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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違約。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
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
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
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
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
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
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
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32條索賠。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
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準。
十、其它
第33條安全施工。乙方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
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
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
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防
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
出。
第34條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甲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
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負責試
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準后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
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準。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35條地下障礙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
、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
知甲方代表,并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
內對乙方采取的措施給予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
順延。
第36條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
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
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37條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
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
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
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約定。
第38條保險(如有時)。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
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并支付一切費用。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切費用。
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
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
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
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
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40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
、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
,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41條合同份數。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分別保存
。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
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承包范圍:
1.2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歷日期:
1.3質量等級:
1.4合同價款:
第2條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第3條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合同語言:
3.2適用法律法規:
3.3適用標準、規范:
第4條圖紙。
4.1圖紙提供日期:
4.2圖紙提供套數:
4.3圖紙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
第5條甲方駐工地代表。
5.1甲方駐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員名單:
5.2實行社會監理的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其被授權范圍(如果有):
第6條乙方駐工地代表。
第7條甲方工作。
7.1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和完成時間的要求:
7.2水、電、電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7.3施工場地內主要交通干道及其與公共道路的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
7.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7.5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7.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
7.7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7.8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
第8條乙方工作。
8.1施工圖和配套設計名稱、完成時間及要求:
8.2提供計劃、報表和名稱、時間和份數:
8.3施工防護工作的要求:
8.4向甲方代表提供辦公和生活設施的要求:
8.5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成品保護的要求:
8.7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
8.8施工場地整潔衛生的要求:
第9條進度計劃。
9.1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9.2甲方代表批準的時間
第10條延期開工。
第11條暫停施工。
第12條工期延誤。
第13條工期提前。
第14條檢查和返工。
第15條工程質量等級。
15.1工程質量等級要求的經濟支出:
15.2質量評定仲裁部門名稱:
第16條隱蔽工程、中間驗收。
16.1中間驗收部位和時間:
第17條試車。
第18條驗收和重新檢驗。
第19條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調整的條件:
19.2調整的方式:
第20條工程預付款。
20.1預付工程款總金額:
20.2預付時間和比例:
20.3扣回時間和比例:
20.4甲方不按時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21條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22條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
22.3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23條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23.1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要求(附清單):
第24條乙方采購材料設備。
第25條設計變更。
第26條確定變更價款。
第27條竣工驗收。
27.1乙方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的時間:
27.2乙方提交竣工圖的時間和份數:
第28條竣工結算。
28.1結算方式:
28.2乙方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
28.3甲方批準結算報告的時間:
28.4甲方將撥款通知送達經辦銀行的時間:
28.5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29條保修。
29.1保修內容、范圍:
29.2保修期限:
29.3保修金額和支付方法:
29.4保修金利率:
第30條爭議。
30.1爭議的解決程序:
30.2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
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
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31條違約。
31.1違約的處理:
31.2違約金的數額:
31.3損失的計算方法:
31.4甲方不按時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條索賠。
第33條安全施工。
第34條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第35條地下障礙和文物。
第36條工程分包。
36.1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6.2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辦法:
第37條不可抗力。
37.1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認定標準:
第38條保險。
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
第40條合同生效與終止。
40.1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條合同份數:
41.1合同副本份數:
41.2合同副本的分送責任:
41.3合同書制定費用: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發包方(章)承包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電話:電話:
電掛:電掛: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鑒(公)證機關(章)
年月日
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的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
》)。
《合同條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對承發包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的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對其中的某些條款作出修改、補充或取
消外,都必須嚴格履行。
由于合同標的--建設工程的內容各不相同,工期造價也就隨之變動,承發包雙方的自
身條件、能力、施工現場的環境和條件也都各異,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就各有特性。因此,
《合同條件》也就不可能完全適用于每個具體工程,需要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即配之以
《協議條款》。《協議條款》是按《合同條件》的順序擬定的,主要是為《合同條件》的修
改補充提供一個協議的格式,承發包雙方針對工程的實際情況,把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
充和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見按《協議條款》的格式形成協議,《合同條件》和《協議條款》就
是雙方統一意愿的體現,成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為了使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能更好地使用《合同條件》,對施工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盡量事先達成協議或確立解決的原則,并使協議盡可能準確、嚴密,以減少扯皮,保證施工
的順利進行。我們編制了這個《使用說明》,供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參考。
采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合同條件》應是招標書的組成部分,發包方對其修改、補充或
不予采用的意見,要在招標書中說明。承包方對招標書的說明是否同意及本身對《合同條件
》的修改、補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見,也要在投標書中一一列出。中標后,雙方將協商一致的
意見寫入《協議條款》。不采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在要約和承諾時,都要把對《合同條件》
的修改、補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見一一提出,將取得一致的意見寫入《協議條款》。
下面對《協議條款》的使用加以說明: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營企業、集
體企業、私營企業、經濟聯合體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伙、個體經營戶或
個人,即一切以協議、法院判決或其它合法完備手續取得甲方的資格,承認全部合同文件,
能夠而且愿意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單位和人員。上列單位的名稱和個人的姓名,應準確地寫
在《協議條款》甲方位置內,不得簡稱。與甲方合并的單位、兼并甲方的單位、購買甲方合
同和接受甲方出讓的單位和人員,均可成為甲方,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享有合同規定的權
利。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應是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和法人資格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
、私營企業,上述單位的名稱應準確地寫在《協議條款》承包方位置內,不得簡稱。但乙方
不能將工程轉包或出讓,如按《合同條件》第36條進行分包,應在合同簽訂前提出并征得
甲方同意。
第1條
1.1本款內應準確寫出工程的名稱;詳細的地址;工程內容,主要包括建筑規模和結
構特征;承包的范圍,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工作。
1.2本款內應寫明雙方商定的開工日期,也可以將此規定為甲方代表開工令的日
期;雙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報告的日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的總日歷工期天數。
1.3寫明雙方商定的工程應達到的質量等級(即合格還是優良)。
1.4應寫明工程價款的金額和承包方式。
工程為群體或小區工程時,以上各項應按附表格式將單位工程列表說明,作為《協議條
款》的附件。如:
×××工程項目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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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程|建筑面積|結|層|檐高|跨度|設備安裝|工程造價|開工日期|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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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平方米)|構|數|(米)|(米)|內容|(元)|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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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應寫明組成合同文件的名稱和順序。
實行社會監理的應寫明總監理工程師在雙方對合同文件解釋不一致時,是否有作出解釋
的權力。
第3條
3.1如合同文件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本款應規定語言的名稱,寫明使用的《合同條件
》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翻譯文本的名稱,由誰提供和提供時間。
3.2原則上國家、部門和地方的法規都應適用于合同文件,但對同一問題要求不一致
時,應在本款內寫明適用的地方或部門的法規名稱。如由甲方提供,還應寫明提供時間。如
由乙方自備,應寫明費用及由誰承擔。
3.3國家有統一的標準規范時,施工中必須使用。國家沒有統一標準規范時,可以使
用地方或專業的標準規范,地方和專業的標準規范不相一致時,應在此條寫明使用的標準規
范的名稱。并按照工程的部位和項目分別填寫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和編號。例如:
一、建筑工程:
1.土方工程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T201-83)。
2.砌磚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T203-83)。
3.砼澆筑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T204-83)。
4.抹灰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T210-83)。
二、安裝工程
1.暖氣安裝采暖與衛生施工及驗收規范(GBT242-82)。
2.
3.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標準規范,應在編號后寫明,并注明提供的時間、份數和費用由誰
承擔。
甲方提出超過標準規范的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作為驗收和施工的要求寫入本款
,并明確規定產生的費用的承擔。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藝的,應在本款寫明施工工藝的名稱,使用的工程部位,制定的時間
、要求和費用的承擔。
第4條不同的工程對圖紙的需要情況各不相同。本條應寫明甲方提供的份數(必須包
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圖紙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時間。
甲方對圖紙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要求的內容、保密費用及由誰承擔。
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的,應寫明圖紙的名稱、份數、提供的時間和費用。
甲方不能在開工前提供全套圖紙,應將不能按時提供的圖紙名稱和提供的時間在本條寫
明。
第5條
5.1本條寫明甲方代表姓名,甲方代表委派具體管理人員的姓名和職責。如前期工作
、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審批、圖紙的提供、質量的檢查驗收、工程量的核實等工作的具
體責任、權限。
5.2實行監理的工程,要寫明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對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職權的總
監理工程師的授權有何限制。如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支付后是否要經甲方審查;是否能批準對
施工進度的更改或對工期給予延續;是否有權批準對設計的變更等。有種類限制的要寫明種
類;有數量限制的要寫明數量。
第7條本條按具體工程和實際情況,逐款列出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完成時間和要
求,實際存在而《合同條件》未列入的,要對條款或內容予以補充。雙方協議將本條中甲方
工作部分或全部交乙方完成時,應寫明對《合同條件》的修改內容,甲方應支付費用的金額
和計算方法。還應寫明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要求完成有關工作時,應支付的費用金額和
賠償乙方損失的范圍及計算方法。
7.1本款應寫明使場地具備開工條件的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如土地的征用應寫明征用的面積、批準的手續;房屋的搬遷和墳地的遷移應寫明搬遷和遷移
的數量,搬遷后的拆除、遷移后的回填及清理;各種障礙,應寫明名稱、數量、清除的距離
等具體內容。要寫明施工場地的面積和應達到的平整程度等要求。寫明拆除和遷移的當事人
事后提出異議或要求賠償,施工中發現有本條約定的障礙尚未清除等情況時應由誰處理,費
用如何承擔。
7.2本款應寫明水、電、電訊等管線應接至的地點,接通的時間和要求。如上、下水
管應在何時接至何處,每天應保證供應的數量、水的標準,不能全天供應的要寫明供應的時
間;供電線路應在何時接至何處,供電的電壓,是否需要安裝變壓器及變壓器的規格、數量
,不能保證連續供應的,應寫明供應的日期和時間。
7.3本款應寫明甲方負責開通的道路的起止地點、開通的時間,路面的規格和要求,
維護工作的內容,不能保證全天通行的,要寫明通行的時間。
7.4本款應寫明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等資料的時間、資料的名稱和要
求,如水文資料的年代、地質資料、深度等。
7.5本款應寫明由甲方辦理的各種證件、批件和其它需要批準的事項及完成的時間,
其時間可以是絕對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對的時間,如在某項工作開始幾天之前完成。
7.6本款應寫明甲方提供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的時間和要求。
7.7本款應寫明甲方組織圖紙會審的時間,如不能確定準確時間,應寫明相對時間,
如甲方開工令前多少天。
7.8本款應寫明對施工場地周圍需要保護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線保護費用的金額。
第8條本條按具體工程和實際情況,逐款列出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完成時間和要
求,實際需要而《合同條件》未列的,要對條款和內容予以補充。本條工作甲方未在簽訂《
協議條款》時寫明,但在施工中提出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雙方訂立協議,可作為《協議條
款》的補充,本條還應寫明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有關工作應賠償甲方損失的范圍和計算
方法。
8.1甲方如委托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圖及配套設計,應在本款寫明設計的名稱、內容、
要求、完成時間和設計費用計算方法。
8.2本款應寫明乙方提供的計劃、報告、報表的名稱、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時間。
8.3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價款之外的照明、警衛、看守等工作,應在此款寫明。
8.4寫明乙方應為甲方代表提供的現場辦公生活用房的間數、面積、規格要求,各種
設施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及提供的時間和要求,發生費用的金額及由誰承擔。
8.5本款應寫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甲方對本款內容的具體要求,如在什么時間、
什么地段、哪種型號的車輛不能行駛或行駛的規定,在什么時間不能進行哪些施工,施工噪
音不得超過多少分貝。
8.6本款應寫明工程完成后應由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
需費用及由誰承擔。
8.7本款應寫明施工場地周圍需要保護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線的名稱和保護的具體要求
。
8.8本款應寫明對施工現場布置、機械材料的放置、施工垃圾處理等場容衛生的具體
要求,交工前對建筑物的清潔和施工現場清理的要求。
第9條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間;
寫明甲方批準以上文件的時間;寫明乙方違約應負的違約責任和違約金金額。
第12條本條應對以下內容予以說明:
1.對延誤的定義,如哪些工作延誤多長時間才算延誤;
2.對可調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減多少才可調整;
3.需補充的其它造成工期調整的因素;
4.雙方議定乙方延期竣工應支付的違約金額,應在本條寫明違約金數額和計算方法,
如每延遲一天乙方應支付多少。
第13條甲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應在本條寫明以下事項:
1.要求提前的時間;
2.乙方應采取的措施;
3.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4.趕工措施費用的計算和分擔;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計算方法,此項也可按傳統方法寫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應向乙
方支付多少。
第15條本條應寫明雙方對質量評定意見不一致時仲裁部門的名稱。甲方對工程質量
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相應的經濟支出及計算方法。
第16條本條應寫明需進行中間驗收的單項工程和部位的名稱、驗收的時間和要求,
以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第19條目前我國合同價款調整的形式很多,應按照具體情況予以說明,如:
1.一般工期較短的工程采用固定價格,但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長時,合同價款是否
作出調整應在本條說明。
2.甲方對施工期間可能出現的價格變動采取一次性付給乙方一筆風險補償費用辦法的
,應寫明補償的金額和比例,寫明補償后是全部不予調整還是部分不予調整,及可以調整項
目的名稱。
3.采用可調價格的應寫明調整的范圍,除材料費外是否包括機械費、人工費、管理費
;調整的條件,對《合同條件》中所列出的項目是否還有補充,如對工程量增減和工程變更
的數量有限制的,還應寫明限制的數量;調整的依據,是哪一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
格調整文件;調整的方法、程序,乙方提出調價通知的時間,甲方代表批準和支付的時間等
。
第20條工程款的預付應根據當地主管部門的規定,雙方協商確定后把預付的時間、
金額、方法和扣回的時間、金額、方法在本條寫明。例如“在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將合同價
款的%,計人民幣()元,于()月()日和()月()日……分()次支
付給乙方,作為預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總造價%(以甲方代表簽字確認的工程量報告為
準)后的()個月里,每月扣回預付工程款的%,在完成合同總造價的%時扣完”。
甲方不預付工程款,在合同價款中應考慮乙方墊付工程費用的補償。
第21條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22條工程款的支付應按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協商確
定,把支付的時間、金額和支付方法在本條寫明。例如按月支付的,應寫明“乙方應在每月
的第天前,根據甲方核實確認的工程量、工程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已完工程價值,編制
‘工程價款結算單’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后,應在第天之前審核完畢,并通知經辦
銀行付款”。
第23條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
應按附表的格式填寫,作為《協議條款》的附件。
×××工程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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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材料或設備|規格|單|數||供應時間|||
||||||單價|-----|送達地點|備注|
|號|名稱|型號|位|量||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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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乙方采購材料設備的幾種特殊情況應在本條作出說明:
1.由甲方提供三材指標,乙方進行采購的,應寫明指標名稱、內容、價格、數量、提
供的時間和甲方不能按規定提供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甲方不提供指標,由乙方采購三材的,應寫明材料名稱、數量、規格、質量等級和
價格;
3.甲方指定廠家由乙方采購材料設備的,應寫明如產品價格高于乙方預算價格時價差
由誰承擔,以及由于制造廠家的原因造成產品的質量等級、規格型號和交貨時間達不到合同
要求,造成損失的責任和產生的費用由誰承擔。
第26條本條應寫明變更發生后,乙方提交變更價款的時間及金額。
第27條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竣工圖的時間、份數和要求;甲方收到竣工報告后應在
多長時間內組織驗收,參加驗收的部門和人員。
第29條如雙方不再簽訂保修合同,本條應寫明保修的項目、內容、范圍、期限、保
修金額和保修金的預留與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另簽保修合同的應將以上內容寫入
保修合同。
第30條雙方協商后,對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作出以下說明:
如:雙方發生爭議,首先請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調解,在一方提出調解要求后10
天內,雙方應保證合同的繼續執行。建設主管部門10天內不能作出調解,任何一方可在1
0天后向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雙方接受調解結果,應在調解作出后7天內執行。
對調解的結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執行調解結果等原因使調解結果無法施行,任何
一方可在調解作出7天后向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實際工程中雙方可以協議進行一次或幾次調解,這些調解都要按上述例子一一寫明;
也可以協議由仲裁機構仲裁或要求法院判決,仲裁和法院判決的程序、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
。
第31條甲方違約應負的違約責任應按以下各項分別作出說明:
1.承擔因違約發生的費用,應寫明費用的種類,如工程的損壞及因此發生的拆除、修
復等費用支出,乙方因此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和管理等費用支出;
2.支付違約金,要寫明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支付的時間;
3.賠償損失、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賠償乙方的損失時應將不足部分支付給乙方,作為
賠償。并寫明損失的范圍和計算方法,如損失的性質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損失的內容
是否包括乙方窩工的人工費、機械費和管理費,是否包括窩工期間乙方本應獲得的利潤。
第36條乙方對工程的分包應詳細寫入本條。主要包括分包工程的名稱、內容、分包
單位的名稱和承包范圍。
如甲方要求乙方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指定的分包人,除以上各項外,還應寫明分包工程
的價款、開工竣工的時間、應達到的質量等級。寫明分包方不能按上述規定完成工程或不能
按照乙方派駐的監督管理人員的指令工作,造成工期延誤和其它損失時,責任和費用由誰承
擔。
第37條本條應根據當地的地理氣候情況和工程的要求,對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破壞
的不可抗力自然災害作出規定,可采用以下形式:
1.×級以上的地震;
2.×級以上持續×天的大風;
3.×mm以上持續×天的大雨;
4.×年以上未發生過,持續×天的高溫天氣;
5.×年以上未發生過,持續×天的嚴寒天氣。
第38條在辦理保險時,應寫明甲方人員和第三方人員在施工現場生命財產安全的保
險內容、保險金額、由誰辦理和承擔費用。
地方政府規定、或當事人雙方協議要求鑒證、公證的,由鑒證、公證部門將意見寫在協
議條款的鑒證、公證意見一欄,并加蓋印鑒。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為合格工程標準為依據, 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專用條款
2.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3、圖紙
4、工程量清單
5、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
七.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6套.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 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 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發包人委托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項目負責人: 承包人委托的職權:
項目經理:
八.雙方約定現場工程師工作職權: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工程師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 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關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九.發包方的工作:
1.在開工前7日內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在開工前7日內完成;
3.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在開工前7日內完成;
4.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在開工前7日內完成;
5.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十.承包人的工作:
1.在每月1日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產負責安全保衛;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按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十一.施工組織設計提交日期 :
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在開工前提交,工程師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十二. 工程質量檢驗 :
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十三.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
基礎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主體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十四.安全施工與檢查 :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 費用.
十五.合同價款確定與支付 :
工程取費按丙類計算,執行現行內蒙地區定額標準結合圖紙和實際工程量為計算依據,參照當地的政策.法規.文件.現行材差和人工費調差.主體兩層封頂后發包方支付以完工程量80%工程款,主體全部封頂后發包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款,裝修工程中期發包方支付裝修工程的造價60%工程款,完工驗收合格后一月內支付工程款額度達到工程總造價的95%.
十六.工程量的確認 :
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十七.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5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在約定支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支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 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十八.材料設備供應 :
由發包人所供應材料必須符合使用標準并且不得高于當地市場價格,工程竣工結算時執行地區定額材差指導價格.
十九.工程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二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15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5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15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16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15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10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11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10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十一.違約、索賠和爭議 :
爭議發生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違約方并承擔工程總造價 5%違約罰金,并承擔給對方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十二.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產大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二十三.保險 :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必須為人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二十四.合同終止和解除 :
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驗收合格并且工程款結算完畢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或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十五.工程保修范圍和時間:
保修范圍有防水項目保修期限2年. 給排水項目保修期限1年.供熱項目保修期限2年.維修經費使用預留的5%保修金.
二十六.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兩份,副本四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訂立地點: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鍵詞】 建設 工程 施工合同 效力
近年來,盡管經濟發展十分迅猛,但是市場經濟的主導力量在訂立和履行具體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還是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弊端。因此,為了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相關法律顯得尤為重要。
1 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
合同在訂立與生效之間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因此訂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律效力才能生效,《民法通則》中第55條列出了生效合同應當具備的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用利益。除此之外,合同若要生效還不能具有法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同無效的情形具體包括:(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
1.1 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特殊
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就是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具備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發包人的主體資格:根據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主體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法人作為發包人,只要是在法人的經營范圍之內,便具有簽訂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特定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具備必要的資格除外。但是,自然人是否可以作為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自然人的經濟實力已不可低估,有的完全有能力以其自身的獨立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現行的《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規定也沒有對發包人的資格做禁止性規定。因此,筆者認為自然人作為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要不存在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之情形,應當認定其法律效力。
承包人的主體資格: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我國法律對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控制得相當嚴格。首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是在依法取得的具備工程建設施工的經營范圍之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其次,該法人必須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如果承包人是自然人或者不具備承包的項目的資質等級,其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1.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形式要件特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70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包括:招投標文件、合同書、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及其他往來信件等。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沒有訂立書面的施工合同,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比較容易引起糾紛,增加爭議解決的難度。
1.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方式
我國《建筑法》第19條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招標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了強制招標的范圍,在這個范圍之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才允許直接發包。如果違反了此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效力必然受到影響。我國《合同法》第272條進行了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別承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規定以及其他應當注意的問題,在此不贅述。
2 合同的訂立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對于其他合同來講具有更加復雜、要求更高的特點,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直接關系到當事人各方的經濟利益。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拖欠工程款以及工程質量與工程交付等糾紛比比皆是,大多數都是由于所簽訂的合同不完備或者是無效造成的。以下列舉的兩種情況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見的行為,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2.1 掛靠行為
掛靠是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掛靠方),掛靠有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被掛靠方),承接經營業務,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掛靠方向掛靠企業上交管理費的行為。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這種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在審判實踐中,對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的各類型與掛靠有關的協議一般都認定為無效。
2.2 黑白合同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設單位憑借其自身優勢,故意壓低工程價款施工企業為了取得建設工程項目,低于中標價承攬工程,與建設單位私下簽訂與備案合同不相符的協議,這時就出現了兩個合同,經中標并備案的合同,稱為白合同,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私下簽訂的合同,稱為黑合同。從法律角度講,黑合同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而白合同僅僅為了應付國家法律規定的程序之需要,并不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因此白合同對于當事人來講意思表示不真實。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法律規定,確定了經過招標、投標中標后備案的白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當黑白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時,應依據白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從上述情形看,合同的訂立對合同的效力具有非常重大的影響,而合同的效力影響了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的承擔等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因此,需要謹慎對待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3 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需要注意的問題
首先,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應盡量審查對方是否已經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和資質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工程項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次,施工圖紙以及招投標文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應當認真審查施工圖紙及招投標文件的內容,并確定其內容與合同無矛盾沖突之處。再次,建設工程往往投資大、周期長,在簽訂合同當時的客觀情況會因市場的變動或客觀情況的變化而發生設計的變更、建材價格的變動、工期的延誤以及人員的重大更新等情形,這就提醒在合同中具體明確價款的調整范圍和標準、進度款的撥付條件與時間、設計變更的程序簽證、工期順延的條件和順延的時間、停工損失的計算方法、工程驗收的標準和程序、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與程序、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以及其他需要雙方確認的情況等,此外,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以便威懾對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也為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供有利的依據,使得在不得已的訴訟中有理有據,提高訴訟效益。
4 結語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到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同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僅工期時間長,而且投資風險大,履行此類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更為復雜化。因此,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實踐中,無論對于國家、集體、社會大眾,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都應當更加警惕,以防止和減少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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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合同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作,必須有相應的措施來規范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行為,做好合同的備案管理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目前合同備案管理雖然也取得一些成效,但合同備案管理的深層次問題還未從根本上解決。因此,加強合同備案管理是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筑市場機制的健全和完善,要求合同管理必將應用法律和經濟手段調節建筑市場,規范建筑市場的發展。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建筑市場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for the record
Tian Li-zhen
(Ningxia Yinchu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Management Office Yinchuan Ningxia 750001)
【Abstract】Contract management is a complex system, we must have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signing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tract to do the record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resent management contract for the record although some success, However, the management of deep-level record contract has not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problem.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contract records is a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to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market mechanism, requiring application of contract management, legal and economic instruments will regulate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standardizing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Key words】Construction;Contract records management;Construction market
1. 施工合同備案管理的重要性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進行行政管理,是規范建筑市場的重要內容之一。任何一個建設項目的實施,都是通過簽訂一系列的承發包合同來實現的。通過對合同管理目標責任的分解,可以有效規范項目管理機構的內部職能,緊密圍繞合同條款開展項目管理工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與承包商之間、不同承包商之間、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以及業主與材料供應商之間不可避免地產生各種爭執和糾紛,而調解這些爭執和糾紛的主要尺度和依據應是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種約定和承諾,如合同的索賠與反索賠條款、不可抗力條款、合同價款調整變更條款等等。作為合同的一種特定類型,建設工程合同同樣具有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屬性。所以說,施工合同備案管理是處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爭執和糾紛的法律依據。施工合同備案制度就是保證施工合同的唯一性和合法性。
2. 施工合同備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解決目前建筑市場上供求失衡與過度競爭問題,從根本上杜絕壓級壓價,同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商參與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對承包商的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加強建設項目合同管理隊伍建設,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實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亦是提高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舉措。為保證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為整頓規范市場工作的重要內容,要在嚴把審查關的基礎上,加大合同履約管理力度,對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不予辦理工程報建手續,不得組織招投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堅決取締墊資、帶資施工現象,努力凈化建筑市場,維護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經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努力合同備案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
2.1 法律意識薄弱,對履行合同備案程序缺乏自覺性。承發包雙方簽訂合同后,不主動辦理合同備案的比例數量比較大,回避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在簽訂合同時,對其中合同條款往往未做詳細推敲和認真約定,即草率簽訂,合同條款填寫不認真,內容不準確詳盡,不完備,語言表達不嚴謹,特別是對違約責任,違約條件未做具體約定,都直接導致了工程合同糾紛的產生。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對合同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減少簽訂合同時產生糾紛的因素,把合同糾紛控制在最低的范圍內。加強合同法律意識,減少合同糾紛產生。
2.2 建筑市場不規范管理,造成實施合同不合理。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和不規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隊伍與建設規模嚴重失衡,致使業主在建設工程承包中占據主導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條件,將自身的風險轉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場處于買方市場,承包商為了獲得工程,只好接受。個別承包商在實施這樣的工程合同時,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就會采取偷工減料或非法分包,一些承包商為了獲得建設項目承包資格,不惜以低價中標。在中標之后又將工程肢解后以更低價格非法轉包給一些沒有資質的小的施工隊伍。這些承包商缺乏對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驟和監督手段,進而對工程進度、質量造成隱患。
2.3 合同管理意識淡薄,合同管理制度不建全。企業只顧到市場承攬業務,卻不注重合同簽訂的是或草率簽訂,結果在遇上糾紛時沒有協商調解的依據,雖然對合同簽訂重視但合同簽訂后就束之高閣,而僅僅把它看做是一個過程,有一些單位不設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體系和具體的操作程序,不能對合同從簽訂到履行全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督。還有企業缺乏一套嚴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對合同的審核、簽訂、履行、變革、中止、解除及合同的監管全過程未能實現系統化、規范化、科學化的管理。
2.4 采用的合同文本不規范。還有有些建設項目在簽訂合同時為了回避業主義務,不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規范的文本進行簽約。通過自制的、籠統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頭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達任務,待工程完工后,再補簽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約束作用。
2.5 “陰陽合同”充斥市場,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有些業主以各種理由、客觀原因,除按招標文件簽訂“陽合同”,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外,私下與承包商再簽訂一份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的 “陰合同”,在內容上與原合同相違背,形成了一份違法的合同。這種工程承發包雙方責任、利益不對等的“陰陽合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嚴重損害承包商利益,為合同履行埋下了隱患,將直接影響工程建設目標的實現,進而給業主帶來不可避免的損失。建設施工合同履約程度低,違約現象嚴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簽約雙方都不認真履行合同,隨意修改合同,或違背合同規定。合同違約現象時有發生,如:業主暗中以墊資為條件,違法發包。
2.6 在工程建設中合同履約階段,不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不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甚至部分業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種種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設市場嚴重拖欠工程款的頑癥;有些拖欠沒有訴諸法律,但當時已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無法挽回損失。在履約過程中及時發出必要的書函是合同動態管理的需要,是履約的一種手段,可惜這一點往往遭到忽視,而履約過程中的簽證是一種正常行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現場管理人員對此不重視,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2.7 專業人才缺乏也是影響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個重要因素。建設施工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強、極為復雜的工作,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和造價管理知識。很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只是把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直接由一般的辦公人員辦理。合同管理人才的匱乏,極大地制約著企業合同管理的水平的提高。
2.8 忽視對“發包方”主體資格的審查,三角債現象存在。在工程發包時有些部門重視對“承包方”主體資格的審查,而忽視對“發包方”主體資格的審查,尤其對工程支付能力的審查不夠,導致施工許可手續已經辦完,工程款仍無著落,根本不具備履約能力,有些施工單位為急于承包而不惜貸款墊資,致使工程舊帳未了,又添新帳,三角債現象普遍存在,導致工程質量難得到保證。
2.9 合同管理部門缺少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監管不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經濟合同,對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影響很大,這就要求主管部門加大監管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雖然出臺了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在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必須辦理合同備案手續,但對備案后的合同跟蹤監管及項目施工過程的變更、結算等問題未明確規定,無法真正起到監管的作用。
2.10 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失者的權利,對于承包商來講是一種保護自己、維護正當權益、避免損失、增加利潤的手段。而建筑市場的過度競爭,不平等合同條件等問題,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干擾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護意識差,索賠意識淡薄,導致合同索賠難以進行,受損害的是承包商。
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對策和思路
在當前建筑市場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出現一些問題是不可避免的,問題的關鍵是如何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得更加規范和卓有成效。我認為當前應側重考慮和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3.1 要健全法制體系促進施工過程系統化保障。對一項工程說,工程造價在合理確定之前是合同價款,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承發包雙方根據各自所掌握的市場信息并極大限度地應用這些信息確定合同價款,并通過價款確定的方式、調整的方法等一系列約束性條款最終形成結算價款,施工全過程管理不僅要有法律、標準規范的保障,還應有相應的利益制約機制。施工合同作為全過程施工管理的前提和基礎,一方面需要平衡信息不對稱關系,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權益制約機制。
合同法等法律體系在工程中的具體體現,是承發包雙方必須遵守的準則,誰觸犯誰就受罰。現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遵循了《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是形成施工合同的框架,在這個框架下簽訂的施工合同規定了承發包方行為或不行為的后果,缺乏其行為或不行為的利益制約機制。施工合同不僅需要健全的法制體系,也需要良好的信用機制,將整個施工過程進行系統化保障,組織全員、全過程的質量活動,對用戶全面保證質量、成本和工期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在最終形成的“法制、標準規范、利益”三方制約的保障體系中,施工合同必將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2 加強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的要求。隨著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門打破傳統觀念束縛,轉變政府職能,更多地應用法律、法規和經濟手段調節和管理市場,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預市場;承包商作為建筑市場的主體,進行建筑生產與管理活動,必須按照市場規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關鍵內容之一。建筑市場機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將成為調節業主和承包商經濟活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加強施工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規律的必然要求。
3.3 規范合同備案管理,抓好合同鑒證,健全合同管理的約束機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經濟合同,對經濟秩序影響很大,這就要求主管部門加大監督管理的力度,嚴格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辦法》對施工合同備案,對合同備案進行鑒證,加強合同履約全過程的跟蹤管理,建立檢查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對違反《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的單位進行糾正和查處,查明承發包雙方的主體資格以及企業的經營情況并對合同條款內容進行把關,使合同具有合法性、可行性、嚴密性,對一些背離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條款要予以更正,嚴重者建議退回重新簽訂。2009年銀川市建筑行業管理處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辦法》對施工合同備案,共完成981個單項工程,合同備案率達到施工許可證發放的100%,通過監管,提高了對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3.4 加強合同及相關文件歸檔管理工作。由于建設項目周期長,涉及專業多,面臨情況復雜。在經過一個長時間的建設過程之后,很多具體問題要依靠相應資料予以解決。為此,首先做好資料歸檔工作,因為資料歸檔工作決不是簡單的文檔管理問題,應專人負責,負責到底。其次,重視合同文本而不重視相關資料歸檔的情況在建設領域普遍存在,但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同屬重要法律文件,為了使合同順利履行,施工合同應及時建帳并妥善保存。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應用先進管理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5 加強施工合同索賠管理工作,是培育和發展建設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工程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對工程索賠認識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賠所需的意識和動力。因此,提高索賠意識是承包商亟待解決的問題。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合同管理索賠要求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賠策略;在合同整個履行過程中,要隨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這不僅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未來生存能力。
3.6 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員業務素質,實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建設領域的從業人員應當增強合同觀念和合同意識,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法規意識,熟悉合同條款,增加對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法定程序的自覺性,不斷完善對施工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和崗位管理,結合施工合同管理的實際進行培訓,全面提高全區施工合同管理人員的內在素質和管理水平。逐步實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對不能出具崗位資格證書的,施工合同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備案鑒證。
3.7 綜合協調,加大對發包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審查力度。進行工程建設,不論是先建設后付款,還是邊建設邊付款,或先付款后建設,都應根據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和方法,按時撥付工程價款,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工程計劃的順利進行。為嚴肅、全面的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防止工程款的拖欠和違約合同的出現,加大對發包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當前規范建設市場的一項緊迫任務。建設各職能部門業務要互相通氣,程序相互制約。如:工程發包時應審查建設資金是否真正落實,是否提供了履約擔保或履約保涵,施工合同備案應查驗發包方是否執行了合理的工程造價政策及招標手續,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應查驗施工合同是否備案。只有堅持協同作戰,管理才有力度,效果才能明顯,建筑市場才能規范。
3.8 抓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及合同履行,追蹤合同條款落實。建設施工合同履約程度低,違約現象嚴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簽約雙方都不認真履行合同,隨意修改合同或違背合同規定。合同違約現象時有發生,如:業主暗中以墊資為條件,違法發包;在工程建設中業主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不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甚至部分業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種種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設市場嚴重拖欠工程款的頑癥;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組織施工,不按規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質工程,嚴重影響工程建筑市場。建設項目承發包處于自身利益考慮,造成施工合同的發包單位與中標單位不一致,承包人不具備法人資格,對這種主體不明確的合同不予備案,對低于成本價的合同不予備案,不符合建設項目管理程序的合同不予備案。合同管理是一個動態管理過程,建設項目實施周期較長,合同履約管理尤為重要,否則合同只會成為一紙空文。要做好施工合同的跟蹤管理,參加建筑市場深入施工現場,追蹤施工合同的履約情況,加大施工合同的監管力度,并對其中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情況提出意見。
3.9 進行建筑施工合同備案,規范合同文本格式。施工合同備案系告知性備案,合同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合同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的條款及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全或不明確的,合同格式未采用標準示范文本,不予備案,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一方面有助于當事人了解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使具體實施項目的建設合同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有助于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的監管,有助于仲裁機構及時裁判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承包方式和合同形式,同時制定適應不同承包方式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均衡各方的利益和風險,適應市場環境,養成以合同為依據履行義務、權利,以法律途徑來對不合理要求的習慣。
3.10 施工合同備案制度需以法律形式進行規范。施工合同備案制度是保證施工合同的唯一性和合法性,當政府進行工程監管或出現合同糾紛時,以此作為判定的依據.由于施工合同備案制度管轄范圍的非合理性擴大,造成建設單位為了順利備案而分別簽訂內容相距甚遠的“黑”、“白”合同,導致在許多工程項目中,施工合同備案僅僅是為了取得施工許可證而進行的手續。這使得施工合同備案制度偏離了設立的初衷,由此形成的“黑白合同”又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直接原因之一。同時“黑白合同”也大大增加了司法審判的難度。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施工合同備案的法律效力,因此,對施工合同備案制度需要通過法律形式進行規范是社會各界對立法的期盼。
3.11 要明確合同備案管理的工作流程。對于經常性工作,必須明確與之響應的工作流程,應規范工作程序,使大家有章可循,合同人員不必進行經常性的解釋和指導。合同簽訂以后,合同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內容、各種規定、管理程序,了解合同責任和工程范圍。
4. 結語
隨著我國工程建設體制的改革,特別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工程建設日益走向市場,不僅出現了工程單位跨地區、跨行業、跨系統競爭承攬工程。通過實踐和總結,逐步意識到合同管理是改革和發展的必由之路,合同是項目雙方之間關系存在的書面依據,是雙方爭執判定的法律依據。整個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的簽訂管理和履行管理,只有完善合同管理及合同備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體系,加快制定科學、有效、切實可行的相關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不斷規范合同管理行為,對推動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問題分析;成本控制
從當前建筑市場經濟活動的交易上看,基本的法制觀念與誠信意識很多建筑單位依然淡薄,在市場當中經常發生一些不正當的競爭行為,承發包雙方缺少自律行為,并且市場機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使建筑市場的經濟秩序日趨混亂。此外,由于建筑企業在適應國際市場規則上較差,對于履行FIDIC條款的意愿不足,在參與國際競爭上錯失了非常多的機會。為此,建筑企業不僅要對內部的施工合同管理進行優化與控制,更要積極轉變國際競爭觀念,不斷提升對國際市場規范的認識度,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企業得到穩定持續發展。
1當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1.1建設施工合同履約程度差,違約情況較多當前,隨著建設項目的增多,合同條款涉及的內容日漸增多,在履行合同條約上也呈現出越來越多的問題。據相關部門調查統計,在我國合同履約率只有40%,嚴重影響到了合同的信譽度、嚴肅性以及權威性,更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威脅。更對規范的市場秩序造成了影響,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資等情況越來越多,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據統計,在2002年,全國約有23785家建筑企業拖欠的工程款數額達到了2445億元,全國共拖欠的工程款達3764億元。此外,鑒于建筑市場在運行上也存在問題,很多承包商施工責任意識較差,拖延工期、相互扯皮的情況非常多,嚴重威脅到了建筑市場的穩定發展[1]。
1.2“陰陽合同”屢見不鮮“陰陽合同”就是指工程的發包人通過公開招標的形式,下達給承包人中標通知以及相關規范,與承包人簽署施工合同的過程。除了在建筑市場規定范圍內簽訂合同以外,又與其他承包人簽訂補充協議,但是這份協議并不能通過審查備案,但實際雙方均認可,這就被稱為“陰陽合同”。當前,市場中“陰陽合同”簽訂方式非常多,但不管是以哪種形式,都有一個共同特征:將價格壓到最低;肢解分包;利益均攤等[2]。這種行為是發包人獲取最大利益的主要途徑,更是相關部門明令禁止的,為此,“陰陽合同”的存在勢必會為建筑市場環境帶來污染。
1.3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對履約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上不夠公平在我國的《合同法》當中,對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在經濟上、法律上地位平等,并在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上保持平等。但是,就當前的建設施工合同管理看,施工合同條款的制定大都傾斜于承包人,對承包人的權利與義務規定過多,而對發包人的約束與限制則較少,在相關處罰辦法上也缺少規定。這種情況一定工程雙方出現了利益糾紛,或者是針對合同引發的糾紛,將缺少索賠的依據,成為阻礙施工順利進行的重要原因。
1.4施工合同意識淡漠,合同簽訂不規范首先,不能按照法律規范簽訂合同,法律規范意識薄弱,缺少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認識,履行存在不足。其次,不能嚴格按照合同辦事,遇到問題過于依賴找領導解決,不能提出合理的索賠意見;最后,專門的管理部門間缺少合作,合同管理人才儲備少。
2加強施工合同管理的對策建議
2.1做好建筑工程合同談判與簽訂工作首先,在簽訂合同條款過程中,要了解合同文本由條款、合同附件、協議書、通用條款等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前要先對“通用條款”閱讀準確,明確不同用于的含義,再引導雙方簽訂“專用條款”,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專用條款”中某一項沒有做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就可以將“通用條款”的對應條款當成雙方認可的合同約定。其次,要對工期、質量造價等合同內容提高重視度。按照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工程監督部門在工程驗收、質量評定上已不再是主體,這些工作將由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共同完成。為此,在合同中要能夠體現出來參與工程驗收的組織單位、人員、質量標準、驗收程序等,并要嚴格簽署文件協議與問題的解決辦法。建設工程中,合同管理中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工程造價糾紛。鑒于工程開展中會不可避免的出現設計變更、現場簽證以及材料差價等變更問題,為此,“一次性承包,不做更改”的情況很難實現。合同必須要對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及孫方法等做出規定,這樣才能更好的應對變更。最后,對工程進度撥款與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規定。通常情況下,工程進度款都是按月結算的,而款項則是按照工程進度下撥的,但是在款項申請與下撥上款項的審核不一致,在合同規定上容易引發爭議進而影響到施工合同管理。通常情況下,合同對竣工結算不會做出過多規定[3]。為此,要在合同中積極履行付款與結算程序。
2.2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規范管理建筑工程簽訂完成以后,合同雙方就在經濟上與法律上產生效益。合同還規定了雙方在利益、義務、權利與義務等,雙方必須對這些內容嚴格遵守,堅決不能違反合同條約。從一定程度上看,合同雙方利益是存在差異的,會造成合同雙方在利益上引發沖突,造成管理行為上的不統一、不協調,甚至引發矛盾與沖突。而實際上,違反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非常多,很多人都是故意違反這些合同的,并且當事人的法制意識淡薄。為此,合同履行成為了工程質量控制、造價控制、進度控制的關鍵,必須采取積極的管理,定期組織人員進行學習與培訓,明確工程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并要積極對違約的后果進行分析,有效的利用合同保護自身權益,也不會限制對方履行各項業務,條款中的內容得以充分履行。
2.3承包人應該積極開展合同風險管理,推行合同擔保制度看,加強合同索賠管理工作隨著建筑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及時對市場當中可能發生的情況進行預測與分析是使風險降到最低的關鍵,也是順利將風險轉移的重要手段。在合同中引入工程擔保制度還能夠最大限度的降低當事人的合同索賠風險。因為施工合同作為索賠的依據,同時也是合同得以延續的重要手段,是對雙方合同履行進約束與限制的重要方式。合同管理索賠對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是:在簽署固定的合同過程中,要對各方面因素進行充分考慮,積極為合同履行創造機會;明確施工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并對合同風險作出預測,對合同變更的可能性進行預測,使用有效的合同管理方法與索賠策略;在合同履行當中,要能夠定期對現場的施工情況進行勘察,了解整個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并要結合法律法規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3結束語
隨著社會生產的不斷進步,建筑行業發展也將面臨著非常多的機會,同時,隨著建筑項目的增多,建筑工程在合同管理上也面臨著阻礙,為了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符合建筑市場規范,推動建筑行業穩定持續發展就要在合同履行上、合同簽訂上以及合同法律觀念上不斷增強,并要做好人員的專業培訓,確保合同管理能夠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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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 :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
元(人民幣)
■:__________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后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nbsp;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港口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為興建_____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_____對本工程的投標,為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均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整個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次序在先者為準。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為______個月(天),或: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5.甲、乙雙方在此立約: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合同總價款及保修金結清后合同終止。
7.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當副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或或
其授權的人:________ 其授權的人: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二、合同通用條款
第一條 詞語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條所指定的含義:
1.甲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又稱發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權,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
3.工程內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廳_________套,施工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2)群體工程應附承包方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4.承包范圍:
(1)_________。
(2)應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發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發包方包全部材料。
6.資金來源:_________。
7.批準文號:_________。
8.業主或主管單位: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方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并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條 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從簽定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第四條 工程造價:總價款: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其中:
材料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人工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管理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設計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垃圾清運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稅金:_________元(人民幣),
其他費用:_________元(人民幣)。
經雙方認可,變更施工內容,變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實另計。
第二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五條 詞語涵義
1.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方:指與承包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2)承包方:指與發包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2.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條的全部文件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和圖紙。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文件。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文件:指承包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發包方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方正式向中標人授標的通知書。
3.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設備:指承包方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托監理人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6.其他詞語
(1)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3)天:指日歷天。
第六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5)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2.設計文件:發包方應在合同簽署后14天內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承包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進行設計,承包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發包方批準后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發包方可在合同范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承包方應接受并執行。
4.合同文件解釋順序:_________。
第七條 合同范圍
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范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八條 技術標準
雙方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和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方應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供一式兩分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同發包方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方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方認可后執行。發包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第九條 語言文字、適用法律和聯系方式
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條款中約定。
3.聯系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十條 聯絡
1.聯絡以書面形式為準: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系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形式為準,并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2.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復: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亦不得無故拒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十一條 圖紙
1.發包方應按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方提供圖紙。承包方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方承擔。發包方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結算
一、重視施工合同訂立的規范
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借鑒了國際上廣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款,由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主要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并附有三個附件:《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工程質量保修書》。從實際竣工結算審計的情況來看,大部分工程所采用的合同文本也正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及條款也比較規范。但也有個別工程只是簡單地草擬一紙合同或協議書,僅說明工程開竣工日期、付款方式等內容。更有甚者,竣工結算的送審材料中僅有竣工結算書、竣工圖紙等資料,卻不見施工合同,原來承發包雙方當初僅有口頭協定,而無書面合同。這樣的工程項目在合同訂立上顯然缺乏嚴肅性,在竣工結算審計過程中一旦遇到彼此扯皮之事,更缺少法律依據,難以裁決。
二、重視施工合同類型的選擇
國際上按照合同價款的付款方式,將合同劃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而在我國慣用的方式是將合同劃分為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固定價格合同要求承包方承擔施工期間全部風險并需要為不可預見因素付出代價,因而一般報價較高,適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確計算,工期較短,技術不太復雜的項目;可調價格合同則可規定調整的范疇,便利風險得到合理的分攤,因而適用范圍比較寬;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業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并按事先約定某一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業主承擔了項目的全部風險,而承包人由于無風險,其報酬也往往較低,主要適用于需要立即開展工作的項目、新型的工程項目、風險較大的項目等。在選擇合同類型時,業主和承包商應當綜合考慮項目規模、工期長短、競爭情況、復雜程度、外部環境等因素,權衡利弊,慎重選擇雙方都能認可的合同類型。一旦選定,則在工程竣工結算審計時要嚴格按照所選定的合同價款形式執行。如某學校學生宿舍樓工程,約定的合同價款結算為固定價格方式,適逢施工當年各種施工材料大幅漲價,黃砂竟然漲至平時的二至三倍。由于承包商缺乏預見性,導致該項目資金運作發生困難,差點不能如期完成。而在竣工結算審計時,承包商又以種種理由增補簽證,試圖彌補在建材上多支出的費用,審計人員對不合理簽證一一否決,同時明確向其指出,固定價格合同簽訂前應當充分考慮施工期間各類建材的市場風險和國家政策性調險等,并且應當承擔合同簽訂的后果。
三、重視施工合同的制約作用
預見性的合同條款制約,可以為最終的工程結算爭取有利條件。最常見的合同制約是有關質量、工期、價款的結算方式。比如,某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為了節省費用,在招標文件中對質量的要求僅為合格,而投標施工單位為了中標所報質量標準為優良,最終中標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時,所承諾的質量標準也為優良,而工程結束后實際評定質量等級為優質,按照文件精神和“優質優價”原則,建設單位必須對施工單位進行質量獎勵。建設單位好生想不通,因為按照規定,工程結束后,如果實際評定質量等級達不到承諾標準,則需對施工單位處以工程人工費5%的罰款;如果實際達到的質量等級為優良,則不獎不罰;而現在施工單位做到優質,卻必須按工程人工費12%進行獎勵。建設單位原本的出發點是想省去一筆質量獎的費用,但因為合同中沒有制約,或寫明獎勵范疇,反面需要付出一筆遠遠高于預期的質量獎費用。再比如,某學校實驗樓工程按性質應當屬于科研用房范疇,但由于施工合同在補充條款一欄補充說明;學校內所有建筑物的垂直運輸均套用教學用房范圍,從而使得業在竣工結算時省去一筆不小的垂直運輸費用。又比如,按現行定額和文件規定,當單位工程中某些項目被建設單位單獨分包時,總包單位可按一定標準向建設單位收取配合費。而實際情況是,目前工程竣工結算審計中,爭議最多的也正是關于配合費的問題。如某單層廠房地面由分包單位鋪設地磚,在竣工結算審計時,業主認為總包單位沒有進行任何配合,按規定收取15元/M2的配合費不合理。承包單位則認為收取15元/M2的地磚配合費是按照文件精神執行,合理合法。雙方各執己見,互不妥協。那么這時如果合同中有對這方面的條款制約,就可以參照合同精神來執行,避免僵局。
上述合同條款制約是業主針對承包商而言。反之,承包商對業主的制約也應在條款中有明確的表述,以顯示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比如,由于分包單位(水電、裝飾等)的原因使得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達不到土建單位所承諾的質量等級,則不應由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誤,也不能對施工單位進行罰款。這些都應在合同簽定時通盤考慮。此外,現在有些建設單位由于資金不足,故意借竣工結算審計等理由來拖延付款時間,而承包商由于有求于建設單位,常常忍氣吞聲,不愿催討應收款。為此,承包商可以在合同訂立之時,就付款時間和進度的違約與索賠等問題,在合同中進行明確限制,以維護自身利益。
四、重視施工合同的條款措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