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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獻綜述
(一)知識產權融資模式研究 知識產權融資是指知識產權的所有人通過運用知識產權的財產權來獲得資金的行為,主要包括知識產權質押和證券化融資等具體方式。發達國家成功的實踐表明,對于科技型技術企業,知識產權融資起著重要的杠桿作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方式起源于日本。Robert和Bruce(2002)指出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難以進行負債融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相關投資報酬率的難以確定、銀行和企業之間的財務信息不對稱、傳統質押品的缺乏。Kumar和Jayant(2006)定性研究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可能性與有效性,并進一步探討了將知識產權預期帶來的收益作為融資擔保物的相關問題。
在1995年,我國頒布的《擔保法》指出,可以將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即未來現金流作為質押物從而獲得銀行貸款。國內許多學者也展開相關研究,張平(2007)主要是針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將會面臨的問題進行探討,并針對這些問題進一步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陸志明(2004)指出,金融機構需要改變其傳統的經營理念,才能使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得到良好的發展,此外,他還指出知識產權的質押價值更多的是基于相應的知識產權的預期的現金流入。席東升(2008)研究了制約這一新型融資方式發展的因素,從而進一步提出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發展的對策。
(二)知識產權估價相關研究 對知識產權的準確估價是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順利實現的基本前提,許多國外學者對此作了一系列相關研究。Gene,David等(2005)指出制定一個合理的、有效的估價模型是知識產權評估的關鍵,并介紹了知識產權評估的方法: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Sheng-hsing Chen(2008)探討了實物期權法、風險調整凈現值法等知識產權估價的新理論及模型,并提出將內含報酬率法、現金流量法、敏感度分析相結合,進而對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的價值進行評估。
我國針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提出了一系列相關的法規制度以保證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工作的順利進行。此外,許多學者對價值評估也開展了相應的研究,楊松堂(2007)主要從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過程中,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重要性、價值評估方法及相關制度的建立等方面進行了探討研究。李萬縣和萬威武(2006)以索洛生產函數經濟增長模型為基礎,進一步構建出新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模型。
(三)知識產權融資風險相關研究 作為一種創新型融資方式,風險是不可避免的,包括一般信貸風險、法律風險、估值風險、經營風險和處置風險等,要順利實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就必須對風險進行有效地分散和控制。對于風險的研究,國外的文獻主要集中在控制、管理融資體系帶來的風險的研究,Lynnette(2008)以宏觀的國家的融資體系對企業的影響為出發點進行研究,他指出就經營方式類似的企業來說,以銀行為導向的融資系統的國家比以市場為導向的國家信用風險要小。Jarunee(2007)認為知識產權融資對于中小銀行具有很大挑戰性,從而站在銀行的角度進一步提出風險資本管理模型。宋偉和胡海洋(2009)通過研究指出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相關機制都或多或少存有缺陷,應建立具體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擔保制度,同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分散。張伯友(2009)指出影響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主要風險因素是企業經營風險和知識產權風險,并建議政府通過制定相關政策用以引導中小型企業將經營風險與知識產權風險分解開來。
二、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現狀
(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可行性分析 知識產權融資作為一種創新型融資方式已逐步成為理論界與實務界關注的重點之一。整體看來,目前我國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已初步具備了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基本條件,主要表現在:
(1)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有充足的知識產權資源。通常知識產權主要包括諸如商標權、專利權、版權等在內的無形資產。對于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而言,知識產權是其最基本的資產,如果能夠在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前提下,進行知識產權質押進而實現企業融資,會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企業的資金困難,進而使企業能夠更好地發展。近年來,隨著我國對科學技術的重視,使得科技的迅速發展,再加上我國政府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保護范圍以及相應的保護技術方法等各個方面的漸趨成熟,使得知識產權的數量逐漸增加,并有一定的積累,所以從知識產權供給的充足性這個角度來看,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具備最基本的條件,是可以進行的。
(2)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自身特點。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已經具備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基本條件,即具備相當的知識產權,但相對大型企業來說在經營管理各方面都不是很成熟,使得其風險相對較高,并且由于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規模限制,無法進入證券市場融資,其他傳統的融資方式根本不可能滿足其融資需求。然而此時己經具備相當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基礎,可以利用企業自身優勢資產即知識產權,在一定條件下采用知識產權質押方式來進行融資這不僅可以充分利用其自身成長特點,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實現其自身價值,進而滿足其融資需求。
(3)國家相關政策的鼓勵與支持。為了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實施,我們國家提出一系列的政策法規,比如,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國發〔2008〕18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2010年8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銀監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版權局等部門聯合《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與評估管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在很大程度上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這對于完善知識產權評估管理體系,順利發展創新中小企業融資方式,支持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有很大的推動作用,同時在宏觀方面來說能夠積極推動產權結構優化升級,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實現的難點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基本可行的,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發展仍比較緩慢,究其原因可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發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在此主要分析以下方面:
(1)法律、政策環境。我國采用政府主導型的融資模式,在這種融資模式下使得我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活動必須得到法律保障和相關政策的支持。雖然目前我國已提出系列的政策法規,但相關法規中有關知識產權質押的規定大多是原則性的,過于籠統。這導致融資實踐起來非常困難。2009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銀監發[2009]37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指導意見》)并決定在全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這兩項政策的實現使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才有根本性的轉變,但要達到完善程度還是有較大差距,因此,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在我國的流通范圍仍然不廣。
(2)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信度。知識產權的獨特性在于要通過評估才能確定其價值,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是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也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的先決條件,若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不具有公信力,將會影響知識產權的實際融資能力,從而導致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難以順利進行。目前我國還缺乏比較完善的、具體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準則。尤其是對于專有技術、專利技術、商標及版權等常見的各類知識產權缺少相對較為具體的評估準則。另外,專門的評估人才缺乏、權威評估機構不多、評估市場混亂等都使得價值評估很難順利的進行。因此,對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建立科學規范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體系。
(3)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自身因素。目前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質押融資缺乏相關的成功經驗,往往只能以未來預期收益作為擔保,由于知識產權作為質押物的流動性比較差,變現受許多因素制約,不確定因素比較多,以及由于自身較高的經營風險、較差的抵御風險能力、知識產權質押的各種風險等消極因素使得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風險明顯高于一般融資風險。另外,現在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會計信息失真,造成銀行與企業信息不對稱,如“三鹿”品牌價值的突然消失,風險問題若得不到有效治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就難以持續。
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完善對策
(一)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相關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由于知識產權質押的特殊性,使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實現若按照傳統的動產抵押融資的方法,實施結果未必理想,這最終使知識產權融資的某些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政府應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制度并加以落實,同時建議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有關部門制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具體操作規程及實施細則,明確知識產權質押必須具備的條件和范圍,以使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渠道更加暢通。
(二)完善科學評估知識產權工作,保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順利進行 知識產權價值的科學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知識產權的價值的確定,是決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順利進行的關鍵,結合目前我國評估的環境,還應注意以下幾點:使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專業化,建立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標準;完善知識產權評估數據平臺,為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提供信息及數據上的支持;加強評估質量管理,規范從業人員的性質、標準和職業道德,提高評估師的專業水平,以保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能順利進行。
(三)發展金融中介服務,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隨著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快速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應該更新理念,開發與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特點相適應的金融產品、服務方式等,積極探索股權、商標、專利權等為質押品的質押貸款方式,建立適合中小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特點的融資機制,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四)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應注重自身建設 首先,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自身的特點決定了企業必須不斷創新,只有通過產品、技術的不斷創新,才能保證企業的長期發展,因此,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應加強企業管理,設置知識產權研發與管理機構,加大研究力度,維護企業形象,同時要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其次,企業應建立起具有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積累、自我發展能力的適應現代市場發展需要的企業制度;最后,資金對于企業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企業必須合理進行投融資管理,要注重加強知識產權方面的資金使用,努力提高自身知識產權的競爭力,以期為企業創造更大的財富,從而形成良好的循環系統。
四、結論
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方式離不開企業自身的管理運作機制與社會各方面的配合支持。首先,政府部門要為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良好的宏觀融資環境,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的配套制度;其次金融機構要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充分發揮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這一創新融資方式;再次,相關的價值評估體系要進一步加以完善;最后,企業自身要有規范的治理方式,合理的資本結構,同時應加強自身的知識產權的管理。
參考文獻:
[1]David Goldheim,Gene Slowinski,Joseph Daniele,Edward Hummel,John Tao.Extracting Value From Intellectual Assets[J].Research Technology Management,2005.02,p41-48.
[2]Jarunee Wonglimpi yarat.Management and governance of venture capital:A challenge for commercial bank[J].Technovation,2007.12,p721-731.
[3]Kumar,Jayant,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How Far Possible and Effective[J].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2006.03,p98-102.
[4]Lynnette D.Purda.Risk perception and the financial system[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2008.07,p1178-1196.
[5]Robert E.Carpenter,Bruce C.Petersen:Capital Market Imperfections,High-Tech Investment,and New Equity Financing[J].The Economic Journal,2002,p54-72.
[6]Sheng-hsing Chen.The Collateral-Based Financ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A Study on Bank’s Valuation System[J]. Master’s Thesis of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08,p27-120.
[7]陸志明:《創業企業知識產權擔保融資研究》,《證券市場導報》2004年第6期。
[8]李萬縣、萬威武:《企業知識產權評估的經濟增長模型》,《河北經貿大學學報》2006年第5期。
[9]劉叔恒:《知識產權質押問題芻議》,山東大學2008年碩士論文。
[10]宋偉、胡海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分散機制研究》,《知識產權》2009年第4期。
[11]席東升:《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融資的對策與研究》,《太原科技》2008年第11期。
[12]苑澤明:《企業知識產權融資:需求、供給與實現路徑》,《華東經濟管理》2010年第5期。
[13]楊松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中的資產評估》,《中國金融》2007年第5期。
關鍵詞: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難點;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1)04-0118-02
“知識產權”一詞源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國際上至今尚未形成統一的權威定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將其解釋為基于智力的創造性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將其合法擁有的且目前仍有效的專利權、注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出質,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資金,并按期償還資金本息的一種融資方式。
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難點和問題
1、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評估方法上,涉及因素多,評估結果驗證難,風險控制難度高。與動產質押、其他權利質押相比,知識產權質押評估難度大、涉及因素多。知識產權質押評估中由于受知識產權自身非物質性、唯一性、時間性、地域性等影響,在評估中需要考慮經濟、技術、法律、風險等多種因素。在經濟方面,知識產權資產受自身特征的影響,資產經濟效益受益期限動態波動,且受益期限一般較短。以專利技術為例,專利技術具有時效性,一旦專利技術的有效期滿,專利技術就成為全體公眾都能使用的公共資源,從而可能不再具有超額獲利能力。因此在質押目的下,基于知識產權的這種特征,商業銀行對知識產權質押評估的期限和貸款額度比較難把握。在技術方面,商業銀行除了要考慮被評估知識產權本身所處的技術水平外,還必須分析其替代技術對質押知識產權在質押期間價值的實現以及變現能力的影響。在法律方面,要重點關注知識產權的權屬、有效性、穩定性等問題;對于多人共同享有知識產權的情況,還應著重分析其變現能力,進而分析其對知識產權價值的影響。鑒于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條款還不甚完備。的條件下,商業銀行全面把握知識產權的法律因素仍是個難題。在風險方面,由于知識產權質押評估中知識產權資產具有可移性、變現性、風險性及地域性等特征,在具體操作中,除對傳統業務知識產權價值影響因素進行分析以外,還應考慮額外的價值影響因素,加上質押條件下知識產權的占有是一種虛擬而非實際的占有,且在市場化方面又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從而使得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值估算難度增加,得出不合理評估值的風險很大。
2、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運行機制上,核定的貸款發放額遠低于其他質押貸款的質押品價值與貸款發放額平均比例。在我國已開展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試點實踐中,一般核定的貸款發放額為質押的知識產權評估價值的20%-30%左右,遠低于其他質押貸款的質押品價值與貸款發放額平均70%左右的比例。目前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實踐中,交易各方在交易風險的分散機制上進行了多種嘗試和組合,主要模式有以下四種,但都不理想。①保證資產收購價格機制。該機制對企業所提供的知識產權給予信用加強,融資機構做出了到期購買的保證和價格的承諾,可以免除當企業不能償還借款時,金融機構處置知識產權會面臨的市場風險。這種機制的運作對于企業所提供質押的知識產權有嚴格的評估機制和復雜的流程,對用于質押的知識產權質量要求苛刻,因此無法全面推廣。②聯合擔保機制。這種三方聯合擔保制度有一定的可取性,但在實踐中很難推廣。其根本原因在于知識產權價值的波動性。資產評估機構可能對當期的知識產權價值做出比較準確的評估,但對于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到期日的價值預測是很難做出判斷的,所以資產評估機構對于大多數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都是不敢給予充分保證的。③知識產權質押反擔保機制。這項機制,其實就是信用擔保的一種,把知識產權質押中可能產生的風險承擔由金融機構轉向了擔保機構。在實踐中,這種擔保還是基于對于企業信用的評估,而不是基于對知識產權的評估。知識產權質押在此只是信用擔保機構為了減少單純的信用擔保的風險而設置的,出于有勝于無的考慮。④風險補償機制。這種風險補償機制是一個比較好的解決金融機構進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商業風險過高的方法,但其局限性在于如果專項基金總額過小,基金成員太少,基金的運轉就會產生問題。由此可見,現階段,我國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運行機制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質押方式獲得資金支持的交易費用太高,而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的金融風險過大。
3、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風險處置上,市場變化的波動性以及技術更新速率將嚴重影響知識產權的存續風險,帶來銀行處置難度。市場變化的波動性以及技術更新速率將對知識產權自身的現實價值和潛在價值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從而造成知識產權的存續風險,并且直接影響到對于發生企業不能償還質押貸款情況下的質押權利的處置,出質的知識產權一旦不能兌現為經濟收益,提供質押貸款的商業銀行就會遭受相應的損失。①權利歸屬方面的風險。當質押的知識產權存在著權利歸屬關系的爭議,或者存在著潛在的權利歸屬不確定的因素時,就會為該知識產權將來權屬爭端的發生埋下禍根,對知識產權的處置產生根本性影響,最終導致知識產權的后續處置難以進行。②權利穩定性方面的風險。知識產權權利的穩定性主要表現為,能夠在法定的保護期限內確保權利的穩定存在,而不會因任何原因而被無效或撤銷掉,導致權力喪失。一項缺乏權利穩定性的知識產權,例如專利權,如果經過無效宣告審理程序而被無效掉,則權利自始即不存在。如果一旦知識產權權利本身不復存在,也就是出質標的物不存在了。知識產權質押自然也就不能維系,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銀行方面就會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和損失。③現實的和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由于知識產權是個“新事物”。較多企業在進行技術創新和生產經營的過程中,通常不會有針對性地檢索分析與自己技術產品相關的他人知識產權,從而使知識產權侵權現象發生的機率大大提高。如果給予這樣的實用新型專利以質押貸款,那么,一旦該企業被在先專利權人訴專利侵權,銀行回收先期發放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就會成問題。
二、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政策建議
1、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政策法律環境。近年來,我國制定和修改了大量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并批準加入了一些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或條約。形成了以國內知識產權立法為主干,以國際條約為輔翼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際知識產權公約。但還沒有一部有關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具體法規,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第一,建立健全現代擔保物權法律體系,主要包括對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完善,建立現代擔保物法律體系,為知識產權可抵押、擔保、質押等做出明確規定,為中小企業及金融機構操作提供法律依據。
第二,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制度,合理確定評估人員,組成由商標、專利、著作權領域的專家學者、各行業或商業界代表,資產評估師、律師、會計師及相關管理機構參加的評估組進行評估;逐步建立嚴格的評估人員“后責任”制度,因評估人員過錯產生的責任應由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基金,以鼓勵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推廣,降低銀行承擔的風險。政府部門應專項撥款,建立風險補償基金,針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在確認貸款無法償還或者無法全部回收時,彌補銀行的部分損失,這有利于提高銀行開展相關業務的積極性。
關鍵詞:知識產權質押 風險 防范措施
引言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指知識產權權屬人將其合法擁有的有效專利權、注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進行質押,從而在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融資方式。此項信貸業務是國家推動科技型企業創新發展,拓展企業融資渠道,優化產業結構升級、加快經濟建設發展的重要舉措。2008年以來,國家為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先后在全國20多個地區開展試點,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統計數據可知,至2011年,全國專利權質押融資貸款額逾90億元,扶持中小企業近千余家,許多企業由此邁上了擴大經營規模、增強創新能力康莊大道。然而,由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方式在我國尚處起步階段,在業務規模逐步擴大的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
針對這種情況,本文進一步探究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風險因素:法律風險、知識產權價值風險、權屬風險及質押物處置風險,提出行之有效的策略,對幫助銀行正確面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有效規避、分擔融資風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全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現狀
作為無形資產之一的知識產權,不同于銀行慣常的有形抵押物,具有無形性、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和較高的風險性,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風險主要來自法律、估值和處置三方面,具體涉及知識產權權屬認定、技術替代風險、產權侵范風險、價值穩定程度、變現能力大小等諸多法律和技術問題。由于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還不完善,知識產權的權屬爭議和權利的不穩定性還普遍存在;知識產權評估制度尚不健全,權威評估機制鳳毛麟角,不能精準有效地對知識產權價值進行合理評估;相對于不動產市場,知識產權轉讓市場小,存在著交易市場不健全、處置成本高的問題。2011年我國獲得實施許可的專利項目共計21665項,而成功辦理了質押融資貸款的只有1953項,僅僅占獲許可的專利項目的9%。
由此可見,盡管政府主管理部門及人民銀行開展了大量工作,但商業銀行面對眾多科技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申請卻顯得謹小慎微,亦步亦趨,其主要原因是與有形資產相比,許多銀行在面對無形資產之一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時,對質押物的估值風險、處置風險等的駕馭能力不足,風險防范能力差,出于規避風險的考慮,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均持謹慎觀望態度,質押融資貸款業務發展緩慢。
金融機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析
(一)知識產權質押的法律風險
目前,國家為進一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科技部、證監會相繼出臺了相關政策和文件,對知識產權市場化運作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然而,由于現行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擔保法》和《物權法》中的相關法律問題尚不完善,部分制度存在瑕疵,知識產權作為融資貸款的質押品之一,其權屬關系比較復雜,使得當遇到權屬問題、處置問題等糾紛需要解決時,容易陷入執行難、審判難的境地;其次,專利、著作、商標權間交叉問題的適用法律亦不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實踐過程中仍存在法律盲區;再者,在立法時,即應保障質權人利益,又應考慮出質人贏利需求,就必須尋求知識產權質押過程安全性和價值性的平衡點,實現兩方利益的雙贏。因此,設定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典,把不同性質的問題納入不同版塊,明確知識產權的權屬認定機制、價值評估機制及質押物處置機制是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市場法律法規體系的關鍵。
(二)知識產權質押的估值風險
由于對無形資產價值規律的認識慣性,知識產權價值的不確定性被銀行傳統信息思維固化,對于同一知識產權,由于評估機構采用的評估方法不盡相同,其評估結果可能大相徑庭,這些本應由知識產權交易市場自發完成的任務和主動承擔的風險統統轉嫁于銀行。同時,由于知識產權評估實踐研究,特別是估值方法的實踐應用研究尚處起步階段,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法、參數使用等問題尚未得到準確定論,雖然在評估過程中可使用成本法、市場法或收益法等多種方法,但無論哪種方法均受到參數選擇、市場信息獲取及評估人員能力等因素制約,成為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技術障礙。因此,評估機構專業性、評估結果的公信力等知識產權估值風險成為質押融資時橫亙在企業與銀行間的最大障礙。
(三)知識產權質押的權利風險
知識產權在質押期內,其所有權應屬金融機構,但由于知識產權權屬存在不確定因素,若知識產權在質押期內出現權利糾紛或因未繳納年費導致失效,而金融機構不能及時獲得相關信息并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則其信貸風險將不斷攀升;再者,在高新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知識產權被替代風險也同樣存在,若無知識產權審查部門及時提供有效信息,金融機構難以在短期內對出質物有效性和保值度進行科學判斷,從而難以合理規避新技術替代風險。
(四)知識產權質押的處置風險
對銀行來說,無論有形資產還是無形資產,一旦風險發生,將質押物盡快進行交易變現是防范風險的直接渠道,而質押物的變現能力則是銀行關注的重點。現代科學技術發展迅猛,許多知識產權具有一定時效性,其現時價值是否貶損成為銀行的憂慮之一;同時,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由于交易市場尚不成熟,交易渠道尚不暢通,交易信息相對閉塞,交易手續耗時費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出質物的變現能力;而知識產權變現時間長短、變現價值高低是銀行信貸風險的決定因素。因此,只有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轉化機制,探索知識產權許可、拍賣、出資入股等多元化價值實現機制,構建成熟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促進金融機構與評估機構、擔保機構、法律機構的合作,建立良好的出質物處置變現機制,才能真正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蓬勃發展。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防范
(一)完善出質物質押的相關立法,降低估值風險
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人類智力創造和創作成果的財產權力與精神權利,其種類亦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增加。因此,在完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這三大類傳統知識產權出質物質押融資制度的同時,還應關注商號權、商業秘密等新興知識產權出質物的質押,完善知識產權出質物的類型。其次,依據《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故對可轉讓知識產權權屬性的理解應進一步擴大,并將出質物納入可質押融資的知識產權體系。再者,相關法律應進一步明晰出質物評估人員的法律責任,從而保證出質物評估工作的科學性與公正性,合法保障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當事人的權益。
(二)完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管理體系,降低管理過程風險
各有關部門應依據《有關加強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管理的意見》,設置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具有知識產權價值評價能力的評估機構,對已申請質押的各類知識產權進行科學、合理、有效的評估;要在無形資產價值評估準則的指導下,針對知識產權的類型,有的放矢地制定針對性的資產評估指導意見,逐步完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準則體系,如專利技術與著作權可以從有效性的角度評估其價值,而商標權、商業秘密則應從其商品在市場的盈利能力角度進行價值評估;要加強知識產權評估業務準則的建設,就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成長性指標等方面進行評估指標體系建設,將知識產權價值評估與企業業績和發展潛力結合,得出客觀估值;要加大企業知識產權自我監管、自我約束的機制建設,規范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行為,加快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數據服務系統建設,為評估的準確化、高效化提供數據支持;要指導商業銀行、融資擔保機構等充分關注評估報告披露事項,按約定合理使用評估報告;要加大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業務的培訓力度,進一步提升注冊資產評估師專業勝任能力,加強技術交易市場的建立,以促進知識產權的轉移和流通。
(三)完善質押期風險預警系統,強化質權人的風險防范能力
我國擔保法明確了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生效前須進行登記,這就使建立知識產權質押風險預警系統,有效防范知識產權歸屬權及替代性的風險成為可能。因此,建立全國聯網的知識產權動態數據庫,及時已質押知識產權的相關狀態信息,實現資源共享,按其發展形勢及時調整知識產權風險級別,及時標注知識產權的替代信息,可幫助質權人通過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對出質的知識產權進行有效監督,提升其對出質物的駕馭能力及風險防范能力。
(四)完善出質期管理制度,降低質權人的出質風險
為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效益,保障科技企業及金融機制的經濟利益,要進一步構建已出質知識產權的使用機制,充分擴大出質人對已出質知識產權的使用權限,以便出質人在知識產權出質期內仍能利用其獲得的贏利,當然出質人應就其使用情況及獲利所得主動向質權人進行報告,并通過協商決議盈利資金是否需要提存;要構建出質知識產權出質補償機制;當已出質知識產權價值出現下降,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增加保值擔保物,若出質人拒絕,則質權人有權對出質物進行變賣、拍賣等處置,并通過與出質人協商將處置所得提前清償或繼續提存,以保證金融機制利益不受損害。
(五)完善知識產權變現市場,降低擔保機構的出質風險
在知識產權融資意識薄弱、交易市場尚不成熟的中國,政府應成為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的主要助推者,通過制定政策、行政指導、撥付資金等方式支持、資助知識產權的交易與變現;加強對交易市場的主體協調,組建適應市場需求的綜合交易平臺;加強對交易市場的支撐協調,組建由相關部門牽頭,其他職能部門參與的市場管理和監督機構,推動知識產權交易的深入;加強對交易市場的資本協調,設立市場發展基金,培養專業人才,建立交易補償機制,調動知識產權交易的積極性。當出質人無法按期償還貸款時,將出質物及時變現是銀行降低自身風險的首選途徑,因此,還應構建質押物處置的風險共擔機制,采用多方參與、協同工作的模式,由知識產權交易機構、擔保公司、資產評估公司、銀行等共同承擔質押風險,在企業逾期還款現象發生時,上述各方能充分利用自身資源積極參與、推進質押物處置、變現工作,有效拓寬質權人質權變現渠道,有效解決由銀行獨自承擔風險而導致貸款工作步履維艱的局面。
參考文獻:
1.姜心怡,盧宇靖.科技型企業知識產權融資困境及對策[J].金融經濟,2012(12)
2.陳瑩,宋躍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價值評估風險控制[J].區域金融研究,2012(7)
3.齊盼盼,楊小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評價模型研究[J].會計之友,2012(9)
4.楊棟.論專利權質押融資的法律風險和防范.優秀碩士論文,2012.5
5.李增福,鄭友環.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風險分析與模式構建[J].宏觀經濟學,2010,4
6.姜忠洲.商業銀行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質押貸款風險及評估方法探討[J].經濟研究導刊,2012(6)
作者簡介: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權利質押;中小企業;融資
論文摘要: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一個普遍存在的難題。科技型中小企業一般都是依托某個知識產權建立起來的,一般有無形資產但缺少有形資產。在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下,以無形資產做擔保在銀行進行抵押貸款基本是行不通的。因此,積極探討將知識產權質押引入信貸實踐,為企業融資開辟新途徑,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概念
現代《民法通則》認為,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財產移交由債權人占有,以其作為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質押的本質特征在于轉移占有,這是區分質押與抵押的根本標準。在1995年的《擔保法》中,質押被確立為一種擔保方式,并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個質押種類。
權利質押是指以特定權利作為擔保物的質押形式。作為權利質押標的的只能是財產所有權以外的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權。知識產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形式,我國《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在現代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它不僅是知識產權自身價值的體現,同時,從整個擔保與融資市場上來看,它還具有擔保價值與融資價值。
二、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現狀及制約因素
多年以來,為加快經濟發展,扶持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知識產權項目,促進先進技術的實施轉化,一些地方紛紛出臺了知識產權質押管理辦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操作辦法,有關部門還制定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專門調整知識產權質押登記管理,增強《擔保法》規定的知識產權質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受其本身的特點和現行法律、政策和體制的制約,還遠未能成為一種重要融資手段。
(一)知識產權質押立法體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尚不完善,存在知識產權的權屬爭議和權利的不穩定性。同時,由于我國知識產權登記制度原因,存在知識產權實際權利人的權益不確定性。
二是我國知識產權質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僅僅有《擔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識產權分支部門法,而關于專利權質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的具體操作規則,主要是一些部門規章或地方的管理辦法。這些管理辦法大都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規定,對于知識產權質押如何進行法律保護則少有涉及。
三是《擔保法》對知識產權質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擔保實踐的發展。《擔保法》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并無允許使用權轉讓的明確規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識產權上設置多個質押。這個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頗有價值的知識產權的所有者無法借此獲得多個融資渠道。
(二)知識產權登記制度不完善
知識產權質押設定方面規定了幾個不同的登記機關,如商標專用權出質的登記機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專利權出質的登記機關為中國知識產權局,著作權出質的登記機關為國家版權局,商號權出質的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等。各登記機關所的登記程序內容不相一致,其登記期限和費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質人以兩項以上的知識產權共同出質,其登記機關更為復雜。從成本與效率的角度來考慮,這種登記制度會加重質權設立的成本,降低質權設立的效率。
(三)知識產權質押評估難,不利于信貸操作
知識產權質押最重要的環節是價值評估。自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知識產權評估在我國逐漸活躍,通過資產評估確認知識產權的財產價值,從而促進知識產權交易,保障知識產權所有人和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國還缺乏完善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我國雖然制定了無形資產評估準則,但其可操作性較弱,特別是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商標及版權等各類知識產權也沒有各自具體的評估準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其價值評估是一個復雜的技術問題,需要經過市場調查、市場分析、市場預測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識產權評估趨于大致準確。此外,我國在無形資產評估方面,還存在著評估人才缺乏、執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權威評估機構不多、評估市場混亂等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學規范的知識產權評估體系,顯然已經成為知識產權質押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
(四)銀行對出質的知識產權不易控制,導致風險防范難
傳統的銀行貸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擔保或有形資產擔保,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往往只能以未來預期現金流作為擔保,不確定性較強,銀行明顯感到貸款風險與收益不對稱。此外,在具體的知識產權質押運用中,出質人出于自身利益考慮,經常會出現有償、無償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勢必導致知識產權價值下降,質權價值的下降必然損害貸款銀行的利益,不利于擔保債權的實現。而且,貸款銀行也很難了解質權人的包括轉讓、許可在內的大量日常經營行為。
(五)用于質押的知識產權處置難,影響銀行信貸的積極性
銀行發放不動產質押貸款積極性較高,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其所對應的債權逾期時,能夠通過拍賣等形式較便利地獲得及時足額的補償。與不動產抵押相比,知識產權的流動性相對較差,質押物處置起來相當困難。目前,國內知識產權意識還比較薄弱,知識產權轉讓市場不大,評估和轉讓程序復雜嚴格,都會耗費銀行較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成本,處置成本過高。
三、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政策建議
(一)進一步健全知識產權法規和知識產權質押信貸制度
一是健全知識產權相關制度。重點是要建設有利于科技型企業成長的大環境,嚴格知識產權評定,提高知識產權的質量,切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簡化登記手續,允許質押雙方當事人在知識產權部門的地方分支機構辦理質押手續。二是建議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部門牽頭制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信貸指引或操作規程及實施細則。建議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等部門加強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研究,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試點推進。
(二)完善知識產權的評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務
一是知識產權局應積極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向商業銀行推薦專利產業化項目,協助商業銀行完成專利評估、專利質押合同登記等專利質押貸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專利維權方面的服務?鴉二是通過建立高效率的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建立知識產權成果交易新機制,完善技術轉移所需相應配套的服務?鴉三是設立統一的知識產權登記機關及規范的質押登記查詢系統,統一登記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可以研究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中增加相關質押物權證編號及評估價值等信息的可行性,為商業銀行開展專利質押貸款業務提供良好的環境?鴉四是建立專門或專業的仲裁機構,以便解決相關各當事方出現的糾紛,最大限度地保護相關各方的利益。
(三)多方聯動,構建多樣化的風險防范機制
一是金融機構要建立符合無形資產質押貸款的信貸管理機制,準確評估風險,選好項目以及對貸后質押品的動態監測。二是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托科技發展基金,建立企業自主創新的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擔保基金,按市場化運作,為發展前景良好的企業提供貸款貼息,給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企業作前期啟動補助資金。三是鼓勵民間設立投資風險基金,讓民間資金更多地流入技術創新領域,提高整個社會創造自主知識產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意識及能力。四是盡早成立專門服務于無形資產的信用擔保機構,既可以由政府財政、金融機構和科技企業共同出資創立科技企業貸款擔保基金,還可以鼓勵由企業聯合投資成立會員擔保機構,發揮聯保作用,鼓勵各類商業銀行增加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信貸支持,以引導和帶動金融業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支持。五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密切關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發放情況及貸款潛在的風險,積極跟蹤、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對商業銀行進行風險提示和窗口指導。
(四)大力推動金融工具創新
對重大科技專項資產實行證券化,綜合運用票據貼現、稅款返還擔保、保單、債券等有價證券抵押,進出口押匯與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相結合的多種融資手段形式,進一步強化金融服務工具創新,同時為中小科技企業提供從結算到開戶、簽證等多方面的優質服務。
1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概念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通俗的講就是可以拿著企業的專利權(發明、實用新型)去銀行進行抵押貸款。《民法通則》認為,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財產移交由債權人占有,以其作為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質押的本質特征在于轉移占有,這是區分質押與抵押的根本標準。權利質押是指以特定權利作為擔保物的質押形式,作為權利質押標的的只能是財產所有權以外的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權。知識產權質押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它不僅是知識產權自身價值的體現,同時,從整個擔保與融資市場上來看,它還具有擔保價值與融資價值。
2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現狀
2.1 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主要模式
2.1.1 北京模式
北京市作為首批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試點城市,首先,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引入專業權威的資產評估公司和經驗豐富的律師事務所介入貸前調查和貸后管理。其次,引入擔保公司規避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中存在的處置風險。再次,引入知識產權交易平臺,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中形成的逾期貸款的質權標的,由北京知識產權交易所予以掛牌公開拍賣,最大限度地為質押的知識產權實現保值、增值,此舉打通了風險資產處置渠道,將處置風險降到了最低。
2.1.2 上海模式
上海浦東新區將知識產權質押給政府指定機構,并由該指定機構為企業提供擔保的行為,浦東新區政府向指定機構提供專項資金作為擔保保證金,浦東生產力促進中心作為擔保方,與上海銀行簽下合作協議,由浦東科委每年從科技發展基金中撥出2000萬元存入銀行專戶作為“保證金”,解決了銀行的“后顧之憂”。委托第三方為征信機構,出具第三方信用和專利價值綜合評估報告,評估內容包括企業經營狀況、信譽狀況、產權狀況、經營者素質狀況及質押專利價值等。
2.1.3 武漢模式
武漢市引入了專業擔保機構――武漢科技擔保公司,一定程度上分解了銀行的風險,交通銀行武漢分行、武漢市科技擔保公司采取“銀行+擔保公司+專利權反擔保”的模式,促進武漢專利權質押融資工作的發展。
2.2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主要問題
2.2.1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相關法律不完善
我國知識產權質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僅有《擔保法》以及三部主要知識產權分支部門法,而關于專利權質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的具體操作規則,一些部門規章或地方的管理辦法大都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規定,對于知識產權質押如何進行法律保護則少有涉及。
2.2.2 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中缺乏擔保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支持
擔保機構的有效介入能夠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分散銀行的貸款風險,從而提高銀行貸款的積極性,這對于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頗有幫助,然而由于我國擔保業本身發展時間比較短,目前的融資擔保機構大多是針對一些勞動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的中小企業開展業務,而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業務不足。
2.2.3 銀行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持消極態度
知識產權的價值具有不穩定性,一項給企業帶來豐厚收益的高端技術隨時可能面臨被別的企業趕超、甚至淘汰的風險。同時,有一些知識產權僅僅具有潛在價值,其真正的價值只有在產品推向市場,并被消費者接受后才能確定。另外,知識產權變現是銀行在質押企業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回收貸款的補救手段,但是,目前國內知識產權轉讓市場狹窄,評估和轉讓程序復雜,需要耗費銀行相當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處置成本較高。同時,我國金融訴訟實踐存在審判難、執行難的問題,銀行在不動產抵押糾紛中,往往都是“贏了官司輸了錢”。
3 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建議
3.1 宏觀建議
3.1.1 進一步健全知識產權法規和知識產權質押信貸制度
政府要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中,合理界定知識產權的界限,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有法可依,也為銀行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安全的法律通道。加大懲處知識產權侵權及質押貸款違約行為,降低維權成本,提高侵權代價。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有關部門牽頭制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信貸指引或操作規程及實施細則。
3.1.2 完善知識產權的評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務
政府有關部門積極向商業銀行推薦專利產業化項目,協助商業銀行完成專利評估、專利質押合同登記等專利質押貸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專利維權方面的服務。設立統一的知識產權登記機關及規范的質押登記查詢系統,統一登記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可以研究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中增加相關質押物權證編號及評估價值等信息的可行性,為商業銀行開展專利質押貸款業務提供良好的環境。
3.1.3 多方聯動,構建多樣化的風險防范機制
金融機構要建立符合無形資產質押貸款的信貸管理機制,準確評估風險,篩選好項目,對貸后質押物進行動態監測。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企業自主創新的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擔保基金,按市場化運作,為發展前景良好的企業提供貸款貼息。成立專門服務于無形資產的信用擔保機構,既可以由政府財政、金融機構和科技企業共同出資創立科技企業貸款擔保基金,還可以鼓勵由企業聯合投資成立會員擔保機構,發揮聯保作用,鼓勵各類商業銀行增加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信貸支持,以引導和帶動金融業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支持。
3.2 我市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相關建議
3.2.1 按照“政府引導、銀行助力、企業受益”的工作原則,建立由科技、財政、工商、知識產權和金融等部門組成的工作聯動機制,協調各部門,共同推進我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發展。由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組織金融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擔保機構與企業共同搭建融資服務平臺,召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對接會,及時掌握企業需求,搭建銀企融資橋梁。
3.2.2 從我市重點發展產業中選擇部分經營業績好,知識產權關系明晰,急需資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試點,提高企業利用無形資產進行融資的能力,以點帶面,逐步推開。
3.2.3 為調動銀行和擔保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積極性,由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共同篩選2-3家評估機構和擔保機構,作為我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指定評估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
3.2.4 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企業信用及風險控制數據庫,企業融資專利項目通過知識產權交易平臺進行貸前調查,經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初審后,由質押融資中介服務機構進行輔導和培育,再向銀行推薦申請貸款,提高企業融資申請項目的質量和效率。
【關鍵詞】 高等學校; 科技企業;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
近年來,我國高校產業尤其是高校科技產業規模不斷擴大,發展迅猛,成長為我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生力軍,在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縮小與發達國家的技術差距、推動國家經濟增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大多數高校科技企業雖然發展潛力巨大,但規模相對較小、業績尚不穩定,直接上市融資能力不足,加之有形資產占有量較少,傳統的可抵押物缺乏,又導致其銀行貸款困難。然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極具潛力的資產,其巨大的擔保價值日益受到人們的高度關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也正以一種創新的融資方式成為高校科技企業破解融資困境的有效途徑之一。
一、高校科技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可行性
《民法通則》中,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者將其財產移交由債權人占有,以其作為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類,知識產權質押屬于權利質押,一般包括商標權質押、專利權質押、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質押等幾種形式。高校科技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條件已經具備,其可行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3)款明確規定了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國務院實施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第17條要求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權利質押業務試點。銀監會的《關于商業銀行改善和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第10條也要求商業銀行“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經國家有關部門評估的高新技術企業,還可以試辦知識產權質押貸款。”
(二)相關的配套服務體系已逐步建立
2006年9月,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了首批18家單位為“國家專利技術展示交易中心”,搭建了知識產權交易的專業化服務平臺。繼2001年《無形資產評估準則》頒布后,200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和財政部聯合的《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為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步入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指明了方向。目前,國內已逐步建立起一些專業化的評估機構,培養了一支專業化的評估隊伍。
(三)高校科技企業豐富的知識產權儲量
截至2006年,我國的儲蓄率已高達46%,居民儲蓄存款突破14萬億元,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資本儲量充裕。然而迅猛發展的高校科技企業卻因其研發活動所形成的大多是高度專用性資產,甚至多為無形資產,無法滿足銀行貸款的抵押要求而往往申貸無門導致資金緊張,步履維艱。與高校科技企業土地、不動產等傳統的抵押物嚴重匱乏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其巨大的知識產權擁有量。據統計,2000年以來,全球專利申請的年增長率為3%至5%,而我國專利申請年增長率是20%,遠高于國際平均水平。截至2007年底,我國受理的專利申請總量突破400萬件,商標注冊申請總量突破560萬件。這其中,具有巨大創造潛能和創新意識的高校更是收獲頗豐:目前高校的專利申請量已占全國總量的11.7%;在2008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大會上,全國高校共獲得國家三大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通用項目164項,占授獎總數的64.8%,尤其是國家技術發明獎,高校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的科技成果獲獎比例高達81.1%,且3項一等獎均為高校獲得。依托于高校母體這片儲量大、品位高的知識產權富礦區,高校科技企業極為豐富的知識產權擁有量為其申辦質押貸款提供了可靠的保證。
20世紀90年代以來,為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持力度,我國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99年國家開發銀行首次利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對大唐集團的TD-SCDMA項目(由我國提出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并獲得國際認可的通信系統標準)進行融資支持,有效解決了企業的資金瓶頸問題;上海浦東新區張江高科技園以專利權質押組合個人信用無限責任擔保和應收賬款質押的形式獲得了200萬元的貸款;2006年10月,交行北京分行與北京市經緯律師事務所、連城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北京資和信擔保有限公司等共同推出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金融產品――“展業通”,截至2007年6月8日,在短短7個月內,貸款余額已突破億元人民幣,有力地支持了貸款中小企業的發展。
然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在我國的歷史不長,還是一個新生事物。作為一種創新的融資方式,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受到不甚完備的法規制度、尚不成熟的產權交易市場等因素的綜合影響,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風險較大、問題較多,以致于對該項業務的實踐與探索還遠未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展開,真正能夠利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解決資金燃眉之急的高新技術企業為數甚少。隨著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比重的逐步提高,在資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下,高校科技企業利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融資的需求將不斷增加。為充分發揮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方面的巨大優勢和潛力,有效暢通其質押貸款的融資渠道,有關方面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推動這項具有創新意義的貸款業務的全面發展。
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推進措施
(一)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建議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有關部門牽頭制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信貸指引、操作規則及實施細則,確定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權質押登記的適當性、質押權益公示的構成、質押權益所覆蓋的具體資產、實際權利人的權益歸屬等問題,加強立法的銜接配套,增強可操作性。
針對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實踐中有關許可使用權轉讓、擔保權益的實現等適用法律條文的遺漏和缺陷,立法機關應及時修訂補充。
積極探索研究涵蓋生物和醫藥、新材料、先進制造、先進能源、資源環境、航空航天等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況,拓展商業秘密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以給予法律支持。
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合理界定知識產權的界限,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修訂懲處知識產權侵權及質押貸款違約行為的法律法規,加大司法懲處力度,降低維權成本,提高侵權代價。完善審判體制,設置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庭,簡化執行程序,一旦出質人違約不能如期歸還借款,質押權利人就可以方便快捷地通過訴訟程序獲得司法裁決,對質押物同時或有選擇地行使各種權利或救濟措施以解決知識產權質押的實現及法律保護問題。
(二)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配套服務支撐體系
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精心組織由知識產權各領域的專家學者、各行業或商界代表,資產評估師、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組成的評估小組加強評估課題研究,規范知識產權評估的準則性文件并分別制定商標、專利、著作權等各類知識產權具體細化的評估標準和方法,提高評估公信度。
我國目前不同的知識產權出質分屬不同的登記機關,譬如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的登記機關就分別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中國知識產權局和國家版權局,從而導致其登記流程、期限和費用也各不相同。為降低質權設立成本,提高質押融資的效率,應盡快統一知識產權的登記機關、登記流程和收費標準。尤為重要的是登記機關應建立明確的優先權規則,以質權出質登記時間的先后確定質押權益的優先順位,先登記者先受償。知識產權的登記系統應采用備案或公示登記制,規定標準化的公示格式和內容要素以實現登記記錄的電算化,方便信息檢索和查詢。
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中介服務體系,規范執業資質管理,加強行業自律。建立一支高素質、高效率的知識產權執法隊伍,全面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提高質權糾紛處置能力,加大侵權打擊力度。逐步建立管理規范、交易活躍、秩序良好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體系,暢通質權處置通道,保障質押權人的利益。
(三)加強風險管理,防范和控制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
1.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風險管理
與人們所熟知的傳統質押物不同,知識產權一般為知識及智力創新成果,是人類智慧的結晶,專業性較強,復雜程度也較高,而且往往穩定性較差。譬如目前法律框架下的一些知識產權如專利權等均規定了有效期限,隨著科技進步、知識更新速度的加快,具有更高效能、更新設計理念的新技術的出現,會使原專利迅速貶值,在到期之前早早地就喪失了其經濟價值。一項知識產權還可能會因為不使用、未付續展費而失效或受制于強制許可。這樣,知識產權本身的特殊屬性,加之我國目前尚無一套科學、完整的評估體系和方法,評估機構不甚專業,執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作為質押權人的金融機構由于信息不對稱、專業知識匱乏、質押貸款的經驗不足等諸多因素均會導致知識產權質押的現時內在價值難以準確衡量,而質權實現時的未來價值、預期現金流則更加難以確定。
因此,為防范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前期風險,承辦此類業務的商業銀行應在人民銀行的風險提示和窗口指導下,經過市場調研與分析,嚴格篩選貸款項目,進行價值評估,出具可行性報告后進入審貸程序。這其中,評估知識產權的價值以確定其可質押性是防范風險、保障質押權利人利益之關鍵。
首先,知識產權質押權利的確定性取決于:貸款的債務人是否確實為質押產權的所有者;該項產權是否擁有共同所有人;對該項權利的申請有無第三方異議;該項權利是否已登記并受到法律保護;法律保護的類別和年限;權利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具有可執行性等。
其次,可采用收益還原法,通過估算被質押知識產權的未來預期收益并折算成現值借以確定其質押價值:第一步,通過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深入分析被質押知識產權價值的歷史業績、現行結構和相關因素,然后判斷并評價其技術的先進性、適用性、可靠性以及實際利用后的預期經濟價值和社會貢獻。第二步,在同時滿足獲利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遵守經濟壽命和法定壽命孰短的原則確定其折現期限。最后,通過估算目標知識產權的預期風險報酬率適當確定其價值評估中的資本轉化率(預期收益率),然后將目標知識產權所產生的預期收益轉化為質押評估值。
2.知識產權質押期限內以及處置中的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對企業質押的知識產權進行價值評估、決定發放貸款后應妥善保管作為質押物的知識產權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以防被盜用或重復質押。在質押貸款期限內對于被質押的知識產權應積極跟蹤、密切關注,實施動態監測:一方面防范出質人違規轉讓或許可除質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業已質押的知識產權,導致質權價值下降損害放貸人利益;一方面當某些被質押的知識產權因技術進步而自然貶值時,貸款銀行可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否則可與其協議變賣(拍賣)出質的知識產權以提前收回債權。
對于盜版、假冒等損害質權人利益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明確知識產權界限,嚴厲打擊,提高違法者的侵權成本,有效遏制濫用知識產權的現象,加強司法保護體系和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發揮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建立和完善司法鑒定、專家證人、技術調查等訴訟制度,加大行政執法機關向刑事司法機關移送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機關受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力度,切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貸款銀行也應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預警應急、維權和爭端解決機制,積極應對涉及質押產權的侵權行為和法律訴訟。
培育并完善規范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推動產權交易,增強知識產權的流動性,建立通暢的產權處置通道,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使作為質權的知識產權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順利轉讓、許可、拍賣變現以快速化解產權質押的處置風險。
【參考文獻】
[1] 王兵.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校企合作的實踐和理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95.
[2] 張平.信貸融資的新途徑――知識產權質押[J].商場現代化,2007,(519):365-366.
[3] 盧志英.專利權質押融資現狀分析[J].中國發明與專利,2007,(6):45-47.
論文關鍵詞:科技型中小企業 知識產權 質押融資
科技型中小企業在推動創新和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身發展中也存在著一些困難,主要是有形資產少,無形資產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因此探索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無形資產未來價值的發展機制,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身的信譽,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與商業銀行的合作等顯得尤為重要。
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概念
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知識產權質押屬于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知識產權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知識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知識產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知識產權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為債權提供知識產權擔保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3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
二、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取得一定的進展,但仍然存在一系列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我國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構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利用知識產權進行質押融資的關鍵環節,需要高度專業化的技術人員,以及適合不同種類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評估標準和方法。目前,我國仍然沒有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構,主要是通過一些資產評估公司對知識產權價值進行評估。在這種情況下,知識產權評估價值的權威性和可信度不高,銀行對其評估結果采納的比例較小。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與商業銀行的信息不對稱
科技型中小企業一般規模較小,有形資產少,企業內部信息很少披露給商業銀行。企業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財務管理不透明等。商業銀行無法獲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真實信息,因此比較謹慎,在沒有政府提供相關鼓勵政策的情況下,一般不愿意貸款給科技型中小企業。
(三)銀行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要承擔較高風險
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質押進行擔保與傳統的有形資產抵押擔保具有很大的不同。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的特點,是一種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的價值具有不穩定性,比如一項技術研發出來通過申請取得專利權后,其價值會隨著后來更新的技術的研發而貶值,因此商業銀行要承擔較高的風險。
(四)知識產權變現比較困難
知識產權作為商業銀行債權的質押物,當貸款無法償還時,銀行只能通過變現該知識產權來獲得受償。但是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體制還不完善,交易程序復雜,成本較高。當企業無力還款時,商業銀行不能像處理有形財產作為抵押物一樣,通過拍賣、轉讓等收回成本。
三、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構
一般情況下,各個評估機構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結果都不相同,這是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必須面對的一個技術難題,因此建立專門的、權威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構將是解決這一難題的關鍵。在實踐中可以發揮高校的作用,加強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為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構提供高技術性、專業性強的人才。
(二)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身建設
首先,科技型中小企業應當加強企業內部結構的調整和管理,完善企業財務狀況,提高自己的信譽度。這樣不但能夠提高企業在公眾中的口碑,而且能夠為其經營各種業務打下良好基礎。其次,加強自身創新能力的提高。創新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來說是其得以長久運作下去的基本要求。努力研究開發出新的技術和產品,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得以存活的關鍵。
(三)完善知識產權質押風險控制機制
首先,銀行層面,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貸款時,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該企業的調查,選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信譽度比較高的企業;在發放貸款后,商業銀行要跟蹤貸款企業的財務和經營狀況。其次,政府層面,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制定相關政策予以鼓勵,減少企業融資成本,降低還貸風險。
(四)完善知識產權市場交易體系
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市場交易體系是解決知識產權變現難的重要途徑。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交易服務平臺,為上游企業、機構、團體和個人及下游商品生產商、經銷商以及產品消費者提供全方位的交易和服務等信息。可以減少知識產權變現難的程度,降低商業銀行的放貸風險,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長遠發展。
關鍵詞: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醫藥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09-0106-03
0前言
創新藥物研發是一項風險高、耗時長的工程,具備了技術創新收益的非獨占性、創新過程的不可分割性、創新活動的高風險性等三項本質特征。而且,醫藥產業的高風險、高收益特點又同銀行強調收益與安全并重的經營原則相背,在創新藥物研發階段,通常金融機構僅給予短期融資,且融資金額較低,不能滿足醫藥研發的要求,只能作為企業的輔助融資方案。醫藥企業亟須拓寬融資渠道,發展新型融資模式,彌補創新藥物研發資金缺口。
兩難的融資困境使得醫藥企業不得不尋求新型融資模式來解決資金短缺問題,知識產權融資應運而生。知識產權融資是現代金融和高科技相結合的產物,通過現代金融工具將資金集聚至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創新領域。
2010年,蘇州玉森新藥利用知識產權成功從交通銀行蘇州分行獨墅湖支行(下稱“交通銀行”)獲得500萬元貸款,其中蘇州工業園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向擔保機構提出專函推薦,溝通協調借貸雙方,對推動此項業務的達成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筆者將這一模式成為“直接推薦模式”。
本文采用個案剖析和績效評價相結合的方法,深入分析直接推薦模式的特點和激勵政策的實施績效,以期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策提供借鑒。
1玉森新藥開發有限公司簡介
玉森新藥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森新藥”)公司成立于上海張江高科,致力于天然藥物、中藥現代化的研究及產業化工作,特別專注于心腦血管、抗感染領域創新藥物的篩選和開發。2005年9月21日,玉森新藥以名稱為“一種治療慢性腎功能不全的藥物及其制備方法”(專利號:ZL 200510029816.8),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并在2008年01月30日獲得授權。該專利提供了一種治療慢性腎功能不全的中藥組合物,介紹了其成分、配比以及組合物的制備方法。2010年6月5日,玉森新藥將此項專利向交通銀行質押,成功獲得貸款。
1.1融資流程簡介
玉森新藥以專利權及企業法人代表的個人房產(價值約為100萬)作為反擔保物質押給蘇州融創擔保有限公司,獲得交通銀行5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該項融資屬于典型的“銀行+擔保公司+專利權反擔保”模式,具體流程如下所示:
(1)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推薦。
玉森新藥已完成了10多項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新藥的臨床前研究,擁有多項自主知識產權,但尚未產生銷售收入,藥物產業化遭遇瓶頸。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了解相關情況以后,向蘇州融創擔保有限公司提出專函推薦。
(2)擔保機構和銀行初審。
擔保機構和銀行分別對玉森公司的進行初步審查,了解玉森新藥的規模、主營業務、研發及銷售人員、專利法律狀態以及剩余年限等基本情況進行初步了解,驗證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3)專利價值評估。
為保證專利價值評估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玉森新藥聘請交通銀行和擔保公司都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擬質押專利進行價值評估,該專利價值約為3300萬元。
(4)擔保機構審核并簽訂擔保合同。
確定專利價值以后,擔保機構對玉森進行實質審評,并結合書面材料對企業進行實地考察,詳細了解企業人員、技術、知識產權以及生產、經營、銷售等方面的情況,并確定反擔保的資產。
(5)銀行審核。
交通銀行按照操作規程對玉森新藥的資信及經營狀況,借款用途、償債能力及還款來源,擬質押知識產權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實現質權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審查。
(6)向知識產權局報告、實施貸后管理。
質押貸款雙方當事人將借款合同、質押合同、質押合同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報蘇州市知識產權局備案。貸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發放貸款,妥善保管出質人轉移的相關資料,并按規定進行貸款管理。
1.2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作用分析
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對玉森制藥順利開展專利質押貸款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該服務中心在融資過程中全程參與,協調各方,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和中介資源服務,積極推動了貸款業務的達成,充分發揮了科技服務平臺的作用。其與銀行、擔保機構、貸款企業的關系如下圖所示:
作為玉森新藥、交通銀行、擔保機構之間的樞紐,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充分發揮中介機構溝通接洽、信息服務的優勢,為企業和銀行搭建合作平臺,促進知識產權與金融資源融合,推動專利質押融資這一新興融資模式開展。一方面,向金融機構推薦有資金需求、信用等級良好、有發展潛力的企業,能加強金融機構的信心。另一方面,有助于企業快速達成貸款業務,及時有效地緩解企業的融資瓶頸。
2融資績效評價
2.1評價指標體系選取
基于專利質押融資特點和數據可獲得性的雙重考慮,筆者選取了融資客體、融資內容2項一級指標、5項二級指標構成評價指標體系對玉森新藥獲得交通銀行專利質押貸款案例進行評價統計分析,指標體系如圖3所示。
2.2融資內容評價
(1)融資額度。
專利質押融資額度是指依法可以轉讓的專利權作為質權標的物時,銀行就每筆貸款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授信額度。為規避無形資產融資可能產生的風險,引導專利質押融資良好持續發展,各地方政府通常將專利授信比限定在較低水平,貸款金額一般占評估價值的30%至50%。
玉森專利的評估價值為3300萬元,其貸款數額為500萬元貸款,占評估價值15%,遠低于政府和銀行的規定。
(2)融資期限。
生物醫藥企業融資周期直接反映了該新型融資模式對生物醫藥研發的支持力度。
作者以國知局公布的專利質押登記解除信息中的制藥企業為統計對象,計算質押周期。統計結果顯示,在生物醫藥領域,專利質押貸款時限平均為13.6個月,玉森新藥申請的該筆貸款周期為12個月,明顯低于平均水平。
(3)融資模式。
專利權質押貸款主要包括直接質押貸款和間接質押貸款兩種模式。直接質押貸款模式是指,企業通過專利權出質,直接與金融機構簽訂專利權質押貸款合同來獲取貸款;間接質押貸款是企業通過第三方信用擔保,而借款人向擔保方出質專利權作為反擔保方式來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融資模式。
從圖4可以發現,我國生物醫藥行業目前較多采用直接質押貸款模式。但是,間接質押貸款模式將專利質押貸款的風險由金融機構轉嫁給到擔保機構,在決定是否放款時,擔保機構的資信水平成為金融機構的主要考核因素。玉森新藥專利質押融資采取的是間接質押貸款模式,有效分散了知識產權評估和資產的不穩定風險。
2.3融資客體評價
(1)專利類型。
生物醫藥專利種類和數量反映了金融機構對不同類型專利的相對風險的態度。圖5為2008-2011年具體數據。
如圖5所示,由于在生物醫藥領域中,物質專利為藥物的基本專利,處于藥物專利網的核心位置,其經濟價值更為穩定,運用物質專利獲得金融機構資金支持是目前主流融資模式,方法專利以及用途專利的擔保價值尚未完全得以體現。
玉森新藥質押給交通銀行的專利只局限于發明專利,而且數量只有一項,沒有將實用新型專利用于質押,筆者推測這也是其融資期限短,額度小的重要原因之一。
(2)專利剩余時限。
生物醫藥產業高度依賴知識產權保護,專利市場獨占期是企業獲得市場份額和收益的重要保障。筆者通過檢索國家知識產權局數據庫發現,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平均剩余時間分別為14年和6年。該案例質押專利剩余時限為15年,高于平均水平。
綜上,筆者通過指標體系的統計評價分析可以發現:玉森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額度、融資期限低于平均水平,對創新藥物產業化起到切實但有限的支持作用;采取間接融資模式,有效的分散了無形資產作為融資擔保物的風險;專利類型限于發明專利且剩余時限較長,企業缺乏價值最優分析的理念,未能實現專利價值最大化。
3結論與建議
筆者認為從玉森新藥專利質押融資案例中可以看出,中介機構直接推薦模式運行情況較為良好,能有效加速企業利用知識產權獲得貸款。結合我國現狀,筆者得出如下建議:
3.1直接推薦模式能加速融資業務開展
銀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了知識產權擔保融資契約的不完全性。融資前貸款企業知識產權信息判斷難、融資過程中的知識產權“監管”難、質權的實現難無疑增加了銀貸雙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本案例中服務機構直接推薦模式能夠有效緩解上述問題。
在知識產權的擔保劣勢沒有消除,金融機構積極性普遍不高的情況下,政府有必要發揮其支持引導功能促進這一新興融資模式的開展。提升中介服務機構的融資服務意識,促進企業與金融機構的有效對接,對于緩解中小企業資金瓶頸,從而實現產品產業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3.2質押專利剩余時間長,缺乏政策性指導配套文件
專利市場獨占期是企業獲得市場份額和收益的重要保障,但這并不意味著專利的剩余時間越長,價值越高。專利價值受產品市場化、競爭產品、專利剩余時間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其隨時間的變化曲線總體呈拋物線趨勢,存在價值最優點。但目前企業在進行專利質押貸款業務時,尚不具備價值最優理念,專利價值尚未完全發揮。
政府應出臺指導文件,積極宣傳專利價值最優理念,為有意向開展專利質押貸款的企業提供信息咨詢以及業務指導,幫助企業把握最佳質押融資時間。同時,在研發初期,考慮對于創新程度較高,市場潛力大的產品提供過渡形式資金促使生物醫藥企業更加理性的選擇專利質押貸款時機。
參考文獻
[1]Arrow,Kenneth J. The Economic Implications of Learning by Doing [J].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29,June,1962:155-173.
[2]云星華.企業融資方式的比較與選擇[J].當代經濟,2010,(2):26-27.
[3]呂玉芹.中小高科技企業R&D融資問題探討[J].會計研究,2005,(4):69-72.
[4]張秋寧,林勤.我國知識產權資產評估與質押融資運行管理模式[J].安徽科技,2010,(11):32-34.
[5]2010年蘇州市知識產權發展與保護狀況.[EB/OL]..
[6]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質押貸款瓶頸何在[EB/OL].(2009-7-29)[2012-4-17]..
[7]丁錦希,顧艷,王穎瑋.中日知識產權融資制度的比較分析[J].現代日本經濟,2011,(3):11-19.
關鍵詞:企業 知識產權 質押融資 風險管理
一、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析
知識產權抵押融資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用特定的知識產權,如專利許可和版權,專有技術,給債權人進行質押,擔保債權的實現,從而獲得融資,這是一個新的融資模式。企業倘若出現資金困難,這樣的融資模式,不僅可以緩解企業融資困難,而且也促進知識產權的有效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知識產權風險
與一般的有形資產相比,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相對會比較難,因為評估價值時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擾,比如技術、市場、社會、經濟等等,就其本身而言,又受到地域性、時間性等非排他因素影響。對于使用知識產權擔保質押,也存在風險性,因為知識產權在管理、權屬確定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有很大的難度。具體表現如下:首先,企業由于自身的體制建設,缺少對知識產權法務管理的意識,盡管獲得了只是產權,但是沒有充分利用相關的法律來獲取相應的權益。其次,很多知識產權在現實中已經明確的此權利是誰所擁有,但是也常被他方質疑,由此也出現了不明原因就對貸款質押撤銷。我國一直在不斷完善有關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度體系,但是侵權的事件還是時有發生,知識產權的保護一直是困擾全世界的難題。
(二)知識產權的變現風險
知識產權質押雖然可以套用動產質權的方法來實現,但是由于知識產權流通范圍的有限性,知識產權價值的不確定性,實踐過程中效果并不理想。在處置質押物時,質押權人就具有支配權,即使出質人有一定的的權利,但也會受制于質押權人。通常質押權人并不依賴出質人的意愿。
(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法律危險,主要是表現在幾個方面。比如: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登記問題等等,這些風險都是顯而易見,因此就知識產權來說,它的權利的不穩定性,權利歸屬關系的不確定性,存在的潛在的不確定性等因素導致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法律危險。目前就知識產權質押制度舉例,若是站在法律制度層面來講,對于質權人來說,關于知識產權的處置,并沒有賦予質權人對此享有的知情權和收益控制權,這就使出質人出現侵犯質權人利益的可能。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不僅是涉及到法律的危險,有的時候會帶來致命的影響。比如很簡單的一個貸款的項目,企業用知識產權進行抵押貸款,因其本身的特殊性,如果不確定用于抵押的知識產權的歸屬權,就會出現2種嚴重的現象:一種現象就是侵權,另一種現象就是增加了商業銀行貸款的風險性。這和我國相關的法律部門及制定的法律法規不完善有很大的關系。我們在用實用新型專利舉一例子,新型的專利,既然是新型,在研究成新型的成果前必然會建立在一定的基礎之上,如果以它向銀行提出貸款,如果僅僅是憑借新型專利表面的權利歸屬,如果不完全去對此機進行全面深入嚴格的專利檢索分析,極會造成侵犯他人在先的知識產權。
二、應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控制及防范機制的構建
(一)加強與知識產權相關機構的合作,提高知識產權質押的準入條件
在金融領域,金融機構要加強與知識產權相關機構的合作,一方面,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指導下,金融機構要制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策,制定的前提是要與知識產權特點相適應;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起與各地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密切合作關系,關于融資企業知識產權項目的前景及權利狀態,金融機構要及時準確地把握。對于知識產權項目的權利狀態、項目前景,市場開發等情況,是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管轄范圍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比較了解。對于貸款機構來說,還有一條有效的途徑就是設立較高的準入條件,為了降低融資審查的成本,降低融資風險,應當對資信較差,信用不好的,或是有很多不良記錄的知識產權排除在外,對風險低,資信好的知識產權質押項目,在融資手續和融資服務方面給予更便捷、更人性化的條件。
(二)知識產權質押風險評價體系的建立
目前,金融機構內部應建立和完善自有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評價體系。建立此風險評價體系,要考慮到知識產權以下幾個方面:資產價值的評估,項目現行運作的情況,權屬的調查,可行性市場的預測前景,運用與在先權利沖突的風險檢測等等。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果管理的團隊,如果是生產型企業,還要考慮產品生產對環境產生的影響等諸多因素,這是知識產權項目現行運作情況考察需要考慮的因素。可行性市場前景預測方面同樣也有很多因素需要考慮,比如新產品的市場調查就很重要。至于知識產權項目權屬關系,我們著重需要調查的,調查具體內容包括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狀態,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及其變更登記情況、年費繳納情況等等。
知識產權的法律因素很多,譬如:權利的法律狀態及剩余法定保護期限、以往許可和轉讓的情況等;知識產權的技術因素,譬如:技術先進性、創新性、成熟度、實用性;關于知識產權項目的資產價值評估,主要是考慮到這3大因素,即:知識產權的法律因素,知識產權的技術因素,知識產權的經濟因素。
對于以上涉及的因素考慮的越全面,風險評價體系就制定的越詳細,就更加能夠客觀真實地評價抵押融資的知識產權風險的或高或低。按照評價的風險高低,低風險的知識產權項目則可以進入抵押融資的環節;高風險的知識產權項目,降低其融資額度、縮短融資期限或不予融資。
(三)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信貸風險控制制度
1、設置貸款申請條件
銀行對貸款的申請條件要提高,對于企業向銀行貸款,銀行要提出幾個基本的條件:營業執照辦理的時間,企業處于盈利還是虧損狀態,權利的歸屬等。對于專利質押融資的企業,商業銀行還可以要求企業專利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以申請貸款:如為發明專利,現有有效期不少于8年;如為實用新型專利,現有有效期不少于4年,至少已實施2年、具有盈利能力的專利。
2、通過貸款用途、期限、質押率、額度等規定授信條件
除了以上的貸款的申請條件,銀行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還應提出授信條件。就其貸款的用途來說,貸款的用途不能用于房地產項目開發及違法經營,不能用于證券、期貨、股本權益性投資,僅僅限于生產經營的正常資金需求。就其貸款的期限也應做出規定:貸款的期限一般為1年,通常較短,最長不超過3年,且不得辦理延長期的。對于知識產權的質押,規定了質押率,不同的專利權,質押率是不同的,專利權我們常見的有:普通商標的專利權,馳名商標專用權等,例如發明專利權授信額是不超過評估值的25%。另外貸款數額是有規定的,數值是1000萬元以內。
3、轉移金融機構貸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