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精品高清自在线,国产女人18毛片水真多1,欧美成人区,国产毛片片精品天天看视频,a毛片在线免费观看,午夜国产理论,国产成人一区免费观看,91网址在线播放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國家土地管理法規范文

國家土地管理法規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國家土地管理法規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國家土地管理法規

第1篇:國家土地管理法規范文

經部領導審定,現將《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審辦法》、《各類用地報批會審辦法》和《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會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審辦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為加強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的審批管理,提高審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制定本辦法。

一、會審組織

會審工作由部領導主持,規劃司負責具體組織工作,會審單位包括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規劃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礦產開發管理司、地質環境司、執法監察局。

二、審查依據

(一)黨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與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土地管理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

(三)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

(四)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地質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規劃目標及礦山勘察和開發有關規定;

(五)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及其他調查資料;

(六)?。▍^、市)自然、社會和經濟條件。

三、審點

(一)規劃指導思想。規劃是否體現了切實保護耕地、嚴格控制各類建設用地、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會、經濟、生態綜合效益的要求。

(二)規劃目標和方針。規劃是否體現了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的要求,是否落實了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主要規劃指標,是否符合國家和?。▍^、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調整。土地利用結構調整依據是否充分,分區和布局是否科學合理,重點項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規劃協調情況。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是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建設用地規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分解和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總規模是否銜接到位。

(五)規劃的實施。實施措施是否體現了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實可行。

(六)規劃文本、說明和專題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規劃圖內容是否全面及編繪方法是否正確。

(七)規劃采用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及其他基礎數據是否翔實、可靠。

四、審查程序與時限

(一)受理與送審

規劃司在收到辦公廳轉交的國務院批轉的規劃報件后,分送部內各會審單位審查,同時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高咨中心、土地勘測規劃院及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二)審查

會審單位應根據審查要求和本部門職責,分別審查有關內容,提出審查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內各司局、高咨中心、土地勘測規劃院等單位的意見提交規劃司進行綜合。審查和征求意見的時限為兩周。

(三)會審

規劃司應于第三周內負責規劃會審會議的各項準備工作,會審會議由部領導主持。會審會議前應綜合各方面意見,并提出規劃司傾向意見。會審會議應對規劃進行全面、公正、客觀的評價,并提出同意批準、原則批準、不批準的意見。

送審規劃相對集中時,可以幾個規劃合并召開一次會審會議。

(四)報批

規劃司應于會審會議后一周內,根據會審意見完成規劃綜合審查意見和批復代擬稿的起草,經部領導審簽后,報國務院。

五、其他規定

(一)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會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各類用地報批會審辦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工作規則》,為加強各類用地審查,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保證依法、科學、集約、規范用地,特制定本辦法。

一、會審組織

會審工作由部領導主持。參與會審單位包括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規劃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礦產開發管理司、地質環境司、執法監察局。

凡涉及農地轉用、土地征用、農地開發的會審準備工作由耕地保護司牽頭組織和協調。凡不涉及農地轉用、土地征用、農地開發的會審準備工作由土地利用管理司牽頭組織和協調。

二、會審范圍

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三、審查依據

會審工作依據為: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有關資料、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及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遵循統一效能、協作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進行。

四、審查內容

(一)用地是否在項目立項前經過預審,并有《用地預審報告書》。沒有預審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農地轉用、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三)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政策,用地面積是否符合建設用地定額指標,是否合理和節約。

(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耕地占補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經落實或能夠落實。

(五)劃撥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劃撥供地目錄》,有償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有關政策,出讓用地的出讓方案是否符合規定。

(六)土地權屬、地類面積是否清楚。

(七)適用法律和有關規定是否正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八)是否涉及礦產開發和地質環境問題。

各有關司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上述審查內容提出意見。

五、會審程序與時限

(一)受理與送審

由辦公廳統一接收報批用地的資料、圖件,轉牽頭單位進行登記,并對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在2個工作日內分送有關司局;材料不齊全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請辦公廳向報批單位及時提出在規定期限內補全;逾期不通知,視為受理。

(二)審查

有關司局在收到牽頭單位送審的《××××會審表》及有關資料后,應在8個工作日內按各自的職責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送牽頭單位匯總。

(三)匯總

牽頭單位在匯總各有關司局和有關部委意見的基礎上,在10個工作日內起草《××××審查意見》報部會審。審查意見要綜合反映有關司局的意見。

(四)會審

部不定期召開會審會議研究《××××審查意見》。會議由部領導主持,由牽頭單位負責會議的各項準備工作。各有關司局和辦公廳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參加。會前,審查意見要分送到會的有關司(局、廳)負責人。

(五)報批

《××××審查意見》經部會審會議集體會審后,由牽頭單位根據部領導決定的意見負責修改,在會審會議后的4個工作日內形成正式審查報告,報部領導簽發上報國務院。

對規模小、情況簡單的用地,經各有關司局審查,符合報批條件的,也可由牽頭單位直接起草審查報告,報部領導簽發上報國務院,但上報后要在部會審會議上通報。

(六)發文

用地報批件經國務院正式批準后,由牽頭單位負責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批復文件并分送有關部門和部內有關司(局、廳)。

六、其他規定

(一)需聽取匯報或赴現場踏察的用地,經主管部領導同意,由牽頭單位負責組織進行。

(二)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的,由牽頭單位負責在收件后及時辦文送有關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反饋意見。如出現意見分歧,牽頭單位會同有關司局負責做協調工作。

(三)用地審查報告上報國務院后,由牽頭單位負責與國務院辦公廳的聯系工作。

(四)本辦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會審辦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三定”方案,為了適應機構改革的新形勢,進一步轉變工作職能,提高土地估價結果和處置方案審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一、會審組織

會審工作由部領導主持,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具體組織工作,會審單位為: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執法監察局。

二、會審范圍

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公司和企業集團,以及境外上市的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的審批。

三、審查依據

(一)有關土地、房屋、資產、城市規劃等管理的法律;

(二)國家有關權屬、估價、用地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三)有關土地評估、處置的規范性文件和技術規程;

(四)報批文件、估價報告及附件等規范格式和標準。

四、審查內容

(一)報批文件及相關材料是否齊備;

(二)估價報告的合法性、格式的規范性、評估依據和方法的合理性;

(三)待估宗地來源的合法性、宗地權屬的合法性(權屬證明、位置、面積、四至、登記現狀);

(四)待估宗地的使用現狀和評估設定用途;

(五)待估宗地的實際開發程度和設定開發程度;

(六)評估結果的準確性;

(七)處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八)處置范圍的準確性;

(九)處置價格;

(十)其他合法的審查內容。

五、會審程序與時限

(一)受理與送審

辦公廳收到有關文件和材料后批轉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辦理,土地利用管理司首先檢查申報材料和申報手續是否齊全完備,如申報材料和手續齊備,正式受理,將有關土地權屬材料送地籍管理司進行土地權屬審查;如申報材料和手續不完備,在3個工作日內轉請辦公廳通知申請單位補報材料、補辦手續。逾期不通知,視為受理。

(二)審查

地籍管理司在收到土地利用司轉來的有關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權屬審查意見交土地利用管理司;同時,土地利用管理司組織對土地估價結果及處置方案進行審查,并根據確認和處置的有關規定和辦文制度,在8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權屬、土地價格和處置方案的審查意見匯總,形成總的審查意見和初步結論。

(三)會審

土地利用管理司完成上述工作后,在第9個工作日內報請會審。會審會議由部領導主持。有關會審單位負責人參加,對土地估價結果及處置方案進行審定,對土地估價結果作出予以確認或不予確認的決定,對處置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或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補充材料、修改報告、重新報批、再行會審等其他決定。

(四)批復

根據會審決議,同意確認和處置方案的,由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辦文批復;不予確認和處置的,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將有關補充材料、修改報告、重新報批、再行會審等決定轉辦公廳,由辦公廳將有關材料退回申請單位。會審決議和有關材料存檔、備查。

六、其他規定

(一)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的審批從正式受理到辦文批復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2篇:國家土地管理法規范文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顒?。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對于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就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國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壞了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主要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有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如越權審批出讓或者出讓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與個人。

低價出讓,是指以低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的價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就明確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執行。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但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體適用比例,須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核準。基準地價按《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確定?;鶞实貎r調整時,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作相應調整。國家支持或者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及國家鼓勵建設的項目用地,可以按行業或項目分類確定不同的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非法低價出讓行為,但情節尚不屬于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屢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因嚴重徇私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因其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 (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 (30畝)以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于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二、認定

(一)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又會牽連觸犯受賄罪,對之應擇重罪從重論處。

(二)行為人出于牟利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是構成本罪,對之應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

第3篇:國家土地管理法規范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依法沒收、征用、征收、征購、收歸國有的土地(依法劃定或者確定為集體所有的除外);

(三)國家未確定為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灘涂、河灘地以及其他土地。

第四條、集體土地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者,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土地證書式樣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未開發、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

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并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

第八條、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土地所在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需要重新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核發土地證書。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九條、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土地調查內容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土地條件調查。

全國土地調查計劃由國家土地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地方土地調查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后實施。

土地調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評定土地等級。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統計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統計人員依法行使土地統計職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十二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家土地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家計劃委員會綜合平衡后,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經同級計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鄉級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必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一次性開發一萬畝以上二萬畝以下土地的,須經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一次性開發二萬畝以上土地的,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將耕地改為非耕地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的土地和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窯、建墳、采礦、采石、挖砂、取土。

在前款所指的土地上從事采礦、采石、挖砂、取土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六條、采礦、挖砂、取土后能夠復墾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國務院的《土地復墾規定》負責復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復墾的土地進行檢查驗收。

第四章、國家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應當節約用地、合理用地。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

(一)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并組織建設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三)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準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四)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后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鐵路、公路和輸油、輸水管線等建設項目用地,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可以分段辦理征用、劃撥土地手續;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可以根據其設計任務書確定的工期,分段申請批準和辦理征用、劃撥土地手續。

第二十條、搶險救災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須按照規定補辦臨時用地或者征用、劃撥土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稱征用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下和其他土地一千畝以上合計為二千畝以上。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所稱征用其他土地十畝以下,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用耕地三畝以下和其他土地十畝以下合計為三畝以上十畝以下。

第二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耕種。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在耕種期間,不得在該土地上興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種植多年生作物,并在國家建設需要使用時按時交還。交還時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設單位應當付給青苗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的土地范圍外需要增加臨時用地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增加臨時用地的,應當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

臨時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章、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鄉(鎮)村各項建設應當嚴格控制占用農業生產用地,不得突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的鄉(鎮)村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第二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先向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后,報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使用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土地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回原籍鄉村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退休干部,以及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依照鄉(鎮)村建設規劃興建農村集貿市場,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利用原有宅基地;確需另外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由村民代表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除責令違法者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外,處以罰款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違法者除沒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外,處以罰款的,按非法所得50%以下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除責令違法者退賠外,處以罰款的,按非法占用款數額30%以下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除責令違法者交還土地外,處以罰款的,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除責令違法者限期治理外,處以罰款的,依照耕地保護法規規定的標準執行;對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除責令違法者限期治理外,處以罰款的,依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執行;對因開發土地造成水土流失的,除責令違法者限期治理外,處以罰款的,依照水土保持法規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罰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加收相當于罰款數額3‰的滯納金。

罰款和滯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荒廢耕地等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從事其他建設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第三十七條、虛報、瞞報、拒報、屢次遲報或者偽造、篡改土地統計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后,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被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4篇:國家土地管理法規范文

土地使用權收回分為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兩種方式,兩者作為兩種性質不同的方式,在適用范圍、收回起因及表現形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一、有償收回與無償收回的法律依據

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都有相關法規依據。

無償收回的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p>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p>

4、《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件》(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p>

5、《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有償收回的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p>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3、《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國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類型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的類型

1、閑置土地

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閑置土地的認定有以下法律依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2)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3)法律、行政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在閑置土地的認定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開工遲延的除外(該情形適用于在城鄉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

根據以上認定依據,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有以下兩類:(1)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2年內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運動隊使用權。(2)在城鄉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土地,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2、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合同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第八十條規定: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臺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該3、4、5類情形,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6、《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

7、《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且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設施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而集體土地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

8、《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其中非法批準占用國有土地的和非法批準辦理征用土地手續的土地應當無償收回。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的類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予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1、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2、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三、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類型

(一)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建,需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適當給予補償。

(二)有償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使用權人土地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四、責令退還土地與責令限期整改的類型

(一)責令退還土地

1、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的,應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2、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條規定,非法占用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的,應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3、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對使用集體土地的,如沒有給農民和原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的,應收回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

4、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臨時使用的是集體土地的,應責令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

(二)責令限期整改

1、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窖,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礦、采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整。

2、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整。

土地有償收回的補償標準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未對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建設部于1999年實施的《房地產估價規范》規定:“依法以有償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遷其地上房屋時,對該土地使用權如果視為提前收回處理,則應在拆遷補償估價中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估價。這種土地使用權補償估價,應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所對應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在具體操作實務中,一般由行使土地收回權的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具體協商確定,對提前收回的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補償標準所參照的要素主要是原土地使用者已經支付的土地取得成本及其增值部分。其中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征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耕地占用稅、新菜地建設基金、耕地開墾費、征地管理費;土地出讓金等。筆者認為在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時應充分考慮以上要素,或由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作價,以合理確定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價格。

對倒閉企業用地的收回首先應明確其企業性質、土地使用權類型。企業破產或倒閉,主要依照《企業破產法》或《民事訴訟法》中破產程序中的規定,若屬政策性破產即屬于國務院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則優先適用《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這里要分兩種情況處理:如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則處置所得應納入破產財產,不得行使直接收回土地權;若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則企業無權處置,根據《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所屬的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行政處理決定的方式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如何續期

我國《物權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第149條第2款規定: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5篇:國家土地管理法規范文

第一,“城中村”土地管理涉及多部法律。“城中村”土地的管理依據除《憲法》外,最少涉及五部法律法規――《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特別是《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這兩部法律在土地管理上既有緊密聯系又有很大區別,具體體現在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城中村”土地的空間位置在城市規劃區,從土地規劃的角度看“城中村”土地均是預留的建設用地,原則上不違背《土地管理法》。其開發建設必須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按照城市建設用地批準權限和程序報經政府批準。因此,利用“城中村”土地違規建房固然是有違土地法規,其實首先是違反了《城鄉規劃法》,在這種情形下,土地部門單獨調查處理這類問題自然顯得力不從心。更主要的是在城市區(包括城中村)的土地開發利用上,規劃是在前的,土地的審批和供應是從屬和被動的。

第二,“城中村”土地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從《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規定看,《憲法》從地域空間上已明確地界定了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的界限,“城中村”土地的空間分布理所當然是“城市”的組成部分,應該是國有土地,可是現實中,這些土地無論從權屬管理還是實際控制上仍然是集體所有。“城中村”土地性質的雙重性,給管理帶來了兩難。

第三,“城中村”土地上房屋產權復雜。在2008年7月1日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實施前,我國僅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建造的房屋等發放房產所有權證,而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不予發放產權證,這類建筑物的產權認證沒有法律依據?!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也是針對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制定的。這就造成涉及征收土地時,“城中村”土地上的建筑物是按城市房屋拆遷標準還是集體土地地面附著物的拆遷標準補償的爭議。

第四,“城中村”的管理體制問題。“城中村”地處城市,可是其居民身份不是市民而是村民,行政管理體制不是辦事處、社區的城市管理模式,而是按鄉管村、村管民的農村行政管理體制;村民的經濟來源既要依賴農業,又不完全依賴農業,村民的生活方式既有城市的一面,又有農村的一面,也即歷史上形成的“城鄉二元”體制。這種“二元分割”體制使得國土部門對其既不能完全按城市土地管理,也不能完全按農村土地管理。

解決“城中村”土地問題,要站在統籌城鄉發展和加快城鎮化進程的高度,充分發揮“城中村”土地的資產效益,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和政策,依法依規管理。

第一,涉及“城中村”土地管理的法律要相互銜接、符合實際。以《憲法》為根本依據,結合《物權法》的實施,修改調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之間與“城中村”土地有關的條款規定要相互銜接,特別要注重解決現實中已經普遍存在的如前述諸類問題。

第6篇:國家土地管理法規范文

湯某為了開辦養殖廠 , 于去年2月、10月先后與王坊鎮楊林村、溫泉村村民簽訂租地協議,從兩村村民手中承租部分山嶺。隨后,湯某雇請挖掘機在山嶺間施工,建設養殖廠房并修筑一條通往廠區的水泥路。

由于修路建廠對土地造成了破壞,湯某的行為被當地村民舉報。林業行政執法部門下達了停止非法占用、毀壞林地通知書,并經鑒定,認定湯某共造成21.74畝公益林地被毀壞。

經當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毀林辦廠的湯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8萬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非法占用農地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要件中,包括了對林地的大量毀壞。又《刑事案件立案追訴的標準的規定(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非法占用林地十畝以上,應當立案追訴”,以及第三款規定“非法占用林地,改變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房……屬于本條規定的‘造成林地大量破壞’”。

因此,本案中湯某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設養殖廠房并修筑一條通往廠區的水泥路,造成21.74畝公益林地被毀壞的行為符合非法占用農地罪的構成要件,嚴重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對象,因此受到了《刑法》的處罰。做生意切忌被利益蒙蔽了雙眼,觸碰法律的底線。

2012年11月,徐某從艾某手中接手當地一沙場,合同約定為河道清淤挖沙。2013年5月,河道內的沙挖完后,徐某與當地農戶達成口頭協議,由徐某支付農戶一定的費用,農戶將其河邊的農田交給徐某挖沙。之后,徐某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將農田里種植的白楊樹砍伐后,用挖掘機將農田表層的泥沙混合層掀開,去表取沙后賣沙獲利。

徐某的行為遭到舉報。經當地國土勘測規劃院現場勘測,徐某采沙所占農用地的面積為29.7畝,采沙場地土地分類為旱地28.36畝、林地1.34畝。經當地國土資源局對徐某非法占用的土地實地勘察后作出《關于耕地破壞程度的鑒定意見》,認定被非法占用的28.36畝耕地種植功能已完全喪失,面積較大并難以恢復,徐某非法占用耕地采沙的行為已導致耕地重度破壞。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為了謀取個人利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土地并擅自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實施采沙活動,造成被占用土地種植條件重度破壞,數量較大并難以恢復,侵犯了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其行為屬于非法占用農用地。據此,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同時,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的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非法占用基本農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應當立案追訴”。

在本案中,徐某在農用田進行采沙活動,造成了28.36畝耕地種植功能完全喪失,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符合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并且達到了追訴標準,因此應當受到《刑法》的處罰。為了一己私利,侵害國家土地管理制度,鋃鐺入獄,實在得不償失!

2012年6月起,劉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經批準非法占用12.85畝農用地,并且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填鋪沙石建造堆場用來堆放鋼管等建材。

2013年5月8日,當地國土資源局對劉某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限其在15日內拆除新建設施,恢復土地原狀,退回非法占用的集體土地。但劉某拒絕恢復土地原狀,繼續堆放建筑材料,致使該宗地地塊硬化,土壤板結,耕作層遭到破壞,經勘測認定,其行為已造成其中12.82畝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劉某被依法批準逮捕。

當地法院審理認為,劉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遂判處劉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其中,“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在本案當中,劉某填鋪沙石堆放建材造成了耕地種植條件的嚴重毀壞,并且在數量上達到12.82畝,依法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劉某如果能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時懸崖勒馬,也不至于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既破壞了環境,又把自己“送進去”,只為了自己的那一點私利,值得嗎?

2013年12月,劉某、羅某注冊成立天宏城鄉一體化建設投資有限公司。2014年6月,該公司與當地白廟村簽訂了土地流轉協議,欲開工建設蔬菜大棚等項目。在沒有獲得國家相關職能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劉某、羅某指派工程施工人員于2014年7月14日開始在白廟村二組、三組基本農田上使用挖掘機、鏟車等設備對土地進行挖掘、平整。2014年7月16日至7月20日期間,土地執法部門多次想要阻止二人的平整行為,并下發《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但劉某、羅某仍不管不顧強行施工,致使大量基本農田被毀壞。當地國土資源局對以上被毀壞基本農田鑒定如下:白廟村二組、三組被毀壞耕地共計36.15畝,其中嚴重毀壞耕地面積22.41畝,中度毀壞耕地面積5.38畝,輕度毀壞耕地面積8.37畝。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羅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并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告人劉某、羅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第7篇:國家土地管理法規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鐵路用地管理,適應鐵路運輸安全生產和建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鐵路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在土地統一管理的原則下切實做好本部門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第三條鐵路用地屬于國家所有,由鐵路部門利用和管理,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鐵路用地是指鐵路部門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撥)用的運輸生產用地、輔助生產用地、生活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鐵路臨時用地是指根據鐵路建設的需要,短期內(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機械堆場用地,簡易道路和便線用地,取棄土場用地等。

第五條鐵路用地的規劃、建設、利用、保護和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鐵路用地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以及鐵道部其它單位的所有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均應在國務院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指導下,進行鐵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條鐵路用地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鐵路用地的規章制度。

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負責鐵路用地的調查、申報登記、統計和計劃工作。

三、承辦國家批準的鐵路建設征(撥)用地的申報工作。

四、負責對鐵路用地的利用狀況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開展鐵路用地的監察工作。

五、依據國家、地方有關法規,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處理土地糾紛。

六、負責國家和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委托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鐵路建設用地

第八條鐵路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應嚴格《土地管理法》和《鐵路法》有關條款規定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辦理征(撥)土地手續。依法批準的鐵路建設用地,在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九條鐵路用地管理機構負責辦理鐵路建設征(撥)用地的申報工作。

第十條鐵路建設用地應按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也可根據需要,以設計段辦理用地手續。凡工期較長、工程復雜、不能同步竣工的建設項目(橋梁、隧道等),按批準權限,經國家或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先期使用土地,然后在正式辦理建設項目用地手續時一并申請報批。

建設過程中,因設計變更或施工條件等客觀原因引起用地數量變化和位置移動,應先辦理用地手續后,再使用土地。

第十一條鐵路建設項目用地需支付的征(撥)土地費用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經過實地調查和科學測算后,合理確定。

征(撥)土地費用要兼顧國家、地方、集體的利益。

第十二條報國家和省級政府批準的鐵路建設用地,國家和省級土地管理部門的咨詢評估機構參與項目用地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條鐵路建設項目竣工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參與項目用地竣工驗收,經核實無誤,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建設用地批準書,換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鐵路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在建設單位移交給接管單位時,應交用地有關的全部資料同時移交給接管單位的鐵路用地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鐵路建設項目在征(撥)用地范圍外需要增加臨時用地,應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需延長臨時用地期限,應辦理延期手續。臨時用地不得建設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構)筑物。

需要復墾的土地應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制定土地復墾規劃,如期進行土地復墾。

第十五條鐵路建設用地應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如改變土地用途,需要原批準用地的機關同意,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鐵路用地利用規劃

第十六條鐵路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鐵路發展規劃編制鐵路用地的利用規劃和中長期計劃。

第十七條鐵路用地利用規劃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并納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遠期擴建、新建鐵路所需要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

鐵路用地利用規劃要依據鐵路運輸發展的長遠規劃,全面考慮生產和生活、鐵路與地方銜接的關系。

第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鐵路的線路、車站、樞紐以及其他有關設施的規劃,應當納入所在城市的總體規劃。

第十九條鐵路用地利用規劃,經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和鐵路主管部門批準,報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鐵路部門要按批準的鐵路用地利用規劃,在鐵路用地范圍內進行各項建設,由鐵路用地管理機構檢查、核實土地。

第二十一條鐵路用地的中長期計劃,由鐵路用地管理機構根據鐵路發展規劃組織編寫,經鐵路主管部門審查,報送國家和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鐵路用地的年度計劃,應由鐵路用地管理機構提出,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后執行。

第五章鐵路用地的保護

第二十二條鐵路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鐵路運輸系統用地由鐵路局、鐵路分局按宗地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鐵路其他用地,由用地單位直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為明確鐵路用地的界限、范圍,鐵路用地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按依法確定的地界埋設界標。

第二十四條對鐵路用地要實行重點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因特殊情況,確需占用鐵路用地時,須征得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同意后,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嚴禁在鐵路線路用地范圍內開墾種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取土棄碴、埋墳等破壞路基穩定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鐵路沿線兩側用地范圍內的土地,除按規定留出修建排水系統、造林綠化等用地外,已由承種人耕種的,在鐵路未使用前可繼續耕種,但必須與鐵路用地管理機構簽訂承種協議,并送當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不準在承種的土地上興建臨時或永久性建筑物、種植多年生作物。

暫交由承種人承種的鐵路用地,當鐵路建設需要時,鐵路部門有權收回,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回承種的鐵路用地。鐵路用地管理機構需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當地縣、鄉人民政府轉告承種人。

二、所收回的鐵路用地如已播種,由鐵路部門支付給承種人當季青苗補償費。

三、被收回鐵路用地的承種人確有實際困難的,由鐵路部門發給不超過實際種植作物一年產量總值的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受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可建立監察隊伍,負責鐵路用地的保護,依法對鐵路用地的利用狀況實施監督檢查,對違章占地、濫用土地等行為進行制止。

第二十八條鐵路用地單位與其他部門、單位發生土地權屬爭議,鐵路用地管理機構應協助當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對調處不服者,爭議雙方均可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對在保護和合理利用鐵路用地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鐵路部門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三十條侵占鐵路用地的,依照《鐵路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鐵路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鐵路用地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鐵路用地單位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處理。

第三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鐵路兩側依法確定的鐵路用地范圍內進行挖坑取土、開墾種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埋墳等影響鐵路路基穩定活動的,或者擅自移動、損毀鐵路用地界標的,鐵路用地管理機構有權制止,并可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8篇:國家土地管理法規范文

一、審查范圍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上(含600公頃)從事種植業、林業(不含專門營造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動)、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用地。

二、審查原則

(一)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依據規劃,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牧則牧,宜漁則漁。

(三)科學、合理、可持續利用土地資源。

(四)依照規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審查依據

(一)《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國家有關經濟政策。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土地開發專項規劃。

四、審查內容

(一)土地開發用地是否在需報國務院批準的范圍之內。

(二)土地開發用地是否按規定要求進行了科學論證和評估。

(三)土地開發用地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四)土地開發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土地開發專項規劃。

(五)土地開發用地權屬是否清楚、有無爭議,地類是否正確,面積是否準確。

(六)土地開發用地是否涉及農(牧、漁)業、水利、環保、林業等有關問題;如涉及,是否征求了省級有關部門意見。

(七)土地開發措施是否可行。

(八)土地開發后有關土地使用政策是否明確并符合有關規定。

五、審查程序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土地開發用地請示,并附對土地開發用地申請單位提出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書面審查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將土地開發用地請示呈報國務院,同時抄報國土資源部(抄報時附資料二套、圖件一套,涉及農(牧、漁)業、水利、環保、林業等有關問題的,應增報有關資料和圖件)。

(二)國土資源部收到國務院轉來的省級人民政府的土地開發用地請示轉辦單后,對報批資料、圖件進行初審。如土地開發用地涉及農(牧、漁)業、水利、環保、林業等有關問題,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反饋國土資源部。逾期未反饋意見又未說明情況的,按無意見處理。如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不同意見,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協調。

(三)在綜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國土資源部采用會審辦法,對土地開發用地提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建議。對建議批準的,形成審查報告,呈報國務院審批;對不予批準的,由國土資源部行文將土地開發用地請示退回報文的省級人民政府,并報國務院備案。

(四)土地開發用地報經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土地開發用地批復文件,批復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復文件中注明“經國務院批準”字樣。

六、其他事項

(一)國土資源部對土地開發用地報批資料、圖件進行初審時,認為資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通知其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并不能說明原因的,可以將土地開發用地請示退回報文的省級人民政府。

(二)土地開發必須依法進行。凡未經批準開發用地的,必須依法查處。查處后方可依法辦理土地開發用地手續。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凡不違反保密規定的,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報刊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按照有關規定須經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批準立項的建設項目,涉及土地開發用地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批前,項目建設單位應報國土資源部預審。國土資源部對土地開發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項目可行性研究批準后,按本規定辦理土地開發用地審批手續。

第9篇:國家土地管理法規范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維護和監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的土地監察工作。

第三條  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并納入政績考核的內容。

任何取得或者變更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入股、收回等行為),均應依法審批。征用土地的審批文件,只能由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一名負責人簽字。嚴禁越權、化整為零等各種形式的非法批地。

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監察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土地監察工作。

第五條  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土地監察工作。各省轄市(含地區、州,下同)、省直管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監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負責農村居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土地監察工作。

第六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監察目標管理、巡回檢查、案件舉報、統計備案工作制度。

第七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獨立行使土地監察職權。

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公正及時。

第八條  對在土地監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土地監察機構和職權

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土地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與土地監察工作相適應的監察人員,并為開展土地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條  土地監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監察業務,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明。

土地監察人員應當經過省轄市、省直管市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方能上崗。

第十一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土地監察職責,享有下列職權:

(一)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查閱、復制或調取與被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和土地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進行調查,有權進入土地違法案件發生現場察看和測量,并采取筆錄、錄音、攝影、攝像等方式調查取證;

(三)制止土地違法行為,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四)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權限監督檢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等活動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和集體土地使用情況;

(五)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監督有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辦理行政處罰中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案件;

(六)對土地違法行為和土地侵權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處理,對土地行政復議案件依法作出復議決定;

(七)指導下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土地監察工作,并對其履行土地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與土地管理有關的案件。

第十二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向下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委派土地監察專員和副專員,檢查、指導土地監察工作。

第十三條  土地監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佩帶執法標志,并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章  土地違法案件的管轄

第十四條  土地違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進行管轄。

第十五條  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管轄下列案件:

(一)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交辦的案件;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由自己直接處理的案件。

第十六條  省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管轄下列案件:

(一)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

(二)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十七條  省直管市和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辦理下列案件: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改變原批準土地用途或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開發利用土地的;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經批準的臨時用地期滿不歸還,或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四)閑置、撂荒耕地的,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的,在耕地上挖沙、挖土、采石、采礦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或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

(六)非法占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

(七)未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未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八)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九)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十)不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或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的;

(十一)侵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

(十二)瞞報土地交易價額的;

(十三)本級政府和上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

(十四)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案件,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管轄。

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管轄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下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章  土地違法案件的立案、調查和處理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

(四)屬自己管轄職責范圍的。

第二十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群眾舉報以及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十日內立案。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

第二十一條  案件承辦人可以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可以復制,但應保證與原件核對無誤。

為防止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可以將證據先行登記,由當事人保存。

案件承辦人應當對調查取證的過程和結果制作筆錄。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有義務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及案件承辦人員提供證據。對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出租、抵押等流轉行為拒不提供非法所得證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聽證依照有關行政處罰聽證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  土地違法案件經調查取證,土地監察機構初審、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領導集體審議后,分別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認定舉報不實或者證據不足,未發現違法事實的,立案予以撤銷;

(二)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認定侵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送達《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

(四)認定當事人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處理;

(五)對依法應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的,應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書面建議;

(六)認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重大或典型的土地違法案件,除依法處理外,應予以通報或以適當方式通過新聞媒體公之于眾。以上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根據需要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減、緩、免后收取的出讓金低于標定地價40%的減、緩、免決定無效。由上一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審計部門追繳減、緩、免的全部出讓金,并上交國庫。

第二十六條  對出讓期滿和出讓期雖未滿但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國有土地,以及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或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劃撥土地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其使用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回土地使用權之日前六個月,發出要求當事人到期交回土地使用權的通知,逾期不交回土地使用權的,按非法占地論處。

第二十七條  建房超過批準用地面積的,應當依法限期拆除或沒收;拆除或沒收確有困難,且超占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的,應按標定地價的3至5倍交納土地補償費,其土地使用權不屬于超占者。

第二十八條  違法占地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除后,該宗土地的使用權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重新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劃撥或出讓、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應按實際需要予以確定,能夠復墾的,應當復墾耕種,不能復墾或需要作為非農用地的,應當重新確定其用途。

第二十九條  違法案件的處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因特殊情況不能結案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能超過兩個月。

第三十條  案件承辦人在案件處理完畢后,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結案。

結案后,承辦人應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文書、圖冊、照片等,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三十一條  重大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結案后,應在結案后一個月內將處理文書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標準由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方面規定。

第五章  處  罰

第三十二條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仍繼續施工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發出《查封決定書》,并予以查封。

發出兩次《查封決定書》,當事人仍繼續搶建的,對搶建部分依法予以拆除。

對建筑承包方在發包方違法占用的土地上施工建設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可對承包方進行勸阻,并依法責令發包方通知承包方停止施工,對不聽勸阻繼續施工的,可按上述程序予以查封。非法轉移查封的設備、建筑材料,土地管理部門可依法予以扣押。

第三十三條  未辦理出讓手續,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方式與他人合作建房的,是非法轉讓行為。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非法轉讓方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處非法所得額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將商品房預售合同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中止預售行為,限期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手續的,令其停止預售活動,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擅自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罰款,罰款后還不改正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對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依《土地管理法》按非法占地處罰。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或者以其他手段故意妨礙土地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土地監察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阻撓、干涉、妨礙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除按上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需要當事人履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履行,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滿后由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所取得的罰沒收入,按有關罰沒收入管理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無批準權、超越批準權、違反審批程序與條件要求,或采取化整為零方式非法批準占用、轉讓、出租、抵押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獲得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的,對負領導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比照上款處理。

第四十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糾正;造成損害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土地管理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賠償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土地管理執法人員,追索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四十一條  土地管理人員和土地監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濫用職權辦理有關土地審批手續的;

(二)貪污、受賄或截留土地使用稅、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稅費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土地違法行為隱瞞不報或拒不查處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統一的文書格式。

日本边添边摸边做边爱| 精品无码人妻一区二区免费蜜桃 | 少妇被粗大猛进进出出| www.一区二区三区在线 | 欧洲| 亚洲欧美中文字幕日韩一区二区| 国产亚洲三级在线视频| 无码免费一区二区三区免费播放| 精品18在线观看免费视频| 国产高清一区在线观看| 国产精品久久国产精麻豆99网站 |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无码久久| 色综合a怡红院怡红院首页| 亚洲欧美成人综合久久久| 51妺嘿嘿午夜福利| 青青自拍三级视频一区| 国产精品成人无码免费| 手机看片福利日韩国产| 小泽玛利亚一区二区在线观看| 天天躁日日躁狠狠躁欧美老妇小说| 97国产一区二区精品久久呦| 国模叶桐尿喷337p人体| 99精品国产久热在线观看| 精品熟妇av一区二区三区四区| 亚洲色欲综合一区二区三区| 91欧美亚洲国产五月天| 无码人妻av一区二区三区蜜臀| 大胆欧美熟妇xx| 中文字幕日本熟妇少妇| 强开小婷嫩苞又嫩又紧视频韩国 | 毛片无码一区二区三区a片视频| 青青青在线观看视频免费播放| 中文字幕精品无码一区二区| 少妇一级无码av专区| 久久亚洲色www成人欧美| 亚洲中文字幕高清有码在线| 超级少妇一区二区三区| av小次郎收藏| 99爱视频精品免视看| 亚洲成av人片一区二区密柚| 热久久网站| 亚洲日本无码一区二区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