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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馬憑良優,喂勞籍豐草,好馬不回頭,盛豐草依綠,水到馬行處,糧草有剩足,老驥伏櫪處,千里志足下,余路有群踏,踢蹄千里印,我聞良駒中,樂中有極品,八行圖上策,有馳萬路徑,奔馳草原道,功到馬成來,快馬加策繩,來回千山路,馬蹄停數處,樂志印萬里,
千里馬尋樂,苦上踏青坪,泥濘漿混水,沾花引濕蹄,路遙馬道中,良駒憑好力,叢林有白馬,馳原擁飛踏破鐵鞋,奔跑累行處,憑主換星月,朝暮苦廿處,樂淚萬水河,馬行千里路,有道終歇腳,世上有寶馬,群中喂良駒,憑主奔千山,任客馳萬里,不問亂世雄,不去佳人窩,一心顧騁馳,野徑尋悟志
千里馬尋樂,言詞在沙漠,風暴路同行,沙場點門走,將騎戰邊疆,埋沒邊涌現,久擋風沙眼,馳踏邊防線,覺中樂中生,衛勞有汗馬,人稱拍馬道,津津味留香,有朝到馬槽聚馬賽里程,上等有佳肴,上策有良馬,馳道有先后,良駒有伯仲,萬事春風路,急蹄奔長安,得意功名里,榜里留駒名,問話誰到成,敢叫快馬稱
世上涼山馬,俗喻千里駒,亂世有戰績,泰世有功寄,報馬有喜憂,策駒有效優,好騎奔馳馬,壞蹄失意駒,傷心馬行處,隨主引前路,風少風流主,借馬登高處,淚撒河山中,終道有樂讀,一世生死邀,去將樂志抱,問鼎天下雄,口渝千里馬,微道志中馳,又說馳中樂,萬事有定數,寶馬終落暮,一生驕飛騰,萬里騁自由,
關鍵詞:附隨義務合同責任誠信原則合同責任
一、附隨義務的概念和特點
(一)附隨義務的概念
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這表明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其目的在于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其內容也并非自合同關系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著合同關系的進展逐步得以確立的。
(二)附隨義務的特點
附隨義務具有以下特征:(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于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系中附隨義務居于從屬地位。(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關系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類型的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后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屬于私法范疇,合同法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于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三)附隨義務與相關義務的區別
界定附隨義務,須明確其與合同法上的其他義務之區別,這些義務主要是先合同義務和后合同義務,給付義務,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
1、與給付義務的區別
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系上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債之關系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交付其物及移轉其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應支付價金之義務,均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的義務。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有三:(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系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于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
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存在爭論,德國通說認為,應以可否獨立以訴請求履行為判斷標準加以區別。可以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為從給付義務。有人稱之為獨立的附隨義務。不得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而附隨義務,有人稱這為不獨立的附隨義務。如,甲賣車給乙,甲交付車輛并辦理過戶手續為主給付義務,提交必要文件(如行駛證、保險書等)為從給付義務,告之該車的特殊危險性為附隨義務。但有時判斷某義務為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并不容易,如,出賣人對物品的使用說明是從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貨物需方受領貨物是從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就存在爭論。一般認為前例義務人所負義務為附隨義務,后例為從給付義務。
2、附隨義務與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的區別
《合同法》第42、43條規定了先合同義務,第92條規定了后合同義務,第60條規定了合同履行過程的附隨義務,法條的詳細規定為準確區分三者,提供了條件。雖然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皆派生于誠實信用原則,抽象出合同締結、履行、消滅三個階段當事人始終應當照顧、保護相對方人身、財產利益的共性,但是三者之間的差異仍很明顯。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義務的功能不同。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的功能主要在于保護相對人的人身財產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除了承擔這一功能,還具有輔助實現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的功能。第二,義務違反后的責任類型不同。違反先合同義務,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該責任已成為不同于侵權責任、也區別于違約責任的一種獨立責任。違反后合同義務,與違反合同義務后果相同,當事人依據合同法原則,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合同法》第107條的對“合同義務”違反而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亦適用于對合同履行中附隨義務的違反,所以對附隨義務的違反承擔責任的性質應為違約責任。
3、附隨義務與不真正義務
所謂不真正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相對人雖不得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違反也不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而僅使負擔此義務者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后果的義務,理論上也稱間接義務。《合同法》上為受害人規定的不真正義務主要就是減輕損害的義務,簡稱減損義務。減損義務所指的損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損害,對這種義務的違反不得讓義務人賠償他人損害,而是使其自負損害,與一般法定義務違反的后果頗不相同,所以才稱為“不真正義務”。如《合同法》第119條,p;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附隨義務是向對方所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應向對方承擔責任;而不真正義務并非是向對方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亦不會產生向對方擔責的情況,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二、附隨義務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
附隨義務的形成,是基于誠實信用基本原則的要求。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講求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在傳統民法理論上,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當事人有約定才能產生合同義務,當事人沒有約定就沒有合同義務。合同的附隨義務,就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形成的合同義務擴張。隨合同關系的發展而不斷發生,附隨義務不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事先明確約定的,也不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而是隨著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求當事人負擔的誠信義務。這種義務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是否發生不確定,在合同履行中出現情況時如果當事人不履行這種義務相對方就會受到損害。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附隨義務游離于法律和合同規定之外,這就需要當事人依誠信原則去實踐它。所以誠信原則是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附隨義務是誠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
三、附隨義務的種類及適用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從這一條可以看出,附隨義務至少具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知義務、協助義務與保密義務。下面將分別闡述這三種義務以及其他附隨義務。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一般又稱之為告知義務,它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為有通知義務存在。合同法中關于通知義務有很多明確的規定,例如: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等等。綜合起來說,通知義務包括:說明義務,如出賣人在交付標地物時,應如實向買受人說明有關標的物的使用、維修及保養方法等;忠實報告義務,如人應及時向被人報告被事務的情況;瑕疵告之義務,如贈與有瑕疵物品時,應將標的物的瑕疵如實告之受贈與人;此外還有遲到告之義務、提存地點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協助義務協助義務又稱為協作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最大限度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適當履行。合同關系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相關的事務。例如: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3、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于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合同法》第43條對此作了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受雇人在雇傭合同終止后,應當對雇傭人的商業秘密等情況負有保密義務;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保密義務在技術合同中的地位顯得尤為重要。保密義務是一種消極義務,只要義務人消極的不作為,而不要求義務人積極的作為。因此保密義務的履行通常不會給義務人帶來額外的負擔。
4、其他附隨義務
(1)注意義務注意義務是對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的一般要求,即債務人應盡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務的注意。債務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職業、判斷能力及債務的性質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當事人應作一個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務那樣做到盡職盡責,以盡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的義務。
(2)保護義務保護義務是指在由于合同接觸(準備交涉、履行、受領等)而有發生侵害對方生命、身體、財產的可能性的場合,對于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義務。附隨義務中的保護義務,論其性質,實相當于侵權行為法上的社會安全義務,與給付義務的關系較遠。就此類義務的定位,涉及民事責任制度的變革及發展,學者間素有爭論。德國學者認為在債之關系上保護義務是一種應當與給付義務相對置的概括性的義務。從這種立場出發,將以保護給付以外法益(對方的財產、人身)免受損害的一系列附隨義務(照顧、保護、指示、說明等義務)為內容的總括的義務,統稱為保護義務。應該看到,保護義務與給付義務確實有著相當的獨立性,例如: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護義務在合同締結階段就可能既已發生,其違反可能構成締約上的過失,而在合同存續和履行階段,保護義務依然存在,且與合同締結階段的保護義務可以認定為具有連續性。其所要保護的法益,不是給付利益,而是相對人的維持利益或者固有利益。我國《合同法》第301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并且在審判實務中,也肯定了保護義務作為一種附隨義務的存在。
四、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
違反附隨義務,適用《合同法》第107條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有的學者認為:“附隨義務與給付義務同為合同義務,應采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違反附隨義務,不問其有無過錯,均應承擔違約責任。”我認為這種觀點難以成立。
首先,附隨義務與給付義務相比,具有天生的局限性:附隨義務法定性并未改變其“附隨性”。附隨義務為合同法確認之后,成為合同當事人的法定義務,無疑提高了附隨義務的法律地位;但是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其附隨性:(1)合同法對附隨義務的關注程度遠遠不及對約定義務及與約定義務相關的法定義務的關注程度。例如,我國《合同法》共428條,但對附隨義務的規范從總則到分則不過40余條。(2)從實際的合同關系看,附隨義務一般是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產生的,通知、說明、照顧、保密、保護等義務均是根據合同事項和現實情況確定的,故附隨義務從屬于約定義務。這也說明了現代合同法中社會權利之于個人權利、社會利益之于個人利益亦具有附隨性,其保障社會權利、維護社會利益的程度和范圍與個人權利和個人利益相比,不可同日而語。其原因在于,“在合同法的視角里,合同依然是以意思自治為主的民事關系,契約自由原則盡管受到一定限制,但此限制與其作用的空間相比,微不足道。因為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市場之手調節經濟的微觀基礎,扼殺自由意志,便會窒息市場生氣。”所以本身具有很大局限性的附隨義務,歸責原則采取嚴格責任原則顯然不妥。
其次,由于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附隨義務采用無過錯原則的主張與我國現有經濟基礎不相適應。“我國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仍不發達,市場經濟仍待完善。而合同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現“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的,如果對合同一方課以過重的責任,比如依無過錯責任原則,消費服務合同中的經營者一方面要保證顧客吃好、玩好(這是履行給付義務內容的要求),另一方面,不論經營者本身有無過錯,一旦造成顧客人身財產損害即應無條件賠償,必將不利于我國第三產業乃至社會經濟的繁榮發展。”
第三,違反附隨義務采無過錯責任原則有悖于法律公正和等價有償原則,因為這樣可能會刺激消費者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經營者利益,滋生社會不穩定因素;此外,還易導致訴訟浪潮高漲。
第四,附隨義務基于交易習慣,依誠實信用原則產生,其內容不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是倫理道德在法律上的體現,具有抽象性、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在一個合同關系中,何種程度才能稱為附隨義務的完全履行,何種程度為不適當履行,仍缺依據之標準。
第五,過錯責任原則已經能夠達到制裁和教育違約當事人的目的,能有效防止類似違約現象再次發生,并避免了當事人間互相推諉責任的現象,有助于懲惡揚善,所以沒有必要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總之,合同附隨義務既是履行合同的必要,又為我國合同法所認可。我們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不能眼睛只盯著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也要做到為實現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而盡所應該做到的,本著誠信的原則,為合同的順利履行創造必要的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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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文著:《試析合同法上的附隨義務》,載于《法學》1999年第10期,第26頁。
【關鍵詞】老年人;時間等分任務;時間知覺;閃爍刺激;對照試驗
中圖分類號:B84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6729(2013)004-0314-05
時間知覺是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又極其普遍的一項認知功能,影響著人們的語言、運動等諸多基本決策和行為。個體的時間知覺易于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不同個體或群體在主觀時間知覺方面也表現出差異。之前的研究已關注到個體與個體發展相關的時間知覺改變,研究成果較為突出的是對兒童時間知覺能力發展特點的研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當個體的年齡進一步增長至老年階段之后,可能會表現出與兒童和年輕人不同的認知特點。一般認為老年人隨著年齡的增加表現出腦結構和功能的彌散性衰退,認知速度較青年人降低,然而他們豐富的生活經驗和知識積累又可能彌補認知老齡化帶來的不利影響,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是否會影響,以及如何影響老年人的時間知覺,對此尚無系統的研究和明確的答案。
內部時鐘模型(intemal timing model)是目前被廣泛認可的時間認知加工模型,可以對個體時間知覺的加工過程及其不同條件下的表現做出較為合理的解釋。根據這一模型,影響時間知覺的機制可能存在兩處:一是時鐘脈沖發生器(pacemaker),個體的喚醒水平會影響其發放速率;二是計時開關(switch),個體對時間信息的注意水平波動會影響進入累加器(accumulator)的脈沖數量。兩種機制已經各自得到一些實驗證據的支持。本研究擬以閃爍方式或穩定方式來呈現啟動刺激,其目的在于通過該方式調制被試的喚醒水平以觀察對主觀時間知覺的影響。之前學者的研究表明,可通過改變體溫或給藥,如服用可卡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安定等方式改變個體的多巴胺水平達到調制個體喚醒水平的目的。Droit-Volet等研究者發現可通過在靶刺激前迅速且反復呈現啟動刺激,調制個體的喚醒水平,如反復呈現一定頻率“滴答滴答”聲的聽覺刺激或一定頻率閃爍的視覺刺激均可有效提高喚醒水平。這種方式能較為單純的改變被試的喚醒水平而較少涉及注意因素,可以更為方便地探查主觀時間知覺的影響機制。此外,本研究擬將關注的時間范圍局限在2s以內,采用一個經典的時間等分任務,通過與青年被試的對比,探查老年被試的時間知覺特點,以及生理喚醒在老年人短時間知覺中的作用及影響。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
選取某大學65~80歲退休職工20名,作為老年組被試,選取某大學18—30歲本科生20名作為青年組對照。兩組被試的入組標準為視力或矯正視力均正常,右利手,無色盲,自我報告無臨床神經及精神疾患病史。參與本研究的老年組男10名,女10名;年齡65~79歲,平均(72±5)歲;平均受教育年限(14±2)年。青年組男10名,女10名;年齡18~22歲,平均(19±1)歲;平均受教育年限(12.9±0.3)年。老年組年齡高于青年組(P0.05)。本研究方案符合倫理學規范,所有對象實驗前均簽署知情同意書。
1.2實驗設計
本實驗采用7(時長)×2(刺激呈現方式)×2(被試類型)的3因素重復測量混合設計。時長為被試內變量,指實驗中需要被試判斷的靶刺激(藍色圓形)呈現的持續時間,包括400 ms、600ms、800 ms、1000 ms、1200 ms、1400 ms和1600ms共7種水平,被試需據此做出“長”或“短”的判斷。刺激呈現方式為被試內變量,指在靶刺激(藍色圓形,直徑4.5°)之前的啟動刺激(白色圓形,直徑4.5°)的呈現方式,分為閃爍與穩定2種方式。穩定條件下啟動刺激以穩定無閃爍的方式呈現;閃爍條件下啟動刺激參照前人的研究,以7 Hz頻率閃爍。被試類型為被試間變量,分為老年組和青年組被試。因變量是根據被試對靶刺激做時間判斷得出的長反應比例和辨別指數d’。長反應比例指被試將某一條件下的持續時間估計為接近于長時間的頻數占該條件下總頻數的比例。d指將被試在某一條件下的長反應比例轉換為z分數,將該條件下(如啟動刺激以閃爍方式呈現)的z分數與對照條件下(如啟動刺激以穩定方式呈現)的z分數相減,得到d’。辨別指數d’可以明確地比較被試在不同條件下對時長的判斷。如d值>0,表示閃爍呈現方式下被試估計的持續時間高于穩定呈現方式;如果d值
1.3實驗內容
實驗采用時間等分任務,由3個階段組成,分別為訓練階段、訓練測試階段和正式實驗階段。被試在前兩個階段需要熟悉兩個長度不同的標準時間:一個為短標準時間(以下簡稱“S”)和一個長標準時間(以下簡稱“L”)。正式實驗時,參照前人實驗,先給被試呈現穩定或閃爍方式的啟動刺激(白色圓形),時長為5s;隨后呈現靶刺激(藍色圓形),呈現時間t介于“S”與“L”,兩者之間(S
1.4統計方法
數據采用SPSS 16.0進行統計分析,分別計算被試的長反應比例,用(均數±標準差)表示。對老年組和青年組被試分別在穩定和閃爍條件下對7種時長的判斷反應計算其長反應比例和辨別指數d’。采用7(時長)×2(刺激呈現方式)×2(被試類型)的3因素重復測量方差分析長反應比例,采用7(時長)×2(被試類型)的兩因素重復測量方差分析辨別指數d’。
2結果
2.1不同呈現方式下老年組和青年組的長反應比例比較
各條件下的長反應比例結果如表1所示。采用7(時長)×2(刺激呈現方式)×2(被試類型)的3因素重復測量方差分析,結果表明時長主效應顯著[F(6,228)=433.77,P
交互作用的統計結果顯示,時長與年齡的交互作用不顯著[F(6,228)=0.54,P=0.774];時長與刺激呈現方式的交互作用顯著[F(6,228)=7.81,P0.250),在600 ms、800 ms、1000 ms、1200 ms和1600 ms下的時長下,啟動刺激呈現方式均有顯著影響(Ps
2.2兩組被試在辨別指數d中的比較
采用7(時長)×2(被試類型)的兩因素重復測量方差分析,結果表明時長主效應顯著[F(6,228)=2.39,P:0.029]。當刺激的實際時長為標準時長或靠近標準時長時,被試的辨別指數也較接近0,即判斷時長的準確率越高。年齡主效應不顯著[F(1,38)=1.89,P=0.177]。但是時長與年齡的交互作用顯著,F(6,228)=2.15,P=0.049。由圖2B可知,青年組和老年組在標準時長上的判斷與其余5個非標準時長不同。在標準時長中,閃爍條件下老年組比青年組對時長的估計偏短;但在其余5個時長中,與青年組相比,老年組在閃爍條件對時長則傾向于高估。因此在排除長、短標準時長后,年齡主效應顯著[F(1,38)=4.34,P=0.040],閃爍呈現的啟動刺激時,老年組對時長的估計高于青年組。
3討論
本研究分別以7Hz閃爍方式或穩定方式來呈現啟動刺激,被試需要判斷其后靶刺激的時間長短,其目的在于通過該方式調制被試的喚醒水平以觀察對主觀時間知覺的影響。實驗結果表明,盡管靶刺激的呈現方式始終一致,但與穩定的啟動刺激相比,被試在閃爍的啟動刺激后,知覺到的靶刺激時間相對更長,即閃爍的啟動刺激導致了對時長的高估。前人的研究表明,當給予高喚醒的情緒刺激,改變體溫或給藥等方式提高被試的生理喚醒水平時,被試表現出高估時間的傾向,這與本結果一致。根據喚醒機制,時鐘脈沖的發放速率受個體喚醒水平的影響,喚醒水平的改變可致使脈沖速率增加或降低,進入累加器的脈沖個數隨之增多或減少,從而影響了感知到的時間長度。本研究采用閃爍呈現啟動刺激的方式提高了被試的喚醒水平,結果表明被試的主觀時長增加,這至少表明時間知覺與個體的喚醒水平有關,支持了喚醒機制說。
本研究特別關注的是青年組和老年組在該任務中的不同表現。實驗結果表明盡管兩組被試在閃爍條件下對靶刺激的時間估計均高于穩定條件,然而有趣的是,老年被試似乎更易受閃爍啟動刺激的影響。統計結果表明老年人在除去標準時長外的其余時間知覺任務中,d均大于0,且表現出大于青年被試的趨勢。換言之,相對青年人而言,閃爍的啟動刺激更大程度地提高了老年被試知覺時間的長度。根據目前的實驗設計,我們推測這個結果與老年被試的時鐘脈沖發放速率更易受閃爍刺激的影響有關,而時鐘脈沖的發放速率在本實驗中又直接與被試受到調制的喚醒水平有關。之前一些學者曾經關注過個體的時間知覺是否隨年齡增長而改變,并基于標量計時模型對時間知覺老齡化效應的原因進行了推測,但目前尚未有一致的結論,對其中的機制也存在爭議。大多研究發現老年人對較長的時長主要表現為低估,Block等發現與青年被試相比,老年人表現出口頭時長高估,產生時長較低,即老年人以高估時間為主要特點;但Carrasco等人的研究發現老年人在估計時間長度和絕對誤差方面與青年人并無顯著差異,在1s左右的時間估計中,老年被試與青年被試同樣準確。Craik和Hay認為時間知覺出現年齡差異的原因主要在于老年人內部時鐘脈沖速率的改變,也有學者認為老年人注意資源減少、記憶衰退等才是時間估計表現出年齡差異的主要原因。本研究通過改變視覺啟動的呈現方式,采用了較為客觀的時間等分任務,發現老年人在穩定的刺激條件下并未表現出與青年人的差異,但在給予閃爍刺激后,老年人時間知覺的改變比年輕人更大。這個結果提示與青年被試相比,老年被試在2s以內的短時間估計中并未表現出特定模式的高估或低估,但老年被試似乎更易受環境或其他因素影響,受喚醒水平調制時鐘脈沖發放速率表現出更大的變異性,從而導致了主觀時間估計的改變。該結果從另一個視角提示認知功能老化與環境及非認知因素的關系,對認知老化及其應對訓練提供了思路。
【關鍵詞】 不穩定型心絞痛;低分子肝素;單硝酸異山梨酯
不穩定型心絞痛(UAP)是介于穩定型心絞痛與急性心肌梗死(AMI)和猝死之間的一種復雜的臨床綜合征,病情不穩定,極易發展為急性心肌梗死和心臟性猝死。我們于2003年1月至今采用低分子肝素聯合單硝酸異山梨酯治療UAP,
取得了較好的療效,現報告如下。
1 臨床資料
1.1 一般資料 全部患者105例均系住院患者,所有患者診斷均符合1997年WHO制定的UAP診斷標準,其中男性67例,女38例,年齡48~76歲,平均59.5歲,隨機分為兩組:治療組55例,對照組50例。
1.2 治療方法 對照組:口服倍他樂克、腸溶阿司匹林、硝酸甘油10 mg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500 ml中靜脈滴注,1 次/d,1周為1個療程。治療組口服倍他樂克、腸溶阿司匹林、低分子肝素鈣針(天津紅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6 000U皮下注射,每12 h 1次,單硝酸異山梨酯注射劑(山東瑞陽制藥有限公司)25 mg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250 ml中靜脈滴注,1 次/d,1 周為1個療程。
1.3 觀察指標 觀察記錄用藥前后心絞痛發作次數和持續時間,心電圖(ECG)變化。
1.4 療效判斷 心絞痛發作次數和持續時間比用藥前減少≥80%,心電圖恢復正常或基本正常為顯效。心絞痛發作次數和持續時間減少≥50%,心電圖ST-T明顯改善為有效;心電圖發作次數和持續時間減少≤50%或惡化,心電圖無明顯改善或惡化為無效,發生AMI或猝死為無效.
1. 5 統計學處理 數據以百分數表示,組間比較采用 χ2 檢驗。
2 結果
兩組均通過1個療程治療后,治療組臨床癥狀好轉與心電圖改善療效明顯優于對照組,分別如下:治療組55例,顯效41例,顯效率74.54%;有效9例,有效率16.36%;無效5例,無效率9.09%;總有效50例,總有效率90.91%.對照組;顯效率74例,顯效率48%;有效11例,有效率22%;無效15例,總有效率70%。治療組與對照組總有效率相比較, (χ2=7.436 2,(P
3 討論
不穩定型心絞痛(UAP)在大多數病例冠狀動脈斑塊是非對稱、邊緣不規則、其核心充滿脂質伴纖維帽的不穩定斑塊,斑塊破裂、血小板黏附、聚集,釋放血小板因子,凝血系統活化,誘發腔內不完全阻塞性血栓形成[1]在UAP最為常見。胡俊斌研究也證實UAP患者存在明顯高凝狀態[2],本文結果顯示單純抗心肌缺血和抗血小板治療UAP效果不滿意,加用低分子肝素鈣治療UAP可緩解心絞痛癥狀,改善心肌缺血,降低急性心肌梗死、心臟性猝死的發生率。低分子肝素是分子量較小的肝素片段,其分子量減低,抗Xa活性作用增強,并且有較強的促進纖維蛋白溶解作用,具有生物利用度高,半衰期長和出血少的特點,皮下注射不必監測APTT,臨床應用方便。
單硝酸異山梨酯注射劑是硝酸酯類藥物中一種新型藥物,靜脈滴注該藥具有松馳血管平滑肌,解除冠脈痙攣,降低心臟前后負荷,改善心肌供血,降低心肌耗氧量的作用,其作用持續時間較長可達4 h,本組觀察表明,低分子肝素皮下注射聯合單硝酸異山梨酯靜脈滴注治療UAP55例,心絞痛緩解率與心電圖改善率明顯優于對照組。
綜上所述,低分子肝素鈣與單硝酸異山梨酯靜脈滴注能迅速控制不穩定型心絞痛,解除大部分患者的臨床癥狀,且無嚴重出血等到不良反應,不必監測APTT,臨床應用方便,安全可靠,療效滿意,具有臨床推廣價值。
參考文獻
1 邵耕.現代冠心病. 北京醫科大學、中國協和醫科大學聯合出版社,1995:316-317.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舊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
一、總則第一條為落實《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和《北京皇城保護規劃》(以下統稱《保護規劃》),保護古都風貌,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改善居民居住條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市舊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遷入保護區人口數量控制、居民住房條件改善等相關工作,執行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保護區是指市政府批準公布的舊城歷史文化保護區。
本規定所稱房屋包括不可移動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規定所稱保護區居民是指在保護區內有本市常住戶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長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條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體現歷史風貌為宗旨,堅持科學規劃,有效保護,有機更新,合理利用,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量力而行,循序漸進,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環境。
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保護規劃》要求,拆除違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礎設施,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對符合歷史風貌的房屋進行保護和修繕,對不符合歷史風貌的房屋按照與保護區歷史風貌相協調的原則逐步進行改建。
第四條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的原則是:
(一)保護和恢復保護區的整體傳統風貌,保護歷史真實性,保存歷史遺存和原貌。
(二)落實《保護規劃》與完善基礎設施、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相結合,堅持統一規劃、市政先行、有機更新、循序漸進。
(三)保護區保護與舊城外開發相結合,修繕保護與綜合整治、加強城市管理相結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合理負擔相結合,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發揮市場作用,調動多方面積極性。
(五)由區政府結合各保護區實際情況采取不同方式推進實施。
二、落實《保護規劃》的重點和原則第五條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規劃要遵循《保護規劃》,其他規劃如與《保護規劃》存在矛盾的,以《保護規劃》為準。
第六條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與保護區的空間格局、建筑體量、尺度、形式、色彩等傳統特征相協調。
(二)保存胡同肌理、傳統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動文物和其他有價值的歷史建筑及建筑構件等歷史遺存。
第七條保護區的各類建筑應按照《保護規劃》分類,采用不同方式進行保護和整治。
(一)文物類建筑應依據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和法規對其進行嚴格保護。
(二)保護類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進行修繕,不得拆除、改建和擴建。如確需對其內部進行現代化改造的,應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舊城內被確定為保護院落的,按照保護類建筑進行管理。
(三)改善類建筑應以修繕為主。屬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鑒定的危房,可按歷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類建筑原則上應該保留,需要改建時應恢復傳統建筑形式。
(五)更新類建筑應嚴格按重點保護區的空間格局、建筑體量、尺度、形式、色彩等傳統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飾類建筑應按照保護區傳統特征進行整飾或改建。
第八條保護區應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則上不得對胡同進行拓寬,確需貫通或拓寬的,應按《保護規劃》實施。
第九條保護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胡同內布置市政管線時,應保持該保護區的傳統風貌,原則上不得改變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二)在原有胡同基礎上布置市政管線時,原則上應按規范要求實施,胡同寬度不夠、難以達到規范要求的,經技術規范制定或管理部門確認后,可以采用相關技術措施予以解決。
第十條保護區園林綠化的規劃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保護歷史名園及其遺存。
(二)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注冊掛牌的古樹名木和《保護規劃》確定的“準保護類樹木”,須按《保護規劃》落實保護責任。
(三)應采取傳統的綠化形式進行綠化。
第十一條在保護區內,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牌匾標識、標語及宣傳品,不得擅自架設各種管線。
三、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主要職責是:制定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計劃;依據《保護規劃》編制保護區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以下簡稱《規劃方案》)和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組織拆除保護區內的違法建筑,積極爭取和運用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專項資金,組織建設或籌集保護區定向安置用房,落實居民外遷等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三條保護區周邊及區內主次干道、胡同等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要按照《保護規劃》和保護區風貌保護要求一次完成,由市、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其中,保護區外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電信等管線,分別由各專業單位負責落實。保護區內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電信等管線及非主次干道整修、綠化等附屬工程建設費用及所涉及房屋的拆遷補償費用(以下通稱附屬工程費),由區政府負責落實。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實施方案》中參照以下原則和標準確定附屬工程費的分擔辦法:留住的產權人現住房面積部分,可減半分擔附屬工程費;在規劃允許的前提下,留住的產權人修繕后增加的不超過10平方米的廚房和衛生間部分,減半分擔附屬工程費;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面積,全額分擔附屬工程費。
第十四條各區政府組織編制的《規劃方案》應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
各區政府組織編制的《實施方案》應包括:房屋及人口現狀,逐幢、院、片的規劃設計及房屋保護和修繕措施,外遷人口數量及相應定向安置用房的位置和規模,留住和外遷政策等內容。在《實施方案》審定前,應邀請有關方面專家論證,并在一定范圍內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居民代表意見。
《規劃方案》和《實施方案》經批準和審定后,應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原則上應統一組織實施。在實施之前,應先進行非主次道路整修、市政基礎設施和綠化等附屬工程建設,為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創造條件。在組織實施時,可結合各保護區實際情況,以院落或者若干院落為單位進行,也可以采取土地置換或整合的方式。
第十六條加強保護區綜合整治工作,拆除保護區內違法建筑,落實產權人的保護和修繕責任。由區政府根據保護區居民外遷情況、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實際需要,負責具體組織落實。
第十七條自本規定之日起,保護區應實行遷入人口數量控制性管理,由市公安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自本規定之日起,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保護區房屋出租出售市場管理。對出租出售的房屋,應依法征繳相關稅費。原土地屬于劃撥的,須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
第十八條市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區政府開展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結合各區的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計劃,按年度向各專業單位下達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任務。
保護區居民及其所在工作單位和房屋產權單位,要積極配合和支持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
保護區居民屬于廉租住房對象的,可不參加搖號排隊,給予優先配租。
四、降低保護區人口密度的措施第十九條建立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專項資金。在2008年前,根據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年度工作安排,市、區分別按年度安排相應資金,主要用于降低保護區人口密度。其中,市對區的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保護區下列單位或住戶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遷:
(一)需要騰退后對社會開放的不可移動文物內的單位或住戶。
(二)為引入市政基礎設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單位或住戶。
(三)恢復建筑物原用途需遷出的單位或住戶。
(四)按照《保護規劃》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單位或住戶。
第二十一條根據保護區外遷居民人數、家庭結構情況,各區可申請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專項建設用地,涉及有關稅費繳納和房屋銷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各區政府可以結合本區或者各保護區實際情況,根據以下規定確定每片保護區降低人口密度的具體政策:
(一)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保護區四合院后,落實對所購四合院的保護和修繕責任。具體政策按照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制定的關于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歷史文化保護區四合院若干規定執行。
鼓勵公有住房的產權單位按照《保護規劃》和經審定的《實施方案》有關規定,遷出現住居民,修繕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二)由區政府組織實施降低保護區人口密度,落實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異地外遷的居民可參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00〕19號)第八條規定購買安置住房。具體優惠辦法由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在《實施方案》中明確。
保護區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積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護區外無正式住房的,外遷購買定向安置用房時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認定原住房面積。
外遷居民放棄購買定向安置用房的,區政府可參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第87號令,以下簡稱87號令)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三)在有利于保護文物,恢復和保持歷史風貌,改善居民居住環境和住房條件的前提下,各區政府要積極創新工作方式,可采取政府組織、由投資人參照87號令外遷保護區居民等方式。
區政府在審定各保護區《實施方案》時,不得重復使用優惠政策或扶持措施。
五、保護和修繕責任
第二十三條保護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和修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北京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不屬于不可移動文物的非住宅房屋,由產權人承擔保護和修繕責任,承租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
第二十五條不屬于不可移動文物的住宅房屋,由產權人按下述規定承擔保護和修繕責任,承租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
(一)保護區的私有住房,由產權人按照《實施方案》承擔并履行房屋保護和修繕責任。產權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時同院其他住戶有優先購買權。購買房屋后居住或使用的居民和單位應按照規定對房屋進行保護和修繕。
(二)保護區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價及有關優惠政策購買后,作為產權人承擔保護和修繕責任。產權單位可以收購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權。經申請產權單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權,出售時同院其他住戶有優先購買權。
(三)屬于單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參照直管公有住房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由產權單位按照《保護規劃》統一對房屋進行保護和修繕。
第二十六條保護區留住居民應當按照《規劃方案》和《實施方案》對房屋進行保護和修繕。
第二十七條保護區留住居民按本規定購買住房涉及的有關稅費,按照職工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規定執行,頒發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的,頒發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八條 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應做到改善生態環境,優化能源結構。保護區房屋修繕后,必須使用清潔能源。有關工程項目可享受本市改用清潔能源的優惠政策。
六、拆除房屋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為落實《保護規劃》需要拆除房屋的,被拆遷單位和居民應在規定期限內搬出。拆除住宅房屋內的居民可以按照本規定購買定向安置用房,或申請貨幣補償。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87號令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中拆除交通、公交、綠化、供電、供水、排水、供氣、供熱、電信、郵政、環衛、消防等設施用房,以及當地房屋維修管理用房,應按照有關法規、規章及規劃設計方案安排遷移、還建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其中,拆除熱源時,組織實施單位應按照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將熱用戶并網或新建其他熱源。在還建的用房交付使用前,應先建臨時用房,確保修繕、改建區毗鄰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一條在拆除保護區房屋時,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有價值的建筑構件,應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收存保護。
七、保障和監督第三十二條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支持區政府組織實施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建立保護區可持續發展的保護機制。市、區規劃、文物和國土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保護區房屋保護、修繕、轉讓等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未履行職責的部門和單位,要依法追究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保護區房屋產權人和承租人均應按照本規定保護和修繕房屋,居民所在單位或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要予以督促落實。對不按規定進行房屋保護和修繕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關鍵詞】 心絞痛;慢性穩定性心絞痛;單硝酸異山梨酯注射液;葛根素
心絞痛是由于暫時性心肌缺血引起的以胸痛為主要特征的臨床綜合征。慢性穩定性心絞痛是指心絞痛發作的程度、頻度、性質及誘發因素在數周內無顯著變化。基層社區醫療患者中,大量患者,對他們有效治療十分重要。在慢性穩定性心絞痛的抗缺血治療中單藥療效欠佳時,可使用硝酸酯,通常采用聯合用藥進行抗心絞痛治療。
1 資料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 2011年――2012年我院治療2011年1月――2012年12月收治的172例冠心病慢性穩定性心絞痛患者,年齡為65歲±13歲,均診斷清楚[1],在我醫院進行輸液保守治療。輸注藥物中均有一組含有硝酸甘油或硝酸酯類藥物。
1.2 方法
1.2.1 兩組均給予常規治療,治療組使用力博20mg+5%糖250ml +胰島素4U,對照組:硝酸甘油5mg+5%糖250ml+胰島素4U,兩組均用:葛根素400mg+5%糖250ml +胰島素4U輸注。
1.2.2 所有病例與治療前進行體格檢查;并查心電圖,治療3天、 10天復查以上。并統計心絞痛的發作情況或心梗 心律失常 心電圖的改善狀況,再住院狀況。
1.2.3 臨床治療標準:顯效:治療后心絞痛消失或基本消失。有效:心絞痛發作次數減少50%-80%。無效:心絞痛無明顯減少。惡化:病情加重轉院治療。心電圖改善:治療后
1.3 統計學處理 所有數據用SPSS13.0軟件處理。顯著性用P值表示,P
2 結 果
2.1 治療3天,硝酸甘油組和單硝酸異山梨酯組都明顯改善,有效率比較,P>0.05無統計學意義。治療3天,硝酸甘油組和單硝酸異山梨酯組有效率比較,P
3 討 論
在慢性穩定性心絞痛的抗缺血治療中,單藥療效欠佳時,可聯合使用硝酸酯。硝酸甘油是硝酸酯的代表藥物,硝酸甘油治療心絞痛已有130多年歷史,靜脈滴注硝酸甘油起效迅速,清除代謝快,劑量易于控制和調整,加之直接進入血液循環,避免了肝臟首關清除效應等優點,因此在急性心肌缺血發作,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水腫等治療中占據重要地位。硝酸異山梨酯的作用及作用機制與硝酸甘油相似而作用較弱,與硝酸甘油相比作用出現較慢、維持時間較久,經肝代謝后可得二個活性代謝產物,仍具有擴管及抗心絞痛作用。
葛根素系是從豆科植物野葛或甘葛藤根中提出的一種黃酮苷,為血管擴張藥,有擴張冠狀動脈和腦血管、降低心肌耗氧量,改善微循環和抗血小板聚集的作用[2]。葛根素具β腎上腺素受體阻滯作用,可增強心肌收縮力,保護心肌細胞;擴張血管保護紅細胞的變形能力,;抗血小板聚集,增加纖溶活性,降低血黏度;[4]常作為治療心絞痛的輔助用藥。硝酸酯類和葛根素聯合靜點,抗缺血、缺氧和改善心功能等作用中發揮協同效應。
硝酸酯類盡管在國內使用廣泛,但存在用藥方法不正確、劑型選擇不合理、適應證掌握不嚴格以及對耐藥性重視程度不夠等問題,需要規范。硝酸甘油需要避光而應選用玻璃瓶或其它非吸附型的特殊輸液器,靜脈給藥時須同時避光。使用較為不便,治療中很難達到要求。
表一中硝酸甘油組和單硝酸異山梨酯組治療初期5天內,2組患者的臨床狀況都明顯改善,P>0.05無統計學意義。硝酸甘油起效迅速,清除代謝快,擴張冠脈改善血流,可迅速緩解心肌缺氧,減輕癥狀。雖然不規范使用,但也收到較好的臨床治療效果。
10天后治療組臨床狀況改善明顯好于對照組P
表二硝酸甘油組和單硝酸異山梨酯組在住院率、心律失常的發生率比較:單硝酸異山里酯組明顯好于硝酸甘油組組。P
在慢性穩定性心絞痛的抗缺血治療中,應首選β-受體阻滯劑,單藥療效欠佳時,通常采用聯合用藥進行抗心絞痛治療。葛根素具有β腎上腺素受體阻滯作用[5],和硝酸酯類藥物搭配靜點,可相互取長補短。硝酸酯降低血壓和心臟后負荷后,可反射性增加交感活性,使心肌收縮力增強、心率增快,消弱其降低心肌耗氧量的作用,而β-受體阻滯劑可抵消這一副作用;β-受體阻滯劑通過抑制心肌收縮力、減慢心室率等,可顯著降低心肌做功和耗氧量,但心率減慢,伴隨舒張期延長,回心血量增加,使左室舒張末期容積和室壁張力增加,部分抵消了其降低心肌氧耗的作用,硝酸酯擴張靜脈血管,使回心血量減少,可克服β-受體阻滯劑的這一不利因素。因此,兩者合用較單獨使用其中的任何一種可發揮更大的抗缺血效應。單硝酸異山梨酯作用緩和,增加交感活性較弱和葛根素是較好的搭配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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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啟功,王琳,陸在英,等.葛根素抗心肌缺血及其機理的實驗探究[J].臨床心血管病雜志,1998,14(5)摘要:292.
2007年,蘋果教主喬布斯的iPhone成為蘋果絕對空前幾可絕后的盈利利器。iPhone不僅以顛覆創新的方式重新定義了智能手機,更推動了手機從電腦補充品變身為電腦替代品,打開了移動互聯網的魔盒,推動互聯網進入了移動新階段。iPhone對產業及日常生活的深刻影響,當然也為iPhone帶來巨大的創新紅利。以創新理論來看,創新者擁有產品定價權,并享受高昂創新紅利。iPhone利潤高達售價的50%,也就是說每臺iPhone給蘋果公司貢獻的利潤超過100美元。
后的一年內,iPhone證明自己是一款立得住的產品,之后數年它確實向全球展示了自己的遠大前程,它推動著蘋果公司步步高攀直至問鼎全球。iPhone太成功了,它的成功也征服了足夠多的人,乃至喬布斯去世、提姆?庫克上臺這樣的大事,也沒能影響到蘋果股價的繼續攀升。
也許iPhone并非單款產品創造利潤最高的,但考慮到它在全球范圍內巨大的銷售量,稱之為人類史上電子消費品領域帶來最多利潤的產品定不為過。雖然還有iPod、iMac和Macbook這些產品線,但到2012年,蘋果利潤中已經有2/3來自iPhone生態體系,蘋果患上了嚴重的iPhone依賴癥。iPhone硬件、App、影音內容銷售和電信流量分成,圍繞iPhone蘋果在全球范圍內建立了一個空前絕后的盈利機器。
不過,iPhone雖然通過iPhone和iPad兩款劃時代的產品定義了移動互聯網的硬件終端,也超額榨取了這個市場的利潤,Google力推的Android的崛起卻改變了后面的故事。Android拿下全球智能手機市場超過7成的份額,Android陣營的悍將――三星無疑是最大的受益者。它不僅賺取了Android手機硬件市場的大部分份額,在銷售數量上還超過了蘋果。也就是說,三星拿走了蘋果部分潛在份額,蘋果也許還能通過升級換代來賺老用戶的錢,但新用戶的卷入量已經在下降。更兇險的是,三星的大屏策略已經導致部分iPhone的擁躉轉投了敵營。雖然在平板電腦領域,iPad仍遙遙領先,但以Nexus7為代表的低端Android平板來勢洶洶,而且iPad的利潤率遠低于iPhone。股價主要取決市場對公司未來走勢的預期。
【關鍵詞】 復方丹參滴丸;單硝酸異山梨酯注射液;不穩定型心絞痛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2000年6月至2010年8月我科住院收治的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的患者112例,全部符合who制定的冠心病不穩定型心絞痛診斷標準。隨機分成治療組60例,對照組52例,兩組患者年齡、性別、病情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12 方法 治療組給予復方丹參滴丸(天津天士力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每次10粒,3次/d口服,再給于5%葡萄糖250 ml,單硝酸異山梨酯注射液20 mg靜點:對照組5%葡萄糖250 ml,單硝酸異山梨酯注射液20 mg靜點;兩組患者療程4周。治療期間未服用其他擴張冠狀動脈,降血脂,抗凝及溶栓藥物。
13 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 115軟件進行統計學處理。計量資料以x±s表示,并進行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P
2 結果
治療4周后兩組心絞痛癥狀改善比較,治療組:顯效12例(20%)有效42例(70%)無效6例(10%),總有效率(900%)。對照組:顯效6例(25%),有效32例(32%)無效14例(269%),有效率(7301%)治療心電圖改善比較,兩組治療后心絞痛癥狀改善和心電圖改善的總有效率均明顯增高(P
3 討論
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指由于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管腔狹窄、痙攣或阻塞導致心肌缺血、缺氧或壞死而引起的心臟病,心絞痛是由于心肌供氧與需氧不平衡所致缺氧的結果。在心肌痛患者中冠狀動脈本身病變,特別是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是最主要的病理原因[1],約占心絞痛患者的80%~90%。心絞痛,是心肌一過性缺血,早期是可逆的,若長時間持續缺血,可發生心肌壞死,導致心肌梗死。
硝酸酯類藥物主要目的是控制心絞痛的發作。主要作用機制:為血管平滑肌細胞提供外源性NO,并使血管內皮細胞釋放內原性NO和pgi2增加;擴張血管,重新分配心肌血流;降低心肌耗氧量,通過擴張周圍靜脈血管,減少回心血量和左室充盈壓,從而降低左室張力和前負荷,增加血液從心外膜到心內膜的灌流梯度,使心內膜供血改善;由于硝酸鹽擴張小動脈,降低外周阻力,減輕心臟后負荷,從而使心肌耗氧量減少;對心肌區域性氧耗量的影響;能選擇性增加心內膜特別是缺陷區域的氧分壓。
復方丹參滴丸是根據中醫傳統理論采用現代藥劑學新技術研制而成的一種高效、速效地新型純中醫滴化劑,由丹參、三七、冰片等組成,其主要功效為活血化瘀止痛淤現代藥理學丹參中水溶性成分丹參素,脂溶性成分丹參酮、三七中人參苷rbl和rgl、冰片中右旋龍腦等這些物質,有良好慢鈣通道阻滯作用,擴張冠狀動脈、降低血管阻力。增加冠脈供血[2],降低心肌耗氧量,又降低血小板聚集和血液黏滯度,能對抗血小板活化因子引起的血小板聚集和血栓形成,且能抗血栓素a和改善冠狀動脈痙攣,降低削減兒茶酚胺作用。藥理研究亦表明其能夠抑制血小板聚集、提高纖維蛋白酶的溶解、保護血管內皮、抗氧化特性及鈣拮抗劑的作用。還可擴張冠狀動脈,增加冠狀動脈血流量,松弛血管平滑肌,降低心肌耗氧量,保護缺血再灌注損傷。
本文中復方丹參滴丸聯合單硝酸異山梨酯注射液治療不穩定心絞痛療效顯著,明顯降低心絞痛發作次數,心電圖缺血改變明顯改善。值得推廣使用。
參 考 文 獻
一、品牌的誤區----追求品牌名氣卻沒有好的產品支撐
在手機行業,你千萬別神化品牌的效應,千萬不要迷信品牌。做手機的那些牌子,光論名氣來說,大多數都是大名鼎鼎,但很多大牌確實也是做得非常艱難,虧損聲音不斷。手機業是一個產品引導性行業,沒有好的產品作為支撐,再強大的品牌也難以建立其品牌壁壘,難以維持其競爭優勢。所以,這也就給新進入者留下了很多的機會,所以也就有NOKIA、三星以及國產品牌TCL、夏新等的后來者居上,也就不難理解當年MOTO、愛立信的下滑和前期海爾等國產手機的低迷。
當然,這并不是說做手機不需要做品牌,手機業創品牌是一個綜合系統的工程,光有品牌知名度是遠遠不夠的。基于每一款產品所建立起來的消費者信任和信心的積累,使品牌樹立良好的美譽度才是最重要的。比如諾基亞一直本著“科技以人為本”的理念倡導其品牌的科技理念,同時將品牌理念融合到每一款產品中去。
二、產品的誤區----重產品的研發而輕視產品的推廣
不要簡單地以為一款好的產品就可以為你獲得大好市場,在產品型號如林的手機市場、好的產品如沒有好的推廣配合,也難逃“養在深閨人未識”的命運;無論產品線的長短、分布如何,產品的命運都與推廣緊密相連。
國產的東信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在手機業界東信具備強大實力、本來有望問鼎國產手機桂冠的東信在2002年下半年一氣推出了數款高品質的彩屏手機760C、860、890,這幾款產品的設計和做工在當時可謂精雕細刻、款款精品,加上當時其他國產品牌幾乎無一能推出彩屏手機(僅有波導稍后推出600、康佳推出699/799,但其設計、品質筆者認為均還無法與東信比肩),而彩屏機又正符合市場發展的潮流,且東信推出之機正當其時,本來這是一次極好的引領彩屏機潮流、改變品牌格局、一舉奠定手機業霸主的良機,然而由于系統設備廠家出生的東信在面對消費者的營銷推廣方面存在著先天不足,致使推廣乏力、使得這些產品的優勢無從發揮,一再錯失機會,失去了大好河山,令業者“噓蹊”、同行惋惜、對手慶幸偷笑。否則,今天國產手機品牌恐怕要重新排序。 大家都知道,一款好的產品A8挽救振興了一個企業夏新,從而創造了中國手機市場迄今為止最大的神話。然而,正如夏新一位高層所說“當有人說我們是靠一款產品創造了神話時,我知道他并沒有了解我們成功的真正原因”。的確,夏新的成功離不開A8精致的設計和優良的品質,然而如果離開夏新圍繞A8所做的大量推廣工作(包括花巨資請日本電通做影視、平面廣告設計,強大的媒介廣告組合推廣等),以及通過這些推廣所取得的成績,我們又該如何想象此前一家韓國設計公司在國內多個企業卻無法售出的A8方案的命運呢?
三、價格的誤區----迷信價格戰
價格無疑是目前手機市場上最活躍的營銷武器,特別是在同級別的競爭對手之間,價格是最有殺傷力的武器。但如果沒有其他的武器配合也很難充分發揮其作用。
市場份額和利潤、規模和效益似乎永遠是一對矛盾。弱勢企業不考慮自身實力、不切實際地打價格戰只能把自己逼向死亡的邊緣;強勢企業打價格戰有可能贏得短時的市場份額,但失去的可能是豐厚的利潤,由此導致的可能是企業競爭力的缺失。一味的主動價格跳水雖能領市場之先,但“殺敵一百、自損一千”、自身利益亦損失不小;但一味的跟進價格戰進行價格調整則只能使自己永遠處于被動局面,落后挨打。誰都知道兩者之間存在動態平衡,然而,誰能輕易知道這一平衡點在哪里?或許產品生命周期理論有助解決這一難題,然而在手機行業這一理論時常失效。誰能把握好這種平衡誰就能既擁有份額又擁有利潤,否則只能顧此失彼。
幾年下來,國產手機對價格戰樂此不疲,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時至今天,除了欣喜于那曾有過的過半的市場份額外還能留下什么?當具備規模、成本、品牌優勢,也更具備打價格戰基礎的洋品牌也舉起價格屠刀時,國產品牌還能憑什么?隨著市場發展,顧客終究會明白,以犧牲質量為代價的便宜貨終究是不能買也不能用的,價格競爭遲早會被服務競爭、品牌競爭所取代。另外,價格戰術必須要有相應的科技含量在背后支撐,即使是低價產品,也一樣要底氣十足。 君不見,目前諾基亞又已經超越波導成為國內手機市場的老大。國產手機,請千萬不要迷信價格戰。當洋品牌也祭起價格戰的武器時,你拿什么去和人家競爭?
四、渠道的誤區----盲目的實行渠道扁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