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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關鍵詞:民辦高校 教師利益訴求 現狀分析
利益是一個歷史唯物史觀的重要范疇,是人類社會的本質,是人類永恒發展的問題。“人類的全部社會勞動都莫不與利益和對利益的追逐有關,人們之間的全部社會關系也都莫不是建立在利益關系之上的”。[1]對利益的研究總是與人的需要聯系在一起。要研究人的利益問題,自然要討論有關人的需要的理論。H.A.馬斯洛的“五層次需要論”,可以歸納為兩大層次,一個是生存的基本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愛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另一個是生長性和發展性需要,即自我實現的需要,包括自我滿足、真實、正義、完善等需要。將此理論觀點聯系到民辦高校教師利益訴求的現狀分析中,筆者認為,在民辦高校教學、科研管理中,應基本滿足專兼職教師的生存需要,提高他們的發展性需求,并針對不同層次教師利益群體的多元化利益訴求進行制度設計。
民辦高校教師作為我國民辦高校最基層的社會群體,作為推動民辦高校發展的動力,他們也有自己在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發展方面利益需求,而當他們的合理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時,他們可能會通過各種活動方式來使自己的利益愿望和利益要求得以表達,這也就是所謂的民辦高校教師利益訴求。
“以人文本”的內涵是以人為中心,尊重人,信任人,關心人。把“以人為本”理念運用到民辦高校教師管理中,就是“以教師為本”,尊重教師,關心教師,從教師的需求出發,關注教師的利益訴求,調動教師的教學和科研激情,為教師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最大限度的發揮教師的潛能和實現教師的個人和社會價值。在民辦高校中,對專兼職教師進行“人性化管理”,充分尊重專兼職教師的訴求,采取務實的管理措施,完善專兼職教師的福利待遇,為專兼職教師的生存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在為他們創造雄厚的物質生活環境的同時,也要為他們創造良好的精神文化環境,尊重他們的的工作成就,認可他們的工作價值,提供專業發展的機會,促進他們的全面發展。通過對民辦專兼職教師的人性關懷,使他們的物質文化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得到保障,充分調動他們的教學科研激情和熱情,增加他們的歸宿感和滿意度,在不斷地滿足中得到發展,這樣他們也會真心實意地而不是陽奉陰違地應付日常教學工作,也就會殫精竭慮地而不是偷懶倦怠地敷衍學校科研發展工作。
一、調查對象與方法
本文系承擔江西科技學院校級課題“民辦高校教師利益訴求研究”而取得的成果。
為了解和把握民辦高校教師利益訴求現狀與問題,本研究通過自編問卷調查,主要調查對象為江西科技學院的專兼職教師。共發放問卷200份,回收200,回收率為100%。有效問卷為180效率為 90%,調查運用了數據歸納分析方法,使用Excel進行統計歸納分析。
(一)調查對象結構
本次受調查對象結構構成如下:(1)性別結構:男性占 52%,女性占48%;(2)年齡結構:20-30歲占51%,31-45歲占 39%,46-60歲占10%;(3)婚姻狀況:已婚占68.5%,未婚占31.5%;(4)職稱結構:助教占31.6%,講師占67.4%,副教授占1%;(5)學歷結構:本科占20.6%,碩士研究生占78.4%,博士研究生占1%;(6)年收入結構:30000以下占6.7%,30001-40000占36.8%,40001-50000占52.2%,50001-80000占3.3%,80001以上占1%。
(二)高校教師目前利益訴求的現狀
課題組從收入滿意度、晉升難易度、福利保障滿意度、工作環境滿意度、工作壓力、教師職業發展滿意度、歸屬感認同度、利益訴求表達機制等方面調查高校青年教師的利益訴求現狀。不同年齡、性別、職稱的民辦高校教師的利益訴求現狀不同。
1.性別與利益訴求。學校利益的關注度最高,其次是院系利益和個人利益,而學生利益的關注度較低。女性教師最關注學生利益,男性教師更關注學校利益和個人利益。
2.年齡與利益需求。青年民辦高校教師最關注于學校利益,同時自身利益的關注度位居第二,而中老年民辦高校教師對學校利益的關注度較低,自身利益的關注度占的最高。
3.職稱與利益訴求。對于助教和講師而言,教師職業發展利益排在第一位,這也與以后的職業生涯的升遷有關;而對于副教授和教授而言,家人的利益就相對重要些,這與教師的生活重心轉移有關。
(三)高校教師利益訴求數據分析
1.學校利益。最關注校內管理的占30.3%,學術氛圍占22.5%,科研管理制度占16.8%,教學水平占12.4%,尊師重教氛圍占18.0%。由以上數據可知,整體來看,校內管理是大家最重視的。
2.個人利益。最關注學校福利待遇的占51.7%,職稱評聘占11.2%,人文環境占14.6%,工作環境占5.6%,師生關系占 16.9%。
3.家庭利益。關注父母贍養壓力的占6.7%,關注配偶前途的占6.7%,關注子女入學的占27.0%。
二、結論
本課題的調查對象涉及氛圍較廣泛,各類型的教師人數所占比例較均勻,所以這次調查數據和結果較有代表性。由上我們得出以下結論:(1)民辦高校教師的利益訴求現狀需引起重視,滿意程度為一般;(2)福利待遇及校內管理是影響民辦高校教師利益訴求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絕大部分教師把福利待遇放在首位。(3)不同性別、年齡段、職稱的專兼職教師的利益訴求狀況不同,應采取不同的措施來分別改善他們的現狀。
注釋:
[1]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l].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11.
參考文獻:
[1]馬曉娜. 高校青年教師生存狀態的調查與分析―制度的視角[J].化工高等教育, 2010(1) : 1-4.
[2]曾五一,黃炳藝.調查問卷可信度和有效度分析[J].統計與信息論壇, 2005(11):11-15.
一、對幼兒園教師進行健康調查及結果
二、幼兒園教師心理健康的影響因素
調查表明,很多幼兒園教師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幼教改革中的現實壓力
《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的頒布在當今幼教界掀起了教育改革的滾滾浪潮,《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對幼兒教師角色作了新的界定,同時提出了新的期望與挑戰。而班級人數太多設備材料不足新舊觀念制約等狀況,還有面臨的職評問題、考評問題以及來自自身的情感問題、家庭問題、子女問題等等,凡此種種,幼兒教師身上的壓力遠遠超出其他職業者的壓力。
2.生理癥狀
長期的心理困擾會使幼兒園教師產生一些生理上的疾患,常見的有厭食、失眠、頭痛、惡心、心律失常等。
3.工作上不斷磨難的困擾
幼兒教師其職業的特殊性在于她面對的是36歲的幼兒,由于年齡小,加之獨生子女備受父母關注、疼愛,面對班級中30多名幼兒以及身后的家長,幼兒教師往往感到有很重要的社會責任賦予雙肩,很多幼兒教師把幼兒能不能得到發展的責任歸咎于自己,壓得自己喘不過氣來。而有些幼兒園為了滿足家長的需要,開設各類興趣班,周六班、加時班,使幼兒教師始終處于疲憊的狀態。一些幼兒園園長,不僅要為教學質量的提升而煩惱,更要為幼兒園的生存問題、資金問題而苦惱。
4.不良情緒
幼兒園教師常見的不良情緒主要有抑郁、焦慮、人際關系敏感、敵對、偏執、強迫、軀體化、恐怖等。
5.工作倦怠
幼兒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量太多,節奏緊張。76.6%的教師認為,盡管很努力工作,卻沒有成就感;部分教師認為教師的付出與獲得不均衡,幼兒園的獎勵制度不太合理和公正等等。
6.家庭矛盾升級、個人問題受挫,使教師身心受到傷害
由于社會大環境的影響,部分教師家庭問題突出,主要有丈夫下崗失業;子女教育問題;夫妻矛盾大,時有吵鬧;年輕教師個人問題得不到解決等等,這些都嚴重影響教師的心理狀況,誘發心理問題。
除此之外,心理壓力大、人際關系出現障礙等都是很多幼兒園教師存在的心理健康問題。
三、幼兒園教師心理健康的改進和建議
改進幼兒教師的心理健康是一項系統過程,需要從社會層面、組織層面和教師個體層面入手,綜合各種因素,創設和諧發展的組織氛圍,進而提高教師的適應能力,促進教師的心理健康。
1.注重引導,變壓力為動力
時代的發展使教育的功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對教師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面對這些挑戰,幼兒教師要積極應對。在注重業務提高的同時,更要重視教師的政治理論學習,加強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使教師意識到,幼兒教育工作是一種承擔著社會責任的專業性的職業,從而使其能自覺地提高自己的敬業精神和專業素質,并以自己職業的社會價值和專業獨特性而自豪。
2.把做好教師心理疏導工作擺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位置
心理疏導以平等對話、理解為先,尊重隱私,重在心靈啟迪,通過熱情的關懷、寬慰、理解和開導,幫助情緒受困擾的教師樹立信心和勇氣,引導他們開展自我心理調適。
3.開展對教師的心理輔導
在教師中普及有關心理健康知識,對教師進行心理保健的訓練,可以請有關專業人員進行講座,還可以建立教師的心理檔案,由專業人員實施,專業人員有義務與教師溝通,發現問題應及時干預,使其得到矯治,并進行保密。
4.完善幼兒園管理,減輕教師的工作負荷
工作壓力是影響教師健康的主要因素,適當減輕教師的工作量,提高其工作效率是很有必要的。要調整競爭機制,滿足大多數教師的成就感,盡可能地關心每個教師。要建立寬松的幼兒園心理氣氛,發展積極的人際關系。
所謂人力資源管理,是一個組織對人力資源的獲取、維護、激勵、運用與發展的全部管理過程與活動。一般來說,良好的人力資源管理,有助于為組織達到既定的目標,協助組織完成發展規劃,有效地運用人員的能力與技術專才,促使組織成員的工作士氣高昂且激發潛能,滿足組織成員的自我實現感與增加成員的工作成就感,協助企業負責人做出正確決策。
二、我國國有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現狀
現階段,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剛初步確立,所以國有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還十分的不完善,隨著我國加入wto后,企業面臨的國內和國際競爭更加激烈,在這種雙重壓力下,使得我國國有企業在人力管理方面存在的很多問題暴露無遺:
1、計劃體制影響下,全國人事管理分割,制造人為的勞動力流動障礙
我國的人事管理由各級的人事部、勞動部、組織部來進行,三個部門管理的范圍各有側重,組織部門管干部,人事部門管一般國家工作人員,勞動部門管普通勞動者,各個部門為了各自的部門利益,對各自管理范圍內人員的轉出設置各種限制,這就造成了全國范圍內的人事管理的部門分割。
由于三個部門的管理范圍不是絕對界限分明,再加上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人員的流動更頻繁,這種人為的障礙,必然會增大企業的人力成本。
2、我國很多國有企業人才觀念和人力管理觀念落后,高級人才流失嚴重
由于我國企業的發展長期受到資金瓶頸的制約,我國絕大多數企業還處在以物為中心的發展階段,領導層并沒有重視人力資源管理的作用所在,企業人事管理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也受到極大的壓抑。尤其是對一些高級人才,隨著外資的大量進入,跨國公司優厚的待遇和企業環境吸引了很多高級知識分子,造成國有企業的人才流失。
3、政府與國有企業的權責不清,導致國有企業的人事管理權力不到位
企業與政府之間,一直都存在著很緊密的關系,國企改革的一個重點就在于,處理好企業與政府的關系問題,然而,雖然經過了20年的改革探索,但政府與企業的關系還是沒有理清楚。國有企業雖然有制定企業內部人事管理政策的權力,但由于受國家人事管理政策的制約,人事政策的回旋余地很小,用人權得不到保障,政府有意無意的在不斷干預著企業,致使國有企業在勞動力市場上逐漸喪失吸引力,國有企業人才大量外流。
4、人力資源使用不合理
當前的國有企業中,存在著高消費和低消費的現象。高消費是指企業用人的標準超過工作分析的要求,例如招碩士生去做高中生就能干的工作,原因是企業以招聘高學歷人才為榮或為了達到上級設定的人才比例結構,而不考慮企業的實際用人需求。低消費是指企業用人達不到工作崗位的要求,原因是有的企業一味追求低成本,或有的企業搞裙帶關系,不以能力為標準,任人為親。高消費浪費人才,增加了成本,而且經常會有較高的離職率,低消費會影響企業的競爭力,限制企業的發展。
三、對策建議
首先,國有企業應該確立以人為本的經營管理理念。人力資源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關鍵,任何一個企業的經濟活動,都取決于人、財、物、信息等,其中,人是第一要素,其他要素均受制于人,都由人操縱,只有通過人的運用才能創造價值,產生利潤。所以,人力資源是企業之本,人力資源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核心,是企業諸項管理中的關鍵。科學的人力資源管理可以正確地處理分工與協作關系,調動人的積極性,創造良好的組織氣氛,從而發揮群體的力量。
其次,要引人競爭機制和風險機制。在國有企業存在大量冗員、機構臃腫、效率不高的情況下,引人競爭機制和風險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所謂競爭機制,就是指企業內部的人力資源優化組合是通過競爭來完成和實現的,它包括了競爭上崗、競爭換崗、競爭培訓這樣一個廣泛的范疇,這是一種業績的競爭,但更是一種能力的競爭;而風險機制包括上崗風險、換崗風險、培訓風險、短期風險和長期風險等等。
環境污染處理行業市場調查報告是運用科學的方法,有目的地、有系統地搜集、記錄、整理有關環境污染處理行業市場信息和資料,分析環境污染處理行業市場情況,了解環境污染處理行業市場的現狀及其發展趨勢,為環境污染處理行業投資決策或營銷決策提供客觀的、正確的資料。
環境污染處理行業市場調查報告包含的內容有:環境污染處理行業市場環境調查,包括政策環境、經濟環境、社會文化環境的調查;環境污染處理行業市場基本狀況的調查,主要包括市場規范,總體需求量,市場的動向,同行業的市場分布占有率等;有銷售可能性調查,包括現有和潛在用戶的人數及需求量,市場需求變化趨勢,本企業競爭對手的產品在市場上的占有率,擴大銷售的可能性和具體途徑等;還包括對環境污染處理行業消費者及消費需求、企業產品、產品價格、影響銷售的社會和自然因素、銷售渠道等開展調查。客戶可根據自身要求研究最終的調研大綱。
環境污染處理行業市場調查報告采用直接調查與間接調查兩種研究方法:
1)直接調查法。通過對主要區域的環境污染處理行業國內外主要廠商、貿易商、下游需求廠商以及相關機構進行直接的電話交流與深度訪談,獲取環境污染處理行業相關產品市場中的原始數據與資料。
東港市公安交警大隊按照部、省交管局《關于調查上報縣鄉道路交通管理有關情況的通知》要求,安排專門人員對我市縣鄉道路交通管理情況進行了認真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東港市自然情況
東港市于1993年6月18日撤縣建市。位于遼東半島東部,地處黃海與鴨綠江入海口的交匯處,隔江隔海與朝鮮共和國相望,是一個沿海、沿江、沿邊的新興港口城市。東港市下轄3個街道辦事處,16個鄉鎮,3個農場;17個社區居委會,245個村委會。人口總數65萬,面積2495.78平方公里。境內有201國道一條,東起丹東市四道溝,西止與莊河市交界處,全長約88公里;省道大盤線一條,南起孤山鎮與201國道交接處,北至岫巖縣交界,全長約24公里;縣級道路10條,全長約314公里;鄉級公路53條,約540公里。
全市有機動車45000余輛。201國道是連接丹東市、大連市主要干道,平均日流量可達8000余輛。2003年至今由于沈大高速公路封路,車流量巨增,平均日流量可達10000余輛。縣級公路日流量為3000余輛;鄉級道路日流量達1500余輛。
二、東港市目前縣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狀況及存在主要問題:
1999年6月,東港市交警大隊按照公安部和省廳交管局的統一要求,在國道201線東港段開展創建平安大道活動,在88公里的路段上組建了3個公路巡警中隊,每個中隊各配備10名民警和3臺警用巡邏車輛。按201國道的里程劃分了各中隊職責范圍,每個中隊約30公里。但按區域劃分,3個中隊的管轄范圍分別是919.44平方公里、662.91平方公里、669.32平方公里。按管轄范圍計算,每位民警管轄區域范圍約75平方公里。按國省道路、縣鄉道路里程算,全市共有道路966公里,按公路巡警中隊30人毛算,平均每個人管轄32.2公里,按實際上路面每個中隊8人計算(有兩名民警專門處理事故),平均每人管轄40.25公里。鑒于上述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警力不足。根據實際警力和道路里程情況看,每人平均管理30-40公里路段,很難做到管理到位。
2、無牌照車輛多。尤其是兩輪摩托車無牌照占有較大比例,據不完全統計,無牌照摩托車將近1萬臺,約占摩托總數的1/3。
3、無證駕駛機動車人隨處可見。由于警力不足,管理不到位,農村不少人購買摩托車后,不能及時考取駕駛證,無證到處亂騎。
4、農用車、兩輪摩托車違章載人。尤其是農村集市,農用車、兩輪摩托車載人現象比較嚴重。
5、交通安全意識差。由于交通安全宣傳沒有形成社會氛圍,只限于交警自身,因此,覆蓋面受到局限,交通安全宣傳工作不到位。
6、自我保護意識不強。農村人不能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任意橫穿道路、騎自行車突然猛拐等。
7、交通安全設施不足。縣鄉道路,尤其是鄉級道路無交通標志、標線。
8、公交車輛少。有不少村無公共汽車,既使有的村通公共汽車,也只限于每天一個往返。
9、鄉鎮無交通安全委員會,交通安全無人問津。
10、科技管理手段差,缺乏先進設備,主要靠人管。
三、縣鄉道路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特點分析
(一)交通違章:
在縣鄉道路交通管理中,違章現象較為突出的行為有:
1、無證駕駛;2、酒后駕駛;3、農用車載人;4、貨車超載;5、拼裝車、改型車上路;6、報廢車上路;7、逆向行駛;8、超速行駛;9、不按規定超車;10、不按規定會車;11、夜間行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12、乘騎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
(二)交通事故特點分析:
2003年,我市縣鄉道路上共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51起,死亡14人,受傷30人,直接經濟損失在7.4萬元。交通事故主要特點是:
1、從時間分布看,12時至24時為高發時段,共發生交通事故38起,占75%,零時至12時發生交通事故13起,占25%。
2、從路段分布看,鄉路事故突出,共發生30起,占59%,縣道發生21起,占41%。
3、從肇事車輛分布看,兩輪摩托車21起,占41%,農用車15起,占29%,大小貨車10起,占19.6%,出租轎車5起,占9.8%。
4、從事故發生形態看,正面相撞、側面相撞、尾隨相撞是全年交通事故形態的主要表現,以上三種形態共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45起,死亡12人,分別占全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88.2%和85.7%。
5、以事故的性質分析,肇事后,不報案逃逸的占多數。
事故主要原因是:
1、無證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和兩輪摩托車違章載人,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兩輪摩托車在農村發展較快。據統計,我市有兩輪摩托車3萬余臺。不少農民因交通意識差,購買摩托車不上牌照,不考駕駛證就到處騎,加之不少農村不通公共汽車,兩輪摩托車便承擔起接送任務。在縣鄉道路的臨時車站處,常常聚集了一些兩輪摩托車搞出租。在21起兩輪摩托車事故中,無證、無牌10起,占47.6%。
2、農用車違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個原因。由于農用車價格低廉,發展較快,一些農用車駕駛員缺乏交通安全常識,不能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加之車況差,導致發生交通事故比例高。
3、貨車超載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個原因。在10起貨車事故中,因超載引發的交通事故6起,占60%。
另外,車輛超速、違章超車、違章會車、酒后駕車、不按規定讓行、行人橫穿車行道也是引發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四、意見和建議
為加強縣鄉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我們認為:
1、增加警力。根據縣鄉道路情況看,我市縣鄉道路近900公里,應設置3個中隊,每個中隊設10人左右為宜,以強化縣鄉道路的管理能力。
2、戶籍化管理。在鄉鎮、村設立交通管理警務室,交通民警實行駐村責任制,負責交通安全教育、車輛管理等,并進行跟蹤考核。
3、建立群防制度。實行專門力量與群眾力量相結合,鄉鎮、村都要建立由交警參加的專門組織,抓好群眾的交通安全教育。
4、在鄉鎮成立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使鄉鎮政府把交通安全工作納入日程,把交通安全工作納入文明村、文明戶評比中,作為一票否決內容。
5、縣鄉道路要增加交通安全設施。
6、發展公共交通事業,增加農村公交車線路和班次,解決農民乘車難問題,杜絕農用車、兩輪摩托車違章載人問題。
7、增加科技管理投入,設置電子監控設備、電子提示設備和自動監測設備和無線電通訊設備。
五、幾年來道路交通管理的具體做法
1、強化公路巡警中隊建設。1999年6月,組建了3個公路巡警中隊,每個中隊10人,3臺巡邏車,組建了中隊黨支部,每個中隊配備3名領導,修建均為二層樓的辦公用房1000余平方米,建立了食堂、浴池、小洗衣房等,實行了警營化管理。
2、強化了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學校的建設。全市在201國道沿途建立交通安全村21個,交通安全學校14所,民警實行包村(校)責任制,做到了組織落實,活動時間落實,活動內容落實。2001年黃土坎中心小學被省公安廳、教育廳評為“交通安全文明學校”。
3、強化公路巡警中隊值班備勤和事故處理工作。晚上和節假日、雙休日,中隊都有2人值班,其余警力備勤,對201國道進行24小時監管,做到了白天見警車,夜間見警燈。另外,我們在中隊配備兩名事故處理員,對發生在轄區內的交通事故,先期進行現場勘查。中隊對一般以下事故直接進行處理,保證了快速、高效。
4、強化各種預案的演練和培訓。大隊制定了《群體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惡劣氣候條件下的處置預案》、《交通事故現場處置預案》、《交通事故快速救援預案》、《治安、刑事案件先期處置預案》、《各警種聯系制度》等,并每年組織1-2次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和培訓,提高公路巡警中隊的實戰能力。
5、強化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先導作用,在市電視臺、電臺設立專欄,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學校、交通安全社區為平臺,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圖板、掛圖、宣傳單、宣傳車、交通安全知識講座、交警杯少兒書畫展、交通安全知識競賽、萬人簽名等形式,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識、交通文明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達到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的目的。
公園旁邊有座已經荒廢了的祠堂,祠堂的廣場全部用條形青石板鋪就,一踏上麻石時,腳步聲由地
小洲風貌
面往下傳送,回音沉悶悠長,讓人從心里油然生出虔誠來;祠堂里高高的柱梁,給人造成無形的心理暗示,不能不以一種朝圣的心情面對里面的事物;祠堂的石板縫里長滿雜草,里面沒有任何擺設,正堂上的雕花素雅自然,墻壁間仿佛寫滿了光陰的故事;祠堂高翹的屋檐,依稀可見當年雄偉俊俏的風采。這一切都引發著我們對先民們生活的想象,他們在重大的節日里聚集在祠堂中,或祭祀神明祖先,或商議村中事務。
村里最奇特的建筑是蠔殼屋,建筑材料主要是蠔殼,是從沙堤里就地取材的,以兩兩并排的組合方式,再拌上黃泥砌成,是嶺南曾經“滄海桑田”的見證物。蠔殼屋至少已有五六百年的歷史,證明小洲村所處的地方以前是一片。原來這里的蠔殼屋是有一百多間的。經長年累月的風雨侵蝕,蠔殼已全部外露,坑坑洼洼的,但是整座房屋給人特別的震撼感覺,能從中領悟到古村民的智慧。那時他們住在這樣的房屋里,過著冬暖夏涼、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農耕或漁民生活。
小洲村
本數據來源于百度地圖,最終結果以百度地圖數據為準。
小洲村河道環繞,巷巷相連,古木郁郁蔥蔥,河中停泊著小木船,河水經年累月拍打著古碼頭。只是在這代表嶺南水鄉特色的小橋流水、青磚青瓦的淡雅畫卷里,卻跳躍著眾多新式艷麗的現代樓房。小洲位于廣州市海珠區東南端,南臨珠江南河道,隔江與番禺相望,東臨牌坊河,峙對官洲島和侖頭,
小洲村禮堂
西北與土華村相接。小洲是珠江幾千年來沖積形成的,面積達6013。8畝,境內河涌長達10公里。村民世代以種果為生,果樹成片,瀛洲生態公園與附近的果林共約2萬畝,素有廣州“南肺”之稱。
小洲村始建于元末明初,是目前為止廣州城區內發現的最具嶺南水鄉特色的古村寨“小洲”,已被列為廣州市首批14個歷史文化保護區之一。并被評為廣東省生態示范村。
一、存在的問題
作為一個新組建的部門,縣局自組建以來,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有了長足進步,但是仍有許多問題阻礙著食品藥品監管事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五重五輕:
重檢查輕管理。主要表現為,熱衷于開展各種專項檢查活動,忽視加強單位管理制度建設,以建立長效機制,難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顧此失彼。
重監督輕服務。主要表現為,注重對違反行為的查處,忽視幫助企業查找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服務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不積極,工作不主動。
重任務輕創新。主要表現為,機械地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和下達的任務,或因循守舊,或照抄照搬,忽視技術機構建設,快檢水平原地踏步,監管能力和水平難以適應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形勢需要。
重改善輕發展。主要表現為,將可用資金用于辦公條件改善和職工生活條件改善,忽視技術機構建設,快檢水平原地踏步,監管能力和水平難以適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形勢需要。
重業務工作,輕作風建設。主要表現為,對于各項業務工作,抓得較緊,忽視干部的作風建設,工作不負責任,“懶、散、拖、浮”現象時有發生,干部的工作激情明顯衰退。
二、采取的措施及對策
找出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難,難的是采取適當的措施和對策解決問題,結合縣局實際,不斷強化自身建設,打造和諧有為的基層藥監形象。
抓管理,促政務規范。強化科學管理,實現管理制度化、政務程序化、責任明細化。促進政務規范,責任明確,是解決存在問題的重要前提。一是管理制度化,不論是對企業還是對藥監部門,都要堅持制度公開,承諾執行,考核評定的原則,靠制度來規范企業和監管部門的行為,實行雙向監督,促使企業和藥監部門的管理制度化。例如,藥監部門對企業的檢查,力爭通過一次性檢查達到全面規范企業的目的,企業對藥監部門的檢查填寫滿意度調查表,提出意見和建議。二是政務程序化。藥監部門要把企業現代的、先進的質量體系管理理念應用到政務規范化中,形成藥監文化。三是建立“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體系,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網絡,形成監管合力,消除監管盲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