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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稅制設計上存在的問題,有征收管理環節上的問題,也有社會納稅環境的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稅制尚有不完備之處
1、稅制設計不合理。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是分類所得稅制,在稅率設計上過于復雜,規定了三種適用稅率:一是適用于工資、薪金所得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幅度為5%——45%;二是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幅度為5%——35%;三是對財產租賃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稅率。同時對稿酬所得、超過一定數額的勞務報酬所得還分別有減征、加成征收的規定。稅率結構復雜,稅率及檔次過多,最高邊際稅率達到45%也過高,不符合效率、公平原則。在實際執行中,加重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稅和申報的難度,也不利于稅務人員的掌握和操作。
3、采用分類征稅模式弊端較多。現行個人所得稅制規定將征稅項目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類,采取分類課稅的個人所得稅制模式。同時區別不同的征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同的稅率,分別采取按年、月、次的計稅方法,計算麻煩。由于實行分類申報課稅,對分次征稅的所得在兩處和兩處以上取得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的,納稅人又不主動申報的,在實際征管中就缺乏有效的監控,同時按次征稅容易導致納稅人將一次取得的所得采取分次申報,達到少交稅或不交稅的目的。
二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1、征管形式比較落后。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個人申報與代扣代繳相結合的征收方法,在保證源泉課稅和稅款的及時預繳入庫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許多代扣代繳單位并不認真負責地履行法律義務,使得代扣代繳工作還遠未落實到位。有的代扣代繳單位與納稅人之間利益相關,將因不代扣代繳部分的個人所得稅作為“獎勵基金”返還給納稅人,從而達到雙方利益的最大化。有的則通過化整為零申報,把干部職工月收入壓在費用扣除范圍以內,達到不扣繳的目的。
2、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力量不足,征管人員素質不高。目前,尚缺乏現代化的綜合信息網絡,沒有暢通的信息渠道,信息往往僅稅務內部,沒有與外部建立起廣泛、密切的聯系,致使個人所得稅的稅源監控困難。此外,全國雖然有一支相當數量的稅務干部隊伍,但真正致力于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卻很少。現在,一般來說一個管理員要管幾百戶企業或個體戶,已經難以應付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根本沒有時間去管個人所得稅,致使個人所得稅某些征稅項目的征管工作出現“缺位”、“空白”現象。更何況還有相當一部分基層稅務干部責任心不強,思想意識差,有稅不去收,有漏不去堵,以情代法,違法不究。
三尚未形成良好的納稅環境
1、納稅意識淡薄。根據我國目前情況看,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對稅收了解還很膚淺。一方面經過多年的稅法宣傳,稅收作為經濟生活中的一項主要內容已為全社會所了解。但另一方面,對稅收的本質、作用,特別是稅收與公民自身的關系等,大部份人認識比較模糊。二是長期以來,我國納稅義務人基本上是企業的法人,很少涉及到個人自然人,加上我國實行低工資制度,依法納稅意識在公民自然人的頭腦里是淡薄的,及至形成稅收與公民無關的印象。三是個人所得稅在西方已有二百多年的歷史,而在我國只有短短的二十幾年,至今還有許多人連“個人所得稅”的名稱都說不準,認識還遠待于提高。四是崇尚權力、漠視法律的風氣以及對偷稅行為懲治不力的現狀又反過來阻礙了納稅意識的強化。
2、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現象仍然存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經過十幾年的征收實踐日趨完善,可是,踐踏稅法行為時有發生。改革為經濟的發展帶來契機,在改革中,涌現出一批時代的弄潮兒,他們為地區經濟騰飛做出了貢獻,然而,在處理稅收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上存在模糊認識。有的地方政府為“保護”能人積極性,亂開減免稅口子現象時有發生,如對一些企業年終政府給予的突出貢獻獎等規定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另有一些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納稅義務人自認為是吃“皇糧”的,以“老大”自居,既不按稅法規定執行代扣代繳義務,又不配合稅務部門的工作,甚至干擾稅務部門的執法檢查。
3、個人所得透明度低,難以控管。目前,公民的收入渠道日趨多元化、復雜化、隱蔽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國民經濟分配的格局呈明顯變化,社會財富呈現出向個人轉移的趨勢,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已明顯拉開,許多承包承租經營者、供銷人員以及個體醫生、廚師、律師,還有從事金融、證券、保險、電力、電信、煙草、房地產等行業的人員,以及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中介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體育俱樂部等的從業人員,已經步入高收入階層。由于我國現金管理不嚴,儲蓄存款實名制度又沒有很有的落實,也沒有個人財產登記制度,這部分人的收入無賬可查或是現金支付,導致了個人收入難于控管的狀況,給稅務征管增加了很大的難度。二、完善和發展個人所得稅制,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對策
一完善和發展個人所得稅制
2、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制,實行混合課稅模式。鑒于我國目前的征管手段相對落后,公民納稅意識較淡薄的客觀現實,馬上采用綜合所得稅制還有一定的困難,故最好采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混合制。對屬于勞動所得,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在分項的基礎上,實行綜合征收,即平時對所得實行分項預扣,然后在年終綜合一年所得,對起征點以上部分課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同時對已預繳的部分允許扣除。對屬于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宜實行分項征收,這樣不但有利于解決現階段征管中稅源流失的問題,而且有利于稅收改革的公平。
3、調整扣除額,實現量能征收。我國目前的扣除額標準較低,它忽略了個人的家庭結構和支出結構這兩個決定納稅人納稅能力的重要因素。如果實行綜合征收,定額扣除的費用標準應有所提高,并盡可能將低收入者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以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首先,在總收入上減除免稅項目,包括撫恤金、救濟金、退休金等。其次,明確減除費用項目,如教育支出、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意外損失、購房貸款利息費用等。最后確定個人寬免額度,如個人生活費、贍養人口生活費等。
二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征管新模式
1、進一步強化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對支付個人所得稅的單位和個人要全面落實法定的扣繳義務,簽訂代扣代繳責任書,對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財務人員給予保護,對阻止財務人員依法扣繳的單位領導和個人予以嚴肅處理,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2、建立普遍的收入申報和財產登記制度。要建立制度,凡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無論是我國公民還是外籍人員,無論是高層官員還是平民百姓,都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申報收入、登記財產,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中國公民和外籍人員的境外收入,要建立與境外稅務機構交換納稅資料和要求納稅人出具境外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收入證明制度。同時,盡快建立法人或雇主對個人支付的收入明細賬制度并向稅務機關定期申報,從而實行有效地源泉監控。
3、加快信息化建設,完善申報辦法,逐步實現征管手段現代化。一是建立高效科學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處理系統,盡快實現與工商、銀行、海關等部門的計算機聯網,加強稅源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實現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征收管理都通過計算機處理,簡化程序,提高效率。二是完善申報辦法,加強申報管理。借鑒國外“綠色申報制度”也叫“藍色申報制度”,鼓勵納稅人如實申報應稅所得。比如某納稅人在兩年內申報的應稅所得與稅務機關確定的應稅所得之差異小于10%,該納稅人就可以申請使用“綠色或藍色納稅申報表”,今后稅務機關對這類納稅人就不再進行檢查。但一旦發現納稅人有偷稅行為,便立即取消綠色申報資格,并規定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至于其他納稅人只能使用白色納稅申報表,并且經常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這種制度不僅可節省征收成本和納稅成本,并且可在充分信任納稅人的基礎上消除他們的逆稅、厭稅傾向。
三營造良好的納稅氛圍,保證個人所得稅法順利實施。
關鍵詞: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
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作為地方稅的第一大稅種營業稅已經告別歷史舞臺。個人所得稅改革成為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財稅體制改革中的一個難點。個人所得稅作為一種直接稅,無論從穩定宏觀稅負的稅制安排,還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飛速發展來看,都是稅務部門組織收入的重要抓手。近年來,股權轉讓行為日益增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增長潛力巨大,然而由于股權轉讓交易行為較為隱蔽,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信息不對稱,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情況較為嚴重。
一、現階段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必要性
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5年我國的基尼系數為0.462,一般發達國家的基尼系數在0.24~0.36之間,國際上通常把0.4作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線,這意味著我國收入差距懸殊,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難以發揮,應該引起高度警惕。隨著近年來股權轉讓行為的增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增長潛力巨大,同時,數據顯示美國等發達國家資本利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較高。由此可見,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能有效地實現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的職能。
二、余杭區個人股權轉讓征管工作現狀
(一)現行有效的政策依據
2013年12月浙江省辦公廳了《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145號),其中規定,在受理納稅人辦理股東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時,應核對納稅人提供的所得稅完稅憑證或不征稅證明,對不能提供的,暫緩辦理變更登記,并將情況通報給同級稅務部門。隨后,余杭區地稅局和工商局聯合了《關于加強企業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登記稅收征管的通知》,將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稅收前置機制納入常態化管理要求,并陸續出臺了《關于加強企業自然人股東股東變更登記稅收征管的通知》和《余杭區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指導意見》,對個人股權轉讓征管工作進行流程化設置,細化了從資料受理、審核流轉到臺賬登記的一系列征管要求,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現有征管操作流程
以杭州市余杭區個人股權轉讓涉稅流程為例,稅務受理流程如下:(1)一次性告知所需資料。以杭州市納稅服務局《稅務文書附送資料清單》為例,共計股權轉讓協議等11項必需資料。(2)專人審核。根據所提供資料對企業房產、土地、賬面凈資產、財務報表、轉讓雙方資格具備等多項事宜進行審核。(3)出具征收意見。轉讓受讓方繳納稅款,同時取得完稅證明,用于工商辦理變更。
(三)現行稅款征收情況
從2014年開始,全國各地個人股權轉讓繳納稅款數屢創新高,例如2014年12月,湖北省荊州市地稅局征收單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2.8億元(中國稅務報),創全省個稅單筆繳納之最;2014年,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就某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層股東通過BVI持股公司減持分配境外所得收益補交個人所得稅2.48億元。同時,以杭州市余杭區個人所得稅數據為例(見下頁表)。通過以上數據分析,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主要呈現出三個特點:一是從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情況來看,2011—2015年余杭區個人所得稅保持著較大幅度的增長,而相較于工資薪金所得,股權轉讓個稅收入年均增長不穩定,收入起伏較大;二是資本性所得、特別是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潛力巨大;三是加強股權轉讓所得稅征管已迫在眉睫。
三、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在適用范圍、收入確認、成本和費用扣除、納稅申報、征收管理等方面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進行了明確和細化,為基層稅務機關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提供了政策支持。結合余杭區對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工作的探索,本文認為,在實際操作中,從政策層面而言,目前還存在不少政策的空白;從征收管理層面而言,仍存在不少的問題和漏洞。
(一)政策層面的空白及爭議
1.對“可扣除的合理費用”的規定不夠細化。67號公告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界定了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即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但是,公告沒有對于“合理費用”給予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從而造成了稅企爭議。目前比較有爭議的點就是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是否可以扣除律師費、中介費、評估費、咨詢費以及首次公開募股的發行承銷費等費用。2.股權激勵性質的低價或無償轉讓征稅未明確。資本市場中,低價或無償轉讓股份的情況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IPO之前的股權激勵。上市之前的股權激勵中既有大股東給管理層無償讓渡股權的,也有以非常低的價格轉讓給管理層,這個價格比PE的價格要低得多。一般企業股權激勵中的低價轉讓則是低于原始出資金額或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按照67號公告的規定,這種行為顯然屬于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情形,是否可認定有正當理由,應該如何征稅,目前政策仍未明確。3.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下的股權轉讓個稅征收未明確。從2014年3月1日開始,工商登記由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轉變為認繳登記制度。在認繳登記制度下,企業章程約定的股東股權比例與股東實際投資比例往往不能統一,一筆股權轉讓既有實繳股權轉讓,又有認繳股權轉讓,這為股權轉讓個稅的征收帶來了新的挑戰。以2015年4月我區某公司發生的一筆股權轉讓為例,杭州某建設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東莫某、方某二人分別出資成立(注冊資本500萬元)。莫某認繳比例為7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萬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250萬元),方某認繳比例為3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萬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50萬元)。現方某將其股權150萬元轉讓給王某,合同約定轉讓價格為100萬元,其中未到位的認繳出資額50萬元由王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繳足。該公司3月31日凈資產為300萬元,方某、王某非直系親屬。此案例明顯屬于低價轉讓而無正當理由,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問題是如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凈資產份額按章程約定的注冊資本核定還是按實際出資額核定,目前并未有明確的征稅政策。
(二)征管上存在的問題
1.納稅申報配套不夠完善。雖然股權轉讓個稅征管已被國家稅務總局提及多年,各地也都在廣試廣探,但截至目前,仍未設計針對股權轉讓所得專門的自行納稅申報表。在余杭區的實際操作中,納稅人均采用綜合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針對所得申報而言,綜合申報表過于單一,不能細致反映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的全過程。2.資產評估報告的兩難抉擇。67號公告對于“必經評估”的規定較之前更加嚴格,即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就需要中介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顯然,被投資企業資產金額較大時,資產評估費用是一筆不小的數目。而現實情況是,小股東轉讓持有的大企業股權,小股東的轉讓收入甚至沒有資產評估費高,從而出現轉讓方無法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的情況。
四、完善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細化政策,消除爭議
1.細化“可扣除的合理費用”的規定。一般而言,只要是納稅人能舉證是與股權轉讓有關的、由轉讓方承擔的并且符合常規的費用就應該允許扣除。部分省市在這方面的文件及規定的細致程度就已走在了全國的前列。如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9號)第8條規定,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費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按規定所支付的稅金及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宿遷市地方稅務局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暫行辦法》(宿地稅發[2009]104號)第13條規定,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費是指與個人股東轉讓股權直接相關的、并按規定已支付的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金和費用。已作為被投資企業成本費用核算的稅費支出,不得在計算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時扣除。2.明確股權激勵性質的低價和無償轉讓征稅政策。股權激勵性質的股權轉讓,不應單純地以轉讓收入偏低來進行調整,而應按其業務實質確定征稅辦法。根據《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規定,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樣的,股權激勵性質的低價和無償轉讓也可以參照此條規定,認定轉讓方低價轉讓具有正當理由,受讓方實際支付的價格低于原始成本或股權對應凈資產份額的數額部分,在股權轉讓發生當期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并征收個人所得稅。3.確定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下的股權轉讓個稅征收政策。67號公告中關于“凈資產核定法”的具體處理辦法為: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雖然公司的留存收益是由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金額創造的,但是從法律角度而言,章程約定的注冊資本比例才是法律上認可的股東對公司權益的占有比例。因此,對于既有實繳股權轉讓,又有認繳股權轉讓的股權轉讓行為,一般情況在按凈資產核定法核定時,應按公司章程比例即認繳比例確認相應的份額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完善配套,加強管理
1.逐步完善納稅申報配套。參照并借鑒《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設計專門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將納稅人基本情況、轉讓企業、轉讓股數、轉讓收入、核定收入、扣除項目、轉讓所得及稅款繳納情況悉數反映在申報表中,全面細致反映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算全過程。同時,運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多樣化電子申報,完善配套,滿足納稅人的申報需求。2.引導中介機構誠信評估。解決資產評估報告兩難抉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參照67公告的指導性意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采用資信評級、綜合評定及公開招標相結合的方式,直接委托資信較好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減輕納稅人的負擔。當然,這必然會大大增加地稅部門的經費開支,涉及到財政預算支出的調整,需要財政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二是以區縣、市或省為區域和平臺,每年通過資信評級、綜合評定、評估反饋等方式確定幾家可靠的第三方中介機構,由納稅人自由選擇其一進行資產評估,為稅務部門依法征稅提供可信依據。但這必然要求地稅部門建立起公開、公正、透明、廉潔的評價機制,引導評估機構進行誠信評估。3.強化股權轉讓專項管理。加強個人股權轉讓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準確把握相關稅收政策,并定期開展對從業人員的崗位和業務培訓。針對股權轉讓價格真實性難以核實的實際情況,應以業務骨干團隊為人員基礎,成立專門的機構或部門負責股權轉讓案件的評估檢查。同時,完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充分利用納稅評估,加大對股權轉讓的評估力度,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強化股權轉讓的專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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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稅制模式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各級地方政府對個人所得稅的地位和重要作用認識不夠,尚未將有發展潛力的個人所得稅看作分稅制后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西方社會將個人所得稅稱為“社會穩定器”,發揮著較強的政治功能。在我國,雖然中央政府對此問題高度重視,地方政府也比較關注,但在具體執行中仍明顯存在“小稅種、小份額”的意識。近年來個人所得稅增長迅速,已成為很多地方的主要稅種之一,但由于地域貧富的差距,一些地方政府并未真正認識到個人所得稅的地位和應有的作用,以致在思想上對其未真正引起重視,而在措施上很有局限甚至有所輕視乃至忽視,從而造成個人所得稅的大量流失,
(二)稅務部門在實務操作中,對公民各項所得缺乏有效監控,征管缺乏會計核算依據。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普遍的現金支付,加之個人收入渠道復雜。一些收入的取得比較分散隱蔽,如各類學校教師輔導、代課收入等等,使稅務人員很難掌握和控制,尤其對高收入階層的監控則更顯薄弱。
(三)目前稅務部門內部在機構、人員、經費的征管手段上,還不能適應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查的要求。從主觀因素上分析,一些同志因個人所得稅收入較少,在公有制為主的我國,人們還習慣于法人納稅,對直接涉及個人利益的個人所得稅,征納矛盾突出、征收成本明顯偏高,執法不嚴、查管偏松的現象比較普遍,在有的地方還比較嚴重。
(四)個人所得稅涉及面廣、稅源分散,其征管工作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有待于綜合治理。一些扣繳義務人不能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有的甚至與納稅人一起對付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在日常納稅檢查和專項檢查中,特別是涉及到查處一些重大偷逃稅案件,有時得不到有關部門的支持和協作配合,致使案件不能及時查處,也無法將案件責任人繩之以法。既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更造成不良的社會效應。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基礎
個人所得稅稅種屬性獨特,其收入數量彈性大,稅基增長一般高于經濟的增長速度。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不斷會有一些人的收入達到起征點而進入納稅人行列,而且在采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逐年還會有更多的人適用更高的稅率檔次,特別是在一個國家經濟持續發展階段,個人所得稅收入彈性大的特點尤為顯著。
(一)我國現行分稅制把個人所得稅劃分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與國際通行做法不一致。因一個人可能在全國各地有各種收入,由各地政府分別征收自然存在諸多不便,因此個人所得稅作為地方稅種,受本位利益驅動,使中央政府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宏觀政策意圖難以落實。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實行分項收入計算、分項扣除費用的征管辦法存在稅法涵蓋面不足和容易造成稅負扭曲的問題。目前高于10個稅目的規定,使許多收入難以納入征稅范圍,一些收入在應稅項目的認定上模棱兩可。一些單位將支付給職工的收入通過多次、多項目支付等方式,化整為零,致使大部分收入因低于起征點而形成合法避稅。從世界各國稅收實踐的經驗看,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屬于一種較少綜合性的分類所得稅制,自然具有此類稅制的原發性局限。分類課征辦法不能全面的衡量納稅人的真實收入水平,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繳稅,難以體現公平稅負的原則。
(三)工資薪金所得稅的超額累進稅率級數過多,大部分邊際稅率不適用。根據測算,我國月工薪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人可謂鳳毛麟角,在4萬元以上的也不多。所以稅率級數中心的第5級至第9級稅率缺乏實際意義,40%、45%的高邊際稅率沒有多少人適用,但這卻使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空背高稅負之名。目前各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都遵循擴大稅基、減少累進級數的目標,如巴西、美國等國家個人所得稅稅率只有2-3檔。而我國則由個人收入調節稅的5級、原個人所得稅的7級增加到9級,這與簡化稅制的方向相悖。從我國實際狀況分析,累進稅的級數定在3-5級較為適中。
(四)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薪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實行分項差別課稅,有失稅負公平原則。實際上,工薪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同屬一類勞動所得。現行稅制工薪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同時實行加成征收,從而造成稅負不均。在世界各國稅制中,無論是實行綜合個人所得稅制還是實行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對勞動所得都是同等課稅的。我國個人所得稅也應將工薪與勞務所得合并統一按照超額累進稅率課稅。
(五)我國現行稅制對扣除的規定也不盡合理。對個人征稅,只有建立在"凈所得"的概念上才有計稅意義。因此,為得出應稅凈所得,必須在調整后的毛所得中如實扣除納稅人應該扣減的費用。由于在實際生活中,每個納稅人未取得相同數額之所得而支付的成本費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甚遠,因而規定所有納稅人都從所得中扣除相同數額或相同比例的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現行稅制中,夫妻分別申報也帶有不合理性,在實行累進稅率的類別中,夫妻合并申報就比較公平。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的目標模式
根據以上分析,必須加大個人所得稅征管力度。一是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法人向稅務部門申報對個人支付的明細表制度和個人收入資料傳遞制度;二是逐步建立和規范科學的源泉控制規程:三是建立有效的稽核制度和有效的處罰制度;四是依法構建公民個人的社會監控網絡,逐步實現個人所得稅征管的信息化。除此現實性選擇之外。更重要的是,探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
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大體分為三類模式。一是分類所得稅制,又稱個別所得稅制。它是對同一納稅人的不同類別所得,按照不同稅率分別計征,具有對不同性質所得實行差別待遇的優點,但不能好好體現能量負擔的原則。英國的“所得稅分類表制度”是分類所得稅制的典型代表。二是綜合所得稅制,又稱一般所得稅制。它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的各種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的數額,就其余額按累進稅率計征。它的特點是將來源于各種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總計征,不分類別、統一扣除,能較好的體現能量負擔原則,如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就屬此類型。三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又稱混合所得稅制。它是按納稅人的各項有規則來源的所得先課征分類稅,從來源扣繳。然后再綜合納稅人全年全部各種所得額,按累進稅率再次計征綜合所得稅或附加稅。它的特點是對同一所得進行兩次獨立課稅,將分類制和綜合制的優點兼收并蓄,既堅持了能量負擔原則,又對納稅人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區別對待,是一種比較理想的個人所得稅課征模式。日本、韓國、瑞典等國的現行稅制即屬于此種類型。
個人所得稅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分配、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的重要經濟杠桿。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收入的不斷增加,應納個人所得稅的人越來越多,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也在逐年增加,但不可否認,個人所得稅征管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現狀
以無極縣為例,個人所得稅是該縣地稅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在地方稅各稅種的征收中約占總稅收收入的40%左右。據統計,2004年1-7月份入庫個人所得稅收入827.5萬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2.6萬元,增長1.5%。其中:工資薪金所得89.1萬元,占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10.7%,同比增加33.8萬元,增長61.25%。由于當前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還不完全到位,導致該稅種一定程度的大量流失。比如:從在地稅辦理登記情況來看,無極縣境內辦理個體登記納稅人為3952戶,而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登記的納稅人僅為24戶。這24戶中安裝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軟件的也僅有16戶,由于收入不透明等方面的原因,導致稅款的大量流失。
二、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差,難以確保稅款的應收盡收。
由于業戶納稅意識淡薄,致使不少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戶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后不去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從縣工商部門接收過來的年度數據與稅務登記比對情況來看,尚有619戶納稅人已在工商機關辦理了營業執照而未在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占登記總戶數的18.7%。此外在農村中還有大量農閑時利用機動三輪車搞運輸、趕集戶、蓋房班(農村小建筑施工隊)等等,這些經營者抱有“稅務機關查著就軟磨硬泡,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查不著就是便宜”的心態,且大多是無證、無照零散稅源,易漏難管,極易造成該稅種稅款的流失。
(二)、征管手段力不從心
個人所得稅數額分散,流動性大,現金交易多,是稅收征管中范圍最廣、隱蔽最深、難度最大、征收成本最高的一個稅種。這在客觀上要求稅務機關要有健全的管理機制及現代化的征管手段。而地稅部門征管的稅種多、范圍廣,人員有限,對個人所得稅投入的征管力量不足,一個稅務人員往往集征收、管理、檢查三項職責于一身,工作量大,無暇顧及,稅收流失防不勝防。單就無極縣大陳稅務所為例,該所共有正式干部4名,一名所長、一名征收人員兼會計、兩名管理人員,卻所轄兩個鄉40多個自然村的稅費征收工作,很難做到應收盡收。
(三)、收入不透明,申報不實
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復雜,職工工資、薪金之外的收入有明有暗,有現金有實物,在全部收入中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由于目前市場經濟還不發達,信用化程度很低,個人收入分配主要依靠現金支付結算,要完全真實反映一個人的實際收入是很困難的,靠地稅部門全身心的投入檢查,也是不現實的。正是個人收入的這種不透明,導致征收嚴重不足于準確計量
(四)、源泉控管難以全面落實
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工薪階層的具體征收方式是源泉控制、代扣代繳為主,同時輔之以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但實際執行的情況并不盡人意。從理論上講,只要各部門、單位、企業認真執行代扣代繳制,是可以控制和調節相當大的高收入者的收入的。然而,由于受利益驅使或各種因素干擾,有的部門、單位、企業不愿全面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有的怕得罪人,怕麻煩,消極應付,不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這些有源泉控制的環節放松,必然導致大量的漏稅和調節乏力。
三、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措施
(一)、營造良好的治稅環境
經濟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良好的治稅環境能夠促進納稅意識的增強,凡是個人所得稅征管比較成功的地方,都有一個納稅人自覺納稅的社會氛圍。要營造公民自覺納稅的社會大環境,需要系統的進行多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廣泛深入地宣傳教育,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種媒體對稅法的多層次、多環節、多方位的宣傳,做到電視有圖像、廣播有聲音、報刊有文章、公民有資料,使稅法深入千家萬戶,人人皆知。其次,是要在加強稅收征管手段現代化的同時,加強納稅服務,深入開展創建最佳辦稅服務廳活動,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優質的一條龍服務,切實減輕納稅人申報納稅申報的難度和壓力。三是嚴格依法治稅,加大處罰力度。個人所得稅要有大的起色,必須嚴厲打擊偷、逃稅行為和處罰拒不履行扣繳義務的單位,要依法查處,嚴格進行補稅、罰款和懲治,不允許姑息遷就和搞下不為例。實踐證明,執法手段越強硬,稅收違法行為就越少;法律制裁越嚴厲,偷稅投機心理就越小,對個人所得稅而言,莫不如此。
(二)、實行部門聯合治稅,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款流失
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強各部門的分工協作,形成齊抓共管實施聯合治稅新機制,可以從根本上把住個人所得稅稅收源頭,防止稅收流失。無極針對稅收征管現狀,在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多次召開國地稅、財政、審計、工商、醫療、城建等部門聯席會議,今年3月初在縣財政局成立了稅源管理科。在目前國地稅不能微機聯網的情況下,由國稅和地稅基層單位每月3日對全縣所有納稅戶分一般納稅人、國地共管戶、地稅單管戶三類,逐戶、逐月填報上月納稅、停復業、新辦登記等情況,數據統一集中到財政局稅源管理科,根據采集到的國、地稅數據進行數據對比,對那些已納增值稅未納城建稅、在國稅辦理登記而未在地稅登記的納稅人一一列出,取得較好效果。該局從今年初開始實現聯合治稅后,清理出漏征漏管戶413戶,新增辦證91戶,清理稅款95.5萬元。
(三)、實行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和源泉扣繳雙軌制
當前推行自行申報可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在高收入階層中選擇一些納稅意識強、條件好、素質高的對象,推行自行申報,以積累經驗,擴大社會影響;二是在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干部中實行申報制,使國家干部在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方面起帶頭作用。與此同時,繼續加大源泉扣繳力度,落實和強化代扣代繳的責任機制。要在現行稅收征管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代扣代繳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增強代扣代繳的法律約束力。對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既要予以經濟的的重罰,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當前的稅收法制完善限制了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個人所得稅法作為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中三個已成文的法律,可以看出我國對個人所得稅還是相當重視的。但是,成文以后,沒有針對當前的許多經濟行為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解釋(如納稅人收入證據的取得應該有規范性的規程;采取個人申報的納稅人的稅收管理的權限是否只能由收入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管理,而原籍稅務機關對非本地的未稅收入的稅收管理應該怎樣)或解釋始終是滯后,這就凸現機構分設的倉促。我們要體現的稅收思想到底是突出依法治稅的思想還是突出稅收的收入職能,是我們所必須面臨的問題。應該突出依法治稅的思想,實現稅收的收入職能。這樣,我們的法律、法規才能及時應對各種新的經濟現象。
2.建設統一的征繳機構,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消息交換。現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主要由各地地方稅務局管理,而地稅猶如游擊隊一樣,各地各自為戰,沒有象增值稅那樣有個全國一盤棋的管理模式,這樣就有很多在外地經營和打工未在經營地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未稅收入,從而給我們現行的稅收管理模式帶來了管理的權限和信息交換的難題。而在現在的個人所得稅的“利息收入”中的銀行儲蓄的利息所得又歸各地國稅局管理,基本以銀行代扣代繳的方式運行,各地的國地稅又失去了一次掌握納稅人收入資料的機會;對納稅人與被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的現金交易,稅務機關的取證更難了。現在,國地稅的稅收資料交換就很難,與金融、工商、土地、房產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更加困難,這就需要各級政府或立法機關建立信息交換制度,而不能是臨時的對稅收工作的支持與協調。
3.實行適宜的稅率。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采用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制度。存在的問題表現為:第一,稅率適用的項目劃分不夠科學。按國際慣例,個人所得可按生產方式劃分為勞務所得和財產所得。財產所得又可再分為財產本身帶來的定期所得和財產處置的資本利得。一般言之,勞務所得和財產定期所得同普通所得,宜采用統一的累進稅率,資本利得則采用比例稅率。按此思路,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至少應將勞酬所得、稿酬所得,乃至股息、利息、紅利所得以及財產租賃所得納入累進稅率的調節范圍。第二,勤勞所得高收入者與非勤勞所得高收入者之間出現實際稅率倒掛,是對勤勞所得的不公平。譬如,當工薪所得大于27000元時,其實際稅負高于勞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稿酬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當工薪所得大于117000元時,其實際稅收負擔率為31.55%,幾乎是稿酬所得的3倍,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所得的2倍。這顯然對工薪高收入者是不公平的,也容易引起納稅人對稅法的抵觸情緒;第三、工薪所得適用的累進稅率級數過多,邊際稅率過高。近些年來,世界各國在個人所得稅稅率改革上的共同趨勢是:在保留累進稅率的同時,不同程度地降低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并減少了稅率檔次。我國的工薪所得采用九級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為45%,不但效率損失過大,也與國際潮流不符。
4.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制度上的合理性也越來越為人們所質疑。現行的費用扣除客觀上導致收入來源多的個人,扣除數額較大,違背了量能納稅原則;扣除標準過低,缺少選擇性。例如工薪所得項目扣除標準雖然在2006年1月1日開始,全國統一為每月1600元,但這種“一刀切”標準明顯與實際脫節。近年來,隨著改革深化而在納稅人支出結構中比重日益增加的像自費教育、自費醫療、房屋購置等支出在扣除制度里并未得到充分考慮。再例如,現行扣除制度并未賦予納稅人根據家庭贍養人口、子女教育等因素來選擇不同的納稅單位和費用扣除
標準的權利,不能不說也是一個較大的缺憾。此外,不同地域有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其生活消費水平也不一致。總之,如何結合我國個人收入分配領域出現的新情況,重新審視、梳理并修改現行的扣除制度,使之合理化、層次化和靈活化,已關系到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成敗。
5.個人收入隱形化是困擾個人所得稅征管的一大難題,能否實現隱形收入顯形化是個人所得稅能否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
一是協調不同的部門,廣泛使用個人信用制度,大力推廣銀行卡、支票,通過資金賬戶,減少賬戶外現鈔流動,實行銀行、稅務部門聯網的“銀稅工程”。該工程將對使用別人身份證的虛假儲蓄實名制進行查處,力爭實現個人信用卡賬號、儲蓄賬號、稅務賬號的統一。這之中個人申報還將采用預扣預繳、年終申報的征收辦法。完善儲蓄實名制、收入透明化、信用卡支付制度、官員財產申報與審計等措施十分重要,它起著糾正個稅“逆向調節”的作用,達到國富民強,社會公正的作用。
二是對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收入、福利、饋贈應明確規定征稅。現代的中國依靠“以灰而富”的人不在少數。要把各企事業單位給個人發放的實物、有價證券等福利一并計征課稅,對實物應比照市場價格計算征稅。
三是對資本所得和超勞務報酬所得應列入征稅范圍。據統計,全國存款利息所收入在4000億元以上,且儲蓄余額多數集中在少數高收入者手中,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對銀行存款利息(已征收)、國庫券利息、金融債券利息、股票轉讓所得應適時開征個人所得稅。
四是盡快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特別是干部財產的申報制度),以界定個人財產來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還可使稅務機關加強對財產稅、遺產稅等稅源控制,從而有效監督個人財產的異常變動。建立稅收的申報制度,而不是現在的代扣代繳制度,從而加大個人納稅的透明度和監督力度。
6.加大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力度。戶籍管理、檔案管理是稅源控管的基礎性手段。要通過加強稅務登記管理,即納稅人的戶籍管理,建立與工商、銀行、國稅等部門的工作聯系制度和網絡信息交流制度,有效地減少漏征漏管戶。通過改進稅務登記驗證辦法,增加驗證內容,建立稅源動態控管檔案,為分析預測和挖掘稅源提供依據。通過及時辦理變更和注銷稅務登記,使基層地稅機關能夠準確把握稅源動態變化情況,搞好稅源動態管理。通過改進納稅人檔案管理辦法,充分利用計算機手段,把納稅人經營、財務和納稅資料完整地收集起來,加以科學的分類歸檔,為分析預測和挖掘稅源創造條件,做到對收入工作心中有數。
7. 繼續加強和完善對高收入個人所得稅的控管。國家稅務總局連續幾年下發通知,一再要求各地突出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有的還明確列出當年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征管的重點。經過幾方面的努力,這幾年,對高收入的稅收調節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收效不大。一是對高收入個人的管理流于形式,只簡單記錄其收入和納稅情況,并沒有對其形成有效有力的控管;二是對從事農、林、牧、副、漁的高收入個人在扣除標準費用后的所得也應列為征稅對象,這樣,既可防止農村兩極分化,又可增加財政收入;三是很多私營企業的老板都沒有給自己開工資,個人的開支都作為公司的經營成本。如果當年不分紅,很多人甚至都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四是隨著我國目前對外開放程度加大,涉外稅收越來越頻繁,但稅務機關對于外籍人士的稅收宣傳并沒有跟上。
8.建立以強化定額管理和委托稅務為主要內容,既方便實用又節省成本的個體私營經濟稅收管理辦法。
一是對規模較小、無建賬能力、年納稅額比較小(一般在千元以下)的納稅戶,在實行定額納稅的基礎上,采取簡便的稅務登記和申報納稅辦法。改稅務登記證為登記卡,取消發票領購簿,持登記卡領售發票;適當延長納稅期限,視稅額大小,改按月(季)繳納為半年繳納,變持表申報為持卡申報,并簡化管理檔案。改進管理辦法后,稅務機關要切實強化稅源調查、稅額測定和稅務檢查工作,確保實現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關鍵詞]公平原則;個人所得稅;征管模式改革
[DOI]1013939/jcnkizgsc201650118
作為我國政府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個人所得稅近年來頻頻出現調節不力的問題,甚至出現“逆調節”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是稅制無法適應現實情況的變化發展,不能有力地促進公平分配,然而稅制改革較為困難,所以,我國可以針對本就薄弱的征管環節進行改革。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納稅編碼制度、個人財產登記制度,推廣個人非現金結算制度,重點管理高收入者,通過進行稅收信息網絡化管理,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模式。促進國民收入公平分配,縮小收入差距,加快經濟穩定、可持續發展。
1建立綜合分類所得稅制
分類征收和綜合申報相結合,分類征收、源泉扣繳是基礎,逐漸引入綜合申報制度,將高收入人群作為重點監控的對象,降低中低收入納稅人稅收負擔。在過程中逐步完善和改進信息技術條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納稅編碼制度、個人財產登記制度,推廣個人非現金結算制度,重點管理高收入者,通過進行稅收信息網絡化管理,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模式。綜合項目中包括所得性質相同的收入、易受監控的收入、穩定的經常性收入以及可扣除費用的所得實施綜合征收。而分類項目主要包括所得性質不同的收入、難以監控的收入和無須扣除費用的所得等。
2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納稅編碼制度
由于信息不完整,稅務機關無法全面了解居民的個人收入,所以,個人所得稅的逆向調節往往以不同程度存在。解決的辦法,就是在政策的制定上充分考慮征管上的困難。一是要擴大稅前扣除范圍,適時提高起征點。確定扣除范圍時,要考慮是否會影響納稅人支出消費狀況,還要考慮納稅人的生活情況,更要考慮不同家庭狀況的變化。還應結合納稅人的不同情況,規定贍養、醫療、失業等可以稅前扣除,有助于實現社會公平。二是針對私營企業、合伙企業主,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相結合。三是要強化對高收入者偷逃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處罰。
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每個符合納稅要求的公民都有唯一且固定不變的納稅編碼,可與個人身份證號碼一致,并存入檔案進行全國聯網統一管理。稅務部門可以及時了解個人的經濟往來狀況,明確個人的收入情況,能夠防止避稅。世界各國的成功事例表明,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是稅收征管規范化和有效監控稅源的重要手段。在我國,除了在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納稅等涉稅事務中強制納稅人使用其納稅編碼外,還要完善個人財產登記制,規定個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必須登記個人的納稅編碼。稅務機關將通過計算機網絡把各個部門和銀行、郵局、企業匯集的相關信息進行集中處理,及時、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各項收入情況,進行有效的征收管理工作。
3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
財產是個人收入的一種轉化形式,通過財產可以直觀地反映個人的收入情況,個人除了貨幣資產外,還有其他房地產及汽車等的固定資產。加快建立、完善個人財產登記制,尤其針對領導干部和高收入人群,以便了解個人財產來源是否合法合理。如此,稅務機關可以加強稅源控制,有效監控個人財產的變動、異常。通過實行個人的財產實名登記,稅務機關可以全面了解個人財產情況,并據此推算其財產積累期間各年收入的水平,從而加強稅收征管,避免發生偷逃稅款現象。對于納稅人從境外獲得的收入,稅務機關需要了解納稅人的收入證明及境外納稅資料,以便更好地監控稅源。個人財產的情況要做好登記存檔,并在全國聯網,以便各地稅務機關在需要時可以隨時隨地查看相關的資料。這樣稅務機關可以重點監控個人的高額財產,加強個人所得稅稅源的監控,使偷逃稅款無處遁形。
4推廣個人非現金結算制度
現今,人們傳統現金支付觀念發生了很大的改變,銀行要積極改進現金管理方式,普及非現金支付方式。一是強制經濟來往數額較大的居民使用信用卡等,縮小現金的交易范圍和交易量;二是加強現金管理力度,除規定以外的款項,一律不許使用現金,必須通過金融機構的非現金結算方式完成支付和交易;同時加大現金檢查力度,一旦發現有違反現金管理規章制度的金融機構和企業,立即嚴懲,處以重罰,有效加強現金管理。
5重點管理高收入者
目前我國高收入者的標準是年收入12萬元,并明確規定了9類高收入人群、10個高收入行業作為日常的重點管理。這種劃分標準有失偏頗,我國現在廣泛存在個人收入非貨幣化、非顯性化。因此,除了收入標準以外,可以借鑒有些發展中國家的做法,監控高收入納稅人的收支情況。根據我國國情,可以規定符合以下四種情況之一的納稅人必須登記個人財產,建立個人收入檔案,進行重點監控:一是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除經濟適用房外)的納稅人;二是擁有購買價格15萬元以上家庭汽車(貨車除外)的納稅人;三是一次性購買價值超過3萬元的高檔消費品(金銀首飾等)的納稅人;四是單次個人境外旅游費用超過2萬元的納稅人。納稅人在發生這些支出的同時,售賣單位要進行登記,納稅人需要證明用于購買房地產、轎車等消費品的資金來源,并且提交在過去幾年中的繳稅證明。同時,稅務部門要注意了解這些高收入者的收入從何而來以及具體數目,收入的分配狀況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建檔管理,實行重點監控。
6建立稅收信息網絡化管理
建設稅收管理信息平臺系統,加大稅收信息的集中、共享,強化網絡化、信息化發展。稅務機關應借助信息化工具完成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建檔存檔、入庫保管等工作,全方位監控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過程,分析所受政策影響及稅源變化情況。稅務機關還應建立與相關政府管理部門與金融支付單位之間的信息溝通和傳遞,形成完備的個人所得信息采集和交叉稽核系y,建立嚴密的稅源監控網絡。
參考文獻:
[1]劉維對個人所得稅綜合計征改革的思考[J].中國市場,2016(18)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收入分配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2-0275-02
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能力最強的稅種之一,在實現收入公平分配職能方面有著其他稅種難以替代的作用。但從稅收制度與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角度看,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導致其調控收入分配效應弱化,甚至出現“逆調節”現象。故分析加強與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是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作用的基本條件,也是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所必需的。
1 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首先,促使納稅人自覺納稅的申報機制不完善。由于個人所得稅和個人利益關系密切,納稅人普遍存在避稅和少繳稅款的心理。雖然稅務部門進行了大量宣傳,但社會公眾的自覺、誠實納稅意識仍較為薄弱。個人主動納稅率不高,申報普遍不足,甚至一些納稅人并不把納稅看成是自己應盡的義務,能偷就偷,能逃則逃。加之個人收入呈現隱蔽化和多元化的特點,稅務部門在自行申報納稅方面缺乏應有的配套措施,法律支撐不足,稽查手段不健全,對個人收入難以獲得準確信息,控制管理難度較大。
其次,征管手段受限,效率不高。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申報、審核、檢查、扣繳等方面還不健全,征管信息傳遞缺乏準確性,納稅人的信息資料不能跨征管區域順利傳遞,甚至同一級稅務部門內部征管之間、征管與稽查之間的信息傳遞也會受阻,未能實現對納稅人資料信息的全面掌握和有效利用。在征收上,個人所得稅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管理,而地稅部門的計算機網絡基本上都是封閉式的,未能實現與海關、企業、銀行、商場、財政等部門的有效聯網,各地信息化改革進程也不統一,計算機使用程度差異大,未能實現使用統一的征管軟件和信息共享,限制了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影響了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納稅情況的審核,降低了征收效率。
再次,處罰力度不到位。執法不嚴、查處不力,是造成偷逃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某些稅務機關內部執法不嚴,不能嚴格依法辦事,執法中隨意性較大,不能從嚴打擊偷稅者,給偷稅者以威懾力;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在查處偷逃稅案件時,即使抓住了偷逃稅的證據,也不過是補稅了事,很少受到經濟處罰和刑事制裁。
總之,由于稅務機關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過程中,缺乏有效地管理和約束機制,對個人收入的信息化管理也不健全,對偷、逃稅缺乏行之有效的處罰措施,造成了個人所得稅稅源的大量流失,這嚴重阻礙了個人所得稅制發揮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能力。
2 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完善
近年來,隨著個人收入的多元化、隱性化,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方面的漏洞日益顯現。不僅造成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嚴重,而且直接導致納稅人稅負不均,使個人所得稅應有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一個好稅制的運行及其目標追求,需要有健全、高效的稅收征管來保證和實現,離開了稅收征管,設計再好的稅制也難以有效的實施。因此,在現行稅制條件下,要使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得以有效運行和充分發揮其調節功能,必須要有一套科學、完善的征管制度及配套措施來加以約束。
在個人所得稅征收過程中,在繳稅一方,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仍然不高;在征稅方,稅務部門信息不全面,征管手段受到限制,執法中隨意性較大;在征收對象上,納稅人的應稅所得出現多元化、隱蔽化、分散化,造成個人所得稅稅源不清、難以監管。上述這三者之間相互關聯,相互影響,使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存在很大的困難。因此,個人所得稅征收應管理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進和完善:
首先,加大稅法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納稅自覺性。稅法宣傳工作是提高公民自覺納稅意識的基礎,而公民納稅意識的提高又是提高個人所得稅征管效率的保證。因此,要將稅法宣傳工作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稅法宣傳要做到有組織、有計劃、有目標,有針對性地、經常性地組織實施,要持之以恒、落到實處,使自覺納稅意識和稅法基礎知識潛移默化地灌輸到廣大納稅人頭腦中。稅法宣傳要根據個人所得稅在實際征收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針對不同的對象,采用不同的宣傳方法,例如:通過網絡、公益廣告、熱線服務、有獎征文、有獎答題、答記者問等等,做到有的放矢,讓納稅人知道違反稅法要承擔法律責任。重點是要把對納稅意識的培養從側重道德標準引到法制的軌道上來,不斷提高公民依法納稅的意識和自覺性,為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方式的運行提供先決條件。
其次,加大處罰力度,推行獎勵制度。我國提高公民的依法納稅意識并非一日之功,所以,規定力度較大的處罰措施,加大納稅人的偷逃稅風險成本,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在國際上,對納稅人偷逃稅行為進行相應的法律處罰是普遍的。例如:在法國,涉稅處罰分為兩類:稅收行政處罰和稅收刑事處罰。稅收行政處罰是指對少報、申報不實和違反程序行為的行政處罰。稅收刑事處罰是指個人偷稅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將留下犯罪記錄,影響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我國也應制定懲罰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實施細則,對偷逃稅數額較大者或者累計多次偷、逃稅者除給予經濟處罰外,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使對逃稅者的懲處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使稅務機關在處罰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嚴肅查處。另外,在實踐中,要按照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處罰,每年進行多次的個人所得稅的專項檢查,特別是對重點納稅人的專項檢查,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以實際行動消除一部分納稅人的僥幸心理,增強其依法納稅的自覺性。還應加強稅務部門與公、檢、法等部門之間的資料、信息交流合作,充分發揮新聞輿論導向作用,增強稅法的威懾力,使納稅人不敢以身試法,以有效遏制偷逃稅現象。
同時,應對依法納稅意識較高的納稅人進行獎勵。通過設置一定的征稅獎勵制度和方法,鼓勵納稅人如實申報、按期繳稅。凡在連續若干個納稅期內如實申報、按期繳納的納稅人,可采用一定的鼓勵政策,如稅款減免或稅款延遲繳納等。此外,要大力推行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舉報獎勵制度,積極鼓勵廣大公民舉報有意隱瞞收入、偷逃稅款的情況,抑制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流失。
再次,建立現代化的征管手段。在個人所得稅征收過程中,稅務部門內部、以及與海關、企業、銀行等部門未能對聯網進行有效利用,實現信息共享,使得個人所得稅征管受到很大限制。要擺脫這一限制就必需建立現代化的征管手段,并逐步建立稅務部門與海關、工商、司法等部門以及與銀行、保險等企業間的信息資料交換制度,以有效地從源頭監控個人收入,達到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資料和納稅情況的處理與稽核專門化、現代化。另外,要加快推廣信用卡和個人支票的使用,限制現金支付,使居民的所有交易行為和收入均進入信息系統,加強對個人收入情況、支出情況及交易的掌控。
最后,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充分發揮代扣代繳義務人的作用。代扣代繳制度是與現代稅制相適應的重要征管方式,是實現個人所得稅稅源控管的有效手段,但我國代扣代繳義務制度卻未能很好發揮的作用。針對這一問題,應建立扣繳義務人檔案,明確其法定義務,規范代扣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和申報的程序。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稅法知識宣傳和專業培訓,使其明白不履行稅法規定的扣繳稅款的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提高其核算、代扣代繳的能力。同時,對不按規定代扣代繳的單位應嚴格依照新征管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并通過媒體公開曝光,起到警戒作用;對代扣代繳工作做得好的單位,要依法給予手續費,并結合誠信納稅在一定時期內實行稅收免檢。使代扣代繳稅款工作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化,最終達到提高扣繳質量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李軍.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現狀及對策[J].財政與稅務,2008,(4).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收入差距;基尼系數;邊際稅率;平均稅率;綜合超額累進個稅制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2101(2017)02-0050-08
一、引言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1978―2014年中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逐漸拉大,城鄉居民人均收入百分比從2.57升至2.97。遏制收入差距的常見措施之一是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個稅”)累進制。中國的個稅累進制包括:工薪7級超額累進稅制、個體工商戶等5級超額累進稅制。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14年全國個體就業人員是10 584.6萬人,占全國各類就業人員的比重是13.70%。因此,個稅的收入調節功能主要依靠工薪7級超額累進稅制實現。但其月免征額是3 500元,年免征額是42 000元,2014年只有收入最高10%的城鎮家庭年人均收入超過42 000元,這造成個稅的收入調節功能較弱。除免征額外,個稅的其他要素也會影響個稅收入調節功能,包括:最低邊際稅率、最高邊際稅率、最高邊際稅率適用的收入最低限額、邊際稅率級次、平均稅率、最高最低邊際稅率之比等。
有關個稅與收入差距關系的研究很多,有兩類研究影響很大。第一類是MT或K指數模型化研究,此類研究圍繞基尼系數展開,分析影響收入差距的個稅要素。第二類是個稅與收入差距的國際比較研究,主張借鑒國外經驗,完善中國個稅制度。上述兩類研究已呈現相互融合的趨勢,利用各國個稅制度,構建“個稅要素特征與基尼系數”數據庫,運用計量方法,分析個稅各要素與收入差距的關系。這也是本文的研究思路。
基于跨國截面數據,建立線性回歸模型,本文首次研究了各經濟體的稅前收入差距對其個稅要素選擇的影響,以及個稅要素對稅后收入差距的影響。稅前收入差距與個稅要素的計量研究結果顯示,稅前收入差距較大的發展中經濟體通常采用較高的個稅邊際稅率與平均稅率;稅前收入差距較大的發達經濟體傾向于采用較低的個稅邊際稅率與平均稅率,但“最高、最低邊際稅率之比”較大。個稅要素與稅后收入差距的計量研究結果顯示,發達經濟體的個稅收入調節功能強于發展中經濟體的個稅收入調節功能;發達、發展中經濟體縮小收入差距的最有效措施也是不同的,發達經濟體應提高個稅的最高邊際稅率、最低邊際稅率、平均稅率,降低“最高、最低邊際稅率之比”;發展中經濟體應降低免征額。基于上述計量研究,比較各經濟體與中國的個稅要素差異,發現中國要縮小收入差距,應采用邊際稅率自10%~35%不等的年度綜合5級超額累進稅率。
二、文獻回顧
現代意義的個稅起源于英國。為籌集軍費應對英法戰爭,1798年英國首相小威廉皮特決定開征“三部合成捐”,后更名為“所得稅”,只對高收入者征收。針對超過60英鎊的所得,采用1/120的稅率;后改為“針對超過200英鎊的所得,采用10%的稅率”。現在個稅已被引進到很多國家和地區,1980年我國施行9級超額累進個稅制,自此個稅被給予調節收入分配的厚望。
個稅與收入差距的相關研究中,有兩類研究影響很大。第一類是MT或K指數模型化研究。此類研究圍繞基尼系數展開,分析影響收入差距的個稅要素。Musgrave & Thin(1949)分別計算征收個稅前、征收個稅后的基尼系數,構建MT指數(又稱“M指數”),計算公式是:MT指數=稅前基尼系數-稅后基尼系數。MT指數越大,說明個稅平抑收入差距的功能越強。Kakwani(1977)構建了K指數,計算公式是:K指數=按稅前收入排序的納稅額集中度-稅前收入基尼系數。當K指數大于或小于0時,個稅具有縮小或放大收入差距的作用;當K指數為0,個稅對收入差距無影響。Kakwani(1984)提出MT與K指數的關系式:MT=(CY-GY)+(K×t)/(1-t),其中MT、K分別代表MT、K指數,CY、GY分別代表“按稅前收入排序的稅后收入集中度”、“稅后收入的基尼系數”,t代表個稅平均稅率;(CY-GY)、(K×t)/(1-t)分別是橫向、縱向公平效應指數,橫向公平要求相同收入納稅人繳納等量個稅,縱向公平要求高收入者所繳個稅占收入的比重高于低收入者的相應值。后續研究沿兩個方向發展:一是分解MT或K指數,Pf?]hler(1987、1990)將K指數分解兩部分――稅率、稅基對個稅累進性的貢獻,Adam & Eddy(2001)將K指數分解四部分――稅率、津貼、免征額、稅收抵免對個稅累進性的貢獻;二是運用實際數據,計算MT指數、K指數或各分解指數,如劉小川與汪沖(2008)、岳樹民等(2011)、岳希明等(2012)、陳建東等(2013)、徐建煒等(2013)的研究。
第二類是個稅與收入差距的國際比較研究。一般以中外各國個稅制度比較、發達與發展中國家個稅制度比較最為常見。如Zolt & Bird(2005)認為,相對于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個稅制度一般不能縮小收入差距;Bird & Zolt(2011)對比發達、發展中國家稅制特點,提出發展中國家適宜采用“勞動所得累進制、資本所得比例制”的二元所得稅模式;劉尚希(2012)分析美國、俄羅斯的個稅差異,提出中國適宜采用“單一稅制”;賈康與梁季(2010)分析美國、德國、韓國、俄羅斯的個稅制度,薛鋼與劉軍(2013)研究加拿大等8國的個稅指數化制度,王紅曉等(2015)比較中國、新加坡個稅制度差異,提出中國個稅制度的改革建議。
隨著時間推移,上述兩類研究有相互融合的趨勢,如胡華(2015)的研究。其特點如下:第一,以基尼系數為核心,將個稅制度分解成為若干要素,如“免征額”、“最低邊際稅率”等,研究基尼系數與個稅各構成要素的關系,此研究思路來自第一類研究;第二,以中國居民的收入數據為基礎,選取大量國家的個稅制度,假設對中國居民征收個稅,計算稅前、稅后基尼系數,并運用各國個稅制度的分解要素值,如“免征額”、“最低邊際稅率”等,構建“個稅要素特征與基尼系數”數據庫,以此為基礎進行計量研究,此研究思路明顯受到第二類研究啟發。本文將繼續沿著這一方向進行研究,與胡華(2015)的不同之處在于:增添了更多的個稅要素,如“邊際稅率級次”、“平均稅率”、“最高、最低邊際稅率之比”;分析了發達、發展中國家選擇個稅制度上的差異;發現發達、發展中國家縮小收入差距的有效措施存在差異;最后提出了縮小中國收入差距的八項政策建議,制作了新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表。
三、變量與數據
(一)變量
1. 基尼系數。基尼系數包括稅前收入基尼系數(GBT)c稅后收入基尼系數(GAT),稅前收入基尼系數是征收個稅前某國或地區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數,此數據可通過世界銀行網站等查詢,如2010年美國的稅前收入基尼系數是0.375。無法獲得各國稅后收入基尼系數,且各國收入差距程度差異,會導致計量模型發生偏差。為解決此問題,我們假設在中國大陸推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個稅制度,基于2011年中國城鄉家庭收入的分組數據,①計算各國或地區個稅模式下我國稅后收入基尼系數。
第一,選擇適當的超額累進稅制。一些國家只有一種個稅稅率,無需選擇,如法國。在其他國家,納稅人收入來源不同、婚姻狀況或種族等不同,所適用的個稅超額累進稅制有所區別。而我們采用的數據是“中國城鄉家庭收入的分組數據”,沒有記載納稅人的收入來源種類、婚姻狀況或種族,因此需要在一國的多種個稅稅率中進行選擇。
一些國家采用分類個稅制,不同類別所得適用不同稅率。英國個稅應稅所得分為三種――股息、儲蓄所得、其他所得。三種所得適用不同的超額累進稅制,由于其他所得適用范圍較廣,選取“其他所得超額累進稅制”作為代表。越南對“居民雇用和經營所得”采用超額累進稅制,對“居民非雇傭所得、非居民所得”采用比例稅制,選擇前者。丹麥將應稅所得分為四類,選擇“普通所得超額累進稅制”。中國將應稅所得分為十一類,選擇“工資薪金所得超額累進稅制”。
根據納稅人婚姻狀況、國籍、種族、年齡的不同,一些國家設置了不同的稅制。美國個稅制度包括四種模式――夫妻聯合、夫妻單獨、未婚單身、戶主個稅模式,選取“未婚單身超額累進稅制”。愛爾蘭個稅制度包括四種模式――單身、單身撫養子女、夫妻一方取得收入、夫妻雙方取得收入模式,瑞士個稅制度包括兩種模式――單身、已婚模式,都選取“單身超額累進稅制”。印度個稅制度分為四種模式――普通個人、女性個人、60~80歲老人、80歲以上老人模式,選擇“普通個人超額累進稅制”。在烏干達、加納、坦桑尼亞、埃及,居民、非居民所得適用不同稅率,選擇“居民所得超額累進稅制”。
第二,調整各國的超額累進稅制。對各國超額累進稅制的邊際稅率不作任何調整,如2011―2012財年中,英國對其他所得采用三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分別是20%、40%、50%,對此不作調整。需對各國的個稅免征額與各邊際稅率對應的稅級距進行調整,如2011―2012財年中,英國個稅免征額是7 475英鎊,在其他所得三級超額累進稅率中,未扣除免征額的稅級距分別是10 035、42 475、157 475英鎊;2011年英國人均GDP是24 317英鎊,計算可知,免征額與人均GDP之比是0.307 4,三個稅級距與人均GDP之比分別是0.412 7、1.746 7、6.475 9;2011年中國人均GDP是35 162元人民幣,將此值與上述四個比值相乘,可得調整后免征額是10 809元人民幣,調整后的三個稅級距分別是14 510、61 418、227 705元人民幣。
第三,計算稅后收入基尼系數。運用調整后各國的超額累進稅制,基于2011年中國城鄉家庭收入的分組數據,分別計算城鎮、農村家庭稅后收入的分組數據,再計算城鎮、農村稅后收入基尼系數。據Sundrum(1990)研究,城鄉居民稅后收入基尼系數的計算公式是G=P2C GC+P2R GR+PCPR ,其中G、GC、GR依次代表城鄉、城鎮、農村的稅后收入基尼系數,μ、μC、μR依次代表城鄉、城鎮、農村的人均稅后收入,PC、PR分別代表城鎮、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的比重。Sundrum(1990)要求城鎮居民收入全部超過農村居民收入,但我們的數據不滿足此要求,這是一個缺陷,但Sundrum公式適于大量計算。
2. 其他變量。以英國模式為例,說明下列變量的算法。第一,最高邊際稅率(TH)與最低邊際稅率(TL),英國對其他所得采用三級超額累進稅制,稅率分別是20%、40%、50%,則TH是50%、TL是20%。第二,免征額與人均GDP之比(DA),英國個稅免征額是7 475英鎊,人均GDP是24 317英鎊,則DA是0.307 4。第三,最高邊際稅率適用的收入最低限額與人均GDP之比(MA),英國模式下,最高邊際稅率是50%,對應的收入最低限額是157 475英鎊,人均GDP是24 317英鎊,則MA是6.475 9。第四,邊際稅率級次(N),英國個稅有三級邊際稅率,則N是3。第五,平均稅率(Ping),等于所有邊際稅率的算術平均值,英國個稅三級邊際稅率的算數平均值是36.67%。第六,最高、最低邊際稅率之比(Lei),此變量用于衡量個稅的累進性,英國模式下,此值等于2.5。
表1包括了各變量的定義、觀察值數、均值、標準差、最小值、最大值。數據來自47個經濟體,分別是:阿根廷、阿塞拜疆、埃及、愛爾蘭、奧地利、澳大利亞、巴基斯坦、巴西、秘魯、冰島、波蘭、丹麥、法國、菲律賓、芬蘭、加拿大、加納、柬埔寨、盧森堡、馬來西亞、美國、摩洛哥、墨西哥、納米比亞、南非、葡萄牙、瑞典、瑞士、泰國、坦桑尼亞、烏干達、西班牙、希臘、新加坡、新西蘭、以色列、意大利、印度、印度尼西亞、英國、越南、贊比亞、智利、中國澳門、中國大陸、中國臺灣、中國香港。上述國家或地區的個稅制度實行時間多為2011年。②
(二)推行年度個稅制
年度個稅制是按年度征繳個稅,此舉有利于降低單月收入岐高的納稅人稅負擔,使得年度內應稅所得相同的納稅人繳納相同個稅。本文采用的47個經濟體中,只有巴西、柬埔寨、秘魯、坦桑尼亞、中國大陸采用月度個稅制,其他經濟體都采用年度個稅制。推行年度個稅制有利于貫徹個稅的橫向公平原則。
(三)降低免征額
免征額是對低收入者的保護,使其免于繳納個稅。但發展經濟體的免征額普遍較高,本文掌握的24個發展中經濟體的“免征額與人均GDP之比”的均值是14.77,遠高于23個發達經濟體的相應值(0.17)。過高的免征額使得部分中高收入者免繳個稅,削弱了個稅的收入調節功能,表3的模型10顯示,發展中經濟體中,“免征額與人均GDP之比”與收入差距呈現顯著的正相關關系。中國工資薪金個稅的年免征額是42 000元,介于2011年收入最高10%的城鎮家庭年人均收入(64 461元)、收入次高10%的城鎮家庭年人均收入(39 216元)之間;收入最高20%、次高20%的農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分別是16 783、8 894元,低于年免征額。③因此若將現行工資薪金個稅推廣為綜合所得個稅,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過少。可將年免征額降至15 000元,此舉可使幾乎全部的城鎮就業人口、農村高收入者成為納稅人,將有效加強個稅的收入調節功能。
(四)提高最低邊際稅率
中國現行工薪所得7級累進稅的最低邊際稅率是3%,而24個發展中經濟體的最低邊際稅率均值是10%,所有國家的最低邊際稅率均值是11%。中國工薪所得7級累進稅的最低邊際稅率可提高至10%。此舉與“降低免征額”共同作用下,將大幅提高個稅的規模,加強個稅的收入調節功能。
(五)降低最高邊際稅率
中國現行工薪所得7級累進稅的最高邊際稅率是45%,發展中、發達經濟體的最高邊際稅率均值分別是31%、33%。降低最高邊際稅率的目的并非減輕高收入者稅負擔,而是廢除45%的最高邊際稅率,此檔稅率對應的月收入最低限額是83 500元,而2011年和2012年,收入最高10%的城鎮家庭年人均收入分別是64 461、69 877元。45%的邊際稅率僅適用于人數極少的超高收入者,起不到有效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
(六)降低最高邊際稅率適用的收入最低限額
取消最高邊際稅率45%后,中國工薪個稅的最高邊際稅率將降至35%,其適用的年收入最低限額是702 000元,2011年中國人均GDP是35 162元,兩者之比是19.96。最高邊際稅率適用的收入最低限額過高,導致最高邊際稅率的適用人數過少,削弱個稅的收入調節功能。“最高邊際稅率適用的收入最低限額過高”是發展中經濟體的共同特征,24個發展中經濟體的“最高邊際稅率適用的收入最低限額與人均GDP之比”的均值是551.53,而23個發達經濟體的相應值是3.57。按照發達經濟體的標準,中國的最高邊際稅率適用的年收入最低限額可降至125 528(=2011年中國人均GDP×3.57=35 162×3.57),以增強最高邊際稅率的收入調節作用。
(七)減少邊際稅率級次
表3的模型5、12、19顯示,邊際稅率的級次與收入差距無顯著關系。發達、發展中經濟體的邊際率級次的均值都是5。較低的邊際稅率級次有利于簡化個稅的計算,降低納稅人的遵從成本。為此,中國的邊際稅率級次可調整為5級。
(八)建議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表
綜上所述,中國應采用5級年度綜合超額累進個稅制,5級邊際稅率分別是10%、20%、25%、30%、35%,年免征額降至15 000元,最高邊際稅率適用的年收入最低限額降至125 528元。據此可設計中國個稅超額累進稅率表,如表4所示。在最高邊際稅率適用的年收入最低限額中,扣除年免征額,可得110 528元,此值除以4(=邊際稅率級次-1),可得稅級距差值27 632元。據此可知,扣除免征額后的各稅級距分別是0、27 632、55 264、82 896、110 528元。
注釋:
①數據來源:2013年中國統計年鑒的“按收入等級分城鎮居民家庭的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按收入五等份分農村居民家庭的平均每人純收入”。
②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外國稅制概覽》,中國稅務出版社2012年版。
③數據來源:統計部官網http:///workspace/index?m=hg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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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現狀 改革 征管制度
一、前言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開始于1980年。隨著30年來稅收制度的不斷改進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也在逐年增加,個人所得稅收人在稅收總收人中的比例越來越大。同時,個人所得稅在國民經濟中起到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但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比重不均勻,征收范圍過于集中,這些不足嚴重影響了稅收作為調節經濟運行功能作用,這是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制度所部允許的。因此,必須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稅法制度,有效發揮個人所得稅的整體功能。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地位低
雖然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占我國稅收收入的比例在不斷增大,但是個人所得稅在稅制體系中的地位仍然比較低下。國家稅務總局統計數據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低于營業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只占稅收收入總額的不到7%,與西方發達國家的30——40%相比,明顯較低,當然這與我國人們的個人收入有關。所以要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比例,增加人們的收入,使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全面、平衡的發揮。沒有達到其設計稅種的目的和要求,與其所處的地位是不相適應的。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不合理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是由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需要繳納個稅的對象。根據不同的納稅對象,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確定了五類不同的稅率,再加上國家扶助的免稅和減稅情形,這就暴露出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的不合理:復雜繁瑣的征稅模式計算方式、單一收入個人與復合收入個人承擔稅負不均衡等現象。例如中職教師個人所得稅涉稅項目主要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按照自然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種:一只按月支付,二是按階段支付,三是年終一次性支付。稅法以月實際得到為應稅收入,這樣一來,自然支付模式一般就可能造成各月應稅收入的不均衡和適應稅率不一致,造成了個人稅負的增加。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環節不公平
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不力、個人收入的稅收監管力度不夠,主要原因是是缺乏對個人收入的有效監管造成的。所以,預算管理部門應該深入了解各種成本費用,及時加強對有關公司的管理和溝通,能夠動態的了解市場與成本的關,及時調節稅收情況,同時要為經營者和經營單位服務好,在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基礎上,能夠使稅收收入與納稅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例如,《教師法》當中,對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也只是作了比較籠統的說明,對于教師課外為學生開辦的補習班根本沒有涉及。相應的,《刑法》在此方面也只是空白。法律上的不足也就成為了一些教師長期以來為自己漏稅行為辯護的依據。
三、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的重要作用就是保障財政收入,實現社會財富公平分配,保持經濟穩定增長。但是這些作用充分發揮的前提條件就是要保證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比例,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占有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得到迅速發展,人們個人收入水平顯著提高,所以就現狀來看,個人GDP的快速發展,為完善和發展個人所得稅,逐步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提供了基礎和條件。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測算,在我國國民收入分配中,由于居民個人收入的增長和公民個人所得比重的提升,我國個人收入將在國民收入的最終分配中所占比例逐年增加,個人存款也在逐年增加。但是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仍然非常的低,遠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因此,我們要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基礎上,完善和發展稅收制度,增加富人稅收比例,提高總體稅收,使我國經濟發展符合國家分配制度。
在我國仍存在著很大的稅收對象群體,那就是向占全國百分之零點三的富裕家庭征稅,這些家庭占有國家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資源和財富,同時應該承擔大部分稅收比例,只有這樣才能在根本上實現稅收的作用。事實上,在我國80%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來自職工工資收入,我國未來稅收制度要在征管上“抓小放大”,把潛在的稅源變成現實的稅收。
我國已經基本具備科學化征管個人所得稅的條件。在我國,只有強有力的稅收征管才能保證好的稅收制度,才能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比例。例如教師,采用均衡分攤法降低適用稅率。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了稅額,稅率低,應納稅額就少。所謂均衡分攤法.就是將教師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課時費、獎金等,均衡地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以求達到減輕教師稅負之目的。
四、結束語
因此,對于個人所得稅,我們一定要做到兩方面同步走原則,將完善個人所得稅制與強化稅收征管同時進行,這樣才能提高個人所得稅收人比重,確保稅收應收盡收。將分類所得稅改為綜合所得稅,通過綜合申報納稅的辦法,對納稅源及時監控管理,一定要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對稅收的繳納不得徇私枉法,對于那些隱性收入要實行明朗化,對于應繳納的稅收要適時收取,只有這樣加快征管手段的建設,才能保障個人所得稅征收,才能保障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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