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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程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和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其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和室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活動,是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工程總承包、工程專業承包、勞務分包施工、室外裝飾裝修、建筑工程構配件生產經營以及建設監理、招標、質量監督檢測等活動。
第三條 從事建筑工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各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筑工程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筑市場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擬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二)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單位進行資質管理;(三)負責辦理建筑工程項目的報建和施工許可手續;(四)負責管理建筑工程的發包承包、招標投標工作;(五)負責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六)負責監督建設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工程造價的監督與管理;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七)負責建筑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八)負責從事建筑工程活動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以及從業人員上崗技能培訓工作,并組織初審和評審工程技術人員專業資格;(九)負責建筑業的統計工作,并行業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十)負責查處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中的違法行為;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工商、人防、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項目實行市、縣(區)分級管理制度。中央、省駐菏單位及市直直屬單位的建筑工程項目、菏澤城市規劃區域范圍內的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h(區)行政區域內除市管之外的建筑工程項目,由所在地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建筑工程活動單位和個人的管理,定期培訓建筑從業人員,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對重要崗位的建筑從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七條 建筑工程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和省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
第八條 大力扶持我市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化管理方式。
第九條 放開建筑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建筑市場進行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十條 工程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 規定到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二)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三)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四)施工場地已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五)已經確定施工企業,并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六)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報送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了審查;(七)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規定辦理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八)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九)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送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書,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除外。
第十四條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三章 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五條 對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凡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單位,必須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并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包建筑工程。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建筑工程活動。
第十六條 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工程活動內容相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從事相關建筑工程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領資質證書單位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并按國家和省規定的資質等級標準和批準權限對已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資質定期審驗,經審驗合格的,予以保留資質等級,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晉級條件的,予以晉升資質等級;經審驗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收回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 已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需終止、分立、合并、變更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發證機關申請注銷資質證書或者重新辦理資質審查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市外單位進入本市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先辦理準入登錄,然后再參加工程承發包活動,承攬工程后到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施工管理備案。省外進菏單位按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市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單位,到市外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其外出手續按工程所在地有關規定辦理。需要介紹的,應持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資質證書和單位所在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介紹信(市直單位持單位介紹信)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出介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市外單位在本市從事建筑工程活動,應當按照本市工商、公安等部門有關規定,辦理工商備案和人員暫住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和圖簽。
第四章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宜招標發包的按照有關規定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可不進行招標發包。建設單位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單位,不得對潛在投標單位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單位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合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它要求。
第二十五條 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評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在規定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第二十七條 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或招標機構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要求承包方墊付建設工程款。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三十條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設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三十一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建設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三十二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工程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工程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三十三條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三十四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三十五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痰慕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六條 進行建筑勞務分包,必須由總承包單位組織,經招標方式發包給具有相應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隊伍。
第三十七條 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社會信用制度,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作為企業評優評先、資質管理、招標投標等項工作的依據和參考。
第三十八條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五章 建筑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
第三十九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訂立書面合同時,必須使用國家或省統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確約定合同條款,特別是關于工程質量、支付價款、材料供應、交付日期、結算方式等關鍵條款。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施工單位必須與務工人員辦理用工手續,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嚴禁使用童工。
第四十條 建設合同的鑒證或者公證,應當堅持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遵照國家和省有關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由市場競爭形成,工程發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 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三)成本加酬金。第四十三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的影響,具體調整辦法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招標標底或者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等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中,有意抬高或壓低價格。
第四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質量要求交付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的發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價款。
第四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二)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三)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四)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五)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建筑工程監理
第四十七條 政府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除按國家、省規定需要監理的工程必須實行強制監理外,在我市轄區內所有開發工程項目、住宅工程及公共設施工程項目,不論投資渠道和規模如何,也必須實行監理。
第四十八條 建筑工程的監理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實行招標,由建設單位發包給中標單位。經項目審批單位批準實行直接發包的,由建設單位發包給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建設單位與其發包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四十九條 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第五十條 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五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五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章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十三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其他單位都要認真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責。
第五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建筑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制訂合理工期,確保安全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有安全生產資質的施工企業。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為工程項目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并按有關規定支付施工單位為確保施工安全而采取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此項費用應當在確定工程造價時,按有關規定,專項計提。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筑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及相鄰建筑物的有關資料,并辦理相關手續,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各類管線和相鄰建筑物加以維護。
第五十九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六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六十一條 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相關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安全生產資質。
第六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接受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并于工程開工前15日內辦理建筑工程安全報監手續,不辦理安全報監手續的,不準開工。
第六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施工。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或減少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及噪聲、振動對人和環境的污染和危害。要根據工程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行為及時制止和消除。
第六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堅持文明施工。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并在施工現場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
第六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必須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六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其企業法人代表、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應記入個人業績檔案。
第六十七條 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保護好施工現場,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做好有關記錄。
第六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施工企業宣傳、培訓建筑安全生產知識,努力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筑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六十九條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制止,責令施工單位整改,并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章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十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工程的質量管理,監督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從事建筑工程活動。
第七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監督、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任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職責權限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對建筑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第七十二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到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履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一)國家、地方、行業有強制性加工標準并獲得有效產品質量合格的食品。
(二)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者市級以上安全食品(即“QS”標志食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牌食品等稱號或認證并以品牌經營的食品。
第二條上述標準食品實行索票索證制度、資質資料備案制度和進貨查驗登記制度。
第三條食品經營者經銷下列標準食品的,必須按品種向市場開辦者提供相關資料備案。
(一)經營QS標志食品,應向相關廠家、經銷商查驗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提供QS標志及證書編號等資料;經營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食品,應向相關廠家、經銷商索取營業執照、馳名商標、著名商標證書、使用許可及授權證明等資料;經營無公害農產品標志食品,應向相關廠家、經銷商索取營業執照、《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等資料;經營有機食品標志食品,應向相關廠家、經銷商索取營業執照、經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的認證證書等資料;經營綠色食品標志的食品,應向相關廠家、經銷商索取營業執照、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等資料;并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市場開辦者備案。
(二)凡經營尚未實施食品QS市場準入的標準食品,應向相關廠家、經銷商查驗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及企業所執行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編號,并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市場開辦者備案。
(三)凡因小批量無法直接索取相關備案資料的,經營者須提供索取進貨單位相關資質資料,然后由市場開辦者按照查證認證情況給予備案。
第四條凡同時經營兩種或以上標準準入食品的,按不同的食品種類提供相關資料備案,經營新增標準準入食品的,按以上原則辦理;如兼有經營其他準入食品(如自檢準入)的,其食品按相關準入標準辦理。
第五條食品經營者銷售的標準食品的包裝或標識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食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六條市場開辦者收到各類資料后,按以下步驟進行備案工作:
(一)按戶及食品種類以書面方式整理備案資料,查證相關食品資料的真偽。
(二)建立電腦備案網頁。(見附件一《標準準入食品備案登記表》)。
第七條市場開辦者應定期檢查標準食品的銷售情況,發現銷售的標準食品不符合本規范第五條規定的,必須及時組織下架,停止銷售并按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處理;發現有未經備案的標準食品上市的,所售食品必須下架,食品經營者應在限期內提供備案資料;發現有假冒偽劣商品,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章檢測檢疫食品準入規范
第八條本細則所稱的檢測檢疫食品是指:
(一)按規定必須檢疫的家禽、家禽產品。
1.家禽孵化場和經營性批量生產的家禽飼養場已檢疫的產品。
2.家禽屠宰廠(場)已檢疫的產品。
3.市外調入已檢疫的產品。
4.批量經營已經檢疫的家禽產品。
本規范所稱的家禽,是指人工飼養的雞、鴨、鵝、鴿、鵪鶉、鷓鴣、鴕鳥、孔雀、珍珠雞、雉雞、火雞等。
(二)按規定必須檢測檢疫的牲畜產品。
1.憑本批次有效的檢疫證上市的活畜。
2.憑當日本市定點牲畜屠宰場對牲畜產品進行的屠宰后衛生檢疫的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上市的各類型鮮肉。
3.在廣州市獸醫防疫檢疫站指定的地點驗證查物,被認可后可進入本市市場銷售的市外屠宰的各類型鮮肉。
第九條上述檢測檢疫食品實行索票索證和查驗登記制度。
第十條食品經營者經銷上述食品的,應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單位按批次索取《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牲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在檔位公示,并在銷售前或當日交市場開辦者進行查驗登記。禁止經營無檢疫證明和驗訖標志的畜禽產品,嚴禁檢疫不合格的禽畜產品進入市場,確保上市銷售的畜禽產品100%經過檢疫。
第十一條市場開辦者對每天的查驗登記單據按行業和檔號進行歸檔,并在單據上注明檔號,查驗登記單據保留時間按不同行業要求劃分,保存時間不少于15天。
第十二條市場開辦者應每天檢查檢測檢疫食品的銷售情況,發現有銷售禽畜無相關票證或品種數量與票證不符的,應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章購銷掛鉤協議食品準入規范
第十三條本規范所稱的市場購銷掛鉤協議食品,是指市場開辦者或食品經營者以合同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銷售關系的食品,購銷掛鉤食品準入必須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質量責任,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目前重點對糧食、蔬菜、肉、禽類及其制品、豆制品、水產品、熟食等食品推行購銷掛鉤制度,其中,熟食(含燒臘、熟食制品、糕點、豆制品等)行業必須推行購銷掛鉤制度。
第十四條食品購銷掛鉤形式包括場廠掛鉤、場地掛鉤、戶廠掛鉤、戶地掛鉤等各種購銷掛鉤方式。
第十五條上述購銷掛鉤準入食品實行索票索證制度、資料備案制度、進貨查驗登記制度和自檢制度。
第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實行購銷掛鉤形式經營食品的,應向協議方(生產、供貨商)索要營業執照、相關資質證明(熟食、燒臘行業必須提供生產場地的衛生許可證),并提供購銷合同(見附件二《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合同》文本式樣)給市場開辦者備案。
第十七條食品經營者同時經營購銷掛鉤食品和其他準入食品的,購銷掛鉤食品按上述要求辦理,其他準入食品按相關要求辦理。
第十八條市場開辦者收到各類資料后,按以下步驟做好備案工作。
(一)按戶及食品類別以書面方式整理備案資料。
(二)建立電腦備案網頁(見附件三《市場購銷掛鉤準入食品備案登記表》)。
第十九條市場開辦者在每個星期內應不少于3次檢查購銷掛鉤食品準入情況,發現銷售與協議準入不符食品時(不屬于購銷掛鉤食品除外),應及時組織下架并按退市處理,對實行購銷掛鉤的相關食品,市場開辦者還應結合自檢工作要求予以定期抽檢。
第四章自檢食品準入規范
第二十條本規范所稱的自檢食品是指進入市場銷售經營但不能實施標準準入管理和檢測檢疫準入管理的食品,主要包括:蔬菜、豆制品、水產品、干鮮果等。
第二十一條對自檢食品主要由市場開辦者按照國家、地方或行業衛生、質量標準或要求利用自購的檢測設備進行檢測,凡設備無法檢測的應定期會同工商、衛生、質監部門抽檢;凡被消費者投訴的,由市場開辦者抽取樣品先行自檢,若雙方對檢驗結果存在異議的,應及時轉交轄區工商所抽樣檢測(可使用監測車或監測箱)。經工商部門檢測不合格的商品,市場開辦者與經營者實行協議退出,實行下架處理,并由市場開辦者監督經營者銷毀,保證不重新進入市場。
第二十二條自檢食品實行索證索票制度、查驗登記制度和自檢制度。
第二十三條食品經營者經營自檢食品的,應在進貨時填寫市場自檢準入查驗登記票據,記載進貨日期、進貨品種、進貨數量、供貨單位、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內容(見附件四《市場抽查準入查驗登記票據》式樣),并提供給市場開辦者進行查驗登記。
第二十四條市場開辦者收齊每天的查驗登記單據,并按行業進行裝訂歸檔,查驗登記單據保留時間按不同行業要求劃分,在保證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時能及時查到來源的原則下確定保存時間,但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五條市場開辦者必須每天對自檢準入、購銷掛鉤協議準入的食品進行抽樣檢測。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抽查檢測發現問題的,應通知食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并視問題的性質分別作出下架退市、進一步送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處理。
第五章職責與責任
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者對其所售食品的質量安全負直接責任,對提供的備案、查驗登記資料負責;所售食品與備案、查驗登記資料應當相符;因不按索票索證制度索取相關資質資料備案或查驗登記的,因提供不詳不實資料備案和查驗登記或所售食品與提供備案查驗登記資料不符的,銷售腐爛變質或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等違法行為的,按《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廣東省打假條例》、《廣州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市場開辦者是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以及本規范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強化對食品經營行為的監管,切實保障食品消費安全;如因管理不力、工作失職,導致市場食品出現質量問題的,按《廣州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轄區工商所負責對轄區內食品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流通領域食品質量,查處各類違法經營行為。在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市場建立健全食品準入管理的各項制度。
(二)檢查食品經營者提供的各類食品備案資料、查驗登記資料是否齊備,與所售食品是否相符,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照法律法規處理。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規范公路建設市場行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建設市場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公路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路工程建設管理和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之間的各種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目的是確保工程質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價,推動技術進步,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公路建設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具備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業主),以及具備法人資格和與公路建設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相適應的資質(格)證書并通過資信登記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并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的執法監察。
第二章管理與職責
第六條交通部管理全國公路建設市場,地方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地區公路建設市場,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制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公路建設項目的行業管理。
(四)對建設單位(業主)的項目報建進行審查,對從事公路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的資信進行審查登記。
(五)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
(六)公路工程的質量監督和造價管理。
(七)總結交流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經驗,定期公路建設市場信息。
(八)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七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一)國道主干線項目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項目,由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管理。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由省級及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三)中外合資、合作、貸款投資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除執行有關規定外,應按前兩款劃分原則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項目報建及資信登記
第八條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實行項目報建制度和資信登記制度。
項目報建是對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業主)的資格、能力及項目準備情況的確認。
資信登記是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的資歷、能力和信譽的確認。
公路工程項目報建和公路工程建設從業單位資信登記使用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統一制定的表式。
第九條項目報建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一)建設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法人資格;
2.具有與擬建工程規模相適應的組織管理、技術管理、經濟管理人員和相應機構;
3.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編制標底、組織開標、評標等能力;
不具備本項第2、3目條件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咨詢單位。
(二)項目準備情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文件已經完成;
2.建設資金計劃基本明確;
3.工程建設實施計劃概要已經完成。
建設單位(業主)應在項目招標公告30天前按第七條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報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公路工程項目報建表之日起30天內予以批復。
第十條申請資信登記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從事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營業執照。
(二)資質(格)條件:
1.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具備交通行業公路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證書;
2.施工單位必須具備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3.監理單位必須具備交通基本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監理資質證書或臨時監理資質證書;
4.咨詢單位必須具備工程咨詢資格證書。
(三)申請單位必須具備近5年承擔公路工程業績、信譽的評價和證明。
第十一條資信登記管理
一級(甲級)以上及中央各部門直屬二級(乙級)公路建設從業單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登記;其它二級(乙級)以下公路建設從業單位,由注冊屬地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登記。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公路工程從業單位資信登記表之日起30天內予以審查登記。
第十二條資信登記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時進行復審,復審由原審查登記機關執行。
在有效期內,對業績、信譽不佳造成不符合資信登記條件的單位可暫?;蛉∠滟Y信登記。
第十三條取消資信登記的單位,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暫停資信登記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滿足登記條件后,由審查登記機關恢復其資信登記。
審查登記機關對登記成果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登記信息。
第十四條未報建的項目不得組織招標;未進行資信登記的單位不得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章招投標管理
第十五條公路基本建設項目,除經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不宜進行招標外,均應實行招標、投標制。招標投標工作按照國家計委《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暫行辦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業主)只能向通過資信登記并與規定經營范圍相符的單位進行招標。招投標活動應公開、公平、公正,不得泄漏標底,不得有意壓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傭金或其它好處。
第十七條公路工程招投標,實行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審查制度。招標單位必須按第七條規定將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資料向有管轄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審查,建設單位(業主)只能向通過資格審查的單位發售標書;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國有大中型公路專業隊伍。
第十八條投標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投標,以聯合體形式投標公路工程項目時,其主體和協作成員單位均應通過資信登記。在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標價或任意壓價搶標,不得向招標單位或有關人員采用行賄、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工程。
第十九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正常的招投標活動。公路建設從業單位不得出讓資格證書、資質證書以及營業執照、圖簽、銀行帳號。
第五章合同簽訂與履行
第二十條公路工程建設的承發包雙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和招投標文件的規定簽訂合同,并嚴格履行。
第二十一條公路工程承發包合同,必須嚴格執行交通部制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及批準的設計文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價格政策和造價管理規定及批準的工程概算;必須按合理工期確定合同工期。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業主)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服務合同中,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應與施工合同中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相一致。
第二十三條承發包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必須報雙方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按第七條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業主)應按合同規定嚴格履行各項義務,按要求提供場地、資金、技術資料,創造良好的外部作業條件;工程實施中應按合同規定及時進行支付,逾期支付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付息。
第二十五條承包單位應嚴格履行合同,合同中規定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機械設備必須按時到位。
承包單位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取得建設單位(業主)批準,可以將部分工程分包給通過資信登記的單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過總包合同價款的30%,對重要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包。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單位的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單位對分包的工程質量、工期和分包單位的行為負全責。嚴禁倒手轉包和二次分包。第二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應嚴格履行合同,遵守國家和交通部有關規定,設計文件應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嚴格執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辦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不得與被監理單位及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發生經營性業務關系,不得營私舞弊,損害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的利益。
第二十八條承發包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糾紛時,應按合同規定進行協商解決,解決糾紛期間應努力保持施工的連續性并確保公路工程質量不受到損害;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仲栽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沒有約定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合同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擾亂公路建設市場秩序。
第六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三十條公路工程應嚴格執行開工報告制度。申請開工的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基建計劃已經落實;
2.建設投資已經審計;
3.征地拆遷基本完成;
4.施工、監理單位已經落實。
開工報告由建設單位(業主)按第七條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公路工程開工報告表之日起15天內予以批復,工程經批準后方能開工。
公路工程開工報告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統一制定的表式。
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應做好技術交底工作,項目實施中應派熟悉業務的技術人員作為設計代表(或設計代表組)駐施工工地,及時解決設計問題。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應持證上崗;施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要加強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
第三十三條公路工程建設實行監理制度,監理工程師應持有國務院或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工程師證書上崗。
第三十四條公路工程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三級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都應自覺地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工程完工后,應按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要求組織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未經交工驗收或未通過交工驗收的工程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公路建設市場中下列違紀違法者,按第七條規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監督、監察部門進行查處。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申請資信登記的單位,取消已經辦理的資信登記。
(二)投標單位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其標書應作廢標處理,除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外,并視情節,予以通報或給予警告處罰。
(三)承包單位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視情節,予以通報或給予警告處罰。倒手轉包或二次分包工程,應沒收其非法收入,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其負責處理,并賠償受害人全部經濟損失。
(四)承包單位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不重視施工現場管理,不服從監理,違章作業,偷工減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質量低劣造成工程無法彌補的損失,應賠償建設單位(業主)全部直接經濟損失;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人身傷亡事故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外,并視情節,予以通報或給予警告處罰。
(五)由于勘察設計原因造成返工或延誤工期的,建設單位(業主)可扣減勘察設計單位2%~10%的勘察設計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除扣減其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外,并視情節,予以通報或給予警告處罰。
設計單位未按第三十一條規定派設計代表駐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業主)可以扣減其2%~5%的設計費。
(六)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除扣減受損工程的監理費外,并視情節,予以通報或給予警告處罰,并依據有關規定對監理人員注銷其監理工程師資格。
(七)建設單位(業主)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招標視為無效,并應賠償各投標單位直接經濟損失。
(八)因建設單位(業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除應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外,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經濟損失。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市場管理。本辦法所稱土地市場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六)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
(七)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等。
第三條 依照本辦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市場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五條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由具備資質的地價評估機構評估,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接受社會和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區的出讓土地供應總量、土地用途、供應方式、出讓價格、權屬登記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要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用途的,經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超過出讓合同規定的開發期滿1年未開發利用土地,造成土地閑置,由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閑置費2年未進行開發利用的,旗縣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依據土地用途合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下列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以拍賣、招標方式為主,輔以協議出讓方式。
第十三條 商業、旅游、娛樂和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用地的出讓,必須采用招標或拍賣的方式。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采用拍賣方式: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讓價最高為條件確定使用者的;
(二)對土地使用者的資格沒有特別限制,一般單位或個人均可能有競爭意向;
(三)土地用途無特別限制及要求。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采用招標方式:
(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
(二)土地用途有嚴格限制,只有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有競得意向。
第十四條 招標、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按照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出讓、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租金不得低于出讓、租賃底價和國家規定的最低價。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結果和協議出讓的地價評估報告要逐級上報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
第十六條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租賃給土地使用者,并向國家支付土地租金的行為,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第十七條 下列建設用地可以實行國有土地租賃:
(一)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用于經營性用地或因發生轉讓、出租和改變土地用途的;
(二)企業改造或改組為股份制公司、組建企業集團、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企業實行租賃經營和非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
(三)新增建設用地確屬必須以租賃方式處置的;
(四)國家和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其他適宜租賃的土地。
第十八條 對于商品房、高中檔別墅、新建工商企業等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第十九條 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權限、程序,與出讓方式相同。
第二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按照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租賃期限,但租賃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的出讓最高年期。
第二十二條 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標準應當根據土地用途、區位條件等因素綜合評定,并與地價水平相均衡。承租方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他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按照全額地價折算;承租方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按照扣除有關費用后的地價余額折算。
第二十三條 承租方取得租賃土地使用權,在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可以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轉租、轉讓或抵押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約定期限扣除原承租方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四條 對批準的租賃土地使用權,由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土地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必須到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審批和變更登記等手續,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原出讓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轉讓雙方必須如實申報成交價格。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對申報價格進行審核和登記。申報土地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盟行政公署、市、旗縣人民政府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不合理上漲時,旗縣以上人民政府應規定最高限價以平抑地價。
第二十八條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足額交納出讓金或不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五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在出讓期內出租土地使用權。但是不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到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承租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后方可出租。
第三十條 凡出租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鋪面或其他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出租人必須到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補辦出讓或租賃手續,交納出讓金或租金。如因合同終止或其他原因不再出租,出租人須在終止出租合同后15日內到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注銷登記。
第六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十一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是不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抵押權人認可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期終止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終止期限。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應依法到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經登記后生效,未經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合法憑證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秶型恋厥褂米C》、《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不作為抵押權的法律憑證,抵押權人不得扣押土地證書。
第三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進行地價評估,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有批準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定出讓金數額后,方可簽訂抵押合同。
第三十五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受讓人應當依法與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從拍賣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三十六條 辦理抵押登記,申請人應向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支付登記費用。抵押登記費按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三十七條 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進入市場。如需要轉讓、出租、抵押或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必須經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辦理出讓或租賃手續,交納出讓金或租金。
第三十八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經營性用地或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必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合同,一律實行有償使用。
第三十九條 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經營性用地的,每年要向當地人民政府交納年地租,年地租額不得低于租賃式供地確定的年地租標準的40%。
第四十條 舊城改造中涉及的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明確界定土地權屬界限,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除國家法律規定可以繼續劃撥用地外,其他用地一律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在評估土地使用權價格后,以出讓或租賃方式提供用地。
第四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屬于自治區直屬機關或者中央、自治區直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其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必須經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十二條 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四十三條 對改組或設立股份制企業的,國家可將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土地資產折為國家股。由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國有持股單位簽訂委托持股合同。
第四十四條 對于國有企業破產,政府將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回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再行出讓,所得收入優先用于下崗職工安置。
第四十五條 企業因分立、合并、遷移、撤銷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等原因,引起的土地變更,必須到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六條 土地估價、土地登記的收費標準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
第四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征為國有土地,方可進入市場交易。
第四十八條 經有批準權的旗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沙地、鹽堿地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采用拍賣、承包、出租等方式,治理、開發為農用土地,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50年。開發為建設用地,須按法定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四十九條 集體土地使用者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在不改變農用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村民討論同意并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旗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出租、互換、轉包、入股、競價承包等方式進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
第五十條 經旗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用本集體所有的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國內外投資者依法治理、改造、開發集體土地的審批權限,參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蘇木鄉鎮、嘎查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及以承包方式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須進行地價評估,報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明確抵押方式,簽訂抵押合同。其合法憑證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九章 地價評估
第五十三條 建立健全城鎮、獨立工礦區和建制鎮的基準地價評估和公布制度。
城鎮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評估成果經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后,由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的城鎮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評估成果經國土資源部審核,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由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執行。
第五十四條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程編制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并定期修訂。經批準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不準隨意降低或提高標準。
第五十五條 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制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盟市、旗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執行。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標準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并向社會公開。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標準出讓土地。
第五十六條 凡從事土地估價人員,必須經過國土資源部和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土地估價專業培訓考試,取得資格證書后,方能從事土地估價工作。
第五十七條 改組或新設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必須選擇具有A級地價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
第五十八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必須持有營業執照和經國家或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備案的土地估價資格證書,方準予承擔土地估價業務。實行土地估價資格審驗、資質評審制度。土地估價結果,必須按規定報送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章 土地交易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土地應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統一管理,并建立土地儲備制度,達到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搞活土地二級市場的目的。
第六十條 土地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公開的原則。
第六十一條 不符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不得交易。
土地交易實行許可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土地交易申請者,發放《土地交易許可證》。未領取《土地交易許可證》的,不得交易。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下轉讓、出租、經營土地使用權。土地交易必須進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進行,并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土地交易應當使用書面合同,土地交易合同格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統一制定。
第六十四條 土地交易實行合同鑒證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審核、鑒證。未經鑒證的,交易行為無效。
一、管理原則
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項目資金專款專用,確保項目資金運行的安全、高效。
二、資金來源和使用范圍
項目征地搬遷安置補償款和工作經費的資金由海南省地產集團預付,資金匯入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賬戶。資金的使用范圍為:專項用于征地、地面附著物、青苗、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小區建設及項目開展工作經費的支出。
三、資金撥付和管理
省級土地儲備項目資金的使用,由項目具體實施單位提出用款計劃,報市省級土地儲備項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聯合發函向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申請撥付資金,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省級土地儲備項目領導小組組長提出擬辦意見后呈市長審批,再由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將資金撥付給具體實施單位實行專賬核算。
四、賠償款管理和使用
征地補償、地面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款、房屋搬遷補償等由市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開設銀行專戶,并設置專賬分類核算,預留市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主任和委派會計印鑒。補償款的支付須經以下程序:先由各駐村工作組經辦人、審核人員和組長對補償事項進行核實簽名,提出意見;項目單位核算站長和會計人員審核簽章,送市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領導提出審核意見;送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及財務組長復核簽章并提出擬辦意見呈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五、安置小區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
安置小區建設資金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設銀行專戶,并設立專賬分類核算,預留該局局長和委派會計印鑒。建設資金的撥付須經以下程序:先由該局業務股對需要的建設資金提出意見,經項目單位會計核算站長和會計人員審核簽章后,送局領導提出審核意見,然后送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復核簽章并提出擬辦意見呈項目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六、工作經費管理、使用和核算
(一)項目各項工作經費由領導小組統一安排使用,辦公室每月集中按程序呈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1、省級土地儲備項目領導小組工作經費設立銀行專戶管理,實行獨立核算。銀行專戶預留項目領導小組專用章,項目領導小組組長和項目委派會計的印鑒。
2、項目辦公室根據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分別設置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分別設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進行日常的財務核算。帳簿使用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三欄賬和多欄賬簿。
3、項目領導小組成立財務組,組長由市省級土地儲備領導小組副組長兼任,會計由市直財務第七核算站站長擔任,出納由市糧食局主任科員擔任。
(二)工作經費支出。
1、項目領導小組工作經費含辦公室、征地拆遷組、住房分配組、治安組等工作經費。
2、項目領導小組財務核算設置分類賬,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
3、工作組各項工作經費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標準,嚴格按經費預算科目執行,禁止超預算、無計劃開支。
4、各項開支單據取得及報批程序:
(1)各工作組由專人收集項目經濟業務發生時所取得相應的書面憑證——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所填寫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由報銷事項的經手人、證明人在原始憑證背面或固定格式的報銷封面指定欄目里簽名,送工作組負責人初審簽名確認。
(2)各工作組將初審合格的報銷憑證送項目辦財務組會計審核簽名確認。
(3)項目辦財務人員將審核無誤的憑證送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財務組長復核,并提出擬辦意見呈領導小組組長審批(一般每月集中報批一次)。
5、項目辦財務人員依法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三)現金管理。
1、各工作組因工作需要預借現金,須由工作人員填寫借款單,并附帶用款計劃,由工作組負責人初審簽名,送辦公室會計審核后,報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提出擬辦意見后呈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2、出納員在支付現金時必須認真、詳細審查現支付憑證是否完整、合法、開支是否符合規定、負責人是否審批。
(四)支票管理。
1、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由出納根據用量統一到開戶銀行購買和保管,購買的支票要分別按順序號登記。
2、建立支票使用登記制度。登記內容為:支票號、使用日期、收款單位、用途、金額、領用人、經手人簽字。收回已使用過的支票存根,未使用過的支票要及時逐筆勾對注銷。
3、支票在使用時簽發,不得事先蓋章備用。嚴防支票遺失和被盜,一旦發現支票遺失或被盜,必須及時報告,并迅速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
4、實行銀行預留印鑒分管理制度。簽發支票時使用的印章有三個,即會計印鑒,由主辦會計保管,領導小組負責人印鑒和領導小組專用公章,領導小組負責人印鑒和領導小組專用公章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保管。
(五)往來款項的管理。
各類往來款項應及清理,不得長期掛賬。各工作組借款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供手續完備的原始憑證送辦公室財務人員,然按審批程序辦理報銷。上一次借款未及時提供完備手續辦理報銷沖賬的,不得再次提出預借款。
(六)對賬程序。
每月初辦公室財務人員按以下程序開展對賬工作。
1、核對會計憑證與會計賬簿記錄是否相符。
2、核對總賬與明細賬是否相符。
3、核對庫存現金和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余額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是否相符。
4、核對總賬與會計報表是否相符。并將核對后的明細開支情況編制報表,每月呈報領導小組組長,同時做到財務公開。
七、工作人員補貼標準和考勤登記
【關鍵詞】市政路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市政路橋施工的現場管理在市政路橋工程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這是一個將設計圖轉換成工程實體的復雜過程。市政路橋工程包含著很多施工環節,其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質量問題都會對整個項目產生不良影響,尤其是市政路橋項目的施工管理是非常重要。
1.市路政施工現場的技術管理
市政路橋工程項目是一個復雜的工程,點多線長,施工時的工序繁多,施工工藝也很復雜,所需的人員、設備都是比較多的。同時一個場地要進行多個作業,就會出現交叉工作的情況,這就使得在管理時難度也大大加大了。這些現象都需要施工管理人員對各項技術有一個很好的準備,才不至于手忙腳亂。施工管理人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準備工作:
1.1施工管理人員要對施工圖紙十分熟悉
施工工序十分復雜,所以要對施工工序進行優化組合,對于不同的施工合同要求盡量滿足,并且最大化地優化每一個施工工序。將自身的資源條件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如對資金、設備等資源的籌劃,做出一個合理、科學的施工組織計劃,注重每一個細節,每一個點和每一條線,不在細節上出差錯。另外,還要責任到人。
1.2要做好技術上的準備
這里所說的技術上的準備是指,技術管理人員、工人以及相關的培訓和技術交接等方面的工作。不僅需要高技術的人員,還需要高素質的技術管理人員。只有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對施工現場可以做到了如指掌,對施工工藝也十分嫻熟,才能在各種突況出現的時候可以冷靜處理,最終保證每一道工序的圓滿完成。對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也是不可缺少的。有計劃和又目的的培訓工作,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技術管理人員的工作能力,并且增加技術管理人員對新工作、新環境的適應能力。同時對新材料也有了全新的認識和了解,施工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最終才可以保證施工的質量。
1.3質檢制度的建立健全
對于工作的管理,不僅需要人員的管理,還需要的制度的管理。檢測施工質量是否達到了標準,對每一道工序的檢測還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質檢制度,運用科學的質檢手段,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實驗室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配備齊全檢測時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工具、試驗人員,并且對質量進行定期的檢查,對材料、工序和工藝中出現的問題能夠及時發現并加以改善,使其達到要求的質量標準,最終確保整個工程的質量達標[1]。
2.市政路橋施工現場的材料管理
市政路橋施工不同于其他的工程,有著自己的特點,比如:施工所學材料種類多,有水泥、鋼筋、外加劑等。而且需要的數量大,另外在一些新材料的應用上也有很多的問題。除了這些,市政路橋工程的材料供應也是不容小覷的一個問題。就對材料的管理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管理:
2.1材料的供應
在拿到設計方的設計圖紙時,要對這個設計所學的材料型號、規格有一個很好的分析,對所需的各類材料數量有一個精心的預算,同時確定進貨的時間,在進行施工的時候,可以根據現場的所需量及時調取材料,以保證材料供應上的及時到位。如果對進貨時間沒有準確的估計,或者對進貨時間沒有很好的控制。就會造成材料滯后和工人窩工的問題,并且對于后續工作的順利進行也是十分不利的。會帶來一系列不必要的負面影響。
2.2材料的采購
在拿到材料采購單之后,就需要盡快到市場進行調查,對所需材料的型號和規格進行核查,提早訂貨,以避免出現材料數量不足,規格不符的現象,最終拉慢工程的進度。材料的市場調查,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材料價格的上漲,或者供應商違約等情況的出現,節約了成本,減低了經濟損失。
2.3材料的分類
對于材料的分類,看似是一個無關緊要的環節,其實還是非常重要的。在對材料進行分類和堆放的時候,要結合具有的情況和進度,安排材料在適當的時間進場,同時對材料進行驗收和檢測,這樣就避免了材料過早進入場地而占用空間和材料質量不合格問題。材料的堆放也是很重要的。應該根據不同的場地布局,合理堆放材料,注意材料的防潮防曬,并對材料做好標記工作,有便于材料的利用和提取。
2.4材料的發放
在工程進行施工時,為了可以節約成本,要對到場的材料進行登記,嚴格遵守按單發放的準則,并對發放材料進行追蹤,以免材料造成浪費或者丟失。庫管員要對材料的庫存量進行及時的整理和盤點,并按照不同的放置要求對材料進行分類堆放。對于一些易燃易爆的材料要制定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和防范對策[2]。
3.市政路橋機械設備管理
市政路橋的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很多,比如壓路機、挖掘機、平地機等等,另外還有一些鋼筋混泥土施工設備,如:架橋機、鉆機、吊機等等,這些機械設備同時出現在施工現場,務必會造成現場的混亂、因此,對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管理也是一項重點工作。如何對機械設備進行管理又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3.1建立健全機械使用的維修保養制度
在一些特大橋的工程中,需要投入的設備也是很多的,因此就要求項目部挖掘內部機械,對設備進行定期的維修和保養,提高設備的利用率,堅決反對出現設備帶病工作的情況。對設備的保養,可以確保機械設備在工作時的正常運轉,不耽誤工程進度。
3.2制定相應的機械設備使用計劃
對機械設備制定相應的使用計劃,可以使機械設備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避免出現做無用功的現象。對機械設備的合理購置,又可以避免閑置浪費。因此,在工程進行前期,需要對機械設備制定合理的使用計劃,從而減少不必要的開銷,最終節約了工程成本。
3.3加強對外租設備的管理
機械設備的外租一定要結合實際的市場情況,確保租賃方式,簽訂一定的租賃合同,同時對設備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從而提高設備的使用率。
4.市政路橋施工現場的管理
在項目管理的過程中,隨時注意對質量的監控和對進度的調整,可以提高施工的效率。
一是進度方面,施工一定要按照施工計劃來進行,但是由于種種因素,如:天氣狀況、材料的供應以及設計的變更等,這些不可預見的因素都會或多或少地影響工程的進度。因此,在進度計劃上,不能過于呆板。而要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進度。二是質量方面,工程的質量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在質量上一定要嚴把關,不斷對工程的質量進行監測,在發現問題的時候及時糾正,將每一道工序都完成好,才可以保證整個工程的質量。
5.市政路橋施工人員的管理
施工人員作為整個工程的主體,直接關系到工程的成敗。所以對人員的管理上,必須做大量的工作。
一是培養施工人員的團隊精神。在施工人員中間形成一種相親相愛、互相關心的氛圍。舉辦各種娛樂性活動,在不影響施工進度的前提下,豐富施工人員的精神生活,激發施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二是建立相應的人員管理體制。沒有紀律的團隊是一盤散沙。因此要制定相應的管理體制,對工作人員形成一種約束力,避免人為因素對工程的不良影響[3]。
6.結語
綜上所述,加強市政路橋施工現場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只有對各個環節進行分析,制定出相應的對策,最大化的促進整個工程質量提升。
參考文獻:
[1]黃東海. 探討路橋施工的現場管理[J]. 廣東科技,2007,S2:253-255.
第一條為了規范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演出活動;
(二)音像制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四)藝術品經營活動;
(五)電影發行、放映經營活動;
(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
(七)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
第五條文化部依照職責分工指導全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制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規劃,指導、協調地方執法機構查處大案要案,監督地方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執法機構及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執法,并接受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
第七條文化行政部門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八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執法機制。
第九條執法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組織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監督、指導下級執法機構的工作;
(五)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提出有關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
第十條執法機構應當完善文化市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健全舉報網絡,依法及時受理辦理舉報。
第十一條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場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許可機關和上級執法機構備案。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決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
重大案件發生后24小時內,當地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情況向上級執法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執法數據定期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執法機構應當配備交通、通訊、檢測、取證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執法機構錄用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堅定、作風優良、遵守紀律、身體健康;
(二)從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前無犯罪記錄;
(三)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的培訓內容和考核標準由文化部統一確定,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條執法人員每年參加文化市場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得少于40小時。執法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各種在職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執法機構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同一崗位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三章執法程序
第二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執法機構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法機構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其它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并依法制作執法文書。
第二十四條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執法機構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制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八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決定,執法人員應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執法人員自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執法機構報告并備案。
第二十九條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執法機構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登記立案,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或者其他有關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條執法機構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執法人員應當制作詢問或者檢查筆錄,并交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核閱,經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第三十一條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
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并注明。
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開列清單,并依據情況分別制作抽樣取證憑證或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標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事項,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接收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憑證或者清單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登記保存物品時,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異地保存。
第三十二條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依法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
(二)依法不需要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三)依法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調查終結,執法機構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決定。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執法機構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執法機構擬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有在收到告知書后三日內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四條聽證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和聽證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布和核對聽證參加人員名單;
(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的理由;
(三)當事人可以提出證據,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四)聽證主持人向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等有關人員詢問;
(五)當事人最后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五條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交當事人核閱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連同筆錄一并報執法機構。
報告的主要內容為:案由,聽證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姓名或名稱,申辯和質證的事項,證據鑒別和事實認定情況。
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不在場的,執法機構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依法沒收的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第三十八條執法文書及有關材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章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上級執法機構對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實行執法監督。
第四十條執法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
(二)執法程序;
(三)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
(四)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五)執法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六)罰沒財物的處理;
(七)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受理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并直接或責成有關部門處理;
(二)對執法工作進行檢查;
(三)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資料;
(四)在職權范圍內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條上級執法機構發現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違法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法處置罰沒財物的。
第四十三條行政處罰因第四十二條列舉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并可根據情節輕重,暫扣或者收回其執法證件:
(一)人民法院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四十四條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收回其執法證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
(三)對群眾舉報不受理、辦理,拖延推諉的;
(四)泄露舉報內容和執法行動安排的;
(五)偽造、篡改、隱匿和銷毀證據的;
(六)釀成嚴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參與文化經營活動的;
關鍵詞:工程項目 施工 現場管理 建議
一、明確土建施工現場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行業加強施工過程管理控制,降低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就應當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明確質量管理,緊抓現場管理,把管理工作重心明確在施工現場,從而深化施工現場建筑的質量控制,保證建筑項目質量?,F場管理的成果實質目標是使項目工期、質量、安全、成本四大指標能夠合理的有機協調、加以結合在施工現場的工藝流程的具體規范,實現系統化、效率化的管理。而施工建設項目往往由于人員流動量大,以及現場作業有一定的技術性,從而使現場管理工作更加突出與項目施工管理體系更加明確化。
另外,在施工現場管理體系中應改進人、物、場所的結合狀態,降低或剔除無效勞動所作的無用功,盡量減少建筑原材料的過渡浪費,節省施工資金成本支出,減輕企業造價管理壓力。另外,動工效率如果跟不上去,會直接影響項目的施工進度,從而對項目質量控制不能有效保證,以致使未來項目成品可能造成人身財產安全事故發生等。因此,為建立企業威信,保證企業效益就應當履行施工所約束的合同,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從而提高施工的管理水準。
二、土建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土建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針對于生產施工中的人、事、物三者狀態因素的管理,即施工人員的不安全動作行為和對設施以及事物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加以控制;降低施工安全隱患事故的發生,是保證人員安全前提的保證。安全監管原則應要堅持,“安全第一,生產第二,并以預防為主”的管理觀念,實現生產的順利進行,同時防控于施工事故的發生,降低其發生幾率,因此,施工監管人員就要明確安全管理在生產活動中的位置和重要性。
預防為主,首當其沖的是做好安檢工作,從而消除施工流程中不安分的活躍因素。而安全管理的協調工作是需要建設監理單位、相關技術管理部門以及包括業主等管理人員做好落實監管施工監管安全工作;另外,隨著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變化,同樣需要改進安全管理措施。此外,在安全監管過程中應要嚴格遵循施工流程工藝的具體實施規范,同時要不斷總結事態控制的辦法和相關經驗,進而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準;施工規范制度除了要明確設立安全管理機制,更要加強監管力度,落實健全的施工指揮管理行為與承擔監管崗位責任,所以各崗位職責、職能應明確分工,對于工程交叉控制環節應按照合同約束施工職責行為,明確責任歸屬,從而提高安全生產的效率與質量,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格外突出與做出實質突破。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土木建設施工由于工程項目的生產周期長,致使生產工期也就相對漫長,從而一定程度上使項目施工過程中的不定向、不安分因素也就相應增多,為防患安全事故于未然,加大安全施工監管力度是是保障施工生產順利運作的關鍵。
三、土建施工現場人員管理
從人員結構管理安排部署上去看,人是項目支持項目施工的有效運作核心。在人員部署方面,打造一支專業性、創造性、紀律性的鋼鐵之師,是保證項目質量建設的關鍵因素。因此,提高施工生產效率與質量,構建健全人員管理獎懲機制是實現合力共創積極生產施工氛圍的前提保證;首先應對集體施工人員樹立賞罰分明的積極勞動制度,主要以下發合理施工任務目標為準,如果人員能夠達到任務完成量,管理策劃人員應不予吝嗇,把各項鼓勵政策逐步落實,使施工人員的精神、物質需求一定程度上得以滿足,同時對于施工中所存在發生的各類問題,要逐級追究落實責任歸屬,獎懲分明,從而深化人員管理意義。其次,必須明確施工隊伍的管理體制,各崗位職責、權利明確,做到令出必行。土建工程由于種種復雜因素的結合,使工期相對較為緊張,加之工程技術要求嚴謹以及其需求技術所涉獵較為廣泛。從而可見,如果沒有堅決服從聽從指揮的紀律性人員隊伍,是很難保證施工項目能按時交工。
四、土建施工現場材料管理
土建工程的所用材料成本費用約占工程造價管理資金額度的60%―70%,因此材料管理的成效直接影響工程造價。作為建設施工單位,首先要對材料供應商提供的貨源渠道加以明確調查,實際探究建筑原材料真實性、可靠性,質量性,并廣泛多方聯系渠道,采集信息,從而獲取質量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重要信息供貨渠道。另外還要結合施工項目的設計特點,規劃出實際所需的材料、設備總量,制定好月旬、季度需求計劃;同時要考慮資金在實際施工場地的運轉狀況以及施工項目的進度的進展,合理安排施工機械設施的進退場,特別要注意材料的保管,以免出現水泥違規堆放而造成的結塊現象以及鋼筋銹蝕導致材料過渡浪費等現象。因此,首先要構建科學規范的材料采購及其監管制度并建設材料報價中心,其次要加強施工人員與采購人員的自身業務技能水平與綜合素質;另外,材料選購要貨比三家、質優價廉,從而減少工程成本,提高企業利潤。因此,要具體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一)材料供應。以施工具體設計規范為準,明確所需建筑原材料的品質、品牌、規格,有針對性尋找合適材料供應商提供合理規劃的材料數量。
(二)材料采購。由于建筑材料選購清單種類繁多,務必做到保證材料質量、品牌、規格、產地等明確標注清楚,避免材料采購不符的情形發生,從而影響工程進度與增加企業造價管理工作壓力。
(三)材料分類堆放。結合施工進度進展情況,合理對進場材料加以安排并及時有效驗收,從而對其整理歸類,將不同材料加以規劃布置,堆放存于不同施工建設場地。
(四)進場材料校檢。施工原材料進場首先應當登記清檢,憑借出庫單有序下放合理使用。并且明確各建設單位使用材料渠道,杜絕或避免材料浪費。另外,材料監管人員,庫管工作應及時盤點當日材料用量以及剩余庫存,而對于易潮、易燃材料品應加以妥善保管,并設立相關保護措施。
五、土建施工現場質量管理
(一)測量控制,項目施工前期,監管人員對工程的打樣、放線等前期工作應進行檢查,對從而保證項目質量符合實施標準,在旋工程序流程中,應對工程體的幾何尺寸、高程校核等隨時進行檢查;同時對于測量基礎不達標的操作者,應及時交由施工監管單位處理。
(二)指令文件控制,即對施工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的操作文件加以規范進行合理施工,指明施工存在問題加以處理控制與落實責任歸屬。
(三)駐地監管控制,駐地監管施工人員要明確動工變更設計,并監管防范于安全隱患事故發生,發現施工過程的實際問題,即使處理問題,處理不明應當即使上報。
結語:
總之,土建工程施工管理是搞好工程施工質量以及其也是強化建筑結構的系統性、科學性的監管過程,其管理成效的根本是以施工人員、監理人員以及建筑工人的綜合素質為前提基礎,另外加強監管理力度,構建獎懲機制賞罰分明的管理體系,并要落實職能、崗位的責任歸屬,有效的現場管理體制的施行是實現良性施工運營管理的關鍵性因素,從而很大程度上促進了企業投資效益的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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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歐思亮.淺談我國土建施工現場管理模式的發展[J].河南科技,2010,(12)
長沙市股權投資管理辦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應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行業自律、政策扶持、規范發展的原則,以市場為主導,以投資者及其相關方為主體。要充分發揮政府的政策扶持作用,努力營造股權投資類企業健康發展的良好市場環境。
第二條 通過培育和引進方式,發展注冊地在長沙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形成一批經營規范、治理良好、業績優異、具有影響力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發展壯大長沙股權投資市場,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努力將長沙打造成為區域性股權投資中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地在長沙并經備案的內資、外資、中外合資股權投資類企業。
本辦法所指股權投資類企業包括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以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受股權投資企業委托,以股權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第四條 市政府金融辦負責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指導以及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備案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工商注冊登記。
第五條 各級政府和各部門應當建立隨到隨辦的辦事制度,為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冊登記
第六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可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設立。
第七條 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股東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合伙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
第八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注冊資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執行。合伙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出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九條 股權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從事對非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通過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受讓股權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經營范圍為:接受委托管理股權投資項目、參與股權投資、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資的相關服務。
第十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名稱中應使用股權投資或者股權投資管理等字樣。
第十一條 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 已經注冊設立運營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符合合伙企業設立條件的,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變更為合伙制企業。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向市政府金融辦申請備案: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股權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實收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
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實收資本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實收資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三)單個股東或者合伙人對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四)用于股權投資的貨幣資產應當委托商業銀行托管,并簽署貨幣資產托管協議。
經市政府金融辦備案后,方可享受本辦法的有關優惠和鼓勵政策。
第十四條 申請備案應當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備案申請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貨幣資產托管協議。
(三)股東或者合伙人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納出資額證明文件。
(四)股權投資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姓名、簡歷、身份證復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五條 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申請后,確認申請文件齊全的,應于當日決定受理。受理備案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備案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及時向其股東或合伙人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相關資料同時報市政府金融辦備案。
備案企業增減資本、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變更托管人、清算與結業以及重大投資的,應及時報備。
第十七條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股權投資資產安全,股權投資企業應當委托經認可的商業銀行托管股權投資貨幣資產。
未投資于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資金,應當存于銀行,或用于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不得買賣公開發行的股票。
第四章 稅收政策和政府鼓勵
第十八條 備案企業自開業年度起,前3年繳納營業稅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依據當時市、區縣(市)兩級分享政策給予全額獎勵,后兩年減半獎勵。
第十九條 備案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續期內,由市財政部門依據當時市、區縣(市)兩級分享政策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合伙制備案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其中,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已予備案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連續聘用兩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繳納個人工資收入所得稅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按年度給予全額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5年;引進的國際高端人才可以享受我市相應人才政策。
第二十二條 已予備案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在我市購置自用辦公房,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契稅由財政部門全額補助(限300平方米以下),房產稅按規定依法申請減免。享受補助和免征優惠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出租或出售;租賃的自用辦公房,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同地區同檔次樓盤的平均租賃價格計算)。
第二十三條 備案企業投資于本市的企業或項目,由市財政部門按項目退出或獲得收益后繳納的所得稅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自20xx年起,市財政每年在預算內安排20xx萬元,當年不足部分由市財政預撥下年專項資金,用于兌現本辦法涉及的獎勵和補助等資金。
第二十五條 建立項目推薦制度。市級各部門要定期將適合的項目優先推薦給股權投資類企業。對股權投資類企業投資的本市企業優先納入本市擬上市企業名單,支持其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二十六條 支持引導股權投資類企業通過場外交易市場轉讓其持有的投資企業股份,拓寬股權投資退出渠道。
第二十七條 鼓勵商業銀行在本市開展股權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和并購貸款業務,支持其為股權投資類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第二十八條 鼓勵境內外各類投資機構、金融機構、企業、高等院校、研發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媒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積極推動和參與長沙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優化服務,主動為股權投資類企業獲取信息提供方便,并積極幫助股權投資類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加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規范股權投資類企業行為,依法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20xx年39號令)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xx〕31號)等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享受國家、省相關鼓勵政策。
股權投資的原則首先是要端正投資態度。股權投資如同與他人合伙做生意,追求的是本金的安全和持續、穩定的投資回報,不論投資的公司能否在證券市場上市,只要它能給投資人帶來可觀的投資回報,即為理想的投資對象。
由于公司上市能夠帶來股權價格的大幅上升,一些投資者急功近利的心態使其過于關注企業上市概念,以至于忽略了對企業本身的了解,這樣就放大了投資風險,也給一些騙子帶來了可乘之機。事實證明,很多以海外上市、暴利等為名義的投資誘惑,往往以騙局告終。畢竟,能上市的公司總是少數,尋找優質公司才是投資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