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精品高清自在线,国产女人18毛片水真多1,欧美成人区,国产毛片片精品天天看视频,a毛片在线免费观看,午夜国产理论,国产成人一区免费观看,91网址在线播放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改派申請書范文

改派申請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改派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改派申請書

第1篇:改派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文本類型理論 信息功能 感召功能 翻譯策略

一、引言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各國之間的聯系比以往的任何時侯都更為緊密。人們通過貿易,互利互惠、協調發展,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國際貿易單證貫穿了國際貿易的始終,是國際貿易合同履行的基礎,國際結算的基本工具,重要的涉外法律文件,實現企業利益的重要保障。因此能否正確地理解國際貿易單證所涉及的各種術語、表達方式關系到國際貿易過程的順利進行。

國際貿易單證的種類繁多,可以分為三大類,即貨物托運單證(如出口貨物明細單、場站收據等)、議付結匯單證(如商業發票、裝箱單、海運提單等)和后續管理工作單證(退稅申請表等)。國際貿易單證中專業術語比較多,而且語言表達簡練。之前有很多學者討論過國際貿易單證翻譯。翟步習(2003)對信用證的結構、風格、語言和翻譯方法等作了全面分析和論述,并重點剖析了這種文體在用詞造句等方面與其他文體的區別,突出了在翻譯方面所應注意的問題。陳海彬指出作為譯者不但需要有一定的翻譯技能還要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同時需要深入研究單證的語言特點和翻譯要求,遵循商務單證規定,才能減少失誤,順利完成翻譯任務(陳海彬,2010:225)。在翻譯單證的過程中,譯者應注重專業知識的積累,以保證在翻譯時理解得正確全面,表達專業,符合國際慣例。結匯單證的翻譯要求專業名稱和概念表述準確、規范;時間、金額、數量等要明確、具體應避免照搬原文行文、照字直譯;全套單證譯文應嚴謹、統一(劉玉丹,2012:90)。由此可知,他們只是提出了一些國際貿易單證翻譯的問題,而很少從理論的視角下對其進行系統的研究。本文將采用賴斯的文本類型理論來分析國際貿易單證翻譯,試圖提出國際貿易單證翻譯的策略。

二、賴斯文本類型理論

卡恩琳娜·賴斯是德國功能翻譯學派的先導人物,她在1971年出版的《翻譯批評的可能性與局限性》中將文本功能列為翻譯批評的一個標準,即原文與功能類別之間的關系來評價譯文,提出了功能類別說。根據賴斯的分類,語言文本可以分為以下四類:(一)表達功能文本(expressive):強調文本的創造性構建和語言的美學層面,突出文本作者及文本本身。認為這種功能的文本主要是純文學文本或者藝術性較高的文學作品如自傳、私人信件、小說、詩歌、戲劇等抒發個人感情的作品。(二)信息功能文本(informative):凡是旨在傳遞信息、知識、意見等事實的文本,屬于信息功能文本,文本的重心在其內容和主題(content and topic)。(三)感召功能(operative):文本旨在通過說服文本讀者或者接受者采取某種行為。從行為上對文本作出反應,其語言特點是對話式的,文本的重點在于感召。(四)視聽性文本(audio-visual):這類文本重在視覺的或者聽覺的意象,如電影、廣告或者音樂,是對其它三種文本的補充。這類文本由于跟前三種文本有一定的重復,所以往往被理論界忽略。

賴斯認為文本類型理論幫助譯者確定翻譯目的所需的合適的對等程度,實際上指的是原文與譯文的功能對等(仲偉合、錢鈺,1999)。國際商務單證的信息功能是其主要作用,為交易者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因此在涉及翻譯國際貿易單證的術語、縮略詞時,語言表達需要準確、簡練。另外國際商務單證還具有感召功能,即通過單證上所傳達的信息指使交易人按照單證所要求的內容去進行貿易活動,翻譯時需要慎重選詞。

三、翻譯策略

賴斯認為,翻譯的理論探索總要區分文本的類型,而目前不存在適用于所有文本的翻譯理論,要根據不同的文本類型制定具體的翻譯策略。“在這種正常的情況下,文本類型決定譯者的翻譯方法;文本類型是影響譯者選擇適當翻譯方法的首要因素”。(Reiss & Vermeer 1984:175)信息功能占主要作用的單證主要強調語言外部的真實性,感召功能主要強調感召性。下文以這兩個功能為切入點,討論國際商務單證的詞匯和句子的翻譯策略。

(一)詞匯的信息功能

國際貿易單證的信息功能體現在單證的詞匯和句子上。因此若想準確地傳達信息,就要對這些詞匯和句子進行正確的翻譯,以免引起貿易中不必要的誤解。經貿英語的詞匯翻譯包括專業詞匯翻譯、縮略詞翻譯、近義詞匯翻譯、法律詞匯翻譯(陳建平,2006)。針對不同的詞匯類型,可以采用不同的翻譯策略。將以縮略詞翻譯為例,說明縮略詞的構詞規則推理策略。國際貿易單證中大量的縮略詞存在,如貿易術語FOB、CPT、FCA等,都采用了首字母縮略的形式。FOB即“Free on board”,CPT即“CARRIAGE PAID TO”,FCA即“FREE CARRIER”。對于這種首字母縮略的詞匯可以采用意譯法。先把縮略詞還原成完整的詞匯,再通過意譯來表達詞匯的意思。FOB即(裝運港)船上交貨,CPT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而FCA是指貨交承運人。當然,首字母縮略的形式不僅僅出現在貿易術語中,還出現在貨物托運單證中,如D/R(Dock receipt),也出現在議付結匯單證中,如B/L(Bill of lading)、L/C(Letter of Credit)、CO(Certificate of origin)。這些都可以使用意譯法。除了首字母縮略形式,國際貿易中還存在大量的截短詞,如CTN、PC、Means、G.W.、N.W.等,對于這類截短詞,可以采用直譯的方法,把它們恢復成原詞,再直譯出來。CTN即CARTON、PC即Pieces、G.W.即GROSS WEIGHT、N.W.即NET WEIGHT。通過直譯,分別翻譯成紙箱、件數、毛重、凈重。

(二)句子的信息功能

國際貿易單證的信息功能通常通過使用長句、復合句以及慣用句型等來表現。在翻譯這些句子的時候,可以根據需要,采用增譯法、轉譯法、歸化策略等。

(1)AT____DAYS SIGHT OF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SECOND BEING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____THE SUM OF____.

原譯文:見第一張匯票(第二張不付)后____天按照____的命令付___。

例(1)是匯票中的一句話。原譯文沒有指出主語和謂語,信息表述不完整。可以判斷出譯者并沒有真正地了解這句話所要傳達的真實信息。正確翻譯該句話的前提是了解匯票的含義。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一定期限內,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款項的票據。同時,譯者需要確定該匯票是托收支付方式還是信用證支付方式。其次,譯者需要正確理解“AT____DAYS SIGHT OF”“THIS FIRST BILL OF EXHANGE(SECOND BEING UNPAID)”“TO THE ORDER OF”等詞組。最后,譯者須采用增譯法,將信息完整化。

改譯為:憑____的指示,受票人見票后____天付____(付一不付二)。

(2)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 ]to order/to the order of [ ]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 [ ]to collect showing freight amount”notify the[ ]/ applicant[ ].

原譯文:整套干凈提單,提單標明憑指示/憑[ ]的指示,空白批注,標明運費是[ ] 預付、顯示運費金額并收取,通知申請人或 [ ]。

例(2)來源于信用證開證申請書。原譯文中不但誤譯了專用詞匯,而且譯文信息凌亂,導致讀者閱讀后一頭霧水。正確地理解信用證申請書的條款事關重大。進口商填寫銀行統一印制的信用證開證申請書,是進口商申請開立信用證過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它是開證銀行對外開立信用證的基礎和依據。進口商填寫開證申請書時,必須按合同條款規定,寫明對信用證的各項要求,內容須明確、完整,無詞意不清的記載。該例中“clean on board”“blank endorsed”都是國際貿易單證的專用詞匯,而“freight collect”則容易引起歧義。在對例(2)的翻譯中,可以增加某些信息,即采用增譯法。

改譯為:賣方提供整套已裝船清潔提單,提單抬頭為憑指示、或憑[ ]的指示,空白背書。并在提單上顯示運費預付或到付(注明運費金額)及通知信用證申請人(買方)。

(3)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

原譯文:運輸單據簽發后15天內,文件必須在被提供。但在信用證有效期內。

例(3)選自信用證申請書。它的譯文和原文一樣采用了被動語態,讀起來非常別扭。在此類貿易單證中,有許多被動語態的句子,應考慮中西思維的差異。漢語以“萬物皆備與我”的思維方式為主導,注重主體思維,傾向于從自我來敘述客觀事物或者敘述人及其行為或狀態,其主語為“有靈主語”;而英語喜歡讓事物以客觀的口氣呈現,不用人稱敘述,其主語為“無靈主語”。因此在翻譯這種被動句時應該譯成主動句,即采取歸化策略。歸化策略是指以目標語國家的文化為中心。歸化翻譯的倡導者是美國結構主義翻譯學家奈達。他指出“所謂翻譯是譯語中用最貼近的對等語再現源語的信息。首先是意義其次是文體”。另外原譯文中沒有很好地處理時間狀語,把出現的第一個時間狀語前置,疏離了與第二個時間狀語之間的關系。應該采取“主語——時間狀語——謂語”的翻譯結構。翻譯時,可以采取轉譯法。

改譯為:賣方必須在運輸單據簽發后的15天內,同時在信用證失效前提供給買方所有的資料。

(三)句子的感召功能

國際貿易中句子的感召功能通常是通過一些慣用的句型來表達的。這些句型通常會有“Hereby、hereunder、therein、shall、should be、may ”等詞。

(4)In the event of accident whereby loss or damage may re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 Immediate notice applying for survey must be given to the company’s Agent as mentioned hereunder.④

原譯文:一旦發生條款下的損失或者事故應該注意必須立刻把調查申請交給下面提到的公司。

例(4)是源于保險單的一個句子。保險單簡稱為保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證明。保險單必須完整地記載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保險單記載的內容是合同雙方履行的依據,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國際貿易單證感召功能的句子的目的是通過說服文本讀者或者接受者采取某種行為。保險單的讀者是賣方或者買方,投保的目的是減少貨物運輸途中因各種不可控制力或者戰爭等因素引起的產品毀壞。因此在翻譯保單的條款時,必須避免歧義。例(4)中沒有標點符號,因此可以采用拆分法,拆分出句中的主謂賓和狀語,這樣就可以避免把“notice”翻譯成“注意”,而正確地理解為“通知”的意思。而句中提及的“loss or damage may re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則交代了保險單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件,原文中采用了“may”,表明一種可能性。但在翻譯中,可以直接翻譯成“本保險單項下負責賠償的損失或事故”,明確地指示出當貨物發生的意外屬于保險范圍時時,投保人可以直接索賠。

改譯為:所保貨物,如發生本保險單項下負責賠償的損失或事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人查勘。

(5)賣方需要在貨物抵達目港之前給我司傳真所有資料。

原譯文:The seller should telefax all the documents to our company before the goods arrive in the destination port.

例(5)中的譯文在“需要”一詞上的翻譯,選詞不佳。從法律角度而言,“should”表明的內容為“提倡性規范”即當事人最好如此。如果不能,最多也就受到道義上譴責并不構成違約。而“shall”具有強制規范性,即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就是違約(陳建平,2003:32)。在貿易單證翻譯時,要注意使用翻譯的選詞技巧。

改譯為:The seller shall telefax all the documents to our company before the goods arrive in the destination port.

四、結語

本文結合賴斯文本類型理論,分析了國際貿易單證的詞匯和句子翻譯策略。針對實現信息功能的詞匯,可以采用直譯和意譯法;而對信息功能的句子而言,可以采用增譯法、轉譯法以及歸化法。在對實現單證的感召功能的句子翻譯時,可以采用翻譯的選詞技巧、拆分法等。賴斯的文本類型理論給貿易單證翻譯提供了理論指導,對促進貿易單證翻譯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注釋:

①②③④均來自陳建平《國際商法與國際金融》課堂教材。

參考文獻:

[1]Reiss,Katherina. Text types,Translation Types and Translation Assessment[A].Readings in Translation Theory[C].ed.Andrew Chesterman. Finland:Oy Finn Lectura Ab, 1977/1989.

[2]Reiss Katherina & Vermeer Hanss J.General Foundations of Translation Theory[M].Tubingen: Niemeyer, 1984.

[3]陳建平.對外經貿合同翻譯失真問題分析[J].中國翻譯,2003:33-35.

[4]陳海彬.英語單證翻譯失誤分析[J].湖南醫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224-225.

[5]劉玉丹.國際貿易出口結匯單證翻譯芻議[J].湖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2:88-90.

[6]仲偉合,錢鈺.德國的功能翻譯理論[J].中國翻譯.1999,(3):47-49.

第2篇:改派申請書范文

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在日常財務管理工作中,一是抓財務基礎工作規范,強調提高會計基礎工作質量,在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上要求作到舉一反三,對以前發生的會計技術差錯認真地進行整改調賬,使財務基礎規范工作質量有所提高。二是吸取經驗教訓,在做好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工作上下功夫,按照《會計法》等財經法律法規、水利工程管理財務會計制度和國有建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切實履行財務收支審批手續,財務監督從源頭上抓起,認真進行財務核算,合理歸集收入、成本支出費用,妥善進行賬務處理。三是加強除險加固工程項目投資管理,積極作好項目資金年度實施計劃,嚴格按照工程項目投資計劃和概算使用資金,認真細致及時地對施工單位的工程進度款申請書支付內容予以審核,嚴格按照結賬程序和合同規定結算工程款項。四是通過調查研究與反復測算,制定并上報了xx年我局財務收支預算。五是全面啟動了局機關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應用會計軟件輸入會計數據,由電子計算機對會計數據進行處理,并打印輸出會計賬簿和報表,結束了我局手工記賬進行會計核算和管理的歷史。與此同時指導幫助公司財務進行會計電算化軟件安裝與應用,實行會計電算化,標志著我局財務與資產管理工作步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三、與時俱進,加強財政四項改革工作管理:按照有關法規、政策和制度規定,我們順應財政四項改革要求,進一步加大了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收支兩條線的工作力度。一是我局xx年部門預算得到了上級財政和主管部門的批準,根據下達的收支預算總額,嚴格執行部門預算中編列的具體項目、科目組織預算執行。控制預算總額,在支出預算內統籌安排好各項工作,重點保證了工資發放、機關運轉和我局水庫除險加固等基建事業發展的需要,積極為局領導出謀劃策,把好支出關口,精打細算,厲行節約,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二是嚴格遵守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加強對國庫集中收付財政信息系統的管理,依據已批復的部門預算和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等項目,積極申報單位資金使用計劃,及時填報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保證了財政資金的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三是按部門預算中列入的項目做好有關政府采購工作,如根據局領導的工作布置,及時申報與采購陽新辦公大樓辦公家具、空調、微機、復印機等,在xx年部門預算中反映的政府采購項目做到了應采盡采。

四、內部審計、“小金庫”清理、經濟合同鑒定、提供經濟管理決策信息和參謀作用等工作:xx年上半年,我們對富泉公司、長宏公司、漢辦、溫辦20**年的財務收支進行了內部審計,對在內審中發現的違反有關財經紀律和財務規定的行為提出了整改措施。參加了陽新辦公樓裝飾工程、家具采購、陽新辦公樓一層和二層回購、有關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等合同的審核和鑒定。針對陽新安居工程未辦理峻工決算、溫辦綜合樓二層改造為職工住房、清收職工欠款、部分工程建設項目無預算開支、對富泉公司的撥款管理、加強公務招待費和差旅費管理等問題,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局領導提出了管理意見,為領導管理經濟工作起到了參謀作用。根據上級主管部門關于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的通知和局領導的安排,及時組織實施我局“小金庫”專項治理清查,向上報送了自糾自查報表和報告。針對省財政廳駐黃石辦事處在對我局財務檢查中指出的問題,我們吸取教訓并采取措施認真地進行了整改,xx年是財務科踐行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理順機制,更新財務理念,服務大眾的一年。這一年,財務科在處長的領導和全體成員的共同努力下,立足現狀,努力提高有限經費的使用效率,為專項工程和運營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了資金保障,圓滿完成了財務管理任務,實現了財政經費的收支平衡,現將一年來的工作,匯報如下。

一、財務收支基本情況(截止11月底)。

1、收入情況

xx年通行費收入計劃13100.00萬元,實際收入14070.47萬元,完成計劃的107.41%。

路產索賠收入35萬元。

2、人員及公用經費收支情況:

本年度計劃

劃1857.73萬元,撥款1696.54萬元,支出管理費1452.44萬元,支出與撥款數相比節余244.1萬元。

2、日常養護收支情況:

本年度計劃190萬元,撥款190萬元,支出231.4萬元,超支41.4萬元。

二、主要財務工作。

1、完成xx年財務決算編報工作。1月初,財務科接受xx年度局財務決算軟件培訓,全面梳理xx年財務工作,順利完成了xx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編報工作,為xx年財務工作的全面開展打下了良好基礎。

2、財政供養人員情況填報工作。3月份,財務科開始填報財政供養人員情況信息表。財政供養人員信息表是廳財政支付中心拔付我處人員經費的依據,其數據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我處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xx年我處共填報財政供養人員244人,其中正式人員63人,收費人員181人,這為我處人員及公用經費的報批提供了直接的數據依據。

第3篇:改派申請書范文

小鎮有一條貫穿著全鎮的主干路線,不是很寬,但也不覺得小,鋪著一塊塊大大方方的青石,青石上綠的青苔,是它歷史有見證。小道就叫小道,只是一旦稱上口了的東西,是很難改掉的,當年輕一代的人認為是不是給這條小道取個名字時,老一輩的人總是反對,既然已經叫上了口,現在為何要更改為一個拗口的名字呀!于是小道還叫小道.

小道是村里的主干路線,在鎮上是“l”字行罷開,起先.人見并不擁護覺得路不夠用,一頭老黃牛,一群羊,一輛自行車。只是在農忙時,道上的“土竹車來來往往地會多一些,但卻往來有致,不覺擁擠。但是自從改革開放以來,一來小鎮被評為了文明古鎮,二來人們口袋里有錢了,就忙著尋找精神的慰藉。于是接二連三的游客向小鎮擁來。樸實的農民從先前的疑惑不解變成后來的喜笑顏開,因為,就那些他平時不覺得有什么特別用處的古窯子,古人居所,現在都變成了他們的搖錢樹。但是他們很快發現了問題,小道太小了,要兩輛汽車并排著行駛有些難。還有,沿著小道路邊的一些人家,靠地緣關系開些家紀念品與土特產的店,都變的富裕的多了。而遠離小道邊的人家,則分享不到這樣旅游帶來的好處,還是很貧困。于是小鎮不再安寧,每天都有一些遠離小道路邊的人家,上區縣市里去,要求修改小道。

奈不住大批大批窮怕了的農民要求,市委開會討論小道修建的問題。最終得出的結論是:一,擴寬加長小道。二,在原有的形小道的基礎上改為“S”形的小道、消息一出得到數處的人喜笑顏開,忙著回家置理店鋪忙著開張的事。

小道加寬變成“S”形后,小鎮安靜了一陣子,但是很快,新的問題又出來了:小道加寬變“S”形,雖然很多戶人家得到好處,但仍有絕有多數人家仍與小道無緣。如果之前小道沒改也就算了,因為小道數百年就這樣橫著,但是現在改了,又憑什么從別人家而過,而為什么不從自家門前而過呢?于是新的紛爭開始。那些沒得到小道好處的人家,聯名上訴,向區委,向市委,向省委遞交他們的申請書,要求分得到應有的利益。那些鎮上的“頭頭”們事先以為沒什么大不了的,但后來察覺出了點端倪,于是趕緊召開會議,商議再改道了事。

這次會議,形成了兩大派,一派由富豪組成的反對修道派,他們大多是在改道中受益的人,他們說要是再次把小道“分支”改狀,將會影響他們在小道邊就開的店鋪。一派是由一些未得到小道益處的農民組成的改道派,他們贊同改道,將利益分布到全鎮的每處角落。

會議從早上一自延續到下午,但還是沒得到結論,最后還是鎮長咬牙一錘定音:修!把小路修成“|”形狀,沒錢,向銀行貸款,大不了不用那些鄉紳富豪的錢。于是全鎮人都歡呼著,吶喊著,好像這是一條走向小康,走向富裕之路。

這次人們的信心格外足,不日不夜地修路鋪路。當路修好了,比預計的時間提前了一個月,人們驚喜地看著這各貫穿全鎮各個角落的小道,眼里的無限的憧憬,讓人明白原來致富不是夢,就像鋪一條路這樣簡單。

但是,事情并不如人們想像的那樣簡單,因為自從小道修建成|形后,家家戶戶都開起了致富之店,從全鎮看上去,至少有一半的人家將臨街的房間改為店鋪,而最重要的是,到鎮里的游客正一天一天地減少。于是全鎮的人恐慌了,因為上銀行貸款修路的錢,開店裝飾進貨的錢都還沒著落,而且人們因為開店,連田里的田地都荒廢了,現在野草長得可沒漆了。人們尋找著原因,但終究不得其果。

事實還是事實,因為小鎮上的游人正在減少,小道上的商店漸漸地連進貨的錢也拿不出來了。于是,小鎮正慢慢走向沒落。

其實,人們不懂,城里人來小鎮,不過是為了來領略小鎮的古樸與幽雅;其實,人們不懂,行人不過是為了踏上凹凸青苔小道上的怡然,而不要踏上柏油馬路的平坦;其實,人們不懂,游人不過是為了小鎮的那份落沒與古老,而不是為了來看農村的城市化……

第4篇:改派申請書范文

民政部 救濟對象要公示

民政部將出臺具體規定,明確接受救濟的對象必須要公示。救濟對象是指因災造成生活困難而自身又無力解決的需政府救濟的群眾。救濟對象的確定應經過:個人申報,村委會初評并公示,鄉(鎮)政府審核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省、地級民政部門匯總上報。救濟對象確定后,統一編制災民救濟花名冊,并根據災民救濟花名冊向對象發放災民救濟卡。民政部同時明確了災民救濟花名冊和災民救濟卡的編制、發放程序和主要內容。

勞動保障部 “社會工作者”等成為我國新職業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近日頒布第九批國家職業標準,“社會工作者”“包裝設計師”等被正式認定為我國的新職業。國家職業標準是在國家職業分類的基礎上,根據職業的活動內容,對從業人員工作能力的規范性要求,也是衡量勞動者從業資格和能力的重要尺度。目前,我國已頒布了300多個國家職業標準,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人控制的87個職業標準也已全部制定完成。

建設部 大型公共建筑不得搶進度

建設部近日下發《關于加強大型公共建筑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嚴格遵循科學規律,合理確定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堅持質量第一,安全第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要求設計、施工單位違背合同約定搶進度、趕工期。通知提出,要加強招投標管理,擇優選擇設計、施工、監理隊伍。大型公共建筑必須依法進行招標,嚴禁超越資質承包,嚴禁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承擔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材料設備供應的單位,應通過IS09000質量體系認證。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應具有大型公共建筑項目管理和工程監理的經驗。

民政部 制定災情評估“硬指標”

民政部將對派赴災區現場的救災工作組所做的災情評估制定“硬指標”,以便準確分析和判斷災情,提出應急救助決策的意見和建議。民政部救災救濟司司長王振耀介紹,災情評估主要包括:災區總體受災情況,包括受災人口、成災人口、因災死亡人口、因災受傷人口、轉移安置人口、受災區域(或面積)、房屋倒塌間數、房屋損壞間數、道路損壞情況等。據了解,評估還包括災區群眾的生活救助情況和應急救助需求情況,包括救災糧食(食品)、飲用水、帳篷、衣被等救助情況以及食品、飲用水、帳篷、衣被、煤、電、取暖、餐具等需求情況,以及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需求情況等。

教育部 內地與香港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

教育部部長周濟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在京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協議中明確,內地學士學位獲得者可以到香港高校攻讀研究生學位和進行職業學習,內地碩士學位獲得者可以直接攻讀香港高校的博士學位;同樣,香港高校學士學位獲得者可以到內地高校攻讀研究生學位和進行職業教育,香港碩士學位獲得者可以直接攻讀內地高校的博士學位。據了解,內地與香港的高等學校在課程學分認可領域開展合作也在協議中得到鼓勵和支持,這將有力推動內地高等學校與香港地區高校利用各自優勢,培養符合兩地需求的人才。

第5篇:改派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導游隊伍建設,規范導游執業行為,維護旅游市場秩序,提升導游服務質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國家旅游局《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和《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旅游局《關于建立社會導游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導游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導服機構”)是指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市旅游局審核備案及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下,為社會導游人員提供注冊、管理、培訓、推薦帶團及其他相關服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外以公司名義獨立開展經營活動并承擔法律責任,但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三條社會導游人員是指依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合法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和《導游證》,不隸屬于旅行社,而接受導服機構的管理,并通過導服機構派出從事導游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以“政府指導、科學規劃、市場調節、行業規范、企業運作”為指導原則設立導服機構。導服機構及導游人員均應自覺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注冊條件

第五條辦公場地:應具備與注冊導游人數相適應、有一定規模且固定的辦公場地、教學場地和配套設施。

第六條人員機構配置:注冊500名以下導游的管理服務機構,專職管理人員不得少于3人;注冊500-1000名導游的管理服務機構,專職管理人員不得少于5人,每增加500-1000名導游,應增加1-2名工作人員。機構應配置:總經理、會計(可兼職)、出納、檔案管理與行政辦公、培訓與績效管理、員工關系與投訴處理、電子信息化管理與勞務派遣等工作人員。

第七條辦公設施設備:應具備電腦、電話機、傳真機、復印機、導游公司網站、導游電子商務服務平臺、導游培訓資料、導游服務信息群發服務、導游檔案保存設備、會議投影等。

第八條取得工商部門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名稱應含有“導游管理服務”字樣),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第九條應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各類檔案和臺賬、合同書、推薦帶團文本,編印導游管理服務手冊、機構的宣傳品、為導游服務的項目及設施設備,在旅行社或景區建立穩定的實踐基地等。

第十條市旅游局根據旅游市場及導游隊伍發展情況,規劃全市導服機構數量。申請者需申請管理和服務社會導游人員資質的,應向市旅游局提交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本《辦法》所規定的注冊條件證明材料、承諾書,申請時間為每年度的最后一個月。申請者提交相應材料后,由市旅游局組織對材料進行考核、驗收,經驗收合格后,予以研究。

第三章主要職責

第十一條在市旅游局的授權委托下,導服機構的職責主要有:

1、負責社會導游員的日常管理。為社會導游員辦理注冊登記,代為申辦導游證件等;

2、組織社會導游員參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年審和培訓,開展其他日常業務培訓;

3、對社會導游員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考核,并依此實施社會導游員的獎懲制度;

4、為社會導游員提供導游勞務中介、代辦社會保險等相關服務,保護社會導游員的合法權益;

5、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通過合同、保險等形式,明確與“社會導游員”、與旅行社的相互法律關系及相應法律責任,如“社會導游員”的人身保障責任,“社會導游員”在導游服務過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損失的責任劃分等。

6、物價部門有明確收費標準的,按照核準的價格收取注冊導游的注冊管理服務費;物價部門還未明確的,根據市整體物價和收入水平,參考周邊地區或同等城市的收費標準,取低價進行收費,并經市旅游局備案同意;收費要與承諾的服務相一致,服務未到位的,市旅游局有權要求降低次年度的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對導服機構實施社會導游人員的管理與服務,由市旅游局實行一年一委托。市旅游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對導服機構上年度的管理與服務情況進行考核,對有違法違規情況、管理與服務工作未達標的,通知整改,并暫停社會導游人員年度管理與服務的業務委托;對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社會導游人員管理與服務的業務委托。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導服機構建立如下制度:

1、信譽檔案制度。為注冊導游建立信譽檔案庫,編制個人檔案,張貼本人生活或工作全身照片,匯編其學歷、工作經歷、出團情況及帶團服務的講解特色與風采資料,供業內人士選聘導游時參考;

2、上崗管理制度。建立導游員管理卡,制定本機構具體的《導游管理制度》、《導游注冊合同書》、《旅行社使用社會導游勞動合同書》、《導游服務質量承諾書》、《提供導游服務協議書》、《導游任務派遣單》、《導游服務意見反饋單》、《導游服務質量獎懲制度》等必備合同和規章制度;

3、檢查考評制度。建立注冊導游參加集體學習和自學、服務質量意見反饋、投訴與表揚等情況的考核以及分級管理制度;

4、服務質量檢查制度。及時掌握《導游服務意見反饋單》反映的情況;定期抽樣檢查導游服務質量,進行質量跟蹤調查;不定期征求旅行社和旅游汽車公司對導游服務質量的評價和意見,每季度公示一次。

5、分類管理制度。全市專職及社會導游分為三類,導游人員可根據自身開展導游業務的情況,自愿選擇參加相應類型的管理模式:

第一類是執業導游員。以導游為第一職業的專職和社會導游員。導游IC卡自行保管,參加56小時的年度年審培訓和日常培訓。

第二類是半執業導游員。每年有一定帶團工作的專職或社會導游員。完成年度56小時的年度年審培訓。導游IC卡由市旅游局(或委托導服機構)代為管理,每年允許借卡三次,每次不能超過10天。如超過借卡次數或天數,將自動升級為第一類導游,當年度按一類導游參加年審。以上借卡,導服機構不得加收費用。

第三類是非執業導游員。注冊在導游管理機構的導游員。以自學為主,完成年度56小時的年度年審培訓工作。導游IC卡由市旅游局(或委托導服機構)代為管理,每年允許借卡一次,不能超過7天,如超過借卡次數或天數,將自動升級為第二類導游,當年度按二類導游參加年審。以上借卡,導服機構不得加收費用。

第十四條導服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完善服務功能,統一服務流程,按照國家制定的服務規范和標準,為注冊導游和旅行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十五條導服機構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導游檔案、導游合同、服務質量、制度建設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于每年1月5日前和7月5日前向市旅游局上報上年度的全年工作和當年度的上半年工作等相關情況資料。

第五章導游的注冊

第十六條凡依法參加全國導游資格考試并取得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證書者,除在旅行社注冊外,其他均應在導服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接受管理。

第十七條導游注冊登記時需提供以下個人資料:

1、居民身份證、導游資格證或導游等級證原件及復印件;二寸紅底彩色免冠照片、五寸全身生活或工作照及其他相關材料;

2、市旅游局出具的“導游人員崗前培訓合格證明”。

3、填寫《申請導游證登記表》、《導游員注冊備案表》;

4、簽訂《導游注冊合同書》;

5、根據注冊導游的意愿,導服機構可為其代辦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旅游意外保險等各類保險,費用自理。但導服機構與注冊導游形成勞動關系的,應遵守勞動法規定。

導服機構可征得導游同意,簽署書面文件自愿遵守本辦法。

第十六條持有市以外導游資格證的導游人員,在我市導服機構注冊時須出具轉出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轉出證明;參加崗前培訓,取得“導游人員崗前培訓合格證明”,方可辦理導游IC卡;導游在導服機構之間改變注冊單位時,須出具原注冊機構的轉出證明,無正當理由,原注冊機構必須予以辦理轉出手續,除非有正當合法理由。

第六章導游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注冊導游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參加導服機構活動和教育培訓以及導服機構提供的其他服務的權利;

2、享有對導服機構工作提出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3、享有平等的聘用就業權利;

4、為旅行社提供導游服務的,享有在旅行社領取工資報酬的權利。

第十九條注冊導游履行下列義務:

1、注冊導游應接受導服機構的管理服務,遵守本辦法和導服機構的各項制度,積極參加導服機構組織的有關活動,維護導服機構的聲譽;

2、導游人員在導服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必須如實提供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和個人身份證明;提交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及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簽訂《導游注冊合同書》,按規定交納注冊登記管理費用;

3、注冊導游在旅行社服務期間,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服從旅行社的管理,遵守旅行社的規章制度,努力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技能,為旅游者提供優質服務,樹立導游人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條注冊導游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過導服機構的同意和委派,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接旅行社或游客的導游業務,違者將按照《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導服機構根據導游個人要求可以與旅行社簽訂導游長期借用協議。

第七章導服機構的變更、終止程序與財產處理

第二十一條導服機構解散、分立、合并等需要終止其業務的,須報市旅游局備案。

導服機構被取消行政委托的,應于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名稱和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并及時協助注冊導游人員做好轉出再注冊手續,將社會導游相關資料移交給其他接受行政委托的導服機構。

第二十二條導服機構終止業務,必須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條導服機構終止業務后,必須在市旅游局的指導下,對注冊導游人員妥善作好轉出再注冊手續,并移交注冊導游的檔案資料。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導服機構如接受本辦法的,自愿簽署接受管理承諾書,并自覺遵守本辦法規定。凡經簽署本辦法的導服機構經調查發現不遵守本辦法,有違規違章行為的,取消其備案管理資格,市旅游局有權對其注冊管理的導游不予辦理年審等手續,并在國家旅游局導游管理系統中予以取消導游服務單位資質。

第二十五條導服機構被取消行政委托或者終止業務后,拒不依本辦法做好導游人員轉注冊和相關資料移交手續的,應對導游人員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導服機構出現上述行為的,市旅游局將對其股東及負責人所注冊的導服機構不予行政委托。

第6篇:改派申請書范文

一 當前民事證據制度改革的現狀及其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已有十多年的實踐與嘗試,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效和經驗。其特點歸納起來大致有三點:一是先范性。在審判方式改革中證據制度改的最早,動的最快,一直處于領先地位,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二是突破性。證據制度改革率先打破了強職權主義審判模式,使我國的民事審判模式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三是帶動性。不但自身改革有獨到之處,而且直接帶動了其它各項制度的改革與發展。其突出成效可概括為三條:一是舉證責任制的推行,使審判方式的模式結構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方向發展。二是當庭舉證、質證、辯證的改革,使庭審方式由糾問式向辯論式轉化,使公開審判制度由形式化,表面化向制度化、規范化轉變。三是當庭核證、認證的試行,使審判職責由集體負責向法官及合議庭負責轉變,使審判人員的責任與水平普遍得到提高。

但是,應當看到,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開展,證據制度的改革又暴露出許多疑點、難點問題,而且有些問題直接影響到審判方式的縱深發展。這些問題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舉證制度尚不健全,舉證責任無法落實。突出表現有三點:一是對當事人舉證的指導和引導性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未形成制度。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的司法解釋《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對“導引”工作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對導引制度的具體內容和職責要求未作明確統一的規范,更未作出必須貫徹實施的要求,致使審判實踐中有的法院執行,有的法院不執行。加之,民事案件類型繁多,情況復雜,尤其是廣大農村和邊遠地區,由于受經濟條件的限制和文化法律水平的制約,使當事人舉證制度很難推行。二是對舉證時效的問題爭議較大,操作混亂。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舉證既是一種義務,又是一種權利,當事人有權在任何審理階段和審級法院提出,法院不能限制。另一種觀點認為,上述觀點既不是國外的經驗,又不適合中國的國情,更不符合公正效率的價值取向原則,應當建立舉證時效制度。由于理論上的爭論與分歧,使改革實踐中對時限的設立規定混亂,出現一個地區與一個地區的不同,一個法院與另一法院的差異,甚至一個法院內部一案與另一案的矛盾。至于時限內容更不統一,有的規定一審開庭必須提供;有的規定應在一審合議前提交;有的規定至遲必須在一審審限內提出。尤其是二審和再審的時效問題與一審與原審產生矛盾,無法銜接,成為舉證時效制度的難點問題。三是對當事人舉證與法院調查取證的關系與范圍仍未界定和理順。尤其對“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證的“原因”和人民法院根據“需要”應當查證的范圍理解不一,產生分歧,造成法官之間,法官與當事人及其訴訟之間的矛盾和爭執。

第二,直接開庭舉證弊大于利,證據交換制度有待健全。幾年的實踐表明,一步到庭,直接舉證的方式弊病太大,直接造成當事人之間的突襲性訟戰和法官審理的無序狀態,雖被法學界和司法界所否定,但隨之而推行的證據庭前交換制度,難題和漏洞不少,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立法不足。雖然人們在理論上對這一制度比較推崇,但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作出“可以”進行證據交換的彈性規定,并未作出“應當”交換的強制性要求,致使這一制度的推行產生隨意性,出現有的法官執行,有的不執行的問題。二是程序失范。主要指庭前證據交換究竟是由書記員主持,單純進行證據材料的交換?還是由審判員主持,不但進行證據交換,而且設置審前會議程序,進行爭議焦點整理。三是原則不明。主要是對未交換的證據,開庭時能否出示的問題爭議較大,有的認為可以出示,不準出示的觀點于法相悖;有的認為不能出示,否則證據交換等于虛設。

第三,當庭質證問題不少,當庭認證舉步維艱。關于當庭舉證、質證、認證的庭審方式改革,已基本取得人們的共識,并在各地普遍推行。但在具體操作上各行其事,雜亂無序,效果不好,已成為改革能否深化的尖銳問題。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缺少規則。對證據在庭審中的運轉方式操作不一,缺少規范,有的繼續采用—證—質—認的單一方式進行庭審操作;有的則放棄這一模式,采取分類舉證,組合質證,綜合認證的方式進行庭審,有的則采取單一方式與綜合方式交叉結合的方法進行庭審,存在很大的隨意性,需要統一規范。二是程序混亂。突出的問題是審判人員對庭審舉證、質證的內容心中無數,跟著當事人轉,甚至誤入歧途,失去控制,造成多次重復開庭達不到目的。三是相互失調。主要表現是舉證無秩序,質證太冗長,認證無結果。尤其是認證與質證在時間分離太久,在內容上不能銜接,相互很不協調。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三條:一是理論指導滯后,改革取向不明;二是總結經驗不夠,上下交流太少;三是客觀制約太多,司法解釋不足。

二 深化民事證據制度改革的幾點思考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就當前如何深化民事證據制度改革的問題,提如下幾點思考意見。

(一)關于鍵全舉證制度的幾個問題

健全和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是一項十分艱巨而復雜的改革工程,需要付出長期的努力。當前應重點解決好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1 關于完善“導引”制度的問題。所謂“導引”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改革實踐中,為了幫助當事人及時正確的履行舉證責任所做和指導性和引導性工作諸如“舉證須知”等,后被各地法院彩并形成的制度。導引制度的建立,雖沒有法律上的規定,也不是必經程序,但在改革過渡階段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實踐表明,舉證責任改革好的法院,導引工作肯定搞的好,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予以肯定和采用,但規定的比較原則,缺乏強制性和操作性。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化,應當加以健全和完善。筆者認為:首先,要對導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過司法解釋的方法,作出明確的強制性規定。要求人民法院“應當”采用《舉證須知》等方式對當事人舉證進行指導和引導,不能含糊其詞,可做可不做。其次,要對導引工作的具體內容進行規范。如舉證須知的內容至少必須包括以下五個方面:①根據案件的性質要求,告知當事人必須舉證的內容和范圍;②須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和證據和證據線索及其申請的原因和理由;③有關舉證的方式及其證據交換制度的具體要求;④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⑤關于舉證不能的后果責任等。讓當事人知道舉什么,怎么舉。第三,要對導引工作的具體方式作出明確的規定,即要求人民法院“應當”采用《舉證須知》等“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做好導引工作,讓當事人從思想上,行為上,程序上對舉證責任引起高度重視,明確具體責任。

2 關于建立舉證時效制度的問題。這個問題是當前舉證制度改革中的焦點問題,不但在理論上有爭議,而且實踐上很混亂,還要涉及立法與司法解釋問題。究竟如何改,筆者認為:

首先,要在理論上取得共識。從目前世界各國在立法和司法解釋上的做法上看,在舉證時效制度上基本存在兩種觀點,一是證據隨時主義;二是證據適時主義。但兩種制度又在逐步靠攏,甚至出現以日本為代表的兼容并蓄主義。我國的民訴法雖對舉證時效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實質上采取的是證據隨時主義。但在改革實踐中,這種觀點和做法受到學界和法界不少人的反對,認為我國的證據時效制度應要取適時主義加法律救濟的原則設定。筆者也同意這種觀點。其理由是:①從改革的價值取向上看,適時主義能真正體現公正、效率的原則;②從審判實踐上看,適時主義加救濟原則能解決隨時主義存在的弊端和操作上的矛盾;③從我國國情來看,適時主義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趨向,有效的防止惡意不舉的規避法律行為;①從世界各國的發展趨勢上看,適時主義能順應國際改革潮流,符合改革的客觀性、可行性和必要性原則,應當予以采納。

其次,要對法定時限作出正確選擇。關于舉證的具體時限,現在的提法很多,諸如“辯論終結前”、“一審宣判前”、“至遲不能超過一審審理期限”等等。對此,筆者都不能茍同。筆者認為,我國的審限制度應納入證據交換制度之中,應明確規定當事人必須在庭前證據交換時,將其所有證據向法庭提交,凡庭前未出示的證據均不得在法庭上提出。在規定的期限內舉證確有困難的可按法律救濟原則,實行延期指定制度,但延期指定的期限仍應在證據交換階段完成,并應在實體上具有因“客觀原因”無法舉證的事實,在程序上向法院寫出書面申請,并經法院審查同意才能延長。如逾期仍不能舉證時,則以舉證不能承擔法律后果責任。判決后如一方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第三,要建立明確的二審、再審時效制度。對在二審、再審期間,當事人又提出新的證據,而且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分別按照下列原則處理:①對當事人因客觀、善意原因一審未能舉證,二審再審才舉證的,還必須提供“客觀、善意”不能舉證的事實根據和原因理由,并經對方反駁和法院審查屬實,才能作為有效證據采用,但一般只宜直接改判,不宜發回重審,更不得給一審定錯案。②對當事人因主觀、惡意原因,幫意在一審期間不予舉證,有意拖延時間,獲取占有利益,擾亂審判秩序,破壞兩審終審制的行為,不但應由惡意舉證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責任,而且還應承擔對方二審時的誤工費、差旅費、費等。以保證法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當然,對此尚需立法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為改革提供法律依據。

3 關于當事人舉證與法院調查取證的改革問題。這個問題一開始就是審判方式改革的重點,但經過幾年實踐,二者的關系仍未理順,而且出現兩種觀點兩個極端:一種觀點,即所謂的當事人主義取證觀點,認為舉證是當事人的訴訟義務,有責任提供所主張的證據如因舉證不能對原告則應駁回起訴,待其有證據時再起訴,對被告則應承擔敗訴責任,有新證據時可通過二審或再審程序予以解決。于是出現法官不搞調查取證,即行裁判的傾象。另一種觀點,即所謂的職權主義取證觀點。于是出現法官不搞調查取證,即行裁判的傾象。另一種觀點,即所謂的職權主義取證觀點。認為當事人舉證應該強調,但對當事人客觀上未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依職權查證,且民訴法第64條第2款也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需要”調查取證,加之,認為我國的國情無法推行舉證責任制,因此,出現不少地方尤其是過遠地區的農村大部分案件主要由法院調查取證的狀況。筆者對這兩種做法均持不同意見。認為我國的取證模式應采取當事人主義為主,職權主義為輔的兼容并蓄模式。其理由:一、這種模式符合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整體結構模式;二、幾年的實踐表明,單一的職權主義或當事人主義均不符合我國國情,只有把二者結合起來才符合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的特色要求,才具備客觀性和可行性。三、有國外的經驗和嘗試。現在的關鍵是如何把二者結合起來,繼續深化改革的問題。轉貼于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對人民法院依職權應當懼的證據范圍作出四條原則性的規定,但是由于該條款彈性太大,對當事人無法舉證的“客觀原因”及法院根據“需要”應當懼的證據范圍未作規范。為此,筆者認為,在完善舉證制度的基礎上,應建立人民法院查證制度,該制度應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一方面要設立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查證制度。該制度應專門制作《請求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申請書與《當事人舉證順知》同時送達各方當事人,申請書的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申請日期、案件性質、申請查證的證據及其證據線索,申請人及其人不能自行取證的原因和理由等,在法庭證據交換前必須送交,法庭再根據其申請的原因和理由,決定是否屬查證的范圍,否則,不能先行調查取證。另一方面要對“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證的情形作出限制性規定。其內容包括:①當事人因身份或資格的限制而無法取證的。如勘驗、鑒定、檔案資料等;②當事人因年老、年幼、病殘等無力自行取證并無經濟能力聘請律師取證的;③一方當事人落入他人設置的證據圈套確實無法舉證的;④有義務作證的人拒絕向當事人取證的;⑤其他特殊原因使當事人“無力”或“無法”取證的情形。如不屬上述情況的,人民法院在庭審前一律不得自行取證。再一方面,要建立法院自行取證制度。該制度要明確規定兩項內容:第一,法院自行取證的時間與程序。其時間必須是開庭以后,其程序須經合議庭確定。第二,自行取證的范圍:必須是當事人雙方提出的證據材料相互矛盾,并經質證無法認定的情形,至于根據“需要”收集的其他證據僅指開庭后涉及定案不足所“需要”的補充材料,不能延伸到訴訟一開始,人民法院就有根據“需要”直接調查取證的權利。

(二)關于完善證據交換制度的問題

庭前證據交換制度,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產物,是針對當事人突襲性訟戰,重復開庭,審判效率不高的問題提出來的。其概念涵義,是指案件公開開庭前,雙方當事人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將各自持有的證據材料和副本,在法庭主持下,依照一定順序和其限提交對方當事人查閱、辯認,并準備在開庭審理時質證的一種訴訟制度。實踐證明,證據交換制度具有如下優越性:第一,有利于當事人充分搜集證據,有準備的質證,避免不必要的突襲性訟戰。第二,有利于審判人員熟悉案情,把握爭議焦點,及時準確的當庭認證。第三,有利于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增加透明度,強化公正性。因此,廣泛推行這一制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但是,證據交換制度,在我國畢竟剛剛開始試行,問題和矛盾在所難免,有必要進行扶持、補充和完善。為此,筆者就當前如建立適合我國法律實踐的證據交換制度,談如下幾點建議:

首先要確定證據交換制度的原則。這是建立證據交換制度的前提和關鍵。借鑒國外的經驗,結合我國的法律制度特點,證據交換制度主要應堅持以下幾條原則:①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兼收并蓄的原則。既要吸納當事人主義的民主性、公開性,讓當事人充分舉證、換證;又要發揚職權主義的公正性、權威性,實行證據交換統一由法庭主持的原則。②只進行材料交換不涉及實體的原則。當事人交換證據只是為了查閱、辯認、掌握對方的證據,為庭審質證做準備。法官主持交換證據不是為了審查核實證據的合未能性、有效性,而是為了熟悉案情,明確爭議焦點,理順庭審思路。③主持人與庭審法官分離的原則。其目的是為了避免主審法官與當事人先行接觸的問題,并讓法官有充足的時間,作好庭審準備。至于具體由誰來主持的問題,實踐表明,由書記員主持比較合適,因其能達到證據交換所追求的效果。④所有證據非經庭前交換不得當庭使用的原則。這是與舉證時效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堅持這一原則,可使舉證時效證據交換達到合理配置的效果。⑤所有案件均適用的原則。這是針對改革實踐中有人認為簡單案件可不適用證據交換制度提出來的。其實,案件的簡單與復雜,證據的多與少,在證據交換前根本無法確定,如果以此為界限義由審判員決定,未免隨意性太大,況且證據交換對簡單案件也是適用的,不會造成所謂當事人的累訴。因此,還是對所有的案件實行證據交換為宜。

其次,要確立證據交換的內容。根據上述原則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證據交換的內容主要是:①各種書證材料。這是證據交換的主要材料,應交驗原件,交換副本。②當事人的陳述材料。包括起訴狀、答辯狀、補充材料、情況證明等,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的所有個人材料。③當事人收集或邀請有關部門所做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書面材料。④書面證人證言,以及視聽資料中的照片、音像轉化為書面材料的復印件等。至于其他視聽資料和物證,現不宜作為證據交換的內容進行交換。

第三,要設立證據交換程序。按照上述證據的內容特點,庭前證據交換的具體程序可分為兩個階段四個步驟進行。第一階段,原告舉證交換階段。分兩步走:①是原告在起訴時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和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對應的證據材料和復印件,法院立院立案部門和業務審判庭驗收材料,并出具證據登記表。②是法庭在送達起訴書時將原告證據材料副本一并送達各被告方,并由書記員制作證據交換筆錄,同時告知被告如有反證材料,于指定期限內提交法庭。第二階段,被告反證交換階段,也分為兩步走:①是被告方將反證材料提交法庭,由法庭出具證據登記表。②法庭將反證材料提交給原告方,亦由書記員制作證據交換筆錄。以上四步驟即形成一個完整的交換過程。如果有第三人參與訴訟時,將原、被告材料一并送第三人進行交換。如遇復雜案件,可反復交換2—3個過程,使證據交換制度落到實處。

至于可否設立聽證程序和審前爭點整理會議的問題,筆者認為,現階段尚不具備條件和執法環境,暫不宜提倡。

(三)關于當庭質證、認證改革的幾個問題

關于當庭舉證、質證、認證的問題,改革實踐中雖存在不少問題,但主要是程序制度方面的問題,筆者認為,當前應重點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改革即可深入發展。

1 關于正確處理好舉證、質證、認證的關系問題。正確認識三者的關系是保證庭審在有序合理狀態下進行的重要基礎,也是最大限度發揮庭審功能作用的需要。由于舉證、質證、認證均系圍繞證據這一中心環節所進行的訴訟活動。因此,三者必然產生密切的內在聯系。但因各自所處的地位和涵蓋的內容不同,彼此間又有明顯區別。舉證是當事人為實現其訴訟請求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相應的事實,并用證據加以證明的訴訟行為。質證是雙方當事人對庭審展示的證據進行相互質詢、詰問、辯論或認可的訴訟活動。認證則是在舉證、質證完成的基礎上,由法官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其采用性進行鑒別、核實并最終確認其效力的審判行為。顯然,舉證是引起質證、認證的前提,質證是舉證的繼續,認證的基礎,而認證則是舉證質證所追求的結果。但是,三者又有明顯的區別:①主體不同。舉證、質證的主體是當事人,而認證的主體只能是法官。②內容不同。舉證的內容僅指一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出示的證據。質證的證據既包括當事人出示的證據,也包括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還包括法院以職權收集的證據。③效力不同。當事人舉證的證據,未經質證均無效力,經當庭雙方質證的證據均可作為法官認證的證據;經法官認定的證據則是判決認定事實的依據。④結果不同。舉證、質證導致的結果,是引起法官的認證,而認證追求的結果,則是對案件事實的確認,實現糾紛的最終解決。正確認識二者的關系,可以分清責任,理順階段,建立制度,規范程序,提高庭審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2 關于庭審質證的問題。庭審質證是證據制度中極為重要的一環。民訴法明確規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審判方式改革以來,人們對質證的改革尤為關注,針對當時存在的問題,應重點完善以下三方面的內容:第一,健全質證規則。根據我國民訴法第六十六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的規定,質證的基本規則:一是質證必須是在庭審過程中由法官主持進行;二是質證必須在庭審中證據出示后進行;三是質證必須是在庭審時當事人之間進行。根據這一規則,以下爭議問題應當明確:①證據交換過程中不應包含質證內容,那種認為證據交換階段即可質證認證的觀點,顯然不當,不能提倡;②質證的范圍,不僅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而且還包括當事人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和法院依職權收集的證據,這些證據均需要在庭審中出示并進行質證。那種認為在庭外亦可質證和法院補充調查的證據無需質證的觀點,也是錯誤的;③質證的主體是訴訟當事人,而且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當事人可以對證據的效力自由作出認可、放棄或反駁的選擇,法官不得干涉,因法官不是質證的主體,更不能參與質證。因此,法官以職權調取的證據,只在法庭上宣讀、出示、展現,不能解釋,更不能先行確認。當事人亦不得與法官就證據的合法性等問題詢問、辯駁,法官也無需進行答辯或反駁,始終處于主持、“聽證”的狀態。那種主體不分,責任不明,舉證與質證混淆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第二,要規范質證運作程序。科學的質證運作程序是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和保障,因此,必須對質證程序加以充實和完善,以克服實踐中質證操作的隨意性。鑒此,筆者認為,質證的程序應從以下幾方面規范:①劃分階段程序。按照質證的內在含義,質證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出證。即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能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的活動。第二階段:認證。是指當事人按“自認免質”質則對對方當事人出示的證據予以認可的活動。第三階段:質詢。指對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對舉證人所舉證據存有異議,進行詢問和質疑的活動。第四階段:辯證。指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所有法庭出示的證據,圍繞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等內容,進行爭論和辯駁的活動。②明確主體順序。質證時,主體活動的順序,應按先原告,后被告,再第三人的順序進行。即首先原告舉證,被告質詢;其次,被告反證,原告質詢;再次,第三人出證,原被告質詢;最后雙方及第三人辯論。③排列證據次序。首先,對當事人舉證的證據進行質證,包括證人出庭作證的質證。其次,當事人申請法院取證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對法院依職權查證的證據進行質證,諸如鑒定、勘驗等。④理順案件事實順序。指法庭對所查案件的事實,按案件的構成要件為依據,以事件的發生、經過、結果為主線,劃成若干單元,按上述程序進行有次序、有秩序的舉證與質證,使質證逐步規范化、法律化。

3 關于當庭認證的問題。當庭認證的問題是庭審改革中爭議較大的問題。針對當前當庭認證中存在的爭議和問題,筆者談如下觀點:關于“一證一質,一質一認”的存留問題。圍繞這一問題目前形成兩種觀點和做法:一是保留派。認為一證一質一認,符合現代訴訟制度的效果和做法,使庭審活動緊湊有序,階段分明,連貫一氣,存在問題的關鍵是法官的素質水平還不能適應,這只能是逐步提高解決,決不能因此而否定。另一種是反對派。認為一證一質一認不可取。理由是有三,一是從證據活動的規律上看,大部分證據是相互聯系的,離開其他證據的比較分析與綜合判斷,很難對單一證據作出準確認定。二是從認證的程序上看,按現行合議制的要求無法操作,所謂相互“示意”,不能代替討論“合議”。三是從客觀實際來看,執法環境、法官素質等均不能適應一證一質一認的要求。對此,筆者也同意第二種觀點,主張對證據的認定,應主要采取單元認證、階段認證、綜合認證等方式進行,不宜機械的套用一證一質一認的做法。但對這種證據的運行方式應當提倡。力爭做到當庭舉證,當即質證,當庭認證,堅決反對那種以“三證合一”不科學為借口,走向不敢或不愿當庭認證的另一極端。

關于認證的時機選擇問題。那么,究竟如何進行當庭認證,時機的選擇則成為問題的關鍵。目前,審判實踐中基本有三種做法:一是在庭審調查階段,即質證后辯論前進行。二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后進行。三是在閉庭后另行宣判時進行。對上述三種做法,筆者均感很不理想,第一種做法從庭審形式上看,舉、質、認“三證全一”,一氣呵成,效果很好,但從程序上看很不科學,似有強人所難之嫌。至于第二、三種做法雖然從結果上看比較穩妥,但其庭審效果又有“復舊”之意。鑒此,筆者經過反復論證與思考,提出如下構想:即當庭認證應分兩個階段進行:一是調查認證;二是定案認證。所謂調查認證,是指庭審調查階段,法庭對當事人舉證、質證后的單個證據的效力作出的認證。主要解決的是證據在本案中的范圍問題,也就是哪些證據可進入本案作為證據使用的問題,針對的是特定的單個證據,從形式上認定該證據的效力問題。所以,在質證后當即可作出認定結論。而所謂定案認證,則是指案件通過調查、辯論、合議后,法庭對出現的所有證據,按照“三性”標準經過綜合分析,全面論證,確定哪些是定案證據,并根據其證明力來確認定案事實的認證。它解決的是證據在有效范圍內的證明力問題,針對的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事實的所有證據。因此,定案認證只能通過合議,并進行綜合分析才能確定。

第7篇:改派申請書范文

為了搞好本廠基建工作,提高工程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 定義

本制度所指基建系本廠各種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敷設等基建工程。

3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各種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敷設等基建工程的管理。

4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5 管理機構和職責

5.1 歸口部門及職責

計劃與市場營銷部為全廠基建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廠基建工作的管理;負責對基建工程預算編制,決算管理;負責組織安生、財務、審計、監察、安全和使用部門共同對基建工程的驗收;負責聯系有關部門基建工程驗收后辦理移交手續。

5.2 相關部門及職責

5.2.1 財務產權部負責對基建工程預算的審核;負責對基建工程的驗收。

5.2.2 廠長工作部(審計)負責對基建工程預算的審核;負責按我廠《工程項目管理審計辦法》的要求對基建工程進行審計驗收。

5.2.3 紀檢監察室負責按國家法律法規、上級部門規定及我廠《行政監察工作細則》(試行)的要求對基建工程進行驗收。

5.2.4 安全生產部負責對與生產相關聯的基建工程的驗收。

5.2.5 安全生產部負責參與與生產相關聯的基建工程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加強與生產相關聯的基建工程以下方面的安全監督:

5.2.5.1 應督促做到基建工程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

5.2.5.2 在簽訂基建工程合同的同時,應同承包方簽訂安全責任書;

5.2.5.3 發包前應對承包方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查;

5.2.5.4 在危險區域作業,應檢查基建工程承包方是否制訂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5.2.5.5 檢查基建外包工程人員進入現場前是否經安全知識和安全工作規程培訓并考試合格,并考問其是否熟知現場安全措施;

5.2.5.6 檢查基建外包工程開工前是否自上而下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是否對所用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5.2.5.7 施工中發生違章行為安監人員應及時制止,給予經濟處罰,必要時應下發停工整改通知單,停止工作;

5.2.5.8 應建立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資料檔案。

5.2.6 廠屬基建工程使用部門負責按設計相關要求對基建工程進行驗收。

5.3 領導職責

5.3.1 本廠廠長負責本管理制度的審核批準工作;負責本廠基建工程的預算及施工合同的批準;負責督促歸口部門加強對我廠基建工作的全面管理。

5.3.2 計劃與市場營銷部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基建工程的過程管理,降低成本,確保各工序質量,提高效率,做好基建工程預決算工作、基建工程組織驗收工作,對管理督促不嚴、組織驗收不力而導致本廠基建工程未達到設計要求、預算嚴重超支、基建工程的嚴重質量問題等負領導責任;對本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負責。

5.3.3 財務產權部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全廠基建工程預算的審核,實時監控基建工程預算執行情況,對審核不嚴、監控不力而導致本廠基建工程預算嚴重超支負領導責任。

5.3.4 審計部門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全廠基建工程的全面審計,督促本部門審計人員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查看施工技術、工序、方法等,作好工程記錄(如隱蔽施工記錄),驗證各種技術簽證,掌握第一手資料,確保基建工程全過程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并對本廠基建工程項目管理活動審計監督的全面性、準確性、及時性負領導責任。

5.3.5 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上級部門規定及我廠《行政監察工作細則》(試行)的要求對基建工程活動進行監察,并按本管理制度要求配合計劃與市場營銷部對本廠基建工程進行驗收。紀檢監察室負責人對本廠監察人員是否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上級部門規定及我廠《行政監察工作細則》(試行)的要求進行監察負領導責任;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對我廠基建工程活動進行監察負領導責任。

5.3.6 安全生產部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安監人員加強與生產相關聯的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對承包方的資質審查是否嚴格;是否同承包方簽訂安全責任書;作業環境是否安全、施工安全是否有保障;是否對承包方所用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全面安全檢查;施工中發生違章行為安監人員是否及時制止,給予經濟處罰,必要時應是否下發停工整改通知單,停止工作等。對上述是否有效執行安生部長負領導責任。

5.3.7 安全生產部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對與生產相關聯的全廠基建工程的驗收。

5.3.8 廠屬基建工程使用部門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按設計相關要求對基建工程進行驗收。

6 管理要求

6.1 基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6.1.1 基建工程設計、施工,必須以國家頒發的最新標準,規定和設計施工技術規范為依據。

6.1.3 工程預算,應根據施工圖紙,參照國家相應時期定額或其它文件、規范規定及業主對工期、質量有要求和市場實際,由雙方協商,合理確定預算價。工程預算需經過有關部門審核,方可交付施工。

6.1.4 工程開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6.1.4.1 計劃投資批準文件;

6.1.4.3 生效的合同書;

6.1.4.4 施工概預算;

6.1.4.5 工程需用材料有著落。

6.2 施工管理

6.2.1 施工中的技術管理

6.2.1.1 施工前必須進行技術交底工作。

6.2.1.3 根據合同,嚴格實行質量監督,并作好質量鑒定記錄。

6.2.1.4 基礎土石方開挖完,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基槽鑒定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6.2.1.5 一切工程應嚴格按圖施工,嚴禁偷工減料,施工中遵守規程和規范,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更改。

6.2.2 施工現場管理

6.2.2.1 施工隊伍由計劃與市場營銷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施工單位進行考評,如需要招投標應按招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6.2.2.2 施工合同中指定的甲方代表應到施工現場,負責監督施工安全、質量,嚴格按照設計要求監督施工。如發生粗制濫造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工程項目,應采取返工或相應的補救措施,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費用,概由施工隊伍負責。

6.2.3 施工工程質量管理

6.2.3.1 各種施工工程應嚴格按國家頒發的各種標準和各種規范進行。

6.2.3.2 工程質量,應分階段驗收,隱蔽工程在覆蓋前進行現場驗收,并作好施工記錄。

6.3 基建工程竣工、驗收

6.3.1 工程竣工后,由雙方及相關科室按照施工圖紙,國家頒發的規范嚴格細致進行驗收, 經驗收認為合格 后方可竣工決算。

6.3.2 工程竣工后應具有下列資料:

6.3.2.1 竣工圖(包括設計變更圖)。

6.3.2.2 施工分期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6.3.2.3 主要材料的合格證書(代用材料批準手續)。

6.3.2.4 混凝土施工日記 。

6.3.2.5 混凝土試塊數據。

6.3.2.6 鋼筋及焊接頭的試驗記錄。

6.3.2.7 各種數據尺寸,標高位置的檢查記錄。

6.3.2.8 結構體的重大問題處理記錄。

6.3.3 工程竣工后,由計劃與市場營銷部聯系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

6.3.4 施工過程中,隱蔽工程要及時進行驗收,并做好簽證及記錄工作。

6.3.5 驗收要求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工程技術驗收規范進行。

6.3.6 驗收通過后,聯系有關部門辦理工程移交手續,并匯報到有關單位及廠部審批。

6.4 工程預算、決算管理

6.4.1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建工程預決算的政策、法律、法令,參照國家相應時期定額或其它文件、規范規定及施工圖紙及施工方案、業主對工期、質量有關要求和市場實際進行工程預決算。

6.4.2 根據工程設計圖紙在施工前編制預算,提請計劃、財務、審計部門審核、報請主管廠領導批準。

6.4.3 經主管廠長批準的預算連同施工合同,報財務部門,作為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拔款的依據。

6.4.4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6.4.4.1 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后的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6.4.4.2 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28天內予以答復,并向承包方提出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6.4.4.3 承包方在收到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一個月內辦完一切決算手續,資料(特別是竣工圖)全部歸檔、工程才算正式交付使用 。

6.4.4.4 施工單位竣工后28天內應提交結算文件。

6.4.5 按計劃下達的月維護任務,在次月結算。

7 檢查與考核

7.1 本管理制度由計劃與市場營銷部負責檢查督促。

7.2 本管理制度按《羅灣水電廠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考核。

8 附則

8.1 本管理制度由計劃與市場營銷部負責解釋。

8.2 本制度自之日起實施。

基建管理制度(二)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教育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小學基本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不斷完善校舍建設秩序,規范建設各方工程行為,確保基建工程質量,提高教育投資效益,健全建設工程檔案管理,根據基本建設有關法規和教育基建特點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行政與計劃管理

1、教育局基建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建辦)是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市中小學校基建工作的職能部門,主管中小學校基建項目的規劃、論證、計劃、質量監督、造價審核、工程驗收等工作。

2、凡投資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根據學校規模、總體規劃、校舍面積定額和資金情況出具書面申請報告,由基建辦會同有關科室進行可行性論證,本著“長遠規劃,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力而行”的原則,編制當年度學校基本建設項目計劃報局長室審批。

3、基建辦根據審批后的項目計劃,編制年度基本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并下達給各基建單位,由各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4、投資10萬元以下的零星項目,由學校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情況,經基建辦實地勘察,并會同財計科論證同意后填寫《零星基建、維修工程計劃申請書》,報局長室審定,同意后由基建辦開具《學校小型零星基建批復》。

二、程序和審批管理

1、建設單位填報《學校基建工程計劃申請書》,經有關部門簽字蓋章后向市計劃委員會申請立項,同時辦理資金審計,由財政、審計部門出具開工前審計意見書,做好辦理用地、規劃、設計和工程建設等手續的準備工作。

2、建設單位必須委派專人按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手續,基建辦給予指導、協助。基建工程必須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報告”等相關手續,嚴禁無證開工。

3、新建項目需擴大用地,必須根據用地規劃,按有關規定辦好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許可證”,嚴禁違章用地。

三、規劃與設計管理

1、學校應堅持“立足長遠、一次規劃、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原則,根據城鎮建設總體規劃,鄉鎮人口出生的比例和趨勢,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辦學規模和國家、省頒布的校舍建設標準,制訂校園建設的總體規劃,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論證后報有關部門審批。

2、審批后的規劃所有新建和改造項目的依據,必須保證其嚴肅性,不得隨意更改。若規劃與發展或規模不相適應而需調整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按有關規定加以調整。總體規劃沒有完成,不得進行項目的單體設計。

3、基建項目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嚴禁無證設計、越級設計或私人設計。委托設計時,建設單位應提供有關批文、地質勘探資料和經教育基建管理部門批準的功能要求方案,以及學校總體現狀圖、規劃圖。并請設計人員到現場踏勘,確保新建的校舍風格與校園整體協調,嚴禁設計人員閉門造車。同時為更好加強工程建設的設計服務工作,學校在簽訂設計合同時,要注意付款方式,建議根據工程進度分期付款。

4、基建項目單體設計應符合“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的原則,滿足教學功能和師生工作生活的需要;要面向教育現代化,符合學校總體規劃要求;必須符合《城市(鎮)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和其它有關設計規范。

5、基建項目建筑面積應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及學校辦學規模、總體規劃確定,如需作重大修改和變更,必須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再向有關部門辦理增加計劃手續。

6、建筑面積達5000平方米或投資達500萬元的基建項目必須實行設計招標: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的基建項目可采取建筑設計方案征集的方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宗旨,進行方案評選,擇優選用設計水平高、功能完善、布局和造價合理的設計方案,設計招標和方案征集評選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基建辦會同有關部門派員參加。

7、初步設計完成后,由基建辦組織有關部門對平面布局、建筑面積、工程造價、建筑標準和使用功能等進行會審,以此作為施工圖設計的依據。

8、基建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要召集設計、基建辦、監理、施工等部門進行施工圖的交底和會審,并形成會議紀要。

9、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施工圖組織施工。如確需變更施工圖,按前條辦理有關手續,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通知,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招標與投標管理

1、凡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辦理招投標手續,招標文件經批準后應公開。不得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2、整個招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招標投標法規和有關程序。

3、對報名參加投標的單位,建設單位要進行調查考察,會同監察室、基建辦共同提出考察意見,在招標辦和公證處主持下確定投標單位。

4、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咨詢單位編制工程量清單,并根據招投標的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明確招標范圍、計價方式、質量、工期等要求,上述招標文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標辦同意后方可向投標單位。

5、在招標辦的指導監督下,按照一定程序和辦法選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由評標委員會按招標規定進行開標、評標,根據評標細則評出中標單位;并由招標辦出具中標通知書。施工單位一旦中標,不得變換施工隊伍,嚴禁將工程項目肢解轉包、分包,不得將工程項目發包給無證單位。

6、建設項目開工前,必須簽訂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應簽訂施工廉潔協議書,雙方共同監督,確保合同、協議條款的實施。合同簽訂應充分體現招標文件內容,學校要對合同各條款先行初審,經局主管部門復審后簽訂正本,交副本一份基建辦備案。

7、對于投資在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維修項目以及學校綠化、景點布置,建筑物資的采購等也必須由學校組織進行公開招標,不得直接發包,在內部招投標過程中,學校必須先制訂好招標文件,明確標的、評分標準、評分辦法、質量要求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內容。招標文件交基建辦審定,招標評委組成必須有局主管部門人員參加,局紀監室參與監督。

五、質量與安全管理

1、基建辦和建設單位共同對基建項目實行施工管理。學校必須建立由校領導、總務處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紀檢監察員組成的基建管理小組,基建辦委派工程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指導。

2、學校基本建設項目,不論資金渠道和隸屬關系,凡由計委立項項目都必須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申請質監,接受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基建辦對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永久性建筑投資在10萬元以上,由基建辦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3、工程承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質保體系,同時,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在開工前提供給建設單位,并在實施過程中接受其監督。

4、工程施工過程中,定位放線、基礎開挖、基礎施工、框架梁柱澆筑、屋面工程等其它隱蔽工程都必須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驗收簽字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5、加強對建筑材料把關,嚴格執行材料檢驗的方法和手續。材料進場必須出具質保書。對需要復試的材料,應由建設、施工單位雙方抽樣,同送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材料復試,復試合格者方可使用。三材抽驗見證人要持證上崗,砂漿與砼“兩塊”試件制作,要嚴格按規定取樣送檢。其余材料也要按有關規定要求檢驗或復試。

6、基建管理中,必須加強對工程質量通病的防治。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及時向質監站、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基建辦匯報,共同商定解決措施。如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應立即書面報局長室、質監站、設計單位和基建辦,由質監站牽頭組織事故處理,提出書面處理方案并監督實施。

7、工程施工期間,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均要建立安全保障體系和安全制度,采取得力措施,保證師生安全和教學秩序不受干擾。施工單位要按規定創建文明工地,堅持安全生產,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消除隱患。嚴格執行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8、基建工程的驗槽、基礎驗收、中間驗收、竣工驗收及其它有關單項驗收關由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和建筑單位派代表及監理員先進行全面檢查,初步認定后,再由施工單位將工程資料交有關部門審查,申請進行驗收。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施工單位必須限期整改。基建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在施工單位按初驗結果整改完成,并經基建辦和建設單位和監理方對整改結果認定后,方可向建設局申請組織竣工驗收。

9、凡未進行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學校一律不得使用。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要到建設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取得《工程使用證》后才可進行使用。

10、校舍投入使用后,學校要加強檢查、注意觀察,若發現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要及時與質監、監理單位和基建辦聯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確保師生安全后方可繼續使用。

11、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履行好雙方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責任和施工單位投標承諾的條件執行,保修期內保修金不得退還。

六、財務與審計管理

1、學校基本建設資金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學校要指定專人管理,專設基建財務帳,要明確財務負責人,按照財務管理要求管好基建財務,健全財務制度,嚴格履行財務手續。

2、基建財務收支要嚴格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標函、施工合同和雙方協議等條款執行。

3、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于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報送工程決算(包括設計變更決算)。由建設單位和工程技術人員對工程決算進行工程量的核定。

4、工程量核定完成后將工程決算送交基建辦對工程決算進行初審,基建辦提出初審意見。

5、決算審核后,由財計、紀監、基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工程財務結算,財務結算完成后,由教育行政審計部門對工程的決算、審核單、財務結算和資金進行內部審計。

6、工程決算的審計報告,是建設單位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施工單位進行財務結算的依據。工程項目無審計報告的,建設單位所有暫支費用不得作支出處理,余款不得結清。

7、基建賬目往來全部結束后,會計人員要及時整理好賬冊和憑證,按學校財務管理要求進行交接,并按會計檔案要求做好存檔工作。

8、學校除基建工程外的校舍維修和裝飾費用在一萬元以上的必須經基建辦審定。財務會計人員憑工程項目決算審定單方可作支出處理。

七、校舍與檔案管理

1、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舍使用和檔案資料管理制度,組成管理網絡,明確分工任務,落實人員責任,定期檢查和調整。

2、校舍檔案是建設單位預測評估、決策設計、檢查維護和維修改造的重要依據。學校在基本建設開始就要重視資料歸檔工作,要按檔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整理,注意規范性和準確性,尤其注意資料的完整性,從項目的申請、可行性研究、勘探資料、各項批文證件在開工前就要重視收集、積累工作,進入施工階段,更應重視圖紙(規劃圖、施工圖、竣工圖)、各種施工質評、監驗等紀錄和設計變更資料的收集。當工程竣工后,各項基建資料都應及時收集歸類、匯總,發現遺失或遺漏要及時補齊,統一收集后按檔案要求整理并入學校檔案。

3、基建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學校要配套制訂使用與管理制度,抓好校舍常規管理的各項工作。要注意觀察建筑物的使用情況,尤其是年久失修的舊房,發現隱患險情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風暴雨雪天氣更要加強檢查與防護。經技術鑒定為危房的一律不得使用,校舍損壞要及時修復,確保師生學習工作生活的安全。要重視室內外水電、電教系統和設備的保養維修,以保證安全使用。

4、學校要加強師生愛護校舍和安全防范教育,強化廣大師生的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安全自護能力,防止重大事故發生。

八、隊伍與人員管理

1、要建立基建管理機構,配好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制定管理人員職責。

2、學校要加強基建人員的管理,重視人員的思想作風建設,牢固樹立服務意識、責任意識、法制意識。學校不得向施工隊以任何形式攤派費用和報銷任何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不得借工程建設為由索要財物和謀取私利。同時,要重視人員業務技能的提高,對現有教育基建管理人員要通過學習培訓等措施,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和基建管理能力,逐步實行持證上崗。

3、各單位領導要重視隊伍的全面建設,發揮群體網絡職能。要建立健全學校基本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建好各類工作臺帳,充分發揮建設單位的管理職能和作用。要加強基建理論研討,總結和推廣教育基建管理的新經驗,使教育基建管理走上規范化、科學化和法制化的軌道。

基建管理制度(三)

一、新建基本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建設程序辦事,要先報建設項目,編制計劃和預算,杜絕未報先建或邊報邊建,要嚴格按照預算施工,不得隨意擴大項目,避免建設超預算的現象。

二、加強工程質量檢查監督,分管領導親自抓工程質量,專管人員具體抓,責任到人,按職負責,專管人員主要抓質量,抓工期,抓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工程驗收由基本建設綜合科負責組織實施,按照國家評定標準進行評定,參考平時檢查記錄,對主要建筑材料(水泥、鋼材、防水材料、磚、水泥預制件、焊條及其他材料等),在使用前要對其質量證明書或試驗報告進行復核,質量不合格不能使用。工程質量要達到合格以上。在竣工驗收中,如發現有不符合質量合格標準的,分清責任,嚴格按施工招標合同辦,在沒有糾正之前,堅決不能交付使用。

四、投資十萬元以上的基建項目,確定施工單位時要積極推行投標、招標承包責任制。投票、招標中要對參加單位首先進行資格審查,嚴格把關,秉公辦事,堅持民主、公開、平等的原則,克服投標、招標過程中的不正之風。

第8篇:改派申請書范文

在長達四年的時間內,股市的滑坡伴隨著人們一路的爭論,從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法人治理結構問題,到最近一年多的股權分置論,其中“股權分置論”是一種影響最廣的觀點。

但是,筆者對此持有不同的看法:

我國股票市場的根本問題是上市公司的“股權二元結構”,而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股權二元結構和股權分置在形式上具有許多相似的地方,但在實質上具有很大的差異。而且,上市公司的股權二元結構是我國資本市場早期的“重大金融創新”,而不是所謂的“制度性缺陷”。這就好像中國眾所周知的城鄉二元結構一樣,隨著時間的推移,二元結構的局限性也逐漸體現出來。雖然今天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了,但這只是一個與時俱進的問題。

在股權二元結構的背景下,兩類股東之間必須通過平等協商和討價還價的“等價交易”,法人股從協議轉讓市場進入A股交易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流通,獲得了A股市場的流通權,同時也必須給A股股東支付流通權的對價,確定一個置換比例。股權置換比例的確定不存在“誰補償誰”的問題,而是兩類股東之間的一場雙方自愿的公平交易。

上市公司的股權二元結構

我國上市公司的兩部分股權不是同一種股權,而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股權,我國資本市場的基本特征是“股權二元結構”

1992年前后,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相繼成立,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走上規范化的發展道路,同時也在事實上建立了我國資本市場上市公司股權二元結構的基本框架。

在這個時期,我國尚未出臺《公司法》,有關行政法規奠定了我國資本市場股權結構的法律基礎。1992年5月15日,國家體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及13個配套文件出臺,正式提出了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結構問題,其中第23條規定“公司設置普通股,并可設置優先股”,第24條規定“公司的股份按投資主體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和外資股”,明確規定在我國證券市場,國家股、法人股、公眾股、外資股四種股權形式并存。國家股和法人股在流通屬性上可以視為一種股票,即“法人股”。發行外資股的上市公司只是少數,如果不考慮外資股,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就只有法人股和公眾股(A股)兩大類,形成了我國資本市場的“股權二元結構”特征。

在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之后,多種事實表明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仍然是“二元結構”。

我國上市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其股票事實上被分成兩大部分:一部分是增量發行的A股,這部分股票由投資者以貨幣資產按市場發行價格認購。公司上市后為了再融資而配股或增發的新股,其性質與首發A票類似。深滬證券交易所就是A股交易市場或“A股俱樂部”;另一部分是發起人用非貨幣資產按“評估價值”折成的股票,統稱“法人股”,法人股只要滿足公司設立三年的時間要求,就可以自由協議轉讓,把法人股協議轉讓的市場稱為法人股交易市場或“法人股俱樂部”。

《公司法》和股票發行制度決定了A股和法人股不是同一種股權。《公司法》中與A股和法人股的性質認定密切相關的條款有兩條,第74條和第130條。

《公司法》第74條和股票發行制度表明了至少募集設立發行股票時,A股和法人股是同次發行的股票,但是在股票實際發行操作過程中又采取“差價發行”的方式,背離了《公司法》第130條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74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在2000年之前,大多數上市公司采取“募集設立”的股票發行方式,其操作過程為:第一步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籌備委員會;第二步是發起人用非貨幣資產按評估價值折價入股,一般情況下是按1∶1折股,把“籌備委員會”作為其溢價發行A股的載體;第三步是到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委爭取上市指標,我國資本市場在2001年4月之前一直就是采用這種所謂的“額度制”發行股票;第四步是在爭取到指標后就向中國證監會遞交IPO申請書,證監會基本上是進行形式審查;第五步是發行完成后籌備委員會撤銷,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正式注冊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就是這樣誕生的。這種募集設立方式是一種實實在在的“同次發行股票”方式!

根據《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在股票發行操作過程的第四步,發行人被證監會形式審查通過后,就可以在深滬證券交易所溢價發行A股股票,面值1元的A股,A股投資者需要花5~6元的價格購買,而發起人只要按面值花1元的代價購買,而且是以其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充抵,發起人作為折股投資的非貨幣資產在評估作價時已經充分考慮了資產的溢價,況且中國目前的資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價值的主觀隨意性很大,甚至是虛夸作假。雖然是同次發行的股票,但其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并不相同,而且差別很大。不符合《公司法》第130條的規定的。

目前,在1300多家上市公司中,采用募集設立方式發行的上市公司家數占當前上市公司總數的相當比例,這是一個不應被忽視的重大歷史遺留問題。因此,當時大量采用的募集設立方式發行的股票,既不能被認為是兩次發行的股票,因為發行股票前股份有限公司還沒有成立,只是籌備委員會,也不符合同一次發行股票的條件,是一種極不規范的股票發行方式。募集設立發行股票的方式是合法的,但是同次發行的股票適用不同條件和不同價格,這是不符合《公司法》的。

股權分置論者常常援引《公司法》第130條來證明A股與法人股是同一種股權,應該享受“同股同權”的待遇,但持這種觀點的人忽視了我國許多上市公司在股票發行操作過程中造成的歷史事實;如果說不是忽視,那就是采用“雙重標準”來適用《公司法》第130條:在發行股票時違背第130條,在爭取權利時又援引第130條,這是行不通的。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有關法律資料也清楚地表明A股與法人股是兩種股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是股票發行過程中最重要的兩個法律文件。在上市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中,就清楚地披露了兩類股權的性質,明確規定法人股不得在深滬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A股只能在深滬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就是說,《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等經過發行人全體董事會成員簽字認可的法律資料已經清楚地表明:上市公司的股權由法人股和A股等兩種性質不同的股權組成,即法人股股東通過其委派的董事正式認可了公司股權的“二元結構”。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認定上市公司的兩部分股權不是同一種股權,而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股權,我國資本市場的基本特征是“股權二元結構”。

股權二元結構在當時是“重大金融創新”

對政治問題和有關法規的規避勢必催生金融創新模式

我國資本市場建立的最初目的首先是解決國有企業的融資問題,其次才是為投資者創造一種投資工具。

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我國的企業若按所有制性質劃分類別,國有企業占有絕對的主體地位。而國有企業的融資走過了一條從政府財政撥款、利改稅、撥改貸、債轉股(即貸改撥)、發行股票的曲折路徑。

在1984年之前,國有企業形成的利潤幾乎全部上繳(后來通過稅收上繳),國有企業的投資和再生產發展資金都是財政撥款。“撥改貸”以后,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迅速上升,許多企業背上了沉重的債務包袱。撥改貸政策的實施,使國有企業的融資方式在一夜之間進入市場化模式,這對長期在計劃經濟模式下運作的大型國有企業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加重了企業的財務負擔,直接威脅到了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這類企業在80、90年代破產的不在少數。

針對“撥改貸”造成的問題――國有企業在上繳高比率利稅后,自有資金不足,國家也不投入,所以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國有企業發展的資金問題越來越突出。為了解決困難國有企業的融資問題,人們提出了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發展國有企業的直接融資,如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然后上市發行股票融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就是在1991年前后橫空出世的;第二種方式是逐步將“撥改貸”改成“貸改投”。“貸改投”政策是90年代正式出臺的,并隨著企業股份化演變為“債轉股”,形成國家對企業的投資。

兩種方式一比較,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和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當然愿意選擇第一種方式,我國資本市場就是在這種背景下誕生的。

而在這個時期,某些人由于意識形態思維慣性的局限性,總是擔心股份制改造后國有企業控制權的喪失問題,害怕國有法人股的“流通”導致控制權轉移。在這個時候,反對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的聲音很大,反對建立資本市場的聲音更大,而在現實中大批國有企業的融資壓力很大,并且越來越嚴重。在這種兩難困境中,證券市場誕生在“可以試一試”宏觀環境中,為了規避這個矛盾,我國資本市場的開拓者們創造了上市公司的股權二元結構制度。這是早期開拓者大智慧的體現!

對政治問題和有關法規的規避勢必催生金融創新模式,這在美國等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已有許多先例,我國資本市場的股權二元結構在20世紀90年代初,完全可以稱得上一項“重大金融創新”成果,成功地解決了當時重大的社會矛盾。

通過股權置換解決股權二元結構矛盾

股權置換比例的確定是兩類股東之間的一場自由交易,一場公平買賣

任何創新都具有歷史局限性,一項金融創新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體現出其歷史局限性,上市公司的股權二元結構規避了當時的許多社會矛盾,解決了國有企業的融資問題。但是,股權二元結構也影響了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制約了中國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對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不利影響也日益突出,如扭曲證券市場定價機制、導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礎、不利于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購并重組、制約著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和產品創新、不利于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等。

正確認識上市公司的股權二元結構,化解矛盾和解決問題的思路與方法就自然有了:通過兩種股權的置換來化解股權二元結構矛盾,從而徹底解決資本市場的根本問題。

股權置換的核心問題就是一個定價問題,也就是股權置換比例問題。股權置換比例的確定必須尊重市場規律,不論什么樣的公司,無論它是優質公司還是劣質公司,都應該通過發起人股股東和A股股東之間的平等協商來決定。

中國證監會2005年4月29日的《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宣布了股權二元結構改革試點工作的啟動,該《通知》要求按照市場穩定發展、規則公平統一、方案協商選擇、流通股東表決、實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則進行,并在第1條別說明“試點上市公司股東自主決定股權分置問題解決方案”,該《通知》第3條還規定“臨時股東大會就董事會提交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做出決議,必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9篇:改派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有土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和使用權的有償出讓、轉讓,集體所有土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和使用權的有償轉讓。具體實行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的方針,全面規劃,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禁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鄉(鎮)土地管理員由縣級人民政府委派,負責本鄉(鎮)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對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七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國家建設依法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其他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依照法律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

第八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集體所有。

村農民使用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其用地單位或個人只有使用權。

第九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未劃撥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管理。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依法登記確認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依法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由該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原確認機關批準,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鐵路、公路、機場、堤防、閘壩、測量標志、文物,以及通訊、廣播、電力線路等保護范圍內土地的使用,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地籍調查,組織土地的分等定級,建立土地統計制度和土地監測制度,編制土地統計年報。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各類土地開發、利用的基本用途,統籌安排各項生產建設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修訂,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開發計劃和非農業用地年度計劃、占用耕地控制指標,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規劃,有計劃地開發荒地、荒山、水面等土地資源,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開發國有土地,須向土地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同時提交土地位置平面圖、規劃草案、資金證件等,經審核后,五百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超過五百畝不足一千畝的,由各行署、自治區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一千畝以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擴建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吊莊基地使用國有荒地、荒山的,按上款規定辦理。

集體的荒地、荒山、水面可按規劃承包給單位或個人開發利用。

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風沙前沿的沙荒地禁止開墾耕種;開發土地資源嚴禁毀壞森林、優質草場、野生中藥材基地、水產資源,不得妨礙蓄洪泄洪。

第十六條  因調整農業結構,發展林業、牧業、水產養殖業要控制占用耕地,確需占用耕地或退耕造林、改牧的,須經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城鄉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自治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名、特、優農產品基地和城市郊區的蔬菜基地要嚴格控制征用、占用。

第十八條  各類農、林、牧、漁場和自然保護區非農業建設用地,應在本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非農業用地范圍內充分利用;超越范圍用地必須參照國家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自批自用。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礦、采砂、采石、燒磚瓦、取土用地實行統一管理。從事經營性采礦、采砂、采石、燒磚瓦、取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參照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應負責土地復墾。有土地復墾任務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應包括土地復墾的內容。有土地復墾任務的企業應把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單位或個人在生產建設中對其他單位使用的土地造成破壞的,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

第二十一條  農業生產使用土地,應維護水利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不得荒廢耕地。不準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燒磚瓦、采砂、賣土、建墳。

第二十二條  依法占用耕地從事非農業生產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依法使用城鎮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二十三條  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該土地使用權的原確認機關批準,無償收回用地單位或個人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注銷或換發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遷移或縮小規模的;

(二)土地征(撥)后,建設項目撤銷或部分撤銷的;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農場停辦或無力經營的;

(四)征(撥)的生產、建設用地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而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五)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

(六)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有關部門核準報廢的。

收回的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根據其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的國有土地,實行有償出讓,也可暫借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耕種,但不許種植多年生作物,國家需要收回時,有青苗的,只補償青苗費。

第二十四條  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該土地所有權單位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農業戶轉為城市戶后,原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遷居后騰出的宅基地;

(二)超過復耕期限仍荒蕪的承包耕地;

(三)已劃撥二年仍未開發利用的荒地;

(四)建新房后騰出的原宅基地;

(五)經批準劃撥二年仍未建房的宅基地;

(六)鄉(鎮)村企業和非種植專業戶停業后的經營場地和生產場地。

收回的集體所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單位統一安排使用。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用地不得直接與被征地單位協商征地和議定征地費用標準,不得弄虛作假、化整為零,不得先用后征或先征待用。

跨縣(市、區)的鐵路、公路和輸油、輸氣、輸水管線等建設征(撥)用土地,可以分段申請報批。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設征(撥)用土地程序:

(一)建設單位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連同建設地點位置圖、總平面布置圖、用地申請書等,向建設項目用地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同時持有關批件:

1、建設項目使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的,應持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項目屬開采礦產資源的,應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發給的礦產資源開采許可證。

3、建設項目涉及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的,應持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的書面審查意見。

(二)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有關單位核實擬征(撥)土地的權屬、面積、類別,商定補償、安置方案,簽定征(撥)用土地協議。

(三)土地管理部門對征(撥)用土地的有關文件材料審核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審批權限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發給用地許可證,并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

(四)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主動申報,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建設用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辦理用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使用證。

改建擴建工程需要征(撥)用土地的,應持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改造方案和年度計劃,按上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征(撥)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一)征(撥)用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征(撥)用耕地超過三畝至五畝的,其他土地超過十畝至二十畝的,由自治區轄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批準。

(三)征(撥)用銀川市規劃區內菜地超過三畝至五畝,耕地超過三畝至十畝,其他土地超過十畝至三十畝的,由銀川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撥)用土地面積超過以上審批限額至耕地不足一千畝,其他土地不足二千畝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撥)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按征(撥)用其他土地的審批權限審批該建設項目用地,但其征(撥)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合計數不得超過該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內的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額。

征用園地、苗圃、人工魚池和人工草地,按征用耕地對待。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行署批準征(撥)用土地的文件,應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菜地、園地、水澆地、人工草地、人工魚池,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補償;征用旱地、葦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征用墾荒五年以內的耕地和輪歇地、空閑地、撂荒地、湖泊,每畝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給予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按上述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一)青苗補償費:一般作物(含人工種草)按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

(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1、房屋拆遷補償費:按所拆房屋的新舊程度、結構狀況,參照當地房產部門規定的標準補償。

2、零星樹木補償費:未成材樹木(苗)補償苗木費、管理費和移栽費;成材樹木,砍伐的樹木歸被征地單位或個人,征地單位補償樹木的砍伐費。果樹按該樹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四倍補償;未掛果的,按苗木費、管理費和移栽費補償。

3、遷墳補助費:每墳按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補助。

4、水井、排灌溝渠和其他水利設施,按新建費用補償。

5、其他附著物,按實際損失協商補償。

開始協商征地后,搶種的樹木,搶建的構筑物以及廢棄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國家建設用地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被征(撥)地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再提出額外要求,阻撓施工。

第三十一條  用地單位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所有附著物補償費歸被征地單位所有,設專戶存入銀行,由被征地單位提出安置方案和用款計劃,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后使用,只用于發展生產、多余勞動力的安置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土地管理部門和銀行、信用社負責監督。

第三十二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安置問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具體辦法解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設征用城市郊區的商品菜地,用地單位除按本辦法的規定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外,還應按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三十四條  被征用的耕地原負擔的農業稅和糧食定購任務按自治區規定減免。

第三十五條  縣屬以上良繁場、農業科研和教學單位所需生產試驗基地,可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簽定用地合同,確需征地的,應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報批。

第三十六條  工程項目施工需要臨時用地的,應與工程項目征地同時報批。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建設其他地下工程、進行地質勘探、測繪等需要臨時用地的,用地單位應持有關文件經施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需要延長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臨時用地期間,用地單位應按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逐年向被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使用期滿,用地單位應恢復土地的生產條件,及時歸還。

搶險、緊急軍事行動用地,可先使用,然后辦理補償。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七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按鄉(村)建設規劃實行計劃指標管理。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需要宅基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荒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使用耕地、園地、林地、人工草地、人工魚池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八條  農民建住宅用地標準:

(一)引黃灌區:每戶不得超過四分。

(二)山區、牧區:使用水澆地的,每戶不得超過四分;使用平川旱地的,每戶不得超過六分;使用山坡地的,每戶不得超過八分。

縣級人民政府在上述用地限額內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具體標準。

本辦法公布之前農村居民已有的宅基地超過上述標準的,具體處理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農、林、牧、漁場職工建住宅用地參照場部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具體標準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經所在單位同意,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程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標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使用城市郊區菜地的還應繳納新菜地開發基金。用地面積:建在城鎮的,灌區每戶不得超過二分,山區每戶不得超過三分;建在農村的,執行當地農民建住宅用地標準。歸國定居華僑的建住宅用地標準可適當放寬。

第四十條  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的,按該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并妥善安置被占地農戶的生產和生活。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的項目,服務于本鄉(鎮)各村的,按該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只服務于本村的,不予補償。

第四十一條  農村各類專業戶和經濟聯合體的非農業生產經營場地,應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確需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須提出書面申請,與土地所有權單位簽定協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使用的生產經營場地不得改變用途或私自轉讓。用地協議期滿,繼續經營的,必須向原批準機關辦理延期用地手續。停業的,限期交還場地,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經批準使用的生產經營場地要按年度向土地所有權單位繳納土地使用費,具體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和自理口糧進城鎮的農民個體工商戶建生產經營場所需要使用土地的,須持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和經營地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向經營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審批權限、補償標準,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土地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監督檢查。

鄉(鎮)土地管理員負責本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監督檢查。

土地監督檢查人員,由本級人民政府發給《土地監督檢查證》,依法行使土地的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四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管理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和土地的利用、開發、保護、治理以及土地權屬變更、土地費用收繳與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監督檢查人員可依法進入本行政區域內任何建設工地、土地開發利用現場,對建設用地和土地資源開發利用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阻撓其行使監督檢查職責。涉及國家重要軍事、科技等機密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違法占地或破壞土地資源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制止,并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侵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責令停止侵犯,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并可處以每平方米一至二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準、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按下列規定罰款和給予行政處分:

(一)全民所有制單位、城鄉集體所有制單位非法占用土地的,處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罰款;

(二)個人建房非法占用土地的,處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罰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主管人員、利用職權非法占用土地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四十七條  無權批準或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該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四十八條  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在該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對當事人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可參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對責任人員和單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非法轉讓的土地的權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第四十九條  對濫墾亂用土地,亂采礦、砂、石、土等人為原因造成土地破壞的,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罰款。

第五十條  荒蕪承包耕地一年的,水澆地處以每平方米一至二元罰款,旱耕地處以每平方米五角至一元罰款,并限期復耕;逾期不復耕的,收回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精選范文推薦
天天做天天摸天天爽天天爱| 好吊妞国产欧美日韩免费观看 | 图图国产亚洲综合网站| 18禁美女裸体无遮挡网站| 亚洲国产精品无码久久久秋霞1| 99久久精品无码一区二区毛片 | 久久人人爽人人爽人人片av | 国产熟女AAV久久| 青青草原国产精品啪啪视频| 伦伦影院精品一区| 精品福利视频网| 熟女白浆精品一区二区| 白白青青视频在线免费观看| 日韩成人精品日本亚洲| 亚洲人成网站www| 亚洲性色av私人影院无码| 少妇愉情理伦片丰满丰满午夜| 日本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久久久精品波多野结衣| 日韩人妻无码精品系列| 亚洲AV无码成人精品区天堂| 久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三级| 国产熟女丰满老熟女熟妇| 国产一级a爱做片一女多男| 亚洲人妻中文字幕乱码在线| 国产小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久久久精品国产视频在线| 亚洲av网站首页在线观看| 欧美成人a视频免费专区| 成人国产乱对白在线观看| 久久精品国产99国产精品亚洲| 人人妻人人澡人人爽不卡视频| 亚洲 小说 欧美 激情 另类| 中文字幕av无码一区二区三区电影| 色猫咪免费人成网站在线观看 | 久久亚洲AⅤ无码精品午夜麻豆| 亚洲性影院| 日韩精品人妻中文字幕有码视频| 国产亚洲精品hd网站| 国产妇女馒头高清泬20p多| 日韩av无码中文字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