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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障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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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障

第1篇:知識產權保障范文

一、知識產權的傳統歸屬:民法理論

知識產權是有別于傳統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新型民事權利,是一種近代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共同作用的產物。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是知識產品,而對知識產品進行產權上的保護,我們就必須首先承認其被權利人私有的屬性,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法律像民法一樣屬于私法。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明確將知識產權界定為私權,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也對知識產權進行了民事權利的定位,這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水平的提高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②

(一)民法的私權屬性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的體現

知識產權法應隸屬于私法領域,民法是私法的基礎,知識產權應為民法的特別法,這是目前大陸法系的主流觀點。民法分為財產法和人身法,而財產法又分為物權法和債權法,知識產權屬于財產法,財產法的一般原則和制度都適用于知識產權,但是知識產權有其特殊性,其并不隸屬于物權法和債權法的范疇,它客體的非物質性又決定了其不能完全套用財產法的相關制度,應當予以特別保護,也可以認為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特殊法,民法為其提供了一般的適用和補充。③知識產權是私權已經被大多數國家和國際公約所認可:TRIPs明確要求各締約國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英美法系國家在其指定的相關單行法中予以確認;大陸法系的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立法多以民事特別的形式進行規制;在我國,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明確將知識產權列為與物權、債權、人身權相并列的民事權利,界定了其民事權利的性質。理論界普遍認為,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其權利的屬性應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與物權、債權無本質上的區別。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的體現

基本原則是對法律的概括性規定與總結,調整方法是基本原則在法律運行過程中的具體體現,有什么樣的基本原則就對應什么樣的調整方法。民法是私法的基礎,代表著私法領域最為一般的規則和原則,民事基本原則中的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以及公平自愿原則都同樣適用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④在知識產權貿易、知識產權權利的取得、權利的運用以及整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都有所體現。

(三)民法的調整對象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的體現

各部門法劃分的標準之一就是其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民法的調整對象一般認為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智力創造成果在創造、利用、保護的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因而其具備了民事權利的最本質的特征。⑤可見,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隸屬于民法的調整對象,具有一致性。

(四)民法的權利本位思想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的體現

民法是權利法,強調天賦人權,以權利為核心。民法通過從法律的層面上賦予各平等主體以各種民事權利,保證其權利的有效行使,保護其不受非法的侵害。在民法的制度上設立的體系是圍繞權利主體的設定、權利的客體、權利取得、權利的內容、權利的救濟和權利保護的框架進行的。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也同樣是依照這樣的體系設立構建的。例如,我國的新著作法賦予了各權利人各種人身權和財產權,專利法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權利。⑥

(五)民法的法理邏輯結構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的體現

民法的法理邏輯結構將民法理論與法理學上的各種法律規范有機的聯系起來,該邏輯結構不僅適用于各種民事權利制度也同樣適用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論中的民事法理關系、法律事實、法律責任也同樣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基礎,特別是民事法理關系,構成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因知識產品的發明創造的完成而產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關系,這些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制約,因侵犯權利人的權利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權利人以此得到應有的法律救濟,而侵權人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⑦綜上所述,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應當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原理,運用民法理論來解決知識產權問題,能夠有效地為許多疑難問題找到理論依據并有助于其順利解決,將知識產權的相關制度納入到民法理論體系,也有助于民法理論體系的健全和完善。

二、知識產權的另類視角:經濟法理論

20世紀下半葉以來,科學技術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知識產權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不斷地提高,高新技術改變了傳統的以物質消耗為基礎的競爭模式,知識產權的取得已經成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甚至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競爭的重要砝碼。知識產權法律的私法性質也在悄然發生變化,而且這種變化還處于不停的發展之中。如果我們依舊把知識產權當做傳統意義上純粹的民事私權來看,那么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我國必將處于不利的地位。知識產權領域滲入了許多公權力的成分這一不爭的事實我們必須予以正視,因為知識產權不僅能發揮其調整私人財產關系的私法功能,同時,其激勵技術進步和促進企業以及國家的競爭力的公法功能也在不斷地突出。誰掌握了知識產權誰就掌握了核心競爭力,面對知識產權的擴張和濫用,讓知識產權相關制度運用經濟法進行調整是具有深刻的理論基礎的。⑧

(一)從反壟斷法的視角分析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壟斷

知識產權是國家通過法律的形式賦予權利人的一種“合法壟斷”,而反壟斷法的立法使命就是反壟斷。如何在知識產權和反壟斷之間找到一個合理的分界,使知識產權制度有一個合理的定位問題,是知識產權壟斷控制法律思想中最先要解決的問題。

1.知識產權壟斷的興起。在人類的歷史上,從市場結構來看,伴隨著特權壟斷逐漸隱退的是知識產權壟斷在迅速興起。這種壟斷在當今的社會中已經成為市場偏離完全競爭狀態的一種很重要的形式。知識產權壟斷不同于傳統的特權壟斷,它是人們依靠自己的智力創新成果而享有的一種市場支配的權利。人們憑借著知識產權制度合法獲得排他性的壟斷權,早在工業革命期間,就有不少的廠商和個人借助創新活動和知識產權來獲得壟斷力量,英國的專利授權在工業革命期間大幅度增長,知識產權壟斷已經成為企業獲得租金的主要手段。知識產權壟斷與反壟斷的產生是有其深刻的經濟學依據的。新古典主義認為,僅靠市場并不能導致資源的有效配置,通過政策的作用,可以糾正市場失靈,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在知識產權領域內,市場失靈現象表現的尤其突出。首先,是關于公共產品的問題。知識在本質上是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而知識產權制度的出現,至少部分的實現了知識在產權上的排他性,由私人可以供應一些新知識。其次,在外部性問題上,知識領域存在著普遍的外部性,當知識的創造者不能享有知識的全部收益時,知識的外部性就顯現出來,外部性的存在,會導致新知識的供應產生不足。而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則降低了外部性,可以促進更多的人為社會提供更多的新知識。再次,是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在知識產權資產的交易中,信息不對稱現象普遍存在,這必然導致了在知識產權資產的委托和經營的過程中容易出現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這就是為什么進行知識產權反壟斷的重要原因之一。最后,是壟斷會導致效率的損失,壟斷降低了效率,這是知識產權反壟斷制度的政策核心依據。⑨

2.知識產權壟斷的危害。第一,知識產權相關市場的競爭存在先天性的不足。從本質上說,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不讓競爭對手銷售與自己商品相同或類似的產品或商品而擁有的一種壟斷顧客的權利,這種壟斷在民商法上具有其設計的合理性,但在經濟法的框架下智力成果使市場明顯缺乏競爭也是不爭的事實。和其他的壟斷者一樣,知識產權領域中的合法壟斷者在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必然會產生破壞市場基本公平效益的不良傾向,一是限制競爭,二是不正當競爭的現象會非常嚴重。獲得壟斷地位的權利人通過壟斷協議和自己具有的市場支配地位,損害市場相關人的利益,造成市場經濟運行的公平效益價值的減損是不可避免的后果。第二,知識產權壟斷會對同類的自由競爭產生排斥。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利用自己的合法壟斷地位,在相應的地域和時間內控制市場的技術、資源和資金,直接嚴重打擊了同類的競爭者,形成貿易壁壘,加大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的難度,公平競爭、公平經營成為一句空話。第三,知識產權壟斷對消費者的福利造成巨大損害。當壟斷者排斥掉大多數的競爭者后,市場為數不多的賣者就有可能控制消費者的選擇,控制住市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大大消除了來自市場和消費者的雙重壓力,從而會大大的忽視消費者的福利,限制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限制了相關市場的自由競爭。

3.《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壟斷的規制。我國2008年出臺的《反壟斷法》沒有對知識產權壟斷這個難題進行回避,盡管很多人看來其規定還是顯得籠統與模糊,很難適應具體實踐中復雜的情況,但是,本文認為,以反壟斷法為代表的經濟法制度把知識產權相關制度納入到經濟法的領域中來,在肯定民商法制度下的知識產權壟斷的合法性前提下,在保證私法領域不受公權力任意干涉的底線上,合理地將經濟法的相關制度加入到知識產權制度的范疇之中,對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⑩

(二)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分析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

反不正當競爭法最早起源于19世紀的歐洲,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也已近二十年,但關于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的爭議至今沒有停止過。在西方國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屬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法。在大約一個世紀以前,國際工業產權保護的先驅們把制止不正當的競爭的法律規范納入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體制中來,這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大都直接或間接地侵害了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不正當競爭法早已從單純的保護競爭者的法律上升成為保護所有參與市場經濟運行者的法律,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的色彩日益濃厚,甚至有人稱之為“市場行為控制法”。現實生活中的不正當行為形式多樣,盜用知識資產進行不正當競爭就是其中最常用的手段。我國在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列舉了十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他人商業標記的行為、虛假廣告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詆毀商譽的行為等四種行為,這些行為不僅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也同時侵犯了知識產權或他人的智力成果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法律屬性上屬于經濟法領域。知識產權法反映了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的社會公益,但其以個體經濟利益為其主要的價值取向,更深層次體現的是個人權利本位主義。反不正當競爭法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市場基本要求之上,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護正當競爭者的利益為其主要的價值取向,更多的體現的是社會價值本位主義。當前世界各國對知識產權制度始終都在追求協調與平衡,也就是說,在保護私有和促進社會進步的二元立法機制下的知識產權制度不僅可以而且應當納入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范疇中來。11

三、知識產權性質與制度模式的再探討

以民法為核心的傳統法律部門只能在微觀領域對社會經濟作出調整,其自身的修正無法徹底的消除局限性。商品經濟下,市場的調節具有盲目性和滯后性,會導致社會經濟運行秩序的紊亂以及經濟結構的嚴重不平衡。經濟法能夠從全局觀念出發,實現“微觀規制”和“宏觀調控”的有機結合,全面加速我國現代化的發展。12

第2篇:知識產權保障范文

一、切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企業自主創新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一)落實《xx經濟特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若干規定》,修訂《xx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加快出臺《xx市互聯網軟件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等一批知識產權政策法規。逐步建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綜合信息庫和全市知識產權誠信檔案,提高侵權代價,降低企業維權成本,強化市知識產權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功能,充分發揮市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的作用,有效遏制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企業創新積極性,打造知識產權保護高地。

(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為企業自主創新保駕護航。完善執法工作制度,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堅持日常監管與專項治理相結合,以重點帶動一般,集中力時,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知識產權執法力度。在查辦大案要案上下功夫,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產生強大的震懾力。

(三)積極爭取設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在市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加掛牌子,整合舉報投訴服務中心、市知識產權事務中心和維權援助中心職能,加強對自主創新型企業的知識產權維權支持力度。

(四)出臺《xx企業德國參展知識產權指引》等系列展會知識產權指引,為企業應對知識產權法律風險決策提供參考。及時跟蹤國內外知識產權發展動態,探索建立以行業為主導的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維權能力,維擴企業良好國際形象。

二、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水平,為企業提供高優質高效地服務

(五)實施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行動計劃。根據全市高新技術企業擁有知識產權情況,分A、B、C類,分別實行知識產權貼身保護服務、知識產權能力提升計劃和專利突破三大計劃,指定專人進行跟蹤落實。

(六)全力支持xx企業搶占LED產業創新高點。加大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向LED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引導LED企業通過自我研發、委托研發、購買等方式增加專利積累。推動xx企業參與LED行業標準的制定,支持相應的行業協會建立專利聯盟,開展行業知識產權預警分析。

(七)完善服務措施,方便企業專利資助申請。三月底前完善專利資助網上受理、核準服務系統,增加版權資助及專利加快、專利費用減免的服務功能,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報企業和個人。繼續做好專利加快、專利費用減免等事項。加大直通車服務范圍,在現有直通車服務企業名單基礎上增加50%,為更多企業提供上門服務。

(八)繼續做好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培育工作,2009年培育20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對優勢企業和示范企業開展有針對性的服務及知識產權經驗的交流推廣,促進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充分發揮優勢企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和示范帶動作用。

(九)繼續深入開展中介機構與中小企業服務對接工作,推動高新技術企業消除零專利。鼓勵中介機構拓寬服務領域,在專利過程中,經專利申請人委托推薦優秀知識產權項目,促進知識產權優秀項目轉化。我局針對項目需求,向政府相關部門推薦,并通過專利展示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等,為專利權人服務,促進我市自主創新工作的開展。

三、加強組織領導,優化服務流程,進一步建立健全服務體系

(十)為切實加強對我局“服務年”活動的組織領導,成立xx市知識產權局“服務年”活動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黨組書記、局長徐友軍擔任,副組長由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有明,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吳紅艷擔任,成員由各處室和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組成。為保障各項活動的順利開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發展促進處,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建立局領導到企業走訪調研制度,通過“知識產權半月談”等形式,定期聽取企業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服務水平。

(十二)盡快修訂出臺《xx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科學劃分專利資金的支出范圍和結構,更好地發揮政府專項資金對激勵創新的導向作用。完善內部管理流程,為企業和個人專利版權資助申請提供一站式服務。

(十三)爭取設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xx代辦處,完善知識產權服務載體,為企業提供便捷的服務通道。

(十四)啟動數字作品版權備案管理系統,加大對網絡環境下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為設計類企業提供備案服務載體,為“設計之都”保駕護航。加強統籌規劃,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信息平臺。

(十五)完善知識產權交易體系,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成果的轉化。積極和市有關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溝通,探索建立知識產權融資質押制度,爭取作為國家知識產權質押試點,為知識產權運營提供新的交易手段。與有關方面協調,爭取開設高交會“個人專利展”。在“國家專利技術xx展示交易中心”開設LED專場。

(十六)積極制定人才培訓計劃,重點實施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培訓計劃。對C類企業實行初級培訓,對B類企業實行進階培訓。

第3篇:知識產權保障范文

[關鍵詞] 綠色植保 果樹蔬菜 安全生產

[中圖分類號] S47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2017)03-0098-01

引言

在新的經濟社會發展形勢下,我國的農業發展已然進入了更為廣闊的發展階段,農作物是否能夠在安全的條件下生產,成為了人們關注的重點。這就需要運用科學的方法促進農作物的安全,進而提高農作物的質量。綠色植保在果樹蔬菜的安全生產上能夠發揮出色的表現,大量實踐證明,所獲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為顯著。除此之外,還能夠改善農作物的生長環境,較好地形成了生態和諧和農業安全生產的有機結合的發展態勢,具有極大的推廣價值。

1 現階段我國果樹蔬菜生產存在的問題

僅就現階段的發展而言,我國果樹蔬菜的安全生產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并且,一旦果樹、蔬菜中的農藥殘留量過多,還會影響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其造成的嚴重后果是難以估量的。果樹蔬菜的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總結如下:過量用藥,農作物中化肥使用量超標,果樹、蔬菜農藥殘留超標,環境污染引發的農業生態系統失衡,病蟲的抗藥性強等。總而言之,這些問題的存在阻礙了果樹、蔬菜的安全生產,不僅會使經濟效益大打折扣,還會影響到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2 G色植保的內涵

綠色植保的內涵就是以先進的農業科學知識來達到防治農作物病蟲害的目的,進而實現農作物的安全生產。農業生態環境與農作物安全生產的有機結合,最終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綠色植保提倡運用現有資源來治理病蟲害,使農田達到生態平衡的狀態。所謂的“綠色”是指無污染或污染小,易于治理。重點在于保護農業的生態環境,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這就要求在生產中,防治病蟲害不能完全依靠農藥、化肥。綠色植保提倡循序漸進地發展,不僅要促進果樹、蔬菜的安全生產,還要提高產量,進而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要以保護農業資源為出發點,降低農藥、化肥的使用量,科學治理環境污染,使農田的生態環境得到逐步修復,最終實現安全生產,獲得經濟效益的同時實現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3 綠色植保理念下果樹蔬菜的安全生產策略

要想實現果樹蔬菜的安全生產,綠色植保是有效途徑,究其根本是因為農產品的生長需要土壤、水、空氣和陽光等的共同作用。自然災害和農業生態環境的破壞都會影響果樹蔬菜的安全生產,降低產量,有時甚至會帶來毀滅的打擊,所以損失往往是慘重的。實施綠色植保,能夠有效的解決此類問題,促進果樹、蔬菜的安全生產。

3.1 選擇果樹、蔬菜安全生產基地。基地的選擇比較理想的位置是遠離城市、車站、企業、垃圾場和發電廠的區域,也就是農業生態環境良好的地方。基地內禁止堆放垃圾及工礦廢渣,因為這些會使生產基地的環境受到污染,進而影響果樹蔬菜的安全。同時,基地的環境還要達到國家相關的標準要求,特別是涉及到果樹、蔬菜安全生產的重要因素(大氣、水、土壤),必須要保證不受污染,這樣才能保證果樹蔬菜的安全生產。

3.2 加強農藥市場的管理。要進一步加強管理農藥市場,規范農產品的用藥方式。特別是有些毒性高的農藥,必須嚴格依法取締,從而在源頭上降低農藥的殘留,達到果樹蔬菜的安全生產。農藥管理部門要對具有高毒性的農藥進行登記和備案,做好記錄工作以備查詢。有關部門還應定期的檢查果樹、蔬菜的質量安全,這樣做能夠有效降低高毒性農藥在果樹、蔬菜安全生產中的使用。

3.3 控制化肥的使用量。根據相關的調查顯示,很多的農產品安全生產基地在現階段存在化肥的使用量超標的問題,這顯然不利于果樹、蔬菜的安全生產。這就需要控制化肥的使用量,減少果樹、蔬菜等農產品的化肥使用量。施肥中,要實現精準施肥,特別是一些新型的肥料及綠色生產資料,一定要保證科學合理地使用。與從前相比,我國現階段的農藥化肥的利用率有了長足的進步,但還是要進一步控制化肥的使用量,進而保證安全施肥,提高果樹蔬菜的安全生產效率。

3.4 防治病蟲害。眾所周知,在果樹蔬菜的生長過程中,很難避免病蟲害的發生,病蟲害的威力有時是致命的,輕則減產減收,重則絕產絕收。所以做好病蟲害的防治工作也是保證果樹、蔬菜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要本著 “預防為主、全面防治”的綠色植保原則,實現果樹蔬菜的安全生產。防治病蟲害可以從物理防治、化學防治、生物防治的多個角度進行。工作的重點不僅僅在于有效控制病蟲害,怎樣有效防治還是最為根本并值得思考的問題。

4 結束語

第4篇:知識產權保障范文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禁止使用假冒偽劣獸藥和飼料添加劑,對生產與經營飼料、添加劑及獸藥企業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同時加大對假冒偽劣產品的查處力度,杜絕不合格飼料流入市場,從根本上杜絕違禁藥物的來源。再有在養殖過程中嚴格遵守藥物使用種類、劑量、配伍、期限、給藥途徑、用藥部位及停藥期等規定,嚴禁使用違禁藥物或未被批準使用的藥物。

加強動物疫病方面的控制。加強疫病控制,對畜禽舍實行封閉式管理,畜禽出欄以后要強化防疫消毒,同時制定科學的免疫程序,實施全方位防疫。養殖場要設有對糞尿、污水、病死畜禽等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設施設備,切斷疫病傳染源。同時加大對養殖場(戶)的宣傳力度,宣傳在養殖過程中正常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一定要主動上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并且要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還要嚴厲打擊出售、販賣、加工、運輸病死動物等違法行為,以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

加強畜禽產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從畜禽產品生產到端上百姓餐桌,需要經歷多次運輸,尤其是對倉貯和運輸要求比較高,稍有不慎,就會對畜禽產品造成污染。這就需要在儲運過程中冷藏、不能與其他物品混放,需要有好的運輸環境、在保質期進行流通;對屠宰企業要嚴格動物條件審核,依法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另外還要嚴格執行動物運輸檢驗檢疫制度,禁止沒有檢疫證明的畜禽及其產品通過非法途徑運輸、上市交易和屠宰;對異地銷售的畜禽產品要嚴格檢疫、防止不合格畜禽產品流入市場;加大對市場的監管,規范畜禽產品經營秩序,要求市場主辦方和畜禽產品經營者與監管部門簽訂承諾肉食品安全協議,以此推動市場經營安全責任制的的落實。

第5篇:知識產權保障范文

關鍵字:知識產權保護;經濟增長;中等收入陷阱;門限回歸

一、引言

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在突破“貧困陷阱”,經歷“起飛階段”后,都會陷入所謂“中等收入陷阱”,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轉型國家經濟社會政治結構調整的戰略難題。內生經濟增長理論認為,知識積累與創新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Romer[1],1990;Grossman & Helpman[2],1991;Aghion & Howitt[3],1992)。來自新興市場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也表明,擺脫“中等收入陷阱”,實現經濟長期穩定增長需要依靠知識積累與自主創新。然而由于知識積累和技術創新外溢性明顯,因此需要通過合理的產權制度安排對創新進行持久激勵。鑒于此,國內外更多學者將其研究目光聚焦于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增長的關系上來。

對于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能否促進新興市場國家的技術進步從而推動其經濟增長,學者們頗具爭議。支持者認為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有效激勵R&D和技術創新。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能夠有效解決技術創新溢出效應的外部性問題,使資源流向創新活動,是技術創新最根本、最直接的激勵措施(趙玉林,2005;呂明瑜,2006;俞雅乖,2007)。(2)促進FDI流入。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能夠吸引更多的外國投資因而帶來技術擴散效應,給新興市場國家帶來技術進步。Mansfield[4](1994)通過美國6個制造業100家主要企業的數據,得出這些企業更傾向于對知識產權保護較強的國家進行直接投資;易先忠,張亞斌,吳江[5](2007)將知識產權保護對FDI的影響問題納入南北技術擴散的兩階段博弈模型,認為為了吸引FDI流入,南方國家應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3)促進進出口貿易。Lei Yang,Maskus[6](2008)認為發展中國家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由于增加了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從而降低了發展中國家企業的邊際成本,提高企業的出口能力。

持相反意見的學者則認為新興市場國家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具有明顯的抑制作用,主要體現在:(1)抑制技術的溢出效應。新興市場國家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增加其模仿成本,不利于對先進技術和知識的學習,因而不利于經濟增長。代中強[8](2010)著眼實際知識產權保護,論證了模仿創新面臨“專利密叢”和“創新模式鎖定”風險的可能。(2)產生較高的交易成本。余長林,王瑞芳[9](2009)認為新興市場國家制度環境通常以腐敗盛行所產生的交易成本高昂為特征,一些國家內部的交易成本會達到足以阻礙激勵效應的程度;(3)增強壟斷力量。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增強成熟市場國家跨國企業的壟斷力量,從而損害新興市場國家利益。Michel T,Jerome C和 David B[10](2003)將知識產權保護看作是壟斷資本憑借國家力量對發展中國家的剝削,防止壟斷利潤率下降的一種手段,它將破壞科技進步和損害新興市場國家人民的利益。

顯然,學界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在新興市場國家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還無法產生一致結論。因此,一個更加合理的結論就是知識產權保護與新興市場國家經濟增長之間并不僅僅是簡單的線性關系,對于不同經濟體或同一經濟體的不同發展階段,二者之間的關系也會不斷變化。Chen和Puttitanun[11](2005)通過內生知識產權保護模型推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一國經濟增長之間呈現出“U”型關系;王林,顧江[12](2009)通過對85個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面板數據進行實證分析,認為一國知識產權保護能否推動經濟增長以及增長效應的大小取決于該國的技術水平,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安排應在技術水平的不同階段而有所不同;余長林[13](2010)通過研究表明,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技術差距,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的關系是非線性的;代中強、張二震[14](2011)利用90個國家樣本進行實證分析,發現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之間存在“U”型關系。

我們可以看出上述文獻并沒有解釋知識產權保護與一國經濟增長非線性關系賴以成立的臨界值條件是什么。因此,本文將研究重點放在新興市場國家轉變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臨界機制條件上來,并提出以下可供檢驗的假說。假說1:新興市場國家在市場化程度較低、技術水平較為落后,經濟發展還不十分成熟的早期階段,較低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經濟增長的作用為正;隨著新興市場國家經濟不斷發展,市場化程度及交易效的提高和技術水平不斷進步,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通過創新來推動經濟的持續增長。

二、檢驗模型

本文借鑒 Tong (1978) 提出的門限回歸的思想,建立、估計和檢驗門限回歸模型。在這里,我們采用Hansen(2000)提出的多元門限回歸模型來彌補Tong的門限模型右端未加入自變量滯后以外的解釋變量的這一缺陷。Hansen[15]的多元門限回歸模型可表示為:

得到其殘差的平方和為:

如果F統計量小于相應顯著水平下所對應的臨界值,則不拒絕。反之,如果F統計量大于相應顯著水平下所對應的臨界值,則拒絕,接受,模型存在門限效應。上述情況假定模型中只存在唯一的門限。但在實際中,也有可能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門限值。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就必須重復上述步驟以尋找模型真實門限值的個數。

三、變量定義和數據選取

為了驗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長期經濟增長之間的非線性關系,本文選取了我國1987-2008的年度數據為研究對象進行驗證,變量定義和計算方法如表1所示:

為了驗證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長期經濟增長之間的非線性關系,我們以交易效率為門限變量考察上述變量的門限效應。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如表2所示:

四、實證檢驗

(一)門限效應檢驗

我們使用“格子搜索”法(Grid Search)尋找可能存在的門限值。首先對市場化程度數據進行升序排列,并忽略掉前后各約10%的觀測值(Hansen,2000),然后選取相應的市場化程度值(MAR)作為門限值進行估計,并獲取其殘差。再利用殘差平方和最小原則找到門限估計值后,利用自助抽樣法模擬似然比檢驗統計量及其臨界值(本文重復次數為3000次)以進一步檢驗是否存在著門限效應,門限效應檢驗的具體結果如下表所示:

表3:交易效率(TE)的門限效應檢驗

(二)門限回歸估計結果

在確立了相應的門限估計值后本文建立相應的門限回歸模型,并利用Mathlab7.0對模型進行估計,結果如下表所示:

表4:門限模型計量檢驗估計結果

根據表4可以發現:不論是線性模型還是非線性模型的解釋力度均良好,各變量的系數檢驗和聯合顯著F檢驗表明模型設置的合理性。與線性模型相比,非線性模型的調整判定系數更高,說明了門限回歸模型的合理性。同時,非線性模型的估計結果說明了知識產權保護對于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需要以更高的交易效率為前提:當交易效率較低時,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對于經濟增長的作用為負(-0.0927);反之為正(0.1038)。進一步的回歸結果也證實了當交易效率較低時,模仿創新對于經濟增長的作用為正(0.1874),自主創新對于經濟增長的作用為負(-0.1874);交易效率較高時,模仿創新對于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下降(系數由0.1874變為0.0322),自主創新則上升(系數由-0.1874變為0.2213)。

通過以上的實證分析我們不難看出交易效率與市場化程度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轉變的臨界條件,這也很好的驗證了前文所提出的假說。根據上述研究結果,我們可以更好的為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選擇提供相應的政策建議。

五、政策性建議

伴隨著30年的經濟增長奇跡,我國已邁入經濟社會政治結構調整的過程中。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一項重要而艱巨的挑戰,需要我們在戰略上對我國今后的發展路徑做出規劃與調整。然而調整的時點、范圍以及推進的路徑等都需要我們進行全面而慎重的思考。

中國是一個區域發展和技術水平很不平衡的新興市場國家,因此應根據各地區市場化程度和交易效率的高低來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既要考慮到知識產權保護對發達地區的技術創新和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也要充分考慮到知識產權保護對落后地區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較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選擇應該是在市場化程度及交易效率較高的東部地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以鼓勵自主創新及產業結構的調整;通過中、東部地區經濟、技術等的合作,逐步將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轉移到中部地區;對于經濟發展還較為落后的西部地區,還有一定的后發優勢可以繼續支持該地區經濟增長,短時間內應繼續維持其模仿創新模式,實施較為寬松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以有效降低了本土企業的技術創新成本,提升本土企業的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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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知識產權保障范文

【關鍵詞】 農民財產權 土地征收補償 公共利益 司法救濟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公共設施的增多,土地征收越來越不可避免。在土地征收中,牽涉的權益很多,權益之間的沖突也很大。土地征收補償便是協調、平衡和解決這些權益沖突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同時,也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在農村土地上享有法定的集體成員權,并以土地集體所有權、法定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物權形式擁有土地財產權。征地受補償權和安置權是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的重要形式。土地不僅是農民生產經營的物質基礎,而且是農民情感和心理上的歸宿和寄托。然而,我國現行土體征收補償制度未給予農民財產權充分保障。

一、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不足

1、“公共利益”邊界界定不明

土地征收的啟動必須以公共利益的存在為前提。公共利益在本質上揭示出征地權存在的合法性基礎,也是規制征地權的首要因素。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土地征收的法律基礎是公共利益高于個體利益,個體利益必須服從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便成了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的唯一理由。

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未區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共利益幾乎被等同起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政府控制逐漸被市場引導所取代,行政命令和法律手段成為市場機制的補充和保障機制,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明確“公共利益”的內涵變得很有必要。然而,我國的土地立法一直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對“公共利益”加以概括,并未對“公共利益”的具體邊界作出介紹。再加上缺少相應的制約和監督機制,實踐中,“公共利益”在征收過程中總是被擴大解釋并在最廣泛的意義上使用,致使不少出于經濟目的的用地也時常混雜其中,冒充公共利益,國家征收土地的初衷也往往被曲解甚至歪曲。在這些場合,政府理所當然地成為“公共利益”的化身,所有的征地行為都可以先入為主地推定為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

2、征收利益分配失衡

(1)補償標準過低,測算依據不合理,補償范圍過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我國補償標準為農用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產值,補償范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同時規定了前兩項總和不得超過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征收。補償費僅考慮被征土地的原用途和原產值,不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更不考慮土地的預期收益,沒有將土地作為資產處置。而且,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將原來補償標準提高了10倍)。從上述標準可以看出,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進行補償,實踐中,政府對土地低價征收,高價賣出,整個過程產生了土地流轉后的高額地租,然而,這一巨額收入被政府收歸地方財政,被征地農民被排斥在外。此外,我國征地補償僅僅規定了對現有損失的補償,對預期利益不作補償,對承包經營權等財產權利也不作補償。在現行的城鄉二元體制下,土地對農民來說不僅是一種財產權,它還承擔著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的功能,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未起到明顯作用。

(2)征地拆遷補償制度缺失。我國長期的城鄉二元結構以城市優先發展為價值取向,導致農村及農民在資源及權利的配置上長期處于弱勢,城鄉存在雙重標準。城市房屋具有明確的權利屬性及權利主體,在拆遷補償方面能夠得到具體落實;農村房屋存在權利屬性的混合以及權利主體的虛置,即:集體土地財產權受到法律限制較多,處于事實上的不平等狀態,集體土地產權殘缺,且國有與集體土地財產權缺乏統一的價格評估體系,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被征收的補償款遠遠低于鄰近市區拆遷土地使用權被征收的補償,土地增值利益沒有在合理補償中體現,進一步加大了城鄉收入差距。這一點王淑華(2011)已經有所論證。雖然一些地方針對性地出臺了農村征地拆遷補償的辦法,但是一般僅限于文件和政策,效力層次過低,不具有權威性。

(3)補償方式單一,安置責任不明確。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只有貨幣補償和勞動力安置兩種方式。由于我國企業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及企業生產經營的現狀,勞動力安置的補償方式難以實現,因此許多地方均采取貨幣補償安置的方式。雖然貨幣補償是最重要的一種補償方式,但是單純的金錢補償無法使失地農民真正獲得安置、重新就業。就前所述,土地不僅僅是重要的生產資料,還起到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農民失地后大量涌入城市,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識,無法在城市激烈的競爭環境中生存下去。當僅有的一點補償金額用完后,失地農民就徹底失去了生存的依靠。因此,只有解決了農民的就業安置問題,才是對農民最有效的補償。此外,《土地管理法》也沒有明確規定哪個組織來負責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實踐中,房地產開發商和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此常常踢皮球,互相推卸責任。

(4)補償金分配不到位。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通常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由其管理和使用。這樣籠統的規定,實際上造成了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缺位。同“公共利益”一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沒有確切的內涵,這些法律概念的不確定性造成了對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作為集團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的模糊,村委會、村民小組和村民之間之間的法律主體地位存在著交叉,導致利益關系錯綜復雜,造成土地補償費被層層克扣,鄉、村干部支配大部分征地補償費用,最終導致大量的補償費無法為農民所掌握,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使廣大農民在土地征收補償上的權利得不到保障。此外,中央與地方在土地征收利益配置上的失衡,進一步刺激了盲目征地與濫征土地的普遍發生。

3、征收正當程序匱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之規定,“征收農村土地的決定做出后,由縣級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土地權利人在公告規定期間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以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不難看出,我國現行的土體征收補償程序規定都比較原則和空洞,雖有公告和聽證的規定,但缺乏農民實際參與聽證的保障渠道,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農民,對農民提出的意見只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改動補償方案,極大地限制了農民的參與權。在救濟方式的選擇上,若農民對土地征收補償方案存在異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只能申請行政復議,缺乏司法救濟程序。

二、國外土地征收制度的借鑒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其不屬于一般的土地交易范疇,而是政府的強制購買。土地征收補償是國家或政府為了公共目的而強制取得私有土地而給予的補償行為。西方國家和我國港臺地區大都承認土地私有制。營利性的建設開發基本上都是通過土地交易市場完成,土地征收被嚴格限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圍內。同時,土地作為最重要的私有財產,一直受到法律最為嚴密的保護。從域外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立法及實踐來看,成功的經驗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公共利益”界定合理化

國外對“公用利益”界定的不同情況。例如,英國從目的性方面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如1965年生效的《土地征收條例》規定,只有為公用目的出發而利用土地的,才具有公益性,符合征收的實質要件。美國對公共利益的理解比英國規定的寬泛,不僅包括征收行為的目的,而且對征收行為后果涉及權利人之外的多數人的都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目的。《法國民法典》將“公共需要”擴大至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不僅包括公共大眾的直接需要,而且還包括間接滿足公共需要的領域,以及行政主體執行公務和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需要,在1977年,衛生健康、社會行動、文體、經濟、城市規劃等方面內容也納入公共需要范圍。德國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使用“社會福利”一詞,由各邦自行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總的說來,大陸法系國家通常采用立法的方式對“公共利益”作出解釋,而英美法系國家則在司法過程中由法官結合具體的案情,對抽象的“公共利益”進行具體解釋。

2、補償標準和補償范圍科學化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了市場價格法進行征收。英國的基準價格是被征收人受損利益的市價,在實務中,被征收人往往還能得到10%的額外補償。德國也是以被征收土地損失的市場價格為準,即通常情況下的交易價格。法國也是以市場價格為基準,通常由專職的的公用征收法官裁定。日本的《土地征用法》規定以公平合理的交易價格為準。

在補償范圍上,美國站在充分保障公民財產權的高度,對直接的、現實的損失和有證據證明的可預期利益的損失都作出充分評估,主體方面同時考慮財產所有權人和財產利益相關人。日本征收補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部分間接損失;種類包括所有物資損失和特定的精神損失。此外,對未來不確定的損失也在合理考慮范圍內。臺灣地區的《土地征收條例》也對損失的類型的進行了專門的規定,主要包括:一是對土地被征收的直接損失;二是征地帶來的建筑改良物及農作物的損失;三是征地造成的土地改良物的損失;四是合法的營業損失。

3、補償方式多樣化

國外各國在補償方式的選擇上,除了貨幣補償,會根據具體情況輔以其他的補償方式。例如,德國根據被征收人的申請,可以給予現物補償,主要適用于重置生活的需要,如替代地補償、同等條件住宅補償等。法國法律根據征收對象的不同,規定了給予實物補償的三種特殊情況,包括對商鋪、生活用房、家庭耕作土地的征收”。日本的實物補償規定了替代地補償,具體種類包括耕地開發補償、宅地開發補償、遷移代辦補償和工程代辦補償、現物給付等形式。既滿足了土地整體規劃利用的需求,有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方式。我國臺灣則規定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搭發土地債券或者發給抵押地的方式給予補償。

在商品經濟社會,貨幣補償是最有效、最具有普遍適應性的補償方式,但是,隨著社會發展的多樣化與復雜化,單一的貨幣補償已無法滿足被征地人未來生產生活的需要。因此,各國普遍采用了貨幣補償為主,實物、股本、債券等補償方式為輔的多元化補償模式,從而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各項權益。

4、征收程序正當化

在美國,征收中確立了被征收土地權利人廣泛與平等參與的程序,并賦予了權利人行政與司法的雙重救濟手段。政府有披露義務,被征收人享有質詢權。法國制定的《公用征收法典》可以對被征收人給予事前補償,體現了法國對財產權的高度重視。另外,還具體區分為行政階段和司法階段:前者審批公用征收的目的,確定可以轉讓的不動產;后者解決所有權的轉移和補償金的確定。加拿大專門制定了《征收法》,以公共利益、公平補償和正當程序為必備要素。我國臺灣地區制定的《土地征收條例》包含了實體法與程序法,區分公用征收和區段征收。前者以“公共利益”為目的進行征收,后者則更多采取政府與被征收人平等協商、互利共贏的合作方式展開。境內外立法都強調了被征收人的參與權,要求政府與被征收人進行平等協商,其次區分了行政、司法的權責,重視正當程序的重要性,在權利救濟方面,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三、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完善

1、采用“概括+排除”的方法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政府征收行為正當性的標準。如果對“公共利益”作任意曲解,將導致政府濫用土地征收權力。我國目前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但是由此導致法律法規極為簡陋,使得法官和當事人都無所適從。在“公共利益”界定方式的選擇上,理論界主要存在概括法、列舉法、概括法+列舉法三種方法,多數學者建議采取第三種方法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而劉國臻教授則在《論我國土地征收收益分配制度改革》一文中建議采取列舉+排除法對其進行界定。通常認為,第一種模式彈性較大,不易操作,但具有相當的靈活性,賦予地方政府對“公共利益”范圍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導致土地征收權的濫用;第二種模式缺乏靈活性,但容易操作,有利于防止土地征收權的濫用,然而法律具有滯后性,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采用列舉法將難以滿足“公共利益”形式的多樣化;第三種模式,具有上述兩種模式的優點,既易于操作,又具有靈活性。然而,筆者認為,第三種模式都是從正面去描述“公共利益”的范圍,一個籠統,一個缺乏伸縮性,二者結合的可能成為缺點的結合。對此,我國“公共利益”界定的方式,筆者贊成概括加排除的方法,從一正一反兩個方面將其限制到合理范圍內。從定性方面,主要的“公共利益”可以包括:國防設施;交通事業;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事業;行政機關、地方自治機構及其他公共建筑;教育、衛生及慈善事業;經過法定程序決定的城鄉規劃,包括舊城區改造;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事業。從定性方面,建議采取比例原則,對機會成本進行比較:當公益大于私益、成本小于支出時候,則推定符合“公共利益”之目的。

2、平衡征收利益分配

只有先確立了一個科學、合理、公平的補償范圍,再輔以合理的補償標準與恰當的補償方式,才能最終保證補償的公正性,平衡征收利益的分配。

(1)擴展補償范圍。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現行的補償范圍僅僅是土地征收造成被征收人(通常指農民,下同)的直接損失和物質損失。法治精神與公平正義的缺位,直接導致了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公民對國家、政府的不信任乃至敵對情緒。因此,應當確立以直接損失和物質損失補償為主,兼顧可預期利益損失與間接損失補償,精神損失補償為補充的補償范圍。首先,受償主體應當從被征收人擴展至相關權利人,例如承租人、承包人等。在市場經濟下,所有權與使用權、收益權分離的現象普遍存在,因為土地征收不僅僅只給所有權人帶來損失,同時也會給用益權人造成損失。其次,補償范圍可參照國外實踐操作,由直接、物質損失的補償擴展至對可預期利益的損失與間接損失的補償。包括長遠投資帶來的損失、重新就業所產生的培訓費、獲得生存保障所提交的社會保障費用、遷徙所帶來的適應新環境產生的額外費用等。由于精神損失具有主觀性和不可復制性,因此,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將其作為補充。

(2)提高補償標準。政府在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所制定的補償標準過低一直為學界所詬病,這也是引發政府與農民之間沖突的直接導火索。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樣的規定意味著農民所得的補償總和遠遠不能反映出土地的市場價值。并且,近幾年,隨著各地城市化進程加快,全國普遍出現了地價、房價飛速增長的局面,讓既定標準在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時顯得蒼白無力。因此,在現有的補償標準上,參照各國通行做法,以土地市場價格為基準,進一步提高補償標準,加大補償力度,完善農民的利益保障,使其分享土地征收帶來的利益,才有助于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可考慮引進中立第三方對土地價值進行估算,以起到平衡與救濟的作用。

(3)豐富補償方式。雖然貨幣補償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國現行的補償方式過于機械。參照各國通行做法,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建議引進實物、技術、就業培訓、就業機會和股本的補償方式。實物補償通常用于農民的重要生活資料安排。例如許多地方實踐中采用的建造安居房、經濟適用房等廉價房,對失地農民進行妥善安置。不僅有效避免了由于城市房價過高導致農民無力購房的情況,政府也由于集中安置降低了成本。而技術和就業培訓、就業機會則是對失地農民實現再就業、職業轉型提供了幫助。將土地折算成股份作為補償,雖然尚未有成熟的做法,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在學術界也已引起了激烈的討論。在此就不再展開。除此之外,政府還應當考慮到農民由于身份的轉變帶來了諸如子女教育、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問題,對其基本生活作出保障,有利于失地農民進行角色的轉換,保障其在新環境中安居樂業。

3、引入司法救濟,充分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參與權

我國現行征收程序具有政府主導、農民參與的特點,政府在征收過程中既當運動員,又作裁判員,強調國家意志和公共利益優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司法部分作為獨立的第三方,能夠有效地協調各方權利、利益的關系,使其目標導向實體正義,具有客觀性、公正性、中立性與正當性。征收過程中所產生的矛盾,可以通過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進行解決。在征地過程中,要充分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分配土地補償金時,要明確集體成員間的分配程序,保障質詢權。一般認為,因土地征收及補償引發的訴訟既包括行政訴訟,也包括民事訴訟。土地征收行為通常是國家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而為之,具有強制性,雙方主體不平等,屬于行政行為,由此引發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而因征地補償分配引起的糾紛,是征收人與被征收人之間由于協商不成尋求中立第三方解決,二者是平等主體,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訟,當前征收程序缺乏正當性恰巧是政府和公民之間地位不平等導致的,因此,將土地征收補償引起的糾紛納入民事訴訟更能使被征收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四、小結

土地征收是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土地收歸國有并給予補償的行政行為。土地征收關系到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土地作為農民最重要的生存基礎和生產資料,其承載的權利應當得到充分保護,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應當對其進行充分、公平和合理的補償。具體而言,在符合“公共利益”范圍的征地項目中,制定公平合理的補償標準,擴展補償范圍,豐富補償方式,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足額補償。同時,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民的生存發展權。在程序方面,保障失地農民的充分參與權,引入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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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知識產權保障范文

論文關鍵詞: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發展戰略

1引言

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是指在測繪裝備業務活動中,依法獲得、維持和使用測繪裝備知識產權,以及維護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所采取的各項措施和管理活動。其基本任務是建立和完善與測繪裝備工作相適應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及配套措施,促進測繪裝備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測繪裝備知識產權貫穿于測繪裝備工作的全過程。認真做好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對于激勵測繪技術的創新與避免重復研制,降低測繪裝備的采辦費用、縮短測繪裝備的采辦周期,促進測繪裝備科技成果向戰斗力的轉化,保護發明單位和發明人的合法權益,推動裝備知識產權為國防建設、國民經濟建設服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本文在分析當前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現狀的基礎上,研究并探討了今后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的發展思路和應對措施。文中提出的戰略思想、戰略目標、戰略任務、戰略對策,僅供大家存實踐中討論參考。

2現狀與需求

西方發達圍家十分重視裝備業務領域的知識產權工作,它們不僅建設有比較齊全的相關法律規章制度,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相應工作機制,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為其民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發揮了很好的促進推動作。例如,美同為了做好裝備科技成果的保護丁作,不僅制定了《美國國防部國內技術轉移(TechnologyTransfer)條例》等相關法規,而且還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技術轉移工作體系,從法律法規制定、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職責分工到考核監督等方面周密安排,以知識產權管理貫徹全過程,為其技術轉移提供全程服務和保障;為了適應周內外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美周不斷調整其裝備知識產權政策,適時出臺了《美國國防部合同知識產權問題指南》,強化了知識產權在裝備業務領域中的作用,促進了軍用技術和民用技術的相互結合,充分激勵了裝備業務領域的技術創新。再比如俄羅斯,近年來加強了裝備知識產權的管理,目前,已與獨聯體、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法國等國家簽署了軍事技術合作領域中的裝備知識產權保護協議;關于軍用、專用和兩用科學研究、試驗設計和工藝技術工作成果,俄羅斯通過總統令、政府令、司法令等,對其“法律保護”、“保護國家利益”、“家登記”、“使用機制”、“利益分配準則”、“建立保護系統”、“推進知識產權產業化”等各方面作出詳細的相應規定,裝備知識產權工作被擺在國家利益的位置上加以重視。

相對西方發達囝家,我國在裝備業務領域引入知識產權制度時間不長,但也取得了一定成績。特別是“十五”以來,依據國家知識產權的有關法律,結合裝備現代化、信息化建設的實際,我國在裝備知識產權工作上取得了一定進展。例如,頒布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國防專利條例》和《關于加強國防科技工業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加強了裝備知識產權法規制度的建設;以宣貫《國防專利條例》為主的定期裝備知識產權業務培訓活動,加大了裝備知識產權的宣貫培訓力度;初步建立了三級國防專利管理體系,形成了一支國防專利受理、審查、管理專業工作隊伍,指定了數十家國防專利機構,加強了裝備知識產權的重點示范作用。誠然,我國的裝備知識產權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突出表現為裝備知識產權的意識比較薄弱,管理人員運用知識產權管理手段的能力不強,法規建設、人才培養和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水平亟待提高等等。

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知識經濟向縱深發展,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日益凸現,“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要求我們要把知識產權工作擺在戰略的地位高度重視j。“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時間,測繪裝備建設與技術發展的新形勢,對知識產權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此,我們必須緊跟形勢的發展,抓住機遇,應對挑戰,及早啟動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的各項工作,及時制定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發展規劃,盡快建立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機制和管理規章制度,盡力建設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隊伍和工作基礎設施,“依法管裝、依法治裝、依法建裝”。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滿足形勢發展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推動測繪事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3發展對策

3.1明確戰略總體思路

筆者以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時間,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應當依據國家知識產權的有關法律,圍繞《圍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總體部署,以測繪技術發展和裝備建設的需求為牽引,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統籌規劃、分解實施,整體推進、重點突破,著力提升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與管理能力,努力推動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又好又快地向前發展。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是指領導體制要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方式進行,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工作的整體布局,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做好責任范圍內的各項工作。

統籌規劃、分解實施:是指工作模式要按照統籌規劃、分解實施的方式進行,應當加強頂層設計、通盤考慮、全面規劃,按照不同的內容、不同的責任部門,分解成若干專項任務,分別完成計劃項目的論證、研究與建設。

整體推進、重點突破:是指工作步驟要按照整體推進、重點突破的方式進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統一的要求整體推進項目研建的實施工作,對某些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以及難度較大的問題進行重點突破,以點帶面、促進整體的推進。

3.2制定戰略基本目標

筆者以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時間,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的發展應當建立兩個階段目標:

(1)到2015年,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應該做到從無到有,取得長足的進步: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比較健全,保護與管理工作的政策水平、執法水平有了進一步提高;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的創造能力實現突破,形成一些具有一定競爭力的專業知名品牌;人才隊伍初具規模,裝備知識產權的工作能力得以較大提升。(2)到2030年,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初具規模,能夠較好地滿足測繪技術發展和裝備創新的需要:建立測繪裝備知識產權法規制度體系以及保護與管理工作體系,建設一批測繪裝備關鍵技術領域自主知識產權,夯實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基礎,打造一支規模適度、素質較高的知識產權人才隊伍,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顯著提升,為增強國家科技實力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3.3加強戰略重點建設

筆者以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時間,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的發展重點應放在六大建設上:

一是測繪裝備知識產權法規體系建設。裝備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必須依法進行,健全的法規體系是開展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的前提條件。本項任務的實施,將有利于構建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制度有效運行的法律環境,全面提升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

二是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解決知識產權管理與裝備采購、保障和項目管理“兩張皮”的現象,實現知識產權管理與裝備采購、保障和項目管理的銜接與融合是裝備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的目的所在。本項任務的實施,將有利于完善測繪裝備管理體制,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促進測繪裝備創新發展工作中的作用。

三是測繪裝備關鍵技術自主知識產權建設。掌握測繪裝備關鍵技術領域的自主知識產權,是推動測繪裝備建設又好又快發展的基礎和保障。本項任務的實施,將有利于建立以自主知識產權獲取和保護為導向的測繪裝備創新機制,在測繪裝備關鍵技術領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識產權,從而掌握測繪技術發展與裝備建設的主動權。

四是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制的建立。加強裝備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是提高裝備知識產權保護能力的需要,也是建立裝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長效機制的需要。本項任務的實施,將有利于提高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能力,有利于增強測繪裝備知識產權權利主體應對糾紛的能力,營造有利于自主創新的測繪裝備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五是測繪裝備知識產權信息平臺建設。裝備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和利用,對于裝備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具有支撐性的作用。本項任務的實施,將有利于打破條塊分割、相互封閉、重復分散的裝備知識產權信息利用格局,建立裝備知識產權信息共享機制,促進裝備知識產權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利用。

六是測繪裝備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培養裝備知識產權人才是實施人才戰略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保障裝備知識產權工作有效開展和創新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本項任務的實施,將有利于造就一批專業配套、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專門人才,增強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3.4落實戰略措施制度

筆者以為,要想把發展對策落實為具體的業務工作,必須加大《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宣貫力度,通過貫徹落實《綱要》,提高測繪業務領域知識產權的法制意識,增強測繪業務領域知識產權的法制觀念,正確認識知識產權工作的戰略地位和作用,把測繪裝備建設和知識產權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在裝備現代化、信息化建設的各項工作中,充分發揮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的支持、服務和保障作用。必須加緊建立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的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周密安排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的具體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職責分工、考核監督等項工作,加強測繪業務全面建設與知識產權工作的協調和統一管理,提高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必須加快測繪裝備知識產權人才隊伍的建設步伐,建立吸納、選拔、培養優秀青年人才的機制,利用國家相關教育環境,堅持定期培訓制度,開展多種形式的在職培訓,培養造就一批知識面寬、基礎知識扎實、知識產權意識敏銳、創新思維能力強的復合型人才。必須加強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的經費投入與基礎設施建設,逐步解決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滯后于裝備信息化建設、滯后于測繪全面業務建設的現實問題,建立與裝備現代化建設需求相適應的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體系和保障體系,切實提高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的服務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8篇:知識產權保障范文

但是目前平臺只有單一的基礎專利信息,尚不能滿足廣東省眾多有不同應用需求的用戶對各種知識產權信息的迫切需求。我們還必須清醒地看到,現有的知識產權信息利用和服務能力建設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由于歷史和體制的原因,各類知識產權信息分散,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建設條塊分割,沒有形成有效的集成和共享機制;第二,全社會特別是各類科技創新主體對知識產權信息的重要價值認識不夠,運用知識產權信息的能力不強;第三,能夠提供知識產權戰略分析和指導信息利用服務的隊伍嚴重不足;第四,現有的知識產權數據庫建設和服務網絡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公眾缺乏獲取知識產權信息的權威、高效,便捷的手段。上述問題嚴重制約了知識產權制度促進自主創新作用的有效發揮,加強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建設,信息利用和服務的任務十分緊迫。國內知識產權工作發展較快的兄弟省市(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等),正在加大投入,抓緊建設綜合性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平臺。

為順應廣東省知識產權工作發展的形勢,為廣東省知識產權局拓展職能、提升服務提供支撐,我們覺得應該盡快建設廣東省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以大力提升廣東省知識產權公共信息綜合服務能力和水平為核心,以建設“一站式”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為特色,以集成共享,擴大服務為目標,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分步實施,通過3~5年的時間,建立各類知識產權信息基礎數據群和專題數據庫群,以及各類知識產權應用系統,創新一個集基礎數據源與應用服務于一體的知識產權信息綜合服務體系,為廣東省不同應用層次的用戶提供知識產權信息及全方位服務,為實施國家和廣東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實現廣東省從知識產權大省向知識產權強省的跨越提供有力支撐。

1 建設廣東省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是建設創新型廣東的迫切需要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創新型廣東,實現廣東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與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是當前廣東省的重要任務。在這一重要進程中,建設廣東省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推進知識產權信息化傳播和服務向深層次發展,為各級政府機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綜合的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和服務,將有助于廣東省政府、企事業單位及時掌握技術市場動態,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水平,推動知識產權及時轉化,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市場競爭優勢,從而全面提高廣東省產業競爭力,為構建創新型廣東,建設經濟強省、文化大省、和諧廣東服務。

2 建設廣東省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是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現實需要

2007年,廣東省政府頒布實施《廣東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07~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綱要》明確提出要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信息化建設,加快建設和完善政府知識產權公共信息平臺,構建布局合理、技術先進、功能完備,共享高效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建設省、市(區域)、重點行業(企事業單位)三級專利信息網絡服務體系,及時擴充其他知識產權信息源,向社會提供知識產權信息跟蹤,查詢和咨詢服務。建立廣東省知識產權人才,九大工業產業、高新技術產業、中醫藥知識產權專業信息資源數據庫。引導企事業單位建立知識產權信息分析系統,在研發、出口、訴訟、技術引進等過程中對知識產權信息進行深層次利用。

《綱要》對廣東省知識產權事業提出了新的發展目標,對廣東省知識產權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建設廣東省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提高廣東省知識產權信息運用的能力和水平,為實施廣東省知識產權戰略,全面提升廣東省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促進知識產權運用發展、加強知識產權宏觀管理提供強有力的信息支撐和服務保障。

3 建設廣東省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是實現拓展職能,提升服務的客觀需要

通過廣東省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建設,推進知識產權信息傳播和利用,形成以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為主導,全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各類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參與的系統化服務體系,不斷拓展服務領域,提供高附加值的知識產權信息服務,逐步完善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實現知識產權咨詢、檢索,保護,信息、技術交易,司法鑒定等功能,使服務功能日趨完善,向全社會提供高效、便捷的知識產權服務,為實現廣東省知識產權局拓展職能、提升知識產權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打下堅實基礎。

計劃通過5年的努力,廣東省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將建成集知識產權信息查詢、知識產權交易、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戰略研究,知識產權培訓等功能于一體的“一站式”全方位的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平臺將立足廣東省知識產權發展的要求,借助信息技術,整合專利、科技文獻、商標、版權,標準等各類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人才等資源,優化服務結構,形成一個覆蓋全省,滿足廣東省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知識產權服務需求的公共服務網絡體系。

二、建設原則

(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

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建設周期長,投資大、技術復雜,為確保平臺建設的順利開展,按資源需求的迫切程度、建設的難易程度等進行分布實施,同時采用“邊建設,邊服務、邊優化”方式開放服務,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平臺的實用性。

(二)整合資源,突出應用

平臺充分利用已有的網絡、業務系統和信息,整合各類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人才等資源,并提供多類型多層次的知識產權利用、傳播服務,以先進的信息技術為支撐,實現不同系統和資源的業務協同。以知識產權信息集成共享和擴大服務為目標,立足省情,面向需

求,注重實效和突出深化應用,在開展以公共服務為主體的信息服務的同時,根據用戶對信息的需求程度提供有償增值服務。

(三)規范管理,強化服務

在抓好平臺建設的同時,注重抓好平臺利用,維護、運營、服務等每個環節的制度建設,實現規范化管理。加強基礎設備、計算機網絡、信息安全、數據中心機房等方面的建設,確保平臺安全正常運行。借助平臺建設的機遇,培育一批知識產權綜合信息復合型人才,提高知識產權公共信息綜合服務能力和水平。

三、平臺基本功能

初步設想廣東省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分平臺,二是知識產權信息應用分平臺。

(一)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分平臺

建成后的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分平臺,計劃由8個子平臺組成,面向全省政府機構、科研機構、企業、高校、中介服務機構、社會公眾等不同的服務對象,提供“一站式”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查詢服務。

1、專利基礎信息服務子平臺

在廣東省專利信息服務平臺及應用系統的基礎上,繼續深化服務,不斷擴充廣東省急需的各類信息資源,完善專利信息基礎服務子平臺的功能。

2、重點產業專利信息服務子平臺

根據廣東省科技、經濟發展的需要,選擇廣東省九大工業產業,重大科技專項,以及省委,省政府重點鼓勵發展、重點扶持,重點引進的產業和項目,將基礎專利信息按廣東省重點產業或行業專業技術分類方法結合專利文獻分類特點,建設產業專題分類數據庫,以及相應的產業分類導航、申請人/專利權人分類導航、法律狀態庫,輔助信息庫等,將各數據庫整合構成該子平臺。

3、科技文獻信息服務子平臺

通過購買或交換數據的形式,將科技成果、中文期刊、各類論文等文獻信息整合到該子平臺上,提供服務。

4、商標信息服務子平臺

目前只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建有中國商標網,可以查詢所有的商標注冊信息。建議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國家商標局協商,以鏈接的方式將商標信息整合到該平臺,為廣東省提供一站式服務。

5、版權信息服務子平臺

主要提供計算機軟件等相關信息查詢。

6、標準信息服務子平臺

提供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等標準信息服務。

7、知識產權專家庫子平臺

包括知識產權管理、保護、信息運用等方面的各類知識產權專家。

8、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子平臺

將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整合在該子平臺,方便用戶查詢。

(二)知識產權信息應用分平臺

建成后的知識產權信息應用分平臺,計劃由7個子平臺組成,能夠為廣東省用戶解決不同的知識產權問題。

1 知識產權技術交易展示子平臺

孩子平臺主要為專利技術供需各方提供技術及產品咨詢、展示、交易、技術合同登記及其他相應的一系列相關服務。

2 知識產權信息管理子平臺

孩子平臺以電子政務的方式實現全省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電子化、網絡化和信息的互通與共享,最終在省、市,縣(區)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之間實現便捷、安全可靠的信息交換和資源共享,從而提高廣東省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3 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子平臺

孩子平臺提供服務機構的信息,包括機構、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社會團體及其服務內容的信息數據庫:通過整合知識產權服務資源和服務人才,向全社會提供包括網上咨詢、行政執法、司法訴訟等方面的服務。

4 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子平臺

孩子平臺通過利用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分平臺的信息資源,整合廣東省各類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專家及各產業、行業的專家,提供知識產權統計、分析、戰略研究服務。

5 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子平臺

孩子平臺提供關于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方法、資產評估指標,資產評估數據庫信息等各類信息,并由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咨詢,資產評估服務。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引導、幫助企業完善知識產權評估項目管理制度,嚴格評估報告管理體系,規范知識產權資產評估行為,從而切實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6 知識產權司法鑒定子平臺

孩子平臺提供網上咨詢、受理知識產權司法鑒定委托等服務。

7 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子平臺

孩子平臺主要提供知識產權基礎知識,專利基礎知識,專利信息檢索,分析,專利申請文件撰寫,發明創造和科技創新等知識的信息及培訓,培訓包括集中培訓和網上培訓兩種方式。通過該子平臺,開展知識產權信息網絡教育培訓,以推動廣東省知識產權知識的普及和人才的培養。

在建設廣東省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之際,還需逐步制定一系列的平臺建設,運行、維護、管理、服務等方面的規范,加強人員培養,保障經費投入,從制度,人員、經費等各方面保障系統的實施和運營。

服務保障系統包括制度保障系統、人才保障系統和設施保障系統。通過制度建設規范平臺建設、運行、維護、服務、管理等行為,培訓一支穩定的、致力于知識產權信息綜合運用和研究的人才隊伍,保障平臺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此外,搭建系統所需的軟硬件環境、信息安全環境,保障平臺正常運行。

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只要有經費保證,設施保障系統建設沒有太大的問題。服務保障系統最關鍵的在于人才保障系統的建設,要加強人才隊伍的建設和信息服務體系的建設。

1、拓寬渠道,培養和壯大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人才隊伍

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人才隊伍匱乏是制約知識產權信息化建設和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瓶頸。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要加大投入力度,狠抓人才隊伍的培訓和引進工作,探索建立適應廣東省知識產權信息化事業發展的新型人才機制,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意識,加強廣東省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人才隊伍建設,保障知識產權信息平臺的建設和運營。

要做好全省專利信息年度培訓計劃,積極利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不斷拓寬渠道,開展專利信息服務人才培訓工作。借助平臺網絡,通過課件、視頻和交互平臺等多種形式實現網絡遠程教育。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推動以各級知識產權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專利信息服務從業人員為主要對象的培訓工作深入廣泛地開展,從而形成自下而上、多層次、多渠道的培訓工作格局。加大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力度,推動專利信息人才隊伍的建設。各地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有效開展專利信息服務人才培訓工作,不斷充實和壯大專利信息服務人才隊伍。通過強化培訓,逐步建設一支具有現代信息化管理知識、專利信息相關業務嫻熟、能夠從

事專利信息開發利用和專利戰略研究的人才隊伍。

除此以外,要探索建立新型的靈活用人機制。在開展專利信息化建設和專利信息服務工作的過程中,為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在促進人員流動、充分發揮人才優勢、促進事業全面發展的前提下,要探索靈活多樣的新型用人機制,充分利用外部人力資源,將信息化領域的高端專業人才整合到廣東省專利信息化建設的隊伍中來,為知識產權信息平臺建設提供人才保障。

2、統籌協調,省市聯動,加強全省知識產權信息服務體系建設

在新的時期要做好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就必須規范服務標準,擴大服務范圍,滿足用戶需求,提升服務能力。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注重全省專利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統籌發展,加強全省專利信息化工作的規范管理,促進專利信息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專利信息化建設成果的使用價值,做到全省統籌協調、合理布局,科學建設、省市聯動、資源共享,加強全省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全省綜合服務能力。

第一,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專利信息化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統籌管理全省專利信息資源,制定全省專利信息服務工作整體規劃,不斷完善全省專利信息服務工作的規章制度,適時召開全省專利信息服務工作會議,及時總結全省專利信息服務工作經驗,推廣專利信息服務工作新思路、新技術,新方案。對地市專利信息服務工作實行宏觀統籌與地市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指導地市專利信息服務工作,定期對地市專利信息服務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廣東省專利信息中心負責建設和完善廣東省專利信息服務平臺,多渠道擴充專利信息資源,不斷豐富專利信息服務內容,面向全省開展專利信息服務工作。

第二,各地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轄區內的專利信息服務和日常事務管理工作,配合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對地市專利信息服務工作的統一規劃和管理;管理和維護廣東省專利信息服務分平臺或使用分站,制定和完善各自轄區內的專利信息服務工作的規章制度,并報送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三,建立全省專利信息開發利用通報制度。各地市知識產權局在建設地方特色產業、行業專利數據庫前,應及時告知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專利信息管理部門,以便統籌安排,避免重復建設。利用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建設的專利信息服務平臺的專利信息進行數據再加工、開發新系統,須向廣東省知識產權局提出需求申請,經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9篇:知識產權保障范文

[關鍵詞]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民事制裁刑事懲罰行政審查

知識產權是法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就一切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權利,從目前我國法律所保障知識產權范圍來看,知識產權主要是指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和商業秘密權。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可復制性以及權利內容的公開性,使得權利人不能像財物的所有權人一樣對物擁有完全排他的控制和支配權,權利容易被侵犯。

知識產權有其特殊的存在形態,知識產權是一種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有機結合體,知識產權的客體主要表現為智力成果。這種精神成果是有非實物性的,它的存在沒有不依賴于一定的形狀,不占有一定的空間。權利人對其的“占有”無法通過具體實物的控制來實現,在權利使用過程中,經常面對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難以通過自己實際的有效管理既排除他人的侵占,因此,這種無形財產又具有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因此,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它對法律和法律施行依賴的程度較其他有形財產要高得多,主要通過國家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確認,且當權利人在發現了侵權時,通過訴訟等方式主張自己的權利,方能顯示出權利人對知識產權行使占有、控制,通過知識產權法律的施行和司法而使其取得法律保護。

而對知識產權的侵犯不僅是知識產權產權人權益損害,還阻礙我們國家和民族的知識創新,破壞了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破壞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甚至損害我國的國際形象。因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內外經濟社會形勢的變化以及中國加人WTO,相繼頒布和完善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對外貿易法和刑法等相關法律。司法機關還根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司法實踐需要,頒布了進一步具體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解釋,對嚴重侵犯了知識產權的行為予以嚴厲懲罰和打擊。可以說,目前,我國已逐步建立起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民事法、行政法以及刑事法律體系以及實體和程序等方面的保護機制。

根據權益維護的途徑進行劃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分為知識產權的自行維護、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和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這三種保護途徑并不相互排斥,權利人提起知識產權之訴,既是尋求司法保護,也是出于對知識產權的自行維護;權利人還可以先行尋求行政保護,而后再訴諸于司法,也可以直接訴諸于法院,直接尋求司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但通過司法途徑實現對知識產權保護是最終的、最根本且有效的法律途徑。由權利人提起知識產權的訴訟或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人提起刑事訴訟,人民法院對其進行審理和裁判,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對侵犯知識產權的人和構成犯罪的人予以法律制裁,從而維護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維護我國知識產權管理秩序,切實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因此,以司法的方式可以國家司法權強制力來實現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因此,運用民事或刑事制裁、通過行政訴訟等方式來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是最為實際有效的保護方式。根據人民法院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性質和不同程序特點,可以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可劃分為知識產權的民事司法保護、行政司法保護和刑事司法保護。

一、知識產權的民事司法保護

對知識產權的民事司法保護是通過產權人或爭議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確認或保護知識產權的訴訟請求,由人民法院對涉及知識產權爭議的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從而實現對知識產權的民事司法保護。通過知識產權的民事司法程序所審理的案件主要為:關于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糾紛案件;關于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鄰接權、科技成果權等糾紛案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指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9條、10條和14條的規定受理的案件;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目前民事司法程序將TRIPS協議規定的所有領域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植物新品種、商標、著作權和鄰接權,以及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地理標識權利等,還有與知識產權相關領域的許多新類型權利,如計算機網格著作權、網絡域名、數據庫、民間藝術作品、實用藝術作品、原產地名稱等方面權利納入知識產權司法保障的范圍。

由于知識產權方面的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證據的收集與認定的難度較大,法律關系多有交叉,而且通常是關于知識產權的確認、授權、維權與知識產權的侵權訴訟程序結合在一起,因此,在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管轄上,將專利權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而對于其他知識產權的案件,有條件的法院設立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審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或將各類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集中于一個庭進行審理。甚至有人建議除少數已經成立知識產權審判庭的基層法院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一審法院。

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與其他民事糾紛案件一樣,應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在侵權案件中,原告應當證明自己享有的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及被告對其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被告提出的抗辯主張,對原告所舉事實與證據的否定或其自已的主張,就應當為此提供必要的證據。對于已查明被告構成侵權并造成原告損害的情況下,但原告損失額與被告獲利額等均不能確認的案件,采用定額賠償的辦法來確定損害賠償額。定額賠償的幅度、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類型、評估價值、侵權持續的時間、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商譽損害等因素在定額賠償幅度內確定。

為加強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在程序上,知識產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在必要情況下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采取訴前臨時措施和訴中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訴訟措施,及時制止侵權行為,有效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從而利用司法手段維護權益。

二、知識產權的行政司法保護

對知識產權的行政司法保護是通過司法對行政機關所實施的,確認、管理知識產權等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實行司法審查來實現。我國目前主要是以行政訴訟的方式實現對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利的行政司法保護,當產權人不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涉及知識產權的具體行政執法行為不服時,可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其行為的合法性予以審查,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從而達到對知識產權的行政司法保護目的。

我國已在過去兩三年內修改了《專利法》和《商標法》,將所有專利和商標的授權和維持程序改為司法終局裁決,對于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違法行為可以提出,而且近幾年將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訴訟案件迅速增長,成為當事人維護其知識產權的一條重要司法途徑。但我國目前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范圍還是有限的,從而導致以行政司法審查方式來保障知識產權也有限,其有限性體現在三個方面。

1.不能侵害知識產權的對抽象行政行為予以司法審查。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只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具體人、具體事、在具體環境中做出的對行政相對人有法律約束力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不能對抽象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哪怕這些行為已經實際損害到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權益。

2.不能對知識產權的行政終局裁決進行司法審查。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4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不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而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缺失正當法律程序審查。行政行為應當公平、公正,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司法審查也應力求確保任何涉及知識產權的行政決定符合最低限度的公正、合理性,如果行政司法審查僅以“顯失公正”或“”作為是否合理與正當的標準,則會使一些行式或程序不合理、不公正的行政行為躍過司法審查范圍而致使對知識產權人的權益保護不利。

我國已加入WTO,所簽署的WTO法律文件當中的TRIPs協議關于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涉及行政審查范圍、司法保護的程序、保護措施等規定,它規定司法審查應涵蓋所有有關知識產權的取得或維持的行政決定,異議、撤銷和注銷的行政決定,并要求各成員國采用有效的程序措施,即司法審查程序,制止任何侵犯協議所包含的知識產權的行為,且避免對合法貿易造成障礙。因此,當有行政行為或行政決定侵犯到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的時候,我國目前還難以全面對知識產權的予以行政司法保護,還需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三、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

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障主要是通過對嚴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處以刑罰處罰的制裁方式予以保障,當然,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在國家對犯罪人進行追訴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追償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物質、財產損失。

對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既維護了權益的合法權利,又促進經濟秩序健康、穩定的發展,從而維護了我國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同時,對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障也是世界貿易組織對成員國基于TRIPs協議關于知識產權保障的國內法要求。TRIPs協議第61條規定:“全體成員均應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懲罰,至少對有意以商業規模假冒商標或對版權盜版的情況是如此。成員可規定將刑事程序以及刑事懲罰適用于侵犯知識產權的其他情況,尤其是有意侵權并且以商業規模侵權的情況。”作為WTO成員國,積極而真實地履行了自已所出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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