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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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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創業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前款所稱創業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第三條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凡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條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后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并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

第二章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備案

第六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托人和人的法律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第八條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國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在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第九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經營范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5年內補足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第十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出資額的證明。

(四)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由管理顧問機構受托其投資管理業務的,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顧問機構的公司章程等規范其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顧問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四)委托管理協議。

第十一條管理部門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并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在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并向其發出“已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三章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

第十二條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限于:

(一)創業投資業務。

(二)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三)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四)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五)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第十三條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

第十四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第十五條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第十六條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第十七條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機構的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約束機制。

第十八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建立業績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章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

第五章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遵循本辦法第二、第三章各條款的規定進行投資運作,并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管理部門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減資本。

(三)分立與合并。

(四)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變更。

(五)清算與結業。

第二十七條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5個月內,對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在必要時,可在第二、第三章相關條款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投資運作進行不定期檢查。

對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并在自取消備案之日起的3年內不予受理其重新備案申請。

第二十八條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管理部門報告所轄地區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情況,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報告已納入備案管理范圍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情況。

第2篇:創業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一、引導基金的性質與宗旨

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引導基金的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特別是通過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彌補一般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投資于成長期、成熟期和重建企業的不足。

二、引導基金的設立與資金來源

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創業投資發展的需要和財力狀況設立引導基金。其設立程序為:由負責推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提出設立引導基金的可行性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設立。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和不斷完善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和負責推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

引導基金應以獨立事業法人的形式設立,由有關部門任命或派出人員組成的理事會行使決策管理職責,并對外行使引導基金的權益和承擔相應義務與責任。

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財政性專項資金;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與擔保收益;閑置資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等。

三、引導基金的運作原則與方式

引導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扶持對象主要是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程序備案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在扶持創業投資企業設立與發展的過程中,要創新管理模式,實現政府政策意圖和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按市場原則運作的有效結合;要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決策、考核機制,有效防范風險,實現引導基金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引導基金不用于市場已經充分競爭的領域,不與市場爭利。

引導基金的運作方式:(一)參股。引導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二)融資擔保。根據信貸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對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的創業投資企業,可采取提供融資擔保方式,支持其通過債權融資增強投資能力。(三)跟進投資或其他方式。產業導向或區域導向較強的引導基金,可探索通過跟進投資或其他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投資方向。其中,跟進投資僅限于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創業早期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時,引導基金可以按適當股權比例向該創業企業投資,但不得以“跟進投資”之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運作業務,而應發揮商業性創業投資企業發現投資項目、評估投資項目和實施投資管理的作用。

引導基金所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等法律文件中,規定以一定比例資金投資于創業早期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引導基金應當監督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按照規定的投資方向進行投資運作,但不干預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日常管理。引導基金不擔任所扶持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的受托管理機構或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不參與投資設立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四、引導基金的管理

引導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監管與監督制度。引導基金可以專設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也可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資質條件:(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其管理團隊具有一定的從業經驗,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續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4)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紀錄;(5)嚴格按委托協議管理引導基金資產。

引導基金應當設立獨立的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支持方案進行獨立評審,以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評審委員會成員由政府有關部門、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以及社會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和社會專家不得少于半數。引導基金擬扶持項目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對擬扶持項目的評審。引導基金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對擬扶持項目進行決策。

引導基金應當建立項目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對引導基金的監督,確保引導基金運作的公開性。

五、對引導基金的監管與指導

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財政部門和負責推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部門對所設立引導基金實施監管與指導,按照公共性原則,對引導基金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

引導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和負責推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部門報告運作情況。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時報告。

六、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

應通過制訂引導基金章程,明確引導基金運作、決策及管理的具體程序和規定,以及申請引導基金扶持的相關條件。申請引導基金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其高級管理人員或其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已經取得良好管理業績。

引導基金章程應當具體規定引導基金對單個創業投資企業的支持額度以及風險控制制度。以參股方式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可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事先通過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約定引導基金的優先分配權和優先清償權,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導基金的資產風險。以提供融資擔保方式和跟進投資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的,引導基金應加強對所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資金使用監管,防范財務風險。

引導基金不得用于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引導基金的閑置資金以及投資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引導基金投資形成股權的退出,應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的運作要求,確定退出方式及退出價格。

第3篇:創業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一、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運營狀況

2006年3月起實施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我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由此正式拉開了序幕。2007年7月,國家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正式亮相,并公布2007年投資預算為1億元。各類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出臺不久,我國創業資本規模與投資總t呈現井噴式增長。2007年,共有109家創業投資公司擴資或驀集新的基金,籌資金額達89338億元,是2000年新籌集資金額的4倍以上。在本土創業資金中,來自于政府資金的比例由2006年的74%提高至34.57%。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杠桿作用已初顯成效。

二、調整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法律制度及存在的問題

從國際經驗看,美國、以色列等國家創業投資業之所以發展迅速,一條很寶貴的經驗就是通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杠桿放大作用,有效地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這種高風險領域。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指一種主要由財政出資設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旨在引導社會資金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性基金。當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為各級各地政府所普遍推行,并取得了初步的示范效應,但鑒于這種模式仍然存在著不少法律制度障2007年7月,財政部、科技部聯合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成為了目前國內規范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主要法律政策。而在地方層面,北京、天津等各級地方政府紛紛出臺關于本地區引導基金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從而形成了不同層級、各具特色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法律體系。盡管各級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熱情甚高,但一些引導基金的設立與運作卻不夠規范,出現了包括資金規模過小、直接從事創業投資、大部分投向成長期和成熟期的企業等問題。究其原因是我國現階段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國家尚未制定調整引導基金的法律法規,引導基金內涵、基本原則、設立程序、組織形式、投資對象、政府作為發起人的權利義務、受托機構的權利義務、收益分配、監督管理等問題都沒有予以明確。科技部的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屬于國家部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對地方引導基金只具有示范性而不具有約束性。而各地出臺的地方性引導基金管理規定又存在較大差異,直接影響了引導基金的運行效果。總之,這種立法滯后的狀況嚴重束縛了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示范與引導效應,制約了我國創業投資業的運作和發展。

第4篇:創業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1.為避免以公司或合伙等企業形式運作引導基金容易引發新的通

過財政出資設立企業所帶來的諸多問題,同時為便于引導基金對所扶持創業投資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或融資擔保人的法律權利和承擔相應責任,《指導意見》要求引導基金應由設立該基金的政府機關確定受托管理機構負責管理與運作等事務”,并規定了受托管理機構的條件。鑒于目前已經設立的一些政策性引導基金,由于委托商業性盈利機構管理,在運作中普遍難以避免運用引導基金直接從事創業投資的沖動,容易使政策性引導基金蛻化為商業性盈利基金,《指導意見》要求“應當優先考慮由非營利事業法人作為引導基金管理機構”。

2.為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指導意見》要求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設立獨立的評審委員會。

目前已設立的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一般都設立理事會或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組成成員一般為政府部門的官員和當地金融部門負責人,有些地方還聘請專家擔任獨立理事。會長或主任一般由分管付省長或付市長擔任。引導基金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承辦相關具體事宜。同時設監事會,負責引導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的風險監控。一般由政府財政、發展改革委、科技、商務、金融辦等部門對引導基金實施監管、指導。引導基金理事會原則上不參與引導基金支持并參股設立的創業創業投資基金的日常管理與運作,但一般擁有其投資決策委員會參股比例的投票權。

3.為確保引導基金運作的公開性,《指導意見》還要求引導基金應當建立項目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對引導基金的監督。

當前已成立的引導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于每季度末向管委會報送引導基金投資運作、資金使用等情況;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4.引導基金的直接管理分為政府直管或委托管理。

政府直接管理分為不成立機構,直接由政府主管機關和財政審核如福建,有成立事業法人機構如重慶市科技創業引導基金管理中心、陜西省,有成立公司法人機構,如嘉興市創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財務開發公司。大多為委托管理。委托管理又分為委托政府事業單位和政府投資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民營的投資管理公司。如北京中小企業引導基金委托北京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管理,蘇州工業園創業引導基金委托銀杏資產管理公司(國有的蘇州創投集團全資子公司),北京房山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委托中科招商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還有安徽、武漢、內蒙古等均采用委托制。

5.對于申請引導基金的創業投資企業和要求風險補償和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部分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中也給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對于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對外投資也作出一定限制,如不得控股所投資企業,不得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不得投資已上市企業和單筆投資額不得超過注冊資金的20%。并規定了對初創期企業的投資比例等。

二、我國已成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在“指導意見”出臺后,各級政府也陸續出臺了各級政府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管理辦法。各地引導基金在管理方面應該說也制定了詳細的規定。我們通過調研和比較認為當前我國自上而下的推進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做法是積極的,對于推進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促進中小科技企業的發展具有較好的作用,同時對于政府改變原有直接補助企業或直接投資的模式,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吸引民間資金用于中小企業發展具有較好的現實意義。但由于我國創業投資的歷史還較短,許多地方政府雖然熱情較高,但對于創投引導基金的認識存在一定的偏差,地方性創投引導基金管理中還存在諸多問題。

1.引導基金在設立與運作中普遍不夠規范和專業。

從部分地區引導基金的調研看,運作較成熟的引導基金管理機制還較為完善,但運作不太成熟的引導基金管理規范和專業相對欠缺,對于創投引導基金如何提高使用效率及可能存在的政府官員思想不純等原因而導致不僅沒有起到引導社會資金的作用,而且由于難以建立有效的收益激勵機制與風險約束機制,使財政性資金的風險加大;

2.引導基金規模小。

引導效果不明顯。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多頭設立創投引導基金,使有限的財政資金難以形成有效引導社會資金的合力,并因為多頭管理導致管理混亂。在調研的19家省級引導基金中,平均規模在5億以下占比42.11%,10億以上占比僅為21.5%。

3.引導基金的決策機制尚待完善。

當前引導基金決策是通過理事會方式進行表決的,但因理事會人員的構成多數來自政府官員,對創業投資的認識不足或不專業,這樣的理事會決策是否可行和有效值得推敲。從面上看決策委員會來自各個部門,比較全面和公正,但實際上創業投資是一個專業要求較高的行業,這些來自各個部門的領導作為決策委員能否正確判斷業務和有無精力和時間來分析業務是個疑問。

4.引導基金管理機構人才不足,監管尚待加強。

由于引導基金的管理要求高,專業性要求強,引導基金機構普遍反映管理人才缺乏,導致管理能力不足。大部分管理公司操作主體不具備專業的投資管理能力,難以識別合適的基金管理人才和監管子基金的運作能力,最后可能導致財政資金的投資損失。

5.引導基金考核激勵機制尚未建立,人員積極性難以調動。

我們從多數政府的引導基金的管理辦法中可以發現,設置引導基金的績效考核的條例少,即使有也是籠統和不具體,沒有具體標準和說明,無法操作。考核激勵不足,人員積極性難以調動,必然導致人員能力和管理水平無法提高,從而影響引導基金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力的發揮。

三、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改進的建議

1.不斷規范引導基金的管理,提高引導基金的運作水平。

建立全國性的引導基金合作機構,以指導規范各級政府引導基金的運作管理,對于在資金運用上,建議主要應以參股方式支持民間資金新設商業性創投企業,對資信良好的已設創投企業,也可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為促進所參股創投企業建立有效的收益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同時降低引導基金的風險,引導基金作為股東宜以優先股方式參股,其所適用的股息率可參照同期國債利率,但其優先于民間投資者收回本金和股息。

2.各級政府應統一歸口管理引導基金,拓寬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渠道。

創投引導基金的來源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政府資金,來自于政府各個部門,如科技、發改委、商貿、財政等;二是國有資本及國有資產變現的資金,來自于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大型企業集團;三是金融資金,來自于銀行、保險機構和信托等金融機構資金。為做好引導社會資金,分散的引導基金應歸口到一個部門統一管理,以做大引導基金規模,做大影響力,引導不同所有制的資本實力雄厚的企業和民間資金進入創業投資基金,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3.明確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各方職責,提高引導基金決策效果。

創投引導基金是由政府授權代表政府管理資金和向民間創投基金提供引導性資金,通過權益、優先股投資、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實現政府促進各類早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為避免引導基金演變成盈利性機構或尋租地帶,宜成立非盈利事業法人機構負責日常事務管理,其管理人才進行公開招聘。為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公開性”,應設立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由具有創業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士。同時成立由財政部門、創投企業備案管理部門、相關專業部門等政府部門和創投協會等社會機構共同組成的決策監督委員會,對引導基金的參股支持方案進行的獨立決策進行有效監督。為加強引導基金對所參股創投企業的監督,同時又確保所參股創投企業的市場化運作,引導基金應當派員參加所參股創投企業董事會,并可在重大決策上可行使一票否決權,但是引導基金不得干預所參股創投企業的投資決策和具體經營。

4.加強人才選拔、培訓和培養,提高引導基金經營管理水平。

從調研情況看,看凡是做的好的,都是引導基金的管理人員對創業投資有深刻理解的,都是對創業投資如何募集資金和運用資金,如何考察項目和考察團隊等一系列創業投資運作方法掌握較好的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要做好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關鍵點還是人才的培養。所以建議出臺相關政策吸引海內外創業投資人才,同時大力培養和選拔懂得運作創業投資的人才,推進該項工程的順利開展。

5.建立行至有效的績效考核機制,促進當地創業投資和地方經濟發展。

第5篇:創業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摘 要 重慶市從建立風險投資公司開始,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取得很大的成就,然而,還存在很多問題。重慶市近幾年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速度明顯加快,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資金短缺問題日益突出,發展重慶創業投資仍然十分緊迫。本文分析了重慶市創業投資的現狀,在這個基礎上針對問題,提出了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 重慶市 創業投資 政策建議

一、引言

創業投資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其提供經營管理和咨詢服務,以期在所投資企業發展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實現高資本增值收益的資本運營方式。創業投資是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助推器”和“催化劑”,對于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培育高技術產業和加速知識經濟體系的形成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是連接技術創新和經濟增長的一條重要紐帶,為尋求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大力發展創業投資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重慶市1997直轄,在直轄之前的1992年重慶市第一家創司――重慶市科技風險投資公司成立,注冊資本為1300萬元。1998年,重慶市又先后在“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科技興渝”等戰略決定和政策措施中提出鼓勵發展創業風險投資的意見。2000年8月,重慶市政府增撥1 億元,聯合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和清華控股,對重慶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進行了增資擴股,資本金增至2. 26億元。2004 年以來,重慶市相繼出臺了《推進高新科技產業化若干規定》、《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等一系列政策和規定,并設立了高新產業貸款風險擔保資金和重大高新產業創業投資資金。2005年3月,《重慶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出臺,成立了重慶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計劃每年投入1.2億元資金用于引導、扶持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創業和發展。截至2006年8月,重慶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資金已向重慶神州龍芯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前沿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重慶重郵東電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等6個企業進行了創業投資,合計投資2.28億元。目前,重慶市創業投資資金總規模近8億元,投資項目500余個,累計完成投資6個多億,創利稅3000多萬元。

二、重慶市創業投資的現狀及問題

重慶市高技術產業保持較快增長速度與重慶市創業投資的快速發展是必不可分的。2008年,國家發改委數據表明,1-9月,重慶高技術制造業增長速度高于全國平均水平20個百分點,高于西部平均水平8個百分點,高技術產業完成投資額僅低于四川省和陜西省,處于第三位。高技術制造業完成投資35.7億元,新增固定資產4.3億元(見表1)。

2008年1-9月,重慶市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總額18296萬美元,同比增速25.7%。重慶市高新技術產業的蓬勃發展也能從側面看到重慶市創業投資的貢獻。

然而,雖然重慶市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迅速,創業投資備受重視,但是,2008年1-9月,重慶市高技術產業新增固定資產同比增幅低于四川省、陜西省和廣西自治區,不僅如此,重慶市的創業投資行業還存在著下列幾個方面的問題。

1.缺少稅收方面的鼓勵與優惠

國內外創業風險投資業比較發達的地方,都制定了稅收或行業扶持等優惠政策,但重慶還沒有專門針對創業風險投資業的鼓勵與優惠。重慶的創投機構存在著稅賦過重、雙重征稅、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現行財務制度不允許創司提取風險補償金用于彌補投資性虧損等問題。

2.創業投資資金中,政府供給資金比例較大,行業限制較多

重慶市的創業投資公司中,政府投資占65%,民間占8%,非上市國有企業占8%,其他創業投資公司占6%,銀行等金融機構占5%,高校占4%,證券公司占2%,上市公司占2%。可以看出創業投資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撥款,其他方面的資金投入很少。目前,重慶的創業風險投資只能以入股方式進行單一的股權投資,國際慣用、國內一些地方已采用的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投資方式還不能進行。

3.創業投資制度不完善

創業投資作為一種特殊的投融資活動,需要有相應的制度進行調整和規范。但重慶市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制度來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主要體現在:

(1)目前重慶的創業資金投入仍然沿襲主要靠政府撥款的機制,資金來源比較單一,社會化程度低下,難以建立起有效的投資風險約束機制。

(2)創業投資資本的組織形式和制度安排歸結起來大體上可以分作三類,即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公司制。這三種制度中,效率最高的是合伙制,其次是信托基金制,再次是公司制。而重慶的創業投資機構目前還是清一色的公司制,未能通過移植采用高效率的合伙制、較高效率的信托基金制來加快創業投資發展。

(3)得到創業投資支持的企業往往是沒有任何業績的新創企業,而且投資取得的股權缺乏流動性。在投資回收以前,投資者往往還必須持續不斷地增資。

4.創業投資退出難

創業投資本身就是資本運作,它的最大特點是循環投資: 投資―管理―退出―再投資。一個順暢的退出途徑的意義表現在實現收益和資本增值、完成資本循環、吸引社會資本加入風險投資行列。投資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資本運動的出口,才會積極的將資金投入風險企業。而重慶的創業投資退出不順暢,尤其是創業投資的非上市退出渠道嚴重滯后。如重慶科技風險投資公司這些年就囤積了大量項目,幾十個投資項目中,僅通過轉讓、回購方式退出了5、6個。在投資項目中,持股年限5-8年的占29%,8年以上占45%,還有些項目持股年限已有10年以上,遠遠高于目前全國同行85%的項目持股時間不超過5年的平均水平。

5.專業人才缺乏

國內外的經驗和實踐證明,人才是決定創業投資發展的規模、速度和效率的一個關鍵因素。目前重慶不僅創投機構太少,而且非常缺乏既了解國情、市情,又有科技、金融運作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獨具特色的創投人才,這已制約了創業投資的發展。

三、推動重慶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建議

1.在政策上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激勵與扶持

世界各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經驗都表明:有效的政府政策激勵機制能促進資本向高技術企業流動,推動創業投資發展。在制約重慶創業投資發展的諸多因素中,稅收政策無疑是關鍵因素之一。重慶應建立主要通過財政貼息和稅收優惠政策來有效引導并扶植創業投資的政府調控機制,盡可能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激勵與扶持。根據自身的實際,加緊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措施。可考慮在重慶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創業投資機構,如果其投資收入的70%以上來源于對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則由企業申請,經高新區管委會審核認定,按照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允許創業投資機構按其投資額提取不超過3%的風險準備金,用于補償投資性虧損。同時,制定配套的激勵政策,如利用政府資金為重慶市的創業投資公司提供擔保;通過政策傾斜,鼓勵重慶市單位購買市內高新技術產品。

2.積極引進國外創業資本

引進外國資金,促進海外資本跟進,有利于創業資本的規模擴大和結構優化,應積極發展國際合作伙伴,加入國際創業投資協會等國際組織,學習國際上企業孵化器的運作方式和運作規則:第一,可與海外投資機構建立緊密型合作關系,定期或不定期的互通信息、培訓、參加國際會議等加強相互間的溝通;第二,與海外交流建立國際上的姊妹園區關系,聘請國外風險投資機構的管理人員或者有關專業人員擔任本土風險投資機構的管理人員,也可將我們的管理人員送到那里參與管理學習;第三,合資或者獨資建設海外扶助基地。

3.建立多元化風險投資退出渠道

在目前我國退出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重慶創投業應靈活多變,打破成規,結合國情和市情,從以下方面進一步拓寬創業投資的退出渠道:

(1) 調整并購、出售政策。從風險資本的購買和出售兩個方面進行政策調整,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從購買方來說,可考慮是否允許并購高技術企業的并購支出相應抵減所得稅征稅額,投資于高科技企業股權所獲得的股權收益是否可以適當降低稅率等。從出售方來看,可考慮增設特種財產轉移稅取代營業稅,提高創業投資機構提取風險準備金比率,采用不同于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計算方法等。

(2) 鼓勵海外創業板上市。放寬對國內企業到海外上市的各項審批條件和有關限制性規定,證監會和有關部門應對境外上市企業按國際通行的準則去引導和監督創業企業,實行嚴格審查和鼓勵相結合的方式。

(3) 簡化企業破產清算程序。目前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有關清算運作的程序和管理辦法,但企業清算除了需要合作雙方在利益(損失) 的分配上進行談判協調外,還牽涉到諸多方面,是一項復雜費時的工作。所以應改善清算條件,簡化清算手續,加快企業的破產清查工作,以利于創投企業盡快收回投資資金。

4.加強創業投資人才培養,建立人才交流平臺

創業投資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培養和引進。為此要抓緊制定重慶市創業投資相關人才的培養計劃及有關優惠政策,創造條件,吸引人才,要努力營造能夠充分體現人才自身價值的環境,吸引包括出國留學人員和國外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精英,來從事創業投資事業。結合創業投資中介市場的創辦,建立一個專門推介創業投資人才的創業投資人才交流中心,通過優惠政策,招聘國內創業投資發展比較早的地區富裕的創業投資專業人才來重慶工作。加強重慶創業投資職業經理人隊伍的培養。要充分發揮現有復合型專業經營管理人才的作用,要有計劃地對一批技術專家進行企業管理、資本運作等金融投資方面的培訓,使其知識結構能夠達到創業投資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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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創業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一、建立創業投資(風險投資)機制,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投入

(一)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補助資金。按照政府引導、有限參與和重點扶持的原則,建立創業投資補助資金,引導引國際金融機構、國內外風險資本、上市公司、國有及個人等社會各類資金及專業創業投資企業,形成一定規模的元化風險資本,拓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融資渠道。

補助資金采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投資保障等多種形式,重點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及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

補助資金的階段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跟進投資可按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50%以下比例,每個項目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風險補助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5%,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投資保障對“風險投資輔導企業”投資前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投資后資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二)落實有關創業投資企業的財政稅收政策。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結轉抵扣。

(三)建立國有資本創業投資企業持續的資本金補充機制。引導和支持重點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盡快充實注冊資本,達到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引導基金”需注冊資本1億元的基本條件,并逐步達到國內外創業投資企業的資本金水平。國有獨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專注于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不得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

(四)完善國有風險資本的投資機制。開辟綠色通道,暢通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對高新技術企業投入的進退渠道,提高國有創業投資股權掛牌轉讓的審批效率。創新國有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機制,鼓勵國有創業投資企業采取“基金的基金”模式,吸引海內外各種社會資金,共同建立創業投資公司或合伙基金,形成多元化創業投資格局,積極引導民間資本投資。

二、鼓勵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一)加強政策性銀行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支持。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國家和省重大科技專項、重大技術創新專項、重大高技術產業化項目、重點技術創新項目的規模化融資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技術產業項目、引進技術吸收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政策性銀行應給予重點支持。

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應依托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特色產業基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高科技投資公司等科技中介機構,建立和完善科技中小企業貸機制。通過科技投融資體制建設,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創業期成長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

積極爭取中國進出口銀行政策性貸款,加大對高新技術出產品、高新技術出口企業和高新技術出口園區的優惠貸款支持度;爭取特別融資賬戶政策,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爭取外匯管部門支持,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進口支持力度。

農業發展銀行應進一步開展好農業科技貸款工作,對屬于《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通知》(國發(2005)44號)明確提出的農業科技發展優先主題領域的,經國家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鑒定或批準的科技成果轉化或產業化項目,實施傾斜支持政策。

(二)引導商業銀行改善和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信貸支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政策,銀行業機構應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改善和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6)94號)的相關規定,對承擔《四川省高新技術產業實施方案》確定的戰略產品、重點產品、培育產品開發任務的企業;對承擔國家和省級高新技術項目,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產業化較成熟的企業;對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長性行業的企業;對產品技術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具備良好的國內外市場前景,市場競爭力較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業;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科技含量較高、創新性強、成長性好,具有良好產業發展前景的經過省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積極給予信貸支持。

(三)鼓勵銀行積極探索和開展多種形式的擔保。各類銀行業機構應積極探索和開展多種形式的擔保,如出口退稅質押、股票質押、股權質押、保單質押、債券質押、倉單質押和其他權益抵質押等。盡快制定四川省無形資產管理辦法。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經國家有關部門評估的高新技術企業,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試點工作。在創業投資補助資金中設立科技貸款貼息資金,對取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項目給予貼息支持。貸款貼息額不超過上年實際發生利息額的50%;同一項目貼息時間不超過3年,貼息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規定的企業資產、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財產抵質押以及保證擔保,采取抵押、質押、保證的組合擔保方式,滿足其貸款需求。商業銀行對融資需求較大的高新技術項目,還可通過組織銀團貸款等方式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四)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提供支持。完善知識產權、無形資產登記制度,通過稅收優惠、風險補償、獎勵政策和擔保費補助等方式,引導各類擔保機構為技術創新或自主知識產權企業提供擔保服務。指導高新技術企業成立會員制擔保機構。鼓勵資本金充足、運作規范的擔保機構開展風險投資業務,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符合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條件的擔保機構,可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免征3年營業稅。

(五)充分發揮科技保險的作用。保險公司應充分發揮專業優勢,進一步創新開發適合高新技術企業實際需求的保險產品,積極為高新技術企業科技開發創新和科技成果轉讓提供多層次的風險保障服務。積極推動成都市、綿陽市進入國家科技保險試點城市。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成都營業管理部應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國內外貿易,根據不同的方式,提供進出口短期信用保險、國內貿易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來華和海外投資保險等業務。通過國內外買家資信調查、資信評估、對外擔保、應收賬款追收等服務手段,提高企業防范風險能力,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市場開拓。通過信用保險項下的貿易融資、融資租賃等業務降低企業融資門檻,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益。為投保信用保險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優惠保險費率和保險條件,按最低成本價計收資信調查費,并為投保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承保和理賠綠色通道。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成都營業管理部應積極爭取總公司支持,將成都作為信用保險支持科技金融發展的試點,努力探索創業投資保險、知識產權保險、聯合信用擔保等新興金融模式,加大信用保險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支持力度。

三、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多渠道融資

(一)積極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上市融資。實施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培育試點工程,集成重大科技專項和產業化專項、創業投資等資源,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的合作,加大宣傳和培育力度,支持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主營業務突出、規范運作、成長性好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其自身條件,分別到主板、中小企業板和即將推出的創業板上市,或到全國股份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代辦轉讓掛牌。

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創業板上市資助計劃,引導和推動我省高新技術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對完成股份制改造、進入上市輔導期和上市成功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獎勵。

積極支持成都高新區、綿陽高新區進入股份代辦轉讓系統掛牌試點園區范圍。繼續加強與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協調溝通,為區內企業爭取掛牌工作提供政策指導。

(二)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積極爭取國家的支持,組織和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捆綁式集合發債。鼓勵成長性好、持續盈利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償債能力較強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統一冠名、分別負債、統一擔保、集合發行”的模式,積極參與“中小企業集合債”發行。

(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的互保和“聯保貸款”制度。運用市場機制,完善管理措施,支持企業依法規范建立融資互保組,推行“聯保貸款”制度。互保組中的企業申請貸款時,應交納一定比例的擔保金,并由其他幾戶企業提供擔保,企業按期還貸后,其擔保金應按規定退還。省直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金融機構加大監管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加入互保組,切實為高新技術企業融資創造條件。

(四)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創業期與成長期的支持力度。加大現有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投入力度,支持創業期與成長期科技型企業的發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新技術、新產品研發及中試放大等階段提供必要的無償資助;對具有一定水平、規模、效益和銀行已經貸款的技術創新項目進行貸款貼息,引導民間資金、創業投資等各類社會資金給予支持。

依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落實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或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優化高新技術產業金融投資環境與服務

(一)建立高新技術企業綜合評估的工作機制。整合政府、銀行、保險等機構的資信信息,充分發揮和利用各種信用手段,廣泛宣傳政府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支持措施。探索知識產權評估標準和管理辦法,為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奠定基礎。建立自主知識產權與品牌效益、信保機構對企業應收賬款保障和關鍵交易對象的資信評估機制,利用綜合授信提高企業信用等級,降低企業融資門檻。

(二)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盡快出臺我省《高新技術企業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加強產權交易基礎平臺建設,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監管服務體系及產權經紀人制度,逐步建立并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產權交易市場,共享市場信息和市場資源。

(三)組建多種形式科技金融服務中心。以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融資能力為主要服務目標,按照政府引導、企業化運作的原則,集成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法律、財務專家等優勢資源,組建多種形式科技金融服務中心。吸引并積聚海內外創業投資機構、金融中介組織、會計和法律等中介服務機構,為高新技術企業和各種金融機構提供專業化、高效率的中介服務,使之成為連接企業與金融機構的橋梁,成為信息資源交流、咨詢輔導與人才培訓的平臺。新晨

(四)成立創業投資同業協會。支持創業投資及相關擔保、咨詢、服務機構、創業企業以及創業投資領域的專業人士,按照自愿的原則,組建行業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加強與國內外創業投資界的合作與交流,嚴格行業自律管理,推進創業投資行為規范運作,促進創業投資事業的健康發展。

(五)加強科技金融工作創新研究。推動科技金融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建設,充分發揮有關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機構在研究科技金融政策、探索科技金融工作新模式方面的作用,把科技金融當作一個重大研究課題,通過跨機構、多學科的密切合作,促進科技金融理論和科技產業發展實踐有效結合,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7篇:創業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 創業企業;創業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中圖分類號】 F8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12-232-2

本論文通過分析寧夏創業投資的現狀,總結其存在的問題,對寧夏創業投資的發展提出合理建議,這對寧夏創業投資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應用價值。

一、創業投資及其體系的基本內容

創業投資,系指對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進行權益資本投資,并通過提供特有的資本經營等增值服務,培育和輔導創業企業成長,以期在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后即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實現高資本收益的一種商業投資行為。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關創業投資的現狀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投資企業基本情況。截止2013年3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投資企業包括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投資集團等共計1016家,其中與“創業投資”緊密相關的企業包括創業投資發展集團、創業投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等在內共有23家,23家中正常營業的有17家,吊銷的有5家,注銷的有1家。目前正常營業的17家中,從成立時間上看,僅有2家在十部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出臺以前成立,2005年至自治區2007年中旬提出全民創業之間成立了1家,2007年中旬至今,陸續成立14家創業投資企業;從規模上看,注冊資本在1000萬以下(不包括1000萬)的有3家,占到17.65%,1000萬到5000萬(不包括5000萬)的有8家,占到47.06%,5000萬到l億(不包括1億)的有5家,占到29.41%,1億以上的有1家,占到5.88%,也就是說寧夏有超過一半的創業投資企業資本在5000萬以下,投資能力十分有限。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孵化園區(基地)。據統計,寧夏回族自治區五年累計建成各類創業園區(基地)221個,自治區級創業孵化園區(基地)32個,其中中國穆斯林國際商貿城等5個園區(基地)為自治區一級創業孵化園區(基地);銀川北方國際物流城物流創業孵化示范園等8個園區(基地)為自治區二級創業孵化園區(基地);寧夏榮恒集團“塞上凝聚力”商業集群等19個園區(基地)為自治區三級創業孵化園區(基地),實踐證明,這些創業孵化園區共培養小老板3.4萬人、小企業1.5萬個,創造新崗位18.5萬個,一些形成規模的企業,不僅創造了就業崗位,而且帶來了稅收。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關創業投資的政策性文件。自治區先后出臺《自治區創業與就業促進條例》、《關于大力推進全民創業的意見》、《關于進一步推動我區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的意見》、《支持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等10多部政策性文件,促進創業的政策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

(四)寧夏回族自治區產業劃分及創業投資青睞產業。寧夏回族自治區的產業分為以下三種:①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是新能源、新材料、先進裝備制造、生物工程、節能環保和新一代信息產業;②優勢特色產業,重點是精品羊絨、高端枸杞、高端葡萄酒、馬鈴薯、中藥材、清真食品及穆斯林用品和新型紡織產業;③傳統產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進行新一輪技術改造的化工、冶金、建材等產業。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政府認識不足、政策不足。由于創業投資以及其涉及到的股權投資基金概念對我區來講是新生事物,政府有關業務部門對此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認識,影響決策、政策制定和業務辦理。比如,鑄龍公司到自治區有關部門辦理基金備案、爭取相關政策等業務時,都需要先向這些部門解釋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常識。

(二)創業投資企業資金規模小。寧夏目前大部分創業投資企業資金規模小,均在一億以下,實力比較弱,只能支持一些耗資少、風險低的短平快項目,無法進行組合投資,缺乏風險保障。這樣一來,資金難以增值、回籠,形不成產業規模,非但不能幫助更多創業企業,一旦投資的某一項目失敗,自身的發展也岌岌可危。

(三)創業投資運作過程不規范。隨著寧夏創業投資機構數量的增多,競爭加劇,有不少創業投資企業為了對其股東和債權人有所交待,就違背創業投資企業的初衷,將一部分資金投入房地產市場或證券市場。

(四)創業投資專業人才匱乏。搞創業投資必須要有具備創新能力和專業水平的創業投資人才,然而寧夏早期成立的創業投資企業以政府做后盾,職業管理人員也主要是順政府、社會需求轉行而來,相對創業投資所需的專業人員,缺乏專業的知識和技術、豐富的管理經驗及創新精神。

(五)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不健全。我區創業投資企業退出案例還沒有,但不難推測,IPO退出的可能性非常小,因為我國股權流動市場本身存在很多缺陷,相對全國走勢,我省的創業企業更是缺少一個股權流動的市場,使創業資本回收十分困難。

四、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投資發展的建議

(一)制訂有關法律,鼓勵創業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活動、創業企業進行創業活動。政府要努力結合自治區的實際發展情況頒布實施我們自己的的創業投資地方性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規范我們自己的創業投資體系。

(二)對創業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落實結構性減稅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費,免收注冊登記費,建立健全促進小型微型創業企業、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完善和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就業的稅收政策,鼓勵企業吸納各類群體就業。

(三)政府出資成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或參與創業投資。為了擴大寧夏自治區創業投資產業的整體規模,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撬動自治區更多的資金用于高科技型、創新型新興產業,促進自治區經濟發展,政府應積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或參與創業投資。

(四)要拓寬籌資渠道,走多元化道路。目前,寧夏創投企業融資就限于政府、上市公司、金融機構這些渠道并對它們過分依賴,我們需要拓寬融資渠道。具體方法有:①搭建方便快捷的創業融資平臺。②積極穩妥發展創業投資等融資工具。③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建立各類投資機構,為中小創業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等。

(五)健全資本市場體系,提供多渠道的退出方式。創業投資的退出機制是創業資本流通的關鍵,它既是實現過去資本增值的終點,又是新的投資的起點。在我國創業投資逐步完善的大環境下,寧夏應該在十二五規劃、西部發展、中阿論壇的浪潮中緊跟腳步,探索和建立更多的創業投資退出方式。

(六)建立高效率的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平臺。寧夏自治區政府應建立一個高效率的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平臺,具體實施見下:第一,聯系技術人才合理設計平臺,使其明晰、可理解、易操作,并通過網絡、報紙、電視等媒體向社會公布網址和相關操作程序;第二,網站管理人員及時與需求雙方溝通,了解和相關信息,進行日常系統維護;第三,大力發展寧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專利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為創業投資提供會計審計、法律咨詢、專利調查等專業服務,并進行在線咨詢;第四,從自治區層面整合銀行、工商、稅務等部門信用評估系統,建立健全統一的企業信用等級評估體系,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

(七)充分認識人才的作用,加大對創業投資人才的培養。人才是創業投資行業最為核心的競爭要素,人才結構及人才質量直接決定創業投資企業的服務能力和競爭水平,而目前我自治區人才結構卻相對單一,專業人才較少,因此政府應做好推廣和宣傳工作,鼓勵人才創新。

(八)積極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提供創業投資增值服務。寧夏自治區創業投資中涉及的各類主體應認識到增值服務的重要性,積極參與創業企業研發活動。

(九)立足寧夏地方優勢和主導產業發展創業投資。立足地方比較優勢和主導產業,政府指導創業投資企業對重點發展區域提前介入,跟蹤辦理,支持區內中小創業企業跨區域、跨所有制開展收購、兼并、重組和聯營,發展企業集團,開展集約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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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逢文,徐純琪,張宗益.我國創業投融資渠道拓展研究[J].山東社會科學學報,2012,(06).

第8篇:創業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7-0250-02

一、風險創業投資組織機構的主要形式

全世界的風險創業投資組織形式有多種,從結構特點與法律制度來考慮,主要可以分為公司制與有限合伙制兩種。

風險創業投資采用公司制是指:透過定向或發行股份向公眾籌集資金,成立專門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制度的主要特點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規范當事人的是公司章程、《公司法》《證券法》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融資基本上是按照公司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方式和程序完成的,投資人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公司設置股東,董事,經理和監事,權力和各機構的職責是確定的,分工十分清晰。他們的職責,既相互合作與協調,也相互制衡。治理結構是非常相似的與普通的公司。

公司制的另一種結構形式:設計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委托第三方投資顧問公司或者投資管理公司,具體負責投資經營業務,包括:項目的選擇、盡職調查、簽訂投資協議、提供增值服務、PE退出工作等;基金公司委托給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投資顧問公司全部的資金或部分自己進行投資獲得收益。基金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不參與具體的投資經營活動;而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具體運營委托資金,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并按照比例分配和基金公司共同分享投資收益。基金管理公司承擔的損失和責任風險資僅限于自身的那部分資本。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在分享投資收益的過程中,這兩家公司都需要單獨繳納所得稅。

風險創業投資的有限合伙制:它是合伙公司的一種,由兩類合伙人組成:一類是普通合伙人(GP),由有著豐富經驗的創業風險投資經理人擔任,負責公司的運營,是經營者,對公司運營風險承擔無限責任,僅僅象征性地投入少量資本(通常不超過總資本額的10%);另一類是有限合伙人(LP),是合伙公司風險資本主要的提供者,一般只負責基金的投資,但不直接干預資金的運營管理,起監督作用,并以出資規模為限對有限合伙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伙制起源于美國,是美國目前最流行的風險創業投資組織形式。在我國,有限合伙制是在2007年《合伙企業法》修改后慢慢發展流行起來的。它設置的法律基礎主要有:《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登記管理辦法》《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

二、我國風險投資現狀

中國的風險投資市場仍處于起步階段。目前,全國各地的風險投資公司共建立了一百多家,所有這些公司70%是政府出資設立的,注冊資本約約80億人民幣,不足10%的實際投資,約8億元,加上海外市場在中國投資約2億美元,總和不超過3億美元的總金額。相比最高至480億1999年美國風險投資基金,規模上的差距是顯著的。客觀地講,造成這種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風險資本的制度設計,導致了大量的創投機構只能采取公司制的形式,而風險投資企業的資本財務狀況不符合獨特的嚴格規定企業的財務風險的投資要求,如中國的《公司法》第15條規定,要對至少50萬元人民幣,在三年多的開盤時間上市公司的公司股票的總股本5 000萬,且最近連續三年盈利,這對初創公司說是一個難以逾越的高山。此外,《公司法》第24條和第80條規定的技術貢獻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是在一些高新技術開發區的特別規定不得超過35%。這些法律制度對追逐高科技,高風險高回報的風險投資企業不啻于一個緊箍咒,風險投資的發展舉步維艱。因此,呼吁修改現行《合伙企業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的呼聲越來越大。事實上,我國目前1997年的《合伙企業法》已考慮有限合伙制的內容,但在最后的審查時被刪除。原因之一,是中國目前并沒有實行這種形式的企業,似乎并不需要這種形式的企業。這只能表明,《合伙企業法》的發展是缺乏法律的廣闊視野,而不是在理論上有限合伙的深入研究,立法可行性缺乏廣泛的調查,缺乏前瞻性的立法勢必后來成為制度性障礙,經濟發展。現在風險投資基金的規模和數量不斷增長分別以每年50%和45%的增長,反映了市場需求巨大,如果立法沒有給予相應不可避免地挫傷了投資者的信心需要冒險進入該領域的積極響應,延遲發展中國的風險投資業。

目前,國內頒布有限合伙制的只有《中關村有限合伙管理辦法》等一些地方性法規。填補了國內空白的立法,為有限合伙制開辟了道路。但是,因為這些法規與現行法律的立法沖突,在實踐中很難獲得官方的認可。事實上,我們通過調查也發現,沒有一個風險投資公司根據這些當地的法律成立有限合伙制企業。究其根源,仍然是缺乏自信明朗的政策。不久前,中國第一個有限合伙制企業天綠創投的夭折是一個很痛苦的例子。由于相關政策的不確定性,投資基金砸在了手里,并不能找到合適的項目或項目,或者盡管有適當的項目,但由于投資方式和組織形態并最終無法達成協議。所以,如果在國內沒有正式立法,中國的風險投資行業是不可能有任何突破性的發展。

三、我國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的創新與發展探索

國內有關風險投資組織模式的辯論已經很長一段時間了,許多學者呼吁在我國推行有限合伙制,他們認為有限合伙制企業形式更有助于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然而,在中國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面臨著許多障礙。單從激勵機制上講,有限合伙制是風險投資機構的一種有效形式,但它需要一定的法律環境和市場環境,以及我們目前的有限合伙企業不具備實施的社會環境。除了法律障礙,產權制度,信用體系,不完善的資本市場,經理人市場短期更是難以改變。如果過分強調了有限合伙制的優點,相關的配套制度及環境無法及時跟進,也會使企業的有限合伙制變得沒有生命力。

在中國臺灣省,風險投資行業較為發達,該地區并不流行有限合伙制,受限法律層面原因,有限合伙制沒有得到大面積推廣。而是大面積采取了基金委托管理方式。因此,風險投資體系的效率并不僅僅體現在有限合伙的特殊治理結構和激勵機制,關鍵在于整體的制度安排與特定產業創新模式相結合。認識到這一點,我們就可以跳出爭論風險投資機構的具體形式,深入思考創新型企業的融資模式內在本質特征。

第9篇:創業投資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創業投資

中圖分類號:D922.2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2)08—96 —02

近幾年,我國股權投資市場發展迅猛,2011年2月22日,國家發改委正式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六大要點,其中要求資本規模在5億元以上的股權投資企業必須申請備案并接受備案管理。業內人士分析指出,這意味著我國正式啟動對股權投資基金的強制備案管理,對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開始邁入新階段。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所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相比,有兩個大的區別,一是資金籌措渠道不同,二是投資對象不同。前者通過私募籌措資金,后者一般通過公募籌集資金;前者主要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通過企業股權上市而獲利,而后者主要投資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因此,對于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而言,與證券投資基金也有著很大的不同。

我國發改委起草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把產業投資基金定義為“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實業投資。”由于股權投資基金在運作和資金籌措上和一般證券投資基金不同,因此,如何對其監管成為立法者考慮的重要問題。

二、我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探索

我國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經歷了較長時間的醞釀,第一個階段是從1996年到2001年,一方面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備案管理,同時又進行產業投資基金的試點。該辦法確立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制度,備案并非強制性要求,凡遵照該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而且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社保基金只能投資到在國家發改委備案的投資資金。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開展產業投資基金(即股權投資基金)試點的同時,還根據國務院有關批復精神,自2008年6月開始,先后在天津濱海新區和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開展了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的先行先試工作。從效果看,備案管理的模式,符合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特點,得到業界積極評價。2009年年底以來,國務院又先后批準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長江三角洲地區也可享受股權投資企業備案先行先試政策。

2011年1月份國家發改委了《關于試點地區股權基金試點和備案的通知》,這是我們國家第一部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性法律文件。現在由天津、北京、上海、江蘇、浙江、湖北、四川、重慶、湖南等省市的股權投資企業,都可以到國家發改委備案。該文件從六個方面了提出了規范性要求:(1)規范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資本募集與投資領域。要求股權投資企業應當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有關規定設立,且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資本,不得通過公告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的公眾進行推介。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于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于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2)健全股權投資企業的風險控制機制。包括實行適度的分散投資、對關聯投資實行投資決策關聯方回避制度、建立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等。(3)明確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職責,以規范其管理運作行為。(4)建立股權投資企業信息披露制度。除應向投資者披露投資運作信息外,還應向備案管理部門提交年度業務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生重大事件的,應及時向備案管理部門報告。(5)完善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程序。除按照“抓大放小”原則,明確了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范圍外,還明確了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程序,以及應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6)構建適度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三、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問題分析

總的來說,我國股權投資基金方興未艾,正以越來越快的速度向前發展。但是,對其規范不力、監管不嚴、規范性文件立法層次低的缺點也越來越得到暴露。實踐中,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往往存在這樣一些問題:(1)資本募集不規范。目前我國一些股權投資企業通過舉辦論壇和變相廣告的方式進行募集,使一些不具備基本風險鑒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眾投資者也被卷入其中。(2)管理運營不規范。股權投資作為一種長期投資方式,需要建立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以激勵管理團隊勤奮敬業,并保障投資者權益。但是,目前股權投資企業的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普遍不夠健全。(3)投資運作不規范。一些股權投資企業介入了證券投資和房地產投資,蘊含了一定的潛在風險,也有不少股權投資基金涉足高利貸。更有不少機構假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名義,行非法集資之實。(4)從現實來看,地方政府往往重視對給予股權投資機構種種優惠以達到招商引資的目的而對已經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和機構往往放任不管。

四、加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對策研究

針對實踐中出現的眾多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提升股權投資基金法律層級、提高效力、完善監管、增加透明度、落實優惠等方面著手,提升對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水平。

首先,由于目前我國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性文件全部是部委規章,法律層次太低,因此,要盡早出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筆者認為,私募股權基金的立法監管應尊重客觀現狀。在私募股權基金的立法監管方面,我國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并有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的配套稅收立法。如果強行把私募股權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必然面臨和現有立法的沖突和銜接問題。因此,私募股權基金不宜放在證券投資基金法里,而更宜單獨立法。

其次,應盡快設立全國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進行行業自律監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向行業協會登記備案,定時報告有關基金運作的財務資料,接受其檢查、監督,最終以構建證監會統一行政監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自律監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自我監管三方面結合的立體監管體系。

再次,要重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我國企業誠信文化建設相對比較滯后,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又具有非公開的特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風險和道德風險難以防范。因此,規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非常必要。

從各國實踐來看,政府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政策扶持和優惠也相當重要,目前,我國的政府部門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扶持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稅收優惠;2、提供引導資金;3、分擔投資失敗形成的虧損。目前,由于股權投資基金仍然屬于一個新生事物,政府對其扶持往往還體現在書面上,有必要通過實踐來進一步深化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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