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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提要:本文介紹了國外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的幾個典型類別,并在此基礎上簡單分析了這些融資制度的特點及缺陷。
在各國扶持中小企業的措施中,一些國家出現了政府專為中小企業設立的融資擔保制度。根據政府做法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府建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由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從而獲得銀行貸款;另一類,由政府出面干預銀行的信貸方向,并規定了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比例。
一、政府主辦型的融資擔保機構
由于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涉及產業政策、公共利益、就業水平及技術創新等各方面,需要多方協調合作,非個別企業或組織所能設立,因此,大多數國家采取政府出面的方式,為銀行提供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擔保,以鼓勵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采用這種方式的以美國、日本、德國為代表。
(一)美國:政府機構性質的小企業管理局提供中小企業融資擔保
1.融資擔保主管機構——小企業管理局。美國政府針對占國內企業數量99%的中小企業,設立了小企業管理局(SmallBusine,~Adminstm—tion,下簡稱sBA),負責管理中小企業。SBA是聯邦政府的機構,主要職能是執行和管理小企業擔保貸款計劃,并于年終向國會聽政會報告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提出下一年度預算申請。對于符合貸款資格的中小企業,SBA可提供高達90%的貸款擔保,其貸款額一般在l5.5萬美元之內,即使貸款超過此數,也可提供高達85%的保證。此外SP,k經常舉辦各種商務研討班,為小企業提供創業準備、計劃擬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業理財等多方面的咨詢,保證了企業使用貸款資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融資擔保方法——美國小企業貸款擔保計劃。該計劃1997財政年度為5萬多家小企業新提供擔保貸款約llO萬美元。該計劃的特點是:(1)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劃的資金由聯邦政府直接出資,國會預算撥款。具體執行和管理是SBA;(2)依法執行計劃。美國的<小企業投資法>(Sma~BusinessInvestmentAct)對該計劃的四部分貸款(7a計劃、微型貸款計劃、注冊開發公司貸款計劃、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的用途、條件、擔保金額和費用、利息標準和政府執行機構的職能等,都作了明確和詳細的規定。政府主要通過擔保來支持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除此而外,只對少數減災項目和貧困地區的特殊企業給予少量直接貸款;(3)美國政府參與的擔保體系是一級擔保機構,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
3.SBA與貸款機構的關系。參加擔保計劃的主要是私營的金融機構。這些貸款機構是按照自愿與政府選擇相結合的原則加以確定的。實施時由貸款機構自主決定是否貸款和是否申請政府擔保。SBA并不干預貸款機構的貸款決策,但對貸款機構進行分類,并有權決定是否為貸款機構提供擔保。SBA根據貸款機構的小企業貸款經驗和業績,將參與貸款計劃的貸款機構按水平高低依次分為三類:首選、注冊、普通。
4.融資擔保計劃運作的特點:(1)嚴格明確借款企業資格:必須是符合中小企業標準的企業(按就業人數和營業收入分行業定義),必須有一定比例的權益資本,尤其是新建企業,業主必須注入一定比例的資本金;要求企業的現金流量(而非利潤水平)不僅能夠償還擔保貸款,還能夠償還所有債務;企業必須有足夠的流動資金保證企業正常運轉;要求企業和業主提供一定數量的貸款抵押品。(2)定向分類管理。該計劃在小企業的資金應用方面限制不能用于投饑性用途,特別不能用于投資房地產,不能用于再貸出,不能用于代銷和傳銷、非贏利和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活動。(3)政府擔保程度高。通常情況下,100萬美元以內的貸款擔保金額為5o%,最高可達總額的70%;10萬美元以內的貸款,擔保比例最高可達總額的8O%。
(二)日本:地方擔保與政府再擔保的雙重融資擔保方式
日本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主要依靠全國的52個地方信用保證協會。這些協會根據1953年頒布的<信用保證協會法>成立,其資金的70%由地方公共團體出資,30%由地方金融機構出資,凡是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提出借款承保申請。信用保證協會在承諾保證前進行信用調查,調查的要點是經營者本人的信用、該企業的前景、償還能力、金融機構的支持度,然后決定是否承諾保證。借款金額大、超過500o萬日元的須提供房地產、有價證券等擔保物。等到承保后,金融機構向申請貸款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但貸款用途僅限于周轉資金和設備資金所需。信用保證協會在承保后,每年要向承保的中小:業收取0.5%或1%的保證費,用于彌補風險損失和日常經營開支。當借款企業不能如期還款時,保證協會代為向金融機構支付本息并接收相關債權及擔保物,以后由該中小企業向保證協會償還。
在地方信用保證協會之上,全國范圍還設有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該公庫主要由政府出資組建,負責向履行還款義務的信用保證協會支付保險金,保險金額為信用保證協會代替中小企業還款額的70%一8o%。若信用保證協會代償后收到中小企業的還款時,還應向保險公庫按保險金額返還。
信用保證制度幫助中小企業以適當的成本籌措資金,同時促進了金融機構實現貸款資產的優質化。1997—1998年,利用信用保證協會的保證獲得貸款的企業比例從4.4%上升到8%,被保證的債務余額達29000億日元。其中,由信用保證協會代替償還率只有1.4%,實現了企業發展和融資安全的雙重目標。
(三)德國:提高企業償貸能力并提供必要的備用融資擔保制
針對中小企業凈資產基礎薄弱償還能力不足和抵押不夠的問題,德國采用以下辦法保證企業的基本償貸能力,并為中小企業提供必要的融資擔保。
1.通過凈資產援助項目加強凈資產基礎。所謂凈資產援助項目是指:新創立企業獲得的貸款可替代凈資產,不必進行擔保;一旦發生不能償債情況,該項貸款作為凈資產的替代負有全部償債義務;另外該援助項目還有長期的(20年)補貼利率和一定的貸款免償等額外優惠政策。德國的一些經濟研究機構認為,這種特殊的凈資產貸款是幫助中小企業發展的關鍵融資因素,使新企業失去償債能力的危險明顯減少,而且在沒有產生長期補貼的情況下,合格創業者的數量也有增長。這種凈資產貸款做法,已經被瑞典、芬蘭和土耳其等國家效仿。
2.凈資產援助項目增強了企業的清償能力。在企業初始階段,清償能力低下是普遍現象。刨業者沒有足夠的資金儲備,債權人對企業信任感尚未建立,但同時企業又必須支付工資薪金和履行供貨合同。因此,貸款能否長期使用和利息支付能否推遲就成為企業存亡的關鍵。凈資產貸款援助項目符合以上兩點要求,:頃目貸款周期長,同時貸款前兩年無息,即使從第三年開始,其利率也要比相關銀行貸款低得多。
3.凈資產援助項目與地方擔保銀行提供必要的融資擔保。在德國,援助貸款由作為轉貸銀行的地方銀行提供,地方銀行獲得低息貸款,并承擔債務拖欠的全部風險。為了克服風險,地方銀行可通過凈資產援助項目為貸款申請40%或50%的債務免除。同時,如果轉貸銀行認為債務免除仍不充分,轉貸銀行可以向當地的地區擔保銀行申請相當于80%債務金額的擔保,作為所需貸款的輔助擔保。這里的擔保銀行既不保存貨幣,也不實施貸款,因此,從概念上講,擔保銀行并不是銀行。擔保銀行在法律形式上是私人有限責任公司,其實際地位如同銀行,原因在于按照德國銀行法和貸款機構法的規定,提供擔保是銀行的義務。擔保銀行對資金的需求量很大,因而,高效的銀行體系是擔保銀行開展業務的前提。
二、政府強制型中小企業貸款計劃
亞洲國家的政府一般具有較強的宏觀經濟指導能力,借助這種能力對銀行貸款臼乞方向加以控制,可以直接產生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效果。但這種強制信貸的方式容易干擾正常的銀行信貸活動,降低銀行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菲律賓于l991年頒布《中小企業》。該將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放貸業務量強制規定在5%一10%。從1992年到1997年,共發放了1l00億比索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菲律賓中小企業的融人資金。但是政府強制投入的資金效率低下,中小企業貸款還貸率還不到50%。在這種情況下,菲律賓成立了中小企業擔保基金會,即從政府強制放貸轉向以市場為導向的基金擔保制度。基金會的宗旨是鼓勵私營部門尤其是私營銀行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如今,基金會已成為業務廣泛的擔保機構,覆蓋了除住宅建設和純貿易活動之外的其它行業。基金會擔保有其側重點,主要放在中小企業市場的戰略項目上,與其它政府和私營擔保機構互為補充。
除中小企業擔保基金會外,菲律賓還成立了中小企業發展委員會,負責協調發展政策的公布與實施。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政策和設計方案等信息傳遞到銀行和中小企業等擔保機構中去,同時,通過各類工商會組織各種論壇和研討會的宣傳,使中小企業理解設計方案和意圖,從而更容易獲得貸款擔保。
以上介紹了各國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可以看出:政府參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砥目,都有比較明確的政治目標:(1)政府的擔保計劃都明確規定了擔保對象的規模及性質,被擔保企業都要符合政府規定的中小企業標準;(2)明確重點支持那些通過正常融資渠道不能獲得貸款和融資,主要是沒有足夠抵押品,又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3)各擔保計劃都因地制宜地規定了擔保重點,明確規定不給投機活動提供擔保。此外0還有相應的分散和規避風險措施(如規定擔保比例等),金融機構廣泛參與其中(雖然是政府參與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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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06-29
一、融資性擔保機構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準入門檻不高,監管機制不完善。當前,擔保機構的行業性質還沒有比較完善的法律規定,因此,準入門檻不高,通常只需要在工商局注冊和在中小企業局備案,則可以正常運營,并不需要超過三萬以上的注冊資金、行政許可證等。與此同時,擔保機構的監管機制不完善,只在一些規范性文件中簡單的提及過,因此,融資性擔保機構還處于無序、自發的發展階段,大大提高有關部門的監管難度。
(二)風險防范機制沒有得到有效健全。在我國相關通知文件中提到:擔保機構、協議銀行都需要承擔貸款時的一定責任,但是,擔保公司與協議銀行之間的風險并沒有分開,因而在發生貸款損失的情況下,出現擔保機構與協議銀行出現責任不對等的問題。所以,風險防范機制沒有得到有效健全,給擔保機構與銀行的合作造成極大影響,甚至影響擔保機構的長遠發展。目前,我國大型擔保機構承擔的責任風險在80%左右,其他類型的擔保機構則需要承擔所有責任風險。與此同時,風險補償機制的不規范,導致擔保過程中出現經濟損失無法及時提供補償,進而影響融資新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三)基礎管理不到位,反擔保有著較大法律風險。在融資性擔保機構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各種規章制度的不嚴格執行,相關人員的專業水平不高,致使融資性擔保機構出現基礎管理不到位的問題。
(四)運行規范化程度不高,市場化程度不強。由于銀行和擔保機構的合作是有條件的,如一定數額的入圍保證金,因此,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運行規范化程度不高,在貸款企業出現嚴重虧損情況的時候,其必須承擔更高額的擔保費率。與此同時,專業人員較少、管理制度不健全,給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業務造成極阻礙,從而導致融資性擔保機構出現市場化程度不強的問題,最終降低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誠信度、公信力等。
二、融資性擔保機構中問題的對策
(一)加強制度建設,提高監管力度。在經濟全球化發展趨勢不斷加劇的情況下,融資性擔保機構想要快速發展,必須加強制度建設,提高監管力度,制定各種監管標準,如法人治理、財務核算、市場準入等方面,才能真正保證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從而杜絕抽逃資本金、破產等現象發生。在實踐過程中,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從業人員、財務內控制度、注冊資金等進行嚴格審核,明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法律地位,并促進我國擔保政策與操作流程的規范化發展,才能在完善自律組織、增強自我約束能力等基礎上,推動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市場化、多元化和現代化發展。
(二)擴大擔保機構規模,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循序漸進的擴大擔保機構的發展規模,需要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充分吸納民間和社會的各種資本,才能真正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整體實力,從而在嚴格按照政府相關制度和政策執行的基礎上,全面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風險防范能力。與此同時,稅收政策和貸款利率優惠政策的合理運用,不但有利于整合各種關聯性擔保機構,還能降低擔保機構的運營成本,最終在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吸引力的情況下,促進各地區經濟更快發展。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09)01-0028―05
中小企業融資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信用擔保是目前世界各國為解決該難題所普遍采用的一種金融支持模式。上世紀70年代以來,理論界相繼提出的信貸交易成本理論、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理論、資信評價與信號傳遞理論以及關系貸款理論等,為融資擔保實踐提供了一定的理論依據。盡管國內外仍有學者對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出質疑,但國外大量成功的實踐表明,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瓶頸的重要途徑。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實踐開始于1992年,經歷了試點探索、政策推進和規范發展等階段,逐漸發展成為一個新興行業。與此同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也逐漸成為理論界關注的熱點,本文擬就近年來該領域內的主要觀點進行歸納,力求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進一步研究開拓思路、提供借鑒。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設計
根據stigliz和Weiss(1981)的“不完全信息市場信貸配給模型”,銀行與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使銀行發放貸款時為避免借款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而選擇信貸配給。正是銀行的信貸配給,導致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而信用擔保是基于化解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一種專業化的信用中介活動。信用擔保機構以其自身的資本作為基礎信用,通過放大機制實現信用增級,并通過專業化地搜集與處理信息,減少企業和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障礙。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引入第三方的信用擔保組織,能有效彌補信息不對稱引致的市場失靈,促使信貸配給由局部均衡向總體社會福利均衡收斂。因此,合理的制度設計是保障融資擔保業務順利開展和充分發揮擔保組織在中小企業融資中信用橋梁作用的關鍵。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雖已走過了十多年的里程,但從總體上看還處在起步和初級階段,在制度建設方面存在許多缺陷。如擔保行業立法滯后、行業監管缺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資金融通和風險補償機制、擔保機構缺乏明確的制度規范和健全的內控機制等。針對以上缺陷,學者們提出了兩種不同的解決思路:
1,主張在現有基礎上進行自我完善。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論述:第一,在資金補償機制設計上,針對目前政策性擔保機構資金來源不穩定的狀況,將政府財政資金一次性劃入改為建立完善的財政資金補償機制。政府每年應在預算內安排一定的資金作為擔保機構的補償資金,按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投入資金的數量,也可按中小企業稅收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對于互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政府應該在政策上給予稅收減免等優惠,著重引導其進行資本金內部補償,在條件具備時,還可以允許其采用私募和上市募集資本金等外部補償方式。第二,在風險分散機制設計上,大部分學者建議,一方面可以通過擔保機構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合作以及建立再擔保制度和貸款保險制度來分散風險;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反擔保制度降低風險。有些學者對反擔保制度提出質疑,認為反擔保不僅程序繁瑣、牽涉面廣、費用高昂,影響了中小企業對貸款的使用,而且往往因超出了中小企業的現實能力而使擔保徹底違背了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初衷。第三,在風險管理制度設計上,一是應盡快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法律體系,抓緊制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以規范信用擔保機構的準入、退出及內控制度,明確信用擔保機構的行業定位、業務范圍、風險防范及操作流程,完善監管制度,以促進擔保機構的規范化發展;二是應進一步加快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外部環境。有效的風險管理依賴于真實準確的風險識別和評估體系,陳志蓮、張淑煥利用模糊數學理論,對擔保項目評審構建了一種風險評價指標體系,為擔保機構開展專業化的信用風險管理進行了有益探索。
2,主張對現有的擔保組織進行制度創新。認為傳統擔保模式下的風險收益不匹配是造成此缺限的關鍵原因,因而,新的融資擔保體系必須力求創建擔保機構風險、收益相匹配的模式,并充分整合企業和各金融資本中介間的利益鏈條,從而實現多方共贏。晏露蓉等對當前幾種融資擔保創新的實踐進行了梳理,提出了兩種創新的基本思路:一是通過有效的制度設計,降低擔保風險。如浙江的“橋隧模式”,突破以往由擔保公司、銀行和中小企業三方交易的傳統擔保融資模式,引入第四方,為銀行和擔保機構構建起“第二道風控防線”,有效分擔擔保機構的風險;福建“行業性專業擔保模式”,依托行業協會或同業公會等組織為區域同行業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利用反擔保制度設計等有效降低了融資擔保風險。二是在擔保費收入之外尋求其他收益來源。如深圳“擔保換期權模式”,主要針對高成長性的創新型小企業,以交換該企業一定比例股份期權為條件來為其實行貸款擔保。晏露蓉等為三類常見的企業設計了新的擔保體系:(1)對擁有核心競爭力、具有資本短期溢價潛力的中小企業,引入金融衍生工具設計擔保模式;(2)對擁有資源優勢,有一定市場競爭力,但投資周期長的傳統行業的中小企業,引入上下游企業作為第四方或擔保方設計融資擔保體系;(3)對行業集群優勢明顯的中小企業,采用互助的融資擔保制度,打造集群的整體信用優勢。
二、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
我國從1992年開始試點和推行以政策性擔保為主、商業性擔保和互保性擔保為輔的“一體兩翼”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然而,顧海峰等在2006年的調查和實證研究發現,不僅政策性擔保與商業性擔保難以共存,“一體兩翼”的擔保體系難以建立,而且每個城市的信用擔保體系不盡相同。㈣我國應該建立什么樣的信用擔保體系,學者們觀點各異,大體有三種類型:
1,建立以政策性擔保為主體的信用擔保體系。原因在于:一是信用擔保具有“公共產品”屬性,必須以政府為主,彌補因供應不足而導致的效率損失;二是政府可以把信用擔保作為經濟杠桿,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發展,優化產業結構;三是商業性擔保公司純粹以盈利為目的,容易誘發“資金緊缺一高成本融資――利潤下降――資金緊缺”的惡性循環,風險較大,且增加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㈣自1992年瑞典一家世界著名的信用擔保公司
因貸款擔保而破產后,國外基本停止了商業性貸款擔保,客觀佐證了以政策性擔保為主體的合理性。針對政策性擔保機構在運營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問題,孫永波(2005)認為,政策性擔保機構可以采用“政策化資金、法人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避免過多行政干預,以降低風險、提高效率。具體應用研究方面,王傳東、王家傳(2006)深入探討了農村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內涵和作用機理,指出以政策性、互擔保為主建立融資擔保體系是解決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必然選擇,并構建出“政府組建政策性擔保重點扶持龍頭企業,龍頭企業發起互助擔保帶動農戶”的農村擔保體系主體框架。楊中和(2008)結合我國中西部地區中小企業的特點,在對比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以及深圳、上海等國內發達地區的信用擔保模式之后,認為政策性擔保機構是中西部地區信用擔保機構的首選,并構建了“企業會員+基金管理公司+政府監督部門”的信用擔保框架模式。
2,建立以商業性擔保為主體的信用擔保體系。商業性擔保機構不僅從人員素質、專業程度等各方面都強于政策性擔保機構,而且可以避免政策性擔保可能出現的諸多問題,如遏止尋租現象滋生、淡化政府的非政府行為、化解非對稱信息下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等。一些地方政府一般也偏好以商業性擔保為主體組建擔保體系,認為建立信用擔保機構扶持中小企業,政府只是起引導作用,信用擔保體系應當以民間資金為主體,完全實行市場化運作。當然,這里所指的商業性擔保機構,并非只指完全由民間出資的擔保機構,政府也可以投入一部分資金作為引導,但機構的運營管理必須按照商業化模式來運作。
3,建立以互擔保為主體的信用擔保體系。一方面,互融資擔保機構不僅具有清楚的產權結構,能產生貸款戶之間重復博弈的納什均衡,而且在信息搜集成本、監督成本和交易成本方面也有獨到的優勢,互助會員之間連帶責任和一致利益可使政府在有限資源條件下的信息不對稱治理達到最優;另一方面,互助擔保組織作為虛擬的“信用聯盟”,不以盈利為目的,除繳納少量風險基金外,無專門的運作和管理成本,不僅節省了擔保費用,還免除了相關的資產評估費、認定費和其他繁雜程序支出。互助擔保組織在績效理論上優于政策性擔保和商業性擔保,尤其對于那些位于“金字塔”底端、處在創業初期的中小企業更適合建立互信用擔保。潘楚楚、楊宜(2007)有針對性地探討了高科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所適用的運作模式,認為互助式信用擔保可以提高高科技中小企業的最優努力程度,會員企業之間的相互監督和互相幫助可以大大降低銀行與擔保機構的風險。王芳、劉炯(2004)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問題和產業組織結構聯系起來,探討了以產業集群為特定產業結構下的擔保體系。基于集群下企業之間信息較高的對稱性和透明度以及企業維護自身信譽的激勵,集群條件下的互助信用擔保能夠大大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從而降低信用擔保主體的市場風險。闞景陽(2007)提出成立向民營企業產業集群傾斜的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議。
另外,不少學者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的階段性特征和未來的發展方向進行了探討。認為,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階段,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行政信用不可能在短期內被專業信用所替代,此時政府出資設立一些信用擔保機構是必要的。當社會對信用擔保的功能已有所認識并產生其他資金進入趨勢時,應吸納其他成分的資本進入,并逐漸放手讓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真正走向商業化運作,使其真正發展成為一個行業。沈凱(2006)提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主導的擔保制度只能在一定范圍內發揮作用,其更大的價值在于通過制度設計,使有限的財政資金借助這種途徑為企業提供服務,引導社會資本向擔保市場流動。當大量社會資本進入擔保市場,商業擔保機構數量不斷增多且經營逐步成熟以后,政策性擔保必然為商業擔保所替代。與此相反,黃瀾(2008)認為,目前復合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會逐步向采用市場化運作模式的政策性擔保機構過渡,盡管商業性擔保機構目前有較大的發展空間,但憑借其資源優勢和經營特點,在適當的政策引導下可能順勢轉型為服務于中小企業的專業性金融機構。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商業性擔保機構應著力服務于大中城市的中小企業,而政策性擔保機構則應更多地服務于廣大農村及郊縣,從事區域性、小額分散的擔保業務。尹雙明(2007)則認為,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發展的不同階段,政府、企業及其他經濟個體的定位是不同的,具體來說,在起步階段,政府出資組建的政策性擔保機構處于主體地位,發揮著示范和引導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信用擔保機構將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以社會和企業為主,政府則主要為信用擔保機構提供各種服務。
三、政府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中的角色定位
政府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可以定位為三種角色:一是直接作為擔保人或再擔保人;二是構建良好制度環境、實現市場化操作的調控者;三是分散、規避風險的監控和管理人(張恒,2002)。對于后兩種角色,即政府在擔保體系中充當制度的設計者、運行的監督者和外部良好環境的營造者,這一點在業界已經基本形成共識。然而,自從米什金(1998)提出“政府擔保是否會誘發另一種危機”這個問題之后,政府在信用擔保體系中是否應該出資成為擔保人以及怎樣進行運作等問題,成了學術界探討的焦點。
首先,在擔保出資問題上,學者們圍繞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是否有必要作為投資主體兩個方面進行了探討。一種觀點認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觀調控和社會管理職能之后,還有足夠的財力在中小企業擔保體系中起主導性作用,它只能作為資金的啟動者和“融資杠桿”引導社會特別是銀行資金向中小企業流動,引導商業性擔保機構和企業互擔保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張恒,2002;顧海峰,2008)。曾林揚(2008)進一步指出,組建政府的擔保公司,專門對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在理論上和用意上是好的,但在我國長期形成的“依賴政府吃國家”的慣性思維和做法下,好的用意往往起不到實際效果,有限的擔保資金相對于龐大的市場需求顯得杯水車薪,甚至使政府擔保公司與原有的國有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沒有本質的差別,同屬行政手段和計劃經濟。另一種觀點認為,政府財政支持是信用擔保機構生存的重要條件,不是強加給政府的額外財政負擔,這是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政策性”性質決定的(潘新美等,2008)。管曉永(2002)從政策目標及政府投資的有效性出發,認為政府應該成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投資主體。對比國外,有政府獨資的擔保機構,如美國的小企業管理局,也有由政府、社會中介組織、中小企業和銀行共同參與組建的擔保基金,如日本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但這些發達國家的政府擔保
貸款在對中小企業的所有貸款中占的比重很小,日本占7,5%,而美國只有100億美元左右。由此,陳清(2000)提出,政府主持或扶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作為政府對社會融資活動實施的一種干預,應該而且也只能夠起彌補市場缺陷的輔助作用,它是對商業銀行信貸體系和信用擔保體系的一種補充和引導,而不可能是一種替代。此外,針對擔保出資,有學者(李庚寅等,2001;周好文等,2005)明確提出,我國實行“互助擔保基金”制度最為適宜,即由政府牽頭,注入啟動資金,中小企業、銀行共同出資,建立互助擔保基金,與銀行分攤貸款風險。在具體的出資方式上,管曉永(2002)建議政府改直接投資為間接投資方式,運用“四兩撥千斤”的杠桿效應,最大限度地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增加資本總量;而王素蓮(2005)提出“優先股”策略,即財政資金以“優先股”的形式投資于同級或下級的商業擔保機構。
其次,在具體運作問題上,大多數學者(張恒,2002;沈凱,2006;潘新美等,2008)認為,政府應當遵循“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在積極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擔保資金和補償資金的同時,應該合理界定擔保服務范圍,只對那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政府的擔保重點應該是解決就業、技術進步和開拓國際市場的企業和項目。將扶持有穩定效益增長的勞動密集型企業與投資風險較高的科技創新企業結合起來,使信用擔保機構真正發揮為政府政策服務的功能。另外,顧毓斌、封思賢(2001)提出,我國可以建立擔保重點不同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級擔保制度,中央政府應重點對一些特殊項目、貧困地區和不發達地區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或對地方政府的一些擔保計劃提供再擔保;地方政府則應根據本地中小企業的特點,確定本地扶持重點。方曉霞(2004)、肖揚清(2008)建議,應該在現行再擔保模式下,建立全國性的再擔保機構,政府作為最后擔保人,真正放大擔保倍數,分擔擔保風險,完善擔保機制,提高擔保效率。
四、評述和建議
綜上所述,學術界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方面的大量研究,對推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改革發展具有重要的啟迪和現實意義,我國的擔保實踐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是,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并沒有因此緩解,且多數擔保機構普遍陷入了不愿提高費率、不敢開拓市場和財務不可持續的“三不”困難境地(課題組,2003)。因此,必須進一步深入研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理論,充分立足于我國國情,完善信用擔保制度,科學設計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模式。
首先,我國當前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總體運行效率并不理想,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從現有研究來看,大部分學者都或多或少地從宏觀上強調政府在信用擔保過程中的積極角色,或者在政府的角色定位問題上展開爭論,但很少有人細致深入地研究融資擔保的微觀機理,探討中小企業融資和擔保的內在關系,對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形成政府、擔保機構、銀行之間關系的內在機理更是鮮有研究。由此導致政策思路不清晰,甚至針鋒相對,必須反思。
其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完善并不單純是建立何種模式的擔保機構的問題,其有效運行還需要完善的配套設施和良好的運行環境,如良好的整體社會信用狀況、完善的法規政策體系、發達的金融業等。當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建設的重點仍停留在建立信用擔保機構的層面,相關的配套制度建設還遠遠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盡管相關配套機制的缺失問題已經進入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研究視野。但關于具有關鍵性作用的制度和措施,看法還未得到統一。
關鍵詞:融資擔保;信息不對稱;商業可持續;征信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5-0114-03 中圖分類號:F830.39 文獻標識碼:A
發展壯大融資擔保機構,為企業融資提供資信擔保,對于緩解當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壓力、促進社會充分就業、推動商業銀行提高資金運用效率、合理分解信貸風險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8年底國務院出臺的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九項”措施,將健全完善融資擔保業擺上了重要議事日程。其中明確提出:“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資本注入、風險補償等多種方式增加對信用擔保公司的支持;設立多層次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貸款比重;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建立農村信貸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積極探索發展農村多種形式擔保的信貸產品。”國務院辦公廳2009年2月3日出臺的《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2009]7號)要求,建立融資擔保業務監管部級聯席會議,完善有關制度和政策,切實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那么,近年來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起來的融資擔保機構是否能夠及時得到各有關方面的政策扶持與有效管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能否在可以展望的將來得有效緩解呢?對此,筆者認為,目前不能過于樂觀。我們應當從我國國情出發,以部級聯席會議為平臺,積極穩妥地化解融資擔保業發展中面臨的諸多矛盾。
一、當前我國融資擔保業發展中面臨的矛盾
(一)中小企業普遍融資欲望與擔保機構承保能力相對不足的矛盾。當前,企業貸款難和商業銀行難貸款這一對矛盾越來越突出。各家商業銀行為了維護信貸資產的效益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相繼建立健全了嚴格的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跟蹤檢查的內控制度,并且實行嚴格的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度。我國眾多的廣大中小企業以家族式企業居多,法人治理結構不盡完善,缺乏一套規范的財務賬本,加上缺少有效的可資擔保的自有資產,往往在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遭到回絕。順應企業融資需要提供擔保的現實需要,近年來,各地相繼成立了一大批以提供信用擔保為目的的專門機構。目前大概分為三類:一是由政府財政全資的信用擔保機構;二是由地方政府財政控股或參股的信用擔保機構,財政和投資方風險共擔;三是由企業或民間組織發起成立的信用擔保機構,風險完全自負。但是,在龐大的中小企業融資需求面前,我國的融資擔保機構由于興起的時間較晚,在展業方面也往往力不從心。首先,最突出的問題就是自有資本小,承保能力不足。與西方發達的擔保體系相比,我國融資擔保業起步較較晚,多數擔保機構成立于2000年以后,自有資本較小。據對河南洛陽、信陽、駐馬店、漯河、鶴壁等五市調查,截至2008年底,五市共有擔保機構89家,合計注冊資本26.5億元,以五地市的總人口計算,人均擔保基金不到100元,按1:5的比例提供擔保,總計承保能力不足140億元。其中,多數機構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只有個別機構的注冊資本超過I億元。其次,與資本不足相伴的問題就是資質等級低,難以取得商業銀行承保的認可。前述五市中有近1/3的擔保機構至今沒有展業。再次,注冊資本的補充機制不盡完善,多數情況下系政府財政或企業法人的一次性注入,然后多年維持不變,對企業的融資擔保請求只能愛莫能助。
(二)商業銀行與擔保機構的合作需要與信用評級機制相對滯后的矛盾。從某種意義上講,銀行向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機構為貸款提供資信擔保,兩者是“拴在一條繩子上的螞蚱”,應當相互支持。但實際情況是,目前兩者合作亟待加強,突出的表現:一是擔保機構提供擔保所能放大的倍數不高,多數擔保機構不能達到注冊資本1:5的比例,而是維持在1:3以下的水平,部分機構甚至不到1:1;二是多數商業銀行要求擔保機構承擔100%的風險,如擔保企業拖欠貸款的,擔保機構需要代償全部本金和利息。究其根源,在于我國征信體系尚未建立,信用評級機制有待完善。首先,商業銀行有自己一套獨立的信用評級體系,擔保機構作為其服務對象,也存在擔保資質評級的問題,評級相對較低的擔保機構相應擔保能力就會受到限制。其次,商業銀行和擔保機構分別擁有評級系統,且在信息資源上互不共享,在對企業提供服務時,往往分別評估、分別定級,由此帶來了重復評估、重復收費的問題,相應加重了企業的負擔,部分企業由于不能承擔巨額的評級成本而放棄了貸款打算。
(三)中小企業多元化的融資需求與擔保機構業務創新能力相對欠缺的矛盾。當前,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擔保行業屬于朝陽產業,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潛力很大,除了直接的貸款擔保外,融資租賃、進出口信貸、吸引外資、典當等均可尋求擔保機構的支持。但目前除了貸款和承兌業務外,擔保機構較少開展新的業務。制約擔保機構業務創新的因素,可主要概括為以下幾點:一是信用擔保的風險補償機制不健全。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全國甚至是全省范圍內的再擔保機構,在商業銀行對擔保機構“過度”依賴并要求其承擔100%風險的情況下,擔保機構不愿更多涉足新業務。二是我國擔保機構財政全資或財政參股的情況比較普遍,其經營虧損由財政負擔或分擔,缺欠科學有效的激勵機制,影響了其業務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三是人才不足,大部分擔保機構缺少具有金融、財務、法律、審計、評估及預測、分析、談判、社交等方面綜合知識的專業人才,在較短的一個時期內難以全方位開展各類擔保業務。
(四)市場經濟的行業管理需要與融資擔保業法規建設相對緩慢的矛盾。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融資擔保業也不能獨善其身。但目前,我國這方面的法制建設顯然有待加快。第一,國內有關擔保行業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但是二者的立法背景是為了解決企業間債務及保護銀行的債權,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擔保人的權益保護顯然不夠。同時,上述規范性文件僅僅是規范了擔保行為,對融資擔保機構的法律地位、服務對象、支撐體系和運作未作規定,這些必須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調整。第二,融資擔保具有較強的外部性,需要地方政府的扶持,例如對擔保公司代償損失方面地方政府至今未出臺實質政策。第三,在對擔保機構的監管上,即使是剛剛出臺的[2009]7號文件,也沒有明確誰是融資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而是明確“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確定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關閉和日常監管的部門,這勢必會延續多年存在的多頭監
管、政事不分、權責不明的問題,影響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二、以加快制度建設為推手,促進融資擔保業穩健發展
融資擔保業面臨的矛盾和問題,一方面與我國擔保行業起步較晚有關,另一方面是融資擔保業法制建設滯后,使得我國擔保業在搖擺不定的監管格局中生存與發展。為此,筆者認為,今后一個時期,我們應當以加快融資擔保業的法制建設為推手,早日出臺《融資擔保法》,逐步理順融資擔保的機制,并以此推動我國融資擔保業平穩健康發展。
(一)以明確市場定位為切入點,完善融資擔保業的準人退出機制。融資擔保機構是一種信用中介組織,在投融資體系中充當媒介作用。就融資方而言,一方面,融資擔保機構的介入,為其融資增加了便利,使其能夠及時獲得投資(或者貸款);另一方面,獲取融資擔保也相應增加了融資的成本。就投資方(或者貸款人)而言,一方面,融資擔保機構的介入,為其投資增加了保險,提升了投資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融資擔保機構一般都是以其有限資產放大若干倍對外承保,而且是在多個投融資主體之間充當擔保人,風險不容小覷。因此,融資擔保業是經濟生活中的一把雙刃劍,規范其經營行為尤為重要。筆者認為,鑒于我國融資擔保業起步較晚,我們應當強化監管,按照“嚴進寬出”的理念,對其準人、展業和退出市場加以規范。一是要嚴格準入,從注冊資本的形式及來源、法人治理結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內控機制建設等各方面,制定一套嚴格的準人標準。二是規范展業,堅持循序漸進,對融資擔保機構建立信用評級制度,不同的信用級別開展相應的擔保業務。三是政府財政逐步退出融資擔保的參與,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以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例,建議政府將這部分資金先以股份的形式注入特定的法人擔保機構,然后逐步退出。四是按照《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正常處理融資擔保機構的市場退出事宜。五是盡早明確對融資擔保業的獨立監管部門,解決目前存在的多頭監管問題,避免監管真空的出現,防止無序競爭。
(二)以創新發展融資擔保方式為手段,有效滿足中小企業多元化的融資擔保需求。無論是貨幣市場還是資本市場,融資擔保機構均大有可為。就當前普遍關注的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而言,融資擔保機構除了提供貸款、承兌等非常局限的擔保服務外,還可以在更廣闊的空間內發揮作用。融資擔保機構可以在“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積極開展以下幾種擔保形式:一是對企業融資租賃提供擔保,根據企業產品的市場需求和發展前景,參與市場考察和性價比論證,幫助企業引進高、精、尖的生產設備。二是對企業利用存貨和原材料作抵押進行融資提供擔保,通過幫助企業拓展銷售渠道創造擔保效益。三是對企業發行融資債券提供擔保,提升企業融資券的信用等級,加快融資進度。四是積極開展聯合擔保,以“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為原則,對企業的大額融資需求,由多家擔保機構聯手提供擔保。五是發展壯大再擔保市場,創造初次擔保的避險工具。
(三)以“收益共享,風險同擔”為原則,強化融資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合作關系。融資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是一對利益共同體,都應承擔與其利益相當的經營風險。以貸款為例,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銀行對風險大的貸款申請不給予批復,但一旦貸款就將和擔保機構一起分擔風險。國外擔保機構承擔責任的比例,日本和德國是50%-80%,美國是80%,加拿大是85%。目前,我國銀行要擔保機構承擔100%的風險的做法,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使擔保機構集中了過多的貸款風險。因此,應建立信用擔保機構與商業銀行共擔風險的機制。擔保責任分擔比例的劃分,應該按照分散風險的原則,由擔保機構和銀行以市場方式決定。我國可以在參考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內的實際情況,規范擔保公司和銀行的風險分擔比例。
【關鍵詞】融資性擔保公司 困境 措施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所面臨的困境
(一)處于初創期,行業異化嚴重
從整體上看,當前我國融資擔保業還處在初創階段,相關立法還不完備,行業監管也還存在一些漏洞,在實際的操作中往往會出現一些打球的情況。這種公司可以向普通的公司那樣進行工商注冊,盡管從事的是金融業但卻游離在銀監會的監管之外。這個行業的準入門檻非常低,甚至有了“注冊擔保公司比開餐館還容易”的說法。
(二)公司規模小,難以發揮應有作用
眾所周知,金融行業是一個非常依賴資本的行業,特別是融資擔保業。通常來說,資金的多少就能夠決定企業的業務規模以及風險的抵御能力。據統計,廣西省在2010年經工信廳批準的擔保機構已有1160家,總資本達到397億元,注冊資本在1億以上和5000萬以下的的分別占到總量的5.6%和73%。而由于監管的缺失,違法出資、虛假注資、抽逃資金等違法違規現象是屢見不鮮。
(三)主業收益低,超范圍經營普遍
根據當前我國法律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金額最大可以放到注冊資本的5-10倍,一旦出現了經營問題,就很容易出現壞賬與死賬。再加上服務對象中小企業自身融資艱難、信用也較差,這樣就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經營風險,降低了企業利潤。使得銀行金融機構往往不愿同其合作。這樣就使得,一些擔保公司轉向民間收益較高的非融資擔保業務。
(四)抵御和控制風險能力差
很多中小規模的擔保公司由于自身資金、制度的不健全,并沒有建立一套較為完善的風險甄別和分析系統,往往對中小企業的風險評估主要來自業務員的主觀判斷,這樣就具有非常大的隨意性。在實際的操作中,也沒有按要求提取尚未到期的風險準備金好責任準備金。同時,擔保公司還缺少完善的風險補償和風險分攤措施,這樣絕大多數的擔保公司就只能依靠報廢來進行資金的補充。客戶集中度過高和銀保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從而使擔保公司無法真正弄清企業的真實情況,壓力也空前加大。
(五)擔保公司人才匱乏
融資擔保是一項非常專業的行業,涉及面也相當廣泛,往往需要一些既具擔保專業只是又具信貸管理只是的復合型人才,對擔保業務種類的開發設計以及擔保風險的控制,也都需要大量的專業技術隊伍來實現。專業性強、涉及范圍廣,需要具有擔保專業知識和信貸管理知識的復合型人才,擔保品種的設計和開發、擔保風險的控制也要靠專業技術和專家隊伍來實現。但由于當前從業人員的資格準入還沒有明確規定,一些公司通常會聘用幾個有一些金融企業工作經驗的人員為企業骨干,再聘請幾個非專業人士,顯然這是不符合行業發展需求的,也就不可避免地為擔保公司帶來人為風險。
(六)公司內部管理松弛,各種制度不健全
一些擔保公司還未形成良好的內控制度,法人治理結構非常混亂,企業內部監事會形同虛設,一些規章制度不到位,各種應公布的信息不透明,相關的風險預警控制機制也都沒有真正建立起來。
二、完善融資性擔保公司制度設計的措施和對策
(一)明確和規范擔保業務的操作
首先,應當明確企業的業務目標定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扶植中小企業的發展,改善其融資環境,使其走出當前的融資困境,這也是政府制定相關扶植擔保行業發展的措施的本意。其次,進一步規范業務的操作流程。就當前反映最為強烈的業務收費問題而言,大型的或者國有的擔保公司收費要更加規范,一般只是簡單收取擔保費,而中小型的擔保公司則是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都不統一,存在一定的差異。最后,加強對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立法規范。明確這類企業應當從事哪種營業進行明確的立法。一般來說應當包含五個方面的業務內容:主要是現有《合同法》《擔保法》中所規定的擔保業務、訴訟保函業務、相關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自有資金的投資以及合作擔保業務等。
(二)銀企合作,建立風險聯動機制
依據市場的公平與誠信原則,通過市場這個大平臺在銀行與企業之間建立一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關系,銀行與擔保企業共同加強對貸款項目的監督管理,并在不斷的墨盒中,不斷創新相互之間的合作方式,推出更多的適合融資需求的金融產品與服務項目。
(三)加強企業人才建設
企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都要依賴于人才,融資擔保作為專業性非常強的行業,大量的高素質的技術從業人員是企業發展壯大必不可少的條件。
(四)完善監管體制,加強依法監督
當前我國實行的屬地管理原則,這樣就使得市場蛋糕分的非常細致,各級地方政府應當利用好手中的權力,恰當進行行政審批與行業監管,為融資性擔保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一個有效的保障。完善具體的監管細則,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加強對市場的監督管理,創制一系列制度,建立一些行業自律組織,強化政府的監管作用與行業的自律協作作用。
當然,我國當前的擔保行業規范大多都是部委規章和地方法規,普遍性較差,立法水平低,制度的設計存在一定的缺陷,缺少了法律法規應有的效力和權威,不足以發揮出本應有的規范調整市場的作用。因而,立法部門應當在充分調查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加快建立一套較為完善的擔保行業的法律規范體系,從而使國家的監管能夠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參考文獻
[1]張玲.淺析融資擔保公司設立之若干條款[J].法制與社會,2010(04).
【關鍵詞】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可持續性發展
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是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經國務院規定部門的同意,主營一般放款、商品流通等項目的資金融通及擔保業務,又可經營為法律訴訟、合同履約等有關的擔保業務,還能以其自身所擁有的資本對外投放,并接受私人及其他經濟實體托付從事財務管理服務,更有甚者有的還從事吸收儲蓄及企業存款、放貸等業務。因其經營內容包含不同業務區域、不同實體,管理風險不僅種類繁多且難以控制,所以適度平衡經營風險對擔保公司的長期成長來說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下面以擔保公司為例,從內外部風險產生原因、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風險管理的可持續性發展方面,探討從根本上適度控制融資擔保風險、最大限度地防止重大風險發生的途徑。
一、融資擔保風險產生原因分析
擔保公司經營所遇到的各種風險,從根本上來說有:外部經濟環境的多邊性,內部業務環境所帶來的不確定性。各種中小經營實體的擔保申請人是擔保公司的主要客戶來源,不僅是其成長和壯大的根基,也是出現不確定性風險的主要因素。針對上述中小經營實體,擔保公司要擦亮眼睛,細心鑒別、估計、選擇,從而將業務經營的不確定性控制在合理水平甚至最小。
1、外部風險產生原因分析
(1)地方政府政策的不確定性。不同地方政府對擔保公司制定的政策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別,具有獨具特色的地方性、條條管轄烙印。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具體的業務辦理時,如果出現政策方面的爭議,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都會從本部門的立場給予不同的答復及解決方案,從而讓擔保公司在辦理一些實際業務時,碰到大量的難以處理的難題,結果使得一些好的業務項目要么失敗,要么加重了最初可以防止的不確定性風險。
(2)法律不健全。在許多地方,盡管很多地方主管部門認識到組建融資擔保公司對發展當地經濟的重要性,而有大量地區也建立了一部分擔保公司,可是因為國家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沒有建立配套的法律體系,擔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明確,性質也難以界定。在現實中就帶來了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資本籌集不穩定,商業銀行難予認可,經營實施難等難題,從而產生了法律方面的風險。
(3)外部市場的不穩定性。融資擔保公司的主要任務是支持中小經營實體的成長,打破其融資瓶頸。但中小經營實體的主要特征是對風險抵御能力弱,地區經濟產業的變化、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國際政治及經濟形勢的動蕩,也會給這些中小經營實體造成很大的打擊。中小企業一旦遭受打擊,融資擔保公司也會因它們加重了所經辦業務的風險。
(4)社會信用的缺失。信用風險是融資擔保公司最主要的風險,在我國由于社會總體信用體系尚未建立,就全國來看,信用意識不強,信用方面的法律規定罕見乃至缺失。所有這些環境相對于融資擔保公司來講,是一個相當危險的信譽門坎。
2、內部經營風險產生原因分析
(1)缺乏內部經營制度約束。擔保公司的經營主要靠聲望及良好的信譽,具體辦理的是各種不確定性擔保業務,所以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必須結合擔保公司自身具體情況,建立一套規范的企業內部經營風險制度。擔保公司所在的行業是新生事物,普遍存在缺乏成熟的內部經營管理制度。有些制度的欠缺能夠借助相關老行業的制度來克服,還有少量制度可以借助成立較早的擔保公司的風險失敗案例來控制,但隱藏的制度卻是只有經歷了風險損失的重創后才能夠找到。
(2)公司人員道德素質低。擔保公司經營的是聲望及良好的信譽,所以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除了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外,還必須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如果連企業內部人員都不遵守行業規矩,那么將會給融資擔保公司自身帶來不可估量的道德風險,造成業務經營上的巨大損失。
(3)擔保業務經辦人員缺乏輪換。主要是是擔保公司擁有一些常年業務客戶,負責的具體經辦人員不輪換所潛在的風險。同一個業務經辦人員多年負責相同擔保項目,優點是與老客戶打過交道,有一定基礎,能提高業務經辦人員的熟練程度及效率。潛在的的風險就是具體經辦人員套路化,對具體業務潛在的風險缺乏應有的警覺,即使客戶的財務狀況下滑,本來應壓縮擔保數額,但由于是老熟人,打不破臉面,仍保持擔保數額不減。將來如果客戶財務狀況急劇下降,就會給企業自身造成本來可以事先避免的損失。
(4)盲目擴大擔保業務量。全部依靠擔保為主打業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擔保金額的多少可作為評價企業強弱的尺度;第二是實收資本金的存款收益,隨著公司的資本金的增大而增大;第三是地方政府投入的財政補貼資金,法律規定財政補貼資金在一定時間,可以用作擔保公司的風險準備金,不得自己轉作他用。凍結時期已過,擔保公司在以財政補貼資金為應納稅所得額,交納稅后,可用作公司的實收資本。這一行業經營的高度不確定性的特點,迫使擔保公司盲目追逐擔保業務資金量的擴大,從而會給企業自身帶來放大幾倍的潛在經營風險。
二、融資擔保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
1、建立立體的公司風險管理層
(1)風險管理的第一層。由經營部門主管、項目主管、客戶經理組成風險控制團隊,針對每項擔保項目做實地風險評估、篩選,形成公司風險管理第一層防御力量。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制度政策法律保障
中小企業融資是一種為貧困者提供發展資金的融資方式,是指專門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額度較小的持續信貸服務。中小企業融資可以由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正規金融機構提供,也可以由專門的中小企業融資機構提供。中小企業從不同來源渠道獲取的資金在融資成本、融資風險、凈收益、稅收方面各不相同,股東和債權人在企業治理結構中的作用也有很大的不同,對其行為形成不同的約束。因此中小企業面臨投資機會肘,能否根據自己的目標函數和成本效益原則,選擇最佳的融資結構和資本結構,使企業市場價值最大,成為衡量企業融資行為是否合理的一個重要標志。中小企業融資既是一種信貸機制,同時又是一攬子金融產品,雖然其主要目標是扶貧,是一種扶貧手段,但從法律制度上看,其本質是一種金融法律服務,是為傳統金融不能覆蓋的廣大有生產能力和愿望的低收入階層提供稀缺的金融要素,使他們逐步擺脫貧困和加速發展,這就需要法律的保駕護航。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直是制約河北省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當前,我省中小企業占全省企業總數的80%以上。我省的GDP、工業增加值、社會銷售額、稅收、出口額和就業的75%均是由中小企業創造或提供的,中小企業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與此同時,融資難卻一直在困擾著中小企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直接融資渠道不暢,間接融資方面金融機構仍然是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中小企業貸款滿足率低,中小企業貸款難又集中體現為抵押難、擔保難。目前世界上超過50%的國家與地區已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擔保機構與再擔保機構基本上屬于政策性機構,以執行國家經濟產業政策為目的,而不以營利為目的。政府每年為擔保機構提供資金補償,包括風險補償金的直接方式與政策性再擔保的間接方式。通過再擔保方式補償的,政府只對再擔保機構進行補償。
(一)中小企業的融資通道過窄
由于證券市場門檻高,創業投資體制不健全,公司債發行的準入障礙,中小企業難以通過資本市場公開籌集資金。據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8月的調查顯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供應的98.7%來自銀行貸款,即直接融資僅占1.3%。由于我國創業投資體制不健全,缺乏完備法律保護體系和政策扶持體系,影響創業投資的退出,中小企業也難以通過股權融資。
(二)獲得信貸支持少
因貸款交易和監控成本高等原因,銀行不愿對中小企業放貸。同時,中小企業因資信等級低,缺乏抵押資產,融資成本高等原因,難以得到銀行資金支持。據統計,我國300萬戶私營企業獲得銀行信貸支持的僅占10%左右。2003年全國鄉鎮、個體私營、“三資”企業的短期貸款占銀行全部短期貸款的比重僅為14.4%。據浙江省統計,全省民間投資中自籌占55.9%,銀行貸款20.1%,直接融資不到1%。
(三)流動負債所占比例較大,而長期負債則占很少的部分
主要由于銀行一般只會為中小企業提供短期貸款,而由于各種原因一般不會提供長期貸款。中小企業只能相互之間互相擔保,申請貸款。一旦一家公司因經營不善而蒙受損失,則會引發一系列的連鎖反應。若短期內急需資金,中小企業之間會互相拆借,或通過內部融資的方式解決。
(四)自有資金缺乏
我國非公有制企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企業發展主要依靠自身積累、內源融資,從而極大地制約了企業的快速發展和做強作大。據國際金融公司研究資料,業主資本和內部留存收益分別占我國私營企業資金來源的30%和26%,公司債券和外部股權融資不足1%。我國于2002年6月制定頒布了《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于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于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通常而言,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融資渠道主要有兩種方式: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內源融資是源于企業內部的融資,包括所有者投入、企業留存收益和職工集資;外源融資是源于企業外部的融資,包括銀行貸款、債券融資、股權融資、風險投資和民間借貸。
二、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制度政策
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為了一定程度上緩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狀況,中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旨在促進、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安排。這些政策的實施雖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于到目前為止中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和資金扶持政策尚處于起步階段,加之中國常見的政策多變且政出多門所導致融資渠道和政策體系建設完整性和系統性的缺乏以及政府扶持政策的作用對象針對性或重點的模糊,中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瓶頸”問題依舊非常嚴重。
(一)針對銀行體系的中小企業信貸促進政策
在中國現有的金融機構體系中,雖然也存在一些中小金融機構,如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以及農村信用社等等,在中小企業發展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要么像股份制商業銀行那樣定位失當,盲目與國有大商業銀行爭奪大客戶,要么像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那樣由于歷史、體制轉軌以及管理上的原因,目前不僅不良資產比例極高,且很少真正實現了經營機制的轉換,均無法在中小企業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正是基于此,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中國人民銀行近年來采取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具體措施――在1998年6月的《加強對中小企業信貸服務的通知》中,人民銀行就要求各商業銀行成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并先后三次提高中小企業貸款利率上浮的幅度以增強銀行貸款的風險管理能力(2004年1月1日起可在基準貸款利率上上浮70%),鼓勵銀行開展中小企業信貸工作。應該說,這些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截至2003年6月末,中國中小企業貸款余額6.1萬億元,占全部企業貸款余額的51.7%,同比提高0.7個百分點;中小企業新增貸款6558億元,占全部企業新增貸款的56.8%,比同期大型企業新增貸款占比高出28.2個百分點。但問題是,對于中小企業而言,這種以大國有銀行為主體的融資制度安排存在巨大的信息與交易成本,費用高昂,進而這種帶有一定政策性支持的銀行信貸的發放對象目前主要仍是一些達到一定資產規模并有較高信用等級的中小企業,無法真正覆蓋整個中小企業群體。
(二)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政策
構建并逐步規范、完善中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近年來中國政府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上的主要著力點。從1999年試點開始到現在,中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省級或市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初步構建了一個覆蓋全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國共有擔保公司848家(其中完全由政府出資或由政府參與出資的擔保機構占70%以上),注冊資金183.72億元,可用擔保資金242.33億元。如就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來看,截止2003年12月,列入試點范圍的擔保機構總數也達到了377家,其中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省級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123家,商業擔保機構和互助擔保機構256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政府間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扶持機構,屬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和財政信用,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主要是“一體兩翼”,其中“一體”指城市、省、國家三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主要提供再擔保服務,僅有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還從事一些授信擔保業務;而“兩翼”指在城鄉社區中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互助擔保機構與商業擔保機構,作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基礎,這些機構直接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政府預算撥付、國有土地及資產劃撥、民間投資和社會募集、會員入股或風險保證金、國內外捐贈等。采取協定放大倍數、資信評估、會員資格、企業和經營者反擔保、設定代償率、實施強制再擔保、依法追償等方式進行風險控制。采取擔保人與債權人、擔保人與再擔保人、擔保人與被擔保人協定責任比例等方式共擔風險。
(三)票據市場融資政策
中國《票據法》的頒布實施之后,1998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相繼出臺鼓勵商業匯票發展的政策以來,中國票據市場業務經歷了從國有商業銀行到中小銀行,重點行業、企業向中小企業、個體私營企業輻射和傳導的發展過程,市場交易主體日趨廣泛,票據流通范圍逐年擴大,商業匯票實現了由結算工具向融資工具的演進。由于票據融資方式具有適應中小企業資金需求流動性強、金額小、周期短、頻率高的特點,在降低融資成本的同時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中小企業信貸抑制,所以其發展客觀上極大緩解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但另一方面,考慮到: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總量控制指標限制以及對中小金融機構在票據業務準入上的限制;再貼現利率過高;管理制度的變動;缺乏統一的信用評估體系,金融機構難以取得中小企業真實財務信息;缺乏統一的票據交易信息披露和報價系統,票據市場分割的狀況得不到根本解決等因素的限制,中國票據市場的發展表現極不平穩,起伏很大,極大地限制了其在中小企業融資支持中的作用。
(四)創業投資公司(或基金)政策
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創業投資是中小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劑,成為新經濟的主要推動力。在借鑒美國這樣一種融資模式的基礎上,1996年前后開始中國中央地方各級政府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公司嘗試。目前,我國有各類非銀行風險投資機構80多家,融資能力達36億元。現有符合科技部、中國科學院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可按條件申報科技創新基金項目獲得銀行配套融資。國家財政每年撥款10億元,貼息貸款20億元,支持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但問題是,雖然近年來創業(基金)投資在中國有了長足的發展[8],由于:現有創業投資公司多為政府主導,相對行政力量而言市場的作用無法完全體現;規模小,資金實力極為有限;專業人才極缺;缺乏明確、系統的投資稅收抵免等優惠政策支持;缺乏中小企業市場與產權交易市場的外部支持,導致投資“退出”機制不暢等因素的制約,中國目前的風險投資制度仍然停留于起步階段,無法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三、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還存在著貸款難、擔保難、上市難、債券發行難、民間借貸難等諸多問題,那么,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的立法和金融的立法,調整融資關系。
(一)認真執行《中小企業促進法》
盡快形成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政策支持體系。該法是國家旨在保護、扶持和引導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基本法,在對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方面作出了總的原則性規定,這十分有利于國家通過其他的相關立法和政策對中小企業在資金、信貸等方面實行有效的政策傾斜。要認真貫徹執行該法,盡快形成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政策支持體系。
(二)加快制定《中小金融業法》,充分發揮中小金融機構的融資作用
中小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城鄉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以及各種地方信托公司等金融組織。中小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在發展背景、市場地位、經營目標及經營方式方面相近而具有很強的親和力。應當允許非國有的金融資本進入中小金融機構體系,促進市場競爭,并最終與中小企業建立長期的密切的合作關系。
(三)加強信用立法,推動金融機構積極向守信中小企業放貸
在我國,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企業信用制度不完善是導致不良貸款的重要原因,這不僅損害了中小企業的信用形象,而且還造成良莠不分,影響了守信中小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應當盡快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資信采集制度、資信評定制度,進一步完善會計制度、審計制度和資產評估制度,大幅度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水平。同時,企業應建立適用于自身的信用風險內控制度和客戶風險控制制度,不斷提升自身的信用等級,消除金融機構在放貸方面的風險憂慮。
(四)修訂《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為中小企業的債券融資開辟通路
在西方國家,債券與股票作為直接融資的兩個重要手段一直是并駕齊驅的。應通過修訂現行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允許各類中小企業作為發行主體,增加企業債券品種,以使投資者能有更多的認券選擇,并通過相應措施完善企業債券市場。
(五)激活民間借貸,擴大中小企業的融資領域
2005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報告,我國居民本外幣儲蓄存款余額已達27.51萬億元,如此龐大的民間資本卻沒有形成相應的民間資本市場,其原因在于投資政策的障礙,稅收政策的限制以及公民和企業自身素質的制約。國家應通過立法來修訂和完善有關市場準入和稅收征管等法律法規,為民間資本進入資本市場提供法律依據,為民間投資的運作打開方便之門,為中小企業通過民間借貸進行融資開辟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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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制度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6)04-0064-03
中小企業融資難是個世界性的問題。近年來,隨著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中小企業融資狀況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早在20世紀30年代初,英國議員Macmillan在向國會提供關于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調查報告中,提到“金融缺口”。他發現,當企業需要的外源性資本的規模低于25萬英鎊時(約合400萬英鎊現值),很難在資本市場上融到資。調查統計顯示,今天中國的中小企業也遇到了全新的資本缺口和債務性缺口的融資障礙,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就很難獲得銀行的貸款支持。目前,我國融資體制正在改革之中,而制度的轉換又具有一定的時滯性,不可避免地造成中小企業的發展與融資體制創新中的不對稱。由此帶來的“錯位”造成中小企業融資的難度,表現為中國的中小企業融資難是有其特殊性的。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特殊性分析
(一)我國間接融資體系存在制度缺陷,導致效率低下
1我國間接金融融資渠道的所有制性質歧視是中小企業融資困境中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因。目前,我國間接融資供給主體主要有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由于資金供求雙方所有制性質不相稱,直接影響資金供給方的預期目標收益和風險。我國金融資產和金融業務集中于存貸款市場,而且主要集中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它們的金融資產占全部金融機構總資產約65%,并且占有75%以上的存貸款份額。我國銀行業的所有制特征與高度壟斷性造成了金融服務效率的低下,金融工具單一,信用監督和評估體系缺乏。造成需求和供給之間的巨大差距,這一點在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表現得非常突出。
2我國間接融資金融體系存在嚴重缺陷,缺少民營和私人銀行。從與中小企業相匹配的我國中小銀行現狀看,不僅數量嚴重不足,而且面臨進一步發展的諸多障礙。目前縣及縣以下金融機構主要是四大銀行的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近幾年來,四大銀行在集約化經營過程中,削減了縣以下分支機構,或上收了縣以下分支機構的貸款權。農村信用社雖然數量眾多,但許多出于經營虧損狀況,無力滿足縣域經濟中廣大中小企業對金融服務的需求。
(二)中小企業資本市場缺乏層次,制度建設存在嚴重缺陷,融資效率缺失
1尚未建立適合中小企業融資的多層次、不同風險度的股票交易市場。為了控制金融風險,我國政府近年來已將證券交易嚴格控制在證券交易所范圍之內,其余的場外交易基本上屬于非法交易,形成了資本市場幾乎只有交易所一個層次的獨有景觀。這一結構單一的資本市場所產生的不良后果已突出表現在:一是難以發揮資本市場機制;二是難以提高資本市場的集中度;三是不利于降低資本市場的整體風險。導致大量需要資金的中小企業無法利用資本市場渠道籌集資金。
2發行上市門檻高、層次不夠。在(《公司法》《證券法》修改之前,我國僅規定了一套發行上市標準。3年連續盈利、5000萬總股本、無形資產出資不超過注冊資本20%等規定顯然將很多中小企業和科技型企業擋在資本市場門外。多層次上市標準是海外成熟市場的共同經驗。美國市場上NYSE、NASDAQ市場的上市標準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別,而NASDAQ全國市場和小型市場的上市標準之間也存在著較大的差別;香港和新加坡市場都在主板之外設立了新的創業板市場,通過設定差別化的上市標準為高成長公司創造了上市途徑。雖然深交所設立了中小企業板塊,但其“兩個不變”的前提決定了其并未降低上市門檻,與主板市場的區別不大,只向多層次市場邁出了很小的一步。
3中小企業難以利用債券融資方式。至于發行債券,盡管我國民間投資的潛力巨大,但社會投資需求與民間投資供給的長期錯位造成了民間投資領域的極度狹窄,目前發行的重點建設債券、中央企業債券和地方企業債券,利率固定,期限較長,主要用于大規模進行的工業技術改造、城市化進程以及基礎設施等資本密集型項目的投資,帶有政府主導壟斷的推動型色彩。姑且不說中小企業難以進入這一投資領域,投資項目也不是中小企業的強項,就債券本身所具有的利率、期限特征和所有制特征也難以適應中小企業的需求。剩下的只能是民間借貸,這一渠道除了資金有限、滿足不了中小企業規模擴張的需求外,還因其“非法”而受到打壓。
(三)民間資本難以進入銀行體系
我國現有銀行體系仍然為國有銀行所控制,民間資本進入的壁壘較高。即使有少量民間資本得以進入銀行業,也因受到行政控制而無法真正按照市場準則運行。正式金融體系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絕大多數中小企業不得不從非正式金融市場上尋找融資渠道。浙江、廣東等沿海地區民間借貸市場十分活躍,在相當程度上取代了銀行的功能。從某種意義上說,民間融資活動盛行是現有金融市場規模小、缺少中小銀行的必然結果。民間融資活動基本上處于地下或半地下狀況,缺少法律和制度的規范,高利貸等違法活動相當普遍。同時市場發育程度很低,僅僅依靠血緣和地緣關系而非社會信用關系進行操作,難以發展真正市場化的融資活動。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出現多樣化趨勢,但蘊涵較大的金融風險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自1998年試點以來,在2002――2003年期間發展迅速,出現資金來源多元化,擔保機構性質和組織形式多樣化,擔保品種多樣化和機構多功能化的特點。但由于其經營的對象多是金融機構不愿貸款的信用等級差的中小企業,造成該行業的高風險特性。目前我國信用擔保行業的法律法規,信用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監督管理、會計制度、風險處置、市場退出等方面法律規范均是空白。行業自律機制不健全,服務對象(中小企業信息)的不確定,經營環境的不確定,在客觀上存在著引發新的金融風險因素:
1整體擔保行業存在著制度性的虧損。據最新統計,2003年底全國955家擔保機構中,80%以上的擔保機構經營業務處于“放空”狀態。
2擔保風險隨著擔保機構的發展不斷累積,年度代償率與承保金額出現了同步增長趨勢。經驗數據顯示,擔保機構成立第三年以后其累計代償率進入增長期。
3再擔保風險補償機制的缺位。由于再擔保機制和機構的缺位,很多擔保機構為了有效控制風險,普遍以被擔保企業的反擔保抵押充足狀況作為擔保機構批準企業首次擔保的惟一條件,均要求擔保企業法人代表大股東及家庭承擔擔保的無限責任,提供有形資產作反擔保措施。由于中小企業擔保審查中的最大問題依然是企業財務信息不對稱,再加上中小企業信用體系本身不完善,擔保機構不屬于金融機構,又無法直接進入現有的企業信貸咨詢登記系統來取得擔保企業的歷史信用記錄,使得客觀上仍然存在著被擔保企業的信用風險、行業風險及由于擔保機構治理結構不完善所導致的個人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整體上的擔保風險并不比銀行信貸風險低。
4擔保公司經理人的資質問題。擔保公司與銀行間最初的業務合作往往與擔保公司創辦人的職業背景有很大關系,早期的大多數擔保公司其創辦人有銀行工作經歷,這些創辦人的個人信用和社會關系成了擔保公司與銀行開展業務合作的敲門磚。而在2003年各地擔保公司成立出現“井噴”,良莠不齊。一些新開辦的擔保公司老板坦言看中了擔保公司“錢景”,擔保公司成了一些人的“圈錢”機構,由此蘊涵極大的道德風險。
上述分析表明,中小企業的融資難的深層原因是制度障礙以及轉軌時期的制度缺陷。
二、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制度創新建議
(一)建立與完善有利于支持中小企業融資和發展的政策法律體系
1目前只有一部有關中小企業的全國性法規《中小企業促進法》,相應的實施細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管理辦法》尚在制定過程中。這種法律框架不能根本解決中小企業整體重要性與個體弱勢的矛盾。建議可以借鑒美國《社區再投資法》,制定有效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法律制度。
2構筑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擔保交易法律制度。修改完善《擔保法》,將動產抵押、浮動抵押引入信貸實踐。引入動產抵押擔保制度,擴大動產擔保物范圍,允許應收賬款和存貨作為擔保物,允許在普通債權上設立擔保,引入浮動擔保制度,增強中小企業融資能力。借鑒國際經驗,將動產抵押概念引入法律和信貸實踐中,這也許是解開中國中小企業融資難“死結”的關鍵點之一。
3應盡快出臺《擔保公司條例》,規范擔保公司的定位、準入退出,行業標準、擔保從業人員的資質以及擔保實施方式、擔保比例、擔保倍數、損失理賠等擔保運行中的行為。
(二)增強信貸人權利保護是改善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根本途徑
根據國外主流文獻對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研究,信貸人權利保護的有效性,是影響中小企業融資可得性的決定性因素。根據世界銀行投資環境局2003年對全球120多個國家投資環境進行的調查,在影響中小企業(主要指新興私人企業)融資效率的因素中,信貸人權利保護和私有產權保護這兩項因素的重要性遠遠超出了信用體系、金融機構數量、利率市場化等其他外部條件。我國在整個法律制度安排中缺乏對信貸人權利的保護,已嚴重影響到中小企業融資的有效性和可得性。為此,建議借用世界銀行關于信貸人權利保護的評框架,從法律、合同、抵押制度等方面,建立我國的信貸人權利保護體系。
(三)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積極進行資本市場改革創新
1建立多層次的、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小資本市場體系。中小資本市場體系應主要包括兩個層面:二板市場和區域性小額資本市場。就其分工來看,二板市場主要解決處于創業中后期階段的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區域性小額資本市場則主要為達不到進入二板市場資格標準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包括為處于創業初期的中小企業提供私人權益性資本。在一定意義上,我國更需要后一層面的資本市場。要發展多層次市場就要發展多市場主辦主體的場外交易市場,如類似于NASDAQ純粹的場外交易市場和有中國特色的代辦股份轉讓市場,也就是三板市場。
2積極發展企業債券市場和長期票據市場,豐富資本市場的交易品種。除了國家債、金融債外,要加大企業債券的發行數量,要立法逐步放開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最近國務院在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36條意見中,已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發行債券融資。
3發展各類基金方式融資,如證券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風險(創業)投資基金等等。發展基金業關鍵是人才、管理和法制建設。基金特點是資本集中、專家理財、風險分散、效益較高。
4是進一步規范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推動各類資本的流動和重組,積極試辦資產證券化業務。支持和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的股權融資、項目融資方式籌措資金。
(四)創立政策性中小企業專門金融機構,建立專業性中小企業投資公司
1自上而下地建立一家專門針對中小企業貸款的政策性銀行,這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最直接方式。在轉型期充分利用政府的主導力量,比僅僅依靠市場力量來進行中小企業資金配置,會起到更大的作用。建立一家政策性中小企業發展銀行,以法定的中小企業貸款行為來規避地方政府與市場競爭對中小企業的借款行為的扭曲。從國際經驗來看,解決這種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問題,需要依靠政府優惠貸款,優惠貸款利率比一般市場利率低2―3個百分點。同時,中小企業發展銀行可以發行低于市場利率的政策性金融債券,為中小企業提供長期貸款資金。
2建立政策性的中小企業投資公司,重點支持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政策性投資機構應以財政出資為主,可由已成立的省地兩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通過出售其擁有的國有資產而出資。
3建立民間合伙制的投資公司。大量調查表明:在溫州民間信貸中占據一定地位的“地下錢莊”,就是由企業主自發組織的“排會”演變而來,組建合伙制的投資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使其組織變得透明和規范。可以通過民間合伙制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的組建,將民間融資市場“退化”為合伙制的投資市場,從民間金融發展中剔除“非法集資”的負面因素。這對于中小企業在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中尋求互補性資金支持具有重要意義。
(五)進行信用擔保制度的改革
1對信用擔保機構嚴加區分,對某些擔保機構進行重點扶持。根據是以國家財政資金為主,還是以民間資金為主,是專門性機構還是兼營機構的分類,可以把中國的信用擔保機構分成四大類。
2建立全國性的制度,構筑全國性網絡。
3建立再擔保制度。如日本中央信用保險公司為地方性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再保險,再保險比例一般為70%―80%;意大利擔保公司每年最主要的再擔保業務是與瑞士再保險公司合作開展的,擔保公司每年以承包項目75%的額度向再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將再保險與擔保行業結合,擔保機構在承擔擔保責任的同時,將已承擔風險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再保險,然后由再保險機構承擔部分風險,即當擔保機構發生賠付時,由再保險機構按照與擔保機構約定的方式和承擔責任的比例賠付,對保險公司來說可以創新品種,對擔保機構又可以解除其后顧之憂,規避風險,控制損失。
4要建立法制化與制度化的財政彌補機制。實際上,對于擔保倍數效應而言,擔保機構每年的擔保損失僅相當于財政的貼息支出。目前需要考慮的是,要將財政彌補款項列入每年的中央與地方政府預算,設立風險有限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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