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編為你整理了5篇住房保險論文參考范文,供你參考和借鑒。希望能幫助你在寫作上獲得靈感,讓你的文章更加豐富有深度。
一、住房公積金難以使低收入家庭受益的原因分析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對低收入家庭幫助有限
房改以后,中國房地產市場全面推進了市場化改革,在市場化運作下,房價出現了持續快速上漲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大多數低收入群體由于收入低,難以付齊首付款,對于公積金因此也難以使用。相反的情況,高收入者則能充分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購房。實際上,公積金演變成低收入者繳納,高收入者使用的尷尬局面。同時,在公積金貸款政策上,存在著傾斜高收入者的問題,現行的貸款制度,貸款數額與公積金繳納數額成正比,高低收入者在公積金貸款額之間形成了巨大的差距,較少地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性低息貸款的好處。
(二)住房公積金覆蓋面沒有惠及大眾
從目前的住房公積金覆蓋來看,存在著覆蓋率低的問題。其主要覆蓋面集中效益較好的壟斷行業、大型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和行政事業等單位,這些單位的職工大多為高收入者。在國有企業轉制過程中產生的大量下崗員工,私營企業合同工、個體經營戶、農民工、自由職業者等卻沒有涵蓋進來。據資料顯示,截止到2007年末,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數為7187.91萬人,與全國幾億的在崗員工基數相比較,覆蓋率仍然很低,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人群沒有受益。
(三)繳存基數和提取政策不夠科學合理
在繳存基數上,目前的政策上,對繳存基數沒有合理明確的界定,主要以繳納者的工資基數為參照,同時制度只規定繳存公積金的基數上限,并沒有限定下限,這種制度導致了低收入職工的公積金繳存額明顯偏低的問題,進而導致公積金分配的不合理。在一些效益一般的單位,職工公積金繳納數額不足百元,而效益較好的單位,繳納數額則高達千元以上。在公積金提取上,目前的政策上,繳納物業管理費、支付房租、家庭裝修等住房消費不能夠提取使用公積金。例如,低收入者往往租房生活,房租就是一筆較大的開支,但由于公積金不能使用,只得望房興嘆。
摘要:論文從生育意愿的兩個維度:生育意愿數量、生育意愿性別,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分析基本養老保險對居民生育意愿的影響。研究發現:養老保險不僅降低了我國居民選擇生育的概率,同時還弱化了我國居民多生育子女的意愿,降低了居民生育子女的數量,且其作用效果存在性別差異。此外,為了驗證上述研究結果的穩健性,論文從城鄉以及不同收入群體來檢驗養老保險對生育意愿的影響,發現參加養老保險的居民選擇生育的概率和數量更低;在城鄉之間得出的結論無顯著差別,對于收入而言,年收入越低的居民越傾向于生育更多的孩子。
關鍵詞:養老保險;生育意愿;性別差異
一、前言
近年來,我國居民的生育意愿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除了受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外,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影響因素。在傳統社會中,經濟發展主要依賴于勞動力數量,生育的孩子越多,他們所能夠帶來的回報也就越多;而在現代化社會中,生育孩子只能帶來有限的經濟效益,因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不再是勞動力數量而是科學技術水平,養育太多孩子反而會增加撫養成本,最終理性人的生育意愿下降。此外,根據生育率理論,生育對養老有一定保險效益,傳統養老模式以家庭養老為主,但是,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發展,社會養老模式不斷完善,社會養老對傳統的家庭養老存在一定的替代。基本養老保險能夠保障參保人退休期內的基本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其養老的后顧之憂,使其晚年對子女的依賴度降低,從而對生育子女數量產生擠出效應,使得生育意愿降低。作為一個可以影響實際生育水平的超前變量,生育意愿可以為預測生育水平提供重要參數,目前大多采用包括意愿生育子女數量、意愿性別、生育時間的三維指標來構建生育意愿評價體系。由于儒家思想的渲染,中國家庭普遍堅持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因此可以說是否有養老保障及養老方式的選擇在某種程度上都會影響居民生育意愿。睢素利認為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障體系不夠完善,大多依靠家庭養老,并且在農村中主要由兒子承擔。因為老年人缺乏穩定的經濟來源,且女孩結婚后要到男方家生活,這就使得老人的生活面臨現實困難,也促使人們更傾向于生育男孩。養老保險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轉變人們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從而去影響其生育意愿,尤其是偏好生育男孩的意愿。在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特別是農村社會養老制度還很脆弱的條件下,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使城市發達的生產力和相對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與農村落后的生產力和單一的家庭養老模式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客觀上強化了某些家庭的性別選擇偏好。在考慮生育子女的經濟動機和功能的情況下,陳歡和張躍華構建了一個簡單的兩期決策模型,研究表明基本養老保險對生育意愿會產生擠出效應。具體來看,養老保險會讓總生育意愿下降14.1%,生育男孩意愿下降7.2%,生育女孩意愿下降5.4%。而且進一步的分析發現,這一負向影響主要發生在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中,對中等收入家庭的影響不顯著。以上文獻得出的結論大抵是收入越高以及城市戶口居民偏向于生育更少的孩子。在人口老齡化形勢嚴峻以及生育意愿水平不斷下降的雙重背景下,研究居民的養老和生育意愿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問題,論文則將兩種相結合研究基本養老保險對居民生育意愿的影響,以期了解兩者之間的關系,并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相關政策。
二、基于2015年CGSS數據的實證檢驗
(一)數據來源論文使用2015年CGSS的數據。作為我國第一個全國性、綜合性、連續性的大型社會調查項目,該項目系統收集了社區、家庭、個人等多個層次的數據。全國各地的家庭進行抽樣調查,每個家庭隨機調查1人,總樣本量約為12000。論文分析對象為18歲以上的居民,根據研究需要,剔除缺失樣本及進行相關處理后,剩余有效總樣本量為8718,具有統計學上的意義和大樣本性質。
(二)變量選取被解釋變量:居民生育意愿,生育意愿主要包含意愿生育子女數量、意愿性別和生育時間3個方面,由于樣本信息的缺失,論文只從生育數量和性別構成兩個維度來分析基本養老保險對生育意愿的影響。根據受訪者對調查問卷中社會態度部分的“如果沒有政策限制的話,你希望有幾個孩子?”問題的回答,設定了3個計數變量作為被解釋變量,即總的生育意愿、生育男孩意愿以及生育女孩意愿。解釋變量:是否參加養老保險。其中,把參加城市或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居民統一視為參加了養老保險,記為1;否則均被視作未參加養老保險,記為0。控制變量:由于除了養老保險對生育意愿有影響外,還有其他一些重要因素也會影響居民的生育意愿,如果不加以控制的話,會使得回歸結果有偏且不一致。在參考了大量相關文獻之后,論文中把以下因素也考慮了進來,以確保結果的可靠性。這些因素分別為:性別、年齡、戶籍類別、受教育年限、個人年收入、健康狀況、婚姻狀況。具體來說:被調查者為男性記為1,女性則記為0;年齡變量即為調查年份減去被調查者的出生年份,為一個連續性變量;農村戶口記為0,城市戶口記為1;受教育年限根據未受過教育、小學、初中、高中、大學、研究生及以上大致分別記為0年、6年、9年、12年、16年、19年;家庭總收入為2015年被調查者個人總收入,考慮到收入對生育意愿的非線性影響,加入個人總收入的對數形式;根據被調查者對自身身體狀況的估計,將健康狀況分為很不健康、比較不健康、一般、比較健康、很健康,分別以1、2、3、4、5進行標記;婚姻狀況變量中未結過婚記為0,結過婚記為1。
[提要]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高校教職工稅負普遍有所下降,但也存在很多可節稅的政策空間有待進一步挖掘利用,以確保教職工稅后利益最大化,支持學校人才穩定。基于此,采用對比分析、邏輯推理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在闡述高校教職工納稅籌劃客觀依據基礎上,重點探索研究其在工作崗位上從事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常規收入”和新入職教工等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籌劃技術方法和思路,提出財務與人事、教務、科研等機構協同開展納稅籌劃工作和廣泛聽取教職工個人分配意見的重要觀點和主張。
關鍵詞:高校教職工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引言
新個人所得稅法對工薪階層實行分類與綜合所得相結合征稅辦法以來,納稅人普遍受益。高校是高級人才集聚地,但會計力量相對薄弱,能熟練駕馭稅收政策的會計人才十分稀缺,能夠靈活運用稅收政策開展納稅籌劃的會計更是鳳毛麟角。高校教職工特別是一線教師都身兼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數職,僅教學領域就需承擔授課、閱卷、監考、指導學生、兼職班任、評審項目等工作,其決定了教職員工收入來源復雜多樣。給會計確認收入類別和分項預扣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個稅”)帶來難度和壓力。加之教職員工取得有限的“陽光收入”,有很多要用于支付論文“版面費”、專利費、教材著作“版權費”等的“再分配”,導致其對收入分配特別是扣繳個稅反應十分敏感。所以,研究高校教職工個稅納稅籌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高校教職工應稅收入構成
高校教職工收入具有類別多樣、來源渠道廣且形式復雜等特征,大體可概括為幾類:(1)工資薪金(以下統稱“工薪”),是教職工的常態化收入,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補貼補助等納入人事處工資表管理的收入。這些表內收入,都是按照國家工資管理政策和地方性規定標準給予的“固定收入”,是計算個稅所得額最容易把握的基礎性所得。(2)課時費,是高校教師實行“按勞分配”獲得的一項很重要的收入,它是根據教師全年的教學業務工作量扣除學校規定崗位基礎工作量并經人事處考核合格后,以課時或教分為單位平均分配的費用性收入,也稱之為“講課費”或“超課時費”。教師只要上課就可獲取,多勞多得,不勞不得。(3)地方性補貼。高校所在的地方政府或中直大企業為鼓勵教師開展地方經濟建設服務或彌補資源開發等對教職工身心帶來的不利影響,給予高校教職工的業務補貼或生活津貼,如大慶市政府給予駐慶高校教師的職稱補貼和石油津貼等。該項收入往往有附加條件,比如職稱級別和職務差別等。(4)業務補貼或重點崗位工資,是學校依據教職工崗位或技術職務級別確定標準并按照規定辦法考評結果,實行分職級、分崗位發放的工資。所以,也稱為“績效工資”。(5)零星收入,是教職員工接受學校安排的各種考試監考(課程結業、英語四六級、考研、職稱)、班主任、重修補考閱卷、新入職教師示范講座、參賽獲獎、以個人福利名義取得的勞動補貼、賽事或大創項目評審、畢業論文評審與答辯、會議補助、坐班出勤補助、午餐費和交通費補助等獲得的報酬,以及教師受聘開展培訓輔導、技術性指導等社會服務收入。該收入非按人頭平均分配,而是誰承擔了哪個項目即獲得該項報酬,不承擔則無此項收入。(6)兼職收入。部分教職工利用個人執業資質、專業技術特長和實踐操作能力,受聘于企事業單位擔任執行董事、高級顧問、技術專家和工程師等崗位所取得的“第二職業”收入。(7)技術成果收入。高校教師因教學科研“雙肩挑”,其常年從事創造性科學技術研究和試驗所取得具有推廣應用價值的成果轉讓、特許使用,以及為他人“”撰寫文章和出版教材著作“掛名”等所取得的收入。(8)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所列范圍之外取得的應計稅收入,如參加慶典獲得的禮品、禮金(含網絡紅包)等偶然所得,投資入股獲取的股息紅利等。(9)高寒地區按省級政府規定標準發放的取暖費補貼等免稅收入。
三、納稅籌劃的客觀依據
摘要:地震多,分布廣,災害重,是我國地震的基本情況,現行地震災后救助方式以國家救助為主,社會、慈善救助為輔,地震巨災保險救助占比非常少還處于起步階段。然而,地震巨災保險作為一種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制,用市場的手段應對地震對社會、經濟各方面帶來的傷害,有效減輕財政負擔,所以亟需大力建立、推廣地震巨災保險。我省屬經濟落后省份,但又是多震省份,建立地震巨災保險制度非常有必要。本文厘清地震巨災保險等基本概念,借鑒國內外先進實踐經驗,結合甘肅省地震災害狀況和經濟現狀,對甘肅省推行地震巨災保險的可行性進行深入分析,以期推進甘肅省地震巨災保險制度相關工作。
關鍵詞:巨災保險;地震巨災保險制度;甘肅災況;可行性
地震多,分布廣,災害重,是我國地震的基本情況。長期以來,我國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主要依靠政府主導的統一財政救助和災后重建,財政壓力很大,且補償率低,政府救助遠無法滿足人民災后重建的資金需求,故提出市場參與的地震巨災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政府轉變職能,深化市場改革,引入市場機制參與防震減災事業,使我國防震減災事業面臨著新的挑戰。甘肅省是地震災害最嚴重的省份之一,且經濟比較落后,財政救助能力非常有限。在此情況下,更是要引入地震巨災保險制度來增加震后賠付的時效性,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一、基本概念
巨災保險是指“通過保險手段,對可能造成損失的地震、洪水、臺風等巨型自然災害予以分散,對巨災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的風險管理機制。[1]廣義的巨災保險是指一切涵蓋巨災風險的保險,狹義的巨災保險是指承保特定巨災風險的財產保險。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就是狹義的巨災保險,專指以地震災害作為保險對象,由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等承保主體共同承保地震災害發生后的賠償責任。地震對社會、經濟、政治、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是巨大的,不可避免的。地震巨災保險制度作為社會緩沖,是一種市場化的手段,該制度引入和應用符合中央要求的政府轉變職能、市場充分參與的要求,是政府以購買服務的方式推進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二、我國地震巨災保險沿革
(一)1949年至1997年從建國初期到1998年《防震減災法》頒布,地震巨災保險制經歷了承保、停辦、恢復、除外、鼓勵開辦這幾個階段:(1)承保:1951年地震巨災保險作為火險的擴展責任被納入承保范圍。(2)停辦:1958-1978年,國內保險公司停辦保險業務,地震巨災保險也全面停止。(3)恢復:1979年中國恢復保險業務,人保公司將地震巨災風險重新列入財產險責任范圍。[2](4)除外:1995年我國《保險法》頒布,其中并無地震巨災保險相關規定。1996年地震巨災風險從財產基本險中排除;(5)鼓勵開辦:1997年《防震減災法》規定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
摘要:為合理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稅收負擔,新稅法實施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對于高校教師來說具有很重要的意義。本文針對高校教師工資薪金特點及高校教師的收入現狀,結合新個稅法的規定,重點分析優化綜合所得、充分享受專項扣除及專項附加扣除、合理分配工資薪金與年終獎的比例等幾個方面的影響,探討了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綜合籌劃方案,并提出相關建議與意見。
關鍵詞: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前言
2019年1月1日新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不僅提高了起征點、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實行累計預扣預繳,還對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實行綜合所得申報等一系列改革舉措,讓大家真真切切得到了實惠。在同等工資收入總額情況下,舊個稅法為按月計稅,每月發放工資數不同,每月計算的個稅也不同,全年繳納個稅總額自然也不同;新個稅法,個稅繳納總額是按全年工資薪金為基礎來計算,無論每月發放多少工資薪金,每月預扣多少個稅,只要全年工資薪金相等,繳納的個稅就相等。舊個稅法,按月計稅,年終獎最佳配置主要是與年終獎申報當月的工資收入有較大的關系,納稅籌劃空間很小,加之高校教師對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意識不強,基本上不參與個稅管理計算過程,均由代扣代繳義務人計算、申報,無法自我實現合理的分配收入以達到納稅最少的目的;新個稅法,按年計稅,采取的是“預扣預繳+匯算清繳”的模式,年終獎最佳配置不需對全年收入有很準確預測,關鍵是可以對年終獎進行自主選擇申報,給納稅人稅收籌劃創造了空間。新政下納稅人必須親自參與個稅附加信息填報、繳納、匯算的全過程,而且稅收籌劃所帶來的利益空間足以讓大家主動要求去學習了解個稅相關政策法規,如果對稅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稅,也有可能多繳稅。在確保國家稅收收人不流失的前提下,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有利于納稅人的財務利益最大化,尤其對于中高收入群體的高校教師來說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二、高校教師的收入現狀
高校教師工資、薪金所得不僅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獎還包括各類監考費、論文指導費、超課時費、科研績效、科研獎勵金等。其中只有工資按月發放,其它項目基本都是按次、按學期或者按年發放。高校教師還經常會發生在外講學的課酬、項目評審費、專家咨詢費等,這些都屬于勞務報酬范疇,平時按勞務費預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再并入綜合所得計稅。以年終獎的發放為例重點介紹。自2019年起,年終獎仍然可按特殊算法,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工資、薪金所得在年度中間如何發放則并不影響個人所得稅稅負,只不過納稅人有權選擇使用或者不使用年終獎申報,不用再減當月收入不足扣除費用(2018年10月1日后為5000元)的差額后,再除以12個月。加之年終獎稅收申報時,是可以對年終獎進行分批發放,再自主選擇年終獎申報方式,這樣的話就有很多種變化,給納稅籌劃創造了空間,尤其是可以降低中高收入者的稅負。
三、高校教師工資薪金的納稅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