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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計劃生育法范文

計劃生育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計劃生育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計劃生育法范文

一、舉報范圍

凡居住在我市的公民、戶籍在我市居住在外地的公民以及本市范圍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均屬于舉報的范圍。舉報的重點是:

(一)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個體診所、其他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非法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為;

(二)因性別歧視故意致嬰兒死亡的行為;

(三)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非法終止妊娠的行為;

(四)組織、介紹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非法鑒定胎兒性別或者施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

(五)非法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行為;

(六)偽造、變賣、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行為;

(七)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

弊、收受賄賂、出具有關計劃生育虛假證明的行為。

二、舉報形式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受理全市計劃生育違法行為舉報,歡迎廣大群眾采用各種形式舉報。

(一)電話舉報。受理舉報電話為(0550)3024286。

(二)來信舉報。郵寄地址:*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監察室,郵編239000,并請在信封左上角注明“舉報”二字。

(三)網上舉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址為:http://。

(四)來人舉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地址:*市育新路市委大院內。

為了便于調查取證,舉報的內容應盡量詳實準確,可提供圖象、文字以及錄音等相關證據。舉報人可以署名,也可以匿名并自設6位數密碼。受理舉報機構將對舉報人和舉報信息予以保密。

三、舉報案件的查處

舉報案件的查處實行分級處理,分級負責。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監察、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嚴格依法處理舉報案件;對于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獎勵辦法

舉報案件查證屬實后,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負責和舉報人聯系兌獎事宜,并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標準對舉報人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一)舉報屬重點范圍第(一)、(二)、(三)、(四)項的,獎勵5000元;

(二)舉報屬重點范圍第(五)、(六)項的,獎勵1000元;

(三)舉報屬重點范圍第(七)項的,獎勵500元;

(四)舉報其他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獎勵不低于*元。

對舉報團伙作案等重大案件或在案件查處中有重大貢獻的人員給予重獎,并對

辦案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同一案件多人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同一案件舉報涉及

多項違法行為的,按單項最高額予以獎勵。

第2篇:計劃生育法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的管理和監督,規范統計調查行為,實現統計調查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計劃生育系統的統計調查(以下簡稱統計調查),是指為收集計劃生育工作情況及其事業發展情況制發的各類定期、不定期報表和組織的各種專門調查,包括運用計算機網絡等技術開展的調查。

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系統各工作機構、直屬掛靠單位(以下簡稱系統內各單位)單獨、聯合或與其它單位聯合組織的統計調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系統內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統計調查。

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批準所轄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統計調查。各級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機構負責歸口管理統計調查,承擔審核工作。

第二章組織統計調查的原則

第四條設計統計調查前,必須進行可行性分析。涉及重大問題的統計調查,應當進行充分的論證。

第五條統計調查的內容和范圍必須與組織統計調查的部門的職能相一致。

第六條擬調查資料能從已批準實施的或其他部門已進行的各類統計調查中收集到的,不得重復調查;典型調查、重點調查或抽樣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全面調查;一次性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搞定期調查新制定的統計調查不得與已制發的統計調復、交叉、矛盾。

第三章統計調查方案的設計

第七條統計調查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調查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資料上報時間和份數、調查結果的公布時間和公布方式等。

(二)統計調查所需填報的各類報表、調查問卷和各項指標的解釋、邏輯關系、計算方法及相關的技術問題。

(三)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預算及其來源。

(四)抽樣調查的抽樣方案。

第八條報表、調查問卷的中間上方列調查標題;右上角列審批標志,從上至下依次列出“表(編)號”、“編制機關”、“批準(備案)機關”、“批準文號”和“有效期限”。報表的左上方列“填報單位”,下方從左至右依次列出“填表日期”、“單位負責人”和“填表人”。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報表、調查問卷,在標題之前標明相應的密級。

第九條報表、調查問卷的名稱與主要內容要一致,各項指標之間的邏輯關系應當明確,各項指標要有相應的計量單位。

第十條每張報表的指標項目數一般不超過20項,且橫向排列。

第十一條各類報表、調查問卷指標的計量單位和編碼,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確定。沒有頒布標準的,由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單位自行制定,但不得與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原則相矛盾。

第十二條各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應建立“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項目庫”,公布已批準的統計調查,供各單位在設計統計調查方案前查詢。

第十三條各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應當為制定統計調查的系統內各單位提供統計調查方案設計的咨詢和指導。

第十四條設計新的統計調查方案,必須事先試點并征求有關地方、部門的意見。

第四章統計調查的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各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負責審核各種統計

調查。

第十六條系統內各單位送審統計調查時,應當以單位名義向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報送審核函,同時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統計調查方案及有關文件。

第十七條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在接到送審的統計調查方案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送審的統計調查方案提出擬予批準或暫緩批準、不予批準的意見及理由。

經審核擬予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由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政首長批準后,復函給提出統計調查的單位。

暫緩批準或不予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由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將審核意見及理由復函給提出統計調查的單位。

第十八條暫緩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由提出統計調查的單位根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提出的意見修改、調整后,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重新審批。

第十九條系統內各單位與國外機構合作組織的統計調查,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由國家計生委統計工作機構與外事及保密工作機構會簽,審批時間適當延長。

第二十條統計調查對象超出計劃生育系統管轄的,經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由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報送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審批。

第二十一條予以批準的統計調查,由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編制表號,以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名義下發,送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和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已經批準的統計調查,實施單位在實施過程中不得自行變動其中的內容。確需變動的應說明理由,并重新辦理審批和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定期報表的有效期限以復函所確定的有效期為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一次性報表或專門調查的有效期以復函所確定的有效期為限。

第二十四條已經批準的統計調查到期后,原統計調查方案需繼續使用的,組織統計調查的單位應向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報送繼續使用意見的函,由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復函批準后實施。原統計調查方案需要修改后實施的,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辦理續批手續。

未辦理續批手續的,不得繼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未經審批、暫緩批準、不予批準的統計調查,不得組織實施。

第五章統計調查結果的上報與公布

第二十六條系統內各單位對上報的統計調查數據,必須認真核實,確保質量。填表人要簽名,單位負責人要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凡列有密級的報表,上報時須符合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系統內各單位的統計調查數據和匯總分析報告,應當抄送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計生統計工作機構負責公布計劃生育系統的統計調查數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應與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就總人口數等重要數據公布的范圍、方式協商一致后公布。

系統內各單位與國外機構合作組織的統計調查數據,由組織調查的單位報送國家計生委統計工作機構審核,報分管統計工作的領導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九條公布統計調查數據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計劃生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條各級計劃生育統計和行政監察工作機構負責對計生統計調查工作進行執法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統計調查行為予以糾正或處理。

第三十一條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統計和行政監察工作機構應當建立統計調查監督舉報制度,在職權范圍內負責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統計調查進行核實,及時予以糾正或處理。

第三十二條被調查人或被調查單位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統計調查,有權拒絕填報,并應向當地或上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舉報。

第三十三條各級計劃生育財務工作機構對違反本

辦法規定的統計調查不予列支經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統計調查中竊取國家秘密、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

(二)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三)擅自改變已批準的調查內容進行調查的;

(四)給未獲批準的統計調查提供經費支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濫批統計調查,造成統計調查秩序混亂的;

(六)在統計調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擅自公布統計報表數據或專項統計調查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3篇:計劃生育法范文

為貫徹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進一步落實國家人口計生委《人口計生系統依法行政“十一五”規劃》,強化基層人口計生工作依法行政力度,一年來,我鄉加強計劃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工作,主要做了一下工作:

一、高度重視。成立了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及時制定工作措施及相關工作實施方案,對國家計劃生育“一法三規”和省“條例”及省有關辦法進一步量化、細化、具體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加全面、科學、合理,更加人性化,更有利于計劃生育工作與和諧社會發展。

二、嚴格執行人口法規的規章制度。建立行政執法考核制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案件督辦制度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完善了計劃生育維權工作制度、人口計生政務公開制度等,嚴格再生育審批程序,堅持計劃生育政務公開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生育案件的處理率達100%,堅持“十禁止”、走群眾工作路線、遵守群眾工作紀律。全鄉無違反“七不準”和“十禁止”的行為發生,無行政復議案件發生,無執法不當引發的惡性案件發生。

三、加大力度開展便民維權活動。在全鄉各村開展便民維權活動,通過三條便民措施,即在生育文化服務中為群眾獲取計劃生育知識和信息提供方便;在技術服務中為群眾優生優育、避孕節育提供方便;在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服務中為群眾維權、辦事提供方便,和四條維權要求,即保障群眾合法生育權、保障群眾知情和參與權、保障群眾法定的獎勵和優待權、保障群眾的訴求和監督權,尊重群眾在計劃生育中的主人翁地位,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依法辦事,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為群眾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切實維護群眾實現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全面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依法行政。新晨

第4篇:計劃生育法范文

一、積極宣傳,轉變群眾法制觀念

加強輿論宣傳,利用主題宣傳日、宣傳周等大型群眾性宣傳活動,采取電視、報紙、廣播等開設人口計生專欄定期向群眾普及計生法律知識;加強環境宣傳,在縣、鄉中心街道設立宣傳廣告、宣傳畫,在行政村張貼宣傳標語,開設宣傳欄,營造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氛圍。

二、規范審批,提高行政服務水平

在行政審批工作中始終貫徹“四通工作法”、“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首問責任制”,實行全程制和委托辦證制,凡是老百姓到計生局了解有關情況都會給予一次性告知單,告知其辦理相關手續及所需資料、流程等,減少群眾辦證無頭緒、走冤枉路。今年完成再生育審批1561件,結扎再通術2件。

三、嚴格執法,破解計生工作難題

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是有效扼制違法生育的手段,根據計生“一法三規省條例”,強化社會撫養費征收,嚴格法律文書審查和執行“收支兩條線”,加大執法力度,狠抓典型案例的宣傳,對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將社會撫養費依法征收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核,確保執法到位。今年已征收社會撫養費4465。3萬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131件。

四、做好,疏導群眾合理訴求

計劃生育涉及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為了更好地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我局開通咨詢、投訴電話和網上投訴舉報,受理群眾來信來訪,規范案件接收、轉辦、處理、反饋的程序,建立局領導接待日、排查調處工作制度,及時發現苗頭,及時處理。今年接待356件,沒有發生越級上訪事件。

五、利益導向,建立獎勵救助機制

第5篇:計劃生育法范文

今年以來,山東省平度市人口計生局圍繞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采取“五到位”工作法,加強文明執法、實現了依法管理規范化,保證了各項工作有序高效運行,有力促進了當地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一是抓普法到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省《條例》出臺后,平度市計生局不斷加大普法力度,把“一法三規”、一條例的納入普法規劃,以深入開展婚育新風進萬家、關愛女孩行動為載體,結合月隨訪和生殖健康普查活動,把計生法律法規知識宣傳到全市鎮街道的每個角落。該市城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服務中心每月15日為轄區村(居委會)計生主任舉辦培訓班,組織法律法規考試、知識競賽,不斷提高基層計生工作人員依法管理能力。今年以來,該市已發放生殖保健知識等宣傳材料12萬份,接受咨>:請記住我站域名/

二是抓效率到位。該市計生部門在執法和過程中,堅持方便群眾的原則,依法審批和發放有關證件,切實做到執法程序合法,提高依法服務水平。該市蓼蘭鎮計劃生育服務中心還通過社會及新聞媒體公開承諾,對群眾提出的涉法問題,能當場解決的當場解決;不能當場解決的向群眾承諾解決時限,在承諾時限內解決。今年以來,該市共出動執法20余起,無一例因違法違紀造成群眾上訪案件發生。

三是抓規范到位。每月中旬,該市計生部門組織專門人員梳理執法依據,健全行政執法制度。在執法程序上,無論是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還是法律法規的實施,都按規范運作。在制作執法文書方面,要求執筆人員必須具有執法資格,調查取證材料必須有兩名執法人員參加,執法文書格式規范,并按時進行組卷歸檔。

第6篇:計劃生育法范文

一、宣傳工作12分

1、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工作做到有醒目的固定標語不低于8幅,新增2-5幅計生法標語,板報不低于6期,參加會議不遲到不早退得2分,缺一幅一次扣1分。

2、按時參加鎮上組織的計劃生育宣傳活動并按要求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省計劃生育條例》等宣傳任務的得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3、各村有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名單,每月各村召開一次村社干部會議宣傳或通報計劃生育工作(看記錄),五期教育名單齊全并開展五期教育培訓,有記錄2分,缺一項扣1分,扣完為止。

4、完成婚育新風進萬家創優活動任務,每村建人口文化大院2戶,中心戶每社至少1戶文化活動中心或廣場一個(按分配任務完成)。并開展學習活動,資料齊全,辦公室學習園地內容新穎,內容豐富得3分,缺一項扣1分。

5、各村按時完成交辦任務,資料齊全整潔并歸檔得3分,缺一項扣1分。

二、行政法規、村民自治、兩項制度工作30分

1、政策法規宣傳經常化,無計劃外懷孕,無計外二孩和非婚生育,達到兩無一好的得10分,出現一例扣2分。(與績效工資掛鉤)

2、出現計劃外生育和計劃外懷孕積極處理,配合鎮計生辦工作并積極做好善后工作的、獨生子女平安保險率達100%得5分,不出面不處理的不得分,并作為干部政績考評內容。

3、村民自治工作要做到有協議,有章程,有公約、章程、公約內容合法、合理、民主,有會議、活動記錄記5分,每缺一項協議不齊各扣1分。

4、做好兩項制度工作,獎、特扶工作無漏、無錯、無誤差,做到歸檔規范,家底清、質量抽查完善,年審清晰得5分,缺一項扣1分。

5、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執法工作中按照《條例》規定程序,依法行政并自覺對當事人做處理工作,并無違反“七不準”規定的現象發生,對獎勵扶助工作資料齊、無錯報、漏報,得5分有違反行為,資料不齊、不全、家底不清不得分。

三、優質服務工作20分

1、按時對育齡婦女清理登記并作出應安應扎人員時間安排,安環率達80%以上,及時率達98%,手術投保率達100%以上得5分,低1%扣1分。

2、各村居要積極創建優質服務室、積極創建國家優質服務縣,確保出成果,積極開展知情選擇、優質服務,出生缺陷干預工程,積極與市鄉計生部門配合完成優質服務臨產監測,斯利安應用任務,作好優質服務和孕前、孕期免費健康檢查達100%以上等工作,對已婚育齡婦女家底清、情況明,得10分,以抽查5人為準,缺一例扣5分,低10%扣1分。

3、各村要認真組織每季度“三查”普查工作,普查率在98%以上并積極管理藥具發效,做好隨訪記錄并按時完成各種交辦任務得5分,低1%扣1分,缺一次扣1分。

四、人口、出生計劃統計20分

1、報表準確、及時、無誤、無漏、無瞞報現象,信息卡齊、家底清,得10分,出現一個問題扣2分。家底不清扣5分。

2、人口、出生、計劃安排合理并每月按時公布,公開上墻。經常開展報表分析并走訪育齡群眾,按時完成交辦任務得10分,缺一項扣5分。

五、流動人口管理5分

流動人口每季度清理一次,流入流出辦證率和驗證率均達到100%并有信息反饋和外出人員登記冊的得5分,缺一項扣1分。

六、計劃生育協會8分

1、計劃生育協會工作做到有理事會成員和會員名單,達到六有四落實,經常開展活動每年3次以上有記錄,并達到市達標要求經驗收合格得5分,缺一項扣2分。

2、計劃生育協會要積極開展萬名會員帶幫致富活動,有幫扶花名和對象,做到年初有計劃,年終有總結,并協同計生工作搞好計生“三結合”幫扶工作得5分,缺一項扣2分。

七、計劃生育工作5分

1、各村無計劃生育上訪案件的得3分,出現一例扣1分。連續上訪不得分。

第7篇:計劃生育法范文

一、重要意義

推行行政指導、柔性執法工作是行政機關轉變執法理念,創新監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舉措,是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處置與疏導結合、實現法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重要手段,也是踐行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一種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方式,可以適度減少執法的強制力、擴大教育量、縮小對立面。近年來,全市人口計生行政指導工作,采取宣傳、教育、引導、示范、培訓、勸告、告誡、建議、提醒、鼓勵等非強制力的手段和方法,靈活實施行政指導行為,并結合工作實際,重點落實服務引導、執法事項提示、輕微問題警示、違法行為糾錯、重大案件回訪等工作內容,達到了既提升人口計生執法效率、又減輕基層負面壓力、還有利于政策銜接配套的多重效應,在優化人口計生行政管理方式和預防違法生育案件發生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認識深化行政指導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不斷增強自覺性和主動性,毫不動搖地深化人口計生行政指導工作。

二、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蘇政發〔2011〕31號),堅持以人為本的工作理念,以構建誠信計生、陽光計生為目標,建立柔性執法、行政指導工作機制,把宣傳教育、行政指導、告誡監管等手段運用到人口計生行政執法工作中,使教育、服務和規范三者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改進執法方式,轉變執法作風,提高人口計生部門執法的公信力。

三、總體目標

緊緊圍繞《市法治政府建設2011-2015年規劃》和《市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堅持人口計生依法行政,全面實施行政監管勸勉、執法工作提示、輕微問題警示、違法行為糾錯為主要內容的行政指導。強化人口計生行政信息公開力度,優化不符合政策懷孕疏導工作措施,積極探索建立行政審批導辦制(如引導辦理、預約辦理、上門辦理等)、爭議糾紛調解制等工作機制,優化行政管理方式,有效提升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務發展、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為“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四、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應以行政管理相對人自愿為前提,不得采取強制或變相強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管理相對人接受行政指導。

2.合法原則。行政指導的工作內容和實施方式應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律規范和政策規定,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合理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優先采用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方式,采取的方法應必要、適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綜合考慮指導成效,避免給行政管理相對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4.公開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都應公開,將行政指導的依據、內容、方法、程序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等在辦公場所、工作網站公示,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5.便民原則。行政指導的實施程序應簡明高效,針對不同類型事項,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優質服務。

五、工作重點

(一)全面開展輕微違反計劃生育行為行政指導工作

全面落實輕微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免予征收工作。符合再生育條件、未辦理申請審批手續、已經生育和達到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經催告后在規定期限內補辦再生育審批手續、結婚證的,不進入社會撫養費征收程序,但要做好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使行政管理相對人知曉相關法律法規,預防再次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的發生。

(二)健全完善行政指導、柔性執法制度

1.建立說理式執法制度。說理式執法制度要貫穿行政執法全過程。在社會撫養費征收、再生育審批、行政處罰、再生育許可行為等重要執法活動中,執法檢查、調查取證、征收或處罰事先告知、組織聽證、作出決定、征收或處罰執行等重點環節,執法人員要向管理相對人“講清事理、講通情理、講透法理”。在說理過程中,要嚴格按照《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程序和文書格式》中規定的要求,規范表述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依法告知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和尋求救濟的途徑。通過執法全程說理,教育、引導管理相對人理解人口計生工作相關規定,通過說理彰顯人口計生執法人員文明、規范新形象,贏得群眾對執法人員公信力的信任。

2.建立執法事項提示制度。要根據人口計生管理特點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深入基層,擴大宣傳效果。要及時采取發放執法宣傳單、執法事項告知書、上門宣傳等形式,向管理區域不特定的管理相對人提示管理事項,明確法律依據、政策文件、注意事項,引導其加強自律,自我糾正違法行為,督促其按照人口計生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自覺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盡可能地爭取群眾對人口計生工作的支持,減少和預防阻擾執法、暴力抗法行為的發生。

3.建立輕微問題告誡制度。對違法情節較輕、無主觀故意并能夠按照執法人員的要求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人口計生執法人員可以采用告誡、警示等方式責令管理相對人立即自行糾正,并告知其法律依據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人口計生執法人員要正確理解和適用輕微問題告誡制度,輕微問題告誡不等同于不調查、不處理,而是要求管理相對人自行糾正違法行為,為后續依法調查取證、固化證據直至給予相應的處理做好鋪墊。在告誡過程中,執法人員要依法向管理相對人送達執法文書。

4.建立突出問題約談制度。對存在嚴重違反人口計生管理規定的管理相對人,人口計生執法機構要采取集中或個別約談的方式,對其進行人口計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講清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聽取管理相對人對錯誤行為的認識以及對行政機關實施征收、審批、處罰等行為的意見。通過約談,教育引導管理相對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法行為。了解執法人員在調查違法行為中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案件事實是否查清、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在組織實施約談過程中,人口計生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將約談情況記錄在案,收集相關證據。參加約談的執法人員要及時做好詢問筆錄。對執法程序存在瑕疵的,人口計生執法機構要責令執法人員補正;對事實不清的,責令執法人員重新調查;對適用法律錯誤的,責令執法人員立即予以糾正。約談后,人口計生執法機構應當要求管理相對人對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作出書面承諾。

5.建立重大案件回訪制度。對符合重大行政處罰和社會撫養費征收條件案件、管理相對人多次違法超生或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群眾反應強烈、社會影響大的重大案件,在作出有關決定后,人口計生部門各執法機構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由非該案件承辦人員兩人以上進行回訪。回訪采取現場走訪或以書面形式回訪。通過案件回訪,了解管理相對人是否知曉相關法律、法規,是否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是否已經依據征收或處罰決定履行義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法行為;了解執法人員是否按照案件處理審批意見和案件討論決議作出征收或處罰決定,了解執法人員是否按照征收或處罰決定督促管理相對人履行義務。對回訪中發現有執法過錯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執法過錯責任;對構成違法違紀的,移送相關機關處理,并督促管理相對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

6.建立人口計生行政調解制度。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與本行政機關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關的糾紛,通過查明事實、講解法律、說服教育、排解勸導,使糾紛的各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徹底解決矛盾糾紛。人口計生行政調解室設在同級人口計生部門室,工作人員同時為行政調解員,負責受理、辦理行政調解案件。行政調解范圍:(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人口計生部門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的行政許可和審批、獎勵扶助、社會撫養費征收、行政處罰及計生服務等侵犯其合法權益,產生行政爭議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人口計生管理和服務有直接關聯的民事糾紛。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內部管理行為以及非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產生的爭議不屬于行政調解范圍。

(三)統一人口計生行政指導、柔性執法文書

在人口計生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管理相對人咨詢生育政策、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或辦理《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生育狀況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事項時,可以采用政務公開、折頁發放、電話告知等方式,提供行政信息服務;對涉及生育管理的《流動人口一孩生育服務登記單》、再婚夫妻再生育一個孩子審批和不符合政策懷孕等重點對象,出具書面行政指導文書,開展不符合政策懷孕疏導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辦“再生育一個孩子審批”預約服務,一次告知行政相對人辦理審批的時間、地點和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以方便行政相對人審批事項辦理,同時提高審批效率。

第8篇:計劃生育法范文

由于我國的計劃生育工作是在計劃體制下形成的,長期以來,帶有很強的計劃經濟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政府政策和地方條例進行調整控制,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約、“人治”管理為主的運作模式。法制建設比較滯后,計劃生育工作往往依行政強制手段多,提供服務少;要求群眾盡義務多,考慮群眾的權益少;考慮政府行使的權力多,而考慮政府應承擔的責任少。隨著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加快,相關經濟領域改革的深化,原來的工作方式不能適應工作的開展,迫切需要加快人口和計劃生育立法的步伐,改變工作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法》)頒布實施。《法》頒布實施以來,它以國家的形式確立了人口與計生基本國策的地位,將具有特色綜合治理人口的成功經驗上升為國家的法律制度,把國家推行計劃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針、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為綜合治理人口問題,進一步做好人口與計生工作,特別是基層工作,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人口與計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規范社會成員及集體在開展社會活動中做出各種實際行為的準則。人口與計生工作作為社會活動和政府行為的一部分,不僅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還關系著國家興衰、民族強盛與否的命運。特別是基層人口與計生工作,面對的是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舉一止與蕓蕓眾生都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他們所應享受的權利和義務都體現在計生工作人員手中。怎樣實現廣大群眾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對等交換?只能通過法律的途徑來實現。因此,依法管理人口與計生工作具有三個必要性:

(一)具有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必要性。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依法管理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具體實踐;是新形勢下,順應潮流,與時俱進,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具體體現;是以人的為中心,強化人民服務的宗旨,全面踐行“科學發展觀”的關鍵之所在。特別是《法》的頒布實施,以及相對應的法律、法規的出臺,順應了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客觀要求,依法行政,規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人口與計生工作的行政行為,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為構建以憲法為主線,以《法》為依據,以行政法規、地規為主體、以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計生工作法制體系,結束了長期以來主要依政府和地方性法規開展人口與計生工作的。依法管理人口與計生育工作,是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規范政府行政行為與規范公民生育行為,以及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的有機統一,進一步強化人民群眾在人口與計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確立了以人為本,以人的全面發展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與計生工作直接體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穩定低生育水平,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人口與計生工作的熱情和積極性,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人類進步,為人口與計生事業穩定、健康、持續發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規范政府行政行為的必要性。一是必須正確認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與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三者之間的關系。克服“官貴民”的觀念,糾正認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強調法律對“民”的強制性的舊的、封建的觀點;克服“依習慣行政”的做法和觀念,認為有些做法過去就是這樣的,甚至效果不錯,現在也可以照舊這樣做。實際上,依法管理計劃生育不會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工作中依法辦事,既可以強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二是在計劃生育依法行政過程中,做出的行政行為必須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開。三是開展服務,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在維護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從依法行政角度講,突出的就是要堅決執行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中的“七個不準”的規定。

(三)具有合理調整廣大育齡群眾生育、節育行為的必要性。實行人口與計生依法管理是維護群眾民利,保證政府依法行政,群眾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計劃生育從根本上來說是符合國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群眾是計劃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眾既有按有關法律和政策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也有獲得晚婚晚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為國家的法律意志,從而更好地體現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民力。在實行計劃生育工作中,只有堅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實保障群眾在實行計劃生育工作中的權利,才能維護人民群眾在計劃生育中的主體地位。

二、基層人口與計生依法行政之現狀

《法》頒布實施以來,得到較好的貫徹落實,但是還有一些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經濟較落后,群眾的思想沒有轉變,執法人員的素質不高、法制意識不強,致使部分基層計劃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群眾的思想沒有得到根本轉變。在經濟較落后的,養兒防老、門頭風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層工作人員的法制意識不強、素質不高。還習慣于過去那種行政強制性干預的辦法。造成了基層農民的計劃生育沒有根本轉變,而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思在不斷提高,計生工作人員的工作方法與新形勢下、新的情況不相適應。因此,計劃生育工作出現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問題。這些矛盾和問題中反映在“三個強化,三個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護意識強化了,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意識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識強化了,服從政府管理的意識弱化了;計劃生育服務機制強化了,行政管理機制弱化了。這些矛盾的出現,使計劃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難度,產生了新的阻力,給長期習慣于依行政制約,習慣于集中突擊、暴風驟雨式工作方法的計生工作人員和基層干部帶來了新的困擾,提出了新的挑戰。

三、基層人口與計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議

(一)更新觀念,拓寬思路,達到“一個轉變”。

隨著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強化、深入和計劃生育“七不準”規定及《法》的出臺,計劃生育工作開始進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單純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與服務并重”的重要轉折關頭。伴隨這一轉折,要做好新形勢下的計劃生育工作,必須深化改革,以改革促發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實“七不準”,就必須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決現階段計劃生育工作中出現的新矛盾和新問題。要實行“黨政牽頭、輿論先導、部門聯動、綜合施治

、依法管理”計劃生育的新思路。在具體運作中,堅持“思想引導,經濟處罰制約,部門聯動助陣,執法部門攻堅,政法部門護航”的原則。促使基層計劃生育工作正在從粗放型管理中解脫出來,開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軌道。(二)找好載體,找準切入點,做到“四個強化”。

依法管理計劃生育是實施依法治國戰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做好計生工作的現實選擇,是計劃生育長期依賴行政管理后出現的新生事物,如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組織、措施保證是關鍵。在實施依法管理計劃生育的過程中,要抓好四個重點:

一是強化宣傳教育,創造法制環境。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是先導。因此,要把解決基層干部和群眾知法、懂法的問題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來抓,要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并在宣傳內容和宣傳形式上進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傳內容上,突出《法》的宣傳,讓廣大群眾懂得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就是違法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突出強制案件的宣傳,通過對案件的跟蹤報道,公開曝光,增強宣傳的震動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門保駕護航的宣傳,營造令行禁止、違者必究的氛圍。在宣傳形式上,除了堅持“社會輿論揚法,辦班培訓講法,宣傳制品送法、文藝演出傳法”等形式外,還充分利用“進村入戶說法”(與民談心)、“公開審理示法”(召開依法強制執行現場會)形式,為群眾上了一堂堂生動的法制課,達到了“執法一人、教育一片,執行一戶、教育全村”的社會效果,把宣傳教育向廣泛性和深層次拓展。通過深入、廣泛、扎實、有效的法制宣傳教育,黨的計劃生育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眾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自覺性得到明顯增強。

二是強化隊伍建設,提供組織保證。實施計劃生育依法管理,必須有一支素質高、能力強、作風硬的工作隊伍。在隊伍建設上,首先要抓好計生隊伍的整頓,要在計生系統中推行競爭上崗,擇優用人辦法,通過考核,精簡了一批文化低、素質差的人員。其次,抓好專業培訓,使計生人員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程序,減少在行政執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舉辦依法管理培訓班。在行政執法中,要堅持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在立案、查證、下達處罰決定書、送達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五個環節中,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一旦發現有違法違紀現象,經查實后,輕者批評教育,重者調離崗位,為人口計生依法管理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三是強化管理機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執法程序管理制度,堅持公平合理的執法原則是依法管理計劃生育的關鍵所在。為在執法過程中做到有規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從基礎建設抓起,完善制度、規范程序,建立健全《執法人員上崗責任制》、《立案審批制度》、《錯案追究制度》、《計劃外生育費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證發放審批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嚴格規范了計劃生育工作中的各種行政行為,增強了原則性,克服了隨意性。為了保證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執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長抓不懈,落實“三責任九合同”的管理辦法,逐級建立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責任制,并分九個工作口自上而下簽訂了管理服務合同書。把工作關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來,明確各自的義務和責任,有效地促進了依法管理工作的開展。

四是強化服務意識,提供技術保障。充分發掘基層衛生資源,利用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為育齡群眾提供政策法規、科普知識及各種致富技能培訓服務,定期邀請專家前來指導講課,為已婚育齡婦女開展生育、節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識教育。注重發揮衛生醫療網點和醫療專業人員作用,在中小學開展人口國情教育與計劃生育專題講座,為學生講授人口、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識,向青少年普及計劃生育知識。全面開展以婦女病為重點的生殖保健服務。與衛生醫療部門密切配合,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婦科病普查。針對大部分育齡婦女工作較忙的實際情況,把婦科病普查與雙查工作結合起來,深受廣大群眾歡迎。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積極推進避孕方法知情選擇、出生缺陷干預和生殖道感染干預三大工程。同時,加強基層技術服務硬件建設,完善各項服務設施,為已婚育齡婦女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動,力求“四個結合”。

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工作是依法治縣和新形勢下開展計劃生育的客觀要求,如何開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個結合”。一是要力求職能管理與部門聯動相結合,形成綜合依法管理人口與計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計劃生育,關鍵是一個“法”字,離不開法律部門的參與和支持。多年來的工作實踐告訴我們,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單計生部門是難以完成的,公、檢、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整體行動是突破行政執法難點,保證依法管理全面實施的有效途徑。為了加強執法力度,基層要聯合法院成立“計劃生育巡回法庭”,由縣法院行政庭庭長擔任計生法庭庭長。計生法庭做到當時接案,當時受理,保證了執法效率、執法質量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公安、檢察等部門緊密配合。快速反應,現場辦公,從快處理,為計劃生育行政管理創造了寬松的環境。

二是要力求與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結合,積極推動人口與計生工作重心下移。把開展村民自治,落實計劃生育合同化管理,作為基層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工作的一個突出點,它是農村民主與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的體現,也是貫徹省計生委提出的“縣指導、鄉負責、村管理、戶落實、群眾參與”的具體實踐。一部分村委作為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進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計劃生育合同化管理為載體,努力加強村級計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與村民代表充分醞釀的基礎上,討論通過了《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由村委會與育齡群眾簽訂《一(二)孩生育證管理服務合同》、《避孕節育管理服務合同》、《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合同》、《全程優質服務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務合同》等項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合同。以雙方協議的形式,將《條例》和村規民約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落實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對乙方婚育行為的監控和優質服務的承諾,又有乙方履行義務的

第9篇:計劃生育法范文

一、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等職務犯罪特點1、犯罪嫌疑人絕大部分是基層計劃生育工作方面的主要負責人。從我們查處的基層計劃生育方面工作人員犯罪案件的情況看,其中大多數是鄉鎮黨委分管計劃生育工作的書記、鄉長以及計劃生育辦公室主任。

2、多名犯罪嫌疑人“聯手”作案的現象嚴重。每一起犯罪事實,往往是由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具體實施人以及斡旋人來共同完成。他們共同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借以達到所共同追求的非法目的。

3、違法犯罪行為的公開性。一些從事計劃生育的人員乃至一些鄉鎮,為了自己小集體的經濟利益,公開或半公開地向一些想生二胎的計劃生育戶明碼標價,只要交點錢就可以生二胎。甚至有些計劃生育干部竟然動員轄區內計劃生育村長去主動尋找想交錢生二胎的農戶。而就計劃生育對象戶來講,交點錢,既可以免去罰款又省了到外地躲避,雙方都有利,一拍即合。行為已經悄然地從隱秘走向公開。

4、作案手段的多樣化。多年的計劃生育工作經歷,為他們積累了作案“經驗”。分析他們的手段大概有以下幾種方法:第一、先與計劃生育對象簽訂合同收取押金,然后故意放縱生育沒收押金法;第二、視超計劃生育不聞不問,等待罰款法;第三、搞虛假準生手續,收取手續費法;第四、降低人口撫養費征收標準,培養征收戶法;第五、隱瞞少報超生人口法等等。以此達到謀取局部或個人利益的目的。

5、違法犯罪行為多發生在經濟欠發達的鄉鎮。隨著經濟的發展,廣大農民在文化水平提高的同時,對生育觀念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人們不再覺得只有男孩才能發家致富、養老送終,女孩也照樣能夠做到這些。從調查結果看,經濟條件好的一般不會冒著被罰得傾家蕩產的危險而去硬性超生,計劃生育工作做的相對較好。而經濟欠發達的鄉鎮,由于交通地理環境和人們生育觀念的差異,地方財政緊張,政府將計劃生育政策視為一種自己可控的資源,加之一些計劃生育干部價值觀的錯位,,,進而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

二、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等職務犯罪的原因

1、權力過分集中是導致犯罪的必然因素。基層的計劃生育工作,大權仍集中在鄉鎮分管領導和計劃生育主任等個別人或少數人手中,因此,行賄者便將目標盯住了大權在握的主要干部,這些能拍板定音的干部,一旦經受不住誘惑,便會陷入金錢的泥潭,淪為人民的罪人。有的干部對于計劃生育問題,大小事情由其說了算,對手中的權力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權力的過度集中使他們作案時有恃無恐。有權力的地方就會滋生腐敗,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

2、自身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薄。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普遍文化層次較低,缺乏最起碼的法制觀念,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他們中的許多人根本不知道是犯罪,在他們看來不過是多生幾個孩子的事情。甚至認為“我為你辦事,你交點錢,只要沒有裝自己腰包,有什么不可”。不明不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地方財政狀況欠佳,被迫違法創收。多年來,對計劃生育部門投入很少,有的地方財政部門一分錢不投入,甚至還向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要錢。計劃生育部門的工作僅僅靠罰款來運作,以至于出現計劃生育干部收罰款抵工資的現象。而諸如檢查、婦檢、宣傳等等均需要經費。這樣,勢必會造成一些計劃生育干部為了小集體的經濟利益而。

4、落后的生育觀念是滋生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犯罪的土壤。以農業經濟為主的地區,部分仍然存在只有男孩才能發家致富、養老送終落后意識。為了生到男孩,而不惜傾家蕩產的人依然還有,這給了部分計劃生育干部可乘之機。

5、上級部門監管不力為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上級職能部門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缺乏有力的監督機制,上報的申請生育的材料上級計劃生育部門一般不復查,甚至存在瀆職問題。這為違法者提供了可趁之機,從而滋生犯罪。

6、財務制度不規范,給了違法人員可乘之機。財務賬目設置不規范,財務審批不嚴格,財務賬目混亂,收入、支出全憑各人說了算,白條自批自支現象在計劃生育部門的賬上屢見不鮮。有些地方甚至出現誰收誰用,不用 白不用的情況。為誘發經濟犯罪提供了方便。

三、遏制預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等職務犯罪的對策

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等職務犯罪破壞了國家計劃生育法令和政策的實施,降低了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直接影響社會穩定。切實解決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問題,是當務之急。

1、以人為本,加強教育。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主要包括文化素質的教育、權力觀的教育和法治教育。任何事物的發展變化包括外因和內因兩個方面,內因起決定作用,外因只有通過內因才能發揮作用。引導計劃生育干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正確對待權力,保持清醒的頭腦,自覺地遵紀守法。上級計劃生育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層計劃生育人員進行培訓,努力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所有的管理體制改革、權力制約等措施都是對職務犯罪的外部因素進行控制。要真正遏制計劃生育干部職務犯罪,還必須加強對他們的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內因。要經常對他們進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和法律知識的普及,不斷提高其政策水平、法律意識和業務素質,讓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權力來自人民,屬于人民,應該服務于人民。另外,努力強化公眾的法律意識,進一步貫徹落實計劃生育方面的有關的條例,使公眾自覺地遵紀守法,讓一些圖謀不軌的計劃生育干部失去犯罪的土壤。

2、強化制約和監督機制。完善用人機制,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減少體制本身的漏洞,對權力的行使進行有效的控制,使圖謀不軌者想為不能為。首先,縣(區)級計劃生育部門要對鄉(鎮)計劃生育人員的職責有明確的界定,并要相互制約。對下級計劃生育部門的工作做到檢查經常化、監督制度化。其次,加強群眾監督與輿論監督,廉政建設要依靠群眾,只要把群眾動員起來了,到處就布滿了警惕的眼睛,腐敗分子就無處藏身了,現在檢察機關查辦的案件絕大部分來自群眾舉報的事實,充分證明群眾監督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我們還要探索新的新聞監督形式,加大輿論監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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