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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民事性的雙重特征
合同,亦稱契約,原本是私法的范疇,將其移植到行政法領域的結果,就使行政合同具有了它有別于一般具體行政行為和一般民事行為的特殊性,成為一種“混合性合同”,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在主體地位不對等的前提下,達成雙方協商一致的合意;二是合同雖具有公益性的內容,但卻以私法上的契約形式存在。
地位平等是民事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而行政合同中的主體一方是行政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它具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的行政管理權力;合同的另一方,則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需要服從行政主體的管理。在合同訂立時,行政主體為了推行行政政策和國家管理的目標,就必須要保持在合同訂立中的主導地位和優勢地位。合同中權利義務的配置也必然是向行政主體傾斜,民事契約中的平等原則,在行政合同中是不適用的。主體的不對等還體現在行政主體對合同的履行具有行政法上的監督權力和變更、解除合同上的優益權,如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履行,作為合同一方的出讓人可以土地管理部門的身份對受讓人依照出讓合同開發利用土地的行為行使監督管理權。
地位的不對等并不沒有排斥彼此間自由合意實現的可能性,行政合同畢竟不是單向性的行政行為,盡管它突破了民事契約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但它仍須以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為前提。行政合同不象具體行政行為那樣建立在單方權威和服從關系上,行政主體沒有強制相對人必須接受合同的權力,合同法律效力的產生是取決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達的一致,而非行政主體的單方意思表示。
具有公益性,也是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主要區別點。行政合同是為實現行政目的而設定,在傳統行政法理論中,它屬于公法的范疇,不少學者認為它也是一種行政行為,因為它所具有的公益性已決定了合同的根本屬性。但由于存在一定給付內容的對價關系,混雜著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必須以契約這種“私法”上的形式存在。行政合同在援用契約這種私法形式時,也必然要援用相關的民法原理,如合同的要約與承諾、契約自由、締結契約的行為能力、、合同的效力、不可抗力等等。這些民法規則在行政合同中的大量援用,使這些合同的“私法”味道更為濃厚,民事性質更為明顯,行政和民事的混合特性更為突出。
行政合同所具有的雙重特性,使行政合同出現爭議時,如何實施救濟,成為一個極具爭議的問題。實踐中,單純適用行政或民事的救濟程序,都無法解決行政合同這種混合合同所具有的所有問題。
不少行政法學家主張行政合同屬于行政行為,其所產生的糾紛只能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行政救濟的途徑解決。更有學者認為:“在行政契約糾紛進行司法救濟上,則應肯定行政訴訟制度是唯一的司法救濟途徑,這是我國根據法律關系性質而區別救濟途徑的制度下,行政契約作為行政法上的爭議從性質上排斥其他司法救濟途徑的結果?!保▍⒁娪嗔柙疲骸缎姓跫s論》184頁)這種根據法律關系性質區別救濟途徑的觀點是符合我國傳統的法律救濟理論的,但本人仍然認為這些觀點過重地強調了行政合同的行政特性而忽視合同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和行政合同違約中存在的民事法律責任承擔問題。排斥民事救濟途徑,單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是無法滿足解決行政合同糾紛需要的,因為圍繞權力支配關系而建立的我國現行行政救濟制度并沒有給行政合同留下空間,它只是一種為相對人提供的單向救濟的制度:(1)訴訟的提起和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利于作為合同一方的行政主體尋求救濟。首先,行政主體沒有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法定權利,無法主動尋求救濟;其次,當相對人提起請求賠償的訴訟時,舉證責任完全在行政機關一方,責任分配明顯不公平;(2)無法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來確認和追究行政相對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因為行政救濟程序只著重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而缺乏對相對人的民事責任確認的機制;(3)行政法對單向性行政行為的程序要求極其嚴格,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處理行政合同糾紛時,也必然要進行同樣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審查,這也使行政主體在復議和訴訟中處于不公平的劣勢??梢哉J為,現行行政救濟制度的單向性構造不能滿足行政合同救濟的需要。
適用民事救濟程序,同樣不能解決行政合同出現的糾紛。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通過仲裁和民事訴訟的方式尋求救濟。但對于行政合同,這兩種救濟方式就顯得無能為力。仲裁救濟,是一種適用于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救濟方式。行政合同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因此,此類合同的糾紛顯然不在《仲裁法》的適用范圍之內。而且,仲裁機構是個解決民事糾紛的民間組織。如果允許民間組織對國家行政管理機關的活動進行裁決,實質是允許民間組織對公權力進行干預,這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實現。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同樣不能徹底解決行政合同出現的糾紛。行政合同的糾紛,歸根到底仍是行政性糾紛,而且,產生糾紛的原因和形式往往是作為合同一方的行政主體對合同的履行施加了行政強制權,甚至是行政處罰權,一旦涉及行政行為,必須適用行政法予以調整,其糾紛就不是民事訴訟程序所能解決的。
既然行政合同具有的雙重性使行政救濟程序和民事救濟程序均無法獨立解決合同的救濟問題,這就必須在現行救濟制度下考慮行政和民事并用的雙重救濟途徑。盡管循行政或民事的途徑對行政合同實施救濟均有不合理之處。
三、行政合同的責任制度對合同救濟方式的選擇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行政合同具有的行政和民事雙重性,使其在違約責任上也具有雙重性。而不同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也給人們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的司法實踐中提供了一個選擇救濟途徑的可行標準。
與民事合同比較起來,行政合同的違約,既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而且,在承擔違約責任上,當事雙方是不對等的:行政主體違約,一般只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相對人違約,則以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為主,其次才是民事賠償責任?;谛姓贤哂械墓嫘裕姓C關為確保行政目的實現,對合同的履行具有監督和指導的權力,同時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相對一方具有強制執行權,并可施之以行政處罰。如《中華人民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边@是典型的行政合同違約須承擔行政處罰責任的規定。
在行政法中,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是行政處罰,由相對人承擔賠償責任,顯然不屬行政法律責任的范疇,如《城鎮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边@種情況下,相對人承擔的應該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而非行政法律責任。從對立法習慣用語的理解上,“請求”一詞的使用也可以理解為行政機關不能通過行政強制力的行使來強令相對人作出賠償,只能通過協商或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由法院進行判決。同樣,行政機關違約,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如《城鎮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管理部門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這種賠償,不能認為是一種國家賠償,因為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是有歸責條件的,包括:行政行為具有違法性和損害結果的事實存在。但行政合同的違約賠償不需要滿足這兩個條件,顯然屬于民事賠償的范圍。另一方面,行政機關更無法承擔行政處罰這種行政法律責任??梢?,在行政合同的違約中,確實存在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
既然行政合同的責任制度具有雙重性,在救濟制度上,就必須適用與之相適應的行政和民事并用的救濟途徑。據此,本人認為,行政合同的救濟,應根據責任方式的不同,而實行不同的救濟方式:(1)行政主體在處理合同糾紛時,實施了強制性的行政手段,使合同的相對方承擔了行政法律責任的,就必須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實施救濟;(2)行政主體并未運用行政強制力追究相對人的行政法律責任,而是請求經濟賠償責任的,或相對人對行政主體提出違約賠償請求的,則應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問題在于,行政合同的糾紛中出現了同時承擔兩種法律責任的情況時要分別兩種途徑實施救濟,仍具有不合理性。這只能通過改革現有行政合同的救濟制度予以解決。
四、對行政合同救濟制度改革的基本構想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職能和觀念的進一步轉變,行政合同作為一種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必然會在經濟管理領域以及行政管理中得到更廣泛的運用。行政合同法律地位及救濟制度的不明確,將使大量的行政合同關系處于不規范狀態,合同出現的糾紛無法得到圓滿的解決。這是立法者必須正視的問題。既然行政合同不論循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均有不合理之處。就必須針對行政合同的特性重新構建獨立的行政合同救濟制度,以適應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進程的需要。
構建獨立的行政合同救濟制度,仍應根據我國以法律關系性質區別救濟途徑的理論,以行政救濟制度作為構建行政合同特殊救濟制度的基礎,著重對現行行政救濟制度中的單向性構造予以調整,建立雙向性的救濟結構。具體構建方式是:
(1)明確將行政合同與具體行政行為并列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事實上,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并未排斥雙方的行為,行政合同的糾紛已可以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將“具體行政行為”定義為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所委托的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單方行為。這一定義排除了類似行政合同之類的雙方行為進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可能性。但這與《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是不相符合的。1999年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進行了修正,取消了對單方行為的限定,恢復了《行政訴訟法》所規定受案范圍。但要將行政合同的糾紛,包括其中涉及民事性質的糾紛,全面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仍需有專門的立法和司法解釋給予更加明確的支持。
(2)在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繼續適用的基礎上,引入民事救濟的基本規則,構建雙向性的救濟結構。對涉及行政合同的訴訟,有范圍、有限度地引入民事救濟的規則,包括:第一、在訴訟權利方面,增加行政機關提訟和提出反訴的權利,將行政訴訟的單向性結構改造為雙向性結構,但其適用范圍應限制在涉及行政合同的行政訴訟;第二、在適用調解原則方面,改變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的規定,允許審判機關在行政訴訟中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合同糾紛,但其適用范圍應限制在涉及民事性利益的行政合同糾紛;第三、在合同效力的確認方面,增加合同效力確認之訴,對合同訂立中的意思表示問題,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第四、在違約處理方面,增加違約責任處理的內容,使審判機關可對合同履行和違約賠償問題予以審理和判決;第五、在舉證責任方面,修訂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規則,對違約問題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涉及合同的合法性問題和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措施以及行政處罰的問題時,則仍由行政機關負責舉證。此外,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在對行政救濟進行改造時,須維護行政救濟基本原則在救濟制度中的主導地位,對訴訟案件審理的重點仍應是以行政法為依據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這樣才能使救濟制度與行政合同的根本特性相適應。如果不考慮行政救濟自身的特殊意義,使主體與審查內容都與民事救濟一樣的話,那還不如對民事救濟進行改造,這樣更為簡單和方便。
(3)明確界定行政復議的管轄范圍,不改變現行行政復議的基本制度和原則,涉及民事性質的合同糾紛不列入行政復議的管轄范圍。對涉及行政合同的行政復議,其復議范圍可具體限定在以下兩方面:一是對行政合同訂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應包括實體和程序兩方面;二是行政機關在監督行政合同的履行中實施了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而引起糾紛,由復議機關將此類行為視作一般具體行政行為,并根據現行《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復議審查。
主要參考文獻:
1、余凌云著《行政契約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劉恒著《行政救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一)新醫院財務會計制度適用范圍得以調整
舊的醫院財務會計制度滿足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發展需求,新的制度則滿足公立醫療醫院的財務會計工作需求,不包含衛生院等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對新的制度進行制定過程中,考慮到基層機構組織在資金管理或者業務活動方面與其他一般醫院存在不同,所以,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非公立醫院在相關政策或者制度的引導下,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將會獲得持續性的發展,公立醫院與非營利性醫院在運營方式、運用目標以及監管要求方面存在相似性,為了能夠實施較為統一的監管或者評價,新的醫院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由社會資本支持創辦的各個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所實施的財務會計工作可以參照相關標準和方法來實施。
(二)新的制度提升了全責發生制的實際應用程度
新的醫院財務會計工作制度從根本上明確了負債、資產、收入、凈資產以及費用等醫院會計要素。醫院與常規類型的事業單位不同,需要通過核算成本來提升資金的實際使用效率。但是,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雖然很多醫院會計制度要求實施權責發生制,受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框架的影響,醫院所執行的權責發生制度還達不到具體的要求,沒有完全使用待攤費用,權益性支出或者資本化支出不能夠進行準確的劃分,這必然會從根本上導致會計信息無法滿足成本核算所提出的精細化管理要求。所以,在成本核算工作中,采取權責發生制能夠產生較為顯著的效果。之前的制度并沒有要求固定資產進行提折舊計算,從而導致賬面反映的一直都是初始成本,導致醫院資產負債表存在較大的水分,資產負債率受到嚴重的影響。
(三)新的會計系統體現財務和預算信息
公立醫院的較為顯著特征之一就是公益性,政府有關部門在財政補助的政策下來提升其公益性,這必然會涉及到財務預算管理相關問題,新的醫院會計制度在之前,把會計制度分為兩個不同的系統,分別對預算信息或者財務信息進行反映。在醫院財務工作人員實際工作量的因素影響下,新的醫院財務會計制度在同一個會計系統中對兩種不同信息反映,其中一個做法就是結合部門預算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增加了“財政項目補助支出、財政補助收入、財政補助結轉(余)”等科目,從而編制并完善有關補助收支的實際情況表。財政基本補助支出一般是用在管理費用或者醫療業務成本之上,要求這兩個項目能夠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所實明細要求來進行,對于財政補助資金形成的實際財產物資的攤銷狀況與財政預算的實際資金支出存在的兼容性問題,從根本滿足預算管理工作提出的實際需求。
(四)對會計財務報表體系進行改進和完善
新的制度報表體系包括資產收入費用表格、資產負債表、醫療收入費用表、財政補助收支表、現金流動表等,整個報表體系較為完整,與企業會計報表存在較大相似性,尤其是現金流量表對于整個醫院的管理有著較為實在的意義。在醫保的不斷推動作用下,醫療后費用支付的幅度以及范圍開始增大,從而保證醫院對現金流提升關注度。[5]在醫保政策的影響下,病人在看病時,只需要支付部分費用,剩余的則是由醫保中心進行支付,但是,醫院的相關費用和成本已經發生,折舊出現了一定的時間差?,F金流量表能夠從根本上提升醫院對現金的管理和規劃水平,從根本上提升資金的實際利用效率。新的制度還新增了醫院財務狀況具體說明書,從而滿足醫院財務成本管理以及預算管理提出的具體需求,有利于政府有關部門對醫院管理信息進行了解。
二、結束語
中小企業在經濟社會的繁榮與發展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作為反映中小企業整體運行狀況和單個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統計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統計部門作為企業的核心部分,是企業發展不可或缺的數據來源地,經濟的高速發展對企業的統計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要求各企業的統計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有效的統計制度,廣泛運用高新技術實現統計的信息、咨詢和監督三大職能,發揮統計在企業發展中的信息、預警及決策支持作用。
統計工作涉及到供、產、銷,人、財、物,生產、經營、分配等多環節、多領域。通過統計信息,可以了解到企業的機構、人員、資產、負債、生產發展情況、產品質量狀況,以及科研開發、經營銷售、財務盈虧等方面的情況,還可以預測未來、企業的規劃和結構、企業的發展速度、效益與效率等。就企業統計本身而言一般具有兩個特點:一是數量性。即通過數字揭示企業在特定時間內生產經營的數量特征,對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發展情況進行定性乃至定量分析,從而做出正確的決策。二是綜合性。統計人員收集到的統計信息從整體上看,涉及企業的原料入廠、加工及產品銷售等各個方面;也涉及其他與其相關的各個領域和環節。所以,統計工作既可以反映企業在某一時點的現狀,特定時期內的動態,也可以反映企業的規模、結構、速度、收益與效率等諸多數量特征質量特性。
企業統計工作的重要性有目共睹,但因各種原因,部分中小企業統計數據的虛假成分比較高。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各級統計部門與中小企業的統計重點不統一,部分中小企業往往采取虛報數字以應付各種檢查;二是部分中小企業為了保密或某些既得利益,不愿如實提供統計資料,統計數據的隨意性較大且缺少依據;三是企業內部不重視,統計專職人員配備不夠或專業素養比較低,無法適應新時期的企業統計工作。因此,建立有效的統計制度,充分發揮統計制度的有效職能,是保證企業有效統計的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笔紫?,設立綜合統計部門并明確其職責,使其保持相對獨立性,保證統計崗位及時、全面的掌握企業生產、經營動態。根據企業情況設計報表形式,并制定本企業的統計指標體系及統計信息的報送要求。充分考慮企業經營與管理的需要,考慮企業面向市場、參與競爭的需要,把政府統計部門、企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同本企業的實際相結合,提出完整的指標體系并分解到各個生產管理部門,明確其報送或提供信息的時間、內容及方式,明確各部門的統計責任;收集、審核、匯總、提供各種統計信息,并對各基層單位層層上報的信息進行審核后加以匯總;搜集分析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提出有參考價值的各種統計信息。利用各種統計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企業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發展前景進行預測,將分析結果形式統計分析報告,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其次,明確各職能部門的統計職責。在現代企業中,對企業發展至關重要的統計信息決不僅限于計劃統計部門內部。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中相應的統計責任,要求其按統一確定的口徑、范圍及時間提供相應的統計資料及分析報告,充分發揮各個部門的信息匯總職能。將統計信息自下而上的單向運行變為上下左右之間的多向運行,滿足其綜合對比及分析研究的需要。
健全統計報表制度,加強統計分析職能。引入考核機制,將基層的統計質量納入考核,以獲取更準確的統計數據。對于統計報表制度,一般企業一直沿用國家統計報表制度中對統計報表的內容要求,這主要是因為國家基層報表制度所要求企業填報的內容,包括了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主營業務的生產經營,財務報表、員工及工資變動,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科技開發及附營業務情況。指標體系雖然已經比較簡要地反映出企業產供銷、人財物、投入與產出的基本情況,但對企業深入分析研究生產經營中的問題,還不夠準確。建立有效的統計制度,滿足企業的發展要求,是保證統計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
如今,世界經濟一體化已成為了全球經濟的發展趨勢,各個企業間的競爭何其激烈,企業要想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充分了解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而這一切離不開統計部門收集、整理的數字信息,建立健全統計制度,提高統計數據的分析職能,才能保證企業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
論文摘要:以中小企業統計制度建立的過程為背景,深入淺出地介紹了統計工作對企業的重要性,通過建立統計制度,實施有效統計,使統計、數據準確可靠,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依據,使企業的經濟效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內部控制制度; 權變性; 全面風險管理; 準公共品; 國際趨同; 企業管理體系
從內部控制理論的發展進程看,經歷了內部牽制、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結構及內部控制整體框架四個階段,現正向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相結合的新階段邁進,如2004年美國COSO委員會風險管理(ERM)的提出;我國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的制訂等。不同的研究視角對內部控制有著不同的理解并進而形成差異化的制度安排,本文認為內部控制統一的概念范疇形成還需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內部控制制度范疇的權變性
在一個充滿細節性復雜和動態性復雜的組織中,能夠控制一切只是一種錯覺。按照彼得?圣吉的理解,細節性復雜指企業管理中難以計數的變數和細節;動態性復雜指因果關系微妙,行動與后果之間存在時間滯延,無法用傳統的預測、規劃與分析方法處理的復雜關聯。組織如何不憑控制而達到控制?應該有怎樣行之有效的機制作保障?也就是說如何正確處理“有形的制度”與“無形的理念”之間的關系問題。韋爾奇曾說過“舊的組織建立在控制之上,但是世界已經改變。世界變化的速度太快,使得控制變成限制,使你的速度變慢。你必須在自由和控制之間取得平衡,但是你會有比想像中還多的自由。”
優秀公司對付日趨復雜的業務的方法是強調靈活流動,用以實驗為基礎的管理方式始終不斷地調整和改組機構。復雜中必須洞察單純之美,最理想的境界應該是以簡馭繁。系統思考所反對的就是施行更加復雜的方法來處理復雜的問題。業務日趨復雜同時意味著創新的作用,而內部控制不能成為通過創新為市場創造價值的障礙,也就是說,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不能以犧牲企業效率為代價。理論上,風險與收益的對稱性是成立的,當意圖用內部控制制度將可能的風險全部規避或防范的過程中,企業的收益水平也可能已經下降了。從這個角度講,內部控制制度范圍應該是限定性的,不能沒有明確的邊界。
在企業組織內部,授權與受權是一種雙向行為,其中授權與內部控制設計密切相關?!笆跈唷迸c“受權”的過程并不是簡單的自上而下,因為權利向下分解與責任向上負責是對應的,而“權利向下”與“責任向上”的對稱機制就在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構建。從這個角度講,內部控制制度是確保企業具體執行層面的行為不偏離企業戰略目標的保障機制,是內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基準。從企業生命周期理論來看,處于成熟期的企業授權顯然與成長期不同,正如華盛頓大學商學院前院長維爾教授對授權的界定:“當下級員工感到上司真心期望他們為完成所負使命而發揮主觀能動性,即便超越他們的正常職權范圍也無需顧忌,而且要是出了差錯,哪怕是嚴重的差錯,他們也不會采取主動而受到專斷的責罰,那么這個企業中就存在著授權?!憋@然,這是一種基于企業文化的授權。在其之前還存在著指令性授權與崗位性授權,這意味著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設計的權變性是關鍵性問題,而正確界定影響權變性的具體因素則更是基礎。
二、內部控制制度與全面風險管理
風險已經成為日常生活的共生條件,危機也不再是非典型狀態,風險社會是我們共同面臨的新常態。企業風險來源很多,諸如產業類別、企業文化、產權結構等,因而應對風險管控的內部控制制度也就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從亞當?斯密的社會分工理論,泰勒的科學管理,到福特的流水線和斯隆的財務控制,現代工業建立了以“效率”為核心的管理體系。與有歷史的“生產效率的利潤”相比,“風險控制的利潤”更加敏感,以它為核心競爭能力更加不對稱,由此回報差異也巨大。追尋風險利潤的新競爭能力仍在形成過程中,但已顯出一些規律,即首先要準確理解并指認風險的內容和防范的價值。每項商業活動都包含自己獨特的風險因素,它難以用統一的保險精算語言來指稱。其次需要分離風險因素,組合控制風險的產品和服務。
然而,現階段常規風險管理思維還囿于內部控制技術與制度框架,但由于社會的整體不確定性,不可能完全清晰地在企業內部與外部間被標準化分離,風險角度的內部控制所應對風險與企業外部風險之間具有聯動性,兩種風險共同組成了企業全面風險。由此可見,一般意義上的內部控制的核心作用是盡最大努力創造制度效應以規避內部風險的泛化,即使激進型內部控制將其所應對的風險敞口面向市場,以市場化方式實現“內部”風險的外部化,也不足以等價于全面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具有明確的邊界性也在表明內部控制有著自身的職能范疇而不能無限度擴展,因此,以內部控制制度來進行全面風險管理有其固有不足。
內部控制制度本身作為一種制度安排,也涉及制度設定的具體環境適應性問題。顯然,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經濟學視角的一般性與管理學視角的個案性的均衡問題,可以將該問題視為內部控制制度的“趨同”與“個性”的并存。“趨同”與“個性”間的比例關系決定著內部控制制度的多樣化程度。多樣化程度決定了內部控制制度設計的總體原則、運行機制及其效果評價,這是內部控制制度應考慮的第一層面問題。繼而是內部控制制度在企業內部具體執行層面的配置問題。由于企業內部呈現為資源投入與成果產出間最大化轉換效率過程,因此就要求企業內部組織間是系統化的協同運作。然而這面臨著內部控制制度如何在確??傮w成本效益對稱情況下的靈活性與統一性的兼顧。靈活性對應著企業面對風險變化的主觀能動,統一性對應著企業整體上的目標一致。內部控制制度應該與靈活性和統一性各自保持一致而不是相反。
三、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控制技術自身風險性
在現代社會,技術的巨大力量讓越來越多的人認為只有掌握了更好的技術才可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并且幾乎完全內筑于日常生產和生活中。然而,技術只能提高做某些事的效率而不能提升根本能力。正如德國社會學家伯克在其《風險社會:新現代社會現象》中所強調的,技術在創造財富和功效的同時也制造了風險和遺害,于是每次生產與消費都必然伴生風險的陰影與危機的累積。與自然資源相比,人造的技術資源沒有通過億萬年進化除錯,其除錯過程是交織在使用它的功能的過程中,因此沉淀了風險種類,增大了危機概率。
從企業具體組織層面來看,企業內部具體執行層面間又因存在各自的利益導向而存在矛盾甚至是沖突,這主要體現在他們之間合作博弈的討價還價關系。他們各自都是完成企業整體目標的某一方面,而在有限資源約束及配置下,不同職能部門都表現出團隊生產性,即使相互關聯極高的職能部門在作自身的決策時也很難將各自的關聯方考慮進入。在沒有特殊制度保證或企業總流程設計科學合理的前提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牽制甚至是全面風險管理都會遇到同樣的境況。內部控制制度整體預期效果會因部門職能分割所導致的內部溝通成本大增而大打折扣。
解決企業內部不同職能部門間高溝通成本的思路不外乎如下幾種:其一是在企業整體目標的指引下對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間的行為都予以嚴格的標準化,將靈活性完全納入企業設定的統一性中。其二是設計一套獨立的機制并以之協調各職能部門間的靈活性而防范他們的行為偏離企業既定目標。其三是在充分論證各職能部門流程的基礎上,使他們以獨立的面目用市場表現作為衡量的唯一標準,他們之間的關系完全是市場關系。顯然第一種與第三種表示了高度計劃性與高度市場性,而第二種可以說是另外兩種的某種程度的組合。
將史蒂芬?柯維在其《高績效人士的七個習慣》中所表達的意思用于企業,即若企業總是將視線聚焦于“沒完沒了的監視、評估、糾錯或控制”上,那么等于教唆企業員工玩貓捉老鼠的游戲。持續的杰作不是監控出來的,只有那些受強烈的內在需求驅使的人方能創造杰作。如何讓企業具有這種內在原動力呢?顯然答案在于發自員工及合作伙伴內心的執著。這可以被界定為原則,而區別于此的行為都可以界定為規則。前者是內在的而后者是外在的;前者受內心的需求而為自己做事,后者依賴嚴格規章與獎罰機制。由此,我們必須追求內部控制由技術觀念上升到制度觀念直至形成企業的行為習慣,這就一定要突破COSO那種片段式的簡單拼接以期形成全面性框架的構建思路。
四、內部控制制度“準公共品”性
當內部控制超越“內部”而更多地“外部化”為通用標準為社會所共同遵守之時,其一定程度上就表現為準公共品性質,也就是說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全統一性意味著它具有公共品性質;但內部控制的本質卻在于其“內部性”。不同企業可能存在相同或相似的關鍵價值因素,即使是兩家相同戰略定位的企業由于總體制度安排的不同、程度的差異也會導致內部控制關鍵控制環節的不同,這時用統一的具有外部規則性質的制度來規范多樣化的企業管理行為顯然是不現實的。這就暗含了企業外部的統一性規制與內部控制制度應該界定出明晰的界限或稱內部控制的邊界,邊界的確定就是一個內外均衡點的尋求過程。
理論上,這一尋求過程應該包括如下層次:第一層次是探究企業與市場之間的邊界,因為市場組織與企業組織并不是均質一致的,市場定價機制與企業內部定價機制既不遵循簡單的兩分法又不是兩者的完全融合;第二層次是市場對企業運營的影響方式及效果評價,顯然,我們現階段市場經濟還不完全具備西方成熟市場經濟的市場理念與相應法律文化,因而要明確具體市場環境對企業的作用機理;第三層次是企業價值創造過程中關鍵價值因素的最佳實踐所具有的共性及技術上的趨同程度,內部控制的共性描繪其統一性,是企業合規經營的要求;第四層次是當內部控制已經形成為企業受強烈內在需求驅使的無形理念時則形成了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組成部分甚至就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就是說,終極的內部控制應該完全融入到企業組織的整體文化之中而不是以自身清晰、完整的“序列”而存在。
以邏輯關系而構建的上述層次表明成熟市場經濟有著共同的理念,而作為依附于企業業務行為的內部控制則表現出多樣化特征。事實上,不同的企業環境中內部控制被有效執行的前提條件是什么?市場機制、企業組織結構選擇、內部控制制度構造與內部控制關鍵因素之間有怎樣的邏輯關系?如何處理有效執行與理性約束間的均衡等都是需要結合具體企業的運作環境而定的。
五、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起點
任何一種制度的形成都要有其自身的邏輯起點,在確定了相應的邏輯起點后,才能夠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依選定的路徑進行意義建構。就國內外內部控制制度的內容來看,內部控制制度的邏輯起點基本上定位于確保財務報表項目的真實,約束條件基本上界定為企業業務活動與信息反映的對稱,選定的路徑為簡單的因果關聯性。這樣做的好處就在于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并有現成的賬戶體系作依托。而現狀也正是將基于上述研究思路而形成的內部控制實踐推崇為最佳實踐,并相應地以COSO報告框架作為成熟理念加以推廣。
常規意義上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起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企業是一個具有復雜系統的有機體,在和企業外部其他組織發生交易或是企業組織內部事項時,任何活動都不僅僅是單純的技術問題。如果簡單地將企業活動區域進行界定的話,按照遞進層次就是要正確處理價值標準與觀念、政治、組織、交易與會計五者間的基本關系,基本關系可以描述為價值標準與觀念政治組織和交易會計。其中前者概念是后者概念的條件,逆向相關關系同時存在,第四層次對第三及潛移默化地對第二與第一層次產生有影響?;娟P系可以具體化為如下方面:一是用會計規則來實現政治目的的嚴重后果就是破壞了會計的反映經濟真實這一基本職能,政府管制對會計信息真實性產生嚴重不良影響。二是用會計規則來規范交易行為能維護會計反映經濟真實這一基本職能。三是會計規則與組織規則必須相互協調。政治均衡狀況決定了會計制度變遷過程中的國家特征程度;組織是會計活動的空間,組織的創新必然要求會計規則的協調;交易是會計的最主要對象,交易的成功需要會計規則的支持。顯然,組織、交易與會計三者之間具有較強的互補性,但它們協調發展狀況很大程度取決于政治管制框架。
激勵相容的制度安排應該是實現企業組織內部有獨立完整地完成具體決策任務的主體抑或活動單元,換言之,如果僅僅從內部控制效率最大化角度考慮問題,極有可能打亂企業組織原有的正常的活動流程而出現為控制而設立的一系列條塊分割狀態,導致企業活動效率的下降。而且,企業組織內部能夠被激勵或業績評價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各自主體地位的清晰界定及不同主體間的責、權、利邊界的明晰。像內部控制的最初形態是內部牽制,該種制度安排并不利于最優決策及其執行。
六、內部控制制度國際趨同性
趨同的準確含義是指在一定的相同或相近的語境下實現可比性,其首要特征是國家或地區間建立在較高程度的共性基礎上。趨同更加注重過程,目標是尋找恰當的方法共同構建高質量制度安排。經濟學趨同研究可細分為δ趨同、絕對β趨同與條件β趨同,同時已經有學者開始采用時間序列方法來研究趨同問題。與上述三類經濟學趨同涵義相對應,內部控制國際趨同也有著三層面的理解:其一是δ趨同,其首要特征是把內部控制描述為一系列技術方法的組合,技術模仿是一種有效的趨同機制,目標是技術完善。內部控制趨同的衡量側重于選定一組公認內部控制技術及技術組合變量,用被研究對象與之對比的差異狀況(標準差)來判斷趨同程度。絕對β趨同是指由于后發優勢的絕對存在而使得落后經濟體內部控制無條件地加快制度變遷以實現趨同。相對β趨同是指在正視內部控制初始狀態的基礎上,分析約束條件,選擇合適的演進路徑(優化原先路徑依賴方式),把內部控制技術與其所處應用環境匹配對稱地一體化,在充分認識到內部控制趨同目標內生性與外生性的相應內涵及本質不同的前提下,諸多利益相關者積極參與并自動推進的過程。三類趨同的聯系在于它們之間的遞進性,可以認為內部控制δ趨同與相對β趨同是形式與實質的聯系,而絕對β趨同則可以認為是可能性的存在。
我國的現實也正是如此,當作為中國版“薩班斯”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漸行漸近之時,上交所與深交所卻提出了差異化內部控制版本,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是什么?出于競爭還是兩者不同的內控知識的供給差異,或其他?難道在內部控制概念背后有不同的真實動因?但這終歸是在一國之內的具有同質性的制度環境中,或是因深滬兩市存在微觀證券市場結構差異而生?
即使從純粹的技術角度分析內部控制制度,其國際趨同的廣度與深度也是存在邊界的。我們可作如下分析:財務報告報表項目業務行為管理能力制度安排文化。顯然,即使我們將內部控制界定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這樣的起點上,其終極層面也會延伸至文化。尤其重要的是,將內部控制具體規范界定于財務報表項目為起點的外在局限在于財務會計準則核算體系的缺陷。傳統財務會計核算由于過于注重標準化的易于溝通性而簡化了業務數據與財務結果的對應性,即基于財務會計準則完全對稱的一因一果型或多因一果型。但現實經濟活動中更突出的表現可能是模糊對稱的多因多果型,包括合因多果型與合因合果型等具體形式。從簡單完全對稱因果向模糊對稱多因多果認識的深入,是提高傳統財務會計核算所形成會計信息含量不足的思想基礎。
七、內部控制制度與企業管理體系
企業管理存在戰略性、策略性與經營性三個層面。我們的問題是,內部控制制度本身會是一套完善的自我系統嗎?作為復雜系統構造的企業是由一系列子系統構成的,諸多子系統間的有序運轉需要制度維系(如果沒有這樣的制度維系還能很好運轉,則必然表明各子系統間是完美的“嵌入”,比如依靠基于企業全員自發的動機),則該制度顯然不是內部控制制度。事實上,全面風險管理也并不意味著在企業組織內部存在一個單獨運作的具有顯性的制度外形的系統來承擔全面風險管理職能。
企業組織結構正在從集中化向網絡化轉變,而風險管理模式卻沒有跟上變化的步伐。大多數企業風險管理(ERM)方案依賴于“節點解決”(Point solutions),通過強化薄弱環節來降低風險。這也使得企業管理當局和董事只專注于具體的脆弱環節,而不能為危及利潤來源的破壞提供全面的預防。傳統企業風險管理沒有考慮到企業縱向和橫向的相互依存,因此往往低估企業面臨的風險的范圍和嚴重性。網絡性破壞呈幾何級增長,失去控制會使企業遭遇前所未有的損失。
傳統觀念從來沒有在利潤核心來源的環境下來考察風險,而是把風險彼此孤立地進行分類,由此財務風險由CFO來管理,運營風險是COO的責任,網絡安全則是CIO的任務。他們之間并沒有為實現一個總體戰略目標而相互聯系起來。企業應該運用更加一體化的方法進行風險管理。因此,企業應該有透明而統一的風險觀,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礎上把跨部門風險管理計劃與企業戰略和運營模式相協調,同時,風險管理的過程本身又伴隨著不斷的新增風險和復雜性,企業必須有相應的權衡措施??傊髽I應該運用更加一體化的方法進行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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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制度;安排;完善;創新
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是指由法定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和計征對象征收社會保險費(稅)的法律行為。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直接關系到能否建立充足和穩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和首要運行環節。我國的社會保險由基本社會保險、補充社會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構成,與此相對應,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也可分為基本社會保險基金、補充社會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社會保險基金。本文僅就基本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
一、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制度安排現狀
從立法角度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涉及到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分配,涉及到經濟利益的衡平與再分配,關系到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順利地推行,并最終影響到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近些年來,我國加大了社會保險籌集立法的步伐,除了在憲法中明文規定社會成員享有社會保障權利外,還在相關法規、規章里明確規定了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在承擔社會保障費用方面的義務。從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制度的內容來看,該制度主要由資金籌措渠道、計征比例、籌資方式等基本要素構成。
(一)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在(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緝热莅ǎ海?)征繳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其基本保險的范圍;(2)繳納比例:企業一般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6,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6;(3)籌資方式: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目前是要求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人個人賬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的比例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4)籌資渠道: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籌措原則,除了上述企業和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外,國家也要從財政收入中予以補貼,其支持方式有:讓稅、讓利和補貼三種方式。
(二)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在(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中?;緝热萑缦拢赫骼U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2)繳納比例: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仍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3)籌資方式: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人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踞t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4)籌資渠道: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國家不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性補貼責任,但也有與養老保險一樣的讓稅、讓利性支持措施。
(三)失業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于(失業保險條例)中?;緝热莅ǎ海?)征繳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2)繳納比例: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6繳納,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3)籌資方式: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4)籌資渠道: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收入構成: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就上述三項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來看,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最窄,失業保險次之,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面最寬?;踞t療保險基本實現了城鎮職工保險制度設計的統一,為其他保險制度的統一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和范式。這三項保險制度改革是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和核心。
(四)工傷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中?;緝热莅ǎ海?)征繳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2)繳納比例: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每五年調整一次。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幅度為本行業標準費率的5%至40%;(3)籌資方式:工傷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籌集,實行社會統籌;(4)籌集渠道: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繳費構成,不足時由同級政府臨時墊支。國家除了讓利、讓稅性支持措施外,并不直接承擔該基金不足時的補貼責任。
(五)生育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于(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緝热莅ǎ海?)征繳范圍:包括所有城鎮企業。即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勞動者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2)繳納比例: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并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3)籌集方式:生育保險費按屬地原則實行社會統籌,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4)籌集渠道:主要由企業繳費構成,其他還包括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國家除了讓利、讓稅性支持措施以外,不直接承擔該基金不足時的補貼責任。
二、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制度的一般評價
經過多年的艱苦努力,目前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已初步確立,并在實踐中得到了不斷完善,制度設計也日趨合理和科學。但從基本社會保險發展對基金籌集法律制度的要求看,現行相關法律制度除存在立法層次低,制度穩定性較差,計劃體制痕跡明顯等缺陷外,在制度的具體安排上還存在諸多不足。
(一)征收范圍狹窄
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設計還是沒有考慮占中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險需要,適用對象仍是城市居民。就具體制度設計看,主要針對的還是城鎮企業職工,城鎮非企業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仍延續著傳統的“社會保險的城鎮內部制度性分割及其對公平的侵蝕”,的制度安排。這種價值取向和制度安排不僅大大縮小了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范圍,大大降低了社會保險的制度效率,還會帶來其他社會問題。根據奧爾森的觀點,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一種選擇性激勵機制,它在社會中形成了一個只有少數人才享有共同利益的“特權群體”。這些強有力的職業群體或“特權群體”有強烈的動機保護那些給他們帶來特殊“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從而導致所謂既得利益者階層的固化和制度受害者的強烈不滿。同時,由于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社會化程度較低,覆蓋面較小,制度性差別大,限制了勞動力在不同產業的自由流動。這既不利于勞動力市場形成和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也不利于社會保險基金來源的擴大和贍養比的降低。
(二)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負擔偏大,勞動者個人和政府負擔偏輕
從總體上看,在我國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負擔比例為收入的35%左右,而個人僅為個人收入的11%。與國際社會相比,除少數福利國家,我國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負擔明顯偏重,如美國、德國、日本社會保障的負擔比例均為雇主和雇員各負擔50%,特殊項目由政府財政補助;新加坡公積金的繳費事盡管會隨經濟的增長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而作相應的調整,但從總體上看雇員的繳費率明顯高于雇主的繳費率,目前,雇主的繳費率為12%,而雇員適用的繳費率卻為24%。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負擔過重,個人負擔過輕不僅會降低企業的再生產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也不利于增強個人的社會保險意識和社會保險責任。此外,與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政府財政承擔的社會保險負擔既偏輕又不確定。
(三)籌集方式有待改進
目前,除少數地區開始試行由地稅部門通過稅收征收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費外,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一般由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下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實踐證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做法存在明顯弊端:首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下設的事業單位,這為社會保證行政機關違法動用社會保險費創造了體制上的可能;其次,要完成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建立一個龐大的征收體系,這無疑將增加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成本;最后,這種征收方式在制度設計上缺乏激勵內涵,無法有效地調動征收者的積極性。
(四)籌資渠道有待拓展和規范
首先,勞動者個人繳費的險種有限。我國只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制度,醫療保險只是在試點城市實行個人繳費,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尚未實行個人繳費。而其他—些國家,如英國、意大利、荷蘭等,勞動者應就疾病生育保險承擔一定的繳費責任。其次,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撥款非常有限且不確定。目前,國家只承諾在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的時候以財政補貼的方式進行經濟支持,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國家并不直接承擔財政補貼責任。再次,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收益有限。根據原有相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只能投資于國債,盡管國債幾乎不存在風險,但國債的收益率卻比較低,這嚴重地影響了基金的增值。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12月13日實施)的規定,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拔入資金、經國務院批準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有限制地進入資本市場。但是由各省、市、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掌握的社會保險基金仍然不能進入資本市場。最后,基金的非法流失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籌資效率。截止1998年底,全國僅養老保險基金被挪用、占用就達55.6億元。
三、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創新
(一)盡可能擴大社會保險基金征收對象的范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能力、保障能力和調劑能力直接受制于保障對象的范圍和數量。因此,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制度的首要措施是盡可能地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
首先,將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所有社會保險項目基金的征收范圍。根據現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在我國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繳納醫療保險費,其他社會保險費一概不繳。這不僅有失公平,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因此,為了有效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能力,應將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所有社會保險項目基金的征收范圍。
其次,將城鎮各種性質的企業勞動者全部納入所有社會保險項目的基金征收范圍。盡管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以城鎮勞動者作為適用對象的,但現實的情況是還有相當一部分城鎮勞動者未被納入社會保險之中,即使有些勞動者被納入到了社會保險范圍,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項目。因此,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的另一個重要措施是將城鎮各種性質的企業勞動者,包括各種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機關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戶及其職工全部納入全部社會保險《至少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保險》范圍。
再次,盡快全面征收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目前全面征收基金的社會保險項目只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還沒有正式全面統一征收。因此,在進一步拓展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征收范圍的基礎上應盡快全面統一征收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最后,有條件的地區應將農民納入養老和醫療保險范圍。一些經濟相對發達和城鎮化水平比較高的地區,應逐漸將農民納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范圍,從而為社會保險基金開辟新的渠道。如江蘇蘇州就已把農民納入到了醫療保險范圍。
(三)進一步完善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社會保險稅(費)負擔的比例
根據我國目前社會經濟發展的現狀,確定社會保險負擔的基本原則應是合理減少企業的社會保險負擔比例,適當增加個人的負擔比例,適度調高國家所補貼保險項目的負擔比例。保險費率的界定要體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從而對三方形成適當的制度激勵和制度約束機制,增強各方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感,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效率和使用效率。首先,應逐漸提高勞動者個人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比例,降低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最終達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負擔基本一致。從世界范圍看,增加勞動者個人在社會保險上的負擔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發展趨勢。其次,在體制轉軌期間國家應承擔由轉軌而產生的隱形債務。據推算,社會保險由“現收現付”制改為“基金”制所產生的轉制成本將高達2~3萬億元人民幣。這部分費用應由國家來承擔。最后,在轉制完成后,國家在有些社會保險項目上的負擔應有所增加,如失業保險等。
(三)進一步改革籌集方式
首先,以開征特種稅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的基本籌集方式??v觀世界各國,社會保險基金的基本籌資方式有以下三種:一是以社會保險稅的方式由政府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和籌集,目前世界上有80多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險稅;二是由政府審批同意的私營組織和機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征收和籌集,如智利等;三是由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征收和籌集,我國目前采取的就是這種籌集模式。綜合分析以上三種籌資方式的利弊,筆者認為,我國應采取主要依靠社會保險稅來取得社會保險資金的基金籌集方式。結合我國農村人口眾多,城鄉差別較大,加之戶籍管理較為嚴格的實際,我國的社會保險稅應以混合型社會保險稅模式為宜。即對于城鎮勞動者,根據不同保險項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險稅,分別確定一定的比率從工資或薪金中提取。
其次,調整社會保險費的計征原則。目前,社會保險費基本上按人頭計征。這種計征原則對高新技術產業是有利的,因為他們用人少,但對于利潤空間本來就不大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則很不利,因為職工越多則意味著企業要繳納更多的社會保險費。從這個意義上說,按人頭收費的方法事實上已經造成了新舊企業間的不公平。如果不能改變按人頭收費的社會保險收費制度,許多勞動密集型企業,尤其是小企業逃避繳費的現狀將很難得到改變。這也是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險費收繳困難和擴面受阻的制度原因。因此,應對原有的社會保險費的計征方法進行改革,變按“人頭”收費為按“收入”(利潤)繳費(稅),即個人直接按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則按其利潤的一定比例由稅務部門收取社會保險稅。
最后,改革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方法。目前所實行的以“單位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來計算社會保險費的方法漏洞很多,不少工資外收入并沒有計算在內。因為,“工資總額”并不等于“收入總額”,實際繳費基數往往明顯低于職工實際收入水平。因此,應將保險基金的征繳基數由“工資總額”改為“收入總額”,把職工從單位得到的各種“正常收入”作為繳納保險費的基數。
(四)進一步拓展基金籌資渠道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基本籌資渠道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政府的財政撥款,社會保險基金籌資渠道過于單一,全國已普遍出現社會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現象。因此,在積極拓寬原有籌資渠道的基礎上應努力開辟新的籌資渠道。
首先,通過國有資產變現或國有股減持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具體的做法是在中央政府向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劃撥國有資產之前,首先切出足夠的國有資產(包括國家在國有控股公司中的股東權益)過戶到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會,用以償還國家對國有企業老職工的社會保險隱性負債。這種特殊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營運應委托給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選擇合適的時機對基金持有的國有股、法人股進行變現流通,滿足迫在眉睫的養老保險金和醫療費給付需要,解決應該由國家負擔的“老人”全部社會保險負擔和“中人”的部分社會保險負擔,并將挪用的養老金個人賬戶填平補齊,解決個人賬戶空賬問題。
其次,通過社會保險基金資本化籌集社會保險基金。根據一些國家的成功經驗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運營的改革趨勢,社會保險基金資本化增值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一個重要來源。如平均實際回報率最高的瑞典已高達13.5%,最低的日本也有4.9%。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有條件、有步驟、有限度地進人證券市場實現保值增值是非常必要的。為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2年12月13日頒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入資本市場。這為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提供了新的籌資渠道。當然,僅僅允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人資本市場是很不夠的。因為,相對于由省、市、自治區社會保障機構掌握的社會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要小得多。如果只允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人市”,而不允許地方社會保險基金“入市”,那么,通過資本化來增加社會保險基金的設想將成為一句空話,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因此,國家應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允許地方社會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實際上已經有一些地方社會保險基金在“吃螃蟹”了。如金融街的第三大股東就是。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而天津港的第二大股東也是“社保局”,第五大股東是“蛇口社?!?;金豐投資的第七大股東為“社?;稹?;東方熱電第六大股東為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中心。這些均為地方社會保險基金。
再次,發行社會保險福利彩票。從中國目前的情況看,發行社會保險福利彩票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應急措施。有關機關可以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的缺口情況,結合其他籌資渠道的籌資能力和現狀,分次發行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福利彩票,籌集到的資金可用于支付由于社會保險體制轉軌所增加的成本和因調整社會保險待遇所產生的基金缺口。
最后,發行社會保險長期國債。如果通過其他渠道仍然無法籌集到足夠的社會保險資金,還可以根據國力的承受能力,發行社會保險長期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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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醫護分工問題
分級護理由醫生決定,通過醫囑再由護士實施。其優點是能統一患者的護理要求和診療計劃。但是,實踐證明其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醫療專業課程中無護理學的內容,絕大多數醫學生不甚了解分級護理制度的適應癥及具體要求,年輕臨床醫生,也對此缺乏深入的了解。因此確定護理級別不能嚴格掌握適應癥。如一些病情不危重,但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本需一級護理,而醫生則按二級或三級護理處理;有些不需要一級護理的病人,醫生為了表示負責或人際關系而按一級護理處理。據1992年8月17日對我院10個科室448例住院病人統計,其中一級護理157人,最多科室34人,最少5人,平均巧.7人。而晚夜班僅1名護士,按一級護理的要求是無法付諸實施。醫生也從不檢查分級護理的實施情況。護士因力不能及,也就習以為常,結果是分級護理對部分病人只是一種形式,這種不合理的現象,應當改革。
2護理工作量和編制的問題
根據《護理管理學》對分級護理內容及所需時間的計算,1名病人實施一級護理需4.5小時/日,二級護理2.5小時/日,三級護理0.5小時/日。我院現有床位600張,實際收住病人800張,全院共有護士354人,按1992年8月17日調查的情況。見附表。從附表可見,8月17日一級護理病人157人,占當天住院病人總數的35%,按護理1名一級護理病人需4.5小時計算,共需706.5小時,按1名護士日工作8小時,僅此一項需88.3名護士,而當日值班護士總數僅77名,即使全部投入一級護理工作也無法完成。所以尚有二級護理病人180名,三級護理病人nl名,要完成448名病人的各級護理任務需要151.5名護士,顯然現有131名護士很難適應分級護理制度的需要。護理人員缺編原因:①護士既要從事繁忙的臨床護理工作,又要擔負家務勞動,由于長期勞累,健康狀況欠佳,影響出勤率。②隨著醫學的發展,臨床科室越分越細,對護理人員需求也相對增加。③隨著診療設備的更新和增加,如CT、高壓氧倉等,都需配備一定數量的護士,無形中使臨床護士更缺編。
3分級護理制和病人需求的問題
隨著護理科學的發展,護理工作不僅限于執行醫囑,而且強調實施整體護理。要求護士詳細了解每位病人現有的或潛在的健康間題,采取相應的護理措施。而分級護理制則比較簡單的把病人的護理要求固定在四級護理水平上,就很難完成病人的個體需求。
4分級護理制中的倫理道德問題
當前社會上一些不正之風,影響護理界的醫德醫風如:①不同級別的護理,收費標準不同。為了“創收”,有些醫療單位隨意提高護理級別,增加病人經濟負擔.②由于護理人員缺編和其他原因,分級護理制度很難達到規范要求,許多病人未獲得分級護理制所規定的服務內容,這是對病人的不忠誠、弄虛作假的壞作風。③護理工作不嚴謹,與倫理學中要求的“審慎”原則背道而弛。④部分醫生不重視分級護理,新入院病人醫囑是一級護理,而痊愈出院時仍是一級護理,或入院時定三級護理,而病情加重后仍是三級護理,這是一種缺乏責任感的表現。
【摘要】建立有效的調控機制和調控政策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關鍵。本文依據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互作關系及反饋機制,從制度創新的角度探討了發展循環經濟的路徑選擇。
【關鍵詞】循環經濟制度創新研究
一、科學認識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它要求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經濟活動,是一種新的生產方式,也是一種基于閉環型物質流動的經濟發展模式。傳統經濟活動采用的是“資源消費產品廢物排放”的單程線形的物質流動模式,而循環經濟采用的是“資源消費產品再生資源”閉環型物質流動模式,其技術特征表現為資源消耗的減量化(reduction)、再利用(reuse)以及資源再生化(restoration),這通常簡稱“3R”原則。減量化是指減少生產和消費過程中資源的使用量和廢棄物的排放量,實行清潔生產、文明消費,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再利用是指延長和拓寬生產技術鏈條,盡可能延長產品的使用壽命,目的是防止產品過早地成為廢棄物、減少廢棄物的排放;要求提高資源的重復使用效率,盡可能使用可以多次使用的產品。資源再生化是指廢棄物的資源化,使廢棄物轉化為再生資源,重新生產出原產品和次生產品,對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的廢舊產品進行回收利用。
二、經濟與環境的互作關系及反饋機制
統籌經濟增長與生態環境保護首先要從兩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入手(見圖1),“+”表示正反饋,“-”表示負反饋。經濟系統正反饋表現人口對經濟增長的需求,從而對生態系統物質需求增加,且迅速占據物質總量;權且假定人口不增長,按照相對收入消費理論看,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會不斷提高;技術進步會加快經濟系統的正反饋作用。生態系統的負反饋表現在生態容量會限制人口需求增長,即經濟增長會受到生態環境承載力的約束。為此,經濟與環境之間始終存在經濟需求無限和生態供給有限之間的矛盾。統籌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必須處理好如下三個關系:第一,人口需求經濟增長資源(能源)供給環境質量提高;第二,經濟增長技術進步資源利用效率生態平衡;第三,資源(能源)價格(市場)信息調控生活質量環境質量。如果把三個反饋網絡構成一個整體,會發現人口、資源、環境是三位一體的核心要素。經濟增長要考慮人口、資源、環境要素。
在第一個關系網絡中存在的致命弱點是資源(能源)的高消費模式,不顧環境質量和人口的全面發展,經濟增長大起大落;在第二個關系鏈中,現實經濟增長所依賴的多數技術體系,其資源效率低下,并且以生態失衡為代價;在第三個關系鏈中,資源低價、產權不明等非市場化管理,政府調控缺位或不力,既破壞環境質量,又損害消費者利益。因此,統籌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就是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創新環境保護技術體系、建立產權明晰、行之有效的市場。這些單靠獨立、單一的學科邊界是無法完成的,必須整合生態、社會、經濟、技術要素,統籌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所以,建立科學的循環經濟的調控機制是統籌的核心,實現有效制度安排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
三、循環經濟與制度創新
1、環境資源是公共產品,市場機制對它配置失靈。傳統經濟增長方式只關心經濟增長而不關心環境污染的原因。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資源有明晰的產權,環境資源是典型的公共產品,公共產品具有兩個基本的特性,即消費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為了提高環境資源的利用效率,根據現代產權理論,環境資源的產權明晰至少會存在如下問題。
(1)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影響市場交易。由于環境污染具有極強的彌散性,產生的廢物將通過各種環境介質彌漫擴散到許多毫不相關的地域和人群,尤其是人口高度密集的工業化城市。在這種情況下,直接界定環境資源產權就會產生困難,嚴重影響產權交易。
(2)交易費用過高,使交易難以成功。交易費用包括把交易雙方召集到一起的費用、取證以確定損害和賠償的費用等等。與此同時,實際生活中很難把所有的當事人都集中到市場范圍內,而總有一些人想利用環境擴散的特點來分享他人購買清潔環境的好處或逃避支付費用,即產生“免費搭車”問題。由此看來,對于環境資源的配置,市場機制是失靈的;欲通過傳統產權制度解決目前的環境問題,也存在一定的困難。為了糾正市場失靈,政府干預是必不可少的,必須進行制度創新,通過一些規制來完成這種交易。
2、生態環境已成為一種短缺的生產要素,應納入生產函數來考慮。現代經濟增長理論中,生態環境不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已成為一種短缺的生產要素。把環境資源納入生產函數并作為內生變量來處理是合理的。很多學者的研究認為,環境資源是可以給予一個價格的,如可以通過級差地租或影子價格反映其經濟價值,不論是土地、礦產,還是森林、水體。發展循環經濟,就是要求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必須大規?!吧a”生態環境要素,以彌補過去幾十年對生態環境的巨額欠賬,消除生態環境透支所產生的經濟泡沫。循環經濟不同于過去的污染控制,污染控制是末端治理,而循環經濟是從源頭開始就注重環境保護。發展循環經濟必須對生態環境進行大量投資,提高生態環境的供給能力,以彌補生態供給能力的不足。因此,必須通過制度創新來解決好生態環境投資者的合理回報問題,激勵人們從事環境保護投資并使生態資本增殖。
四、發展循環經濟的路徑選擇
1、建立綠色GDP,樹立科學宏觀決策體系。首先,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長遠利益與短期行為的關系,正確認識人與自然的協調關系。經濟發展要遵循生態環境反饋機制的原則;要以生態環境的物質輸出量為基礎,加強生態環境建設,扭轉生態失衡;生態環境建設并不是以犧牲經濟發展為代價,其最終目的還是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其次,建立綠色GDP,樹立科學發展觀。綠色GDP是從傳統GDP中扣除環境污染和資源耗竭之后的凈產值。綠色GDP賬戶使“經濟增長”與“生態成本”一目了然,不僅反映經濟增長的環境代價有多大,而且反映地方政府的真實政績是多少。這種制度安排有利于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一句話,建立綠色GDP有利于政府進行科學宏觀決策。
2、建立循環經濟激勵機制,構建規制化的市場。庇古認為,由于外部性因素存在,會出現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不一致,市場機制無法發揮作用,即所謂市場失靈。這就必須依靠政府干預加以解決。當它們不相等時,政府可以通過征稅或補貼的辦法,使私人邊際成本與社會邊際成本相等,使外部成本“內在化”。一方面,由政府對造成負外部性的生產者征稅,限制其生產;另一方面,由政府對產生正外部性的生產者給予補貼,鼓勵其擴大生產。從利潤最大化原則出發,企業會自動將產量調整到價格等于社會邊際成本之點,以達到資源最優配置。目前排污收費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退耕還林補償制度等都是征稅與補貼的具體應用。通過這些制度安排來規范企業的行為,做到“準使用準補償、誰破壞準恢復”,有獎有罰,形成良性激勵機制。美國建立的以“氣泡、補償、銀行、容量節余”為核心的一整套排污權交易體系,有利于實行污染控制、改善企業的市場行為,以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值得我們借鑒。所謂“氣泡”是把某一區域當作一個整體看待,根據環境的吸收凈化能力,給予一個總量污染許可排放指標,實行總量控制,不允許突破,從而保證污染排放量在環境容量之內;“補償”是指新進入或擴建企業在不達標的情況下也可以投產經營,條件是它們從現有的污染源購買足夠的排污權;“銀行、容量節余”是指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將富裕的排污權存入銀行,以便在將來合適的時候使用和出售,鼓勵節余。
3、建立健全循環經濟的法規體系,嚴格法律約束。由于環境資源是公共資源,并且在近期內沒有直接效益產出,需要以法律進行強制性約束。雖然我國政府于2008年8月29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實施,但如何確保實施工作的有效性和嚴肅性,還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的實施細則等法規體系,嚴格法律約束,以法律的手段促進循環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
一、關于貿易統計指標體系的改革與完善
統計指標體系是開展統計工作的“龍頭”。關于貿易統計指標體系問題,3年前有過一場討論,國家統計局也召開過專題研討會,形成的共識為:貿易統計既要反映全社會商品流通和商品市場運行全貌,又要反映批發零售貿易和餐飲業行業的發展變化狀況。一方面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統計要保留,因為它是反映全社會商品市場運行的唯一指標,許多地區還將其納入政府工作的計劃考核指標,盡管這一指標具有計劃經濟色彩,而且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另一方面,為滿足國民經濟核算的需要,并有利于與國際接軌,貿易餐飲業行業統計要盡快建立和完善起來,這方面的工作隨著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流通產業所發生的巨大變化,工作量和難度都將大大增加,貿易統計工作重心必然要轉向貿易餐飲業行業統計。
近年來,貿易統計指標體系圍繞上述兩條主線,進行了不斷充實和完善,目前基本框架已經成熟或基本成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1、對當前經濟和市場環境的變化反應不靈敏。例如,對政府關心的商品市場總量平衡狀況、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糧食、棉花、石油、鋼材等)供求信息反應得不夠;同時反映流通產業現代化進程的指標和分組過于簡單,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反映商業連鎖經營和現代商業業態狀況的統計制度。2、貿易統計指標體系不完善.目前貿易企業生產資料銷售量僅占社會銷售量的20%左右,不能反映生產資料市場全貌;同時價格信息是商品市場最為敏感的信息,但目前商品價格統計與流轉統計為“兩張皮”,按不同的統計方法從兩個渠道自下而上地統計,難于科學、全面和及時的分析商品市場全貌。3、現行的貿易餐飲企業的統計限額標準缺乏科學性和實用性.目前貿易餐飲業統計限額標準過高,能夠達到限額標準而進行全數調查的企業數量太少,從而形成了與其他專業統計“抓大放小”截然相反的結果,貿易統計必須“抓小放大”,因為按現行限額標準,限額以下企業和個體戶的商品流轉量所占比重很大,影響市場趨勢。而目前受多重因素的影響,限額以下企業和個體戶又難于抓住和抓好。這是目前貿易統計數據質量下降的重要因素。4、目前貿易統計非調查(或派生)指標很少,從而直接影響和制約了貿易統計資料的深度開發。加之現行統計資料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導致貿易統計資料的利用程度很低。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建議:
(一)貿易統計指標的設計應以滿足用戶需求為目的,采取務實和相對靈活的原則。貿易統計指標體系應隨著經濟和市場環境的不斷變化而相應調整,不應當是一成不變的。目前首要的是恢復居民購買力平衡統計和主要商品產銷平衡統計核算制度。因為在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品流通領域,絕大部分商品處于買方市場,市場環境相對寬松,政府的注意力必然轉向如何啟動內需以促進經濟快速發展、如何確保商品總量平衡以防止市場波動、如何保護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國家安全等。在從事這方面的分析研究時,居民購買力平衡統計和主要商品產銷平衡統計資料無疑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這些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對國內市場起著預警的功能??煽紤]僅要求在國家和省兩級統計局利用相關資料進行編算,并不增加基層負擔。
(二)盡快制定科學合理和實用的貿易餐飲企業統計劃型標準。貿易餐飲業企業劃型尚無國家標準,但統計上有一個限額標準,目前這一標準作為貿易統計開展目錄抽樣的依據,即對限額以上企業實施全數調查,限額以下企業和個體戶實施抽樣調查。筆者認為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企業限額標準對貿易統計工作尤為重要,它直接影響著貿易統計工作的格局和今后的發展方向。根據目前的限額標準(批發企業年銷售額2000萬元及以上、零售企業500萬元及以上、餐飲企業200萬元及以上,年末從業人員分別為20人、60人和40人),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企業的銷售額占全部批發零售貿易業的47%,其中零售企業僅占26%;企業單位不足3萬家。建議將目前的限額標準降低,也就是要提高限額以上企業的比重,其銷售額應該提高到70%以上,其中零售額比重應提高到60%以上。屆時限額以上企業約達到7萬家,足以反映商品市場的總規模和發展變化趨勢。今后貿易統計只要緊緊抓住這7萬家限額以上企業,工作就會變得較為主動,數據質量也有一定的保障。也可減輕限額以下貿易業抽樣調查工作的壓力。同時現行的許多貿易統計信息(如限額以上企業財務統計指標)也會“身價倍增”,變得很好用了。
(三)要在“十五”計劃期內取消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指標,從而完成貿易統計核心指標的過渡,并完善貿易統計指標體系。我國即將加入WTO,貿易統計必須象其他專業統計一樣,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F行的貿易統計核心指標“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指標,由于其自身存在許多弊端和目前資料采集方面的制約,數據質量不斷下降,已經難以為繼;從現在開始,必須統一認識,逐步弱化這一指標,相應突出和加強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可能的話應含服務業)的商品零售額統計,因為它涵蓋了90%以上的商品零售額,目前可考慮同時公布以上兩個指標,2年以后用后者取代現行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指標。同時完整的商品市場是由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兩大市場組成,生產資料流通總規模的發展變化,反映社會再生產的規模和水平。要在國家和省兩級統計部門,主要依據工業統計報表和貿易統計報表有關指標,按季度測算社會中間產品銷售總額(或稱社會生產資料銷售總額)。從宏觀上反映生產資料市場的發展變化,這項工作對于貿易統計來說也是責無旁貸的。
(四)要從宏觀上研究商品流轉統計與商品價格統計的配套問題。這個問題目前比較復雜,因為涉及到現行統計體制問題,但現在必須認真的研究。在現行統計體制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可以設想將目前商品零售價格統計基層的采價過程與目前基層商品流轉統計過程有機的結合起來,確保商品價格統計和流轉統計基礎資料的配套,然后按現行統計體制,在縣級統計局“分家”,分別按貿易統計和價格統計的不同渠道逐級上報。這樣綜合資料和許多結構性資料就能配套使用了。
二、關于目前貿易統計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統計制度是政府統計部門對調查對象、調查內容、調查表式、調查方法、報送時間及方式等內容進行的專門規定,它既是對統計指標體系的具體體現,又是對具體統計調查工作的綜合要求。統計制度的改革相對于指標體系改革而言,既有從屬性,又有相對獨立性。就目前貿易統計制度的改革來講,筆者認為要注意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貿易報表制度修訂要遵循“進度側重反映趨勢、年度側重反映總量與結構”的原則。目前貿易餐飲業報表體系中,必須精簡進度報表內容與工作量,以利于上下都能輕裝上陣,快速反映商品市場發展變化動態。進度統計只要反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和貿易企業商品銷售總額及其主要構成情況;年度統計則必須全面反映貿易餐飲企業基本情況、流通總規模及其結構狀況、企業財務狀況及其經濟效益等,為深入分析研究流通產業發展現狀、為宏觀決策以及為國民經濟核算提供基礎性資料。
(二)要強化商品類值統計、弱化現行行業統計。目前國民經濟行業分組標志越來越難以反映貿易企業真實狀況,因為按現在許多企業的實際經營范圍,己經無法準確地界定和將其劃歸為某個行業,流通企業在一定范圍內經營的情況己不復存在。年度統計中的按企業登記注冊類型分組統計應加強,因為它反映企業所有制結構;而行業分組目錄要大為壓縮,僅區分為批發業、零售業、餐飲業即可,因為再細分既難于操作,也缺乏經濟分析意義。同時要強化對貿易企業商品經營類值的統計,因為詳盡的商品分類信息,對處于上游的生產環節和處于下游的消費環節均具有導向作用。建議將目前我國商品分類目錄由37個增加到60個以上。
(三)要加強對商業經營方式和零售業態的統計。我國即將加入WTO,外資開始搶占我國零售市場。這樣一方面加快了零售市場與國際接軌的步伐;另一方面又極大地改變了我國商業傳統的經營方式和單一的百貨商店零售業態,目前國內零售市場可謂“百花齊放”:連鎖經營迅速發展,連鎖企業達1500余家,連鎖門店超過26000家,銷售額突破了1500億元,超級市場和專賣店亦應運而生。我國商業尤其是零售商業已步入重組時代。但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涵蓋全社會的商業經營方式和零售業態的統計制度,既不能為政府提供零售市場翔實的結構資料,也不利于我國零售業的國際比較研究。因此建立完整的連鎖經營和零售業態統計制度,無論是對探索其發展變化規律,還是引導和規范市場行為,都是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
(四)要進一步完善商品交易市場定期統計制度。商品交易市場即有固定交易場所、進行經常性常年交易、并設有專門管理機構的現貨交易市場。這種我國特有的商品交易形式近年發展很快,目前全國較為規范的市場近6萬家,年成交額突破2萬億元,商品零售額己占全社會的20%。對繁榮經濟、方便生活、安排就業均作出了貢獻,這種交易形式將在今后很長時間內存在和發展。我局在1999年進行了商品交易市場基本情況快速調查基礎上,于2000年起建立了重點商品交易市場成交情況的的季報制度,目前已基本走上正軌。今后主要從報表運作方式、完善統計指標上進行規范和完善。
(五)要盡快研究建立主要商品品牌統計制度。我國目前的商品市場己處于買方市場,大家關心的己經不是哪些商品好銷,而是哪種品牌的商品好銷,因而商品的品牌信息己經成為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共同關心的信息。統計部門必須順應市場形勢的變化,適時地研究建立主要商品品牌統計制度。可考慮將目前“限額以上批發零售貿易業商品銷售、庫存”年報表設計改造成“限額以上批發零售貿易業主要商品品牌統計”年報表,選擇與人民生活和生產建設密切相關的30種商品進行品牌信息的年度統計。
三、關于貿易統計調查方法的改革
我國的貿易統計抽樣調查工作是隨著商品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環境的變化而提到議事日程上的。從小型貿易企業開始,到目前己經擴大至包括個體經商戶在內的全部限額以下貿易餐飲業;由于多方面因素,前期推進的速度慢一些,而近2-3年推進的速度明顯加快,目前各地區普遍完成了小型貿易餐飲業和個體戶的抽樣調查試點工作,近10個地區經過連續抽樣調查的觀察和驗證,己經達到國家規定的抽樣調查精度,具備了用抽樣調查數據替代全面統計數據的條件。這項工作的成績應該肯定,但影響這項工作整體推進和深入開展的問題仍很多。除具有與其他專業抽樣調查工作相同的問題(如受分級經濟管理模式的制約而使抽樣調查工作的推廣困難重重、各種干擾因素影響抽樣調查數據質量、受傳統統計調查模式的影響和束縛而使統計系統自身缺乏調查方法改革的內在動力等)之外,目前貿易抽樣調查工作還受調查方法、調查體制以及保障條件等因素制約。所以必須從整個統計設計和理順統計體制的全局出發,統籌考慮和合理安排,才能使貿易抽樣調查工作深入和扎實地開展下去,真正發揮出統計調查方法改革“突破口”的功能。
從近期工作看,各地區已普遍開展了貿易餐飲業抽樣調查的試點和探索工作,只是工作的深度和廣度不同而己。目前必須盡快結束全面試點,將工作重點轉入抽樣調查成果的應用,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在2-3年內使各地區的貿易抽樣調查工作達到具備用抽樣調查數據替代全面調查數據的條件,并在經費基本到位的前提下,在盡可能多的地區實現數據替代。數據替代及其相關工作的完成,即貿易抽樣調查工作基本到位。當前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必須盡快對全國的貿易抽樣調查方法和樣本戶調查指標進行規范和統一。對貿易抽樣調查方法的采用,國家未作統一規定,只提供了參考方案,由各地區結合實際靈活運用。但目前這項工作進入應用階段后,改變各地調查方法的多樣性以利于調查資料的開發利用就成為一項重要的前提條件。經過多年的實踐,可以按“小型企業采用分層等距抽樣、個體戶采用整群抽樣”的思路來規范和統一全國的貿易抽樣方法。各地區根據這個原則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確定抽樣總體和樣本量,只要對本地區有足夠的代表性即可。國家只要求達到一定的調查精度和按一定要求與格式上報抽樣調查資料。同時對樣本企業(戶)的調查指標和相關要求(如調查頻率、數據采集方式等)也應統一,以利于抽樣資料地區之間的可比和全國抽樣調查成果的利用。
二是積極而又穩妥地做好數據替代工作。用抽樣推斷數據替代全面統計數據,是貿易抽樣調查的工作目標。但實現目標必須積極而又穩妥,因為一旦替代,傳統的調查渠道即告中斷,還須做好與歷史資料的銜接,實現平滑過渡。所以實現數據替代的首要條件是調查方法趨于成熟,調查數據經過連續觀察和驗證基本符合實際情況;其次是數據替代的后續經費保障條件要從根本上解決,必須納入預算科目。目前小型貿易業的數據替代技術條件基本成熟,大部分地區具備了替代條件;而個體戶由于受總量與結構不清、調查方法的不完善與不統一等因素制約,目前僅有約三分之一的地區具備替代條件。而后續的調查經費保障條件機制目前也尚未形成。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審計收貸審計質量對策建議
一、審計收費與審計質量的關系
審計收費(AuditFee)也稱審計定價(AuditPricinz),是指審計服務供需雙方就審計服務所達成的價格,是客戶與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CertiflcatedPublicAccountant,以下簡稱CPA)之間的經濟聯系。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承接業務時不能不考慮成本與效益的問題。只有當審計服務的收人大于審計成本時,事務所才會提供審計服務。審計收費是決定事務所成本與收益的關鍵因素,也是事務所業務競爭的突出問題。
審計收費與審計質量之間相互影響,Copley(1994)的實證研究證明了審計費用與審計質量呈正相關關系:即事務所和CPA提供的審計質量越好,審計收費就越高;但過高的審計費用也可能使委托人選擇較小規模的事務所,并由此可能降低審計質量。就某一個審計約定而言,審計費用隨事務所的不同而變化,事務所不同,提供的審計質量特征也不同,選擇了事務所就同時選擇了審計費用和審計質量。
審計收費嚴重影響著審計質量。低廉的收費不利于吸引和凝聚高素質的審計人才,不足以支持對員工進行專業知識與技能培訓的投入,使得CPA沒有專業勝任能力去發現錯弊。低廉的收費只能與低服務水平的成本相配比,以至于CPA可能減少審計程序,無法保持應有的職業道德水準,降低了審計質量。反之,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越完善,執業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成本也越多。
我國恢復CPA制度至今已有20多年的歷史,但是審計市場的低價競爭一直困擾著CPA行業的發展。從“理性經濟人”角度來說,事務所在承接審計業務時,只有較高的審計收費才能保證事務所有實力去完善質量控制制度,才能保證事務所有能力付出更多的審計成本去執業,也才能保證較高的審計質量。當然,審計收費過高,也可能存在著“購買審計意見”的行為,造成事務所對被審計單位的極度依賴。
在我國,對高水平審計質量的需求并非來自市場的客觀需要,政府、股東、公司管理當局等對審計服務的要求各不相同,但對高質量審計服務的有效需求并未真正建立起來。企業缺乏自愿聘請高質量審計服務的制度背景,很多客戶以審計收費的高低,或者以是否為其出具“滿意報告”作為選擇事務所的標準。面對審計市場的激烈競爭,很多事務所為了生存和發展,只能降低審計收費,這就不可能付出較高的審計成本,因而無法保證審計質量。
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經濟陷入“滯脹”,一些企業希望聘請收費較低的會計公司,會計公司之間的競爭也日漸激烈,一些會計公司采用了不正當的手段(包括低價競爭)招攬審計業務,引起了相關部門的憂慮。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等的推動下,美國會計理論界開始關注審計收費問題。如Simunic在1980年最早運用多元線形回歸模型,考察了可能影響審計收費的各種因素;Watts、Zimmerman和DeAngelo等(1981)認為,事務所的規??梢杂脕砗饬繉徲嬞|量的高低。DonaldR.Deidjr.和GaryA.Giroux(1992)提出,在沒有直接衡量標準的情況下,審計所花費的時間可以用來衡量審計質量的高低。隨著針對會計公司和CPA的訴訟案件數量的顯著增加,審計收費作為委托人與CPA之間重要的經濟聯系,不再是研究的前提,而是當作研究的主要對象,逐漸成為理論研究的熱門話題。
我國對審計收費的研究始于20世紀90年代末。喻小明(2000)認為審計收費低是壓價競爭的產物,而導致壓價競爭的根源在于企業對CPA高質量服務的需求不足,同時指㈩治理惡性競爭行為的措施是要制定CPA收費的最低限價。王振林(2002)認為,大事務所由于客戶多,來源于某一特定客戶的審計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就越低,其屈從于該客戶的壓力相對就低;同時由于遷就某一特定客戶而帶來的名譽損失就越大,因而傾向于出具更高比例的合規審計意見,大所和小所在獨立性和產品質量上存在著顯著不同。此外,還有劉斌、宋衍蘅和殷德全等許多專家和學者對審計收費的大量研究,對解決審計收費問題也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審計收費的現狀與原因分析
(一)缺乏行業執首,中小型事務所太多,市場競爭激烈
從《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百家信息》數據來看,“四大”國際所的審計收入不僅穩居前四,而且遙遙領先于國內所?!八拇蟆彼粌H擁有“世界500強”大公司中大部分的老客戶,更以其優質的服務、過硬的品牌、較大的資產規模和雄厚的實力,保證了它們在遭遇訴訟之后具有較強的賠付能力,吸引了原屬于國內所的大量客戶,導致國內所嚴重的客戶流失,給國內所帶來前所未有的沖擊,部分國內所面臨著生存困境,在這種情況下,國內所審計價格的普遍下挫也就在所難免。
近年來,我國事務所的數量增長較快,尤其以中小型事務所居多。審計市場需求不足、供給過剩,事務所之間壓價競爭現象普遍存在。雖然《獨立審計準則》規定“CPA不得以降低收費的方式招攬業務”,但事務所為了占有一席之地,普遍采納“低價進入式審計定價策略”(low-balling)招攬審計業務,引發審計市場的價格戰爭。由于過度競爭,打折已成為業界公開的秘密,甚至以支付傭金、回扣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這種違反職業規范的競爭行為嚴重降低了審計質量。大量數據表明,低于政府定價的審計價格招攬審計客戶行為的審計回扣高達40%—60%。
由于中小事務所林立的現狀,特別是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事務所,數量多、規模小、水平低、業務范圍窄,賠付能力有限,較少考慮或者根本不考慮預期損失費用的因素,因此相應地給出更低的審計定價,造成審計收費秩序混亂。有些事務所短期意識嚴重,不注重改善業務能力,拓展業務廣度,而是專注于以低價招徠客戶,使事務所陷入惡性競爭的旋渦之中。
(二)沒有合理標準,審計收費高低相差懸殊
《獨立審計準則》規定:“CPA的服務是一種有償服務,但收費的多少應當以服務性質、工作量大小、參加人員層次的高低等為主要依據,按照規定的標準合理收費。”根據國家計委1992年12月頒布《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事務所審計業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目前審計收費的基本政策依據是2002年7月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在第五章《收費與傭金》第27條至第33條做中的原則性規定,由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審計收費標準。審計收費既有計時收費標準和計件收費標準,也有按被審計單位資產規模或營業收入計算收費,更多的則是通過與被審計單位的討價還價來確定具體收費金額,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審計收費缺乏行業指導標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務所之間在價格上的惡性競爭,從而對審計的獨立性和審計質量產生了負面影響。
然而,在我國境內執業的國際所,其審計收費卻從不受國內政府收費標準的約束。國際所可以憑借自身的實力以高收費攬得優質客戶,國內所為求生存,只得爭取規模效應再次壓價以吸引客戶,審計質量再也無法得到保證。這種有失公平的競爭環境從某種程度上造成了國內所以低收費敗給了國際所的高收費。
(三)審計關系變異,審計收費競爭愈發激烈
理論上的審計關系應該是CPA接受審計委托人的委托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并向審計委托人報告工作和收取審計費用。但是,我國審計市場的委托人與CPA之間的經濟關系與審計獨立性相悖。在實踐中,公司管理層實質上具有聘請CPA的決定權,因此CPA與事實上的審計委托人即公司管理層之間具有相關性而非獨立性。由于我國對CPA職業的期望不高和廣大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審計市場處于買方市場狀態,交易主動權掌握在委托方手中,決定交易價格的不是服務質量,而是滿足委托人的要求(包括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要求)以及與委托人的親密程度等非市場因素。
在我國,被審計單位就是審計委托人,收費方式是事務所直接向被審計單位收取,這就出現自己出錢申計自己的怪現象,審計關系變異使CPA在經濟上受制于委托人,審計獨立性大打折扣。不合理的審計費用支付方式使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構成一個無法解開的內在利益關系鏈,這種依存性使事務所處于被動地位,在與被審計單位進行談判時,由于經濟制約而擔心收不到預期的審計費用,甚至擔心失去客戶,使惡性競爭愈發激烈。
此外,采用招投標方式聘用事務所時,審計服務質量與價格的關系——“信價比”無法事先預測,有些事務所以低價中標,但提供了低質量的服務,審計服務的低價中標在客觀上不夠合理。從國內外CPA,職業競爭的特點看,價格競爭是個不爭的事實,但這種競爭是基于金錢而不是能力的競爭,惡性競爭的壓力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服務質量的下降。
(四)非審計業務是審計收費復雜化的敏感因素
20世紀80年代以后,事務所的業務范圍不斷擴展,非審計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管理咨詢等非審計服務有超過審計服務成為事務所核心業務的可能。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在波士頓的一位董事MichaelCostello說,審計費用提高是因為客戶要求審計師做更多的工作,這顯然是因為他們要承擔的會計責任和職責越來越多。
CPA對同一企業既提供法定審計業務又提供非審計業務,會過多地涉足企業事務,從而與客戶管理當局形成一種“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親密關系。雖然CPA不是決策者,但他是決策過程的參與者,在提出建議、進行可行性研究、判斷最好方案的整個過程中,CPA一直與管理當局有親密接觸,CPA在非審計業務的結果中就不可避免地與客戶存在著財務利益關系。如果事務所對客戶出具合規意見,就有遭到更換的可能,擔心失去除了審計收入還有更為可觀的非審計服務收入,在審計的同時對管理咨詢服務進行自我評價,審計服務質量必然受到影響。
(五)審計收費披露機制不夠健全
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我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給事務所的報酬,以便考察事務所的獨立性和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遵循國際慣例,我國證監會于2001年12月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進行了修訂,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中將支付給事務所的報酬作為重要事項加以披露。但實際情況是許多公司的披露很不完整、不規范,只是含糊公布一個數據。審計收費披露極不充分,透明度較低,使許多投資者對CPA行業表現出更多的懷疑。
(六)缺乏有效監管,違法違規處罰較輕
目前,我國審計監管和執法方面對審計造假的處罰比較多,而忽視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公司法》、《審計法》、《證券法》以及《注冊會計師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對事務所和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等所受的處罰進行了歸類,但對違法、違規的事務所和CPA的處罰較輕,主要采用警告、沒收違法收入、罰款、通報批評和暫停執業資格等形式。法規中即使有相關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中遇到現有法律制度對民事訴訟的限制,CPA民事賠償制度形同虛設,即便審計失敗,也沒有經濟賠償的壓力,因此事務所在制定價格政策時很少考慮提高審計質量與防范審計風險所需要的審計成本,審計收費低廉也就不足為奇了。三、完善審計收費制度、提高審計質量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對大型審計執業單位的建設
目前我國有4000多家事務所,總體上存在著規模較小、執業水平不高、人才難以引進、風險抵御能力差和審計質量參差不齊的問題。因為中小型事務所太多,在數量上使我國的審計市場的供給大于需求,在多年無序的發展中引起價格的惡性競爭,當國內所采取“底價進入式競爭策略”打得不可開交時,“四大”國際所卻以其高收費吞噬著國內審計市場。只有擴大事務所的規模,才能應對市場發展對審計服務質量和審計服務多樣化日益強大的需求。進一步擴大國內事務所的規模,強強聯合,走集團化的發展道路,能夠相互彌補業務廣度和工作方法上的不足,也便于為客戶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從而大幅提高了自身的競爭力。
加強國內事務所自身規模的建設,有必要提高事務所設立條件,完善事務所注冊程序,并通過合并改組等方式,鼓勵中小事務所進行改組形成大型事務所。從經濟利益角度看,合并后的大型事務所承受管理當局壓力的能力比較強,即使被解聘其損失也相對較小,這有利于其保持獨立性。另一方面,大型事務所注重長期發展,更在乎自身的聲譽,往往選擇保持獨立性以提高聲譽,增強聲譽收費能力。從法律責任角度看,一旦受到法律制裁,大型事務所才有能力支付足夠的賠償,發揮CPA風險收費承擔潛在民事賠償的責任。從行業監管角度看,合并后的大事務所更容易受到關注,監管部門會對其進行重點監管,因此不會輕易放棄獨立性。
(二)制定統一的收費標準,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審計費用的收取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梢越梃b國際慣例,根據公司的規模、銷售收入、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強弱和所處行業會計處理復雜程度等多種因素,事先預測出工作量和不同級別審計人員的配備需要,根據不同級別人員的每小時收費標準,來決定審計費用。具體地說,以成本作為出發點找出行業成本規律,從人力資源投入收費的角度來制定行業成本標準,以此規范價格秩序形成有序競爭。收費標準可以考慮規定審計收費的上下限,全國各地的CPA審計時按照該標準執行,在標準的上下限之內收費,但實際收費不得低于標準的下限,防止審計市場的惡性競爭。
當四大國際所進入我國時,國內CPA行業還相當幼稚,有關部門對國內所沒有像其他行業那樣予以必要的、有效的扶持保護,政府在政策上和心理上更傾向于國際所。國內CPA行業從“深圳原野”到“瓊民源”再到“銀廣夏”等一系列違規違法案件,被看作是導致上市公司造假和證券市場泡沫現象的罪魁禍首,在剛起步不久就自釀“苦果”。但是,應該看到企業造假有許多原因,不少是行政干預的結果,CPA卻成為“替罪羊”。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國際跨國公司和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業務基本上由四大國際所分享,2001年中國證監會頒布16號規定的“補充審計”也要求由國際所進行。國內所不能在完全的市場上和國際所競爭,與一些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規定甚至指定有很大的關系。國內所起步晚,又有政策差別,只會加速國內所的衰微,不利于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國內審計市場發展至今已有20多年,有關部門應該調整政策,取消國際所的超國民待遇,改變審計收費有失公允的雙重標準。政府部門應該同等看待國內所和國際所,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主導國內會計業培育寡占型的審計市場結構。國內所要認識到服務水平和質量同國外所的差距,提高審計技術、積累管理經驗、研究市場開發和加大人才培養力度,才能在市場規范化前進的道路上健康發展。
(三)通過第三方介入改變現有審計費用支付方式
現行審計費用的支付方式是由事務所直接向被審計單位收取審計費用,導致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形成財務依存性,長期以來是審計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針對目前審計委托人和被審計人合二為一的現象,應該設立審計收費監管機構。由于我國現在還不具備由審計報告使用者支付審計費用的條件,應該在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加入一個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審計監管中心,該機構必須與雙方單位均無直接或間接經濟關系,其性質是非營利的監管機構,必須能夠保證公正性。
審計監管中心的設置,改變審計者與被審計者的“直接見面”的委托關系,切斷兩者之間的經濟利益談判關系,防止購買審計意見,建立起“企業(委托方)一審計監管中心一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委托關系,組織審計業務的招投標,改變審計付款方式,監督審計質量。加入這一中立機構后,在審計費用的支付流程中加入第三方這一環節,使審計費用在審計工作開始前由被審計單位交由第三方保管,排除被審計單位對事務所的鉗制,由第三方負責聘用事務所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最大程度地切斷了被審計單位與事務所之間的利益聯系,在這種新型的審計關系框架下構建了一個審計收費與審計質量相關性較高的審計收費模式。
改進招投標方式,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最低限價。在招投標過程中,不應只注重服務價格,應充分考慮到事務所的信譽、規模、服務質量等因素,給出綜合評價。同時,采取措施提高招投標工作的透明度,規范事務所聘用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加強社會監督。
(四)應該適當限制與審計業務不相容的多元化服務
在目前審計市場管理體制下,事務所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生存和發展,只有不斷拓展新的業務領域,為企業提供管理咨詢等服務。但是,如果事務所向同一上市公司既提供審計服務又提供管理咨詢服務,必將嚴重影響審計獨立性?!半p安事件”后,2002年7月美國總統布什簽署通過了《薩班斯一奧克斯萊法案》(Sarbanes-OxleyAct,簡稱“SOX法案”),正式禁止會計公司向其審計客戶同時提供任何非審計服務。
我同現行法律規定,采取“對非審計業務基本不予禁止”的模式,在CPA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中規定:CPA不能為審計客戶提供不相容業務,但未明確規定不相容業務的具體范圍。上述兩者內容是矛盾的,不利于審計事業的發展。因此,建議立法實施“部分禁止非審計服務”模式,從法律上對部分非審計服務做出禁止性規定,限制委托人向同一事務所同時購買兩種服務。對某些非審計服務作出禁止,并不是指禁止事務所從事非審計服務,而是指某一個事務所不得對本所的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可以向其他所的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咨詢業務和審計業務之間的關系,要求CPA把為客戶提供的咨詢服務和審計服務分開,即只能提供一種服務,從而在形式上和實質上提高CPA的獨立性。
(五)強化監管,加大對會計師事務所違法違規的懲治力度
應形成一個完善的關于CPA的法律責任方面的規范,加大CPA的法律責任,強化賠償責任。改變違規成本和違規收益嚴重不對稱的狀況,從根本上消除其違規執業的動機,進一步加大對CPA行業違法違規問題的監督和處理力度。在出臺統一的審計收費標準之后,各地注協應監督事務所遵循最低限價標準,過度偏離合理水平的審計收費可能意味著審計質量存在嚴重問題,政府部門可以據此監控事務所的違規違法行為,嚴禁各事務所搞不正當的低價競爭,應該對超低價收費的事務所加大處罰力度,以保證審計收費標準的順利實施。
為了提高對審計質量的長期監督,有必要在CPA行業大力推廣誠信制度,加強事務所和CPA的品牌意識建設,信譽好的事務所可以執行級別高的審計收費標準,實行優質優價,引導事務所將低層次的價格競爭轉變為高層次審計質量競爭。監管部門應經常對全行業的誠信狀況展開檢查,適時地公布各事務所的信譽等級。通過誠信制度與經濟利益掛鉤的機制,促進CPA行業的良性發展。
(六)強化審計收費信息披露制度,增強社會監督的透明度
審計收費信息的公開披露有助于社會公眾對事務所進行監督,減少審計收費環節的不正當行為,遏制利用價格進行的不正當競爭。我國現有的審計收費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較分散、相對粗略、執行力度較弱。因此,應重新制定條文或修訂原有的規定,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選擇事務所的決策程序和事務所的收費模式,減少管理當局操縱審計結果的可能。只有集中、詳細和強制三者結合,才能保證事務所披露的信息質量,讓利益相關者取得有用信息。制定規范審計費用及相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將披露審計費用及相關信息作為企業的應盡義務,任何企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披露審計費用,并規定其披露內容,披露的信息必須全面、客觀、清晰和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