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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農村土地承包存在的問題
(一)個別村土地延包時遺留問題至今未得到解決。有的村當時采取動帳不動地方式延包,實際土地承包不均,現在需要重新分配土地;極個別村因為規劃建設占用土地不確定和種植業結構復雜等原因延包不到位等等。
(二)人口回遷和新增人口造成人地矛盾。稅費改革前有的村民為了回避統籌提留等稅費負擔外遷了戶口,按照土地承包法規,這些人沒有土地承包權,但農村形勢和政策變化的吸引,使得他們要求回遷戶口和分配土地;也有的戶在這些年增加了戶口,按照他們的傳統觀念,增加戶口就要增加土地,而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承包關系要長期穩定,確需小調整的也規定了嚴格的情形。這兩方面造成的人地矛盾帶有普遍性,基層解決不好就會出現問題。
(三)違法調整土地,引起群眾不滿。這類問題近年來逐漸減少,但有的村仍然違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延續《土地承包法》實施前的做法,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和審批程序,就根據人口增減調整土地,有的甚至一年一調,被抽地的農戶往往有意見。還有的村在機動地能夠滿足新增人口需要的情況下,仍然抽回減少人口的土地,或把減少人口的土地變為機動地收取土地承包費。
(四)預留土地群眾要求均分。有的村延包時有預留的機動地、建設預留地、果園、桑園、黃煙地等土地。這些土地有的到了承包期,有的已成了可耕地,現在村民要求均分這部分土地,但原承包戶不肯倒地,產生糾紛。
(五)土地流轉不規范產生糾紛。前些年尤其是農村稅費改革前,有的農民因為當時種地有稅費負擔,效益低等原因,口頭流轉了土地,大多沒有簽訂流轉合同,現在想收回土地,雙方產生矛盾和糾紛。這樣的糾紛處理起來難度較大。
二、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通過分析,我們認為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個別基層組織對土地延包問題重視不夠。這些基層組織干部對黨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學習不夠,對存在的土地承包問題重視不夠,對問題解決無措施無辦法,畏難發愁,群眾反映突出的一些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影響了農村的穩定發展。
(二)基層干部群眾傳統的土地承包觀念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沖突。隨著黨的農村政策的調整、支農惠農政策不斷加強以及失地補償的增多,農民占有土地的愿望越來越強烈,要求增人分地,而不顧及法律的規定。基層干部如果不注意掌握政策,就難以正確認識和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三)村級存在不依法行政的問題。有的村仍然按過去的管理方式來對待土地承包工作,違背《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規政策進行土地調整和土地管理,引發減少土地農戶的不滿。
三、處理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建議意見
對農村土地承包問題,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措施標本兼治,妥善處理。
(一)進一步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宣傳。要采取多種方式,進一步加強廣大基層干部深入學習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讓他們吃透精神,消除模糊認識,增強法律意識和政策觀念,不斷提高處理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能力。同時也要向農民群眾做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工作。
(二)加強業務指導幫助基層解決好土地延包突出問題。各級農經業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指導督促力度,幫助基層組織處理好土地延包存在的問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農村穩定。要總結好的典型經驗,指導幫助基層組織對存在問題的村開展綜合治理,在解決好村級班子、理順好干群關系的基礎上,做好延包完善工作。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管理;措施及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0文獻標志碼:A
1 宅基地管理目前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宅基地管理上,隨著相關管理政策的逐步推進, 農村宅基地管理不斷規范化,在宅基地管理上取得了一些成績,但由于某些環節上還存在一些不規范的現象,導致了宅基地管理還存在很多問題。通過對存在的問題分析,探討了提升農村宅基地管理水平的相關對策。
1.1 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管理難度增加
國土資源部于2004 年以部門意見的形式,頒布了《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法律自身的效能相對比較低,這與立法較為完善的城市房地產管理對比來看, 宅基地管理立法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導致法律存在真空,內容也不細致。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的不完備性,導致管理難度進一步增大,特別是在農村宅基地管理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 很難得到有效的解決,給執法帶來一定難度。現在建設用地行為違法多,農村村民違法用地是宅基地管理混亂的重頭戲,農民建房選址存在盲目性,未批先占、不批亦占現象嚴重,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有關規定的滯后,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難度。關于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方面的規范性政策文件數量少,目前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依據僅限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相關政策性文件和個別條文,這些法律法規和文件,操作性不強,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相互之間缺少銜接,因此造成宅基地管理上的不規范,給土地行政執法和民事司法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1.2 宅基地規劃存在滯后性,“空置住宅”現象普遍
宅基地規劃存在一定的滯后性,一些政策未落實到點上,也沒有針對村莊布局展開深入詳細的規劃,規劃所起到的控制、引導作用并不夠,也不能科學確定農村宅基地用地規模與布局,這勢必在某種程度上減緩城鎮化的進程, 使得農村宅基地在使用上呈現失控的態勢。相關資料顯示, 農村存在大量的“空置住宅”,特別是隨著城鎮化進程的進一步提速,相關的配套設施不能實現與時俱進,宅基地管理未步入良性軌道。
1.3 居民點布局混亂,浪費土地現象嚴重
農民建房浪費土地現象嚴重,基本上沒有統一規劃,哪里地勢好就在哪里建,選址多數選擇在自家的承包地、自留地或交通較為便利的道路兩旁,有些城郊村見縫插針,造成農村居民點布局分散,沒有形成集中布局的形勢。新房舊房錯綜復雜,極為混亂,且占用耕地較多,環境質量低劣。多數村莊建設缺少科學合理的總體規劃,村莊的平面布局、規模、空間結構都缺少科學性,造成土地的嚴重浪費。
1.4 一戶多宅和超占現象嚴重,“空心村”、閑置、空置宅基地較為普遍
據調查,現在農民超占現象嚴重,約15%的農戶擁有多處宅基地,空置住宅面積不斷增加。農民在新的地點建房,但舊房又拆除,形成了的空心村。在某些地區各種特權人群利用各種關系和優勢,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一戶多基和超占面積現象更為突出。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在目前相關配套改革滯后的情況下,農村住宅空置現象更為普遍。
1.5 產權不明晰,宅基地流轉機制缺失
由于宅基地相關配套工作的滯后,導致農村宅基地情況不清,產權不明,宅基地缺乏規劃。農村集體土地非法入市,農民私自出租宅基地、非法轉讓,私下協議,未辦理合法手續,農村宅基地的市場流轉面臨體制性制約,但經濟利益驅使隱形交易的存在,宅基地和住宅的非法交易禁而不止,交易量呈增多趨勢。缺少必要的指導與規范,出現的隱易行為,嚴重制約了土地市場的正常運作,并且也加劇了農村宅基地流轉中的產權糾紛,擾亂了土地市場的正常秩序,加劇了土地權屬混亂和產權糾紛,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難度。
2 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措施及對策
2.1 制定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推進農村宅基地的集聚化建設步伐
首先,制定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從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際出發,出臺農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律,進一步明確農村宅基地土地流轉、宅基地登記等方面的實際問題。其次,推進農村宅基地的集聚化建設步伐。按照城鎮化、經濟發展實際情況以及工業化的實際情況,預測農村的用地規模、居民點實際數量。然后充分結合土地規劃的修訂工作與新農村建設,進一步完善鄉村的規劃,設立專門的資金來編制具體的村莊建設用地規劃,全面發揮好對村莊的引導與控制作用,一定要實事求是,開展分類指導,科學規劃城鄉建設性用地,進一步規范農村居民點用地,改善農村面貌。而對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發展好的地區,可以嘗試將其納入到城鎮規劃,采取整體搬遷方式,逐漸實現向城鎮集中。而針對那些零星的住宅區、靠近城鎮的區域,都不能盲目推進農民生活公寓化,對遠離城鎮的村莊,也不能強力推進居民生活公寓化,需要從生產、生活的實際出發,創建中心村。
2.2 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流轉制度
首先,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盡全力打破傳統性的宅基地使用區域界限,進一步加快農村宅基地向小城鎮或者是中心村集中。統籌考慮好當地農村經濟發展以及廣大農民的實際承受能力的差異。堅持采用農村宅基地的有償性使用,并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先在經濟發達城市進行試點,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以在全國逐漸推行。其次,建立農村宅基地流轉制度。當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流轉權限制在了村莊內部的集體性質的經濟組織間,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去購買宅基地,這實際上是禁止農村宅基地的流轉,也不能很好地創建城鄉協調機制,構建資源節約型社會。與此同時,大量的農民開始到城市內打工,農村宅基地的閑置量進一步增加。在科學的農村宅基地流轉制度框架內,農民在進城之后, 宅基地也將會逐漸變成農村非農建設用地市場的有機載體,該市場的創建與完善,也有利于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創建農村宅基地使用方面的流轉制度, 根據土地承包權的未來改革走向,適當調整農村宅基地產權的設置。認定每一塊宅基地使用需要按照規劃,進行新增或者是適當減少宅基地的使用面積。許可廣大農村宅基地能在居民內部實現有序流轉。全面建立與農村宅
基地流轉相匹配的財稅制度與土地產權制度等。
2.3 建立農民不動產登記制度,推進農村宅基地的整理
進一步確定在登記發證中的一些具體的政策界限,并且能實現徹底解決出現的超面積、一個住戶多套住宅的情況,進一步加快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的步伐。在對農村宅基地進行全面普查后,建立檔案。掌握當前的宅基地現狀與未來發展的規劃,實現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規范化。土地管理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抓手。全面面推進農村宅基地的整理,開展增加城鎮建設用地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互匹配間的試點工作。針對耕地資源儲備相對匱乏的地區,可以將建設用地收益反哺到農村土地的整體利用上,使之成為新農村建設中建設用地整理的重要投資渠道,全面緩解土地整理方面的資金問題。
2.4 農民建房嚴格依法審批,實行一戶一宅制
要嚴格規范審批手續,實行村民安置建房新模式,加強農村宅基地規劃和用地計劃管理。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民建房管理。建立宅基地審批“三到場”制度,進一步規范了宅基地審批程序。要提高效率,要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拆舊建新制度。根據我國土地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如果一戶農民擁有了兩處以上宅基地就構成違法,并依法進行管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5 對農村宅基地進行整理規劃,建立嚴格的宅基地監督管理制度
農村宅基地管理,必須堅持合理布局、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及節約集約用地原則,農村宅基地整理規劃工作,要堅持高起點、高標準,認真貫徹建設新農村的指導思想。對進行宅基地整理的村莊規劃,要堅持以人為本,把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生產環境條件放在首位。強化宅基地規劃在宅基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強化批后監督的措施和手段,正確處理政府干預和市場機制的關系,充分發揮政府干預職能,建立嚴格的宅基地監督管理制度,強化宅基地的動態監管和權利保護。
2.6 強化基層國土部門的法律地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隨著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到位,在宅基地管理中,要充分發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中的有效作用。并在法律上予以明確規定,為其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據。要加強宅基地立法體系建設,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并完善現行法律制度,現行的法律制度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雖然作了規定,但操作性不強,某些方面還不夠完善。所以,加快宅基地立法工作,盡快出善相關法律法規,使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真正納入法制化軌道。
2.7 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轉機制,盡可能減少占用耕地建住宅
要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轉機制,首先是要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機制,為農村廢棄宅基地復墾整理創造條件。其次是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推動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其三是建立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制度,調整農村宅基地的產權設置。最后是建立規范、有序的農村宅基地市場體系,集中起來建設中心村。同時盡可能減少占用耕地建住宅,改變住宅和養殖混在一起的臟、亂、差局面,使村容村貌得到根本性的改觀。盡可能的利用村內閑置地或者集中開發、治理老村。
3 小 結
1我國森林資源現狀
我國的森林資源覆蓋廣泛,并且擁有世界上面積最大的人工林,而且隨著國家對森林資源不斷地重視,我國的森林面積每年都在呈現增長趨勢。但是,從國家森林資源發展的總體情況來看,我國的森林發展情況依然不容樂觀。我國的原始森林面積相對較小,人均森林占有面積比較低,森林分布地區不均勻,森林平均覆蓋率已經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人們對森林資源的過度采伐和破壞也加重了森林資源的負擔。因此,很多地區的生態環境發展并不好,生態系統也比較薄弱。
2保護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政府目前已經意識到森林資源的重要性,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保護。但是政策在實際的操作中,并不能總是完全符合我們預期的標準,各個地區的情況不同,所以,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也各不相同。
2.1過度采伐
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相關政策來禁止人們肆意采伐森林。但是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人還是會無視相關法律法規,過度采伐森林資源,這就造成了大面積樹木植被被破壞,這樣的做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經濟效益,然而卻破壞了森林的生態系統對自然環境的調節作用,也極大改變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另外,一些采伐者在砍伐樹木時,會選擇采伐那些還沒有生長完全的樹木,這就導致了森林資源很難得到快速地恢復。森林自身原本具有非常強大的自我修復能力,但是在人們的不合理干預下,森林的生態系統已經非常脆弱。
2.2土地征用
我國的經濟快速發展,與之而來的是建筑面積的需求不斷增長。我國作為一個人口大國,必須使耕地面積保持在紅線以內,因此,更多的建筑商將目光投放在森林用地上。很多企業和開發商都在將自己的產地建設向森林區域轉移,面對這一情況,需要的正是相關政府對土地資源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但事實上,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門在管理土地時,并未完全發揮其應有的職能,這也就導致了很多開發商以征地的名義,將森林用地變為建筑用地。政府的“缺位”行為是森林資源不斷減少,森林覆蓋率快速下降的重要原因。保護森林資源,是一項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需要政府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也需要政府發揮其行政職能,來指導相關工作的進行。
2.3體制不健全
我國物權法對于森林的保護也有相關規定,但是總的法律體系并不健全和完善,而且相關法律法規的實際執行也并不徹底。之所以這些法律法規不能得到很好地執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管理部門的管理不到位,沒有正確處理好經濟與環境的關系,沒有深刻認識到環境對于人類發展的重要影響。部分政府人員還在幻想著以環境換經濟這一不合理的發展方式,這也就導致了部分政府崗位形同虛設,完全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4責任不明確
森林管理責任不明確,也是我國森林保護工作成果不明顯的重要原因。很多地方對于森林的管理比較混亂,不能行之有效地劃分責任區域,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這也就導致了森林保護工作注重形式,缺乏管理的實質性,森林保護工作無法得到有序開展。另外,由于相關部門的監管不到位,使森林植被遭受嚴重破壞,給我國森林資源帶來非常嚴重的損失,應該盡快加強相關工作,使森林資源得到有序、可持續的開采。
3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分析
3.1加強宣傳,提高公眾意識
森林資源保護是一個需要全民共同參與的工作,所以必須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對于森林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另外,雖然我國目前的森林面積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但是這些森林中大部分都是人工林,而人工林無論是生態效益還是經濟效益,都不能與原始森林相提并論,所以,喚起社會公眾參與到對森林的保護工作當中來,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應該利用各種傳媒力量,包括電視、廣播等傳統媒體,互聯網、微博、微信等新興傳播平臺,來進行森林保護的宣傳推廣工作,使公眾意識到森林對于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影響,森林的質量與人類的生活質量密切相關。應該著力宣傳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關系,過分看重經濟效益,而忽視生態效益,只能導致經濟效益的下降。提倡人們遵守自然界的發展規律,尊重森林植被的生長規律,倡導對森林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人與森林的共同發展。
3.2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很多開發商有了可乘之機,也導致政府工作職能沒有得到很好地發揮,所以,健全森林保護的法律法規是保護森林的必要措施。現在倡導的是法制社會,一切的行為都應該在法律框架范圍內進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們的社會才可以正常有序地運轉,對于森林保護同樣如此。只有具備完善的法律法規,對森林保護的工作做出詳細的規定要求,才可以打擊違反森林保護的行為。法律規定的不僅是人們對森林應禁止的行為,還應該包括對政府工作的具體要求以及懲罰措施。明確職責,才能有效地管理,在法律法規中對政府行為提出具體要求,才能使政府在森林保護中積極主動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3建立監測體系
對森林資源的保護,不能僅僅依靠當地政府的自覺性,要建立相關的監督措施。加強監督,需要對我國的森林資源數據實現實時掌握,因此,需要建設相關的監測體系。森林資源的管理比較困難,其具有土地面積比較廣闊、生態結構比較復雜等特點,因此,可以通過GIS(地理信息系統)來對國家的森林資源有一個清晰直觀的表示,GIS可以快速獲取森林的各項統計數據,實現分析與實際應用的能力,可以對森林資源進行動態監測,對各種變化都有一個比較及時地反應。但是地理信息系統對于科學技術的要求比較高,很多偏遠地區僅僅依靠自身力量很難實現,因此,需要國家在這一方面的投入和幫助,來實現森林的可持續發展。
4結語
關鍵詞:基層文物保護;現狀;對策
歷史文物作為一種寶貴的文化資源,無論價值高低都理應對其進行合理保護。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也因此得到重視,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目前的文物保護工作也存在著問題。尤其是基層文物保護的工作面臨著各種難題,例如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活動資金以及專業人員不足、體制的制約等等。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將是一個比較長的時期內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重點。
一、基層文物保護面臨的問題
(一)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不完善
隨著我國法治社會建設工作的開展,法律法規的制定在不同的方面取得了成果。文物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雖然有02年頒布的《文物保護法》,但是這部法律對于具體工作的指導性不強,屬于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操作性不強。這使得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在執行中力量較為薄弱,只能在工商管理部門以及公安部門的幫助下完成工作。除此之外,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還影響到文物市場管理的工作,使得文物市場管理工作執法依據缺乏,導致文物保護不力。舉例來說,文物經營依據相關法律必須得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才可以經營,否則便可歸為違法行為。而實際上文物經營多是在充滿假冒、偽造品的自發性文物市場中進行,文物倒賣通常暗地進行,使得經營屬性不明,基層文物部門也難以進行管理。
(二)文物保護體制不科學,經費不足
文物保護工作需要相應的合理體制來保證,然而在基層文物保護工作中機構的設置以及工作人員的配置都有著一定問題,體制不科學。文物保護機構在基層縣市屬于文化部門中的二級單位,上級文化管理的相關部門擁有管理權和決定權,但是這些部門并不具體參與文物保護工作。因而在文物保護時,文物保護部門需要向對文物保護工作并不熟悉的上級部門匯報,這樣的情況往往造成文物保護工作不及時。這樣的機構設置對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形成了嚴重制約。另外,在工作人員的配置方面,由于基層文物單位屬于事業單位,體制落后,編制不足影響了人才吸收,而冗余人員過多影響工作效率。目前基層文物保護單位工作人員文化程度和專業素質方面的差別極大,而且存在部分專業不對口,而且沒有受過文物管理培訓的人員。另外經費投入方面也有問題,一般情況下都是由當地的政府財政部門來提供基層文物保護的經費。但是地方政府的經費有限,對基層文物保護的經費投入嚴重不足,這使得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舉步維艱。
(三)社會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不足
由于文物保護工作的復雜性,只依靠相關部門的工作只能保護極其有限的一部分文物,更多的需要社會公眾的支持和幫助。然而目前,由于文物保護的相關宣傳活動不到位,我國公眾對于文物保護的意識嚴重不足,甚至根本沒有文物保護的意識。在接觸到具體文物時不能對其進行保護,反而試圖在其中謀取利益,導致文物的流失和損毀。
(四)經濟開發與文物保護工作的矛盾
近年來,由于各級政府的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經濟建設上,因此對其它方面的工作有所忽略。在文物保護工作方面,由于經濟建設工作需要利用和開發土地,就使得很多的古宅古屋面臨著毀壞的命運,這樣的情況下文物保護工作往往讓步于經濟發展。文物保護機構沒有權力以及相應的能力去進行文物保護。
二、改進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策略
(一)完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由于文物保護法規的不完善而對文物保護工作造成的困境十分明顯。因此,應該努力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有法可依。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創建在新形勢下極具意義,是文物保護法制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所以,立法部門與文物部門應該共同努力,探討協作,盡可能快的完成與文物保護法相匹配的各項操作性強的具體法律法規的制定工作,改進法律法規的內容,使之與實際工作相適應,健全相關法律體系。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規劃,對其進行合理安排,充分落實具體的文物保護工作。
(二)改進管理體制,加大經費的投入
文物管理保護部門的體制應該進行改革,精簡機構,遣散專業素質低下的工作人員,把工作崗位留給真正能在文物保護中發揮作用的專業人才。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對工作人員的知識水平和專業技能有著一定要求,因此除了選拔專業人才補充到文物保護部門之外,還要加強對現有工作人員的培訓,為基層文物保護工作準備專業的人才隊伍。除此之外,還應該給予文物管理部門在文物保護工作上的決策權和相應的執法權力,以便落實文物保護的工作。同時在經費投入方面,地方財政部門要認識到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從而加大對文物保護的財政支出,為文物保護工作提供充足的活動經費,保證工作的有效開展,并利用這些資金改善相關工作者的辦公設備和條件。
(三)開展宣傳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文物保護,人人有責。做好基層文物保護工作,離不開社會公眾的幫助和支持。要想讓社會公眾為文物保護工作提供幫助,就必須開展相關的文物保護宣傳活動來提高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文物保護的宣傳活動要從政府部門內部到社會各層全面開展,廣泛利用各種渠道進行宣傳。可以通過舉辦展覽、演出等活動來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教育,利用新聞報道、網絡等手段進一步提高社會各界的文物保護意識。
(四)正確處理經濟開發與文物保護的關系
文物的保護,是為了讓其價值最大化,實質上也是一種開發行為。因此,文物保護工作不能單純的進行保護,要結合具體實際,對其進行適度的經濟開發,合理利用文物資源。努力達到有效保護文物、合理利用文物以及加強文物管理的工作目標。三、結語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有效開展需要各方條件的配合,解決阻礙文物保護的各項難題。無論是法律法規的制定、管理體制革新,還是開展宣傳等活動都會對文物保護工作產生促進效果,只有注意這些方面的問題,才能將基層文物保護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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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資源;資源管理;園林設計;科學合理
土地資源與園林設計是當今被非常關注、民眾聚焦的熱點。現在城鄉建設速度迅猛,土地管理已提到法律的高度,園林設計正為人居環境的改變力求完美。因此土地資源管理要與園林規劃合一,既要達到合理利用土地,又要園林規劃科學化。根據當前土地資源管理與園林設計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尋找解決問題的措施。
一、土地資源管理與園林設計規劃的現狀
1.土地資源管理現狀
(1)土地使用結構不合理。現在農村開始不斷朝著城市化發展,使得往城市涌去的農村人口在不斷增多,造成農村大量耕地閑置,同時當地政府并未及時對這類土地開展有效的管理工作,所以導致耕地一直處于荒蕪狀態。這就使得這些土地資源產生嚴重浪費的現象。城市區域中,為了能夠滿足城市本身的發展要求,越來越多的土地面積都使用在建筑用地方面,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匱乏與緊張。所以,現在城市以及農村的土地資源結構都明顯失衡,對于我國的可持續發展的開展工作有所阻礙。
(2)規劃不科學。土地資源一直是國內的重點資源之一,在對其進行開發利用的時候,需要預先開展規劃工作,可是目前國內在進行土地規劃時,大多數有關工作人員并沒有進行實際土地使用情況調查以及土地變更方面的管理工作,這就產生土地使用實際情況與收集資料不符合的問題,這將直接對之后政府的土地規劃工作造成惡劣的影響。
(3)有關法律法規并未徹底執行。目前國內與土地資源有關的法律法規較為健全,并且與實際情況有所符合,但是在法律法規執行的時候卻出現了問題,主要表現在并未落實到實處,未能實際有效執行。
2.當前園林設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沒有樹立現代化的園林設計理念。傳統的園林設計理念主張大量種植灌木,就是少建造建筑物多種植花草樹木,在園區的建造過程中單純地注重植被覆蓋率,忽視園林和人的和諧相處。現代的園林設計理念堅持自然、生態、以人為本的原則,注重在發揮園林美化城市作用的同時,更好地體現人的作用。因此,園林的建設必須實現和人們發展的和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推動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2)園林設計過于追求經濟利益。現階段園林的設計活動更多體現的是經濟上的利益追求。在園林的設計過程中設計的方案完全從經濟利益出發,園林的設計表現出很大的盲目性。
(3)園林設計簡單模仿缺乏個性創造。
(4)園林設計過程中園林綠化體系不完善。園林綠化體系的形成是建立在對園林規劃設計的論證基礎之上的,這種對園林的規劃論證必須是科學合理的,除了需要考慮園林規劃設計本身的思路以外,還需要綜合考慮園林自身的特點以及功能,使其與當地的地理環境相協調。
二、土地資源管理與園林設計規劃問題的解決策略
1.土地資源管理問題的解決措施。
(1)制定并健全法律法規。如果要確保土地資源管理能夠有法可依,第一步就需要將與土地資源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開展健全以及填補建立的工作,這樣才能對依法管理工作有所幫助。
(2)執法力度需加強。有關的土地資源法律法規健全之后,需要貫徹到實處,有關的執法力度需要全部加強。
(3)土地資源管理需要提高。除了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保障土地資源處于合理使用狀態,還需要將土地資源管理水平有所提升。
2.園林設計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目前園林設計過程中在設計理念、價值追求、綠化體系以及設計者自身方面都存在問題,這直接影響到園林設計的發展前景,并影響到園林設計本身價值的實現與園林功能的發揮。為了真正實現園林設計的目標,更好追求園林設計自身功能與實際需求之間的協調一致,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解決目前園林設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轉變園林設計理念,樹立現代化的設計理念。從轉變園林設計理念開始,樹立符合現代生活要求的園林設計理念,使園林設計擺脫傳統的觀念束縛,在園林設計過程中,注重對當地風土人情的科學考察,將人文因素融入原理設計中。
(2)注重強調園林設計的社會責任。在今后的原理設計過程中一定要樹立起園林的社會價值,使得園林的設計能夠滿足社會公共的審美以及娛樂享受。
(3)解決園林設計者存在的問題。對設計者要加強專業上的培訓,提高設計者的文化修養和精神境界。
(4)建立完備的園林綠化體系。在園林設計的前期規劃活動中要進行科學的論證,考慮園林設計的整體性思路,使得園林的設計符合區域性的自然特征、人文氣息,和本區域的氣候和水文狀況相適應。
綜上所述,在搞好土地資源管理的基礎上,把園林設計規劃合理化、科學化。園林的建設營造就能夠很好地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在園林空間的游憩過程中能夠得到美感享受和放松需求。因此,我們要在充分分析現代園林建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找到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更好地實現園林設計的整體發展。
參考文獻:
[1]王給予.淺談土地管理與園林設計.園林規劃.江西出版集團,2017.2.
一、林業法律法規課程開設的現狀
(一)林業法律法規在法學類專業中的開設情況
根據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2007年3月11日通過的決定,我國普通高校法學專業在原來14門核心課程的基礎上,又增加了2門,其中一門為環境法與資源法,此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動植物物種是重要的自然資源,調整和保護自然資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動植物物種保護法律制度的內容自然被包含在各類環境法與資源法教材中。由于這類教材內容涉及而廣、綜合性強,林業法律法規內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紹,如《環境保護法教程》,在30萬字的教材內容中,林業法律法規內容僅1萬字,這部分內容雖然也介紹了森林法的立法歷史和現狀,并敘述了森林法關于森林保護、森林防火、植樹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點內容,但是,該類教材對森林法的介紹是綱領性的,沒有涉及具體的林業管理問題,更重要的是,法學類教材中沒有關于林業執法特別是刑事執法的內容。林業法律法規作為選修課的講授內容或作為法學專業的輔助教材獨立存在圈。
(二)林業法律法規在非法學類專業中的開設情況
根據學校的性質和地位,目前開設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非法學類院校大體分為3類。一是各類林業大學(包括林學院),二是各類林業職業學校,三是專門培養林業執法人員的森林警察學院。林業大學中的涉林類專業培養的對象是林業管理人員和林業科技人員,是為了適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需要,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除了帶有明顯的法學學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導地位也非常明顯,在講授完各項林業管理制度之后,教師通常還會羅列行政處罰與行政復議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規,代表性的教材如《林業法學》。各類林業職業學校主要培養一線林業技術人員和林業經濟實體的生產經營人員,培養對象一般不直接參與執法活動,因而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內容多為概論,政策導向性明顯,講授內容主要是針對林業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所需的一般林業管理規定,此外還較為詳盡地介紹了林木種子管理的法律法規等生產經營規定,教材一般選用的是《林業政策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課程之一,該課程內容的設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類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開設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目的
(一)為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個案的定性提供依據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認定需要雙重的違法性評價,即首先要判斷行為是否具有林業法律法規方面的違法性,其次再判斷是否具有刑事上的違法性。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就不會構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條規定的盜伐林木罪為例,假設某甲砍伐了林木,對于某甲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僅僅依據刑法的規定是無法確定的。森林公安機關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屬于未經許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權屬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許可證?是否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數量是否達到數額較大?這些問題涉及到的內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資源林木采伐許可證等概念所包含的內涵,就是林業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
上述問題,需要從林業法律法規的規定中發現和尋找直接的法律依據,也可以從《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則中發現和尋找分析解釋法律規定的依據和方法。
(二)為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案件的偵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是違法犯罪案件偵查(調查)的重要內容,偵查(調查)內容主要圍繞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展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違反了林業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例如,某乙未經批準擅自在林區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機關依據《森林法》禁止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相關條款對該行為進行處理時,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質、林地的毀壞程度、林地的毀壞數量等情節。同時,在明確了前述取證思路的前提下,林業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還可以為進一步的調查提供依據。例如,用什么證據證明被毀壞的土地屬于林地等等。因此,林業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證據收集的方向。
(三)協助森林公安機關打造和構建平安和諧的林區
林區的建設和發展、林農的生活都離不開森林、林木及其營造的生態環境。一方面,林業法律法規是林業行政處罰和刑事追訴的依據;另一方面,林業法律法規也承擔著林業管理、宏觀調控及促進和規范林區經濟發展的任務。近年來,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為社會各個行業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機關擔負著保護森林資源、構建和諧林區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著防范破壞森林資源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要從源頭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實管理前移的基礎,林業法律法規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導林農正確行使合法權利的重要依據。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內容的構建
(一)國家對林業生產干預和管理的公法性質決定了課程內容的基礎
按照我國目前的部門法劃分標準,《森林法》屬于環境資源法的范疇。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是一種公權力。現代法學認為,凡涉及公共權力、公共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即為公法。因此林業法律法規具有公法性質。但是林業行政管理的性質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純粹意義的行政法,因為《森林法》兼具確認林權、保護林農物權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經濟發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內容。森林公安院校培養的是執法人員,從林業管理和森林公安執法為出發點,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應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規定為基礎。
(二)森林公安機關作為法律適用主體決定了課程內容的重點
以《森林法》為核心的林業法律法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國家機關的管理方面,林業行政管理的內容是廣泛的,根據管理事項可以分為內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兩大類。內部管理具有很強的行業特點,如各種林業技術、工程措施、各種林業行政許可和各種林業技術規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體現在執法方面,是對違反林業技術規程和管理規范行為人的制裁。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林業行政管理權,因而林業法律法規的適用主體主要是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森林公安雖然隸屬林業體制,但是不具有林業行業的內部管理權限,即不具有各種林業行政許可權。因《森林法》的授權,森林公安獲得部分林業行政處罰權。以森林公安執法權限為基點,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重點內容應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規定為基本范疇。
(三)林業生產建設的統一法典決定了課程內容的核心
我國林業法制體系由統一法典和其他非林業法律規范中附帶的林業法規范構成,前者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為主體,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為配套的規范體系;后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林木種子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林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規定等等。
森林公安執法的終極目標和林業管理目標是一致的,是促進林業經濟的繁榮和資源增長。但是,森林公安的職責主要是執法,執法內容和方式與一般的林業管理有著很大的區別,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需要重點體現與執法權限有關的林業管理規范,特別是涉及林業生產經營行為的禁止性規范和由其產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內容的特點
(一)突出林業行業法學知識體系,滿足森林公安執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養的是森林公安執法人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從林業行政違法性方面直接為森林公安執法奠定基礎。一般林業院校的林學類專業不再開設其他法學課程,其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獨立、自成體系,因而綜合性強,內容包括所有與林業行業相關的民事法學、行政法學等等,具有法學概論特征。法律適用過程是綜合性的,在林業案件處理過程中會涉及其他法學,如民法關于林木所有權的界定,直接影響林業案件定性從而決定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方式。即使這樣,也不一定要將民法學和行政法學的相關內容納入林業法律法規課程之中,因為森林公安院校獨立設置了民法學行政法學課程,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只需要將知識體系與其他部門法學適當銜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贅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側重和強化林業部門法學的知識體系,有利于從林業專業方向對案件作出準確的定性。同時在辦理林業案件過程中,還能及時發現和反思林業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對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突出行政違法性,與刑法學緊密銜接
我國刑法規定的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個罪的犯罪構成,是以行政違法性作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即違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強制性規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因而,僅僅從刑法層而是無法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行政管理規范和技術規范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
《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中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個罪,由森林公安機關依法管轄,所以直接成為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構成內容。這種內容編排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能滿足森林公安林業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活動中對法律適用的需要。
(三)教學內容向細節化拓展
法學類專業和林學類專業不是直接培養林業執法人員,因而較少關注林業法律法規中的細節問題,而是以宏觀、抽象的理論研究為主導。然而,執法實踐活動是具體的,法律適用過程是詳盡細致的,因而林業法律法規一些重要的細節問題在教學內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規范形式的細節化。一些部門規章和規定,像《林業部關于在野生動物案件中如何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標準的通知》等形式的林業管理規范,在其他林業法律教學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辦理林業案件中,這類形式的法律規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據之一。
一、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稅種及相關減免政策
(一)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稅種
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的相關稅種主要有以下4類。
1.營業稅
原國有土地權屬單位接收國有土地收儲補償款時,需提供相關營業收入的發票,地方稅務部門按營業收入扣除5.5%的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
這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稅賦,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國有土地收儲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行為,按相關規定,需繳納一定額度的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
這是指針對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由于國有土地收儲轉讓而發生的企業盈利行為,需按納稅年度繳納。
4.印花稅
這是指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
(二)現行稅收減免政策
1.營業稅減免政策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規定,國稅函[2008]277號文中關于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2.土地增值稅減免政策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企業所得稅方面,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搬遷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執行。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和原廠土地轉讓收入,重點審核有無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有無搬遷協議和搬遷計劃,有無企業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是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和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等。
4.印花稅減免政策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雙方不需要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二、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稅收減免政策的解讀與困境
(一)將國有土地收儲行為認定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缺乏立法依據
營業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印花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因此,合同雙方不需要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為實現上述條款,國有土地的收儲行為需要滿足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這一要件,事實上國有土地收儲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缺乏相關的立法依據。
(二)將國有土地收儲所依據的土地儲備行為認定為實現城市規劃及國家建設的目標缺乏明確定義
土地增值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然而,其中對于“因城市實施規劃及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的解釋相對模糊,對于土地儲備行為是否為“實現城市規劃及國家建設”這一定義缺乏法律法規上的解釋與說明,導致由地方出臺的相關辦理辦法對于土地儲備行為與實現城市規劃及國家建設目標之間的關系所作的說明也缺乏明確的厘清。
(三)將因土地儲備立項而發生的國有土地房屋搬遷騰退認定為政策性搬遷缺乏有效說明
針對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的,“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和原廠土地轉讓收入,重點審核有無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以此作為是否減免企業所得稅的依據。然而,該條文對于政策性搬遷的解釋相對模糊:因土地儲備立項而發生的國有土地房屋搬遷騰退是否為政策性搬遷這一問題缺乏有效說明,是否是由地方政府出具搬遷文件,即可免去企業所得稅。
三、國有土地收儲的制度性思考
現行國有土地收儲工作在涉及稅收減免政策方面出現了諸多理解上的困境,其根源在于土地儲備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之處。從1996年上海成立我國第一家城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起,直到2007年《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土地儲備的推行在增強市場宏觀調控能力、盤活存量土地、實現城市規劃等方面產生了大量的積極效應。然而,隨著工作要求的不斷提高和形勢的不斷變化,現行制度顯現出一些與當前實際工作不協調之處,需加以改進和完善,以便更好地推進土地儲備工作。
一是關于國有土地收儲行為與公共利益的界定。國有土地收儲行為及其相關的稅收減免政策的出發點多提及到“公共利益”,但法學界一直未對公共利益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各地各級政府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也無統一標準。
二是國有土地收儲行為主體的行政行為界定。目前,在土地儲備機制的運行過程中,由于供地主體的行政化模式,其行為隨意性很大,缺乏必要的約束。事實上,從目前土地收儲行為的性質來看,包括了行政行為、經濟法律行為及民事法律行為3個層面的屬性。然而,由于目前國有土地收儲制度中對國有土地收儲行為是否為行政行為缺乏有效的界定,國有土地收儲稅收減免政策在執行中存在法律意義上的界定風險。
因此,為加快推進國有土地收儲工作,實現國有土地收儲補償款稅收減免,建議從法律法規與行政管理兩個層面出發,保障被收儲國有土地權利人的合法經濟利益。
(一)法律法規層面
現階段有關土地收購儲備的規定仍基本停留在地方規章的層次,至今尚未出臺一部具體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來規范土地收購儲備行為,國家在土地收購儲備方面法律法規的空白制約了該項工作的開展。因此,有必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一,明確土地儲備機構的性質、定位及目標。與土地儲備相關的法律法規應明確土地儲備機構的性質、定位。就目前北京市實行的土地儲備實施政策,土地儲備機構應定位為非營利性、行使行政的機構。土地儲備機構的目標應體現為:增強政府土地市場宏觀調控的能力,優化配置城市土地資源,以及保證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順利實施。
第二,明確土地儲備機構收儲國有土地行為的行政行為界定。從法律法規層面,明確界定土地儲備機構在實施收儲國有土地過程中的行政行為將有利于突出土地儲備行為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特征。對于現有土地儲備行為的行政行為范圍進行界定,防止在操作過程中,借行政行為之名,行使經濟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
(二)行政管理層面
在行政管理層面,結合法律法規等政策性支撐,通過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權保障以下措施的實施。
目前我國對壓覆資源一般實行有償壓覆,新建項目壓覆煤炭資源需要對礦業權人進行補償。根據國土資源部2010年頒布的《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經濟補償包括兩方面:一是補償礦業權人繳納的價款,即礦業權人獲得探礦權和采礦權時向國土資源部門繳納的價款;二是礦業權人其他損失,包括所壓覆的礦產資源分擔的勘查投資、已建的開采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等直接損失。
2與壓覆相關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新建項目壓覆煤炭資源行政管理現狀分析可知,礦業權人和國家的權益在壓覆過程中沒有得到很好的維護。針對礦業權人權益,現有法律法規很少關注礦業權人的相關利益,同時相關法律和政策執行不到位,新建項目壓覆煤炭資源給礦業權人帶來的損失往往很大,而礦業權人缺少利益訴求的通道,簽署補償協議基本上都是被逼無奈;審批流程由于不重視礦業權人參與及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建設方與礦業權人的補償協議既難以達成,又難以執行;對礦業權人的壓覆經濟補償不合理,目前新建項目壓覆煤炭資源只需付出極小代價就可以壓覆,大部分是無償壓覆,即使有償壓覆,建設方也是按照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進行補償,補償費用小于被壓覆煤炭資源的實際市場價值,甚至小于礦業權人實際的損失。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壓覆補償難以體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資源屬性和相關權益,也難以準確反映壓覆項目的真正建設成本。《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被建設項目壓覆的礦產資源一般都是長期的或永久的,在一定技術條件下很少有再次被開采的價值。但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建設項目在進行建設時,只體現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規定,而沒有體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資源屬性。此外,新建項目壓覆煤炭資源行政管理在法律法規、行政審批、經濟補償方面還存在以下問題。
2.1壓覆資源相關法律存在的問題
缺少專門解決新建項目壓覆煤炭資源的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會增加不合理的煤炭資源壓覆,造成煤炭資源的浪費。同時,不能合理有效地規范相關主體的市場行為,難以維護國家和相關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勢必影響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現有的法律法規缺乏對地方政府相關權責的界定,致使地方政府不重視煤炭資源的壓覆問題。在現有的關于壓覆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中,無論是全國性法律,還是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對地方政府相關權責進行界定的還比較少。由于法律法規缺少這方面的權責界定,地方政府往往不重視資源壓覆問題,甚至為了“政績”對新建項目壓覆煤炭資源采取一刀切或者一邊倒的管理手段,幫助建設方取得重要礦產資源的壓覆審批,致使大量煤炭資源被不合理壓覆。
2.2壓覆資源行政審批存在的問題
現有的行政審批難以有效地解決我國當前面臨的煤炭資源壓覆問題。運用行政審批手段對煤炭資源壓覆問題進行管理,手段單一,并且在處理壓覆問題審批的要求和具體流程上存在嚴重不足,建設方往往可以以極小的代價取得壓覆權,這就很容易造成建設方及其利益相關者輕視被壓覆礦產資源的價值,并且利用各種手段影響壓覆審批工作。另外,審批人員的權利大,壓力也大,并且較容易受到錢、權等因素的影響,很難堅持科學的審批原則,造成審批結果難以體現應有的合理性和科學性。行政審批職能部門協調困難、銜接有漏洞。目前對壓覆煤炭資源進行審批的部門是國土資源部門,而對煤炭資源進行管理的是國家能源部門。在管理過程中,從中央到地方,都把審批權和資源管理劃歸不同的部門,每個部門只了解一個方面的情況,無法全面掌握煤炭資源的儲量狀況、勘探和壓覆的實際情況,不利于綜合管理,更不利于壓覆礦產及時審批,缺少對各級管理部門職責、任務的具體規定。
2.3壓覆資源經濟補償存在的問題
缺少合理完善的經濟補償機制,建設方所交費用與壓覆煤炭資源的價值不符。建設方為壓覆礦產資源繳納的費用應該包括三種:補償礦業權人繳納的價款、資源補償費、其他損失。被壓覆的煤炭有兩種價值:未開采前的自然價值和開采后的價值。實際工作中,建設方按照自然價值進行補償,價款小于被壓覆煤炭的實際價值,建設方所交費用與壓覆煤炭資源的價值不符,這是對煤炭資源的浪費。補償款不到位。實際工作中,存在建設方對礦業權人的補償款不到位的問題,尤其是政府主導的新建項目或政府引進的大型項目壓覆了煤炭資源后,往往不按照補償協議進行補償。用經濟手段對建設方壓覆行為進行約束的目的沒有達到,對煤炭資源的保護沒有落到實處。
3完善建議
3.1制定專門的壓覆煤炭資源管理辦法
壓覆涉及多方主體利益,關于壓覆的法律法規應該是正確處理壓覆項目的基礎,尤其是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政府規章,對于解決壓覆的實際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因此,制定專門的壓覆煤炭資源管理辦法是進一步做好壓覆煤炭礦區管理工作的基礎和前提。通過編制該管理辦法,可以進一步規范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和行為,提高政府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服務水平,可以更好地規范相關主體的市場行為,維護國家和相關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和有序發展,也可以避免不合理的資源壓覆,保護不可再生的煤炭資源。
3.2完善行政審批流程
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行,需要“有形的手”和“無形的手”共同作用。壓覆雖然是一種市場經濟行為,但壓覆的對象是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因此對待壓覆應當行政手段與經濟手段并用——構建以行政調解為主、經濟刺激為輔的管理方式,加強調控,實現對壓覆礦產資源行為的適當“管制”。完善新建項目壓覆煤炭資源審批流程主要是優化審批管理流程,將流程按照新建項目的申請進展情況分為三個階段:項目的可行性論證階段,主要是查詢是否壓覆礦產資源,并對壓覆資源情況進行評估;項目申請及審批階段,主要通過用地審批和項目立項建設審批兩個環節審查新建項目是否獲得壓覆審批;項目申請獲批后階段,主要是交納壓覆相關的費用,涉及交給國家和礦業權人的補償款。在整個審批流程中,使礦業權人參與進來,保障礦業權人的利益,增加項目建設的壓覆成本,從而減少不合理的資源壓覆。同時,國土資源部門和煤炭管理部門在審批流程中應該相互配合,擔負起相應的管理職責,詳見表1。
3.3健全壓覆補償機制
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行政審批管理制度后,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新建項目壓覆煤炭資源補償機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建立對國家和礦業權人雙重補償流程,補償流程遵循既保護煤炭資源,又不影響經濟建設的原則制定壓覆煤炭資源評估方法,對新建項目壓覆煤炭資源進行合理評估;確定壓覆各階段需要注重的細節,主要包括壓覆查詢、壓覆補償標準、補償對象、壓覆稅費、繳納期限等方面。新建項目壓覆煤炭資源補償流程如圖2所示。新建項目在可行性研究時期,就需要到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去進行煤炭資源儲量分布查詢,并和礦業權人取得聯系,共同制定相應的方案。根據煤炭資源地理位置和壓覆補償標準,評估壓覆補償費用、建設成本等確定建設方案,然后與礦業權人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建設方案溝通,并初步達成意向協議。建設方對礦業權人的補償包括建設方直接補償礦業權人的各類損失,并和礦業權人簽訂壓覆協議。建設方對國家的補償,主要以繳納稅費形式為主,征收煤炭資源壓覆費或者煤炭資源占用稅。補償金額主要以壓覆煤炭資源的價值評估為準,按照計量評估金額進行繳納。繳納期限一般要求在項目開工前或者開工后三個月內。對繳納給國家的壓覆稅費,應成立專門的賬戶,對“三下開采”、“綠色開采”等先進或高成本開采壓覆煤炭資源的方式進行獎勵或補貼,提高礦業權人開采壓覆煤炭資源技術革新的積極性,形成良性循環。
4結語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主要問題;政府作為
農村土地流轉是推進農業規模化經營、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實現城市化目標的基礎。但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仍然處于相對低效、無序,甚至混亂的狀態,損害了農民利益,也對農村社會和經濟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
一、農村土地流轉概念的梳理和界定
我國土地的“三權”是指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其中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承包權歸個人或集體所有、經營權可轉讓。筆者所研究的“農村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即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從而獲取一定利益的行為。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現實必然性
(一)土地流轉是推動農業規模化經營,提高生產效率的必然要求
我國尚未完全實現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生產方式的轉變,主要表現為在生產投入方面存在農業生產規模小、經營方式比較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科學技術含量較低等方面的問題,從而導致了在產出方面主要表現為生產效率較低,同時生產效益也不高。土地流轉是推動農業走向規模化經營的一條合理的路徑,它可以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能夠產生交易收益效應。
(二)土地流轉為增加農民收入,縮小城鄉差距提供了契機
西方發達國家農村發展模式的成功經驗普遍證明“只有減少農民,才能富裕農民”,農民收入增加困難是目前我國“三農”問題存在的一個比較突出、也是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點,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在于農村勞動力過多,已經超過了有限土地的最大承載能力。而土地流轉可以從流出和流入2個環節來實現農民收入增加的目標,因此,合理的農村土地流轉,能夠實現土地資源的最優化配置,產生交換價值,實現農民增收,從而為進一步縮小城鄉差距奠定基礎。
(三)土地流轉是實現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促進城市化進程的基礎
以戶為單位的小規模生產經營方式,土地的細碎化較嚴重,不僅制約著我國現代農業的發展,也使農民難以擺脫土地的“束縛”,阻礙農民向城市轉移,不利于城市化的發展目標。土地流轉為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提供了2方面的動力,即推力和拉力,加快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步伐。因此,在推力和拉力的共同作用下,有利于促進農村勞動力持續有效的向城市轉移,而土地流轉則成為實現農民增收和城市化的雙贏局面的基礎。
三、農村土地流轉中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法規不明確,農村土地流轉缺乏相關保障
首先,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專門的法律規定,難以對土地流轉行為進行有效的規范。我國立法機構尚沒有制定一部統一的《農村土地流轉法》,]有對農村土地流轉中的產權性質進行明確界定,也沒有土地流轉的范圍、形式、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原則和程序、流轉合同、價格和期限、土地的用途、解決爭端的辦法、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而明確規定。其次,現有法律法規概念的模糊性,導致了土地流轉以及權利維護可操作性較差。
(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無法解除農民土地流轉的后顧之憂
在我國農村,土地對農民來說具有特殊的情感和地位,我國農村尚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社會救濟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體系,養老難、看病難、受教育難等農村社會問題一直是農民生活中憂慮的問題,成為當前制約農民進行土地流轉最主要因素。筆者認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否完善仍然是制約農民進進行土地流轉的速度和當前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最關鍵的因素。
(三)農民群眾和地方政府受傳統觀念的制約,土地流轉政策執行難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對農戶的行為產生重要影響的不僅包括正式的規章制度,還包括習俗、慣例和傳統意識形態等非正式規制。在個別地方政府,國家土地流轉政策成為其謀求經濟發展政績的工具,濫用行政職權,違背農民自愿原則,強制農民進行土地流轉[Cal,違反了法律法規的本意,侵害了農民的合法土地權利,使得土地流轉在本來就不了解政策的農民那里開展和執行更加困難。
(四)制度建設相對滯后,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發育不成熟
農村土地合法、有序的流轉需要完善的制度和健康的市場環境作為保障,但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建設明顯相對落后于實踐工作,土地流轉市場發育不成熟亦不能滿足農民逐漸增大的土地流轉需求。
四、農村土地流轉中的政府作為
(一)制定相關行政法規,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體系
為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政府部門作為相關法律和政策的具體執行者,應盡快制定和完善相關的行政法規,以此作為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和依據。
(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解除農民土地流轉的后顧之憂
政府部門應充分發揮其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構建中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為農民土地流轉做好保障服務。當前農村土地流轉最迫切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做到政府公共財政支出向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傾斜,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城鄉社會保障服務的均等化和高效化,尤其是要盡快建立和健全覆蓋全體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推進和完善農村新型醫療合作制度,確保農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政府部門還應做好農民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農民的知識和技能,為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
(三)轉變地方官員的思想和作風,引導農民形成科學的土地流轉觀
地方政府官員應轉變片面的政績觀,樹立以民為本的觀念,消除權力和商業合謀,違背農民意愿強迫進行土地流轉,以損害農民的利益來獲取地方經濟的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