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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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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第1篇: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范文

1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1.1法律法規尚未完善

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出口信貸保險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比較晚,目前還處于起步階段,尤其是關于出口信貸保險的法律規范至今仍有大片的空白。現有對出口信用保險作出明確規定的法律規范還為數不多《,對外貿易法》(2004年修訂)中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指出“:國家主要通過出口信貸、信用保險、退稅及其它方式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開展。”第一次就作用和地位對我國出口信貸保險作出明確的規定《。中小企業促進法》(2003年)中也僅概括性地指出:為促進我國中小企業進軍海外市場,我國相關政策性金融部門應開展出口信用保險、信貸等相關業務加以輔助。可見,我國關于出口信用保險的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與西方國家完備的發展體制相比還相距甚遠。從相關立法的產生到現在,出口信用保險的相關法律規范一直停留在政府發文的基礎上,無法為我國出口信貸保險提供法律的保障,這樣不僅無法有效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地阻礙了我國出口信用保險體制的穩定健康發展。由于相關立法的不到位,在境外進行經濟追償時常因缺乏法律的保障而無法順利進行,從而對我國出口信貸保險業務的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

1.2相關法律的適用問題

現有關于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相對嚴重。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現有《保險法》僅對商業性的保險組織及其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將出口信用保險排除在外。因此《,保險法》中對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從理論上來說并不適用于出口信用保險的法律關系。對于包括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內的其他性質的保險機構,法律法規應作出明確規定。但就目前而言,我國仍沒有對這些非商業性質的保險組織進行專門性的立法規范《,對外貿易法》等相關法律規范中也僅限于原則性、概括性的描述,沒有實質性的規定。就出口信用保險的相關規范性文件而言,也僅有《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章程》等幾個規范性文件適用,整體適用水平較低。而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相關立法更是空白。理論界和司法界始終就這一問題存在巨大分歧。他們的爭論焦點在于,作為協調商業保險行為的《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規定是否同樣適用于出口信用保險這一特殊的保險行為。司法界在處理出口信用保險糾紛的過程中,常常無法對適用法律作出合理的選擇。有的法官依據《擔保法》對出口信用保險的法律關系作出錯誤的裁定,也有的法官依據《合同法》來進行裁決,這樣做往往無法考慮到“保險”在出口信用保險中發揮的作用。

1.3政策性支持力度不足

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缺乏相關政策的支持,現有法律規范還沒有對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明確規定。相關政策性支持的缺乏主要表現在尚未建立透明的預算機制,使得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得不到有力的財政保障。出口信用保險主要對出口企業面臨的收匯風險和損失進行承保,以促進本國對外貿易的發展。這使得出口信用保險的順利開展必須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和保障。在我國,主要由國家財政部對出口信用保險進行統一管理。但是作為主管預算的機關,財政部的預算工作還不是很透明,如對相關數據的來源以及一系列審核、批準等程序操作的透明度不高,急需對這一方面進行相關立法,建立透明的預算機制。在發達國家,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經費開支、合法理賠、業務收入以及索賠收入通常被納入國家預算范圍,進行年度審核,并進行相關立法保護。如美國進出口銀行每年的貸款額度、保險額度及擔保額度都需要國會的批準;法國根據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每年的業務收入、合理賠付及欠款追回等金額對法國每年用于出口信用保險的費用支出進行預測,并編入國家預算。

2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法律制度的完善

2.1加快我國出口信貸保險立法的進程

不斷加強我國出口信貸保險的相關法律規范,首要任務就是加快推進出口信貸保險的立法。具體可參考如下幾點建議:首先,對出口信用機構進行單獨立法,對其組織形式及其和政府間的關系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西方國家對出口信貸保險立法的經驗,可以從組織、機構屬性、主要功能、信用基礎、經營范圍、和國家政府的關系、資金保障等方面對出口信貸保險作出專門立法。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在出口信貸保險方面立法的缺失,不僅使國家財政風險缺乏相關法律制度的保障,更嚴重影響到我國出口信貸保險的進一步發展,在國際貿易及出動中得不到充分的肯定;其次,運用法律進一步規范出口信貸保險行業的運作章程,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將在實踐中積累起來的出口信貸保險運作經驗加以法律的規范與保障,以立法形式予以確立,從而為出口信貸保險的進一步法制化提供保障;再次,在單獨進行出口信貸保險立法的基本條件還不滿足的情況下,可以轉而先加強有關部門相關行政法規的制定,對保險機構的性質、主要職能、信用基礎、經營范圍、和國家政府的關系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并且就出口信用保險活動的基本規律等方面做出少量的實際規定,以便將出口信用保險的法律法規更好地與現行保險法規相配套。

2.2提高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

我國現行《保險法》中對保險合同一般性的理論規定同樣適用于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制定。依據我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承保人在收到賠償請求等相關資料的60日內,如果無法確定賠償金額,應根據現有的資料統計確定最低賠付金額進行理賠,在理賠資料齊全,確定理賠準確金額之后,再補全應付差額。但《保險法》的該項規定對出口信用保險并不適用。這主要是受制于出口信用保險的賠償等待期原則,即只有在債務到期后的一定時間段之后,投保人才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通過實施這一保險機制,可以有效避免進出口雙方聯合對承保公司的欺詐,國際上許多信用保險機構通常也采用這一做法。但《保險法》第二章關于保險合同的解釋、訂立、變更、終止、利益、相關義務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規定,所包含的重要理論對保險合同的制定具有戰略性的指導意義。這些理論對出口信用保險合同同樣適用。此外,就現行《保險法》僅適用于商業性的保險組織及行為而將出口信用保險排除在外的問題,可以從立法的角度出發,通過頒布司法解釋進行解決,使得人民法院在審理出口信用保險糾紛過程中適用的保險合同規定更加明確。

2.3完善資金補充機制和預算管理機制

完善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法律規范,還需要不斷完善風險資金的補充機制和預算管理機制,加大財政對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力度。首先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建立合理的保險基金增補機制,主要參考出口的規模、保險機構經營能力及國家財政狀況設置風險資金的增補額度,并對出口信用保險實施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現出國家對出口信用保險的政策性支持。出口信用保險可以被視為一種良性的補償機制,在有效控制風險的情況下,保險機構可以實現收入略大于支出,國家財政不需要承擔很大的壓力。國家財政通過對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可以有效地發揮財政的杠桿作用,擴大出口,為國內資金的運轉提供支撐。其次,還需要加強預算管理的透明度,將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預算納入國家預算的范圍,據實上報貸款額度、保險額度及擔保額度進行審核,從而促進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健康運轉。只有提高財政預算的透明度,才能加強對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財政保障。如日本設置專門的會計制度將貿易保險會計區別于一般會計進行處理。其中,貿易保險運營資金由政府轉入資金進行補充。因此,需要加強出口信用保險的資金補充機制和預算管理機制,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依靠法律的保障來擴大出口信用的保險額度,從而推動出口信用保險事業的發展。

2.4靈活承保方式

我國現行的出口信用保險采用的是“統保”的承保方式,即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對出口商的出口業務全部進行承保,同時要求投保機構對某一時期或區域內出口的所有業務進行一次性投保。這樣保險公司可以對被保險機構的所有業務不分優劣全部進行承保,有利于擴大承保的范圍,降低承保分險。隨著出口業務的不斷擴大,這種“統保”體制越來越難以適應企業多元化發展的要求,對一些信用度高或風險率低的業務,企業通常為節約成本而不愿進行投保,但又沒有專門服務于高風險業務的承保方式,這就阻礙了保險業務的順利開展。因此,為了促進出口信用保險的長期持續性發展,需要對承保機構的承保方式進行不斷創新,設置多樣化的承保方式和服務流程,以適應投保企業的多樣化需求。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可以設置不同的承保方式:針對大型出口企業,可以設置簡約化的承保方式;而針對受委托出口的公司,可以設置業務承保方式;針對企業靈活多樣的需求,還可以設置特定風險承保方式。

第2篇: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范文

為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擴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在全社會的知曉率,增強群眾依法維權意識,更好地保障與服務民生。日前,泰寧縣人社局組織開展“和諧泰寧”人社政策法規宣傳活動。

本次宣傳活動宣傳形式多樣,共舉辦13場現場宣傳咨詢,活動時間選擇各鄉鎮的圩日舉行,組織全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上下聯動,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一是媒體宣傳。利用各級新聞媒體宣傳優勢開展宣傳,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在縣政府門戶網站宣傳社會保險政策,及時更新信息,完善互動功能,切實方便群眾辦事。將相關政策法規,拍攝成電視新聞片在泰寧電視臺播放。二是短(微)信宣傳。開設短信(微信)宣傳平臺,開通咨詢熱線。定期或不定期編發社會保險政策短信(微信),使社會保險政策宣傳融入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三是現場咨詢。積極利用春節、元宵等節假日,各鄉鎮圩日,在人流量較大的場所設點集中宣傳,通過懸掛宣傳標語、擺放宣傳板報、免費發放宣傳資料、現場解答問題等形式,營造宣傳聲勢,增強宣傳成效,切實把社會保險政策宣傳到千家萬戶,提高政策知曉率。四是專場招聘。每年春節前后是招工和求職的高峰期,為保障企業用工,幫助失業人員和外出務工返鄉人員就地就近創業就業,定于2月11日和2月26日在縣政府廣場舉辦企業用工專場招聘會。招聘會期間同時開展人社相關法規政策宣傳。五是解讀政策。著力健全政策解讀機制,切實加強重大政策及法律法規的宣傳。宣傳《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及主要內容,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及釋義、解讀等相關內容。六是延伸基層。深入推進“三進三送”活動(“三進”即進企業、進工地、進農村,“三送”即送政策、送法規、送服務)。通過開展人社政策全程對接服務,將《人社援企政策簡明手冊》送到企業,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結合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重點深入建筑施工企業和工地,召開企業負責人和員工座談會宣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派送宣傳材料;鄉鎮人社所對轄區內村民、居民和中小企業進行宣傳,講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在鄉鎮、村(社區)等公共場所張貼宣傳畫,發放宣傳材料。通過活動,讓社區(村)居民、干部職工知曉了解社會保險相關政策法規,對群眾所關心的如何參保、如何領取待遇等問題進行解答,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政策知曉率和覆蓋面。截至目前,現場宣傳咨詢活動已舉辦5場次,發放各類宣傳單(冊)6000多份,短信(微信)宣傳5萬條。

(泰寧縣人社局 肖國平)

第3篇: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范文

在經濟衰退階段可能會導致經濟進一步萎縮,這種周期行為尤其客觀規律性,國外對保險周期的研究較多,相應的對策較多,而我國保險市場客觀上尚沒有出現明顯的周期,因此這方面的研究較少,缺乏有效的對應之策,如幾年后出現衰退周期,則可能不能有效應對。保險信息公開程度不夠。目前,在制度、技術、人員等條件限制下,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水平、償付能力、盈利預期等重要敏感信息的披露程度不佳,不能很好滿足公眾對信息公開的需求。雖然各級保監會已經建立并正在不斷完善信息化平臺,但是仍不能達到理想狀態。另外,保險監管部門的信息披露也不能全面滿足相關需求,有待進一步公開信息。

信息公開是我國當前各項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務之一,《國際保險監管核心原則》中也指出,保險監管部門有責任和義務盡其所能將公眾尤其是利益相關方需要的數據等信息公開,以確保被監管保險企業能夠得到及時、全面、真實的了解。所以我國保監會也要制定相關措施,以國際通行的會計準則為主要依據,結合我國特殊國情和目前保險企業發展的具體情況,科學地處理數據,及時全面地公開相關方面信息,以確保各家保險機構以及整個保險體系的各種情況都能在陽光下運作。完善保險法律體系建設。完善保險法律體系是基礎性的工作,能夠促使保險業更穩定有序、健康科學地發展,只有健全和完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并加大法制宣傳力度,真正做到依法監管、執法必嚴,就能夠有效增進保險監管的力度和效果。為此,筆者建議:一是根據保險業的整體發展情況,動態跟進,配合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制定,努力建立以《保險法》為基本法律,各種具體行政法規和條例為主體的、層次分明且相互銜接的法律體系。二是做好保險法制宣傳工作,普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確保社會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三是執法必嚴,做好執法監察、糾正工作,對錯誤市場行為要曝光、追究責任,盡可能嚴肅處理、以儆效尤。建立保險機構內控評級及分級管理制度。美國金融機構統一評級制度(UniformFinancialInstitutionsRatingSysten)由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FFIEC)于1979年11月頒布實施。這套評級制度包括五個基本項目,即:資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squality);管理能力(Management);盈利性(Earning);流動性(Liquidity)。通過以上五個方面評價以衡量金融機構的資信等級。由于這五個項目的第一個字母組成CAMEL一詞,因此,也被叫做“駱駝評級制度”。鑒于我國保險監管方式方法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待改進之處,筆者以為,要大力借鑒美國的“駱駝”制度,從嚴控制,加強管理,對我國保險機構的內控制度進行評級,建立分類并以類別管理。

不必對這類機構進行過于頻繁的檢查以免干擾其自然發展。對信用等級低、風險等級高的低級別機構要加強考評和管理指導,及時指出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通過強化對這類機構的檢查、監督,可以嚴格控制其經營行為。改善保險監管方法與手段。很多發達國家的保險業有眾多可借鑒之處,我國的保險監管機構也要結合特色國情,適當借鑒當代國際通行的做法,確保方式方法有所創新。具體來說,在手段上應該盡可能電子化、信息化、遠程化,以形成條塊結合、網絡健全的保險業信息網絡系統。另外,要全力做好保險監管信息系統的開發,實現保險監管手段先進化、現代化,提高保險監管的效率。加快培養高素質的保險監管專業人才。效率的提升不僅要依靠技術和機器,還必須重視最重要的因素——人的因素。對于保險監管工作來說,既要求專業性,又要求道德性,只有兼具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操守,才能完全適應現代化的風險管理和監管能力要求。另外,我國保險業國際化進程正在加快,這要求監管人員還必須熟悉國際保險法律法規。

作者:田暢 單位:西南財經大學保險學院

第4篇: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范文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徐州市賈汪支行(以下簡稱賈汪農行)。

被告王世猛。

被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徐州市賈汪支公司(以下簡稱賈汪保險公司)。

2001年4月13日,賈汪農行與賈汪保險公司簽訂《汽車消費貸款保險業務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保險協議書)。約定:為培育汽車消費市場,賈汪農行為不能一次性向指定汽車銷售商支付貨款的購車人提供購車消費貸款,并督促購車人向賈汪保險公司辦理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購車人(投保人)如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保險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險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2001年5月15日,中國農業銀行徐州市新城分理處(以下簡稱新城分理處)與王世猛簽訂《消費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約定:新城分理處向王世猛發放汽車消費貸款14萬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15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年利率為6.534%.按季還本付息18810.73元。若王世猛不能按期足額還本付息時,新城分理處有權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并按規定對逾期的本金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逾期利息。合同還對其他事項作了詳細約定。

同日,新城分理處與賈汪保險公司、王世猛三方簽訂《分期還款消費貸款履約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約定:新城分理處向王世猛發放14萬元汽車消費貸款,王世猛向賈汪保險公司購買“分期還款履約保險”等險種,若王世猛連續六個月未履行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保險公司負責向新城分理處賠付王世猛所欠所有未清償貸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保險金額為154000元,保險費3080元,保險費由王世猛一次足額交納。保險期限為自2001年5月15日零時起至2003年11月15日零時止。另約定賈汪保險公司所承擔的分期還款履約保險責任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合同還對其他事項作了詳細約定。

合同簽訂后,新城分理處依約發放了貸款,王世猛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憑證,向賈汪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

此后,王世猛分別于2001年9月5日,12月20日,12月28日三次共償還貸款本金33317.50元,利息4446.51元。從2002年2月起未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賈汪保險公司亦未履行保險責任,截止到2003年3月31日,王世猛尚欠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未付。另查明,新城分理處系賈汪農行的分支機構。2003年3月24日,原告賈汪農行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連帶給付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

[審判]

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認為,賈汪農行與王世猛之間的借款合同以及賈汪農行與王世猛和賈汪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系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但借款合同的權利義務與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密切相關,故本案可以合并審理。《保險協議書》,《借款合同》,《保險合同》均系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示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合同。賈汪農行依約發放了貸款,王世猛已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除應按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外,還應支付合同期內利息及逾期利息。

賈汪保險公司與賈汪農行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當借款人王世猛連續六個月未履行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賈汪保險公司負責向賈汪農行賠付王世猛所欠的所有未清償貸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該合同的性質應為保證保險合同,王世猛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即為該保險合同的標的,故賈汪保險公司應依照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雙方在保險業務合作協議書中約定了賈汪保險公司有10%的絕對免賠率,故賈汪保險公司對王世猛所欠貸款本息的90%承擔賠償責任的辨稱理由,應予支持。賈汪保險公司辨稱,其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因雙方當事人在合作協議書及保險合同中均約定賈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為連帶責任,該約定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故該辨稱理由,不予支持。王世猛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可以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四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2003)賈經初字第107號民事判決:一、被告王世猛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賈汪農行借款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二、被告賈汪保險公司對上述款項的90%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3758元,由兩被告共同負擔。

宣判后,兩被告均未上訴。

[評析]

保證保險合同首先出現于約18世紀末或19世紀初,它是隨商業信用的發展而出現的。目前,我國開辦的保證保險業務范圍小,涉及的險種也較少,主要有分期付款買賣保證保險、質量保證保險、住房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等。由于我國保證保險業務的開展起步較晚,在個人消費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市場環境下,保險公司的業務經驗不足,風險防范能力差,加之理論界對保證保險的研究沒有跟上,立法相對滯后,因而造成了大量的糾紛出現,出現糾紛較多的主要集中在分期付款買賣保證保險合同、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住房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等。本文主要對該案審理中涉及的以下幾個問題作一探討,以求教于同仁。

一、保證保險的性質

當前理論界和實務界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爭議,1、保證保險的性質是保險之一種,還是擔保之一種;2、保證保險合同是獨立合同還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該案中賈汪農行與王世猛、賈汪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其中王世猛為投保人,賈汪保險公司為保險人,賈汪農行為被保險人。賈汪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保險責任。只要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就應按被保險人的賠付請求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僅限于保險金額。保證保險合同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一種,既適用保險法的一般規定,也適用財產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認為,保證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是保險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1〕;最高人民法院(1999)經監字第266號復函認為,保證保險雖是保險人開辦的一個險種,其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的一種擔保行為〔2〕。筆者認為,該案中的《保險合同》為帶有保證性質的保險合同,即典型的保證保險合同。

確立保證保險合同是否具有從屬性質,不僅能夠解決民商法研究領域的理論之爭,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因為,認定保證保險合同的從屬性或獨立性,對于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在實體處理和適用法律方面會產生截然不同的影響。

筆者認為,保證保險是一種損害填補手段,而保證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則屬于一種債權保障方法。因而保證保險合同能夠獨立存在,其雖然要以被保險的合同債權的存在為前提,但這只是有關當事人簽訂保證保險合同的動因,它的效力不受產生被保險債權的合同效力的影響〔3〕。雖然《借款合同》的權利義務是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確定承保條件和保險標的的依據,但是這并不改變兩者之間的獨立關系和關聯性,故該案中涉及的《借款合同》和《保險合同》二者不具有主從性質。而處理該案糾紛的法律依據,應當是《保險法》及相關的保險法律規范,而不是擔保法〔4〕,這一觀點,也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所確認,如2003年3月14日(2000)經終字第295號民事判決認為:“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中,其它民事合同的權利義務雖是保險人確定承保條件的基礎,但其不能改變兩個合同在實體與程序上的法律獨立性,其它民事合同與保險合同之間不存在主從關系”〔5〕。

二、關于案由確定。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的案由在司法實踐中比較混亂,有的立案庭根據原告起訴所提供的買賣或借款合同,將案由定為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或借款合同糾紛,有的定為擔保合同糾紛;也有的按照保證保險合同定為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筆者認為,上述案由的確定均不準確,此類案件應根據原告請求權的性質結合保證保險合同的內容來確定案由,該案中賈汪農行起訴借款人王世猛及賈汪保險公司涉及借款法律關系和保險法律關系,兩個法律關系又具有關聯性,且合同中也分別約定了各自的義務和責任,因此,依照原告的訴訟請求,兩個法律關系可以合并審理,故案由應定為借款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三、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

在目前《保險法》尚未增加保證保險的規定情況下,筆者認為,保證保險合同既是合同的一種,也是財產保險合同之一,因此,涉及保證保險合同的簽訂、解除、違約責任等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在保險事故的索賠、理賠以及保險責任等方面應適用《保險法》的一般規定和財產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合同法和保險法均無明確規定的,如保險人的追償權問題,在法律尚無規定的情況下,可參照適用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該案中涉及兩個法律關系,應分別適用《合同法》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四、責任承擔方式

該案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將債務人王世猛連續六個月未付款作為認定保險事故已經發生的條件。事實上,王世猛已連續一年以上未履行付款義務,應當認定保險事故已發生,賈汪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履行賠付義務。關于賈汪保險公司賠付數額,應依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其應對王世猛所欠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的90%承擔賠付責任。本案中,賈汪農行與賈汪保險公司在《保險協議書》和《保險合同》中均約定該賠付責任為連帶責任。該約定并未違反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由賈汪保險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注:

〔1〕參見1999年8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的復函》(保監法(1999)16號)。

〔2〕200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工商銀行郴州市蘇仙區支行與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支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復函》。

〔3〕褚:《保證保險合同三議》,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12期。

第5篇: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范文

關鍵詞:保險業;誠信缺失;誠信建設

誠信是保險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2005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更是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文件及規定,為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建設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我國現行的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為有些保險企業產生失信行為提供了空間。近年來,一些重大違規經營案件屢有發生,在社會上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也阻礙了保險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保險業誠信缺失現狀

國際著名咨詢公司麥肯錫的調查報告顯示,近兩年國內壽險保單退保金額巨大,甚至逾300億元,其中有兩成理由是因為消費者被騙。而據某網站的“你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多少?”的投票調查顯示:63%的投票者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0%,35%認為可信度為50%,只有1%的人認為可信度為100%。

(一)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一直以來,保險行業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險業務專業性較強的特點,使得保險消費者實際上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狀態中,從而妨礙保險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并產生次品驅逐良品的現象。許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保險人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人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此外,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

(二)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中介的誠信缺失主要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國從事保險業務的人數量眾多、規模龐大、業務素質及道德水準參差不齊,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

(三)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同樣表現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使道德風險防范產生困難。

二、保險業誠信缺失癥結所在

國內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問題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約了保險業的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息不對稱

按照信息經濟學的原理,賣方總是比買方更了解產品的質量,而受短期利益驅動,商家可能會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客戶獲取利益。對保險這個特殊行業而言,信息的不對稱還表現在買方或投保人總是比保險公司掌握更多關于保險標的信息,這也是為何在實際的保險交易中投保人騙保騙賠現象屢見不鮮的原因。假如交易雙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對方的話,最終博弈的結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惡性循環,即經濟學中所謂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管力度不夠,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及保險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及人的忠誠度、能力及協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整合狀況,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由于對保險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崗要求不夠嚴格,保險人總體素質偏低,保險公司難以完全控制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

(三)《保險法》不完善,執法不切合本法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國際慣例不能體現,許多具體案例無法可依。比如,我國《保險法》規定了重復保險的定義和分攤方式,但是,對于重復保險的規定是不完善、不嚴謹的,并且對于被保險人的索賠沒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此外,對于近因原則等國際慣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各種不誠信行為缺少相關的懲罰規定,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的一個很大來源。我國對《保險法》的執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執法者對《保險法》及保險的相關概念和原則不清楚,同時由于《保險法》的不完善,在具體操作時常用其他法律條款代替,造成誤判。

(四)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

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誠信的保障機制、懲罰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缺乏。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監督沒有完善的相關法律的強制約束,失信行為的屢禁屢犯也就在所難免。

三、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幾點建議

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出臺,為我國保險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遇,與此同時,當前的嚴峻形勢對保險企業的誠信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

完善誠信體系,規范誠信秩序,是當前我國保險體制改革和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保險業的誠信建設要從企業內部和外部各方面著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

由于保險機制的固有特性,無論是保險的買方還是賣方都不可能如愿獲得足夠的信息,這種對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狀況,很容易被保險市場參與者所利用,并導致保險市場運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使買賣雙方能夠站在同一平臺上平等、公開地對話,建立買賣雙方的相互信任顯得尤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監督懲罰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罰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減少商業活動中誠信缺失行為的有效途徑之一。

(二)強化保險監管力度

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市場的監管一直是促進我國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重點話題,從兩次《保險法》的修訂都把強化保險監管手段和措施作為一個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險業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繼第一次修訂增加了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增加了對保險違法行為處罰的措施,加大了懲治力度等規定后,第二次修訂草案擬增加的監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對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等;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對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處分財產等。只有更加有效的進行保險監管,才能使保險這一社會的“穩定器”更好的發揮其作用。

(三)提升員工誠信服務意識,構建保險業的誠信文化

保險市場上的各種行為主體應該轉變觀念,重新認識企業利益、個人利益與誠信的關系,樹立維護誠信行為的責任觀。在保險公司的員工培訓及對保險人的培訓中,應重視誠信教育,增加誠信內容,特別是要規范保險展業行為。保險機構要制定并遵守規范的業務程序管理,完善業務考核管理辦法。要改進、優化保險服務,及時兌現理賠承諾。要落實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制定從營銷員招聘到市場退出的管理辦法。

(四)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充實保險誠信的具體條款,將保險人、保險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等各有關方面的行為納入相關法律法規之中。要加大依法查處各種失信行為的力度,重點是要嚴厲打擊各種弄虛作假騙保騙賠的行為。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討論并原則通過了對《保險法》的第二次修訂《草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保險行業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并強化了保險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監管手段,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不可抗辯條款”的增加,能有效減少保險人的“逆選擇”現象,有助于解決困擾保險行業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問題,更加體現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五)建立統一協調的保險信用管理體系

第一,要完善保險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評價客戶咨信和風險情況的機制,及時掌握和制止不誠信行為的發生。第二,要完善保險信用監管機制,推行違信懲罰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還要建立和完善保險人信用管理制度,規范和約束人的行為。把保險信用管理制度納入社會誠信體系框架,做到明確目標,統一領導,有效考核考評,各有關方面及時互通信息。

參考文獻:

魏華林,林寶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魏華林.保險法學[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

第6篇: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范文

【關 鍵 詞】社會保障 法律構建 立法 對策

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起著重要的積極作用,是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穩定器”和“助推器”,在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同時,而不致產生一些社會問題。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歷史證明,社會保障與法治建設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發達國家社會的保障制度都是立法先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依法建立起來的,時至今日,已成為當代各國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政府都很重視社會保障法治建設。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社會保障法律構建的過程中仍存在不少問題值得研究,并需要采取一定的對策。

一、我國社會保障法律構建之意義分析

現代法治國家的社會保障措施都已被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中一種保護和救濟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制度,是社會現代化和文明化的重要表現。社會保障制度對縮小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公正、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較好作用,是一種“社會穩定器”。比如,建立健全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對于我國這樣一個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70%的國家來說顯得尤為重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發展和農村各項改革的深入,農民生活中的風險因素隨之增加,從個人切身利益角度,人們也希望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以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一定的社會保障也是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及緩和社會矛盾的重要手段。可以說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面寬量大,前景廣闊,有著完全現實的社會基礎和必要性。

社會保障法律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在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經濟意義與社會意義。這是因為社會保障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獨特的性質與廣泛的領域。對于社會保障關系主體在社會保障活動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他法律制度可能有所涉及,但始終不能取代社會保障法而調整這種社會關系。在我國,1954年的憲法將社會保障的權利確認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必須有一部專門規定具體社會保障權利的《社會保障法》來具體調節人們在社會保障活動中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同時,社會保障法應與各類相關的法律實現契合與互補。這樣,才能使憲法中規定的社會保障權利得以真正的落實,公民的合法權利才能得以切實的維護。社會保障法治不僅是工具、手段,而且是理念、目標。只有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法才能真正實現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

二、我國社會保障法律構建之問題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制定了養老保險等關于社會保障具體內容的一些法律制度,陸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女工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但從整體來看,社會保障立法的法制化程度尚低,國家尚不能對社會保障面臨的眾多現實復雜性的問題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據,從而在客觀上也不能滿足市場經濟和社會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需求。具體問題主要有:

1.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尚不完備

社會保障立法應該是一個內容豐富的完備體系,但是長期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障在憲法中僅有原則性的規定,而具體內容則并不豐滿,從立法現狀看,我國暫時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社會保障基本法。憲法性原則中對于社會保障中尤為重要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貧困者救助等問題尚未規定,現有的法律條例對需要調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關系涵蓋不全。此外,行政法規之間的銜接不緊密,臨時性、變動性強,忽略了全局的協調統一,法律體系尚不完備。同時,社會保障立法內容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互沖突的現象,各單項社會保障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影響了社會保障法功能的發揮。

2.社會保障法律規范不統一

首先,社會保障法的表現形式不規范。實際中許多非法律規則包括政策、文件,甚至通知、意見等代替法律規范起著法律調整的作用,缺乏法律規范在形式上應有的規范性和穩定性。其次,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相關法律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不統一,有的限于固定工,有的限于合同工等等。同時,問題還表現在相關法律法規內容的不統一。目前,社會保障立法進展緩慢且修改工作不及時,加之各級各類管理機構“各立其法,各行其是”,導致同樣的社會保障事務由不同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從而造成混亂局面。

3.社會保障實施機制較弱

社會保障的實施機制包括行政執法、司法、爭議解決的仲裁以及法律監督等。目前,由于我國社會保障法律中缺乏明確的責任規范和有效的制裁措施,使得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無法得到真正的實施,達不到有效的調整目的,起不到應有的保護作用。以社會保險基金為例,我國刑法暫時沒有將其列入調整范圍,社會保險基金缺乏有力的保護,被拖欠、擠占、挪用和截留的現象嚴重。越來越多的企業拖欠社會保險基金,還有一些企業因經營不善而導致虧損,從而無力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存在攀比思想,因此也拖欠。現行刑法缺乏保護社會保險基金的規定,相關的違法行為也得不到有力的懲罰與制裁,從而造成的后果也越來越嚴重。

三、我國社會保障法律構建之對策探析

1.確立社會保障法律構建的基本原則

任何一個法律體系的構建,都必須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則,以這些基本原則為基石,來進行具體的立法和實施,并通過基本制度體現基本原則,它們是一個法律體系的靈魂和精髓所在。當前,我國經濟結構進入重大調整的關鍵時期,既要注重效率,鼓勵競爭,又要兼顧公平,追求穩定。因此,社會保障法律構建必須采取公平與效率兼顧,社會競爭與穩定相結合的原則。應該看到,公平、效率與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內容。為此,只有建立有充分保障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才能創造良好的經濟競爭環境。為此,應采用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的原則。

經過多年的探索,我國目前確立了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模式。這種模式則體現了保險費是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的原則,為保障指明了基本方向,同時體現了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具有中國特色。為此,應及時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的法律體系,明確界定參與社會保障各個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從而推動經濟與社會兩方全面、可持續發展。

2.逐步提高對社會保障立法的認識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社會保障的支持與完善。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就難以實施。目前,通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為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提供較好的法律環境已成為當務之急。我們應當把社會保障立法作為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而加快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因此,一要制定社會保障的基本法――社會保障法。二要通過加快社會保障項目的單項法規建設來完善相關法律,逐步制定養老保險法、失業保險法、醫療保險法等法律。

與此同時,要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實施的有效性。一是在以社會保障法為基本法的基礎之上建立與完善其他相關單項法律。二是要注意社會保障立法與其它相關法律立法的銜接。在法律責任方面與行政處罰法、刑法等相銜接,以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實施的有效性,同時,要避免與相關法律部門的沖突。為此,要盡快起草一部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并在此基礎上完善配套的細則,便于實際操作。這樣,在統一社會保障法的前提下,逐步實現對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優撫安置等多方面涉及廣大城鄉范圍內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利給予普遍的法律保護,這將是一個龐大而系統的工程,也將是一項艱巨而長遠的任務,需要相關人士加以推進,從而把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建設推上一個新臺階。

3.加快制定社會保險相關法律的步伐

社會保險法是社會保障法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從我國現實需要來看,目前社會保險領域問題嚴重,首先迫切需要解決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和安全問題,從而解除勞動者的后顧之憂,真正能夠幫助勞動者實現自身的合法權利,使其能夠專心投入到社會主義建設當中。如果沒有關于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在發生糾紛后司法難以介入,即便介入也因無法律依據而無法真正的得到滿意的解決,所以,必須盡快制定并完善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社會保險制度也應體現積少成多、共同分擔的保險精神,在勞動者遇到一些特殊情況,比如生育、傷害、疾痛、殘廢、死亡等事項時,可以依法收取保險金。為此,要保證社會保險工作有條件、有步驟地進行。以我國農村為例,由于農村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給當地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增加了許多客觀的難度,如保險給付標準的設置、保險金的籌措等,都會因地域的不同而有很大區別。所以,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要循序漸進,針對亟需開展的項目,國家可以制定一些法規、條例或出臺相應的政策來解決當前問題,并樹立長效機制。

4.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的行政執法和司法體制

首先,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監督機構,完善其工作職能,并賦予其行政執法權。在社會保障項目的實施、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運用及發放等方面充分發揮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能,對社會保障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行政職能在保證社會保障法律的實施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其次,要完善社會保障的司法體制。要加強對社會保障糾紛案件的審理,在有條件的地區設立人民法院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庭,專門從事審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爭議的案件,以保護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利不受侵犯,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利益。

5.重視勞動保障信息網絡建設

網絡建設在現代信息社會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工作和生活中的另一重要平臺。以中心城市為單位建設社會保障數據庫,并在此基礎上實行全國聯網,是全國社會保障管理信息網絡的基本模式。為此,要大力推進“金保工程”,逐步形成以部、省、市三級網絡為依托,所有城市全部建立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站,盡快形成和完善工作網絡。支持勞動保障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和決策支持等核心應用,提升勞動保障政務和服務的信息化水準,以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切實提高工作效率與服務水平。

參考文獻:

[1]徐波.試論社會保障法的功能[J].當代法學,2003(5)

第7篇: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范文

關鍵詞:保險信用體系;法律途徑;監管立法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契約的信用特征

保險契約既符合契約共性,又有其獨特的個性。“契約自由”是現代民法的基本特性,契約之所以自由,前提在于絕對的所有權和對所有權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力能按自己的意志自治。保險契約完全符合這一特征。在訂立保險契約前,保險關系當事人必須對另一方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即信用進行考察。在訂立契約時,雙方當事人必然把信用作為主要內容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及投保人權利、義務都做出細致規定。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因失信導致當事人資產權利或與此相關的非資產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以強制執行或者通過法律途徑或仲裁途徑要求另一方給予損害賠償。這樣,通過法律途徑對信用制度給予積極的保護,對不履行契約的債務人予以否定性評價,確保契約權益關系的穩定和社會經濟關系的有序性。同時鑒于保險契約屬于格式合同種類,保險法規定,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對相關契約內容解釋有歧義時,法律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在這里保險人的信用已經不僅僅是道德范疇或者經濟范疇的概念,而是法律與制度的強行規定。這又是保險契約信用的獨特性。從法律的視角考察,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信用體系建立,最重要的環節是推行誠信的市場人格法律標準,因此保險行業就必須奉行誠信為本、服務至上的規則。…所以,信用體系建設對于保險業來說意義更加重大。

二、我國保險業信用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

我國保險市場,由于長期的壟斷經營,形成了特有的游戲規則,如從行政權力、關系網等非正常渠道人手,成為保險公司銷售體系最重要的業務推展方式,帶有濃重行政色彩的大而全的公司組織結構成為保險公司的主導組織形式,統一的、極少調整的費率與條款以及不規范的業務行為、不科學的組織結構和不和諧的管理機制,成為保險業發展的桎梏,也是保險信用體系發育不健全的重要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現信用疲軟、規則失衡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保險承保不規范。誤導欺騙保戶行為屢見不鮮,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帶病投保現象層出不窮,無論是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都具有較大的信用風險。二是保險理賠不規范。一方面,為穩固自己的老客戶,有亂賠和多賠現象,助長了一些投保人非正常索賠心態;另一方面,對本屬于理賠范圍的不予理賠,或者惜賠,影響了公司的信用。三是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公司經營短期化的現象突出。由于中國保險業處于剛剛起步階段,社會對保險的認知還處于啟蒙階段,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界限不分,一些部門和地方往往以社會保障的名義變相辦理商業保險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商業保險公司之間惡性競爭,保險市場混亂增加了公眾對保險公司的不信任感。四是經營管理不規范,風險隱患時有發生,影響保險公司的信譽度。

從社會范疇看,中國社會人治觀念深厚,民眾法律意識淡薄,缺乏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這種狀況對保險業信用體系法律建設十分不利。

三、保險信用體系與法律需求的矛盾關系

1.保險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趨勢與監管立法不到位的矛盾。保險信用體系的建立,有賴于科學的監管體系的形成和運作。目前,與西方現行的寬松的保險監管模式相比,中國現階段保險業的監管從整體上仍然屬于較為嚴格的監管模式。其獨特性表現為:(1)單一的分業監管機構。1998年成立的保監會為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獨立行使保險監管職能。(2)直接的實體監管方式。著力對保險業進行直接的監管。(3)嚴格的監管內容。一方面,對保險企業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另一方面,對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資產負債監管和市場預退出機制監管則不到位,尚未形成一整套科學的指標體系。

2.保險業經營管理進一步規范的趨勢與法律規章不銜接的矛盾。從中國保險業現狀來看,保險營銷人員素質偏低,誤導欺騙現象屢見不鮮。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擬定,保單持有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或拒絕合同。目前我國絕大部分保險公司保單的條款在表述上專業性詞匯過多,晦澀難懂,易損害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盡管有大量管理規定出臺,但是都沒有上升到條例、規章的法律地位。當前保險業進入規范化、集約化經營階段。隨著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與完善、保險業在改革與發展進程中迫切需要法律保障。當前需要出臺保險業法,予保險從業人員以更嚴格的法律規制。3.保險業并購浪潮的趨勢與相關法律不配套的矛盾。進入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席卷全球經濟領域的第五輪企業兼并浪潮,對保險業沖擊最大。并購浪潮不僅迅速改變了國際保險業的市場構成和業務格局,而且將對今后保險業的發展方向和途徑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中國保險業要迅速與國際接軌,就必須融入到國際保險業的并購重組進程中,特別是要加快國有保險公司體制改革的步伐,在保險發達地區組建具有國際影響的跨國集團公司,全面參與國際保險業的并購,這迫切要求相關法律法規與之匹配。

4.銀保合作進一步加強的趨勢與相關法律不契合的矛盾。當前,銀行與保險業務的融通已經成為一種新的業務增長點和國際潮流,對整合保險資源、銀行資源,推動強強合作,促進經濟發展,充分發揮銀行和保險公司的作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使保險業、銀行業的經營管理面臨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的問題。法律規定上的空白影響和制約了銀保合作的規范化發展,為此,亟待相應的法律法規出臺。

四、建立與完善保險信用體系的法律途徑

第8篇: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范文

一、引言

2013年8月,保監會實施《關于專業網絡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為專業網絡保險公司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保障,2013年9月29日,中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其突破國內現有保險營銷模式,但是不設分支機構、完全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和理賠的模式也對我國現有保險合同法提出挑戰。2011年4月15日,中國保監會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也表明了保監會要完善網絡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決心。

本文結合國際相關立法和當今中國網絡保險的發展,對網絡保險合同法展開研究,為我國網絡保險合同法的相關立法工作提供借鑒。

二、我國網絡保險合同相關研究

(一)網絡保險合同的實質及其法律效力

由于近年來網絡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完全在線上實現,所以網絡保險合同的實質是一種電子合同,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針對于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6條規定:“當法律要求信息需具有書面功能時,一條數據信息如果已含的內容可以被讀取以備日后查閱,該信息應被視為符合該要求。”這一規定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書面法律效力。而我國《合同法》對此也做出了明文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從以上二者對于電子合同的闡述可以得出,電子合同是書面合同的一種,其擁有和書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網絡保險合同當事人及其身份資格確認

網絡保險中,投保人和收益人與傳統保險差異不大,保險人和保險人則因為網絡這種營銷手段而被賦予一些新的涵義。

保險法要求保險當事人都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格。在網絡保險中,網絡保險人和網絡保險人的身份資格都是比較容易確認的,雖然也存在一些釣魚網站混淆消費者的判斷(這在網絡銀行的發展過程中,曾經出現過),但是由于網絡安全軟件的日趨完善,這種情況得到明顯改善。

相比而言,網絡投保人的身份資格確認就成了比較顯著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投保人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于網絡保險中信息不對稱問題比較顯著,網絡保險公司和網絡保險公司處于信息劣勢方,加之傳統的身份鑒定方式,如手寫簽名和蓋章等無法在網絡環境履行,其很難確認網絡另一端的投保人是否是其所聲稱的人。我國的《電子簽名法》針對此類問題,承認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為電子簽名確認身份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電子簽名也存在被盜用的可能。同時投保人保險標的的選取要符合可保利益原則,這類問題的產生同樣是由于信息不對稱,網路環境中,保險人在確定投保人是否符合可保利益原則時,難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其與標的物存在利益相關性的實物證據,這樣為了規避這方面的風險,網絡保險傾向于設計一些較為分辨利益關系的標的物的保險產品。

(三)網絡保險合同簽訂過程

新型的網絡保險,其合同訂立過程完全在網上進行,這就有別于《保險法》和《合同法》關于合同訂立情況的限定,其訂立過程具有個性化的特點,本文查閱了淘寶網上各大保險公司產品介紹,整合了當前流行的網絡保險合同訂立流程,在合同訂立流程中,網絡保險的合同訂立流程和傳統保險合同的訂立有以下幾點不同,首先是全程操作的信息化這表現在無論是選擇產品還是填寫投保信息以及信息審核這些過程都是在網上完成;然后是支付手段的網絡化,網絡保險的保費支付通常都是通過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或者網銀支付,而傳統保費支付大多使用的是現金;最后是保單形式的電子化,網絡保險的保單一般都采用電子保單,而傳統保險都是紙質的。

(四)網絡保險合同中的要約及承諾

網絡保險中要約和承諾的特點,導致可能出現的問題就是要約的撤銷問題,《合同法》規定要約遞交者在發出后,到達要約接受人并在要約人承諾之前,要約是可以撤回或者撤銷的,但是由于網絡保險是基于電子信息網絡,而數據的傳輸速度極快,所以要約幾乎是在遞交瞬間到達要約接受者手中,這時如果接受者是采用的是實時核保,則要約接受者也幾乎是在瞬間做出承諾。這種情況下,要撤銷要約一般是不可能的;反之,如果接受者是采用的是延時核保,則在此期間是可以撤銷要約的。

三、政策建議

綜上,保監會應當盡快出臺針對網絡保險的相關法律,同時《合同法》中也應當盡快明確針對于電子合同的相關立法,可以借鑒美國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從而達到規范網絡保險市場的目的,避免相關法律糾紛,其改善方向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應完善由于投保人身份不明確而產生問題的法律條文,明確各種情況,如投保人個人終端出現問題,第三方網站被偽造,網絡服務商數據傳遞錯誤等發生導致法律糾紛時各方的責任;

其次,網絡保險中由于合同雙方不能直接面對面接觸,一些需要保險人當面強調的條例不能再網絡保險中實現,所以也要這對這種情況,立法規范;

最后,無論是實時核保還是延時核保,因為保險業務的特殊性都不應該取消投保人撤銷要約的權利,在此應該完善相關的法律,為保障投保人利益提供法律支撐。

參考文獻

[1]傅曉萍.網絡保險相關法律問題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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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山東財經大學)

作者簡介

第9篇: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范文

關鍵詞:保險誠信社會信用 誠信法制

保險業的行業特性決定了誠信建設對于保險業的重要性。誠信是保險業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和前提。目前雖然我國保險業發展取得了一定成就,對社會的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國還沒有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保險誠信法律體系尚不完善,再加上保險監管不嚴等因素的制約,保險市場暴露出不少誠信缺失問題。這些已經影響到中資保險業和外資保險業的競爭,束縛了中資保險業自身的形象和發展。因此,如何加強保險誠信建設,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已成為當前一項重要任務。

一、我國保險業誠信建設的的重要意義。

根據新《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活動當事人尤其是保險人更應當強調誠信。根據保險行業的行業特性,必須加強保險誠信建設。這不僅是保險公司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而且對我國目前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都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1、誠信是我國保險公司生存與發展的客觀要求。

由于保險產品的特殊性――是一種無形的產品,他所賣出的是一份承諾。保險合同本身就是一種射幸性的合同,將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所以保險公司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這種承諾必須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原則的基礎上的。因此,保險公司是否誠信,直接決定了投保人是否愿意享受保險,從而選擇購買這一產品。保險公司只有誠信,投保人才會向其投保。如果我國的保險公司不加強誠信建設,早晚會被講誠信的外資保險公司奪走客戶,必然影響到中資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只有加強誠信建設才能使我國保險公司在與外資保險公司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誠信是我國保險公司生存與發展的客觀要求。

2、保險行業的特殊性要求保險人的最大誠信。

保險市場是一種特殊的市場,這一市場的最大特點是信息不對稱。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了解基于投保方的告知,不可能很透徹,同時,投保方對保險條款的理解和知悉基于保險人的說明。也是有限度的。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最容易導致合同雙方的道德風險。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尤其是保險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誠實守信,才能保證投保方的合法權益。實現保險人和被保險方的雙贏,以此來保證保險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二、我國保險業誠信建設存在問題的原因

1、缺乏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

社會信用管理體系比較完善的國家,會從機制上保證誠信者的權益,目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于剛剛起步階段,難以保障征信數據的合法、順暢收集, 缺乏明確的數據開放的法律規定,信用資料數據庫建立滯后,加上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失信行為時有發生。我國目前的信用保證主要是靠人自身的倫理、道德要求, 加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的驅動,保險業極易產生違反誠信原則的道德風險。在目前我國的保險市場上,由于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滯后的這一大環境,造成了保險人信用意識不強,對誠信的認同不高。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的缺位嚴重制約著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建設。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

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阻礙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加強,但遠遠不能適應現實的保險經營活動的要求。保險從業人員銷售誤導,保險公司缺乏誠信,與法治環境約束不嚴有著直接的關系。我國現有法律對違背誠信的行為缺乏明確嚴厲的懲罰機制,立法上的懲罰制度規定不完善,執法上的懲罰力度不大,不是主要靠法律,而是依靠倫理道德的約束,這難以遏制失信行為的發生。由于缺少對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誠信的行為的嚴格的法治約束, 保險人在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導致保險失信現象在所難免。

3、誠信監管措施不力。

由于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從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的保險業才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階段。在短暫的十幾年地時間里,特別是保險監管的發展時間更短,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方式和監管法律法規還處于摸索和制定階段。主要表現為: 誠信監管方式落后,誠信監管措施不力。以前,我國保險業監管主要側重于市場監管和違規監管,并沒有側重誠信建設。直到2002年和2009年兩次《保險法》修訂以后,保險業誠信監管才開始逐步被提上日程。但是,至今我國對保險從業人員的監管,以及對保險市場的不誠信行為,仍缺乏有效的監管制度,包括保險誠信考評指標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這種監管法律和監管制度上的相對缺失和不完善,造成了對保險業的人監管不力,難以有效地相保障保險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三、加強我國保險誠信建設的對策。

1、 建立保險征信體系。

保險業的發展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一部分,保險誠信是社會誠信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必須提高社會信用意識,以改善社會信用環境為依托,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征信體系。

(1)、建立保險公司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信用系統。建立健全統一的保險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公開查詢的網站。這樣投保方可以通過統一的信息平臺,了解保險方的信用,達到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2)、構建保險信用評價體系。結合國外保險信用的評價方法,根據統一的業務數據及相關誠信信息,對保險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進行評級,確定不同保險公司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建立嚴格、規范的保險信用評價制度。

(3)、實行信息公開透明。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可以通過輿論監督、互聯網等多形式、多渠道將保險公司的基本情況、財務數據、償付能力、誠信情況等對外公開。使信用中介機構、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能夠及時獲得有關信息,將保險人的真實信息包括誠信記錄暴露在陽光之下,形成有效的公眾、媒體監督機制。保證投保方充分了解保險公司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信息和誠信情況。

2、加強保險信用法制建設

維護誠信單獨依靠個人的道德自律是不夠的,要遏制保險市場中的不誠信行為必須借助于法治的強制力。誠信離不開一系列的保障制度、約束制度和懲罰制度。誠信要以法律為依托,也只有靠嚴格的法律保障,才能真正奠定誠信的約束基礎。從法律上規范保險活動各方的誠信義務,加大對保險雙方尤其是被保險方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保險行業重要的立法原則。

同時,建立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保險法規體系,通過借鑒發達國家保險行業法律、法規的先進之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保險的相關法規。例如,為了強化保險人的誠信義務和責任,澳大利亞1998年《保險法修正案》在以下方面對保險人做了要求:(1)保險人必須提供“可讀性”(eligible)保險單,即保險單必須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做出,以便被保險人能夠了解保險合同條款。(2)保險人的提問必須是明確具體的,不得僅僅要求投保人告知或者提問過于宏觀。(3)保險人對保險單中的異常條款向被保險人提示。對于海上保險法,澳大利亞法律改革委員會則建議將誠實信用義務作為合同的默示條款,無辜的一方可以因對方違反誠實信用而主張損害賠償。(1)這些做法我國相關法律也可以借鑒,建議在我國保險法中加上“保險人必須提供“可讀性”(eligible)保險單”,將現行保險法中的“免責條款”提示擴大到“異常條款”提示。這樣才能保證投保人地知悉權,能在一程度上避免保險人地誠信缺失問題。再如,英國法律委員會于1957年通過了其第五報告――《保險單的條件與例外》,對保險單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規范,這也值得我們學習,建議將保險單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規范,充實到我國保險法當中。這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保險人的誠信。

要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從法律高度保護誠實守信行為,嚴厲懲戒保險失信行為。要在保險業內逐步形成“有信者昌,無信者亡”的良好氛圍。保險監管部門要統籌全行業的信用法制建設,并制定相應的制度措施保障法律的落實。現階段,應盡快出臺《保險違規行為處罰辦法》、《保險信用管理辦法》,加緊制定實施《保險機構誠信指引》、《投保提示指引》等法規,形成較為完備的誠信法律體系,以此來保證我國保險業的誠信。

3、加強保險誠信監管。

我國保險業目前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加上保險法律體系不健全,應選擇嚴格監管模式,。嚴格監管是指所有保險活動都受到保險監管機構的全面監督,包括市場準入、保險條款和費率以及保險資金運用等,這是發展中國家一般采取的方式。充分發揮保險監管的懲戒作用,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增加失信成本。這樣,誠信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從業人員充分享受誠實信用的成果。使失信的保險企業和個人被市場淘汰。

保監會應充分發揮其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能,通過監管,加強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使保險行為主體有法可依,能夠自覺的去做出誠信行為,保障保險市場的有序運作。

(1)制定誠信建設規劃。

要從建立誠信監管體系出發,盡快建立保險誠信調查系統、誠信評估系統等,進一步完善保險業務誠信信息和監管信息,改進誠信監管手段,充分發揮誠信監管的作用。(2)

(2)加強誠信管理制度建設。

建立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必要的條件。一是要建立全面的誠信管理制度。對經營管理過程的各個環節都要有制約制衡機制,用制度保證誠信得以實現。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個人誠信數據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對稱造成保險人的道德風險。目前,對保險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營銷員持證上崗規定的出臺,建立保險營銷員專用網絡,強化了營銷員的誠信行為,但各保險公司之間還應建立與社會公眾溝通交流平臺,如公眾網站,現場常設咨詢臺等。(3)

(3)強化失信懲罰機制,增大失信的成本。

在加強保險業誠信立法的同時,還要嚴格執法。促使保險行為主體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歐美的相關監管機構也絕對偏向投保人的。他們不會去關心其監管下的保險公司業績,不會關心本地區的保費規模,也不會為保險公司的發展保駕護航;他們更關心本地區居民是否得到保險保障,是否真正能夠“享受”保險。這些特別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這也正是我國保險監管的弱項。中國保監會作為保險市場的監管主體,應嚴格履行監管職責,通過監管加大執行力度,鼓勵、引導誠信行為,并與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配合,依法懲治失信行為,促進保險誠信制度的建立。我國目前的失信成本太低,難以有效地發揮懲戒作用。因此,應從法律、道德約束等方面構建失信懲罰制度,并通過健全監管機制,使守信者得到保護,失信者受到懲罰,使保險公司及保險從業人員面對高額的“失信成本”,唯一的選擇只能是誠信,以保障整個保險市場的健康有序運行。

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的歷史時期,這對誠信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險業要把視誠信經營為企業的生命線,把誠信建設作為企業的立足之本,使誠信經營成為每一個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自覺行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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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姜華.論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保險研究》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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