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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管理實施細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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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管理實施細則

第1篇:結算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一、建立統一高效的財務管理機制

集團公司資金管理目的是要滿足集團公司生產經營需要,以提升企業盈利水平,其最終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因此就需要建立起統一高效的財務管理機制,即以統一管理為主要內容的財務管理機制。

統一管理,即“制度統一”、“資金統一”。“制度統一”,即集團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政策及會計核算方式。統一由集團公司制訂,集團各企業依據集團公司制度可制訂本企業實施細則,但需上報審批后方可實施。集團公司對各子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資金統一”,即集團公司對各全資、控股公司的各項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和運籌,對資金籌資、調度、重大資金支付審批等各環節實行重點監控,企業重大財務收支全部通過集團公司進行。按預算實施監收控付,從源頭上管理資金的流向,從而真正實現了資金管理的集中統一和靈活高效運作。

二、建立以收支兩條線為中心,多層次、全方位的資金管理機制

資金收支兩條線即集團所屬各公司全部收入按規定上存總部,不得留存和坐支;所有支出由總部根據預算下撥,收支差額留存總部,由總部集中使用。

“收支兩條線”的資金管理模式使得總部與各分公司之間能夠實現人、財、物的統一管理,避免出現各分公司以經營靈活性受到限制為由而不愿執行相關的管理制度,導致集中管理形式化。

(一)建立資金結算中心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具體實施細則

在收支兩條線模式下,企業集團成立資金結算中心,結算中心是對資金進行統一核算,以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機構,其性質有些類似內部銀行,結算中心通過協助資金的回籠和資金的調度,使集團從更高層次參與下級企業的管理。強化了資本經營。加強了集團公司與其他成員企業的聯系,發揮了整體優勢。集團結算中心在承辦銀行開設一個總賬戶,成員企業在承辦銀行分別開立自己的收入和支出結算賬戶。成員企業收入戶的資金實時歸集到企業集團資金結算中心總賬戶,資金結算中心再根據成員企業的用款申請將其所需款項從總賬戶劃撥到成員企業的支出戶。成員企業各項業務款項的收入只能歸入收入戶,支付業務款項只能通過支出戶。同時由集團資金結算中心制定規范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的實施細則,在實際工作中按照制度規定和實施細則進行資金的管理,以提高資金結算中心的工作效率和資金的使用效率。并及時掌握資金收支的有關數據信息,保證企業集團資金的安全。

(二)現代化管理信息系統的運用

目前,大多數商業銀行都推出了適應企業集團資金管理需求的資金管理系統,資金結算中心應在充分考慮企業集團自身和成員企業業務需求的基礎上,結合銀行提供的資金管理系統的成熟性和有用性、銀行資金管理服務成本和服務水平等因素,選定銀行開戶并通過銀行的資金管理系統進行資金歸集、劃撥、查詢、等監控和調度管理。集團公司通過銀行的資金管理系統,對資金進行集中管理,操作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資金在一個安全可控的平臺上運行,降低資金風險與資金成本,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統一銀行賬戶管理

集團下屬各公司均需加入指定銀行的資金管理系統,并將各公司基本戶開立在當地的指定銀行,其日常資金往來均須通過集團指定的開戶銀行進行。企業集團資金結算中心統一進行銀行賬戶管理,集團下屬各公司的銀行賬戶的開立、使用、銷戶等必須獲得集團結算中心的批準,下屬各公司的賬戶所需印鑒必須由集團委派的財務代表專人管理,其他人員一律不得保管。成員企業日后銀行賬戶的開立情況如有變更,均需及時上報企業集團資金結算中心審批和備案。企業集團結算中需定期對各成員企業的銀行賬戶開立情況進行檢查。以保證企業集團資金安全。

三、以現金管理為中心的預算管理制度

在集團的預算管理中,各項預算項目以現金流為控制源頭,有意識地圍繞現金流轉這一核心,借助于收支兩條線這一平臺,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來構建適合于自身的預算管理制度。

(一)分級編制,歸口編報

圍繞集團公司年度綜合經營計劃和內部經營目標,各企業一切財務收支應納入預算管理范圍。各經濟核算單位自上而下都為資金預算的管理對象。資金預算采取分級編制、集中匯總、逐級審批辦法,即班組、車間、行政、采購、設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資金需求編制當月資金支出預算,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所在企業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按照銷售回款計劃審核匯總基層資金支出預算,按照統一格式上報集團結算中心,由集團結算中心負責監督、平衡、控制。

(二)集中審核,跟蹤監控

集團公司根據“以收抵支,先收后支,自求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則。進行審資金預算。日計劃不得突破月計劃,月計劃不得突破年計劃,年計劃不得突破總計劃。采取剛性預算與彈性預算相結合的辦法,消除赤字預算。對于日常零星支出,審核后實施;對于固定資產和基本建設投資,一律采取招(投)標方式,實施付款時必須依照預算、協議、審計決算、驗收等資料進行。

企業因資金計劃不足,每月只允許在限定的范圍內追加有限度的支出預算,追加預算為突發性支出或應急性支出,對于日常開支因預算考慮不周,一概不予追加。企業集團資金結算中心利用資金管理軟件的預算管理系統,及時對資金的去向加以監控,定期對各成員企業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將預算與執行情況進行比較。分析差異,查找原因并以此作為預算執行情況的考核依據。只有通過考核才能保證資金預算的有效執行,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企業集團對成員企業資金運用的動態監控,提高企業集團資金周轉的效率,規范企業的經營活動。

第2篇:結算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施工企業面臨激烈的競爭,為了能夠在市場中立于不敗之地,那么施工企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造價控制是核心內容,所以造價控制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靈魂。

一、施工階段造價控制工作程序

1.施工階段造價控制工作程序

1.1、編制施工階段資金使用計劃;

1.2、根據實施細則開展建設項目施工階段造價控制管理工作;

1.3、分階段形成建設項目造價成果;

1.4、組織有關各方對階段成果審定和簽字確認;

1.5、階段性成果資料的交接簽收;

1.6、項目負責人提交項目施工階段造價控制總結報告;

2.施工階段造價控制的工作內容

2.1、合理編資金使用計劃;

2.2、審核與確定工程預付款;

2.3、審核與確定工程進度款;

2.4、審核與確定工程變更價款;

2.5、審核與確定工程索賠費用;

2.6、接受委托進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合同約定的專項分包大宗材料、設備的采購)招標,提供材料與設備詢價等;

3 .施工階段造價控制實施細則

3.1項目實施階段造價控制實施細則應由專業造價工程師在項目實施前編制完成,經項目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實施。

3.2 施工階段造價控制實施細則應依據下列資料編制

1、建設工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2、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標準、規范、文件、資料;

3、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有關定額、標準和計價依據;

4.造價控制工作人員的職責

4.1 項目負責人的職責

(1)遵守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工程造價的法規、規范、標準和指導規程,執行企業規章制度;

(2)負責項目造價咨詢的組織實施、專業間協調和質量管理工作,對項目組成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管理;

(3)負責辦理項目委托合同的草擬,接收和驗核委托人提供的資料;

(4)制定項目控制規劃和批準施工階段造價控制實施細則;

(5)動態掌握項目實施狀況,負責督促檢查各子項和各專業的進度,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6)對項目的咨詢質量負責,監督專業審核人員進行質量校核,負責對項目初步成果進行復核;

4.2 專業造價工程師的職責

(1)負責本專業的項目造價控制業務實施及其質量管理工作。

(2)遵守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工程造價咨詢的法規、規范、標準和指導規程,執行企業規章制度。

(3)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下,組織本專業造價人員擬定項目造價控制實施細則,核查資料使用、咨詢原則、計價依據、計算公式、軟件使用等是否正確。

(4)動態掌握本專業項目造價控制實施狀況,協調并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4.3 造價員的職責

(1)依據業務要求,執行控制規劃和實施細則,遵守行業標準與原則,對所承擔的業務質量和進度負責。

(2)根據項目實施細則要求,開展本職工作,選用正確的計算方法、計算公式、計算程序,做到內容完整、計算準確、結果真實可靠。

(3)對實施的各項工作進行自控,成果文件經校核后,負責進行修改;

(4)完成作業計劃后及時整理,收集齊全咨詢資料,交項目負責人或專人辦理歸檔和移交歸檔手續。

(5)規范執業行為,遵守職業道德。

二、施工階段工程造價控制方法與要求

(一)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按照國家統一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配合使用江蘇省建筑、安裝、市政工程計價表,費用計算規則和項目指引,由發包人提供工程量數量,承包人自主報價,按規定的評標辦法確定合同價的計價方式。

1、編制的方法和要求

(1)根據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和有關要求,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合理的常規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造價計價辦法進行編制。材料價格可參照市造價管理部門的信息指導價或按市場價取定。

(2)編制時應根據工程量清單提供的項目特征描述的內容套用計價表定額子目,子目套用要齊全。

(3)編制時應注意在套用定額子目時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與清單子目的工程量計算規則的差異,在套用定額子目時要重新計算工程量。

(4)編制時應根據項目的特點,現場實際情況,合理的常規施工方法,充分考慮整個項目施工所需要的措施項目費用,不得少計和高估。

2、分析應由總報價依次向單位工程、專業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的項目綜合單價或工料單價逐級展開。

3、項目組應對投標人措施項目投標報價的相符性進行鑒別,其內容為:

(1)招標文件中的有關要求是否滿足和保證。

(2)措施項目內容和價格與投標文件中的施工方案、工藝技術是否相一致。

4、項目組應對投標人其他項目清單報價進行審核,其內容為:

(1)投標報價中的暫定金額、限定金額是否與招標文件要求相一致。暫定金額與限定金額按要求列入總價。

(2)總承包服務費和其他費用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取費是否合理。

5、項目組對投標報價分析之后,并納入分析報告。

6、項目組完成投標報價分析報告應包括:

(1)投標報價排序及比較。建設工程投標總報價排序分析表。

(2)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報價分析表。

(3)措施項目清單報價比較表。

(4)其他項目清單報價比較表。

(二)施工合同中有關工程造價條款的審核與要求

1、項目組可根據委托人要求,參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洽談。

2、項目組應負責審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與工程計量、計價、付款、變更費用、索賠費用、結算處理等內容相關的合同條款。

項目組參與發包人合同談判的,應配合對有關合同中造價控制的條款內容進行解釋、說明。

3、項目組應建議委托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造價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約定合同計價形式。

(2)工程預付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3)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數額、方式及時限。

(4)工程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或索賠方式以及時限。

(5)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和程序。

(6)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7)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確定、支付方式及時限。

(8)安全文明措施和保險費用。

(9) 工期提前或延后和質量的獎懲辦法。

(10)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11)委托人對造價咨詢企業在工程造價控制中的授權。

(12)施工單位在工程中必須遵守造價咨詢企業造價控制的相關約定。

三、施工階段的造價控制工作

1. 實施準備

1.1、項目組為做好施工階段的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工作,應收集包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招標階段形成的與造價相關的各種成果文件、報告等資料,并按合同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主要包括:

(1)有關項目的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

(2)有關項目的所有合同及其有效附件材料。

(3)全套設計文件,圖紙會審及交底記錄,圖紙變更文件。

(4)投標報價分析報告及投標澄清文件。

1.2、項目組應根據造價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內容等編制施工階段造價控制實施細則。

1.3、項目組應收集與項目合同相關的計價文件、計價依據和市場信息。

2.工程款使用計劃的編制與審核

2.1、 項目組應根據約定并與委托人協商編制工程款使用計劃,并作為項目施工階段造價控制依據。

2.2、項目工程款使用計劃編制依據

(1)已經簽訂的承發包合同及投標報價。

(2)已經委托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

2.3、工程款使用計劃編制應包括下列步驟和內容

(1)工程造價的總目標值,即工程總造價控制目標。

(2)工程造價的分目標值,即單位工程造價控制目標。

(3)工程造價的明細目標值,即分部、分項造價控制目標。

(4)工程造價的進度目標值,即形象進度、時間節點造價控制目標。

2.4、工程款使用計劃與發承包合同確定的工程款和支付方式應保持一致。

2.5、項目組在工程變更較大的情況下,應及時對工程款使用計劃進行調整。

3.工程進度款的審核

3.1、項目組應及時提交工程進度款申請書,內容應包括:

(1)累計完成的合格分部分項工程費用。

(2)工程量清單中的措施項目費用。

(3)工程量清單中的其他項目費用。

(4)應付主要材料和設備費用。

(5)項目組審核,并經委托人認可的簽證變更或索賠費用。甲供材料抵扣款的數額。

(6)其他費用。

3.2、項目組在收到經現場監理工程師簽證確認完成工程量和質量合格的初審工程進度款申請書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驗工計量,并根據發承包合同相關支付條款的要求完成審核工作,出具工程進度款付款建議書。

3.3、項目組可接受委托,根據總包和分包合同要求協助審核專業分包工程進度款。

3.4、項目組編制并提交委托人的工程進度款付款申請表,其內容包括:

(1)累計完成工程進度款

①已完合格工程累計工程量進度款、累計措施費用款、累計其他費用款。

②累計變更款。

③已付主要材料和設備款。

(2)累計建議付款額(含預付款)

(3)本次應付款額

4.工程變更及簽證的審核

4.1、項目組應做好工程變更引起工程價款增減審核工作,工程變更實施前項目組應就工程變更對工程造價影響程度向委托人報告,供委托人決策。

4.2、審核工作前,咨詢項目組應收集并驗證工程變更資料,其內容包括:

(1)發包人發出的工程變更指令。

(2)設計單位提供的變更圖紙及說明。

(3)承包人的變更實施方案。

(4)現場的簽證資料。

(5)監理工程師的審核意見。

4.3、項目組收到工程變更價款報告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變更和簽證的實際完成量和變更價款進行審核。工程變更與簽證在確定價款后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項目組可予提醒。

4.4、工程變更引發價款申請,項目組應根據發包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計量、計價;發包合同沒有約定的,工程價款的確定可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

(2)由于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發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投標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或由發包人督促承包人提供、項目組審核,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

5.工程費用索賠

5.1、項目組應按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約定進行費用索賠事宜的處理。

5.2、項目組在審核索賠費用時應首先驗證當事人提供的索賠資料,驗證內容應包括:

(1)索賠的理由及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的程序及其時效。

(3)索賠的依據。索賠依據包括:

①招投標文件、發承包合同及其附件,施工圖、技術規范及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等。

②相關的往來函件、會議紀要及備忘錄等。

③施工記錄、監理日記和工程簽證單等有關文件。

④工程驗收資料和相關技術鑒定報告。

⑤有關會計核算資料。

⑥建筑材料的采購、訂貨、運輸、進場和使用等方面的憑證。

⑦同期項目所在地物價指數、工資指數。

5.3、項目組收到索賠報告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索賠費用進行審核,或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5.4、項目組在處理費用索賠時,應按合同及其組成文件的解釋順序進行,并作出書面審核意見。

6. 施工階段的造價監控要點

6.1、核對標書預算,提出重點控制子項和控制方案。

6.2、做好咨詢日記,對重點控制子項和重點隱蔽項目進行抽查和攝像。

四、竣工結算階段的造價控制方法和要求

1.工程竣工結算審核

1.1、項目組接收工程竣工結算業務后,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對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變更款和工程索賠款等作出最終審核,出具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報告。

1.2、審核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送審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2)計價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工程量清單計算是否符合規則;

(3)清單項目中人、材、機換算及計算結果是否準確;

(4)工程量調整是否有依據,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計算結果是否準確;

(5)清單項目綜合單價調整是否有依據,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

(6)主要材料消耗量計算是否準確,材料價格是否與報價相符,價格調整是否有依據;

(7)甲供材料的品種、數量和結算是否正確;

(8)分包項目工程量的劃分和結算是否正確;

(9)措施費用調整是否有依據,計費基數、取費標準、計算程序和計算結果是否正確;

(10)各種稅金和規費計取是否符合稅務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規定;

(11)實際施工工期與合同工期比較,差異原因和責任及關鍵獎罰款;

(12)索賠和違約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或法規的規定,證據是否確鑿、完整,費用計算是否正確;

1.3、審核過程中遇有不明確或持有異議的問題,項目負責人應與委托人取得聯系,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到施工現場查勘和取證。

1.4、審核人員依據送審資料、取證材料、會議紀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則、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規定和《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國家的有關法規,對送審的工程預結算逐項進行審核。

1.5、項目負責人復核同意后,將初審意見和征求意見稿送交建設單位征求意見。

1.6、如施工單位對初審意見有異議,項目負責人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審核單位進行協商,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必要時可實事求是地對初審意見進行調整,以求達成共識。

結束語:

工程造價管理是一門綜合性的學科。它以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作為規范準則,涉及和運用其它技術經濟學科的成果,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工作。由此可見,施工造價控制除了對本專業的知識有深入的了解和理解外,還應對設計內容、設計過程、施工技術、項目管理、經濟法律法規等,都有全面的了解。在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投資日趨多元化的今天,迫切需要一大批為項目投資提供科學決策依據的造價管理者,還應該加強對造價控制人員培訓工作,使他們具備有技術、懂經濟、知法律、會管理的高素質造價管理人員。隨著建設工程的不斷開展,造價工作水平也不斷得到提高,相信會有更多、更好造價控制理論、方式、方法和措施來更好的指導我們的工作。

參考文獻:

1.曲修山等主編《建設工程監理概論》,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年出版。

2. 1、吳建迅、陳義雄主編、《工程造價管理》,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2005年出版。

第3篇:結算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現金管理 現金偏好 大額現金

現金管理是國家實施宏觀經濟政策、減少金融犯罪和違規行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一項重要工作。近年來,隨著金融電子化的發展,非現金支付結算工具迅速普及,但流通中貨幣量沒有出現相應的萎縮,而是呈持續上升趨勢,流通中貨幣量的增長不僅增加了現鈔印制、運輸與保管等社會交易成本,更為嚴重地是,大量大額現金交易為非法活動提供了便利。因此,在當前時期加強現金管理,保持適度現金供應,防范和打擊利用現金從事非法活動,對促進市場經濟和諧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現金管理現狀及問題

(一)現金管理的基本規章制度滯后

目前我國現行的現金管理制度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是1988年頒布實施的。《條例》和《實施細則》頒布以來,對鼓勵開戶單位使用非現金支付結算工具、限制使用現金交易等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條例》和《實施細則》的局限性日益顯現,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對《條例》進行了修訂,但此次修訂僅對開戶銀行的行政處罰權進行了刪除,對其它條文并無完善,修訂以后的《條例》法律責任部分實質是處于空缺狀態。

(二)商業銀行現金管理職能弱化

商業銀行作為現金管理的重要主體,對單位和個人的現金存取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但銀行商業化改革以來,銀行更注重盈利性目標,現金管理職能與其開發客戶、拓展業務的動機相抵觸,執行中弱化了其現金管理職能。另一方面,2011年《條例》修訂后,對開戶單位的現金違規使用處罰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商業銀行難以履行好其監管職責,導致相關規定難以有效落實與執行。

(三)現金管理對象范圍偏窄

《條例》監管對象是開戶單位,不包括居民個人現金管理。即便提取大額現金,居民只需提前預約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即可支取,現金使用基本不受限制。但是隨著居民個人收入和財富的不斷增長,投資與消費能力逐步提高,居民個人在商業銀行現金收支規模所占比重明顯上升,對居民個人現金交易管理的缺失,造成很大部分現金游離在監管之外。此外,一些單位為結算方便或避稅等原因,通過單位賬戶向個人賬戶轉賬,為單位大量使用現金提供便利通道。因此,現金管理應注重加強對個人賬戶現金使用的監管,使現金管理涵蓋對象更加完整,有效減少現金使用量和降低利用現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風險。

(四)大額現金使用重監測弱管理

我國大額現金使用監測依據是2006年制定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監測以客觀報告為主,由監管部門制訂監測標準,金融機構負責記錄和報告,與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大額現金交易報告類似。2012年,中國人民銀行啟動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綜合試點工作,引導金融機構自定義可疑交易標準,逐步完善了大額和可疑交易的監測管理。但是截至目前商業銀行在用的大額現金管理制度僅有兩項主要制度:(1)大額現金支取預約制度,主要是針對個人客戶。據調查,一般情況下只要網點有足夠的現金,不預約也可以支取,客戶甚至可以通過“以整化零”的方式繞過預約制度,即便嚴格執行預約制度,也不能對客戶大額現金支取起到制約作用。(2)大額現金支付審批制度,主要針對法人客戶。大額現金支付審批制度,僅僅是商業銀行內部管理需要,對于大額現金支取沒有任何約束作用。因此,商業銀行制訂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大額現金管理作用非常有限。

(五)現金偏好

長期以來,我國城鄉居民對現金的偏好致使現金管理難度大,難以監測。產生現金偏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現金交易方便快捷;二是個人金融知識匱乏,不熟悉或不會使用非現金支付結算工具;三是由于銀行卡詐騙和支票詐騙等金融違法犯罪案件,導致居民對非現金交易缺乏安全感;四是部分農村、城鎮和集貿市場缺少非現金交易條件;五是部分非現金支付如跨行轉賬或異地轉賬等不能實時到賬,增加了非現金交易的時間成本;六是部分非現金支付結算收費較高;七是現金結算可以隱藏資金運行軌跡,從而掩蓋偷稅漏稅或其他非法活動。

(六)非現金支付不發達

由于我國金融服務不均衡特別是農村金融服務缺失,部分農村地區甚至一些大型批發市場和商品集散地還存在支付結算基礎設施建設落后,缺少銀行卡交易和網上交易等非現金交易所需的硬件設施,只能采用現金方式進行交易,導致非現金支付結算應用比較低,而且部分民營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戶習慣以現金為主要結算手段,使用現金交易較為普遍。

二、加強現金管理的政策建議

(一)完善現金管理制度

現金管理的目的是保持適度現金供應,防范和打擊利用現金從事非法活動,促進市場經濟和諧健康發展,圍繞這一目的,應盡快完善現金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增強可操作性。首先,要明確人民銀行及金融機構在現金管理中應履行的職責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賦予金融機構對單位和個人違規使用現金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其次,要將居民個人賬戶納入現金管理范圍,單位賬戶轉賬給個人賬戶的資金視同為現金管理,加強對居民個人賬戶的現金管理;最后,應對單位和個人大額現金使用行為采取疏導政策,逐步減少大額現金交易,同時,加大對單位和個人違規使用現金的處罰力度,增強現金管理的嚴肅性。

(二)加強對大額現金的管理

一是建立大額現金支取收費制度,考慮到現金大量使用會增加現鈔印制、運輸與保管等社會交易成本,可出臺相關規定,對支取一定額度以上的大額現金按一定比例進行收費,提高大額現金使用成本,鼓勵客戶在交易結算中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減少現金使用量。二是充分利用電子化手段,實現大額現金支付審批、備案聯網查詢,對大額現金支付實時審查和監督,以便及時掌握可疑線索,從而有效防范、打擊利用現金交易進行非法活動。

(三)推廣非現金支付方式

一是加大非現金支付結算工具的宣傳和培訓。充分發揮商業銀行營業窗口對非現金支付結算工具的宣傳引導作用,并對用現大戶進行非現金支付結算知識培訓,使非現金交易逐步滲透到社會經濟的各個層面,形成非現金交易的社會氛圍。二是完善非現金交易條件。可以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在農村或集鎮包括大型批發市場和商品集散地建立銀行轉賬、銀行卡交易等非現金交易平臺或渠道。三是加強對金融違法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提高單位和個人對非現金交易的安全感,從而降低對大額現金的存取需求。四是降低刷卡等非現金支付結算工具的收費標準,以降低非現金交易的經濟成本。調節各類非現金支付工具和現金交易之間的關系,促使客戶均衡考慮各類結算工具的利弊和成本,以促進市場結算工具的平衡發展。五是縮短跨行轉賬或異地轉賬等非現金支付結算到賬時間,以降低非現金交易的時間成本。

(四)加大現金管理的監管力度

加大現金管理現場檢查力度,使現金管理工作逐步規范化、制度化,對現金檢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從嚴及時查處,維護現金管理制度的嚴肅性。加強現金管理工作考核力度,要求商業銀行將現金管理納入內部績效考核,督促金融機構切實履行現金管理責任,同時加大對現金管理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通過處罰促進現金管理主體更好地履行現金管理職責。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課題組.大額現金交易問題及其對策研究[J].金融研究,2011(4).

[2]瞿紹清.大額現金收支監測問題研究[J].時代金融,2012(12).

[3]崔建英.完善我國現金管理制度的對策及建議[J].經濟師,2013(8).

第4篇:結算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一、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內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和政府辦公廳批轉的《關于貫徹落實<內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意見》執行并組織實施。

二、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受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委托征收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項基金繳入專戶,由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上繳市級財政專戶。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主管全區新型墻體材料革新工作。

三、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范圍為區城市規劃區域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建筑工程項目單位(由市直接征收的除外)。專項基金征收標準按照建筑工程項目概(預)算確定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預收;不宜用建筑面積計算的工程項目,如大門、圍墻等,按設計折算標準實心磚每塊0.04元計算預收。

四、專項基金征收方式嚴格采取工程開工前預收,工程主體完工后結算的方式進行。建筑工程項目開工前,要填寫《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備案登記表》,經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數額并辦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預繳款手續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據備案登記表和交款收據憑證辦理建筑工程項目施(開)工許可手續,未辦理專項基金預繳手續的建筑工程項目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建筑工程項目施(開)工許可手續。

第5篇:結算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 增值稅轉型;納稅籌劃;思路變化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與之相配套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于2008年12月15日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形式頒布。這兩項法規的出臺標志著在我國施行了15年之久的生產型增值稅正向消費型增值稅全面轉型,對納稅人來說,必然會影響其納稅籌劃思路。本文僅就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后影響納稅籌劃思路的變化進行分析。

一、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變化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界定標準

1.生產性納稅人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從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100萬元降至50萬元(含50萬元)。

2.非生產性納稅人

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從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180萬元降至80萬元(含80萬元),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繼續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而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特殊銷售行為納稅的規定

1.混合銷售行為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繼續維持對混合銷售行為處理的一般原則,即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統一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只是鑒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較為特殊,對其采用分別核算、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辦法,變化的地方在于原增值稅實施細則中,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而新規定中取消了這一規定。

2. 兼營行為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而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的兼營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三)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

1.扣稅憑證和金額的解釋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對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解釋,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將增值稅四小票并入條例以及細則中;第十七條對農產品收購發票上的買價包括的內容也作了進一步明確,將原規定中“買價,包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支付給農業生產者的價款和按規定代收代繳的農業特產稅”的特定稅改為了煙葉稅,主要是因為特定稅已經取消了征收;第十八條對運輸費用金額的解釋,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而在舊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中并未明確。

2.非正常損失的界定

原規定中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而新規定中將非正常損失界定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實質上縮小了不得抵扣進行稅額的范圍。也就是說,如果一般納稅人發生了諸如自然災害損失和其他的損失(不屬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是可以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

3.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抵扣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允許企業新購入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是本次增值稅暫行條例修改中最主要也是最核心的變化,也是之所以稱為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本質內容。為保證方案落實到位,在增值稅實施細則中對一些具體問題予以明確:一是明確除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機器設備在內的其他機器設備進項稅額均可抵扣;二是明確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并對其概念進行了界定;三是根據其上位法授權,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具體明確為應征消費稅的游艇、汽車和摩托車。

二、新增值稅規定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一)納稅人身份的選擇

納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或者一般納稅人對其增值稅稅負有著重大影響,因此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的變化對納稅人通過身份選擇進行納稅籌劃的思路也有影響。

1.小規模納稅人轉成一般納稅人

一些年應稅銷售額未能達到原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有機會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例1:某商品批發企業,其年應稅銷售額為120萬元(不含稅),每年需外購貨物100萬元(不含稅),在原規定框架下,必須按照4%的征收率進行增值稅的計繳。

應納增值稅稅額=120×4%=4.8萬元,

稅后現金凈流量=120+4.8-100×(1+4%)-4.8=16萬元(假設其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

新規定實施以后,如果該企業會計核算健全并能提供相關稅務資料,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審核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

應納增值稅稅額=120×17%-100×17%=3.4萬元(假設其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并取得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稅后現金凈流量=120×(1+17%)-100×(1+17%)-3.4

=20萬元

納稅籌劃效果:應納增值稅少繳納1.4萬元,稅后現金凈流量增加4萬元。

2.一般納稅人轉成小規模納稅人

一些年應稅銷售額比較大而又想適用小規模納稅人計征增值稅方式的一般納稅人,在實行業務或部門拆分時,應考慮拆分成經營規模更小的經營單位。

例2:某食品零售企業,年零售含稅銷售額為351萬元,會計核算比較健全,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適用17%的稅率,該企業每年購入食品200萬元(不含稅),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應納增值稅=351÷(1+17%)×17%-200×17%

=17萬元

稅后現金凈流量=351-200×(1+17%)-17

=100萬元

如果想要按小規模納稅人規定計稅(在原規定框架下,小規模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只需要一分為二(351÷(1+17%)÷2=150

應納增值稅總額=351÷(1+4%)×4%

=13.5萬元

稅后現金凈流量總額=351-200×(1+17%)-13.5

=103.5萬元

顯然,如果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稅后現金凈流量更多。

3.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這些單位和企業有了更多的自主選擇權,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稅收負擔來考慮是否要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納稅,而非過去“一刀切”硬性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特殊銷售行為的考慮

1.混合銷售行為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取消了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的規定,這樣納稅人就更容易把握,可以通過變更經營主業或者將非應稅勞務獨立出來從而選擇稅負更輕的稅種。

2.兼營行為

新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兼營行為規定表述的變化說明:納稅人發生兼營行為,如果不分別核算,不再像以前一刀切地征收增值稅,而是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的區分交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因此納稅人不能再將分開與不分開核算作為兼營行為納稅籌劃的手段。

例3:某商業企業原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該企業既銷售自主經營購進的貨物,也從事經營業務。某月其自主經營業務的含稅銷售額為30萬元,另接受委托購貨業務取得收入10萬元。

(1)按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如果分開核算:銷售貨物應納增值稅=300 000÷(1+4%)×4%=11 538.46元,業務應納營業稅=100 000×5%=5 000元,應納稅總額=11 538.46+5000=16 538.46元;如果不分開核算,貨物銷售與業務則一并應繳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300 000+100 000)÷(1+4%)×4%=15 384.62元,因此該企業應選擇不分開核算進行籌劃。

(2)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實施后:如果該企業未分別核算,假設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自營貨物銷售額為280 000元,業務收入120 000元,則應納稅總額=280 000÷(1+4%)×4%+120 000×5%=16 769.23元,對該企業而言還不如選擇分開核算,只需要繳納16 538.46元的稅額。

(三)進項稅額抵扣的籌劃

1.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有關增值稅扣稅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上的買價包括的內容、運輸費用等都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因此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時應更加明確取得這些合法的扣稅憑證。

2.正確理解非正常損失的界定

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是不得予以抵扣的,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時必須要予以考慮。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對非正常損失的界定進行了重新定義,納稅人在發生損失時應根據該界定做好損失的統計資料收集和確認工作,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以便減輕稅收負擔。

3.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允許企業新購入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對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有著重大影響。但要注意進項稅額全額抵扣僅限于2009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企業籌劃時主要應考慮如何使2009年1月1日前的存量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可以采用先出售再回購的辦法。

例4:某企業于2006年購入一臺設備,不含稅價格為100萬元。至2008年12月31日已計提折舊和減值準備共計40萬元。2009年1月1日將該設備以72.8萬元的價格賣給另一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2]29號)的規定: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增值稅=72.8÷(1+4%)×4%×50%=1.4萬元,

2009年1月2日將該設備原價購回,可以抵扣進項稅額11.9萬元(72.8÷(1+4%)×17%)。通過這兩筆業務,該企業可以合法抵扣進項稅額10.5萬元(11.9-1.4),而不必通過折舊的方式才能扣減成本,改善企業的流動資金狀況。而對與該企業發生固定資產交易的另一企業來說,因為其購進固定資產發生在2009年1月1日,其負擔的增值稅額可以進行抵扣的。同時要計算銷項稅額,因為是價外稅,對其財務狀況并無實質性的影響,這兩個企業還可以達成協議,相互對本企業的存量固定資產進行納稅籌劃,從而取得納稅籌劃收益。

三、結語

本文僅針對新的增值稅條例以及實施細則實施后,對企業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思路產生較大影響的變化進行了分析。隨著條例、細則的實施以及一些配套規定的出臺,企業應認真研究法規的變化,及時對自身的納稅行為進行籌劃,以取得更大的納稅籌劃效益。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S].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2008.

第6篇:結算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本文首先闡述了流轉稅角度下建筑安裝企業納稅籌劃的基本理論、意義及對特別注意的問題進行分析,最后對解決策略作出了簡要探討。

關鍵詞:建筑安裝企業 流轉稅 納稅籌劃策略

目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建筑安裝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而建筑安裝企業必須盡自身最大努力來提升企業整體實力,不單是提升經濟效益,更要科學的減少企業成本支出。建筑安裝企業的流轉稅納稅籌劃影響著自身未來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方向,納稅籌劃工作是企業需要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

一、基于流轉稅角度,建筑安裝企業的納稅籌劃的概論

(一)納稅籌劃的概念

納稅籌劃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合理地來降低稅收風險和負擔的一種經濟行為,它是指納稅人以稅法為導向,在既定的稅制制度里,合理的規劃納稅人的經營、戰略、投資活動等,從而幫助納稅人實現涉稅風險最小化和價值最大化的財稅管理活動。

建筑安裝企業指專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建筑安裝企業納稅籌劃是降低納稅成本,有效的幫助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的最佳手段之一。而納稅籌劃工作必須以合法為前提,籌劃者要充分掌握財務、稅收法律法規、企業運營等多種知識和技能,能夠自覺地綜合運用各種合法手段來最大限度的降低納稅成本。

(二)建筑安裝企業流轉稅的內容

流轉稅,又稱流轉課稅、流通稅,指以納稅人商品生產、流通環節的流轉額或者數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營業額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我國的稅制結構以流轉稅為主體,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

建筑安裝企業涉稅種類主要包括,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等。從流轉稅的定義和建安企業行業特點來看,建筑安裝企業的流轉稅主體是由營業稅和增值稅構成,主要內容包括,結算工程價款及其他業務收入所產生的營業稅納稅義務;建筑安裝過程中銷售貨物、材料所產生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全國“營改增”試點改革所涉及的增值稅納稅義務。

流轉稅是建筑安裝企業納稅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業務繁雜,納稅金額較大,進行科學的納稅籌劃非常必要。

二、基于流轉稅角度,建筑安裝企業納稅籌劃的重要意義

建筑安裝企業的納稅籌劃,不僅給企業節約了稅收支付金、增加凈收益以及提升了企業在投資、理財、經營等發面的預算和決策能力,而且促進了建筑安裝行業的前進發展。但納稅籌劃有著自身的局限性,任何種類的納稅籌劃是歷史條件下的產物,都必須以特定的經濟活動為背景,在一定的時間、地區和法律法規等條件下進行,它有時效性和針對性,不可能在任何時候、地點適用,納稅籌劃若一成不變,終會影響企業實現財務管理目標,損害自身利益。

總體而言,在流轉稅角度下,建筑安裝企業的納稅籌劃意義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改變了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

流轉稅的角度來說,建筑安裝企業的納稅籌劃基本的目的是幫助企業節約稅款支出,因此,在一定時期內,它增加了國民收入份額量,相應的減少了政府所分得份額,分配結構的改變影響著整個社會經濟。

(二)有利于促進稅制不斷完善

總體分析,納稅籌劃就是尋求低稅點,而部分抵稅制度就存在不完善性,通常在納稅籌劃中體現。國家必須通過納稅籌劃行為進行分析和判斷,從而從中發現稅制問題,不斷促進稅制的完善。

(三)有利于提高企業經濟行為的判斷決策能力,增強企業競爭能力

建筑安裝企業流轉稅的納稅籌劃,在合法的節稅或非違法的避稅基礎上,不僅可以讓企業節約稅收成本,還在某種程度上,給企業提供了正確的投資、生產經營決策方向,從而保證了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因此,建筑安裝企業的流轉稅納稅籌劃,對行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不止為整個行業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也提升了企業自身的競爭力。

三、基于流轉稅角度,建筑安裝企業納稅籌劃的策略

通過以上建筑安裝企業納稅籌劃意義的分析,它直接影響到整個行業以后的發展方向和經營模式。因此,基于流轉稅角度,以下是完善建筑安裝行業納稅籌劃的幾點策略:

(一)利用營業額進行納稅籌劃

應繳營業稅= 應稅營業額×稅率,從營業稅的計算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營業稅的稅負,最有效、合理的方式是降低應稅營業額。在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可見,納稅人從事建筑安裝工作,凡所安裝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但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也同時規定,只有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不征收營業稅。所以要在建筑安裝合同條款里注明設備由建設方采購,其價值就不會納入計稅營業額,建筑安裝企業可以適當采取這種方式,跟甲方商議好建筑安裝設備的供應方式,從而可以實現營業稅節稅,降低企業成本。

(二)利用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納稅籌劃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是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根據此項規定,利用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納稅籌劃核心策略是要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從而避免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入貨物的銷售額中去,現行應稅勞務的營業稅率為3-5%,如果不分別進行會計核算或者核算不清,將面臨從高征收13%-17%增值稅的風險,不僅企業會增加無法挽回的稅負損失,還將面臨主管稅務機關的相應處罰。所以建筑安裝企業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納稅籌劃,必須吃透稅法中的相關法律規定,建立完善的會計核算管理體系,準確地核算不同應稅項目,以免從高適用稅率,從而為企業合理規避稅收風險。

(三)選擇適合的納稅時間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建筑施工企業尚未開工時收到的預收款項以及開工后收到的預收工程款,在收到的當天即發生納稅義務。所以建筑安裝企業選擇的結算方式必須建立在保證款項按期到賬的基礎上,盡量不要把預收款來當作結算時間,推遲結算時間,營業稅納稅義務也相應的推遲,從而達到合理節約資金的目的。

(四)加強納稅籌劃人才培養

納稅籌劃是一種財務管理活動,它有著高層次、高智商的要求。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專業的稅收、會計、財務等知識,必須熟知投資、籌資活動和經營,選擇一個最優的納稅方案。目前,在建筑安裝行業里,完全能夠勝任企業稅務管理的人才并不多,從而影響了整個行業的發展。因此,繼續要加強培養納稅籌劃人才,打造一支復合型財務管理的團隊,提高行業經營的核心競爭力。

(五)增強建筑安裝企業的管理層意識

管理者的意識和能力極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單位的發展。建筑安裝企業在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的前提下,提高企業管理者的納稅籌劃意識勢在必行的。管理層人員首先要掌握透納稅籌劃的內涵及特點,充分的了解納稅籌劃在建筑安裝行業中的意義,只有這樣,才能帶動全體人員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讓員工獲得最大化利益。

四、結束語

流轉稅角度下的納稅籌劃是企業運營中重要的理財活動,也是合法納稅及獲得最大化利益的核心。它不僅為國家提供了合法的稅收,而且幫助了整個建筑安裝行業中獲得利益最大化,為未來的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因此,本文在研究流轉稅角度下,我國建筑安裝行業納稅籌劃的特點及意義,分析了可能出現的問題,為我國建筑安裝行業納稅籌劃的進一步發展提供策略,也為其他行業的納稅籌劃提供借鑒。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蘇萬貴.淺論建筑工程企業納稅籌劃的概念.目的與方法[J] .科技資訊.2010(01)

第7篇:結算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地勘單位;營改增;合同;注意事項;稅負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章編號:1009-2374(2015)21-000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21.004

1 地勘單位涉及營改增

2011~2013年以來,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了一系列增值稅管理辦法。根據應稅服務范圍注釋二規定,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之一。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采礦、工程施工以前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蘊藏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業務活動。與地勘單位工作范圍契合。

試點地區從納稅人自新舊稅制轉換之日起,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勘探/勘察適用6%稅率。

2 地勘單位稅改前后的稅負變化

營改增前后稅負變化例證:

2.1 勘探勘察(改革前5%稅率繳營業稅,改革后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例1:假設某單位每年勘探勘察營業收入為140萬,營業成本為120萬。

若交營業稅,則營業稅=140×5%=7萬,應繳所得稅=(140-120-7)×25%=3.25萬元,則二稅合計10.25

萬元。

若交增值稅,則增值稅=(140-120)×6%=1.2(假設可扣進項稅),應繳所得稅=(140-120)×25%=5,則二稅合計6.2萬。

稅制改革后稅負下降10.25-6.2=4.05萬元。

2.2 部分現代化服務業

地質勘查/勘察被列為現代服務行業,并且適用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稅率。

例2:甲乙丙三個公司為本次稅改的一般現代服務企業,三個公司構成該行業的一條完整的產業鏈。

繳營業稅時:該行業甲乙丙三個公司繳納稅金=(5000+8000+10000)×5%=1150

改征增值稅后:該行業甲乙丙三個公司繳納稅金=(5000+8000-5000+10000-8000)×6%=600

稅制改革后稅負下降1150-600=550

3 地勘單位營改增后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營改增后,合同中約定的出具發票時間,即為納稅時間點非常重要,簽訂合同時履行期限時應十分小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所謂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所謂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3.1 現有合同履行結算方式怎么寫好

實踐中經常使用的語言:

“乙方簽訂協議后開具發票;甲方在取得發票后1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結算全部費用。”(作者建議:增值稅發票不可提前開出)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報告,同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作費用。”(作者指出:此日期約定不明確具體)

“預付工程款5萬元,余款在工程結束后提交報告時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結算以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作者認為:這樣約定很好)

“本合同勘查費用5萬元,本合同簽訂后,報告提交時一次性支付。”(作者認為:這樣約定很好)

3.2 是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票增值稅發票

兩種計稅規定不同,導致選擇產生不同開始計稅時間:

3.2.1 營業稅。《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未取得實際到賬收入可以不交稅。

3.2.2 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無論是否實際到賬收入都要完稅。

據此,作者建議適用增值稅時,一手交錢一手交

發票。

建議合同中可約定:“付款日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約定:“憑結算單按實開具發票,”并且,將結算單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一般情況下不使用掛賬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有利的合同條款是“交付壓覆礦產評價報告后三個月內付款,付款時開具發票,以開發票日為合同結算日。”

不利合同條款是“交付壓覆礦產評價報告后開具發票,三個月內付款。”

3.3 寫明確價格含稅好還是不含稅好

增值稅發票具有價值,取得增值稅發票要必須支付對價,故此含稅談價較為宜。

《增值稅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故此,約定價格后另加增值稅是唯一的選擇。

例如:勘察處某勘察合同中,取費額含稅價10萬元,構成方式為9.4×(1+6%),不含稅價格即為9.4萬元,如果不提及增加增值稅,價格本質上下調了0.6

萬元。

談判過程中,要注意明確“含稅價”或“不含稅價”的區別。根據談判結果,標明合同價格是含稅價或不含稅價。多采用默示方式達成一致。

3.4 稅改后要時不時要調整合同指標

例如:地質七分隊在稅務輔導期,從敖漢旗銅礦勘查項目取得收入800萬元(含稅)。稅務局通知應繳稅款。應領取發票額是多少?

預交增值稅稅款額=800萬/(1+6%)×6%=45.28萬。

實際收入=800-45.28=754.72萬元。

所以,如果預計取得800萬元收入。

那么,合同額應為800×(1+6%)=848萬元,年底多實現48萬元收入方可達到實際收入800萬元的指標,否則實際收入754.72萬元,達不到指標要求。

3.5 明確被告知延遲結算的怎么辦

已經被明確告知,或者預計必將延遲付款,確實有必要的,可以及時補充修改合同結算時間協議作為合同一部分。

第8篇:結算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城市規劃、計劃、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拆遷一般規定

第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下列文件向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

(一)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

(二)市、縣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第六條  房屋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拆遷人應按規定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接到拆遷申請后,必須在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準許拆遷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許可證文本,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

第八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及時做好下列工作:

(一)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等形式公布;

(二)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和抵押;

(三)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的入戶和分戶;

(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拆遷范圍內的營業執照;

(五)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除本細則第九條規定外,有關部門接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通知后辦理的各項手續,均不得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九條  拆遷范圍公布以后,因出生、畢業、婚嫁、軍人復轉退、刑滿釋放、勞教期滿等原因,確需遷入拆遷范圍內或分戶的,必須經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公安部門應將入戶、分戶情況及時通知拆遷人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十條  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補償安置標準,簽訂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

(二)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

(三)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一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拆遷房屋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搬家補助費標準。

第十二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應當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機關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裁決的,經裁決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裁決時,必須制作裁決書。裁決書的內容應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地)址;

(二)提請裁決的事實;

(三)裁決的結果及法律依據;

(四)當事人對裁決不服時的權利。

裁決書式樣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四條  由當地政府統一組織拆遷的,應進行統一規劃、統一拆遷、統一補償安置。拆遷事務由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拆遷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被委托拆遷人接受委托拆遷后,應當與拆遷人簽訂委托拆遷合同。

第十五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或裁決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遷;逾期不拆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時,執行人員應制作現場記錄,記明強制執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現場記錄由執行人、被執行人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派出的見證人簽名。被執行人拒絕簽名的,應在現場記錄中注明。

第十六條  拆遷完成后,拆遷人須持有關資料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遷驗收手續,驗收合格后,方可到規劃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后,原房屋的所有權人應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注銷手續。新建房屋的所有權人,應及時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下列資料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收集歸檔:

(一)房屋拆遷、建設的有關批準文件;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

(三)拆遷范圍內房屋結構、產權及人口居住情況資料;

(四)補償安置協議書副本和委托拆遷合同副本;

(五)拆遷過程中的檢查處理文件;

(六)與拆遷有關的建設項目竣工文件。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十條  產權調換按償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一比一的比例計算。以新建樓房補償平房的,補償的面積可以適當增加,但增加部分不得超過原房屋建筑面積的百分之十。

房屋建筑面積以有效產權證明記載的數據為準。

第二十一條  作價補償金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二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私有和單位自管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在安置標準內的,按重置價格結算,超過安置標準的,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三條  拆除房管部門直管住宅房,一律實行產權調換。償還房屋提高結構質量增加的費用和在安置標準以內增加的面積,不另行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除產權所有人不明的房屋,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告,并按本細則有關規定補償。逾期無人請求產權的,償還的房屋和補償款,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代管。

第二十五條  拆除無《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予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  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實行原地或易地安置。

拆除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具有區域功能的服務性、事業性單位的屋房,應統一規劃,就地或就近安置。

第二十七條  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可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并免收增加面積的價款,增加的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  設計安置用房時,應綜合考慮需要安置的戶數、戶型、面積標準、使用功能等因素。

第二十九條  下列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二)屬于違章建筑的房屋;

(三)無合法房屋租賃證件承租的房屋。

第三十條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使用面積安置。對按原使用面積安置確有困難的,可以在原使用面積的百分之十以內適當增加。

第三十一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愿放棄或減少安置的,拆遷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二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搬出的,由拆遷人一次性發給搬家補助費。因拆遷人的責任需再次搬遷的,追加相同標準的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在規定的過渡期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解決過渡房屋的,拆遷人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所在單位解決過渡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付給該單位。

第三十四條  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期不超過18個月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超過18個月的,應按規定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超過30個月的,拆遷人必須采取安置措施。

第三十五條  拆除生產、營業用房的,拆遷人應幫助其維持臨時生產或經營。拆遷人確有困難的,由拆遷人按被拆遷單位職工的基本工資,付給職工生活補助費;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按當地同類工種平均工資付給從業人員補助費。從業人數以《營業執照》記載為準。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拆遷、限期糾正,并可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第三十七條  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擅自擴大或縮小拆遷范圍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糾正,可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人違反拆遷協議,逾期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執行罰款時,應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外商投資成片經營開發土地的拆遷問題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2001年2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74次會議通過  2001年2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

全文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條修改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應當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機關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裁決的,經裁決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9篇:結算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摘 要 在現代商品經濟社會中,隨著生產要素的多元化,投資的內涵變得越來越豐富,無論是投資的主體、對象,還是投資的工具、方式等都有了極大的變化。由于投資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有著非同尋常的影響,投資已經成為每一個企業力圖做大做強,擴大規模、增強效益、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由于投資問題不僅關系到企業的效益,而且還關系到企業戰略發展,所以受到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共同重視。投資活動是企業的主要財務活動之一。本文主要對關于投資財務標準研究。

關鍵詞 投資財務 標準 研究

一、投資財務標準的主要特點

1.加大了宏觀調控力度。一些條款突出了主管部門在預算管理、項目管理與監督、項目隸屬關系變化、建設資金落實、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尾工工程管理等方面的職責。重點明確了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在工程財務管理上的具體職責。

2.財務管理結構更清晰。該規則共十一大項的內容,其中包括總則、預算管理、資金管理、建設成本管理、基本建設收入管理、工程價款結算管理、竣工決算管理、資產交付管理、結余資金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

3.更具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針對資金來源的不同和經營性質的不同進行項目區分管理,進一步明確財政性建設資金和非財政性建設資金的這兩個概念,強化其的管理方式和賬務處理。

4.實用性很高。就實際操作中來講,更能解決一些突出的實際問題。明確代建管理費標準,重新合理界定攤投資開支范圍以及攤銷范圍,對項目單位管理費專門制發管理辦法,軟件研發及購置、系統集成內容等需在其余投資支出中增加,待核銷基建支出的核算內容得到了規范。

二、投資財務標準需重點關注的問題

1.僅以合同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扣留基數不合理。本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工程價款結算應預留不低于合同總價5%的工程質量保證金”。這項規定僅以合同額為標準扣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其方式并不合理,實際工作中,由于工程建設需要,工程中會出現設計變更、洽商變更及合同內容調整等情況,導致工程結算價款與合同金額不一致,甚至差別很大,受這些因素所影響,造成工程款超額支付,影響工程結算。建議將此條內容修改中“不低于合同總價5%”改成“不低于結算總價5%”的工程質量保證金。

2.合理規定財務決算編報期限。本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按規定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報工作。近年來,隨著經濟不斷發展,各種大中小型企業不段增多,特大型工程項目也隨之增多,這些項目建設資金投資大、工程周期長,其財務決算編制工作日趨繁重,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建議延長編制時間,保證報表編報質量,在編報期限上可有針對不同的工程性質進行調整。事實上,財務決算編報工作開始的兩個首要條件是工程初步驗收完成和結算工作的完成。由此,建議財務決算編制期限可以改為“竣工初步驗收完成且結算工作完成后3個月內(重大項目6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報工作,超出規定時間的特大項目,可單獨上報財政部門審批”。

3.擴大決算批復前不應調離人員的范圍。本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復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人員不得調離”。財務決算報表是財務管理人員編制出來的,但由于受工程管理、技術主管人員和概(預)算主管人員等影響,財務決算編報有時也會出現問題,這與財務管理工作本身沒有關系,這些問題應由工程技術人員和概算編制人員處理,但在這條規定中在未經批復前,只限制了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財務人員不得調離,所以,為了更好的解決財務決算編報中的問題,工程技術人員和概算編制人員,也應屬于在決算批復前不得調離的對象。

4.重視工程建設期間設備及材料處理問題。規則第四十三條對決算前設備、材料的處理做了相關規定,工程決算前的設備、材料處理存在很多問題。工程結束后,臨時辦公用房、臨時變電站、臨時熱力站等臨時設施需拆除,建設期間工程設計變更拆改也會產生一些需要處理的設備及材料,這些需要處理的設備及材料需進行公開變價處理。變價處理后的處置收入,在用于繳納相關稅費后,建議可沖減相應的工程成本。

5.工程建設收入應沖減工程成本。基本建設收入指建設單位在基本建設過程中所取得的各項副產品收入。這些收入都是在建設項目尚未完成或移交生產的過程中形成的,包括副產品變價凈收入、負荷試車、試運行收入以及索賠和違約金等其他收入。建議負荷試車凈支出發生時應列入工程成本。企業因進行負荷聯合試車而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其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沖減在建工程成本。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的凈損失在工程項目尚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計入工程成本;其稅后凈收入理應沖減工程成本。對于非經營性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稅后凈收入,如果不沖減工程成本,而是轉入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收入,容易虛增了工程建設成本和行政事業其他收入,工程建設經濟業務的實質得不到真實反映,因此應作為沖減工程成本處理。

三、進一步統籌基本建設投資財務規則

1.制定實施細則應考慮的因素。側重宏觀項目管理和微觀項目管理的分離。財政部制定的財務規則以及省級副省級單位應立足宏觀,側重于政策性、規范性的制定的實施細則;各部委、各行業的實施細則則應立足微觀,結合自身行業特點,注重其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工業項目、基礎設施與民用項目相分離。工業項目是指電廠(水電、火電、核電)、鋼廠等工業建筑項目,機場、鐵路、公路、地鐵、橋梁等為基礎設施,民用建筑是指辦公樓、商廈等,在財務管理上由于它們的投資規模、投資支出的內容、施工特點的不同,相應來說其管理措施也應有所不同。明確四大投資和其他支出的具體內容。要進一步明確建安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分別以及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的范圍、標準和內容,以便規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合理劃分建設項目規模。建設項目的規模大小是相對的,不同行業的建設項目不能一概而論,僅以投資額來確定。為更高效,更快速的做好工程管理工作,應針對不同行業和不同部門確定項目建設規模,如同樣是一億元的投資,對辦公樓而言無疑是大型項目,但對水電站而言則是小型項目或微型項目。

2.梳理有關工程財務管理規定。針對發改委、財政部出臺的有關工程財務管理規定,應進一步梳理,根據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的特殊性、典型性、普遍性的問題,制定規則,強化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等管理,以往制定的一些法規政策,因其時效性,造成在實際操作中的執行性降低,部分法規可進行修訂。在“三算”管理中,《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1550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08]91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建設投資項目預算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9]552號)可以繼續執行,其他的則為了避免政策法規過多導致的無從適從,慶根據情況進行清理或廢止。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現在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內容都在隨之而改變,為適應新形勢下的財務管理制度要求,應對工程評審或審查內容進行調整,對《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試行)(財辦建[2002]619號)和《財政性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概、預、決算審查若干規定》(財建[2000]43號)可重新修訂,有利于目前的經濟發展需求。

3.適應工程核算新需要。《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及其補充規定已經執行10余年,10里,這項制度對規范基建項目會計核算起到了很大作用。基建投資財務管理規定由財建[1998]4號文到財建[2002]394號文,再到現在財務規則(征求意見稿),在財務管理內容上發生了重大變化,這其中如待攤投資支出內容增減變化較大,分攤對象擴大;設備投資不再區分需安裝設備和不需安裝設備;遞延資產內容取消;其他投資和待核銷基本建設支出等也增加了新內容,四大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等會計核算內容也發生了很大變化。為適應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出現的新的內容及特點,及時修訂基建會計制度是有必要的。

四、結束語

綜上,財政部在制定的基本建設投資財務規則時,要注意宏觀調控,更具體的體現政策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面向具體建設項目的具體的實施細則要科學、詳細,具備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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