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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氟哇諾酮;不良反應;合理用藥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11.610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11-6632-02
氟喹諾酮類藥物是人工合成的抗菌藥物,因其具有抗菌譜廣、抗菌性強、不易產生耐藥性、毒副反應輕、給藥方便、生物利用度高、口服吸收好等特點,尤其對革蘭陰性菌和陽性菌的抗菌效果較為理想,已成為臨床治療細菌感染性疾病的重要藥物,得到臨床廣泛應用[1]。近年來,隨著研究的深入及臨床藥物應用的增多,其不良反應問題也日益凸顯,個別不良反應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本文筆者回顧性分析我院68例應用氟哇諾酮類藥物發生不良反應的規律及特點,以探討臨床如何提高此類藥物使用的合理性,減少不良反應的發生,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資料來源 收集我院68例應用氟哇諾酮類藥品引起不良反應的報告。原發病:呼吸道感染33例、泌尿生殖系感染16例、骨科及皮膚軟組織感染11例、消化系感染8例。
1.2 方法 數據均采用衛生部ADR監測中心的ADR因果關系判斷標準進行評價:按患者年齡、性別及引起不良反應藥物類型、涉及器官和系統、給藥途徑、臨床表現等進行統計分析。
2 結 果
2.1 ADR患者年齡與性別分布 本組68例患者中男45例、女23例;年齡20-79歲,平均年齡59.5歲。應用氟哇諾酮類藥致ADR患者具體分布情況,見表1。
2.2 氟哇諾酮類藥致ADR涉及的藥物及給藥途徑的分布 見表2。
2.3 氟哇諾酮類藥致ADR累及器官或系統的主要臨床表現 皮膚及附件損害29例(占42.6%),主要表現為皮疹、蕁麻疹、瘙癢、水腫、皮膚紅斑;消化系統18例(占26.5%),主要臨床表現為食欲不振、惡心嘔吐、腹痛腹瀉、肝功能異常;神經系統7例(占10.3%),主要臨床表現為頭暈、失眠、昏迷、煩躁、局部麻木、視覺異常;循環系統5例(占7.4%),主要臨床表現為全身乏力、心慌氣短、血壓低;泌尿系統3例(占4.4%),主要表現為急性尿潴留;其他6例(占8.8%),主要臨床表現為耳鳴、靜脈炎、視物模糊。
3 討 論
從表1可看出氟哇諾酮類藥致ADR各個年齡段均可發生,以31-60歲發生率較高,共占61.7%;可能因為該年齡段患者多,用藥機會也隨之增大。由表2可知靜脈給藥致不良反應發生率明顯高于口服給藥,占70.6%;因靜脈給藥是目前醫院給藥的主要途徑,可使藥物直接進入人體體循環,故臨床應規范用藥,在保證注射劑質量的同時,醫護人員要嚴格按照靜脈藥物的配置和操作;靜脈給藥時避免空腹,密切觀察患者反應,以避免因輸液速度過快、配置時間過長、配伍藥物間相互作用等引起的ADR[2]。另外,氟哇諾酮類致ADR可涉及全身多系統和器官的損傷,臨床表現復雜多樣,以皮膚及附件為多見;患者用藥期間應詢問是否有過敏史,若ADR一旦發生,應立即停藥并給予對癥治療。
氟哇諾酮類藥物因抗菌譜廣、殺菌力強而廣泛用于各個系統的感染性疾?。慌R床用藥在考慮治療范圍時應充分認識其不良反應發生的規律及特點,在嚴格掌握藥物適應癥及禁忌癥同時選擇合適的給藥途徑,密切觀察及早發現不良反應并給予及時處理,以最大限度降低藥物不良反應的發生。
參考文獻
關鍵詞:物流法規;法律空白;統一立法;健全體系
中圖分類號:D920.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12-0227-01
物流系統主要由運輸、倉儲、裝卸、配送等主要環節和功能構成。隨著現代物流的發展,物流已從傳統的運輸、倉儲等主要功能環節向物流系統化、綜合化方向集成和發展,追求物流的綜合治理和物流系統的整體經濟效益。這一行業跨越幾乎所有部門――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內貿、外貿等,受到多個部門的牽制,需要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一、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有關物流的法律法規,從法律效力角度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法律。在由國家制定的現行法律之中,直接為物流或與物流有關而制定的法律,有鐵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規。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規,有公路、水路、鐵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海港管理暫行條例、公路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關于發展聯合運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關于進一步發展國內集裝箱運輸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頒布的部頒規章。涉及物流的部頒規章,包括有關于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商業運輸管理辦法、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關于促進運輸企業發展綜合物流服務的若干意見等。
現有的法律法規緩解了物流領域的“法律空白” 狀況,提高了法律調整效率,對物流業的高速、有序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二、我國物流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一)物流法律法規的建設滯后
我國目前執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規還是從過去計劃經濟體制環境下延續而來的。他們是根據當時的情況制定的,雖在當時對于推動物流業的發展起過積極作用,但由于時空差異已出現適用范圍有誤、規制內容過時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問題,難以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更難以適應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急需補充、修訂和廢止。物流法律體系從技術上普遍缺乏對物流實踐的具體指導和調整作用,宏觀調控能力和微觀約束能力不足。
(二)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1.缺少作為“基石”的流通基本法
我國的物流法律尚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沒有一個處于“基石”地位的法律法規,有關物流的法律規定分布于各類法律淵源中。無流通基本法抽象出流通領域的原則性、一般性的規定,作為其他專門法律規范的依據。
2.缺乏對有關物流的技術規范和市場準入的統一立法
發達物流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現代物流業的發展離不開物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也是物流業發展的基礎性問題。現行物流法律法規卻對此問題無任何規范和調整,因此,完善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的立法更是當務之急。
(三)現有的物流法律法規層次較低、效力不強
我國現有的物流法律法規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頒布,規范性不強,缺乏法律責任的制約作用,大多是一些條例、辦法、規定和通知等,其中不少內容還有悖國際慣例,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操作性,難以產生法律效力,多數只適合作為法庭審判的參照性依據,不利于調整各物流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制約作用。
三、完善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建議
(一)不斷健全物流法律法規體系
1.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
從日本的經驗和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特征以及物流發展的客觀實際來看,我國物流立法主要應從四個方面展開:一是物流主體法,指確立物流主體資格、明確物流主體權利義務和物流產業進入與退出規制的法律規范;二是物流行為法,指調整物流主體從事物流活動的行為的法律規范,是各種物流交易行為慣例法律化的產物;三是宏觀調控法,指調整國家與物流主體之間以及物流主體之間市場關系的法律規范;四是社會保障法,指調整國家、物流主體與勞動者、消費者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通過完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為物流活動確立行為準則。
2.對有關物流的技術規范和市場準入建立標準
例如,我國還沒有一個對于電子認證的統一規范和標準,電子簽名法的出臺顯得過于滯后,這不利于網絡經濟的有效管理,也會影響到物流的發展效率。設立物流行業準入標準,比如沒有一定的物流專業配置和專業人員的小型貨運公司,應該整改或取締其運營資格。
(二)提升物流法律法規的層次
對于提升物流法律法規的層次,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構建目標應定位于:如何通過匯編修訂現有法律和適當補充立法,疏通各單行法律規范之間的承接與遞進關系,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物流法律法規框架,促進物流行為規范化和物流運作效率化。這比新立一部雖針對性強但大而全、空洞化的 “物流法”更有益。
(三)加強地方物流立法
我國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區市場狀況、企業素質和融資能力不同,物流發展的規模和水平之間存在較大差異,近期內在建立全國性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同時,各地區應根據自身基礎和條件,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區的物流法規。這樣,既能為逐步建立全國性的宏觀物流法律法規提供依據和經驗,也有利于各地區的物流企業根據地區特點加快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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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生活垃圾 處理技術 管理對策 環保意識 分類回收
1.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現狀
城市生活垃圾種類多樣,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有效的處理技術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前常用處理技術包括以下幾種。
1.1填埋處理。填埋是應用最早,使用最廣泛的處理技術,早期填埋處理沒有對后期影響進行考慮,時間一長,填埋氣、滲濾液等會給周圍環境帶來較為嚴重的污染問題。后來隨著技術發展與創新,衛生填埋處理技術出現并得到應用,該處理技術比較成熟,操作簡單,處理量大,投資較少,運行費用相對較低,能適應所有種類垃圾處理工作。填埋也是目前我國垃圾處理的重要方式,約80%垃圾采用填埋方式處理。此外,填埋技術還取得較大進步與創新發展,深圳、廣州等城市采用HDPE膜防滲技術,一些地方還能收集填埋氣體并將其用作發電。填埋處理需要做好廠址選擇工作,完善各項設施建設,避免污染地下水。
1.2焚燒處理。將垃圾放在特殊設計的封閉爐中焚燒,爐內溫度控制在980℃左右,焚燒之后能讓垃圾容量減少,重量減輕,降低對周圍環境帶來的污染。目前垃圾常用焚燒處理方法為直接焚燒法,在缺氧條件下利用其熱能產生裂解和凝固反應,實現潔凈燃燒的目的。焚燒處理能將垃圾無害化處理落實到位,對環境影響較少,但排放的氣體會危害人體健康,設備投資較大,運行成本也相對較高。
1.3堆肥處理。通過堆肥處理,利用細菌、真菌等微生物和新陳代謝的作用,通過微生物繁衍將有機物轉化為腐殖質,該技術的核心是堆肥過程微生物正常繁衍。常用堆肥處理方式為自然通風堆肥、強制通風堆肥、筒式發酵倉堆肥三種不同方式,實際工作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合理選擇堆肥處理方式。隨著技術發展,堆肥處理后的垃圾能轉化為有機肥,將其應用到農業生產和種植過程中,能取得一定的經濟社會效益。
1.4綜合處理。將填埋、焚燒、堆肥等三種方式結合起來使用,發揮各種垃圾處理技術的優勢,實現垃圾處理無害化和資源化。將多種處理技術綜合起來使用,能有效發揮各種技術的優點,實現資源有效回收和利用,提高垃圾處理效率。并且處理后的體積只有原來體積的30%左右,有效避免二次污染,提高垃圾處理效益。
2.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管理現狀
由于一些地方的重視程度不夠,資金投入欠缺,工作人員素質偏低,導致目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2.1法律法規不健全。有關城市垃圾處理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現有法律法規只對城市垃圾處理做了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的、配套的、健全完善的規定,難以有效指導具體工作開展。對違法義務的法律責任規定不健全,地方性法律法規不完善,影響其作用的有效發揮。
2.2管理體制不完善。城市垃圾處理由當地政府、環衛部門管理,各項工作的監督、管理、執行基本是一家,影響工作效率提高。并且不同部門的責任不明確,容易出現相互推諉現象,影響管理工作水平提高。
2.3垃圾處理資金缺乏。盡管政府部門對垃圾處理的資金投入在增加,但資金仍然存在短缺現象,所有費用基本由政府承擔,加大政府財政壓力。受到資金投入的限制,城市垃圾處理設施不完善,數量不足,影響工作效率提升。
2.4公眾環保意識淡薄。公眾環境保護意識淡薄,保護周圍環境的自覺性較差,亂扔垃圾現象隨處可見,對周圍環境保護不重視,隨意破壞周圍環境,給人們日常生活帶來不利影響。
3.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管理對策
為應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管理存在的問題,提高垃圾處理水平,實現對各類資源的有效利用,今后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改進和完善對策。
3.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城市環境保護、垃圾回收和處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健全配套規定,將垃圾處理相關規范要求細化和落實。例如,對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廢舊電池廢棄物回收和處理等,制定專門管理條例,有效指導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各地政府也要根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需要,完善規范標準、管理條例,建立獎懲激勵機制,激發人們參與垃圾處理的主動性,更好約束和規范人們各項行為,促進垃圾處理工作效率提高。
3.2改進垃圾處理管理體制。明確劃分部門職責,建立責任明晰的管理體制,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管理責任制,提高管理工作力度。轉變政府職能,將垃圾清理、處理等工作推向市場,由企業承包和處理生活垃圾,自負盈虧,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垃圾處理效果,達到美化城市環境的目的。
3.3健全垃圾處理收費體系。對居民征收一定數額的垃圾處理費,減輕財政負擔,填補資金空缺。通過網絡、報紙、雜志等,向廣大公眾宣傳環境保護、垃圾處理等相關信息資料,提高他們環境保護的自覺性。健全城市生活垃圾收費標準,堅持“誰污染,誰付費”原則,提高人們繳費的自覺性,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創造良好條件。
3.4提高廣大公眾環保意識。當地政府應該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報紙等媒介,向人們宣傳環境保護、垃圾處理等方面的知識。或者組織專家講座,發放垃圾處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手冊,營造良好氛圍,提高環境保護自覺性,讓廣大市民自覺保護周圍環境。在中小學教育教學中,宣傳環境保護的相關知識,提高他們的環保意識,以取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3.5對城市垃圾進行分類回收。為控制污染源,提高垃圾處理效果,對垃圾進行分類處理是十分必要的。加大資金投入,完善分類回收設施,加大宣傳,營造良好氛圍,健全分類回收法律法規,率先在有條件地區先行推廣,然后逐步擴大范圍,提高垃圾分類回收和處理效果。
4.結束語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同時也與人們日常生活,城市環境密切相關。實際工作中應該根據具體需要,采取有效的處理技術,并認識垃圾處理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從法律法規、管理、收費、公眾參與、垃圾回收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的管理對策。推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順利進行,實現對資源的有效利用,為人們生活創造良好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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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物流立法;缺陷;完善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3月2日
一、我國現行調整物流行業的法律體系概述
通過近些年的飛速發展,我國的物流業已初具規模,但同時我們也能看到,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還沒有跟得上發展的腳步,導致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專門的、統一的物流法,常見的調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都分散于關于物流各個環節中,也就是說目前并沒有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體系?,F行的有關物流的法律法規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法律。在由國家制定的現行法律之中,直接為物流或與物流有關環節制定的有鐵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規。可以歸納為公路、鐵路、水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海港管理暫行條例、公路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等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規,以及關于發展聯合運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發展國內集裝箱運輸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頒布的部門規章。其中包括有關于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商業運輸管理辦法、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關于加強我國現代物流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促進運輸企業發展綜合物流服務的若干意見等。
我們可以看出,以上現有各類物流法律法規的制定,雖然基本上能維護目前物流業的經濟秩序,但是仍然不能滿足物流業快步發展的需要,在實際操作和管理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尤其在加入WTO以后,我國承諾將在未來的一定時間內逐步開放物流服務行業的所有市場,屆時建立全資擁有的經營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國外物流公司將出現,我們面臨的壓力也是顯而易見的。我國的物流發展特別是現代物流的發展剛剛起步,其中體現出的市場管理的不完善,可以看到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部門的約束;另一方面還要面對地方經濟保護壁壘。這樣一來,當我們面對國外物流企業時,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和統一的規定,我國企業將用哪個標準來迎接挑戰呢?因此,為了解決物流業目前存在的問題,想要快速健康地發展物流業必須盡快構建一個完善的物流法律體系,從而規范物流發展中的無序現象,這就成為了我國物流發展中面臨的一個迫切而首要的任務。
二、物流立法的價值分析
(一)物流業缺乏系統而專門的法律規定?,F代物流在服務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成為社會經濟的重要部分。在時代的大步發展環境下,現代物流的發展要求打破行業與區域的限制,建立開放的大市場。而目前,我國所執行的有關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從內容和行業管理上分散于陸海空運輸、消費者保護、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程和管理辦法,這些基本都是在不同時期、由不同部門針對不同問題制定的,形成分散、多頭的局面,所呈現出來的雜亂無章的狀態即能體現出目前缺乏物流行業系統專門的法律規定。除此之外,現今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規層次較低且法律效力不大。
綜合來看,我國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規多由中央各部委或者地方制定頒布,存在規范性不強、缺乏法律責任的制約作用的缺陷,其中不少內容與國際慣例相悖,對于調整各物流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不利,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制約作用也很有限。從完整性上來看,不少物流關系沒有法律法規加以調整和規范,物流業仍有不少法律還未涉及到的方面。
(二)規范物流行為需要專門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分拆為若干個單行法律來管理和調整大多數物流行為,但相應的,拆分后的各種行為卻缺少相應的綜合性的法律依據。向第三方供貨是由供貨商通過物流企業完成的,其中的關系不能簡單歸結為一種關系或者運輸關系,在運輸過程中也不會是單一的方式,可能綜合了公路、鐵路或其他多種方式,這些都需要相應的法律規范。原本是一個系統資源的物流業,管理權限被劃分為若干個部門,但是卻沒有一個部門或機構統籌協調物流管理。沒有做好梳理,就導致了一方面降低了物流效率,另一方面分割的物流體系阻礙著對物流的整體規劃,制約了物流產業的社會化進程。
(三)現代物流業的高速發展與現有物流法律法規滯后的現狀不能適應?,F存的法律法規還有從過去計劃經濟體制環境下沿用下來的,是根據當時的情況制定的,現在已經表現出規制內容過時,適用范圍有誤,法律空白、交叉等問題。雖在當時對于推動物流業的發展起過積極作用,現在已經難以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目前,物流業存在和發展依據的管理體制、經濟體制、市場環境等都與以前大不相同,再考慮到我國加入WTO以后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急需修訂、補充甚至部分地廢止。物流法律體系從技術上普遍缺乏對物流實踐的具體指導和調整作用,宏觀調控能力和微觀約束能力不足。這樣的物流法律制度現狀不能適應物流業迅速發展的新形勢,就會阻礙其快速發展。
(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需要專門的法律規定。物流業的發展,產生了很多全新的關系需要相應法律規范的調整,隨著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建立一個完善的現代化物流體系,才能展現出網上交易低成本、高效的特征,保證網絡購物的順利完成。物流經營人在從事物流業務中所面對的法律關系有很多方面,包括與顧客,即服務對象的關系;與信息技術服務商,即物流信息系統的設計維護者的關系;還有與分包方,即物流供應鏈實體服務提供者的關系。在此間出現問題之后,各層次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賠償限額、免責事由、責任期間、損害賠償的確定等方面的規定也存在較大差異?,F有物流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涉及眾多部門,如果各部門協調溝通不夠,就會存在法律法規互相矛盾的現象,導致物流各環節和各功能之間的關系難以整合,不利于形成行業優勢推動我國物流業及其相關產業的發展。
三、物流行業專門立法的必要性
一個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必須保持歷史的繼承性和連續性,在編制制訂新法律法規時,要充分考慮并注意銜接和協調現有的法律法規。國外的物流產業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和完善,從對物流認識研究的逐漸探索過程中積累了很多成功經驗,摸索出了適合物流發展的規律。諸如出臺在某種程度上減少國家對運輸業的控制的政策法規,推動更接近于自由市場的運輸業發展,從而發揮了物流業的整體效應和實現供應鏈的一體化管理。這種規律可以說是發展物流業需要遵循的原則之一。我們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同時,一定要注意遵循與國際公約、國際慣例接軌,還要注意及時修正,配合國家立法規劃,以適應和維護國家法律體系總體的統一。
根據物流產業自身特點,物流法律法規調整對象不像民法、商法等那樣相對獨立,制定物流法律法規會涉及到與民法、商法、國際經濟法等的協調。就目前來看,國內現有的與物流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已經在不同層次上形成了有機整體,如果簡單的從基本法律體系中直接分割出獨立的物流法部門分支,會與已有的民商法等法律部門重疊或者矛盾,導致立法資源浪費。我國物流業要統一管理,可以制定有利于物流業發展的試行政策,在實踐當中再進行完善,待到發展到一定水平后再上升為法律,即“物流法”。在此試行期間,加緊完善現代市場經濟下物流運行的基本原則,避免跨部門物流法律體系的矛盾或重復,避免產業內部沖突;同時在利用WTO規則、國際慣例的基礎上,針對不同情況,修改相關已有法律法規,使其與之相協調,并清理已不適時的法律法規;對各單行法律法規之間的層次結構進行梳理疏通,使之形成結構嚴謹的法律法規框架。這樣,在時機成熟時,就可以更容易實現法律的順利銜接和實施。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物流法律法規;市場準入;管理制度
中圖分類號:F250 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logistics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effects of th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factor of each country to promote the social economic growth, but in China's logistics enterprises, in a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is not very obvious, the reason is that China's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exist many problems, the need for perfect. This paper describes our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our country's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Key words: logistics laws; market access; managment system
物流自20世紀70年代從日本傳入中國,在國內逐漸發展開來,但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建設滯后,導致物流業處于緩慢發展和無序推進的狀態;同時我國未出臺一部專門針對物流行業的法律規范,調整物流各環節的規章制度都散見于各部門法中,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物流法律法規的這一現狀已經不能適應新世紀物流產業的發展需求。同時隨著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作為服務業的物流勢必也將面向全球,因此,建立一個完善的物流法律環境,既能保證國內物流產業健康和持續發展,也對我國物流企業走向國際化具有重大的作用。
1 當前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現狀
當前,我國現有的物流法律法規對物流領域的發展和整體調控,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緩解了物流領域發展的“法律真空”狀態,在物流業的發展過程中起到促進作用。
1.1 主體立法方面
我國的物流主體立法主要是兩方面,一個是物流行業組織和協會的立法規范,另一個是各種物流業經營主體的立法規范。前者主要是在行業自律和保證市場正常秩序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后者主要是物流經營者主體資格認定、并更、滅失的立法規范。在法律意義上,國家還未制定關于物流主體的綜合性法律法規,當前使用的物流法律規范都散見于部門規章制度中,法律執行效率較低。
1.2 行為立法方面
物流行為立法調整的是物流業經營主體之間從事物流活動的立法規范,在法律意義上屬于民事行為法的性質[1]。當前頒布的民事行為法規當中,對物流活動的表述本質上就是合同行為,但是《合同法》中合同行為注重的是交易的結果,物流合同注重的是服務過程,兩者在本質上有著明顯的區別,為了在立法角度上加以區別,有必要對這種特殊的合同形式重新進行規范。
1.3 物流經濟調控立法方面
在調控方面,物流經濟調控主要由宏觀調控和微觀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構成。大部分國民經濟宏觀調控法律規范同樣適用于物流經濟的宏觀調控,如《預算法》、《金融法》、《價格法及投資法》、《外匯管理辦法》等,物流市場的宏觀調控也有其相應的法律制度和規范,如《航空法》、《郵政法》等。物流微觀市場法律規范是指國家在對物流市場進行微觀調控管理時發生的物流經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而言,市場微觀法律制度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補貼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這些市場微觀法律制度同樣也適用于物流經濟微觀調控。
1.4 爭議救濟立法方面
在物流業的發展過程中,由于物流活動的不斷延伸以及物流參與者的不斷增多,各種物流權益糾紛也隨著增多。在國內程序立法領域,解決物流糾紛的途徑還是主要以訴訟和仲裁兩種方式為主,依據相關法律作出的判決書和裁定書等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睹袷略V訟法》和《仲裁法》是解決物流糾紛適用的最主要程序法律依據。
2 我國物流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2.1 物流法律法規的建設相對滯后
當前,我國物流業執行的法律法規還是計劃經濟體制環境延續下來的,這些法律規范是根據當時具體情況制定的,對推動當時的物流業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基本上能維持當時物流業的經濟秩序。但由于時代的發展,這些物流法律規范難以滿足物流業的發展需要,更難以滿足中國物流業國際化的發展需要,需要補充、修訂和完善,這些問題的存在,制約著物流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2.2 物流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
由于物流活動的環節眾多,這種特點使得調整物流的法律規范散見于體現為代表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利益制定和頒布的部門法中,形成了多頭而分散的局面。同時由于協調不到位,有時候會造成部門與部門之間存在法律法規“打架”的現象,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屬于立法資源浪費,不利于物流產業的發展和規范。
2.3 對物流市場的準入條件缺乏統一法律規范
從物流發達國家的經驗可以看出,物流準入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是保證現代物流產業發展的基本要素。例如在德國,對物流業的審批制度是非常嚴格,物流公司的注冊要有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雙重審核制度,對管理者也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學歷要求,而我國對物流企業的準入門檻比較低,現有的《民商法》和《工商注冊法》也僅對運輸企業成立作了若干規定和詳細要求。而我國多數的物流企業都是從運輸公司和倉儲企業轉型升級而來,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完善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的立法更是當務之急。
2.4 我國物流立法無法適應入世的需要
當前,國內物流行業執行的物流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是某一領域的法律關系,而現代物流業涉及的領域眾多,包括運輸、倉儲、包裝裝卸、電子商務等[2]。運用這些法律規范來調整物流關系時,缺乏系統性和前瞻性,無法滿足現代物流對法律的一體化要求,物流立法的滯后、缺乏前瞻性的這種特點,導致的結果就是物流新業務、新問題無法可依和無法可行,進一步會導致物流市場的混亂局面,不利于物流市場健康和快速發展。當前我國物流政策的出臺,往往都是出現問題后才會進行法律規范的調研和退出,這與高速發展時期的新型產業―物流業的發展完全不相適應。
在經濟全球化、物流國際化、商務現代化的現代物流供應情景下,特別是隨著我國加入WTO,更加需要對我國現行物流法律規范進行深入的修改和補充,以適應物流高速發展的要求,同時也是為國內物流走出國門,成為大型跨國物流企業提供機制保證。
3 構建和完善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幾點建議
3.1 更新完善物流立法,有針對性的制定物流法律法規
面對我國相對滯后的物流法律法規,必須盡快更新完善,制定符合國內物流產業發展的相關規定和法律規范[3]。國內各地方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物流業發展也不平衡,加上物流業起步較晚,在這種情況下,不通過調查而制定出來的相關物流法律法規和實際脫節,達不到制定之初的預想效果,因此,政府部門和國內立法機構要根據國內物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物流法律法規。
3.2 建立一個協調的物流管理機構,制定出統一的物流法律規范
從以往經驗來看,物流業在宏觀和微觀經濟中的作用非常明顯,因此我國應建立一個統一協調的物流管理執法部門,統籌物流活動的整個環節。在這方面,可以學習德國的管理模式,德國采取政府監督控制、企業自主經營的市場運作模式對物流業進行管理,統一管理物流部門的政府機關是德國交通、建設和城市規劃部(BMVBS),德國聯邦物流采購協會(BME),德國物流聯盟(BVL)以及德國運輸物流協會(DSLV)等協會部門具體負責行業管理,同時這些協會也負責物流法律法規的制定,這樣制定出的物流法律法規就比較適應物流業的發展。
3.3 完善現代綜合物流準入法律制度,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目前在國內,關于物流產業政策有《關于促進我國物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物流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關于開展試點設立外商物流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還沒有上升為法律規范。而目前我國的第三方物流等綜合物流服務發展迅速,從單一的提供運輸、倉儲服務轉向更廣泛、全面的綜合物流服務,而現實國內關于第三方物流等綜合物流服務的準入制度立法還處于空白階段,不能適應現代物流業的發展。所以應盡快加強第三方物流的立法,明確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責任,界定其服務范圍,規范其組織形式、準入資本、技術設備要求及服務人員要求等,禁止一些低利潤、低技術的企業進入物流行業,破壞市場信用,明確市場準入的基本原則。
3.4 制定與國際化發展接軌的物流法律法規
隨著中國加入WTO,大型跨國物流企業憑借雄厚的資金,先進的物流技術和管理人才陸續進入我國,對我國本土物流企業勢必造成一定的沖擊。WTO奉行的原則是貿易自由化和公平競爭理念,而我國的本土物流企業這方面的意識不到位,競爭力缺乏,在與大型物流企業競爭中肯定會處于下風。面對這種形勢,本土物流企業一定要加強自身建設,強化在市場中的競爭地位,同時國內的立法機關要善于學習國際先進的立法觀念,在制定法規規范時,要盡量考慮加入世貿后相關體制的接軌問題,做到既要符合我國特點,又要制定與國際接軌的物流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壯大我國物流產業,提高其競爭力,為中國物流產業進入國際市場做好護航保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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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For the growing problems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significance of its treatment, the main treatment methods as well as the current issues, and makes recommendations for management to fully implement the policy, advance the treatmen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and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ities.
關鍵詞: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建議;可持續發展
Key words: treatmen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treatment;recommendations;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中圖分類號:X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2)15-0310-01
0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增長迅速。城市生活圾垃堆存直接導致一系列問題:長期占用大量土地,嚴重污染空氣、土壤和地下水,城鄉結合區域生態環境惡化,居民生活質量下降,并且引起嚴重的社會問題和經濟問題,這一系列問題已經制約著人類與自然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如何解決垃圾問題,還城鄉居民一個健康、潔凈的生存環境,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
1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意義
實現對城市生活垃圾的科學有效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①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處理,可減少污染,保護環境,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②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分類加工處理,可促進資源的充分利用;③發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可以增加社會的經濟效益;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會帶動相關行業的發展,還可提供大量的就業崗位。
2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方式
2.1 焚燒法焚燒法處理固體廢物,具有減量化效果顯著、無害化程度徹底等優點,焚燒處理早已成為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處理的基本方法,同時在對其他固體廢物的處理中,也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應用。目前我國主要城市均已建設了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場,許多小城鎮、醫院等,也建有相應的固體廢物焚燒處理裝置。目前國內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技術已經相當成熟,回收體系也較為健全[1]。
2.2 衛生填埋法填埋是由傳統的廢物堆放和填地技術發展起來的一種城市固體廢物處理技術,經過長期的改良,廢物填埋已經演變成一種系統而成熟的科學工程方法,即衛生填埋法。該法是利用工程手段,采取有效技術措施,防止滲濾液及有害氣體對水體、大氣和土壤的污染,使整個填埋作業及廢物穩定過程對公共衛生安全及環境均無危害的一種土地處置廢物方法。與其他處理方法相比,衛生填埋法的主要優點是:①其一次性投資較低,運行也較為經濟;②適應性廣,對生活廢物的種類、性質和數量均無苛刻的要求;③是一種相對完全、徹底的最終處置方法;④運行管理相對簡單。
2.3 堆肥法由于城市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有機物,可通過微生物的氧化分解作用還原于大自然,堆肥法既是微生物在適宜的條件下,使生活垃圾中的有機物發生一系列放熱分解反應,最終使有機物轉化為簡單而穩定的腐殖質過程,腐殖質中含有可被土壤接受的有機營養物,能夠解決土壤板結問題,并維持了自然界物質的良好循環,該方法具有工藝簡單、處理成本小、實現廢棄物無害化與資源化的優點,但此方法需要前期做好垃圾分類,否則會增加后期處理難度大,且得到的腐殖質肥效不佳[2]。
3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3]
3.1 公眾環保意識弱,垃圾分類收集難一直以來,由于人們環保意識薄弱,習慣于將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這種混合收集的垃圾中往往含有可直接回收利用的物質和一些危險廢棄物,如廢紙、塑料、易拉罐、廢舊電池等,如果將這些物質同生活垃圾一并處理,不僅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而且增大了垃圾處理成本和后期處理難度。雖然我國在一些大中城市已試點了“垃圾分類收集”,但由于人們長期的生活習慣、思想意識及其他因素,都使得“垃圾分類收集”收效甚微。
3.2 垃圾處理投資單一且不足由于垃圾處理作為城市公共事業,注重的是社會效益,不能很好地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因此投資渠道窄,其經費來源主要靠政府撥款,造成政府財政壓力大,資金緊張,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垃圾產量的處理需求。由于資金投入不足,垃圾收運處理設施以及配套建設相對滯后,許多城市尤其是中小城鎮普遍存在設施老化、數量不足等問題,垃圾滲濾液、焚燒廢氣等二次污染更得不到有效處理,甚至無人問津。
3.3 法律法規和管理體系不完善,執行力度不到位我國固體廢物處理行業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相關法律法規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還有待進一步完善。而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已成為城市管理者的共同難題,現有的管理體系已無法滿足新形勢下的垃圾處理問題,因此,建立一套包括垃圾減量、填埋、焚燒和分類回收在內的合理有效的綜合性管理體系也勢在必行。另外,相關管理制度獎罰不分明,城市管理者和社會公眾對現有的環保管理制度執行力度不強,“重形式,走過場”,使得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無法落實。
4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①加強環境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環保意識;盡早推行垃圾分類收集管理制度,回收可利用資源和有害廢棄物,減少二次污染,實現垃圾處理的減量化和資源化,從源頭管理,控制并減少垃圾的產生量。②拓寬垃圾處理產業投資渠道,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為了增強企業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的責任,投資者必須關注政府部門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積極出謀劃策,不斷改進企業的技術水平。對于企業投資者來說,要想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就必須潔身自好,認真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并且應該積極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認真執行,并且創新。③加緊完善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法律法規,出臺相關管理制度。不管從法律監督的角度還是從工作監督的角度,都應該強化對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推動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
5結語
垃圾是放錯地方的資源,只有通過科學合理的處理處置,才能實現垃圾的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政府部門應制定相應政策,積極推進垃圾分類收集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管理體系,要求多部門全面加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力度,利好固廢行業,實現城市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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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海峽兩岸;標準與法規類課程;教學模式;比較研究
中圖分類號 TS207.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23-0285-03
Abstract Taking the general cross-strait courses of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field of food,especially the course of Food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as typical examples,this article made a comparative study for the cross-strait teaching model of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course based on the job demands and vocational ability in the field of food.After the analysis of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in the aspects of teaching ideas,teaching objectives,curriculum design,teaching principles,teaching methods on both sides of the courses,this article made the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of the class teaching mode implementation effect respectively and gave the direct referen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eaching mode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Key words cross-strait;course of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teaching mode;comparative study
標準與法規類課程通常是針對特定領域的職業在統一程序、行為操守準則和標準操作等方面需要而開設的課程。和中國大陸地區一樣,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法規及標準體系從本質上來說還是屬于大陸法系范疇,相關標準與法規偏向以成文法為基本法律淵源[1]。由于其體系與中國大陸地區的體系較類似,相關的標準與法規類課程面向的職業背景與祖國大陸地區也較相似,但其標準與法規類課程在標準與法律法規的應用導向設計理念、課程內容設置、以學生為主體的課堂教學模式以及課程實施保障等方面均較有特色,頗值得借鑒。
不同院校食品標準與法規課程的名稱會有差異。為便于分析,該文所指的食品標準與法規課程包括其同名及類似課程,不再逐一說明。以下以食品領域標準與法規類課程(尤其是以食品標準與法規課程)為典例,對中國臺灣地區和中國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的標準與法規類課程教學模式進行對比。
1 兩岸標準與法規類課程的教學內容及框架比較
1.1 標準與法規類課程內容的來源
以食品標準與法規為例,中國大陸地區該課程內容來源于《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及相關的國內外法律法規及標準等知識;中國臺灣地區主要以該地區的《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試行細則》修正草案、《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良好衛生規范》《餐具清洗良好作業指引》等近10多部法律法規及標準為該類課程的教學內容的主要來源。以小窺大,中國大陸地區的標準與法規類課程的內容通常較為全面完整,而中國臺灣地區則更偏向于特定職業的應用領域。
1.2 標準與法規類課程的內容定位
以食品標準與法規及其他食品領域相關標準與法規類課程為例,中國大陸地區的教學內容定位于對相關食品標準體系的認知,對國內外各類食品法律法規及標準的介紹等;中國臺灣地區的食品標準與法規課程注重對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應用實踐進行解x,主要以《食品衛生管理法》為依托,相關的教學內容主要包括衛生單位稽查及抽驗、食品安全控管和風險管理、食品輸入管理、食品檢驗專章、從業者自主管理、食品衛生安全質量管理、標示及廣告管理、各類具體食品衛生技術標準以及衛生宣傳等。
顯然,中國大陸地區該類課程更加強調知識和標準原理的把握,在內容面上既涉及國內外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也囊括了許多行業企業的規范及標準,內容涉知識面較廣;而中國臺灣地區該類課程主要以區域內現行的系列法律法規和標準為依托,教學內容上側重于對現行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原理解讀和應用實踐。
1.3 標準與法規類課程的框架
從兩岸的教學習慣角度考慮,課程的框架思路通常主要是參照所選用的教材目錄,甚至直接以教材目錄作為課程授課的整體框架。為此,對于兩岸標準與法規類課程的框架的比較,可直接以食品領域標準與法規類課程的教科書(不含考證習題類書籍)的目錄進行比較作為參考。
筆者總共獲取了17部現行的中國臺灣地區食品標準與法規類教材,對其教材的目錄進行比對,發現所涉的教材樣本均直接參考食品類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內容而確立。以其中的《食品安全衛生與法規實務》[2]《餐飲法規》[3]等教材為例,其教材目錄的框架均以基本概念的明確、法律法規及標準確立的意義或相關官方機構為先導,后續章節的安排直接以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所確立的模塊作為框架。
中國大陸地區的食品標準與法規類教材則體現出“百花齊放”的發展態勢,筆者隨機選取10本8家不同出版社現行的《食品標準與法規》這一單門課程教材,發現僅該門課程就對應有諸多版本同名或類似名稱教材,且各版教材內容豐富但框架差別較為懸殊,具體涉及食品類標準及法律法規基礎知識、食品添加劑、國內外食品標準的體系、食品質量管理體系、食品產品認證、食品安全強制性標準、食品標準制訂、食品相關業態衛生監督與管理、保健食品、食品標簽及包裝、進出口食品管理、食品風險分析等多項內容。
現有資料雖僅涉及食品類的標準與法規類教材,但通過比對該類教材目錄,并進一步分析其課程的框架,現可明確如下:中國大陸地區的食品類標準與法規的課程內容更加強調知識點的完整性及邏輯性,框架上呈現多樣性特征;中國臺灣地區該類課程的內容可能更偏實務及應用操作,同一課程的框架較為類似。
2 兩岸標準與法規類課程的教學設計、教學形式和教學方法的差異性對比
2.1 基于職業需求及要求的教學設計差異性
標準與法規類的課程的主體內容通常是和特定領域職業活動相對接的。標準與法規類課程的主體內容的設計,其范疇既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規以及強制性的標準本身,也要更好地服務于特定領域的相關職業活動。
為此,針對該類課程的教學設計,筆者認為應先分析其職業需求及要求,依次確立教學思想、教學目標的設置,再明確課程設計的技術安排和課程要素的實施計劃。針對兩岸的課程設計差異性對比也按此思路進行(表1)。
根據兩岸食品標準與法規課程設計的差異性對比結果表明:中國大陸地區開設該門課程主要目的是為了學習者能夠打好專業基礎,注重對專業知識以及原理的運用,在課程設計上注重相關知識模塊的有機結合,實現相關教學內容的全面性、有效性的把握;中國臺灣地區開設該門課程的主要目的是為未來潛在的食品類從業者提供職業認知和規范培養,注重對實務的了解以及操作規范性培訓,在課程設計上注重具體操作及案例的職業性實踐,為業界輸出具備相關知識、發現相關問題并能進行規范操作的合格從業者。
2.2 基于教學原則的教學形式和教學方法差異性
由于兩岸在食品標準與法規等食品領域標準與法規類課程在職業需求、課程目標設置和課程設計等差異,其教學原則取向、教學形式和教學方式存在較大的不同(表2)。
以食品標準與法規課程為例,中國大陸地區的教學原則的設計目的是為了達到學習效果的最大化,通過各種教學一體化手段,發揮學生的學習主動性[5],各院校各地區在具體的教學形式上都各有特色,差異性較大,但在教學方式上歸根結底是為了實現學習者對本門課程相關知識的強化記憶效果,以及對相關標準與法律法規原理的嫻熟運用[6]。
中國臺灣地區該門課程的教學原則主要以職業認知及規范性操作等作為設計方向,在課程教學形式上更加偏向以案例討論式教學、經驗教學等形式為主,學生主要通過案例分析、案例討論等方式實現對食品類相關標準與法律法規的預實踐。
3 兩岸食品標準與法規類課程教學模式的實施效果u價
海峽兩岸在食品標準與法規等食品領域標準與法規類課程的教學模式上存在諸多差異。由于其各自面向的職業需求和要求不盡相同,在課程目標設置上存在較大差異,導致其教學模式的實施效果各有特色。以下從技術性評價和應用效果評價等2個方面分別對兩岸的教學模式的實施效果進行分析。
3.1 教學模式技術性評價
從技術評價角度考慮,中國大陸地區的食品領域標準與法規類課程的教學模式重在倡導學生熟悉相關的知識。一方面,運用各種教學的技術手段,要求學生對于該類課程的相關知識信息能夠適當記憶,尤其要掌握食品領域標準與法規的各種關鍵概念、觀點等知識;另一方面,通過學生自主學習和演繹,實現學生理解相關食品領域標準與法規的各種原理,鼓勵學生掌握標準與法規類課程各個章節的基本邏輯結構。
與中國大陸地區不同,中國臺灣地區該類課程的教學模式重心是安排各類活動實現學生解決具體的問題。從幾位中國臺灣地區教師該類課程課堂授課過程來看,筆者發現幾位教師在初略講解基本的概念和原理后,就進入由教師給學生布置相應的問題或教師和學生共同確立相應的問題的環節。此后,由學生以個人或小組形式確立相關的解決問題的目標,查閱相關資料,甚至制定相關實踐活動的計劃并予以實施,學生個人或小組將相關的結果呈現出來,教師及其他同學對其結果進行評價,形成整體的解決問題的框架。整個授課過程的教師所運用的技術手段是發現學生的學習興趣,或通過各種手段吸引并引導學生實現重點學習的目標。
3.2 教學模式應用效果評價
從應用效果角度考慮,中國大陸地區各種實現教學目標的手段均是倡導以較為合理的方式給學生提供相關的知識,并鼓勵學生通過自身或小組的活動和思維,從而達到理解標準與法規類相關知識的概念、相互關系以及原理運用等目的。
中國臺灣地區實現教學目標的手段主要是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教師會引入現行食品業界熱點的事件,或設置各類符合實際的問題,甚至提供實際的體驗。以某個章節某位中國臺灣地區教師所講授的食品標準與法規課程為例,該教師在授課時引入“塑化劑風波”事件,讓學生分析其中的食品中毒類型,并要求學生從監管部門、企業、消費者等角度來規避這類風險,并要求運用相關的《食品安全法》《消費者保護法》以及相關的食品標準等法律法規手段作為分析工具。學生在分析、解決或親歷各種問題時會碰到各種困難和障礙,整個過程充滿現實性和直接性,并且學生會感覺有趣,能夠充分調動學生的主動性,最終的應用效果還體現了教學與實際的相關性。
從兩岸的食品領域標準與法規類課程教學模式實施整體效果考慮,中國大陸地區側重以多種因素組合鼓勵學生對相關知識進行掌握,對相關原理進行演繹并掌握各個部分的邏輯結構,單門課程在整體課程體系中其內容常體現一定的連續性和連貫性;中國臺灣地區的課程偏向以創設情境及激發學生的興趣為基礎,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主動性,課程具有較強的職業性,但從單門課程在整個課程體系的地位考慮缺乏一種整體上的連貫性。
顯然,以食品領域標準與法規類課程為例,中國臺灣地區的標準與法規類課程在內容上強調培養符合相關業界需要的從業者,在內容定位和框架設置上具有較強的職業性,課程教學側重培養學生相關的職業認知和規范,靈活采取案例討論式教學、經驗教學等形式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中國臺灣地區這種以職教為中心的務實致用的教學模式,對于中國大陸地區相關院校探索高職及應用型本科培養學生職業能力不乏實用性和適用性。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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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旅游環境保護;旅游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25-0191-03
一、研究綜述
(一)旅游環境保護研究綜述
旅游環境保護的相關研究主要針對生態旅游、資源開發、設施建設及游客行為等問題展開。李?。?006)、趙慧麗(2010)分別針對旅游環境承載力、農村旅游生態環境保護、草原生態旅游的開發在生態環境領域展開研究。姜明星(2012)、陳娟(2011)分別針對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旅游水域環境、海島旅游開發在旅游資源領域進行了研究。黃家玲(2011)、范鈞(2014)分別針對旅游者生態意識、游客環境責任行為的影響因素、構建游客管理體系三方面展開研究。陳覺(2013)、Hielke(2007)分別針對景區前后臺環境污染問題、景區交通設施的影響、旅游區飯店設施的環境問題進行了研究。
(二)旅游法律法規研究綜述
旅游法律法規的相關研究主要體現在資源保護法、旅游立法、法規內容及執行效能幾個方面。章尚正(2010)對于如何完善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進行了探討。劉海洋(2005)、張補宏(2008)分別針對立法缺失、立法創新及立法體系的構建展開研究。彭榮勝(2012)、牛婷(2010)分別針對法規內容不完備、法律責任規定不具體等問題展開研究。胡撫生(2012)對地方水資源法規執行效能、旅游綜合執法的體制機制及面臨的問題進行了研究。
(三)總結評論
綜上所述,在旅游法律法規領域的研究多從立法模式、法規內容及執行效能等角度展開,把旅游法規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分析,未能將旅游環境保護法規分離出來研究。本文將把這兩個獨立的領域結合,從旅游環境保護視角出發來探討旅游法律法規在環保法規內容及執法與監督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據此展開對策研究。
二、不同位階法律法規關于旅游環境保護規定的現狀
《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四部高位階法關于環境保護的內容都接近50%,對旅游設施、資源及游客的規定較多。各條例關于環境保護規定所占比重較少,四川和北京對旅游資源保護的規定較多,浙江省側重于旅游設施的環境保護,各地方性法規對旅游者的環保行為及活動做出的規定偏少。由此可見,不同區域對旅游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是有差別的,國家級法規和地方法規在旅游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不同位階法律法規關于旅游環境保護規定存在的問題
(一)旅游環境保護法規內容較為單薄、指導性和操作性不強
在旅游產業范圍內,國家級法規及地方性法規關于環境保護的內容相對較少。《旅游法》《城市規劃法》《自然保護區條例》及《綠色飯店標準》等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總體比重較小。其中各省旅游條例關于環境保護的內容分別只占7%左右。各部法律法規關于旅游資源、設施的規定較多,關于旅游者的活動行為規定處于淡化狀態。其中《旅游法》在旅游設施、資源及旅游者三方面的環境保護規定總和約為7%,其中環保設施要求占1.8%,資源保護和游客行為規范分別為2.7%左右。由此可見,《旅游法》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不能夠有效凸顯環境保護在旅游發展中的重要地位。
(二)旅游法規內容與時代脫節
隨著旅游業的發展,很多全新的情況對旅游環境設施、資源保護等法律的執行提出挑戰。一是新興旅游產品的出現,例如“智慧旅游、低碳旅游”的興起等一些新項目建設及管理成為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但是相關景區條例卻缺少與之對應的條款。針對這種執法“瓶頸”政府部門還沒有對相關景區制定相應的法律條款。二是新技術的出現,如《水污染防治法》雖然已經對水資源環保設施做出詳盡的規定,但是已應用于世的新技術設備和產品卻與相關條款不協調,從而導致一些地方或景區的環境污染加重。法規滯后性會帶來負面的聯動效應,在執法過程中造成無法可依的現象。
(三)地方法規與國家級法規缺乏有效銜接
我國已建立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國家級法規在內容上不可能對各個行業規范面面俱到,也不可能要求每個行業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因此,各地方政府部門需要在國家出臺的相關法規基礎上做好地方法規的調整與完善,使之與高位階法有效銜接?!堵糜畏ā纷鳛槁糜萎a業的高位階法,提出了對旅游環境依法保護的原則和總體要求,對各旅游法規之間的銜接做出原則性規定,指導各地方法規的修訂與完善。然而,在地方性法規中,除《云南省旅游條例》針對《旅游法》做出修訂并與之銜接外,其他省市尚沒有對各地方旅游條例進行修訂以適應旅游法。
四、完善旅游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對策
(一)增加旅游環境保護法規內容
旅游法并沒有涉獵過多的旅游資源保護,而是將低位階法沒有涉獵的、有旅游特點的問題進行規范,同時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律一樣可以適用于旅游資源的保護。然而眾多低位階法淡化環境保護的情況普遍存在,對于這些法律規定淡化環境保護的情況,相關環保部門和旅游部門需要重新審視由國家到地方的各級法規關于環境保護的相關條款,適當地增加和調整法律法規內容或制定新的法規政策,強調環境保護在旅游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地位。
(二)旅游環境保護法規內容應與時俱進
作為旅游立法機構,應依據旅游行業的動態性,適時出臺新的旅游法規,修訂已頒布的旅游法規,有效地克服法律的滯后性。相關旅游法規需增加“低碳旅游、智慧旅游”等內容,強化對旅游環境的保護。針對發展低碳旅游、智慧旅游的景區,主管部門應當聯合環保部門共同協商制定專門的法規或者在原有法規基礎上增加相關環境保護內容。隨著旅游的發展,游客更加傾向于鄉村游、古鎮游,因此旅游部門應當對法規進行更新、調整,克服“重城不重鄉”傾向。
(三)加強地方性法規與國家級法規的銜接
不同位階相關法規之間有效的銜接是實施旅游環境保護工作的必要條件。例如法律規定風景名勝區和文物景觀的管理權分別歸屬于建設部門和文物部門,如果《旅游法》規定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權歸屬于旅游部門,必然引起與現行法律的沖突?!对颇鲜÷糜螚l例》作為《旅游法》實施后首部與之銜接的地方性旅游法規,對于上位法沒有明確規定的,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強化了法規的可操作性。各地方旅游主管部門有義務對本地方法規進行修訂,使高位階法與低位階法在內容有效對接,從而實現地方法規對國家級法規的技術支持。
五、結論
為了更好地落實對地文、水域、生物、和人文景觀等旅游資源環境的保護,本文通過對我國旅游法律法規中關于資源保護、設施建設及游客行為等相關條款的研究梳理,認為旅游法律法規在相關環境保護內容及執行與監督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國家或地方有關部門在旅游法規環境保護內容方面應該加大環境保護內容的比重,及時更新相關條款,突出地方環境保護特色,增強法規強制性,提高高位階法與低位階法的銜接度。完善相關旅游法律法規,把旅游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使旅游環境保護由末端治理轉化為源頭控制,從而實現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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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考試知識的四大分類:
1、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2、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3、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4、實例分析。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