法之中對于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專條規(guī)定(即刑法第220條),還是之后在1998年、2001年和2004年連續(xù)出臺的三部相關司法解釋都未能體現這一要求,因為立法規(guī)定之中存在著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定罪量刑標準不明確、不科學等問題,而司法解釋之中又先后出現了將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確定為個人犯罪標準的5倍或3倍等不合理現象。長期以來,知識產權犯罪在我國是一種認知程度較低的犯罪類型,多數人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持冷漠態(tài)度,進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在整個侵權案件中的比例非常低,對于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言,則明顯地采取縱容的態(tài)度,單位真正被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寥寥無幾,在這些為數不多的刑事案件之中最終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具體罪名定罪的比例也不高。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較少受到或只受到較輕的刑事處罰,是向公眾顯示法律軟弱與無能的例證之一,也會成為自然人為自己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合理化解釋的理論根據,不僅會降低社會整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挫傷自主創(chuàng)新的積極性,還會為市場經濟樹立反面的道德典型、敗壞市場經濟整體的道德水準,甚至還會從根本上危及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的戰(zhàn)略方針。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知識產權犯罪解釋(二)》)在司法解釋中結束了長期以來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大大高于自然人犯罪標準的歷史,其中第6條明確規(guī)定:“單位實施刑法第213條至第219條規(guī)定的行為,按照《知識產權犯罪解釋(一)》和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即統(tǒng)一了單位與個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這可被認為是該解釋之中最具突破性和標志性的規(guī)定,也符合了刑法第220條的立法原意;另外,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另一個問題相關的是,該解釋第4條初步明確了罰金刑的處罰規(guī)則和數額標準,這也可以被認為是該司法解釋之中的一大進步,有利于遏制實踐中存在的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尤其是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罰金判決的混亂現象。總而言之,《知識產權犯罪解釋(二)》的出臺加強了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guī)制力度,符合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的發(fā)展趨勢,表明我國正在以一種進取性的姿態(tài)推進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從而推進企業(yè)自主創(chuàng)新水平的提升,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規(guī)制的總體態(tài)勢亦呈現出進取性,結束了我國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上是選擇“強保護”還是“弱保護”的政策不明朗的態(tài)勢。
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規(guī)制的主要缺陷
《知識產權犯罪解釋(二)》統(tǒng)一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做法仍然沿襲了立法上簡單地以自然人犯罪為基礎來規(guī)制單位犯罪的思維模式。刑法第220條本身在定罪標準和量刑標準的問題上確實規(guī)定得比較籠統(tǒng),這種原則性規(guī)定本身就隱含著立法對于司法規(guī)制乏力的危險,這也是導致司法解釋之中曾經出現將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確定為個人犯罪的5倍或3倍等不合理現象的主要原因。但是,對于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罪質屬性認識不清,對其特殊性欠缺考慮,在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是否具有可比性尚存疑義的情況下,簡單地以自然人犯罪為基礎來規(guī)制單位犯罪的立法模式本身欠缺科學性才是更為深層的原因。這種簡單化的思維模式表明,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具有何種特殊性、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在什么問題上具有可比性等基本問題仍然是懸而未決。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知識產權犯罪解釋(二)》雖然明確地統(tǒng)一了單位和自然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但是對于具體如何對犯罪單位判處罰金以及具體如何對犯罪單位中的直接責任者判處刑罰的問題仍然缺乏明確規(guī)定。以罰金刑為例,即使在被認為是一大進步的第4條之中,該條雖然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罰金刑處罰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但是,其中并沒有提到單位犯罪之時的罰金刑處罰問題,能否據此就推斷出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都統(tǒng)一適用第4條?這個統(tǒng)一標準是否意味著在犯罪利益一致的情況下,對單位和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判處的罰金總額與相應自然人犯罪的罰金數額一致?如果能夠作出肯定的回答,那么對于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究竟應當如何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jié)?這個綜合標準是否意味著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中直接責任者也判處罰金?該解釋對此語焉不詳。試問,以前那些針對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罰金判決哪一個不是人民法院“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jié)”的結果?總之,統(tǒng)一標準沒有解決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罰金刑問題,綜合標準也沒有解決這個問題。
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不暢。加大知識產權的刑事規(guī)制力度,關鍵不僅在于定罪量刑標準的明確性和統(tǒng)一性,而且還在于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協(xié)調性。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私權的屬性,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往往與商標糾紛、專利侵權以及其他民事侵權行為交織在一起,當涉及到罪與非罪的界限時,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機關與公安機關在案件移交的環(huán)節(jié)上可能由于單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判斷標準、計價標準、移送標準等方面的認識不一致而增加移送案件的難度,行政執(zhí)法機關為了追求執(zhí)法效率,往往傾向于以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結案,這就為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留下了可乘之機;另一方面,即使在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不嚴重的情況下,由于行政機關查辦案件能夠采取的程序和措施有限而且往往還要經過層層審批,即使在移送之后,侵權人的侵權產品也可能早已轉移,不利于有效打擊侵權行為。
完善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規(guī)制的對策
(一)緊扣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屬于法定犯罪的特性完善刑事立法
意大利學者加羅法洛根據行為人有無反道德性將犯罪分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自然犯罪是指違反一般人所共有的憐憫與誠實的道德情感的行為;而對法定犯罪而言,行為本身并不一定具有反社會性、反道德性,只是由于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其行為才成為犯罪行為。法定犯罪與自然犯罪相比較,其違法結構往往具有多重性,既違反刑事法律,又違反經濟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同時也違反了民事法規(guī)。刑法理論認為,侵犯知識產權的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沒有質的區(qū)別,只有量的差異,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只有在刑法具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成為犯罪,因此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行為屬于法定犯罪當無疑義。在故意犯罪是否需要違法性意識的問題上,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qū)別論”著眼于二者在犯罪性質上的不同,主張自然犯在故意上不需要違法性意識,而法定犯則需要違法性意識。從責任主義出發(fā),只有通過肯定單位具有違法性意識這條路徑才能肯定單位具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犯罪能力。根據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屬于法定犯罪的罪質特性,需要對前置法即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予以明確規(guī)定。
1979年刑法第127條關于假冒商標罪的規(guī)定:“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工商企業(yè)假冒其他企業(yè)已經注冊的商標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由于當時刑法中并沒有單位犯罪的制度,因此該條只能屬于事實上的單位犯罪的規(guī)定,其中明確要求“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可以認為已經直接性地體現了違法性意識的法定化。但是現行刑法中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都沒有直接性地明確規(guī)定以違反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前提,只是在第214條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218條的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以及第219條的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之中有“明知”、“明知或者應知”等間接性的規(guī)定,總體上看違法性意識并未成為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罪的主觀要件要素之一,缺乏對法定犯罪立法的明確性。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同類客體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立法上還應當根據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具體罪名明確規(guī)定其所違反的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從而實現單位犯罪違法性意識的法定化,這也有利于防止行政執(zhí)法機關與公安機關在單位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移交的環(huán)節(jié)上由于刑事違法性判斷標準不一致而產生的矛盾。
當前,國內一些大型展會上,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糾紛與投訴不斷出現,影響了展覽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并成為了遏制會展經濟持續(xù)快速發(fā)展的瓶頸之一。
近年來,我國的會展業(yè)持續(xù)、快速發(fā)展,展覽面積平均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長。目前,全國已有大中型展覽場館150多座,室內展覽面積超過了300萬平方米,每年舉辦的各類展覽會超過3000個。但當前,國內一些大型展會上,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糾紛與投訴不斷出現,影響了展覽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并成為了遏制會展經濟持續(xù)快速發(fā)展的瓶頸之一。
以國內最大的和最有影響的“廣交會“為例,雖然,比別的展會早設立了知識產權投訴接待站,但因它僅僅是臨時機構,不是執(zhí)法部門,不具有行政執(zhí)法權,所以在管理展會時往往因身份問題而陷入尷尬,不能實際解決侵犯知識產權問題。不少參展商認為,專業(yè)貿易展覽為他們提供了發(fā)展的良機,但展示的新產品卻成了別有用心者克隆的對象。
我國加入WTO以后,對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更加重視,各級政府都制定和頒布執(zhí)行了許多有關知識產權登記、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糾紛受理和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處罰等法律和法規(guī)。針對國內舉辦的各類展覽活動中出現的有關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侵犯現象,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6年就聯(lián)合制定和頒布了《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辦法》規(guī)定,對展會中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會同會展管理部門依法對侵犯知識產權的參展方進行處理。對于主辦方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展會管理部門應對主辦方給予警告,并視情節(jié)依法對其再次舉辦相關展會的申請不予批準等。這使我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將得到有效解決,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也將有法可依。
為了加強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所舉辦的展會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北京市政府又制訂和頒布了從2008年3月1日起執(zhí)行的關于《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的2007年第201號政府令,要求以政府指導、主辦方負責、參展方自律、社會公眾監(jiān)督的原則,對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舉辦的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的有關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進行保護。這是北京市政府在國家四部委聯(lián)合制定和頒布了《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后,進一步以政府令頒布的地區(qū)性有關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辦法,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和影響力。
網絡知識產權是傳統(tǒng)知識產權基于網絡載體而存在的形式。因此,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并不是一類獨立罪名,而是以計算機信息網絡為手段實施的網絡犯罪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一種交叉犯罪形態(tài)。②學界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有不同表述。有的學者認為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是指以互聯(lián)網為工具而實施的嚴重危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以承載知識產權的網絡為攻擊目標的犯罪活動,通俗的提法是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下的知識產權犯罪。有的學者認為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是指通過互聯(lián)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結合刑法對犯罪概念以及知識產權罪的表述,筆者認為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是指利用互聯(lián)網為手段,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依據刑法規(guī)定,適用刑罰處罰的行為。其行為一般包含兩種情形:(1)以互聯(lián)網為工具實施的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犯罪。主要是指利用網絡的通信、資源共享、遠程傳輸等功能實現的侵害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通常假冒型、流通型、復制傳播型知識產權犯罪在網絡環(huán)境下均是利網絡環(huán)境作為場所,通過正常的網絡技術應用而實現的。(2)侵害承載知識產權網絡信息的犯罪。主要是指利用網絡信息技術手段侵害他人信息安全的知識產權犯罪。例如網絡中使用P2P軟件上傳、下載侵權作品,這種非法獲取型犯罪行為便是通過網絡信息技術的應用,破壞或者非破壞地進入他人計算機網絡,非法獲取他人信息。③
二、網絡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機理
信息網絡技術促進了社會的繁榮和經濟的發(fā)展,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極大的方便,也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極大地豐富了人們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其提供的互聯(lián)網平臺為我們搭建了新的社會關系,成為當今社會生活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息網絡技術的這種重要性就決定了充分發(fā)揮刑法的行為規(guī)制功能、社會保障功能來對其保護的必要性。
(一)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危害是刑法介入的客觀基礎
刑法的保障功能就體現在通過制裁侵犯某種社會關系的犯罪行為而使該社會關系不再受到侵犯。互聯(lián)網的迅速發(fā)展,極大地改變了傳統(tǒng)的生產模式,促進了產業(yè)結構和貿易結構的調整,改變了世界整體經濟結構,網絡經濟時代已然來臨。同時,網絡技術滲透到社會各行各業(yè),跨越時間和空間,突破國界與地域造就了一個與現實世界相連又相對獨立的虛擬世界。承載著知識產權的網絡技術,以及其構建的互聯(lián)網信息傳遞平臺,使得網絡與知識產權密不可分。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的聯(lián)系性也使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構成了對現實社會經濟秩序的危害。國家為了推進科技進步和發(fā)展建立的知識產權制度,是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重要保障。如果對該制度的破壞達到一定程度,即符合我國《刑法》第13條關于犯罪的的定義,應當以刑罰手段進行制裁。
(二)刑法的強制性和嚴厲性是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手段
國家制裁違法犯罪行為的方式一般包括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等。這些法律制裁方式中,刑法制裁方式是最嚴厲也是對犯罪分子最具威懾力的一種制裁手段。刑法可以直接運用刑罰來懲罰犯罪,能夠對網絡知識產權提供有力保護。而且,刑法是其他法律部門的救濟和保證,是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最后救濟和保障手段,其威懾力和保護性遠比其他法律手段更加有效。
(三)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的完整性決定了必須配置刑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