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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稅收的征稅依據范文

稅收的征稅依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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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征稅依據

第1篇:稅收的征稅依據范文

    根據財政部(90)財稅字第009號通知的規定和1991年全國營業稅稅政業務會議的意見,我局制定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和經濟權益轉讓征收營業稅具體辦法》,現發給你們。本辦法自1992年9月1日起執行,下列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一、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和“經濟權益轉讓”稅目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26號);

    二、國家稅務局關于技術權益轉讓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1〕995號);

    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85)財稅營字第050號中“二、關于經營商品房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規定;

    四、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經營商品房收入征免營業稅的通知(87)財稅營字第046號);

    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技術成果轉讓”范圍問題的通知(86)財稅營字第067號)。

    附件: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和經濟權益轉讓征

    收營業稅具體辦法

    附件: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和經濟權益轉讓征收營業稅具體辦法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經濟權益轉讓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營業稅。

    上述單位和個人,是指企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單位和個人。

    二、稅目范圍

    《營業稅稅目稅率表》中“十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稅目的征稅項目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售建筑物”。“十四、經濟權益轉讓”稅目的征稅項目暫定為“技術權益轉讓”、“商標權益轉讓”、“著作權益轉讓”。

    三、稅率

    “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稅目、“經濟權益轉讓”稅目的稅率為5%。

    四、稅目注釋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是指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建筑物所有權的行為。

    本稅目下設兩個征稅項目:

    1.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使用者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連同土地附著物所有權一并轉讓的行為,也按本稅目征稅。

    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以及轉移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收營業稅。

    2.出售建筑物

    出售建筑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筑物所有權的行為。出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所有權的行為,以出售永久使用權、有限產權方式銷售建筑物的行為,比照出售建筑物征稅。

    在出售建筑物、其他土地附著物時連同建筑物、其他土地附著物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的行為,也按本稅目征稅。

    以建筑物或其他土地附著物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建筑物、其他土地附著物租賃,不按本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經濟權益轉讓

    經濟權益轉讓,是指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在轉讓無形資產時隨之發生有形資產轉讓行為或提供勞務的,該項有形資產轉讓行為或勞務,不按本稅目征收營業稅。

    本稅目下暫設三個征稅項目:

    1.技術權益轉讓

    技術權益轉讓,是指有償轉讓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以經濟權益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商標權益轉讓

    商標權益轉讓,是指有償轉讓商標所有權的行為。商標注冊人有償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也按本稅目征稅。

    以商標權益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3.著作權益轉讓

    著作權益轉讓,是指有償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上款所說的著作權益,是指出版權益、復制權益、播映權益、展覽權益、攝制影(視)片權益、翻譯權益、改編權益等著作權益。

    五、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經濟權益轉讓”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因發生該項行為從受讓方或購買方取得的全部收入。

    納稅人發生該項行為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經濟利益的,應按國家規定價格或國家規定的作價辦法計算該項經濟利益的貨幣額作為計稅依據;國家沒有規定價格或作價辦法的,由當地稅務機關參照國家對同類經濟利益所規定的價格或作價辦法核定計稅依據。

    六、納稅地點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營業稅,在所轉讓的土地或建筑物所在地繳納。

    (二)“經濟權益轉讓”營業稅,納稅人為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在企業核算地或單位駐在地繳納;納稅人為個人的,其應納的營業稅由受讓者代扣并向受讓者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七、下列行為免稅:

    (一)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上款所說的“農業”,包括林業、牧業、水產業在內,其具體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二)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價或低于標準價的價格出售新、舊住房。

    (三)個人轉讓著作權權益。

    (四)以圖紙、技術資料等軟件形式有償轉讓技術所有權、使用權。

    八、本辦法用語解釋

    (一)有償轉讓,是指轉讓者以從受讓者取得貨幣、實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為前提進行轉讓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或集體土地所有者將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的不動產,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

第2篇:稅收的征稅依據范文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財政局《關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照此執行。

關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意見根據《國務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7號)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現就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按照財政部核定給我市的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并參照各區、縣人均占有耕地情況,確定:四個郊區及塘沽、漢沽、大港區,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稅額為七元三角;五個縣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稅額為六元三角。

二、各單位凡占用已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暫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3篇:稅收的征稅依據范文

【關鍵詞】稅法基本原則理論基礎現實根據歷史依據

法律原則是一個部門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門法如不能歸納、總結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則,而只依賴于某種價值取向,則難以構造出一套嚴密、周全的理論和相應的體系。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社會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稅收法律關系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的要求。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法建設中的主要理論問題,對此問題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對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還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試圖對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和依據作以探討。

一、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各種觀點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的定義,有人認為“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稅)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也有人認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是規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規則。”

對于稅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我國學者觀點不一,論述頗多。1986年劉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稅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則”。進入九十年代以來,一些學者開始借鑒和參考西方稅法基本理論,將西方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和社會效率原則介紹到我國,研究如何確立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到目前為止,僅從數量上看,我國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就有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六原則說等四種,即使所主張的原則數目相等,不同的學者對各原則的表述、概括又不僅相同。徐孟洲教授根據價值取向將稅法基本原則區分為稅法公德性原則和稅法政策性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涵蓋以下內容:(1)保障財政收入原則、(2)無償征收原則、(3)公平征收原則、(4)法定征收原則、(5)維護國家原則。稅法政策性原則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而劉劍文教授將稅法基本原則界定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還有學者認為稅法基本原則包括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稅收民主主義原則。稅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意見歸納起來有十幾項之多:(1)財政原則、(2)稅收法定原則、(3)稅收公平原則、(4)稅收效率原則、(5)社會政策原則、(6)實質征稅原則、(7)合理征稅原則、(8)平等征稅原則、(9)普遍納稅原則、(10)簡便征稅原則、(11)稅收重型原則、(12)宏觀調控原則、(13)無償財政收入原則、(14)保障國家和經濟利益原則、(15)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16)稅收民主主義原則、(17)稅收公開原則、(18)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等等。

我國學者以上稅法基本原則的理論難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蓋全,將某一具體法律制度當成稅法的基本原則;(2)未能正確界定稅法基本原則之定義,將稅法或稅收的某些職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3)混淆了稅法原則和稅收原則之概念。

二、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則可以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呢?我認為,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稅收法定主義、租稅法定主義、合法性原則等等,它是稅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我國學者認為,是指一切稅收的課征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納稅人有權拒絕。稅收法定是稅法的最高法定原則,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它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征稅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稅法構成要素為依據,任何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當代通行的稅收法定主義具有了憲法原則的位階。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課稅要件法定原則。課稅要件是指納稅義務成立所必須要滿足的條件,即通常所說的稅制要求,包括納稅人(納稅主體),課稅對象(課稅客體),稅率、計稅方法、納稅期限、繳納方法、減免稅的條件和標準、違章處理等。課稅要件法定原則是指課稅要件的全部內容都必須由法律來加以規定,而不能由行政機關或當事人隨意認定。(2)課稅要素明確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對課稅要件法定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課稅要素、征稅程序不僅要由法律做出專門規定,而且還必須盡量明確,以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3)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它要求稅收稽征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征稅、核查;稅務征納從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應納稅額的確定,稅款繳納到納稅檢查都必須有嚴格而明確的法定程序,稅收稽征機關無權變動法定征收程序,無權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稅收。這就是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包括課稅有法律依椐、課稅須在法定的權限內、課稅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實體合法,程序正當”。(4)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是指稅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禁止類推適用。在稅法域,溯及既往條款將會破壞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預測性,而類推可能導致稅務機關以次為由而超越稅法規定的課稅界限,在根本上阻滯稅收法律主義內在機能的實現,因而不為現代稅收法律主義所吸收。(5)禁止賦稅協議原則,即稅法是強行法,命令法。稅法禁止征稅機關和納稅義務人之間進行稅額和解或協議。

2、公平原則。指納稅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須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進行,公平分配,對此可參照西方有“利益說”與“能力說”。“利益說”依據“社會契約論”,認為納稅人應納多少稅,則依據每個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會公共產品來確定,沒有受益就不納稅。而“能力說”則認為征稅應以納稅能力為依據,能力大者多征稅,能力小者少征稅,無能力者不征稅。而能力的標準又主要界定為財富,即收入。我國實際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說”,按納稅人的收入多少來征稅。稅收公平原則應包括兩個方面:(1)稅收立法公平原則。它是公平原則的起點,它確定了稅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沒有稅法之公平,就沒有稅收之公平;具體又包括(1)納稅地位平等原則,(2)賦稅分配公平原則,它可分為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橫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應納相同的稅,縱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應納不同的稅。(3)稅收執法公平原則,也稱為平等對待原則,即稅務機關在運用稅法時必須公正合理,對于情況相同的人應給予相同的對待。

3、稅收效率原則。指以最小的費用獲得最大稅收收入,并利用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進經濟的發展。稅收的效率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大方面。稅收行政效率是通

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率之間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現為征稅收益與稅收成本之比。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價值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稅率。

三、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

對上述我國稅法基本原則之判定是依據以下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而得出的結論:

1、基本原則法理之構成要件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理論基礎

法理學告訴我們,一項法律原則是否能成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至少要滿足此條件:(1)該原則必須具有普遍指導性;它能夠作為該部門法的各項具體制度得到應用,即該原則在該部門法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性。(2)該原則必須具有貫穿性;原則內容能貫穿該部門法的總則與分則,能貫穿于該部門法任何具體制度。(3)該原則具有獨立排他性;該原則須與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相互區別,不被其他原則所吸收。(4)該原則須具有能反映該法本質特征的專屬性,反之則不能作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5)該原則須具有合憲性;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該原則的確立須依據憲法,原則的內容須符合憲法的規定。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規定的幾個條件后,才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現實根據

哲學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是一定的生產關系的反應。任何一國的稅法基本原則通常都是在一定的經濟基礎的決定下構建的,其核心是稅收法律關系應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發展的要求。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各項經濟活動都圍繞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有序發展進行。稅法,作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經濟調控的主要手段,在國民經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經濟決定稅法,稅法又反作用于經濟,這是一條必須遵循的客觀規律。經濟決定稅法,就是要求我們在制定稅收法律法規、確定稅收負擔時要從客觀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到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充分發揮稅法對經濟的促進作用。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依法治稅和發展經濟是相輔相成的統一體,必須強調稅法與發展經濟有機結合起來,而稅法的基本原則則是稅法的靈魂,它必須能夠反映經濟的客觀需要。因此,對于稅目、稅率、課稅依據、課稅對象、稅收的開征、停征、負征、減免、退稅、計稅以及納稅的程序都必須做出符合經濟要求的法律規定,這些均體現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內在要求。其次,黨的政策也強調執政為民、依法行政,而社會主義市場本身是法制經濟,法追求的價值即是公平、正義、效率;因此,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必須要求稅法也難體現正義的精神,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價值。故稅法的基本原則應涵蓋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最后,市場經濟需要完善的法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于市場本身具有自發性、滯后性盲目性,需要國家這只“看不見的手”進行調節、管制,需要完善的法制對它進行調整,西方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史給了我們重要的啟示,國家必須對經濟進行適度的干預。所以,體現國家意志的稅法理應是貫徹這種意圖,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更應理當其中體現國家適度干預經濟的意志。

第4篇:稅收的征稅依據范文

第一節 實行單一稅收管轄權的理論依據

一、兩種稅收管轄權的沖突與協調

目前,在所得稅收管轄權方面,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實行了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兼行了居民(或公民)稅收管轄權。兩種稅收管轄權并存的格局,有其國際稅法理論和實踐方面的根源。理論上是源于國家主權,源于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實踐中則是因為國際經濟的發展,國家間經濟交往的日益頻繁,跨國納稅人的劇增,各國立法本土性的需要。從一定意義上講,兩種稅收管轄權都是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都符合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隨著各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國家之間經貿往來關系的加深,這一兩種稅收管轄權并存的體制終將被改革。

事實上,一些國家或地區為了更有效地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促進國際經濟的發展,都已率先實行了單一(Unitary)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制度。如美國國家經濟發展與稅制改革委員會于1996年建議國會盡早考慮美國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主張只就收入來源地的所得征稅,放棄境外所得的征稅權。[1]

眾所周知,從國際稅法的實踐看,目前大多數國家同時行使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在一定意義上,加劇了國際雙重征稅問題,誘發了國際避稅和國際逃稅行為的發生。現行兩種稅收管轄權并存的最大弊端即在于它阻礙了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阻礙了經濟國際化的發展,導致跨國投資者和國內投資者的不公平競爭。在國際雙重征稅情形下,由于跨國投資者要比國內投資者多負擔稅款,因而往往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同時,還誘發納稅人進行國際逃稅或國際避稅。無疑,現行稅收管轄權制度不僅導致國際雙重征稅,給跨國納稅人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也是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的重要動因。只要國際上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就不可避免,國際逃稅及國際避稅問題也會大量存在。故20世紀初以來,諸多國家都已逐漸認識到了國際雙重征稅的危害性,并在實踐中直接或間接地采取一些法律措施,對居民稅收管轄權加以適當限制。然而,時下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等法律措施都只是區域性和臨時性的,國際社會應該尋求一條更徹底的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法律途徑。我們認為,最佳途徑就是在世界范圍內倡導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即一國政府只對來自或被認為是來自本國境內的所得和財產擁有征稅權力。在這種情況下,一國政府對稅收管轄權的行使,不是以收入者的居住地或納稅人的身份,而是以其收入的來源地為依據,即對于跨國納稅人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收入和境內的財產或在本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不區分本國人或外國人,一概行使稅收管轄權,依照本國法律課稅。

二、實行單一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法理依據

我們認為,實行單一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法理依據,就是國際稅法的效率原則、公平原則以及稅收本質理論。

從國際稅法的效率原則出發,要使納稅人擁有的資本不受稅法的影響,能夠正常地在國家之間自由流動,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必然首先改革現行兩種稅收管轄權并行的體制,在全球范圍內統一稅收管轄權原則,實行單一的稅收管轄權。而兩種稅收管轄權沖突的局面使跨國納稅人始終處于國際雙重征稅的困境之中,資本的國際流動必然受阻。那么,在國際稅法實踐上,究竟哪一種稅收管轄權更符合效率原則呢?首先,從兩種稅收管轄權行使的關鍵問題看,稅法上的居民在各國的規定不一,認定起來容易產生沖突,而收入來源地的認定則比較容易達成一致的標準,因而認定方便。其次,從稅收征管制度看,一國居民在他國投資的收入只有在來源地國納稅后才能從他國移入本國,這樣,采用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就容易對應納稅收入進行源泉控制,避免國際避稅和防止國際逃稅,并且征收程序簡便、易行。如果采用居民稅收管轄權,就要涉及到對本國居民在外國收入的數額進行查證核實等技術問題。可見,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比起居民稅收管轄權更方便、更有效。各國應當締結《國際稅收公約》,統一實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然后再逐步統一各國所得稅法,包括依法統一收入來源地的確定標準、稅基的計算方法以及稅率等。

公平原則不僅要求跨國納稅人與國內納稅人之間的稅收負擔要公平,而且要求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權益分配也要公平。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那么,在國際稅法上,究竟哪一種稅收管轄權原則更符合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呢?首先從收入來源地所在國看,來自不同國家的跨國納稅人,其收入多少不一,在收入來源地國實行“從源課稅”,能夠最終達到“相同的納稅人繳納相同的稅款”和“不相同的納稅人繳納不相同的稅款”的目標。從居民所在國看,由于納稅能力是各種來源收入的綜合,理應包括境內外收入。收入來源地所在國政府僅對非居民境內收入征稅,而對其境外收入不具有征稅權,不能綜合納稅人的全部收入征稅。故居民所在國要真正實現稅收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必須由居住國政府采取境內外所得全面征稅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可見,收入來源地所在國與居民所在國在此問題上的分歧較大。

應該看到,在充分體現國際稅法“縱向公平”方面,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的確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這一原則要求掌握的對納稅人所具有的“納稅能力”以及稅收的“社會總效用”等問題是收入來源地國難以掌握的。對此,許多稅法專家提出了“累進免稅”的補救方案。居民所在國對境外收入免稅,但對境內收入適用的累進稅率則要按境內外的收入總額來確定。OECD范本和UN范本的第23條均有此規定,對境外所得免稅,但對境內所得征稅確定適用稅率時,可將免稅的所得予以考慮。我國對外締結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也采取了這一做法。顯然,適用單一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可以滿足對跨國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的要求。但兩種稅收管轄權并存與沖突所引發的國際雙重征稅必然會破壞這種公平。

從國家之間稅收權益分配看,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甚大,在國際市場的競爭中,發達國家比發展中國家具有明顯的優勢,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則為“形式上的公平,實質上的不公平”。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行的情況,又正好加深了這種不公平的程度。眾所周知,在國際投資市場上,發達國家是世界資本多數的擁有者,資本、技術、物資、信息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流動,基本上是單向的。發達國家大量對外投資,而發展中國家則主要吸引外資。兩種稅收管轄權并行使發達國家行使對境內外收入的征稅權,而發展中國家實際上只行使對境內收入的征稅權。顯然,這種稅收權益的國際分配在向發達國家傾斜,造成國際競爭中實質上不公平的現象。要改變這種不公平的狀況,惟有在全球范圍內統一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從稅收公平的機會原則看,稅收負擔也應按納稅人取得收入的機會大小來分攤。發達國家的居民到發展中國家投資,并獲取利潤。盡管作為居民所在地的發達國為其提供了一定“機會”,但對獲取利潤起決定性作用的“機會”卻是廣大發展中國家提供的。如果使用居民稅收管轄權,發展中國家所做出的努力和犧牲將一無所獲,這顯然不公平。而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在國際投資或國際競爭中,就能夠在跨國納稅人和國內納稅人之間實現真正的公平。[2]

此外,從稅收本質的角度分析,實行單一收入來源地管轄權也是有其依據的。在稅收理論的發展過程中,關于稅收本質的學說有公需說、利益說、保險費說、義務說、新利益說等。所謂公需說,可以理解為國家有增進公共福利的職能,在執行這種職能時,為滿足必要的公共需要,就必須征稅。但這一學說并沒有解決國家為什么有權“必須征稅”的問題。保險費說認為,國家象保險公司,而國民象被保險者,國民由國家為其保障生命、財產,稅收是國民繳納給國家的相應對價,相當于保險費。義務說是以德國哲學家黑格爾等的國家有機體論作為基礎的學說。他們認為,為了維持國家生存而支付稅收,是每個國民的當然義務。該說也稱為犧牲說,之所以稱為犧牲說,是由于它不是對接受國家利益的一種返還,而完全是無償的,也就是犧牲性的給付。[3] 早期比較重要的學說是由英國哲學家霍布斯首次提出,英國著名思想家洛克予以發展的利益說,也叫交換說。霍布斯從資產階級人文主義出發,率先探究了國家建立及其人民應當向政府繳納稅收的原因。他吸收了古希臘先哲伊壁鳩魯關于社會契約的思想,將政治契約與普通契約相類比,使契約成為一種法律事件:人們轉讓自己的權利如同售出商品一樣,應當獲得相應的等價補償-國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障。他認為,人民為公共事業繳納稅款,無非是為了換取和平而付出的代價。[4] 他提到:“主權者向人民征收的稅不過是公家給予保衛平民各安生業的帶甲者的薪餉。”[5] 洛克根據發展資產階級議會民主制度的要求,考察了國家課稅權與國民財產權的關系。他分析這一問題的前提是,政府是由人民建立的,政府的主要職責就是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他的結論是:政府只能站在議會贊助權的立場上,按照法律規定的賦稅條例行使課稅權。洛克的學說為近代西方國家立憲依法征稅提供了理論依據。[6] 他認為:“誠然,政府沒有巨大的經費就不能維持,凡享受保護的人都應該從他的產業中支出他的一份來維持政府。但是這仍須得到他的同意,即由他們自己或他們所選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數的同意。因為如果任何人憑著自己的權勢,主張有權向人民征課稅賦而無需取得人民的那種同意,他就侵犯了有關財產權的基本規定,破壞了政府的目的。”“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決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孟德斯鳩、密爾等思想家也持類似的觀點。利益說把稅收的本質看作是政府和納稅人之間的利益交換,從而將商品交換的法則引入了財政稅收理論,奠定了近現代財政稅收理論的基礎,其影響力一直延續到今天。[7]

目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對稅收本質做出比較合理解釋的是新利益說,這一學說也被稱之為“稅收價格論”。它將稅收視為是人們享受國家(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作為國家(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產品,它由社會成員私人消費和享受,國家(政府)由此而付出的費用也就必須由社會成員通過納稅來補償。私人為了自身消費而支付費用的現象,正是典型的市場等價交換行為在公共財政活動中的反映,從而稅收也就具有了公共產品“價格”的性質。[8] 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都是在所得來源地、即所得來源地國取得的,這些所得的取得必定耗用了所得來源地國所提供的公共產品;為了進行費用補償,就必須對其予以征稅。因此,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管轄權是符合稅收本質理論的邏輯的。

在全球范圍內倡導各國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管轄權,既有其法理依據,又在實踐中十分必要。它有利于跨國投資者與國內投資者之間開展公平競爭。兩種稅收管轄權并行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競爭,通常是跨國投資者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并造成國際雙重征稅、國際逃稅或國際避稅。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則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國際逃稅或國際避稅行為的發生,不僅會促進國際經濟的發展,也會給國際稅收征管工作帶來極大的便利。

「注釋

[1]參見楊志清:《國際稅收理論與實踐》,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361頁。

[2]參見楊志清:《國際稅收理論與實踐》,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362-367頁。

[3]參見[日]井手文雄:《日本現代財政學》,陳秉良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版,第262-263頁。

[4]參見李九龍主編:《西方稅收思想》,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5頁。

[5] [英]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黎廷弼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269頁。

[6]參見李九龍主編:《西方稅收思想》,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8頁。

[7]參見劉劍文主編:《稅法學》(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頁。

第5篇:稅收的征稅依據范文

稅收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那么,政府征稅究竟需要遵循什么原則呢?從稅收發展史看,雖然在任何時期,人們對稅收原則的看法都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但總的來說,隨著經濟的發展、政府職能的拓展和人們認識的提高,稅收原則也經歷著一個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過程,而且,這種過程仍將繼續下去。

稅收原則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國先秦時期,就已提出平均稅負的樸素思想,對土地劃分等級分別征稅;春秋時代的政治家管仲則更明確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稅收原則,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來確定稅負的輕重。西方則在16、17世紀的重商主義時期就已提出了比較明確的稅收原則,如重商主義后期的英國經濟學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節省”等稅收的原則。但一般認為,最先系統、明確提出的稅收原則是亞當。斯密的“稅收四原則”,即“公平、確定、便利、節省”的原則。此后,稅收原則的內容不斷得到補充和發展,其中影響最大的當屬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納提出的“稅收四方面九原則”,即財政原則,包括充分原則和彈性原則;國民經濟原則,包括稅源的選擇原則和稅種的選擇原則;社會公正原則,包括普遍原則和公平原則;以及稅務行政原則,包括確實原則、便利原則、最少征收原則即節省原則。而在現代西方財政學中,通常又把稅收原則歸結為“公平、效率、穩定經濟”三原則。

實際上還有多種稅收原則的提法,但要數上述三種影響最大。這三種稅收原則理論,不僅代表和反映了人們在三個不同時期對稅收的認識,而且基本展示了稅收原則理論發展和完善的脈胳。根據上述各項稅收原則的內容,結合稅收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我們從社會、經濟、財政、管理四個方面將稅收原則歸納為“公平、效率、適度和法治”四原則。

一、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確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則。公平是稅收的基本原則。在我國歷史上,也多有強調稅收公平的論述。在現代社會,稅收公平原則則更是各國政府完善稅制所追求的目標之一。但稅收怎樣才算公平,在不同時期,往往標準不同,理解也不同。從歷史發展過程看,稅收公平經歷了一個從絕對公平轉變到相對公平,從社會公平拓展到經濟公平的發展過程。

稅收公平,首先是作為社會公平問題而受到重視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社會公平問題歷來是影響政權穩固的重要因素之一。稅收本來就是政府向納稅人的無償分配,雖然有種種應該征稅的理由,但從利益的角度看,征稅畢竟是納稅人利益的直接減少,因此,在征稅過程中,客觀上存在利益的對立和抵觸,納稅人對征稅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關注。如果政府征稅不公,則征稅的阻力就會很大,偷逃稅收也會隨之增加,嚴重的還會引起社會矛盾乃至政權更迭。

稅收的社會公平,最早指的是稅額的絕對公平,即要求每個納稅人都應繳納相同數額的稅。在稅收實踐上的反映,就是定額稅和人頭稅的盛行(人頭稅和定額稅即使現在也沒有完全消失)。瓦格納將公平的標準從絕對公平發展到相對公平,即征稅要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納稅能力大的,應多納稅,納稅能力小的則少納稅。它要求稅制應實行累進稅率。如今,在理論上,相對公平又分為“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所謂橫向公平,簡單地說,就是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負擔相同的稅;而縱向公平,就是納稅能力不同的人,負擔的稅負則不應相同,納稅能力越強,其承擔的稅負應越重。那么,怎么判斷納稅能力的大小呢?通常以納稅人所擁有的財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實際支付的大小等作為判斷依據。(注:以納稅能力作為公平標準,在理論上稱為“能力說”。如何判斷納稅能力,在理論上又有“客觀說”和“主觀說”之分。按照客觀說,納稅能力應依據納稅人所擁有的財富、取得的收入或實際支付能力等客觀指標來確定。而主觀說則強調納稅人因納稅所感到的效用的犧牲或效用的減少應相同,或者納稅后的邊際效用相同。公平標準,除“能力說”外,還有“受益說”,即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務的多少作為衡量公平的標準。根據這種標準,從政府公共服務中享受相同利益的納稅人,意味著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因此,應負擔相同的稅,以體現橫向公平;享受到較多利益的納稅人,則具較高的福利水平,因此,應負擔較高的稅,以實現縱向公平。現實中對公路的課稅以及社會保障方面往往有所體現,但在許多情況下受益水平是不好衡量的。)現實稅制中,財產稅按財產、所得稅按所得累進征收,對低收入者免稅,允許家庭贍養扣除等都是這種公平觀的反映。

在西方稅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會公平,即社會公正原則。而在現實中,政府征稅,不僅要遵循社會公平的要求,而且還要做到經濟上的公平。也就是說,在現代經濟中,稅收原則事實上不僅包括社會公平,還包括經濟公平。稅收的經濟公平包括兩個層次的內容:首先是要求稅收保持中性,即對所有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包括經營者和投資者,要一視同仁,同等同待,以便為經營者創造一個合理的稅收環境,促進經營者進行公平競爭。增值稅的盛行、公司稅稅率以比例稅率為主等都是這種公平要求的反映。其次是對于客觀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資源稟賦差異等,需要通過差別征稅實施調節,以創造大體同等或說大體公平的客觀的競爭環境。這兩個層次,也相當于社會公平中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

稅收公平,特別是經濟公平,對我國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稅制建設與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一方面,我國通過20年來的改革開放,人們的生活、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收入分配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平均主義”分配(平均分配不等于公平分配),收入檔次已適當拉開,但同時開始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貧富懸殊”現象,因此,如何運用稅收手段調節收入分配,實現收入分配公平,就成為稅收的重要職能之一。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市場發育還相當不健全,存在不公平競爭的外部因素較多,同時,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稅制體系也有待進一步完善,因此,如何使稅制更具公平,為市場經濟發展創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稅收環境,是我國進一步稅制改革的重要研究課題。

二、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稅收政策的運用和整個稅收管理,都是應講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則。稅收不僅應是公平的,而且應是有效率的。這里的效率,通常有兩層含義: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稅過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稅收在征收和繳納過程中耗費成本最小;二是經濟效率,就是征稅應利于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或者,至少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最小。

稅收行政效率,可以稅收成本率,即稅收的行政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率來反映,有效率就是要求以盡可能少的稅收行政成本征收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即稅收成本率越低越好。顯然,稅收行政成本,既包括政府為征稅而花費的征收成本,也包括納稅人為納稅而耗費的繳納成本,即西方所稱的“奉行成本”。亞當。斯密和瓦格納所得出的“便利、節省”原則,實質上就是稅收的行政效率原則。便利原則強調稅制應使納稅人繳稅方便,包括納稅的時間、方法、手續的簡便易行。這無疑有利于節省繳納成本,符合稅收的行政效率要求。而節省原則,即亞當。斯密和瓦格納所稱的“最少征收費用原則”,它強調征稅費用應盡可能少。亞當。斯密說得很清楚,“一切賦稅的征收,須使國民付出的,盡可能等于國家所收入的。”這里的所謂費用,實際只限于政府的征收成本。需要指出的是,稅收的征收成本和繳納成本是密切相關的,有時甚至是可以相互轉換的。一項稅收政策的出臺,可以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但它可能是以納稅人的繳納成本的增加為代價的,或者相反。這說明,稅收的行政效率要對征收成本和繳納成本進行綜合考慮,才有真正意義。在現實中,如何提高稅收的行政效率,是稅收征管所要解決的重要目標。

稅收的經濟效率是稅收效率原則的更高層次。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稅收分配必然對經濟的運作和資源的配置產生影響,這是必然的客觀規律。但稅收對經濟的影響,究竟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影響的程度如何、范圍多大則是有爭議的,在認識上也存在一個不斷的發展過程。反映到稅收的經濟效率方面,則有不同層次的理解。首先,它要求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所謂稅收的額外負擔,簡單地說就是征稅所引起的資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它是稅收行政成本以外的一種經濟損失,即“額外負擔”,因此,相對于稅收行政成本,通常又將之稱為稅收的經濟成本。因此,政府應選擇合理的征稅方式,以使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那么,怎樣的征稅方式對經濟的扭曲更小呢?通常認為,要保持稅收中性。

稅收經濟效率的第二層次的要求是保持稅本。稅收具有促進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政府征稅應盡量避免稅收對經濟的不利影響,而發揮稅收對經濟的促進作用。瓦格納提出了稅收的國民經濟原則,包括稅源選擇原則和稅種選擇原則。為保護和發展國民經濟,使稅收趨利避害,政府征稅應慎重選擇稅源。原則上,稅源應來自國民收入,而不應來自稅本。稅本,就是稅收的本源。通常認為,國民生產是稅本,國民收入是稅源,原則上稅收只能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而不能傷及國民生產。這猶如樹上摘果,果是源,樹是本,我們只能摘果,而不能傷樹。

稅收經濟效率的第三層次,也是最高層次,它要求通過稅收分配來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這是基于對稅收調控作用的積極認識。認為稅收不只是消極地作用于經濟。由于現實中存在市場失靈,因此,有必要政府進行干預,而稅收分配就是政府干預的有效手段。

從稅收經濟效率的不同層次可以看出,稅收是否有效率,必須結合經濟運行本身的效率來考察。如果經濟運行本身是高效率的,則應以稅收不干擾或少干擾經濟運行視為有效率,即以稅收的經濟成本最小作為判斷稅收效率的依據;而當經濟運行處于低效率甚至無效率狀態,則稅收效率應反映在對經濟運行的有效干預。

總之,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稅的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而追求經濟效率,則是稅收的高層次要求,它同時也反映了人們對稅收調控作用的認識的提高。

三、適度原則

稅收適度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兼顧需要與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這里,“需要”是指財政的需要,“可能”則是指稅收負擔的可能,即經濟的承受能力。遵循適度原則,要求稅收負擔適中,稅收收入既能滿足正常的財政支出需要,又能與經濟發展保持協調和同步,并在此基礎上,使宏觀稅收負擔盡量從輕。

如果說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是從社會和經濟角度考察稅收所應遵循的原則,那么,適度原則則是從財政角度對稅收的量的基本規定,是稅收財政原則的根本體現。滿足財政需要是稅收的直接目標和首要職能,因此,不少學者都將滿足財政需要作為稅收的首要原則。

其實,適度原則并不排斥收入充裕的要求。拉弗曲線就是反映了這一原理,即稅收收入并不總是與稅負成正比的,稅負(率)越高,不等于收入越充裕,而可能是相反,即當稅負(率)超過某個臨界點后,實際所實現的稅收收入可能反而下降,因為,稅負過高會導致稅源的萎縮。作為理論上的原則要求,從性質上說,適度就是兼顧財政的正常需要和經濟的現實可能,從量上說,就是力求使宏觀稅負落在或接近拉弗曲線上的“最佳點”。

四、法治原則

第6篇:稅收的征稅依據范文

【關鍵詞】生態稅制 環境保護 可持續發展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口的繼續增長,我國所面臨的生態環境問題將日益突出。要達到“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稅收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的經濟調節手段理應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以“可持續發展”為戰略目標的前提下,對構建我國的生態稅收體系的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考,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結合國外的成功經驗,立足于我國的實際國情,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對我國的生態稅改革有以下建議:

一、近期建議―調整現有的生態稅收制度

(一)調整稅率

稅率的設計不能太高,太高容易加重納稅人的負擔,納稅人為了不支付高昂的稅收負擔而過分加大在環保方面的支出費用,結果反而會浪費了社會資源;同時也不能設計得太低,太低起不到稅收應有的調節作用,納稅人寧愿支付稅費也不愿意為環保花費更多的代價,因此稅率的設計應該是彈性的,有差別的。

(二)擴大某些生態稅種的課稅范圍

首先是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大。我國原有的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僅限于燃料、礦產資源和一些有色金屬及鹽類。對于很多非可再生的、恢復速度較慢的、稀缺的資源應該列入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包括水資源、森林資源、漁業資源、海洋資源和草場資源等等。其次是消費稅。在新時期消費稅的作用不僅僅只局限于調節收入,改變人們的生活習慣,還應該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作用,主要是對破壞生態、浪費資源和損害環境的行為征稅,計稅依據可以選擇企業生產的對生態環境有害的產品的價值。比如非可回收的飲料容器、含磷的洗滌劑、原漿紙、一次性紙制品、電池、相機、電動剃刀、高檔建筑裝飾材料及能對臭氧層造成破壞的氟里昂產品、塑料袋等都應該作為消費稅的征稅對象。

(三)完善現有生態稅的計稅依據

隨著某些稅種課稅范圍的增加,計稅依據也應該相應的調整并加以完善。比如說資源稅,我國原有資源稅都是在銷售環節按銷售量課征的,會使得一部分稅收流失。調整后的資源稅應以實際的開采量為計稅依據,會比較真實合理的反映納稅人因資源的開采所承擔的稅收負擔;對于剛剛擴圍進來的水資源可以以實際占有量為計稅依據,森林資源以砍伐量為計稅依據,漁業資源以捕撈量為計稅依據。

二、長遠建議―開征獨立的生態稅稅種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我國應該在試點的基礎上開征獨立的生態保護稅稅種,并使之逐漸成為生態稅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從我國的實際出發,開征獨立的生態稅對我國的環保工作具有長遠的意義。生態稅,應該定性為一個綜合性稅種。根據不同的征稅對象設置不同的稅目,其中稅目的適度調整則可以參考實際的具體情況。根據當前我國的實際狀況,生態稅可以設置以下稅目:

首先是水污染稅。水污染稅的征收對象是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城鄉居民排放的廢水,以排放廢水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排污量和污水的濃度為計稅依據,對企業和個人應采用分別征收的辦法。對企業排放的污水以測定的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并根據排放污水所含污染物質的成分和濃度不同,設計差別的定額累進稅率,實行按量定率征收,對居民排放的生活廢水,由于其濃度基本相同,可以居民的實際用水量為征稅根據,并采取無差別的定額累進稅率,累進稅既能有效地防止對居民用水負擔過重的問題,又能起到倡導節約用水的作用。

其次是大氣污染稅。大氣污染稅是對排放的空氣污染物征收的一種稅收,其征稅范圍主要包括納入空氣污染指數的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和總懸浮顆粒物等。以我國目前的環境狀況和征稅水平來看,可以分為兩種:二氧化碳稅和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的排放主要是化石類燃料燃燒而產生的,因此碳稅最終將落在煤、石油、天然氣以及成品油這些化石類能源上,即根據這些燃料的碳排放量以這些燃料為課稅對象征收碳稅。在納稅環節上因為燃料才開采到使用會經過很多環節,可以在生產、進口環節一次性課征。這樣可以在源頭上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且方便征收管理,節約征稅成本。對于有些關系到民生的行業例如居民生活用的天然氣,煤炭等和火車用的燃料可以適當的設置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保障人民的生活水平。二氧化硫的排放量過大導致酸雨也是環境污染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但是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監測技術難度較大,我國目前的水平還無法精確地測定其排放量,這也是開征二氧化硫稅的主要困難之一。在開征初期我國可以采取簡單的做法:針對一些大的固定污染源,進行定期監測,根據監測數據實行從量征稅;二是對小排放源直接根據其所消耗燃料的價值實行比例稅率。

再者是垃圾稅。垃圾稅以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居民排放的各種固體廢棄物為課稅對象,以排放固體廢物的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居民為納稅人。對需不同方式處理、不同種類的垃圾采用不一樣的計稅方法。以垃圾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實行從量課征。設置稅率時,對相同種類的垃圾,還應考慮其堆放地點、處理方式是否相同。但在現實生活中實際操作是很有難度的,因此可以暫時采取變通措施:第一,針對于一次性使用的消費品可以在生產或銷售環節征收,例如一次性筷子、電池、飲料容器、塑料袋等;第二針對居民生活垃圾可以采取從量征收,按人口分配的方法,即根據一個居住小區在處理垃圾的重量征稅,然后按人口平分到每個家庭,分月或分年征收;第三針對企事業單位的垃圾可以根據其對環境污染的程度不同設置差別稅率,并且根據企業的生產規模和產品總產量實行核定征收,稅務機關應參考環保部門數據進行核定稅額。

第7篇:稅收的征稅依據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稅;保有環節;民生

中圖分類號: 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7-0032-02

古往今來 “民生”就被廣為重視。《左傳·宣公十二年》曰: “民生在勤,勤則不匱。”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住有所居”, 黨的十報告提出要“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近年來,房價高企導致普通老百姓買不起房是政府面臨的民生問題之一。同時相當一部分城市的財政已經成為土地財政,對已無地可賣,又債臺高筑的地方政府,房地產稅無疑是長期穩定的稅,成為新的財政來源。而中國稅收本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黨的十報告提出要“構建地方稅體系,形成有利于結構優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

一、從民生視角看中國現行房地產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房產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重復課稅加重納稅人負擔

現行房、地產稅種分設,割裂了房產與土地之間的必然聯系,不能準確地反映房地產的實際價值,既不符合簡稅制的要求,增加了稅收成本,同時也不符合國際慣例 [1] 。1990年國務院全面推行土地的有償使用,此后建造的大量房產其價值中都已包含了所占用土地的價值,這部分房產一方面包括土地價值在內的房產原值納稅,另一方面還要再繳納土地使用稅,存在重復課稅。

(二)計稅依據不合理造成地方稅源萎縮民生投入不足

第一,從余值計征的房產稅,違背了稅收的量能負擔原則,并形成房地產稅稅源的萎縮;同時,房地產價值是反映當地居民享受地方公共服務程度的較好指標,而余值計稅不能體現房地產稅應有的受益性原則。第二,從租計征的房產稅,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與營業稅有重復征稅之嫌;同時,出租房屋除了要按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還要繳納營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所得稅等,使得房屋出租這一行為的綜合稅負非常高,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發展。第三,兩種計稅依據并存,常常導致同一房產僅僅由于自用或出租的經濟行為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收負擔。第四,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使稅額不能隨課稅對象價值的上升而上升,使土地使用稅收入缺乏彈性。

(三)稅率不合理導致土地資源的巨大浪費

民生與經濟可持續發展、合理使用資源息息相關,現行房地產稅制稅率水平偏低,起不到約束作用,使得土地資源存在巨大浪費。目前經營用房產法定稅率為1.2%,再考慮計稅依據是以一般低于市場價值的房產原值為基礎,則實際稅率就更低,而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最高標準才是30元/平方米,使得土地使用者幾乎感受不到土地的保有成本,從而強化了整個社會對土地過度占用的偏好,且最高稅額30元/平方米與最低稅額0.6元/平方米的絕對差額僅為26.4元/平方米,如此之低的稅額差別與中國不同地區之間使用土地所獲收益的巨大差距是極不匹配的。

(四)征稅范圍狹窄不利于稅收公平

一是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房地產沒有納入征稅范圍。目前高收入階層通常選擇面積大、地段好、各種服務設施齊全的住房,且通常擁有一套以上的住房。而當前只要不是用于營業目的均不納稅的政策,違背了多受益者多納稅的公平原則和稅收量能負擔的原則。二是將廣大農村排除在房地產稅的征收范圍之外。在一些發達農村地區出現了不少的豪宅和別墅,卻不需承擔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三是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及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等的自用房產免稅。他們占用大面積優質地段且建筑面積遠遠超出其業務需要,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浪費和財政資金的濫用,對其不征稅更加誘發了這種現象的惡化[2]。

二、滬渝房地產稅制改革啟示

(一)滬渝房地產稅制改革試點方案比較

1.兩地征收范圍對象不同。上海居民家庭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計算征收房產稅。重慶首批納入征收對象的住房包括: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高檔住房是指建筑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重慶的房產稅征收偏重對高檔房、別墅的征收,存量和增量均包括在內。

2.兩地計稅依據有差別。上海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有折扣。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房產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適用稅率暫定0.6%。重慶房產稅是以交易價格為征稅基數,沒有折扣,以應稅住房的計稅價值為房產交易價。

3.兩地稅負水平有差異。上海明確超面積新購房按比例征房產稅,適用稅率暫定0.6%。重慶實行差別稅率,有0.5%、1%、1.2%三檔。重慶、上海兩市都考慮到了首套普通消費性購房者的利益,老百姓的普通消費性購房不會受到房產稅政策的困擾,合理的住房消費仍然受到保護與鼓勵。重慶對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中單價較高者實行了1%、1.2%相對較高的稅率。

4.兩地免稅標準不同。上海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房產稅。在重慶市,如無存量商品住宅,買首套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可以抵扣。其中存量獨棟商品住宅抵扣基數是戶均180平方米,新購的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為戶均100平方米。

(二)滬渝房地產改革試點對民生建設的啟示

1.房地產稅改革對房價影響十分有限。從短期來看,房產稅能對高漲的房地產價格起到威懾作用。重慶沒有出臺房地產限購調控的舉措,但因為有房產稅的作用,使購房者在選擇上傾向于不交稅的普通商品房,促使高檔房供應量明顯下降。據房管部門的調查,房產稅實施后,重慶主城區多數高檔商品住房項目訪客量下降30%~50%,部分購房者改變了買大房、買高檔房的消費傾向。但從長期來看,影響房地產價格的主要因素在于供求關系和后市預期,并且房產稅對房價的影響取決于最終稅率。

2.房地產稅改革一定程度上縮小了貧富差距。房產稅的開征體現了稅收參與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功能。通過對面積大、價值高、套數多的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進行適當調節,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財產的合理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當然享有適當的住房是每個公民的權利,試點中房產稅盡量避免增加普通購房者的成本。

3.對改善地方財政收入收效不大。以重慶市為例,公開數據顯示,2011年重慶市地方財政收入超過2 900億元,增幅超過40%,其中,房產稅收入僅有1億元,與此同時,數據顯示,2011年重慶市土地出讓收入為1 344.2億元,增長47%。由于應稅面窄、稅率過低,目前征收房產稅對改善地方財政收入收效不大。按照目前的試點方案,由于征收范圍較窄導致征收稅金有限,這部分資金還遠不足以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三、基于民生視角的中國房地產稅制改革取向

(一)房產、地產合并征稅避免重復征稅

首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目標都是提供地方財政收入、調節財富分配及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其次,土地的級差地租決定了房屋的經濟價值,土地的使用期限又決定了房屋的使用期限,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合二為一,既便于征收管理,又有利于降低征稅成本,同時有效避免了重復征稅,減輕了納稅人負擔。2004年起國家稅務總局不斷推進的提出模擬房地合一按評估值征稅,已初步明確了中國房地產稅制改革的這一方向。財稅[2010]121號文進一步指出,房產稅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使得房地合一的雛形初現,為進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礎。

(二)以市場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體現稅收公平

房地產稅的可選計稅依據一般有市場價值、租金收益、位置價值和面積價值四種。中國房地產稅以何為計稅依據,必須從國情出發。福利住房改革后,各城市商品房市場得到了很大的發展,至少有一半左右的住房具有成交價格紀錄。因此,房地產稅以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既有合理性,又有可行性。一方面,它能體現房地產稅應有的受益性原則,能夠反映出公共產品的差異性,從而實現稅收公平。另一方面,隨著中國房地產評稅體系的建立,以市場評估價值作為征稅依據是必然趨勢[3]。

(三)合理設計稅率量能征收

一是稅率水平不宜過高。二是應采用比例稅率。比例稅率簡便易行、征收成本較低、稅負比較平衡,但不能體現量能賦稅,在調節貧富差距方面有局限性。累進稅率可以較好地體現量能賦稅的原則,具有較好的縱向公平性,但累進級距不容易把握,計算比較復雜,征稅成本相對較高,且累進級距過高過猛,容易打擊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積極性。因此建議目前仍應采用比例稅率。三是應實行差別稅率,根據不同房地產的類型設置不同稅率,同時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調整權限,在規定的調整幅度內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稅率。

(四)擴大征收范圍規范減免稅規定加強稅收調節

一是將城鎮居民住宅納入征稅范圍,但允許扣除一定的免征額或免征面積。目前普遍認為40平方米為合適的免征面積。二是將農村房地產納入征稅范圍,特別是對那些由城市轉向農村的工商業房地產資本和坐落于農村的別墅、豪宅征稅,同時對農業用地和農民自用住房暫免征收房地產稅。三是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業務用房地產及城市基礎設施所用的房地產納入征稅范圍,避免土地資源浪費。四是對宗教寺廟、慈善機構、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社會公益性組織等擁有的用于增加社會公共福利的房地產仍應予以免稅。

參考文獻:

[1] 吳俊培.中國開征物業稅的幾個基礎理論問題[J].涉外稅務,2006,(1).

第8篇:稅收的征稅依據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 征稅 稅收政策

一、電子商務模式以及發展狀態

電子商務及其分類。我們通常所說的電子商務是消費者或者商戶在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B2C是指企業通過互聯網為消費者提供一個新型的購物環境――網上商店.最典型的以B2C模式運營的是天貓商城。而C2C是指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現狀。電子商務服務業在我國目前正在成為一個新興行業。電子商務發展到現在主要有以下兩個特點:網絡購物的涉及面增寬,銷售模式呈現爆發式增長。電子商務為我國經濟發展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解決了部分人員的就業問題。

二、國內外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的研究

國外對電子商務征稅的不同態度。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在國際上主要是有三種觀點。美國的電子商務應用是最為廣泛,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其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可能會嚴重阻礙這種貿易形勢的發展,以至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其次是歐盟代表,其因為較好的先發優勢和一體化帶來的經濟繁榮為電子商務的運營也提供了良好的前景。作為整體稅負較高的歐盟的國家,他們都贊同稅收系統應該具備法律明確性,即納稅義務要公開、明確、可預見性和稅收中性。最后是電子商務水平發展程度處于弱勢的發展中國家,基本都采取傳統的商業形式,對于代表最新科技的電子商務方式,持觀望態度。

我國對待電子商務征稅態度。中國的稅收政策在電子商務領域基本是一片空白,目前國內學者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作了不同的研究,大體都是主張對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網店采取征稅的態度。我國工商總局在2010年4月2日起草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這是我國近年來最新出臺的關于電子商務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投射出我國已經開始逐步對電子商務進行管理。

三、開展對電子商務征稅對我國帶來的挑戰

納稅主體難以界定及客戶采取離線現金交易問題。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狀況來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支付方式還沒有完全的網絡化、在線化,較其他發達國家還有一定差距。很多客戶可能選擇在網上選擇,線下交易。嚴格的說,這種離線現金交易并未實現完全意義上的電子商務化,又加上電子商務交易無紙化的特征都會難以避免線下現金交易導致的稅收流失。

征稅客體難界定,稅費依據難確定。現行的稅法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提供收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等稅種和稅率均有不同規定。但是C2C電子商務模式因其特殊條件改變了這些規定,將一本分交易對象轉化為數字化信息在互聯網上傳遞,從而傳統的計稅依據失去基礎,使得當地稅務局難以確認稅費依據。

具體征收難操作,稅務稽查難發揮。如果根據網店經營者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稅的話,各個網店必須向網絡交易平臺或者商務部門進行實名制認證,如果按照網絡交易平臺所在地征稅的話,大量的稅收收入會造成對網店經營者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的不公平。

四、對電子商務征稅存在問題的思考與建議

正對上述對電子商務征稅各方面的分析及國際經驗的借鑒,本文綜合提出了一下幾點建議可能對未來解決我國電子商務征稅存在的問題提供一種思路和方向。

減稅制,寬稅基,輕稅負,規范市場競爭。我國政府及稅務局最要緊的工作不是向網絡交易征稅,而是改革目前現在不合理的稅制及對中國實體交易中產生的過重稅負。黨的十八界三中全會前不久勝利落幕,從一系列的財稅改革可以看出政府也在努力試圖減輕對納稅人的負擔。總之,從一定意義上來看,中國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及龐大的網絡零售市場的崛起也是因為對傳統零售行業的稅負過重。通過政府進一步的財稅改革,縮小傳統交易與電子商務交易的差距,才會更有利于對電子商務交易征稅工作的開展。

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稅收條款。就電子商務發展到現在產生的多元化運營模式來說,針對不同的模式應該有不同可執行的征稅辦法。針對不同交易模式的特點區分對待,營造一個良好的稅收環境,否則可能造成電子商務內部征稅的不平衡及競爭不公平,影響我國的經濟發展和降低我國的就業人員數量。

除此之外,為使電子商務有法可依,更好的解決這種新的交易方式帶給征稅繳納的問題,應該在現行的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規范性條款。宏觀考慮我國處于發展中國家這一基本國情,綜合各方利益做到未來對電子商務征稅有理有條,有依有據。

加強稅收管理,建立電子稅收服務。在稅收管理時,要對與現行實體店適用的稅法不同的地方做具體的處理,其具體的征稅管理措施也有必要進一步的完善。特別是在稅務登記環節,加強網絡管理。目前,我國各個行業以及各領域都朝著信息化的方向發展。電子商務屬于信息化層面比較高的典范,因而其他與其有交集的領域也應該建立起相應信息化系統,這樣在一個整體的信息化環境中才能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曹洪.網店征稅問題探討[J].財經月刊,2011,(11).

第9篇:稅收的征稅依據范文

(一)財產課稅體系的比較

廣義地看,世界各國對財產的課稅主要分為三大體系,一是對轉讓財產的交易行為征稅,多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一般以營業稅、轉讓稅、登記稅、印花稅或增值稅等形式,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二是對占有、使用財產進行課稅,多以財產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分為對全部財產征稅(一般財產稅)和對個別財產征稅(如土地稅,房屋稅、房地產稅),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三是對轉讓財產的收益征稅,如土地增值稅,多采用累進稅率。

(二)財產稅比重的比較

據OECD組織資料顯示,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總額比例較高,美國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澳大利亞則高達99.6%。由于財產稅征收金額較大、權數較重,從而形成了“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稅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環機制,使其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調節作用。發展中國家財產稅占地方稅收入比重較低,但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收入。亞洲國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產稅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間。由此可見,世界各國財產稅在地方稅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

(三)財產稅制要素的比較

1、課稅主體。轉讓財產交易行為的課稅主體多數以賣方為納稅人;也有以買方為納稅人,主要是設置不動產或房地產購置稅的國家,如韓國、日本等。世界各國對轉讓、占有和使用財產的課稅,納稅人一般是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

2、課稅對象和稅基。對世界上多數國家來說,財產稅最主要的課稅對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體征稅對象和稅基上又各有區別。有的國家單獨對房屋、土地課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資本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或其年租金。各國征收財產稅的房屋范圍不盡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國、瑞典都將土地和建筑物的資本價值納入稅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樓繳納財產稅,剔除了商業財產;英國對包括樓房、平房、公寓、活動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價值為計稅依據征稅;有的國家將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財產一起課稅。如日本將原來分開征收的地租稅、房屋稅,船舶稅、鐵路稅等財產稅稅種合并征收固定資產稅。其中對房屋課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擁有的一切房屋,計稅基礎是房屋的估定價值;巴西的土地稅分為農村土地稅和城市財產稅,前者的課稅對象是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城鎮土地不在應稅范圍內,計稅標準按土地面積和土地使用比率分為三類計征,后者的課稅對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計稅依據是應稅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價值。

3、稅率。比較廣泛使用比例稅率,在對財產轉讓收益和流轉額課稅時也采用累進稅率,僅有個別國家采用定額稅率。稅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確定。如美國、加拿大,稅率的確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較高一級政府只對其設限制規定。而丹麥、法國和日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率都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

4、起征點和減免稅優惠。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稅收管轄權內,對財產課稅制定有起征點,如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對低于14萬元的財產價值不征稅,日本對土地占有稅也規定了免征額,確定了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的最低起征點。同時各國對農業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瑞典農業用地全部不計入稅基。法國對農場建筑實行免稅,其他許多國家都通過特殊估價和征稅措施給農業提供稅收優惠待遇,如日本對城區的農業用地按其估算價值的一半進行征稅;國際上對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稅待遇。如智利、法國都給林地提供了免稅照顧。

二、我國財產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個別財產稅,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包括進去。

我國的財產稅制在以下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一是財產課稅范圍窄、稅種少,收入規模小。據統計,全國財產稅收入約占稅收總收入的2.04%,約占地方稅收入的4.12%。據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間的統計,財產各稅占全部地方稅收的比重約5%~6%。由于所占比重過低,導致其職能弱化,難于充分發揮調節功能作用;二是內外兩套財產稅制,既增加了征管難度,又不符合世貿組織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三是計稅依據不合理、不規范;四是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稅收政策不健全,稅收征管不嚴,部門協作配合不夠,稅款流失現象較為嚴重;五是個別稅種設置重疊,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之嫌。

三、國際財產稅制借鑒

(一)稅種設置覆蓋面廣、征收范圍寬。目前,各國的財產稅覆蓋了財產的轉讓、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環節,體現了稅制調節課稅對象價值運動全過程的客觀要求。征收范圍較寬,不僅僅局限于城鎮房地產,而且也包括農村、農場建筑物和土地。遺產稅和贈與稅廣泛受到各國重視。

(二)各國普遍建立以市場價值(又稱改良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以價值為核心能夠準確反映真實的稅基,隨經濟的發展帶動稅基的提高進而穩步提高財產稅收入;同時,也可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三)稅率設計以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居多。對財產轉讓、占有、使用環節多采用比例稅率,對收益和所得環節多采用累進稅率,但這不是絕對的,各國根據各自的經濟、文化背景設計各具特色的稅率制度;各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但級次表現出減少趨勢。

(四)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規范而嚴密的財產登記和系統、完整的財產評估制度。這是財產稅課稅的基礎,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比較有較大的差距。

(五)建立內外統一的財產稅制。

四、改革財產稅制的建議

(一)合理設置稅種,增加稅種覆蓋面

1、合并、統一房地產稅制,設立房地產稅。合并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三個稅種,設立統一的房地產稅。一方面體現了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另一方面符合簡化稅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國際通行做法。而且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身屬于財產稅而非資源稅,“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規劃、評估緊密相連,城鎮土地的國家所有不影響三稅的合并和統一;且房價的上漲多半緣于地價的上漲,三稅統一有可行的理論基礎。

2、合并內外兩套車船稅稅制。對凡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不論車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頻率如何,均應繳納車船稅。

3、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在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上,一是要科學地選擇稅制模式。基于我國遺產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財產,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等實際情況,宜選擇美國等實行的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二是科學確定征稅對象、范圍及征管程序。參照國際慣例,課稅對象范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設喪葬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合理負擔費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擴大財產稅征收范圍

1、擴大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一是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大到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及房屋。與此同時,相應調整降低農業產出稅負。二是對城鎮居民擁有的房屋征收房地產稅。隨著我國住宅商品化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不斷增加,已經具備了對私有房產課稅的條件。同時,房屋的折算價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個人傾斜,因而對城鎮居民自用住房課征(比例稅率)財產稅在整體上將產生“累進”效應。在具體征收時,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對人均居住面積設置起征點,對城鎮居民自用房課征比例稅,使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涵蓋全部城鎮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設置房地產稅的稅目。我國房地產稅可下設農村土地使用稅和城鎮房地產稅,前者對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田、地、山、蕩占地課征,后者主要對城鎮企業和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課征。城郊結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處理可借鑒巴西的做法,即確定土地是否屬于城市房地產稅的課稅范圍,一是看其是否作為農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圍內至少有以下設施中的兩項:人行道、自來水主線、排污設施、街燈、公共學校。如土地不作為農用,又符合第二項要求,就應該視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科學確定財產稅的計稅依據

1、調整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從國際上看,財產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年度租金價值,改良資本價值(市場評估價值)、未改良資本價值和占用面積。改良資本價值制度的計稅依據是土地和房產的完全市場價值,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此外,該計稅依據具有“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收入富有彈性”的特點,是各國的房地產稅趨于采用該計稅依據的重要因素。當然,這需要相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評價方法體系和房地產評估制度。

2、調整車船稅計稅依據。作為世界通行的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兩種:一是依車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車船的市場價值,即評估值。從理論上講,后者更科學,但是考慮到市場和評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現階段可采用前者作為計稅依據。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規定一個幅度范圍,各地方政府視本地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另外,對單位價值低于一定標準的車船給予免征照顧。

(四)合理確定各財產稅的稅率

1、合理確定房地產稅的稅率。參照美國、加拿大的做法,在確定稅率的形式和大小時可以賦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圍(如0.5%~3%)內的自。稅率的確定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

2、合理確定車船稅稅率。在以車船價值為計稅依據的情況下,改過去的固定稅額為比例稅率,以公平稅賦,比例稅率的大小應該與目前對車船的收費及環保問題統籌考慮。

(五)建立以財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征管運作體系

1、建立以房地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財產評稅制度體系。應建立完善的財產稅評估制度,制定評稅法規和操作規程,設置專門的財產評稅機構,是未來財產稅制發展的基本趨勢。

2、建立與財產登記、評估、稅收征管有關的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技術對信息進行搜集、處理、存儲和管理,以獲取有效的財產信息和征管資料。

(六)財產稅的稅收優惠問題

1、取消城鎮居民住房的財產稅優惠。避免對出租住房的歧視,有利于加強對個人私房出租的稅收征管。可對國家規定標準內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點的辦法予以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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