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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標準,存在審查標準形態單一,審查標準界限模糊、實踐運作混亂等缺陷,影響了司法審查功能的發揮。面對行政行為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應提高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標準的確定性,建立以合法性審查為主,合理性審查為例外的多元化的司法審查標準體系。
引言
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是人民法院的一項法定職責。人民法院作為法律實施的最終保障者,通過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維護、監督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阻止違法行政行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據統計,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每年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約占全部行政案件的50%至70%.[1]由此可見,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不僅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也為社會和諧穩定地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司法審查標準作為人民法院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合理的標準或尺度,在司法審查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我國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標準,是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借鑒國外司法審查標準基礎上形成的,并以成文法的形式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2]但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作為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制度的一部分,其審查標準《行政訴訟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審查標準如何,沒有規定。現行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標準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若干解釋》)確立起來的。《若干解釋》第93條明確了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第95條還規定了三種不準予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這三種情形通常被作為是人民法院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司法審查的衡量標準。《若干解釋》確立的非訴行政執行審查標準,對于司法實踐的運作發揮了指導性的作用,但隨著行政法制化進程的加快,現行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標準已凸顯其不足,影響了司法審查功能的發揮,對其改革和完善也應引起理論界和實務者的關注。本文以合理構建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為契機,僅從現行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標準的缺陷入手,對審查標準的完善作些粗淺的探討。
一、現行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標準之缺陷
(一)審查標準形態單一
司法審查標準從審查對象的不同,其審查形態可以劃分為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三種審查標準形態。從《行政訴訟法》和《若干解釋》第93條規定來看,人民法院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標準形態是單一的,即合法性審查標準。然而,在我國行政法學理論中,依法律對行政主體的約束程度,行政行為有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之分。行政主體實施羈束行政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規定進行,行為只有合法與違法兩種可能。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規范的適用具有較大的選擇、裁量余地的行政行為”。[3]因此,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不僅存在合法與否問題,而且也存在合理與否、適當與否問題.[4]面對不斷膨脹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單一的合法性審查標準形態對合法但不合理的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控制顯得蒼白無力,因而需要一種新的控制標準來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不適當的損害。
(二)審查標準界限模糊
依據《若干解釋》第9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2)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3)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上述三種情形作為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衡量標準,《若干解釋》采取的是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方式予以規定,審查標準較為原則。《行政訴訟法》和《若干解釋》對“明顯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情形也未作細化解釋,致使三種審查標準主觀認識上仍很模糊,存在操作性不強的通病。
(三)審查標準運用混亂
由于審查標準概念模糊,不具可操作性,司法實踐中法官對其理解和運用顯然各不相同,因而實際運作過程中做法不一。有的法官仍套用行政訴訟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標準作為非訴執行案件的評判標準;有的對非訴執行案件只作程序上的審查,審查流于形式;有的則由法官自由裁量,審查標準可嚴可寬,隨意性大。這些做法導致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非訴執行案件的審查適用標準混亂,審查結果不統一。此外,法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雖合法卻顯失公正或超出合理限度,有可能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時,往往無能為力只能裁定準予強制執行。但在執行過程中出現被執行人以行政機關或顯失公正為由提出異議抗拒執行時,行政機關大多采取妥協讓步的態度,以放棄部分國家公權力為代價與被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這種現象的存在,并不能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反而使行政相對人對國家權力的行使產生質疑,給行政管理的實施帶來消極影響。
二、現行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標準之完善
由于現實中行政行為的多樣性和差別性,從提高行政執行效率和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人民法院對非訴執行案件的審查可以采取多元化標準。根據審查對象的不同,運用相應的審查標準,建立以合法性審查標準為主,合理性審查標準為例外的非訴執行審查標準體系,以彌補合法性審查對行政自由裁量權審查的不足。同時,提高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標準的確定性,便于人民法院正確掌握和運用,避免對行政行為審查“過”與“不足”的雙重危險性,有利于減少司法與行政的沖突,從而從根本上建立起司法和行政的諧調關系。[5]
(一)合法性審查形態下的審查標準
對于非訴執行中的合法性審查標準,《行政訴訟法》和《若干解釋》已作出了較多原則性的規定,筆者僅就合法性審查強度和標準的細化做進一步探討。
合法性審查強度的選擇
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強度如何,在理論界和實踐中認識不一,存在幾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主張嚴格性審查,采用《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行政訴訟審查標準,既審查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合法,又審查實體是否合法。另一種觀點主張程序性審查,只對申請執行的程序和條件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無須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還有一種觀點主張適當性審查,即以是否明顯或嚴重影響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被執行人實體合法權益為標準進行審查,這也是當今一種主流觀點。對非訴執行司法審查標準強度的確定,筆者贊同采取適當性審查標準,理由有二:
第一,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審查,是人民法院的一項法定職責。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對行政權的司法審查權,目的在于建立一種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監督制衡機制。如果法院只審查申請執行的程序和條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不進行審查就徑自予以執行,事實上就蛻變為行政機關的執行工具,喪失了法律授權的意義,也無法實現監督制衡的目的.
第二,非訴執行與行政訴訟制度的設置其功能都是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達到維護和監督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但非訴執行制度還有一個重要功能是通過司法手段強化行政管理,維護社會利益,促使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行政相對人放棄或喪失訴權之后,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行政機關就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非訴執行與行政訴訟的審查標準雖然都涉及合法性問題,但二者的審查標準應該有所不同。非訴執行審查標準在設計上既要防止監督和控權的不足,又要尊重行政權的行使。審查標準應當低于行政訴訟的審查標準,但也不能審查虛置,流于形式。為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對非訴執行案件的合法性審查只能采用適度審查的標準,將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的標準定位為“明顯違法”。
合法性審查標準的細化
“明顯違法”主要指以下情形: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所謂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是指行政機關認定事實缺乏主要證據,或者行政機關對相應事實認定存在重大錯誤,造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致使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無法成立。主要表現為:(1)行政機關在法定審查期限內未能提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的;(2)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的;(3)相對人提交了足以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的證據;(4)其他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2、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所謂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是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或者適用法律有明顯的錯誤等情形。主要表現為:(1)具體行政行為沒有適用任何法律規范的;(2)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規范明顯不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所針對的情形的;(3)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經失效的法律規范的;(4)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規范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5)其他明顯缺乏法律規范依據的。3、明顯違反法定程序。所謂明顯違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作出該行為應當遵循的步驟、順序、方式和時限等要求。主要表現為:(1)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缺少法定程序的;(2)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3)行政機關以暴力、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4)行政機關提供的主要證據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以后收集的;(5)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證據的;(7)其他嚴重違反法定行政程序的。4、超越職權。所謂超越職權是指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授予的權力界限,行政機關實施了無權實施的行政行為。
主要表現為:(1)行政機關行使了憲法、法律沒有授予任何國家機關的權限或行使了法律授予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2)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地域范圍;(3)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限度。5、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此條既是概括性規定,也是一個兜底條性條款,需要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具體判斷.
(二)合理性審查[6]形態下的審查標準
合理性審查原則的引入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擴張,容易造成濫用,并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帶來侵害。在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中,西方法治國家司法機關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經歷了由“無為”到“有為”的態度轉變,諸如合理性原則、比例原則等在很大程度上便是司法積極回應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產物。[7]合理性審查標準的運用早在18世紀的英國就已存在,到20世紀初合理性審查標準已經發展到相當成熟的程度,各國都通過對濫用自由裁量權或的擴張性解釋,不斷擴大合理性標準的適用范圍,適應了現代行政法治已從傳統的形式主義法治發展為實質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8]
在我國,行政法治發展至今日,行政自由裁量權仍游離于司法審查的邊緣。合理性審查原則能否成為合法性審查原則并行的又一個司法審查原則,在行政訴訟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仍爭議不斷。在非訴執行中,對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法律法規并未作特別的限制。其中不乏大量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尤其是行政處罰領域的具體行政行為,享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之多,處罰種類之繁,處罰數量之巨,使其成為對我國公民權利義務影響最大、社會關注最多的行政法領域之一。而與此同時,我國大多數法律對行政處罰的規定過于原則和粗疏,導致行政機關享有自由裁量過多,極易助長行政處罰權的濫用。[9]在行政自由裁量權運用日益廣泛,日益多元化的情形下,在非訴執行司法審查標準中引入合理性審查原則是十分必要的。
合理性審查強度的確立
合理性審查原則的引入并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可以對自由裁量行政行為進行任意的、無限度的司法審查。法院必須在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基礎上,對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持慎重審查態度,以嚴格標準要求和評價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不僅妨礙了行政管理效能的發揮,也使政府所承載的一系列重大社會目標難以實現。因此,法院對自由裁量行為的審查強度是有限審查而非全面審查,只能對違反合理性原則達到嚴重程度的行政行為,才不準予執行。對違反合理性原則較輕微的行政行為,出于對現實行政法制發展現狀和維護行政效率的考慮,一般準予執行。判斷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合理與否的標準可定位為“明顯不合理”。
合理性審查標準的細化
“明顯不合理”指以下情形:1、明顯。所謂指表面上行政機關雖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但行使職權的目的違反法律、法規賦予其該項職權的目的。它的根本特征在于行政機關違反法律宗旨,出于不正當的動機和目的行使權力。[10]也應達到明顯或嚴重的程度才構成“明顯不合理”。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所謂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是指行政處罰雖然形式上不違法,但處罰結果明顯不公正,損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11]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本案或同類案件中各被處罰人所受處罰也應相當,如果處罰明顯不相當或畸輕畸重,則可認定為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合理性審查標準的運用
由于法律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標準較為原則和籠統,需要法官靈活和理性地運用合理性審查原則對行政機關在裁量過程中是否明顯或嚴重違反規則進行審查。第一,平等對待原則。平等對待原則源自于憲法上的平等權原則,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就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行政決定時應做到平等對待每個行政相對人,即同種情況同種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不能因人而異。第二,比例原則。比例是衡量公平正義的內在標準,比例原則著眼于目的與手段之間的正當關系,要求作為實現某種目的(或結果)手段的措施,必須符合正當性。[12]行政機關在選擇執法的方式、方法和范圍、幅度時,必須把握合理的分寸和尺度。借鑒德國學者的解釋,比例原則包括三層含義:(1)合適性或適當性原則。行政機關采取行為的方法必須適于實現法律規定的目的,即行為方式具有適當性。(2)必要性或侵犯性最小原則。行政機關在若干適合實現法律目的的方式中,必須選擇使用對相關當事人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失最小的方式,或稱之為行為方式具有必需性。(3)狹義比例或相當性原則。必需的行為方式對個人所造成的損害與對社會獲得的利益之間應當均衡、成比例,符合狹義的比例原則.[13]違反比例原則只有達到嚴重的程度,才能被認定為或顯失公正。
合理性審查標準的啟動
合理性審查標準適用的對象是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在審查非訴執行案件時,并非對任何自由裁量行政行為都要進行合理性審查,只有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審查期間內,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合理性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才審查。被執行人在法院審查期間內未對合理性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主動審查。
結語
不斷的前進,不停的反思,這是任何制度得以存在和發展所必不可少的兩個要素。[14]隨著依法治國和行政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確立多元化的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標準,構建科學合理的司法審查制度,必將對行政訴訟法學理論和實踐以及行政管理秩序健康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注釋:
1、奚曉明:《讓法官不再懼怕得罪政府》,新華網,2006年9月24日訪問。
2、羅豪才:《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版,第369頁。
3、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頁。
4、楊衛東著:《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強度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190頁。
5、楊偉東著:《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強度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8頁。
6、合理性審查是建立在合法性審查之上的,只有經合法性審查確認行政行為合法后才進行合理性審查,這里所講的合理性審查,是從狹義的角度來討論。
7、王振清主編:《行政訴訟前沿問題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9月第1次印刷,第43頁。
8、王學棟:《完善我國行政執行司法審查標準的思考》,,2006年10月9日訪問。
9、袁曙宏:《行政處罰的創設實施和救濟》,中國法制出版社,修訂本,7-9頁。轉引自楊衛東:《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強度研究》,第189頁。
10、馬懷德主編:《行政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07頁。
11、馬懷德主編:《行政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09頁。
12、楊偉東著:《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強度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頁。
一、何謂“思維共振”
思維共振作為培養學生思維能力的一種手段,是指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雙方認知基礎、知識結構、思維方式等方面步調基本一致,在同一平面進行互相交流,創設讓學生自主探索知識的情境。在學有障礙時,以教師或部分學生的先進思維觸發、點活學生自己的思維,達成共識,優化思維,讓全體學生共享集體互助學習的快樂。
二、“思維共振”的作用
首先,“思維共振”把學習的主動權還給了學生,師生之間是教學相長的合作關系。教師不再是課堂中機械的知識傳授者,學生不再圍著教師“人云亦云”,通過自己尋找問題、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形成獨立的見解。在交流中,師生、學生之間展開積極而廣泛的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討論,在傳遞、加工信息的同時,誘發著學生悟性的啟動,促進學生多層次、全方位的釋疑思維的展開,在這種“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的美妙情境中,學生不難創設出新穎別致的解題思路和構思,最終獲得準確而清晰的解題途徑和方法。這樣的思維是深刻而又創新的。
其次,“思維共振”充分把認知納為學生探究的過程。在“溫故引新”的情景中,學生之間你爭我辯,互助互學,不乏對以前積累起來的知識、經驗、方法和技能的再現、統攝、遷移、重組、變換、改造和升華。使學習過程不再蒼白、單調,激發學生思維活動走向更廣闊的時間和空間。同時也利于知識結構的系統化,優化學生的認知結構,提高學生駕馭知識的能力,從而主動的提高教學效果。
再次,“思維共振”著眼于“作為個體的學生”向“處于一定社會環境中的學生個體”的轉變。在這一社會環境中,個人與整體、個人與個人之間存在著,互相幫助,互相促進的關系,彼此提倡不同意見、不同認識的充分交流,樂于自我剖析,善于借鑒先進思路,促成最佳共識。每個個體都力爭成為一名有學習能力,有合作精神又不乏個性的學生。
三、“思維共振”對教師的要求
1.理解學生尊重學生。
在數學知識面前,教師要擺正自己的位置,充分認清自己只是知識的已知者,學生是未知者。已知者不能輕率的把自己的思維投射于學生,要站在未知者的位置,以平等、互助的示范者、顧問、解惑者的身份出現在他們面前,尊重學生現有的思維水平,鼓勵學生大膽闡述對問題的見解,為學生提供一個寬松、自由的學習環境,以促進學生思維的激發、開放、活躍,這是形成思維共振的基礎。
2.把握結構設好坡度。
學習過程中,學生已有的觀念和意識往往難解釋和接受新的概念和方法。因此,備課時教師要深鉆教材,理清脈絡,形成教學內容的知識結構,以此為依據設計出學生學習的過程結構,盡量使學習的坡度得以平緩。容易受阻的教學內容,教師要發揮主觀能動性進行必要的加工,使原認知結構與新舊知間相互作用,產生同化和順應,減少思維受阻的強度,創設出切合學生心理、認知水平的最近發展區。誘發學生思維上的突破,形成知識與思維間的共振,最終促使知識內化。這是形成思維共振的關鍵。
3.學會傾聽即時評價。
課堂教學中,教師要力求突出知識結構,讓學生掌握學習的過程與步驟,面對學生的討論發言,教師要學會傾聽,即時評價。遇上學生因語言組織能力有限而詞不達意的現象,教師要善于捕捉學生的點滴信息,迅速進行加工、提煉,然后反饋給學生,讓其他學生補充完善。遇上偏離論題的回答,教師要采取恰當的方法進行調整,讓學生“笑著站起來,笑著坐下去”。保護好學生發言的積極性。這是形成“思維共振”的重要保證。
四、“思維共振”的實施
1.問題為基礎──引發思維。
古人云:學起于思,思源于疑。學生探究知識的思維活動總是開始于問題,又在解決問題中得到發展。要想引發學生的思維,首先要求教師在教學中善于為學生提供一個情景,啟發學生在認識上產生問題,創設問題的情境。
如我在教學“有余數的除法”時,課一開始,并出示課題,問:“看到課題,同學們想到了什么問題?”一石激起千層浪,學生迅速開啟了思維大門,紛紛提出自己的問題:“什么是余數?”“余數是怎樣產生的?”“有余數的除法豎式該怎么列?”“余數該怎么表示呢?”“學余數有什么用?”等等。學生的提問也正是本堂課的教學重點。經過“一問一提”學生的認知方向與教學目標達成一致,在學生統一需要、動機、目標的召喚下進入了新知的學習,為引發思維共振打好了基礎。
2.探討為階梯──展開思維。
蘇霍姆林斯基說過:“在人的心理深處,都有一種根深蒂固的需要,就是希望自己是一個發現者、研究者、探索者,而在兒童的精神世界中,這種需要特別強烈。”借助這一點,我在教學“除法豎式”是,并不急于端出問題的結果,而是出示56÷8一題,請學生嘗試豎式計算的方法,得出了等多種答案。“到底哪個對呢?請同學們說說理由。”頓時,教室里象砸開了鍋,同學們你一言我一語為自己的新創造辯解。在熱烈的環境中,暫時思維混亂或受阻的學生吸取、借鑒同伴的精彩思維片段暢通自己的思維。思維靈活的學生通過表述,也使自己的思維更加明朗。這種“先知帶動后知”的合作研討,大大增加了思維含量,促進了全體學生思維的展開、創新意識的培養。
當然,在此過程中,學生的回答定有不足或錯誤,教師在指出思維偏差的同時要肯定學生勇于探究的精神,鼓勵學生繼續努力,保護學發表不同意見的積極性,創設全體學生思維的情境。
3.講評為關鍵──集中思維。
引導學生主動參與學習并非都由學生自己來完成學習任務,教師什么也不講。教師的引導和講評建立在學生的思維基礎之上,根據學生的發散信息,結合教材,進行分析、比較、綜合、最終概括出解題方法,總結出共同規律。使學生發散的思維條理化,系統化,集中化。尋求思維的最優化,促成思維的共振。
如在除法豎式列法這一問題,學生經過討論爭辯后,對這兩種列法還是各持所見,互不相讓。此時我讓學生認真閱讀書本,細心講解除法豎式的意義,問題終于解決。并告訴學生學了后面一節就能更清楚為什么除法豎式的寫法要采用第二種。這樣不但很好的解決了學生的疑點,還激起下節課學習的興趣。
4.訓練為保障──鞏固思維。
摘要:司法權威與權利文化是互動關系。司法權威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礎中,權利文化的內核決定了司法權威的價值取向,并給司法權威成長提供了觀念性動力,因之,擴張和保障權利構成了司法審查權威的文化基石。而司法權威的樹立也促進了主流法律文化的形成。
司法權威作為一種現代法治理念和糾紛處理制度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礎中。離開了特定的文化給養,司法的權威性理念難以形成,離開了特定的文化的支持,權威性的司法制度也難以確立。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互動這種西方社會結構對西方訴訟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的發展產生了十分深刻的影響并構成了西方司法權威文化的深厚的社會基礎。一方面,市民社會從政治國家中分離出來,形成了市民社會獨特的權利觀念和通過司法實現社會正義的理念。另一方面,代議制民主制的確立和發展形成了權力制約的政治體制,從而政府乃產生于人民的授權,其權力行使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平等和權利的價值理念得以制度化。因此政治權力應當分立和受到制約的民主文化也就隨之產生。這種以權利為本位的文化構成違憲審查制度的文化基石,使得違憲審查的司法權威獲得了普遍的社會價值認同。
一、權利意識確立了司法調整的權威性地位
毋容置疑,權利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而法律文化是人類文化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它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學術界對法律文化的界定有諸多差異,都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們看來,法律文化主要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的復合體。而所謂權利文化是法治社會的表征、是權利意識和觀念的總合;同時,權利本位在法律制度中得到確認,成為現代法律文化的主流并構成現代法律文化的核心。其豐富的內涵表現為:權利文化是一種理性文化,它內涵不同的價值取向,以確證、弘揚權利來表現其理性的訴求;權利文化以個人主義為其深厚的倫理基礎,在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上,主張個人權利高于國家,它強調個人的主體地位和自由,因而又是一種與義務本位的文化相分野的一種文化價值取向。當權利和權力發生沖突時,它強調權利的優先性,主張以權利制約權力,并提供權利救濟制度的保障。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上,強調人的平等性、主體性和自律性。契約不僅在私法領域成為人們締結各種社會關系的合法形式,而且在公法領域也成為平衡配置權利與權力的合法性原則。因此,權利文化在政治制度上固化為對抗制的政體模式,因而在司法程序機制的構造上奉行當事人主義原則;權利文化在經濟制度上物化為以自由競爭為核心的市場經濟法律規則體系,弘揚契約自由的精神。
權利文化是理性的產物,以對自然、社會的科學認識為基礎。從認識論的角度看,人類的認識活動包括對自然的認識、對人本身的認識以及對社會人際關系的制度化安排的認識。人類所有的物質和精神成就都是與這些認識的深度和廣度密不可分的,權利作為人類文明發展的制度產品自然也不例外。歷史越往前推,人類認識的局限性就越大。在人類的初生時代,我們的祖先屈從于自然權威的擺布,對風雷雨電等自然現象沒有科學的認識。由此造成了人與自然的分離,人成了自然之神的奴隸。另一方面,古人也難以認識人的生理現象和精神現象的真諦,比如對夢的恐懼以及把對死者的夢見解釋成逝去的祖先在另一個神秘世界的復活,由此造成了人與自身的分離,人成了祖先之神的附屬物,將逝去的祖先人格化、神化,成為古代人類認識的特點和原始宗教的本質。為了對付嚴酷的自然,人們自發結成群體,在與自然的抗爭中顯示了巨大權威的強者取得了群體的保護人的地位,加之原始宗教情結的作祟,這些強者成了自然之神和祖先之神在塵世的化身,依附于強者的客觀需要和人類認識的局限性促成了古代依附性人際關系的安排。這些強者起先是家長、族長、酋長,后來則表現為擺脫了血緣聯系而以地域為基礎的政治共同體的首領——國王、君主、皇帝等等。這樣,一個以人身依附為特征的比較穩定的古代社會結構產生了。政治上表現為專制的集權控制,經濟上表現為自給自足的封閉性經濟。因而作為人類認識局限性的自發產物而后又被自覺地以法律維護著的社會結構,又進一步加深了人類認識的局限性。于是依附于自然、依附于神靈、依附于社會地位更高的人的觀念植根于古人的認識之中,并受到古代社會制度力量的強有力的支撐。因此,在人類進化的漫長歲月,難以萌發權利意識,更不消說以權利為中心來對人際關系作制度安排。換言之,古代的法律追求不可能是“權利本位”的,而只能是“義務本位”,于是倫理規范成為社會關系的主要調整手段,司法的主要作用是對嚴重違倫理的行為處以刑法,在這樣的目的指向下,司法不可能通過對權利的保護、通過對權力濫用的制止來顯示其權威。顯然,正是這種非理性的制度安排排斥了司法的相對至上性,阻卻了司法權威的形成。
與傳統社會相比,現代社會對人的認識是建立在科學理性的基礎上的,人是具有自我意識的獨特個體和具有特定文化屬性的社會存在物,因此人的本質屬性不是對他人的依附性,而是人的獨立性和主體性。獨立性要求不依賴于他人,必須由平等作為前提。主動性要求行動自由,而無論平等和自由都必須通過權利加以表現,也必須通過權利才能實現。主體性要求就變成了對權利的需求。因此,制度的價值目標是實現人的本質以及通過對人際關系的合理安排來實現人的本質,無疑權利訴求正是一種合理的制度安排形式。在這樣的價值觀念上定位人,就必然要求重新安排人與人的關系,即變原來不平等的人身隸屬關系為平等自由的關系,要求以權利為中心來調整社會關系。權利文化的核心是權利意識。西方權利文化的發生和演化是與限制權力和保障權利的法治意識密切關聯的,并通過自然法的歷史演進表現出來。自然法和社會契約成了論證法律和權力合法性的理論資源。伴隨著西方社會的歷史變遷,社會契約的理論形態經歷了若干歷史階段。
權利觀念在古希臘的正義學說中就已經有了萌芽,在古羅馬私法體系中也有了初步體現。位于在半島之上的古希臘,是一個從事海運的商業社會。商業經濟的生產方式及其文化運動,推動了古希臘社會主體的權利意識,使得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城邦國家之間的關系,更多地表現為理性化的契約關系。契約意識成為古希臘公民參與城邦政治活動和進行經濟活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希臘神話中正義之神和專司法律與正義的女神是古希臘城邦國家時代的最初的權利意識的象征。后人于1863年至1864年在克里特島發現公元前5世紀的歌地那法典,載有關于人、家庭、奴隸、擔保、財產、贈與、抵押、訴訟程序條文70條。權利由習慣而來的觀念到歌地那法典的形成標志著希臘城邦早在公元前5世紀就已經有權利文化的萌芽。古希臘的權利文化是公法文化和私權觀念的有機整合。希臘很早就認識到了政治權利與經濟權利、社會權利以及文化權利的相互依存性。他們都通過積極參加城邦管理、決策和法制建設活動來保障自己的私法權利。與這種古代法治社會相適應,古希臘生發了以普羅塔哥拉為代表的智者學派的約定論。他們提出了“人是萬物的尺度”的著名的人類學命題,突出了人的理性地位。在智者看來,法律的權威與人們之間的約定有密切的聯系;法律是人們為了防止相互殘殺,避免趨于滅亡的一種維系力量,而建立在法律之上的城邦政治則體現了公正與謹教,是每個人生存和發展最好的方式。柏拉圖認為法律是正義與理念的產物,是個人行為正義性和城邦國家正義秩序的保障。亞里士多德則從“人是城邦動物”的論題出發,強調城邦和法律的絕對至上性權威。希臘化時期,注重個人主義的伊壁鳩魯繼承和發展了智者學派的傳統,把約定論思想發展成為那個時代的“社會契約論”,認為法律和國家的合法性基礎是人們之間的協議,人們締結契約的目的是追求個人的最大幸福;而斯多葛學派的法律觀,超越了城邦國家的范圍,具有世界主義的傾向,宣稱自然法具有至高無上的、超越人定法的普遍效力。
古希臘法律及其權利觀念對羅馬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羅德島的海商法、雅典的債權法和訴訟法都曾被羅馬法所借鑒,希臘有關法的概念以及自然法思想對羅馬法學的形成有著重大的影響。權利文化在羅馬私法中獲得更為典型的表達,羅馬人形成了法律人格平等、所有權神圣、契約自由等觀念構成了西方近現代私法的精神支柱。雅典憲法以及某些民主制度對以后歐洲國家的公法及其私法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以致古希臘被人們看作是公法文化和私權觀念的故鄉。由于希臘各城邦囿于長期的對抗戰爭,使得希臘發達的公法文化和私權觀念沒有向當時的世界進行有效的傳播,因而,第一次法律全球化運動的使命落在亞歷山大的肩上。“希臘化時代”,城邦法律文化演化為希臘化法律文明,適用于希臘人及其定居在埃及、巴勒斯坦、敘利亞、小亞細亞和古代近東其他一些國家的希臘化居民。從載有契約、申請書、訴訟案件的記錄等的羊皮紙和碑文的解讀中發現,這些國家在私法方面適用當地的成文法和習慣法,在國家政制及其組織等公法方面適用征服者所帶來的殖民地法。可以看出希臘城邦時代的權利文化在希臘化世界里施加極其深刻的影響。
羅馬法深刻影響了日爾曼人的權利觀念。在日爾曼人那里,習慣權利高于一切制定法是其粗陋的權利文化形態。這同時也是英國人的權利意識的歷史觀念基礎。伴隨著西方科學主義和人文主義的興起,權利觀念在十四五世紀興起的古典自然法學說中有了更完整的闡述。但觀念要變成現實,需要制度性結構的確認和維護,然而現存的社會結構是客觀化了的舊觀念,所以首先要打破舊社會的結構,資產階級革命和商品經濟的推動完成了這一歷史任務。權利變成現實構成了現代社會的主要制度性追求,又由于法律是現代社會制度性安排的主要手段,因此,對權利的制度性追求變成了法律的追求,對法律權利的維護和享有成了司法的價值取向,基于理性基礎上的司法權威才得以確立。
總之,從理性的角度審視人與人之間的應有關系,社會關系應該是一種權利關系的凝結。社會關系結構的行政化以及建立在血緣、身份基礎上的特權觀念與司法權威是大相徑庭的。傳統社會的家族本位、個人在家族中處于依附地位的社會結構基礎也就必然要制約和阻礙公民形成獨立的人格精神和現代社會的個體自由、平等的品格,否定一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內在驅動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盡管傳統社會結構在現代化的過程中逐漸式微,但是建立在傳統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基礎上的文化觀念和訴訟觀念也會作為一種深厚的歷史沉淀長期存在于人們的思想觀念中,成為阻礙社會主體健康訴訟意識形成和發展的絆腳石,從而也限制司法功能的正常發揮,影響司法的權威性。誠然,必須看到傳統社會也存在著大量的民事習慣,其中有一些反映簡單商品經濟法權關系的商事習慣甚至具有較大的現代性,但由于社會結構的整體條件的限制,傳統社會的商品經濟及其應有的調整方式受到專制集權和農業自然經濟的壓抑不可能獲得生長的機會和空間。
二、權利意識的制度化推動了司法程序理性化
基于多元經濟結構和多元社會利益之上的權利文化內涵的自由、平等觀念必然要求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和終局性。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社會結構在文化上的產品是“多元主義”。文化多元主義使法律也成為一般社會生活有序化的主導模式。在現代社會,已成為個人自由的一部分,倫理評價也日趨多元化,古代社會那種作為權威規范的宗教和倫理已不復存在,一般社會生活的規則治理也只得讓位于法律。誠如龐德所言:“所有其它社會控制的手段被認為只能行使從屬于法律并在法律確定的范圍內的紀律性權力。……家庭、教會和各種團體在一定程度上起著在現代社會中組織道德的作用,它們都是在法律規定限度內活動并服從法院的審查。”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由于其基本的法律文化精神以特權和依附關系為特征,義務是該社會調整體系的立足點。其工具性有兩個特點:一是在社會調整中首先考慮他人的利益,典型地體現義務本位的價值取向,依靠人身依附關系來調解糾紛乃是必然的選擇;二是依靠內心的道德強制力、神秘的道德壓力來左右人們的行為,這正好與西方中世紀的基督教的個人消極容耐的道德要求以及中國古代以儒教為代表的傳統道德倫理的工具特質相耦合。這種社會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價值指向顯然對社會主體心目中司法權威的確立具有巨大的阻卻作用。此外,傳統政治制度和政治體制的專制性質和權力運作機制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的司法觀念和訴訟觀念,權力至上、官本位的文化精神也制約了司法權威的形成。
通過以上的比較可以看出,司法權威的價值蘊涵與權利本位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司法的中立性、程序平等性是權利文化的價值需求。基于商品經濟基礎上的權利本位的社會文化是司法權威成長的精神養分和文化基石,而權力本位的法律文化產生不了司法的權威性,基于自然經濟基礎上的權力本位的社會文化氛圍中,權力居于司法之上,形成拜權教,司法體現的是行政權威。義務本位以及權力本位文化是身份等級社會關系的反映,而權利本位文化是契約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寫照。
擴張和保障權利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的文化基礎。權利本位的法律文化要求建立權利的程序保障機制,要求通過司法審查的權威形式來保護私權利不受公權力的侵害。而司法審查作為闡明或界定權力范圍以及限制權力的嘗試,在20世紀尤其是在過去的幾十年中,作為一種比過去更富有驚奇力的工具出現了。正如弗雷德曼所言:“法院不再那么墨守成規,十分熱衷于實現公民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權利。至少,法院在整體上是朝著這個方向不斷發展。”因此,美國法院的權威在20世紀的急劇提升,與防止權力對權利的侵害,保障公民的權利的價值取向密不可分的,并且也與司法在美國歷史中的地位密切關聯。“過去40年左右是司法革命的年代。當然,無風不起浪。革命的根源由來于美國司法制度在歷史中的地位,或者說司法制度長期以來在美國政治中所處的德高望重的地位。但僅僅使用歷史的或傳統的術語是難以解釋這場革命的。對此,只要翻開美國憲法就可以找出答案。在過去的一個世紀里,憲法本身并沒有發生什么重大的變化。對美國憲法的戲劇性革新,從形式上講,主要是來自對一條法條的‘詮釋’。該條就是1868年植入憲法的憲法第14條修正案。實際上,幾乎所有的上述變化都涉及對該項修正案中兩句短語的解釋,即關于正當程序原則和平等保障原則的解釋。”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司法審查通過程序權威和解釋權威對司法的權威性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是司法權威的兩個推進器。其深層次的原因是程序權威和解釋權威較好地契合了權利文化的訴求。
法律要得到執行必須得到社會心理勢力的足夠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要與原有的文化觀念相契合。違憲審查制度之所以在現代社會中得到普遍的實施,與權利文化的支撐密切相關。違憲審查的文化基礎是一種表現型個人主義的權利意識。所謂表現型個人主義就是強調自我發展,個人的獨特性以及實現個人欲求和目標的必要性,要求社會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充分考慮每個人的個性,充分考慮社會群體的共性是建立在每個人的豐富的人性基礎上的。“人生的重要意義就是最大限度地發展自己的觀念。每個人的生活方式都是如指紋一樣特殊,如臉部表情一般獨特。群體在很多方面只是增加者權利的載體。”這種個人主義在法律層面上的表現就是權利意識日益高漲。表現個人主義與利用法院作為宣布擴張或恢復權利的機構之間存在著相輔相成關系。這種個人主義文化的顯著之處,表現為司法審查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得到了迅速推廣。法院權限的突然擴張超過了單純的構造改革,并助長了“權利意識”在一個又一個國家的發展,其中包括一些缺乏司法審查傳統的國家,例如日本和德國。德國設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盡管這個法院是新創建的,但現在已變得極其積極和強大,或許在影響力上僅次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即使大不列顛這一個公認的保守派,近來也因為同歐共體的結盟而悄悄地發展了一種司法審查制度。每一個發達國家都參與了現代世界的技術革命,在這些國家中傳統權威被日益削弱,個人主義卻不斷成長和壯大。在大多數這類國家中個人主義在司法層面上的表現就是運用訴訟程序維護和實現自己的權利。“立憲主義的爆炸式增長,即新權利的急劇增加(創造)和舊權利的不斷擴張,不斷向人們闡示著自由的實質及其程度。毫無疑問,這屬于個人主義的又一大產物。人們總想最大限度地控制或把握自己的生活權利,并且是多多益善;想得到自我表達的自由、基本性的經濟保障、尊嚴以及尊重;還想要自己的選擇權和被選擇權倍受保障,以及使自己的生活方式具有正當性。為此,人們就將法院視為實現這些權利的保護神”。于是通過司法追求權利是無數美國人的神圣愿望。美國人十分熱衷于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不論是基本權利,還是對人身傷害提訟的權利。權利意識在美國或許以夸張的形式表現出來,但是它又似乎不是哪一個國家獨特的要素。作為一種文化形態不僅普遍存在于所有的現代產業化的福利國家,而且也不同程度上存在于發展中國家,權利意識是發揮主體積極性、創造性、競爭性的前提,社會的發展離不開人們的自我權利意識。因之,可以說權利本位的法律文化是司法權威增強的不竭能源。
三、司法權威與權利文化在相互促進中發展
司法權威的形成與權利文化發展是一種互動關系。一方面,權利本位的法律文化給司法權威提供了精神動力,是司法權威的文化基石。另一方面司法權威的功能又促進了主流法律文化形成。
1滾珠絲杠副的種類
由于滾珠絲杠副的使用不斷普及,使用領域不斷擴大,對滾珠絲杠副的要求也越來越多,普通規格的滾珠絲杠副已遠遠滿足不了使用要求,如航天航空領域、小型精密測試裝置、電子儀器以及半導體裝置等基本上都需要公稱直徑d0≤12mm,導程Ph=0.5~2.5mm的微型滾珠絲杠副。日本NSK公司已開發出公稱直徑d0=4mm,導程Ph=0.5mm的世界最小導程微型滾珠絲杠副。半導體插件裝置、小型機器人等需要微型大導程滾珠絲杠副,以滿足高速驅動要求。
隨著機械產品向高速、高效、自動化方向發展,工業機器人、數控鍛壓機械、加工中心以及機電一體化自動機械等,其進給驅動速度不斷提高,大導程滾珠絲杠副的出現,滿足了高速化的要求。日本NSK公司已開發出公稱直徑×導程為:15mm×40mm、16mm×50mm、20mm×60mm、25mm×80mm超大導程滾珠絲杠副,快速進給速度達180m/min。
滾珠絲杠副按照常規分類如圖1。
現國內外文獻上對滾珠絲杠副還沒有統一的分類,但各國一般是按以下原則進行分類的,普通滾珠絲杠副一般指公稱直徑d0=16~100mm,導程Ph=4~20mm,螺旋升角φ<9°。
微型滾珠絲杠副指公稱直徑d0≤12mm的滾珠絲杠副。對于導程Ph≤3mm的滾珠絲杠副稱為微型小導程滾珠絲杠副,螺旋升角φ>9°的滾珠絲杠副稱為微型大導程滾珠絲杠副。
大導程滾珠絲杠副指公稱直徑d0≥16mm,螺旋升角17°≥φ>9°或導程d0≤Ph≤d0的滾珠絲杠副,對于螺旋升角φ>17°稱為超大導程滾珠絲杠副。
重型滾珠絲杠副指公稱直徑d0≥125mm的滾珠絲杠副。
2滾珠絲杠副結構
滾珠絲杠副的結構傳統分為內循環結構(以圓形反向器和橢圓形反向器為代表)和外循環結構(以插管為代表)兩種。這兩種結構也是最常用的結構。這兩種結構性能沒有本質區別,只是內循環結構安裝連接尺寸小;外循環結構安裝連接尺寸大。目前,滾珠絲杠副的結構已有10多種,但比較常用的主要有(圖2,附表):內循環結構;外循環結構;端蓋結構;蓋板結構。
內循環結構反向器的形狀有多種多樣,但是,常用的外形就是圓形和橢圓形。由于圓形滾珠反向通道較短,因此,在流暢性上不如橢圓形結構。現在,最好的反向器結構為橢圓形內通道結構,由于滾珠反向不通過絲杠齒頂,類似外循環結構,因此,消除了絲杠齒頂倒角誤差給滾珠反向帶來的影響。但由于制造工藝較復雜,影響了這種結構的推廣。
附表滾珠絲杠副結構特點比較種類特點循環圈數螺母尺寸
圈數列數
內循環結構通過反向器組成滾珠循環回路,每一個反向器組成1圈滾珠鏈。因此承載小。適應于微型滾珠絲杠副與普通滾珠絲杠副。12列以上小
外循環結構通過插管組成滾珠循環回路,每一個插管至少1.5圈滾珠鏈,因此,承載大。適應于小導程、一般導程、大導程與重型滾珠絲杠副。1.5以上1列以上大
端蓋結構通過螺母兩端的端蓋組成滾珠循環回路,每個回路至少1圈滾珠鏈,承載大。適應于多頭大導程、超大導程滾珠絲杠副。1以上2列以上小
蓋板結構通過蓋板組成滾珠循環回路,每個螺母一個蓋板,每個蓋板組成至少1.5圈滾珠鏈。適應于微型滾珠絲杠副。1.5以上1中
3滾珠絲杠副精度
過去,為了獲得高的定位精度,主要通過提高滾珠絲杠副本身的精度來實現,因此,對滾珠絲杠的導程累積誤差要求很高,給滾珠絲杠副的制造帶來困難,使滾珠絲杠副的生產成本加大。特別是高精度滾珠絲杠副,只有通過數控螺紋磨床或激光反饋螺紋磨床加工才能達到。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人們掌握了數控補償技術,因而,不需要很高精度的滾珠絲杠副,也能獲得高的定位精度。為了適應數控補償技術的要求,國際標準ISO3408-3-1992以及部頒標準JB3162.2-92都對滾珠絲杠副的行程變動量作了要求,如有效行程內行程變動量、任意300mm行程內行程變動量、2π弧度內行程變動量。其目的就是要控制滾珠絲杠副行程誤差的直線性,也即滾珠絲杠副行程誤差線性化。為數控誤差補償創造條件。
4滾珠絲杠副性能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人們對滾珠絲杠副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了使機械產品能實現高的定位精度且能平穩運行,這就要求滾珠絲杠副不但有高的精度,而且運轉平穩,無阻滯現象。滾珠絲杠副運轉是否平穩,主要取決于滾珠絲杠副預緊轉矩的變動量,不同轉速下滾珠絲杠副的滾珠鏈運動的流暢性不同,因此,滾珠絲杠副的預緊轉矩也不相同。國際標準ISO3408-3-1992以及部頒標準JB3162.2-92規定了在轉速為100r/min時,滾珠絲杠副預緊轉矩的允差。
由于存在加工誤差,如:滾珠絲杠中徑尺寸全長不一致,絲杠、螺母的導程誤差,絲杠與螺母的滾道齒形誤差以及螺紋滾道的粗糙度等,使滾珠絲杠副的動態預緊轉矩在絲杠螺紋全長上是不恒定的,這直接影響驅動系統的平穩性,因而也影響滾珠絲杠副的定位精度。因此,滾珠絲杠副預緊轉矩變動量的大小是反映滾珠絲杠副性能好壞的重要指標。
近幾年來,人們對滾珠絲杠副的預緊轉矩變動量的大小開始重視起來,以前人們只重視滾珠絲杠副綜合行程誤差曲線,現在也開始重視滾珠絲杠副預緊轉矩的曲線。因為有了這兩條曲線,滾珠絲杠副的性能就能很好地反映出來。
為了滿足上述要求,北京機床研究所先后研制了滾珠絲杠副綜合行程誤差測量儀和預緊轉矩測量儀。應用現代化的測量手段和高精度的傳感器,在測量過程中能實時顯示行程誤差曲線和預緊轉矩曲線,并打印出完整的測量報告,為衡量滾珠絲杠副的總成質量,提供了可靠的檢測手段。
隨著數控機床的發展,“高速、高效”成為各廠家追求的目標,對于高速驅動與定位部件,國外已有直線電動機問世,開始用于加工中心,快速進給速度達到160m/min以上,加速度達4g以上,向滾珠絲杠副提出嚴峻的挑戰。但由于直線電動機存在價格昂貴、控制系統復雜、需采取措施解決磁鐵吸引金屬切屑、強磁對人身危害以及發熱等缺點,在近一段時間很難得到普及。滾珠絲杠副仍是現在高速驅動的最優先選擇,國外大部分高速加工中心仍使用滾珠絲杠副。為了達到高速驅動目的,設計時在提高電動機轉速(電動機最高轉速可達4000r/min)的同時,使用大導程滾珠絲杠副,導程可達32mm。如日本馬扎克公司在FF660機床上使用滾珠絲杠副,機床快速移動速度達90m/min,加速度達1.5g。
從前,擔心大導程滾珠絲杠副驅動對加工中心精度的影響,設計時取導程Ph≤10mm。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從1999年日本國際機床展覽會上可看出,設計與研究現在大部分高速加工中心都使用大導程滾珠絲杠副。
小學階段是學生學習知識的啟蒙時期,在這一階段注意給學生滲透研究數學的基本思想和方法便顯得尤為重要。然而在小學階段,學生的邏輯思維和抽象思維能力較弱,而研究數學的許多思想和方法都是邏輯性強、抽象度高,小學生不易理解。那么在小學數學教學中,如何對學生進行數學的一些基本思想和方法的滲透呢?
一、在講能被2、5、3整除的數時,第一節課先講了能被2整除的數的特征是:“個位上是0、2、4、6、8的數,都能被2整除。”能被5整除的數的特征是:“個位上是0或5的數,都能被5整除。”
接下的第二節課要講能被3整除的數的特征是:“一個數的各位上的數的和能被3整除,這個數就能被3整除。”
這兩節課要講的結論對于學生來說,在思維上存在著一段跳躍。因為第一節課學生們注意和觀察的是一個數個位上的數學有什么特征,而第二節課則變成了觀察一個數的各位上數的和有什么特征。如果教師按照教材上的順序開始就例舉能被3整除的數的特征,那么,在學生的頭腦中就會產生一個疑慮:“一個數的個位上是0、3、6、9的數是否也能被3整除呢?”因此這節課的開始時,教師就應首先提出這個問題,并舉出例子,得出結論,打消學生們頭腦中的這個疑慮。
如:看下面個位是0、3、6、9的兩組數。
(附圖{圖})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得出結論:一個數個位上是0、3、6、9的數不一定能被3整除。
上述的結論,學生們會很自然接受的,然而,他們并不知道這個結論的獲得是用了一個數學中很常用的重要證明方法——舉反例的證明方法。這時,教師應該及時地把這種方法點撥給學生,指出:“要證明一個結論是不是成立時,只要找出一個實例來說明這個結論不正確即可。”這種方法叫做舉反例的證明方法。這樣,舉反例的證明方法就會在學生們的頭腦中深深地留下了印象。
二、計算:1/2+1/4+1/8+1/16這道題從形式上看是一道分數連加法的計算題,計算過程如下:
1/2+1/4+1/8+1/16=8/16+4/16+2/16+1/16=(8+4+2+1)/16=15/16
然而,這道題的本意并不在此,其目的是要尋求一種簡便的算法。如(圖一),用一正方形表示單位“1”,這樣,學生們通過觀察圖形再經過老師的講解會得出:
1/2+1/4+1/8+1/16=1-1/16=15/16
至此,本題的目的已經達到,但學生們還沒有得到此題的精髓,也就是題中所包含著什么樣的規律,體現了怎樣的數學思想,教師還應該給學生們滲透和點撥出來。
實質上,此題是求數列:
1/2,1/4,1/8……1/2[n]……的前幾項和問題,其前幾項的和是S[,n]=1-1/2[n]=(2[n]-1)/2[n]
由于學生沒有極限的思想,不理解無窮的概念,因此,字母“n”的意義無法給他們講解清楚。但教師可以借助圖形的直觀性,把上述極限思想滲透給學生。如在上題的基礎上,讓學生計算下列幾題:
1.計算1/2+1/4+1/8+1/16+1/32
2.計算1/2+1/4+1/8+1/16+1/32+1/64
3.計算1/2+1/4+1/8+1/16+1/32+1/64+1/128
觀察圖形,使用前面例題的簡便算法,學生們會很快算出結果。
1/2+1/4+1/8+1/16+1/32=1-1/32=31/32
1/2+1/4+1/8+1/16+1/32+1/64=1-1/64=63/64
1/2+1/4+1/8+1/16+1/32+1/64+1/128=1-1/128=127/128
這時,教師再繼續讓學生計算1/2+1/4+1/8+1/16+……+1/512
如果學生能很快得出結果是:1-1/512=511/512這就說明了在學生的頭腦中已經初步形成了數列的概念。此時教師將前面的幾道題進行比較歸納,得出結論:如果以分子是1,分母是前一個加數的分母的2倍的規律,再繼續加下去,不論再加什么數,結果總是得:1-最后一個加數。并且其結果總是不超過1。
新公司法放寬了公司的設立條件,放寬了資本制度形式,簡化了公司設立程序,并且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同時,完善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這些變化都有利于這種先進的現代的公司制度在更大范圍內適用,很大程度上使更多的人選擇公司這種現代的企業組織形式,從這些變化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在鼓勵民間資本更多地進入市場,我們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配合國家的此項政策。商業銀行要加強對宏觀經濟政策的研究,要善于解讀國家有關產業方面的各種宏觀政策。作為執行國家金融政策的專門部門,其資產投向必須符合國家的政策導向,當然,銀行同時也是自主經營的企業,從這一角度講,銀行在執行國家宏觀政策時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總是從國民經濟發展的全局,包括產業布局、資源利用、就業、環保等方面來考慮政策的制定,而銀行主要還是從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的角度考慮對政策的執行,兩者側重點不盡相同。也就是說,銀行在配合國家關于鼓勵民間資本更多的進入市場這一政策時,必須解決中小型公司貸款難的問題。
中小型公司融資存在的問題
融資渠道狹窄已成為制約中小型公司發展的重要因素。中小型公司基本是內部融資,尚未建立起外部市場融資體系體制。要想促進中小型公司,尤其是民營中小型公司的迅速發展,必須建立完善的融資體系,最根本的是建立起企業外部融資體系,即市場融資體系。中小型公司融資主要來源于商業銀行貸款,但目前商業銀行貸款難以滿足中小型公司對融資的需求,存在嚴重的融資缺口。造成銀行對中小型公司放貸存在融資不足的主要原因是中小型公司自身信用不足,而融資信息不對稱是貸款融資難的直接原因。
目前,商業銀行對企業發放貸款的主要依據是企業的信用等級。企業信用等級是銀行按設定的評級標準模型,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管理水平、發展能力進行綜合評定,并授予其相應等級。依照我國現行傳統的企業信用評價方法,大部分中小型公司根本不可能得到貸款。其原因在于:一是銀行為了降低貸款風險,普遍采取抵押方式,且銀行可接受的抵押品主要是土地和房地產。而中小型公司往往因規模小、固定資產少而達不到銀行的貸款條件。二是中小型公司擔保機構的資本金有限,遠遠滿足不了眾多中小型公司的融資需求。
我國中小型公司的經濟實力、經營風險和管理素質的差別較大,這就需要有一個強有力的信用評估制度將它們區別開來。其實,從抵押物方面看,許多中小型公司雖然沒有土地和房產,但是還有一定量的存貨和應收賬款。所以,目前亟待建立適合我國中小型公司的信用評估辦法,突出對業主的信用評價和所處的經濟環境、信用環境的評價,使信用等級評定能夠與中小型公司的實際情況得到較好銜接。
國外銀行對中小型公司的貸款技術
一、財務報表型貸款。
該類貸款的發放基礎主要基于借款人所提供的財務報表所反映的財務信息。這種貸款技術最適合那些經過審計,財務報表相對透明的企業。因此,它是銀行對大企業貸款時經常使用的一種技術。一些歷史較長、業務相對透明、經過審計的小企業也適用于此類貸款。
二、基于資產的貸款,又稱抵押擔保型貸款。
這類貸款的發放基礎主要取決于借款者所能提供的抵押品的數量和質量,而非其財務信息。基于資產的貸款有很強的事后監控機能,可以降低道德風險的發生概率,被廣泛應用于對中小型公司的貸款中。通常情況下,抵押物是高質量的應收賬款和存貨。它的主要缺點是交易成本過高,手續繁瑣,而且固定資產較少的中小型公司將被拒之于門外。
三、信用評分技術。
中小型公司信用評分是對中小型公司的品德、聲望、資格、資金實力、擔保以及經營條件等進行分析,來測度違約的可能性并且對違約風險進行分類。這種貸款技術目前主要是依賴于一些統計模型,如線性概率模型、分對數模型和線性判別式分析等進行分析和判斷。美國小企業局的一份報告認為,銀行采用信用評分法使中小型公司的貸款增加,主要是因為,這個方法放寬了邊際貸款申請者的標準線。但信用評分法的建立和應用,不僅要解決搜集樣本、建立模型等技術問題,更重要的是構建資料共享的社會征信基礎結構和與新技術相適應的金融企業信貸管理文化。由于信用評分對信息系統和數據積累的要求較高,在我國目前條件下其應用范圍受到很大限制。
四、關系型貸款。
關系型貸款是國外對中小企業融資中使用的一種比較重要的貸款技術。在這種貸款技術下,貸款人和企業家、中小企業之間的關系比純粹的資金關系要重要得多。在關系型貸款下,銀行的貸款決策主要基于通過企業及其所有者的私人信息而做出的。這些信息除了通過辦理企業的存貸款、結算和咨詢業務而直接獲得以外,還可以從企業的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員工、供應商和顧客等)以及企業所在的社區獲得;它們不僅涉及企業的財務和經營狀況,還包含了許多有關企業行為、信譽和業主個人品行的信息。這些信息要比企業的財務報表、抵押物、信用評分有價值得多,從而可以幫助關系貸款者更好地解決信息不透明問題。由于關系型貸款不拘泥于企業能否提供合格的財務信息和抵押物,因而最適合于中小企業。但關系型貸款的基本前提是,銀行和企業之間必須保持長期、密切而且相對封閉的交易關系,即企業固定地與數量極少的(通常為一到兩家)銀行打交道。
構建我國關系型貸款制度
一、企業層面信用風險分析。
分析企業信用風險時,選取起主導作用的宏觀環境因素、行業因素、經營因素和管理因素、財務因素、擔保因素作為分析的評價指標。
1、宏觀環境風險分析。
宏觀環境風險分析主要包括經濟環境、技術環境和信用環境。
2、行業風險分析。
每個企業都處在某一特定行業中,每一行業都有其固有的風險,在同一行業中的借款人要面對基本一致的風險。行業風險分析中考察的因素主要有成本結構、成熟期、周期性、盈利性、依賴性、產品替代性幾個方面。
3、經營風險分析。
由于同行業中的每個企業都有其自身特點,還需要在行業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進入借款人的生產經營過程,分析其自身的經營風險。經營風險分析主要包括:經營策略分析、產品分析、市場分析、銷環節分析。
4、管理風險分析。
主要從中小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治理結構、管理層的素質和經驗、關聯企業的經營管理、法律糾紛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5、財務風險分析。
雖然關系型貸款并不著重于企業能否提供合格的財務信息,但一定的財務分析也是必須的。此類指標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率、總資產利潤率、總資產周轉率、利息保障倍數。
6、擔保風險分析。
貸款申請者可以通過提交擔保來彌補自己在其他方面的弱勢。但是擔保分析的前提是對借款人整體信用狀況的分析,銀行并不能期望通過借款人被迫出售資產或由保證人來履行保證責任來作為最終的還款來源。重點分析的擔保形式有:抵押和質押、保證和附屬協議。
二、個人層面信用風險分析。
有資料表明,在中小型公司的股權結構中,主要業主提供的資金一般要占全部股權的2/3,中小型公司向銀行提供的抵押或擔保財產,常常也是屬于業主個人的居多,中小型公司私有化、個人化傾向十分明顯。針對中小型公司創建者擁有絕對控制權并掌握經營權的特點,可以結合業主的個人信用度進行綜合評價。據了解,我國一些商業銀行已開展了以企業法人或股東的個人信用作擔保為企業融資的業務。業主信用評估和企業信用評估一樣,其目的主要是分析業主的還款意愿和業主的還款能力。因此,個人信用評估主要以業主素質和業主價值為基本內容。
1、業主素質。
和大企業不同,中小型公司的經營業績往往和業主素質有直接的聯系。所以,在給中小型公司貸款時,業主的敬業精神市場開拓能力和以往的信用記錄是貸款前分析的主要內容之一。
缺少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事后績效評估
雖然近些年高校校園突發事件發生的頻率不斷攀升,但相比校園日常生活事件,仍為少數,高校對突發事件的管理,除了沒有相對應的應急方案外,對處理應急事件之后的績效評估也是相當的不足,存在很嚴重的缺失,并沒有對發生在校園的每一類突發事件進行有關的經驗總結,這對未來學校應對突發事件是十分不利的,不利于學校在應急管理方面的發展。缺乏之前相關經驗的收集與匯總,使得在應對類似的突發事件時,總是無法迅速、有效的解決,而時間拖延所帶來的后果,有時將是不堪設想的。因此,在高校校園中應對突發事件時,對當前事件的妥善處理并不是整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終點,而應在此基礎上,完善對每一次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經驗匯總與收集,進行全方位的績效評估。
項目管理與高校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關聯
項目管理是現代管理實踐的一種先進的、科學的管理理論和方法,項目管理是以項目為對象的系統管理方法,通過一個臨時性的、專門的柔性組織,對項目進行高效率的計劃、組織、指導和控制,以實現項目全過程的動態管理和項目目標的綜合協調與優化。科學的項目管理理論已被國防等領域廣泛采用,并表現出了突出的優勢。項目管理的特性與高校校園應急管理存在很多的相通之處,高校管理者可以借鑒項目管理的方法,將其與校園應急管理相融合,從項目管理的理論中汲取與應急管理相關的科學方法,制定出一套有效的應對校園突發事件的管理方法。
1項目管理與高校校園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組織機構
項目管理的系統方法,是通過一個臨時的、專門的柔性組織對項目進行科學管理,這與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很相似。突發事件作為一個不可預測的事件,發生迅速,形式多變,在學校日常的管理活動中,應當設置一個專門的機構,有相關的人員對發生在學校的突發事件進行處理。但由于突發事件的形式較為復雜,這個組織機構中的人員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對于其中的有專業知識的核心人員,應長期在該組織中任職,但其他一部分人員,則可以根據校園突發事件的不同,任用不同的人員,但這部分人員應當在該組織中備案,以便事件發生時,及時參與。同時,高校校園的開放性,可以允許從校外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專業的指導,以最大化保證在校師生的利益不受損害。
2項目管理與高校校園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目標
科學的項目管理,目的是為了在一定的時間內,對有限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安排,實現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并通過對項目的計劃與事前預測,高效地對項目進行組織、實施、控制,以最低的成本,實現全方位的協調和最高的收益。高校校園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也具有這樣的特征,應對校園突發事件時,需要在最短的時間內,明確目標,應用項目管理WBS的方法,將任務目標分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對已發生的事件進行迅速的處理。由于突發事件發生后所帶來的結果是非常嚴重的,這就使得項目管理成為一種被管理者迫切需要采用的理論方法,所以,這就需要突發事件的管理者,在充分理解項目管理內涵的基礎上,找出項目管理與高校校園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目標的關聯性,從而準確的運用項目管理的先進技術與方法,積極的應對校園突發事件,以使突發事件所帶來的消極性后果降到最低,以保障在校師生的利益,整體提升學校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3項目管理與高校校園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項目生命周期
項目的生命周期是描述項目從開始到結束所經歷的各個階段的,一般包括“定義,計劃,執行,交付”四個階段,實際工作中根據不同領域或不同方法再進行具體的劃分。項目管理的科學方法貫穿整個項目周期,在項目運行過程中的不同階段,不同的組織、個人和資源扮演著不同的角色。項目生命周期的設定也決定了我們可以利用項目生命周期理論,來將項目和執行組織的連續性操作鏈接起來。高校校園突發事件作為一個個相互獨立又相互關聯項目,可以運用項目生命周期理論來安排相關事宜。通常,高校校園中的突發事件是獨立的,但同類性質的突發事件的應對措施是相通的,從事前的預防,到事件發生時采取的有效措施,再到事后對應對突發事件的效果的考核與績效評價,都是與項目管理的科學方法相互關聯的,正確的理解項目生命周期的真正含義將會使校園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系統方法逐步完善。
項目管理在高校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應用
科學的項目管理方法是:項目的管理者在有限的資源約束下,運用系統的觀點、方法和理論,對項目涉及的全部工作進行有效地管理,即從項目的決策開始到項目結束的全過程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和評價,以實現項目的目標。高校校園突發事件的管理者,可以借鑒項目管理的方法,高效的進行團隊整合、計劃制定、方案實施、績效評價等,使學校形成一套系統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措施。針對目前高校校園內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建立項目管理與校園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關聯性,有效地完善當前校園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使校園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執行方案成為可以有效保障在校師生安全及社會最大利益的法寶。
1基于項目管理的理念構建應對突發事件的柔性組織
項目管理方法的運用始于項目的定義、計劃階段。同樣的,高校校園若要形成一套有效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方案,就要從構建一個應對突發事件的組織機構和制定應急預案開始,這是有效應對突發事件與迅速處理突發事件的前提。校園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構的建立,應當首先選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組建強有力的組織,該組織中的人員應當在具備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知識的同時,對所在高校的具體情況,諸如學校設施、在校師生人數有十分詳細、全面的了解,否則,將無法勝任校園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工作。該組織中的人員應分為兩大類,分為常在組織中任職的人員,和臨時工作人員。常在組織中的人員在校園日常工作中,以制定預案、關注校園動態為主;而臨時人員,應當在該組織備案,主要任務為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對校園突發事件的處理,平時主要為其他部門服務。這樣的機構設置,具有靈活性,既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員浪費,也避免了不熟悉相關處理程序的人員無法勝任職務、導致辦事效率不高的后果,有效的利用人力資源。接下來,在制定校園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時,應當對不同的突發事件進行分類,如可分為自然災害、校園安全事故等,不同的突發事件,應當采取不同的措施,分別有針對性的對待不同的突發事件,將更有利于突發事件發生后迅速、準確的解決出現的問題,而不會導致手忙腳亂的局面。同時,與制定預案同等重要的是,在學校的日常管理中,必須提高所有高校在校人員積極應對突發事件的意識與理念。應對突發事件是所有在校人員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解決的問題,而不僅僅只局限在管理層。高校在校人員,應當了解學校有關的制度與實施方案,以及應對突發事件時自救的常識,以便全體人員較快的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類措施。
2基于項目管理的方法實施應對突發事件的科學方案
項目管理的科學方法,是指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在有限的時間內,充分利用有限的資源,對目標進行分解,合理部署人員,以使項目可以高效、迅速的完成。高校校園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過程,正具有這樣的特性,發生較快,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資源有限,所以,利用項目管理的科學方法已成為當下各高校應對校園突發事件的必然選擇。在校園突發事件發生后,相關組織機構要合理的安排人員,結合先前制定的預案與所發生的問題,明確目標,采用標準化的方法,利用項目管理WBS方法,將任務層層分解,明確責任,以使各應對措施全方位的展開,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和不應有的時間拖延。在對不同類型的突發事件進行處理時,應采取不同的方案。如在應對自然災害時,高校管理者應根據自己所處的地理位置的不同,事先做好當地多發災害應急措施,提前預警;災害發生后,應將在校人員及時進行疏散,并進行安撫與心理健康的調查;面對災害所帶來的財產的損毀,應當及時清理并進行搶救,尤其是學校的重要資料的保護,同時,設施重建也是自然災害發生后所面臨的主要問題,項目管理理論將有利于災后應急管理中災害嚴重程度的評估、資源的有效利用與所需資金的估測,以便管理者迅速的做出決策,合理的進行災后重建。
3基于項目管理的目標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績效評價
轉變觀念,主動服務
只有思想解放,觀念轉變,將“服務”作為立館的根本,放在最重要位置,不斷進行服務領域拓展,改變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增加專業性,對接市場,城建檔案工作才可以不斷地做大做強。一是城建檔案工作需要為城市的規劃、建設以及管理主動提供大量的依據、咨詢和決策信息。二是主動介入圍繞城市進行規劃建設的業務,將館內的藏聲像檔案進行數字化基礎管理工作,積極提供各種形式服務工作。三是將現存館藏的城建檔案聲像及信息等資料通過城各種陳列開放活動,積極宣傳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成就,為社會提供廣泛地利用服務。拓寬服務的范圍,并改變服務方式。一是充分整合檔案資源信息,建立城建檔案的信息管理系統,增加檔案利用效益及水平。二要深層次挖掘城建檔案所蘊藏的各類信息,開展各類信息數據的匯總統計工作,對城鄉建設工作提供各類基礎信息,三要是建立網站,加強城建檔案館和社會溝通的能力,使大眾能方便地獲知城建檔案工作的信息資源,把服務作為工作出發點進行開展,這才是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創新發展之路。
加強基礎性業務建設,提高城建檔案館的整體管理水平
要不斷增強館藏建設。檔案是一個檔案館的根本,所以進一步增加館藏依舊是今后很長一時間的工作重點,在重視各類工程竣工時的檔案收集同時,也要進一步地加大收集規劃編制和建設系統過程的檔案資料,例如市政設施、土地房產、人防、管線、防洪等各種重點防護工程的資料和應對突發事件所急需的檔案資料收集,而且要將這些保障性的措施和城建檔案工作的法制建設職能及其體系的建立進行一并考慮,使其能夠統一規劃和解決。進行城建檔案工作的人員要主動積極地開展工作,運用各類宣傳工作,使得有關單位積極將向我們進行檔案報送。做好城建檔案的現代化管理技術培訓工作,能充分應用城建相關專業的學科知識。對城建檔案的工作者來說必須要求其既要懂城建檔案的管理知識,也要有能力進行實地操作,而且了解工程建設知識,是一種復合型交叉類人才。這就需要我們的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及檔案管理的工作人員盡快地適應現代化發展要求,不斷進行知識更新,掌握現代化的管理知識和專業化的標準方法。所以,在城建檔案的培訓工作當中,對城建檔案的業務人員需加大新知識理論應用、新技術設備和新方法的培養以及城建檔案管理的信息化知識運用建設培訓。增強業務人員對現代化知識技術的掌握運用,不斷提高整體隊伍的知識水平及業務能力,增強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素質,樹立勤奮工作、無私奉獻、合作團結、積極進取的精神狀態風貌。
推進城建建設信息化,加大收集管理地下管線和重要工程
積極推進城市建設的信息化管理,力爭將城建檔案館設置為城市的建設信息中心。城建檔案信息的資源管理是一個城市所有建設中最為集中、全面和豐富實用的信息寶庫,經過一個很長時間的積累和發展才可以形成一定規模。檔案館要充分發揮自身資源信息、技術人員優勢,開展創造性工作。加強地下管線的檔案信息收集與管理,努力將城建檔案館建設成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中心。加強各種城市地下管線的檔案管理,作為城建檔案館重要內容。加強兩個方面工作:一加強管線檔案管理機制建設,將各種管線的建設檔案信息都收集進館;二加強管線的檔案信息管理,使管線檔案信息力爭得到最充足開發利用。大力加強對城市建設中重要工程、重要數據的收集,將城建檔案館建設成為城市建設重要數據備份中心。城建檔案部門應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重要工程檔案的收集管理,包括重點建筑、管線、人防、防洪、軍事等工程的檔案收集管理。在集中管理的前提下盡可能實現數字化,特別是對結構、消防、能源供給、給排水及各種流向等內容進行高效數字化管理,確保緊急狀態下能夠及時提供使用;二是加強與政府公共安全和應對突發事件機構的合作,嚴格執行有關安全保密規定,做好重點檔案備份安全保管工作,建立緊急情況下重要工程檔案的利用機制都和受損恢復機制;三是加強對重點工程檔案的研究分析,提高重要工程檔案研究利用能力和水平,培養相關高素質專業人才,為制定應急預案和搶救方案提供服務。
關鍵詞:中國管理 背景 比較 方法論 分析
在外文“中國管理研究中的背景、比較和方法論”中,作者對中國管理方式研究所提出的獨具一格的中國管理背景分析以及創造性的對比法使用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影響。
從文章內容可看出,作者研究此問題主要是因為他認為對中國管理方式的分析以探究其特點應該在何種程度的特定或廣闊環境內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的選題背景可大致概括為:在理論研究層面上,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管理研究影響迅速擴大,自2002年以來,此項研究已成為中國管理學術研究的主流,開發一種獨特的中國管理理論需要以在中國背景下塑造自己獨特的價值觀和意識形態的假設為前提,然而目前關于如何最好地理論化該主題的爭論仍持續不斷;在社會層面上,作者看到在市場及其行為法規的發展形式理性,這些制度的形式已得到越來越多的國家認可,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和全球化會計準則則是最好的見證;在組織層面上,作者由國家法律制裁聯系到國家管理方式中存在的問題,如股份制企業自治、分層的企業形式發展等。
經分析,本研究的目的是通過“外部”和“自內向外”的方法來應用和測試在中國范圍內現有的理論,以便制定出一個更好的理論能夠解釋中國相對其他國家的管理理論,使我們能夠找到更廣泛的框架縮小與國際管理標準的差距。
此研究的意義在于:觀念系統表中內容組成部分的分類可用于比較中國與其他國家的管理方式;對構成“環境”組成部分的剖析使研究人員能夠構建國家的具體情況配置,以更精確地評估其差異;本次研究使中國企業的國際化進一步深入,提高了中國管理者對國際貿易、金融和技術系統施加共同競爭力和體制條件程度等問題的重視。
以往文獻反映大多數學者都贊同中國管理理論與其它國家有很大差別的觀點。中國獨有的管理理論的工作重心集中在中國過去和現在情況的具體細節,而將關注與其他國家管理方式的對比擺在次要位置。作者認為:雷丁最近提出的先進的“語義空間”的概念能表示社會文化領域空間如何通知其成員采取行動以在當代中國建立穩定的行為機構模式,他的分析表明了中國實質性的理性形狀可作為管理方式背景下中國的體制輪廓;韋伯在20世紀20年代通過廣泛的分析框架提供了一個寶貴的解決方案,這個框架在塑造國家機構模型時考慮到各部分之間的相互影響關系。
后來巴尼和張指出要注意中國管理發展的具體環境,特別是中國管理理論關于“研究現象對證明中國的獨特唯一性是最重要的”論斷的肯定;惠頓強調無論我們的理論立場是什么,研究背景和理論之間的接口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們需要制定一個對理論觀點的構思和測量方法。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的目標是探索中國管理理論在更一般模式下的具體框架,我們還需要一種允許中國和其他國家在背景和管理之間進行有效比較的方法。
基于以上兩點,可知此文研究的主要內容是:在有效比較中國和其他國家之間背景和管理的過程中以一個能闡明材料、觀點和體制背景的框架作為構思和測量中國管理方式的模型,以“外部”和“由內而外”結合的方法來研究中國管理,進而肯定采納巴尼和張“中國的管理理論和中國管理的理論需在一個更加動態進化的角度重新定義”的觀點。
縱觀全文,作者的其它觀點可歸納如下:開發一種獨特的中國管理理論的前提假設主要是在中國背景下塑造自己獨特的價值觀和意識形態;全球化可能實際上是在鼓勵制度安排、經濟行為和組織形式的多樣性;儒家倫理塑造了中國資本主義的精神,資本主義經濟對人們價值觀和期望有重大影響等。
本文運用了獨特的研究方法與技術路線:①結合“外部”和“自內向外”的方法來研究中國管理和其它組織之間的區別:“外部”方法是對研究問題的直接詢問或根據一個熟悉的現象探索中國的環境以一應用和測試中國范圍內現有的理論,進而制定出一個更好的理論來解釋中國獨有的管理方式;“由內而外”方法則研究人們在傳統中國問題上的認識;②運用實證研究,比較并解釋中國與其他國家的背景差異問題;③比較測量的使用,“中國管理理論”與“中國的管理理論”都要求中國和其他國家間的比較。
本文的研究創新之處在于:①“內部法”中新設置的材料觀念系統的應用可擴大各方面范圍并將其效用增強;②“外部法”具有新背景下新穎性的特點,如關于國內外理想控股常量變量的探討是不是專門針對“國家標志”的研究;③觀念系統進行實質性的價值觀研究,重視形狀的“實質合理性”,關注社會組織發生的過程和人的價值。
在理論意義上,本研究能建立一個更有活力的中國管理理論,中國經歷的極其迅速的變化需要一個理論觀點來考察中國管理及其背景的共同進化與兩者間的相互作用。
在實踐意義上,此研究立足中國正處于上升期的經濟改革的大背景,提出了建立諸如構成業務系統和在不同級別政府間的對比制度等觀點,可使中國管理方式在短時間內得到迅速發展,有助于中國管理環境的良性演化。
細讀本文,我認為該文章存在以下潛在不足:①實證研究比較測量中沒有事先設計中外各自環境;②當比較國內外在背景分析和管理方式研究中出現的概念方法時,作者忽略了這些概念方法具有隨著時間動態變化的特點;③有許多調查問題都未得到及時解決,由這些調查問題所提出的兩個研究方法在實際調查的可操作性較差;④共同進化的理論導致中國的管理理論與中國管理理論的分歧;⑤跨國家的比較面臨嚴峻挑戰;⑥研究往往需要依賴隱式和高度個性化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