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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不斷加大,房地產企業的競爭環境日趨復雜。為追求企業最佳經濟效益,房地產企業必須加大各方面的管理,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是通過納稅籌劃以減輕企業的稅負。本文闡述了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的主要措施和內容,分析了房地產企業開發過程中納稅籌劃的方法。
關鍵詞 房地產 土地增值稅 納稅 籌劃
土地增值稅是指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取得增值收入的納稅人征收的一種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開發、銷售房地產為主營業務,土地增值稅是其最主要稅負之一,對房地產企業收益影響較大。如何進行有效的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減輕納稅負擔,增加企業的盈利,勢必成為當前及今后企業發展中的重要課題。土地增值稅是對增值額征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增值額越大,計稅額就越大,適用的稅率也越高,因此,土地增值稅籌劃應根據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特點及有關政策,控制增值額,降低增值率,從而適用低稅率或享受免稅待遇。
一、收入分散的納稅籌劃
目前,有許多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房屋是已裝修并安裝了一些設施,房屋銷售時,合同價格中包含了裝修費用。如果將房屋的裝修、安裝的設施等作為企業的業務單獨核算,并在銷售時分為兩個合同:房屋銷售合同和裝修合同,則可一舉兩得。其一可以合法地降低房地產的銷售價格,控制房地產的增值率,從而減輕企業所承擔的土地增值稅負擔;其二原本計入房地產價格的裝修、安裝等業務收入需要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并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分開核算后裝修、安裝等業務屬于建筑安裝業的營業稅征稅范圍,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只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因此又減輕了企業所承擔的營業稅負擔。 例如:某房地產公司出售一棟房屋,該房屋進行了裝修。房屋總售價為1000萬元(含裝修費200萬元),假設根據稅法的規定該房地產開發業務允許扣的項目金額為600萬元,增值額為400萬元。土地增值率為:400/600×100%=66.67%。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末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為: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因此,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400×40%-600×5%=130(萬元)。另外,需要計算繳納的營業稅為:1000×5%=50(萬元)。兩項稅款合計為:130+50=180(萬元)。
如果進行稅收籌劃,將該房屋的出售合同分為兩個合同,即: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裝修費用,房屋出售價格為800萬元,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為500萬元,增值額為300萬元。房屋裝修合同,裝修費用200萬元,允許扣除的成本為100萬元。則該房地產公司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額繳納土地增值稅為:300×40%-500×5%=95(萬元),需要繳納的營業稅為:800×5%=40(萬元); 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只需要繳納的營業稅為:200×3%=6(萬元),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兩項稅款合計為:95+40+6=141(萬元)。根據計算結果可以看出,經過納稅籌劃應納稅額明顯減少,達到了節稅的目的。二、利息支出的納稅籌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屬于高負債的行業,一般都會發生大量的借款,因此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稅法規定:借款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房地產開發費用還可加按該項目地價款和開發成本之和的5%再扣除,即:可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該項目地價款和開發成本之和的l0%以內計算扣除,其實際利息支出就不能扣除了,即:可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這給納稅人提供了可供選擇的余地: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過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籌資,利息費用較高,則應盡可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并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實現利息據實扣除,降低稅額;反之,開發過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費用較低,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支出,這樣就可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三、費用遷移的納稅籌劃
在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房地產開發費用即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不以實際發生數扣除,而是如上所述根據利息是否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作為一定條件,按房地產項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如果開發費用較大,納稅人可以通過事前籌劃,把實際發生的開發費用轉移到開發間接費中去,增加房地產開發成本,從而增加可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例如屬于公司總部人員的工資、福利費、辦公費、差旅費等都屬于開發費用的開支范圍,由于它的實際發生數不能增加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金額,因此,可以在不影響總部工作的同時把總部的一些人員安排或兼職于每一個具體房地產項目中。那么這些人的有關費用就可以分攤一部分到房地產開發成本中。期間費用少了,而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卻增大了。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不增加任何開支的情況下,通過費用遷移法,就可以增大土地增值稅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籌劃
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這里的“20%的增值額”就是“臨界點”。
在實際工作中,首先要測算增值率,如果增值率略高于“臨界點”,然后設法降低增值率,從而降低土地增值稅的適用稅率,減輕稅負。改變增值率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合理定價,通過適當降低價格減少增值額,降低增值率。二是增加扣除額,納稅人可以通過改善住房環境,提高房產的質量來適當增加扣除項目,在降低了增值率的同時又提高市場競爭力。。例如:某房地產公司建成一棟普通標準住宅,扣除項目金額為800萬元,當地同類住宅的市場售價約l 000萬元。根據地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收入額-扣除項目金額)÷扣除項目金額×100%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方案一:銷售價格定價為1 000萬元的獲利情況 增值率=(1000-800)÷800×100%=25%,應納稅額=(1000-800)×30%=60萬元,假如不考慮其他因素,獲利為1 000-800-60=140萬元。
方案二:銷售價格定價為960萬元的獲利情況增值率=(960-800)÷800×100%=20%, 由于納稅人建造的是普通標準住宅出售,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所以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則獲利為960-800=160(萬元)。 兩種方案相比,銷售價格低的稅后利潤卻增加了20萬元。通過這個例子可看出,企業通過合理定價進行納說籌劃,完全可以使自己保持較低價格獲得較高的利潤
按照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既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又進行其他住宅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享受免稅優惠。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2009年商品房銷售收入為1.5億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銷售額為1億元,豪華住宅的銷售額為5000萬元。稅法規定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1億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8000萬元,豪華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3000萬元。 方案一:普通住宅和豪華住宅不分開核算。
增值率=(15000-11000)÷11000×100%=36%
應納稅額=(15000-11000)×30%=1200萬元。
方案二:普通住宅和豪華住宅分開核算,但沒有控制好增值率,使其超過了20%,則: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
應納稅額=(10000-8000)×30%=600萬元;
豪華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
應納稅額=(5000-3000)×40%-3000×5%=650萬元。
兩者合計為1250萬元,此時分開核算比不分開核算多支出稅金50萬元。這是因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為25%,超過了20%,還得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如果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則可大大減輕稅負。此時可采用降低普通住宅的售價或增加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當然,降低普通住宅的售價會導致銷售收入減少,此時是否可取,就得比較減少的銷售收入與控制增值率減少的稅金支出兩者的大小,從而作出選擇。
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不變,仍為8000萬元,要使增值率為20%, 則銷售收入從(A-8000)÷8000×100%=20%中可求出,A =9600萬元。 此時若不分開核算應納稅額=(9600+5000-11000)×30%=1080萬元,節省稅金1200-1080=120萬元,考慮減少的400萬元收入后,凈收益減少了400-120=280萬元,不可取;若分開核算,普通標準住宅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所以該企業只需繳納豪華住宅部分的土地增值稅650萬元,節省稅金600萬元,考慮減少的400萬元收入后仍可節省200萬元稅金,收益增加了200萬元。
假定上例中其他條件不變,只是增加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限制在20%,那么可扣除項目金額從(10000-B)÷B×100%=20%,等式中可計算出,B=8333萬元。此時,該企業僅豪華住宅繳納650萬元土地增值稅,可扣除項目金額比原可扣除項目金額多支出333萬元,稅額卻比不分開核算少繳納550萬元,比分開核算少繳納600萬元。凈收益分別增加217萬元(550萬元-333萬元)和267萬元(600萬元-333萬元)。 根據計算結果可以看出,在一個項目建造多種住宅的情況下,如果普通住宅和豪華住宅分開核算,且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可大大減輕稅負,以達到利潤最大。
五、開發方式的納稅籌劃
根據稅法規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一種是代建房方式。稅法規定:代建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開發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取得了一定收入,但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收入性質,是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根據稅法規定,如不采用代建房方式開發,則房地產屬于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時既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又要繳納營業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利用代建房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二種是合作建房方式。稅法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比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得一塊土地的使用權準備修建住宅,則該企業可以通過預收購房者的購房款作為合作建房的資金。這樣,從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資金的條件。再比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某市繁華地段擁有一塊土地,擬與某實業公司合作建造辦公大樓,資金由實業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對實業公司來說,分得的辦公樓不含土地增值稅,會降低購置成本。對房地產開發公司而言,作為辦公用房,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可節約大量稅負,降低房地產開發成本,增強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這樣就實現了出資方和房地產企業的雙贏。納稅籌劃是一項具有綜合性,技巧性的工作,需要熟悉企業運營和稅收法規。企業應該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利用納稅籌劃的方式,綜合考慮企業目標和實施成本,控制風險,才能減輕企業稅負,提高效益,增強自身競爭力。
土地增值稅自實施以來,一直都在規范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平穩發展。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的稅種種類比較多,其中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之中占比較大的比例。長期以來,土地增值稅稅率較高,稅負比較重,造成了當前房價的居高臨下和房地產市場的低迷。因此,進行合理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是實現降低房地產企業稅負,降低房地產開發成本的保證。這樣會使房價進一步的降低,讓房地產產業得到健康、有序的發展。
一、土地增值稅的含義
主要由國家征收,以個人和單位為征收對象,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以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等的行為所收到的收入減去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基礎,收入既包括現金、存款等貨幣收入,也包括以實物性質收入的各項其他收入。對于部分行為不屬于征收范圍,如通過繼承、贈予等途徑無償轉讓房地產。營改增施行后,房地產企業不再上繳營業稅,主要稅種為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耕地占用稅等。土地增值稅的基本要素是納稅人、稅率及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主要以增值額為依據,乘以相應的稅率,同時扣除法定允許的金額后即為應納稅額。
房地產行業競爭力較強,普遍方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的問題,我們國家實施了一些策略,并且提到了土地增值稅的重要性。這些表明了,國家將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向常態回歸的態度,但是如果從宏觀調控的政策方面來看,這將會對房地產行業很不利。仔細分析房地產價格上升的原因,其一便是房地產行業的稅負很重,還有一個原因便是有人喜歡炒房,而對于這些人,他們持有房子并不是為了住宅,而是為了盈利,政府應該對這些人加以管理,這會讓房地產的價格飛速上升。政府應該對這些方面進行調控,嚴格控制房價高的根源。我們可以靈活的利用銷售策略,提升銷售量加快資金的回收。
二、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方式
1.利用征稅的范圍進行稅收籌劃
房地產企業所應繳納的增值額由相關法律規定計算,是由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建筑物、附著物等的個人及單位上繳,按照實際的收入金額扣除抵減金額而得。房地產若想達到節稅的目的,首先要改變企業房產的銷售方式,以經營租賃為基礎的租出行為,只繳納較低數額的房產稅,按照實際收取的租金計算。通過這種方式,企業可以降低所需繳納的稅額,保證企業的切實利益。另外,企業還可以與其他企業共同籌劃建房,通過多個企業合作的方式共同出資,建成后按比例分成;還可以利用代建房來進行減稅,房地產企業可以與其他企業訂立合同,以委托人的名義請其他企業進行房屋建設,待房屋建設完成后,進行相應的結算費用。
2.利用增加扣除的項目來進行納稅
在稅法中有明確的法律條文,針對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管理提出一定的標準,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企業在計算應納稅的時,可以扣除相應的項目金額,主要包括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費用、在對房屋進行構建時支出的成本和相關費用以及其他法律允許扣除的稅金等。房地產企業在對期間費用進行管理時,應采用合理的措施,對利息費用等財務費用、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等銷售費用以及其他的管理費用等進行規劃,避免加重企業的稅負。第一,企業應科學合理的設定折舊方法,對不同的廠房、設備等資產,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折舊方法,按照相應的年限進行折舊,在優惠政策的標準下,盡量保證企業的利益,減少資產減值及市場價格波動對企業產生的影響,同時,按照合理的依據繳納稅額。第二,對稅前扣除項目應嚴格進行管理,在計算稅費時,對于能夠按轉讓房產項目計算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財務費用,在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以下,可以據實扣除。對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等,在規定范圍內可以扣除,企業發生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以及基礎設施費等,均可以劃分為可扣除項目,因此,企業應對相關費用進行合理的計算,并提供相應的證明。在經營過程中,應盡量控制費用在允許扣除的范圍內,以減少企業的稅負壓力。通過企業經營決策的改變,打破借款費用的限制,成功的節稅納稅。除此以外,房地產企業可按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扣除20%,這會使企業大大的增加扣除項目,減輕稅負,增加企業的利潤。
3.適用稅率的降低
通常土地增值稅是按照四級超額率累進稅率實施征收的,按照建立方式分別核算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對于那些既建立普通標準住房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來說,應該分別核算增值額。
三、納稅籌劃的意義
我??所說的稅收的籌劃也叫合理避稅,它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的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為了取得節稅的收益,事前選擇稅收利益最大化的方案來組織其業務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活動的一種策劃行為。針對最近的一些房價價過高,投資過熱等問題,國家對此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既規避了納稅人的風險,又降低了企業的納稅成本,同時也增加了企業的利潤。因此,房地產企業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合理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是非常有必要的,這將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凈收益,充分利用企業的資源,提高企業資源的利用率,同時也有利于企業塑造良好的社會形象,促進社會的發展,推動國家的進步。
一、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概述
在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帶動下,房地產行業已經成為我國的國民經濟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房地產企業的不斷發展,使得其自身的稅收成本也在相應增加。各類土地費、相關拆遷給予的補償費、一些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費等稅收負擔,嚴重的影響著房地產企業的實際利潤。土地增值稅是在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相關的建筑物進行有償轉讓時所產生的價格增值量征收的稅種,其稅率通常以超額累進的形式進行計征,總體維持在30%至60%之間。而對于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來說,主要的涉稅業務包括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轉讓、再建項目轉讓以及將房屋進行銷售等。如何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納稅籌劃,進而使納稅風險降到最低,使房地產企業獲得最大效益是我國房地產企業現階段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
二、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措施
(一)充分利用國家的相關稅收政策
國家鼓勵、支持房地產企業的合理發展,并提出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促進其發展。對于這些優惠政策,房地產企業要在法律范圍內,通過科學、合理的手段充分利用,進而達到節稅或免稅的目的。
對于免稅的政策來說,要想達到這一目的,企業就要在進行準確的核算增值額的基礎上,通過對增值額進行控制以及對相關項目的金額進行扣除等手段加以實現;對于代收費用的相關政策來說,房地產企業要將相關的代收費用通通歸納到房價的計算當中,為企業經營減少稅負壓力。但是,這種手段會使得企業的營業稅相對增加。因此,企業要以自身的實際情況為前提,在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制定更加合理的稅收籌劃策略,使企業取得更加高效的利益。
(二)對稅收臨界點合理利用
由于土地增值稅存在著不同的等級,不同的等級之間又存在著不同的稅率以及相關的稅收優惠。土地房地產企業可以根據各個企業的臨界點不同,并對其進行控制,進而實現合理減稅的目的。這一手段也是房地產的稅收籌劃中十分重要的方式。運用這一手段時,首先,要對相關數據進行大量的測算,將具體收入與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之間的關系進行詳細的分析,權衡利弊。其次,要根據房產的價格來對增值稅率進行適當的調整,使增資額度始終處在可以享受優惠的最大范圍內,進而使企業的綜合效益得到提高。另外,企業還可通過對房屋的裝修維護來使扣除項目的金額得到相應提高,進一步控制相關增值額度。
三、實際稅務處理方法的運用
(一)充分運用臨界點進行稅務處理
我國稅法有明確的規定,在對普通的住宅進行建筑以及銷售時,對于增值額沒有高于要扣除掉的相關項目金額的20%,可以免收其土地增值稅,而對于超過的那部分,則要按照規定計稅。例如,某公司要將其已經建好的住宅樓以600萬的價格出售,在建筑過程中產生的成本支出包括享有土地的使用權而支付的240萬、建筑開發所要支出的費用為120萬、其他成本97萬。所以,企業在納稅籌劃前應該繳納的營業稅是30萬,城建稅以及教育的費用之和為3萬,可扣除的資金為490萬,經過計算,增值率為0.2245,超過了20%,,因此,土地增值稅繳納的實際金額應為33萬,納稅籌劃之后,企業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將售價進行調整,增值率調為20%,這時,設住宅的售價X,根據計算可得此時住宅的售價為大約587萬元,這時,企業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較之前節稅約20萬元。
(二)將替收的費用與售價合二為一
房地產企業涉及到的范圍較為廣泛,如替收相關建筑的配套費用、維修要使用的基金費等,這些費用房地產企業可自己征收,也可以將這部分費用統計到房價中收取。舉個例子,某房地產企業想要出售一辦公樓,3200萬元的收入,180萬元的代收費用,在這中間,包括房地產自身開發所指出的成本800萬元,對土地進行轉讓的金額為200萬元,還有一些需要扣除的資金總和為300萬元。如果房地產企業是自己征收費用,那么可以減去的成本為1500萬元,增值額達到1700萬,經過計算,可得增值率為113.33%,土地增值稅是625萬元;反之,如果是將替收的費用和房屋的售價合二為一后,企業得到了3380萬元的總收入,這時,所得到1680萬元的可以減去不予以計算的項目,1700萬元的增值額,增值率達到101.19%,可以得出土地增值稅是598萬元,較籌劃之前節約了27萬元。
一、現行的擴大增值稅抵扣的稅法及會計規定:
(一)、稅法規定:
1、關于印發《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108號)
全面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會計處理用原進項稅額稅目)
2、關于印發《內蒙古東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94號)
新增增值稅額高于上年實繳納稅額部份抵扣,就是說只有先交滿上年增值稅實繳稅額后,才可以抵扣當年固定資產購入的進項稅額。
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是指當年實現應繳增值稅超過上年應繳增值稅部分。
3、關于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地區2007年固定資產抵扣[退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7]128號)
4、關于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7]75號=34128新增增值稅額高于上年實繳納稅額部份抵扣,就是說只有先交滿上年增值稅實繳稅額后,才可以抵扣當年固定資產購入的進項稅額。
“本條所稱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實際發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合法扣稅憑證的進項稅額。”
5、關于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地區2007年固定資產抵扣[退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7]128號)
6、關于2006年東北地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56號)
7、關于東北地區軍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5號)
8、關于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76號)
9、關于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8號)
2005年度內,對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發生的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繼續實行按新增增值稅稅額計算退稅的辦法,實行按季退稅。
2005年,新增增值稅稅額按照2005年實現應繳增值稅超過2004年應繳增值稅部分計算,計算公式為:
本期新增增值稅稅額=本期應繳增值稅累計稅額(計算時其進項稅額不含固定資產進項稅額)-(2004年同期應繳增值稅累計稅額-2004年同期應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2005年前三個季度,納稅人應在每季度終了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每季度終了的次月底前,退還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對第四季度前二個月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稅人應在12月份申報期內提出退稅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在12月31日前退還。12月份發生的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在下一年度辦理退稅。
納稅人在2004年12月份發生的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05年4月30日前辦理完退稅。
五、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貨物運輸發票,經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退還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比對不符的,不得予以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比對不符的抵扣憑證逐票進行認真查實,凡屬偷逃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10、關于東北地區軍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27號)
11、關于進一步落實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緊急通知(財稅[2004]226號)
12、沈陽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沈國稅發[2004]209號)
第十條納稅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購進固定資產并取得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認證,并于認證當月記入“應交稅金——待抵扣稅金”科目。購進固定資產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運輸發票、稅務機關代開的專用發票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申報,并填報《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固定資產)》、《運輸發票抵扣清單(固定資產)》、《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抵扣清單(固定資產)》連同當期《防偽稅控專用發票認證清單(固定資產)》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報申報受理崗。
第十一條納稅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購進固定資產取得普通發票的,可向銷貨方換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銷e方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納稅人自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申報系統》軟件,并按月進行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申報,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計算表》(紙文件一式三份及電子文件)。
13、關于加強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第1111號)
“(二)認真審核專用發票等稅款抵扣憑證與固定資產實物的一致性。對納稅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應核查納稅人固定資產賬簿,并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實。要核實固定資產實物與專用發票的內容是否一致,對無固定資產實物或專用發票與固定資產實物不一致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四、納稅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購進固定資產取得普通發票,向購貨方換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退回原普通發票。銷貨方在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其購貨方名稱、貨物名稱必須與原普通發票相關內容一致,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合計數必須與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一致。
銷貨方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退回并已作廢的普通發票原件,否則不得抵減已申報的銷售額。“
14、關于印發《2004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68號15、關于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16、關于開展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43號17、關于印發《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2號(二)、會計處理規定:
1、按地震受災模式進行全行業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電解鋁生產、小規模鋼鐵生產、小火電發電)
關于印發《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108號)
全面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會計處理用原進項稅額稅目不用單獨進行設置明細科目進行分類核算)
2、按試點地區模式進行限定行業增量抵扣。
在應交稅金下單獨設置明細科目對固定資產抵扣進行核算,并且期末,企業以當期新增增值稅稅額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時,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新增增值稅額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已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
關于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4]11號)
二、對于向全國推行的政策模式的猜想:
分析現行增值稅擴大抵扣的法規有以下猜想:
(一)按地震受災模式進行全行業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電解鋁生產、小規模鋼鐵生產、小火電發電)
(二)按試點地區模式進行限定行業增量抵扣。
三、企業實務中的問題及應對措施:
(一)實行前后的固定資產籌劃。事前合理籌劃企業固定資產購置計劃。對于實行前計劃購置的固定資產只要不影響到生產的應在實行日后并“實際發生”購買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合法扣稅憑證的進項稅額。”對于實行日后將企業購買固定資產應盡力取得增值稅發票或對于在同等條件下對于取得其他發票的價格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采購的比價。
各種發票對采購價格的影響分析:
在同等價格質量等條件下:
對于6%代開專用發票應讓供應商給予含稅價(總價)10.2%的價格折讓。
對于4%代開專用發票應讓供應商給予含稅價(總價)12.04%的價格折讓。
對于開具普通發票應讓供應商給予含稅價(總價)15.7%的價格折讓。
對于供應商按出口價的報價從稅務分析他一般承擔的是4%的稅金,在報價上乘1.04為我司的合理價格。
以上是雙方合理的價格,僅考慮稅務因素對價格的影響。
(二)加強固定資產管理。要求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內容與固定資產名稱一致,財務應事前對固定資產統一編號,固定資產保管部門應在請購時給出規范的名稱。在固定資產驗收后,財務上固定資產應記入固定資產明細賬。同時財務月未應與固定資產保管人一起為實物貼上標簽。以備稅務局的實地查驗。如有進口設備報關部門應按財務事前編號的固定資產名稱報關。對于運費發票一樣要求注明固定資產名稱。
(三)對于固定資產增值稅發票、海關完稅憑證、運費發票的認證工作要求加強核對減少錯誤。
(四)如果是按試點地區模式進行限定行業的做好資格認定準備工作。比如高新技術產業可以參考《關于開展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
(五)幾點疑問:
1、固定資產報廢是否要做進項稅額轉出?(抵扣后的)如果是正常報廢如何處理?非正常報廢如何處理?
[關鍵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區域經濟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7)11-0070-03
稅收作為政府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提供公共產品的重要成本補償。一個地區稅收收入的多少直接影響到該地區公共產品提供的數量與質量;而該地區經濟的發展又為稅收收入的增加提供豐富的稅源保障。因而稅收與區域經濟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
一、增值稅與區域經濟的相關性分析
1.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這里貨物主要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從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來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縱向和橫向兩個方面。從縱向上來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已經貫穿到生產、批發、零售各環節。增值稅的相應政策設計、計征方式等都會影響到商品的流通。增值稅選擇在生產經營的每個環節征收還是選擇在其中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環節征收,對不同的企業影響不盡相同。從橫向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主要集中在工業和商業的批發零售。各地區工業及商業發展程度不同,增值稅對當地稅收的貢獻也就有所不同。
2.增值稅的扣稅范圍,目前,中國實行的是生產型的增值稅,即對購入的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并且對采購農產品作了特殊的規定。這種生產型的增值稅有利于國家集中大量的稅收收入,但不利于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和設備的更新換代,同時,對不同類型的企業的增值稅稅收負擔也會有所不同。而清費型的增值稅則相反,在進行稅金扣除時,對已購人的原材料和固定資產所包含的稅金都能進行抵扣。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已經形成了一種共識,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點,已經在東北三省開始試行,它對解決不同產業的稅賦問題也作了一些相應的調整。
從總量上看,各種類型的增值稅都有促進投資增加的作用,但消費型增值稅推進投資增長的作用最大,特別有利于促進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投資,生產型增值稅促進投資增長的作用最小,僅有利于存貨投資的增加。從實際看,增值稅轉型對投資需求有很好的拉動效應。
從對行業投資的刺激上看,消費型增值稅有利于促進資本密集型行業和勞動密集型行業投資的增長,生產型增值稅僅僅有利于促進勞動密集型行業投資。因而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既有利于促進投資增長和科技進步,又有利于促進勞動力就業,因而增值稅轉型有利于產業的升級和發展,同時也有利于社會穩定。
在現行的增值稅下,由于不同地區的產業結構不一,東部地區中間產品加工的比重大,零售商品商品化程度較高,購入的原材料所含稅金基本上被全部扣除。而中西部地區重工業所占的比重較大。所需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費用中屬于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并且,中西部地區的初級產品加工的比重大,特別是以農產品為原材料的加工業的比重大,而由于增值稅的特別規定,對農產品購進時的稅款抵扣只是按買價的10%加以扣除。所有這些規定,對于改革開放初期東部地區的快速發展與相應形成的東、中、西部地區發展差距拉大有極大的相關性。
二、企業所得稅與區域經濟發展的相關性分析
企業所得稅與區域經濟的相關性主要體現在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稅收規定,影響了不同地區的企業稅收負擔水平和產業結構變化。
1.企業所得稅對特定地區和產業實行優惠政策。如凡設在經濟特區的企業、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企業、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企業,投入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且經營期10年以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技術和資本密集型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投資回報期長的項目以及能源和交通建設項目等,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均為15%。又如凡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沿江沿邊開放城市和內陸省會城市的生產性企業以及設在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外資企業等,按24%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對特定行業項目實行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如凡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企業,實行5年免征、再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外商投資的先進技術企業,可延長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年出口額占總產值75%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減免期滿后,仍可按規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林牧業和設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減免期滿后10年內,仍可繼續減征10%~30%等等。由于一些特定行業只能在一些特定的地區才能有所發展,故對特定行業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實則是對特定地區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從事港口碼頭的建設,只能在一些沿海地帶才能有這些行業的出現,內陸地區相對而言就少之又少。
中國對外開放的梯度漸進性表現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就是稅收優惠程度和優惠范圍從東部向中部和西部遞減。這種區域差別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不同地區的企業稅負影響較大,一般而言,在其他條件相同而稅收優惠政策出現差異時,東部地區的企業稅收負擔水平較低,中西部地區的稅負水平較高。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前述地區的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能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10年,應補繳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款。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第七、八條的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可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可繼續享受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由于中國特殊的經濟政策,使得外資企業在中國各個經濟區域的分布有所不同,相應地,由于外資企業享受到較多的優惠政策,東部地區的經濟發展迅速,公司所得稅稅率較低。盡管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法定稅率基本相同,但是外資企業有許多優惠政策,實際稅率明顯不同,外資企業明顯低于
內資企業。結果使得外資投資的回報率大大高于內資企業回報率,挫傷了內資企業投資積極性,成為投資乏力、內需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中國加入WTO后,跨國公司大量人,如繼續執行這種政策,內資企業會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這種對內外資企業稅收的區別對待,造成地區經濟嚴重不平衡。改革開放以來,對跨國公司投資以區域優惠為主,重點對投資與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發區等區域的跨國公司實行優惠。這種政策的結果,一方面扭曲了跨國公司的區域選擇,使總體投資環境原本就比較優越的沿海省份在吸引跨國公司投資時具備了更加有利的優勢;另一方面是中西部地區有限的資金為追逐稅收優惠利益也紛紛投向東部沿海地區,更不用說跨國公司向西部進行投資了,最終還會導致地區經濟嚴重不平衡。
三、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增值稅、所得稅政策調整措施
(一)加快進行增值稅的轉型試點工作
目前,增值稅轉型在東北試點,出于財政原因,尚未在全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由于規定固定資產投資不能抵扣,這不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也不利于對原有工業進行設備更新改造。中西部地區的主導產業是資源導向型工業,其資本有機構成較高。如果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中西部地區能從中得到更多的稅收抵扣,這符合國家的區域政策,也有利于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增值稅稅基由生產型過渡為消費型,對財政收入的影響較大,財政無法承受,因此可以先實行范圍較窄的消費型稅基,再過渡到完全的消費型稅基。同時也以按照時間先后順序(主要按年),依次在西部、中部和東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這樣既可以減少財政減收的壓力又可以有效縮短由于政策不公而形成的貧富差距。
(二)建立高效的所得稅法
所得稅的兩法合并一個重要的內容是調整區域的稅收優惠,稅收優惠的著力點將由過去的以區域政策為主,轉向要以產業優惠為主。具體做法為:一是統一稅收優惠。合并后的企業所得稅仍然應該適當保留稅收優惠的政策,形成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新格局;優惠政策“產業優先”,側重對某些行業和產業的傾斜政策,增加對于農業、基礎設施、高科技企業和企業研發方面的減免政策,而對于環保投入和邊遠地區的企業也考慮相應的減免優惠。對高新技術企業,不論在什么地方,都實行15%的稅率。西部地區繼續實行15%的所得稅區域優惠。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應把資金引導到能夠提高工業化水平的大型、高科技投資項目。以及農業、能源、交通、環保、重要原材料等投資項目上來,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應將過去的全面優惠變為特定優惠。二是堅持稅收優惠多元化。稅收優惠由單一直接減免為主改為直接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對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等多種優惠措施并舉的多元化稅收優惠形式。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應關注稅收饒讓條款、資本輸出國稅率高低,稅收管轄權、消除國際雙重征稅的辦法等因素的制約,對難以使外國投資者直接受益,而是流入了投資者母國的政府稅收優惠盡量避免,應多采用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和國際慣例的間接優惠措施,如稅收抵免、虧損結轉、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再投資退稅等,這些措施不受國際稅收因素的制約,能真正達到使投資者直接受益的稅收優惠目的。三是制定過渡性措施,對于已享受“二免三減半”優惠而期限未到的企業,原則上將是老企業老辦法,新企業新辦法,以實現改革的順利進行,一些外企為了獲得“二免三減半”的優惠,延緩報批獲得時間,享受免稅優惠;在優惠期限到期時,解散老企業,注冊新企業,然后再以新開辦企業的身份申請稅收優惠。“二稅合一”之后,以外資身份申請“二免三減半”優惠的政策實際上被取消,這有助于加強反避稅工作。
關鍵詞:增值稅普通發票;遺失;應對措施
一、銷售方企業增值稅發票遺失的應對措施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的情況
銷售方企業發生專用發票遺失的情況,應在發現時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在《中國稅務報》等報紙上進行“遺失聲明”的作廢公告,并會接受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罰。根據2016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公告的要求,取消了該作廢公告必須在《中國稅務報》刊登的要求。銷售方企業遺失專用發票記賬聯時,可憑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入賬,并在復印件上注明原件保存于購買方企業,本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等相關字樣,加蓋購買方企業公章。銷售方企業遺失專用發票發票聯及抵扣聯時,當月購買方未進行認證時,銷售方企業可以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作廢,并進行相應處理。跨月不能進行作廢的專用發票,在次月增值稅申報結束后,在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丟失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然后按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3月第19號公告分情況進行處理。
(二)增值稅普通發票
銷售方企業存在普通發票的遺失應比照銷售方企業專用發票的應對措施進行處理。銷售方企業在發現增值稅普通發票遺失時,書面報告銷售方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中國稅務報》等報紙上刊發“遺失聲明”的作廢公告,并要接受主管稅務機關處罰。由于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不能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已報稅證明單》,銷售方企業遺失普通發票記賬聯時,可憑普通發票發票聯復印件入賬,注明原件保存于購買方企業,本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字樣,并加蓋購買方企業公章。
二、購買方企業增值稅發票遺失的應對措施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購買方企業專用發票丟失應及時通知銷售方企業,使其及時書面報告銷售方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并要接受主管稅務機關處罰。購買方企業應按照2014年3月第19號公告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第一,在沒有進行專用發票認證的情況下:如果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全部丟失,應從銷售方企業取得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與銷售方企業提供的《已報稅證明單》一起作為入賬憑證資料進行保管,記賬聯上注明原件由銷售方企業保管,本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字樣并加蓋銷售方企業公章;如果只丟失專用發票發票聯,企業應使用發票抵扣聯進行認證,企業入賬憑證資料需使用發票抵扣聯,留存備查資料使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并在抵扣聯復印件上注明原件所在憑證號已便后期查詢使用;如果丟失專用發票抵扣聯,應使用發票發票聯進行認證,留存備查資料使用發票聯復印件,并在發票聯復印件上注明原件所在憑證號已便后期查詢使用。第二,購買方企業取得發票已認證的情況下:如果發票聯和抵扣聯全部丟失,購買方企業需取得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銷售方企業提供《已報稅證明單》入賬并留存備查,復印件應注明原件在銷售方企業,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字樣和加蓋公章;如果只丟失其中一張發票聯次時,使用另一張聯次發票復印件入賬或留存備查,并在復印件上注明原件所在憑證號碼以備后期查詢使用。
(二)增值稅普通發票
購買方企業存在普通發票的遺失應比照專用發票的應對措施進行處理。購買方企業在發現普通發票遺失時,應及時通知銷售方企業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在《中國稅務報》等報紙上刊發“遺失聲明”的作廢公告,并會接受主管稅務機關處罰。由于銷售方企業無法在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已報稅證明單》,在發生購買方企業遺失普通發票發票聯時,購買方企業可憑銷售方企業的普通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入賬,注明原件保存于購買方企業,本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字樣,并加蓋銷售方企業公章。
【關鍵詞】 增值稅轉型;發電企業; 影響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國務院令第538號),這是我國增值稅改革中里程碑式的重要一步,不僅對我國宏觀經濟將產生積極作用,而且對發電企業稅負及會計核算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增值稅轉型改革的背景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至今已15年。但受2008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宏觀經濟同比開始呈現負增長,其危害快速向實體經濟蔓延。電力工業方面,發電企業因煤炭價格的大幅飆升,利潤被大幅蠶食,五大發電集團利潤同比負增長高達95%以上。據統計,2008年全國燃煤電廠因煤炭價格的大幅飆升,導致虧損700億元,五大發電集團中的華能國際(SH 600011)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為虧損37億元,同比下降161.72%;華電國際(SH 600027)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為虧損25.58億元,同比下降287.85%;不少地方發電企業利潤也發生巨額下滑,如粵電力(SZ 000539)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僅為0.29億元,同比下降95.60%。資產負債率的居高不下,使電力企業購買煤炭的資金匱乏,由于財務狀況不斷惡化,金融機構從自身風險控制角度出發明顯惜貸,這使得電力企業更加陷入資金鏈斷裂的危險局面。在國際金融危機繼續蔓延和深化、國際金融市場仍處于動蕩的背景下,為抵御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產生的不利影響,國務院批準了財政部、國稅總局提交的增值稅轉型方案,適時進行增值稅改革。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
所謂增值稅轉型,是指從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與原《增值稅暫行條例》比較,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稅轉型改革有以下幾項主要內容:
1.全國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可
以計算抵扣(購進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除外);
2.礦產品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
3.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統一降低為3%;
4.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
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5.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三、增值稅轉型改革對電力企業成本的影響
(一)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減輕電企稅收負擔
增值稅轉型改革后,電力企業可以抵扣購進生產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這對于資金、技術密集型的發電企業來說,無疑是一項重大的減稅政策,構成實實在在的利好。2009年廣東沿海某火力發電廠,擴建二期工程2臺100萬千瓦的超超臨界發電機組,總概算為68.8億元,折算造價為3 440元/千瓦時,其中僅汽機、鍋爐、電機三大主機招標價合計為23.67億元(含稅),根據2009年開始實施的增值稅改革,其購進設備的進項稅額3.439[23.67÷(1+17%)×17%]億元可以抵扣,這樣使得發電企業的折舊費相應降低,從而降低了企業的生產成本。
由此可見,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國家以降低財政收入的方式,向企業直接讓利。而轉型改革消除了原生產型增值稅制存在的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了發電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提高了企業的盈利水平,有利于鼓勵電力集團公司加大投資規模,對應對煤價大幅上漲的不利影響,提高企業抗風險的能力,從而提升電力行業的競爭力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按照新條例規定,由于火電企業購進的三大主要設備等生產用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可以抵扣,而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應減少,使企業無論以何種折舊方法計提的折舊費也將減少,從而大幅降低了作為電企主要固定成本之一的折舊,使得發電企業提高了盈利能力,增強了發展后勁。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在火電資產中占比較小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雖然在新會計準則下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按照新條例規定不得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新條例規定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游艇、小汽車和摩托車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其主要原因是:小汽車、摩托車等主要由企業管理使用,不直接用于生產,實際操作上難以界定其用途哪些屬于生產用,哪些屬于消費用。3.主要用于生產經營的載貨汽車則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因載貨汽車的用途明確,實際操作上較好界定。
(二)減輕了火力發電企業的稅負
轉型改革前,作為非金屬礦產品的煤炭,一直執行13%的增值稅稅率,轉型改革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而火力發電廠的生產以煤炭作為主要燃料,進項稅額相比原條例可增加4%的可抵扣金額,從而使火力發電企業的應交增值稅相應減少,并進一步影響了以應交增值稅計繳的兩個附加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明顯降低。
(三)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
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這是避免與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制度上打架的配套政策
轉型改革后,企業購買設備不管是進口的還是國產的,其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對進口設備實施免稅的必要性已不復存在;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是在生產型增值稅和對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的背景下出臺的,轉型改革后,這部分設備一樣能得到抵扣,因此,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及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均相應取消,從制度上進行配套改革。由于政策層面的銜接已經考慮了配套,故對發電企業而言,不論是否外商投資,其稅負不會產生變化。
(四)適當延長納稅期限,有利于發電企業節約財務費用
根據新增值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申報時限的延長不僅方便了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提高了納稅人的申報質量,而且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節省了財務費用。
(五)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也得到降低
原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本次改革鑒于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普遍混業經營,難以準確區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轉型改革后,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按工業和商業分別設置兩檔征收率,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至3%。這樣小規模納稅人稅負也得到降低,尤其是原來的工業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大幅降低了50%,得到實實在在的稅收大優惠。
四、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一)購建固定資產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1.增值稅轉型前:購建固定資產時的進項稅不允許抵扣,必須計入成本
例1,某火力發電廠為一般納稅人,通過招標程序購入需要安裝的#1發電機,價款為25 000萬元,增值稅款為4 250萬元,已到貨,款項已支付,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292 500 000
貸:銀行存款 292 500 000
上述工程已驗收交付使用,竣工報告已編審通過,假設為一次性付款,電廠支付某省火電安裝公司安裝費1 840萬元時,在建工程一并結轉固定資產,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310 900 000
貸:在建工程 292 500 000
銀行存款 18 400 000
2.增值稅轉型后:購建固定資產時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須單獨計算,承上例,其分錄分別為:
借:在建工程250 0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2 500 000
貸:銀行存款 292 500 000
電廠支付安裝費1840萬元,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 268 400 000
貸:在建工程250 000 000
銀行存款18 400 000
由此可以看出,當實施增值稅轉型后,該電廠形成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要比轉型前少4 250萬元(31 090-26 840),而電廠的累計折舊相應減少、影響利潤總額相應增加4 250萬元。
(二)購入發電用煤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1.增值稅轉型前:資源類的金屬礦、非金屬礦產品增值稅稅率為13%。
承上例,該發電廠購入發電用煤一船,為50 000噸,價款3 500萬元,增值稅款為3 500×13%=455萬元,已驗收,貨款已付,會計分錄為:
借:存貨――燃煤 35 0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 550 000
貸:銀行存款 39 550 000
2.增值稅轉型后:作為發電用的動力煤,其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承上例,其進項稅額=3 500×17%=59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存貨――燃煤35 0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 950 000
貸:銀行存款40 950 000
由此可以看出,該電廠購入煤炭時,應交增值稅轉型后比轉型前,可多出4%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即140(595-455)萬元,應交增值稅的減少進而影響電廠應交城建稅(稅率7%)及教育費附加(稅率3%)相應減少、利潤總額相應增加14萬元(140×10%)。
仍以上述電廠為例,其投產的五臺共1200MW機組,以2008年實際購煤240 962萬元(含稅)計算,實施增值稅轉型后,為方便比較,假設2009年購煤量維持2008年的水平,則應交增值稅比2008年可減少8 530萬元[240 962/1.13×(13%-17%)],從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也相應減少了853萬元(8 530×10%)。
(三)建造領用材料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例2,某電廠安裝工程到材料倉庫領用一批鋼架,價值40萬元。
1.在增值稅轉型前,其相應的進項稅6.8萬元必須轉出,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468 000
貸:原材料 4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8 000
2.增值稅轉型后,因對購進生產用的固定資產或材料的增值稅均單列,已經在購入時抵扣,沒有計入成本,故領用時也就無需對進項稅額進行轉出進行處理。承例2,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400 000
貸:原材料 400 000
由此不難看出,此種情況下不會對電廠的稅負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發電企業在這次增值稅轉型過程中,由于政策的變化,在稅負方面不僅有所降低,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虧損,得到一定的實惠,而且會計核算方法也必須按轉型要求與時俱進地發生相應的變化。但同時也應清醒地認識到,2008年以來發電企業發生的利潤巨幅下滑甚至虧損,這種困境不是依靠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所能擺脫的,因為行業性虧損的根源在于燃料價格――煤價的巨幅飆升所導致,故國家從政策層面合理地理順“市場煤、計劃電”的電價形成機制,才是火電企業扭虧為盈的希望所在。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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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學軍.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五大看點 財會月刊(會計),2009(1).
[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J].會計之友,2009(1下).
一、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的主要的問題就是企業在計算增值稅時人為的將增值稅與企業的銷售成本和銷售收入分離開而帶來的眾多問題,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一)不符合歷史成本原則
現行的增值稅制度違反了資產計量屬性的歷史成本的原則。根據歷史成本原則,資產應該按照取得時的成本入賬,企業所需繳納的增值稅是企業為了取得該項資產所必須要付出的成本,所以理應計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而不應該人為的將其分離出來。
(二)降低了財務報表的可理解性
增值稅不計入企業的利潤表中,會導致企業真實的增值稅負擔無法完全體現,從而也影響了財務報表信息的可理解性。因為,像其他的流轉稅如營業稅,它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這一項目體現在企業的利潤表中,所以會計信息的使用者能夠通過利潤表來了解營業稅對企業的稅負水平。而增值稅并沒有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這一科目結轉到利潤表中,因此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對于財務報表里關于增值稅的部分便缺乏真實完整的理解。
(三)難以真實反映企業的稅負水平
在現行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下,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不配比也會降低信息使用者對企業稅負水平的了解。企業在購進貨物時確認進項稅額,在銷售貨物時確認銷項稅額,但是企業當前購進的貨物并不定都在當期銷售,這就導致了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不配比,從而難以體現企業真實的增值稅稅負。
二、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問題的成因分析
導致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存在現有問題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稅法規定和會計處理的差異,具體針對上述的問題又有以下幾點具體的成因。
(一)稅法和會計所站角度的不同
稅法站在國家的角度,強調稅收的強制性,重視的是企業稅收的征管,所以對于企業的經營買賣行為,關注的不是企業的銷售收入或成本,稅法關注的企業增值額的多少,所以它只看到了企業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多少,從而確定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額。但是企業是自負盈虧的法人主體,它關注的是企業自身的盈利能力,所以會強調成本的控制和收入的提升,為了實現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它就需要將增值稅額計入到銷售成本和銷售收入中。
(二)會計對稅法的過度依賴
稅法和會計關注的是不同的領域,而導致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問題的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會計對稅法的過度依賴。目前我國執行的是“價稅分離,賬外循環”的模式,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財務會計是服從于稅法的,當會計和稅法有沖突的時候,強調會計應該讓步于稅法。所以這一模式導致了會計對稅法百分之百的順從,從而使得增值稅的相關會計核算并不符合會計處理的要求。
(三)增值稅自身涉及的內容廣泛
在增值稅的會計核算中,雖然總的方面是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計算,但是在計算這兩項稅額時還涉及到各種各樣的抵扣稅額和免征稅額等各種細節問題,尤其是涉及到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額計算時尤為復雜。所以可以認為增值稅會計核算科目的錯綜復雜和增值稅自身計算復雜有著很大的關系。同時,因為增值稅會計核算科目的錯綜復雜,對會計信息的披露本身就是一種挑戰,所以在財務報表中全面披露有關增值稅的會計信息也成了一個問題。
三、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改進對策
在前文當中,對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當中存在的若干問題及問題的成因進行了分析,針對這些問題,本文提出了以下幾點改進措施。
(一)實現增值稅費用化
針對當前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中存在的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提出了一個解決構想就是將增值稅費用化。即增值稅應該作為一種費用,計入到貨物的成本當中,而不應該人為的將其從貨物的價款當中分離出去。企業購進貨物時的進項稅額應該計入貨物的成本,企業銷售貨物時的銷項稅額應該計入到收入,從而使得增值稅費用在期末時能進入到企業的利潤表中。
(二)建立財稅分離的會計模式
當前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的最大的原因就是現行的增值稅處理方法實行的是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財務會計必須完全服務于稅法,當兩者存在沖突的時候,財務會計必須讓步于稅法,所以在這種模式下,造成了企業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不配比,也降低了企業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因此,崔曉玉(2014)提出在我國逐步建立財稅分離的會計模式,在增值稅費用化的基礎上,不斷的完善財稅分離會計模式,實現財務會計和稅法的適度分離。同時她也指出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并沒有實現財稅完全分離的條件,所以應該一步一步的進行。
(三)調整增值稅會計核算的科目設置
針對增值稅現行會計處理當中存在的會計科目設置不合理的問題,楊一飛、黃娜(2014)提出在購進抵稅法下,可以設置“待轉進項稅額”來核算因會計和稅法確認時間不一致而導致的差異。現行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在“應交稅費”下設“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增值稅檢查調整”三個明細科目,用以反映不同性質的增值稅。同時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又設置了九個三級科目來反映應交增值稅的各種內容。其設立的初衷是為了詳細的反映增值稅會計核算的相關內容,但是卻給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增添了麻煩,所以就有必要在不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對報表披露信息理解的基礎上,對增值稅的明細科目設置和會計處理進行簡化。
(四)加強會計信息披露的全面性與明細性
陳薇、唐皎(2011)提出增值稅會計信息的披露既要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又要便于稅務機關的工作。財務報表的作用就是為相關的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但是目前對于增值稅會計信息披露不夠全面,也不夠明細,使得人們無法對增值稅會計信息了解透徹,所以應該加強會計信息披露的全面性與明細性。
第一,與實際成本原則(歷史成本計價原則)相背離。實際成本原則是指,企業的各種資產應當按其取得或購建時發生的實際成本進行核算,它要求對企業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項目的計量,應當基于經濟業務的實際交易價格或成本。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貨物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實際付出的是貨物的買價、采購費用和增值稅。按現行增值稅核算辦法,買價計入存貨成本,增值稅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據此反映的存貨成本只是實際成本的一部分,不符合實際成本計價原則的要求。
第二,未真實反映企業增值稅負擔水平。現行會計處理方法在確認銷項稅額時與銷售收入的確認基本一致(視同銷售除外),但作為銷項稅額抵扣的進項稅額,卻采用“貨到扣稅法”或“付款扣稅法”。由于當期所購人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當期已銷售的產品成本中,因此。企業每期交納的增值稅并非真正的增值部分,也不符合會計配比原則。同一時期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不相配比,使得人們難以從銷售收入同增值稅的邏輯關系上判斷企業是否合理地計算并交納了增值稅,以及銷售業務增值稅的實際負擔水平,且其對企業損益的影響,不便于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業的盈利過程。
第三,違背了會計核算可比性原則的要求。從單個一般納稅人看,如果購進貨物時按規定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存貨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是取得普通發票或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其存貨成本則包括付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同一企業的存貨,有的按價稅分離進行會計核算,有的按價稅合一進行會計核算缺乏可比性。另外,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關系看,一般納稅人在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存貨成本按價稅分離核算,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論是否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按價稅合一核算存貨成本,從而又導致了不同類型企業的存貨計價缺乏可比性。由于營業稅采用含稅法進行會計處理,這樣現行會計報表分成了兩大板塊:征收增值稅的生產企業、商業企業,其報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以及存貨類科目均為不含稅科目;征收營業稅的非生產企業,其報表中的這些科目卻為含稅科目。口徑的不同嚴重影響了兩類報表的可比性,也使得兩類報表的合并缺乏解釋基礎。
第四,未能充分揭示增值稅會計信息。由于增值稅不能作為費用進入損益表。企業獲致利潤的過程無法完整再現,報表使用人無法確知增值稅對本期損益的影響程度。在現行的增值稅會計制度中,沒有增值稅的費用賬戶,所有相關費用計入購入貨物成本或轉入“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中,使得會計報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稅會計信息。
第五,出口退稅清算差異的費用無法確認。所謂的出口退稅清算差異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申報的出口退稅與稅務部門實際清算后返還的出口退稅數額之間存在的差異。據估計,我國很大部分的出口企業未能收回的應收退稅額大約在3%~5%之間。對此若不計提一定的準備金是違反謹慎性原則的。
增值稅費用化的理論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