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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離職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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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離職報告

第1篇:會計人員離職報告范文

簡要的說明交接的原因;詳盡的登記交接的物品種類和數量;貴重物品要標明物品狀;需要交接的工作內容、進行的進度,寫明工作任務和物品交接日期前后的責任劃分;交出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填寫工作交接日期。

為了防止調動工作或者離職申請被批準后,少數會計人員不辦理會計交接手續,單位或者有關機關在批準其申請前,應當主動與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溝通,了解該會計人員是否申請辦理交接手續,以及會計機構的意見等。交接申請的內容通常應當包括:申請人姓名、申請調動工作或者離職的緣由、時間、會計交接的具體安排、有無重大報告事項或者建議等。

(來源:文章屋網 )

第2篇:會計人員離職報告范文

第1條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2條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第3條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第4條公司及全資下屬公司、企業(含51%股權的全資、內聯企業)的財務工作,都必須執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資合作及內聯企業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節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5條公司及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非獨立核算的單位配備專職財務人員。

第6條公司部會計師。

公司設計劃財務部。計劃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財務部。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計劃財務部及各財務部,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

第7條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管理好整個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全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

總會計師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主持編制并簽署公司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等,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指導各項財務活動,考核生產經營成果,對總經理負責并報告工作;

2.審查公司基建、投資、貿易等發展項目及重要經濟合同,對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

3.負責全系統的資金融通調拔決策工作,經總經理或董事會簽署后執行。

4.審核下屬公司、企業投資和效益的計算方案;

5.編制公司員工工資、獎金、福利方案和股東分紅派息方案;

6.監督全系統的財務管理和活動;

7.監督全系統的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財經紀律,制止不符合財經法令、不講經濟效益、不執行計劃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

8.對各級財務人員的調動、任免、晉升、獎懲等提出建議、評定,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9.負責搞好全系統財務人員的培訓工,斷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10.簽署下屬公司、企業的100萬元以下貸款擔保書。

第8條計劃財務部是公司的財務主管部門,除做好本部門各項業務工作外,負責從業務上對下屬各級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進行領導、指導、檢查、監督。

第9條計劃財務部部長領導計劃財務部的工作,在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領導下主持公司的財務工作。

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計劃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務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切實地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

2.執行總經理和總會計師有關財務工作的決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經營成本,審核監督資金的動用及經營效益,按月、季、年度向總會計師、總經理、董事會提交財務分析報告;

3.籌劃經營資金,負責公司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批、報批和銀行借、還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會計人員對下屬公司、企業進行財務檢查,監督下屬公司、企業執行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

5.協助總會計師編制各種會計報表,主持公司的財產清查工作;

6.參與公司發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條計劃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公管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11條下屬公司、企業的財務部設部長,在經理領導下主持本單位的財務工作。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會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的工作;

2.制訂財務計劃,搞好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地核算生產經營成果,考核計劃執行情況,定期提供數據、資料和財務分析報告;

3.參與投資、重大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負責編制會計報表,主持清查財產;

5.執行財經法令、制度、決定,堅持原則,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6.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帳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第12條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分管的財務工作。

第13條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查制度。

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14條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

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潔,按期報帳。

第15條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16條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并及時向上級財務部門報告。

公司支持財務人員堅持原則,按財務制度辦事。嚴禁任何人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公司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17條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被撤銷、合并單位的財會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立、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理交接手續。

第3篇:會計人員離職報告范文

一、推行會計委派制的意義

《會計法》頒布以來,雖然各個單位的財會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規范化軌道,但是,由于財會管理體制上的弊端和歷史的原因,個別單位仍然出現私設“小金庫”,做假賬,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揮霍浪費嚴重等問題。推行會計委派制有助于上述各種問題的解決。

1.實行會計委派制可以追究在會計工作中不能正確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有利于完善用人機制,有利于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及依法理財水平,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會計隊伍。

2.推行會計委派制是企業會計監督機制的需要。傳統的會計要受管理者的領導,其行為處處受到企業負責人的支配,會計缺乏監督所必需的獨立性,會計人員不敢正常行使監督職權,會計監督企業就成為了一句空話,而會計委派制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3.推行會計委派制可以實現會計信息真實化、完整化。近幾年,新會計準則、新會計制度不斷推出,企業會計核算和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核算及管理更具有專業性。但是,讓我們不安的是,不少單位真賬假算,假賬真做,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卻有增無減。會計委派制的推行,不僅可以防止會計因依法堅持原則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也可以防止單位任用不稱職或瀆職的會計人員,使更多的會計人員在會計實踐中自覺接受所在單位的行政領導和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及時提供會計信息。

4.財務會計委派制的理論依據。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享有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46、112條又規定由董事會聘任或解騁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稌嫹ā返?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這些法律規定為實行財務會計委派制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推行會計委派制的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實行會計委派制度既是一個現實問題,又是一個政策問題,并且還是一個實踐問題。其本身雖屬于會計委派制度,無論從理論上,實踐中,還是從會計的服務職能看,是完全符合行為科學理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對會計管理工作的客觀要求的。在推行實施中出現了以下方面的問題:

1.與落實《會計法》不矛盾。有的認為會計委派制要求委派會計人員代表政府或主管部門對被委派單位依照《會計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與《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存在不協調現象。其實,為會計委派制委派的會計人員,其職責要服從于《會計法》的內容,其核算和監督的會計對象是能夠用貨幣表現的經濟活動。因此,推行會計委派制不但不會與落實《會計法》相矛盾,反而使會計人員增強了監督的獨立性,真正能夠獨立公正地行使《會計法》,以防各種違紀亂法現象的發生,有效地避免了腐敗問題的出現與會計信息失真的發生。

2.不會增加財政負擔的問題。會計委派制委派的會計人員的工資管理由會計管理中心建立工資及獎金專戶,統一收繳,統一管理,統一分配。委派會計人員的身份和所在單位的編制隨著委派會計人員的轉移而發生轉移。這樣就可以有效地堵塞單位收入的“跑、冒、滴、漏”,及時足額地完成納稅任務,增加當地的財政收入,且不會增加財政負擔。

三、推行會計委派制應采取相應的措施

1.加強監督體系建設。完善國家、社會和單位內部監督的三位一體的監督體系,明確各自的職責,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

2.強化注冊會計師監督職能。對單位財務的規范和約束可以通過社會中介機構來達到監督的目的。

3.加強對單位領導的監督制度。建立對企事業單位領導的監督制度,要對其進行法紀教育,要建立對違紀單位負責人的查處制度,加強專項審計和離職審計,加強財經紀律和執法檢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肅依法查處領導的違法違紀問題,使其權力有所約束,不能任憑隨心所欲,不能使目無法律法紀的行為通行無阻。

4.加強執法力度。對企事業行為的規范和約束,應采取法律手段,不僅要制定和健全各項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

第4篇:會計人員離職報告范文

一、稅收財務會計交接常見的問題

(一)財務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沒有進行財務會計工作交接。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財務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的單位。財務會計主管人員往往沒有經過嚴格培訓,不知道會計法規關于這方面的要求,或者不懂得財務會計交接的重要性,在財務會計人員的更替中,忽略了辦理會計交接。不正規的人事管理,也是造成缺少財務會計工作交接的重要原因。

(二)雖然有財務會計交接,但手續不完備。有的單位雖然也在財務會計離任時辦理財務會計交接,但是對會計法規關于財務會計交接的具體要求不清楚,因而使得交接的手續不完備,出現如下種種情況:

一是沒有監交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財務會計工作交接必須有監交人。一般財務會計人員離任,要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財務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財務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離任,要由單位負責人進行監交。但有的單位在財務會計人員離任時,只是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參與交接,沒有監交人。這種情況在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離任時候出現的較多,單位主要負責人不知道應該由他本人來進行監交,或者雖然知道但未予重視。

二是交接的內容不完整。1、移交人已經受理的原始憑證未經處理即交給接收人,有的甚至不經清點就交出,造成原始憑證的散失或難以處理。2、移交人已制作的記賬憑證在機器內沒有進行月結、年結等處理。應該反映合計、累計的賬簿也沒有進行最終結賬就交給了接收人。3、財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缺失沒有說明原因。4、財務費用列支審批等其他會計資料有缺失。由于財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以外的其他財務會計資料比較零散,若沒有編號,容易散失,交接時很容易缺少,而且當時難以發現。5、沒有移交大宗物品的采購審批等影響財務狀況變化重要事項的說明材料。6、沒有移交有關財務相關文件資料,如基層單位的請示報告。財務會計工作中涉及到國稅系統單位內外的一些文件資料,有的會計人員把這些文件資料作為個人物品,在離任時帶走。7、移交人沒有辦理完的業務資料被當成無關緊要的東西被忽略,未交給接收人;或雖然交給接收人,但未進行強調說明,被接收人所忽略。

三是交接的內容不正確。在財務會計人員交接內容的正確性上,常出現的疏漏:總賬與明細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不符;會計賬簿與財務會計報告不符;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與賬面余額不符;銀行存款賬面余額既未與銀行對賬單余額核對相符,也沒有做銀行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固定資產缺乏盤點清查,賬與實物、賬與固定資產卡片、賬與賬之間產生不符。

(三)交接后接收人未按規定處理相關事務。一是把有關財務會計事務的處理責任推給前任會計,不給予辦理。財務會計交接后,前任會計往往會遺留一些比較難處理的業務,如長期的外欠款。有的接收人怕麻煩,不主動協調工作有些責任往前任會計身上推,要當事人去找前任會計。前任會計因工作調動或已離任,造成了工作中的推諉扯皮。二是接收人不按規定延續使用移交的財務會計賬簿,而是另開設財務會計賬冊,財務會計工作的連續性受到影響。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要解決國稅系統財務會計交接中存在的這些問題,結合財務工作的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財務管理體制,使國稅系統的財務工作逐步納入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本人認為當前國稅系統采取應以下對策:

第一,加強領導,深入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財務人員對財務會計交接工作重要性認識,增強財務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第二,強化對財務會計主管人員的培訓。存在上述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很多財務會計主管人員對會計工作交接的有關規定不了解。應加強財務會計主管人員在這方面的培訓,使他們認識到做好財務會計工作交接是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的重要內容,也是保證財務會計工作正常開展以及保證會計資料的完整性的重要措施。同時還要讓他們掌握有關會計交接的具體要求和方法。

第三,要制定財務會計交接具體辦法。要針對本單位會計崗位設置制定財務會計交接具體辦法。在該辦法中,要分別按各財務會計崗位說明會計交接的要求、內容和程序,并對容易出現疏漏的地方提出注意事項。

第四,在國稅系統人事管理和相關制度中對會計交接有關問題做出具體的規定。在人事制度中應將做好會計交接列為財務會計人員離任的前提條件。

第5篇:會計人員離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中小企業;會計規范;問題;對策

一、會計規范的內容

會計工作規范是指國家管理會計工作的各種法律、法令、條例、規則、制度以及處理會計事務的原則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在總結我國會計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將會計工作的具體事宜,運用法律形式作了規定,任何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辦理會計事務,必須遵守會計法?!稌嫹ā访鞔_規定了我國會計工作的地位、作用和任務、會計管理體制、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以及會計人員的任免、調動或離職交接手續等內容。

會計理性規范包括會計準則規范、會計制度規范、企業會計政策選擇、會計技術規程。會計理性規范是自律與他律結合的規范,既有他律的因素,又有自律的內容,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等活動的行為標準。會計準則規范作為會計規范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權威性和公認性。會計準則規范一般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對各項業務的核算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木準則,基本準則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必須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它體現了會計核算的基本規律,基本準則主要是對會計基本概念的原則性規定,統馭和控制著整個會計準則體系的制定與執行;二是指導具體業務核算的具體準則,具體準則是根據基本準則的要求,對具體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作出的具體規定的會計準則。

二、中小企業會計工作中的主要問題

(1)會計核算主體界限不清。企業財產與個人財產界限不清。中小民營企業經營權與所有權很少分離,投資者就是經營者。企業本身發生的各種經濟事項與所有者個人及家庭其他事項相互混在一起,造成資產權益混淆,給會計核算工作帶來困難。部分所有者甚至認為企業反正是自己開的,資產隨便使用,企業所得利潤全歸自己,隨自己處置;少部分人則故意把企業的資金用于購置個人財產或用于家庭生活開支,企圖以此來實現逃稅的目的。

(2)會計核算方法簡單,會計監督不力,內部會計監督職能沒有得到發揮。會計方法的科學性、完整性是能否全面發揮會計職能的關鍵。目前,中小企業只重視會計核算、記賬、算賬和報賬,而忽視會計監督和會計分析。

(3)建賬不規范或不依法建賬,會計人員素質低下,會計核算常有違規操作。中小企業有些根本不設賬,以票代帳,或者設賬,但賬目混亂。還有相當一部分中小企業設兩套賬或多套賬。據有關人士在一次問卷調查研究中得出,中小企業存在兩套帳的比率高達78.36%,這表明我國中小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有些會計人員知識結構的老化與專業知識較低,使得許多理論上完善的會計方法與復雜的會計技術無法實施,或在實施時大打折扣。

(4)內部會計監督職能沒有發揮出來。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就是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保證會計行為的合理合規。內部會計監督要求會計人員對本企業內部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但是管理者經常干預會計工作,會計人員受制于管理者或受利益驅使,往往按管理者的意圖行事。使用會計的監督職能幾乎無法進行。

三、中小企業的會計規范化對策

(1)明確會計核算主體。會計主體假設,作為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之一,是指會計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單位或者組織,它規范了會計工作的空間范圍。明確會計主體,才能劃定會計所要處理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的范圍,才能將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與會計主體所有者的經濟活動區分開來。對于中小民營企業,大部分都是家族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所有者就是經營者。在創業初期,企業的經營活動與所有者的經濟活動、企業資產與個人家庭財產很容易混在一起,造成會計核算的困難。

(2)完善會計核算方法。中小企業完善會計核算方法,要從會計基礎工作入手,根據《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及各項具體制度的要求,會計核算要客觀、真實、及時、準確、明晰地反映企業經營情況的會計信息,同時要加強會計監督職能,完善會計監督和分析。中小企業的會計監督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在企業生產經營的基礎性環節中進行監督;對企業經營業績進行考評;對物質利益分配的監督。只有充分利用會計信息才能評估確定各類資源的分配,達到各類資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地發揮會計核算和監督的作用。

(3)國家監督中財政部門首先應指導督促中小企業依《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賬簿體系。根據有關法規規定,要求中小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建立起較為完整的賬簿體系。發現不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的,應及時嚴肅處理。同時,財政部門應加強工作指導,幫助中小企業依法建帳。其次應加強對中小企業會計人員的監督。

(4)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企業管理的核心是財務管理,管理的優劣直接關系到企業的興衰。為此,中小企業經營者應該走出誤區,重視會計工作,更新觀念,依據科學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和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出適合本企業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并嚴格遵守既定的程序和規范,構建一個良好的控制環境,規避面臨的投資風險、籌資風險和經營風險,使管理出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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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會計人員離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 離職后福利; 設定提存計劃; 設定受益計劃; 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F231.4;F275.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17-0121-05

2014年7月1日起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中首次明確給出離職后福利的概念,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離職后福利進一步區分為設定提存計劃以及設定受益計劃。新準則中明確提出離職后福利,體現了我國會計準則體系進一步趨同于國際會計準則體系,也體現了我國對單位職工老有所養的問題進一步重視。

在國際會計準則中,關于雇員福利的相關規定于1999年至2011年期間在不斷修訂中得以完善。我國會計準則中的離職后福利則是首次提出,其中的設定受益計劃剛剛開始執行,處于起步階段。相比較國際會計準則,我國會計準則對離職后福利的規范尚不完善。本文重點探討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設定提存計劃與設定受益計劃

(一)設定提存計劃

在設定提存計劃下,企業按期向社保中心等獨立福利基金支付固定費用,除此以外,企業不承擔其他義務。職工退休后由該基金支付養老金,職工所得養老金數額主要取決于企業已繳納提存金總額及基金運行產生的收益,由此具有不確定性。設定提存計劃下,投資收益風險由職工承擔,與企業無關。目前,我國企業的社會養老保險采用的是設定提存計劃,其他大部分商業保險也屬于此類。

(二)設定受益計劃

準則中并未給出設定受益計劃的具體概念。在設定受益計劃下,企業與職工達成協議,職工退休后,企業會給職工支付固定金額的養老金,且必須履行該義務。在此方法下,職工退休后的受益是固定的,無需承擔風險,企業將承擔年金繳納和投資運營風險。企業在計算每期應繳費用時需綜合考慮職工薪酬水平、在職服務年限、退休后壽命等多重因素,若后期實際發生的福利費大于預期數額,由此導致的精算風險也將由企業承擔。

由此可見,設定受益計劃與設定提存計劃在風險承擔主體和養老金支付方式上都存在差異。新出臺的設定受益計劃有其獨特的優點,一方面體現在企業采用設定受益計劃法,企業是風險承擔主體,職工退休后的福利有所保障,且職工的工作年限及供職期間的貢獻收入與退休后福利相關,因此設定受益計劃對職工吸引力較大,可以激勵職工在供職期間更好地提供服務。另一方面,企業采用設定受益計劃,無需定期向基金繳納費用,繳費具有一定彈性,企業可靈活掌握投資運營。

二、設定提存計劃的會計處理

設定提存計劃下,企業僅僅負有向基金提存金額的義務,因而會計處理比較簡單。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企業根據一定比例計算的應繳納金額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計入當期損益。新準則中增加了一條規定,職工提供服務的年度報告結束后12個月內,企業若不能支付全部應繳存金額,則需要按新準則規定的折現率將應繳存金額折現,并將其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一般情況下,全部應繳存金額將于會計報告期結束后的12個月內支付。

例1:2015年1月,東方公司當月應發工資200萬元,其中生產A產品工人工資50萬元,生產B產品工人工資60萬元,車間管理人員工資30萬元,行政管理部門人員工資30萬元,銷售人員工資10萬元,工程施工人員工資20萬元,公司分別按照工資總額的14%、20%和2%計提職工福利費、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職工薪酬計算表見表1。

1.計提應付職工薪酬時

借:生產成本――A產品 680 000

生產成本――B產品 816 000

制造費用 408 000

管理費用 408 000

銷售費用 136 000

在建工程 272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 000 000

――福利費 280 000

――設定提存計劃――養老保險

400 000

――設定提存計劃――失業保險

40 000

2.發放職工薪酬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000 000

――福利費 280 000

――設定提存計劃――養老保險

400 000

――設定提存計劃――失業保險

40 000

貸:銀行存款 2 720 000

例2:東方公司2015年1月應為銷售部王經理計提養老保險2 000元,失業保險500元,王經理由于個人原因停薪留職三年,協議三年內停止計提各種保險,三年后即2018年1月開始繳納。假設適用折現率為8%。

本例中,由于東方公司在年度報告期結束后1年內不會支付應繳存金額,故應將應繳存金額進行折現處理:

養老保險金現值=2 000(P/F,8%,3)=2 000×0.7938

=1 587.6(元)

失業保險金現值=500(P/F,8%,3)=500×0.7938

=396.9(元)

借:銷售費用 1 984.5

未確認融資費用 515.5

貸:應付職工薪酬――設定提存計劃――養老保險

2 000

――設定提存計劃――失業保險

500

以后各期,將未確認融資費用攤銷到財務費用中,即: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三、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

(一)設定受益計劃的步驟

根據新會計準則規定,在設定受益計劃下,會計處理的步驟可分以下幾步:

1.用精算假設確定職工離職后福利金額。運用精算假設方法要考慮眾因素的影響,具體包括職工的死亡比率、流動比率、離職后壽命年限,以及財務方面的折現率、福利計劃資產的預期回報率、通貨膨脹率等多重因素。上述因素若有變動,由此帶來的風險將由企業承擔。

2.計算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義務,并計算該義務現值,從而確定當期服務成本。計算方法為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所謂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是早期國際會計準則中提及的方法,即估計職工未來養老金的總額,根據其繼續供職的年限及相應的折現率計算折現額,并將折現額分攤至職工服務的各個期間。其中折現率的選擇方法根據新會計準則具體規定執行。采用此種方法計算,企業每期承擔的義務各不相同,但為職工每期提供養老金的終值是相等的。

3.若存在職工離職后福利的資產,即存在設定受益計劃資產情況下,該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計量當期價值,然后將上述計算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和這一步設定受益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較。若設定受益計劃資產大于設定受益計劃義務,即為盈余,將差額作為凈資產;反之,則為赤字,差額作為凈負債。若差額為凈資產,則采用盈余與資產上限較低者。所謂資產上限,是指企業通過設定受益計劃的退還或提存金的減少而獲得的金額,即該資產產生的預期流入收入的現值。

4.計算設定受益計劃下職工薪酬成本。按新準則規定,職工薪酬成本由三部分構成,即包括服務成本、設定受益計劃的利息以及重新計量受益計劃凈資產或凈負債導致的變動等。其中的服務成本也是由三部分組成,包括當前服務成本、過去服務成本和設定受益計劃結算。

5.確定其他綜合收益和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由于精算假設,設定受益計劃資產實際收益率或資產上限等因素發生變動,則設定受益計劃凈資產或凈負債需重新計量,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在以后的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但以后期間滿足條件的除外。服務成本和設定受益計劃的利息變動應計入當期損益。

(二)具體案例分析

例3:2015年1月1日,東方公司開始實施一項設定受益計劃,決定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的5名銷售人員,退休后每年支付年薪20%的養老金,當年每人年薪20萬元。目前5名銷售人員的平均年齡55歲,退休年齡60歲,5名銷售人員還可為公司服務5年。精算師預算5名銷售人員退休后平均壽命為10年。假設采用的折現率為8%。

本題計算過程如下:

第一步,計算未來退休金折現至退休時點的現值。

退休后每年的退休金=200 000×20%×5=200 000(元)

方法一:每年逐步計算現值(退休金義務現值表見表2),取合計數額。

方法二:用年金現值系數計算。退休時點現值=200 000

×(P/A,8%,10)=200 000×6.7101=1 342 020(元)。

方法一適用于退休后各年退休金不相等,計算復雜;方法二適用于退休后各年退休金相等,計算簡單。兩種方法計算結果的差異由系數小數點所致。本例題為計算簡單取方法一的結果,退休金折現至退休時點的現值為1 342 000元。

第二步,將年金現值平均分配至服務期各年(服務期間成本計算表見表3),計算當年福利義務,即1 342 000÷5=268 400(元)。

第三步,將當年義務計算復利現值,即當期服務成本。

第四步,計算服務當年現值本利和,并計算期末福利義務。

計算說明:

1.當年加以前年度義務(C)=當年義務(A)+以前年度義務(B)。

2.當期服務成本(D)=當年義務(A)×(P/F,I,N)。

即第一年服務成本=268 400×(P/F,8%,4)=268 400

×0.7350=197 274(元)

第二年服務成本=268 400×(P/F,8%,3)=268 400×0.7938=213 055(元)

以后各年以此類推。

3.當期服務成本現值本利和(E):

第一年本利和=197 274+0=197 274(元)

第二年本利和=197 274×(1+8%)=213 055.92(元)

第三年本利和=197 274×(1+8%)(1+8%)+213 055.92

×(1+8%)=460 200.78(元)

以后各年以此類推。

4.利息(G)=期初義務(F)×8%。

5.期末福利義務(H)=當期服務成本(D)+期初義務(F)+利息(G)。

本題中,東方公司在職工供職期間發生服務成本的會計處理如下:

2015年末:

借:銷售費用 197 274

貸:應付職工薪酬――設定受益計劃義務197 274

2016年末:

借:銷售費用 213 055.92

貸:應付職工薪酬――設定受益計劃義務

213 055.92

同時:

借:財務費用 15 781.92

貸:應付職工薪酬――設定受益計劃義務

15 781.92

2017年末至2019年末賬務處理以此類推。

例4:承例3,若東方公司每年根據確認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提存相應資金成立基金,并進行投資,即形成設定受益計劃資產。假設基金收益率為8%,則:

方法一:

2015年末提存資金時:

借:設定受益計劃資產 197 274

貸:銀行存款 197 274

2016年末提存資金時:

借:設定受益計劃資產 213 055.92

貸:銀行存款 213 055.92

同時,基金產生的收益為197274×8%=15 781.92(元)

借:設定受益計劃資產 15 781.92

貸:財務費用 15 781.92

2017年末至2019年末賬務處理以此類推。

方法二:

年末提存資金賬務處理相同。

對于設定受益計劃資產產生的收益,則也可作如下處理:

借:設定受益計劃資產 15 781.92

貸:投資收益 15 781.92

方法三:

年末提存資金賬務處理相同。

設定受益計劃資產產生的收益,也可沖減計提義務時計入的服務成本:

借:設定受益計劃資產 15 781.92

貸:銷售費用 15 781.92

在設定受益計劃資產收益率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折現率相等的情況下,兩者產生的收益與利息相互抵銷。在正常情況下,5名銷售人員退休后,其養老金恰好可以由東方公司設立的設定受益計劃資產等額支付。若收益率與折現率不相等,則產生凈資產或凈負債。

例5:承例3,東方公司于2017年開始對該5名銷售人員的工資進行上漲調整,因此東方公司于2017年對設定受益計劃進行重新計量。假設由于在職薪酬的調整而導致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增加了20 000元,則形成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精算損失。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該損失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20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設定受益計劃義務 20 000

四、離職后福利會計處理中的問題

離職后福利劃分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是新會計準則的一大亮點,也是實施過程中的難點。當前各國采取的主流方式是設定提存計劃,相比較設定受益計劃,設定提存計劃會計處理比較簡單,也相對完善一些。由于我國養老金方面的會計體系起步較晚,此次新會計準則的頒布中第一次提到設定受益計劃,因此設定受益計劃在實務中具有以下難點和問題:

1.會計處理比較復雜。首先體現在設定受益計劃下,企業如要計算每期的應計負債和費用,需要通過精算假設計量。由于精算假設包含的因素較多,容易發生變化,所以會經常產生精算損益。其次,當期應付薪酬的計算需要選擇合適的折現率進行折現。最后,企業年金費用的確定較復雜,與企業當期繳費的金額一般不相同。

2.新準則中,將離職后福利引起的負債全部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賬戶。離職后福利可能是一項長期負債,而“應付職工薪酬”是一項流動負債,如此記賬,沒有考慮負債的償付期問題。而且在報表列示中,無法區分與其他職工薪酬的差別,會導致信息披露不充分。

3.新會計準則中對設定受益計劃的規范不夠詳細、具體。主要體現在設定受益計劃資產方面,沒有明確給出設定受益計劃資產的定義,也沒有規范設定受益計劃資產收益的具體會計處理。因此本文例題中,對設定受益計劃資產的收益處理,列出幾種不同的理解。

4.相比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我國會計準則中沒有明確設定受益計劃項目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如何進行確認和計量。

五、對離職后福利會計處理的建議

1.在離職后福利核算中,應設置專門的會計科目,對離職后福利獨立反映,使離職后福利的償付具有長期和短期的彈性表現。在信息披露中,應明確離職后福利在報表中的確認和計量,建議將離職后福利作為獨立項列報。

2.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對會計人員及精算師要求較高,應加強會計人員及精算師的專業培訓和職業素養,提高其會計核算能力和精算能力。建議將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進行適當簡化,使企業和會計人員更好地運用設定受益計劃。

3.針對目前新準則規范存在的不足,對設定受益計劃的內容應作出更詳細的界定,建議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2011年修訂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雇員福利》進行修改和完善。同時,對設定受益計劃會計處理的規定應進一步細致,明確設定受益計劃資產的相關處理。

由于設定受益計劃是我國會計準則中提到的新興概念,會計處理及各項規定不夠完善,企業在執行設定受益計劃過程中會承擔較大風險及支付不確定性,若企業盲目隨意執行,則會降低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而設定提存計劃的規定及會計處理都比較成熟,所以,筆者認為,目前我國企業普及執行設定受益計劃的時機并不成熟,應循序漸進、有計劃有步驟地逐步實施。大部分企業可以先繼續執行設定提存計劃,可以先鼓勵規模較大、經濟效益較好、會計核算制度非常完善的企業先行實施,在摸索中不斷完善,引導其他企業逐步執行設定受益計劃。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S].2014.

第7篇:會計人員離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問題;措施

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也在快速發展,但一些商會、協會、學會、基金會等民間非營利組織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上跟不上時展的步伐,使得這些組織在社會上信譽受損,公信力降低,從而制約了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未來發展空間。為了適應非營利組織快速發展的需要,規范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財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民間非營利組織范圍內實施。該會計制度的對規范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助于此類組織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從而提高公眾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信任度,促進民間非營利組織快速、健康、規范的發展。但是,毋庸諱言,民間非營利組織由于種種歷史和現實的原因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本文擬就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和會計問題進行探討,提出一些解決存在問題的措施。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民間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其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而不取得經濟回報,也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1]但由于民間非盈利組織在中國尚屬新生事物,孕育該類組織的土壤并不成熟,所以從總體來看,中國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實際運作中存在著許多問題。在諸多問題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問題尤其嚴重。

(一)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

許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管理者缺乏必要的財務知識,沒有意識到建立透明的現代財務制度對組織的長遠發展和公信力的提高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這導致他們并不重視所在單位的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建設,造成組織內部控制制度闕如或不健全,或者雖有內部控制制度卻沒有真正有效地予以實施,使得制度形同虛設。而且由于民間非營利組織理論上不以營利為目的,所以既不在政府和稅務部門的重點監管范圍之內,有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利用政府對其的稅收優惠政策,打著民辦非營利組織的旗號從事營利性活動。[2]也不在社會公眾的監督視野中,客觀上該類組織缺乏外來的財務規范化的壓力,造成該類組織的財務管理的混亂狀態。

(二)會計管理工作不規范

大多數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層及其負責人是兼職工作,他們一般重業務,輕財務,對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沒有足夠的認識,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不合理。有的單位為了節約經費,出納、會計崗位由一人擔當;資產登記、資產管理等工作一人全包;物資的采購、驗收及保管一人全負責;銀行印鑒章和財務章、個人印章、支票一人保管;投資計劃與投資論證等由同一部門完成;單位負責人經辦的業務自行審批后直接到財務部門報銷等。這些不規范的做法表明這些非營利組織在財務管理工作中沒有形成相互制衡的機制。此外,大額經濟業務往來中直接支付現金,重要業務事項無合同或協議,成本核算混亂,支出大于收入,虧損多于盈利,等等。凡此種種都影響了會計核算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會計人員素質不高

在我國,一些非營利組織,特別是規模小的非營利組織,由于經濟來源有限,經營效益不佳,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高,很難聘到業務能力強的會計人員。有的單位為了降低工資成本或照顧關系戶等其他情況,聘用剛畢業的非專業出身的人員擔任會計,或者聘用掛靠單位的與財務經濟管理專業毫無關系的非專業人員兼任。

會計工作是一種專業技術性的工作。由于會計人員素質低,對會計法、會計準則以及會計制度學不透,吃不準,在實際工作中對業務活動的處理就難免出錯。在調研交流中了解到,有的單位在業務處理中將宴請理事或捐贈人士的招待費用計入籌資費用,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62條明確指出:“籌資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等?!盵1]這表明,有些單位沒有透徹理解其中的“舉辦募款活動”條款。有的將財務費用計入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有的將招待費用計入職工福利費;有的是單位銀行存款余額與銀行的余額不符,會計資金賬和出納的日記賬不符,總賬和明細賬不符,更有單位會計人員不按規定建立會計賬,根本不知道需要按規定建賬,只有一堆零亂殘缺的原始單據和白條,到會計期末僅憑估算編制財務報表應付了事。諸如此類的手法很多,不一而足。

二、加強對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管理的措施

鑒于以上所述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中的種種問題,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來改善此類組織的財務工作。

(一)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強化領導責任。單位的負責人應負責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重要業務事項的決策與審批、執行與監督、經辦與決策相互分離的原則,避免職能交叉、缺失或權責過于集中,對單位的重大決策、重大業務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額資金支付等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避免“一言堂”、“一支筆”等現象。[3]具體執行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業務程序:

1.規定辦理每項經濟業務時應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人員、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部門負責辦理,以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

2.資金業務的辦理,應遵守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的相關規定,大額資金業務應通過銀行轉賬,并不能由一人全過程辦理,嚴禁將辦理資金的票據和印章一人保管,加強對現金和銀行存款進行定期和非定期盤點,核對實際庫存和賬面記錄是否相符,對賬實不符,應及時查明。

3.采購業務中的請購申請、采購、驗收、付款等工作的授權審批必須予以分離,使相關人員在各自的授權范圍內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不替代。

4.在財產管理上,財產物資的收、領、管要有授權審批,對明細賬要設專人核查,財產使用人或管理人因故離崗或離職時,要由主管領導指定專人接管,并監督辦理移交手續。

5.做好成本費用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對有償服務經營性質的業務工作應堅持收支平衡或收入約大于支出的成本管理原則,避免占用公益性的資金,并加強財務公開。

6.加強合同管理,對外發生的重大業務活動應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降低潛在的風險。

(二)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管理

1.民間非營利組織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聘用持有會計證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結合本單位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對會計人員進行合理的分工,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會計職務與出納職務要分離。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使之相互監督和相互制約。對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從事會計業務的中介機構記賬。[4][8]

2.民間非營利組織要依法建立會計賬,對單位的每筆經濟活動都要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取得的合法性、真實性以及審批手續的授權權限是否正確,然后及時、準確地登記入賬,進行會計核算,加強對會計憑證的裝訂和保管工作。

(三)提高會計人員素質

1.提高會計人員的入行門檻。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操守是會計核算中的關鍵因素,所以要特別重視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責任心,要求會計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知識,掌握專業技能,對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資歷、學歷要嚴格要求,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人員的入行門檻。

2.定期組織非營利組織單位的會計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和學習交流,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自從財政部2006年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后,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每年都會自行參加會計繼續教育的培訓,但不論是財政部門還是培訓機構基本上都是針對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會計人員來設置培訓內容,而且有的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不盡如人意,如課時縮水、任課教師授課水平不高、責任心不強。而且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規模小,兼職人員多,專職人員少,業務性質不同于一般企事業單位,財務人員之間平時相互交流學習的機會很少。所以迫切需要民政部門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具有針對性的培訓活動,以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

3.加強會計人員素質教育。素質教育是體現單位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政策,鼓勵會計人員提高學歷層次,加強業務學習,還應在薪酬分配中體現出與學歷、職稱、業務能力相適應的差別待遇。

(四)加強外部監督

1.加強政府監督。民政部門要嚴格審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設立過程,對從業人員、場地、投入資金等嚴格把關,年檢別要注意檢驗其非營利性資金的收支情況。[5]財政部門應督促民間非營利組織依法建賬,檢查其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是否合理,對未按規定建賬和會計機構設置不合理以及聘用無會計證的人員擔任會計工作的單位應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6]

2.加強社會監督。社會監督主要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告的審計。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監督應從主要監督過渡到輔助監督,今后真正起主要作用的是市場中的制衡力量。[7]因此,應該加強注冊會計師的財務監督職能,嚴格履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從而發揮他們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監督作用,以保證經審計后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信息真實、合法。

第8篇:會計人員離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應付職工薪酬;會計核算;注意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第 9 號――職工薪酬》頒布以來,使原先的一些企業對薪酬的分類制度發生了變化,但同時也很好的解決了一些企業由于薪酬制度不明確而引起勞動糾紛的問題。但是企業職工對于新會計準則的認同,不代表企業之間也同樣認同,為了能讓企業在合理守法經營的同時也能執行新會計準則,完善職工的薪酬福利,本文對于在企業間實行職工薪酬核算時應注意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應付職工薪酬的組成

在過去,企業都是以貨幣的形式在支付職工薪酬,新會計準則出臺后,對于應付職工薪酬方面進行了重新的規劃,應付職工薪酬的組成變成:貨幣性薪酬與非貨幣性薪酬。這樣既能避免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對非貨幣性薪酬缺乏重視的情況,又能使非貨幣性薪酬存在一定有意義的價值。

二、新會計準則下職工薪酬對于會計實操的影響

(一)新會計準則下計劃范圍之外人員的離退休相關福利可以實行預提,很多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在編制報表時將會產生重大的變動

在設定受益計劃時要明確,計劃范圍之外人員的離退休相關福利可以實行預提,建立合理有效的能夠確定這類型的職工福利的保障機制。這一項機制的確認,把原有的一些沒有在表上體現的經過確定的職工福利負債體現出來,導致很多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報表的重大變革。這也是在會計制度實施以來,全面規范了關于企業和職工的各種支付關系,新會計準則更加明確了應付職工薪酬的范圍,也說明了在會計準則實施中,會計方面的制度規范和相應的監管措施越來越嚴,導致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自己能發揮的空間變小了。

(二)改革后的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體系趨于一致的大形式發展

由于近幾年企業向職工提供福利的形式的多變化,針對在員工離職后的福利政策也越來越完善,改革后的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體系趨于一致的大形式發展,體現在核算在短期薪酬的時候增加了員工可帶薪休假,離職后的福利政策也分成了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種,這次對于職工薪酬福利的變化也給企業在日后的薪酬福利發放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也是一次重大的突破性改革。

(三)新會計準則下國家企業及職工產生的積極影響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從國家的層面來看,我國多方面的社會保障體系在不斷的完善,從企業角度出發,有利于企業計算人工成本,新準則的制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在朝著相同的形式發展,在與國際會計接軌同時提高企業綜合競爭水平。從員工角度,新會計準則改革后要求企業報告在反映人工成本時要全面,并要全部體現在報告上,這不但使企業在支付職工薪酬時保證及時性準確性,還能體現企業對于職工的關懷程度,充分尊重了職工的勞動付出。新會計準則在帶薪休假、利潤分享計劃、長期殘疾福利等這些層面都有了新的規定,從改變上來看,更大的保障了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與合理要求,也同時促進了員工工作時的積極性,對于企業是有益的行為措施。

三、新會計準則下應付職工薪酬的會計核算應注意的問題

(一)短期薪酬的核算

短期薪酬不包含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包含在離職后福利,企業在繳納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還有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這些事項時,要注意應該是職工在職期間,也就是職工在企業服務的會計期間,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是要根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來計算,并確認相應的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工會和職工教育經費這兩項費用應屬于短期薪酬,這樣可以避免企業虛假開支報銷,在計算帶薪休假時應注意確認累積帶薪年休假天數、結轉到下期、等相關支付問題。非累積帶薪缺勤包括企業職工的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期間的工資。職工的工作時間增加后,可以申請帶薪休假,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是否批準支付。

(二)離職后福利核算

離職后福利包括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種,設定提存計劃:在員工工作期間按照應繳存金額確認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資產成本。受益計劃: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折現率將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沼枰哉巰鄭以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和當期服務成本。在離職后福利支付的時間可能在幾十年后,現金折現率可根據同期的國債利率和市場收益率高的公司

債券。

第9篇:會計人員離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 離職后福利; 設定受益計劃; 設定提存計劃; 賬務處理

中圖分類號:F275.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31-0091-05

2014年1月27日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正式了《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在此之前,2011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對《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雇員福利》進行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區間法,要求全額確認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變動,簡化了設定受益計劃的列報模式。為近一步完善我國的相關會計處理,2012年9月份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修訂)(征求意見稿)》,其中涉及了大量的有關職工離職后福利的設定受益計劃相關會計處理規范。此次正式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有一定的變化。整體來看,此次《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修訂增加設定受益計劃是其主要變化內容之一,變化將會給我國相關會計實務帶來一定的影響,因而非常值得關注。

一、設定提存計劃與設定受益計劃

(一)設定提存計劃

設定提存計劃是企業職工離職后福利計劃的一種類型。它是指企業定期向一個獨立主體(一項基金)支付固定數額提存金用于企業職工的離職后福利。在企業年金計劃中根據一定的標準企業單方或與職工共同承擔每期固定繳費金額,而未來支付給職工的離職福利不確定,同時也不提供最低保證。職工在退休時,每期所能獲得的離職福利主要包括企業和職工的繳費金額以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產生的投資收益,這一投資收益的投資風險由企業職工承擔。其基本特點是企業提存的金額固定,但未來支付的金額不固定。

(二)設定受益計劃

設定受益計劃是企業職工離職后福利計劃的另一種類型。它是指企業承諾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或分期支付一定金額的養老金,且企業有能力履行支付義務就必須兌現承諾。它是在企業年金計劃中根據一定的標準如職工服務年限、工資水平等確定每個職工退休后每期的年金收益水平并倒算出企業每期應為職工繳費的金額。這種方法使得年金繳費和投資運營的風險都由企業承擔。其基本特點是企業提存的金額不固定,但未來支付的金額固定。

(三)設定提存計劃與設定受益計劃比較

設定提存計劃的會計處理采取當期確認法,管理成本較低且簡單易行。但職工退休后福利待遇不確定且風險由職工自己承擔。

設定受益計劃可以真正體現養老金作為“遞延工資”的性質。它能將養老金費用與企業當期的收入進行配比,從而符合配比原則,使企業各期的經營業績得到真實反映。同時它也有利于養老金計劃的風險控制??梢员U掀髽I職工離職后的福利待遇。但是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操作復雜,要不斷進行測算。

二、我國當前養老金設定受益計劃的現狀及準則修訂前的會計處理方法

(一)我國當前養老金設定受益計劃的現狀

迄今,我國養老金制度采用的是三支柱模式。其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金制度,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兩個部分。第二支柱為企業年金。第三支柱為個人自愿性儲蓄。我國當前基本養老金制度是企業、個人共同繳費,其個人賬戶部分是基金制,基礎養老金是現收現付制。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養老金目前還沒有設定受益計劃的規定。在實務中,企業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大都是每期按照固定金額或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屬于設定提存計劃。由社保機構作為主體的基本養老保險是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的結合。從企業的角度看繳費時屬于設定提存計劃,而社保機構向職工發放養老金時是類似于設定受益計劃,只不過設定受益的風險承擔者不是企業而是政府。例如,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部分的計算方法是基礎養老金按當地平均工資的20%計算,凡按規定繳費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都可以享受這項待遇。社保機構目前尚未考慮對繳費實行精算,提存金額多少的確定缺乏科學性,造成實際發放養老金數額與繳存的養老金數額及其收益之間不匹配。

(二)我國準則修訂前設定提存計劃的會計處理方法

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在相關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等類似于國際準則中設定提存計劃的內容作了規范。在現行養老金制度下,養老金由企業繳存和職工工資代扣代繳兩部分組成。企業對養老金的會計處理非常簡單,企業繳存部分計入期間費用。

三、國際準則中的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方法及其變化

(一)原國際準則中的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方法

1999年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雇員福利》中規定在設定受益計劃下企業的義務是為現有的及以前的雇員提供已同意的福利;精算風險(福利費用將比預期的多)和投資風險實質上由企業承擔。設定受益計劃可以由企業自己積累資金,也可以通過外部基金籌集,但支付義務始終由企業承擔?;鸶@牡狡谥Ц恫粌H取決于基金的財務狀況和投資業績,而且取決于企業補償基金資產短缺的能力(或意愿)。所以設定受益計劃所確認的費用并不一定是本期應付的提存金金額。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雇員福利》中規定企業對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核算包括以下步驟:

1.運用精算技術對雇員當期和以前期間服務所應得的福利金額進行可靠估計。這需要企業確定有多少福利是歸屬于當期和以前期間的,并對影響福利費用的人口變量(如雇員的流動率和死亡率)和財務變量(如未來工資和醫療費的增加)作出估計(精算假定)。

2運用預期累積福利單位法①對福利進行折現,以確定設定受益義務的現值和當期服務成本。

3.確定任何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

4.確定精算利得和損失的總額和應確認的精算利得和損失的金額。

對上述核算的相關解釋與解讀包括如下內容:

1.一般情況下企業應根據設定受益計劃的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將離職后福利折現分攤到相應的服務期間。但是,如果有雇員在以后年度因服務導致其福利水平大大高于以前年度的情況時,企業應按直線法將福利在指定期間范圍內進行攤銷,這個范圍是從雇員的服務第一次導致獲得計劃福利之日到按照計劃雇員的繼續服務不會帶來福利顯著增加之日(但因工資增長的除外)。

2.計算企業支付雇員離職后福利的數目需要運用精算假設,這就需要了解以下一些內容:(1)在福利當期或以前雇員和他們的被贍養人未來的人口統計假設有關事項,如雇傭期間和雇傭期后的死亡率、雇員的流動比率、傷殘比率和提前退休比率、計劃范圍內成員有權享受福利的被贍養人的比例、醫療計劃下的訴求比率等;(2)財務假設,如折現率、未來工資和福利水平、在有醫療福利的情況下未來醫療費用包括管理訴求和福利支付的費用(如果重大的話)、計劃資產預期回報率等。

3.精算利得或損失的產生主要有精算假設發生了未預計到的變更或基金資產的預期回報和實際回報不一致。因此應選一種確認方法并應用于所有退休金協議:直接計入損益表;按照走廊法②計入損益表;直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二)國際會計準則改進雇員福利相關內容及原因

IASB于2008年3月針對離職后福利承諾負債的確認和計量中存在的主要缺陷了《〈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雇員福利〉改進的初始觀點(討論稿)》,認為投資者、分析師和其他相關方需要的會計信息應容易理解并具可比性,然而IAS 19的會計處理非常復雜,需要綜合修訂。討論稿指出,IAS 19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一是由于企業不必在設定受益計劃改變時立即進行會計處理,這種對利得或損失的“遞延確認”使財務報告中的設定受益計劃金額讓使用者難以理解。二是由于企業對利得或損失的確認具有不同選擇權,這使設定受益計劃的影響在不同企業間難以比較。三是披露內容過多,但并未充分反映設定受益計劃風險。

2010年4月29日,IASB對討論稿中與設定受益計劃相關的問題進一步提煉并了征求意見稿,旨在通過對設定受益計劃的確認、列報和披露的基礎改進,使財務報告使用者更容易理解設定受益計劃對企業財務狀況、財務業績和現金流量產生的影響。

(三)修訂后的國際會計準則中設定受益計劃會計處理的變化

2011年6月16日,IASB正式修改后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雇員福利》,其中的變化主要有:

第一,取消了區間法,要求主體在設定受益計劃發生變動時,應立即對其產生的利得或損失進行確認。

第二,可選擇的設定受益計劃成本組成部分列報范圍縮小了,主體應該將設定受益計劃和計劃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劃分為服務成本、設定受益負債(資產)凈額的凈利息以及重新計量的有關變動。

第三,要求主體增加披露內容,主要包括設定受益計劃相關的重大風險、精算利得和損失變動、確定受益義務的精算假設以及敏感性等。

第四,對短期雇員福利進行了重新定義,來區分短期和長期福利計劃,同時對長期雇員福利成本的組成進行了重新劃分。

四、我國正式的企業會計準則中設定受益計劃的內容及其與國際準則的聯系

(一)我國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中設定受益計劃確認計量方法

我國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企業對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按照國際準則規范了如下相關步驟:

第一,要求企業應當采用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和無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設,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并根據規定的折現率折現確定現值和當期服務成本。

第二,若設定受益計劃現值減去設定受益計劃公允價值是盈余的,則設定受益計劃的凈資產的計量采用盈余與資產上限③孰低法計量。

第三,除其他會計準則要求以外,構成職工薪酬成本的服務成本和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應計入當期損益(不得計入計劃資產成本)。

第四,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包括精算利得和損失、計劃資產回報及資產上限影響產生的變動。

第五,因職工后續服務年度導致其離職后福利顯著高于之前折現計算的水平時,應該按照直線法進行攤銷,攤銷在企業第一次運用設定受益計劃折算福利至義務不再顯著增加這段期間內,但需要特殊說明的是導致福利顯著增加的因素不包括未來工資水平的提高。

第六,企業應當在修改設定受益計劃日期與企業確認相關重組費用或辭退福利的日期孰早發生時,將過去服務成本確認為當期費用。

整體上看,我國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中設定受益計劃確認計量方法與修訂后的國際會計準則的內容基本一致。

(二)我國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中設定受益計劃賬務處理方法設計

根據正式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中的規定,在設定受益計劃下企業職工離職后福利的主要賬務處理的方案設計如下:

1.企業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和當期服務成本(將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分攤到職工提供服務的每一期間),相應的每個會計期間:

借:相關費用或資產成本(管理費用、制造費用或在建工程等)

貸:應付養老金

2.設定受益計劃修改,導致與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增加或減少

(1)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增加時

借:相關費用或資產成本(管理費用、制造費用或在建工程等)

貸:應付養老金

(2)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減少時,做上述分錄相反的分錄

3.設定受益計劃存在資產

(1)若資產為企業提存形成

借:養老金資產

貸:銀行存款

(2)若資產為企業融資(如貸款)形成

借:養老金資產

貸:長期應付款

(3)用養老金資產為職工發放養老金

借:應付養老金

貸:養老金資產

4.養老金凈資產與凈負債的確認計量

由于已經確認計量了養老金資產和養老金負債(應付養老金),二者的差額即為養老金凈資產與凈負債。養老金凈資產與凈負債不再需要單獨確認計量。

5.養老金凈資產與凈負債的相關處理

(1)養老金資產的利息收益的賬務處理

借:應收利息/養老金資產

貸:財務費用

(2)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利息費用的賬務處理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應付養老金

(3)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應沖減養老金資產的利息收益

借:財務費用

貸:應收利息/養老金資產

6.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

(1)精算利得或損失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應付養老金

損失時做相反分錄。

(2)計劃資產(養老金資產)回報,扣除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中的金額

借:養老金資產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資產上限影響的變動,扣除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中的金額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養老金資產

7.設定受益計劃結算

借:應付養老金

營業外支出

貸:養老金資產

銀行存款(企業轉讓設定受益計劃時除了轉讓養老金資產外補付的銀行存款)

營業外收入

(三)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較之征求意見稿的變化

1.正式準則特別強調了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的范圍。

2.將征求意見稿中的第十二條“企業不會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十二個月之后支付應繳存金額的”改為了“預期不會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支付全部應繳存金額的”。

3.正式準則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也規范了設定受益計劃會計處理的相關步驟,并將征求意見稿的第十四條作為步驟之一,列入了第十三條中。

4.同時,正式的準則完善了折現率的確定范圍。

(四)我國準則與國際準則相關內容的區別與聯系

1.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專門就多雇主計劃、國家計劃及保險福利下的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間的區別作了說明。我國準則沒有涉及這些計劃。

2.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規定企業不僅應該核算設定受益計劃正式條款下的法定義務,而且應該核算非正式慣例產生的任何推定義務④。我國準則中沒有提到非正式慣例,也未提及推定義務。

3.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列示了在資產負債表和收益表中設定受益計劃相關項目的確認和計量。我國由于是新采用的設定受益計劃,所以各項會計處理還不甚完善。

4.對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進行計量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我國準則均采用了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

五、評價與建議

我國原來的職工薪酬準則僅規定了設定提存計劃的會計處理,而且企業對于基本養老保險的會計處理方法是計入企業當期生產經營費用。從實際情況看,企業的養老金基本是設定提存計劃,采用設定受益計劃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很少。甚至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都沒有很好地采用設定受益計劃方法進行操作。在這樣的背景下,修訂準則引入與國際準則趨同的設定受益計劃會計規范從整體層面上看不會對目前的會計實務產生大的影響,同時還可以促使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采用設定受益計劃會計規范的方法進行操作,并使得目前已經采用設定受益計劃企業的會計處理更為合理。另外,采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設定受益計劃會計規范符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趨同的大背景,能避免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曲解或是減少不必要的信息轉換成本,從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國投資者,有利于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利于我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

但是設定受益計劃下的會計處理本身相當復雜,包括涉及到一系列保險精算的相關理論知識運用。我國目前的會計隊伍中擁有相關專業知識的高素質人才匱乏,總體水平比較低,這些復雜的會計處理對企業的會計人員來說是很大的挑戰。并且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處于發展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所以企業之間的交易行為還不是很規范。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過分強調采用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方法會導致相關會計信息質量不可靠。

鑒于我國目前的國情,針對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中設定受益計劃相關規范的實施建議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應該完善養老金的相關政策,提高統籌層次,并逐步推動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采用設定受益計劃會計處理方法。另外,在企業的層面上可以逐步要求經濟效益好的大型企業采用設定受益養老金計劃。由于設定受益養老金計劃的風險主要由企業承擔,這樣可以避免企業為了追求效益把養老金投資于風險較大的項目,從而保障了職工的權益。如此,可以使設定收益計劃會計規范的實施逐步具有實務基礎。至于小型企業因設定受益養老金計劃會計核算比較復雜,可以繼續采用設定提存養老金計劃。其次,應逐步對會計人員進行相關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相關素質,使其逐步具有依據修訂后準則對企業的設定受益計劃進行規范的會計核算能力。最后,基于我國目前的國情,可以考慮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方法進一步簡化,從而使企業會計人員能理解掌握并較好地運用到實際操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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