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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國家都強調“稅收法定”,法律因素直接影響著稅收收入的形成。因此,引入和加強對稅收收入的法律分析甚為必要。對于稅收收入的法律分析可以體現為多方面,其中合法性分析是一個重要維度,它同稅收收入的真實性、可持續性等都有密切的關聯。從合法性的角度進行分析,可以考察已經取得的稅收收入的質與量,即在質上有多少是有瑕疵的,在量上有多少是應收未收的、有多少是不應征收的等等。同時,它也可以用于對未來的稅收收入的事前分析。稅收收入的合法性分析,從狹義上說是要分析稅收收入的取得是否合乎稅法(包括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從廣義上說,還要分析稅收收入的取得是否合乎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乃至稅收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以及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基于諸多原因,目前非常重要的是從狹義上來對稅收收入進行合法性分析,可以把稅收收入分為兩類:一類是合法的稅收收入,一類是非合法的稅收收入。上述分類,至少有助于在經濟分析中引入制度因素的考慮。
二、影響稅收收入合法性的具體要素
事實上,稅率、稅基、稅收優惠、納稅期間、納稅地點等具體要素都會直接影響到稅收收入的合法性,透過這些要素可以發現稅收收入增減變易的諸多問題。
稅率方面。在全部稅收收入中依率計征的比例有多大?征管實踐中對稅率的改變并不鮮見。哪些改變是合法的?對收入的增減會有多大影響?此外,在某些情況下征管機關可以依法行使適度的裁量權(如裁量性減免),從而也會對收入的增減產生實質性影響。目前,對于上述方面的分析還較為欠缺。
稅基方面。在稅收收入的形成過程中有多少是依法扣除的?有多少應扣未扣并由此產生了收入增加的?有多少由于多扣而導致了稅收收入減少的等等。從總體上說,當稅率的剛性日益被尊重和承認時,稅基調整上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問題是征納雙方都很關注的。只有盡量確保稅基確定上的合法性,才有助于最大限度地確保稅收收入在總體上的合法性。
納稅期限方面。納稅期限直接影響到征納雙方的權益(如超過納稅期限而不納稅就會產生欠稅問題),如果納稅人大量地超過納稅期限而沒有納稅,或者征稅機關逾期沒能有效地征到稅款,都會具體地、現實地影響到稅收收入的數額。這方面的影響也很值得分析。
納稅地點方面。由于納稅地點直接影響到稅收管轄并與稅收管轄權的國內沖突(包括區際沖突)、國際沖突直接相關,因而也會在局部或整體上影響到稅收收入的數額。這在進行稅收收入分析時也是值得考慮的。
1.稅制結構不合理。稅制結構與收入分配差距密切相關,一個國家的稅制結構,尤其是主體稅種的選擇,直接決定了一個國家稅收制度在收入分配公平方面的方向和程度。一般而言,間接稅具有累退性,直接稅具有累進性。我國現行以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流轉稅主要是以增值稅為主,輔之以消費稅和營業稅;所得稅分為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近幾年來,我國的流轉稅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有逐年下降的趨勢,但2011年這一比重仍然高達52.87%居于主體地位;所得稅大部分占稅收收入總額的25.43%,其中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僅占7%;財產稅及其他稅種所占比重只有21.7%。流轉稅所需的征管水平較低,有利于籌集政府收入,但由于其適用比例稅率,在收入分配的調節上具有累退性,且流轉稅易轉嫁,對收入分配和社會公平的調節功能較弱。流轉稅本質上是為了促進我國的資源有效配置,但由于稅額過大,在稅收總額中占據的比例過高,再加上其具有一定的累退性,不僅起不到緩和我國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反而會擴大我國的收入分配差距。
2.個人所得稅制度不合理。個人所得稅是西方大多數國家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稅種,并且以累進稅制實現縱向公平的效果也最直接,但在我國長期以來由于種種原因都沒有起到其應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有:
2.1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設計不合理。個人所得稅稅率中邊際稅率最高的是工資、薪金所得,為45%,且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級距過多,最高稅率也過高,而對一些資本財產性所得采用比例稅率,例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稅率,形成了把征稅重點放在低收入人群的工資、薪金中,對一些高收入者缺乏征稅力度,在實際執行中也難以對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節。
2.2征稅模式不合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分項扣除、分類定率的征稅模式,這樣的模式雖然課征簡單,能夠降低征稅成本,但是容易造成納稅人的稅負不公平。取得同等收入的居民可能會因為來源不同而導致所納稅多少不同,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個人相對少納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集中的相對多納稅。違背了稅收量能課稅的原則,這已經不能適應現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下人們收入多元化的實際情況了。
2.3費用扣除方式不合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未考慮到納稅人的家庭總收入、贍養老人、住房、教育等方面,沒有綜合考慮成本費用、生機費用和個人的具體負擔。同時,多種個人所得是按此納稅,導致同一筆所得,通過改變取得收入的次數,不但使扣除額發生改變,而且可以調整其適用的效率,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發生改變。因此,來源多、收入高的人往往會通過這樣的方式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從而造成違背稅收縱向公平原則的現象。
3.財產稅調解不力,遺產稅與贈與稅缺位。財產稅是對納稅人在所得稅后積累的財產進行課稅,有助于限制財富的過度集中。如果說所得稅是針對收入的流量征稅。財產稅本質上是維持公平的,它調節經濟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對收入的再調節,促進公平,縮小貧富差距,重點征稅對象是富人。我國現行稅制中的財產稅由房產稅、車船稅、契稅等構成,財產稅稅收收入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一部分,但由于其征稅范圍窄、稅負輕、稅收收入少、稅種單一等問題,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非常有限。此外,我國用于調節代際間收入分配的遺產稅、贈與稅的長期缺位,使稅收對居民財富的調節一直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4.社會保障制度待完善。社會保障稅尚未開征。使社會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受到限制。根據相關規定,我國社會保險資金是通過收費的形式籌集的,這種籌資方式在實際運營和管理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問題,主要表現為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分散,征收成本較大,征收率不高,對資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監督等方面。不僅導致了一些地區的保險費欠繳,也使得有限的保險費收入部分用于征收機構的開支和人員費用,沒有做到??顚S?,導致難以滿足我國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且社會保險也只有通過對收入及支出的協調配合才能實現收入再分配的作用。這就使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行既難以實現社會公平的要求,也難以實現效率的目標。
二、促進收入分配公平的稅收政策建議
1.初次分配環節稅收調節需要在效率基礎上兼顧公平。在初次分配中要盡量減少不同要素產生的不合理差距。遵從公平原則,以保證那些只能憑勞動換取收入的低收入群體享受到應有的經濟發展的成果。充分發揮稅收對初次分配的調節,并不是要用稅收取代市場主導的分配,而是要使稅收有助于實現初次分配的公平與效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種都會影響到工資、租金、利息、利潤等收益,進而對初次分配產生必要的調節效應。
1.1增值稅。盡管增值稅較符合經濟效率的原則,但由于其具有明顯的累退性,對低收入者易造成較大的負擔。這顯然不符合稅收的縱向公平原則。因此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對面包、食用油、大米、自來水、燃氣等一些生活必需品給予免稅或低稅,以降低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稅率,減輕低收入階層的流轉稅負擔。由于流轉稅的易轉嫁性,廠商只有降低享受稅率優惠的那些生活必需品的價格,才能保證低收入者真正享受到實惠,增值稅也才能起到調節分配的作用。
1.2消費稅。消費稅調節收入水平,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過擴大稅基和提高稅率的辦法來增加高收入者的消費負擔。可在2006年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奢侈品的征稅范圍,如對購買超豪華住宅,享受超豪華宴席、高級美容洗浴、高檔夜總會消費等休閑娛樂行為,開征特別消費稅。同時,對一些逐漸為大眾所普及的產品,則適當降低這類產品的消費稅稅率,有助于培育中等收入階層,同時也可以刺激消費,拉動內需。
1.3完善資源稅。我國的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分別對生產、開發各類資源及使用土地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征收。現行的資源稅主要面向國有大型資源類企業實行從量計征,難以按照資源的市場價格變化對資源開采進行有效調節,更沒有彰顯對自然資源的合理使用和保護。2007年,我國資源稅收入為261億,只占全年稅收收入的0.52%。相應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改進資源稅的征收辦法,實施從價定率與從量定額的征收辦法,可以調節企業級差收入,調整資源開采企業的不合理利潤,使行業間的利潤差距趨于合理,同時也能起到保護資源環境的作用,有利于經濟可持續的發展。
2.再分配環節稅收調節分配要凸顯公平。再分配環節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進行的,政府對要素收入進行的二次調節。對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格局,再分配手段只能進行局部調整和有限的修正。由于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想要通過稅收政策完全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并不現實。
2.1深化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a.調整優化稅率結構。對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項目應借鑒國際經驗,采用4至5級累進稅率,降低最高邊際稅率。對于勞動所得、資本所得、偶然所得要區別對待,勞動所得的稅率必須要低于資本所得、偶然所得的稅率。即應提高股息、紅利、財產轉讓、租賃、特許權使用費以及偶然所得等非勞動性收入的稅率。b.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鑒于目前我國的征管手段相對落后,公民的納稅意識較為淡薄,個人信息系統不完善等客觀現實,直接將分類制改為綜合制可能還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較現實的是采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按照不同所得進行合理的分類,屬于投資性的、無費用扣除的所得采用分類征收,對于通過勞動所得的報酬和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采用綜合征收。c.確定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個人所得稅扣除費用標準應隨著經濟的發展、工資水平和物價水平的變化而不斷調整。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并適當考慮納稅人的自然狀況、生計、贍養老人、婚姻等實際情況,做到相同收入家庭納相同的稅,實現公平收入分配的社會政策目標。
2.2開征社會保障稅。在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稅已經成為第一大稅種,社會保障稅形成的資金??顚S?,用于轉移支付,實現公平的收入再分配。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企業結構性改革使下崗失業人員日益增多,必須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有較快的增長。同時,應加快社會保障“費改稅”的進程,建立可靠、穩定的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機制,通過社會保障稅籌集的資金??顚S糜谏鐣降霓D移支付,也是調節分配的有效手段。從根本上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階層的基本生活權利,防止貧困問題加劇,實現社會公平。
一、財稅[2007]61號文的主要規定與應關注的問題
1、適用范圍:
1)適用企業:該文的日期2007年5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日期是2007年3月16日,由于財稅[2007]61號的發文日期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日期,因此財稅[2007]61號適用企業范圍是內外資企業,而不是某些人所謂的針對內資企業適用。
2)搬遷補償范圍:一是搬遷企業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二是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但無論是何種情形,搬遷的原因都必須是“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也就是必須有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搬遷協議和搬遷計劃,這也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重要內容。否則,搬遷企業所獲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進行稅務處理,而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處理方法執行,即: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在實務中,“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這個概念至關重要,因沒有明確定義,所以“政策性搬遷收入”的界定還有一些模糊之處。如果能符合此條件,所謂的“搬遷協議和搬遷計劃”比較容易滿足。
2、涉稅處理原則:
1)搬遷后的企業注銷的規定
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實務中,許多企業因搬遷而注銷,其搬遷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搬遷后的企業重建的規定
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于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實務中,很多企業可以購買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固定資產,扣減補償收入至零或負數,然后再對外出售該固定資產,按照上述規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從而達到規避或者叫逃避所得稅的目的。實際上是雙重扣稅,這是政策性搬遷收入與非政策性搬遷收入的截然不同點;另外,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換句話說,如果搬遷收入是政策性搬遷收入,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可以遞延至第六年;
二、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的賬務處理:
根據[2005]123號文的規定,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屬于搬遷補償款范疇)時應記入“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參考2006年版《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專項應付款》相關規定,搬遷企業重置固定資產時,其支付的價款不需要核銷“專項應付款”,,這樣稅務和會計存在差異,需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
企業在五年期內完成規劃搬遷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1)“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如為“借”方余額,在完成規劃搬遷年度,結轉到“管理費用”。
2)“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如為“貸”方余額,則作如下財務處理:借:“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貸:資本公積”。在稅務處理上將上述余額與重置相類似的固定資產和土地價值比較,如有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在所得稅申報表“其他納稅調增項目”反映,如無余額則不作稅務處理。
三、遷補償款的其他稅種涉稅處理
1、營業稅及其附加稅務處理規定
對于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參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舊城拆遷改造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1999295號)規定,“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設,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凡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國土局及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發出公告,限期拆(搬)遷的地(路)段的,被拆遷戶取得的拆遷補償收入(包括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暫不征收營業稅?!保弧陡=ㄊ〉胤蕉悇站株P于拆遷補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4]63號規定,“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征收營業稅。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征收營業稅。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
結合上述文件,可知,搬遷企業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免收營業稅;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稅務處理規定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相關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因城市市政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但是此類情況下的免征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批文為準。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則應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計提應交土地增值稅。
【關鍵詞】 股票期權; 個人所得稅; 納稅義務日; 稅收籌劃
一、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特征
經營者股票期權(executive stock option,縮寫為eso,下同)是近年來國內外流行的一種企業經營者長期激勵性薪酬形式。股票期權收入由于其數額巨大、長期激勵效果顯著、與證券市場關系密切而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被譽為公司經理人員的“金手銬”。相應地,經營者eso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和納稅籌劃問題也成為財稅界需要重視和研究的新課題。
股票期權收入是經營者在承擔經營風險的前提下,充分運用自身的人力資本、為股東帶來符合或超過其預期的報酬后取得的收入,具有收入水平高但同時風險大的特征。如果說企業與經營者之間的分配關系是一種財務契約關系,那么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說是經營者收益最不確定、風險最大的一種財務契約。當前,基于長期激勵的eso在經營者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有上升的趨勢,實施eso計劃的公司越來越多。本文擬結合股票期權收入的上述特征,對eso收入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中的一些問題以及eso收入的個稅籌劃進行分析探討。
二、國外對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稅收規定
在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股票期權制度作為對經理人員傳統薪酬制度的補充,已經成為股份公司行之有效的一種激勵機制,其最根本原因在于與之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美國國內稅法將股票期權劃分為激勵性股票期權(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和非法定股票期權(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兩大類。
激勵性股票期權是指符合美國《國內稅務法則》策422條規定的股票期權計劃,此類股票期權的授予和行權有嚴格的限制條件①,期權獲授人能夠得到優惠稅收待遇。不符合稅法該條款規定的股票期權,屬于“非法定股票期權”,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在美國,對于實施激勵性股票期權(iso)的企業,作為期權獲授對象的員工可以:
1.推遲稅收。在股票期權贈與日,被授權人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激勵型股票期權行權時,行權日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價,個人按資本利得收入納稅,并且可延遲至出售股票時與資本增值收益一并納稅。也就是說,從期權行權之日直到出售相應的股票之前都可以不納稅。
2.按照資本收益的稅率納稅,而不是按照一般個人所得稅率納稅。美國長期資本利得稅率為28%或20%,而普通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為39.6%。iso的激勵對象行權后在滿足股票持有時間要求(出售股票時距贈與日已有2年,距行權日1年以上)的情況下,應納稅額按股票市場價格與期權行權價格的差額計算。
一般來說,公司經理人員的收入都處于較高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檔次,激勵性股票期權將其行權收益和行權后的資本增值收益一并作為長期資本增值收益納稅,適用較低的稅率,有利于降低經理人員收入的整體稅負,體現了美國稅制鼓勵長期投資和重視對企業經理人激勵的原則。
在eso收益的稅收征管上,美國《國內稅務法則》規定,實施股票期權的公司負責從員工的行權收益中代扣所得稅并上繳稅務部門。公司在年終須向國內收入局申報員工的所得和納稅情況,包括股票期權收益的納稅情況。
日本、歐盟各國等對股票期權征稅的原則與美國基本上是一致的。
三、我國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個稅問題
(一)現行有關eso個稅征納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5年7月1日生效)規定,員工接受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屬于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應稅所得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薪收入應納稅所得額
=(行權時股票的每股市場價-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標的股票數量
對這部分應納稅所得額可區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薪所得,單獨按以下公式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薪收入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上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的來源于
在eso的實際行權日,行權人已經因為行權而獲得了實在的收益,只要在行權的同時出售期權標的股票就可以變現這種收益。以行權日的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額作為應稅所得,有客觀的計稅依據,應納稅額易于確定;即使以后因為標的公司股價下跌而使行權人不能獲得預期的收益,也是一種風險損失,體現了股票期權高風險收入的特性,應由行權人自行承擔而不能因此造成國家的稅源流失。因此,以實際行權日作為eso收入的納稅義務日是我國最佳的現實選擇。
2.稅率與計稅方式
股票期權收入是與受雇有關的工薪收入,考慮到雇員每月貨幣形式的工薪都已扣除了相應的費用標準(2 000元),所以,股票期權應稅所得暫時可直接適用5%~45%的工薪所得九級累進稅率,且不得作任何費用扣除。但考慮到社會公平和貧富分化以及所得稅的調節功能,國家可在適當的時候專門制定股票期權的稅收法規,適當調高稅率,并輔以遺產稅等共同調節過高收入。
由于股票期權收益一次性數額較大,故現行稅收法規規定,股票期權行權時獲得的行權價低于行權日股票公允市價的收益,參照職工工作期間的月份數,按最長不超過12個月分攤到各月工薪中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
3.行權后股價下跌時應否退稅的問題
按現行稅法規定,如果在eso的行權日股票的市場價格高于行權價,獲授人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如果行權后股票價格持續下跌,甚至跌破行權價,則已繳的個人所得稅是否應該退還給納稅人呢?筆者認為,股票期權收入作為一種高風險收入,其所蘊含的風險包括稅收風險理應由期權獲授人自行承擔。股票價格的波動受很多因素的影響,不能因為市場價格的波動就隨意減少國家的稅收利益,否則就失去了稅法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實際上,eso授予對象一般都是公司的高管人員,他們既有能力影響標的股票的價格,也可以通過稅收籌劃來為自身的eso收入節稅。因此,eso行權后股票市價下跌不能作為eso收入個人所得稅退稅的依據。
四、股票期權收入的個稅籌劃
由上所述,以行權日作為eso收入的納稅義務日,符合我國的現實情況和加強個稅征管的需要,而且體現了eso風險收入的特點。在此基礎上,本節就eso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提出幾條建議。
1.選擇適當的行權日進行稅收籌劃
eso標的股票的市價在行權有效期內是波動的,作為股票期權的獲授人可在行權有效期內選擇適當的行權日,降低行權價與行權日股票市價的差額,從而降低應稅所得額,達到個人所得稅節稅的目的。
[例]2009年6月30日,國內某公司實行經營者股票期權計劃,李先生在該計劃中獲得了5 000股股票期權,授權日股票價格為每股10元,李先生可在一年以后(即2010年6月30日及以后)以10元的價格購買5 000股該公司的股票。2010年6月30日,該股票的市場價格為20元。2010年10月29日,該股票的市場價格為25元,當天,李先生行權,以10元的價格購買了該公司5 000股股票。
根據稅收法規規定,李先生在2010年10月29日行權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額等于行權日股票市價與李先生行權價之間的差額,為(25-10)×5 000=75 000元。由于李先生持有期權的期間為16個月,分攤的月份數應為12個月。因此,分攤到每個月的工薪所得為:75 000÷12=6250元,適用20%的稅率,應納稅額為:
(75 000÷12×20%-375)×12=10 500元
這項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李先生所在公司在行權日(2010年10月29日)代扣代繳。
稅收籌劃建議:
如果李先生在2010年6月30日行權,則他的工資薪金所得為:(20-10)×5000=50 000元.規定分攤月份數仍為12,按50 000÷12=4 166.67元,適用15%的稅率,應納稅額為:
(50 000÷12×15%-125)×12=6 000(元)
李先生在2010年10月29日可以將行權購入的股票轉讓,獲得財產轉讓所得為(25-20)×5 000=25 000元,這筆收益根據現行的法規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通過納稅籌劃,李先生減輕稅收負擔:10 500-6 000=4 500(元)。
總結:eso獲授人可以在行權有效期內,選擇標的股票市價較低的時候行權,降低行權日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額,從而降低個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以至適用較低稅率,達到節稅的目的。
2.結合eso的會計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由于股票期權在行權時就要按照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兩者差額的大小對公司高管行權時的應納個稅具有重要影響。如果股票市價接近行權價,行權時的個稅額自然會大幅降低。同時,公司業績對公司股票價格會有很大影響。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明確了將授予職工的股票期權費用化的原則。eso費用化的會計處理會導致eso授予日當期及以后各個攤銷期間公司賬面業績的下降,特別是當攤銷股票期權費用的數額巨大、導致當期利潤表出現虧損時可能引起公司的股價大跌,此時如果獲授eso的公司高管行權,則可以大大降低由于eso行權而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因此,運用合適的會計政策,將eso進行費用化處理并縮短費用攤銷年限,造成公司預期賬面利潤的下降,從而降低行權期內的股票市價,就可以達到降低eso行權收益之個稅負擔的目的。考慮到我國在短期內不會對eso標的股票在二級市場上的轉讓所得開征個人所得稅,eso的獲授人可以通過在行權后股價高漲時出讓標的股票,實現最大限度的避稅。
3.利用國家將來可能出臺的eso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對股份公司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后隨著我國稅制的完善,個人資本利得稅的出臺,我國很有可能對于個人持有股票的轉讓所得按其是否屬于激勵性股票期權的收益而推出一定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標的股票滿足持有年限后的轉讓所得實施優惠稅率等。企業決策層和股票期權獲授人應及時把握稅收法規的動態,為國家今后可能實行的對eso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早做好稅務籌劃方案,以用好eso的相關稅收優惠。
總而言之,在現階段對eso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可以通過選擇適當的eso行權日、合理運用股票期權會計政策來進行稅收籌劃,主要思路是降低eso行權價與行權時股票市價之間的差額。稅收籌劃既要有利于實現長期激勵效應最大化,又能達到合理、合法避稅的目的。
關鍵詞:十二五,稅制改革,財政
一 “十二五”時期我國財政稅收發展的背景和要求
1我國在“十一五”時期稅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到“十一五”時期結束,我國在稅制方面基本統一,在這一時期的稅制改革不亞于1994年的稅制改革。例如在稅制改革中: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進行了徹底轉型;成品油稅(即燃油稅)納入了消費稅,從實施的效果來看,該方法是十分成功的;出口退稅中,解決了很多歷史欠賬問題等等,這些都表明我國的稅制改革在“十一五”期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十一五”期間,經濟迅速增長,這同我國的稅制是密不可分的,我國能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經濟迅速恢復,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稅制,而且在”十一五“期間,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大大提高,有力的支撐了國家財政收入。
2目前我國稅收體制的一些問題
(1) 稅收收入持續高速增長
稅收收入規模是衡量稅收體制是否合理的一個重要指標,根據公共財政的原理,稅收收入的合適規模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所需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所確定。過低的稅收收入規模必然影響政府職能的實現和經濟社會的運行。過高的稅收收入規模則意味著私人部門收入規模的下降,從而影響私人投資和消費,進一步影響經濟和社會的運行。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規模持續高速增長,1995―2009年名義GDP平均增幅13.9%,而稅收收入平均增幅17.9%,超出了GDP4%的增長率,稅收占GDP的比重從1995年的9.9%一路上升到2009年的17.7%。我國財政收入的“超收”規模不斷增大。
(2) 現有的稅制結構不利于第三產業發展,不利于調節貧富差距
貨物與勞務稅、所得稅和財產稅是構成稅收制度的三大主要稅系。而貨物與勞務稅不利于調節貧富差距,而且延伸不夠,不利于第三產業的發展。我國現有的個人所得稅仍實行分類征收,難以綜合反映個人的收入情況,也無法在費用扣除中將其合理支出充分體現,從而無法真正的對個人收入差距進行有效調節。財產稅被認為具有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而我國在這領域仍是空白,即稅收對居民財產差距的調控仍處于缺位狀態。
(3) 分稅制對經濟發展的阻礙越來越大
1994年的分稅制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便是建立一種新的中央與地方稅收收入分配制度。事實證明,分稅制在中央集中更多的收入加強宏觀調控、調節地區間差距和調動地方發展經濟的積極性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結構的變化,分稅制的負面效應開始日益呈現。
3我國在“十二五”期間的主題同主線
我國在“十二五”期間的主題是“科學發展”,主線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在我國,由于仍然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國當前的首要任務仍然是發展,發展是第一要務,是解決我國所有問題的關鍵。
我國“十二五”期間基于這樣的主題和主線,對我國的財稅體制提出了三點基本要求。第一,要求財稅體制更好的服務于發展。我國的財稅體制要支持主題和主線,并為其服務,在鞏固和擴大應對金融危機的重大成果的基礎上,更好的發揮作用,“十二五”時期我國的稅制要更多的專注民生問題。第二,要求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結合中國快速發展的三十年經驗,改革后的中國稅制,仍然要以市場經濟為主,政府調控為輔。第三,要求財稅體制更好的發揮職能。
二 “十二五”時期稅制改革的幾點看法
基于以上對我國“十二五”時期我國財稅體制發展的背景和要求分析,為適應我國“十二五”期間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國的稅制需要大規模的進行改革,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稅收體制,更好的服務于我國經濟發展。
1“十七屆五中全會” 關于我國稅制改革思路
(1) 建立一個科學的稅制體系。貨物和勞務稅、行為稅和所得稅三大稅系在 一定意義上重構,并以財產稅作為補充。目前的稅種過多,有些稅種存在重復性,可以合并,因此將來的稅種數目會減少。
(2) 建立一個有效的稅收調控體系。做好這一點首先要有一個整體設計,然后需要做好同其他財政的協調配合。該稅收調控體系要更多的關注社會上的熱點問題,如如何促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如何擴大結業和如何支持第三產業等。
(3) 建立完善的地方稅制體系。建立一個有效的地方稅制體系,在國際上地方稅收通常以財產稅為主,尤其以財產稅中的房產稅為主。我國地方稅在這一方面還不健全,需要完善。
2“十二五”期間對我國具體稅種改革的一些預測
(1)改革貨物與勞務稅。貨物與勞務稅應有利于產業結構發展和服務業發展,該稅種的改革最終要縮減或以致取消阻礙第三產業發展的營業稅,將營業稅科目并入增值稅,調整消費稅的范圍和稅率等。但是貨物與勞務稅在改革中是最為困難的,我們從中可以觀察到很多問題,比如增收稅稅率的確定問題、增值稅改革是否先試點再整體進行、增值稅改革后怎么劃分國家和地方的征管權限等等。科技論文,財政。這些問題都是有待我們商榷和測算的。
(2)改革個人所得稅??萍颊撐?,財政??萍颊撐模斦€人所得稅近些年來越來越被人們所關注,由于該稅種在很多方面都不合理,該稅種的改革是必然的。科技論文,財政。個人所得稅的模式需要改革,從分類的模式轉變為綜合同分類相結合的模式,當然綜合是一定程度上的綜合??萍颊撐?,財政。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和稅率都需要調整。
(3)改革地方稅種。在地方上我國應該繼續推行“費該稅”制度,例如將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與從價定量相結合等,地方財政部門對此改革方式的要求較高。在資源稅中,房產稅的社會爭議很大,因此還沒有一個具體的條文出臺,在未來“十二五”期間,筆者認為仍應研究推行。
三 我國的稅制改革作用
基于對我國稅收政策目標的認識,筆者認為新的稅制改革應起到以下作用。
1稅收體制改革應有助于健全財政。健全財政是財政政策有效發揮作用的基礎。我國在“十一五”時期有了稅收在財政中發揮作用的實踐經驗,在“十二五”期間,稅收體制更應有助于健全財政,使得財政更好的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
2稅收體制改革應使稅收結構更好的發揮自動穩定器的作用。稅收是經濟自動穩定器的主要方式,更好的發揮自動穩定器的作用,將更有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
3新的稅收體制應促進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經濟發展仍然是我國“十二五”時期的主題,經濟發展發展方式的轉變時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主要任務,新的稅制必須促進與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4 新的稅制需要完善地方稅收體系。中國式土地財政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已經產生了負面影響。地方政府出于對土地出讓金收入的考慮,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動力不足,也可能不利于財政政策的實施。因此迫切需要重構政府間財政關系,改變地方財政過多的依靠賣地收入的現狀。
四 總結
我國在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了稅制改革的思路,我們可以從中看出在“十二五”期間我國稅制改革的動向,通過分析我國稅制存在的問題可以看出,我們迫切要求對現有稅收體制改革,以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稅制改革的一些預測,我們可以了解在稅制改革中,阻力很大,問題很多,一些困難難以解決??萍颊撐?,財政。這就要求我們努力的克服困難,解決問題。在“十二五”期間,努力實現我國經濟的轉型的同時,在我國稅制改革上取得優秀的成績,最終建設一項有助于健全財政,增強自動穩定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與完善地方稅收體系的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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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面對“收入中心說”給稅收管理帶來的負面效應、征管質量考核中指標體系不夠完善以及納稅中報方式陳舊,稅源監控管理弱化,公平原則無法在稅務管理中得以體現等問題,如何進一步完善稅收考核指標體系,實行專業化環節管理,是稅收管理實踐中亟待解決的一個課題。
要建立起一個適應信息時代要求,符合“wto”運行規則,具有中國特色的科學、嚴密、規范、高效的稅收管理體系,就必須要淡化稅收收入計劃任務管理,強化稅收管理質量考核,實現信息化支持下的專業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環節化管理,推進依法治稅。本文將就如何改進我國稅收管理工作作一初步的探討:
一、完善稅收收入任務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機制
“wto”運行規則,要求稅收注重體現一種“公平”與“中性”原則,強化依法行政,淡化稅收收人指標考核,正確處理好稅收收入計劃任務與“依法治稅”的關系,可采取以下改進措施:
1.增強稅收收入計劃的科學性。在確保稅收收入計劃任務時,要緊密結合經濟形勢的變化,科學預測稅源,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gdp增長的相關關系,將gdp指標作參考,運用彈性系數法和稅收負擔率法,來科學合理地編制稅收計劃指標。
2.改變現行稅收計劃考核辦法,實現稅收計劃數量考核逐步向稅收征管質量考核的轉變,把是否依法治稅作為一項主要的考核內容。
3.避免稅收任務下達時的層層加碼,國家在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時,應考慮了各種相關因素,應將其指標作為各級地方政府的參考性的指導性指標,盡量避免地方政府脫離實際,層層加碼,造成更多的負效應。
二、健全稅收質量考核體系,實行全面質量考核
順應依法治稅和信息時代的要求,現階段必須健全和完善稅收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全面質量管理,主要應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1.增加考核指標,擴大考核范圍,應制定屬于稅務機關職權范圍內,經過主觀努力可以達到的考核指標,如:增設“征管檔案管理合格率”“執法程序規范率”“執法準確率”,變“稅務登記率”為“稅務登記準確率”和“未登記處罰率”,改“申報率”考核為“申報準確率”及“未申報處罰率”考核。
2.簡化考核辦法,細化指標口徑,規范指標臺帳。要對各考核指標的取數口徑進一步細化,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統一,以體現一致與公平,同時根據各指標的不同,設計統一的標準化考核指標明細臺帳,便于考核時的人為操作,提高考核剛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記臺帳,季度生成指標,年度上級檢查的辦法。
3.提高各類數據采集與考核指標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術條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標體系,科學的指標考核辦法,公平的考核激勵機制,制定嚴格的執法責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質量考核與目標責任制考核結合起來。
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征管方式改革,實現稅收管理的信息化與社會化
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方式與國際發達國家相比還較落后,稅收征管大多以手工操作為主,手工操作的缺陷就是成本高、效率低、稅收流失嚴重。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目前稅收管理實際,筆者認為:在我國,應加快應用信息化技術,建立一套功能齊全信息共享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大力探索推行各級征收單位征管數據庫的集中,在市(地)范圍內建立起集中統一的征管數據庫,為稅務機關異地征收、納稅人異地申報納稅創造條件,從而便于獲取和掌握全面、正確的信息,實現正確決策,提高稅收政策實施的水準和質量。同時,在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雙方,應加快辦稅和管稅手段、方式的改革進程。即與納稅人、金融機構進行了三方計算機聯網并通過互聯網和電話中繼線,在有條件的企業中推行了網上辦稅并對規模較小、不具備網上辦稅的企業甚至個體納稅人中推行ic卡申報、軟盤申報和電話語音辦稅等多元化申報方式,使企業和個體戶只要上網、通過磁卡或撥打辦稅電話便完成申報、繳稅、政策咨詢、涉稅舉報等項事宜,開展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給納稅人辦稅極大方便,不僅可簡化辦稅程序,降低辦稅成本,而且使申報審核、稅款征收、受理咨詢等大量事務性工作,全部由計算機進行處理,減輕了稅務人員的工作量,也實現集中征收,極大地提高了稅收管理效率。
第二作者:崔建忠,男,山西大同人,山西省大同市山西云岡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摘 要:我國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由1994年稅制改革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轉向為消費型增值稅。本文結合瀘州市稅收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產業結構和就業人員狀況等情況,分析增值稅轉型對瀘州市經濟的影響,指出增值稅轉型改革短期內會對稅收收入的增長產生一定負面影響,并會造成一定的就業壓力,但影響有限;對工業企業投資和新技術的研發和使用有一定促進作用;推動了瀘州酒業發展壯大;對第二產業內部結構的調整效果較為明顯。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 ,四川瀘州地區 ,經濟影響
一、增值稅轉型的形勢與起因
我國增值稅轉型改革是經濟稅收發展的必然趨勢。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廣增值稅轉型,由1994年稅制改革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轉向為消費型增值稅,主要是將企業購進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納入增值稅可抵扣范圍。
此次增值稅轉型政策的出臺是在國際金融風暴引發的全球經濟危機,從而導致我國經濟增長出現加速下滑的背景下,我國政府為鼓勵投資、刺激消費、拉動內需,為經濟增長注入持續動力而將醞釀已久的減稅政策適時推出的一次稅制改革。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可以有效避免企業重復征稅,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增加企業可控閑余資金,以促使企業進行設備更新,刺激企業進行新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加快企業固定資產周轉率,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和發展能力。
同時,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后,不僅提高了企業在市場經濟下的競爭力,更有利于營造我國經濟環境穩定、健康的發展氛圍,增值稅轉型減輕企業稅負,鼓勵企業技術升級,激發企業管理者對固定資產更新換代,擴大生產范圍與規模,激勵企業提高工業化程度,促使企業價值投資理念的形成,促進生產效率的提高,保證企業自身可持續性的循環發展。
二、增值稅轉型對瀘州地區經濟影響的分析
(一)對瀘州市稅收收入的影響
從理論上分析,增值稅減少,使得以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作為計稅依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相應減少,對稅收收入產生負面影響。但增值稅及其附加收入減少后,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增加了所得稅收入,主要在于轉型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的進項稅額,從會計角度上講將導致企業新購入設備的入賬價值較少,減少折舊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從而使得企業所得稅增加。據資料顯示,瀘州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環比增長幅度由61.23%下降到-6.35%,企業所得稅環比增長幅度由31.63%增長到34.79%,說明增值稅的減少帶來了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相應減少,但是增值稅減少所帶來的一系列對稅收的影響又刺激了所得稅的增長,不過企業所得稅環比增長總幅度3.16%不及抵消增值稅環比減少23.66%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環比減少67.58%的總幅度。2009年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三稅之和的環比增長幅度由117.44%降至到29.36%,充分說明了增值稅轉型對瀘州市稅收收入總體影響是負面的。2010年,瀘州市稅收收入達505680萬元,全省排名第四,達到瀘州建市以來稅收收入總額之最,瀘州市稅收收入環比增長幅度由9.73%升至41.13%,環比增長增加了31.4%,說明增值稅轉型雖然對瀘州市的稅收收入在短期內存在一定的負面影響,但長期來看影響并不大,并沒有造成稅收工作過重的壓力。
(二)對就業的影響
筆者據相關的資料收集顯示,2009年從業人員為263.14萬人,環比增長2.71%,占經濟活動人口總數的94.67%;2010年從業人員為268.65萬人,環比增長2.09%,占經濟活動人口總數的95.07%。2008年-2010年,從業人員環比增長幅度下降較為明顯,由8.97%降至2.71%,再降至2.09%,下降總幅度為6.88%。從業人員環比增長速度減慢的主要原因:一是經濟活動人口總人數基數增大,比較2008年經濟活動人口總數的273.89萬人,2009年經濟活動人口總數為277.96萬人,2010年則為282.57萬人,人口總基數變大,所需被滿足的就業量相應增多,勢必會影響從業人員數量的增長速度,給就業帶來一定的壓力;二是2009年實施增值稅轉型,理論上增值稅轉型將使資本及技術密集企業稅收負擔小于勞動密集型企業,而勞動密集型企業原本就對固定資產投資需求相對較高,投資者會相應減少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投資,導致勞動崗位的減少,失業人員數量的增加。且瀘州農業人口比重較大,其從業人口數約占從業人口總數的50%。2010年,農業從業人員數由2008年的124.21萬人降至116.57萬人,環比增長-2.79%,呈現負增長,轉型引起對勞動密集型企業投資的減少,從而影響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發展并進,使得勞動就業壓力加大。
(三)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后,企業購進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即企業取得的進項稅可以從銷項稅中扣除,從而使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減少,降低了企業稅負。瀘州市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以來,全市2700多戶一般納稅人企業少納增值稅約2.65億元,全市2600多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輕稅收負擔約5600萬元,大大減輕了企業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為企業提供了一個更好的發展環境。
從行業稅負看,以瀘州酒業為例,2008年白酒制造的增值稅稅負為4.64%,2009年為4.58%,稅負變化為-0.06%,轉型帶來酒業稅負的降低,其中瀘州老窖企業最具代表性,2008年公司本部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稅為7048.69萬元,全資子公司瀘州老窖釀酒有限責任公司增值稅為6289.44萬元,全資子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公司增值稅為22423.26萬元。2009年,瀘州老窖集團這三大主要公司增值稅分別為5411.90萬元,4783.76萬元,11566.29萬元,均在2008年的基礎上有所減少,減少總額高達13999.44萬元,說明增值稅轉型確實減輕了企業稅負,而稅負的降低,可以使得企業擁有更多的可控閑余資金,刺激企業進行投資與再投資,進行技術改造與升級,進行設備研制與更新。
因此增值稅轉型降低了企業稅收負擔,使企業擁有更多自由現金流,使得企業投資能力和意愿增強,促進企業運用因減輕稅負而獲得的閑余資金進行大規模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形成“投資-發展-再投資”的循環鏈條。
結語
本文以瀘州市為例,主要剖析增值稅轉型對地方經濟的影響,從正反兩個角度進行深入研究,得到轉型對經濟的發展同時存在著正面影響與負面影響,即一方面轉型會減少整體稅收收入,產生“機器替人”的現象而帶來就業壓力,另一方面轉型又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鼓勵了企業的投資與再投資,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升級,對經濟穩定、協調、可持續發展發揮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梢哉f增值稅轉型,帶來的減稅力度較大,政府“讓利于私”的政策效果明顯,現階段已獲得了預期的經濟效應。(作者單位:1.西南科技大學;2.山西省大同市山西云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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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個人所得稅征管之難,難在它的納稅人兼負稅人直接是具有能動性的個體。短淺的私欲為其挖空心思逃避稅負提供著無限動力。面對這龐大的個性化隊伍,與其他稅種相比,以思想——納稅人意識的提高進而規范為立足點和突破點進行有益的探討,對個稅稅收實現具有更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本文研究目標以納稅人需求為起點,喚醒納稅人意識,保持和提升納稅人意識進而提高稅收實現、推動稅制完善。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主動申報現狀
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達3185.58億元。但換個角度看,這個數字并不樂觀。2007年全國稅收總共達45621.97億元,個人所得稅僅占全部收入的6.98%,印度在1992年就達到了7.68%,發達國家平均為30%,1999年中國個人所得稅還是400多億元時,國家行政學院博士焦建國曾測算過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總量,認為流失稅款在500億元左右。
二、目前我國個稅納稅人意識偏低的主要原因
與經濟發展水平相比,我國公民納稅責任意識與納稅人權利意識的整體水平普遍滯后。主要原因在于:
(一)我國個稅費用扣除現狀無助于納稅人意識蘇醒
費用扣除的設置對納稅人意識的影響可以這樣概括:正向不明顯,負向強烈。即費用扣除設計得完美無暇,納稅人的基本需要完全得到保障,也不能明顯地使納稅人產生交稅的愿望。費用扣除設計不當,侵蝕到納稅人的基本需要,隨其侵蝕感的加強,納稅人對稅之不滿情緒漸強,直至轉變為逃避稅負行為。故個稅中的費用扣除是影響納稅人稅收環境知覺的最敏感因素之一,考慮不周,對納稅人意識的負作用是根本性的。
(二)稅率設計不合理
稅率設計不合理具體表現在:第一、高邊際稅率的存在,讓納稅人望而卻步。納稅人的直觀感受是:既要拿出近半的所得交稅,又要自己大量為生計買單。從而易引起納稅人潛意識對稅的抵觸。第二、稅實踐中工資薪金的適應稅率,大多集中在25%以下,稅負本不算高。第三、稅率結構的不合理腐蝕著納稅人意識。真正的高收入階層基于收入來源多樣化與我國個稅的過多分類,以致工薪階層成為個稅承擔的絕對主體。強烈的反差無疑加重了個稅的負擔感,消減著部分納稅人僅有的交稅積極性。
(三)我國稅收收入透明度較低及政府的稅收宣傳不到位
稅收收入透明度較低及政府的稅收宣傳重在強調納稅人的義務,而對納稅人權利重視不夠。在這樣的前提下,個稅自行申報無疑將納稅人的責任與權利聯系在一起,主動納稅與稅收的知情權聯系在一起。導致我國許多公民不清楚稅收的一些基礎知識,更談不上利用納稅人權利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隨之而來的問題必然是:“我為什么要納稅”;繼而使納稅人更加關注政府對于稅收收入的使用范圍及效率與效果。
三、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意識喚醒的對策與建議
(一)恰當滿足納稅人的基本需要
增強全民納稅意識,促使納稅人自覺納稅,是搞好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不僅為喚醒納稅人意識提供了理論依據,也為提升納稅人意識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在稅收實踐中,如何分辨出不同納稅人的不同需要和共同需要,怎樣創設和改善稅收環境,在滿足納稅人多層次需要的同時,以“稅收價格論”為基礎使交稅轉變為納稅人之需,從而使其由感而及,(自覺)實施交稅行為。恰當滿足納稅人的基本需要馬斯洛認為,越是低層次的需要,若是得不到滿足,其激發出來的力量越是強大。生理需要是個體的首要需求,如今通常由個體自行解決?,F實中,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服務)雖包含了納稅人生理需要層次之物,但因其或惠及大眾并不被顯著感知,或顯著被感知而僅有少數人享有,難以讓個體納稅人自愿在這個層次上為其買單。因此,喚醒個稅之納稅人意識,首先要體恤民生,保障納稅人最基本的需要得到滿足,尤其不能以稅之名肆意干擾。只有個稅的征收不侵入納稅人生計保障線才能為個稅納稅人意識蘇醒創造順境。
(二)創造性滿足納稅人的高層次需要
物質性的考慮對納稅人的激勵作用固然很大,但是隨著低層次需要滿足程度的不斷提高,激勵作用必然會減弱,高層次需要的滿足則會成為納稅動力的新源泉。這時,應該創造適宜的條件,滿足公民作為納稅人的高層次需要,即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實現需要。當前,納稅人高層次需要在稅收中主要為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對稱訴求。他們希望從稅的付出中,體味到自尊和社會與政府對自己的尊重。納稅人權利沒有得到落實位居影響納稅人不交稅的因素之首;納稅是公民行使權利的前提,因此,應對納稅人的高層次需求要多做研究、不斷探索。
總之,只有喚醒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納稅人才可能自覺地繳納稅款,否則就逃稅,產生“搭便車”行為。相對于個人收入而言公平合理的個稅稅負是納稅人交稅的心理前提。換言之,個稅欲取得納稅人心理認同,首先要合理地考慮納稅人的基本需要。個稅設置及執行中所體現的對納稅人基本需要的考慮,對納稅人意識的發展十分重要。隨著客觀經濟條件的變化和我國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個人所得稅制應做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以便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公平作用,維護社會穩定,保持經濟增長,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運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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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產稅體制;房產稅
一、我國房地產稅的基本狀況
(一)房地產稅的概念
房地產稅,又稱“財產稅”,主要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繳付一定稅款,稅額隨房產的升值而提高。從理論上說,房產稅是針對國民的財產所征收的一種稅。
(二)房地產稅征收的背景與目的
房地產業關乎國計民生,是國家的支柱產業之一,政府必須發揮干預、管理的職能來進行調控,以保證行業運行在正確的軌道上。進入新世紀以來,房地產業發展迅猛,成為國民經濟發展中一個新的增長點。
(三)房地產稅收制度與征收現狀
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的基本結構框架,是在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形成的。我國自房地產稅開始征收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收入規模偏小、增長緩慢;第二階段收入增長明顯加快。稅收收入總額增長的步伐快于房地產稅收收入的增長,房地產稅收收入平均占稅收收入的2%左右;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平均為4%左右,比例上不高。
二、開征房地產稅的必要性
(一)優化資源配置
迫使閑置資源投入使用的好辦法,就是提高持有環節稅負,減輕流轉環節稅負。開征房地產稅將加大房地產持有成本,迫使業主提高房地產使用效率,如果業主無法有效使用房地產,稅收就成為業主的沉重負擔。為降低稅收負擔最好的選擇是出賣或出租房地產,從而使房地產流轉到能更有效利用的人手里,優化資源配置。
(二)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
房地產稅將百姓的自用普通住房納入優惠范圍,高檔豪華住宅采用累進稅率,占有越多房地產,稅率越高,讓占有過多社會資源者付出更多代價,這些稅收可以用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以實現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時地方政府通過房地產稅收入改善地方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水平,讓普通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從而促進社會公平。
(三)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由于房地產的天然不可移動性,并與地方的政治、經濟關系密切,各國和地區政府大都把有關房地產稅收劃歸為地方稅。
(四)完善中國房地產稅收體系,減輕房地產購置環節稅收負擔
中國涉及房地產的稅種有很多,并且存在同一稅種多環節征收,而每一環節又征收多種稅。中國房地產稅負水平表現在房地產開發、交易環節的稅負偏重,而在持有和使用環節稅負偏輕。
(五)調控房地產市場
房地產稅將現行購房者在購買階段一次性繳納的稅費,轉化為在房地產持有階段逐年繳納,一般百姓就會調整自己的開支預期和購房決策,更多考慮選擇適中的小戶型房子;而投資性購房者就會從多投資多持有,改成少持有。
三、開征房地產稅面臨的問題
(一)評估能力的制約
房地產稅將以不動產的市場現價為征稅的稅基,這就要求征稅機關具備相應的評估能力。但目前主要問題是,如果各城市普遍推開房地產稅,一方面需要一大批評估技術人員,另一方面開展評估還需要采集樣本數據,也需要人力與物力的投入。因此,如果想全面開征房地產稅,全面完成所有應稅不動產的評估,至少需要幾年的準備時間。
(二)納稅人的抵觸
對居民而言,房地產稅是新增的一種新稅,但沒有減少其他的稅。輿論之所以支持房地產稅,是基于房地產稅是一種調節貧富差距的工具,有利于抑制房地產投機,但并不代表大部分納稅人認為自己應該繳納房地產稅。中國納稅人缺乏為財產納稅的文化傳統與思想準備,如果不能有效化解納稅人的抵觸情緒,倉促出臺房地產稅,可能出現大面積欠稅。
(三)稅務機關征收能力的制約
目前中國稅務機關征稅主要是針對法人,對個體工商戶采取定額稅的方式,個人所得稅則大多采取單位代扣代繳的辦法。如果對居民開征房地產稅,則意味著稅務機關要面對千家萬戶的居民, 如何高效地征收,將是對稅務機關的一大挑戰。
四、對房地產稅開征的思路設計
(一)精簡稅種,培養地方政府主力稅源
房地產稅改革旨在改變目前中國房地產稅目繁多、稅負結構不合理的現狀。因而,應將原來的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取消,開征統一規范的房地產稅。同時,減少流通環節房地產相關稅費的種類,提高持有環節稅收。
(二)絕大部分不動產納入征稅范圍,部分類型設置免稅期
房地產稅是對境內所有房地產征收的,不僅包括城市,農村也要征收;不僅對商業地產征收,對住宅等不動產也要征收。但是,目前房產稅征收范圍不包括農村區域和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因而在確定征收范圍的條件下應據物業的不同類型制定一個比較明確的時間表,也就是根據情況對某類房產設定一個免稅期或者低稅期。這種做法可以減輕房地產稅對房地產市場的沖擊,同時也給國民一個接納的時間。
(三)稅基確定以市場定價為主,政府定價為輔
房地產稅合理、準確的計稅依據應該是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所有權的市場價值。計稅的市場價值是通過評估得出的,目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主要有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和重置成本法。就中國現階段而言,房地產市場總體是一個賣方市場,一般而言,成本法的評估結果低于收益法的評估結果,而市場比較法的評估結果介于成本法和收益法之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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