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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學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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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學論文

第1篇:公共財政學論文范文

教學的內容安排問題。在具體內容上,表現出了兩種主要傾向,一是繼續以傳統的國家分配論為出發點,一種以公共產品論為起點,這兩種體系的斷裂與對立表現出了國內財政學界在基本理念上的不同理解和思想沖突,不同學校的財政學理論教學在內容上差異巨大,整合兩種財政學體系的基礎理念顯得很有必要。同時,財政學的很多基本理論和概念在不同的教材中表述差異也很大,像財政的概念,有的教材認為是國家和政府的分配行為,有的認為是收支行為。對財政的屬性進行界定,有的教材有,有的教材又沒有。與此同時,財政學教材的內容也有些與實際脫軌,對稅收、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內容介紹得比較少,很多非財稅專業學生學完財政學后并不再學稅收學了,因而對稅收知識了解甚少,這就為以后進入社會從事財稅實務工作埋下了脫節的根。

教學手段和教學模式問題。目前,我國許多高校在教學手段方面仍然很落后,依然是教師課堂上講,學生認真地做筆記,記概念,整個教學過程當中師生存在著教學“梯級差”,幾乎沒有太多互動,課堂氣氛也比較沉悶。有些院校以為實現了教學多媒體化,教學效果就可以成倍大增了。事實上,在多媒體授課方式下,只不過是將手工板書的知識灌輸變為計算機頁面展示,教學的模式并未有多大改進,甚至因為課件播放速度過快,學生來不及記憶和消化課堂內容,效果比以前更差。成績考核和評定也是以期末考試“一考定終身”,沒有平時的課堂內外考核指標。這樣的教學手段和模式,學生平時聽課也會感覺枯燥不已,缺乏對財政實踐的感性認識學完之后對財政學理論知識也理解不深刻,只有靠到考試前猛背狂背,考完試也就丟得一干二凈,這種教學手段和模式很不利于培養學生理解問題、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財政學課程教學的優化與創新路徑

(一)針對不同專業選用差異化教學內容和課時安排。不同的專業需要在統一的大教材體系下選擇差異化的教學重點內容,以滿足各專業未來知識和實務的需求。如財政專業的《財政學》課程應在強化基礎理論的前提下,注意學生的專業技能培養;金融專業應增加國債部分內容的課時量;國際貿易專業應增加關稅政策、國際稅收等內容的介紹。對于不開設稅收課程的財務管理專業、市場營銷專業,應增加稅種知識的課時比例,而對公共事業管理專業應增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障以及公共福利方面的內容。在教學內容上,應該以公共財政學理論體系為主,主要包括政府經濟職能、公共選擇、公共支出、公共收入及政府分權等內容,其制度基礎是市場經濟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在課程設置上,應該在經濟學原理、宏觀經濟學和微觀經濟學結課后,會計、稅收、財務管理等專業課開課之前開設,使課程在安排上能夠前后銜接,使知識的傳授具有連續性、邏輯性和科學性。

(二)在教學組織方式上,應引入討論、案例教學及社會調查等多種教學方式。財政學理論教學中應更多地采用計算機輔助教學和課堂討論,通過多媒體和傳統教學有機結合起來,揚長避短,達到教學相長。如財政部分側重理論應以課堂講授為主,討論為輔。具體可以在講授財政基本原理的基礎上,就財政總論、財政概念、財政制度、財政職能、財政支出、財政收入、國家預算等一些重要理論問題進行專題討論,也可以結合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進行一些專題討論。通過討論以使學生開闊思路和視野,舉一反三,更好地理解社會經濟政策。稅收部分側重實踐,因此應以案例教學為主,課堂講授理論為輔。通過對案例的分析求證,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培養學生在接近實際的條件下獨立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與此同時,財政政策和實踐貫穿整個社會運行,時時刻刻就在我們身邊,需要布置適當的社會調研任務,讓學生深入社會,了解國家財政政策和民生概況,在學生調研過程中,能夠發現問題所在,進而為其思考政策制定和改良提供視角和思路,增強對書本知識的進一步理解。比如通過調查三峽移民的生活,可以更深刻理解轉移性支出的意義和功能;通過調研地方政府豪華辦公樓攀比之風,可以知曉財政監督與預算透明的重要性等等。

第2篇:公共財政學論文范文

關鍵詞 公共經濟學 教學內容 教學方法 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Discussion on "Public Economics" Course Teaching Reform

SONG Shuguang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hua University, Huaihua, Hu'nan 418008)

Abstract Public Economics is the main course of Public Management, public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and practical training goal is focus on practical application ability, public economics curriculum theory is stronger, leading to its current basic teaching method is taught method, not conducive to the cultivation of students' practical ability. Public Economics requires the integration of public economics theory system and course content, based on the use of classroom teaching, practice teaching, teaching, teaching methods combining research and teaching, so that students accurate, in-depth grasp of knowledge of Public Economics, at the same time, improve the economy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students' ability to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Key words public economics; teaching content; teaching methods; teaching reform

1 公共經濟學課程教學改革的現實基礎

1.1 公共經濟學理論基礎及教學內容的整合

公共經濟學是在財政學基礎之上發展起來的,因此,公共經濟學亦有稱之為公共財政學。但是,公共經濟學的理論基礎和基礎理論是什么,它與財政學又有什么樣的區別。公共經濟學是一門研究政府行為及政府行為對經濟社會產生影響的學問,“基于社會契約視角,政府應該做什么,包括提供什么樣的公共產品和如何提供公共產品,都應由社會公眾的公共選擇來決定。”①因此,公共產品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才是公共經濟學的基礎理論。而“財政學是一門研究政府理財或公共理財的學問”,②盡管隨著政府與市場關系的不斷探索與不斷調整,財政學的研究領域逐步延伸到社會公共部門的方方面面,從而使財政學在理論體系上延展成為公共經濟學或公共部門經濟學,但其理論仍然以財稅理論為基礎。而現編寫的大部分公共經濟學教材仍然沒有注意區分公共經濟學與財政學理論基礎的不同,沒有將公共經濟學的重心放在公共產品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上,而是將其與財政學相同,放在稅收原理和稅收制度上。因此,在公共經濟學的教學中,需要明確并有效整合公共經濟學的理論基礎體系,形成有自身特色和自身教學重點內容的課程內容體系。

1.2 公共經濟學研究方法的引入與借鑒

公共經濟學作為一門學科,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成熟的研究方法,如規范分析、實證研究、文獻調查、比較研究和案例研究等。但是,現代社會的日益發展變化,使得學科之間的交叉融合、各種研究方法的交互使用成為一種趨勢,公共經濟學的發展也離不開與其它學科的交叉融合,引入與借鑒其它學科的研究方法。因此,公共經濟學的教學也必須順應這一發展變化,將各種新的研究方法應用到公共經濟學的研究和教學中。

1.3 公共經濟學教學體系的改革與完善

公共經濟學是公共管理類專業的必修主干課程,高校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重視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培養。而公共經濟學課程又是理論性偏強而實踐性偏弱,使得目前公共經濟學課程的最基本的教學方法主要是講授法,這種課堂講授的教學方法注重了理論的講解而忽略了實際的運用,不利于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2 公共經濟學課程教學改革的基本思路

2.1 重視公共經濟學課程基礎理論體系的整合與完善

理論是教學改革的基礎和指導,目前在公共經濟學的基礎理論中,既要注重其基礎理論體系的整合,又要注重其基礎理論體系的擴展與完善,要突出公共產品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作為公共經濟學課程教學中的基礎理論地位。同時,又可將一些公共管理領域中的新興理論引入到公共經濟學課程的教學中,擴展自身的理論體系。

2.2 注重課程內容的整合與銜接

由于國內公共管理學學科發展的不成熟性,不同的課程在教學內容上存在諸多重疊的情況,這在浪費學生學習時間的同時,也對教師的教學形成了制約性。針對這種情況,根據學生能力培養的實際需要,對各課程的教學內容進行整合。處理好與公共管理概論、公共政策學、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社會保障學等課程內容的整合與銜接。 (下轉第127頁)(上接第79頁)

2.3 教學中突出能力培養

注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是公共管理類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教學中要注重理論學習與學生能力培養相結合,針對現有教材理論偏重而能力培養不足的問題,要在教學中注重納入對公共經濟與管理有重大影響的事件作事例,讓學生運用公共經濟與管理的基本理論和知識來分析,以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

2.4 構建復合型課程架構

所謂復合型課程架構,就是要打破原來一門課程在課程教學中只有課堂教學的單一性,設計、建立在課程教學中既有課堂教學(教材)、又有應用與拓展訓練(如專題任務調查)、還有課題研究(如申報研究課題、撰寫課程論文),以及實驗與實訓等的復合型課程架構。

3 公共經濟學課程教學改革的具體做法

3.1 整合公共經濟學基礎理論

在現有公共經濟學理論的基礎上,充分認識公共管理領域中一些新興理論對公共經濟學的影響,如新公共管理對公共產品理論、新公共管理對公共選擇理論的發展,吸收新公共管理理論、新制度經濟學、公共部門合約理論等核心與前沿內容,將整合后的理論體系作為本課程新的核心脈絡。

3.2 設計體現“公共管理”特色的教學內容體系

公共經濟學作為公共管理類專業的必修主干課程,課程的內容設置應在保持基本內容體系不變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增加和刪減處理,從而突出“公共管理”特色。重點突出公共產品理論、公共選擇理論、稅收制度、預算管理、公共管制、財政政策等方面內容,加大對政府出臺的各類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分析,從而闡明政府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機制。

3.3 編寫高質量講義與課件

盡管在教學改革中強調要改變單一的講授式教學模式,但課堂講授仍然是公共經濟學課程教學的主要方式。因此,要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就我們編寫高質量的講義和課件。

3.4 鼓勵學生開展科學研究

在搞好課堂教學的同時,鼓勵學生開展科學研究,培養和鍛煉其研究能力。結合公共經濟學課程內容,開展專題調研、興趣課題調查、撰寫課程論文等,鼓勵學生參與老師的研究課題和參與、申報各種學生自己的研究課題,如挑戰杯、大學生創新型研究項目等。通過開展這種“參與式”的科學研究活動,能激發學生的科研興趣和學習興趣。

3.5 切實發揮實踐教學的功效

缺乏相應的實踐平臺是公共經濟學實踐教學中的普遍難點。但隨著學科建設及實踐實習基地的逐步建立,與各級政府機關和部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建立了諸如“社會導師制”、頂崗實習、實習基地等安排。因此,在公共經濟學的教學中,注意切實發揮實踐教學的功效,將實踐教學納入本課程建設的核心內容,作為公共經濟學教學中不可缺失的環節。

3.6 大力開展案例教學

公共管理類專業的培養目標決定了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注重理論與實際的相結合以及學生實際應用能力的培養。案例教學可以將理論知識內化為自身的思維,有利于培養學生的參與意識及獨立思考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于公共經濟學課程的案例教學而言,要注意案例的選擇,案例的選擇應契合學科和專業背景,多采用公共部門的管理事件和場景作案例。

注釋

第3篇:公共財政學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西方發達國家掀起了一場聲勢浩大的以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管理績效為主要內容的“新公共管理”運動。為適應“新公共管理”的需要,各個國家的政府都進行了一系列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和公共財務管理改革,也強烈沖擊著我國的政府公共部門。本文針對當前公共財務管理的一些問題,提出了公共財務管理的對策。 

0 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公共管理和財政管理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政府公共部門的職能由管理型向服務型的轉變,財政預算由供給型財政向公共型財政的轉變。由于公共財務管理是整個財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管理模式的改變,必然會對公共財務管理產生深刻的影響。公共財務管理是公共管理的核心內容,公共財務管理的好壞接關系到公共管理的質量。作為公共財政和財務管理的結合,公共財務管理的本質是要提高公共資金使用的經濟性、效率和效果,在最終目標的追求上與“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基本一致。可見,在當前倡導“新公共管理”的大背景下,公共財面對新的公共財政管理體制,研究公共財務管理工作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尋求公共財務管理的新思路新模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公共財務及財務活動 

 

公共財務也稱為公共部門財務,應當包括政府財務、政府部門、政府機構或單位財務。財政界傾向于將公共財務稱為公共財政,實際上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傳統的財政學理論把財政稱為國家財政或政府財政,而將公共財務稱為企業財務和事業行政單位財務。財政管理既包括預算管理、稅收管理,也包括企業財務管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事業行政單位財務管理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 

可見,公共財務是公共財政的基礎,是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i公共財政對公共財具有統馭作用,公共部門必須在公共財政的框架下從事財務活動。 

 

2 公共財物的現狀及其主要問題 

 

2.1 公共預算問題多公共財務管理混亂《預算法》是規范政府及行政事業單位收支管理最重要的一項法律制度,是收支管理的基本依據。為了更好地貫徹預算法原則,我國各地正逐步推行部門預算、項目預算、零基預算等預算管理改革。然而,預算法的規定并沒有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依法理財、依法進行收支預算管理的氛圍尚未形成,預算實際執行情況并不理想,執行中的隨意性與長官意志太大,預算約束軟化的狀況相當嚴重。有的地方未經法定程序隨意調整預算,支出預算追加頻繁;有的地方隨意開減收增支的口子,以權代法的現象屢屢發生;一些部門和單位不按規定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擅自擴大收支范圍,提高收支標準。 

2.2 支出不講效益政府成本過高目前中國各級政府的考核指標有“業績指標”、“保底指標”等,帶有明顯的“gdp化”傾向,至于成本指標目前還未納入干部考核范圍。在這種情況下,公務人員支出缺乏成本意識,節儉意識淡薄,支出管理失控,資金損失浪費嚴重。當前整個社會上奢侈擺闊之風盛行,花錢大手大腳、鋪張浪費揮霍的現象比比皆是,公款吃喝玩樂屢禁不止,各種會議泛濫成災,一些部門和領導競相出國公費旅游、競相進口豪華車享受也絕不是個別現象,這都已成為我國財政資金的一個巨大漏洞。 

2.3 巨額負債多雖然《預算法》明確規定不準編制赤字預算,預算要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結余”,但各級政府、政府部門執行赤字預算,大量甚至過度舉債的現象一直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一些政府公共部門財務受托責任不明晰,財務行為不理性,公共行為短期化嚴重,導致公共部門債臺高筑,公共財務危機重重,嚴重威脅財政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在中西部地區,許多地方政府從財政上看實際早已“破產”,不少地方、鄉鎮政府基本上是在背負巨額債務狀態下運行的。 

 

3 公共財物的對策分析 

 

針對對公共財物管理馴犬及其主要問題的研究,我們提出以下對策: 

3.1 建章立制,為公共財務管理提供制度保證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沒有法律和規章制度的強制約束,財務活動的主觀隨意性就難以避免,要實行有效的公共財務管理,就必須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必要的法規制度,完善監督機制,是做好公共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證。目前應盡快建立健全一體化的公共財務制度,“要有健全的、以績效導向的公共預算制度,形成公共財務制度鏈。”有關法規制度建立后,還應該不折不扣地執行,否則再好的法規制度也只是一紙空文。經過法定程序審批的政府預算,具有法律效力,是規范收支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按預算程序辦事。 

3.2 合理配置公共財權合理配置公共財權,首先要深化以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收支兩條線的改革和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建立起新型的預算管理機制,規范財權運行。其次,要理清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級政府履行職能的客觀需要,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對其應有的財權加以明確界定,做到財權與事權相匹配。按照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層次性和受益范圍,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和范圍。再次,規范財權,統一財力,就是要把一切收支管理權限都歸屬于政府財政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由預算統籌管理,而不是分散多頭管理。我國改革開放是以財政的“放權讓利”為突破口展開的,要解決腐敗問題,首要的就是規范政府部門、單位的財務行為,逐步取消預算外資金,將規模龐大的預算外收支完全納入到預算內管理,讓腐敗失去生存的土壤。 

3.3 借鑒企業成功經驗,引入先進管理技術由于政府部門、單位的非營利性,其借鑒企業成功經驗的目的并不在于營利,而在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西方學者比較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的不同效率后,得出結論:企業效率遠遠高于政府。美國學者戴維·奧斯本和特德·蓋布勒在《改革政府》一書中提出以企業家精神重塑政府的主題,主張引進競爭機制,大力降低政府成本。新西蘭八十年代中期開始了全面的政府改革,更多、更明確地在公共部門引入私人部門的管理方式以及市場機制,政府通過采取開源節流,將私營部門的會計架構應用于政府預算制度之中、設立財政責任法等措施來降低行政成本。九十年代美國政府提出塑造“降低成本、提升效能”的企業型政府的新概念,按建設企業化政府的思路進行了行政改革。 

第4篇:公共財政學論文范文

農村公共產品是相對于農民“私人產品”而言,供由農村居民享用,具有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的各類經濟物品或公共服務。根據其在消費過程中性質不同,也分為農村純公共產品和農村準公共產品。前者包括農村基層政府的行政服務、綜合規劃、農村信息系統、農業基礎科學研究、大江大河的治理、農村環境保護等;后者包括農村義務教育、電力設施、小流域防洪澇設施、農業科技推廣、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等。

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現狀

1994年分稅制實施后以后,農業稅被劃為市縣本級收入,用于縣市一級的公共產品提供。農村鄉鎮基層組織的基本特征是政社合一,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政權職能,同時,也是一個經濟組織,在這一體制下,公共產品的供給主要靠內部解決。盡管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有了明顯改善,但仍滯后于現代公共產品供給,城鄉統籌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

(一)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落后。在“城鄉分治”的二元管理體制下,城市地區的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等基本公共產品比較充裕,提供的主體是政府,建設資金來自于財政撥款。對于這些公共產品的管理,也有比較完備的管理體系。而農村地區除少數經濟十分發達的地區政府能夠提供基本公共產品外,大多數農村至今還沒有享受到基本的公共產品。雖然有些地方建設了道路、自來水等公共基礎設施,但建設資金基本上由農民自主解決,國家只給予適當的補助,在現行的財政體制下,國家財政資金向城市投入多而對農村投入少。

(二)農村義務教育問題突出。長期以來,我國農村基礎教育主要是由縣、鄉政府及村負責,中央和省級政府承擔的責任少,基礎教育管理權限下放,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義務教育公共資源配置失衡的問題十分突出。同樣是義務教育,國家財政撥款和教師工資城鄉間存在較大差異,農村教育經費與適齡人口的匹配不相適應。在廣大農村,尤其是偏遠農村,由于忽視農民的教育培訓,加上經費短缺,師資力量薄弱,致使城鄉教育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據資料顯示,目前我國農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為7.3年,城市居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為10.4年。這說明我國農村處于十分嚴重的“教育貧困”狀態,相當多的農村人口不能獲得改善其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教育培訓。

(三)農村醫療和公共衛生薄弱。1991-2000年,全國新增醫療衛生經費中投入農村的只占14%,而這14%中又有89%是“人頭費”,真正專項的農村醫療衛生經費只有1.3%。目前,農村有3000多萬人口不能保證有及時的醫療服務,有近8%的嬰幼兒沒有享受免役接種,10%的村寨沒有醫療衛生點,新的農村合作醫療覆蓋面也只有9.5%。廣大農民基本上處于一種“小病不看,大病看不起,看大病即意味著傾家蕩產”的狀況。

(四)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低。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實行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在國家財政大力支持下,城市已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三位一體”的保障體系。而以農民為保障對象,涵蓋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的農村社會保障始終處于國家社會保障的邊緣。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覆蓋率只有3%,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只占農村總人口的9.6%,這意味著農村養老基本上仍以傳統的家庭養老為主。

三、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對策建議

(一)消除體制障礙,給農民以城鎮居民同等的國民待遇。我國城鄉分治的“二元”經濟管理制度現已成為制約“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城鄉統籌,區域均衡的主要障礙。因此,應盡快消除以傳統戶籍管理制度為主的各種體制障礙,實行以職業劃分為農業與非農業人口,以居住地劃分城鎮與農村人口的戶籍管理制度。

(二)積極引進私人投資,構建多層級的公共產品供給結構。根據公共財政學的有關理論,社會產品序列可以按照消費競爭性、收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劃分為四類:純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俱樂部產品以及私人產品。私人產品可以由市場機制自行提供,俱樂部產品的受益人是相對固定的,而且其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圍通常限于少數利益相關的受益人,因而可以通過俱樂部的形式將相關受益人組織起來,形成利益上的共同體,并通過共同費用分攤,實現收益內在化。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由于具有較大的外部性,私人提供缺乏效率,因而必須由政府扶持。而政府扶持并不意味著完全由政府提供,政府可以通過補貼等方式和私人混合提供。

(三)積極擠進農村稅費改革,理順公共分配關系現行制度。從當前來看,惟有進行農村稅費制度改革,通過提高現有農村地方稅稅率,把現行制度外財政中具有稅收性質的部分轉化為制度內征收,其余部分在清理的基礎上作為稅收的附加一并征收,然后再按其用途返還。這一方面可以通過稅收的權威性確保公共資源的籌集,另一方面也可以從根本上杜絕亂開口子,亂收費的情況發生。

(四)重視農村人力資源開發,將教育經費的投入重點向農村傾斜。教育作為一種準公共產品,是促進收入分配平等的最有效的因素之一。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統籌城鄉公共產品供給,必須適時超前地進行人力資本的開發投資。要將教育經費的投入重點放在農村義務教育和基礎教育方面,真正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制,盡快改善農民的教育狀況。

(五)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一是應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二者進行整合,以簡化農村醫療保障制度設計,降低制度運行成本,提高制度運行效率。二是進一步做好對貧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三是創造條件,逐步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四是解決失地農民和進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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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游著,《公共經濟學概論》,武漢出版社,2003

[3]趙宇,保障我國農村公共產品有效供給的幾點建議[J]農業經濟,2005,(10)

[4]胡寶珠,杜曉,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的原因及對策[J]云南社會科學,2004,(4)

[5]崔開華,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效率分析及對策[D]山東大學,2007

[6]王小寧,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制度困境與重構[D]山東大學,2006

第5篇:公共財政學論文范文

關鍵詞:政府間財政關系;財政支出;支出責任劃分

中圖分類號:F81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6260(2009)02-0077-06

中國政府間財政關系的根本問題是它的不平衡,對此,世界銀行一份研究報告建言,改革方案可從支出責任劃分入手(夏祖軍,2006)。這是構建政府間財政關系體系的基礎(Martinez,1994)。為此,本文從理論、實證和研究方法三個方面,對國外有關支出責任劃分的重要文

獻進行了系統梳理,希望能為中國現行政府間財政關系改革提供一些借鑒。

一、理論分析

支出責任劃分的最初研究,受斯密“廉價政府”思想的影響,僅限于原則性探討,如Bastable提出受益原則、行動原則和技術原則(注:參見:毛程連(2003)。)。進入20世紀,隨著公共產品理論的深入發展,Tiebout(1956)提出了著名的“用腳投票”模型,該模型披露了消費者對地方公共品的偏好,從而幫助地方政府決定提供本地公共品的水平。雖然Tiebout沒有明確闡明地方政府支出水平確定的機制,也沒有揭示出地方政府承擔的具體支出責任,但他的研究表明了地方政府可以優化資源配置,有效提供地方公共品。對支出責任劃分的系統的理論研究則始于20世紀中葉Musgrave對財政職能的分析。Musgrave(1959)歸納出“財政三職能”,由此確定了政府承擔資源配置(提供公共物品與服務)、收入分配和經濟穩定的支出責任,這幾乎成為支出責任劃分的理論基石。

然而,Musgrave的分析僅限于一級政府,現實中的聯邦制國家是多級政府,由此Oates(1968)提出了財政職能在各級政府間最優劃分的問題。研究發現:經濟穩定方面,區域的開放性特征限制了地方政府財政政策的有效實施,而周期性波動是全國性特征,要求實行中央計劃和直接補償政策;收入分配方面,經濟個體的流動性極大地限制了地方政府改變現有收入分配格局的能力;資源配置方面,地方政府對公共需要較為敏感,且地方政府有為消費者提供一攬子公共選擇的愿望,因此,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品、中央政府提供全國范圍的公共品是適當的,但中央政府應參與外部性的糾正,其參與程度要綜合考慮溢出效應與規模經濟。簡言之,聯邦政府承擔收入分配與經濟穩定的主要責任,而地方政府和聯邦政府都有提供公共物品與服務的重要責任。

上述研究雖然擴展到了兩級政府,但仍未解決多級政府間的支出責任劃分問題。Oates(1972)提出了財政聯邦制理論,旨在解決聯邦制國家政府間財政收支的最優劃分問題。在Oates看來,聯邦制政府是一個集中與分散決策相結合的公共部門,該部門中,各級政府對公共服務內容的抉擇,主要取決于相應轄區居民的公共需求。因此,合理分配收入和穩定經濟是聯邦政府的使命,而與市場失靈有關的提供公共品、消除外部性等應由州和地方政府負責,但典型的公共品(如國防),仍應由聯邦制政府提供并籌資。可見,Oates進一步發展了原有的支出責任劃分思想,他不僅明確了聯邦制下州政府的支出責任,還揭示出各級政府的最終目標是滿足本轄區的公共需求,而這些原則也成為后來政府間財政支出責任劃分的基本框架。

盡管傳統經濟理論為辨識各級政府的財政職能奠定了基礎,但它并未明細支出責任劃分。由此,Olson(1969)以公共物品確定行政轄區從而確定轄區支出責任的思路,探討了指導行政轄區責任劃分合理模式的發展原則。在《財政均等化原則:政府間責任劃分》中,他先依據交易費用不為零,否定了當時轄區間自由討價還價能夠以帕累托最優方式解決外部性的觀點,隨后通過分析公共物品受益范圍與提供該物品的行政轄區之間的關系,得出財政均等化原則,即公共物品的受益者與成本負擔者一致。通過分析公共物品生產成本,他總結出規模經濟原則。但他同時指出,規模經濟較難把握,有時相反會導致規模不經濟,解決的辦法就是地方政府最小化單位成本,聯邦政府則依據外溢程度對收益外溢部分給以地方政府補助,由此他又概括出聯邦補助原則。值得注意的是,在談到聯邦補助時,Olson曾提到如果地方政府沒有特別受益,那么就應該完全由聯邦政府承擔所有成本,可見,早在上世紀60年代就已經蘊含了實施責任與籌資責任相分離的思想。Olson的研究為財政實踐提供了重要指導,然而其分析主要集中于配置問題,而且依據財政均等化原則會產生無數個行政轄區,這顯然是不符合實際的。

Martinez(2001)拓展了研究思路,指出支出責任本身具有多維成份:一是實際生產或供應,二是提供或管理,三是籌措資金,四是制定規則、標準或政策。并由此給出了一個典型的支出責任劃分框架。該框架揭示了多項公共服務都涉及多級政府,據此,Martinez認為分權改革必須政府間合作。齊守印(2003)在傳承Martinez思想的基礎上又進一步指出,為了克服公共物品的效益外溢性、兼顧效率與公平,不僅公共物品的決策責權、執行責權、管理責權、監督責權需要分別配置于兩級以上政府機構,而且其中決策、執行、管理、監督每一項責權差不多都要以不同的側面配置于不同級政府機構。但特爾-米納什(2003)等對管理責任與融資責任相分離的分權模式提出了質疑,認為責任分離會導致政府支出擴大、地方政府財政

責任感降低等問題的產生。因此,這一分析框架的可行性還有待考察。

二、實證研究

(一) 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支出責任劃分

上世紀70年代起,財政分權成為公共財政領域的焦點,但美國卻出現了資源配置不均與財政體制橫向失衡問題。在此背景下,Musgrave等(1976)試圖探尋出高效的財政結構。他們重新審視了各級政府的財政角色及政府間財政關系,認為穩定和分配職能劃歸中央政府,配置職能由受益轄區(地方、地區或全國)承擔。但這種劃分仍有調整的余地,因為:(1)溢出效應的解決需要更高一級政府干預;(2)中央政府可能考慮到地方公共服務的重要價值而給予補助;(3)財政聯邦主義哲學觀提倡地方轄區財政地位均等化;(4)轄區間財政差異可能導致配置無效率,需要中央來緩解這一差異;(5)中央政府具有稅收優勢。此外,他們專門分析了美國的貧窮和教育財政問題。根據聯邦政府承擔收入分配的原則,他們認為貧窮問題,“應該是國家問題,而不該將此負擔轉移給鄰近的慈善團體,也不該給那些正好住在有大量低收入人口、有著強烈福利需求的轄區的人造成稅收負擔”,也就是說,貧窮問題屬于福利財政范疇,應由聯邦政府負責。而人口流動性的增強(越來越少的人在接受公立教育的轄區工作),要求教育財政由地方政府提供向地方、州和聯邦政府聯合提供模式轉變。事實上,到70年代末,教育不僅由各級政府聯合提供,而且教育支出需求的不斷擴大,遠遠超過了地方政府財政能力,結果州政府以補助金的形式承擔了近50%的中小學教育支出。這表明,支出責任劃分將隨著實際變化而不斷調整;聯邦及州政府應承擔部分混合公共物品供給的資金提供責任;支出責任劃分的確定還需綜合考慮責任承擔者的財政能力。

1984年,Musgrave等揭示了美國新聯邦主義趨勢。他們指出,二戰后聯邦補助體制的不斷發展導致大量共同責任出現,由此產生出有別于傳統“層級蛋糕”模式的“大理石花紋蛋糕”(注:大理石花紋蛋糕一般指通過把淡色和暗色的面粉相混合而做成的有條紋或斑紋的蛋糕,這里比喻混合模式的財政聯邦制。)的財政聯邦制,而新聯邦主義正是倡導傳統層級模式的回歸,要求嚴格劃分各級政府責任。該思想源于1982年的里根計劃,即:聯邦承擔全部公共醫療補助責任,州承擔所有對有子女家庭的補助責任(AFDC)和給低收入者發放食物券的責任;1984年起,革新州的44個補助計劃;為補償前兩項對州造成的超額成本,建立臨時性信托基金;1991年起,聯邦加大對州的轉移支付力度,州對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具有自。該計劃是為了提高州和地方財政自主能力,實現公共項目的高效管理。但實施過程中,新的責任劃分遭到州和地方政府的抵制,革新計劃也被迫流產,原因是:雖然州政府承擔AFDC和食物券發放責任比較有效率,但最終會因州和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差異而產生不公平。Musgrave等對此建議:聯邦政府承擔AFDC、食物券發放(兩者具有收入分配性質)以及公共醫療補助的籌資責任;增加對地方轄區的直接補助,提高補助數額;州政府以補助金形式承擔中小學教育的資金提供責任;聯邦與州政府只負責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較高水平的公共服務由州和地方政府自行選擇。

雖然傳統財政理論為支出責任劃分提供了規范性框架(Musgrave,1959;Oates,1972),但對這一框架的挑戰從未停息,尤其是在地方政府承擔資源配置職能方面。Break(1967)觀察到分權下轄區間競爭(規則制定與財政政策方面)造成州與地方政府低水平的稅收努力或是州與地方稅收結構的退化,結果導致了資源配置扭曲。Cumberland(1981)將Break的觀點擴展到地方環境質量標準,聲稱州和地方政府從事“破壞性地區間競爭”(降低環境標準來吸引新產業)導致了環境狀態的惡化。Rivlin(1992)表示,“州間稅收競爭導致公共服務水平不足的現象是不言自明的”。Oates等(1996)發表了一系列論文,認為政府間水平競爭只有滿足嚴格的前提假定,才能有利于提高資源配置效率。Courant(1994)則表明現有研究工作對競爭是提高效率還是降低效率還沒有定論。Oates(1999)也表示,真正的問題在于扭曲度是偏離了效率結果,還是產生了較大的福利損失,而對于轄區間競爭對福利的內在影響,還有待于進一步的經驗性研究。收入分配方面同樣存有爭議。如Pauly(1973)首次對再分配是地方公共品的假定進行了驗證,得出地方政府對福利政策(除收入)有決定性作用。現實中州和地方政府也的確承擔了相當多的再分配活動,但Feldstein等(1998)通過對個人流動性的實證分析證明大部分州政府進行再分配都是不成功的。

(二) 轉軌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支出責任劃分

Martinez(1994)以前蘇聯解體、俄羅斯聯邦成立為背景論證了支出責任劃分在俄羅斯聯邦制構建中的重要性。他發現,俄羅斯聯邦制的最大威脅是缺乏穩定的支出責任劃分,而支出責任的隨意轉移已經導致俄羅斯政府間財政關系緊張,因此穩定的支出責任劃分是構建政府間財政關系的基礎環節,逾越這一步所制定的收入劃分是不可持續的。

后來,Martinez(1998)將研究范圍拓展到轉軌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在《支出責任劃分》中,他再次強調了支出責任劃分的首要地位,認為缺少明確的支出責任劃分而設計分權財政體制的行為是本末倒置,1988―1998年間,眾多發展中國家與轉軌國家出現的分權體制不穩定以及中央財政負擔過重正是注重收入劃分而忽視支出責任劃分所致。他指出,支出劃分原則僅僅便于操作,并不代表劃分結果的惟一。判定支出責任劃分優劣的方法也無最佳可言,可通過實際劃分與理想模式的適合程度來判斷劃分是否充分,也可根據分權化戰略目標或中央政府目標的完成程度來判斷劃分是否充分。通常公認的分權化目標有效率、公平和穩定,當然不可能同時達到所有的目標,可根據政府的戰略和重點將不同的權重分配給各個目標。他還指出,支出責任劃分可能隨成本、技術條件的變化而變動,也可能隨居民偏好的變化而變動,但某一特定時期,必須有穩定而清楚的支出責任劃分,否則可能導致政府間關系不穩定和公共服務供給低效率。此外,他還揭示了轉軌國家支出責任劃分中存在的共同問題,如缺乏法律保障、無效率劃分、責任劃分模糊等等。在這一研究基礎上,Martinez(2001)圍繞財政主體所承擔的支出責任與其掌握的財政資源的匹配情況剖析了支出劃分對財政失衡的影響。

特爾-米納什(2003)以混合型公共物品為主要研究對象,探討了支出責任劃分對宏觀經濟穩定的作用。他發現,對總支出控制(而非責任劃分)是最值得關注的重點,且對總支出水平的控制不取決于中央政府對支出職能的實際管理,而取決于政府間財政關系制度是否采用

了能夠適當鼓勵支出控制的融資機制。

三、研究方法

成本收益法是支出責任劃分研究的主要方法。從Bastable的受益原則,到Olson的財政均等化原則,從Oates的財政聯邦主義,到近年來的聯邦補助制度,無不滲透著成本收益對稱思想。可以說,成本收益對稱是支出責任劃分的根本依據。但迄今為止,社會成本與收益還難以精確度量,因而,這一方法在支出責任劃分中的運用還有待完善。

比較分析法是支出責任劃分研究的重要方法。馬斯格雷夫(1996)通過對比不同國家財政聯邦形式,研究行政轄區(支出責任主體)的形成問題,從而得出與Olson(1969)根據公共品受益范圍確定行政轄區的理論模式相反的結論,即財政結構是歷史的產物,只能以既定的行政轄區為基礎,再從經濟層面上研究公共品供給問題。Oates(1999)通過跨國比較,發現盡管各級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模式各異,但財政分權的基本原則相同,即公共服務盡可能由成本收益一致的最低級政府提供。特爾-米納什(2003)則通過比較多國的支出模式,發現不同的支出責任劃分模式反映出各國不同的社會偏好,從而指出應以一國的社會偏好為主要指導來確定混合型公共品支出的恰當分權程度。此外,他還建議以改善宏觀經濟管理為目標的政策制訂者應以支出劃分與融資方式之間的一致性為改革重點。雖然比較分析法能為支出責任劃分提供有益建議,但顯而易見的是它無法回答怎樣的支出責任劃分才是最優。

近年來,實驗經濟學和第二代財政聯邦制理論的興起,拓展了支出責任劃分的方法論。

1996年,美國立法將緩解貧困的主要責任轉移給州政府,這明顯與福利財政集中化相反,部分學者以此作為對財政聯邦主義原則的否定。但Osborne認為,福利改革背后的主要動力是實驗財政聯邦制的出現,即以某個州為試點進行某項社會或經濟改革(注:參見:Oateo(1999)。)。由于傳統的聯邦福利計劃存在著許多問題,而聯邦政府又不知道如何構建一種催人奮進的有效福利制度安排,因此,將這些福利責任轉交給州政府,其實是聯邦政府對當前計劃失敗的承認和利用州做實驗以尋求有效方式的一種嘗試。事實證明,州的改革成果為聯邦政策設計提供了重要經驗模式,如環境方面,1990年空氣潔凈法令修正案就采納了州用硫磺處理酸雨的經驗。但Oates同時指出,如何從聯邦整體的角度來理解地方改革經驗仍不清楚,如何將實驗財政聯邦制的純理論運用到經驗研究中以及實驗附帶產生的一些問題都亟待解決,如實驗成本完全由地方政府承擔是否合理,信息外部性是否會減少政策創新等。因此在支出責任劃分的研究中推廣實驗經濟學的方法還有待于進一步深入。

以Qian等(1997)為代表的一些研究提出了第二代財政聯邦制理論(SGT),其實質是現代經濟理論(委托理論、信息經濟學、公司理論等)在傳統財政問題中的運用(Oates,2005)。SGT中有關支出責任劃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支出集權與分權的權衡問題。相比于第一代財政聯邦制理論(FGT)偏好差異與外部性的權衡,SGT的權衡形式多樣。如Seabright(1996)提出集權下政策協調的重要性與地方責任感降低的權衡,Janeba等(2003)探討了分權下稅收競爭和“中央立法下聯盟最小收益”(minimum winning coalitions within a centralized legislature)的權衡。盡管SGT與FGT研究方法不同,但在思想上卻是一脈相承,正如Besley等(2003)指出的那樣,差異與溢出仍是分權與集權爭論的核心。雖然,SGT為集權與分權的選擇提供了豐富觀點,但Oates(2005)遺憾地指出SGT沒有涉及到具體財政結構。近年來,超國家組織不斷涌現,如EMU、Maastricht條約和穩定與增長公約等,它們極大地限制了各成員國的宏觀政策穩定能力,于是SGT開始探究中央政府的保障職能,即幫助地方政府抵御外部經濟震蕩。研究表明,中央政府保障職能的順利實施需要充分考慮道德風險問題(Lockwood,1999),而該問題依賴于聯邦財政制度的運作方式,中央政府直接對個體提供保障,比聯邦制下政府間轉移能更好地解決道德風險問題,但這樣可能減弱地方官員自行解困的激勵,也可能導致地方政府以各種理由尋求財政援助并軟化預算約束(Perrson,et al,1996)。

四、結語

國外研究成果對我國有著重大借鑒價值。1993年,著名財政學家吳俊培首次提出,我國傳統的“財政三職能”(即分配職能、調節職能和監督職能)存在缺陷,而馬斯格雷夫(1996)概括的“財政三職能”更適用于市場經濟。次年,吳俊培(2004)發表了轟動財政學界的《論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關系》一文。文中,他深入討論了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基本理論問題,并明確指出地方政府應主要從事資源配置工作,中央政府在資源配置上僅限于純公共物品或接近于純公共物品的供給,以及解決開放性地方公共物品的利益補償問題,而財政的收入再分配職能和經濟穩定及增長職能應由中央政府承擔。之后,這種職能劃分被越來越多的國內學者所認同,并逐漸成為我國財政支出責任劃分的主流思想。其實,這種財政支出責任劃分觀點是基于聯邦政體,實際上屬于“財政聯邦主義”,而這種責任劃分不是沒有問題的。我們知道,地方政府主要承擔公共品的提供責任是為了實現資源配置效率,而中央政府負責收入分配與經濟穩定實際是希望通過規模經濟來解決外部性問題,目的也是為了效率。從這個意義上說,一個僅僅滿足財政效率考慮的財政結構設計對于滿足社會公共需求(包含公平公正要求)的公共財政目標而言是遠遠不夠的,近年來的地方財政困難就是一個最好的明證(賈康 等,2002)。此外,這種支出責任劃分一直以Musgrave的“財政三職能”為研究基礎,而他的財政職能概括也是有疑問的。Musgrave是以整個社會追求價值財富極大化為前提(吳俊培,2006),但這種財政職能觀指導下的支出責任劃分是難以滿足和諧社會下價值財富與非價值財富均衡要求的。因此,如何設計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以滿足和諧社會財富均衡發展的要求,是我們亟待研究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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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on the Studies of Responsibility Assignment

of 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Expenditure

MAO Fei1,2 WANG Mei2

(1.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2. Military Economics Academy, Wuhan 430035)

第6篇:公共財政學論文范文

關鍵詞 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評價 理論 實踐

中圖分類號:F272.5 文獻標識碼:A

一、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的理論綜述

隨著國外“政府再造運動”及其政府績效評價理論引入到我國,國內掀起了政府績效評價以及公共支出管理的熱潮。教育公共支出,由于其對國家發展的戰略重要性以及實踐中的諸多問題,成為很多學者研究的一個熱點。主要有以下幾種理論:

(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理論。

馬國賢(2005)提出政府績效評價的理論基礎為:政府花錢買服務理論”、“公共委托―理論”、“目標―結果導向管理理論”、“為顧客服務理論”等。該理論從新公共管理學、公共財政學、制度經濟學等角度對政府公共支出的績效評價進行比較全面地理論論證,使國內的公共支出績效評價理論得到系統性地整合。另外有一些學者從教育的公共產品屬性的角度闡述教育公共支出的必要性。

從公共支出績效評價的目標和原則來看,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5)認為,績效的主要內容是“三E”,即經濟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呂煒(2006)認為公共教育支出績效考評制度的目標是3E:經濟(經濟:表示投入最小化產出最大化)、效率(邊際要素產生的邊際產出最大化)和效益(產出最終的結果對實現組織目標的影響程度)。陳工,袁星候(2007)提出財政支出的基本目標是追求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效益性(Effectiveness)和公平性(Equity),通過財政分配活動實現“4E”目標,就可以全面綜合地反映財政支出的績效狀況。

從績效評價關注的環節看,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5)認為政府績效評估是結果導向型的,與過程管理不同,它將重點放在目標的設定和評價上,而將管理過程委托給部門、單位等。劉旭濤(2003)認為政府績效評估不僅僅要關注結果,還要關注過程;績效評估的考核功能只是其初級階段,診斷、分析和改進功能是其今后要強調和發展的方向。陳明選(2006)認為學校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不能僅僅關注教育投入的產出和結果,必須從輸入、過程與產出的全過程來評價績效。

從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評價的層次和指標體系設計來看,王敏(2005)提出以財政教育資金運行中涉及到的主體為標準,可分為各級財政部門的績效、各級教育主管部門的績效、各級各類學校的績效和監管部門的績效。馬培祥(2005)提出義務教育績效指標的設計應從五個角度來把握:一是教育資金在學校是否有效利用,二是對學校教學成果的考察,三是學校綜合發展的指標,四是對學校自我發展能力的考察,五是教育資源配置是否有效,按以上思路,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評價指標可以從微觀績效指標和宏觀績效監控指標兩個方面設定。呂煒(2006)提出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考評制度就是要考察公共教育支出的執行過程以及結果,并檢驗教育資金綜合滿足多個層面標準的情況,結合“三 E原則”,可以從資源配置、財政支出和支出管理三個維度構建公共教育支出績效考評制度。王健,施偉國(2006)提出從學校財力資源投入方向、學校財力資源利用效率、學校財力資源產出結果和學校發展潛力四個模塊來組成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其中,財政投入方向方面的指標主要是要考察學校財政投入的價值取向;過程管理方面的指標則側重考察學校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預示著學校發展能力);實際結果是評估學校財政支出的效率和效果;發展潛能是評估學校當前的財政支出對學校今后發展的貢獻。任曉輝(2008)指出義務教育績效評價有兩個不同層次:一是財政部門對教育部門的評價,二是教育部門對具體學校的評價;指標的設計可以從投入、產出、教育發展能力三個方面進行。

關于指標設計的原則,陳明選(2006)認為必須遵循經濟性、效率性與有效性的統一,完整性與導向性相結合,有形績效與無形績效并重,當前績效與未來績效并重等原則。劉國永(2007)認為指標體系的設計必須以一定的價值取向為指導,必須在明確的職能的前提下展開,要遵循客觀性原則、統一性原則、間接性原則。王健,施偉國(2006)認為中小學教育績效評價指標設計要注意以下幾點:必須體現發展性評價理念并能促進學校發展;必須處理好定性與定量的關系,量化的評價存在很多缺陷,因而要同時使用定性評價指標和定量評價指標;必須正確處理全面與精簡、可行的關系。

(二) 關于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評價的國際比較。

邵巍巍,邵洪宇(2007)介紹了國外的高等教育撥款的形式大致分為教學和科研撥款兩塊,大部分國家都在科研撥款方面使用績效指標,美國和英國是典型的科研績效導向撥款,即高水平科研的高校能得到更多撥款,這種撥款是典型的產出導向型撥款。而英國的教學撥款是投入導向型撥款,績效結果并不作為撥款的標準。嚴吉菲(2007)介紹了加拿大阿爾伯塔省和美國田納西州績效撥款的評估機制,并結合我國國情分析了如何構建適合我國績效撥款的指標體系、核心指標、指標類型、指標權重、指標制定方式以及指標穩定性。王莉華(2008)詳細介紹了美國田納西州和南卡羅來納州的高等教育績效撥款的運行情況和指標設計,并對這兩州的高校績效撥款制度進行了比較。張玉龍等(2006)介紹了美國和日本的公共教育支出績效評價制度。美國和澳大利亞在理論和實踐中都比較早地建立了相對完善的體系,它們的特點是先設定公共支出應實現的績效目標,從過程入手,對公共支出的每一個環節進行績效考評和監督,其所有的環節、步驟都是以考察績效目標或績效結果是否實現為行為導向。日本于20世紀90年代嘗試建立自己的公共教育支出績效考評制度體系。1991年將大學的評估以法律形式固定,同時,將考評的重點由高校內部考評轉向外部的績效評估。并逐步以考評結果為依據,分配公共教育資源。改革后的日本高等教育公共支出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統一分配,也稱為定量分配;另一種是按照業績進行的差額分配方式。

(三) 關于財政教育支出績效評價的實證研究。

恩施自治州財政局課題組(2005)對恩施自治州義務教育績效評價進行了實證分析。評價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對財政基礎教育投入總量和支出結構進行評價,分析考核恩施州基礎教育財政支出規模和結構是否符合本地社會經濟和基礎教育發展的實際;二是對基礎教育財政支出效益進行評價。課題組從指標庫中選取了28個計量指標進行實證分析,得出恩施州基礎教育投入不足,結構不合理,資金使用效果有待加強的結論。該課題分析了當地的基礎教育公共支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建議。馬培祥(2005)以天津市為例分析了義務教育經費支出績效評價的意義,指出:教育投入與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相比還有不小差距,教育資源的配置不合理,教育經費使用效率不高,管理環節存在漏洞。劉國永,馬國賢(2008)探討和分析了我國2005年試點地區(江蘇無錫市、河南鄭州市、寧夏銀川市,上述均包括市和所屬縣、鄉學校,此外,還確定甘肅莊浪縣(國家級貧困縣)作為貧困地區代表)的義務教育績效評價的運行情況。結合我國實際,從基本情況(含教育條件)、教育投入(包括客車、在校生、教師、教育經費等)和產出(毛入學率、教學質量、 畢業生、 素質教育、 社會綜合評價等 ) 3個方面設計了一套指標體系進行實證分析,結論是:我國政府對義務教育是比較重視的,我國義務教育的質量地區差異過大,中西部地區的教育資源過度集中在重點學校,忽視了農村中小學的質量問題;績效評價改善義務教育管理的作用有效。任曉輝(2008)基于三次試點績效評價的實踐(2005 “三市一縣”,2006年江蘇全省和2007年上海浦東新區的試點績效評價)探討了評價結果所揭示的共性問題,即教育質量與生均投入不存在顯著相關性,義務教育的地區和校際差距大于城鄉差距,教師超編和缺編并存,并分析了不同的經濟發達地區和經濟部發達地區的特征表現。李志勇,楚昕(2008)采用上海財經大學課題組的研究成果,選擇了經濟性指標、效率性指標和實效性指標為分類指標,選取2004年我國東部沿海七省市(北京、天津、河北、遼寧、山東、江蘇、上海)初等教育支出數據進行研究。文章的分析結果顯示,我國的初等教育發展具有不平衡性,這種不平衡性在東部地區內部也有一定的表現,但總體上不明顯;提高初等教育服務水平,重在對財政資金使用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

(四)國外關于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的研究。

國外學者很早對財政教育支出績效評價進行了研究和探索。早在1955年,美國貨幣經濟學派代表人物密爾頓?弗里德曼在《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中,提出了教育券理論。他認為可以通過發放教育券來保持對教育的投入,同時把競爭機制引入教育體系,在“教育券”流動中實現優勝劣汰,遏制教育中的壟斷和,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率。“教育券”理論蘊涵了一定的財政教育支出績效評價思想。隨著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在各國的確立,財政支出的績效評價體系也日趨完善。倫敦經濟學院的努托爾(D.DUTTALL,1992)指出,績效指標“能反映一個教育組織的績效或行為,能夠為決策提供信息。”,他還強調并不是所有的教育統計數字都是績效指標,能成為績效指標的教育統計數據要“反映教育事業的關鍵方面,而且必須提供參照,以便做出判斷”,其思想對后來研究者產生了很大影響。(Cave,1992)指出績效指標體系還是盡量用“序數性的”、“基數性的”、“絕對值的”、“相對值的”,對教育機構的活動及性質做出權威性的測量。Galianient.al(2001)發現,在阿根廷,隨著教育服務從中央政府下放到省級政府,公立中學學生的成績顯著提高,公立中學學生的成績與省級政府財政赤字負相關。

二、我國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評價的實踐

(一)我國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評價的實踐。

我國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評價的實踐開始于二十世紀末,起步相對較晚,發展面也不是很廣。

1990年,為加強文教的行政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制定了《文教行政財務管理和經費使用效益考核辦法》。這是我國第一個關于教育方面資金使用的規范性文件。1995年,湖北省財政廳按照建立效益財政的思路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文教行政財務改革意見,制定了《 湖北省教育經費使用效果綜合考核試行辦法》。考核對象主要是基礎教育領域的中小學校,其主要內容包括教師工資兌現、定員定額管理、專項經費管理、收入管理、教育費附加管理、中小學校舍建設、勤工儉學和財務監督等8個方面。

1998年,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新辦法的主要內容:一是明確了考核目的、原則、對象和級次;二是制定了考核指標體系,分為綜合考核指標(12項)、單項考核指標(47項)兩大類,其中單項考核指標又分為經濟效益指標和社會效益指標;三是規定采用百分制量化,并結合因素分析法、結構分析法和差額分析法進行分析計算。

2001年,湖北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的統一部署,率先在恩施自治州選擇了恩施高中等5個單位進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點工作。隨后,財政部和湖北省財政廳派員對試點工作進行了全過程的跟蹤調研,認為恩施州在試點工作中,已建立起較為有效的評價工作組織體系、探索出了一套較為合理的工作流程、制定了財政教育支出等9套評價指標體系、初步建立了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有關制度,為今后全面開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奠定了基礎,并向全國推廣。

2003年,財政部為了進一步深化財政支出改革,提高教科文事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訂了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管理試行辦法,指導各地區如何逐步開展本地區的教育項目績效考評工作。

2004廣東省財政廳和省人大財經委專門對廣東省16個市的山區老區2000所小學的6億元改造專項資金進行了績效評價。廣東省財政廳成立了專門的評價機構,聯同省人大財經委抽查了個7市14個縣的39所小學。現場查核資金使用、項目建設等帳目,實地察看改造小學的情況,為財政教育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總結了經驗。

2005年,我國啟動義務教育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點研究,參與試點的地區有:江蘇、無錫市、河南鄭州市、寧夏銀川市,上述均包括市和所屬縣、鄉學校。此外,還確定甘肅莊浪縣(國家級貧困縣)作為貧困地區代表。

2005――2007年,上海財經大學中國教育支出績效評價中心課題組先后開展了三次較大區域范圍的試點評價工作,即“三市一縣”試點(江蘇無錫市、河南鄭州市、寧夏銀川市、甘肅莊浪縣)、江蘇全省和上海浦東新區的試點評價。

三、我國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評價體系存在的問題

從理論和實踐的情況看,我國義務教育績效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一)缺乏明確的義務教育績效評價目標。

國內雖然有很多學者對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評價進行研究,但是在研究中,往往沒有很明確地提出義務教育績效評價的目標;有些雖然有所提及,但并沒有對此進行清楚的解釋。在績效評價過程中,績效目標的確定是實施績效評價的第一步,是非常基礎和關鍵的,沒有明確的績效目標會導致績效指標體系的設計失去方向,得出的績效評價結果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缺乏公平指標。

國內學者在研究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評價時,往往采用3E原則,即經濟行、效率性和效益性,對于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的公平性研究很少,在指標體系設計中,也很少看到這樣的指標。義務教育這一公共產品的具有覆蓋廣,外部行強的特點,它對公平性有較高的要求,另外,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義務教育支出的公平性已經到了必須要引起重視的階段。所以研究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的公平性必須要考慮。當然,如何對公平性進行績效評價是研究的難點,還需要更多的研究者進行破解。

(三)績效評價的結果沒有得到有效應用。

實踐中的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評價實踐重視績效評價的過程,但對于績效評價的結果應用非常有限。本來績效評價的目的是通過績效評價來找出問題,從而更好地解決問題,現在問題找出來了,但是結果卻得不到應用,這就意味著績效評價的目標無法得到實現,績效評價的作用無法得到發揮。

(四)缺乏統一的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評價體系。

國內有不少研究者對義務教育績效評價體系進行了研究,也設計了很多種義務教育績效評價體系;實踐中,國內不少地方實行了義務教育績效評價的試點,績效評價的體系也都各異。這說明了義務教育績效評價體系還不完善,理論出現百家爭鳴的好現象。但是要推廣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評價制度,沒有統一的績效評價體系就會缺少權威性,各地區各自設計體系不僅造成了指標設計的重復工作,還造成了各地區結果的可比性。

(五)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評價的覆蓋面不夠廣。

雖然我國從2001年開始就進行了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評價的試點,試點范圍得到擴大,積累的經驗也逐漸豐富,但是實施這一制度的范圍仍然不夠廣,很多省份還沒有開展這一工作,更沒有把它當成常規性的工作來開展。

(六)義務教育公共支出績效評價的制度不夠完善。

我國自從引入公共支出績效評價管理的理念以來,實踐中相關的法律制度在不斷地進行建設,特別是文教領域,但是法律制度仍顯得不夠完善。績效評價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僅需要科學的指標體系,還需要完善的法律體系作為依據和支撐,需要有責任明確的相關機構來組織和實施這項制度。我國的義務教育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還有許多地方需要完善。

(作者單位:浙江廣播電視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注釋:

裴蘇英.構建財政基礎教育支出績效評價體系的探索.東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12月

楊柳.中國財政教育支出績效評價體系研究.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參考文獻:

[1]馬國賢. 政府績效管理. 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

[2]范柏乃. 政府績效評估理論與實務.人民出版社,2005.

[3]叢樹海. 公共支出評價.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4]姜異康,唐鐵漢. 政府績效管理的理論與實踐. 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7.

[5]李祥云. 我國財政體制變遷中的義務教育財政制度改革.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第7篇:公共財政學論文范文

關鍵詞:偷稅;避稅;稅務籌劃;稅法

作者簡介:楊默如(1980―),女,中國人民大學、華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教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研究方向:稅收理論與政策。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識碼: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7.021文章編號:1672-3309(2010)07-0056-03

一、正確劃清3個術語界限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不論是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不論是稅法制定者還是稅務中介機構,將注意力聚焦于國際偷稅、避稅和稅務籌劃的趨勢愈發明顯。這不僅是因為全球經濟動蕩滋長了以稅負減省作為融資新渠道的想法,而且源自日益國際化運營的公司和個人能夠更加方便地轉移納稅義務。誠然,從公共財政學視角,1元錢的財政收入損失是偷稅引致還是避稅引致并無差別,因此這3個術語似乎可以相互替代。然而,從法律角度而言,3個術語絕對不能等同。其中,“偷稅”因其違法性而易于甄別,然而,術語“避稅”(不可接受的)與“稅務籌劃”(可接受的)由于同樣具有合法性,就顯得界限模糊。在絕大多數國家承認納稅人享有“安排自身事務以使納稅義務最小化”權利的前提下,政府會在其中區分出“不可接受”的避稅,以使愈演愈烈的避稅趨勢能夠有所抑制。在學術上已較受公認的概念劃分回歸到實踐的立法、執法與司法中往往難以落實。其實,清晰地劃分3個概念,不僅可以穩定政府的財政收入預期和納稅人的納稅成本預期,也便于納稅人降低稅務風險。

二、3個術語定義與應用的國際借鑒

(一)3個術語的基本定義

偷稅。偷稅一般是指“對稅法條款的直接侵犯”;另一個廣為采用的偷稅概念是:“納稅人規避稅款支付,但未能免除法定納稅義務,因而觸犯稅收法律,甚至違犯刑事法律。”偷稅的屬性是天然違法性和可受法律制裁性。違法性產生的原因,一類是未能適當申報一項本屬合法交易的可確定稅額(如不申報或故意地不適當申報);另一類是未報稅的交易本身是不合法的(如洗錢等)。在偷稅范疇內,有的國家也區別相對輕微的漏稅行為(如未能遞交完整的收入申報表)與更嚴重的違法行為(如虛假申報或虛假發票)。在英語和其他語種中,后者也被稱為“稅務欺詐(Tax Fraud)”。

避稅與稅務籌劃。OECD關于國際避稅與偷稅的報告是比較權威的法律文本。其中提到:“避稅……是政府所關心的,因為這種行為有悖財政公平,嚴重影響預算,而且扭曲國際競爭和資本流動。”該報告指出:“納稅人通過完全可接受的稅務籌劃(如在稅收減免與激勵中選擇與正常商業交易相容的最優路徑),甚或克制而不消費一種被課稅的產品(如戒煙),以減輕或免除納稅義務,這是可能的,顯然政府不會打擊這種行為。”報告給出了避稅的4個要素:(1)幾乎總是呈現不自然的成分,即一項方案中的各種安排都不把商業或經濟目的作為其初始目標;(2)秘密性可能是現代避稅的一個特點;(3)經常利用法律漏洞或專有法條以達到立法者本不希望的目的;(4)交易中的主要收益來源于所獲的稅收利益。

(二)術語應用的現狀

第一,令人擔憂的術語混用。即便是歐洲法庭(ECJ)應用這些概念也會有模糊不清之時,雖然可能是由于疏忽,但也令人擔憂。比如:ECJ在Hugbes de Lasteyrie du Saillant案例中記載:“……在成員國領土之外,一個自然人稅收住所的轉移,本身并不意味著避稅。偷稅或稅務欺詐確不能由自然人的稅收住所已轉移到另一成員國的事實而大致推斷。偷稅或稅務欺詐也不能使得一項財政措施合理化,如果這種財政措施侵犯了基于(歐盟)條約所承諾的基本自由的實踐……”可見,ECJ互換使用了術語“避稅”、“偷稅”和“稅務欺詐”,似乎三者之間無甚差別,這是明顯不當的。另外,歐盟的立法者也在相互替換地使用不同術語,如《公司合并指南》并未區分偷稅和避稅,而是同等對待二者。

第二,概念明確區分的必要。歐盟內不同成員國在避稅的法律要件由何者構成的問題上持有不同觀點。一個成員國認為是無害的稅務籌劃,在另一成員國可能被視為有害的避稅。對此,通常由ECJ判定某一項跨境交易究竟屬于避稅還是稅務籌劃。在ECJ判決之前,整個交易的結果在法律上是不安全的。甚至在ECJ判決之后,法律上的不安全性仍然存在,因為ECJ對案件的判決并不都是終審而恒定的。

可見,明確的定義將使納稅人得以預期法律后果進而規劃自身事務,得以準確估算相關交易成本。而且,這種“確定性”也惠及政府。如果對財政收入的預計較為確切,那么國家財政預算也將是穩定的。

三、在中國定義和應用3個術語的法律建議

(一)在立法中界定基本概念并列明具體規范

第一,國際稅法趨勢推動。當前,國與國之間的稅法條文相互影響,特別是程序法方面,國際法(主要是公約、條約和協定)對于一國國內法的同化程度日深。3大術語統一口徑的定義在國際上有著OECD等組織的文件依據,適用于其成員國。在一個國家內部,也應由中央政府啟動立法程序加以明確定義。況且,國際避稅也更多地涉及我國的居民與非居民企業,對于國外稅務同行的立法慣例,我國政府與納稅人都需要充分尊重。總之,隨著國際稅法對3大術語定義的趨同,我國也要加強對3大術語的國際化研究,并在國內稅收立法中適用與國際稅法界基調一致的規范詞匯。

第二,我國稅法微調需求。《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闡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一般認為,上述條款以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構成了我國企業所得稅的一般反避稅規則。但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成文法的國家,“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對于納稅人避稅行為的處理,如果沒有法律條文的細化規范,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執法機關將很難對納稅人“不具有商業目的”的主觀動機舉證。何況,上述反避稅規范體系只是企業所得稅法體系下的法規和規章,尚無法覆蓋重要稅種,如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

(二)提高處理“避稅”案件的執法主體級次

第一,法律規范尚不到位。《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要加強聯系,可根據需要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可見,在我國處理“避稅”案件的執法主體資格沒有較高規格的明確要求。在歐洲,只有經過法院終審裁決,納稅人行為才可被認定為“避稅”,這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連稅務局或政府公務員都無權認定,而只能交付法官判定。

第二,執法主體應予明確。對我國境內偷稅行為,2002年修訂的征管法對其執法主體“稽查局”的職能進行了明確定位。同樣,只有明確了反避稅的責任主體,這一工作才能夠更好地落實。國外稅法界有句老話:“反避稅不是技術而是藝術。”事實上,從事反避稅的稅務人員,不僅要精通稅法,還要有經濟學、管理學、會計學、統計學、信息技術、外語等多個學科領域的知識作為支撐。在避稅日益變成一種跨區域、跨國境的復雜行為時,既然執法主體對納稅人行為是否構成偷稅、避稅或稅務籌劃如此“大權在握”,那么這一權力主體就應當規格較高、責任分明。為此,應以國家稅務總局的專業部門為主負責,下設省一級直屬機構,專司避稅案件的受理和查處,這有利于磨勵專業技能和執法程序的獨立。

(三)在稅收司法中適當采用判例作為依據

第一,借鑒國外司法裁決涉稅案件的基本理念。由于避稅行為常源于稅法的漏洞或不明之處,因此反避稅最基本的措施之一是完善稅法、堵塞漏洞,少給納稅人留有法律盲區。但是,成文法的國家,人們按“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的“法諺”行事,稅法條文再嚴密,法律修訂再及時,也無法應對交易方式(如各種衍生金融工具和電子商務)推陳出新對于稅法更新速度的挑戰。在歐洲,為了堵住避稅的口子,稅法如是規定:當法庭判決交易A是“避稅”后,如果另一個納稅人還重復一模一樣的交易A,則后者就是“偷稅”。法律認為后者是有意利用前者案例信息進行不當申報,屬于“偷稅”行為。這種規定省卻了立法者的許多麻煩。此外,如果法庭判決交易B是“稅務籌劃”,那么交易B的節稅手法就可供其他納稅人照搬照抄而無違法之虞。此種情形就需要立法者采取積極行動以堵塞這一稅法漏洞(否則利用這一漏洞的行為因法庭判決而被強調為“合法”),除非國家容忍漏洞的繼續存在。

第二,在我國適當運用稅收“判例法”的設想和建議。“判例”能否應用于“成文法”國家呢?回顧英美法系的發展歷程,判例現在的立法功能也經歷了長時間的進化。18世紀以前,判例并不具有拘束力。那時法庭辯論對先前判決的引用和討論也只是佐證法院習慣做法的憑據,起著非決定性的作用。18世紀以后,判例才逐步具有拘束力。判例法中重要的不是具體的判決本身,而是判決中所折射的規則。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判例的積累,判例法的作用由“提供證明”發展到“創造規則”,即“法官造法”審判境界。隨著英美法系國家范圍的擴大,造法功能的判例被越來越多的國家作為立法借鑒。我國對判例的應用比較慎重,我國的立法模式尚屬大陸法系的制定法模式,判例不具有立法意義。當學者對是否在中國確認判例法的立法地位爭論不休時,審判實踐中法官已開始自覺參照學習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很多法院已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參考》作為工具書使用。天津高院首創的判例指導推動了我國“判例指導模式”的發展。而行政法領域也有學者呼吁采用“行政案例指導制度”,將具有共性的案例總結匯編,使其成為走向有中國特色“判例制度”的一個過渡性質的制度。可見,判例法與成文法的并用是立法發展的趨勢,由“判例指導”到“判例作為法律淵源”是中國法律體系進一步豐富和發展的路徑之一。

為了對稅法調整的經濟現象即“偷稅”(違法的)、“避稅”(合法但不可接受的)以及“稅務籌劃”(合法且可接受的)行為之間劃定清晰和統一的界線,我國的最高稅務當局可以將已有的案例匯編到一系列類似《稅收法律案例公告》的全國性稅法數據庫中,并定期公之于眾。通過建立稅法案例庫及其檢索系統,可以逐漸使千變萬化的現實案例成為指引征納行為的補充法律依據,效力級次相當于稅收行政規章,如“財稅”、“國稅發”文件。記載于《稅收法律案例》的被定性為避稅的案例,當事人不受處罰,只補交稅款,但其他納稅人不可步其后塵,否則以偷稅論處;記載于《案例》的被定性為稅務籌劃的案例,納稅人完全可以效仿其手法,直到稅法條款作出相應修訂;記載于《案例》的被定性為偷稅的案例,當事人既要補交稅款,又要被處以行政或刑事處罰,對于其他納稅人也起著警戒和教育的作用。由于稅收案例數量繁多,只有少數重要或典型的稅務籌劃與偷稅的案例必須收錄進《案例》公告,但所有的避稅案例都應當收入其中。如此,《案例》(也可能是冠以其他書名的類似判例法的文檔匯編)才可以在成文法捉襟見肘、不足為據時,成為用于定性偷稅、避稅與稅務籌劃案件的權威依據。

四、結論

在日新月異的國際涉稅交易中,偷稅、避稅與稅務籌劃的區別需要在理論與實踐中進一步區分。本文借鑒OECD與歐盟對這3個稅收法律術語的主流觀點和現實應用,提出了在中國定義和應用3個術語的政策建議:(1)在立法中,明確區別三者概念,使納稅人預期穩定――偷稅者得以補稅、處罰;避稅者得以補稅,并杜絕后來者效仿;稅務籌劃不予補稅,也允許后來者效仿。(2)在執法中,提高處理避稅案件的主體資格,使之更具嚴肅性與統一性。(3)在司法中,使“案例”成為今后審判涉稅案件的指導和依據,逐步成為對現有“成文法”加以補充的“判例法”雛形。

參考文獻:

[1] Paulus Merks, Tax Evasion, Tax Avoidance and Tax Plan. Intertax (International Tax Review).Volume 34, Issue5, 2006.

[2]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and Evasion, Four related studies (OECD, Paris, 1987).

第8篇:公共財政學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我國大陸地區和臺灣省的市場經濟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相應地,在稅收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較大差異。通過對海峽兩岸在稅收管理體制、納稅申報制度、稅務制度、稅務處罰制度、稅務教育制度及納稅人服務制度等方面進行比較研究,找出海峽兩岸在稅收管理制度方面的具體差異并進行總結,對于不斷完善我國大陸地區的稅收管理制度進而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

稅收管理是一國籌集財政收入的根本保證,由于其涉及經濟學(財政學、稅收學)和管理學兩大學科領域,各國政府以及學術界都非常重視如何改革和完善本國的稅收管理制度。以往,在稅收管理制度的比較研究中,我國的理論界主要將目光關注于美、英、法、德、日等發達國家,而對我國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臺灣地區則關注有限。為此,筆者將對我國海峽兩岸的稅收管理制度進行簡要比較并進行總結,為不斷完善我國大陸地區的稅收管理制度提供思路參考。

1稅收管理體制的比較

稅收管理體制是稅收管理制度的核心問題,其實質上就是解決中央與地方在稅收管理權限分配等方面的矛盾關系。稅收管理體制如果不完善,稅收管理制度就難以完善。

從實踐來看,我國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在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臺灣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稅收管理權限高度集中于臺灣省政府,而市、縣政府的稅收管理權限非常有限。這種高度統一的稅收管理體制顯然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后來經過多次改革和調整(主要于1951年、1967年和1992年進行),使得臺灣省的市、縣政府逐漸具有一定的稅收管理權限,擁有一定稅種的征管權和收入權,但是比較有限。目前,凡收入彈性大和征收范圍廣的稅種,比如所得稅、關稅、貨物稅、礦區稅和證券交易稅等均為臺灣省政府掌握,其取得的稅收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六成,而市、縣地方政府僅為四成。由于稅收管理權限被臺灣省政府較多掌握,基層政府的積極性受到很大影響,進一步下放稅收管理權限的呼聲一直存在。

我國大陸地區的稅收管理體制在建國初期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后來經過幾次下放和集中,反復多次,但總體還是以集權為主要特征。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為適應經濟改革需要,中央開始較大幅度下放稅收管理權(主要收入分享權),直至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1994年進行的分稅制改革,地方政府雖然擁有了幾個地方稅種的征管權,但是主要稅種的收入基本由中央分享。由于地方稅種收入相對較少,難以滿足大多數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職能的需要,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稅外收費”的問題比較嚴重。可見,大陸地區1994年開始實施的分稅制,其結果使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稅收財力,在增強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地方政府的正常運轉。所以,目前乃至今后的一段時期,應該按照公共財政基本框架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大陸地區的稅收管理體制。

由上可見,大陸地區和臺灣省的稅收管理體制改革就總體方向而言是一致的,都是逐步向基層政府“放權讓利”,以不斷完善“分稅制”(其實這也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比較典型的做法)。不過,從改革的實踐來看,大陸地區和臺灣省的分稅制改革還都不徹底,稅收管理權限都過多集中于高層政府,基層政府履行職能的財力還難以得到有效保證,這顯然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進一步下放稅收管理權,就成為今后海峽兩岸稅收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個共性問題。

2納稅申報制度的比較

納稅申報制度是稅收管理制度的起始環節。我國臺灣省的納稅申報制度的一個重要特色,就是對所得稅收實行“藍色申報”制度。所得稅收的征管比較復雜,難度相對較大,因此如何有效預防所得稅收的偷逃稅問題,也是現代稅收管理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課題。臺灣省在所得稅方面實行“藍色申報”制度,通過將納稅人分類管理,較好地激勵和約束了納稅人依法納稅。

臺灣地區的稅收管理制度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相當于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以及個人所得稅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等),凡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收管理制度的規定,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設置專門財務部門、人員,據實登記賬簿、保留憑證等),并且能夠依法申報納稅的,可以申請使用“藍色申報表”。使用藍色申報表的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可以享受很多便利和優惠。比如簡化審核程序、允許延期申報、延長虧損抵補、提高業務招待費列支標準等。可見,使用藍色報表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可以得到實實在在的便利和優惠。對于稅務機關而言,也可以減輕對這部分納稅人報稅資料的審核與稽查壓力,從而將稽查的主要精力轉向使用其他報表的納稅人。可見,“藍色申報”制度對于提高我國臺灣地區的稅收征管水平有著重要作用。

我國大陸地區從2001年開始,借鑒臺灣省等地的經驗,開始對納稅人試行“A、B、C、D”評級和分類管理制度,就是將納稅人按照納稅信用程度從高到低劃分為4個等級,A、B級的納稅人可以享受較多稅收優惠,而C、D級納稅人將是稅務機關稽查的重點。這一稅收管理制度對于預防偷逃稅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不過,由于經驗不足,現行的納稅人分類評級制度還難以做到像我國臺灣地區那樣完善,特別是對納稅人等級的評定工作,目前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進行,有的稅務機關在評定時甚至存在“矮子中選高個子”的問題,這顯然不利于這一制度的有效實施。基于此,可以借鑒臺灣省的“藍色申報”制度,將納稅人的信用評定工作進行科學量化和動態跟蹤調整,并與具體重點稅種(比如先從所得稅開始)的征管相聯系,從而讓這一制度對納稅人真正起到激勵和約束作用。

3稅務制度的比較

稅務是指稅務人(稅務師及其事務所)在法定范圍內,受納稅人或其他單位委托代為辦理各項涉稅事宜的總稱。建立和健全稅務制度對降低征稅成本、提高征稅效率以及維護征納雙方的合法稅收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臺灣地區的稅務制度建立較早,至今已有40余年的歷史。目前從業的稅務人員有5萬余人,遍及整個臺灣地區,臺灣地區稅務人的主要任務有:接受委托,納稅申報事宜;建制建賬,包括記賬、撰寫涉稅文書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事宜;協助政府開展稅務教育;接受稅務咨詢;進行稅收籌劃以及其他維護征納雙方合法權益的事宜。為保證稅務制度的全面實施,臺灣地區有關部門對稅務人賦予了較多的權利和義務,并且在有的稅法中規定,納稅人需委托有執業資格的稅務師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由于制度較為完備再加上稅務市場發育健全,臺灣的稅務已經成為稅收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輔助力量。

我國大陸地區的稅務起步較晚,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一些地區的稅務機關借鑒國際上的做法,在征管領域對稅務進行了有益探索。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稅務初具規模,國家稅務總局曾一度要把稅務全面引入稅收征管流程,后來由于“非中介”、“強制”等問題比較嚴重,使得稅務的發展受到很大影響。為此,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又進行了稅務行業的清理整頓,要求稅務機構徹底與隸屬單位在編制、人員、財務、職能和名稱等方面徹底脫鉤,改制為由注冊稅務師作為出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制或合伙制的稅務師事務所,以還原其“獨立中介”的市場地位。截止到2003年2月底,全國有稅務機構(稅務師事務所)2307個,其中有限責任所1909個,合伙所398個。從業人員近5萬人,其中注冊稅務師有1.4萬人。不難看出,相對于我國大陸地區的市場經濟總量及發展態勢,現有的稅務規模明顯偏弱。

2000年初,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在稅收工作中發揮注冊稅務師作用的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稅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制定發揮注冊稅務師作用的具體辦法。對一些政策性強、技術難度高、涉稅事項較為復雜、納稅人自己做起來有困難的納稅事項,堅持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建議納稅人委托稅務,以保證國家稅收政策正確執行,提高納稅申報質量。但是,由于我國大陸地區的稅務發展時間還不長,納稅人還沒有“付費”委托稅務師辦理涉稅事宜的習慣,再加上相關扶持制度不完善,使得稅務市場發育嚴重滯后,很多稅務機構長期處于業務不足的尷尬境地。基于此,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稅務制度經驗,不斷完備旨在促進稅務行業健康發展的制度體系,逐步培育稅務的需求市場,進而促使稅務在稅收管理工作中的效用最大化。

4稅務處罰制度的比較

稅務處罰是稅收管理制度的事后懲戒措施,是稅法剛性和尊嚴的最直接體現,也是震懾稅收違法犯罪行為不可缺少的重要保證。人們之所以懼怕稅法的尊嚴,能夠主動依法納稅,在相當程度上是源于稅務處罰制度的存在。我國臺灣省的稅務處罰制度與大陸地區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①臺灣省的稅務處罰規定(以行政處罰為例)既包含在稅收程序法(《捐稅稽征法》)中,也分散規定于稅收實體法中,如《所得稅法》、《遺贈稅法》、《證券交易法》等都包含稅務處罰內容;我國大陸地區關于稅務處罰的規定,一般違法行為由程序法《稅收征管法》界定,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由《刑法》界定,而一般性的稅收實體法(如《個人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則不再進行具體界定。關于這一不同,很難界定二者誰更為科學,大陸地區的做法比較符合處罰統一原則,臺灣省的規定則更為符合“因稅制宜”的原則。②從稅務處罰的嚴厲程度來看,臺灣省對稅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相對大陸地區要輕一些。比如臺灣省對稅務違法行為主要采取行政處罰為主,刑事處罰只是一種補充,很少使用。并且,就刑事處罰而言,稅收犯罪行為的當事人,其最高刑期為5年,沒有死刑的規定。大陸地區則大不一樣,稅務處罰不斷向刑事處罰延伸。單從涉稅刑罰規定來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都有涉及。嚴厲的涉稅刑罰規定固然有震懾稅收犯罪的積極作用,但是稅收管理更應該重在“預防”,刑罰畢竟是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一味依賴嚴厲的刑罰來震懾稅收犯罪,久而久之,容易出現刑罰震懾效應遞減的問題,從長遠來看,反而不利于震懾涉稅犯罪行為。因此,不斷完善我國大陸地區的稅收管理預防制度,逐步糾正稅務處罰刑罰化的傾向,也是今后完善大陸地區稅收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

5稅收教育及納稅人服務制度的比較

從以上探討中可以看出,完善的稅收管理制度應該主要體現在制度的“預防”效果上,而預防稅收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既要有稅務違法處罰的震懾和嚴密科學的稅收征管體系,也必須有完善的稅收教育制度及納稅人服務制度。只有依法納稅的觀念真正深入人心,讓納稅人從依法納稅的過程中切實享受到更好的服務,才可能對廣大納稅人形成觀念上的約束與激勵,進而調動其依法納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我國臺灣省的稅收教育工作由來已久,真正從“娃娃”抓起。臺灣省的財政部門每年都要在全省范圍內推廣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全民稅收知識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渠道,發動全民特別是學生參與。利用電視傳媒對稅收知識競賽進行現場直播,決賽優勝者由臺灣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親自頒獎,獲獎名單在主要報紙上公布。這一活動使全臺灣省的公民特別是在校學生,普遍受到了直觀的稅收教育。另外,臺灣的稅務部門也經常性地向中小學生發放帶有稅收知識的漫畫、書籍以及紀念品,使得中小學生在不經意問就逐步樹立了誠信依法納稅的觀念卜引。

相比較而言,我國大陸地區的稅收教育工作開展的時間還不長,一般都是在每年4月份即“稅收宣傳月”時集中在全國開展。經常性、有重點、有計劃的稅收教育制度還未能建立起來。這也需要今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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