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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對象
全縣20個鄉鎮所轄行政村(西屏鎮、古市鎮的20個城市中村除外)全部納入考核范圍,其中192個為重點保潔村。另外,西屏鎮的瓦廠村、西五村雙坑口自然村,四都鄉的元新社區,古市鎮筏鋪新村,新興鄉林場也納入考核范圍。
二、考核辦法
1、對鄉鎮的考核,由創建省級生態縣督查推動組組織實施。
(1)縣對鄉鎮的考核,共組織二次考核檢查,時間安排在-月份。考核檢查以192個重點保潔村為考核檢點,兼顧其他行政村。每次考核檢查隨機抽查3-5個行政村,考核實行明查暗訪相結合,采取實地檢查、現場打分的方式進行。二次考核檢查分別占考核總分的40%、60%。其中,第二次考核增加鄉鎮生態創建有關工作的考核內容,這部分內容占考核總分的10%。
(2)鄉鎮的考核分由兩個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縣對鄉鎮的考核分,占考核分權重的80%。另一部分是鄉鎮本級對所屬行政村的考核平均分,占考核分權重的20%。兩者相加后,若發生鄉界垃圾和保潔責任糾紛未及時調解的、鄉鎮垃圾焚燒爐運轉不正常的、爐灰及廢棄物未及時實行無害化處理的,每項在鄉鎮考核得分中扣1分,從而得出鄉鎮的考核總得分。
2、對行政村的考核,由各鄉鎮為主組織實施,縣創建省級生態縣督查推動組結合明查暗訪情況,以及群眾監督情況酌情扣分。
(1)各鄉鎮參照本考核細則所附的《縣鄉村環境綜合保潔考核評價表》,結合本鄉鎮實際,制定本鄉鎮的行政村環境綜合保潔考核細則,并通過考核,得出鄉鎮本級對所屬行政村的考核分,并占該行政村最終考核分權重的80%。鄉鎮本級的所屬行政村的考核分達到考核等級優秀以上的,均要由創建省級生態縣督查推動組進行復核,并以復核分為準,占該行政村最終考核分權重的80%。
(2)創建省級生態縣督查推動組對最終考核分權重的20%(即百分制20分)予以打分,打分辦法為扣分制,扣完為止。具體辦法為:
①11-12月份,電視臺每曝光1次,對所在村每次扣3分,對該村所在鄉的其它村連帶扣1分。今年12月1日起,實行農村環境重大臟亂差群眾提供新聞線索制度,經查實的,所在村每次扣3分,對該村所在鄉的其它村還連帶扣1分。以上兩項,如有重復,不重復扣分。
②11-12月份,督查推動組暗訪打分達不到合格等次的,對所在村每次扣3分,對該村所在鄉的其它村連帶扣1分。
(3)以上兩項相加,得出每個行政村的最終考核分。
三、考核評級標準
1、鄉鎮:85分(含85分)以上為優秀,80-85分(含80分)為良好,70-80分(含70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2、行政村:90分(含90分)以上為優秀;85-90分(含85分)為良好;75-85(含75分)為合格;75分以下為不合格。
四、考核獎勵辦法
1、鄉鎮獎勵辦法:同時符合鄉鎮政府所在地行政村保潔考核為優秀、重點保潔村考核為良好以上、80%考核村為合格以上的,可對鄉鎮保潔工作進行獎勵。獎勵以所轄考核合格以上行政村人口為基數,獲得鄉鎮年度考核合格、良好、優秀等級的分別獎勵保潔工作經費為人均1元、2元、3元。
2、行政村獎勵辦法:年度考核評級為合格的,獎勵保潔經費人均3元,良好的獎勵保潔經費人均5元,優秀的獎勵保潔經費人均7元。
[關鍵詞] 績效管理;行政職能科室;目標分析
[中圖分類號] R197.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6)06(a)-0149-04
[Abstract] Department of hospital administrative is indispensable to the hospital in the normal and orderly operation of the key and service sector, it is shouldering the advise for hospital leadership, guidance, the major task of auxiliary, coordinate all work of the clinical departments, the discre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of hospital overall efficiency will inevitably have a huge impact, but it is not a clinical department, how to play the biggest effectiveness and coordination department is the key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ospital. Therefore, this study analyzes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of the performance management and the necessity of reform, on the basis of wage refor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comprehensive target management refinement of hospital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the relevant evaluation rules of each department performance linked to job performance, and strengthens the examination management, quantitative work target, arouses the enthusiasm of staff, and it can provide good protection to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hospital.
[Key words] Performance management;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functions; Target analysis
自公立醫院普遍實施績效管理以來,大部分醫院已經將該工作管理的重心傾向在了臨床科室,行政職能科室雖然在醫院中有著重要的職能作用,但其仍未受到應有的關注及重視,職能科室的績效管理工作更是被輕視或是管理混淆,缺乏相應的科學、合理、高效的行政管理績效考核系統[1-3]。因此,選擇一種較為科學且合理、相對公平的評估醫院行政管理科室或部門間成本預算及績效的方案是目前醫院管理者應當進行研究的主要方向。本研究從公立醫院現有的行政職能科室的管理現狀出發并進行分析,結合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行政職能管理科室的特有特點,實施將綜合管理目標量化與績效相結合的方式,結合工作的技術含量及工作中的勞動強度,制訂了較為詳細的考核細則,工作效率顯著提高,各科室配合及運行良好,現將研究內容報道如下:
1 當前行政職能科室績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革的必要性
醫院的行政職能科室在醫院中負責認真貫徹并執行院領導的決定,為領導把好責任關,做好參謀,同時又要具備傳達、組織、協調、督促、落實等各項工作的能力,充分發揮其職能并服務于臨床一線的管理部門。醫院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會直接影響著現代醫院的管理效果,影響著醫療、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運行[4 -6]。目前較多醫院均存在著一定層次上行政管理效率偏低的情況,且在整個行政職能管理中存在著一些問題,它制約著全院的整體效率。因此,筆者就目前醫院行政職能科室在績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革的必要性進行分析。
1.1 地位模糊
在醫院行政管理工作中,臨床科室往往得依靠行政管理部門的組織、協調等才能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而醫院的行政管理科室則更需要臨床科室的支持及配合。很長時間以來,醫院的行政職能科室一直處于創收較低的位置,其功能職責的重要性常被忽視,部分一線臨床科室正是由于忽視了此地位,常擺出一副“官老爺”的姿態,脫離基層,不去深入了解具體情況,架子較高。由于其在醫院的地位也表現得較為模糊,醫院行政管理與輔助職能不能很好地彰顯,被重視程度不夠,行政職能科室所制訂的制度、政策往往得不到實現[7-10],長此以往,更造成其他基層科室人員的反感,影響正常醫療工作的開展,行政效率長期得不到提升。
1.2 科室職責尚不清晰
醫院管理的職能在于促進醫院業務的發展及提高,職能科室的設立是針對醫院專管某一方面的行政業務工作而開設的,明確的業務工作范圍和相對獨立的工作職權,既是職能科室,又是行政工作的關鍵。在醫院這個“大家庭”中,有些行政職能科室的工作職責已被明確寫入各科室的工作制度流程中,但在執行的過程中,仍存在部分職能科室的職責無法分清。如醫院的物價和醫保科在職責上有一定的關聯性,但在科室的劃分上,其屬于不同的兩個部門,這會使得工作過程中的部分職責交接出現過多不必要的麻煩,不能完整地體現科室的職責功能。也正是由于其職能定位模糊、責權尚明確、交叉行政管理等因素,常會導致部分事務無人負責,出事互相推諉,工作效率嚴重低下。
1.3 管理科室的作用發揮不充分
管理科室是醫院的中堅力量,是醫院管理指令暢通運行的樞紐, 充分發揮管理科室的作用是保證醫院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的關鍵。在行政職能科室的內部,行政科室及后勤科室是較為主要的兩個,站在醫院的角度分析,行政科室應該占有較高的地位,如人事、院辦、黨辦等;后勤科室往往是由專業性強、人員龐大的財務部門所組成。類似這樣的兩極化科室管理的方式,其作用在多數醫院中均未得到詳盡的發揮。因此,只有職能科室工作人員不斷提高素質,盡職盡責地落實科室工作職責, 充分發揮管理科室的作用,醫院管理的效能才能得到有效的提高。
1.4 管理體系尚需完善
一般而言,完善的規章制度是提高行政管理部門效率的重要因素,一切的行政管理工作均需要具備完善的管理體系、規范化的流程,部門成員各司其職,各盡其責,而不是憑主觀經驗[11-14]。從醫院管理的角度看,醫院行政職能科室和臨床科室主要表現為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雖然職能科室是醫院運營管理的聯絡平臺,但科室間往往缺少必然的聯系,在服務、管理、支持等事務上缺乏統一的管理體系來實現職能間的相互協調、相互提升,臨床輔助作用均未能得到有效發揮。
2 行政職能科室績效管理的具體目標細則
行政職能科室合理、科學的績效管理對醫院的經營管理有著重要的意義,能夠指導醫院的發展。只有改變行政職能管理的現狀才有實現實質性進展的可能存在。為了能夠改變當前行政職能科室中存在的上述情況,強化行政職能科室的目標管理,明晰并確立各職能科室的崗位職責,提高管理效率,促進管理及服務水平的充分發揮,更好地服務于臨床醫療,總結下述工作目標細則,為整個醫院績效改革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2.1 辦公室工作目標細則
更新醫院領導及行政職能科室的觀念,做好臨床醫技科室隊伍管理,使其真正意識到職能科室在醫院管理中的作用及其重要性。同時提高其專業管理素質,加強組織建設和發展工作,特別是要加強職能科室領導管理專業知識的提高和素質的培養。
2.2 醫務科工作目標細則
從醫療工作的計劃與實施、醫療質量安全及教育管理、醫療質量檢查與考核、醫療業務技術檔案與考核、院內外搶救與會診、醫療管理制度建設、醫院領導評價、臨床醫技科室評價細化項目上進行績效管理目標的最終確定,加強醫療質量管理。
2.3 科教科工作目標細則
以爭創“三甲”醫院為目標,加大科研立項、成果獎、SCI及中華系列論文等的科技成果建設;要求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并及時參與繼續教育;定期組織并開展有針對性的專業科室培訓,及時反饋培訓成效;加強學科帶頭人等人才隊伍的建設,積極選拔科室內部各梯隊的管理人才;完善教學隊伍,使教師隊伍結構趨向合理。
2.4 財務科目標細則
嚴格貫徹并執行國家、醫院財政紀律綱領,健全財務的各項績效管理制度,必須確保國有資產保值或增值,促進并提高資產增值;建立健全財產物質管理制度,規范購置及處置行為,保護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反對禁止違反財經紀律;加強對欠費行為的管理,保證各類資金的及時到位,督促各科并統籌好資金分配,促進日常工作的有序開展;做好績效分配方案的修訂及落實工作。
2.5 后勤保障部目標細則
梳理職能科室工作職能,對其職責進行專業化管理,實現職責分明,保證醫療設備、后勤設施完好,病員、職工對后勤服務滿意;負責醫院的房產物業管理與維護,院內基層建設項目按時并保質保量地完成,審核辦理職工購房補貼、食堂管理等工作;負責后勤服務社會化項目的服務質量監督與管理考核。
2.6 醫保科目標細則
國家醫保政策要嚴格執行并落實到位,執行好醫保政策,加強對醫保患者的管理,避免因違規操作而出現違背醫院及國家政策的事情出現;貫徹新農合的各項法律規章,促進執行的實施,確保各區縣的醫保及農合工作正常運行,做好醫保管理工作;建立組織機構,建章立制、完善管理措施,強化院內監督管理,在保證醫療質量的前提情況下,合理控制醫療費用。
2.7 人事科目標細則
制訂全院人才發展的總體規劃,組織并實施高層次醫學人才的引進工作;人力資源配置布局要合理,針對各臨床科室要定編定崗;保證人才引進、職稱晉升、工資及績效調整的公平公正,完善各種社會保障的審批程序[15-16];區分勞動強度和專業管理職責,能使每個工作人員其在醫院財務管理以及醫院運營管理方面發揮巨大潛力。
3 行政職能科室績效管理的研究對策
3.1 重視團隊績效
行政職能科室是醫院不可缺少的關鍵部門,對外要維護醫院形象,對內要做好各臨床科室間的協調,上傳下達,不僅要參與制訂決策,也參與決策的組織和監督[17-19]。只有持續不斷地提升一個醫院的行政管理效率,能夠顯著推動和促進醫院的發展。行政效率的提高絕不僅是某個人、某個科室、某個部門的事情,而是醫院每個員工的事情[20-24]。特有的服務、支持等特征也使得醫院行政職能科室的個人績效實現困難,但往往團隊績效對于個人而言則較為簡單。因此,要不斷改變觀念,認識到個人榮譽即團隊榮譽。對于醫院來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對職工的工作價值給予鼓勵,為職工創造更大的發展前景,這是對每位工作人員努力的認可。因此,團隊要整體發展首先得得益于職工的個人發展,而這些同樣需要臨床及行政各人員的相互支持,提升自身業務水平,進而使得團隊績效得到整體改善。
3.2 建立績效反饋機制
行政職能科室績效考核需要以職工的滿意度為根本出發點對各職能科室進行考核評定[25-26]。但當前的行政職能科室多數缺乏專業的職能培訓機制。因此,要建立績效改進的溝通機制,利用對職工作成績的考評來進一步改進職工的績效,促進職工人員的長足進步,激發其工作潛能[27-29]。
3.3 合理的薪酬分配
薪酬分配往往是因崗位和績效而定。行政職能部門的獎金分配一定要突出公平,有理有據,否則無法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30-33]。職能部門的獎金如果不能有效地與職工的績效考核相掛鉤, 那在工作中就缺少壓力,很難調動其工作積極性,這樣就不能較好地發揮職能科室的功效,因此,職能部門績效工資的分配一定要基于崗位測評、績效考核[34-35],不能完全以員工的個人評述進行,應參考職工的真實情況,依據個人工齡或職稱,建立與個人的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關系度密切和鼓勵創新的績效分配機制。
4 小結
醫院為了滿足自身發展的需求,需要不斷提升其市場競爭力。行政職能科室是醫院的管理、支持、服務為一體的綜合部門,其特點也決定了其在醫院中的重要地位。對于行政職能科室,績效管理是其較為重要的一個內容,如何激勵并提高職能科室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職能科室的管理效率,已成為廣大醫院目前急需解決的難題。而一套較為科學、合理、有效的行政職能科室績效考核體系是有效解決相關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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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切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市水產養殖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水域應當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利用,鼓勵全民、集體單位和個人發展水產養殖業。
第三條本市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規定》和本細則,遵循以養殖為主,養殖、捕撈、加工并舉,因地制宜,各有側重的方針,加強監督管理,保護和促進本市漁業生產的發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環境保護、土地、農業、水利、港航監督等部門,應當協同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實施本細則。
第二章漁業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市對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一)本市范圍內的長江、黃浦江水域的漁業監督管理,由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二)縣(區)范圍內的江河、湖泊、灘涂及精養魚塘等水域的漁業監督管理,由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三)鄉(鎮)范圍內的園溝宅河、池塘等小型水域的漁業監督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所屬鄉(鎮)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四)國營農場范圍內水域的漁業監督管理,由農場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五)本市范圍內跨縣(區)水域的漁業監督管理,由有關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協商制定管理辦法;跨省市水域的漁業監督管理,由市(縣)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與有關省(縣)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協商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定》,確定漁業水域養殖使用權,發給養殖使用證:
(一)凡在縣(區)范圍內的江河、湖泊、灘涂和精養魚塘等漁業水域進行養殖生產的,由養殖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后交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審核,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發給養殖使用證。《漁業法》對全民所有水域的養殖許可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凡在鄉(鎮)范圍內的園溝宅河、池塘等小型漁業水域進行養殖生產的,由養殖單位或者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養殖使用證。
(三)凡利用跨縣(區)漁業水域進行養殖生產的,由養殖單位或者個人向有關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分別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由有關縣(區)人民政府聯合簽發養殖使用證。
(四)(五)農場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由市農場局發給養殖使用證。
(五)凡在市屬國有水產養殖場的漁業水域進行養殖生產的,由使用單位向所在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發給養殖使用證。
養殖使用證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六條凡從事養殖業的,自領得養殖使用證之日起,每年每畝放養魚種不得少于300尾。
放養魚種的規格為:青魚、草魚、鰱魚、鳙魚115厘米以上(每1000克50尾以下);鯉魚10厘米以上(每1000克60尾以下);鳊魚、鯽魚8厘米以上(每1000克100尾以下)。小于上列規格的,不計入實際放養數。
不按上述規定數量放養魚種的,根據魚種缺額數,按下列公式計收漁業水域閑置費:
漁業水域閑置費=每尾規格魚種市場價格×(規定放養數—實際放養數)
漁業水域閑置費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征收,作為漁業資源增殖保護基金,用于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
第七條填沒屬市管商品魚生產基地的精養魚塘,由填沒單位向所在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填沒其他精養魚塘等漁業水域,
由填沒單位向所在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填沒精養魚塘的文書,由批準單位同時抄送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填沒精養魚塘應當一次性支付各項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魚塘開發費用。
征用屬市管商品魚生產基地的精養魚塘,須經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征用其他精養魚塘等漁業水域,須經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
征用精養魚塘的,應當依照國家《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和本市征用土地的有關規定支付稅、費,并一次性支付各項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魚塘開發費用。
回收的魚塘開發費用,應當納入國家預算管理,作為專項資金,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用于今后的商品魚生產基地建設。
第八條凡在自己的養殖水域外從事捕撈作業的,均應當向當地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區)以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領得捕撈許可證后,方準進行捕撈作業:
(一)在本市范圍內的長江、黃浦江漁業水域從事捕撈作業的,由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核發捕撈許可證。
(二)在縣(區)范圍內的江河、湖泊、灘涂等漁業水域從事捕撈作業的,由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核發捕撈許可證。
(三)在國營農場范圍內的漁業水域從事捕撈作業的,由市農場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核發捕撈許可證。
(四)外省市漁民在本市管轄的漁業水域內從事捕撈作業的,由本市縣(區)以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漁業水域管理權限,核發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縣(區)核發的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應當按季度報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非漁業生產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捕撈作業。科研、教學等部門因工作需要從事捕撈作業的,需報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條凡在本市漁業水域內從事捕撈作業和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依照《**市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實施辦法》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各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實施辦法》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并按規定管理、使用、上繳。
第十一條各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在核發捕撈許可證時,應當注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
第十二條養殖使用證和捕撈許可證不得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十三條未經許可,不得在增殖漁業水域和他人的養殖漁業水域內垂釣。
第十四條在河道或者航道等漁業水域內進行養殖生產和捕撈作業的,還必須遵守水利和航道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漁業資源保護
第十五條市、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魚、蝦、蟹、貝類等重要的產卵場、越冬場、幼體成育場及其主要洄游通道,可以視不同情況,制定禁漁區、禁漁期、各類網具的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
為保護漁業資源,保障水利工程安全,縣(區)以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會同同級水利部門在河口、江海交匯處、灘涂和重要水利工程所在水域劃定禁漁區。
第十六條不得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作業。
不得在通潮河道(包括閘口)敷設張網。經特許在水閘口敷設張網捕撈的,囊網網目尺寸不得小于4厘米,作業期為每年**月**日至**日和**月**日至次年**月底。
第十七條對鰻苗、蟹苗資源應當實行限時限額捕撈,合理利用。捕撈期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年季節、氣候等情況制定。鰻苗、蟹苗的生產應當首先滿足本市養殖的需要。鰻苗、蟹苗的生產、收購、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許可證由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核發。
第十八條取締魚鷹。禁止使用毒藥(包括含毒農藥)、爆炸物、石灰水等進行捕撈。對龍口網等作業方式應當嚴格限制。
第十九條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起捕標準,捕大留小,保護漁業資源。起捕標準為:青魚、草魚700克以上;鰱魚、鳙魚300克以上;鯉魚250克以上;鳊魚150克以上;鯽魚50克以上;河蟹50克以上。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收購、代銷在禁漁期、禁漁區捕撈的和不符合起捕標準的違禁漁獲物。發現違禁漁獲物時,應當及時報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章漁業水域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對排放污水(包括農田施用農藥后的排水)、污染物,污染漁業水域而造成漁業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協同環保部門對漁業水域污染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漁業環境監測站應當對漁業水域的水質進行監測,并將結果及時向同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為處理污染漁業水域事故提供監測數據。
漁業環境監測站應當納入本市環境監測網絡。
第五章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重要漁業水域、漁港和漁業鄉(鎮)可以設置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派駐漁政檢查員。
國營農場的行政主管部門需要設立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必須經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各縣(區)群眾性護漁組織,應當在當地漁政監督管理機構領導下,依法進行護漁管理工作。群眾性護漁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行使行政處罰權。
上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下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在漁政監督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或者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市漁政檢查員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考核審批;縣(區)、國營農場漁政檢查員由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考核審批;鄉(鎮)漁政檢查員由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考核,報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漁政檢查員由負責審批的機關發給漁政檢查員證。
漁政檢查員的考核內容,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五條漁政檢查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佩戴國家規定的統一標志,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群眾性護漁人員在執勤時,應當佩戴縣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標志。
第六章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保護水產資源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檢舉、制止破壞水產資源行為的有功人員,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違反《規定》及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進行處理:
(一)違反《規定》第九條第二款,偷、搶水產品的,應當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偷、搶科研苗種或者珍稀品種及魚類繁殖親體的,賠償的損失費中應當包括被偷、搶品種的培育費;對偷、搶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違反《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及本細則第八條,無證捕撈的,除沒收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外,以機動漁船進行無證捕撈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以非機動漁船及其他方式進行無證捕撈的,處以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
(三)違反《規定》第十三條及本細則第七條,擅自填沒、征用精養魚塘等漁業水域的,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四)違反《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捕殺魚、蝦、蟹、貝類等的苗種、幼體的,應當賠償損失,沒收其漁獲物及捕撈工具,已出售的,追繳非法所得,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及本細則第十八條,使用禁用漁具和方法進行捕撈的,應當賠償損失,沒收其漁獲物及捕撈工具,并處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對使用魚鷹捕魚的,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六)違反《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及本細則第十九條,不按規定進行電捕作業的,沒收其漁獲物、違法所得及電捕工具,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規定》第十八條,排放污水、污染物,污染漁業水域造成漁業損失的,應當按養殖水域內當年預計產量的全部予以賠償,處以每畝1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限期治理,治理期間還應當負責補償養殖者的生活費用。
(八)違反《規定》第二十三條及本細則第十三條,未經許可,進入養殖經營者的水域垂釣的,應當賠償損失,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追回漁獲物;不聽勸阻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九)不按捕撈許可證所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作業的,除沒收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外,以機動漁船作業違反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以非機動漁船及其他方式作業違反規定的,處以2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十)違反本細則第十二條,買賣、出租、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作業的,沒收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沒收漁具。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使用小于規定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的,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細則第十條第一款,未按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并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九條閑置漁業水域的,自接到繳納漁業水域閑置費通知之日起30天內繳清,逾期繳納的,以應繳費額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第三十條凡違反法律、法規而受到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履行處罰決定。對一時無法履行的,可以暫扣其漁具。
第三十一條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沒收的漁獲物和漁具、違法所得以及罰款、暫扣的物件等,均應當開具經市財政局批準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憑證,并進行登記,歸入漁政檔案。
對沒收的漁獲物,個人不得擅自處理,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部門收購。被暫扣物件者超過1個月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不的,暫扣物件可以作無主物處理。
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二條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正在進行的違反漁業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可以采取拆除設施,暫扣漁具、船只等必要措施。
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作出處罰決定后,應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執行。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直接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執行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處理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規定程序。
第二章 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及處理
第五條 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包括: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停止生產、營業、制造、出廠、修理、銷售、使用、檢定、測試、檢驗、進口;
(三)責令賠償損失;
(四)吊銷證書;
(五)沒收違法所得、計量器具、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檢定印、證;
(六)罰款。
第六條 違反計量法律、法規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損壞計量基準,或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隨意拆卸、改裝計量基準,或自行中斷、擅自終止檢定工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經檢查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證書。
第九條 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有關人民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而開展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滿,未經原發證機關復查合格而繼續開展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請復查;逾期不申請復查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證書。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計量標準,經檢查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證書。
第十條 被授權單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被授權項目經檢查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責令其停止檢定、測試,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由授權機關撤銷其計量授權。
(二)超出授權項目擅自對外進行檢定、測試的,責令其改正,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計量授權證書。
(三)未經授權機關批準,擅自終止所承擔的授權工作,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未經有關人民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擅自對外進行檢定、測試的,沒收全部違法所得。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使用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在經銷活動中,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具的,沒收該計量器具。
(五)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給國家或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偽造數據,給國家或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進口計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國制造商、經銷商)或其人在中國銷售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進口、銷售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或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進口、銷售,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二)進口計量器具,未經省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而銷售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封存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其銷售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三)進口、銷售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計量器具,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型式批準的,封存計量器具,責令其補辦型式批準手續,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進口額或銷售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制造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二)未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生產、停止營業、封存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三)未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而擅自使用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制造、銷售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四)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后,其制造、修理條件已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五)制造、銷售未經型式批準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封存該種新產品,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六)企業、事業單位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未經出廠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而出廠的,責令其停止出廠,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個體工商戶制造、修理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而銷售或交付用戶使用的,責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檢,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七)個體工商戶制造、修理,國家規定范圍以外的計量器具或者不按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制造、修理、銷售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對個人或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已取得制造許可證的計量器具,在銷售時,沒有產品合格印、證或沒有使用制造許可證標志的,責令其停止銷售;銷售超過有效期的標準物質的,沒收該種標準物質和全部違法所得。
第十七條 經營銷售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組裝、修理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經營銷售,沒收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及組裝的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或已經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新增檢驗項目,未申請單項計量認證,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責令其停止檢驗,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已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經檢查不符合原考核條件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停止其使用計量認證標志。
(三)經計量認證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停止其使用計量認證標志。
第十九條 偽造、盜用、倒賣檢定印、證的,沒收其非法檢定印、證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計量監督管理人員違法失職,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或由有關人民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撤銷其計量監督員職務;利用職權收賄賂賂、徇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負責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樣機試驗的單位,泄漏申請單位提供的樣機和技術文件、資料秘密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申請單位的損失,并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計量檢定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的;
(二)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開展檢定的;
(三)未取得計量檢定證件進行計量檢定的;
(四)偽造檢定數據的。
第二十三條 計量檢定人員出具錯誤數據,給送檢一方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技術機構賠償損失;情節輕微的,給予計量檢定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任務的機構無故拖延檢定期限的,送檢單位可免交檢定費;給送檢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同一單位或個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同一案件涉及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初次違法,情節較輕的;
(三)認錯態度好,能積極有效地配合查處工作的;
(四)主動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規定處罰幅度的上限從重處罰:
(一)屢教不改的;
(二)明知故犯的;
(三)借故刁難監督檢查或檢定的;
(四)后果嚴重、危害性大的;
(五)轉移、毀滅證據或擅自改變與案件有關的計量器具原始技術狀態的;
(六)作假證、偽證或威脅利誘他人作假證、偽證的。
第二十八條 圍攻、報復計量執法人員、檢定人員,或以暴力威脅手段阻礙計量執法人員、檢定人員執行公務的,提請公安機關或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偽造數據是指單位或個人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進行不誠實的測量,出具虛假數據或者定量包裝商品實際量與標注量不符的違法行為。
(二)出版物是指公開或內部發行的,除古籍和文學書籍以外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除文藝作品外的音像制品。
(三)非出版物是指公文、統計報表、商品包裝物、產品銘牌、說明書、標簽標價、票據收據等。
基層規范化管理是基層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近年來省、市局的重點工作之一。自去年以來,市局經過對基層所三次驗收,兩次督導,共檢查基層所(分局)146個。總的看,通過全系統上下的共同努力,基層單位在工作制度、征收管理、環境設施建設、內部管理規范化建設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有74個局、所被評為市局級文明單位,有29個局、所被評為省局級文明單位。我們在基層規范化管理驗收中,經過調查研究,對基層規范化管理工作現狀也有了一定的認識和思考,現提出與大家共同研討。
一、基層規范化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認識不到位。有的單位認為規范化管理是搞形式主義,對規范化管理驗收存在應付心理,檢查前猛規范,檢查后松一半。有的單位重硬件建設,輕日常管理;有的注重形式,僅僅按考核項目建立檔案盒,里面沒有內容或內容過時、也不全。
(二)考核落實不到位。有的縣級稅務機關對基層所(分局)的考核不到位,沒有充分發揮政工部門牽頭,有關職能科室齊抓共管的合力作用,考核流于形式,造成部分基層所的稅收執法錯誤沒有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部分單位的基層規范化考核不夠嚴格,考核的項目不全。個別基層所考核流于形式,考核記錄為滿分,考勤記錄為全勤,考核不夠認真細致,沒有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的單位沒有將考核目標分解落實到人,與獎懲掛鉤,定期考評并兌現獎勵。
(三)要求不嚴,制度落實不到位。個別單位沒有按規定建立和落實目標考核責任制,沒有將規范化管理考核目標分解落實到人,與獎懲掛鉤,定期考評并兌現獎勵。有的單位政治思想工作制度不健全,缺少政治業務學習計劃和文明單位創建目標、計劃和措施,沒有按規定開展政治業務學習,部分人員的學習筆記不認真。
(四)征管資料設置、填寫和保存不規范。有的稅務文書填寫不規范,應填寫的欄次空白,有些文書沒有加蓋稅務登記專用章;部分企業納稅戶固定檔案和個體固定檔案資料不健全;有的單位重點稅源檔案不健全,管理方面存在不到位的現象。
這些問題雖然發生在個別單位,但也造成全市地稅系統基層規范化管理發展不平衡,應高度重視,認真研究,及時整改,以達到規范化管理的各項要求。
二、對進一步做好基層規范化管理的思考
(一)務必在提高認識上下功夫。規范化管理是行政管理學的重要內容,隨著形勢的發展其內容也不斷豐富。地稅系統的規范化管理主要包括四個部分:工作制度規范、征收管理規范、環境設施規范和內部管理規范。其中,征收管理規范是核心,工作制度規范是基礎,環境設施和內部管理規范是保障,各個要素并不是并列或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規范化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在明確部門總體管理目標的前提下,科學配置內部管理資源,細化管理標準,合理減化管理環節,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全面、公正、效率地履行管理職責。規范化管理是由人治向法制轉變的必然要求,也是優化行政機關管理職能的重要途徑。
地稅系統成立十年來,在規范化管理方面一直進行著積極而有效的探索和實踐,并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效。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地稅事業的不斷發展,系統推行規范化管理,是提高工作效率、執法水平、服務質量的必然要求。因此,當前的首要任務是要大力宣傳基層實行規范化管理的重大意義和價值,特別要結合我們過去規范化管理的成效,讓基層同志認識到規范化管理不是“窮講究”,不是“花架子”,而是推動地稅事業發展的有效途徑,是實現“二次創業”目標的必由之路。使廣大地稅人員、特別是基層領導同志,認識到規范化不是繁瑣化,規范化不是形式主義。使一些對規范化管理持觀望態度、有抵觸情緒的領導和同志,真正從思想上轉變過來,實現被動應付到積極落實的轉變,由“要我規范”到“我要規范”,從根本上奠定規范化管理工作的基礎。
(二)務必在齊抓共管上下功夫。基層規范化管理不單是教育部門的工作,而是全局性的重要工作,要在黨組的統一領導下,做到以教育部門為主,各部門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確保基層規范化管理工作有效開展。為了確保實現征管規范這一核心內容,進一步強化基層征管工作,要加大基層征管部門的責任力度,發揮基層主管領導以及征管法規科室人員的主導作用,讓他們積極參與,認真組織,發現和解決基層征管工作存在的問題。在深化基層規范化管理工作的同時,還要切實加強人事、教育、監察、征管、信息中心等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協調聯動,積極研究探索把領導班子建設、組織體系建設、干部隊伍建設、管理基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融入基層規范化管理的方式和方法,不斷積累經驗,不斷改進和完善,全面落實基層規范化管理的各項任務。
(三)務必在結合實際制定標準上下功夫。根據地稅工作發展不斷修訂規范化管理的內容和標準,是基層建設有效的工作方法。各基層單位關于規范化管理考評標準是根據省局的總體要求,結合我市地稅工作實際制定的。從總體上看,符合我市地稅事業發展的方向和要求,對全市地稅基層規范化工作具有較強的指導作用。但是,省局《考評細則》出臺后,地稅機構進行了一定的調整,機構設置和崗位職責都有了不同的調整和變化。現行《考評細則》未能明確劃分全職能稅務所、基層稽查局、征收計會科以及管理科的考核內容和標準;在一些硬件建設、日常管理方面的規定剛性過強,沒有充分考慮城鄉差別的具體情況,有些要求難以落實,容易使基層同志產生抵觸情況,使考核流于形式。另外省局修訂了《稅收業務規程》,推廣使用了征管軟件,規范了辦稅程序,規定了辦稅時限,因此《考評細則》應根據規程、征管軟件和微機使用等內容進行補充和修訂,增強考核的針對性。為此應明確牽頭單位,組織有關部門,深入基層進行細致地調查研究,根據地稅工作實際進行修訂完善。
(四)務必在嚴格日常管理,狠抓落實上下功夫。《基層規范化管理考評細則》是我市地稅系統基層規范化上水平的基礎,要提高我市基層規范化管理工作水平,必須要把《考評細則》落到實處。《考評細則》能不能得到落實,基層規范化管理工作能不能上水平,關鍵在管理者,在管理者的工作責任心,即關鍵在基層稅務機關的領導和各稅務所長的決心和責任心。因此,各級領導,特別是基層局領導和所長,不但要在宏觀上重視規范化管理工作,而且要在具體工作中把帶頭執行規范化管理的規定,嚴格按規范化管理的要求謀劃工作、開展工作。特別是在管理中,要真正發揮“怕得罪人就不當官”的精神,敢于負責,敢于嚴格按制度,按標準開展管理工作。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后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云南省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其他行業所屬的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成人教育的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含派駐民辦學校的公辦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成人教育的學校和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包括各級教研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和少年宮)教師的定期注冊工作暫緩。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五條 云南省教育廳主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縣級及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人事隸屬關系或屬地化管理原則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六條 首次注冊合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被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達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標準。
(四)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員須在申請注冊前一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七條 注冊時,對于低證高聘、高證低聘以及一人多證、科證不一等特殊情況,按下列辦法執行:
(一)低證高聘,即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試點工作開始前已經在編在崗的教師持有低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高學段任教的(包括持有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證書在其他學段或崗位任教的),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給予注冊合格結論,并限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相應學段的教師資格,或調整到相應學段任教。教師資格首次注冊后低段高聘時間不得超過規定年限。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試點工作啟動后,各地各校對新聘任教師不得再“低證高聘”。
(二)高證低聘,即持有高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低學段任教的,視為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三)一人多證,即對持有兩種及以上(小學、初中、高中或中職)教師資格證書的,且現在小學、初中、高中或中職任教的,在一個注冊周期內,申請人只能自行選擇與現任教學段和任教學科最相應的一種教師資格進行注冊。
(四)科證不一,即現任教學科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上任教學科不一致的,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五)對擁有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教師在普通高中學校任教的,或擁有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的教師在中等職業學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
第八條 首次注冊合格后,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達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標準;
(二)一個注冊周期內每年年度考核獲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于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培訓學時的;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掛職鍛煉以及遵從國家法律執行的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教師資格暫緩注冊者原則上給予兩年過渡期,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后,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
1.因未完成規定的培訓學時暫緩注冊的,應在過渡期內參加相關培訓,補齊學時并取得合格證明;
2.因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暫緩注冊的,在過渡期內,恢復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學校進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證明;
3.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暫緩注冊的,應在過渡期后,由學校組織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證明。
教師資格暫緩注冊者在兩年過渡期滿后,仍未達到注冊條件的視為注冊不合格。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
(二)一個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的。
第十一條 注冊有效期內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者,注冊有效期自動終止。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二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
第十三條 教師經首次注冊合格后,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或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五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原件;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原件(復印件需加蓋所在學校公章);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定期注冊周期內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所在學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證明,經中小學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病休的,須提供病休證明。
教師申請辦理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證明或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暫緩注冊后重新申請的人員,還應提交情形消失證明或者有關情況改正補齊證明。
第十六條 定期注冊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給出注冊結論。
第十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并公示7天;州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通過網絡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并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省直管縣的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試點工作暫時也是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并公示7天;州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通過網絡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并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受理注冊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省教育廳終審意見公布注冊結論,并在申請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進行注明蓋章。《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由受理注冊部門歸檔保存。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三條 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四條 注冊不合格的教師,不得繼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可結合事業單位崗位進行調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在首次注冊或定期注冊當年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教師,應注冊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員不參加注冊。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先在試點地區實行,待時機成熟后逐步在全省實施,具體時間與步驟由省教育廳確定。
第二十七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一條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后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并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一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由合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區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資本);
(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四)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并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的依據;
(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準醫療機構的設置;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
第二十二條《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由設置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二)《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后十五日內給予《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第三章登記與校驗
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四)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五)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六)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
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經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投資不到位;
(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
(一)類別、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冊資金(資本);
(四)服務方式;
(五)診療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積、床位(牙椅);
(七)服務對象;
(八)職工人數;
(九)執業許可證登記號(醫療機構代碼);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核準登記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
《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可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登記后,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并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限期改正期間;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診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稱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院、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診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稱必須名符其實;
(四)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
(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六)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
(三)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四)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
(五)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六)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三條以下醫療機構名稱由衛生部核準;屬于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
(一)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二)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及跨省地域名稱的;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
第四十四條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條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名稱經核準登記,于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在核準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
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五章執業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版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條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名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借和轉讓。
醫療機構不得冒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經常對醫務人員進行"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與考核,把"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落實到各項工作中。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規范和有關教材,督促醫務人員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的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尸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
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六十三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由登記機關核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六十五條醫療機構被吊銷或者注銷執業許可證后,不得繼續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
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醫療機構監督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二)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對醫療機構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四)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罰意見;
(五)實施職權范圍內的處罰;
(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監督員有權對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償索取有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隱匿或者隱瞞。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醫療機構監督員證章、證件由衛生部監制。
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
(三)醫德醫風情況;
(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
(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
(六)組織管理情況;
(七)人員任用情況;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
第七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對醫療機構進行評審時,發現有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情節,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為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可以直接行使監督權。
第七十六條《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處罰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條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
(三)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四)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
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二)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填定《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醫療機構申請辦理設置審批、執業登記、校驗、評審時,應當交納費用,醫療機構執業應當交納管理費,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八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法。實施辦法中的有關中醫、中西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條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部門擬訂。
第八十七條條例及本細則實施前已經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的審核登記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十八條條例及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醫療美容:是指使用藥物以及手術、物理和其他損傷性或者侵入性手段進行的美容。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性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
技術規范:是指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或者認可的與診療活動有關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規范性文件。
軍隊的醫療機構:是指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內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推動消防工作社會化,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評。各地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消防工作社會化目標考核細則。
二、考評工作的組織領導
由市消防聯席會議確定的全市消防工作社會化目標考核小組(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在市消防支隊)具體組織實施。
三、考評內容、標準、時間和方法
(一)考評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省消防條例》及省政府與市政府簽訂的《市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等法律、法規、規定貫徹執行情況。主要是:
1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落實情況;
2政府、部門領導消防安全職責履行情況以及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
3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宣傳貫徹情況;
4火災萬人死亡率;
5城市消防規劃編制、落實情況及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情況;
6消防經費保障情況;
7重大火災隱患整治及重點單位管理、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等工作開展情況;
8農村和社區消防工作開展情況;
9本行政區域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建立情況;
10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二)考評標準:按照《市消防工作社會化年度目標考評細則》執行,具體內容由全市消防工作社會化目標考核小組逐年制定。
(三)考評時間:各縣(市、區)政府應每年進行一次自查自評,自查自評情況在當年年底前報全市消防工作社會化目標考核小組。每年第一季度,由全市消防工作社會化目標考核小組組織對各縣(市、區)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安全責任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考評。
(四)考評方法:考評采取聽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檢查和召集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座談等形式進行。
四、考評等級劃分、獎懲和公示
(一)等級劃分:按考評總成績分為優秀、達標和不達標三個等級。總成績90分以上為優秀;70分至90分為達標;70分以下為不達標。凡因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當年行政區域內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取消評選資格,為不達標單位。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教育局以及履行行政職能的二級單位各科室公務員和工作人員。
第三條:對市教育局和二級單位公務員和工作人員行政效能監察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各科室公務員和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工作效率、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廉潔從政情況;
(二)各科室公務員和工作人員完成市、局及科室重點工作目標情況;
(三)機關和各單位科室及公務員、工作人員履行行政審批職責的情況;
(四)機關和各單位科室公務員、工作人員管理與隊伍建設情況。
第四條:機關行政效能監察事項的工作要求為:
(一)機關和單位各科室應對依法從政、政務公開、工作效率、服務質量、服務態度、廉潔從政有明確的工作要求和管理制度,并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二)機關和單位各科室要按照局機關年度目標考核的有關要求,明確任務、責任,保質保量如期完成所承擔的工作;
(三)履行行政審批職責的科室,應嚴格按照政務和行政審批事項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四)機關和單位各科室要按《國家公務員條例》和有關局機關工作人員管理的要求,加強對公務員的日常管理和監督,促進科室及公務員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
第五條: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監督機制。由局機關領導和有關科室組成呼市教育局行政效能監察評估考核小組,對科室及公務員履行行政職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通過下列辦法實施對機關和單位各科室及公務員、工作人員進行監察:
(一)、在市教育局黨辦、行政辦公室和監察室設立機關作風、行政效能反饋電話(________、________);
(二)、實行基層單位、服務對象,對機關和單位科室及公務員、工作人員行政效能評議制度和意見反饋制度。每年年終由局黨辦、行政辦公室和監察室組織評議;
(三)建立監督檔案。主要包括評議情況、投訴情況及其他情況。
第六條:接投訴后,由市教育局監察室會同黨辦、行政辦等有關科室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對機關和單位各科室及公務員、工作人員行政效能的監督,以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行為規范為基本要求,以上級部門、基層單位、社會群眾評價為重要依據。
按照《行政責任追究辦法》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細則(試行)》,凡被投訴,經查實有以下情形之一或雖無投訴,但經認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追究有關科室責任,并按規定視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一)違反廉潔從政規定,、營私舞弊的;
(二)工作態度冷淡、生硬、蠻橫及擅離職守的;
(三)對基層單位、社會群眾提出的正當要求和意見置之不理,工作推倭、扯皮或者故意拖延的;
(四)辦事敷衍了事,不負責任及行為不文明,影響機關形象的;
(五)上級部門、基層單位、社會群眾認為工作態度不好和行政效能不高的;
(六)因工作失職,致使行政審批工作出現問題,造成影響的。
第八條:行政效能監察評估考核結果將作為對科室及公務員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