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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_________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臨時用地在期滿后得到復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乙方因_________項目建設,需使用_________縣(市,區)_________鄉(鎮)_________村(居委會)的土地作為臨時用地,用地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水田_________平方米,旱地_________平方米,非耕地_________平方米)。
二、臨時用地使用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期乙方若需繼續使用,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請,經核準后,重新簽訂土地復墾整治協議。
三、乙方同意向甲方繳納_________元(_________)的土地復墾押金(水田按_________元/畝,旱地按_________元/畝,非耕地按_________元/畝標準收?。?,于協議簽訂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只能在臨時用地上從事臨時簡易性的建筑,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
五、在臨時用地期滿后,乙方應無條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構)筑物,及時清理廢棄物,并按國家復墾技術標準,恢復土地原貌,并保證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層和交通設施的完善。
六、乙方必須在臨時用地期滿后_________個月內復墾完畢,及時向甲方提出耕地復墾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的,甲方應在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將土地復墾押金退還乙方;若經驗收不符合耕地復墾標準,且經一個月整改,仍不符合土地復墾標準的,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據土地復墾的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復墾押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押金額的50%。
七、若在臨時用地期滿_________個月內,乙方未按要求進行復墾,且未提出耕地復墾驗收申請的。乙方同意甲方不返還土地復墾押金,全額作為土地復墾違約金,由甲方組織土地復墾整治或易地開墾。
八、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該臨時用地時,乙方須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內,無條件自行拆遷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
九、經批準使用的臨時用地,只限乙方按批準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轉讓,抵押,交換,買賣,租賃或在該臨時用地內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于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關鍵詞】 采礦企業 辦理 礦山用地
一、我國礦山用地的相關規定
我國現行對礦山用地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定,涉及礦山用地的相關規定在《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相關的政策文件中,主要內容如下。
1、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需履行征地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的規定“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礦山企業在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必須按照取得建設用地的程序進行審查報批,必須履行相應的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涉及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還須由國家進行征收,履行法律規定的土地征收相關程序。
2、限制地區禁止采礦制度以及礦床不得壓覆原則
《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的地區以內,不得在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不得在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不得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景區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開采礦產資源。礦產資源的開采尤其是地下礦產資源的開采,將對開采地周邊的地理、環境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國家規定了重要地區限制采礦的制度。同時,為了促進礦產資源的開采利用,《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做出了重要礦床不得壓覆的規定。
3、建設用地必須有償取得,但基本建設用地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根據《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允許以劃撥方式取得,并明確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煤炭設施用地、電力設施用地等。
4、采礦用地使用后依法進行土地復墾
國土資源部《關于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明確了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及評審的內容和要求。因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等生產建設,由于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壞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在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和土地復墾的實施中,國家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原有國有廢棄地。
二、我國礦山用地制度存在的問題
國務院機構改革雖將地礦和土地合并成國土資源,但運行的制度依舊是“兩條線”,由此導致了以下一系列的實際問題。
1、礦山用地與采礦權的沖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取得采礦權并不代表取得采礦權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設置在集體土地上的采礦權如何取得礦山用地,采礦權人如何協調與土地所有者之間的關系,如何達成征地補償協議等均成了難題。實踐中已出現通過招標、拍賣取得采礦權后,因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達不成協議,采礦權人就無法行使權利而不得不退出的情況。
2、先征收再出讓的方式取得采礦用地的弊端
《土地管理法》和《劃撥用地目錄》規定,對新增的采礦用地,凡不符合劃撥取得條件的,都應該以出讓方式取得。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以及《劃撥用地目錄》的修改,出讓方式將逐步成為新增采礦用地的主要取得方式。但完全采用先征收再出讓的取得方式,不考慮不同礦種開發的特點,將存在較多的弊端:首先是不利于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其次是不利于充分保障農民利益;第三是加重了管理部門及企業的負擔。
3、土地使用規劃與礦產資源規劃不協調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由于礦產資源儲量的探明存在變量造成編制不同步,兩個規劃的規劃期限不一致,導致一些新探明的礦山未能列入土地利用規劃之中,后期項目用地審批缺乏規劃依據;二是兩個規劃之間的銜接只是用地數量上的銜接,空間預留得不到保證,企業未必能獲取到其所需的礦山用地;三是各級土地規劃的編制過程中未能充分考慮企業特點及其未來用地需求,導致企業建設用地指標不足,部分企業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時常需要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不僅要占用有限的建設用地指標和耕地指標,而且延長了辦理用地時間,增加了企業負擔。
4、欠缺采礦用地爭議的裁決機制
隨著土地有償使用的推進,采礦用地在取得上以出讓為主,因采礦用地造成的土地征收逐年增多,產生的矛盾相對突出,主要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一是農用地升值增加了征地成本和難度;二是補償標準不一,容易引發糾紛和矛盾;三是補償安置方式單一,被征地群眾安置途徑有限;四是采礦用地的征地裁決機制缺失,征地糾紛難解決。
5、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滯后
礦山用地在采礦過程中和礦山使用后,會形成大量閑置廢棄土地。推進礦山廢棄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是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耕地保護的一項重要工作。但是礦山用地的土地復墾管理存在明顯的滯后,主要表現為:一是土地復墾保證金制度有待全面建立;二是復墾費的列支途徑及標準不合理;三是土地復墾落實不到位。由于復墾驗收不夠嚴格,有的臨時用地方式取得的礦山用地,土地復墾中生物復墾由被臨時用地村民小組完成,在資金投入和復墾質量上難于控制和保證。
6、缺乏健全的礦山用地的退出機制
礦山企業采礦完成復墾后,土地就閑置在企業手中。尤其是通過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經過短短幾年的生產周期,就成為閑置用地。雖然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358號)明確規定,在征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經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有工礦企業可以用復墾原有國有廢棄地增加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置換因生產被破壞的農村集體耕地,原土地權屬相應轉移。置換后,被破壞的集體耕地屬國家所有,不再征用,也不占當年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在實踐操作中,許多采礦企業復墾好的礦山用地無法進行置換或者退還給政府,形成采礦企業一方面出資請農民在復墾的土地上進行耕作,另外一方面缺乏新的建設用地指標。
三、規范礦山用地的建議
礦山占用土地是因開采礦產資源的需要而發生,最終目的不是占有使用土地,長期以來形成的礦山用地現狀,有歷史、政策和管理方面等多方面的原因。規范礦山用地應充分認識到他的特殊性,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完善礦山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規
針對礦山用地的特殊性,要在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礦山用地的性質和特點,進一步細化相關法律規定,深入探索新的管理辦法,研究制定實踐性、操作性強的具體措施,達到統一管理的目的。
一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規范礦山用地。根據礦山用地的特點,對不同的采礦企業,采用不同的用地類型來完善礦山用地管理辦法。使礦山用地既有露天開采,又有井下開采;既有礦區用地,又有配套及生活設施用地;既有永久性建筑用地,又有臨時性建筑用地,對礦山用地三種用地方式合理利用,而不是簡單地以征地一概而全,從而達到合法用地、規范管理的目的。二要結合礦山用地的實際情況。將礦山用地的出讓年限和采礦期限相匹配。根據采礦權期限確定礦山用地出讓年限,如果采礦權延期則土地使用年限同期延長。
2、建立健全礦山用地使用機制
我國現行礦山用地使用權獲得方式的局限性嚴重制約了礦山用地的可持續利用。建議對礦山用地采取多種管理體制和機制,達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目的。一是針對礦山用地比較偏遠和散落的實際情況,適當降低建設用地的各項標準,將廢棄閑置的礦山用地經復墾驗收后,可以換取新的礦山用地,實現礦山用地的空間置換,激發采礦企業進行土地復墾的內在動力。二是對于采礦企業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可以采用將土地作價參股,農村經濟組織按股份獲得收益,最后將復墾好的土地歸還給農民。既減輕緩解礦山企業的投資壓力,又解決了礦山利益和農民利益之間的矛盾,還有利于土地合理有效的利用。
3、全面規范新的礦山用地,實現礦山發展與耕地保護、環境保護協調一致
第一,要合理處置現有礦山用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對已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的礦山企業進行核查登記。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補辦用地手續,適當繳納土地使用的相關費用。第二,依法取得勘查許可證的探礦權人,必須依法及時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才能開工勘查。對新辦礦山企業,在依法取得采礦權許可證后,采礦權人要按照《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要針對不同的性質和規模的礦山企業實行差別化管理,采取不同的用地方式進行用地審批。比如對國有大中型礦山長期使用的土地,可辦理征用手續,采用國有土地出讓的方式供給。對于私營中小型礦山企業使用集體土地的,可采用集體用地入股的方式辦理,礦山停止使用并復墾后可歸還原土地所有者。對探礦用地、露天開采等使用周期較短的用地,可辦理臨時用地。
4、嚴格落實土地復墾工作
要根據《土地復墾規定》,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認真抓好土地復墾工作,確保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建立礦山用地復墾獎勵制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到土地復墾中來,對將廢棄的礦山用地恢復為農用地和耕地的,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和獎勵,逐步消化廢棄礦山用地。
礦山用地問題牽涉到礦山企業利益、政府土地利益以及農民自身利益,解決好這三者的利益關系,才能夠解決好礦山用地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吳迪:采礦用地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地球,2012(9).
關鍵詞:地票制度;特性;權利主體
中圖分類號:F30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8-0041-1
2008年,《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的掛牌成立,標志著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特別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縱深推進的工具――“地票”制度的誕生。但是地票制度如何才能實現制度設計的初衷,其具有什么特性,其權利主體是誰和如何完善都值得我們深思與研究。
1 關于地票的特性
地票是指包括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過復墾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嚴格驗收后節余的建設用地指標。
1.1 地票是集體建設用地跨區域流轉的載體和工具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的意見》《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及《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可知,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在城鄉間跨區域流轉。但是,受土地資源位置固定性特征的約束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主體及用途管制的限制,上述集體建設用地無法實現真正實物上的跨區域跨城鄉流轉,而地票制度的產生則讓地票成為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載體和工具。
1.2 地票制度是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補充
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是在實行用途管制前提下,為確保實現耕地數量不減少和質量不降低目標而建立的一種制度,其實現途徑有兩種:一種是占用耕地方利用曾經通過土地整理復墾方式新增的耕地進行沖抵;另一種是占用耕地方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開墾費后,再實施異地土地整理復墾工程補充耕地。地票則是建設用地指標,是實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工程結余的集體建設用地指標。可見,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核心是保護耕地,實現耕地的總量不減少目標;地票則是在保證耕地不減少的情況,農村節余的建設用地指標流轉到城市,滿足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土地建設用地的需求,兩者為實現同一目標,從不同角度互為補充。
2 關于地票的權利主體
依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地票運行先后要經過復墾、驗收、交易和使用地票四個程序。因此,在整個程序中,都有不同的主體參與其中。階段不同,完成內容不同,其利益主體也有所不同,從而產生了對地票主體的討論。
2.1 集體經濟組織
前已述及,地票實質上是一種集體建設用地指標,其對應的實物――集體建設用地的性質始終是集體,其歸屬應為地票實物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進而,有觀點認為地票的權利主體就是原集體經濟組織。
2.2 集體建設用地原使用權人
在對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施整理復墾前,這些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決定是否自愿參與該項工作,有權就補償事項提出自己的方案,從而,有觀點認為,地票的主體應為集體建設用地原權利人 。
2.3 政府
在土地整理復墾等地票產生過程中,地方政府一方面作為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參與其中;另一方面,政府在地票形成過程中提供了周轉指標;同時土地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理應屬于國有。因此,有觀點認為,地票應歸政府所有。
2.4 土地整治復墾機構
產生地票的各整治復墾項目,基本上都是由縣級土地整理儲備機構牽頭組織實施。從面上看,地票是土地整治復墾機構“制造”出來,其權利主體應該是土地整治復墾機構。
2.5 地票購買持有人
在地票運行的交易環節,以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為平臺,通過公開競爭方式和價高者得的原則,地票就會被出價高者持有。這時,有觀點認為,地票持有人才是名副其實的地票權利人。
其實,地票是一個權利束,不是單純的某個權利,每個權利在不同階段以不同形式得以顯示和變現。因此,結合上述分析,我認為:地票的所有權主體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由是:地票的實物――集體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歸屬并不因為地票的產生而消失,而是給建設用地提供了跨區域流轉的憑證。其他參與人應得的利益可在不同階段體現:(1)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受益權、參與決定權應在地票產生前予以確定和體現;(2)政府作為公共服務機構,參與地票相關工作是職能所需,同時,可通過地票落地后會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和稅收得到體現和保證;(3)整治復墾單位的權益應在工程實施中獲得利益補償;(4)地票持有人的權益在地票落地時體現。因此,原土地使用權人、政府、整治復墾單位和地票持有人不應是所有權主體,其應受收益不屬于權利主體的范疇。
3 完善地票制度的建議
3.1 擴大登記發證范圍
為切實維護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地票所有權人的合法面積,建議以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為單位,對居民點建設用地中除按單個權利人登記發證范圍外的集體建設用地登記發證。
3.2 明確地票權利人主體
建議以政府名義行文,明確地票權利人主體為原集體經濟組織,以維護所有權人及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3.3 確定地票形成前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最低價
關鍵詞:舊村復墾 城鄉建設用地 增減掛鉤 福建省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4)10(a)-0211-02
1 福建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取得的成效
1.1 增減掛鉤的內涵
207號文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復墾,最終實現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1]福建省實施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概念為重點立足于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在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內,通過經營性房地產和商服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辦法,構建資金轉移平臺,使部分城市土地出讓收益轉移到農村,從而支持農村“造福工程”、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和新農村建設、促進耕地占補平衡的機制。
1.2 取得的基本成效
福建省委、省政府、省國土資源廳從2009―2014年先后出臺的多個文件對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給予大力支持。2010年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提出指導意見,鄉鎮政府、村委會按照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農村舊房拆除、建設用地復墾、新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民集中居住區新房建設及產權調整、補償安置等工作,并加強新增耕地驗收,對土地增減掛鉤指標有償使用費制定最低標準。在推動農村土地整治和新村建設方面,嚴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禁止“一戶多宅”,村民新建住宅必須簽訂舊宅基地退還協議,退還舊宅基地,同時制定鼓勵措施,對使用掛鉤指標的建設用地進行單列辦理,提高辦事效率。
經過多管齊下的多項措施,我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體體現在以下五方面:一是自2010年實施以來全省已經實施舊村復墾規模6.6萬畝,可新增耕地5.8萬畝,核定舊村復墾掛鉤指標4.7萬畝,指標交易4.4萬畝,已經完成復墾新增耕地1.6萬畝(截止2013年8月),[2]對于福建“八山一水一分田”來講是非??捎^的,福建為山地丘陵地區,耕地后備資源潛力不足,這為福建每年補充耕地減輕不小的壓力。二是針對因自然災害造成住房倒塌和因災嚴重危房的農民以及居住在地質災害隱患區域的農民,是個福音,是利國利民的好事,在這些地區開展舊村復墾,不僅消除的隱患,又增加的耕地面積,是一舉兩得的好事。三是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化建設用地與耕地存量的矛盾。省政府文件規定市、縣人民政府使用耕地作為城鎮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的,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時,必須有償使用舊村復墾新增耕地指標,[3]這樣實現了只要城鎮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有占到耕地的,都必須要求農村拆除復墾出至少等面積的耕地。四是促進發達和沿海地區資金反哺落后地區和山區農村,讓偏遠地區、山區農村和農民都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善了農村基礎設施與公共設施,改善了農村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造福了農民。五是通過舊村復墾,減少了農村閑置土地,減少了農村“空心房”、“空心村”現象,促進農村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2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存在的不足
2.1 缺乏推動新農村建設的有效機制
目前舊村復墾只是做到補充耕地,改善了農村公共基礎設施,但是沒有很好地起到推動新農村建設的發展作用。目前開展的舊村復墾大多數都是按貨幣安置,集中安置比較少,這樣無法實現舊村復墾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可持續發展目標。個人認為主要原因一是經濟落后地區資金嚴重不足,我省規定舊村復墾新增耕地指標使用費不得低于規定的最低標準(根據不同城市土地等別10~20萬),不得高于每畝30萬轉讓。根據省國土資源廳統計立項的1182個項目,平均每畝指標交易金額為24萬元(截止2013年8月)。這24萬費用主要用于項目土地復墾費(根據100個項目樣本統計匯總為4%~8%)、項目管理費(省政府規定不得超過5%)以及項目拆舊補償與新農村建設費用。如果是集中安置的,這些資金是不夠的,鄉鎮財政又沒有能力配套相應的資金,因此目前開展的地區,大多數都是“空心房”、“空心村”,復墾成本比較低,不需要集中安置的村莊。原因二是經濟發達地方,村民積極性不夠。經濟發達的鄉鎮,倒是愿意從鄉鎮財政多拿出一部分資金,支持新農村建設,但是開展的舊村復墾卻更不理想。原因是村民積極性不夠,村民的意見不統一,村民不愿意把“小洋房”、“小別墅”換成商品小區房,導致鄉鎮政府工作不好開展。況且選擇集中安置,周期都比較長,村民需要看到安置用地、安置規劃方案才會同意搬遷,拆遷房屋,而且集中安置規劃方案的論證階段就需要很長時間,需要多次地征求村委會以及村民意見,所以大多數鄉鎮不愿意選擇集中安置。
2.2 缺乏增減掛鉤資金管理制度
目前我省只是明確掛鉤指標使用費用于拆舊、復墾和依法補償,剩余資金可用于新村和小城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尚沒有直接針對增減掛鉤所得收益的相關資金管理辦法,這樣缺乏統一規范化的增減掛鉤資金使用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管理,不利于發揮增減掛鉤資金的最大使用效益,而且增減掛鉤剩余資金用途也有待加強拓寬。
2.3 新增耕地質量難以保證
一是舊村復墾部分在山地、丘陵地方,零星分散,開墾的耕地土壤肥力低,加之絕大部分新增耕地普遍缺乏行之有效的三至五年后續培肥措施,致使新開墾耕地質量低,生產能力差。二是如果是整村開展舊村復墾的,復墾的耕地比較容易恢復耕種;如果是規模小、零星分散,即使復墾為耕地,也很難保證農民會去種植,容易出現拋荒現象,如果長期拋荒,受到雨水沖涮,會造成耕作層變薄,土壤養分流失,耕地地力下降。[4]三是目前開展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無論復墾為水田、水澆地還是旱地,轉讓指標費用都是一樣的,這造成很多地方復墾為旱地,耕地質量不高。
3 實現舊村復墾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可持續發展的措施
3.1 加強增減掛鉤的制度化和規范化管理
對于制定轉讓指標費用需要根據市場進行調節,首先是我省舊村復墾已經開展四五年,“空心房”、“空心村”的潛力在逐漸減少,推進的難度是逐漸地在加大,搬遷的成本也在逐漸提高,因此建議取消不超過30萬轉讓指標費用限制或者設定更高的轉讓指標費用限制,才有利于舊村復墾可持續發展,推動新農村建設發展。其次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制定出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資金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要明確剩余資金除了可以用于“造福工程”項目公共基礎設施配套以外,可以擴展到其他用途,例如可以用于支持農業農村發展、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等,增減掛鉤資金的靈活應用,有利于更好地促進農村地區經濟發展與推動新農村建設發展。再次目前籌集資金渠道較為單一,主要以轉讓指標來獲取資金,應該發展多種途徑,例如通過省市縣政府投入、村企共建、項目融資、土地信托等方式;對于實現舊村復墾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實施多元化投資管理,產業化經營的舊村復墾運作模式。最后,建議政府要設計多樣化安置模式,增加農民選擇安置的方式,例如農民可以享受政策選擇在縣城購買經濟適用房,可以選擇在中心鎮、中心村購買聯排或單體獨棟住宅,部分困難戶、五保戶可以選擇公租房、廉租房加一定的貨幣補助等方式。
3.2 切實加強提高新增耕地質量
(1)以耕地質量等別制定轉讓指標費用。
建議按耕地質量等別高低轉讓指標費用,質量好、等別高的轉讓指標費用就高,反之就低。先行轉讓指標只能先按福建最低耕地等別轉讓,待項目驗收好以后,結算剩余費用。[5]因此,項目驗收組在驗收的時候要評定復墾后的項目平均耕地等別。建議制定出臺相應的耕地評定等別驗收細則,給驗收組提供依據。
(2)加強新增耕地的后續管護。
一是鄉鎮政府舊村復墾項目領導小組,負責督查新墾耕地的種植維護,落實新墾耕地的承包權;二是各村委會負責落實新墾耕地的種植、維護和地力培肥工作;三是項目驗收后,可安排后期管護費,建立后續管護基金,對新增耕地實行培肥管護,對管護基金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后續管護利用,對新增耕地地力培育和耕種管護實行補助;四是組織人員定期下村檢查復墾土地的種植情況,防止拋荒和非農建設使用土地,對容易出現改變耕種用途的地塊列為重點對象加強跟蹤,使復墾的新增耕地能及時有效利用;五是政府要出臺一些政策,支持農戶可以因地制宜合理耕種,例如可以種植茶葉、油茶等經濟作物,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增強農戶的種植積極性,改善土地生產效益,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3.3 構建適宜性評價體系
舊村復墾需要考慮與生態、經濟、社會、文化等實際需求相掛鉤,嚴格考慮舊村的實際發展能力、發展方向、發展定位等,尤其是部分舊村獨具特色,就更需要構建相應體系進行適宜性評價,避免片面地追求掛鉤指標收益,而忽略自身的資源優勢和地域特點的發展定位,應將舊村復墾與當地特色農業、生態農業、旅游農業等新興的產業發展相結合,實現舊村復墾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可持續發展。
3.4 構建城鄉建設用地置換的保障體系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涉及到的主體是最底層基本利益的農民,他們屬于弱勢群體。增減掛鉤過程中對房屋進行拆遷或是對土地進行征用,對農民的生產生活都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構建科學的保障體系能有效避免增減掛鉤中出現的矛盾。[6]
首先,對農村土地進行合理的價值評估。各地政策對農村土地和房屋拆遷的價值衡量標準產生差異,所以需要構建科學統一的補償標準,保證農民的生產生活質量,保護農村生態環境,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其次建立資金保障體系,資金是確保舊村復墾的重要保障,也是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如何構建安全的資金保障體系成為今后研究的重要課題。最重要的是增減掛鉤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加強法律保障,目前辦理農村用地變更登記手續存在問題,應對占用的農用地依法進行合理審批手續,對建設用地轉變為舊村復墾土地進行依法辦理。這一系列的手續問題都需要完善新的法律進行保障。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如何有效合理利用土地成為當今的重要問題。舊村復墾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可持續發展,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優化土地結構、并加強產業經濟發展和推進城鎮化進程。因此在增減掛鉤實施過程中需要進行規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建立相關保障體系以及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維護,對舊村復墾進行合理規劃,更要重視農民的切身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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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楊巧玲.對城鎮與農村建設用地掛鉤政策的探討[J].安徽農業科技, 2007(2):536-538.
一、跟蹤調查,適時建議
我院首先從土地占用環節入手,通過走訪滄州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發改委等20余個相關單位,十幾個鄉鎮,50余個村莊,400余人次,調取相關資料 100余份,召開相關人員座談會10次。掌握了京滬高速鐵路建設工程(滄州段)臨時占地涉及六個縣市、18個鄉鎮、141個自然村、472個農戶,共計土地2939畝(含耕地2801畝)。這些占地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硬化,其中臨時工程用地都是用30cm左右厚的白灰土打基,上面再用約30cm厚的水泥混凝土罩面。特別是制梁場,地基之下還密集地澆注了深10米、直徑0.8米的鋼筋水泥支撐柱。這些都為下一步的復墾增加了難度,也為地力恢復和耕種安全埋下了隱患。
為此,我院向京滬高鐵滄州段項目經理部發出了《應編制臨時占地復墾方案的檢察建議》,同時向滄州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發改委等有關單位發出了《應制定京滬高速鐵路滄州段臨時用地復墾驗收實施辦法》的檢察建議。檢察建議一經發出,引起了各級領導和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二、協調聯動,形成合力
在市委、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組織領導下,市紀委、檢察院、監察局、審計局、建設局、財政局、發改委等單位聯合成立“滄州市京滬高鐵建設項目專項預防工作領導小組”,構建了黨委統一領導、有關部門積極參加、檢察機關發揮職能作用的專項預防工作領導機制,形成了高鐵工程專項預防的領導合力。同時,針對京滬高鐵臨時占地多、工期長、復墾質量要求高、涉及農戶多的情況,我院把調查情況,撰寫成報告,報領導小組備案,并定期將工程預防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形成社會預防合力。
滄州國土資源局、檢察院、發改委、審計局、環保局、水利局等相關單位聯合簽發了《京滬高速鐵路滄州段臨時用地復墾驗收實施辦法》。滄州市京滬高鐵建設項目專項預防工作領導小組,則定期與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召開聯席會議,對工程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工程中廉政建設情況進行通報,并系統地分析了土地復墾領域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手段、變化規律與趨勢,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及時向工程建設單位提出預防建議,為其內部完善防范機制提供了參考。
三、有的放矢,完善措施
一、工程概況
德靖鐵路由田德鐵路德保站引出,經都安、大道至靖西。新建德靖線德保站(不含)至靖西站(含)(DK0+000~DK40+560),全長44公里,橋隧比40%。正線長度39.8964km,站線長度8.43km。路基總長22.053km,占全線的54.3%。投資估算總額13.78億元,工期2年。
二、建設用地情況
全線用地面積133.4177公頃,其中德保61.7161公頃,靖西71.7016公頃,農用地135.54公頃。德靖鐵路建設用地進展情況如下:
(1)德??h。①征地完成情況:全段完成永久性征地1121.831畝。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3828.85萬元。其中水田465.805畝,旱地477.367畝,建設用地3.763畝,收回其他國有土地35.83畝,荒地88.306畝,已交地占100.5%。②拆遷完成情況:全縣需拆遷233戶33837.84m2,累計拆遷房屋154戶18564.41m2,拆遷占54.86%。③使用臨時用地情況:計劃包干使用231.531畝,實際使用臨時用地848.963畝,超出政府包干數量611.942畝。④辦理安置回建地情況:目前,辦理安置回建地120.368畝,還有大龍村、個立屯未辦好回建地安置等問題。⑤支付地上附著物情況:支付征收集體土地附著物2794591.93元。其中支付青苗、魚苗、果樹(苗)2451291.93元;墳墓842座343300元。
(2)靖西縣。①征地完成情況:全縣計劃用地1075.524畝,現場丈量交付使用1049.653畝,其中水田559.013畝,旱地402.366畝,養殖水面2.267畝,林地13.425畝,牧草地29.518畝,建設用地9.136畝,未利用地33.928畝。②使用臨時用地情況:計劃包干使用298.7畝,全縣實際辦理使用臨時用地483.165畝,超出政府包干數量208.695畝。中鐵二十五局辦理208.695畝,已復墾159.985畝,未復墾30.710畝,不需復墾18畝。③拆遷完成情況:全縣需拆遷49戶7577.32m2.累計拆遷29戶3049.49m2,拆遷占40.24%。目前,還有20戶4527.83m2尚未拆遷。④補償地上附作物情況:全縣目前補償其他地上附作物251.034畝,補償零星果樹苗木3017棵。
建設用地靜態驗收開展
(一)指導思想
德靖鐵路建設用地靜態驗收工作以《鐵路建設項目竣工建設用地驗收交接辦法》《鐵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接辦法》《鐵路用地圖繪制管理辦法》和《南寧鐵路局檔案管理辦法》等規范、標準和文件為依據,對德靖鐵路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內、外業進行靜態檢查驗收。檢查組全體人員以“積極熱情、認真負責、盡職盡責”的態度進行驗收,以提前發現、認真整改、符合規定為主旨開展各項工作,努力確保驗收工作順利通過國家對德靖鐵路建設用地驗收,使德靖鐵路能按期完成并投入使用。
(二)驗收范圍和檢查方式
(1)內業資料檢查:驗收組成員分別到了田德鐵路建設指揮部駐德保辦公室、德保縣鐵路辦、靖西縣高鐵辦三個單位。主要以核對的檢查方式進行,對照鐵道部158號文件內業檢查的七項要求進行對照檢查驗收,查閱了竣工交驗文件、核對了征地拆遷協議書、鐵路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清冊、付款憑證、勘測定界及項目竣工用地平面圖等圖件數據資料。
(2)外業現狀檢查:驗收組成員從德靖鐵路DK0+000開始往大里程方向逐項驗收至DK40+600的線路。主要以目測、尺量、錘擊等感觀檢查方式,對沿途的建筑物、構筑物、線路里程、行政區劃界限及各種標志進行驗收,檢查并核實了用地及路基排水系統圖與建設用地實際、路基附屬設施等情況。
(三)存在問題
(1)內業資料檢查存在的問題
①尚缺中鐵二十五局繪制的德靖鐵路竣工平面圖、缺中鐵二十五局編制填報的德靖鐵路《鐵路用地地界樁表》?,F場實地沒有埋設鐵路用地界樁、地界樁制作和地界樁埋設沒有明確施工單位。②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資料中,一是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雖已于2011年1月31日以田德公司名義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發函,并提供了相關資料,但至今未批;二是因中鐵二十五局繪制的竣工用地平面圖不能滿足土地登記要求,尚未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③德保靖西兩縣地方政府雖已完成2009至2011年征地拆遷驗工計價三方簽章確認工作,但尚未得到自治區鐵司和田德公司審核確認蓋章;2012年征地拆遷尚未經過驗工計價,雖已裝訂成冊,但有漏頁、缺章、倒裝情況,審查審核工作沒有開展,需要整改。
(2)外業檢查存在的問題
德??h:①目前,德靖鐵路德保段安保區范圍內還有房屋79戶15273.43m2未拆遷,其中:未拆遷房屋中有71戶13261.68m2已簽訂協議并領取了補償款,還有8戶2011.75m2未簽訂協議未領取補償款。②城關鎮坡堂村大龍屯30戶拆遷回建安置地征收未落實。由于該屯群眾意見不統一,非拆遷戶群眾提出無理要求,致使拆遷戶回建地還沒有落實,拆遷戶群眾對回建地的訴求反映很強烈,造成村里群眾不配合政府對回建地土地的征收工作。③德靖鐵路(德保段)臨時用地租用地已經到期,還有596.066畝因資金缺口較大無法復墾。由于目前德靖征地經費沒有按自治區桂征發【2010】52號文件全部到位,臨時用地無法復墾,當地群眾反映強烈。如果沒有及時協調解決,有可能發生集體上訪現象。④由于征地拆遷經費嚴重不足,安保區范圍內需要拆遷79戶15273.43m2的房屋無法拆除。將影響德靖鐵路竣工交驗和開通運營。⑤德靖鐵路(德保段)資金缺口較大。2013年計劃需要資金2424.20萬元,用于支付8戶房屋拆遷補償費、保護區范圍內房屋拆遷人工機械拆遷費、繳納耕地占用稅、各拆遷點回建地“三通一平”及基礎建設費、臨時用地復墾費等。德保縣已在2012年11月1日向上級政府部門提出征地拆遷預算計劃報告書,但現在尚未撥付和落實。
靖西縣:①目前,德靖鐵路(靖西段)安保區范圍內還有房屋20戶4527.83m2未拆遷,影響竣工校驗。②部分征地工作未完成。特別是靖西至龍邦二級公路改移140多畝用地和靖西車站兩條農村道路改移25多畝用地征地工作未丈量補償,施工無法進行,影響靖西車站站場施工。③靖西車站室外給排水1.6公里長10畝臨時用地未丈量補償到位,施工隊伍無法進場施工,影響整個車站用水和按期竣工交驗。④德靖鐵路(靖西段)資金缺口較大。2013年計劃需要資金1338.3萬元,用于支付靖西至龍邦二級路改移征地、靖西車站兩條農村道路改移征地、室外給排水征地、20戶房屋拆遷人工機械臺班拆遷費、保護區范圍內房屋拆遷補償費、繳納耕地占用稅、各拆遷點回建地“三通一平”及基礎建設費、臨時用地復墾費等。靖西縣已在2012年11月2日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征地拆遷預算計劃報告書,但現在尚未撥付和落實。
(四)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驗收組將根據德靖鐵路建設用地遺留問題整改情況,繼續進行復查驗收。要求建設指揮部督促地方政府和施工單位未達到驗收條件的問題,盡快完成并組織驗收,最終達到國家要求。
關鍵詞:地票交易;風險防范對策;“三農”權益保障;新型城鎮化
中圖分類號:F321.1;F2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3-0108-04
2008年底,重慶市率先在全國建立了首個農村土地交易所,地票交易制度正式在重慶實施。經過5年多的運行,地票市場在農村土地流轉探索、統一城鄉土地市場、保護耕地、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1]。2013年9月,綜合考慮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文化等因素,提出了重慶市的五大功能分區,為重慶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了科學指導,地票交易與重慶市建設五大功能區域目標一致,有利于引導“產業跟著功能走、人口跟著產業走、建設用地跟著產業和人口走”[2],地票交易助推重慶市的新型城鎮化建設已初見成效。然而,通過分析研究和調查實踐,筆者發現,確實存在一些影響新型城鎮化建設成敗的風險,本文將對新型城鎮化背景下地票交易制度風險防范進行思考,提出風險防范的對策,以期地票交易能夠健康的運行,全力助推新型城鎮化建設。
一、“地票交易”助推新型城鎮化建設
所謂新型城鎮化,是以城鄉統籌、城鄉一體、產城互動、節約集約、生態宜居、和諧發展為基本特征的城鎮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鎮、新型農村社區協調發展、互促共進的城鎮化。新型城鎮化的核心在于不以犧牲農業和糧食、生態和環境為代價,著眼農民,涵蓋農村,實現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和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共同富裕[3]。地票交易,指包括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過復墾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嚴格驗收后產生的指標,以票據的形式通過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在全市范圍內公開拍賣。從直觀上看,地票交易正是為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的破題之舉,通過5年的實踐,地票交易也確實從以下一些方面助推了重慶的新型城鎮化建設。
(一)緩解“發展”用地與“保護”耕地供需緊張的矛盾
堅守 18 億畝耕地紅線,從嚴控制城鄉建設用地規模?;谧顕栏裢恋毓芾碇贫缺尘跋峦瞥龅牡仄苯灰?,在保護耕地方面卓有成效,同時城鄉建設也得到了保障。截至2013年底,通過地票交易,重慶市累計交易地票12.2 萬畝,約245.3 億元,有7.68 萬畝地票落地使用。每年交易地票約 2.5 萬畝,與每年新增經營性建設用地規模相匹配,滿足了有條件的區域城鎮化、工業化快速發展的需求[2]。根據《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 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在核發“地票”之前,區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規定對復墾耕地的質量進行嚴格檢驗,只有質量檢驗合格后才向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確認并核發城鄉建設用地掛鉤的“地票”,以確保實現耕地數量保護目標。
(二)有利于城市反哺農村,城鄉統籌發展
通過地票交易,盤活農村土地資源,為“三農”建設提供資金245.3億元[2],通過資金實現了城市反哺農村,支持了農村危舊房改造、采煤沉陷區搬遷治理等工作,為新農村建設帶來了新活力。部分村民,主動申請退出農村宅基地,改善了生活環境,同時按照轉戶居民相關規定享受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全市各個區縣充分利用地票交易政策,復墾土地,建立地區特色的農業產業模式,助推現代農業發展。如涪陵區石朝門村支部+合作社+微企+農戶的產業發展方式,大力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形成馬武經濟輻射帶,實現經濟和生態效益最大化,引領全鎮向農業產業化不斷前進[2]。
(三)有利于建立區域發展補償機制,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當前,一些學者認為,“指標”的對換一定程度上影響復墾土地的土地發展權。由于土地復墾區僅能用于農用地建設,限制了其用于建設的“發展權”,通過地票交易為土地復墾區提供了發展的資金補償,也是對復墾地區進行的土地發展權的補償。且大多數復墾地區分布在比較偏遠地區或生態環境脆弱區。據統計,重慶市近七成的地票來自經濟相對落后的渝東南、渝東北[2],結合五大功能區建設區域發展目標進行的地票交易有利于建立區域發展的補償機制,補償表現為資金的補償、糧食產量的補償,促進了區域協調發展。
(四)促進了城鄉統籌發展各方面改革的深化發展
“地票交易”是重慶市深化改革的一項重大創新舉措,它的實踐同時促進了重慶市農村金融改革、戶籍改革、發展模式創新等城鄉統籌發展各方面改革。重慶城鄉二元結構矛盾突出,破除二元矛盾意味著城鄉之間各種資源要素需要交流重組,而土地作為農村發展的最基本要素,它的流通恰恰為各種資源的流通打開了渠道。加快了“三權”抵押,即農民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房屋和林權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把農民“沉睡”的資源變為“活資產”,地票價格成為農房抵押貸款的評估參照體系。加快了戶籍制度改革,地票為農民提供了資金支持,吸引農民進城,助推了重慶市的戶籍改革制度。同時,各地推出創新發展模式,通過農業專業合作社、以“支部+合作社+微企+農戶”的產業發展方式,大力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等,實現了土地的規模經營同時農民也得到了增收,為城鄉統籌發展開辟了新途徑。
二、新型城鎮化背景下地票交易制度存在的風險
有學者認為,地票交易制度運行存在七大風險,依次為農民權益保障的風險、政府宏觀管理的沖擊風險、耕地保護的風險、地票制度自身運行的風險、地票購買者權益保障的風險、統籌城鄉的風險和房地產市場的風險[4]。結合新型城鎮化的特點和發展核心任務,筆者認為當前地票交易制度存在三大較為突出的風險影響新型城鎮化建設成效。
(一)耕地保護的風險
1.耕地質量保障的風險
地票交易過程,一方面從制度層面體現了“先復墾再用地”的理念,耕地數量上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通過嚴格的復墾驗收環節保證復墾土地的質量,從制度設計層面充分考慮了對耕地的保護;但在實踐過程,確實存在以下一些與制度設計有偏差的工作理念和現象,使得耕地質量的保障存在風險。
(1)由于復墾耕地的未來利用與地方政府沒有直接利益關系,地方政府不會太關心復墾土地質量的好壞,而考慮更多的是能否置換建設用地指標問題[5,6],存在復墾土地質量不達標的現象。(2)重慶市不同區域耕地質量有別,地票交易的特征是先復墾再落地,復墾區土地質量與地票落地區耕地質量存在差異,如田坎系數、坡度的不同,使得實際耕地數量占補不平衡,特別是質量占補不平衡。(3)政策支持性復墾,如高山生態移民搬遷、采煤深陷區復墾、災毀地復墾等,這些地區土地的復墾為耕地,進行地票交易,耕地質量堪憂。
2.耕地生產力保障的風險
至于復墾的農村建設用地的現實生產力,一方面,由于耕地質量的差異,復墾后土地生產力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復墾后的土地,存在農民放棄耕種、撂荒復墾耕地、復墾土地后續管護[7]不到位等現象,致使耕地的現實生產力難以保障,重慶市區域的糧食安全將受到影響[8]。
(二)“三農”權益保障的風險
從最初2008年地票交易制度提出的《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08〕127號)到《優化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國土房管〔2013〕921號),雖然從制度設計層面確定了以切實維護農民權益、促進城鄉統籌、區域協調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工作理念,但在具體實踐環節仍存在“三農”權益保障存在風險的情況。主要表現在農民權益保障和農村建設保障的風險。
1.“農民”權益保障的風險
通過走訪農戶的方式對重慶綦江區有復墾潛力的街鎮和已經復墾參與地票交易地區進行分別走訪調查,筆者發現,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存在保障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一些方面:(1)農民對地票交易的認知不足、主體地位有待提升。土地復墾工作涉及千家萬戶,群眾思想覺悟參差不齊,宣傳復墾工作不到位,使得農民對地票認知不足,主體地位缺失,其他利益保障存在風險。(2)地票交易中農民的現實補償保障有風險。一方面,有復墾發展潛力地區的農戶,在地票交易政策實施前期持觀望態度,不知曉補償標準、分配情況,也擔心補償款是否能落實,后期預申請復墾,又不滿足現行復墾條件,補償權益難實現;另一方面,雖然新文件規定已很規范,極重視公開、公示,但前期實施的項目確實存在公開不夠、價款落實不到位等情況,補償現實保障有風險。(3)復墾農民失去宅基地,后期社會保障有風險。宅基地具有社會保障功能。雖然在《暫行辦法》中規定,在管理中通過要求農民提供其他穩定住所、穩定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以保證其確有放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能力,但在實踐中宅基地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少數失地農民進入城鎮后,在得不到基本社會保障的情況下,又無法返回農村,社會保障存在風險。
2.“農村”建設保障的風險
(1)新農村建設資金保障風險。雖地票交易在一定程度助推了新型城鎮化建設,推動了城鄉統籌,區域協調,但這些作用主要是通過“資金”補償實現的,因此補償價款的分配不合理、拔發不及時、管理不規范及監督不到位將對農村建設有所影響。(2)地方政府存在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的觀念,未考慮農村自身的發展,盲目推進集體建設用地復墾進行地票交易,自身發展用地反而受限。(3)復墾后土地的后期缺乏系統規劃、統一布局,城鄉統籌、區域協調發展難出實效。
(三)生態環境保護的風險
地票交易雖然通過復墾環節對復墾土地提出了要求: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應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園則園的原則,保持復墾地塊與相鄰地塊集中連片;建新區的規模、結構和布局要與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相匹配,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9]。但在地票交易過程,存在政策支持性復墾,為了片面追求用地指標而將不適宜耕種的土地復墾為耕地,對于環境脆弱區而言,進行耕種對環境保護形成風險。
三、風險原因分析
地票交易運行5年多,政府及國土部門出臺的各項涉及復墾及地票交易的各項通知、管理辦法和指導意見達幾十條之多,其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都是圍繞嚴格保護耕地、切實維護農民根本利益開展的,只是這些政策的落實在實踐過程中存在偏差,導致耕地質量保障、農民利益保障和生態保護存在較高的風險。通過對各區縣國土部門開展工作的實踐進行調查與分析,筆者認為,風險存在的原因如下。
(一)運行機制不完善,監督機制不到位
在復墾環節耕地質量雖然有考慮,但是主要從量上進行平衡而忽視了自然資源自身的差異,運行機制不完善;另一方面,監督環節不到位,至使實際復墾后的土地質量不達標也使耕地保護存在風險。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運行機制不完善,地票申請時間長、落實久,使得權利人主體地位缺失;責任人不明確,運行不透明公開,不利于監管;資金的分配監督不到位,使得農民的復墾補助金存在托欠拔發等情況,為政府工作人員尋租提供了可能性,農民利益保障存在風險。同時,存在政策支持性復墾,為了片面追求用地指標而將不適宜耕種的土地復墾為耕地的現象,則是明顯監督不到位導致的生態保護風險。
(二)分配機制不合理,配套制度不健全
現有的制度使得地票成交價款存在差異,這些差異非耕地復墾質量不同,亦非城鎮建設用地所在區位不同,而是因為不同的打包方式所致,地票價款的差異導致農民收益有差異。一方面價格不合理,另一方面分配比例因地區的不同而不同,也影響了新農村建設成效和農民權益的保障。此外,復墾后土地的后期管理和利用缺乏配套的制度、缺乏統一部署和安排,如戶籍改革、社會保障等相關配套制度的缺乏,也使得新農村建設不能同步發展,區域協調發展和城鄉統籌發展無法全方位進行,新型城鎮化建設難出實效。
(三)工作重心浮于上層,基層工作未做實
實踐中,文件和指導意見通常只停留于市、區縣和國土所層面,復墾及地票交易政策流程和具體要求,涉及的鄉鎮和農戶并不完全知曉,使得政策的實施存在一定的偏差。地票交易相關基層工作未做實的直接結果就是農民的合理訴求無法及時反饋,農民復墾主動性與參與性缺失。同時,市、區縣國土部門和街鎮政府承擔了較多的核實、審查和具體組織工作,拉長了地票流程和時間,致使工作效率較低、權責不明晰、政策實施缺乏實效性,從而間接對地票交易造成風險。
四、地票交易制度風險防范對策
結合“地票交易”助推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實踐及對風險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到,“地票交易”不只是簡單的一項交易制度,它積極作用的發揮需要完善的制度支撐,要從統籌社會發展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角度與高度進行思考,構建完善的地票交易制度體系,做實基層工作,才能對地票交易制度的風險進行全面防控。
(一)構建完善的運行機制,建立有效的監督制度
1.構建合理的復墾土地數量質量平衡標準,結合土地整治工作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
耕地質量應該根據地塊的不同進行折算,可在參考重慶市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的基礎上,建立健全耕地數量質量折算流程,實現耕地占補生產能力平衡。同時,復墾地區可結合土地整治,嚴格按照土地整治原則進行復墾工作,并根據區域特色開展不同模式的土地整治[10,11],進行耕地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降低耕地保護的風險。
2.建立區縣級的復墾和地票交易流程設計表
由于復墾及地票交易涉及多個環節、多個主體,在優化流程、厘清責任、明確時限上,需要區縣針對各地實際進行梳理。建立區縣級的復墾和地票交易流程設計表,可參照《優化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使得操作運行機制因地制宜、權責明晰,有利于監督有效開展。
3.嚴格落實,強化監管,提升工作實效
地票交易的積極作用需要通過嚴格落實相關規定來實現,監管到位是對政策落實強有力的保障。通過運行機制中明確各個環節監管主體及責任人的方式強化監管,通過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監察部門、相關管理部門對各級參與部門進行不定期抽查監督,將工作納入相關考核,不定期對復墾及地票交易進程、工程質量等進行暗訪、抽查的方式,提升監督工作的力度。通過多種途徑暢通群眾監督渠道,鼓勵社會群眾、有關部門和媒體監督地票交易環節,對舉報違法違規行為的,給予多種形式的獎勵,使工作流程透明化、公開化,促進地票制度的健康發展[12]。
(二)構建合理的分配機制,結合區域特色健全配套制度
1.設定地票最低成交價和提高補償標準,結合區域特色制訂補償分配比
結合地票最終落地區土地資源價值來進行衡量和補償,通過設定最低成交價和提高補償標準的方式,地復墾區土地的發展權能夠進行合理的補償。同時,農村建設與農民補償金的分配比例,應該結合區域發展特色及五大功能區建設目標進行,比如新農村建設發展程度比較高的地區可以適當向農民傾斜,有針對性的開展補償,使得補償趨于合理。
2.豐富補償方式,對復墾區進行補償與幫助
適度增加養老、就業、醫療、住房、教育等方面的社會保障,確保放棄宅基地的農民擁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免除其后顧之憂。這也就要求政府部門與國土部門進行聯動開展地票工作的配套制度制定,從而對農民的權益進行全方位的保障。
3.復墾土地的統籌管理,健全新農村建設配套制度
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要求和五大功能區的建設目標,建設區域特色的復墾后發展模式,統籌城鄉發展,設定區域發展規劃,健全相關配套制度,引領新農村發展上新臺階。
(三)工作重心下移,做實基層工作,提升工作實效
1.做好基層宣傳工作
市、區縣、街鎮、村社聯動,將復墾及地票交易政策詳細、準確地告知農戶,公開操作流程和具體要求,及時公布復墾及地票交易工作進展情況,予農戶以合理預期,真正發揮農民作為復墾主體的主動性、參與性。
2.做實基層具體工作
好制度的設立,還需要無偏差的實施來體現。因此,在具體工作中要做好做實基層工作,做到街鎮政府和國土部門所有基層聯動,街鎮和村社全員參加,做好前期基礎性核實工作明確,待權屬、現狀等易引發爭議的問題調處到位后再組織復墾申報;同時,及時反饋復墾、交易過程存在的問題,確保后期工作流程順利完成。
3.保障基層工作人員力量,提升基層工作人員專業素養
有復墾需求的鄉鎮應成立專門的復墾工作辦公室,落實一定數量正式、穩定、專業的工作人員;對專門負責此項工作的同志進行培訓,提升基層工作人員專業素養,確保工作人員目標與政策目標一致、政策實施無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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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king of the land ticket transaction system risk preven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urbanization
――Taking Chongqing city land ticket trade as an example
XIANG Shu-ming 1,ZOU Shi-xin 2,ZHENG Chang 1
(1 Land resources and Housing Management Bureau,Qijiang District ,Chongqing city,Chongqing 401420,China;
2 College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Southwestern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遼寧省礦業用地的基本情況
遼寧省是礦業大省,已發現礦藏115種,探明儲量的有64種,其中鐵、硼、菱鎂石、金剛石、滑石、玉石、溶劑灰巖等礦的儲量均居中國首位。全省14個市中有9個是比較典型的以資源開采為主的城市。2010年遼寧省礦業從業人員303655人,礦石產量為32843.67萬t,工業總產值為6144481.82萬元。遼寧省現有礦山企業4048個,其中,大型174個,中型124全,小型2389個,小礦點1361個。礦業用地總規模為520萬畝[2],每家礦山企業平均占地1280畝。遼寧省礦業用地按取得方式區分:以出讓方式取得5萬畝,占實際用地總量的0.96%;以劃撥方式取得29萬畝,占5.58%;以租賃方式取得50萬畝,占9.62%;自行租用農村集體土地436萬畝,占83.85%。按礦業用地的用途區分:采(探)礦用地476萬畝,占用地總量的91.54%;排巖場12萬畝,占2.31%;堆放場7萬畝,占1.92%;辦公倉儲等房屋占地13萬畝,占2.5%;其他用途13萬畝,占2.5%。
礦業用地中存在的問題
礦業用地涉及礦業權和土地使用權等兩方面的權利。依據《礦產資源法》及《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權證并不是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的前置條件[3]。實踐中,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下發采礦許可證前并不審查申請礦區范圍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占用基本農田等涉及土地管理的內容?!锻恋毓芾矸ā芬幎?,礦業用地屬建設用地范疇,應按要求辦理審批手續[4]?,F實中,礦山企業一般先取得采礦許可證,再辦理建設用地許可。對報部或省審批的大中型礦山來說,一般不會出現拿到采礦許可后得不到用地批準的情況,出問題的主要是由市、縣兩級審批的小型礦山。由于采礦用地規模偏大,各地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因建設用地規模約束等原因,未將礦業用地需求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考慮,每年的建設用地指標中也沒有礦業用地的安排。這樣,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占用農用地,因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無法取得用地,導致大量礦業用地非法使用。據調查,一部分取得合法采礦權但違法占地的采礦權人曾申請辦理用地手續,但由于存在礦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占用基本農田等問題,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涉地科(股)室無法出具同意辦理的意見。
從事礦產資源開發既要辦理采礦許可證,又要辦理土地使用證。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礦業用地屬于工業用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而礦山多數建立在農村地區,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因此礦業用地絕大部分需要通過征收取得,甚至還有一部分要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由于采礦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不同,很可能造成二者難以統一。而對于一些小型礦山,因采礦周期短、用地時間短,相對于征地的長周期、高成本,投資者難以承受。如按照國有建設用地進行征收和使用,對地方本就緊張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和建設用地資源來說,都是一種浪費。我國法律規定采礦用地應以劃撥的方式取得,但對于土地使用的具體年限沒有規定;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最長為五十年。從實踐來看,采礦用地實際的用地年限由礦山開采條件、資源的埋藏及儲量有關,一般來說,露天開采的礦產服務年限為四到六年,井下開采的一般為五十至六十年甚至更長[5]。這樣對于露天開采的礦山來說,實際采礦的時間遠短于土地出讓的使用年限,礦山閉坑以后,土地的權益如何處置就成了問題。正是由于礦業用地缺乏退出機制,導致滯留在企業中的土地越來越多,成為企業的負擔,而農民手中的土地越來越少。
在土地利用方式方面,多數礦業企業節約用地意識十分淡薄。主要表現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礦業用地面積求大貪大,不注重節約集約用地。比如某些工程建設單位在施工中往往需要臨時砂場,而這些場地又沒有特定的范圍,常常因為工程進度情況就近堆放。二是礦山用地閑置浪費情況比較嚴重。由于一些企業經營不善,有的急需停頓整改,有的瀕臨破產,其企業用地閑置現象十分普遍,造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三是礦業用地單位土地面積產出效率低。2010年,遼寧省建設用地單位面積生產總值為122.5元/m2,而礦業用地僅為17.72元/m2。一些礦山企業長期忽視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資源開采造成的土地損毀嚴重,礦山環境惡化,治理恢復成本難以預計。多年來隨著礦山的不斷開采,礦區環境污染嚴重,土地挖損塌陷,地表植被剝離,水土流失,地下水層破壞等問題逐步凸顯[6]。且土地治理、復墾資金缺乏,加之部門管理職能分割,協調不暢等原因,致使土地復墾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進展緩慢。
完善礦業用地管理的政策建議
礦山占用土地是因開采礦產資源的需要而發生,最終目的不是占有使用土地,是“為了蘿卜而扯了菜”,有其特殊性。長期以來形成的礦山用地現狀,有歷史、政策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規范礦山用地應充分認識到其特殊性,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針對礦業用地階段性特點,探索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不改變土地規劃用途的前提下,對采礦用地可不采取征收,而采取臨時租用的方式滿足采礦用地需要,走一條“租地-剝離-采礦-復墾-交地”的用地之路。實踐中,可以對于一些資源開發活動強度較低的礦山,對其占用的對于地表破壞程度較低、礦業用地的周期較短、閉坑后所占土地能恢復為農用土地的采礦用地、尾礦庫用地等,可以允許礦山企業租用土地,同時應當明確土地的利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對于臨時租用的土地,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但必須與原土地上的農民或集體組織進行協商,并給予合理經濟補償;如果礦山閉坑后不能恢復為可耕種、種植土地的,礦山企業仍然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礦業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
當前,我國現行礦業用地取得方式的局限性愈加明顯,嚴重制約了礦山用地的可持續利用。建議對礦山用地取得新模式達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目的。一是礦業用地“增減掛鉤”模式。針對山區礦業用地比較散落的實際,應當適當降低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中規定的各項標準,對于礦業用地,可以允許礦山企業在治理原有礦業廢棄地的基礎上,可以換取相應的新的礦業用地指標,實現礦業用地的空間置換,進一步激發礦山企業進行土地復墾的內在動力[7]。二是礦業用地“土地入股”模式。對于采礦企業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可以采用將土地作價人股的辦法獲得,農村經濟組織辦理好建設用地手續后,交給礦山企業使用,按股份獲得收益。使用完成后將復墾好的土地歸還給農民。這樣既有利于緩解礦山企業的投資壓力,又可調和礦業利益和農民利益之間的矛盾,還有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明確采礦權、探礦權和土地使用權的關系和取得的順序,在礦業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上,要協調一致,避免出現沖突[8]。一方面,在礦業權審批中,除目前審批土地復墾方案外,應將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供應政策、是否存在通過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納入審查內容。不符合規劃的,應具體研究處理;不符合土地供應政策的,不予通過礦業權審批;對已通過用地預審的采礦項目,確定采礦權前,應相應劃出用地范圍。批準設置礦業權時,應吸收規劃、征轉、利用、耕保、地籍等部門參加會審。另一方面,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時,應考慮壓覆礦產資源情況和礦業權設立情況。不能解決壓覆問題的,不應通過用地預審,項目不能立項[9]。同時,為解決采礦權與其土地使用權設置不統一問題,充分實現采礦權的權益,應協調統一配置采礦權與土地使用權,在采礦權許可的同時一并配置其土地使用權。#p#分頁標題#e#
一、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簡稱“增減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共同組成建新拆舊區(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最終實現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有效面積增加,耕地質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規劃,使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通過資金投入與工程技術運用,有效整合農村建設用地,緩解城鄉用地供需矛盾,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科學規劃的原則。拆舊區要與土地整治專項規劃相銜接,建新區要與村鎮建設規劃相銜接,確保增減掛鉤項目實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堅持依法自愿的原則。項目實施要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取得相關集體經濟組織及所有權人的同意。
3、堅持讓利于民的原則。通過項目實施,實現政府爭得用地指標,百姓得到實惠的目的。
4、堅持拆建掛鉤的原則。鄉鎮項目建設用地指標根據其年度拆舊指標安排。新建指標與拆舊成本掛鉤,拆舊區鄉鎮可在不低于全市平均拆遷成本的前提下,等價取得新建指標。
二、主要內容與工作目標
以白楊鎮等10個鄉鎮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區鄉鎮,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22個擬整理復墾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區)和14個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區)共同組建成拆舊建新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拆舊項目區主要做好地塊認定及項目立項、房屋拆除、土地整理復墾、土地權屬落實等工作,建新區主要做好地塊論證認定與項目立項,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等。對項目區內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復墾新增加的耕地指標用于建新地塊用地的規模控制,實現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三、實施步驟及時間要求
(一)準備階段(年8月-年2月)
1、項目選址。確定拆舊區和建新區項目地址,落實每個地塊的范圍、規模。
2、調查摸底。組織對拆舊區、建新區開展土地權屬和地籍調查,并對拆舊區和建新區的可行性進行初步審核,提出意見。
3、制定方案。出臺《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4、充實機構。成立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5、申報立項。完善項目區的立項申報材料,向省、市國土部門申報立項。
(二)實施階段(年月-2012年月)
1、拆舊區項目實施
(1)房屋拆除。按照“戶主申請、鄉鎮實施、經費包干”的原則實施房屋拆除工作。年月31日前與農戶或相關單位簽訂拆除協議,年月30日前由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全面完成拆除工作。
房屋建筑面積齊檐滴水測量計算。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抽查核實,抽查戶數和面積比例均不少于30%,準確率達95%以上的,以鄉鎮申報面積認定;準確率為90%至94%的,以抽查面積認定;準確率90%以下的,重新組織測量。
以下幾種情況由拆舊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全部無償拆除。
①已經搬遷的國有廠礦區,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其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由市國資局負責落實,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配合拆除。市國土資源局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②已經征收了的土地,并對原土地、房屋使用權人進行了貨幣安置補償或異地安置補償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無償拆除。
③在1998年洪水后及11.26地震后已經享受國家或市政府住房優惠政策的個人,原住房及附屬物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無償拆除。
(2)規劃設計。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實行“一個拆舊區,一套設計方案,一種復墾措施”的辦法,綜合考慮道路、林地、村莊等的總體布局,確保每個拆舊區新增耕地面積達85%以上。項目規劃設計一經批復,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年2月28日前全面完成復墾區的規劃設計。
(3)整理復墾。整理復墾的實施主體是鄉鎮人民政府。各鄉鎮要按照復墾方案及時開展土地復墾。市國土資源局要跟蹤指導,確保土地復墾數量和質量。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拆舊區的整理復墾工作。
(4)權屬落實。整理復墾的土地按照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不變,由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耕種使用。原使用權人放棄用權的,該集體經濟組織可予以調劑。
2、建新區項目實施
各建新區單位年7月31日前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申請。
(三)驗收階段
項目驗收采取分階段、自下而上的方式進行。
1、房屋拆除驗收。年月31日,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對各拆舊區房屋拆除工作進行驗收。在完成拆舊區50%的面積后,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報批工作。報批后,商服用地的出讓金用于拆遷成本及相關工程費用。
2、整理復墾驗收。年7月31日前,各鄉鎮及相關單位對拆舊地塊復墾數量和質量及耕地面積進行自查,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初驗后,辦理竣工決算和工程結算,并經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出具決算意見,向設區市、省國土部門申請予以驗收。
3、建新區驗收。建新區竣工后,由各建新區單位進行自查,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初驗后,向設區市、省國土部門申請對建新地塊的規模及掛鉤周轉指標歸還情況予以驗收。
四、工作要求與保障機制
(一)加強領導。成立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政府辦,市發改委、市交通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國資局、市房產管理局、市物價局、市礦產局、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由陳新寶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負責督查項目實施,監督掛鉤資金的使用,落實周轉指標的歸還計劃等。各鄉鎮也要及時成立相應的機構,選派強有力的班子具體抓落實。
(二)強化宣傳。一要層層開好會,特別是分項目區開好戶主會,切實統一思想,把工作做實做細,扎實有序推進。二要注意調查分析問題,特別是在推進過程中,要不斷發現新問題,總結新經驗。三要把握不拆的原則,現屬常住戶的原則不拆,沒有他處住房的原則不拆,磚混結構的房屋原則不拆。戶主要求拆除的,必須由戶主提出書面申請,同意補助條款,簽訂房屋拆除協議后方可實施拆除。
(三)明確責任。鄉鎮人民政府為拆舊區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市政府與各鄉鎮簽訂責任狀,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業務指導及項目立項、驗收等協調工作。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國資局、市礦產局、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等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相關協調與指導工作。市財政局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的評審工作。市房產管理局協助房屋拆除的有關工作。市監察局、市審計局等部門負責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管與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