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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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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一、目前處理交通事故應當適用的法律
在《安全法》出臺后,特別是在《實施條例》出臺后,1960年2月11日國務院批準、交通部的《機動車管理辦法》,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均被廢止。同時,公安部也公布了新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也是自2004年5月1日起實施。1992年8月10日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號)同時廢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的其他規定與《程序規定》不一致的,以《程序規定》為準。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與交通事故有關的法律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在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廢止后,關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計算的依據改為《解釋》。
因此,目前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安全法》、《實施條例》、《程序規定》以及《解釋》。其中,《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主要解決了交通事故處理時交通事故當事各方的關于交通事故實體與程序規定,《程序規定》解決了公安交警部門執法的程序,而《解釋》則解決了交通事故發生人身損害時,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
二、《安全法》實施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由那些新的規定
《安全法》實施后,交通事故處理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有許多新的規定,主要變化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將“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栋踩ā吩敿氁幎私煌ㄊ鹿十斒氯恕⑨t院以及交通管理部門的救治義務,最大程度的的保護在事故中受傷人員的生命安全?!栋踩ā芬幎耸鹿受囕v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者,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交通警察應當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醫院應當及時搶救傷者,不得因搶救費用問題而拖延救治。同時規定了搶救費用由第三者責任保險及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現行墊付。
(二)規定了交通事故的簡易處理程序,加快交通事故的處理速度。對于事故當事人來說,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人如果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事故原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同時,交警處理事故時,對于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三)取消責任認定,改為事故認定,且事故認定中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不再復議?!栋踩ā穼嵤┣埃步煌ü芾頇C關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對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安全法》實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同時,取消了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復議。這一規定強調了事故認定書是鑒定結論這一屬性,更加符合我國有關民事訴訟的有關證據的規定。
(四)調解采取自愿原則,且不再是訴訟的前置條件?!栋踩ā芬幎ń煌ㄊ鹿实漠斒氯嗽诎l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管理機關調解只調解一次,調解不成的或調解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的,公安機關也不進行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檢驗、鑒定或者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也不予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使交通事故的概念更加科學,擴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圍?!栋踩ā返谝话僖皇艞l規定了“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一定義將交通事故分為兩種,一種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另一種是意外造成的,意外包括了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這一定義擴大了交通事故的含義,是我國交通事故的定義基本與國際接軌。
(六)加重了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有機動車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了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一規定將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損害賠償責任全部加在機動車一方,即使機動車采取了必要措施,行人、非機動車違反了法律、法規,也僅能“減輕”機動車的責任。
三、《安全法》實施后,交通事故處理實際操作程序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在場人員在事故發生后如何處理
依照《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第八十七條對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以及行人交通事故的處理也作了規定: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對于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安全法》對目擊人員及其他知情人員也設定了義務?!栋踩ā返谄呤粭l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皯敗倍謱⒛繐粽咄槿藛T舉報設定為法定義務。這大大有利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處理。
此外,《實施條例》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設施毀損的情況也進行了規定,《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報警后在事故現場的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報警后,應當依照《處理程序》進行具體處理。具體程序十分詳細,這里不再展開敘述。依照《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報警后在事故現場應進行如下處理:
首先,交警應當組織對人員的搶救?!栋踩ā返谄呤l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同時,《安全法》與《實施條例》對搶救傷員的費用的墊付及通知相關部門墊付費用的義務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栋踩ā返谄呤鍡l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秾嵤l例》第九十條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強調了人的生命終于一切,切實保障了受傷人員的生命與健康。
其次,交通警察應當對現場進行勘驗?!栋踩ā返谄呤l第二款與第三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字。《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F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短幚沓绦颉穼彬灛F場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交警應當依照《處理程序》對現場進行勘驗。
再次,對于為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事故,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秾嵤l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三)事故責任的分擔以及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
《安全法》及《實施條例》對事故責任的分擔進行了規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依據這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的,依照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實施條例》對此作了進一步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除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外,責任均由機動車承擔。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排除了行人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自傷、自殺以及借交通事故訛詐錢財的情況。但是,這一規定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違章是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給機動車駕駛人一方,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機動車駕駛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也僅僅是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因此,這一規定目前受到廣泛的討論與質疑。
交通管理部門在勘查現場后,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秾嵤l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通過上述規定可以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證據的一種,而不是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行政行為作出文書。因此,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再提起復議,但是,如果當事人有足夠的證據可以推翻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證據規則,判斷是否采納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
(四)交通事故的調解與訴訟
依照《安全法》的規定,調解完全采取自愿原則,且調節不再是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栋踩ā返谄呤臈l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秾嵤l例》對調解程序有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第九十六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五)道路以外發生的事故的處理
對于道路以外發生的事故處理,依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依據《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車輛、行人與火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安全法》實施后,人身財產損失的計算與確定
《安全法》實施后,對于損害賠償的范圍及計算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依據這一原則,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使用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賠償得范圍及數額。而對于人身損害賠償,則要適用《解釋》的有關規定。
(一)依據解釋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范圍主要包括: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因交通事故致殘的,賠償范圍包括: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賠償范圍包括: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同時,對于沒有提起刑事訴訟的交通事故,責任方還應承擔受害方的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二)依據《解釋》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梢詤⒄债數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9、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0、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2004年5月13日,原告姚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營業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合同約定:保險車輛川Z00011貨車,保險期限從2004年5月14日零時起至2005年5月13日24時止,承保險種: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50000元,保險費2316.6元。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保險人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約定“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違反裝載規定,增加免賠10%”。第二十五條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次日,原告姚某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保險費3364.93元。
2004年9月7 日,原告姚某駕駛投保的川Z00011號貨車,載11噸肥皂由眉山市東坡區方向往青神方向行駛,車行至眉青路8Km600m(“T”型路口)處,遇第三人蹇淑彬騎人力三輪車由開關站向進入路口左轉彎往眉青路口方向行駛,兩車相撞,造成蹇淑彬死亡的交通事故。當日姚某通知保險公司到達現場,并領取了被告交付的《機動車輛保險索賠須知》。2004年9月27日,眉山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姚某、蹇淑彬在該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2004 年10月13日,姚某與死者親屬在眉山交警二大隊的主持下達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該調解書載明損害賠償項目為:蹇淑彬死亡補償費44600元、喪葬費6220.5元、參加處理人員交通、誤工費4000元、三輪車修理費及車上物品損壞450元、川Z00011號車修理費2754元、施救費1680元,共計損失59704.5元,經協商,姚某承擔57596.3元、蹇淑彬承擔2108.2元。同月21日,姚某向死者親屬支付賠償費53162.3元。
同月22日,姚某向被告提交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雙方因第三者責任險賠付金額發生爭議,原告主張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規定,扣除被告免賠20%,保險公司應支付第三者責任險賠款 40000元。保險公司核定,姚某在該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250元,造成第三者蹇淑彬死亡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喪葬費6220.5元、死亡補償費44600元、參加處理事故人員交通費、誤工費1200元,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共計52270.5元,被告應支付原告第三者責任險賠款52270.5× 50%(同等責任比例)×[1-10%(同等責任免賠10%)-10%(超載免賠10%)]=20908.2元,車損險賠款187.77元。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雖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但截止目前國務院尚未就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制定具體辦法,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尚未開展,參照中國保監會(2004)保監發39號通知第二條“5月1日起,各財產保險公司暫時按照各地現行做法,采用公司現有三者險條款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待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正式出臺后,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統一在全國實施”之規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作為調整本案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交通事故雙方及保險公司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均無異議,故以此作為本案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依據。根據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約定,被告應根據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所負的同等責任即50%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在責任限額內免陪10%.原告明知其在事故中應承擔同等責任,未經被告書面同意擅自與死者方達成調解協議,損害被告合法權益,該調解協議對被告不具有約束力,調解協議所確定的賠償金額不能作為原告向被告索賠的依據。對于參加處理事故人員的交通費、誤工費4000元,第三者財產損失450元,雖在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中予以確定,原告在死者方未提供全部票據的情況下予以認可,是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但并不因此免除原告向被告保險公司索賠時按照保險條款提供相應票據以便被告核定的義務,對此應由原告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核定的賠款項目、金額正確,已按約履行了理賠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原告姚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一、現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設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有學者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前,全國很多省份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規定機動車必須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否則車管部門不予登記上牌、年審,而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保險公司風險提高,對第三者責任險費率上調了10%,因此即使2004年5月1日以后簽訂的第三者責任險合同就是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筆者認為,在國務院制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前的第三者責任險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必須購買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性質不同,無論作為國務院工作部門的保監辦的(2004) 39號通知,還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的法制辦起草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均已對此問題作出權威解釋。現行第三者責任險雖以地方性法規形式規定必須購買,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是法定強制保險,兩者區別在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合同權利義務均是法定權利義務即由法律、行政法規的形式直接予以確定,而不是也不能由雙方約定加以變更,合同簽訂、履行、解除、變更均是依法進行,而不是依雙方合意。現行的第三者責任險作為商業保險,地方性法規雖然規定必須購買,但合同權利義務可以由雙方協商,投保人可以選擇保險責任限額,還可以購買不計免賠的附加險,這都體現了意思自治的原則,但這些關鍵性的問題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中均是以立法形式予以確定,容不得當事人自由選擇。草案第四十四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投保強制保險的,可以自本條例旅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商業保險合同變更為強制保險合同”的規定更是清楚的界定了兩者之間不同的法律地位,因此統一的強制三者險制度尚未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歸責原則及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保險公司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贝藯l款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的無過錯責任。如果肇事車輛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那么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亡或者是財產損失,那么保險公司就應當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當然,保險公司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并且機動車已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如前所述,本案中第三者責任險不是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應根據三者險條款約定進行理賠,即保險公司根據機動車方應負擔的同等責任比例扣除免陪率后支付理賠款。但是,如果原告不認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比例劃分,從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角度來主張賠償,本案又會出現另外一種處理結果。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對交通活動參與人違反交通行政法規的一種行政責任劃分,與民事侵權法律關系中的民事賠償責任不一定完全等同,其責任認定書僅是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劃分侵權責任的證據之一。對交通參與人違反交通管理行政法律法規的確認,與交通事故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確立并沒有直接關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盡管機動車一方對于交通事故發生不負責任、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都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因交通事故賠償發生爭議時,不會因為機動車一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或負次要責任而免除、減輕其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應賠償蹇淑彬全部損失52270.5元。保險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边@里的賠償責任當然包括原告應承擔的法定無過錯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應在5萬元的限額內根據原告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予以支付賠償款。保險公司僅僅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同等責任比例免賠10%及原告超載免賠10%,保險公司共應支付原告4萬元。對于以上分歧與爭議,唯有期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盡快出臺,將現行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變更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條款,以衡平依法增加了法定賠償責任的投保人與增加理賠風險的保險公司之間利益沖突。
三、保險公司對有過錯的機動車方應享有追償權。
(一)依法管理的原則主要表現在:
1、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本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為做了具體規定,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2、控制執法的隨意性,防止濫用執法權力。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道路交通活動日益繁多和復雜,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門要在依法管理原則的指導和約束下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幅度、方式執法,防止執法的隨意性和濫用自由裁量。
救人交警發出墊付通知書5月5日晚,嚴先生駕車經過都江堰市迎賓大道時,不慎與橫過馬路的兩名行人撞在了一起。事發后,兩名傷者被送到都江堰市人民醫院急救。
由于嚴先生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購買了保額為1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事故交警勘察現場并完成調查后,依據“道法”實施后的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于當晚向該公司發出了《交通事故支(墊)付費通知書》。
通知保險公司不能提前墊付前日下午,嚴先生帶著通知書來到高新支公司。然而,公司方面以他的保單是在《道法》實施前簽下的為由拒絕提前支付搶救費。
昨日上午,他再次來到了高新支公司。公司方面在進一步解釋中稱,分公司理賠客戶服務中心前天專門下發了通知,要求“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沒有正式實行之前,各支公司對各類傷人案件不提前支付搶救費”。搶救費在結案時根據有關證明或審核后的票據支付,預付賠款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按照該公司通知所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還未正式實行。嚴先生認為,保險公司不應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一個新險種來對待,因為現在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本身就是強制要求要買的。他認為,保險公司完全是在玩“文字游戲”來逃避《道法》施行后墊付搶救費的義務。
心急傷者擔心醫療費“斷炊”
經過幾天的治療,車禍傷者孫長秀和其妹妹孫志英的傷情有了好轉,但這點絲毫不能消除幾天來一直壓在傷者一家心里的大石。孫長秀的女兒告訴記者,兩個老人一天幾千塊的治療費用,他們根本無力支付。眼下他們到醫院照顧傷員,竟無暇顧及農活,一家人為此都在著急。他們擔心的是:痊愈前,醫療費“斷炊”。
苦惱司機四處借錢救人保險公司鐵定不會墊付搶救費,看著手里的《道法》和交警部門的通知書,嚴先生一臉無奈。截至昨日,他個人已經墊付了1萬元的治療費用,其中部分是向朋友借的。但兩名情況不太穩定的傷者目前都還處于觀察期,特別是孫志英可能還要進一步接受手術,“照這樣下去,我不曉得我還可以支撐好久……”昨日下午他作出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盡快促使保險公司履行義務。
另據市交管局事故預防處理處有關人士透露,5月1日《道法》實施后,交警部門已經發出了多份支付交通事故搶救費的通知書,目前尚未有保險公司按通知要求提前墊付搶救費的信息返饋。
保險公司:有權不墊付昨日,記者就此事采訪了人保四川省分公司新聞發言人文弢主任。文主任稱:“保險條款里沒有指出保險公司有義務墊付這筆費用”。
道路交通通行規范是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道路交通的主要行為準則。本法對通行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范做出了規定,為下位法提供立法基礎,也有利于保證規則統一和執法統一。
(一)將右側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號通行、優先通行作為通行的基本原則,有利于科學組織交通,優化道路交通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二)寫明保證專用車道的使用和通行優先,有利于公共交通的發展,盡快形成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車為主,其他車輛為輔的交通結構,增加道路的通行能力。
(三)規范遇交通阻塞時的通行行為,即機動車遇有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在本車道內停車等候。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有利于緩解交通堵塞。
(四)對行人通行安全予以保護,強調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有行人通過時,停車讓行,著重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
2、交警到了以后對事故現場拍照和處理,此時一定要看準交警如何判定責任,如果是判你全責你一定要據理力爭。不過交警經常會問你:“你有保險就判你全責吧,到時候保險好賠。”記住了千萬不要聽信交警和保險公司的話,一定要堅持該怎么判就怎么判,不是自己的責任不要因為保險而自己全攬上。這點一定要注意,因為這涉及到后面雙方的很多問題。
3、拖車的問題。一般拖車都會到,那么你就要看情況而定了。不過只要給50元就可以不拖你的車,給拖了車很麻煩的,而且花費也大。
4、傷者如果需要住院觀察的話,一定要叮囑負責的醫生是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情況辦;也就是按醫保的程序做,如果用了昂貴的自費藥我有權告你(現在醫生一般不敢,只是不斷建議你用自費藥)。這樣醫生一般就不敢用自費藥了。不過在傷者面前醫生如是說的話,你可以說交通事故是按《交通法》和《保險法》辦的,該用什么藥你傷者不用問我,你問醫生。醫生說能用就用不能用就不用。這樣就把決策權推給了醫生。但是你私底下已經和醫生說過前面的一段話了,所以他也不敢怎么樣。
5、住院以及入院前的傷勢處理開藥什么的,當然道義上應該你先把錢墊付了,不過要有個度。比如先墊付20__或更少一些。記得要裝窮。還有如果判定責任是各一半或你八他二的話,那就按責任判定來墊付錢。所以前面我說的一定要堅持責任不要自己全攬了,那么傷者用藥和住院就有所顧及了,因為你是有保險賠的,而他沒有。時間長了,費用越大他越虧。如果判了你全責那對方就占了主動,而你卻很被動。
6、在住院期間醫療費用的消耗是相當厲害的,你適當墊付到一定數額時就不要再墊付下去了,就說沒錢。讓對方墊付。反正到時候保險公司會把我所負責的部分賠的,到時候再給你就是。這樣可以杜絕對方繼續無休止的住院下去,我處理這件事的時候遇到醫院里有的傷者死賴著不出院的,到時候就很麻煩。
7、在其住院期間可以考慮商談是否可以一次賠款了解此事,如果雙方能談妥就最好。寧愿花些錢私了了更好,但必須是要其出院后到交警大隊結案后才能把錢給他。
8、記得醫院的單據要拿在手上,如果對方不肯給,你可以在出院時到交費處再打一份詳細的清單,并且在出院時叮囑醫生出院通知單和傷勢證明必須給你,不能給傷者。因為這兩份東西是只有一份的。結案和到保險公司索賠需要這些單據。
9、交通事故處理雙方協議一般有三次機會談。如果三次都談不成,你可以拿著所有的單據到交警大隊處申請強制結案,那么你就可以拿到兩份證明,此時你也可以到保險公司索賠。
10、事故發生后,記得大家要以和為貴。好好談對方是傷者肯定在態度上比較蠻橫一些。你記住了,只要對方一住院你就得忍。堅持好好談,但不代表要讓步。只是口頭上好好說,只要他出了院。呵呵,那就好辦了。
11、關于保險公司的賠款項目:
1) 修車的費用;
2) 傷者住院的費用和藥費;(其中有一定的自費部分是無法避免的,所以盡量能不住院就不要給他住,如果實在要住也要想辦法讓對方快點出院,這樣可以減少你自費的那一部分的損失)。
3) 關于傷者賠償的費用:
生活補貼:按地區的不同,交警部門有規定,保險公司也是按規定賠付.
交通補貼和營養費: 這兩項要看各保險公司而定,一般營養費是按照傷者傷重情況而定的,雖然很多保險公司都沒有這一條,不過如果對方和你協議不成功后上述到法院的話,法院是會判要賠營養費的)
12、另外說說法院方面對于處理這些事故的判定原則,首先法院會根據事故情況考慮勸說雙方庭外和解,如果仍要上述的話,法院則根據事故性質判定雙方各負的責任和賠款。注意了雖然上述到法院營養費是有,但是也是要根據你的傷勢的。還有精神損失費一般是沒有,精神損失費的定義是要根據事故是否對對方造成心理損害而判定的,比如:對方死了兒子,母親因為這件事而瘋了什么的!那就可能會有精神損失費。不過這還是有的打的官司項目。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以“安全乘車、安全乘船、安全騎車、安全走路”養成教育為主線,以深化交通安全宣傳“進學?!惫ぷ鳛橥黄?,集中開展多種形式和內容的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營造全社會關注中小學生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圍,切實加強和落實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進一步提高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預防和減少涉及中小學生的交通事故,保障和促進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全市“宣傳月活動”,主要實現以下工作目標:
(一)全市中小學校開展“宣傳月活動”覆蓋率達到100%;
(二)中小學生參與“宣傳月活動”受教育率達到98%以上;
(三)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法制常識知曉率達到95%以上;
(四)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明顯提高,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遵守率達到90%以上;
(五)中小學校校園內車輛停放有序;
(六)學生接送車使用全省統一標識達到100%;
(七)涉及中小學生交通事故特別是死亡事故和死亡人數明顯減少,不發生中小學生群死群傷惡性事故。
三、工作步驟
(一)啟動階段(9月1日至9月6日)。主要開展三項工作:一是六部門聯合召開全市“宣傳月活動”準備會議,進行動員部署;二是六部門聯合舉行“宣傳月活動”啟動儀式;三是全市各中小學校以學?;虬嗉墳閱挝环謩e召開“宣傳月活動”動員會。
(二)實施階段(9月7日至9月25日)。主要是組織開展十項活動:
1、市公安局會同教育等部門,向小學生發放“小黃帽”,開展交通安全“小黃帽”路隊制活動。
2、市公安局會同教育等部門,編印《小學生交通安全漫畫手冊》,下發至各中小學校。
3、市公安局負責制作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動漫光盤;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學生觀看,并開展相關交通安全教學活動。
4、市公安局會同教育等部門,在中小學校開展公安交警上交通安全課活動,“宣傳月活動”期間,給學生上課至少達到2次。
5、市公安局會同教育、宣傳、交通、安監、團市委等部門,指導中小學校結合社會實踐,組織學生開展發放交通安全宣傳品、勸導糾正交通違章行為等活動。
6、市公安局會同教育、宣傳、交通、安監、團市委等部門,結合社會實踐活動,開展“少年警校”創建活動,組織“少年交警”進行交通指揮手勢會操訓練、協助公安交警維護交通秩序等活動。
7、市教育局會同公安等部門,指導中小學校設立交通安全宣傳窗(欄),定期刊出交通安全法制常識及相關信息。
8、市交通局會同公安、教育、安監等部門,統一制作、下發“學生接送車”標識。
9、舉辦全市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宣傳漫畫競賽。市教育局會同市公安局組織評選,分別評選出中學生組、小學生組優秀作品各30幅,對獲獎的學生予以表彰,并于9月20日前將獲獎作品上報*市教育局,參加*市和浙江省組織的評比活動。
10、開展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金點子”短文評選活動。教育部門負責征集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金點子”短文,并會同公安局組織評選,確定20篇優秀“金點子”短文,對優秀“金點子”短文作者予以表彰,并于9月20日前將“金點子”短文上報*市教育局,參加*市和浙江省組織的評比活動。
(三)總結表彰階段(9月26日至9月30日)。六部門對各單位組織開展“宣傳月活動”進行檢查、評比、總結和表彰,市公安局將全市“宣傳月活動”小結(書面材料)和組織獎推薦名單(4至5名)于9月底前上報*市公安局。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近年來,一些地區涉及中小學生的交通事故和死傷人數呈上升趨勢。其主要原因是學生交通安全意識淡薄,校內外交通安全設施不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不夠落實。為此,各鄉鎮和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把保障中小學生交通安全作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的實際行動,切實抓好“宣傳月活動”。
(二)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要把開展“宣傳月活動”作為當前的一件大事,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市公安、教育等部門要結合實際,認真制定“宣傳月活動”的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各鄉鎮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的聯系協作制度,成立相應的工作班子,落實人員,加強檢查指導,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使“宣傳月活動”既有聲勢又有實效。
何進一步抓好農村地區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使廣大農民群眾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提高交通安全和交通法制
意識,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交通安全宣傳“五進”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一、當前農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重視程度不夠,宣傳教育措施難以落實。部分鎮鄉領導和有關單位對農村交通安全教育工作重視不夠,認為是一項無所作為
的工作,可有可無,沒有集中心思抓到底,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很少給予支持,致使工作松懈不落實。有些農村干部因認識不到位
,不愿擠時間、精力來宣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造成交通法制宣傳力度的削弱。
(二)工作機制欠周全,宣傳工作步履維艱。一是缺乏專管人員。基層交警中隊普遍存在著人手緊張狀況,基本上無專職宣傳人員
;有些地方宣傳工作網絡不健全,交通宣傳工作無人主管或少數干部兼而不顧。二是缺乏保障。有些鎮鄉、農村、學校沒有宣傳法律所
必需的設施、經費,工作無從做起。三是缺乏督促檢查。存在著“三天打魚,兩天曬網”現象,缺少必要的督查與落實,宣傳工作時常
間斷,缺乏連續性、系統性。
(三)宣傳方法比較單一,效果不佳。通常都是采取辦專欄、圖片展、貼標語等簡單方式來宣傳,只滿足于一般化的宣傳,不管男
女老少都用同一方法、同一內容宣傳,缺乏直觀形象的效果。作為基層道路交通宣傳主管部門,也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宣傳工作模式,缺
少橫向協作聯系,有時僅局限于發放上級統一印制的宣傳光盤、宣傳資料,很少結合當地的生動、典型案例,宣傳成效不明顯,起不到
震懾和警示作用。
二、加強農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的幾點對策
(一)加強領導,切實抓好農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要把加強農村交通安全宣傳工作作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
表”重要思想,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實踐來抓,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真正擺上議事日程。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牽頭,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進一步健全辦事機構,建立和落實宣傳教育工作責任制,
完善運作機制,并做好組織、規劃、協調、檢查、指導工作,確保宣傳工作扎實開展。當前農村交通宣傳的重點內容,應宣傳依法治國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宣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關方針、政策,突出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
關配套法律法規,從而提高農村群眾的整體法律素質,增強現代交通法制觀念以及遵紀守法、安全參與道路交通的意識。
(二)抓住關鍵,培養造就一支優良的交通安全宣傳工作隊伍。首先,應采取各種便捷途徑和有效措施,確定專人專管各村、校、
企業的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健全宣傳工作網絡,并從政治上關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體貼這支工作隊伍,使之沉下心來持之以恒地從
事這項工作;第二,應加強這支隊伍的政策法律教育,使之認識到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是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廣大群眾安居樂業的一個重
要手段,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礎工作。第三,應經常性地組織民警參加各種法制教育培訓班,不斷為其充實各種法律知識
,提高業務素質,更好地為群眾服務。此外,應積極創造條件,在基層交警中隊盡可能地配備專職宣傳人員,加強與其他單位的聯系、
溝通,研究和探索符合當地實際的宣傳工作路子。
(三)注重實效,不斷探索交通安全宣傳工作的新途徑。首先,應注重形式。利用民間傳統節日,群眾性聚會機會開展宣傳;利用
廣播、電視、電臺、網絡等陣地,營造濃厚的交通安全宣傳氛圍;利用送戲下鄉、上門服務等機會大張旗鼓地開展宣傳,搞好大眾性警
示教育;多渠道提供政策與法律咨詢服務,舉辦知識競賽,吸引群眾,調動其學法、用法、守法積極性。其次,應確定重點。把增強農
村青少年交通安全意識作為農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戰略重點來抓,協調教育部門把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列入農村中小學校法制教育
的重要內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深入學校講授交通安全知識,通過“小手牽大手”等活動的輻射作用,擴大教育的覆蓋面。第三,應
示范帶頭。在農村,農民群眾學法的主要來源不是書本,而是來自現實社會。村干部、黨員的遵紀守法對村民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其行
為會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廣大村民。第四,應兼顧其他。把農村中的中老年人、企業中外來務工人員作為農村交通宣傳教育工作的一個重
要組成部分來抓,不斷探索新途徑,力求取得新發展,使之能夠正確履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權利和義務,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
益。
(四)樹立法律權威,提高農村群眾守法積極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加大路面管理的同時,通過宣傳教育讓農村群眾知道哪種行
為是法律禁止的,哪種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堅持宣傳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在糾正和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不要是單純為了處罰而處罰
,要努力使廣大群眾在接受處罰中達到教育目的,從切身體驗中感受到依法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重要性,調動群眾依法參與交
通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五)創造條件,推動交通安全宣傳工作順利開展。首先,各地應從實際情況出發,加大工作力度,堅持不懈地抓好掃盲教育,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