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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30日,縣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縣審計局局長鄧超受縣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關于**縣2003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會議對我縣2003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總體情況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也指出了在財政預算管理和財政內部管理等兩方面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縣政府組織有關鄉鎮和部門、特別是審計和財政部門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積極整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預算管理”問題的落實情況
為有效加強財政預算管理,按照《預算法》、《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政府采取了以下四條措施:一是在全縣范圍內全面實施了委派會計制度。特別是在加強鄉鎮財政管理方面,責成縣財政局逐步實施“鄉財縣管”改革,今年已委派財政總預算會計和“零戶統管”會計負責人;二是加強了對非稅收入的管理。縣財政局和縣行政服務中心從7月1日開始進行了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的改革,使用了新的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軟件);三是加強財政票據管理,嚴格印制、領取、收回等各個環節,杜絕管理漏洞,加強“收支兩條線”管理;四是開展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向“收支脫鉤”的改革試點,進一步加大財政預算管理力度。
二、關于“切實加強財政部門內部管理”問題的落實情況
已從合理設置內部機構和工作崗位、因人制宜安排工作,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規范財政撥款審批程序,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提高辦事效率等方面加強縣財政局內部建設。
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區委書記、區委審計委員會主任何野平在區委審計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明確要求,堅決抓好審計問題整改,要建立問題清單,落實整改責任,提高整改成效,對于虛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的堅決嚴肅處理。區長、副區長多次調度、聽取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匯報,要求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整改工作,按規定整改到位。
根據區委、區政府的安排,區審計局針對區2019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積極跟蹤督促相關部門整改落實。
截至2020年10月底,《審計工作報告》問題清單反映的14個方面的30個問題中,相關部門通過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管理、及時返還支付、加大投入等進行整改,同時減輕了企業負擔,并且修訂或完善了相關規章制度。
一、區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整改情況
(一)超支掛賬問題暫時無法整改,只能在往來中掛賬,待財政形勢好轉后再列支。
(二)滯留專項資金問題正在整改,財政部門正積極籌措資金,力爭年末將剩余專項撥付到位。
(三)未納入預算內管理問題已經整改。
(四)政府債務未入賬問題正在整改。
二、區直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整改情況
(一)應繳未繳財政資金問題已經整改,已經全部上繳財政。
(二)存量資金問題正在整改。
(三)未及時撥付資金問題已經整改,相關資金已經追回。
(四)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問題已經整改,相關資金已經追回。
(五)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已經整改,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了單位已有內控制度。
三、推動打好三大攻堅戰相關審計整改情況
(一)防范化解風險相關審計整改情況。區債務風險總體可控,未達到預警標識,區財政目前嚴格按照債務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二)扶貧審計整改情況。審計中發現的項目進展緩慢問題已經整改,相關項目已經實施。
(三)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相關審計整改情況。審計中發現的落實秸稈禁燒目標責任書不到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等問題,這些問題相關部門已做出相應處理和處罰。
四、重大政策措施落實跟蹤審計整改情況
(一)第一季度財政存量資金審計整改情況。審計中發現的應繳未繳預算收入、水利建設項目未及時進行驗收等問題已經整改,資金已經上繳財政,項目已經驗收。
(二)第二季度光伏扶貧審計整改情況。審計中發現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未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問題已經整改。
(三)第三季度“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整改情況。審計中發現的2個方面7個問題已經整改,相關行為得到糾正,相關保證金已經返還。
(四)第四季度區醫共體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審計整改情況。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基本完成整改,健全了相關機制,人員已經下沉,加大投入用于房屋改建和購置設備。
五、采納審計建議建立長效機制情況
(一)持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方面。財政部門著力推進減稅降費相關政策措施落實;政務服務局梳理出我區政務服務辦事事項共459項,實現“最多跑一次”事項共389項,同時積極推進“一網、一門、一次”改革,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微觀主體活力,推動營商環境不斷優化。
(二)全力打好三大攻堅戰方面。出臺了《區建立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實施細則》,進一步鞏固脫貧成果、保障穩定脫貧。規范政府舉債融資行為,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積極化解存量債務。積極推進經濟發展和生態保護協同,加強污染防治責任落實。
(三)繼續深化部門預算編制制度改革方面。堅持“政府要過緊日子”,從嚴編制部門預算,強化預算執行管理。
(四)推動積極財政政策加力提效方面。大力壓減一般性支出,加大對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項目的支持力度。積極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加強資金統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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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市審計局:
貴局關于龍泉市重大水利項目實施情況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收悉。首先感謝貴局一直以來對水利工作的大力支持。近年來,我市水利工作在上級水利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取得了顯著成效。現就審計報告中存在的問題整改如下:
一、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
1.個別項目未取得用地批準手續。“浙江龍泉瑞洋引水開發有限公司實施的龍泉瑞洋引水工程(一期)PPP項目,僅辦理了臨時用地手續,未辦理相關永久用地批準手續。”
整改措施:目前已與市國土部門對接,正在辦理相關永久用地批準手續。
2.合同條款的簽訂違背競價公告的實質性內容,多支付5.88萬元服務費。“龍泉市水利局于2018年12月24日將龍泉市瑞垟引水一期工程PPP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編制進行網上競價,收費標準按照《上海市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咨詢服務收費暫行標準》執行,最終由浙江正和風險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以10%下浮率競價成功。”“龍泉市水利局、浙江龍泉瑞洋引水開發有限公司共同作為甲方與乙方浙江正和風險評估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未按照上述收費辦法確定合同價,而是直接定價12萬元,并由浙江龍泉瑞洋引水開發有限公司支付了該筆費用。”“按照競價公告的收費標準,合同價應為[6+(20000-10000)*0.025%]*1.0(行業調整系數)*0.8(社會穩定風險敏感程度調整系數)*1(區域范圍調整系數)*0.9=6.12萬元,多支付5.88萬元服務費。龍泉市水利局應督促浙江龍泉瑞洋引水開發有限公司追回多支付的服務費。”
整改措施:浙江龍泉瑞洋引水開發有限公司針對多支付的5.88萬元服務費問題,已于2020年8月24日退回。
3.未保存未中標單位投標文件。“龍泉市甌江水利發展有限公司未保存未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
整改措施:龍泉市甌江水利發展有限公司9月初召開公司全體會議,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強招投標工作管理和學習,并按要求保存好未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
4.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PPP合同。“龍泉市水利局于2018年5月7日在浙江政府采購網上公示了龍泉市瑞垟引水一期工程PPP項目的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并于2018年6月29日與中國電建集團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錢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聯合體)簽訂合同。”
整改措施:加強合同管理,在今后項目招投標結束后,在規定時間內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5.未在規定時間內公告PPP合同。“龍泉市水利局于2018年12月26日與由中國電建集團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錢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龍泉成立的項目公司浙江龍泉瑞洋引水開發有限公司簽訂PPP項目合同,并于2019年3月14日在浙江政府采購網上公告龍泉市瑞垟引水一期工程PPP項目合同。”
整改措施:加強信息公開管理,在今后項目管理中,按規定及時公開項目信息。
二、項目建設推進及質量控制情況
1.項目實施進度偏慢。“我市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重大水利項目龍泉市龍泉溪二期治理工程、龍泉市梅溪河流綜合治理工程、龍泉市八都溪河流綜合治理工程、龍泉市巖樟溪流域綜合治理工程等四個項目截至2019年底計劃完成投資35159萬元,經審計,截至2020年5月底,實際完成投資16223.7萬元,實際完成占計劃總投資的46.14%。龍泉市甌江水利發展有限公司應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整改措施:為加快中央、省、市、縣計劃執行進度和水利建設項目推進,確保水利投資計劃和水利建設任務的完成,10月28日我局制定下發《2020年水利項目推進百日攻堅行動方案》,方案中明確攻堅對象、倒排工作計劃、落實責任人員、建立督查機制,確保完成投資計劃和任務,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個別建設項目存在安全隱患。“經審計現場查看,龍泉市八都溪流域八都鎮上游段綜合治理工程有300多米親水通道采用天然河床作為底部基礎,部分河床基礎已被河水沖刷掏空,導致該段親水通道懸空架設,有翻覆或坍塌可能,存在安全隱患。龍泉市甌江水利發展有限公司應對該段基礎進行加固,消除安全隱患。”
整改措施:該段親水通道位于自然河灘上,設計計算能滿足親水通道承載力要求,地基掏空段位于堰壩下游長約10余米,水情情況較復雜,目前工程尚在施工中,對于該情況,目前我單位已會同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進行修復處置。
三、項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
【關鍵詞】國家審計機關;審計整改;對策
審計整改是指被審計單位根據國家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糾正自身存在的違規問題,采納相關意見和建議,并對薄弱環節加以改進。近幾年,雖然國家審計機關審計整改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對此,國家審計機關要進一步引起高度重視,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妥善解決審計整改中的問題。
一、審計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現狀
1.審計整改效果差
當前,很多被審計單位還有著應付審計整改的思想,具體表現在完成審計后,通過虛假記載經濟活動、開假發票等方式,在形式上進行整改。如此一來,既掩蓋了違規、違紀和違法活動的本質,同時讓其更加隱蔽,增加了審計整改工作難度。而國家審計機關在審計同一個部門時,還未做到每年一審,對一些需整改的問題無法實現長效約束。
2.審計整改不深入
在審計整改過程中,還只是滿足于發現問題上,未能深入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源頭治理力度薄弱。特別是涉及資金管理使用問題,很多被審計單位僅僅重新修訂了制度,避重就輕,沒有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相應解決措施,導致相關資金無法被追回,這樣審計整改工作很難取得較好成效。
3.審計整改不徹底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因為領導思想上的忽視,導致懲罰力度不足,讓審計整改流于形式。而有的單位出于自身利益考慮,沒有整改到位,屢查屢犯。如在審計同一個單位時,連續多年查處存在違規收費、漏交稅金等情況,或者在審計多個不同單位時,也出現了相同的問題。
二、審計整改問題的原因分析
1.思想認識不到位,領導重視程度不夠
在審計整改工作中,被審計單位思想認識不到位,領導重視程度不夠。審計機關僅僅是收繳違紀違規資金,個別審計人員思想上存在畏難情緒,有著“重審計、輕處理”的問題。而很多被審計單位也敷衍了事,主觀意識上存在著“選擇性整改”,針對追回挪用款項、糾正往年問題等與自身利益相關的問題,被審計單位就故意拖延,態度非常消極。或者是新官不理舊事,新領導對前屆領導的審計問題“事不關已”,對審計整改應付了事。
2.體制機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第一,缺乏合理制度。不僅制度上存在缺陷,也沒有嚴格執法,必須盡快加快體制改革;第二,地方財力不足,導致很多被審計單位改變項目,挪用資金,也沒有處理到位,影響了審計整改的順利進行。
3.監督力度弱
第一,當前缺少能夠聯合各職能部門的機制,對于審計報告中的體制機制性問題,需要國家出臺政策規定,并通過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完成,被審計單位不能單獨進行整改;第二,國家審計機關只是在查處的經濟案件上,與司法機關進行協作配合,對于審計查出的問題,與其他部門缺少相互協作配合的機制,無法發揮監督作用,不能更好地促進審計整改落實。
三、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對策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審計監督是我國《審計法》中的重要內容,只有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才能最大限度體現審計監督的職能,保持正常的財政經濟秩序,實現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對此,國家審計機關必須引起重視,大力開展審計整改工作,加強領導,實行有效措施,依法審計,加大督促檢查力度,確保有效解決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2.完善審計整改情況報告制度
要督促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法》中的相關規定,將國家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落到實處,合理采納審計意見,及時為國家審計機關匯報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相關部門要及時為人民政府匯報整改狀況,同時也反饋給國家審計機關。國家審計機關將各部門整改情況匯總以后,為本級人大常委會作出包括本級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問題的整改情況。
3.嚴格落實督促檢查機制
國家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對于審計發現的問題,要督促被審計單位盡快整改。國家審計機關在作出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后,要檢查被審計單位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嚴格執行審計決定,或者是采納審計建議。要重點督促檢查審計中發生的重大問題,針對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的部門,在督促后還未解決的,應深入分析其原由,加強監督,通過審計要情和審計重要情況反映等形式向向黨委、政府和人大專題報告,從而讓相關機關能夠盡快開展專題督查處理。通過實行監督檢查機制,有利于更好開展審計整改工作。
4.實行行政問責制度,真正為干部選撥任用作參考
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在思想上引起重視,要將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納入到年度目標任務考核中。對于整改不到位,甚至是拒絕整改、弄虛作假的單位,要給予一定的處罰。若是因為整改不到位而導致出現重大損失的,要根據相關規定,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上級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這樣一來,才能在思想上引起他們的重視,主動配合國家審計機關開展工作。另外,還要根據審計報告反映的被審計領導干部應付的領導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分別給予相應問責處理,在今后的干部選撥任用中作出相應的決策,區別情況使用。
5.落實整改情況公告制度
要與審計結果公告結合起來,公告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各級政府、部門及單位應該自覺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發動社會各界參與進來,通過加強輿論監督,確保獲得更大的審計整改工作成效。現階段隨著審計結果公開的常態化,公眾除了希望知道政府“做錯了什么”以外,還希望了解政府“錯了以后怎么辦”,而國家審計機關加強審計整改工作,可以將相關情況傳遞給公眾,滿足他們對審計信息的需求。
四、結語
總之,在審計整改過程中,不僅要通過審計找出問題,更應該嚴格落實審計整改。對此,需要國家審計機關提高重視程度,主動采取有效的策略,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及時開展糾正與改進工作,避免出現屢查屢犯的問題,從而逐步規范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審計整改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真正發揮出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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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 審計整改 后續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6-184-01
經過前期的審計工作,內審人員收集證據、進行測試、分析并初步評價了被審計單位的不足或缺陷,提出了審計整改意見和建議,但被審計單位如果只是表面上認可審計結論,實際上根本不采取任何改進措施,則內審工作的意義將大打折扣。為了審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是否對報告中揭示的問題和偏差進行了糾正和改進,采取的糾正措施是否及時、合理、有效,就需要進行后續審計。
后續審計是內審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關鍵程序,不僅關系到內部審計的工作質量,而且對于組織機體的糾錯防弊和風險預警有重要作用。筆者結合工作實際,談談后續審計工作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做好后續審計前的準備工作
后續審計要列入年度工作要點或項目審計計劃。在開展后續審計前,內部審計部門要做好審前準備工作,全面收集審計資料,包括來自有關管理部門和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資料,并進行整理和分類,對審計期間的各類審計決定和意見進行認真分析,逐項列出后續審計清單,這對確定審計重點有直接幫助。在確定后續審計項目時,內部審計人員應考慮以下因素:
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和重要性原則,選擇重要項目。在審計資源及審計時間有限的情況下,對次要的或無重大影響的項目可不予進行后續審計。重要性原則是相對的,內審人員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應進行后續審計的項目。要注重后續審計的時效性。后續審計的時間不宜間隔太長,如間隔太長,一方面會使管理者缺乏緊迫感,消極對待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另一方面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易受當時情況限制,時間一長,生產經營活動可能會發生重大變化,使審計結論失去應有的作用。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回復,確定后續審計的方向和重點
內部審計部門應按照規定或約定的期限,針對審計決定和意見中的重要、疑難問題,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回復(整改報告)進行整理分析,確定后續審計時間和人員安排,編制審計方案。
審計回復(整改報告)是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的審計發現和建議作出的答復,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向審計部門報告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是落實審計決定的具體體現。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對于內部審計確定后續審計方案很重要。
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被審計單位已經采取了糾正措施,內部審計負責人應根據反饋意見中所陳述的具體措施及問題的解決情況,有針對性地安排必要的審計程序、審計人員和后續審計的時間;二是被審計單位和審計人員存在分歧的情況下,審計人員應充分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找出分歧的原因,并及時消除分歧,盡快解決問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在分歧消除后,確定相應的后續審計方案;三是被審計單位出于各種考慮,決定不對存在的問題采取解決措施,并表示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時,內部審計人員應向組織的適當管理層報告。還有一種情形是被審計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告整改情況的, 要審查其未整改的原因,并將其作為后續審計的報告內容。
在檢查審計回復時,有效區分和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和結論的各種意見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整改情況說明了被審計單位經過反復斟酌審計意見和審計結論作出的各種反應,內審人員還可通過回應選定今后審計的方向和重點。
三、重視已整改問題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進行后續審計時,首先要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的書面回應文件,以及被審計單位口頭回應或者保留意見的書面文件,要檢查審計回復是否充分。對被審計單位整改報告中已經整改的問題,要審查其真實性和有效性。主要分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要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的方法是否正確、措施是否有效、整改是否徹底。有沒有移花接木、瞞天過海的現象,有沒有整改了一個問題又產生出新的問題的情況;二是將被審計單位實際采取的糾正措施即糾正措施的運行情況與審計回復報告采取的措施即糾正措施的書面記錄相比較,看是否一致、實現程度如何;三是是否存在根本未整改,而審計回復中稱已經整改的情況,看是否有弄虛作假行為。對檢查收集的資料,要做好復印、筆錄等審計取證工作,做好審計底稿,為出具后續審計報告打好基礎。
四、重點審查未整改部分,并分析查找原因,督促整改
對在審計決定規定的整改期限內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作為后續審計的重點。對未整改的原因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對主觀故意不進行整改的,在交換審計意見時要督促其落實整改責任;對歷史遺留問題等客觀原因未整改到位的,要說明情況并提出詳細實在的整改方案;對因政策變化、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或其他因素發生變化,使原有審計建議不再適應,不需要整改的,不作為未整改問題,如果有必要,應對原審計建議進行修訂,并及時通知被審計單位,供被審計單位參考;在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出現漏審或錯審的情況,內部審計人員在后續審計時應予以修正。
五、做好后續審計工作底稿,提升審計質量和水平
審計人員的記錄。如會談記錄、函證信件、審計日記、調閱資料清單以及描述后續審計性質及結果的記錄等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底稿要寫明檢查出的問題出自哪個審計結論,并說明被審計單位是否予以回復等。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等結論性資料。被審計單位以審計回復的形式產生的書面記錄。包括對計劃采取糾正措施的描述及對審計報告中確認的采取整改措施的文字資料等。各種檢查取證資料。對于已經整改的重要問題,所進行的復印、記錄等調查取證資料,也要作為后續審計資料進行收集歸檔保存。后續審計報告。后續審計報告是對后續審計的工作總結,也是對審計工作效果的反映。后續審計報告要說明后續審計的目的、重申以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審計建議,概括采取的糾正措施,后續審計時的審查結果,以及審計人員對糾正措施的評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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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審計整改的基本認識
(一)審計整改的概念和標準。審計整改是指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采取措施改進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為活動。根據審計發現問題的性質和審計處理的要求,審計整改應包括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的行為,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采取措施改進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為,以及審計機關監督審計整改的行為等。審計整改的標準是審計揭示的問題得到糾正,制定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內部管理,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
(二)審計整改的現實意義。審計整改是現代審計的重要內容。對審計查出揭示問題的整改,是現代審計的一個重要內容。即審計揭示問題向社會披露審計報告審計問題整改。如果只有審計查處階段,而沒有審計整改階段,那么審計工作是不完整的,也就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作為政府審計,審計整改是審計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查出的問題沒有相應的跟蹤整改,建制堵漏,加強管理,或者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行政過失,就不能很好地履行審計的職責。
審計整改是審計質量的重要體現。審計工作質量應該是一個系統工程。它不僅包括審計工作實施本身及審計問題查處的客觀公正、無差錯、無風險,也應包括審計揭示問題是否最終得到落實與糾正。只有這樣才是在更高層次、更大范圍、更科學地體現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工作的質量。因此,審計問題的整改是審計工作質量的重要標志與體現。當然,審計整改是根據審計查出的問題采取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審計質量越高,審計揭示的問題越徹底,建議措施具有操作性,被審計單位的整改就越到位,就能促進被審計單位更加切合實際地從體制、機制上去解決問題,從根本上去杜絕違紀違規問題的再次發生。
(三)審計整改是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的共同責任。審計整改工作是審計監督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審計業務工作的程序之一。審計整改也是被審計單位接受審計監督,落實審計意見和決定的具體行為,是應盡之責。在審計整改工作中,被審計單位是主角,承擔著主要任務,審計機關擔負著監督、檢查和評估的責任,不使審計整改流于形式。
二、審計整改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近年來,各級審計機關普遍都十分重視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制定了相應的制度。例如,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制度、審計回訪制度等。審計機關通過向提交政府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和受政府所托向同級人大報告預算執行審計工作,都反映了審計整改的情況,各級政府也都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整改問題。審計整改已初步形成了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大部分被審計單位比較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包括主管部門在內的相關部門也能夠積極配合,建立健全和完善單位內部相關管理制度,積極主動的糾正審計查出的問題,但有部分單位整改不及時、不到位、不徹底,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的問題還經常發生。
一是一些被審計單位認識不到位,重視審計,輕視審計整改。有的認為只要把應繳未繳的財政資金、稅金或罰沒收入上繳后就算是落實了審計決定,就算是進行了審計整改。有的被審計單位、部門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應付審計監督和審計整改。
二是一些審計人員認為,審計整改是被審計單位的事情,與審計機關的關系不大。重視審計項目計劃的完成和違紀資金的收繳,而未將審計整改與審計查出問題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因此,抓落實或督促審計整改的態度并不積極。有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中提出的審計意見或建議的可行性較差,具體操作性不強,造成被審計單位難以落實。
三是對被審計單位是否審計整改到位、成效如何?缺乏評判的標準和依據。對審計整改不到位或走過程的單位、部門,缺乏相應的處理手段,沒有建立相應的問責制度,審計整改往往是流于形式或走走過程。
四是審計整改后續跟蹤不夠。由于審計機關沒有專門的機構或專職人員,監督審計決定、審計意見的落實,評估審計整改的效果,使審計整改工作中處于比較被動的地位。
五是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督促審計整改的機制尚未形成。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整改不僅僅是審計機關的責任,還應包括主管部門、監察、財政、稅務、工商等部門的參與及協調配合,以促使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整改,使審計整改的力度和深度不斷加強。
三、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措施
改變觀念,提高審計整改的自覺性。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提高認識,自覺地把審計整改作為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將違規問題糾正、管理問責與督促被審計單位審計整改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來抓。要督促被審計單位轉變觀念,樹立審計整改的理念,建立單位內部審計整改責任制,糾正審計整改僅僅是財務部門任務的片面認識和做法,建立財務部門、業務部門、管理部門等參加的審計整改機制,從而達到標本兼治的良好效果。
強化審計整改跟蹤職能。《國家審計基本準則》規定: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了解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監督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如發現被審計單位超過規定時限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做出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審計法》修訂后也明確了政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的職責。因此,審計機關應強化整改跟蹤職能,可考慮增加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整改。另一方面積極做好審計整改成效的評估工作,探索評估工作的方法、內容,并不斷深化,避免審計整改走過場。
提高審計意見或建議的操作性。要針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和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克服照抄照搬別的單位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避免提出過于寬泛甚至無法落實的審計建議,使被審計單位難以操作,無所適從。
【關鍵詞】煙草行業;經濟責任;審計框架
經濟責任是指行業所屬企業或部門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所在企業或部門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行業所屬企業或部門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行業所屬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縣級局、物流配送中心等非法人獨立核算主體的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期間,以人事部門任、免文件為依據。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期間的起止點一般以人事部門任、免文件發文之日的前月末來確定。
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程序
審計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制定工作計劃、下達審計通知、編制實施方案、召開進點會議、開展現場審計、編制審計底稿、出具審計報告、下發審計意見、上報整改報告、建立項目檔案。
1.制定工作計劃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本著“凡提必審,凡離必審,任期內輪審”的原則制訂年度工作計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由審計部門負責制訂,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人事部門擬訂審計對象名單以及審計要求,交審計部門制訂工作計劃。如因年中臨時人事調整導致審計計劃調整的,由人事部門提出書面意見,提交聯席會議審議后進行調整。
2.下達審計通知
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應在實施現場審計三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責任人所在單位(以下簡稱被審計單位)下發審計通知書并抄送被審計責任人。因特殊情況,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3.編制實施方案
審計部門根據審計通知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審計組負責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后實施。
4.召開進點會議
審計組進點時,由被審計單位負責組織召開由被審計責任人及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進點會。
5.開展現場審計
審計組實施審計時,可以運用檢查、觀察、詢問、監盤、重新計算、外部調查等方法,獲取充分、適當、可靠的審計證據。對被審計單位的信息系統,可以采取復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審計證據。
6.編制審計底稿
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均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經審計組主審、組長復核。
7.出具審計報告
現場審計結束后,審計組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以書面形式征求被審計責任人及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組長對審計報告負責。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責任人基本情況、企業財務績效分析、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建議、需要說明的事項和審計評價等六個部分。被審計責任人及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達審計組,如逾期提交或不提交書面意見,均視為無意見。
8.下發審計意見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收到審計報告30日內,完成審計報告的審定工作并擬訂審計意見書,經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下發給被審計單位,抄送被審計責任人。
9.上報整改報告
被審計單位要在接到審計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審計意見書的要求,對照審計報告和底稿提出的問題和建議逐條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上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10.建立項目檔案
審計終結后,審計部門將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所有審計資料整理歸檔。經濟責任審計檔案按“項目立卷、審結卷成”的原則定期歸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的項目,要在委托合同中明確審計項目工作底稿、報告的歸屬權。
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評價及責任界定
審計組對被審計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施審計后,要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對被審計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審計評價。審計評價要以審計數據為基礎,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被審計責任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評價指標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審計評價不應超出審計的職責權限和審計范圍,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要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撐,與審計事項不相關、審計證據不充分的問題可以不評價。
審計組對被審計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要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三、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工作成果運用
1.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除向下達審計指令的管理層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外,還要抄報上一級內部審計管理機構并抄送本單位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和整改報告作為干部業績考評、職務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被審計責任人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納入人事干部檔案管理。審計部門要對紀檢監察部門提供的需在審計中予以關注的事項,進行審計并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反饋。紀檢監察部門要對審計查出的領導干部違法違紀問題,依法依規予以處理。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意見書后15天內,要以一定的形式在中層以上干部進行傳達。
2.各單位要建立審計整改報告制度、跟蹤檢查制度和問責制度。被審計單位按時上報整改情況,審計部門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意見和整改建議,對執行審計意見或整改不徹底,要查明原因,及時督促落實,確保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有效整改。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紀檢、人事部門要將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納入單位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以及領導干部管理檔案,作為單位、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據,對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問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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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層央行內審整改工作的主要做法
“整改”通常由被審單位依據內審整改建議,在規定期限內開展糾正,做出《整改落實情況匯報》,內審部門收到書面整改匯報后,視同整改工作完成,現場審計結項。《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為整改監督提出了強制性要求,業內“鞏固內審成果,轉化與利用成果,樹立內審權威”的呼吁,喚起基層央行內審對整改工作的重視,快速走出現狀,步入制度化建設軌道,建立富有各地特色的整改督查督辦制度,摸索出如下工作流程:
一“估”,主觀估量,判斷整改落實狀態。堅持“誰主審、誰承辦”原則,分析《整改落實情況匯報》詳實、完整、時效和文本標準,結合資金需求和技術等允諾,判斷整改落實真實性,整改措施可行性。從匯報的字里行間梳理并勾對“已整改、未整改、在整改和無須整改”等狀態,對模棱兩可、含糊其辭的用語和作答做出標識,回執整改落實執行確認書,索要補正說明。
二“聽”,建立審計回訪制度,聽取被審單位心聲。對被審單位落實整改建議所采取的措施,執行整改后的效果及遇到的阻力和困難進行回訪。通過調查、咨詢和座談方式,了解內審整改建議的恰當性、操作性和先導性。從內審服務角度,從被審單位切身利益出發,聽取被審單位對內審工作的建議,做好回訪筆錄,核查關鍵證據,落實整改完成率,規避書面整改匯報的搪塞與敷衍,達到總結、交流良好管理經驗,糾正內審“錯誤與遺漏”之目的。
三“建賬”,建立整改臺賬,及時、準確、完整地保存信息。依據已確認或已核實的整改情況,按被審單位建立整改問題手工總賬,按審計類別建立整改問題手工明細賬,提示、監測整改狀態,導入內審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整改管理模塊,轉入年度內審查處問題綜合分析。依據整改完成率,總結歸納普遍性、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分析問題產生及整改落實過程中的主、客觀因素,對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議,形成專題綜合分析報告。
四“切”,依據制度,開展整改落實情況專項檢查。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內審工作制度》和《中國人民銀行內審操作程序》,從降低審計風險,確保內審獨立性和客觀性的角度,成立內審小組,對被審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開展后續審計。依據基層大監督工作制度,與事后監督中心、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形成合力,與職能部門形成聯合檢查小組,開展整改落實情況專項核查,減少違規違紀現象,增強管理活動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五“究”,依據問題輕重緩急,采取不同追究方式。從制度方面,針對整改措施不力,落實不到位所造成屢查屢犯,且問題性質處于重要程度的被審計單位,由派出機構內部審計所在組織領導層對被審單位領導班子進行集體約見談話。針對不按規定報送整改報告,提供虛假整改報告,拒不糾正違規問題,阻撓整改等情形,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等做出規定。
六“機制”,利用大監督機制,搭建整改落實信息溝通平臺。大監督機制是由紀檢監察、內審、事后監督和相關業務部門組成,通過定期召開大監督聯系會議,通報情況,實現問題集中統一管理與處置。基層央行一級組織基本形成了以召開專題會議的方式,研究上級內審整改建議,制定整改方案,按領導責任、分管責任和直接責任落實整改任務,分管領導全程監督,職能部門具體落實,同級內審監督實施的整改格局。基層內審部門能借助組織力量,將下達整改建議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和疑點,提交大監督聯系會議研究,聽取領導層、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的意見,確保擬下達的整改建議具體、富有指導性。
二、強化整改工作的現實意義
檢查是方式,處置是手段,整改是目的。整改工作是對已確認的查實問題依法執行糾正的過程,是內審部門和被審單位之間相互配合,聯手實現“維護各項活動正常、有序運作,資金安全,資產完整和信息可靠”目標的過程。在現代審計活動中,整改落實情況與績效審計、風險導向審計緊密結合,共同發揮增值作用。
整改是風險評估的組成部分。查實問題是整改的內容,它包括制度缺失、滯后、沖突,行為人執業行為所帶來的不確定因素,以及對目標的影響程度。上次審計查實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是風險評估的重要內容,是內審開展預測和分析的第一手資料,利用上次審計查實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發揮內審工作前瞻與預警是內審轉型目標與方向。
整改是內審成果轉化的渠道。整改舉措是被審單位依據整改建議做出糾正的步驟和方法。已揭示的查實問題凝聚著內審人員誠信、客觀、保密和勝任的職業道德。舉措到位與否,關系到內審投入的知識、技能和資源所產出的成果是否得到轉化。整改舉措執行后所產生的效果,關系到內審績效,關系到內審在組織中的地位與作用。
整改推動內審職能向前發展。具有強制執行性,富有法律程序的整改,從整改建議下達,到整改落實匯報,已得到內審工作制度保障。一份就事論事的整改建議,同樣產生法律效應,但只能讓內審監督停留在查錯糾弊的監督層面。若跳出就事論事,融入先進管理經驗,注入先進性指標,符合被審單位所需,適合業務發展且易操作,勢必推動內審職能由單一的監督職能,向監督和咨詢并重的雙重職能發展,這是基層央行內審轉型的另一目標。
整改推動內審監督走向連續。基層央行內審所開展的履職審計、離任審計、專項審計、內控評審、信息技術審計及以合規性審計為基礎,以內控評估為主線,深化履職審計,認真開展離任審計和各類后續審計,朝著績效審計和風險導向審計方向發展的總體轉型目標,已蘊含了適時控制、成本效益的審計理念,集聚與溝通審計結果與整改情況,堅持“專項審計、履職審計和離任審計”相結合,開展審計整改落實情況評估與分析,在現有條件下,可逐步改變傳統審計方式的時點性與間斷性。
三、完善基層央行內審整改工作的建議
基層央行內審整改工作,各地做法不一,標準各異。在制度建設方面,能依據內審相關制度,建立整改督查督辦制度,但絕大多數存在制度建設與制度執行兩張皮的現象。本文所列整改流程,有的是基層央行內審上級制度規定的,有的是基層央行內審結合實際彌合的,鑒于整改現實意義,提出如下完善建議:
從溝通入手,爭取領導支持和重視。內審服務于組織,應組織需要開展工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是內部審計工作宗旨。“全面整改難,難全面整改”是整改階段的通病,也是一個“癥結”。一方面反映內審整改工作制度執行不到位,整改工作不深入,另一方面反映被審單位不認真、不積極、不配合。取得本級組織領導重視與支持是解決此類問題最好辦法,溝通便是良好途徑,溝通方式離不開《內審準則》這根準繩。內部審計應高度重視《內審查處問題整改報告》的撰寫工作,準確統計整改完成率,梳理整改狀態,對主觀未整改和客觀不能整改的,進行重點分析和提示,將下一階段工作舉措一并形成專題報告,向領導層匯報,引起重視,而不是例行公事。
從源頭入手,提升建議恰當性。整改建議是整改工作的源頭,整改建議源于查實問題及分析。建議下達應圍繞查實問題與原因分析,遵循現有法律、法規和制度等規定,做到有理有據,不避重就輕,不回避事實。建議下達應符合被審單位經營狀況,立意于科學管理,對癥下藥,力薦先進內控模式。建議對路,還需內審工作質量作保障,通過嚴密內審操作程序,嚴格現場督導,注重審計方式和方法,關聯地看待每個問題,厘清問題的主干和枝干,透過現象看本質,堅持內審報告審核制,內審建議合議制,做到人員、信息、技術和知識在同一目標下的協調、配合,以降低審計風險。
從問責入手,建立考核,執行追究。基層央行內審整改工作尚未納入內審績效考核范疇,對被審單位查實問題僅停留在責任人的處罰上,對被審單位應整未整等現象,未依據制度執行追究。基層央行內審應將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等制度所制定的《責任追究辦法》與內審整改辦法或整改責任追究制度相結合,執行同一標準,歸口管理,一并處罰。對職能部門自查自糾,做出的責任追究,應送管理部門備案,內審部門不重復追究。整改情況應與內審人員,被審單位年終績效考核掛鉤,同時,充分利用聯系會議,通報整改工作。
從制度入手,提升整改監督水平。基層央行內審應將實踐中的好做法、好經驗進行總結,形成條款,充實到整改督查督辦制度中,細化整改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確關聯方職責與目標,明確整改督查督辦內容、方式、頻率和覆蓋面,明確整改工作機制及運作規律,加大部門間協調力度和信息溝通。規范與完善整改評估,研究整改評估標準,將整改評估結果與內審工作計劃制定相銜接,依據問題產生的原因和整改態度,正確處理各類整改狀態,強化整改問責,使內審整改工作的每一步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的審計工作,促進財政資金節約有效使用,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促進政策落實、規范財經秩序、加強內部管理、維護群眾利益、推進廉政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的工作方針,進一步加大審計監督工作力度,促進審計對象完善制度、規范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升全區審計監督工作水平。
二、總體要求
實現三個明顯提高:一是審計監督效能明顯提高。通過審計,推動政策措施的落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實現財政財務收支的規范化、管理的科學化、資金效益的最大化。二是審計服務能力明顯提高。樹立審計監督與參謀服務并重的審計理念,通過審計,研究和發現經濟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深入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為政府決策和經濟建設服務。三是審計執法效果明顯提高。通過審計,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問題,揭示財政財務管理中的不規范行為,遏制經濟發展中的某些混亂現象,促進審計整改,完善管理制度。
三、工作重點
1、加強財政預算執行審計。深入貫徹執行《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沙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07〕5號),審計機關參與審核本級財政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圍繞區財政預算及財政政策的執行情況,開展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突出財政公共項目支出的合理性及使用的合規性,推行財政公共項目支出跟蹤問效和績效評價,從機制和管理上分析預算執行中產生問題的原因,提出加強和改進財政管理的建議。財政部門應將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作為預算編制的重要依據,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2、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調整政府投資評審體制,成立區審計局政府投資審計中心,為區審計局直屬副科級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負責全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
為了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質量和效率,采取政府購買社會審計機構服務進行初步審核的方式進行,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建設單位不得自行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對重點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將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有機結合,節約政府投資。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部門或機構應當將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抄送審計機關。各級在研究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時,應當聽取審計機關的意見和建議。審計機關定期向區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及時報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
審計機關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審計機關出具的結算、決算審計報告和標底上限值確認書以及工程款支付審核意見,是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撥付、資產移交的重要依據。未經審計機關審計,財政部門不予批復財務決算,不予撥付全部項目資金,項目建設單位或機構不予辦理項目結算、決算和資產移交手續。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發改、財政、建設、商務、規劃、國土、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城建投資公司、城東棚戶區改造有限公司、各項目指揮部等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實施建設項目審計監督。
3、加強各類基金審計。加強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金的審計力度,實行一年一審計。一是要確認基金征繳的完整性,披露基金征繳工作中存在的應收未收和征繳面較窄等問題。二是要確認基金收入的真實性,披露隱瞞、截留、坐支、轉移收入等問題。三是要確認基金支出的合規性,披露擠占挪用、貪污侵占、違規支付、虛列支出、轉移資金等問題。四是要確認基金資產負債的真實、完整、安全性,披露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以前年度擠占挪用基金的回收情況和往來賬長期掛賬的清理情況。五是要評價基金的保值增值情況,披露違規運營及效益低下、損失浪費等問題。六要是查找和分析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意見建議。
4、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扎實推進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加大審計覆蓋面和審計頻率,注重任中審計,重點審計重點部門、長期未接受審計的部門和超預算、追加預算多、對經濟發展影響大的單位和領導干部,突出關注領導干部在經濟決策和財務管理等方面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為考核、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據。一是深化審計內容,將經濟決策的科學性、內部管理的有效性、資金使用的效益性作為重要內容,關注領導干部執行財經法規和政策情況、廉政情況。街道(鄉、園、局)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側重決策效益、投資管理、社會保障、資金運作、環保效益等方面。部門黨政領導干部審計側重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資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經費支出、資產管理、制度建設等方面的情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綜合分析,進一步從完善制度、加強管理上提出對策建議。二是組織聯合回訪檢查,會同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聯合檢查。三是定期召開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成員聯席會議,通報審計情況,揭示存在問題,反映整改效果。
5、積極開展績效審計。審計機關要以關注民生、創建和諧社會、推進可持續發展為立足點,切實推進績效審計。要綜合考慮效率、效益、環境和成本等因素,對農業、水利、教育、科技、公共衛生、扶貧、社會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等各種專項資金進行績效審計,開展定性和定量的比較分析,作出審計評價,促進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合理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審計結果運用
1、確保審計決定與審計建議的落實。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建立審計對象談話制度,由被審計單位的區分管領導牽頭,政府辦、審計局、監察局、財政局參與,就審計發現的問題與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被審計人進行談話,責成被審計單位對問題及時整改,對審計機關提出的審計建議予以落實。
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在規定期限內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和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由監察、審計機關聯合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專項督查,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實行行政問責。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依法收繳的款項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繳入相關賬戶。與財政有撥款關系的,審計機關可向財政撥款的主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審計決定通知書,提請財政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凍結,財政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協助落實審計決定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審計機關落實審計決定,并將協助落實情況書面通知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建議相關部門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給予處理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辦理,并將辦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建議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理的,或者涉嫌犯罪移送有關機關查處的,監察機關或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審查,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其中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結案后還應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不予立案的,應說明理由,并退回移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