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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管理對于我國經濟發展和經濟建設有重要影響,它同人們生活和國家長治久安有著緊密聯系。土地測繪在土地開發管理過程中是一項重要技術。可以為測繪技術提供依據,可以保障測繪質量。開展測繪工作時,需要針對當下土地使用情況,應該根據土地大小和位置進行確定。在滿足土地開發需求管理基礎上,還能夠保障我國經濟建設。隨著技術投入使用,使得開發管理變得更有意義,可有效滿足土地開發管理與經濟建設的需要。測繪工程做為一門快速發展的科學技術沒在土地管理中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從土地詳查到城鎮地籍調查及耕地動態監測,獲得精確測繪結果
1 測繪在土地開發管理中的作用
1.1 提供可靠依據
環境、資源、統計、公共設施以及經濟狀況這些數據收集和獲得對土地規劃管理有重要作用,這些數據的收集和獲得對于決策有重要作用。在使用過程中,需要不斷提高測繪技術,這樣可以獲得更加準確的數據,可以提供有效的判斷信息。一般而言,測繪結果都是由很多數據組成,因此,在進行測繪之前需要建立起數據庫,這樣可以更進一步的提高數據使用有效性。而且在工作開展時,可以根據一定的人口、地形進行集中處理。
1.2 節約投資
土地資源在進行綜合開發使用過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這就要求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應該做好資金的分配問題,從節約的角度研究問題,做好預算工作,一般預算是控制的最好方法。另外,也需要合理且科學的制定出實施方案。因此,需要獲得精確、精密的測繪成果,應該將詳細的土地狀況呈現出來,當信息反映出了實際問題,更好的保障測繪結果。在進行測繪過程中,如果精度比較低,這會影響到方案設計優化問題,影響到優化步驟。
1.3 規范工程行為
在進行土地開發管理過程中,會出現諸多的施工驗收標準問題。但是這些標準執行,需要遵循一定的條件。因此,在進行工作開展時,需要做好科學、合理的工程設計工作,需要做好科學、合理的工程設計。這些工作得以實現,需要獲得測繪數據支撐,而且在使用過程中保障數據全面性。另外,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要根據相關的設計流程開展。
2 土地測繪在土地開發管理中的應用
2.1 土地測繪在農村集體土地開發管理中的應用
農村進行集體土地開發和管理,涉及的范圍比較廣,范疇也比較大,在實際進行開展工作時,難度比較大。就土地糾紛問題而言,就是缺乏了相關的法律效應還有相關的地籍資料從而引起的土地糾紛。解決該問題最根本的方法是進行科學的測繪,需要政府部門和雙方法人一同測量獲得精確土地圖文信息。在進一步協商,使得測量得出數據更具法律責任,還需要在該文件上進行簽字。解決土地變更問題。現在土地是稀有資源,土地的使用關乎每個人的利益。隨著不動產不斷變化,土地使用面積不斷變化,出現歸屬權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都需要獲得準確的信息進行反饋,這樣可以獲得精準的土地資料信息。應用土地測繪正射影像技術可以輕松的應對該問題,對需要測繪的位置定位,做好科學權屬劃分,精確的勘測和劃定出準確位置,該技術被廣泛使用于農村集體土地開發管理中。另外,土地測繪在土地開發中,相關的部門也會使用星影像技術以及數字正射影像技術,該技術可以更好的對違法土地進行檢測。這樣可以更好的管理土地,可以及時發現違章占地行為,掌握占地面積還有占地地點等等。這些信息的收集給監督部門進行非法土地處理提供了依據。
2.2 土地測繪技術在土地資源檢測與調查中的應用
我國國土面積遼闊,國土資源豐富,國土資源的調查和檢測面臨著很大的困難。集體土地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了集體土地的等級、征集以及對其以管理區為權屬單位的開發工作,因此在農村土地管理時,一般都會使用到測繪技術,而且使用的范圍會比較廣。土地測繪技術具備較高的分辨力,可以幫助測繪者測繪相應的數據。當前土地測繪技術不斷發展,融入了遙感技術,大量的高分辨率技術出現,而且發展非常快。在進行資源調查和管理時,起到重要作用,尤其是進行土地篩查、土地資源現狀調查、還有土地動態綜合監測等等。在這些工作的需求中,土地測繪技術發揮著巨大作用。
2.3 土地測繪在土地規劃審批中的應用
土地測繪工作,可以給規劃審批提供充足依據,可以給土地規劃提供重要的資料。基于土地使用規劃圖進行對比,可以更好的整合土地使用方案,從而更好的進行土地綜合開發使用。眾所周知,科學的規范方案,可以更好的開發土地,保障土地開發合理性和科學性,也是判斷規劃工作質量的關鍵。因此,可以看出土地測繪技術在其中的重要性。另外,使用以往的測繪資料和當前的測繪資料,可以清晰的看出城鎮土地擴建情況,可以更好的把握擴建規模,從而明確該地區土地綜合使用情況。這樣可以合理、科學的規劃方案,實現土地綜合利用,保障環境可持續發展。同時,土地測繪在土地開發管理及信息系統建立中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第一,土地測繪技術在地理信息系統中的使用,一開始起到的作用是進行土地管理,土地資料庫數據更新以及地籍管理等等,隨著技術不斷發展,當下這些基本的土地管理工作得以順利進行,而且還可以為今后的土地規劃提供依據。技術發展給土地開發管理提供了數據支撐,當前土地測繪使用了全球定位系統,該系統對土地采集工作可以提供精準的依據,可以提供可靠的信息,對監督管理能夠提供依據。而且,在執行土地管理時,一般系統比較側重的是土地調查,土地登記還有評價,這些可以為地籍管理提供可靠依據,可以獲得數據支撐。地籍管理信息系統被建立起來之后,可以更加廣泛的應用于地籍管理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中,為系統數據更新提供依據。而且隨著社會不斷發展,這些系統發揮出的作用越來越大,更為社會發展提供依據。大量的系統可以為地籍管理實現一體化建設進程提供依據,在城鄉土地綜合使用上可以發揮出積極作用,更好的為城鄉土地管理和建設做出貢獻。
3 結束語
總而言之,隨著經濟不斷發展,土地供求矛 盾越來越復雜。矛盾日益加劇。這對土地開發管理而言,有了新的要求。在技術不斷更新發展的當下,應該不斷使用新技術,新技術可以為土地測繪信息收集提供保障,在進行土地開發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這就要求相關的測繪人員,在開展工作時,需要根據測繪標準進行,科學的測繪。
參考文獻
【關鍵詞】土地行政案件;認定;法律
前言
《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土地行政案件逐步增多,處理土地行政案件需要事實和法律的認定,切實解決土行政案件。
近年來,隨著土地行政案件數量的增多,土地行政案件類型也隨之增多,在審判實踐中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歸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土地確權行政案件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簡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行政機關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通過調查和調解工作,最后對土地權屬作出處理決定。此類案件到法院,應作為確權案件來審理。
土地確權案件有以下特點:一是土地權屬爭議,以人民政府先行處理為前提,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二是爭議的土地權屬處于不確定狀態,當事人對其權屬不明確,由于歷史等原因,缺乏有效證據,長期以來形成爭議。三是此類屬于裁決類案件,訴訟中均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以及上述特點,處理此類土地確權案件,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1 訴訟主體問題。
首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權屬爭議,國土主管部門能否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理決定的問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只有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作出土地權屬處理決定,國土資源部門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理決定。人民政府處理權屬爭議還存在處理權限問題,單位之間的爭議只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的爭議可以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總之,土地權屬處理決定只能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四條也有相同的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1.2 事實認定問題
土地確權案件由于歷史、客觀等原因,土地權屬不明確,長時間存在爭議,大多數缺乏有效證據,給審理土地確權案件帶來一定的困難。特別是海南,、“四固定”不徹底,以及在后來一系列政治運動中土地權屬發生多次變更,歷史遺留問題多,且缺少書面形式的文字記載,時間長,地形地貌已變,難于認定。土地確權案件,多發生在農村,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土地作為農民的生產、生活資料,與農民關系非常之大,特別是改革開放后,土地利用價值不斷提高,發生的糾紛也隨之增加。由于存在以上諸多原因,所以處理土地確權案件,要尊重歷史,尊重現實,要從有利于國家建設,有利于生產、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角度來處理爭議。對時的土地證、1962年的“四固定”以及以后的一系列變化情況,要綜合分析認定。
1.3 適用法律問題
土地權屬糾紛歷史遺留問題多,處理此類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還應當參照有關的規章,如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土地確權案件,多為歷史遺留問題,當時無法律規定,時過境遷,缺乏有效證據,處理難度大,以上兩個規章對處理歷史問題作了較為全面詳細的規定,對處理不同時期的土地糾紛起到一定的作用。
2 土地違法行政案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監督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國土資源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自治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鄉級人民政府沒有監督檢查的職權,不是監督檢查的主體。土地管理所作為派出機構,也不是土地管理監督檢查的主體。土地監察的對象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行為,既包括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也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身的違法行為。新的《土地管理法》強化土地管理,加大了土地執法力度,明確檢查監督職責,并賦予一定的權力和可以采取的措施:查閱和復制權、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作出說明的權力、現場勘測權、制止權、行政處分建議權、直接行政處分權、土地犯罪的移送權、排除妨礙權等。
新的《土地管理法》加大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禁止性條款在法律責任中都有相應的處罰條款。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一種是行政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一種是刑事責任。在審判實踐中,與土地違法行政案件聯系較多的是行政處罰,其種類包括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交還土地等四種。
土地違法行政案件與土地確權案件相比,在審理中,違法行為容易認定,《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責任有明確的規定,且也有相應的處罰條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對處罰作出更具體的規定。土地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
2.1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一條對此違法行為作了規定。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權,單位和個人只享有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均不得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都作了規定。
2.2 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后備資源不足,耕地保護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的《土地管理法》加強了對耕地的保護,建立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等,從根本上起到保護耕地的作用。
2.3 未經批準占地的違法行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對此違法行為作了規定。違法行為可分為三種形式:一是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二是采取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三是超過批準的數量,多占土地;四是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多占土地。未經批準是指行為人沒有取得任何批準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的行為。認定騙取批準非法占地,應把握好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申請用地時有騙取批準的主觀故意,如隱瞞或者虛構戶籍人口數量、隱瞞原土地使用面積或土地利用現狀、將耕地申報為非耕地等。二是行為人實施騙取行為后,已經取得用地批準文件,沒有取得的,其騙取批準行為不能成立。已經取得的,但其批準文件是無效的,其騙取行為依然成立。三是行為人已經實施了占地行為。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表現形式與上述形式基本一樣,區別主要是主體是農村居民。
參考文獻: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蘇木鄉鎮和嘎查村的農業戶口或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居民(以下簡稱居民),在農村牧區的住房和雜屋等附屬建筑物占地及庭院占地。
居民在自治區境內使用宅基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居民建房,應利用舊宅基地。在空閑地、劣地、廢棄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好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牧區宅基地管理,嚴格申請、審核、批準手續。
第五條 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六條 居民使用宅基地,應符合蘇木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要求。
未作村鎮建設規劃的,應按照土地利用規劃,搞好宅基地規劃,經旗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和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審查,由旗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遷并分散的村莊和零散住戶,復耕原址,擴大耕地面積。遷并應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
鼓勵城市郊區和經濟條件較好的人口密集地區集中建房和建多層住宅。
第八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制定宅基地用地計劃,經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下達執行。
第九條 居民建住宅實行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宅基地的申請、審批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二)因土地利用規劃及村鎮建設規劃,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三)因騰優占劣將原址復耕復植,需搬遷的;
(四)達到婚齡,確需建住宅的。
第十一條 宅基地使用者應按批準用途使用,不得買賣和非法轉讓。
第十二條 居民依法使用的宅基地,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認使用權,核發使用證。
第十三條 居民住宅依法出售、繼承、贈與引起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應向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嘎查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蘇木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變更登記手續,換發使用證。
第十四條 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對超過規定標準,確實不能收回土地的,應按超占面積數量加收使用費;對五保戶、軍烈屬、特困戶可以減收或免收費用。具體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宅基地使用費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嘎查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各級土地管理、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其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條 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蘇木鄉級或旗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宅基地爭議處理期間,雙方應維持宅基地及其附著物使用現狀,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和破壞。
第十八條 宅基地糾紛處理期間,故意制造糾紛、煽動鬧事、阻撓處理工作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處罰,由蘇木鄉級人民政府或旗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關于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和土地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中,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假公濟私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教學中,我主要運用以下幾種方法:
一、結合投影圖以圖釋文,相輔相成
在講“北美氣候”一課時,把“北美地形圖”、“地形對北美天氣變化的影響圖”、“北美氣候圖”制成復合投影圖片。通過圖示講解,讓學生對北美的氣候形成原因能從根本上了解認識:各地理要素的內在聯系、緯度因素和海陸因素以外,地形在某種情況下對氣候的形成也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北美高大的山系的阻擋,當西風帶來的濕潤氣流流動到沿海山地迎風坡使之降水較多,內地降水較少;由于東西高,中間是廣闊的平原,使冬季的北風、夏季的南風可長驅直入影響內地,使之冬寒、夏熱,年差較大,大陸性氣候特點加強。這樣講解,學生既掌握了北美氣候的特點和成因,又增強了學生的讀圖用圖能力,從中又加強了辯證思維的訓練。
又如講“中國最大的城市──上海”一節課時,我們是這樣設計的,先用投影展示上海的地理位置和政區圖,然后通過錄像簡明扼要地展示上海的市容,順便介紹上海的面積、人口、政治、經濟以及近年來上海浦東的開況。伴隨著電教屏幕上的美妙畫面和清晰的伴音解說使學生即使未到過上海也有身臨其境的感覺,從而輕松地掌握了上海的有關知識。這樣變抽象為直觀,既簡明又易懂,同時還解決了教學難點,使學生想學愛學,從而大大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了課堂學習效率,還有效地減輕了學生的課業負擔。我們向學生傳授知識的目的,不僅是讓學生掌握知識,更重要的是開發學生的智力,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運用電教媒體對學生進行啟發式教學,在培養學生能力方面確實有很大幫助。
二、以圖提問,啟發思維
圖像是課文的再現和補充,利用電教以圖提問能起到培養學生觀察、思維能力的作用。如講:“歐洲西部河流”一節時出示歐洲西部地形圖和降水圖,讓學生分析為什么河流短而數量少,但水流量大(由于地處平原且面積小因而河流較短,但降水較多因而河流量較大)。
三、指導讀圖,培養能力
如果教者課備得好,圖片制做得科學,除可配合課文教學外,還可幫助教師指導學生讀圖,提高學生用圖的能力。
如講“英國的氣候和農業”時,在屏幕上打出“英國年降水量圖”、“乳畜業為主的地區圖”、“小麥種植圖”后,然后提問:說出英國乳畜業和種植業各主要分布在哪里;上述兩種農牧業的地區分布同氣候有什么關系?通過引導看圖,學生可以分析出:英國乳畜業和種植業的主要分布區是同降水多少有密切聯系的,而降水的多少不僅直接與海陸位置有關,還受地勢起伏的影響。西部沿海山地迎風坡降水多,但云量大,光照弱,只能發展乳畜業;而東南部平原降水適中,氣溫較高,可發展麥類等作物的生產。
四、承上啟下,溫故知新
在講世界主要高大的山脈,如喜馬拉雅山、阿爾卑斯山、落基山、安第斯山脈等成因時,就先制做出“六大板塊示意圖”動畫片,通過放映出板塊接觸地帶的擠壓,地勢抬升來說明世界上高大山脈的成因(都是由于地處板塊交界處,受巖層水平擠壓而形成的)。講氣候類型的成因時就要利用“氣壓帶和風帶模式圖”、“世界地形圖”來講解,如講“地中海氣候”成因時,用投影映出動畫片“氣壓帶、風帶隨太陽光直射點南北移動圖”來講,冬季受西風控制“溫和多雨”;夏季受到熱帶高氣壓帶控制“高溫干燥”。這樣在教學中通過復習以前講過的知識和新奇的投影片解釋新課,前后知識連貫,學生對新知識的理解顯得輕松,記憶比較扎實。
五、圖表總結,省時明了
有許多的課時在課后的小結時可在投影片中畫出表格來綜合、小結,如我國的各地形區,世界各大區的主要氣候類型等。如將我國的四大高原,首先出示表格,邊總結邊填寫效果就更好。
六、對比練習,記憶深刻
通過對比練習,列出表格,節省時間,效果顯著,如秦嶺-淮河以南、以北的自然條件和農業生產的比較;黃河、長江流經的各省區,上、中、下游的分段及各段水文特征的比較,治理和綜合利用情況的比較,用投影復習,先打出表格,然后逐個問題填出(可事先寫好,用時放出,也可邊說邊填)這樣對比復習,鮮明清楚,便于學習記憶掌握。
七、了解國情,激發感情
一、基本情況
(一)認真做好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機構和隊伍建設
為進一步加快開發區建設,經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研究,并經市委第111次常委會議決定,在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曲靖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2006年2月,根據曲發[2006]15號文件和曲政辦發[2006]228號文件精神,分局開始籌備組建,本著先將班子搭起來,牌子掛起來,工作開展起來的原則,在市局和開發區管委會的幫助指導下,市局和開發區管委會落實分局辦公地點,配備6名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工作人員。
全體干部職工,團結協作,克服各種困難邊開展工作邊組織,先后購買了辦公桌,文件框等必要辦公用品,2006年3月11日舉行了掛牌儀式。自此,開發區土地管理工作走上了規范管理軌道。
(二)抓好開發區土地遺留問題的清理,不斷規范用地行為
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組建后,重點對開發區成立以來土地遺留問題進行清理,存在歷史遺留達56件,面積達2109.08畝。
這些遺留問題,有的是用地單位交錢于開發區多年,未落實地塊,有的是地塊落實,費已交給開發區,但無用地手續,有的是修路拆了群眾的住房,新建住房土地未落實,有的是已用,房已蓋,但欠國家土地款等等。通過清清理,初步摸清了開發區過去土地管理的基本情況,為分局下步工作開展奠定了基矗
(三)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搞強開發區干部群眾依法用地觀念。
土地管理涉及各行各業千萬戶,要使用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到實處,僅僅靠土地管理部門是做不到的,還必須在全社會形成共識,在干部群眾中牢固樹立起珍惜土地,科學用地,依法用地觀念。分局成立后,自始自終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放在重中之重。
一是投資1萬元,編印了《土地管理文件資料選編》500冊,送發開發區管委會領導,及各部門,做到人手一冊。同時送發了市直有關部門及西山鄉黨委政府和村社干部。
二是抓裝6·25”土地日宣傳活動,搞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今年“6·25”是第十三個全國土地日,根據市局安排,分局圍繞第十三個土地日宣傳主題:在管委會大樓前設立了宣傳點,印發宣傳資料3000份,在開發區主要街道懸掛橫布標語21幅。
三是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新聞媒體,加大對土地管理現行法規及政策宣傳力度,全國、省市進一步整頓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會議后,分局和曲靖廣播電臺、電視臺、曲靖日報取得聯系,重點對整頓規范土地市場秩序的意識、方法、原則等進行了宣傳。
四是將國土資源現行的法規、政策用分局的公示欄進行張貼公開,使到開發區辦事的人事科掌握政策,儀立解驗支持土地管理工作。
五是涉及一些新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文件、新的法規,及時復印送發管委會各位領導手中,取得他們對分局工作支持。
通過宣傳,使廣大干部群眾,特別是管委會、西山鄉各級領導干部的土地法律意識得到增強,依法用地,珍惜土地管理科學用地的意識深入人心,為抓好開發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搞好用地服務,促進曲靖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
曲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是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省級經濟技術開始區。多年的建設和發展,正逐步成為曲靖對外開放的窗口,高新技術產業的示范基地,全市社會經濟新的增長點,體制、機制創新的實驗區,城市規劃建設的樣板,為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的示范帶頭作用。年初以來,落戶開發區的項目較多,如云南冶金集團、曲靖康利制藥廠、曲靖藥業有限公司、整合的市制藥廠等,為保證這些項目順利實施,分局嚴格把關,積極主動提供優質服務,對各類用地,提前介入,選址定點,認真做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征用報件報工作。
為規范用地行為,認真落實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建設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對收到的用地申請定期、不定期進行集體討論研究,本著重點項目優先,嚴格把關,有重點有計劃分批次組織報件上報審批。截至9月底,分局共收到各類用地申請件,申請用地面積畝。組織兩批建設用地預審報件項目件、面積畝上報市局審批。2006年月日,第一批項目用地通過了市局預審。第二
共2頁,當前第1頁1批項目用地預審正在審批中。同時積極組織了開發區城市建設第五、第六批次農地轉用土地征用報件,涉及項目有學府路、珠源路、迎霞路、路、冶金辦公生活區、市工商局培訓中心、市交警大隊等個,面積畝(其中耕地畝),于今年8月份上報市局后報到省廳審批。經多次協調,近期有望下發批文。
為保證重點工程開工建設,分局積極報省市協調,對學府路、珠源路等項目辦理了先行用地手續。同時,積極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急需用地項目,和市局、省廳協調,及時調規,保證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審批進程。
為保證及時兌付農民征地補償費,國家規費按時收取,分局在組織農用地轉用征用報件時,及時通知有關項目有地單位交納征地相關費用,截止9月底,收取征地補償費萬元,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萬元,耕地開墾費萬元,征地管理費萬元,代收耕地占用稅萬元,收取的各種費用,都按規定兌付給了農民和上交盛市及稅務部門。
(五)加大清查力度,整頓規范開發區土地市場
第二條 土地是寶貴的、有限的自然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認真宣傳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省、市(地)、縣(市、區)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主管所轄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的組織實施與檢查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工作,配備土地管理助理員。
第四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所有證;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使用證。
依法需要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買賣、轉讓地上附著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時,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縣級以上土地管理機關,應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檔案。
第五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隨意變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具體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國有土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本著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則,根據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縣(市、區)、鄉(鎮)、村年度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嚴格執行。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內的列入國家投資計劃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和名、特、優農產品基地以及城鎮商品菜地,應劃定保護區,切實保護,不得占用。經批準確需占用的,必須同時落實新的基地和菜地。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內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負責統一規劃,開發治理。開發后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使用。其審批權限:一千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一千畝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第十條 因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由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組織復墾利用。復墾利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因開發利用地下資源引起地面塌陷,造成減產的土地,開發單位應根據塌陷程度和減產情況,付給受害單位或個人平整土地費和減產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造成損壞的,應根據損壞程度給予合理補償。對造成絕產的土地,開發單位應予征用。征用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發單位、被征地單位和鄰近的鄉(鎮)、村進行綜合治理,合理利用。
第十二條 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單位和個人連續耕種的國有土地,建設單位應根據耕種單位或個人的生產投入、耕種年限和經濟效益給予適當的補助。但每畝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畝年產值的四倍。
第十三條 承包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對造成土地荒蕪的,應按規定繳納土地荒蕪費;連續荒蕪二年以上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使用權。
使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在辦理征用、劃撥手續后滿一年未動工興建的,即視為土地荒蕪,應按規定繳納土地荒蕪費。
土地荒蕪費征收、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都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土地管理機關在辦理審批用地手續時,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應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征用、劃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山嶺等,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程序提出用地申請,各級人民政府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征用、劃撥耕地(園地、藕塘、魚塘、葦塘、苗圃、速生豐產林,視同耕地,下同)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濟南、青島、煙臺三市城市規劃范圍內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征用、劃撥三十畝以下,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但征用省轄市所在市區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經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青島市、煙臺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土地,征用、劃撥耕地五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下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審批權限批準征用、劃撥的土地,必須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省轄市市區和縣級市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征用縣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
(二)征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至四倍;
(三)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標準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凡有條件移栽的盡量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作價補償,也可由被征地單位自伐;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也可由征地單位新建同等質量的附著物;
(三)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栽種的樹木和突擊搶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征用耕地、宅基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倍。
第十九條 依照本實施辦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增加安置補助費的,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條 因國家建設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充分利用當地資源,發展農副業生產,開展多種經營,興辦鄉(鎮)村企業和各種服務性行業進行安置;安置不完的,由土地管理機關與勞動部門、用地單位共同協商安置;用地單位有農村招工指標的,應首先招收符合條件的村民為農民合同制工人;國家計劃有農村招工指標時,勞動部門應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村民到其他集體或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原有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農轉非后的居民,按城鎮勞動力資源對待。
第二十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另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和鄉(鎮)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耕地,應相應減免被征地單位的農業稅和糧、棉、油等農產品定購任務。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所有農、林、牧、漁場,使用本場范圍內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或從事商品性磚瓦生產的,必須按有關建設用地的程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鄉(鎮)村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等鄉(鎮)村建設,必須按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用地規模必須嚴格控制。原批準的建設規劃布局不合理或超過規定用地限額的,應重新修訂。
第二十七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結合舊村莊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確無舊宅基地可用需要申請新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至零點二五畝;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至零點三畝。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最多不得超過零點四畝;
(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零點四畝。
(四)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上述限額。
第二十八條 農村居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 農村居民拆除房屋騰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出賣、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第三十條 鄉(鎮)辦企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其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年產值的三至四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該地畝年產值的二倍。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上述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私營企業、農村個體工商戶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按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設和鄉(鎮)建設用地,由市、縣級土地管理機關統一組織用地單位和被用地單位簽訂征用、劃撥和使用土地的協議,并將用地單位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費用,分別撥付有關單位和個人。用地單位向土地管理機關繳納土地管理費。土地管理費的繳納標準、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鄉(鎮)村辦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從事非種植業生產的專業戶,經批準使用的集體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機關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
(四)道路、橋梁、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第三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保護土地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同違反國家土地法律、法令行為作斗爭,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等方面做出貢獻的;
(三)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者,除按《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外,對其中處以罰款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鄉(鎮)村企業和個人,未經批準、騙取批準或者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每畝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期滿不歸還臨時使用的土地,或者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土地的,每畝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三)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一百元至五百元;
(四)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罰款數額為被占費用的百分之十至二十;
(五)各項罰款,按國家規定上繳財政。
第三十六條 《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決定。對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在變更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解決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過程中,各級干部和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對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貪污、盜竊國家和集體的財物,或者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本實施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山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五章 鄉村建設用地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遼寧省行政區域內一切土地。凡開發、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土地的資源調查、利用規劃的編制、土地的征用劃撥、權屬管理、土地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地政的統一管理工作。
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土地管理工作必須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堅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對各項建設用地從嚴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
第二章 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五條 依法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報,經逐步測量核實,由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認權屬,核發證書。但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跨縣際的由市人民政府確認權屬,核發證書;跨市際的由省人民政府確認權屬,核發證書。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凡改變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必須向原發證機關申報,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更換證書。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不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必須重新履行批準手續。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八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進行調查、統計,逐級匯總上報。
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非農業建設用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指標控制,由人民政府下達城市規劃區內、規劃區外國家建設用地指標和鄉村建設、農民住宅建設用地指標。根據下達的年度用地指標安排用地,不準突破。
第十一條 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國家建設、鄉村建設和農村居民住宅建設,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必須占用耕地,有復墾條件的,用地單位應當進行復墾或造地還田。
城市建設用地應符合經批準的城市規劃,開辟新區應與改造舊區相結合,逐步增大改造舊區的比重。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使用的土地上擅自建房、開礦、燒窯、挖砂、取土、埋墳,禁止破壞土地或荒蕪耕地。使用土地必須符合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河道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污染土地和破壞河道。
第十四條 辦磚廠、瓦廠、砂石場、預制件廠和栽果樹、建漁業池塘占用耕地必須嚴格控制。修建鄉、村公路,不準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占用耕地、有林地。農村集市貿易場地,應不占或少占耕地、有林地。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劃撥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有關單位簽訂《國家建設征用(劃撥)土地協議書》和制定安置方案,包干使用征地費用。建設單位不得與被征(撥)地單位私相協商用地。
建設單位用地按下列規定履行手續:
(一)持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所屬部門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批準文件,向選址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選址。
(二)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報告、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或其他文件、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基建計劃、在地形圖上布置的工程平面圖、《國家建設征用(劃撥)土地協議書》、安置方案和有關部門簽署的書面意見,經審核同意后,由政府逐級上報,按審批權限審查批準。
(三)在經批準的城市(含縣城)規劃區內使用國有土地或集體所有土地,應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選址,確定項目建設位置、用地范圍,領取《申請用地許可證》后,再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
(四)用地經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撥土地,辦理用地登記手續,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核發證書。
第十六條 征用、劃撥土地的審批權限:
(一)耕地三畝或菜地一畝以下(含本數,下同),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耕地十五畝或菜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計劃單列的沈陽、大連市人民政府可批準耕地二十畝或菜地五畝以下,其他土地三十畝以下。
(三)省轄市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區內耕地六十畝或菜地十五畝以下,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準;計劃單列的沈陽、大連市人民政府可批準耕地二百畝或菜地五十畝以下,其他土地四百畝以下。
(四)城市建成區內國有土地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除上列各項規定外,耕地千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下,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六)凡開辦磚廠、瓦廠、砂石場、預制件廠征、占耕地,一律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七)全民所有制農、林、牧、漁場非農業建設使用本場土地的,按本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批準手續。
(八)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急需占用土地,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可先行占用,事后按審批權限履行批準手續。
建設單位需要征用、劃撥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鐵路、縣級以上公路、水利水土保持工程區、商品菜地保護區、有林地、城市園林綠地、科學實驗基地和軍事用地必須從嚴控制,并應征求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六倍補償;
(二)征用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按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五倍補償;
(三)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四)國家建設用地,確因工程急需,必須毀壞青苗的,應補償經營者當年的經濟損失;
(五)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按實際價值補償;
(六)劃撥國有土地,原使用單位已付征地費的,按所付費用有償劃撥;劃撥時土地有收益的,比照本條規定的征用土地補償標準補償;
(七)征用、劃撥有林地的補償標準按照《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征用、劃撥商品菜地除按耕地標準補償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每畝一萬元的標準收繳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十九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對被征地單位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征用其他有收益的土地,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執行。
(二)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安置。安置不完的,耕地被征用、劃撥后,農業人口需要轉為非農業人口的標準:所剩菜地人均二分以下;水田人均四分以下;旱田人均五分以下。農業勞動力需要招收為工人的標準:所剩菜地人均四分以下;水田人均八分以下;旱田人均一畝以下。安置的對象首先是失去生產條件的農民。
(三)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和農業勞動力招收為工人,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 凡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用地,用地單位必須按規定補償或安置,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建設需要,按時交付使用,不得阻撓。
第五章 鄉村建設用地
第二十一條 鄉村建設、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必須執行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鄉村建設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村企業(含全民所有制企業、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同鄉村共同興辦的聯營企業)建設用地,屬于征用、劃撥土地,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批準手續。屬于占地,除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外,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縣人民政府批準;耕地三畝以上,三十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上,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耕地三十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對被用地單位應給予適當補償,并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專業戶或經濟聯合體非農業生產建設用地,參照本條辦理。
第二十三條 鄉、村辦公共事業、公益事業占地,由鄉、村申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三畝以上的,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在籍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每戶標準:人均耕地二畝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戶不準超過三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戶不準超過四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二畝以下一畝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戶不準超過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戶不準超過二百六十六平方米;人均耕地一畝以下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戶應低于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戶應低于二百六十六平方米。住宅建筑占地面積,四口人以下的戶不準超過六十三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戶不準超過八十四平方米。住宅建設占耕地的,必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占其他土地的,可由鄉人民政府批準。
對可利用舊宅地翻新的,或將住房出租、倒賣的,不再批給住宅建設用地。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模范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同違法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二)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復墾造地、節約用地成績顯著的;
(三)在土地資源調查、總體規劃和科學研究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占用土地的,按每平方米處以十五元以下罰款;對非法占用的土地,責令退還,限期拆除或沒收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對雙方處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三)臨時使用土地期滿不歸還的,或土地使用權被依法確定收回而拒不交出的,除責令交還土地外,并按超期時間每月每平方米處以五元以下罰款。
(四)開發土地造成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責令限期治理,并按毀壞土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二元以下罰款。
(五)依法征用、劃撥的土地,不按時交付使用的,責令被征用、劃撥單位交出土地,并按每平方米處以二元罰款。對非法索要的財物,同時予以沒收。
(六)凡非法占用被征用、劃撥土地單位的征地費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費用的,責令退賠,并處以非法占用額3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非法占用、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及越權批準使用土地的直接責任人,對非法占用農轉非、招工指標的直接責任人,對利用職權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國家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越權批準使用土地的批件無效。非法占用的農轉非、招工指標,責令清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并執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當事人,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違法亂紀、玩忽職守情節較輕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土地管理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正確處理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土地資源的關系,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牢固樹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意識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占地的,必須嚴肅查處。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實施管理,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和集鎮規劃修改的管理。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擅自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要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二)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為加強土地管理,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引導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必須嚴格按已依法批準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土地,切實維護和尊重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的,一律不得批準實施,因建設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嚴禁超計劃報批農用地轉用。
(三)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預審應遵循的原則: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是否體現保護耕地,規劃是否是基本農田;3、是否體現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原則;4、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審核時應堅決遏制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和盲目建設項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發展和改革委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四)規范用地審批程序。在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取得縣建委統一核發的“一書一證”,即“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到縣國土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內容(包括用地單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圍、相關技術指標等),確需改變的需重新報經建委審批。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各項控制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嚴格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對原已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明確土地使用條件的經營性用地項目,在調整總平面規劃方案時,若開發強度增加,需重新核發“一書一證”并重新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三、明確法律主體,規范招商用地簽約行為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要求,只有經縣級以人民政府批準供地,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征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規定,將土地提供給用地單位建設,并以“定金”、“預付土地款”、“預付安置補償費”等名義收取賣地資金的,由收取部門或單位負責退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罰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步伐,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一)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要求,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舊城改造用地,應以市場方式公開供地。
(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私下轉讓、變相轉讓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的,應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對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對于私下轉讓土地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查處。
五、加強集體土地管理,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一)切實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的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認真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編制。
(二)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戶宅基地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不得再批準宅基地”的法律規定,以及“公開審批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嚴格按批準的面積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未經批準的非集體建設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保證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同時要全面落實基本農田的“五個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進行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導致耕作嚴重破壞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六、禁止土地閑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著節約用地,集約經營的原則,充分利用好現有存量建設用地和儲備地。要把項目盡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規劃,又具有基礎設施配套功能的地方開發建設。避免造成資金投入過重,基礎設施難以配套,項目無法按期竣工投產,形成新的土地閑置問題。
(二)本著積極穩妥、科學處置的原則,合理處置閑置土地和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土地。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堅決收回。對開發投入不足或長期不繼續投資建設的工程和項目,要下達督促動工通知書。
(三)加強批后土地管理。國土、建設規劃部門要對批后建設項目實行跟蹤管理,督促用地項目按合同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和施工進度等要求施工。對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設的項目,要及時通報,督促改正,防止出現新的閑置土地。
七、嚴格征地補償安置,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一)嚴格征地補償。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必須按照批準的征地方案執行。建設業主用地必須把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預算,并將征地補償費用全額繳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專用帳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戶。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可行的安置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先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市就業體系,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鄉鎮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條件的應安排相應的就業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可進行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
(三)嚴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用途、質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八、維護土地管理秩序,嚴肅工作紀律
關鍵詞:土地整理;耕地保護
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備資源有限是我國的基本國情。近年來,隨著人口的增加,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以及生態環境建設力度的加強,耕地保護正面臨著多重壓力。在這種形勢下,如何做好耕地保護工作已成為當前土地管理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一、我國耕地保護的現狀與面臨形勢
(一)耕地保護現狀
為保護好耕地,自1998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我國制定了一系列耕地保護的相關政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耕地保護法律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規定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土地稅費制度等等。其中,最核心的政策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與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在我國編制的第二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規劃期為1997―2010年),貫徹落實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第三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規劃期為2006―2020年),進一步貫徹落實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細化了各類土地用途區,并針對各用途區制定了差別化的管制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現對耕地的保護。
――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2008年《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76號)及2009年《國土資源部關于全面實行耕地先補后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31號),先后提出對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全面實行“先補后占”,以及“以補定占”,形成耕地占補平衡倒逼機制,進一步強化了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對耕地的保護。
通過各項耕地保護政策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耕地快速減少的勢頭,實現了耕地占補平衡。1997―2005年間,全國年均非農建設占用耕地305萬畝,而同期通過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數量達到年均379萬畝。但從耕地保護政策的實施效果看,各項政策對耕地質量的保護和提高力度明顯不足,1997―2005年間,全國灌溉水田和水澆地等優質耕地分別減少1397萬畝和449萬畝,而同期補充的耕地灌排設施的比例不足40%。根據《中國耕地質量等級調查于評定》結果,全國耕地質量評定為15個等別,平均等級為9.8等,等級總體偏低,按照1-4等、5-8等、9-12等、13-15等劃分,優、高、中和低等地面積占全國耕地評定面積的比例分別為2.67%、29.98%、50.64%、16.71%。低于平均質量等級的10-15等地占全國耕地評定面積的57%以上,并且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耕地總體質量仍呈下降趨勢。
(二)耕地保護面臨的形勢
1.耕地數量銳減,后備資源日漸匱乏
本世紀頭20年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同時,也是資源環境約束加劇的矛盾凸顯期。預計到2020年,我國人口將達到14.5億,城鎮化率將達到58%。這就意味著一方面隨著人口的增加,對耕地的需求量也將不斷增加,另一方面,隨著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還將有大量耕地轉為建設用地,用于保障城鎮建設的用地需求。據統計,2005年我國耕地后備資源總潛力不足2億畝,其中60%以上分布在水源不足和生態脆弱地區,隨著近幾年的不斷開發,生態環境建設力度的不斷加大,剩余可用于開發的耕地后備資源日漸匱乏,且開發難度越來越大。
2.耕地總體質量不高,且呈下降趨勢
目前,我國中低產田面積已占耕地總面積的70%以上,有效灌溉面積只有48.6%,旱澇保收高標準農田比例很低。未來一個階段,隨著城鎮化、工業化步伐的加快,還將有大量的分布于城鎮周邊的優質耕地將被占用,而新開發的耕地往往質量相對較低,若不加大對耕地質量提高的力度,耕地總體質量還將繼續呈下降趨勢。
3.耕地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環境隱患加重
生態環境的持續惡化一直是制約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近年來每年都有大量的土地退化、沙化、堿化,水土流失情況也愈發嚴重,僅2005年,全國水土流失面積就達53.4億畝。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每年都有大量的耕地需退耕還林、還草、還湖,這也是近年耕地面積銳減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部分地區產業用地布局混亂,土地污染嚴重,城市周邊和部分主干道以及江河沿岸耕地的重金屬與有機物污染嚴重。這些都對耕地保護構成了嚴重威脅。
二、土地整理的概念及發展情況
(一)土地整理的概念
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土地質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活動。土地整理包括農地整理和非農地整理。我國現階段的土地整理主要為農地整理,整理的主要目標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二)國外土地整理發展情況
土地整理自16世紀中葉起源于歐洲的德國。從國外土地整理的發展歷史看,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16世紀中葉至19世紀末,土地整理是有組織、有規劃地歸并地塊、調整權屬、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其目的主要為改變因土地私有和繼承的分割使農用地日漸細碎、零散的現狀,促進農業的規模經營和使管理更加有效;20世紀初至50年代,土地整理主要圍繞城市建設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進行,其目的主要是實行新的城市規劃、解決城市發展用地,為基建建設提供土地,同時消除工程建設給土地帶來的不利影響;20世紀60年代以后至今,土地整理主要為綜合土地整理,其主要目的為以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縮小城鄉差距,增加收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居住環境為主要內容的綜合土地整理。
以德國為例,土地整理的任務是農村地產的重新調整,目的在于改善農業和林業的生產條件與勞動條件,促進農村和人口密集地區的發展和自然平衡的保護,其具體措施包括田塊調整、公路建設、村莊更新、土壤保護、水利經濟、景觀保護等。德國的土地整理具有較完備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聯邦德國于1953年頒布了第一部《土地整理法》, 1976年修改和頒布了《土地整理法》,為土地整理工作的有序開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德國的土地整理還格外的注重土地權屬調整,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注重公眾的積極參與,重視融資研究和信息技術的應用。
(三)我國土地整理發展情況
我國土地整理概念的正式提出以1998年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為標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明確提出“國家鼓勵土地整理”,土地整理逐步得到重視,自1998年以來,通過土地整理補充耕地的數量呈逐年增加趨勢,土地整理對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確保18億畝耕地紅線具有重大意義。尤其是在“十一五”時期,我國的土地整理得到了快速發展,從開展初期簡單的地塊合并、土地平整發展到對田、水、路、林、村的綜合整治,在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農業生產環境以及提高耕地質量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作用。
與國外土地整理不同,考慮到我國的特殊國情,我國土地整理是基于解決糧食安全問題和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提出的,因此,我國的土地整理更加注重對農地的整理,突出其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積、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方面的作用。由于我國土地整理工作開展的相對較晚,在土地整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上,土地整理權屬調整、重視生態環境保護、拓寬融資渠道、吸引公眾參與、信息技術采用等諸多方面還需要不斷吸取外國的先進經驗,來不斷完善發展。
三、土地整理對耕地保護的意義
(一)穩定耕地數量
在耕地數量銳減,后備資源日漸匱乏的形勢下,通過大規模的土地開發來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難度將越來越大,而通過土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已成為未來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一個更為有效的措施。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規劃期內通過土地整理補充耕地面積為2730萬畝,占規劃期內補充耕地總面積的49.6%。
(二)提高耕地質量
在耕地數量日趨減少的形勢下,如何提高耕地質量,提升耕地產能已成為保護耕地,保障糧食安全的又一個重點。按照《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規劃期內,全國將建設旱澇保收高標準基本農田4億畝,經整理的基本農田質量平均提高1個等級,糧食畝產能力增加100公斤以上。未來土地整理將成為提高耕地質量,保障糧食生產能力的有效途徑。
(三)改善耕地生態環境
通過土地整理項目的實施,加強農田水利工程中的生態環境建設,營造防風林、生態林,改善生態環境,加強耕地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減少自然災害損毀耕地的數量,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最大化。
四、結語
未來的耕地保護將不再是單一的數量保護,而將是對數量、質量、生態的全面管護。按照這一發展趨勢,土地整理工作的開展將對耕地保護具有重大意義,為各項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提供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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