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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綠色建筑材料;木材;混凝土
0引言
現代綠色建材是指具有優異的質量、使用性能和環境協調性的建筑材料。其性能必須符合或優于該產品的國家標準;在其生產過程中必須全部采用符合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的原、燃材料,并盡量少用天然原燃材料,同時排出的廢氣、廢液、廢渣、煙塵、粉塵等的數量、成份達到或嚴于國家允許的排放標準;在其使用過程中達到或優于國家規定的無毒、無害標準,并在組合成建筑部品時不會引發污染和安全隱患;其使用后的廢棄物對人體、大氣、水質、土壤等造成較小的污染,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可再資源化和重復使用。現代綠色建筑材料種類和數量很多,主要有:
1現代綠色混凝土材料
混凝土是現代建筑的主要建筑用材,所以發展綠色混凝土材料對于綠色建筑至關重要。①高性能混凝土材料。高性能混凝土是一種新型的高技術的混凝土,其大幅度的提高常規混凝土性能的基礎上,具有優良的耐久性、適用性、工作性、各種力學性能、體積穩定性和經濟合理性等性能。高性能混凝土除采用優質水泥、水、集料外,還必須采用低水膠比摻加足夠數量的礦物細摻料和高效外加劑,采用現代混凝土技術,選用優質原材料,在妥善的質量控制下制成。②利用廢棄混凝土生產的綠色混凝土。現在大量的研究表明,廢棄混凝土可用作再生混凝土的骨料,也可取代部分優質石灰石生產水泥。將廢棄混凝土清洗、破碎、分級并按一定比例配合后得到的骨料稱為“再生骨料”,將再生骨料作為部分或全部骨料配置的混凝土成為“再生混凝土”。實驗表明再生混凝土的抗壓強度可滿足設計要求,其它力學性能指標和耐久性指標與普通混凝土基本接近(抗壓強度、彈性模量有所降低),用水量比普通混凝土多。③加氣混凝土。加氣混凝土(其中一類)是以石英沙為基礎,以水泥和石灰為膠凝材料,以石膏為硬化劑,鋁粉為發泡劑,經高溫高壓養護后形成的多孔狀材料。④合成纖維混凝土。合成纖維混凝土現已得到廣泛應用。對增強混凝土早期抗拉強度,防止早期由沉陷、水化熱、干縮而產生的內蘊微裂紋,減少表面裂縫和開裂寬度,增強混凝土的防滲性能、抗磨損抗沖擊性能及增強結構整體性有顯著作用。⑥多孔預制塊植栽混凝土。植栽混凝土有連續的空隙,在空隙部分,使用特殊的工藝技術填充無機培養土、肥料和種子等混合生長基料,施工后,種子發芽和生長所需要的水分,除靠保存在生長基料中的雨水外,還可吸收植栽混凝土下面的基層培養土中的水分,不需要另外澆水,這樣既實現了綠化,有能防止構筑物表面被污染和侵蝕。植栽混凝土還具有相當好的透水性能,雨水可向地下滲透,這樣有可以補充地下水資源,有可以減少城市市政雨水管道的排水壓力。
2木材
木材成為現代綠色建材的亮點,其隨著技術的進步出現了許多新的使用形式。①彩色木材:利用先進的染色技術,使原生樹木中所沒有的色彩滲透在木材組織中,形成彩色木材。它又可分為兩種,一種先天著色木材。即在樹木生長各個時期,往樹木根部澆灌或在樹干部位灌注無害的水溶性配色營養液,色彩沿樹木內部導管傳輸并被吸收、著色,形成彩色的木紋。另一種是后天著色木材。即選擇富于紋理的木材切片,先脫色處理,然后染上合適的顏色。彩色木材適合作家具、天花板、墻面等大面積表面裝飾,別有情調。②瓷化木材:用飽含鋇離子的化學溶液浸泡木材使鋇離子擴散、滲透到木材組織和細胞內,采用一定的工藝處理過程,木材變成瓷化木材。瓷化木材疏水、穩定、阻燃性能優異。經噴射火焰試驗,不出火苗、幾乎無煙,只產生低度碳化。這種超級阻燃木材適合大廳家具和裝飾,適合車輛內部尤其是大型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③塑化木材:將乙烯類樹脂加壓注入木材內部,形成塑化木材。塑化木材具有很強的壓縮、彎曲、剪切綜合強度,大大地縮小了諸如劈裂等缺陷,具有很強的耐磨強度和硬度。塑化木材將廣泛用于地板裝修工程中。④疏水木材:疏水木材在潮濕空氣中膨脹率只有普通木材的一半,吸水率只有普通木材的1/5,疏水材料的原理是將木材中親水性的活性羥基轉化成疏水性的乙酰基。疏水木材可以用作浴室內裝修、桌面和船舶內家具等,還可用于露天的裝修。
3保溫隔熱材料
保溫材料根據其在圍護結構的使用部位不同,可分為內、外保溫隔熱材料;根據其狀態的不同分為板塊狀、漿體狀保溫隔熱材料。保溫隔熱材料的主要性能指標有:導熱系數、表觀密度、壓縮強度、尺寸變化率、吸水率、水蒸氣滲透系數、粘結強度、氧指數。板塊狀保溫隔熱是材料,可以用于內、外保溫工程;以其形狀的特點,具有使用簡便、能保證保溫隔熱層的厚度要求,性能比較穩定。優良的板塊狀保溫隔熱材料有:發泡型聚苯乙烯板(EPS),擠出型聚苯乙烯板(XPS),巖棉板,玻璃棉板等不同材料。漿體狀保溫隔熱材料目前主要用于外墻內保溫,也用于隔墻和分戶墻的保溫隔熱。漿體狀材料有兩種類型,以膠凝材料為主的固化型和以水分蒸發為主的干燥型。其主要成分是由聚苯粒、礦物纖維、硅酸鹽為主的多種材料,經一定的生產工藝復合而成的輕質保溫材料。此外保溫隔熱材料還包括其它一些常用材料:空隙性材料,如空心磚、加氣混凝土塊;斷橋隔熱鋁合金窗框,用導熱性遠遠低于鋁的隔條將鋁型材隔斷,形成鋁材—隔熱條—鋁材組成的鋁合金門窗型材;LOW—E低輻射保溫玻璃、中空玻璃、夾膠玻璃等。
4防水材料
現代綠色建筑防水材料不僅具有基本的防水功能還具有其它如保溫、去污等功能,并在生產是使用的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較小。①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以水泥和丙烯酸等(乳液或其它類)水性聚合物為主原料,加入其它外加劑制得的雙組份水性建筑防水涂料。兩組份在現場攪拌成均勻、細膩漿料,涂刷或噴涂于基體表面,固化后形成柔韌、高強的防水涂膜。這種涂料既有水泥類膠凝材料高強度,易與潮濕基面粘結的性能,又兼有聚合物涂膜彈性大,防水性好的優點,尤其是以水作為載體,克服了瀝青、焦油、有機溶劑型防水材料易造成環境污染的弊端,是一種無毒無害、可濕作業、施工簡便的新型綠色環保防水材料。它不僅適用于各種防水工程,還可用于修補、界面處理、混凝土防護、裝飾、結構密封等工程。②滲透結晶型防水材料。滲透結晶型防水材料是指材料中含有的活性化學物質向混凝土內部滲透,在混凝土中形成不溶于水的結晶體,堵塞毛細孔道,從而使混凝土致密的防水材料。其防水性能及其優良。③塑料防滲補漏劑。塑料防滲補漏劑是一種能夠迅速防止房屋滲漏的新型建筑化工涂料。其以廢舊塑料紡織袋、塑料薄膜、泡沫塑料等廢塑料為原料,再配以合理的增塑劑、固化劑,采用低壓冷溶反應生產而成,具有塑化快,干燥迅速以及良好的平滑性、密封性、粘接性、防水性、彈塑性和耐熱、耐寒、耐腐蝕、抗老化等特點。其生產過程不僅設備投資少、節約能源,而且徹底消除了廢舊塑料對環境的污染。④聚乙烯雙面復合防水卷材。聚乙烯雙面復合防水卷材采用高壓法生產低密度線性聚乙烯樹脂為主要原料,兩面復合化學纖維無紡布,并經特殊的工藝加工而成。具有較好的綜合技術性能,如抗拉強度高、抗透氣能力大、低溫柔性好,適應溫度范圍寬,-45℃~110℃無變化,抗自然老化能力強,有較好的氣密性,耐酸和堿腐蝕,使用壽命長等特出優點,是新建房屋或舊房維修較好的新材料。
總之,現代綠色建筑材料具有其發展的必要性,是現代建筑材料的發展方向,日益的受到各界的重視。現代綠色建筑材料的發展現狀與發展速度都呈現良好的態勢,表明其將有非常好的發展前景,將有越來越多的新型、高質量的綠色建筑材料被開發和使用。
參考文獻:
婚姻是“兩個人的企業”,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企業“合資”協議書,對資產和利潤做著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貫穿過程的是“情感”;婚姻是兩個人愛情和財產的風險投資,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保險合同,對財產糾紛做著最有效的預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這份保險,而是希望婚姻能夠“健康長壽”。僅以此文,為婚姻當事人建立良好、和諧的婚姻關系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本文中還提到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幾個觀點,這說明目前的婚姻法還不完善,問題如何解決有待于讀者去思考。
關鍵詞:財產約定制度一般共同財產制限定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近年來,社會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為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傳統的婚姻觀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經受著更加追求個性和自由的個人主義價值觀念的沖擊,結婚率下滑、離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現下降的態勢。現狀:最近,全國婦聯對我國10個省(自治區)、市的4000名群眾進行了“婚前雙方財產是否有必要公證”的大型民意調查,調查對象48.1%為男性,51.9%為女性,大體符合我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我國人口分布。此次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人對婚前財產公證意見分歧很大,持支持態度的占42.6%,持反對意見的占57.4%。在一項涉及十個省、區、市的四千名調查對象中,百分之四十八點一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點九為女性,大體符合中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中國人口分布。據稱,該抽樣調查的誤差率為百分之五以下。
該調查報告解釋說,婚前財產公證的興起有其必然性,因為改革開放以前,中國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幣,婚前財產甚少。九十年代以來,人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當一部分人已經擁有高檔商品房、汽車等,居民家庭存款達到幾萬、幾十萬者不在少數,因此婚前財產公證也就應運而生。
離婚案件的增多及其涉及的財產糾紛帶來的煩惱,也是人們傾向于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之一。統計數字表明,過去二十年間,中國各級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平均每年遞增百分之九點零八,去年達到一百一十九點九萬件。這些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有財產糾紛。
我個人認為,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如此之多,這與夫妻雙方沒有就財產問題作出約定有很大的關系,而婚前財產協議作為夫妻財產約定的重要方式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同時也引起了法學界的高度重視。
鑒于上述這些原因,為了防止糾紛,預防糾紛,既保護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合法權益,建議增加夫妻約定財產的登記等程序。為了適應現實社會生活的需要及與國際社會接軌,為了近一步完善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我國應在借鑒別國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從我國實際出發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國國情的,既科學、規范、明確、具體,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約定財產制。
一、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歷史演變和概念
1、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有較長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三十年代。《中華民國民法典》第4編《親屬》第4節《夫妻財產制》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于結婚前或結婚后,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這應視為我國歷史上正式有夫妻財產約定的立法。
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未對夫妻財產約定作出明文規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指出,婚姻法“對一切種類的家庭財產問題,都可以用夫妻雙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約定方法來解決,這也正是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的另一具體表現”。這里的家庭財產約定應當包括:①允許夫妻雙方就財產問題進行約定;②夫妻財產約定必須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則;③夫妻財產約定的對象是家庭財產;④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涉及所有權、管理權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所作的立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說我國1950年的《婚姻法》實質是允許實行夫妻財產約定的。但是,由于受社會條件的制約,加之實際生活中個人財產極少,以至夫妻財產約定這一立法精神很難體現。
30年后,我國經濟有了較快發展,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有了一定變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趨復雜。1980年《婚姻法》為適應社會政治、經濟、家庭關系發展的需要,在第13條第1款中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自此,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作為法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得以正式確定。但是,法律對夫妻財產約定制無具體規范,現實中夫妻如何采用約定財產制,不好掌握。
為適應日益紛繁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滿足不同社會階層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進一步發展了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繼續允許婚姻當事人實行約定財產制度,并對夫妻約定財產制作了較大修改和補充,比較明確地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約定范圍、約定條件、約定內容、約定形式、約定效力、約定后債務的清償等一系列問題。如賦予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同等的法律地位;以授權性規范對夫妻財產制作了規定,明確婚姻當事人可以以契約方式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雙方無約定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財產制等。
2、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概念
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雙方)以契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
當代多數國家在調整夫妻財產關系時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如法國、日本、德國、瑞士等),只有少數國家不采用約定財產制,實行單一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如前蘇聯、羅馬尼亞、波蘭等)。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觀念不斷更新,在夫妻財產關系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夫妻財產約定制度逐漸被人們所認同。我國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實行約定制和法定制的結合,且約定的效力高于法定的效力,即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才適用法定財產制。但現實生活中,我國的夫妻就財產進行約定的較少,涉及財產糾紛時,主要依靠法定財產制度來解決。因此,在夫妻法定財產中,如果不包括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一律都按共同財產對待,就等于是夫妻一方因結婚就可以侵犯對方的個人財產所有權,不利于保護財產所有人的利益。正是基于這種考慮,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設了法定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度,使得一些別有用心想利用先結婚后離婚分割對方財產騙取錢財的人失去了可乘之機;也可以減少一些富有階層,視結婚為危途,不結婚而以非法同居的方式組織家庭的現象的發生;還可以避免配偶一方與第三者串通一氣,偽造債務騙取對方錢財的行為出現。可見,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中,適當縮小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會更好地增進婚姻家庭的穩定和推進社會進步
二、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產生的原因和程序
我國婚姻法除了法定財產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外,還允許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把約定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的補充。夫妻財產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從我國民習慣看,夫妻對財產作出約定的情況并不多。1950年《婚姻尖》沒有這一規定,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約定制。這是因為:
1、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財產種類和數量日益增多,婦女的經濟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不少夫妻有采用多種形式處理財產的要求。
2、隨著對外開放政策的實行,涉外婚姻以及一方為華僑、臺港澳同胞的婚姻也有所增多。當今各國、各地區采取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比較普遍。我國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有利于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隨著封建婚姻觀念的不斷破除,再婚夫妻特別是喪偶老人再婚的有所增多,允許夫妻對財產作出約定,有利于再婚夫妻妥善處理財產問題,避免發生家庭矛盾。
總之,婚姻法的這一規定,能夠適應社會生活的各種復雜情況,滿足當事人的不同要求,使夫妻處理財產問題有比較大的靈活性。
關于夫妻約定財產的程序。
現行《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約定財產的申報登記程序。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夫妻財產約定均規定有申報登記程序,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公證方式。德國、瑞士、法國等國皆規定夫妻財產契約須在法院前或公證人前訂立,當事人簽署之。二是登記方式。日本、韓國等國規定夫妻財產契約應于婚姻申報時登記。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的申報登記程序沒有規定,這在實踐中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約定內容的解釋問題。由于當事人自身的局限性,常常出現對財產約定的內容并不能真正表達當事人的內心意思,或者發生爭議后雙方對約定的內容有不同的理解給審判機關的審判帶來困難。如果有申報登記程序,登記機關在登記時就會把住這個關。
三、我國夫妻財產約定應注意的問題
1、約定的范圍和時間
婚姻法對約定的范圍和時間未作明文規定,從立法精神看,約定的范圍,既包括婚后財產也包括婚前財產。當呈人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部分歸夫妻共同共有,部分歸一方個人所有,也可以通過約定采用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財產制。對于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作的合法約定,法律均予承認。
2、約定的實質要件
約定慶當具備哪些條件,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約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自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約定的實質條件是:(1)約定時,雙方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作的約定無效;(2)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自己意愿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無效;(3)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3、約定的形式要件
約定慶以書面形式作出,口頭形式必須雙方認可,或者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在場見證,以免發生糾紛時無法認定。
夫妻雙方在必要時,可以協議變更或者終止關于財產的約定。
四、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修改后的《婚姻法》較完整地確立了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但是現行的夫妻約定財產制仍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正是這些缺陷和不足,不利于法律保護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權利,不利于解決司法實踐中"假離婚、真逃債"的問題。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對夫妻約定財產制作出具體的說明或解釋,以便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正確適用
1、對夫妻財產約定內容是否受限制,立法模棱兩可
民法學界不少學者認為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對夫妻財產約定內容的立法陳述是選擇了一種封閉式立法模式,認為其已明確地提出三種夫妻財產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別財產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當事人選擇約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夫妻財產約定才有效,夫妻財產約定若以法律明文允許以外的夫妻財產制為對象,財產約定無效,當事人仍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2。而法律實務界普通認為,目前的夫妻財產約定制立法仍然是一種開放式立法模式,婚姻當事人仍然可以對其財產約定內容進行自由選擇,只要不違法,不損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該約定就應認定為有效。對同一法條、同一問題,學術界和實務界在理解上出現了嚴重的分歧,而立法對此沒有作出進一步明確的界定,長期下去,在實踐操作中勢必將帶來很大的麻煩。
2、夫妻財產契約何時生效問題,立法沒有作明確規定
我個人認為,夫妻財產契約,是婚姻契約的從契約;夫妻訂立財產所有關系的契約,不能獨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締結夫妻關系的婚姻契約,婚姻契約經國家審查批準生效,附隨于婚姻契約成立的夫妻財產契約才能生效。婚姻依法成立以后的夫妻財產契約,由于婚姻契約已經生效,當然可以附隨生效;而婚前財產契約則只能在婚姻契約生效時生效。
3、夫妻財產契約是否變更可以或撤銷,立法沒作出明確規定
一些國家規定在夫妻約定財產以后,不得變更或撤銷。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規定:“夫妻的財產關系,于婚姻申報后,不得變更。”夫妻財產約定既為契約性質,自應允許變更或撤銷,但應有一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立法沒有這種規定,原則上應準許變更或撤銷,但又沒有規定變更或撤銷的條件和程序。筆者認為,夫妻財產契約在訂立生效后可以變更或撤銷,但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夫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為之,沒有變更或撤銷的一致意思表示,夫妻財產契約不能變更或撤銷,繼續發生效力。期間所得的歸屬、管理、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事項,并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它不僅是調節夫妻財產關系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問題。
4、目前的夫妻財產約定立法并沒有解決公示問題,這對約定當事人財產權益保障不力
現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約定,而沒有規定以某種公示形式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對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約定為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有告知的義務,并承擔舉證責任,以此對抗第三人,否則按以共同債務承擔清償義務,這無異損害約定另一方的正當財產權益。就選擇何種程序來滿足公示要求,我個人認為,所有夫妻財產約定必須公證,由公證機構具體把握約定的合法性及真實、有效性問題,然后由婚姻登記部門在結婚登記時一并登記或變更登記,并可供人們隨時查詢,而查詢范圍應有所區別:對于一般公眾,只能通過網絡或電話查詢到某人是否有財產約定及登記地;對利害關系人,在提供利害關系證明后,方可查閱具體約定。夫妻財產約定以登記對抗第三人,不登記,只發生對內效力,不發生對外效力。
5、是否允許婚姻當事人對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進行約定,立法也應有所涉及
夫妻對財產作出約定并不是只為可能發生離婚作準備的,夫妻財產約定不應理解為是一種“保險”,而應該是為婚姻的美滿穩定服務的。因此,法律不應該僅僅解決離婚時,約定財產歸屬問題,而應該同時涉及到夫妻在存讀期間對其財產的使用、收益權、處分權是否可以約定以及如何約定等法律內容。例如,夫妻雙方約定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權仍為共同共有。這種約定即為各自工資使用的約定。
夫妻財產約定是時展的產物,夫妻財產約定的完善和發展也體現了時代的進步。具體到婚姻當事人來說,在選擇夫妻財產約定時應慎重,須同時考慮兩個問題,其一是結合自身情況考慮是否有必要作出財產約定,因為財產約定并不普遍適用;其二是在選擇財產約定時不要忘了公證,因為公證能給當事人提供了一種在目前的立法現狀下最佳的、最能充分保障當事人財產權益的法律途徑。而對公證人員而言,應增強責任感,不斷提高自身法學修養,準確地把握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立法精神,提高專業化法律服務能力。同時,也希望立法機關能更加重視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立法,法學家們也能更加關注并深入加以研究,多出成果,使夫妻財產約定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廣大婚姻當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約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民事交易安全,最終讓婚姻更美好,讓家庭更穩定,讓社會更加豐富多彩。
注釋:
①《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②《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⑴、一方的婚前財產;⑵、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金等費用;⑶、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⑷、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參考文獻:
1、趙國勇:《貫徹執行新婚姻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年6月印發
2、李紅玲等,《民商法新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