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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質檢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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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質檢報告

第1篇:商品質檢報告范文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how to understand the product quality inspection report, on this basis, discusses how to determine the merits of the product quality through the information of inspection report for an ordinary consumer.

關鍵詞: 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判斷

Key words: product quality;inspection reports;judgment

中圖分類號:F76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19-0323-02

0 引言

隨著消費者的法律意識和質量意識的不斷提高,大多數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都會自覺地查看商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合格證等基本信息,目的是為了挑選到放心合格的商品。但在選購如地板、瓷磚、家裝材料等一些大件物品時,僅查看這些質量信息是不能夠全面反映質量優偽的,于是,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知道了向商家索要查驗產品的質檢報告。而在具體的實踐中,不少消費者反映質檢報告的專業性太強,看質檢報告如看天書,一頭霧水,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消費者很難弄懂其中的關鍵性指標,甚至會誤讀誤判檢驗報告的質量信息。為此,筆者在這里淺談一下,作為一名消費者該怎樣讀懂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1 什么是檢驗報告

產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是由具有一定資質的產品質檢機構依據相關標準,運用先進的儀器設備,按照規定的檢測程序與方法,對產品的性能進行檢驗測試,給出相應的檢測值或根據檢驗結果判定該產品是否符合標準要求而出具的具有法律屬性的技術性文件。檢驗報告上的各項指標的數值表明該產品質量的高低。

檢驗報告的性質一般反映了該檢驗的目的,也就是為何進行該項檢驗。常見的檢驗性質有委托檢驗、監督檢驗、認證檢驗、生產許可證檢驗、仲裁檢驗等。委托檢驗一般是委托方為了對產品質量進行判斷而實施的;監督檢驗一般是政府部門安排下達的,為了監控產品質量而實施的;認證檢驗和許可證檢驗一般是申請方為取得某項資質許可而進行的;仲裁檢驗是仲裁機關調解產品質量糾紛而實施的檢驗。

檢驗報告的結果數據是政府實施行政監管的重要技術依據,是企業提升質量水平的重要技術支撐,是服務消費健康安全的重要技術保障。質檢機構開展的檢驗檢測活動是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加快發展高技術服務業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的高技術服務業的范疇。各級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可以看做是其“生產”的“產品”。

2 作為一名普通的消費者,該怎樣通過檢驗報告的信息來判斷產品的質量優劣

2.1 要查看檢驗報告真偽 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假冒、修改和偽造,最常見的有將委托(受檢)單位復印修改成另一單位的、有將本單位檢驗結論不合格的報告改成結論為合格的報告、有將產品型號規格改為另一規格的等等,這些假報告會出現在產品銷售環節、招投標環節、出口驗證環節。因此有必要對拿到的檢驗報告進行認真識別,一般應先審查檢驗報告的印章是否是原章印鑒,有否存在被選擇性復印或重新掃描的情況,封面和附頁的信息是否填寫齊全完整,騎縫章是否和檢驗單位名稱一致,報告封面上和附頁中標明的產品編號等信息是否一致,復印的檢驗報告是否加蓋了檢驗機構原章印鑒。最好應該按照上述方法到檢驗機構的網站上查詢其真偽,或者直接打電話到檢驗機構去查詢該份報告的真偽。

2.2 要了解出具檢驗報告的檢驗機構資質能力 拿到一份檢驗報告,消費者應當查驗下列內容:報告封面上方是否有“CMA”標識和“CAL”標識,有的還有“CNAS”標識。CMA表明該檢驗機構通過了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可以對社會出具公正數據;CAL表明該檢驗機構獲得了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審查認可(驗收)的授權證書,可以承擔政府下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任務;CNAS是實驗室的自愿性認證,表明該檢驗機構通過了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的實驗室認可,出具的檢測報告可以獲得在簽署互認協議方的國家和地區認可機構的承認。此外,有的檢驗機構還在報告上使用自己機構的標識符號,特別是外資檢驗機構(如:瑞士的SGS、英國的ITS、德國的TUV-SD、美國的UL、香港的STC等)。這些標識符號均帶有國家或省級以上部門的認可編號,消費者可以通過相關政府機構網站查詢真偽。

2.3 要比較商品和報告的某些信息,核實商家所提供的檢驗報告是否能夠代表所購買的商品 如報告所反映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等。有的商家提供的檢驗報告不是當前在售的商品所檢信息,而是該類商品以前某一個批次的信息,這種報告只能作為參考,而不能準確真實反映當前在售商品質量狀況。消費者可以根據產品的保質期、使用壽命等信息來判定所拿到的報告是否還可以采信和參考。

2.4 要讀懂檢驗報告的性質,知曉檢驗的目的 有的商家提供的是委托檢驗報告,委托檢驗是屬于商業行為,不具有權威性,可以供參考。此類報告的樣品一般是委托方提供的,檢驗項目是按照委托人的需要自愿確定的,檢驗結果僅對送樣的樣品負責。委托檢驗質量合格,僅代表樣品的所檢項目合格,不代表該企業所有的產品的所有項目都合格,這取決于企業所送樣品的代表性和企業生產產品的穩定性,如果企業建立了良好和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其生產的產品和樣品應該是一致的,否則就可能存在一定差別。因此,消費者購買產品時不僅要看檢驗報告,還要看企業及產品的品牌和認證情況,最后進行綜合判斷。而監督檢驗是政府行為,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具有說服力。此類報告一般由各級質監部門到企業成品庫按抽樣方法抽取樣品,按產品標準進行檢驗,并對該批次產品是否合格進行判定,檢驗結果和結論可信度較高。另外,檢驗報告一般是沒有確定有效期的。但是,對于質監部門的監督抽查一般每年都會安排一次,因此,超過一年的監督檢驗報告最好不要再采信。對于一般委托檢驗報告,報告上均有標識或說明“僅對樣品負責”,因此,這類檢驗報告的采信度應該相對地更低一些,時間也應更短一些。

2.5 不要混淆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的關系 產品質量檢驗報告與產品合格證之間是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一定區別的地方。區別主要在于檢驗報告的信息應該更詳細和完整,它不僅向合格證那樣給出產品的最終判定結果,一般還會有抽查方和委托方的信息、產品來源的信息(如抽樣與否、生產/制造者、生產日期等)、檢驗前的樣品狀態(新舊)、檢測依據的技術標準、檢測的具體參數名稱、使用單位、參數的標準要求指標、每項參數的檢測數據結果等等。而合格證一般是由一張卡片填寫,對產品質量狀態的定性判定,受到篇幅的限制不能夠給出所有的檢測信息。

參考文獻:

[1]胡士華,鄧協和.產品檢驗報告述評[J].上海標準化,2001(06).

[2]黃貴艷.淺談“產品質量報告”[J].現代質量,1998(S1).

第2篇:商品質檢報告范文

[關鍵詞]會計信息產品;質量缺陷;質檢模式再造

一、問題提出的背景

會計信息產品存在質量缺陷這一歷史性、國際性的難題讓業界專家、學者頭痛很久了,也對癥開了很多藥方,但卻未見療效。由于這一產品的準公共性,殃及了所有的現實信息使用者和潛在的信息使用者,讓會計人、審計人成了作假的代言人,讓會計業的生存發展受到了嚴重的影響(若有競爭,則會計必被代替),讓資本市場談“信”而色變。而變得動蕩不安。已故著名會計學家楊時展先生一語道破了會計在經濟中的重要性:“天下未亂計先亂,天下欲治計先治”,這絕不是危言聳聽。

會計信息產品是會計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遵循會計規則,按會計信息加工、質檢的程序最終生產出來并進入證券交易所的一種特殊商品,也可以認為是企業在生產有形產品的同時附帶生產出來的無形的副產品。

二、研究背景、現狀與方法

從當前會計信息產品質量狀況來看,李翔、馮崢(2006)對會計信息產品作用進行了調查。評價結果如表1:認為作用非常明顯的從數量來看只有5家,僅占6%,表明未獲得投資者的普遍認可,說明會計信息產品存在重大質量缺陷。眾所周知,影響會計信息產品質量的因素是眾多的,對信息產品缺陷治理的措施也很多,但時至今日,仍未有良方能治理該產品的缺陷。筆者將會計信息產品作為一個有形商品而置之于供應、生產、質檢等各環節來探討治理措施,目的是找出治理信息產品質量缺陷的辦法。

從會計信息產品質檢模式研究的文獻綜述來看,主要是1.從研究的人群來看,基本是學者,缺少直接從供應、加工和使用會計信息產品的實務工作者角度來研究。導致研究的理論多于實踐。2.從影響信息產品缺陷的因素來看,會計準則質量的高低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由于準則出臺不久。這方面的研究不足。3.從研究方法及論文類型來看,規范研究多,實證研究少。4.從研究的角度來看,主要從會計信息失真視角來探討。

筆者認為,會計信息產品存在質量缺陷這一結果不是某一環節所造成的,其中模式是關鍵,但研究模式的文章不多,特別兼會計信息產品入市前的最后質檢者和日常管理者于一身的證券交易所。與會計師事務所和上市公司存在共謀這一可能的事實卻基本無人研究,證券交易所也猶如只收廣告費而不審查廣告是否真實的廣告公司一樣的失職!才導致假冒偽劣的會計信息產品充斥證券市場!

筆者閱讀分析了2001―2008年度《會計研究》雜志中有關探討會計失真、信息產品缺陷的文章,發現國內專家學者對會計信息這一個特殊產品非常關注。筆者對這類文章采取了判斷抽樣法,詳細對比了35篇文章對會計信息失真、存在缺陷根源的探討與研究,以及解決的措施、手段,提出了三重質檢模式。

三、會計信息產品存在缺陷的根源探討

第一,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會計信息產品存在缺陷的根源是產權的缺失(杜興強2006)以及會計信息資源配置不當(吳水澎2004)。他們認為會計信息產品在特定消費群仍是私人物品,市場機制是配置會計信息資源的基本手段。但會計信息產品的質量有難以檢驗性,并且信息產品的質量信息在生產者與需求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為政府管制提供了理由。

第二,從會計信息產品供求來看。導致其存在質量缺陷的根源是供應缺乏激勵,而需求缺乏動力。薛祖云(2005)對政府相關部門會計信息需求進行了實證分析。信息過載影響投資者對公開信息的使用,原因一是許多公司在首季可能同一天披露其季報;二是一個公司的年度和季報有可能同時披露。

第三,從會計信息產品的模式來看,樊行健(2003、2005)研究了生成會計信息產品的模式:1.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從現有會計中分離出來,由會計師事務所來完成。并解決會計人員的獨立性;2.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產品質檢由證券交易所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招投標。由此割開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直接共謀;3.由上市公司購買會計信息產品的責任保險,一旦發生缺陷由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償全部損失;4.羅歡平(2006)提出了預收上市公司信息產品質檢的費用,成立審計基金,目的也是割開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共謀。

第四,從公司治理的角度看,杜興強(2004)研究了公司治理生態對會計信息的影響;崔學剛(2004)研究了公司治理與會計信息質量的相關性。以上研究都表明。所有權結構、公司治理結構的優劣與會計信息產品質量正相關。

第五,從現有質檢模式來看,主要存在:一是內部質檢在制度上的缺失。導致內部審計或審計委員會等內部質檢程序沒有發揮作用;二是CPA審計中委托人的缺位導致其與經營者的“二合一”,審計回扣使審計人員缺乏獨立性,與委托人共謀成為了可能(尤小海,2004),建立并加大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產品事后民事賠償懲罰機制因存在操作困難而名存實亡(蔣堯明,2003)。

第六。從會計信息質量的角度來看。會計信息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主要表現是會計信息失真。吳聯生(2003)提出了會計信息失真的三分法,即將會計信息失真分為規則性失真、違規性失真和行為性失真。

四、會計信 息產品質檢橫式的再造

會計信息這一產品質量缺陷是眾因一果,但筆者認為會計信息模式設計不佳是造成會計信息新產品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表現為:會計信息產品從出廠前的缺乏內部質檢、外部質檢存在共謀和缺乏入市時的第三重質檢,目前現有的質檢又存在人員失職、計量無標準、缺乏責任追究制度,證券交易所監管的失職導致有缺陷的會計信息產品能公開入市,直到最后爆發了像“非典”、“禽流感”“甲型H1N1”一樣的傳染病后才發現該產品有假冒偽劣。所以筆者認為加強內部質檢(一重質檢)和外部質檢(二重質檢)并增加第三重質檢及配套法律手段才能有效遏制有缺陷的會計信息產品入市。

(一)一重質檢

在現有模式,會計人員編制完的財務會計報告由CFO簽字后立即進入內部質檢程序(三級復核):1.由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人員先進行“內審”。眾所周知,內審的優勢是對本單位經濟業務、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相當熟悉,內審必須嚴格按CPA的標準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預審,相當于詳細復核。2.由總審計師或主管審計的單位領導進行二級復核。3.最后報公司審計委員會作三級復核。讓獨立董事充分發表意見。并有一票否決權。

(二)二重質檢

按現有模式,由于委托人缺位。管理層便成為實質上的委托人與被審計人,由其委托CPA來審計公司財務報告并有付費權。必然隨時存在共謀,解決方法是:由于中小股東永遠是證券市場的主力軍。在立法上讓股份少的股東臺股到一定的比例,聯臺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審計,既解決了大股東控制又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從而保護投資中的弱勢群體。另外,擔任外部質檢的CPA應注意以下問題:1.獨立性是核心,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2.審計判斷上選擇降低重要性水平。控制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3.多種審計方法交叉并用,引入風險導向審計;4.加大事務所及CPA違法后法律責任的懲治力度。

(三)三重質檢

在現有模式下,證券交易所無論是作為最后的質檢者還是日常管理者都是失職的。筆者認為證券交易所實質上是+購進并出售會計信息產品的一個“菜市”,其有義務對購進的每一種產品進行檢驗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做法是:1.證券交易所內部設置會計信息新產品的質檢機構。對上市公司的信息產品進行先質檢后進入;2.加大日常管理的力度,建立信息產品質量缺陷滯后影響的調查體系和對上市公司的追償機制;3.建立并加大證券監督委員會對證券交易所失職后的法律責任懲治機制。

[參考文獻]

[1]吳水澎.論會計信息資源配置機制[J],會計研究,2004(5):3-7.

[2]杜興強.上市公司信息產權畸形及其解讀[J].會計研究。2005(3):20-24.

[3]薛粗云.信息過載是否影響投資者對公開信息的使用[J].會計研究,2004(10):21-25.

[4]樊行建.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生產模式轉換的探討[J].會計研究,2003(11):45-48.

[5]吳聯生.人類有限性與會計信息行為失真[J].會計研究。2004(2):16-22.

[6]龍小海.審計回扣、審計質量、審計監管[J].會計研究,2004(8):56-58

[7]吳聯生.會計信息失真的三分法[J]會計研究。2003(8):40-43.

第3篇:商品質檢報告范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以下簡稱國家監督抽查)工作,根據《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對出口商品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監督抽查是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組織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銷售的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依法公告和處理的活動。國家監督抽查是國家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條國家監督抽查分為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和不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專項抽查兩種。

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每季度開展一次,國家監督專項抽查根據產品質量狀況不定期組織開展。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和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并國家監督抽查通報;有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條件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接受國家質檢總局委托,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抽樣工作;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檢驗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監督抽查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地方組織的產品質量抽查活動,不得以國家監督抽查的名義進行,質量抽查通報不得冠以“國家監督抽查”字樣。

第七條國家監督抽查的質量判定依據是被檢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

當企業明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中的安全、衛生等指標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時,以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質量判定依據。除強制性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之外的指標,可以將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沒有相應強制性標準、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和質量承諾的,以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第八條國家監督抽查的樣品,由被抽查單位無償提供,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第九條被抽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對不便攜帶的樣品必須由被抽查企業負責寄、送至檢驗機構。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國家監督抽查和拒絕寄、送被封樣品。

第十條國家監督抽查不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國家監督抽查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解決。財政部門專項撥付的國家監督抽查經費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凡已經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自抽樣之日起六個月內,各行業、企業主管部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部門對該企業的該種產品不得重復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確定抽查計劃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條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主要是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國家監督抽點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根據產品發展和質量變化情況,進行修訂和調整。

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目錄》,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訂國家監督抽查計劃,并向有關單位下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

第十四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制訂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抽樣。說明抽樣依據的標準,抽樣數量和樣本基數,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數量。

(二)檢驗依據。檢驗依據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原則。

(三)檢驗項目。檢驗項目應當突出重點,主要選擇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標等。

(四)判定規則。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有判定規則的,原則上按標準的規定進行判定。標準中沒有綜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提出方案,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同意并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業名單。確定抽查企業時,應當突出重點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業應當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時要有一定的跟蹤抽查企業的數量。必要時,可以專門指定被抽查企業的范圍;

(六)抽查經費預算。抽查經費預算應當按照不盈利的原則制定,主要包括檢驗費、差旅費、樣品運輸費、公告費等。

國家監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樣、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判定規則等內容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第十五條抽查方案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批準后,向承檢機構開具《國家監督抽查任務書》、《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國家監督抽查情況反饋單》。

第十六條檢驗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監督抽查有關規定,并對抽樣及檢驗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辦法。

各有關單位對國家監督抽查中確定的產品和被抽查企業的名單必須嚴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義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業。

第三章抽樣

第十七條國家監督抽查抽樣人員應當由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派的人員、承檢單位的人員組成。到企業進行抽樣時,至少應當有2名以上(含2名)抽樣人員參加。嚴禁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嚴禁被抽查企業或者與其有直接、間接關系的企業參與接待工作。

抽樣人員抽樣前,應當出示國家質檢總局開具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和工作證),向企業介紹國家監督抽查的性質和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等,再進行抽樣。

第十八條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抽取,并保證樣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樣品應當是經過企業檢驗合格近期生產的產品。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抽樣:

(一)被抽查企業無《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所列產品的;

(二)產品未經企業檢驗合格的;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自產自用且非用于銷售的;

(四)產品為按有效合同約定而加工、生產的;

(五)抽樣時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六)產品標有“試制”或者“處理”字樣的;

(七)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條被抽查企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拒絕接受抽查:

(一)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二)抽樣人員姓名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不符的;

(三)抽樣人員應當攜帶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和工作證)等材料不齊全的;

(四)被抽查企業和產品名稱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不一致的;

(五)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該企業的。

第二十條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第二十一條抽樣工作結束后,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抽樣單。抽樣單中有關企業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抽樣日期、抽樣基數、抽樣數量、執行標準、檢驗依據、是否為合格待銷產品、是否為出口產品、該批產品是否有合同、生產許可證和認證的情況等內容必須逐項填寫清楚。企業需要特別陳述的情況,在備注欄中加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抽樣單必須有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對特殊情況,可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確認。

抽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留存檢驗機構和企業,寄送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三條對因轉產、停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抽的,企業必須出具書面證明材料;抽樣人員應當查閱有關臺賬予以確認,并在證明材料上簽字。

第二十四條被抽查企業拒絕依法進行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耐心做工作,并闡明拒檢后果和處理措施;必要時可以由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協調。如企業仍不接受抽查,抽樣人員應當及時向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情況,并對該企業按照拒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以下簡稱拒檢)論處。

第二十五條抽樣工作完成后,抽樣人員負責及時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第二聯、抽樣單及抽查方案報送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需要企業協助寄、送樣品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樣品寄、送指定的檢驗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寄、送樣品的,按拒檢論處。

第二十六條抽樣之后,在市場上抽取的樣品,檢驗機構還應當以特快專遞書面通知產品包裝或者銘牌上標稱的生產企業,并由該生產企業確認樣品的真偽。企業接到書面通知15日內無任何書面回復的,視為確認該產品為該企業所生產。

第二十七條抽樣的樣品應當在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后繼續保留三個月。到期后,樣品退還被抽查企業。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樣品可以不退還,但應當向被抽查企業說明情況。企業要求樣品不退還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

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備用樣品。

第四章檢驗

第二十八條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工作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授權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國家監督抽查的檢驗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國家級或者省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經國家實驗室認可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優先選用。

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檢驗機構在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過程中,對抽查涉及的所有檢驗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分包。

第二十九條檢驗機構應當嚴格制定有關樣品的接收、入庫、領用、檢驗、保存及處理的程序規定,并嚴格按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因其他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樣品的領用要嚴格執行相應的領用程序,有專人負責,檢驗過程中,樣品的傳遞應當有詳細的記錄。

第三十二條檢驗儀器設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并在檢定周期內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檢驗機構在檢驗前應當組織所有參加檢驗的人員學習檢驗方法、檢驗條件等,并確保按規定的檢驗方法和檢驗條件進行檢驗工作。

第三十四條現場檢驗要制定現場檢驗規程,并確保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操作規程。

第三十五條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楚,不得隨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備查。

第三十六條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時,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并有充分的證實材料。

第三十七條檢驗結束后,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應當及時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該生產企業,抄送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除按前款規定寄送《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之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應當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三十八條檢驗報告內容必須齊全,檢驗依據和檢驗項目必須清楚并與抽查方案相一致,檢驗數據必須準確,結論明確。

第三十九條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留存,其余分別寄送該生產企業和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別寄送該生產企業和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別寄送經銷和經銷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檢驗報告必須于上報國家監督抽查結果之前以特快專遞寄出。

第五章異議的處理與匯總

第四十條被抽查企業或者經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的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書面報告,并抄送檢驗機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第四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

檢驗機構收到企業書面報告,需要復驗時,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應當按抽查方案采用備用樣品檢驗,并應當在10日之內作出書面答復。復驗結果抄報國家質檢總局,抄送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四十二條復驗一般由原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納入國家監督抽查經費。

特殊情況下,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復驗結果與抽查結果不一致的,復驗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第四十三條檢驗機構在抽查工作完成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將國家監督抽查結果的報告及有關附件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章監督抽查結果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匯總抽查結果,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報,并向社會國家監督抽查公告;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保的不合格產品,影響國計民生并且質量問題嚴重的不合格產品,以及拒檢企業,予以公開曝光。

第四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轉發國家監督抽查通報,并根據情況,可以通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舉辦不合格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

對于某一地區被抽查的企業產品質量問題突出的,必要時可由國家質檢總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黨政主要領導通報質量問題。

第四十六條對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傾向性的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產品,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組織行業協會、檢驗機構召開產品質量分析會。

第四十七條凡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生產、銷售企業,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以外,必須進行整改。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督促和檢查企業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條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質量問題嚴重的,必須立即停止該種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全體職工通報國家監督抽查情況,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責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

(四)對在制產品、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產品不準繼續出廠,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要按照《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五)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部門整改要求,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積極參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不合格企業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和產品質量分析會;

(七)按期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

(八)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整改復查和產品質量的復查檢驗。

第四十九條不合格產品銷售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立即對在銷產品的庫存產品進行清理,對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產品,必須立即撤下柜臺,嚴禁繼續銷售,對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退回生產企業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或者標明處理品后方可繼續銷售;

(二)針對質量問題,查清質量責任;

(三)加強對供貨方的審查把關和驗貨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質量責任制。

第五十條企業整改工作完成后,應當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原方案進行抽樣復查。復查申請自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監督抽查通報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十一條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復查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支付。

第五十二條拒檢企業的產品,無正當理由不寄、送樣品的企業,產品按不合格論處。拒檢企業的復查工作由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工作的質檢機構進行。

第五十三條應當進行復查而到期仍不申請復查的企業,由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進行強制復查。

第五十四條對國家監督抽查中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不合格的產品,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銷售,并按照《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通知被抽查的生產企業限期收回已經出廠、銷售的該產品,并責令經銷企業將該產品全部撤下柜臺。

第五十五條對國家監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項目不合格的產品,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條取得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責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發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證書。

第五十七條企業的主導產品在國家監督抽查中連續兩次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建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對于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復查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生產企業,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責令企業停產整頓。

第七章工作紀律

第五十九條參與國家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法、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對被抽查的產品和企業名單必須嚴守秘密。

第六十條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監督抽查工作有關規定承擔抽樣及檢驗工作,應當保證檢驗工作科學、公正、準確。

第六十一條檢驗機構應當如實上報驗檢結果和檢驗結論,不得瞞報,并對檢驗工作負責。

檢驗機構在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期間不得接受被抽查企業同類產品的委托檢驗。

第六十二條檢驗機構不得利用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六十三條檢驗機構未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不得擅自將抽查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業頒發國家監督抽查合格證書。

第六十四條檢驗機構和參與國家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責令改正,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有關證書和證件,取消從事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的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4篇:商品質檢報告范文

以服裝行業為例,服裝企業為了按時出貨,不得不忍受某些商檢官員的刁難,有時商檢專抽新款、高價的服裝作為樣品檢驗,幾乎就吃掉了一批貨的利潤。而大量的商檢費用在推高企業成本的同時,卻并沒有降低企業的風險——國外企業并不認同這種“商檢證書”。商檢似乎變得毫無意義,商檢制度必須改革。

服裝商檢人員上門檢測的都是一些基礎項目,比如服裝規格、是否有污漬和破損、紐扣鉚釘是否牢固等。商檢部門每月做一次面料成分和甲醛檢測,每年對面料做一次偶氮、色料度的全套檢測,也不給企業出具質量報告。這些最低限度、最低標準的質量檢驗,只不過是出口商、進口商、生產企業的日常事務,企業自己早都做過。加上出口商品有購買方驗貨,進口商品有國內企業驗收,商檢部門的收費檢驗完全淪為一種形式。

即便這樣,費用照收不誤。服裝行業的商檢收費標準為:品質檢驗費,以前按貨值的1.5‰、如今按0.8‰收取;其他費用每單40元;商檢費每單80元;每月一次的面料檢測費為515-1000元;每年一次的全套檢測費為 1000~1400元。中國服裝出口利潤率很低,一般在3%左右。估算下來,一家中小服裝企業一年花在商檢的費用至少在十多萬元,此外還有車費、餐費、商檢協會會員費(2000元/年)等額外費用。至于是否有貓膩,那也很難說。

于是有外貿企業普遍抱怨,商檢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據估算,我國企業每年支付商檢費超過300億元,每年減少出口約400億~600億美元。其中,全國每年僅法檢收費就上百億元,加上檢驗費等高達數百億元,占對外貿易全行業利潤的5%上下。

據悉,目前出口商檢目錄有4491個、進口商檢目錄有4422個(最新修訂的2013年版《商檢目錄》),商檢批次則占進出口批次的60%上下。

企業認為,進口標簽驗證有與工商部門存在著爭權之嫌疑,僅質檢總局授權單位的驗證文件登記審核費就是每種300元。這屬于工商管理的范疇,但質檢總局卻要審核批準這些企業的注冊資本、技術能力、人員資格等條件,否則不能辦理工商登記。這種做法,除了質檢總局多了一項審批權,對于行業發展毫無意義。

對食品、化妝品進出口企業實施衛生注冊登記管理,也遭遇爭議。這與國內已有的衛生及質量管理重復。

在商檢中,匪夷所思的地方還有很多。目前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的基本依據是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2005年12月1日實施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最核心的商檢目錄,就是在這兩個法律、法規規定指導下制訂出來的。有關部門依法是沒錯的,但法律的本意并不像商檢部門所理解的那樣。2002年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一個根本變化,就是商檢原則從原來的促進對外貿易發展、側重商品質量檢驗,變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進行檢驗檢疫,不再要求檢驗一般的商品質量。

第5篇:商品質檢報告范文

關鍵詞:籌建;省級鞋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服務

上蔡縣在原有基礎之上, 延伸了產業鏈,逐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的以鞋、服裝為主導產業的中小企業產業集群。為突出產業特色,積極承接制現代化鞋類企業的產業轉移,并建立鞋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此來推動產業集聚區提質增效、轉型升級、加快發展。

1、行業基本情況

我國是制鞋大國,四大產業集群也隨著當地產業結構的調整以及內地的大力推進招商引資而蓬勃發展。目前,廣東、福建、浙江的一帶的制鞋企業紛紛到內地發展,上蔡縣借助人力資源優勢,大力招引制鞋服裝等勞動密集型產業,目前上蔡縣制鞋服裝服飾及配套企業發展到28家,從業人員3萬多人,其主要產品鞋類有皮鞋、運動鞋、旅游鞋、布鞋等數十個品種。產品暢銷北京、天津等20多個省市,并出口到東歐、中非、拉美、東南亞等30多個國家和地區,是我縣的主導產業。有效的帶動了當地的經濟發展。為支持制鞋業的發展,上蔡縣高標準建成了河南省鞋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可以更好地為當地企業提供優質的檢測服務,同時上蔡縣產業集聚區被河南省皮革協會授予“河南省制鞋產業基地”稱號。

2、產品質量狀況

鞋商品是人們最為關注的量大面廣的日用消費品,歷來受到廣大消費者的高度關注。據以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及各省相關部門通報的鞋類產品質量監測情況來看,成人鞋檢測項目不合格中標識占所有不合格當中27.3%,感官占21.9%,剝離強度7.1%,成鞋耐折性26.8%,成鞋的鞋跟硬度2.4%,勾心硬度29.5%,勾心鋼度20.9%,勾心長度下限值41.9%,色牢度48.6%,鞋跟結合力3.6%。其中“剝離強度” 和“耐折性能”是鞋類商品的重要質量指標,也是歷年消費者投訴最多的質量問題。剝離強度指是鞋幫與鞋底的粘著牢度,如剝離強度不合格則消費者穿著后容易出現開膠的現象。“耐折性能”指標考核成鞋鞋底是否容易斷裂、幫面材料是否容易出現裂面、裂漿和幫底屈撓部位是否容易開膠,常表現為鞋底斷裂、幫面開裂或幫底屈撓部位開膠等。有的鞋不耐磨,穿一穿鞋底就磨爛了,這是耐磨性能不好,還有一個就是鋼勾心,對于跟高20且跟口8毫米以上的鞋是要求裝鋼勾心的,它是鞋的脊梁,鋼勾心不好,這雙鞋會有很多問題,不僅不穩定不安全,而且穿著也會不舒服。還有脫色,我們很多很高端的鞋如果穿淺色襪子,然后襪子就會被染色,還存在著假皮、鞋底打滑、鞋面掉漆、飾物脫落、做工不夠精細甲醛等等問題。鞋類產品質量的優劣影響到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需求已由過去滿足基本生活的實用型開始轉向追求舒適,安全,美觀的時尚型。

3、建立省級鞋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必要性

目前入駐我縣產業園的鞋服企業雖然很多,但有些企業為他人品牌代加工,賺取低廉的加工費,縣內自創品牌的鞋類極少數,品牌缺少現象較為嚴重,打造強勢品牌已經成為我縣鞋類產業的當務之急。同時隨著產業升級,以及互聯網電子商務的發展,企業將受到來至全球各地同類企業的競爭,企業產品的質量和研發能力決定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中小企業缺乏專項資金進行檢測研發建設,不利于新產品的開發,不利于企業對于產品質量的控制和標準化的生產,從而制約企業的競爭力和發展。現階段,得標準者得天下”的趨勢越來越顯現,標準決定著市場的控制權。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標準也是一種游戲規則。誰的技術成為標準,誰制定的標準為世界所認同,誰就會獲得巨大的市場和經濟利益,市場競爭標準先行的特征尤為突出。高水平的質量檢驗機構關系到我縣核心競爭力和整體形象的提升,對平安崛起起著重要的支撐和保障作用。河南省鞋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成立之后,可以更好的為企業提供技術檢測服務,有效降低中小企業檢測研發成本,提高其技術創新能力,增強競爭力,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壯大。還可以協助政府行政部門有效監測和監督企業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為政府宏觀調控和鞋類制品的質量監測提供科學決策依據,助力上蔡鞋類制造業發展,加快上蔡縣工業化進程。通過產品檢驗業務的開展帶動我縣其他產業的發展,可以有效地推進“質量興縣”“質量興省”戰略工作的進程。

4、加強組織領導,全力保障鞋類產品質檢中心項目建設順利進行

目前鞋類產品已成為上蔡縣的重點發展行業。為進一步提升鞋類產業發展層次,上蔡縣委、縣政府積極籌劃建設河南省鞋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2014年,將河南省鞋類產品質檢中心項目建設寫入年度縣政府十項重點工作。在中心項目申報、籌建過程,縣政府有關負責人多次主動到省局、市局匯報中心建設設想,并多方做工作加快中心籌建步伐。在河南省鞋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立項之初,縣政府就成立了“河南省鞋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籌建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邀請有關專家為中心籌建工作提供技術咨詢,對實驗室規劃設計、實驗室環境條件、檢測項目設置、檢測設備配備和人員配備等方案進行技術審查,組織編制和審查項目建設可行性方案。經過精心組織、周密策劃和詳盡調研,確保政策落實到位,責任落實到人,促使河南省鞋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籌建工作有了組織保障。

5、堅持科學規劃,切實做好河南省鞋類產品質檢中心項目建設方案編制

為科學規劃中心建設方案,我們組織上蔡縣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的技術人員,對全縣鞋類產品行業進行摸底、調查、統計,確立高起點、高水準地建設鞋類產品省級質檢中心。在反復調研的基礎上,撰寫了《河南省鞋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我們將中心建設定位為:集鞋類產品檢驗、實驗、科研、標準、認證和服務于一體的研究型質量檢驗機構。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有關專家,在上蔡縣舉行了河南省鞋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建設可行性考察論證會。與會專家現場考察了鞋類生產企業,聽取了上蔡縣委、縣政府關于建設省級鞋類產品質檢中心的情況匯報,討論了我局的籌建省級鞋類質檢中心可行性報告,審查了相關資料,一致同意開展籌建工作。按照要求,我們著手準備籌建工作。首先,組織人員對省內、國內鞋類產品技術機構的檢驗能力和水平進行調研,全面了解同類機構的技術能力;其次,進一步明確省級質檢中心名稱及所對應的產品范圍,并詳細論證計劃開展按省內及省外先進標準檢驗的項目;第三,明確檢驗項目后,在對國際及國內先進標準進行檢索、研究的基礎上,在滿足檢驗需要前提下適當超前,確立了中心計劃購置的主要關鍵設備,編制了《河南省鞋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技術裝備購置方案》,該方案經過論證后,完成了招標設備的安裝調試,并向計量院申請了檢定。同時科學編制了《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作為中心的指導性文件。中心現有檢測室面積800平方米,專業技術人員6名,其他人員10人,擁有各類檢測設備49臺/套,其中有電腦系統控制拉力強度試驗機、電腦止滑試驗機、美國Thermo Fisher Scientific公司的ISQ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ICAP7600型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當前國際上先進水平的大型高端精密儀器。目前可開展:游離甲醛含量、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偶氮染料、五氯苯酚等有害物質的檢測。鞋類產品的耐折性能、耐磨性能、剝離強度、鞋跟硬度、鞋跟結合力、幫帶拉出強度、勾心抗彎剛度、勾心硬度、感官質量、襯里和內墊磨擦色牢度、鞋幫拉出強度、鞋跟硬度、底墻與幫面剝離強度、幫底剝離強度、外底與外中底粘著強度、外底(拉伸強度、扯斷伸長率、磨耗量、硬度、厚度)、圍條與幫面粘附強度等項目的檢測。已具備對26類鞋類產品的全項檢驗能力,實驗環境及設施、儀器設備、技術水平和方法應用均符合《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要求. 是獨立于鞋類產品設計開發、制造、貿易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可承擔和參與相關產品的標準、方法的制訂、修訂工作。

第6篇:商品質檢報告范文

工商所:

各位領導、各位代表:

我叫,于20__年5月進入__工商所工作。在局領導及所領導的正確帶領下,在同志們的大力支持下,我以*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按照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工作要求,認真貫徹反腐倡廉工作,現將我的工作情況作如下匯報。

一、學習方面

認真學習,提升素質

工商機關作為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部門,肩負著促進經濟發展、維護市場秩序的重任。特別是基層工商所,更應該積極營造安全、和諧的消費環境,為促進社會的公平和公正,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努力。自從加入到工商系統的隊伍中來,我就認真學習各項法律、法規知識,把從《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工作中。平時虛心向所里的其他同事學習,通過學習和同事們的幫助,我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

二、工作方面

1、認真開展市場監管工作

市場監管是一項很累但又很重要的工作,我跟著所里經驗豐富的同事去巡查市場,在巡查中,及時了解經營戶的經營情況,調解糾紛,不失時機地向他們宣傳常用的工商法律、法規,讓他們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時督促經營戶做到證照齊全并懸掛上墻,規范經營戶的經營行為,做到誠信、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真履行工商執法職能,嚴厲打擊經本文濟違法違規行為,經常對上市的商品進行檢查,力求各類商品符合法定要求,努力創建文明農貿市場。

2、加強食品監管力度

安全責任重于泰山,食品安全責任重大,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我們把食品經營戶作為監管的重點對象,嚴把市場準入關。結合《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特別規定》頒布實施,我所在食品監管工作中在嚴格執行市場巡查制和包保責任制的基礎上推行了五項措施。一是規范經營戶商品目錄,要求經營戶認真清理店內商品,逐個登記,做到心中有數;二是公示經營戶的重要食品商品質檢報告,接受消費著監督,保證商品質量過關;三是規范商品樣品,對于樣品時間過于長久,過期、變質等商品,督促其及時處理和更新;四是督促經營戶整理進銷貨臺帳,公示進銷貨票據及質檢報告,便于消費者查詢和工商部門檢查;五是推行誠信承諾制度,經營戶公開承諾誠信經營,樹立自身形象,接受社會監督。我所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力度,每逢圩日,我和所里的同事都會對市場上的食品進行專項檢查。以人民群眾生活和健康最密切的食品如大米、面粉、食用油、水發產品、飲品、兒童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季節性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為重點,以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商場超市、食品集散地和學校及農村重點區域為重點對象,檢查是否無證無照、租借證照、超范圍經營食品違法行為和食品經營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臺帳等市場準入制度的執行情況;整治制售假冒偽劣等食品經營違法行為。檢查有無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有毒有害、過期霉變和不合格食品等違法行為;著重糾正不符合食品經營衛生規范及可能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經營環境衛生“臟亂差”現象。使食品市場經營秩序進一步得到規范。

三、廉潔廉政方面

作為基層工商一員,自己工作、生活中的任何行為往往代表的不是自己,說每一句話,辦每一件事,代表的都是工商的形象、黨和政府的形象。我平時能自覺加強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方面的學習,注意做到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常排非分之念,常修為仕之德。強化自身素質,提高“防腐”免疫力,樹立正確的權利觀、地位觀、利益觀。

四、存在的問題及努力的方向

我的理論學習不夠扎實,業務知識掌握的不夠熟練,不能正確處理工作和學習的關系,學習往往淺嘗輒止,系統性不強,不能持之以恒。對工作的壓力和出現的問題,不能完全做到冷靜思考,沉著應對,方法欠妥。

今后我會進一步加強理論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正確處理好工作與學習的矛盾,增強學習的主動性和系統性;密切聯系思想和工作實際,把學習同改造世界觀、增強黨性觀念結合起來,不斷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各位領導、各位代表,我將把這次述職述廉評議作為對我個人支持、監督和幫助的一次極好機會,進一步總結經驗,發揚成績,克服不足,以更加飽滿的工作熱情,開拓進取,與時俱進,盡職盡責,把上級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做好。

第7篇:商品質檢報告范文

關鍵詞:質監系統;質量檢驗;質量;管理

中圖分類號:F253.3 文獻標識碼: A

當前,加強質量技術監督工作,實現科學發展,既是政府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技術監督部門應牢固樹立寓監督于服務之中的理念,加強技術機構能力建設及干部隊伍建設,突出宏觀管理及質量興縣工作重點,切實做好質監基礎工作,加強監管體制建設,確保食品和特種設備安全,才能更好地促進地方經濟與質監事業的共同發展。

一、近些年來質監系統部門的進步

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19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檢驗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檢驗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驗。作為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原國家標準局,為了監督產品質量,在全國范圍內開始設立各類檢驗機構,對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產(商)品進行質量監督檢驗。農業、機械、輕工、冶金、石油、化工、醫藥衛生、信息產業、煤炭、國防科工、建工建材、水利、公安、交通、鐵道、環保、海洋及節能等各部門先后成立了相對應的檢驗機構,設立之初,這些檢驗機構為了能生存,不論設備設施、環境條件、人員素質是否滿足檢驗必備要求就開展檢驗工作,在檢驗工作范圍、工作能力、工作質量方面存在不同的瑕疵,有的檢驗機構甚至存在不檢驗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國家也沒有出臺相應的統一的規范性的管理辦法,使得檢驗機構無序發展。

2000年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為了解決檢驗機構與國際接軌,同時又兼顧我國法律要求和具體國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決定制定計量認證、審查認可“二合一”評審準則——《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評審準則》,主要依據GB/T15481—2000《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通過考核的實驗室可以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促進了實驗室評審體系的統一。隨著《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出臺,要求所有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必須通過資質認定評審合格,社會各界要求出臺新的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國家認監委于2006年出臺了《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明確了資質認定的范圍、工作程序、證書格式和證書期限,使得實驗室管理和國際接軌更加進了一步,也進一步規范了實驗室。

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明確了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為了加強食品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提升食品檢驗機構的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相繼出臺《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和《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保障了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數據的準確性、客觀性、及時性、公正性、權威性。從此各類檢驗機構只要向社會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必須通過資質認定,并且加大了對獲證實驗室的監督檢查,發現有出具虛假報告,偽造檢驗結果,超范圍檢驗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資質認定證書,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從此實驗室走上了有法可依,有規可循,不斷改進的可持續健康發展之路。

二、近些年來質監系統部門有了全方面發展

二十年前,各類檢驗機構開展的檢驗工作,由于檢驗設備短缺,設備性能不穩定,檢驗人員能力底,造成每種產品只能檢驗一兩個參數,出具的檢驗報告除感官指標以外,其余就是外觀尺寸、水分等一些簡單的理化指標,檢驗報告缺乏說服力,受檢單位拿上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可以說形同一張廢紙,檢驗機構為了生存不得不重復進行抽樣、檢驗、收費工作,造成了掙飯吃、搶飯吃,同一個企業省、市、縣三級機構都去收錢,檢驗項目簡單的搶著干,檢驗項目難度大的不去做。

就拿各省市開展煤炭的工業分析檢驗來講,煤炭檢驗水分、灰分、揮發分、固定碳、高位發熱量、全硫,迫使檢驗機構不斷向前發展,逐漸成立了專業性強、檢驗項目全的國家煤及煤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國家煤層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購進國內外最先進的檢驗設備,參與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并能利用檢驗檢測技術指導生產企業規范進行開發生產,由原來的煤炭產品全部項目檢不了發展到煤炭及附屬產品所有項目全部能檢。

從過去那種傳統、粗放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卡、壓監管模式轉變到先進的、現代的、法制的、科學的監管模式上來。要調整監管的重點,把故意制假售假和危害消費者安全等違法行為做為監管的重點,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的開路先鋒和拳頭作用,嚴厲打擊不法行為者,確保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始終在法制、有序、正確的軌道上運行。而對于合法生產經營的企業,要堅持“四多一少”(多送信息、多送技術、多指導、多服務、少收取費用)的科學監管。最大限度地履行全面、科學、完整、技術的監管服務職能。

三、近年來國家對質監的重視程度

由“差不多”到“檢的準”。國家為了進一步規范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原國家技術監督局更名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又更名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更加突出對產品質量檢驗的重要性。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原來對產品的檢驗只求差不多,生產企業對檢驗數據也要求不高,檢驗機構由于設備、人員等原因,檢驗數據的準確可靠也存在商榷,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以及產品質量的不斷提高,企業為了逐步提高產品的附加值,也要求對其生產的產品進行準確分析,檢驗機構為了適應市場的需要加大設備投入力度,完善管理制度,力求檢驗數據準確可靠,具有權威性。國家認監委出臺的《評審準則》也要求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定期采取有證標準物質進行監控、積極參加實驗室間比對或能力驗證、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進行重復檢測、留樣再測、加標回收、空白試驗以及分析一個樣品不同特性結果的相關性等多種方法進行結果質量控制,進一步提高檢驗工作的可靠性、準確度。以前是常量分析都是“差不多”,現在是痕量分析都要求“檢的準”。

四、小結

在以前的檢驗機構不僅數量少,檢驗能力也很弱,管理質量差,收入少等,這是我國經濟不發達等因素影響檢驗機構的建立及發展,今后將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專業化檢測機構逐步會成為檢驗機構發展的方向,這些檢驗機構的建立將為當地經濟建設服務起到的有力技術支撐作用,同時也不斷壯大質檢事業。

參考文獻:

[1] 孟慶琨:質檢技術機構:應用標準化“推銷”自己.《監督與選擇》.2009年

第8篇:商品質檢報告范文

假如沒有英國的召回令

2005年2月18日,一種名叫“蘇丹紅”的食品添加劑引起了全球關注。這一天,英國食品標準局緊急責令,召回359個品牌的食品,上述食品被懷疑含有致癌色素“蘇丹紅一號”。

消息傳到國內,各地展開了緊急追查行動。3月2日、3日,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檢測中心發現,“美味源”牌桂林辣椒醬含有“蘇丹紅一號”。這是國內最早發現的“涉紅”食品。

接下去連續兩周,含有蘇丹紅的食品在媒體的關注下不斷被發掘。政府網站公布了一個疑似名單,但實際上,名單里究竟有多少產品確切“涉紅”,誰也不知道。

上海水產大學研究食品安全的寧喜斌教授表示:蘇丹紅是因為英國的召回令,引起國內媒體關注,才進人大眾視野。實際上,很多食品安全問題比蘇丹紅厲害得多,只不過人們不知道或知道得少而已。

寧喜斌說,蘇丹紅是工業添加劑,被非法用于食品。目前中國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2個品類1500多種,一些企業在生產中,超量使用添加劑,甚至將工業添加劑用在食品生產中,這絕對不是個案。

先污染后治理

由于“蘇丹紅一號”是毒性較強的致癌物,自1995年以來,歐盟和其他一些國家已開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蘇丹紅一號”染色劑。1996年,中國出臺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就規定,蘇丹紅絕對禁止用于食品生產。

10年前就禁止“蘇丹紅”用于食品,為什么長期沒有得到檢測?

國家標準化委員會透露,蘇丹紅檢測標準可能在4月出臺。也就是說,國家至今沒有出臺統一的檢測方法和檢測標準。

對此,國家質檢總局解釋說,中國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化工原料有很多種,蘇丹紅一號是其中一種,質檢部門不可能對每種化工原料都制定相應檢測標準,即使在國際上也難以實現。

目前國家質檢總局已經召集各省市質檢技術人員,專門就如何檢測“蘇丹紅一號”進行培訓。

一位50多歲的從事建筑設計工作的林先生對此一笑,“亡羊補牢是好事。我不是不相信條例和標準,在我們建筑行業,相關的標準條例就很多,只是先污染后治理,先出了事情再頒布條例的事情,我們做得太多了。問題是,我們什么時候才能夠預先‘補牢’?”

沒有檢測標準是一方面,有了檢測標準是不是就萬無一失?寧喜斌教授表示,目前的檢測通常是抽查,指望通過這種抽查的辦法,堵住各種漏洞也是萬難。

在一家日資企業工作的黃林從事進出口業務已經10年,他所在公司的一個主要業務是化學添加劑的進口。他說,產品一旦進入國門后,監管就比較松了。檢驗機關可能會對產品的用途進行跟蹤檢查,但檢查的形式通常是有限“抽查”。如果不是蘇丹紅這種特殊的外部情況,抽查實在說明不了什么問題。

除了政府職能部門的抽查,正規的食品生產銷售單位也會進行自查。曾經在南京家樂福擔任中層管理的林蔚告訴記者,超市內部的檢測設備和人員水平一般來說無、洼應對成千上萬種商品。

正規的單位如此,而對于那些家庭作坊式的單位,食品質量幾乎很難保證。一直從事衛生監督執法的李敏娣告訴《望東方周刊》,每次執法時,都會對一些所售商品沒有許可證的小超市罰點款,但作用不大,下次檢查,一切仍然照舊。

信用是一種責任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不清是在蘇丹紅事件發生后,眾多媒體都在討論的問題。從金華火腿、阜陽奶粉到龍口粉絲、四川泡菜,食品危機似乎每隔一段時間就要惡性爆發一次。在這場監管與被監管的博弈中,除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外,始終沒有治本之策。

湖南大學金融系教授戴曉鳳說,在日本,曾經有企業主因為產品與禽流感有關而自殺。由于食品問題遭人唾棄而導致自殺的極端事件還發生在韓國。

“在一個健全的市場經濟社會中,失去信用可能不是接受罰款、傾家蕩產那么簡單,它將讓你失去擁有的一切,變得一無所有。”戴曉鳳說。

第9篇:商品質檢報告范文

一、工商機關在產品質量監管中的職能和定位

(一)國務院調整質量監督職能,工商機關成為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主體。

20**年,國家工商局調整為國家工商總局,升格為正部級。國務院在批準國家工商總局的“三定”方案中,對質量監督職能重新作了調整,將原來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承擔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管劃歸工商,工商機關成為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主體。所謂流通領域,是指商品運輸、分類、包裝、儲存、保管、銷售等;所謂商品,是指進入流通領域的產品。從此,工商機關有權對流通領域的商品行使《產品質量法》中的質量監督的職權,以保證商品質量能滿足消費者和用戶的愿望和具備符合規定用途的特性和特征。

(二)《產品質量法》賦予工商機關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的各項權力。

1、工商機關有權依照《產品質量法》第15、17、24條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第15條是關于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監督抽查制度的規定,第17條是關于監督抽查的產品不合格和有嚴重質量問題時應如何處理的規定,第24條是定期產品質量狀況公告的規定。

2、《產品質量法》第18條明確賦予了工商機關采取有關調查取證和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按照一切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調查取證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時,必須遵守本條規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一是已經取得違法嫌疑的證據,或者接到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舉報(包括電話、書面等形式接到的舉報);二是調查取證的對象只能是與違反本法規定的銷售活動有關人和物,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只能是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及相關物品;三是采取調查取證和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必須是縣級以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的銷售活動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的調查取證權包括:(1)現場檢查。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直接進入當事人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的銷售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2)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檢查過程中,有權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調查了解情況一般應在檢查現場進行,必要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也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到行政執法機關接受調查,但不得限制被調查人員的人身自由。(**)查閱、復制有關資料。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調查時,可以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查閱、復制的資料如不屬于違法行為證據,并涉及當事人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法為當事人保密。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的銷售活動進行查處時,對確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有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本法賦予有關行政執法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的權力,一是可以防止這些偽劣產品流入市場,給消費者造成損害;二是可以為進一步查處違法銷售活動保留證據。

3、工商機關有權依照《產品質量法》第49至57條和59至63條,對違反《產品質量法》的銷售活動作出行政處罰。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工商機關可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1)責令停止銷售。以第49條為例,即由工商機關以行政決定的方式,要求違法者停止違法的銷售行為,避免違法銷售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進一步危害社會。(2)沒收違法銷售的商品。以第49條為例,即沒收違法銷售的所有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和要求的產品,包括尚未售出的產品,以防止這些產品售出后,給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3)罰款。罰款是適用較為普遍的一種行政處罰形式,即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有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繳納一定數額的貨幣。關于罰款的幅度,本法規定以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為標準計算。這里所說銷售的產品,包括已經售出的產品和尚未售出的產品。銷售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本法的規定,以違法銷售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4)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這里所講的違法所得,是指違法銷售的產品的全部收入。(5)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消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就不能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本條所說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以第49條為例,包括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的產品數額較大,違法獲利較多,或者多次實施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屢教不改,或者造成了比較嚴重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

(三)賦予權力的同時,《產品質量法》還對工商機關的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產品質量法》第68條明確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是代表國家執法的人員,肩負著加強產品質量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任。如果知法犯法,違法犯罪,不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還會破壞黨風和社會風氣,損害黨和政府同群眾的關系。因此,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必須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也明確規定:“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從一個案例,看工商行政管理在商品質量監管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南通翔鋼貿易有限公司不服如皋工商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200年5月18日,南通翔鋼貿易有限公司購得直徑為10MMHR****5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19.5噸。在貨運途中,如皋市公安局城西交巡警中隊檢查發現該批貨無任何手續,遂移交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南通翔鋼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貨物無進貨發票及質檢報告,涉嫌銷售不合格鋼材立案。同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該批貨物予以扣留。同時,雙方共同從上述物品中以隨機抽樣方式抽取三根鋼筋。總長**.6米。其中一根留樣,兩根送檢。南通翔鋼貿易有限公司方人在抽樣取證記錄上簽名并注明“對抽樣無異議”。5月19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南通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進行檢驗。次日檢驗所出具〔200**〕機電第11921號檢驗報告。該報告稱縱肋高、間距、重量偏差三項的檢測結果為不合格,其他項目均為合格,故檢驗結論為“樣品經檢驗,不符合GB1499—1998標準規定的要求,判該樣品不合格”。該檢驗報告同時注明“本所僅對來樣負責,檢驗結果供委托者了解樣品品質之用”。5月21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檢驗報告送達南通翔鋼貿易有限公司,南通翔鋼貿易有限公司人簽收并注明“無異議”。7月10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南通翔鋼貿易有限公司履行處罰前的告知程序。7月15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南通翔鋼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產品,違反《產品質量法》為由,作出皋工商案字〔200**〕第0447-01號行政處罰決定,決定責令南通翔鋼貿易有限公司停止銷售,沒收上述貨物。南通翔鋼貿易有限公司對該處罰決定不服,訴稱:被告無質檢抽樣資格,其單方面抽檢違反規定,鑒定程序違法。于200**年10月15日提起行政訴訟。

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購鋼材因無進貨發票及質檢報告,被告對其進行立案查處并無不當,但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當遵循“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而〔200**〕機電第11921號檢驗報告所依據的鑒定物不是具備抽樣資格的人所抽樣的,且抽樣程序、方法,數量也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GB1499—1998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筋標準規定的要求。該檢驗報告只能證明送檢物的性質、質量,不能證明原告被查處貨物的性質、質量。故檢驗報告不能作為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定案依據。因而,被告所作出的皋工商案字〔200**〕第0447—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本院難以支持。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該院于200**年12月8日作出如下判決:撤銷被告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皋工商案字〔200**〕第0447-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該案揭示的工商機關在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抽樣機構有規定的,工商機關自行抽樣取證屬于抽樣取證主體不合適。依據《工商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工商機關具備抽樣取證的資格。然而,根據GB1499—1998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抽樣取證主體為特定主體。工商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應服從國家強制性標準。為此,被告自行抽樣取證應屬于抽樣取證主體不合適。

2、抽樣程序、方法,數量也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GB1499—1998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筋標準規定的要求,而且沒有對所抽樣品進行封樣。根據GB1499—1998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對重量偏差的測量,試樣數量不得少于10支,而現送檢材料僅是2支;試樣總長度不得少于60米,而現送檢材料僅是**.6米;還有,對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標準,對尺寸、表面的取樣、試樣方式為逐支檢驗,這里就不存在一個抽樣檢測的問題。綜上,從取樣送檢材料上很難反映出整批貨物的質量問題。所以,只能作了解樣品品質之用,而不能作整批貨物品質之用。不僅如此,本案中工商機關在抽樣取證過程中,并沒有封樣的操作程序。沒有對所抽樣品進行封樣,就很難證明被檢樣品就是所抽樣品。只有所檢樣品被毫無爭議地證明為所抽樣品,在這基礎上得出來的檢驗結論,才對被檢物品起到證明作用。

(三)該案對工商機關在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執法的啟示

1、完善立法。針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漏洞,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抽樣取證時,“辦案人員應當制作抽樣記錄,對樣品加貼封條,開具物品清單,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封條和相關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這增加了最終鑒定報告的科學性。該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抽樣機構或者方式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委托相關機構或者按規定方式抽取樣品。”該款明確規定了在抽樣機構或者方式方面,優先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目前,工商機關委托其他抽樣鑒定機構抽樣鑒定的費用問題,還需要國家盡快出臺相關規定,以解決工商機關的后顧之憂,保證鑒定結果的真實有效。

2、在產品質量監測方面,工商機關需要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為了保證質量檢測的科學性、合法性,工商機關經常要委托其他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涉嫌不符合國家質量規定的商品進行質量鑒定。這是因為:第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抽樣機構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委托相關機構抽取樣品;第二,由于工商機關的不是專業的質量檢測機構,商品質量檢測的設備、人員等都無法滿足現代商品質量監管的需要。

3、提高工商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工商行政執法人員是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管人,負責查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他們的素質,決定著工商機關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的成敗。所以,工商機關要理順內部結構,加大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法律修養,以適應現代商品質量監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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