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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市場失靈的表現
信息不對稱問題。在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交易過程中,交易當事人對相關信息的掌握在數量和質量上都不對稱。一般情況下,投資者掌握信息的程度不如互聯網金融機構以及融資人。信息不對稱貫穿著互聯網金融交易的整個過程。交易前的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為隱藏信息。現在互聯網金融機構如第三方支付平臺、P2P網絡借貸平臺和互聯網電子金融商務平臺都存在風險揭示信息不足的問題。此外,對于P2P網絡借貸業務來說,平臺的分析能力和技術水平都可能導致平臺對借款人的信息了解不夠準確和充分,投資人無法核實交易對手的真實資信情況甚至是交易的真實性。交易中信息不對稱則集中表現為問題。由于交易機制的設置,互聯網金融機構大多沉淀著客戶資金,委托-問題普遍存在。
外部性問題。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外部性主要體現在其對傳統金融市場的傳染性上。互聯網金融機構出現信用問題不僅會引起自己破產,更會波及到與之密切相關的機構和行業。為了宣傳,網絡電子金融商務平臺將不同種類的金融產品在同一平臺展出,為投資者提供便捷的一站式理財服務,其不合規經營也會影響其他傳統金融機構和行業的信譽。因此,鑒于互聯網金融機構與傳統金融機構的密切聯系,其失敗可能不僅會引起自身的破產,而且會波及到傳統金融機構,甚至引發信任危機。
市場的有效約束問題。對于互聯網金融市場,穩定的市場環境和成熟的行業規則在某些程度上可以被視為公共產品。穩定的市場和有秩序的業務操作可以使互聯網金融機構和金融交易參與方都獲益,盡管市場各方對其都有需求,但是其需求程度又難以測度和量化。穩定的市場不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互聯網金融機構會更傾向于搭便車,因此通過行業自發的自律可能無法真正實現對市場的有效約束。
互聯網金融監管現狀
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歷史較短,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還十分不足。除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監管之外,其他的互聯網金融業務甚至還是監管的空白。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引起了監管當局的關注,規范支付機構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央行2010年9月施行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2010年12月實施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正式頒布《支付業務許可證》,第三方支付行業開始走向規范化的發展。2013年6月起實施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對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監管更加深化和具體。
但P2P借貸、眾籌融資等都存在監管缺位的問題。2011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人人貸風險提示的通知》,這是目前唯一涉及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公文,指出了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并且要求銀行與這樣的業務建立“防火墻”機制,防止其風險蔓延波及銀行系統。中央銀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有望在法律層面規范互聯網金融的某些借貸行為,目前草案已經提交至國務院法制辦,但還沒有正式出臺。由于互聯網金融涉及的平臺、客戶、市場十分廣泛,跨行業的情況很多,監管方面如何協調,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2013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牽頭成立了互聯網金融研究小組,小組成員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委,就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展開了大規模的調查,但是目前各種業務監管體制和監管政策等都還沒有明確。
我國互聯網金融市場方興未艾,其不同業務形式的經營模式正在探索的過程中,市場規則不成熟,在這樣市場混亂的條件下造成的損失很大,違反規章和監管套利則可以獲得較多的盈利,面對這樣的形勢,監管人應當更傾向于對互聯網金融機構適度的監管而不是寬松的監管。從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現狀分析不難看出,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市場監管力度還很不夠,也無法在博弈中達到混合策略納什均衡中的均衡收益。
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市場監管
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監管模式選擇。在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上,主要需要應該考慮監管的效率、監管的成本以及國家的政治和歷史因素。對于我國來說,實現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意味著巨大的監管機構融合的成本,且由于市場體制還不夠成熟和監管經驗還不夠豐富,對于互聯網金融這樣不斷在創新、模式復雜的業務來說應該在我國分業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的基礎之上作出相應安排。建立一行三會統籌協調、省級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機制,并根據業務和風險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分別予以規范和監督。
建立我國互聯網金融市場自律組織。互聯網金融仍然處于不斷嘗試和創新的過程中,在行政法規的規范中不宜制定過于詳細和全面的條例,這樣做不僅缺乏靈活性,更抑制了互聯網金融市場經過自發的調整達到成熟經營和內部風控的可能性。互聯網金融市場機構比監管部門更了解市場的風險和規律,對市場條件的變化也更敏感。因此在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監管上,除了可由監管部門下發指引公告和風險警示在互聯網金融市場發展和探索的過程中予以逐步規范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自律組織能夠有力地補充政府監管,實現行業內部的自律。
一個幽靈,互聯網金融的幽靈,在互聯網的上空盤桓。盡管互聯網金融從一開始就被貼上了“野蠻人”、“攪局者”、“顛覆者”的標簽,但“標簽”并不影響它以摧枯拉朽之勢改變著人們的金融思維和金融方式。當今世界正處在一個數據爆炸的時代。大數據浪潮正在席卷全球,給政府、組織、企業乃至每個人的生活都帶來巨大的變化。互聯網金融不僅提供了一個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渠道,還有助于建立一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結構,以更好的為實體經濟服務。同時,互聯網金融還是最好的理財方式。以今年除夕當日為例,余額寶、微信“理財通”、百度“百賺”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分別達6.432%、7.448%、5.832%,而同期的活期存款利率只有0.35% 至0.385%。
“大數據”已經不再是一個停留在紙面上的概念,而是實際生活方式上的一場革命。正如中國企業家俱樂部創始人劉東華先生所言,“互聯網已經并正在改變世界,互聯網讓一些人提前老去,也讓一些人更加年輕;互聯網會顛覆掉一些行業,又會使另外一些行業獲得新生。那么互聯網金融呢?她又將給這個世界帶來什么呢?”互聯網的開放、包容和簡便高效,不但降低了服務成本,還使許多傳統金融難以覆蓋的人群進入了服務的范圍。同時,互聯網的特性,使得金融服務的對象能夠下沉、深入,更方便,互聯網使金融進入了“自金融”時代。其中,P2P和眾籌是“自金融”的典型形態。
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就其本質來講是在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移動支付等信息技術完成支付結算和資金融通的金融服務。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利率市場化,擴大金融機構利率自主定價權。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互聯網金融契合了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互聯網金融通過便利和低成本的網絡渠道與創新提高了社會資金的動員能力,加快了資金的流轉速度,加強了銀行在負債端的競爭,使利率及時地反映資金供求,進而引導資金的合理流動。
任何一種東西,必然經歷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如果說2014年前的金融改革還主要依靠頂層設計和自上而下的推動,還被稱為改革的“最后一塊洼地”,那么2014年及以后互聯網金融的大發展則可算作來自市場底層的創新。經濟決定金融,在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不斷的影響下,互聯網經濟高速發展,互聯網及大數據對金融的影響和改變是深遠和革命性的。互聯網金融并未改變傳統金融功能的本質,只是在技術應用上實現了兼容。正如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前行長馬蔚華所言,“互聯網金融改變的是一個商業模式,利率市場化改變資金價格 的同時,也會促進商業銀行的成本管理,促進商業銀行多元化經營。”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科技與傳統金融行業相結合的創新產物,在發展初期階段勢必會出現一些風險,這就需要加大監管的力度,盡快度過風險的高發期。本文分析了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規范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措施。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金融風險
近年來,在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推動下,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平臺等都屬于互聯網金融模式,這些模式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成為人們最為關注的焦點,促使互聯網金融資產規模更加龐大。電商、門戶網站以及搜索網站爭先恐后成為互聯網金融的主力軍。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相比較,具有更多的優勢,比如說:互聯網金融的成本更低,流動性更高、所跨的地域更加廣泛等特性,給傳統金融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壓力。但是互聯網金融也存在著巨大的風險,比如說:具有虛擬性、隱蔽性等特點。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也給互聯網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這就需要不斷采取相應的措施,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的優勢,規避其劣勢,從而更好地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互聯網金融監管環境的不完善已經成為互聯網金融發展中最嚴峻的問題,而互聯網金融環境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的。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行業,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及時跟進。即便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不完善問題已經引起國家相關執法部門的關注,但是出臺一部規范、統一的法律法規,還需各相關部門在加強互相聯系的情況下,從立法、經費、人員等方面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互聯網金融立法監管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更加大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風險。同時,由于立法不健全,即使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在互聯網金融活動中受到侵害,投資者也難以運用相關法律進行維權,致使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更加猖獗,給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造成更大的困難。
(二)互聯網金融的虛擬環境給監管帶來困擾。互聯網金融活動主要是以互聯網為媒介,然而互聯網技術本身存在一些弊端,為互聯網金融虛擬環境的監管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擾。例如,上網注冊等可以采用匿名,還可以設置虛擬賬戶等,互聯網金融在這種虛擬的環境下進行交易,很有可能不留下對方的簽名或者是影像等相關證據的記錄。在網上進行交易一般都是通過密匙、證書數字簽名等一些虛擬認證方式來確定交易雙方的身份。這樣的交易存在著隱蔽性,金融機構識別客戶也主要憑借這些電子方式,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客戶的身份驗證信息,輕易就能獲取巨額的資金。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互聯網金融活動自身存在的隱蔽性,給其監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三)互聯網金融存在監管空白。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第三方支付企業已經獲得了法律認可。人民銀行于2010年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規范了第三方支付的行為,也完善了第三支付的監管環境,防范了支付清算中存在的風險。但是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P2P平臺悄然崛起,而P2P貸款平臺由于監管的主體不明確,仍舊被排除在監管之外。銀監會在2011年出臺《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通知》,人民銀行也曾在2013年出臺了《支付風險業務提示》,但是這些只能對投資者起到風險提示的作用,沒有實質性的采取防范風險的措施。很多P2P借貸平臺的資質參次不齊,不法分子也利用金融創新的名義開始實施非法集資活動,這給監管帶來更大的困擾。
二、規范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措施
(一)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一是確定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體。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朝著地方化發展,金融監管的整體發展趨勢是把互聯網金融監管納入金融監管體系。目前互聯網金融中除了第三方支付已經被納入了監管體系,其他互聯網金融平臺仍舊游離在監管之外,比如說P2P借貸平臺與眾籌融資平臺等。P2P借貸平臺與眾籌融資平臺起源于民間,在地方呈現出了多元化的發展方向。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活動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傳統金融機構集權式監管方式不適合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為了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可以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逐步把監管的權限下放給地方政府,并不斷強化地方政府防范中小金融機構發生風險的責任。同時政府相關監管部門,也要承擔起監管指導與統籌的責任;二是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聯系。構建互聯網金融相關部門聯系會議制度,比如說:一行三會、工商、司法等部門。規定期限舉行例會并交流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情況,并加強監測與預警,控制互聯網虛擬性風險向著實體金融蔓延;三是積極促使互聯網金融行業發揮自律作用。只有加強行業間的自律才能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為了更好地推動行業間的自律,可以成立互聯網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加強信息披露機制建設,更好地維護互聯網金融行業市場的活動秩序,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四是完善互聯網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測,并制定出風險發生以后的應急處理方案,及時監測并防控風險,維護互聯網金融正常活動秩序。五是加強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對于跨國際性的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需要與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加強聯系與合作,共同實施監管,才能夠更好地維護互聯網金融活動秩序。
(二)采取原則導向式監管方式。目前互聯網金融處于發展初期階段,不管是在發展方向還是發展模式方面都還未定型,金融監管部門在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時,處理一些出現的問題時應該保持一定的彈性。采取原則導向式的監管,就需要監管部門不斷吸收新興金融行業初期發展階段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防范出現死管亂管的現象。另外,在金融風險安全的基礎上,支持金融監管創新,從而促使互聯金融的快速穩定發展。
(三)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建設。一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建設,不斷完善與修訂我國現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并根據互聯網金融活動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的風險特點,制定新的監管規則。通過立法形式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經營范圍以及性質,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資格條件以及風險的防范與監督管理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進而把網絡信貸以及眾籌融資等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盡快納入監管的范圍之內;二是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體系,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體系以及互聯網安全等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配套法律體系建設。涉及到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關內容要進行明細劃分。并要盡快系統化構建與互聯網金融相聯系的配套法律法規制度;三是制定與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相關的規章制度,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范圍,并要求監管部門為互聯網金融平臺、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等提供規范化的指引。
三、結語
隨著網絡科技的不斷進步與發展,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行業,在互聯網發展的影響下,必然會面臨更多的風險。為了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就需要合理制定監管機制,不斷汲取國內外互聯網金融行業經驗并與實際的國情相結合,尋找出適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新出路,并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不斷改革創新,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更加快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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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技術誕生于上世紀的美國,自其誕生以來,依托于互聯網的信息技術便徹底改變了人類生產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自從1995年以來,互聯網金融就悄無聲息地進入了中國人的生活,使工商銀行網上銀行、平安集團的網絡投保等互聯網產品逐漸為人們所熟知。作為中國在全球知名度最高的互聯網企業,阿里巴巴對中國經濟金融體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從它的出現到實現境外上市,市場、機構、規則和監管無一不因此而發生深刻的變化。可以這樣認為:互聯網金融的歷史就是一部創新金融模式、提高金融效率、整合相關資源的歷史,也是一部快速發展的傳奇史。以第三方支付業務為例,據商務部公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13萬億元人民幣,同比大幅增長25%;被監測的5000家重點零售企業中,網絡零售增長33.2%,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催生了互聯網金融第三方支付業務的迅猛發展,2014年中國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業務規模達到80767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50.3%。互聯網金融有多種模式:一是自營商城模式。商業銀行不斷加強互聯網渠道建設,不遺余力地拓展電子銀行業務,逐步實現線上線下一體化轉型。不久的將來,銀行的傳統物理網點將會減少,取而代之的將是更加便捷、高效、富有吸引力的物理網點。二是第三方金融產品銷售渠道模式。即先在互聯網、云計算等信息化方式對海量數據挖掘、分析的基礎上搭建網絡平臺,用于金融產品超市或理財產品超市,使更多的客戶可以在通過平臺對更多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選擇,降低企業成本。如阿里金融的模式。三是電商供應鏈金融模式。這種模式主要強調與電商企業的大力合作,金融機構從電商企業處獲得便捷的信息流監管方案,甚至是第三方擔保,并通過數據分析更加高效地進行資信分析、評估并確定是否放貸。平時積累的大量的客戶數據是這些電商平臺的優勢,它們實現大數據分析。如京東金融的模式。四是P2P網貸模式。P2P網貸來源于英文Peer-to-Peer-lending,即點對點信貸,又稱“人人貸,”,是隨著民間借貸的興起而出現的。該模式最大特點是通過P2P公司搭建平臺進行資金借貸的配對,屬于直接信貸范疇。借貸過程中,資金、合同、手續等通過網絡實現。據銀監會數據,目前,全國在運行的P2P有近2000家。五是眾籌(crowdfunding)模式。該模式是由項目發起人通過便捷的互聯網利用公眾資金和渠道實現項目融資的一種互聯網金融模式。其特點是數量大、金額小、門檻低,不看重商業價值,更利于創業公司融資。互聯網金融兼具互聯網行業與金融行業的特征。然而,它并不只是兩者的簡單結合,既不只是金融的互聯網化,即將金融業務借助互聯網工具來更加高效地完成,也不僅僅是互聯網的金融化,即互聯網企業為平臺的商戶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如投融資服務。雖然說,金融的互聯網化或互聯網的金融化都帶動了這個時代的進步,但是從本質意義上來說,真正對改變人類社會起到關鍵作用的是互聯網精神對金融的滲透。互聯網世界的核心是依托于其技術的互聯網精神,人們將其抽象為“開放、平等、分享、協作”等方面,但究其實質,其實是一種“普惠精神”。從這個意義上說,互聯網金融實質上是普惠金融。但是它又有別于政策性金融,絕不能無視它的市場化原則和可持續性原則,僅僅強調其社會性;它不僅要關注較高的融資滿意度,也要強調風險;它在滿足融資需求的同時,也對弱勢群體提供便捷的存儲、轉賬和支付等現代金融服務。傳統金融具有先天的優越感,它們充當至關重要的信息中介,較為輕松地獲取其他行業難以企及的利潤。而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帶來對傳統金融業的重大變革,即互聯網將會“去金融中介化”,實現“普惠金融或平民金融”。
二、互聯網金融的現狀
從互聯網金融的主體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為互聯網金融提供支持的技術類公司。此類公司主要為互聯網金融提供與互聯網有關的信息技術服務,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和軟件開發公司,屬于較為邊緣的主體類別。二是互聯網金融電子商務類公司。這類公司主要通過互聯網為企業提供金融電子商務服務,根據運營方式的差異,又分為電商銀行、第三方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和P2P模式的貸款平臺等。其中,P2P模式的貸款平臺占絕大部分。三是互聯網金融管理工具類公司。此類公司主要為用戶提供方便、快捷和富有特色的金融管理工具,實現特定的理財、融資和創業等目的,互聯網眾籌公司屬于此類。四是互聯網金融征信類公司。這類公司主要通過對海量交易數據的收集、分析和處理為網上金融交易提供個人、公司資信等前置信息,提高互聯網信貸等方面的效率和安全性能,為互聯網交易的正常、健康發展保駕護航。五是互聯網貨幣。互聯網貨幣眾多,包括比特幣、淘金幣等。互聯網貨幣可以理解為法定貨幣的電子化補充,不可能真正替代傳統貨幣。互聯網金融主體眾多,但有時也不能完全劃分出清晰的界限。從交易規則看,由于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發展歷史不長,更多的時間處于監管空白或模糊期。目前,有關互聯網金融的交易規則都較為零散,系統化、制度化程度不夠,都是對于某個具體環節的規定,缺乏具有普適性的、全面性的法律體系來規范互聯網金融的整體健康發展。隨著互聯網金融風險逐步顯現,對其監管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由于其跨部門、跨行業特征明顯,互聯網金融監管及交易規則的制定是一個不小的挑戰。從目前的情況看,以“一行三會”為主的主要行業監管部門也已經明確下來,雖然國家層面正在統一安排部署對監管規則和交易規則的制定,但是在目前行業主體眾多、業務風險逐步加大的情況下,對監管部門的能力和相互之間的有效溝通和協調也是一個不小的考驗。
三、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一)構建完備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為了更好地實施金融監管、保障國家經濟金融運行安全,在互聯網金融迅猛發展的今天,必須首先從政策層面來規范其發展,才能保證我國互聯網金融的持續、健康、規范發展。首先,當前我國相關領域的立法進程與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還極不適應,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法律不多,急需新制定一批引領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法律。從大的方面看,目前還需要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信用體系構建、金融綜合信息統計、金融信息網絡安全等方面加快相關法律的立法進程,積極引入第三方立法,確保相關法律的系統性、合理性和公正性,逐步構建起系統性的互聯網金融法律框架。其次,由《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組成的我國現行金融法律體系的立法基礎是傳統金融行業及業務,其內容幾乎沒有涉及互聯網金融業務領域,因此需要及時對所涉法律條款開展修訂。同時,有些互聯網金融業務起步早、發展快、涉及廣,早期出臺的如有關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的相關法規、規章已經不再適應形勢的變化,需要廢除或更新。一些涉及網絡支付和網上保險領域的政策雖然內容較為完善,但是貫徹落實還必須加強。涉及網絡借貸和網絡金融超市的監管幾乎為真空狀態,風險點多,涉及面廣,亟待出臺法律法規加強監管。[2]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需要加大開放、務實、合作力度高科技、高風險、跨區域是互聯網金融的特點,這造成了對其監管的復雜性。為了避免在我國現行金融分業監管體制下出現監管真空或無序的局面,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應本著開放、務實、合作的原則,積極建立國家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多部門與專業性相結合,多層次、全覆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一是大力推動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進一步鞏固央行在金融宏觀審慎監管體系中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其主體作用,大力推動銀、證、保三個監管行為主體的職責轉變,逐步實現從機構監管轉變為功能監管,實現監管行為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各環節的全覆蓋。二是增強部門間協調,盡快改變各監管部門之間各自為政的局面。建立包括“一行三會”、地方金融辦、工商、稅務、通信等相關部門在內的互聯網金融聯席會議制度,實現信息共享,及時分析區域內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狀況,加強監測和預警,切合地方實際制定風險防范應急預案,筑牢互聯網金融交易風險的防火墻。三是組建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充分發揮其內部監管作用。組建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不僅是為了加強會員間的溝通和團結,更是為了實現內部自律,相互監督。其實現內部監督的方式主要有: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和自律公約、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會員合法權益以及督促會員貫徹法律法規和履行自律公約等。四是積極開展與國外政府、國際組織和有關監管部門的交流與合作。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方向之一是全球化,這使得監管部門不熟悉、不可控的因素增加,風險增大、控制難度加大,這就要求對國際性的金融交易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加強各國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共同防范互聯網金融跨境風險,及時切斷風險在國家和地區間的快速傳播。
(三)確保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保護從一定程度上說,金融消費者是弱勢群體,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也是如此,必須確保他們的權益受到切實保護才能促進行業的持續、良性發展。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數據信息采集量大、信息傳播速度快、數據呈現集中,面對如此巨量、復雜的信息,消費者對信息進行有效識別的難度大大增加,其知情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同時,由于技術、管理和資金等方面原因,網絡平臺中普遍存在安全隱患,在互聯網傳輸過程中,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身份、通訊、賬戶等各類涉及隱私的個人信息面臨被非法盜取、篡改的風險,致使消費者的隱私權得不到保障。同時,由于相關規定不完善,一些機構的相關人員為一己之私甚至惡意出售手中掌握的客戶個人信息,互聯網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道德風險巨大。金融危機后,為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國內金融監管部門先后設立專門機構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截至目前,這些部門各自開展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但是,目前我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在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更是如此。我國央行2013年5月出臺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對金融消費者的定義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網絡支付、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機構或準金融機構消費者被排除在外。對此,要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把所有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納入保護范圍,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強化對金融消費者特別是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教育,完善信息披露和懲戒制度,構建良好的互聯網金融市場環境。[3](P.1-7)特別要加大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欺詐、惡意泄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堅決發現一起,懲處一起,真正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切實落實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四)高度重視并逐步完善個人征信監管征信尤其是個人征信被公認是互聯網金融發展中最為薄弱的一個環節,但同時也是其中最有潛力的一個環節。截至目前,我國對于互聯網征信尤其是個人征信的規范性監管文件不多,個人征信發展較慢。由于個人信用信息的敏感性等原因,包括央行建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在內的個人信用信息都是一個個信息孤島,既不全面又互不相聯。為了在這個領域分得可觀的份額,一些知名企業已經拉開征信爭奪戰的序幕,它們紛紛推出自己的產品,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挖掘和開拓數據來源,在廣泛收集數據信息的基礎上各自建立不同的評分維度、分值占比等,如目前阿里巴巴的芝麻信用評分由用戶信用歷史、行為偏好、履約能力、身份特質和人脈關系五個維度共同組成,且各自占比不同。根據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業務開展和監管現狀,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業務監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一是以央行為牽頭部門盡快打通各個人征信信息孤島間的溝通渠道,建立一個巨大的、統一的數據庫,盡快實現信息順暢流通和共享共用,改變目前各公司對貸款人的信用審核依靠自身審核技術和策略,獨自采集、分析信用信息的局面,提高貸款違約成本,建立有效的查詢、懲戒機制。二是建立有效的個人信用市場的鼓勵機制,各監管機構應當更加關注用戶的反應,在保護用戶隱私和共建誠信社會兩者間做好權衡。三是建立統一的信用數據采集標準,廣泛收集信息建立基礎數據庫,引導征信機構整合數據資源,做好基礎工作。監管機構要在全面了解行業信息的基礎上建立科學、可行的信用數據采集標準,盡快建立基礎數據庫,廣泛收集信用信息。要指導法定征信機構既致力于產品和客戶的開發,又致力于整合數據這個基礎但又核心的工作,真正取得核心競爭力。
(五)加快金融業綜合信息統計平臺建設近幾年陸續出現的包括互聯網金融新業態對“一行三會”在內的金融監管部門提出了新要求,作為其中之一便是建立金融業務綜合信息平臺。在當前中國互聯網金融新業態紛呈,混業趨勢日益明顯的情況下,沒有完善的全維度、全覆蓋的系統數據統計平臺,金融監管部門要實現監管目標已經越來越難。對這個平臺的建立的討論早已開始,但目前仍然舉步維艱,主要是在統計指標、方式等的標準化、是否全口徑強制性納入統計以及是否收費以及收費標準等具體細節上一直不能達成共識,且與民間數據的對接難題也遲遲得不到解決。面對未來,為實現金融穩定、規避金融風險,國家層面應當加快立法建設,積極迎接大數據監管的混業挑戰,促進各相關方面都以更加積極的行動促進大數據的深度應用,盡早建設好金融業綜合信息統計平臺,切實保障大數據的共享共贏。
四、結束語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從1號店到天貓超市,從余額寶到財付通,從衣食住行到吃喝玩樂,互聯網金融正潛移默化地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極大地改變了傳統金融格局,活躍了市場競爭,帶動了創業發展,互聯網金融有多種模式,除傳統的網絡銀行、網絡證券外,還包括眾籌、第三方支付等等,具體如圖一所示。
1.互聯網金融的特點
(1)成本相對較低由圖一所示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可以看出,借由互聯網平臺,金融機構無須專門開設營業網點,省去了實體店面租金費用與運營成本,諸如淘寶平臺上的個體商家;與此同時,消費者可以借助強大的檢索功能方便快捷地找到所需商品以及一些關聯性商品,可節省挑選時間與精力。換言之,通過網絡平臺,資金供求雙方可自行完成信息匹配與交易過程,沒有傳統意義上的中介與壟斷利潤。(2)交易效率高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計算機處理數據能力不斷增強,互聯網金融以計算機為基礎,信息處理速度極快,采用標準化操作流程,設置多通道交易端口,客戶基本無須等待,無論是買賣交易還是信用貸款,其處理過程往往只需要幾秒鐘,每日完成工作量數以萬計,效率極佳且擁有良好的用戶口碑。(3)覆蓋范圍廣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突破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無論身處何地,只需一臺電腦甚至是一部智能手機,便可以方便地處理業務,這就使得互聯網金融的客戶基礎更為廣泛,且涵蓋了諸多微小企業,深入傳統金融模式的盲區,充分挖掘資源潛能。與此同時,借助于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互聯網金融浪潮席卷而來,例如余額寶,僅僅上線一月時間時,資產規模就已過100億,充分說明了互聯網金融強大的活力。
2.互聯網金融風險與監管必要性
互聯網金融具有諸多優點,增勢迅猛,但與此不相符合的是,互聯網金融存在許多潛在風險,具體如下:(1)用戶認知風險就目前情況而言,許多用戶選擇互聯網金融平臺存在盲從心理,對具體業務與存在風險不甚熟悉,大多經由同事或親友介紹而知,輕易地將大量資金存入互聯網平臺以獲得更多的利潤,但當互聯網金融出現低迷預兆時,又會集中、迅速地將資金轉出,企業所貸款項無法在短時間內收回,互聯網金融機構難以歸還巨額的用戶資金,極其容易造成整個領域內的信任危機。(2)制度風險互聯網金融仍處于起步階段,相關法律約束較弱,執行與貫徹力度不強,互聯網平臺的廣泛性拉低了行業門檻,行業內部存在較多漏洞。除此之外,部分互聯網金融企業急功近利,為迅速擴大業務,采用了一些高風險交易模式,加之體系自身的缺陷,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抓住可乘之機,成為違法行為的庇護場所。(3)信譽風險互聯網金融不需面對面交流,交易雙方不直接接觸,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互聯網金融平臺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一旦發生信譽危機,會對其造成嚴重打擊,不僅用戶會失去信心,企業之間的友好合作關系也會隨之瓦解。(4)技術風險互聯網平臺具有相當高的技術要求,大部分金融企業不得不借助外部支持來維護系統運行,而這本身就是一種潛在風險,與此同時,互聯網金融平臺還會受到活躍于網絡的黑客威脅,諸如2012年CSDN個人信息與郵箱密碼連鎖泄密事件、2013年中國人壽80萬客戶個人保單信息泄漏事件等等,以上分析都說明互聯網金融平臺面臨著種種風險,其安全受到嚴重挑戰,亟須有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為人民財產安全保駕護航。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核心原則
1.一般性原則
在認知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基礎上,應當注意互聯網監管的一般性,即其本質上仍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規制行為,金融風險、外部性等概念依舊適用,依法監管、公平公正、效率與協調原則依舊是規范監管行為的準繩,審慎監管、行為監管、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方式可實現從傳統到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遷移。
2.特殊性原則
如前文所述,互聯網金融有其特殊性,網絡平臺極大地拓展了交易邊界,大量風險識別能力低的用戶涌入,他們對金融知識知之甚少,處于金融弱勢地位,而其投資小且分散,給管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如若發生風險,涉及范圍極廣,為此,應設立互聯網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并對消費者展開相關知識教育工作,保障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同時,降低行業風險。
3.差異性原則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 傳統金融監管 虛擬化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從第三方支付的屬性來看,互聯網是其技術基礎。互聯網高度自由化、競爭化的特點,決定了互聯網的多變性、創新性和風險不確定性,與傳統的金融體系文化必然存在著諸多矛盾和沖突,這就要求監管機構在盡力避免行政抑制的同時,還需要具備迅速識別、控制新生金融風險的能力,需要循序漸進地建立起針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制度。
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必然會呈現出一種動態和持續的路徑,這種監管是在傳統金融監管基礎上構建的“互聯網+監管”的重大監管創新,同時也是從可控試錯逐步發展到及時糾偏的進程。但基于互聯網技術的第三方支付具有與傳統金融體系所截然不同的虛擬化問題和自由化問題,這也恰恰是第三方支付監管困難的根本原因所在。
第三方支付交易表現為電子化和虛擬化,會帶來技術安全以及隱私保護的問題
互聯網發展的重要特征之一表現為交易的電子化和虛擬化,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經營管理、信息存儲以及風險控制都呈現出“虛擬化”的趨勢,如何在“虛擬化”的運作過程中對第三方支付市場實現持續性和實質性的監管,是互聯網金融時代監管部門的難題。集中式的信息科技運營體系不再具有物理網點的布局,也就不再按照地域劃分經營范圍,傳統按地域劃分的監管體系需要尋求新的對應架構。虛擬化的運營管理和數據儲存降低對人員的使用要求,傳統實地檢查和近距離監管手段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非現場監管將更加重要,這需要尋求符合第三方支付特點的監管措施。
與傳統金融監管相比,第三方支付的監管內容更為豐富。以商業銀行為例,對傳統商業銀行的監管一般包括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資金以及不良貸款率等問題,但對第三方支付企業而言,還需要監測客戶資料的完整性、網絡設備的安全性、資金交易系統的穩定性、內部管理制度的合規性等新問題。由于這些交易都依賴于高科技技術,就要求監管者的知識體系以及素質相應提升,方能識別其中的風險。
第三方支付虛擬化交易會帶來信息技術安全以及隱私保護等問題,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行為完全通過互聯網技術和計算機通信網絡進行,而計算機網絡系統具有天然的缺陷,甚至在信息傳遞的過程中也會遭到攔截或者破壞。此外,如何保護消費者的隱私困難重重。面對海量的客戶支付數據,在道德風險的驅使下,第三方支付機構存在將這些數據進行打包出售等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非法商業活動。針對這些由虛擬化交易而衍生出的風險,監管部門亟待加強新的風險控制點以及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加以約束。
互聯網金融“試錯式”創新增加了監管難度
與傳統金融業務不同的是,互聯網產業從誕生之初就是以“試錯式”創新為發展動力的。這種“試錯式”創新可以表現為兩個主要導向:一是對未嘗試領域的充分嘗試,在行業內尚未確立經驗的領域成為首創者,從而獲得先發優勢;二是對“線下”已經確立的既有模式進行否定,將“線下”曾經認為不可行的模式在“線上”進行嘗試,通過互聯網將“不可能”變為“可能”。無論是哪種模式都意味著較傳統金融模式需要承擔更為激進的“創新”風險。
由于互聯網創新往往具有更高的“成功”增值和溢價,因此互聯網行業通常寄希望于提升自身的“創新風險”容忍度,掌握更多的“試錯”可能性,雖然這增加“試錯”成本,但如果實現了增值和溢價,則可以充分覆蓋這些成本。各國政府對以互聯網金融為代表的金融創新普遍持鼓勵態度,使得監管部門對第三方支付監管尺度把握較為困難。如果尺度太嚴,雖然能有效降低金融風險,但可能會降低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熱情,阻礙第三方支付市場的發展,減緩本國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的速度。反之如果監管的尺度過于寬松,又可能會加劇金融市場風險的積累,并帶來嚴重的負外部性問題,在互聯網金融以及第三方支付領域造成新的金融風險,很有可能將影響本國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和人民對金融監管部門的信心。
我國第三方支付市場的監管者需要積極平衡以第三方支付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的可控性,建立起既適應第三方支付創新的發展規律,又符合我國金融市場穩定的監管策略。
堅持創新與監管并舉的原則,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
首先,完善立法工作,加強部門協調。從我國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實踐來看,第三方支付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操作風險、法律風險、信用風險和退出風險等,這些風險既可能直接來源于如偽卡欺詐、洗錢等層面,也會由諸如行業、社會信譽下降等方面派生。針對我國第三方支付面臨的這些特殊風險,單靠市場自身的力量難以協調,因此法律法規的建設極為關鍵。在第三方支付發展的這十幾年中,人民銀行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條例。在監管立法方面,我國監管部門可以參考歐盟有關第三方支付的做法,重點考慮制定有關小額零售支付的法律條例,并明確各市場參與者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在法律適用性方面做足功課,以減少法律適用中存在的沖突。除此之外,鑒于第三方支付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較廣的覆蓋面,單一部門的監管工作往往難以面面俱到,央行、銀監會、商務部等部門之間的監管協調、信息共享也是我國第三方支付監管未來可以考慮的發展方向。
其次,強調創新與監管并舉的原則。我國當前采用的機構性監管模式在審慎性監管方面具有優勢,但對支付創新型產品和服務作用有限,且依賴行政手段將會嚴重阻礙我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的創新和發展。監管部門在制定監管政策時需要注意三個原則:一是遵循公開、公正、效率原則。第三方支付日益成為我國金融支付體系的核心,公開、公正的監管能夠保證其健康快速的發展,從而提升我國支付體系的整體效率。二是保證規范發展。我國的第三方支付企業經過十多年的積累和發展,逐漸暴露出一系列問題(不正當競爭、備付金挪用、風控能力低下等),這些問題若得不到有效解決將會對第三方支付市場和行業帶來潛在風險。為此O管部門亟待規范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業務和服務,完成“在發展中逐步規范,通過規范促進發展”的長遠目標。三是大力支持支付創新。和傳統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支付清算機構相比較,第三方支付企業顯然具有極強的創新動機和能力,能夠適應市場多樣化的產品服務需求。
再次,重視對第三方支付市場退出機制的監管。第三方支付市場中企業的退出,關系到廣大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影響整個行業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也應當是監管的重點環節。監管機構在審慎原則的基礎上需要對第三方支付市場的退出機制進行詳盡的調研,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最終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差異化的市場退出監管方針,在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的同時,降低第三方支付企業退出對行業以及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必須成為退出監管的核心目標,其監管重點應當關注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等。對第三方支付市場退出機制的監管,應當貫穿企業生命周期的始終,從監管機構接受第三方支付企業申請開始,到第三方支付企業退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綜合運用現場核查、非現場檢查等措施,摸清第三方支付企業客戶備付金的存量和增量信息。
最后,適當降低行業門檻,盤活備付金管理機制。我國當下監管法規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注冊資本具有較高要求,過高的門檻不利于市場上中小型支付企業的進入,同時可能帶來支付市場的壟斷現象、降低市場效率。此外,監管部門應當在充分考慮資金安全性的基礎上采用相對寬松的監管政策,建議逐步建立起靈活高效的備付金管理機制,有條件地允許第三方支付機構將沉淀的備付金投資于低風險、高流動性的資產,在安全性和盈利性之間達到最佳平衡。
(作者為南開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教授;南開大學金融學院博士研究生方興對此文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互聯網金融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等一系列現代信息科學技術實現資金融通的一種新興金融服務模式。它有三個主要特征:一是以大數據、云計算、社交網絡和搜索引擎為基礎的客戶信息挖掘和信用風險管理;二是以點對點直接交易為基礎進行金融資源配置;三是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在資金劃轉上起基礎性作用。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造成了沖擊,也對現行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既尊重互聯網業務自身發展規律,又保證投資安全,成為我國金融監管制度革新所面臨的難題。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現狀
(一)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
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主要包括互聯網支付、P2P網貸、眾籌、網絡銷售基金、金融機構創新平臺等。互聯網支付業務規模保持快速增長,對傳統銀行支付服務市場形成重要補充,且已被納入人民銀行支付體系監管,成為互聯網金融最為成熟的業務類型。截至2014年7月,獲得許可的269家第三方支付機構中,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的有103家①。P2P網貸(peer to peer lending,又稱人人貸),是一種獨立于傳統金融機構體系之外的個體借貸行為,截至2014年6月,全國范圍內活躍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已超過1184家,上半年借貸成交額964.46億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63.82億元,增長60.57%。眾籌融資(crowd funding)是互聯網融資的一種重要模式,眾籌就是融資者借助互聯網平臺進行的集中多人少量資金的、用以支持某個項目或產品的募資。目前我國約有21家眾籌融資平臺。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互聯網金融大規模發展,與此同時,立法和監管滯后,使得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不斷積聚,已經發生和潛在諸多問題。
1. 缺乏明確的監管法律。通過對現有法律規范的梳理發現,我國目前缺乏比較完整、明確、具體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規則, 互聯網金融基本上還處于無規則約束的狀態。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發展亟須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征信體系構建、信息網絡安全維護、金融隱私權保護等基礎性法律規范有待制訂或完善;另一方面已有的部分互聯網金融監管規則,多為宣示性條款,特別是未規定民事法律責任或雖有規定但民事責任畸輕, 顯然不利于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
2. 缺乏明確的監管機構。一是分業金融監管體制,難以全面有效地監管。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難以適應對交叉性業務創新的監管,存在監管能力分散的情況,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同時,金融監管協調制度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互聯網金融跨市場、跨業務、跨區域帶來的監管難題。二是監管機構不明確, 監管執法有偏差。現行的監管體制并未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 極易出現多頭監管或者無人監管的問題。
3. 互聯網金融業務存在違法犯罪風險。互聯網金融業務中存在的重要違法犯罪風險,一是易發生非法集資。P2P和眾籌運作模式,由于缺乏規則和監督,極易成為非法集資的工具,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損失,影響了社會穩定。二是極易成為網絡犯罪和洗錢的工具。由于虛擬貨幣的產生形式多樣、種類和性質繁雜、轉讓與交易頻繁且缺乏監管管理,虛擬貨幣極易成為網絡犯罪和洗錢的工具。
4.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挑戰。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消費者呈現出“無國界”特征,這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隱私保護難。互聯網金融模式個人信息呈現出泄露渠道多、泄露范圍廣、泄露速度快、泄露規模大的特點,一旦出現信息泄露,大批的金融消費者將蒙受損失。二是安全保障難。安全關聯復雜,任何主體出現漏洞,系統就會被突破。三是爭議處理難。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金融消費者對自己的權益被侵害負有舉證責任,但是互聯網金融的交易行為依托于網絡進行,對電子證據的取證,需要專業技術手段才能完成,在舉證上難度更大。四是監督管理難。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的金融模式,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尚無法完全覆蓋,存在一定的監管缺位。
5. 互聯網金融征信系統建設缺位。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信用信息尚未被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P2P、電商小額貸款機構等新型信貸平臺的信貸數據游離于征信體系之外,無法利用征信系統共享和使用征信信息,對線下借款人的信用缺乏了解,導致壞賬率升高,風險加大。同時,自發組織或市場化運營的共享平臺的信用信息遠遠滿足不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需求。
6. 增加金融穩定的潛在風險。一是支付風險。互聯網金融的資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管,大量支付清算資金會形成一定比例的資金沉淀,如被互聯網企業挪用,甚至開發衍生金融產品,容易導致支付風險。二是市場風險。互聯網增加了金融市場風險傳播的可能性,傳播的速度更快、范圍更廣,交叉傳染性有可能強化。在缺乏制度保障的環境中,互聯網金融更易引發市場風險失控。三是資金風險。開放式的網絡通信系統,不完善的密鑰管理和加密技術,欠安全的TCP/IP協議,以及病毒、黑客攻擊、網絡詐騙等,極易引起交易主體資金損失。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國際經驗
(一)監管依據上,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立法
美國不斷加強互聯網金融基礎法律立法工作。通過了《初創期企業推動法案》(JOBS法案),承認眾籌作為企業直接融資的方式,針對眾籌平臺的監管采取立法和備案等模式,對眾籌融資管理主要是從防范風險、保護投資人的角度對業務風險進行規定。適用于P2P行業的聯邦借貸與消費者金融保護法案有《真實借貸法案》(Truth Lending Act)、《平等信貸機會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等共計10余個,這些法律詳細規定了披露信貸條款、禁止歧視、監管貸款回收方式、禁止不公平交易或者欺騙性條款和做法、保護消費者個人金融信息、采取反洗錢措施等。對電子支付規制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聯邦《電子資金轉移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及其聯邦儲備理事會頒布的E條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E),各州關于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真實信貸法》(Truth in Lending Act)及聯邦儲備理事會頒布的Z條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Z)、聯邦儲備理事會頒布的D條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D),聯邦及各州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
歐盟針對電子貨幣及電子貨幣機構的監管專門制定了相應法律法規,2001年頒布的《電子簽名共同框架指引》,確認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歐盟的通用性。同年頒布的《電子貨幣指引》和《電子貨幣機構指引》,規定了第三方支付主體的營業執照問題,即非銀行的電子支付服務商必須取得與金融部門有關的營業執照。2012年4月,歐洲央行《關于互聯網支付安全的建議》,針對互聯網支付安全提出了14條建議,涵蓋客戶身份識別、交易監測與授權等內容。2013年7月,歐盟委員會《支付服務指令管理規定(修訂版)》,在加強支付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支付機構監管,強化客戶支付認證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對網絡信貸相關的立法主要是針對消費者信貸、不公平商業操作和條件的指引性文件,這些指引對信貸合同締約前交易雙方提供的信息(如包含所有可預見稅費在內的信貸成本)及各方義務進行了規定。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了《關于眾籌平臺和其他相似活動的規范行為征求意見報告》,對規范眾籌業務提出了若干監管建議。2014年3月6日,了《關于網絡眾籌和通過其他方式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以下簡稱《眾籌監管規則》),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眾籌監管規則》,需要納入監管的眾籌分為兩類:即P2P網絡借貸型眾籌(Crowd funding based on loan)和股權投資型眾籌(Crowd funding based on investment),并且兩者的監管標準也各不相同。從事以上兩類業務的公司均需取得FCA的授權。對 P2P網絡借貸,主要從最低資本要求、客戶資金、爭議解決及補償、信息披露、報告等方面進行規定;對投資型眾籌,主要從投資者限制、投資額度限制、投資咨詢要求等方面做出規定。
(二)監管體制上,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
美國采用兩級多頭監管體制,即從聯邦和州兩個層面對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監管,聯邦層面上,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 提供存款延伸保險,實現對沉淀資金的監管。各州監管部門可依據本州法律,采取不同于聯邦的監管措施。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簡稱SEC)及各州的證券監管當局通過對籌資者進行備案,以及P2P平臺提出注冊登記要求,履行嚴格的信息披露程序等監管措施,實施對P2P和眾籌平臺的監管。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通過對放款人和借款人的保護履行相關監管職責。
歐盟致力于建立單一歐盟支付區,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取得“單一執照”,即可在整個歐盟通用,歐盟中央銀行則作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監管部門。
英格蘭銀行的金融行為監管局(FCA),負責監管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行為,包括對P2P等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同時英國的行業自律協會起到了重要的監管作用,2011年成立的P2P金融協會積極開展行業自律,協會章程對借款人的保護設立最低標準要求,作為非官方、非營利性的行業協會,對整個行業規范、良性競爭及消費者保護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
(三)監管內容上,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美國2010年7月頒布的《多德一弗蘭克法案》中,根據該法創建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CFPB負責消費者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相關的法律與監管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因此也成為消費者報告在P2P平臺上遇到不公平交易時的第一聯系人。上述的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亦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措施。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關于網絡眾籌和通過其他方式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以下簡稱《眾籌監管規則》),FCA的基本態度是,投資類眾籌平臺應該擁有比現在更加廣泛的客戶群,但是應當確保投資者能夠理解并承受其中的風險;尋找合適的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方法。對于P2P網貸公司,《眾籌監管規則》從審慎財務、資產管理、定期報告、信息披露、破產處置、交易取消權、爭議處理和借款人保護等八個方面制定了詳細的規則。
歐盟委員會2013年7月《支付服務指令管理規定(修訂版)》,在加強支付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支付機構監管,強化客戶支付認證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2012年4月,歐央行《關于互聯網支付安全的建議》,針對互聯網支付安全提出了14條建議,涵蓋客戶身份識別、交易監測與授權等內容。
(四)監管重點上,注重行為監管和風險管控
美國針對不同類型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其業務行為的性質、功能和潛在影響,來確定相應的監管部門以及適用的監管規則。SEC(證券交易委員會)是P2P網貸平臺的主要監管者,其實施業務準入監管,要求P2P網貸平臺在SEC注冊證券經紀商資格和證券收益權憑證產品,通過強制信息披露提高P2P平臺產品的透明度和標準化。FTC(聯邦貿易委員會)根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公正債務催收法案》監管P2P平臺及第三方債務催收機構的不公正、欺騙性的或其他違規行為。FDI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根據《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中“金融隱私條款”監管P2P平臺及其合作銀行,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CFPB(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監管P2P借貸市場,受理金融消費投訴,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同時,美國監管部門對P2P網貸平臺市場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如SEC要求借款人違約率高達 1/3的P2P公司出售貸款,同時,在SEC注冊的成本較高,如Lending Club注冊成本高達400萬美元,以此提高網貸平臺的抗風險能力及債務償付能力,維護網絡借貸市場的穩定。
英國相比其他國家對P2P監管的優勢和特點在于實行了長時間的行業自律,英國的P2P行業主動成立了P2P金融協會(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P2PFA),現在該協會已經覆蓋了英國95%的P2P借貸市場以及大部分票據交易市場,協會章程要促使平臺健康運行、操作風險可控、服務透明公正,最終提供簡單且低成本的金融服務。英國政府要求,P2P行業在遵守政府相關法律、規則的同時,也要嚴格遵守P2PFA所制定的運營法則。
法國P2P信貸和眾籌都屬于“參與融資”的范疇,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ACPR)對行業中的機構準入、個體行為等進行監管,金融市場管理局(AMF)對行業規范和涉及金融市場和產品的部分進行監管。法國監管部門對P2P平臺持非常審慎態度,其要求P2P網絡借貸平臺需要具有合法的經營模式,要注重加強客戶風險管理、貸款理由需充足,且貸款審批需網上與傳統銀行業務并行等。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建議
(一)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為監管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
1. 加強互聯網金融基礎法律立法工作。借鑒國外的監管經驗加快制定法律法規,例如針對互聯網金融網絡化、電子化的特點,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合同法》、《電子貨幣服務法》等,針對網絡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加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隱私權法》等。
2. 加強互聯網金融專業立法。從監管層面看,互聯網金融監管法規明顯滯后于業務創新,亟須解決P2P網貸、眾籌行業的法律定位、監管主體和監管原則等問題。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性質與傳統金融業務并無本質區別,原則上部分適用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出臺有針對性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規定。如對個人信息保護、信用體系、電子簽名以及支付客戶識別、身份驗證等方面出臺具體的規則,明確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合法范圍和禁止性行為,以引導和規范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3. 加強對現有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修訂工作。包括對現有法律法規的補充和提升專項法規效力層級兩方面的問題。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票據法、擔保法等法律都提出了新問題,立法機關應當盡快做好相應的修法工作。例如,針對電子票據法律地位不明確的問題,加快對《票據法》的規范和調整。針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因法律位階過低及法律地位錯位所造成的支付機構合法權益保護不足的問題,加快制定更高位階的法律法規。
(二)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內容
1. 明確監管主體。一是明確由“一行三會”實施監管。應建立以“一行三會”監管部門為主,商務部、科技部、工信部、法制辦、稅務總局等部門為輔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實施監管。二是按照我國現有的分業監管框架,系統梳理各類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業務屬性,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1)對于銀證保機構基于互聯網的金融服務,“一行三會”可在堅持分類監管的總體原則下,通過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制度法規,實施延伸監管。(2)對于互聯網支付,人民銀行作為支付系統的主要建設者、行業標準制定者以及法定貨幣的發行、管理機構,理應承擔第三方支付、網絡貨幣的主要監管責任,而基于支付機構衍生出來的基金、保險、理財產品銷售職能,人民銀行可與證監會、保監會一起,形成對支付機構的行為監管體系。(3)明確P2P和眾籌融資監管主體。P2P具有跨地區特征,人民銀行在支付清算、征信體系方面具有監管和信息優勢,建議由人民銀行牽頭監管,而眾籌融資屬于股權融資,可以由證監會牽頭監管。三是構建監管合作機制。對于經營范圍涉及多個領域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可按其主要業務明確主監管機構,建立以監管主體為主,相關金融、信息、商務等部門為輔的監管體系,明確監管分工及合作機制。
2. 明確監管內容。一是確定業務范圍。應明確規定,對于不具備金融資質的互聯網企業,只能作為投融資雙方的信息溝通中介。二是加強非現場監管,對發展中存在的風險實時監控。三是保障客戶信息安全。要求互聯網金融企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客戶個人身份資料、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泄露。四是加強信息系統監管。要求互聯網金融企業信息系統穩定可靠,以保證交易信息安全完整,保障業務正常運行。五是建立大數據監管模式。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報送的業務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并建立相關風險分析模型和程序,評估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運行狀態。
(三)明確金融監管目標,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金融監管的目標在于:提升金融效率,保護金融消費者,維護金融穩定(卡邁克爾,2003)。互聯網金融監管亦需促成這三大目標的實現。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與互聯網金融機構間實質上存在不平等。由于互聯網金融具有交易標的無形性、交易內容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交易意思表示的格式化、交易方式的電子化、銷售方式的高度勸誘性等特征,金融消費者囿于其資金實力、投資經驗等因素的限制, 較之于互聯網金融商品提供者往往處于弱勢。若一味強調買者自慎原則,不僅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也極易引發系統性風險。
根據現代私法實質正義的理念要求, 我們必須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
1. 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立法。建議對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采取統一立法的模式,即在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增加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相關內容,明確互聯網金融的內涵與外延,針對互聯網金融產品及其衍生品做出特別規定。
2. 明確傾斜保護、效率和適度保護的原則。在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中,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需要適當傾斜保護消費者,并在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保證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糾紛,同時要樹立“買者有責、賣者余責”、“自享收益、自擔風險”的理念,真正建立起有利于互聯網金融健康持續發展的金融消費文化。
3. 明確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財產安全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等權利。明確互聯網金融經營者的義務,包括信息披露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義務等。要求經營者在醒目位置用明示方式向金融消費者提示交易風險和注意事項,保證數據的秘密性。
4. 加強“一行三會”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協調溝通。現行的“一行三會”四個政府性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應針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加強溝通和協調,以切實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利益。隨著我國金融業綜合化經營的發展和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一行三會”四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框架也需要進一步完善,設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是可行途徑之一。
(四)明確監管“紅線”, 防范互聯網金融犯罪風險
1. P2P、眾籌等互聯網金融形態要在監管“紅線”內發展。應進一步明確P2P借貸平臺的監管紅線,明確平臺的中介性質;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取公眾資金。
2. 加強反洗錢的監管。一是按照反洗錢基本準則劃定紅線。明確劃定各機構應當嚴格遵守的反洗錢核心要求,特別是要加強和完善客戶身份識別這一薄弱環節。二是實施跨行業統一監管。基于洗錢資金頻繁跨行業流動的特性,應對各類互聯網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監管,并參照現行反洗錢法律法規,建立統一監管制度,避免形成反洗錢監管洼地和漏洞。三是以風險為本原則加強重點監管。依風險為本的原則,關注重點業務和重點機構,在業務層面可將網絡支付業務和P2P網絡借貸作為監管重點,在機構層面將行業中規模較大的機構作為監管重點。四是轉變監管手段發展線上監管。互聯網金融機構沒有物理營業場所和紙質交易憑證,一切經營活動都在網絡上進行,監管手段也應當逐步向在線方式轉移,可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向反洗錢監管部門開放部分相關數據和系統,或建立專用的監督系統供監管部門審查。
在近些年,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大大的沖擊了傳統金融體系,同時也給我國金融產業帶來了更多的發展契機。而發展迅速必然其中就會有弱點存在,而如何減輕問題,從而加快互聯網的健康發展是我們所要認識并探索的問題,通過進行良好的建設,能夠進一步推動我國朝現代化社會邁進。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現狀
(一)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現狀
目前我國網絡第三方支付已經在逐步形成一個體系,通過不斷的完善和建立,已將大大的降低了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第三方支付監管主要具有是兩個問題,首先是作為主要的監管部門的人民銀行在近些年連續的頒發了關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規章制度,這些制度都有效了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一些潛在風險,避免了一些由于監管不力而引發的金融漏洞。其次,支付清算協會針對目前的發展推出了一些規范性文件,有效的預防第三方支付機構所帶來的風險,從而使得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能夠有效的進行。
(二)眾籌融資的現狀
我國近幾年流行起一種融資形式,叫做眾籌,而這種融資方式存在著不規范行為,我國在2014年推行了相關文件對重籌融資進行規范,這項文件的推出對于眾籌融資具有很大的限制性,但是眾籌已經是非常廣泛的一項行為了,文件是難以杜絕的,因此,面對不規范和風險的地方可以進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遏制。
(三)銷售渠道業務的現狀
銷售渠道的業務主要指的就是電子商務,目前,隨著生活步伐的加快,越來越多的人在網絡上購物,而一些金融支付機構與互聯網銷售進行有效的合作為銷售機構和金融支付機構都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一)個人會在利益驅使下產生不理智行為
以互聯網作為媒介來進行金融交易本身不是面對面的進行交易,存在著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在網絡上不能夠準確的核對交易雙方的信息,因此中間產生金融欺詐的行為是非常多的。現在網絡上有很多借貸機構,由于出資人不能準確的核對借資人的信息,因此這種交易就存在著很大的風險,而如果被欺騙,那么就會造成巨大的損失,而很多人即使了解其中的風險,但為了豐厚的利息報酬,還是會不惜以身犯險,從而損失的更多,對于互聯網金融產業的發展是極其不利的。
(二)個人的不理智行為會影響整個市場的不理智行為
個人的不理智投資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整個金融市場。例如在購買一些基金或者股票,在投資人出現一些情況急需用錢時,會出售一部分,平臺或者其他的消費者會購買和回收,而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人會恐懼發生經濟損益,就會將所具有的所有投資產品進行轉出,投資者自身處于一種保護自己的理性行為,但是很有可能會引起大量人來轉出投資產品,進而對于平臺來說是巨大的損失,甚至會破壞市場經濟鏈條的一部分。
(三)市場經濟本身存在著缺陷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鼓勵發展,對于市場建設是比較松弛的。金融最大的特點就是風險性,互聯網本身的風險性指數也很高,并且更多的情況下都是隱形風險,而政府很難在問題出現時就發展問題,因此有的時候難以發揮“有形的手”的作用。而金融市場一旦出現問題,所給投資者帶來的將是巨大的損失,而資金鏈條如果斷裂的話,影響的就是整個金融體系,而市場本身是制造風險,不負責解決風險,沒有及時進行解決,那么對于國家,甚至與之相關聯的國家都會是一場災難。
三、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建設思路
(一)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
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形勢發展的時間并沒有很久?h,但是發展形勢十分迅猛,這就導致目前的互聯網金融是一種沒有監管的狀態,風險很大。而面對我國這個巨大的消費市場,建立起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是十分緊迫的,因此,我國相關部門應該積極健全法律法規進行規范,明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法必尊的狀態。而我國正處于發展狀態,不了解其中的運行,可以借鑒一些其他國家已經建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來不斷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
(二)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組織體系
互聯網金融產業所涉及的項目十分廣泛,雖然同為一大類,但其中的差異還是很大的,因此,僅僅建立一個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是遠遠不夠的。我們可以學習目前國際上最為流行的分開監管和綜合監管共進,我國可以建立不同的監管部門,將不同種類的互聯網金融產業分歸到不同的類別中,進行明確的分類管理,這就可以充分發揮各個監管部門的優點,從而實現效益最大化。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自律管理系統
而互聯網金融產業的安全本質上還是身處在互聯網內部的自律性,這對于互聯網金融發展十分重要。一般的自律組織都是地方性的,比如我國的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并不具有規模,但是對于一些金融主體是有很大的影響的,但是畢竟號召力沒有那么強烈,因此,我國相關部門應該積極進行互聯網金融自律系統建立,結合我國現實情況,可以在下面的自律協會設立多個監管委員,從而不斷促進我國互聯網金融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前央行向杭州及深圳兩地分行文件,暫停包括虛擬信用卡、二維碼支付在內的部分互聯網金融產品。筆者認為,新科技發展屬全球大趨勢,因此內地政府不可能“出招”扼殺整個互聯網金融。表面上“暫停”的原因,是因為技術性的網絡安全問題。例如,二維碼指令驗證手段較為單一,安全性不夠,或者是生成機制和傳輸過程存在風險隱患等;又例如,虛擬信用卡會否對反洗錢法律制度和賬戶實名制度形成沖擊等。
不過新科技產業的出現,一定對既得利益者帶來負面影響。事實上,阿里巴巴及騰訊兩大科技巨頭所創建的互聯網金融市場,把理財產品的息率不斷推高,無疑動了內地銀行業以及銀聯的“奶酪”。可是,先不要說二維碼,就算是虛擬信用卡也不是一個新科技,全球的信用卡都有不少是虛擬信用卡。只要加強監管和執法,對反洗錢法律制度不一定會構成影響。
眾所周知,傳統銀行是靠壟斷市場“食”,但阿里和騰訊卻加入市場“爭食”,因為它們的理財產品及支付系統收益,擺明是大量奪去銀行的存款生意收益;如果現在才放開了消費者信貸這個缺口,對傳統大銀行的影響就更深遠。
由于傳統銀行所受監管規則既多又復雜,亦需符合資本要求,所以銀行要透過壓低存款息率,以賺取更多利潤;相反,互聯網金融的經營成本低,不需要存款準備金,同時監管規則又少,令理財產品可以給予更高息率吸引客戶。
在“息高息贏”的戰況下,傳統銀行的生意自然減少。而“余額寶”的本質就是一種貨幣基金,它與銀行存款并無差異,但高息背后卻存在高度風險。阿里巴巴及騰訊不是要搶傳統金融界的“奶酪”,因為無論是虛擬信用卡還是“余額寶”都要找金融機構作為伙伴,包括做虛擬信用卡背后的中信銀行,和“余額寶”背后的資產管理公司。
其實,到目前為止,阿里巴巴及騰訊都算不上實際參與了金融市場,它們只是提供了一個金融產品的網上銷售渠道;用自己網上巨大的優勢,去吸引金融機構以此作為一個銷售平臺。這些伙伴金融機構本身是有被監管的,所以說,阿里巴巴及騰訊的金融產品沒有監管,不是全對。而對于很多非龍頭的金融企業來說,跟阿里巴巴及騰訊合作,簡直是天賜良機。試想想,要它們自己建立同樣網上的銷售渠道,可能需要很長的時間。當然,對于龍頭金融企業來說,阿里巴巴及騰訊的銷售能力,削弱了它們一直以來的銷售渠道的半壟斷性優勢。合作就算可以“做大個餅”,都不想養虎為患。
然而,其實傳統銀行亦絕對擁有競爭力,因為它一樣可以發展互聯網金融,售賣與阿里、騰訊一模一樣的理財產品,只是由于本身的網絡力量沒有阿里巴巴及騰訊般強大,可能要用更優惠的價格吸引顧客,進一步減低了它們的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