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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法律文化的傳承范文

法律文化的傳承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律文化的傳承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法律文化的傳承

第1篇:法律文化的傳承范文

關鍵詞:歷史古鎮歷史文化旅游再開發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ll cities are faced with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of industry situation, ancient history are also seeking their own development path. How to keep continuation of historical context, don't let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that damage historic cultural heritage, and to achieve the social economic benefits of optimization, is history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ncient town itself to face a major problem. In this, the author tries to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history and cultur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history of the ancient cultural inheritance history and development strategies.

Key words: ancient history cultural tourism development history again

中圖分類號:F590.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 歷史古鎮再開發的基本類型

目前,國外城市的歷史古鎮或歷史街區再開發一般有英國伯明翰、新加坡唐人街、美國紐約小意大利等再開發模式。這些古鎮開發均未注重歷史文化的傳承

二、 歷史文化傳承下的古鎮旅游再開發策略

目前,歷史古鎮的旅游再開發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門推動,經濟利益為主導的再開發,對歷史文化元素的保護、歷史文脈的傳承與發揚等問題有所疏忽,對歷史古鎮面臨的真正潛在危機也沒有相應的應對措施。在此,筆者試圖從歷史文化傳承的角度來分析歷史古鎮旅游再開發的策略。

1. 新旅游品牌的歷史文化傳承與發揚

對歷史古鎮來說,其自身豐富的歷史人文資源很可能目前為止只開發了一部分,尚有一些重要的歷史文化元素沒有充分發掘出來。而另一方面,具有深厚文化底蘊的旅游新品牌的開發也能為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帶來新的活力,可以促進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在開發新旅游品牌時,應從歷史文化傳承的角度去研究,發掘歷史古鎮中現狀開發度不夠但卻能代表著古鎮歷史文化精髓的那些歷史文化元素,并結合舊有歷史文化旅游品牌,整體規劃歷史古鎮旅游產業。

2. 舊有歷史文化旅游品牌的加強與完善

舊有的旅游品牌,無疑是最能代表當地歷史文脈、最能反映當地社會文化生活、最具有社會影響潛力的文化形態,其經濟推動潛力對于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是舉足輕重的,只是因為知名度不夠高,或者旅游服務設施跟不上而未能完全發揮自身優勢提高市場競爭力。因此在歷史古鎮的舊有旅游品牌再包裝時,我們應保持旅游產品對歷史文化的延續和對話,深層次挖掘旅游產品中的歷史文化韻味。

3. 旅游服務設施建設中歷史文化的延續

旅游服務設施的建設與民俗文化是緊密結合的,不可分割的。旅游服務設施的全面提升,從量的方面來講是旅游設施數量的增加,從質的方面來講也可以說是對當地歷史文化的深層次再挖掘,唯有歷史文化品質的提高才能使旅游服務獨具特色,才能真正意義上使旅游服務品質得到提高。同時,旅游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可以為本鎮居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進一步促進歷史古鎮的社會經濟發展。

三、 浙江省海寧市鹽官古鎮旅游再開發案例分析

1. 鹽官古鎮旅游概況

① 自然資源

鹽官古鎮最突出的自然旅游資源即海寧潮。海寧潮又稱為錢江潮,是世界一大奇觀,以其磅礴的氣勢和壯觀的景象聞名于世,以“一線橫江”被譽為“天下奇觀”。

② 歷史人文資源

鹽官古鎮作為浙江省首批歷史文化名鎮之一,名勝古跡和文物保護單位眾多。最出名的是位于鹽官古鎮東北區塊的宰相府第風情街,以陳閣老宅為中心,集人文、歷史、自然景觀于一體。古建筑包括江南稀有的古代宮殿式建筑海神廟、廟宇建筑城隍廟、塔樓建筑占鰲塔等文物保護建筑。鹽官古鎮還有與萬里長城、京杭大運河并肩被稱為我國古代三大建筑工程的鹽官“魚鱗石塘”,已被列為國家級文物重點保護單位。

③ 已有旅游品牌

鹽官古鎮目前已開發并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是海寧潮及由海寧潮衍生出來的潮文化以及具有一定規模的宰相府第風情街。

2. 鹽官古鎮旅游再開發的主要問題

通過分析鹽官古鎮旅游現狀,概括鹽官古鎮旅游產業發展存在的問題如下:

① 旅游品牌單一,舊有歷史文化品牌需加強完善。

② 乾隆文化尚未充分挖掘,歷史文化面臨無形流失的危險。

③ 等待潮來時間內旅游活動處于空白。

④ 旅游服務設施不完善,且與當地歷史文化結合不夠。

⑤ 旅游容量偏小。

3. 鹽官古鎮旅游再開發的具體策略

(1) 新旅游品牌的歷史文化傳承與發揚

① 從歷史文化的角度確立旅游新品牌

新旅游品牌的建立,需要對旅游資源進行深度研究與統籌安排。縱觀鹽官古鎮的歷史文化旅游資源,最為突出的無疑是以海寧潮為代表的“潮文化”和以乾隆皇帝為代表的“皇家文化”。經過對鹽官古鎮歷史人文的分析研究,確定鹽官古鎮旅游新品牌為“乾隆文化”,即規劃建設以“乾隆文化”為主題的特色旅游區。同時,因鹽官古鎮也是觀潮游覽區,故應結合“乾隆文化”與“潮文化”,統籌安排,做整體旅游區規劃。

② 旅游新品牌的打造

圍繞旅游新品牌“乾隆文化”,規劃策略是重點開發關于“乾隆文化”的主題旅游區,以“海神廣場”和“鹽官故事”為載體去闡釋皇家文化。

(2) 舊有歷史文化旅游品牌的加強與完善

① 舊有旅游品牌的發展策略

鹽官古鎮目前最有社會影響力和經濟推動力的就是錢塘江“海寧潮文化”旅游品牌。據筆者所見,目前已開發的觀潮勝地公園內觀潮設施稍顯簡陋,“潮文化”的由來與發展也沒有向四方游客闡述到位,相關旅游服務設施嚴重缺乏。因而應提升觀潮設施的品質,深層次闡述“潮文化”,加強旅游區周邊旅游服務設施的建設。

② 舊有旅游品牌規劃方案的歷史文化解析

在現有觀潮勝地公園的建設基礎上,進行旅游資源的整合與改造,規劃設計多處觀海潮的場所與空間,以占鰲塔為核心重點打造“占鰲鎮海”景點,便于人們領略潮魂的雄壯之美。結合占鰲塔規劃一處“潮文化展覽館”,向四方游客闡釋“潮文化”的歷史與現在,將觀潮勝地公園與海神廣場、鹽官故事緊密結合,形成一個完整的互相交融補充的旅游體系。

(3) 旅游服務設施建設的完善中歷史文化的延續

鹽官古鎮在千年的不斷發展中逐漸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民俗文化,尤其是飲食文化包含著種種民間傳說,有著濃濃的歷史文化底蘊。完善旅游服務設施建設也應以歷史文脈來牽針引線,從歷史文化傳承的角度來解析旅游服務設施的完善。

規劃酒店三處,特色飲食包括“宰相府宴球”、“李衛眼睛糕”、“錢塘江魚圓”等歷史傳承的知名菜肴。規劃旅館三處,采用江南傳統建筑風格,創造幽雅舒適的休憩空間。規劃商業中心兩處,除銷售一般商品外,主要是銷售特色旅游產品,如有著悠久歷史的“鹽官三把刀”、代表著鹽官古鎮“桑蠶文化”的絲綢制品。

結語:本文中筆者試圖通過對浙江省海寧市鹽官古鎮的旅游再開發研究來探討此類案例的再開發策略并試圖找到一種不損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又行之有效的基本模式。雖說實際情況會因各地具體條件不盡相同,但筆者認為歷史文化應該是作為解決這類歷史古鎮旅游再開發問題的一把鑰匙,從歷史文化傳承的角度去分析與解決再開發問題,不失為一種新的嘗試。

參考文獻:

1.熊俠仙,張松,周儉;江南古鎮旅游開發的問題與對策――對周莊、同里、直旅游狀況的調查分析[J];城市規劃匯刊;2002年06期

2.胡曉玲;以文化的視野探討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發展[J];城市發展研究;2006年04期

第2篇:法律文化的傳承范文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權利與義務

法律應賦予非遺傳承人自愿傳承的權利。因為自愿是非遺傳承人主觀獨立意識的體現,也是其自的基礎。只有出于自愿,非遺傳承人才能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做到積極有效地傳承、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要實現此權利,關鍵是政府,即在實踐中政府和其他組織應充分尊重非遺傳承人的自愿傳承權利,做到是否傳承完全出自非遺傳承人自主決定,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強迫或其他違法行為。同時,政府還應發揮其保護職責,創造各種條件,幫助非遺傳承人實現這項權利。自主決定傳承內容與方式。在自愿傳承的基礎上,非遺傳承人還應享有自主決定傳承內容和選擇傳承方式的權利。非遺傳承人可根據所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傳承哪些內容、不傳承哪些內容。對此,政府和其他組織不得橫加干涉,但可采用探討、研究等其他輔助方法引導傳承人對原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進行刪選,在保有其“原味”的基礎上,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優化傳承內容,保證傳承質量。此外,在傳承方式上,非遺傳承人還享有選擇權。非遺傳承人可自主選擇傳統“師傅帶徒弟”的方式,也可選擇現代“培訓班”的方式,甚至是“職業教育”等多種方式,只要合法,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規律,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法律均許可。獲得資助權獲得資助權是指為更好地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非遺傳承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政策支持和精神鼓勵的權利。政府應提供傳承活動所需的場所、條件,創設有利于傳承活動的環境,給予優秀者精神上的鼓勵。為此,非遺法第30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提供必要場所、必要經費、支持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等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文化部45號令第12條也出臺了相關具體規定。這些法律以政府法律義務的形式客觀上承認了非遺傳承人應享有獲得資助的權利。實踐中,非遺傳承人的資助權已獲得了部分落實,如中央財政從2008年起專門資助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而文化部表示,從2011年開始,對非遺傳承人每年的資助從原來的8000元增加到1萬元[6]。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權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活動的產物,是人類通過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可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獲得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一些權利,如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享有著作權,而某些傳統藥物、自然成分及組合也可經過申請獲得專利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主要義務傳承是傳承人的權利更是義務。非遺傳承人傳承的不僅是技術、藝術、歷史知識,更是一個民族、地區的傳統道德、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故傳承人必須積極履行傳承義務。非遺法第31條概括性地規定了代表性傳承人需承擔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四項原則性義務。同時,為督促非遺傳承人認真履行義務,該法條第2款還創造性地規定了非遺傳承人的“退出”制度,即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或確實無法履行規定義務時,文化主管部門可取消其資格,重新認定其他人作為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此法條改變了原來非遺傳承人“終身制”的規定,標志著政府對非遺傳承人的保護重心由“申請階段”轉入到“管理階段”,是政府對非遺傳承人管理制度上的一大突破,體現出政府對非遺傳承人的管理制度正日趨成熟。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3篇:法律文化的傳承范文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

中圖分類號:G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3)23-0204-01

隨著社會的發展,世界文化越來越趨向于相同的發展方向,對各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就顯得至關重要,維護民族文化的多樣性尤為急迫。因此,我國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的傳承和保護方面實行了相關舉措,但是在具體的傳承和保護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如政府的監管力度不夠、群眾的傳承保護意識不深等問題。本文研究分析的意義旨在加強民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提高民族文化核心競爭力,讓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及價值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遺產的一部分,是在自然和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對各種技藝、表演形式、文化場所、文學作品、工藝作品等世代相傳的非物質表現形式。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包含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語言,如:口頭傳說和口頭文學,表演等藝術形式,民族風俗習慣、節慶及禮儀,對自然界的知識探索實踐,傳統的手工藝五個部分。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

一個民族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不斷地開拓、積累、升華和傳承下來的不以實物形式表現出的財富和智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民族能夠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核心力量。我國有著五千多年的歷史,將我國優良的社會傳統、多異的社會習俗傳承下來,能夠加快全球化進程,使民族文化成為一種核心競爭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弘揚起到關鍵作用,也可以提高普通大眾對民族文化的認識;第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起到促進作用,因為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務就是培養“四有公民”即,有道德、有理想、有紀律、有文化,從而全面提高我國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學文化素質;第三,傳承保護并發揚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推動社會進步等方面也有一定的作用,人們可以通過合理的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來發展一些相關的產業,像手工藝品的批量生產制造、民間戲劇歌舞的學習等,帶動地區經濟的發展,為我國的民族文化走向世界作出貢獻。

二、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中的問題

由于我國歷史文化悠久、地大物博,使得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量相當的多。隨著“地球村”的發展,國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方面的意識不強、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使得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保護中存在著諸多問題。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自身問題

在我國學術界,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定義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對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價值、意義的深刻認識和學習,并掌握其核心文化精神或技能的人;另一種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中某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負責人,主要是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一般都是在學術界比較具有權威的專家學者。

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思想觀念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對西方知識文化的追逐,對本族文化的淡化,使得大部分的民間工藝技能、藝術在慢慢流逝。對于一些學術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的要求相對較高,來自民間的傳承人很容易將其內涵、精神、價值在傳承過程中流失,因此,國家對于學術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方面應該給予重視和支持,鼓勵相關專家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研究、傳承和保護,引導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不夠

應該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民間文學藝術、民俗、民間傳統文化和傳統知識之間的關系。民間文學藝術的全部,民俗中原始的部分,民間傳統文化中的可持續發展部分,傳統知識全部從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重要性及意義對于民族文化的發展方向具有指導作用。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目前,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的制定不夠完善,執行力度不強等,使得一部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慢慢的流失。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界定需要逐步完善,需要加大對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考察力度,對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程序予以明確化、簡單化,以便借助國家的力量進行傳承保護。同時,還可以通過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保護的全面認識,有利于提高民眾的科學文化水平,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策略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智慧的結晶和優秀傳統文化精神的表現形式,其具有歷史價值、精神價值、審美價值、文學價值和經濟價值等。在世界競爭中,其處于核心競爭力的地位,因此,本文基于我國的傳承和保護現狀,提出幾點相關策略以便更好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傳承和保護。

(一)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及提高傳承人責任感

目前,我國本著國強則民強的原則,正處于注重改革開發,大力發展經濟的時期,對傳統文化的學習和宣傳的力度不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及、傳承和保護的不重視,使得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對其的認識不夠全面。在實際的傳承過程中,不明確傳承人的責任所在,隨波逐流,荒廢或是放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國家應該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知識的普及,并提高其傳承人的責任感和榮譽感。

傳承人應該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中的六大原則,即人本原則、可理解原則、整體原則、可持續原則、創新原則和發展原則。其中,整體原則是基礎,可理解原則是根本。在整個過程中,應該整體把握這六大原則的具體使命,更好的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傳承和保護。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學習班

各地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開辦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交流學習班,請一些專家學者對其進行交流學習。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和理解,明確傳承人的歷史責任感和民族自豪感。也可以組建一些民間藝術技能大比拼、戲劇舞蹈表演會等活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精神內涵、智慧結晶展現給更多的人民大眾,讓更多的人認識、了解并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

國家文化部門也可以定期的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保護交流會,適當的借鑒國外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工作的學習,提高我國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性。

(三)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法規

我國在2003年的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統文化保護法(草案)》中,就明確的描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的意義和重要性,并確定了其在文化部門中主管部門的重要地位。2005年,《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頒發,其中明確的提出了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保護工作的重要性、目標和方針策略等,建立了一系列的相關規章制度等。2007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成為我國的立法項目。

由此可見,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不管是人民大眾還是專家學者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過程中,都需要吸取精華、擯棄糟粕,融入自己的創新元素,更好的將其傳承下去,為民族文化走向世界做出貢獻。

四、結論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西方文化的大勢入侵,使得我國對于傳統文化的學習和繼承面臨嚴峻挑戰。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工作更是迫在眉睫。本文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的現狀出發,分析其存在的三個主要問題,提出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及提高傳承人責任感、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學習班、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法規的傳承保護措施,更好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傳承和保護,來提高民族核心競爭力,讓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參考文獻:

第4篇:法律文化的傳承范文

2012年5月28日至6月1日,由商務部主辦的首屆中國(北京)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于北京國家會議中心舉辦。在華夏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的精心組織下,數十家非遺單位參展京交會。非遺產品走進交易會,其意義在于交易實現價值,交易拉動生產,生產帶動傳承保護。

2011年7月3日,經文化部、教育部有關部門批準,由文化部所屬華夏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中國高等教育學會、中國藝術教育促進會聯合舉辦,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為指導單位,中華文化促進會、中國傳統文化促進會、中國文化藝術出版社、中國國際文化傳播中心等單位及有關新聞媒體協辦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活動全面啟動。該活動的宗旨是為宣傳、落實面向大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讓非物質文化遺產走進校園,走進大學生的心靈,讓中國的傳統文化發揚光大。

這是令人振奮的消息,更是一種文化符號的昭示。

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出臺,表明當前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與發展已經引起了高度重視,立法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變為有法可依。然而,法律保護僅僅是一種手段和措施,如何將法律付諸實踐,與之更好地融合,建立以政府作后盾,以法律為依據的、健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障體系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在法律體系內,如何有效地付諸實施,這都需要更多的時間去考驗。

其次,從宏觀上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是對我國法律體系建設,特別是對文化立法的建立、健全做了一次補充和有益嘗試。在國家政策支持及立法制度下,必然引起人們對傳統文化的高度重視和了解,當這一了解越來越深,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的力量就會變得越來越強大,人民的民族文化自覺提高了,我們的傳承就有了更多希望。

再者,從微觀角度看,“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是對國家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號召的一個有益嘗試。從校園做起,從學生抓起,就是從根本上對我們的傳統文化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起助推作用。

最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出臺和諸多社會團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采取的有效行動,也從側面折射出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某種程度上的缺失,因此,發展與保護迫在眉睫。

帶著這些思考,記者采訪了文化部華夏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主任喬申乾,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活動”的執行單位之一,華夏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以“守護精神家園、傳承民族命脈”為主題,以服務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設和運營,舉辦多種類、大型的非遺展覽展示等活動,努力發掘收集各個民族的原生態形態、創造藝術形態、歷史變遷的發展變化形態,努力成為在中國了解各個民族文化最全面、最具體、最生動的一個平臺。

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活動解析

“‘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活動是華夏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策劃了近兩年的活動,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難,但這個計劃仍在中心各位領導及全體同事的努力下積極地運行,因為‘教育事,乃國之事’。”喬申乾說。

據喬申乾介紹,“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活動”策劃的目的是從廣大青少年入手,努力推動文化傳承教育,激發青少年的民族文化自覺。以項目成功舉辦為契機,積極推進文化遺產教育普及工作進課堂、進校園,使博大精深的華夏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對青少年進行民族文化熏陶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載體,全面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切實有效地促進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創新發展。同時,在全社會積極宣傳和樹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有效地配合和推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與完善。

關于這一活動的具體實施,喬申乾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活動這一策劃項目主要是以“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為主導,以展示宣傳我國各地區、各民族杰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主線,并輔以非遺主題大賽為重點,以志愿者招募等系列活動為輔助,緊緊抓住“華夏杰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探尋、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文化遺產保護志愿者行動”三項核心,分層次、分對象、出亮點、出聲勢。

俗話說,教育要從娃娃抓起,在如今兒童報各種各樣的輔導班,家長和學校考慮的是如何通過這些方式讓孩子多接觸、增長某一方面的技能,通過培訓提高孩子的藝術修養。然而,作為學校和家長,是否缺少了另一層次的思考:如果讓孩子從小多接觸傳統文化知識,有多層次的文化熏陶,讓他們知道華夏文化遺產和文明博大精深,隨著年齡的增長,就會有深厚的傳統文化根基,那么,人才的成才指數是否會更高呢?

第5篇:法律文化的傳承范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市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依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

市發改、教育、財政、建設、規劃、廣播電視、旅游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臨港新城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鄉建設規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四條市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市文化行政部門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對經過科學認定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公布前,文化行政部門應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意見。

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

第六條市文化行政部門確定和命名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表現形態或者技藝;

(二)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為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和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單位:

(一)有掌握某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表現形態或者技藝的傳承人,并對該非物質文化遺產展開研究;

(二)以傳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宗旨,并堅持開展相關活動;

(三)保存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資料或者代表性實物。

第九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并取得報酬;

(二)向他人有償提供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藝以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市人民政府予以資助。

第十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新傳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等;

(三)依法開展展示、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活動。

第十一條市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并創造條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并向社會開放。

第十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需出境的,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其中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相關實物資料的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

第十四條市文化行政部門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運用節日活動、展覽、培訓、教育、大眾傳媒等多種手段,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促進其傳承和社會共享。

第十五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作出標識說明,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

第十六條市文化行政部門可以選擇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作為申報無錫市、省級或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珍貴資料、實物、場所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確定為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藝術制作、產品開發、旅游活動等,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保護原有文化生態資源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與濫用。

第十九條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含有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含有商業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市文化行政部門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或者捐贈資金和實物,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二十一條市文化行政部門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由于未采取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措施而導致滅失的;

(二)對征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未妥善保管乃至造成嚴重損壞、被竊或遺失的;

第6篇:法律文化的傳承范文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權利主體

【作 者】甘明,貴州凱里學院圖書館副研究館員;劉光梓,貴州凱里職業技術學院副教授。貴州凱里,556000

【中圖分類號】D923.4;G1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54X(2009)01-0172-005

The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ystem of the Main Right Body in Protection Law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aking the Miao & Dong Autonomous Eparchy of 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Gan Ming,Liu Guangzi

Abstract:Based on the field research and law analysis,the article thinks that the inheritor and colony have formed the duality main bod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and gives some advices on legislation protection for the inheritor and colon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ins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heritor;Colony;Main right body;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Miao;Dong

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正在緊鑼密鼓的起草過程之中,在這個法案當中,權利主體制度構建是最大的難點。美國佛羅里達州立大學哲學、法學教授邁克爾?D?貝勒斯認為:任何有價值的資源均須由特定的主體擁有。[1]目前,在全球化語境下,西方主流文化通過理性擴張,正在利用一整套文化話語,全方位地消解和吞噬著非西方民族的文化個性和歷史傳統,使文化多樣性和國家文化安全陷入危機。因此,保護文化多樣性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守護精神家園,成為全球化語境中引起廣泛共鳴的話題。由于現代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具有個人(傳承人)與集體(群體)相結合的二元主體結構的契合。[2]所以可以期望構建一種新的立法制度,既能適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特殊需要,又能符合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立法宗旨。

一、傳承人與群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二元主體結構分析

任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和傳承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傳承人和群體,都應該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2006年10月發表的《保護傳統文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草案:政策目標與核心原則》,在第1條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定義詮釋中,明確揭示了民間文學藝術的內涵特征之一是“個人和集體的智慧創造物”。[3]另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15條明確規定了“在開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時,應努力確保創造、保養和承傳這種遺產的群體、團體,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并吸收他們積極地參與有關的管理。”[4]

1.運用田野調查法來論證傳承人與群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中的主體地位

通過筆者對黔東南苗族侗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方式的調查,主要有祖傳傳承、師傳傳承和社會傳承三種方式。其中傳統醫藥、宗教祭祀、民間文學表現形式等主要采取祖傳方式;苗族民居、侗族鼓樓、風雨橋的建筑工藝,苗族服飾、銀飾工藝、宗教祭祀、儺戲、苗族議榔、侗族議款等主要采取師傳方式;社會傳承是黔東南苗族侗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最主要方式,民間文學、民間歌舞以及傳統醫藥中的公共知識部分則采取社區全民傳承的方式。祖傳傳承和師傳傳承保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完整性和系統性;而社會傳承又保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全民性。這三種方式雖然各自有所側重,但又相互補充,由此構成黔東南苗族侗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完整體系,加之相對封閉的生態環境,即雷公山、月亮山的阻隔,使得當地的農耕文明頑強地抵御著外來文化的沖擊,使黔東南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一脈相承,并得以很好的保存下來。難怪世界鄉土文化基金會把黔東南確認為中國“返璞歸真、回歸自然”的十大旅游勝地之一(另一個是拉薩)。

另據相關資料顯示,對黔東南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傳統醫藥(苗族醫藥、侗族醫藥、瑤族醫藥和民間中草藥)和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即苗族古歌、反排木鼓舞、錦雞舞、蠟染、鼓藏節等;侗族大歌、琵琶歌、薩瑪節等所有權歸屬的問卷調查表明:傳統醫藥方面選國有占11.9%,選民間共有財產占74.3%,選家庭或個人私有財產23.85%;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方面選國有占16.14%,選民間共有財產占85.6%,選家庭或個人私有財產占10.7%。[5]可見無論是傳統醫藥還是民間傳統文化的傳承都有近97%的支持率,認為傳承人和群體是構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

2.現代知識產權語境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二元主體結構分析

2.1.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具有的知識產品特性決定了其應當受知識產權的保護

知名學者吳漢東教授綜合各家之言對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產品所具有的法律屬性作了高度概括:一是非物質性即知識信息是區別于物的另類客體,屬于非物質財富的范疇;二是創造性即知識、信息與人們智力活動有關,產生于知識或精神領域;三是價值性即知識、信息作為民事客體,其意義在于它們構成了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利益。[6]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7]因而這種知識或信息也具有上述知識產品的法律屬性[8]。

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來自某一社區中個體或群體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由某一個體或群體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認同感的表達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總的來說反映了某一個體或群體在精神與物質、智力與感情上的總和。除了文學和藝術外,還包括生活方式、價值體系、傳統信仰等方面。可見它屬于知識形態的精神產品,具有價值與使用價值,但沒有外在的形體不占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占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控制,而是表現為認識和利用。

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創造性的特點,屬于一種智力成果。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勞動人民集體創作、反映勞動人民思想感情、表現了他們的價值取向、審美觀念和藝術特色并在廣大人民群眾中流傳的智力成果,正是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智力成果的范疇,所以決定它適合用傳統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

三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為人們帶來經濟利益,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特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基于傳統的以語言、音樂、舞蹈、手工藝品、故事傳說等形式表達。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和商業性使用可以產生較高的經濟效益。特別是在大力提倡“返璞歸真”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比如黔東南雷山西江苗寨、黎平肇興侗寨[9]

2.2.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二元主體結構分析

前面論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正當性,接下來進一步來論述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二元主體結構。關于知識產權的主體:吳漢東教授認為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平等,是一種主體從事創造性活動的自由選擇,是一種取得創造者權利的機會均等;同時認為知識產權制度的平等,是一種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調,是社會精神財富的合理分享。正是基于這兩方面的原因,形成了知識產權主體制度區別于一般財產權主體制度的重要特征。即一是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以創造者的身份資格為基礎,以國家認可或授予為條件;二是知識產權的繼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從而產生數個權利主體對同一知識產品分享利益的情形。[10]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主體資格,作為民事主體在民法上(包括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律資格,是自然人及其群體成為民事主體的法律前提。而法律地位的平等與主體人格獨立則是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民事主體資格的基本原則。同樣在法律上有著自身的特征: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取得,是以創造者的身份為基礎,以國家認可或授予為前提。無論是傳承人或群體都是基于創造性的智力勞動取得創造者的身份,而授予行為是屬于行政法律行為,與創造性的勞動一樣,對權利的原始取得具有重要意義。借用美國學者的說法:創造性活動是權利產生的“源泉”(source),而法律(國家機關授權活動)是權利產生的“根據”(origin)。[11]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受取得,即祖傳、師傳和社會傳承,這三種傳承方式都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從而就會導致產生數個權利主體或群體對同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分享的情形。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之立法保護構建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更明確地指出“個人在傳統文化表達的發展和再創造中起著中心作用”[12]可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和再創造主要是通過傳承人的活動來體現。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指遵循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通過再現、模仿、表演、改編、收集整理等智力勞動傳播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自然人或群體,尤以自然人為主。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口傳心授,人在藝在,人亡藝亡”的特點。所以應該主張:

1.成果確認權并給予相應的獎勵。鑒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的群體性及成果形式的復雜性,基于保護要求,可以通過特定程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名稱、內容、表現形式、權屬等方面進行確認。例如中國文聯、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2007年6月3日命名首批中國民間文化傳承人166位,其中苗族5位,侗族1位;《光明日報》2007年6月11日公布國家級目錄中代表性傳承人226名,其中黔東南有8名。(見附表1和附表2)據悉文化部辦公廳2008年1月26日下發通知公布了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我州又有8人入選,他們分別是:《侗族大歌》吳品仙;《侗族琵琶歌》吳家興、吳玉竹;《苗族蘆笙舞》(錦雞舞) 李金英 、余貴周;《木鼓舞》(反排苗族木鼓舞)萬政文;《侗戲》張啟高、吳勝章。目前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正在申報之中,建議各基層單位做好候選人名單積極申報。

另外盡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法》,對于已經獲得國家級和省級傳承人稱號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盡快地及時給予物質或資金上的獎勵。應該給以定期定額生活補助,保證與同族其他人同等生活水平,使其能夠有時間去傳承文化。

刊《光明日報》2007年6月11日國家級名錄代表性傳承人226名 黔東南自治州8名(1)

中國文聯、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2007年6月3日命名首批中國民間文化傳承人116位

苗族5位 侗1位(2)

2.原創維護權。人們可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修改、補充,但不能背離原創主體以及基本表現形式,不能歪曲、濫用或實施其他不正當利用和侵害。要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神權利,在使用時應當明示原創群體或原創地名稱。如臺江苗族反排木鼓舞、侗族大歌、苗族古歌等等。

3.無期限保護權。這一權利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其他文學藝術作品最本質的區別,其緣由就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時間上的續展性和主體的不確定性。比如侗族大歌,據專家考證侗族大歌大約產生于500年前,是通過歌師世代相傳的,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發展,每一個歷史單元都是傳播時期,也是再創作時期,因而無法確定其起始點和終結點。

4.持有使用權。凡經確認的持有人和持有群體可以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持有使用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傳承的基本形式,不同于知識產權的合理使用。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群體之立法保護構建

承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群體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主體之一,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傳統部落、土著民族、或少數民族等群體在集體主義知識產權主體制度下,培育和滋養了集體創新機制,可以為人類創造更加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從現代知識產權激勵理論來看,能夠保障對個人創造性給予補償的以集體為基礎的所有權也可以達到激勵創新的目的。[13]另外,承認集體主義財產權,可以使群體控制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減少,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的損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體主義知識產權模式,不僅一般地保存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了產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背景。[14]更重要的是,承認群體作為集體著作權的權利主體,可以通過著作權特有的人身權制度,從法律層面強制性地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利用者,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群體的身份,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群體的“民族自豪感提高民族自覺”,并逐漸把維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政策性宣示轉換為法律機制層面的操作,最終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一種可持續發展的保障機制。

筆者以侗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侗族大歌為例,提出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建議以供專家學者參考。1.署名權。對外姓民族可以署名“侗族大歌”,這充分體現了對整個侗民群體權益的維護;對內則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而定:1)以地名或專屬地流行曲調署名。如“小黃侗族大歌”、“茅貢侗族大歌”、“肇興侗族大歌”等。2)以侗族大歌原創人員署名,如“嘎大用”即陸大用(乾隆末年“六洞”肇興人);“嘎萬麻”即吳萬麻(乾隆四十三年“十洞”宰拱人)創作等。3)以歌曲表現的內容署名,如“蟬之歌”,“上山歌”,“楊梅歌”等。

2.改編權。對侗族大歌的翻譯、配器、填詞等改編,首先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其改編的作品由改編人享有合法權益。根據改編的作品分以下情況:1)以侗族大歌的音樂曲調為素材,稍加藝術加工處理的作品,應注明“改編自侗族大歌×××,由×××創作。”2)沒有具體的侗族大歌原形,但運用了侗族大歌的元素,應注明“作曲選自侗族大歌由×××改編或整理,×××作詞”。

3.個人或群體的演唱權及相關的鄰接權。為了保持其純正,不被仿造和惡意歪曲,只能是侗民族才享有表演的權利。凡未經侗民族允許而使用的行為應視為侵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侗族大歌的藝術價值是由其演唱者實現的。因此對其演唱者應主張相關的鄰接權。具體表現為:1)演唱者對其演唱的曲目享有復制、錄音、錄像的所有權;2)演唱者對其演唱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包括他人現場直播和公開傳播其表演、他人未經表演者許可錄音、錄像復制發行等行為)。

4.傳播權。必須取得侗民族的允許并支付相應的報酬,但為社會公共福利和傳承侗族大歌弘揚侗民族優秀文化的除外。

5.經濟利益的追償及分享權,值得注意的前提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外姓民族要依法取得侗族大歌的使用權,并支付相應的報酬。對民間出現的一些私人制作并銷售侗族大歌光碟的行為,也應持有經濟利益分享權,使其獲得的利潤部分支付給侗族大歌所有權人。

四、結束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的創作和傳承模式,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制度與傳統知識產權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契合:兩者都是一種集體與個人相結合的二元主體結構。因此,承認傳承人和群體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制度的權利主體地位,對于創設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制度即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法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美]邁克爾?D?貝勒斯.《法律的原則:一個規范的分析》[M].張文顯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2):90

[2]張耕.論民間文學藝術版權主體制度之構建[J].中國法學,2008(3):55

[3]WIPO,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Expressions of Folklore:Draft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WIPO/GRTKF/IC/10/4ANNEX),PUBLISHED ON October 2,2006,p.13.http:∥wipo.int/edocs/mdocs/tk/en/wipo_grtkf_ic_10_4.pdf。2008-7-20

[4]《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15條,http:∥baike.省略/view 1006148.htm,2008-12-06)

[5]貴州省黔東南傳統知識個案研究報告集[C],出版者不祥,2004年7月第14頁

[6]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22

[7]《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2條,http:∥baike.省略/view 1006148.htm,2008-12-06

[8]黃玉燁。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私權保護[J],中國法學,2008(5):139-104):)

[9]

[10]劉春田主編。《中國知識產權評論 》第一卷[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190-195

[11]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 Users ’ 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na Press,p.49―55,1991

[12]WIPO,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Expressions of Folklore:Draft Objectices and Principle,Publishedon October 2,2006,p.11,http:∥WWW.wipo.int/edocs/mdocs/tk/en/wipo_grtkf_ic_10/wipo_grtkf_ic_10_4.pdf.2008-12-8

第7篇:法律文化的傳承范文

關鍵詞: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3)03-0071-02

文化遺產是指由先人創造并保留至今的一切文化遺存,是歷史遺留下來的一切經人類創造的物質和精神財富。文化遺產凝聚了人類共同的智慧,沉淀了人類文明世代相傳的寶貴精神資源和物質財富,是溝通歷史與現實的文化基礎。本文通過對三個代表性國家文化遺產的法律界定、分類與分級等基本問題的研究與整理,希望有助于我們在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學術交流中做到知彼知己,同時,也希望對我國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的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體系有所參考與借鑒。

一、日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日本是以法律的形式對無形文化遺產實行保護最早的國家,也是最早提出無形文化遺產概念的國家。1950年5月日本政府頒布了《文化財保護法》,并于同年8月29日開始實施,在總則的第二條為文化財所下的定義中,其內容包括了五個方面:有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民俗文化財、紀念物及傳統建筑群落;其中“無形文化財”是指那些具有較高歷史價值與藝術價值的傳統戲劇、音樂、工藝技術及其他無形文化載體。因為無形文化財所具有的“無形性”特征給指定工作帶來一定難度,因此,人們在指定無形文化財時也常常將這些無形文化財的傳承人――表演藝術家或工藝美術家們一并指定。但他們本身并不叫“無形文化財”。另外,在保護有形民俗文化財的同時也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生產生活習俗、信仰、節日和民俗藝術等無形的民俗財作為法律保護的對象。

《文化財保護法》規定,對被指定的無形文化財進行保存和實施記錄整理,以及對傳承者進行培養等經費的支出,要由公費負擔一部分,并在此基礎上還建立起了保護“重要無形文化財技能保持者”制度,即所謂的“人間國寶”制度。對擁有這些重要無形文化財技能的個人或團體(技能保持者)也同時給予認定,即認定為前述的所謂“人間國寶”。關于認定的程序:一般是先由日本文部科學省下屬的文化廳在咨詢文化財專門調查會成員的基礎上篩選出認定名單,提交文化審議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后,由文部科學大臣最終批準并頒發認定書。文化廳長官負責監督被認定的“人間國寶”,人間國寶在傳承絕技時,要進行記錄、保存并公開,使他們實現藝術價值。

在具體操作上,認定分為三種形式:對具有高度技能的個人進行認定,稱為“個項認定”;對兩人以上成為一體共同表現的技能保持者進行認定,稱為“綜合認定”;對技藝表現上缺少個人特征,且屬多人共同表現從而形成一體感的整體技能保持者進行認定,稱為“保持者團體認定”。這些“人間國寶”每年可以從政府那里得到200萬日元補助金,以鼓勵他們不斷提高技藝和悉心培養后繼傳承者,但須向政府報告該款項的用途。同時,文化廳還對技能保持者(人間國寶)所屬團體,或技能保持團體培養后繼傳承的事業,也進行資金補貼。

《文化財保護法》盡管只是一部日本國關于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但對后來整個國際社會關于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制度的制定、對于人們觀念的更新,都曾發揮過重要作用。事實也證明,這部法律對日本乃之世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起了重大的推動作用,今天教科文組織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借鑒于這部法律。日本的保護實踐也表明,政府的重視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起了很重要的作用,這也是日本之所以能夠比較好地保存傳統文化的秘訣之一。

二、法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法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國家。1840年,法國頒布了《歷史性建筑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關于保護文物的法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在法律法規上還體現得不那么充分。但是它通過設立“文化遺產日”,極大地推動和促進了歐洲對歷史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法國的“文化遺產日”規定每年9月的第三個周末,所有博物館向公眾敞開大門,公立博物館免門票,像盧浮宮、凱旋門等著名博物館和歷史古跡也在免費開放之列。私立博物館門票減價,它們可以得到稅收優惠。“文化遺產日”的前幾天,法國文化部和各省的文化機構都會向公眾推薦參觀名錄,全國的參觀點達一萬多個。“文化遺產日”那天,人們扶老攜幼,舉家出動,朝圣般地參觀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增強了法國民眾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意識。

在法國“文化遺產日”活動的影響下,歐洲文化遺產保護活動也蓬勃地開展了起來。1991年,歐洲理事會確立了“歐洲文化遺產日”,同年歐洲其他數十個國家陸續舉辦這項活動,有了第一個“歐洲文化遺產日”。從此,“文化遺產日”成為全歐洲的活動。現在,40多個歐洲國家每年都在9月的第三個周末舉辦“文化遺產日”活動。可見,法國設立的“文化遺產日”不僅對法國,而且對整個歐洲社會乃至世界在加強歷史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方面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三、意大利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個使用國內知識產權法保護民間文化的國家。意大利具有較為完備的傳統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它除了在1889年制定《文學藝術版權法》外,還制定了關于文化遺產及傳統手工業保護的法律。意大利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制定的保護制度之主要特點體現在:民間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享受無限期。如果以盈利為目的而使用民間文化的,不僅要征得文化行政部門的許可,還要繳納一定的使用費,把收來的使用費以基金的形式進行管理。20世紀60年代末,意大利提出了“把人和房子一起保護”的理念。規定歷史文化中心區90%的原住居民必須留下來,保護生活在那里的居民的原有生活狀態,實現“同樣的人住同樣的地方”。像建于公元一世紀的阿雷納露天劇場這樣的歷史文化遺跡至今保存完好,每年在這里舉辦歌劇節,意大利的音樂文化,吸引著五六十萬游客。意大利鄉村“生態博物館”旅游的興旺,也是本國整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亮點。生態博物館就是把當地的自然環境、歷史文化遺產如傳統的磨坊、釀酒坊、打鐵作坊、甚至過去燒炭的土窯等,和濃郁的鄉村節慶、傳統歌舞、服飾等傳統文化習俗、村民的生產生活方式一體化地、整體互動地保護起來,展示給外來的旅人,吸引了大批的國內外游客。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整體性保護,又促進了旅游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第8篇:法律文化的傳承范文

作者:游志能 陳小華 單位:湖南人文科技學院政治與法律系 云南大學民族研究院

一我國現行傳統知識保護法律制度

我國作為最早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國家之一,自1993年12月29日該公約生效以來,在公約履行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這些工作的一個方面就是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相關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等。但遺憾的是,這些法律法規對于生物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保護問題并沒有進行專門立法,甚至沒有針對性的條款來促進此類資源的有效保護,致使這兩個問題在我國至今仍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2004年,我國加入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由此正式開始實施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國務院于2008年6月5日批準《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在專項任務第6項(特定領域知識產權)提出:“完善遺傳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制度,防止遺傳資源流失和無序利用。協調遺傳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的利益關系,構建合理的遺傳資源獲取與利益分享機制。保障遺傳資源提供者知情同意權。”“建立健全傳統知識保護制度。扶持傳統知識的整理和傳承,促進傳統知識發展。完善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和利用協調機制,加強對傳統工藝的保護、開發和利用。”“加強民間文藝保護,促進民間文藝發展。深入發掘民間文藝作品,建立民間文藝保存人與后續創作人之間合理分享利益的機制,維護相關個人、群體的合法權益。”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經過數年的努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終于在2011年通過,并于2011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游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學者認為:“傳統醫藥,是指我國各民族傳統用于預防、治療和保健的天然藥物以及加工、應用這些藥物防病治病的系統理論知識或經驗知識,包括中醫藥和其他民族醫藥。中醫藥學是以漢文化為背景的傳統醫藥學,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的主流醫學。民族醫藥學是指少數民族的傳統醫藥學,包括藏醫學、蒙醫學、維吾爾醫學、傣醫學、壯醫學、瑤醫學、彝醫學、侗醫學、土家族醫學、朝鮮族醫學、回醫學等各民族醫藥。”[2]9可以看出,該條文的用意是明確和加強對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該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對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學者認為:“傳統醫藥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同時也是我國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既要采取措施扶持傳統醫藥事業發展,又要加強對傳統醫藥的規范化管理。2003年4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2]131通過查閱《中醫藥條例》就會發現,該條例從中醫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中醫藥教育與科研、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對保障和促進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的發展做了規定。條例中涉及傳統醫藥知識轉讓的條款僅有第24條,該條規定:“國家支持中醫藥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重大中醫藥科研成果的推廣、轉讓、對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醫藥技術,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批準,防止重大中醫藥資源流失。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中醫藥科研成果,確需轉讓、對外交流的,應當符合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重大工程項目”指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醫學科學技術工程;“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中醫藥科研成果”則需相關部門根據《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加以認定。對此二者加以詳細說明,是為了表明《中醫藥條例》對傳統醫藥知識保護上的嚴重不足。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的幾個問題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臺對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的重要意義是毋庸置疑的,我們也有理由相信該方面的工作能夠在此基礎上取得一些積極進展。但是,我們也應看到該法中確實還存在一些問題,有些問題還比較嚴重。這些問題可能會嚴重制約該法更好地發揮效益。具體而言,筆者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制度存在漏洞,可能導致法律沖突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2條存在法律漏洞,可能與其后的相關立法產生法律沖突。問題在于該條已經對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實際上指向的《中醫藥條例》涉及傳統醫藥知識保護的內容很少,遠遠不能滿足現實情況對它的要求。那么,在對生物遺產資源流失問題進行專門立法時,要不要對傳統醫藥知識保護進行相應規定?如果在對生物遺產資源流失問題進行專門立法時不對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進行立法,則《中醫藥條例》亟需修改,原因已經在前一段說明。如果在對生物遺產資源流失問題進行專門立法時一并對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進行立法,則可能會導致二法在管轄權上的沖突。當然,我們可以借鑒國際法的立法經驗,既然生物遺傳資源及其相關傳統知識是需要分別授權的,那么,我們可以考慮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保護范圍,將傳統知識都納入該法的管轄范圍。對生物遺傳資源進行專門立法的時候,如有需要,可以就與生物遺傳資源有關的傳統知識進行專門立法。以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避開法律沖突的問題。進一步而言,雖然從立法技術上可以對二者進行分別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容易導致發生相互掣肘的情況。(二)立法理念滯后,難以適應實際需要筆者這里所說的立法理念滯后,包含兩層含義:一方面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僅有的境外機構違法責任條款過于簡單、嚴重滯后;另一方面是指我國在生物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保護方面的專門立法嚴重滯后。該法第41條規定:“境外組織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條所說的第15條對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傳調查應該經相關部門批準,調查結束后應該向相關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所得資料的復印件,應該與國內相關機構進行合作研究。這里要關注的是它僅針對違法調查做了規定,管理的范圍過于狹窄。此外,它的責任也太輕。綜合比較相關的國際立法,采用較多的是根據獲利情況處以相應的倍數罰款。該條文采用的定額罰款,立法技術上存在一定缺陷。另一方面,我國在生物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保護方面的專門立法嚴重滯后。我國自1993年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以來,在履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建立種質基因庫、自然保護區、加強立法、加強國際合作等,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遺憾的是,在最重要的生物遺傳資源及傳統知識保護這兩個重要問題上卻始終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文件,讓這些重要問題的處理仍然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這種局面與中國當前生物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流失嚴重的現狀格格不入,也嚴重影響了我國加強該方面的國際合作的深度。(三)惠益分享機制缺乏,難以調動各方積極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30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該條是整部法律中唯一直接涉及利益相關者的經費支持的條文。但是,該條文給人的感覺是,數十年如一日的立法語言,生命力竟然是如此強大。其實,這或許也是立法者所面臨的困境,那就是如何協調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處理好惠益分享這一大問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特別是民間文藝、技藝傳承方面設置代表性傳承人制度,為他們的知識、文藝、技藝傳承和交流提供一定的條件支持是一個很好的制度設計。但是,毋庸諱言,該制度仍然有一個嚴重的硬傷,那就是可操作性有欠缺。政府部門按照什么方式、什么比例給他們提供資金支持呢?這是我國此類立法文本一直不愿意正面面對的問題。如果投入不足,則可能會產生如該法第31條所說的代表性傳承人轉行的問題。傳統知識的保護不能滿足他們對生活的基本需要,則他們很可能會選擇轉行。這個時候,我們是不是首先應該考慮如何把蛋糕做大,設法增強項目的向心力,吸引他們重新回歸到該行業中來;而不是首先考慮對他們的資格進行重新認定,甚至取消他們的資格呢?進一步而言,在相關項目產生效益之后,這些效益應該如何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實現惠益分享呢?這也是我國相關立法中必須勇于直面的問題,對此已經有學者做了一些有益的研究和探討[3]。筆者認為,只有讓代表性傳承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獲得一些切實的收益,才能有效地調動他們的積極性。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形成良性循環。也只有這樣,才能調動各方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實現惠益分享,最終做大做強傳統知識保護產業。傳統知識保護是一個浩大的系統工程,既需要政府加強引導,也需要學者加強研究,更需要調動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加強相關問題的專門立法,將有力地促進該方面的保護力度和相關研究的進一步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頒布實施對加強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是一個良好的契機。只要我們能夠抓住這個有利時機,正視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加以積極的改進,我們的傳統知識保護法律制度一定能夠取得長足的進步。

第9篇:法律文化的傳承范文

[關鍵詞]傳統武術 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

[中圖分類號]G8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3)11-0122-02

前言

中華傳統武術汲取中國儒、道、釋學等眾多哲學文化,而逐漸形成了自成一體的文化體系。但在當今日益加強文化保護的背景下,我國對傳統武術的法律保護幾乎為空白,如何加強立法,堅持合理利用與保護并重,建立健全實施武術法律保護的保障機制,使對傳統武術的法律保護得到相關的理論支持,亟待我們認真思考討論。

一、傳統武術概述

(一)武術概念表述

《辭海》對武術的解釋是:“武術,亦稱‘武藝’‘功夫’,舊稱‘國術’。”學術界和眾多武術愛好者將盛傳于民間,重技擊性質,保留傳統習練內容的武術稱之為傳統武術,把如今用于官方比賽,重形式美觀的,經改編、簡化過的武術稱為競技武術。傳統武術是中國武術幾千年歷史的最核心的精粹,因其無論是習練形式與內容,都與中國深厚的傳統文化息息相關,傳統武術其靈魂和核心內容就是傳統文化在武術上的再延伸。

(二)傳統武術與非物質文化遺產

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Hitangible Cultuxal Heritage),標志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了統一的國際法依據。擬用該概念以做我國傳統武術法律保護的進一步探討,傳統武術作為在中國農耕文明時代的背景下形成并發展至今,以家傳或師徒傳承的途徑為主要傳播方式,以提高個人的道德修養和搏擊能力為主要價值,更是注重體用兼備,這種中華民族傳統的體育活動完全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要求。

二、我國傳統武術尋求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一)傳統武術的保護現狀

目前,應坦承武術文化的保護處于一個較為尷尬的境地,大家都認識到傳統武術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有關于立法保護卻是一片空白。如何用立法將傳統武術納入現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加強對傳統武術文化的保護,是否需要一定的專門性立法,是當今亟待開展的一項重要工作,需要更多的實踐和理論探討,也需要更多實際的行動。

(二)傳統武術尋求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中華傳統武術的價值觀及價值取向在多個國家的習練人群中受到推崇,對傳統武術的價值觀的研究在世界范圍內日益盛行,繁榮的背后卻潛在著不容忽視的隱憂,傳統武術在中國這片其成長生發的母地卻日漸頹迷,后繼乏力,習練人群逐年減少,生存境況逐年堪憂,對傳統武術文化的進行法律保護已迫在眉睫。

1.傳統武術是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中國古代哲學思想中的“天人合一”理論在傳統武術修煉中有最重要的直接體現,諸多拳種外修身內養氣,傳統文化的陰陽、五行和八卦有極其重要的關聯,并已深刻融入到日常訓練內容及相關的文化傳承中。傳統武術的諸多文化方面的內容,如門規、戒律的制訂,都源出于儒家文化的忠孝、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等思想,傳統武術已成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進行有效的法律保護是時代和歷史發展的必然要求。

2.傳統武術的可持續發展存在危機

社會的現代化和工業化程度越來越發達,農耕文明已經退出歷史的舞臺,傳統武術發展曾經賴以蓬勃發展的社會環境、自然環境與人文環境已發生巨大改變。傳統武術如何適應當前的社會與人文環境,如何在技擊、價值取向、健身性、娛樂性中重新做一個審視,可以說,如何定位傳統武術的發展方向將是其可持續發展的重中之重。

3.傳統武術遭侵犯,法律保護如同空白

傳統武術是中華傳統文化的典型代表,“中國功夫”一度和瓷器一樣成為了中國的代名詞,而當前傳統武術也成為了國內及國外不法商家利用的商業資源。目前,在我國國內有百余家企業、80多家武術學校、54個“少林”商標正在使用。在日本、美國、維也納、澳大利亞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在搶注“少林”或“少林寺”商標,國內國際的商業從業者正利用傳統武術的廣泛影響力及深厚的文化底蘊這一歷史文化資源來獲取商機和利潤,這從另一方面反而證明了傳統武術依舊擁有廣大的人脈基礎與商業價值。如何保護這種人脈基礎與商業價值,使其免遭濫用,用濫,用到透支,亟須在立法層面上加以重視,換言之,必須對傳統武術加強立法保護。

三、我國傳統武術可持續發展的法律保護路徑

(一)加強傳統武術的立法保護

筆者認為,應該從法律的多個方面保護我國的傳統武術,僅從著作權法的一個方面進行保護是不夠的,還應包括經濟法以及一些其他的特殊立法。如果能有效制定一部保護我國傳統文化以及知識的知識產權法律,將使我國的傳統武術立法更加完善,也進一步有力地保護了我國傳統武術的可持續發展。

(二)堅持合理利用與保護并重,完善法律保護的原則

實現傳統武術經濟價值以及精神價值,需要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完全依賴博物館式保護或是“輸血”式的國家資助是不行的,傳統武術無論其技擊價值還是價值觀取向價值都依舊巨大,國外對中國傳統武術文化的研究熱情甚至比國內都大。在此種情況下,加大立法保護,首先從官方上確立其非物質文化遺產地位,然后擴大民間交流,擴大國際交流,這是傳統武術發展的現實需要,是實現傳統武術發展持續繁榮的重要途徑。

(三)建立健全實施法律保護的保障機制

1.組織管理機制

1995年曾頒布的《經營性武術組織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梳理了武術管理的范圍,但應看到,傳統武術由于其特殊性以及更多的文化內涵屬性,與《規定》中的一些宗派限制是有沖突、有限制的。而宗派內容與一定范圍內的唯心觀又是傳統武術的發展核心所在,因此,傳統武術需要棄糟粕,武術組織管理體系亦需正視傳統武術文化的發展土壤,為傳統武術文化保護提供合理適當的制度保障。

2.普查整理搶救機制

做好對武術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建立相關的檔案,以便民眾以及相關部門的查閱。同時,在國內的法律中,將檔案的收錄作為重要內容之一予以規范,明確公民的義務、政府的責任等。

3.傳承、傳承人的認定機制,推行武術文化命名制

傳統武術申報“世界文化遺產”與“人類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設立專門機構,針對傳統武術的浩瀚做細致的整理分類,我們可以對民間宗派傳承的武術流派及拳種、心法等可以按照逐級申報,由權威武術管理機構認定評估、政府立法支持,給予相應的國家各級傳統武術的命名。

四、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傳統武術的發展舉步維艱,立足空間狹窄,立法保護顯得愈發迫在眉睫。讓傳統武術的發展在法制框架內進行,必須完善其他相關制度的配套建設,促使法律保護的更加有效,保證我國傳統武術的可持續性發展。

(二)建議

為中華傳統武術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保護機制勢在必行。目前,現有的一些法律法規能對傳統武術起到一定程度的保護作用,但是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強有力的法律機制建設離不開明晰的法律條文,傳承我國的傳統武術,使我國的武術文化能持續、不間斷地發展下去。

【參考文獻】

[1]朱琳.淺論我國傳統武術的法律保護[J].軍事體育進修學院學報,2010,29(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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