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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市場主體在經濟交易中對會計信息的依賴逐漸增強,對審計的需求不斷增加,審計侵權責任必將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審計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如何判定注冊會計師過錯是正確追究審計侵權責任的關鍵。對于判定注冊會計師過錯的依據問題,也就是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問題,過去曾經有過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審計準則是行業協會制訂的內部自律性規則,不能作為注冊會計師注意義務的法定標準,也不能作為審計失敗的抗辯依據。第二種觀點認為審計準則是財政部制訂的法規,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守了審計準則而未能發現會計信息重大錯報的,不用承擔法律責任。自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7]12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將審計準則納入法律程序范疇作為判定注冊會計師過錯的依據后,對審計準則法律地位問題的爭議似乎銷聲匿跡了。我國的審計準則分為規則導向和風險導向兩個階段。規則導向的審計準則是指財政部在2006年之前分批的《獨立審計準則》,對審計程序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注冊會計師謹慎執行了規定的審計程序就必定等同于遵循了審計準則。《若干規定》中所指的審計準則是尚未實行風險導向的《獨立審計準則》,作為判定注冊會計師過錯的依據是沒有疑問的。風險導向的審計準則是2007年開始施行的審計準則。2016年1月7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修訂審計報告相關準則的征求意見稿,涉及7項審計準則。這次審計準則的修訂是對風險導向審計準則的完善和國際趨同。例如本次審計準則最重要的修訂內容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在上市實體審計報告中增加關鍵審計事項,然而,
(1)哪些事項構成關鍵審計事項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判斷;
(2)同一項關鍵審計事項,因為不同注冊會計師有不同的判斷,該事項可能在審計報告的“關鍵審計事項”中進行描述,也可能在“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或“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中描述。本次修訂可能解決了當前審計報告信息含量低、相關性差等問題,但是不能解決風險導向審計準則無法作為判定注冊會計師過錯依據的問題。風險導向的審計準則主要規定一些審計原則、目標和方向,強調注冊會計師職業判斷,沒有明確的、可供直接操作的審計程序規定,是否還可以繼續納入法律程序范疇,并將其作為判定注冊會計師過錯的依據,值得商榷。
二、風險導向的審計準則產生的新問題
風險導向的審計準則與規則導向的審計準則一樣,都是由財政部以法規形式的,兩者的法律地位不應該有差別。但是在內容上,風險導向的審計準則沒有規定具體的審計程序,強調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強調注冊會計師發現會計信息重大錯報的審計目標,導致注冊會計師是否遵循了審計準則沒有客觀的評價標準。
(一)風險導向的審計準則對審計程序僅作原則性規定。風險導向的審計準則貫徹了風險導向的理念,因為各項審計業務的具體情況存在很大差異,審計準則不可能預想到所有的情況,注冊會計師有責任根據被審計單位具體實際情況和審計業務的風險水平進行“量體裁衣”,確定必要的審計程序。審計準則不但沒有規定明確、具體的審計程序供注冊會計師執行,而且要求“在針對評估的由于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選擇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增加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還要“為了實現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確定是否有必要實施除審計準則規定以外的其他審計程序”。審計準則失去了法律規范應有的明確性屬性。
(二)實施審計程序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判斷。審計準則的風險導向,實質在于反對注冊會計師機械地執行既定的通用審計程序,運用職業判斷設計有針對性的審計程序。職業判斷貫穿于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全過程。以函證程序為例,是否實施函證程序,不實施、無法實施函證程序、未回函或詢證函回函不可靠時實施哪些替代審計程序,評價實施函證程序的結果是否提供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或是否有必要進一步獲取審計證據等,都沒有明確的衡量標準,都需要注冊會計師作出判斷。實施了函證程序,不等于遵守了審計準則;沒有實施函證程序,也不等于違反審計準則。在風險導向審計準則的指導下,不同注冊會計師執行同一項審計業務,可能計劃和實施不同的審計程序,做出不同的重大錯報風險識別和評估結果,設計和實施不同的應對措施,獲取不同的審計證據;不同注冊會計師對同樣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可能會有不同的評估結果;對于發現的錯報是否重大,是否需要糾正或者披露,不同注冊會計師會有不同的判斷。
(三)風險導向審計準則無法作為判定注冊會計師過錯的依據。風險導向審計準則以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實現查錯揭弊的審計目的。只要存在“會計信息重大錯報”沒有被發現,注冊會計師就可能被認定為風險評估沒有做好(因為審計準則沒有就風險評估作出具體的規范),或者應對措施不力(因為審計準則沒有就應對措施作出具體的規定)等,也就因此會被認定為未遵守審計準則。審計準則的“風險導向”使得認定審計工作是否符合審計準則的要求沒有了明確的標準,注冊會計師無法證明自己在選擇和實施審計程序上不存在瑕疵(或者說嚴格遵守了審計準則)。只要存在“會計信息重大錯報”沒有被發現,就可以認定注冊會計師是有過錯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審計準則失去了為審計失敗提供抗辯依據的作用。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沒有生存的空間,注冊會計師審計侵權責任走向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注冊會計師職業沒有了安全感。
三、改進現行審計準則的建議
審計準則法律地位的確定取決于我們對審計準則作用的認識。如果審計準則的作用是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即現行審計準則的作用定位),那么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審計程序就不能局限于審計準則的規定,應該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執行審計準則規定之外的審計程序。此時審計準則不能作為審計失敗的抗辯依據,實際上審計準則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正確認識審計準則的作用,必須先將其與審計的作用區別開來。審計的作用是通過發現(發現后還要糾正或披露,本文不予探討)會計信息重大錯報,提高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信賴程度。審計準則之有無,審計準則之修改,都不影響和改變審計的作用。而審計準則不應該是為了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而存在,雖然審計準則在客觀上也有發現會計信息重大錯報的作用。審計準則的作用應該是合理確定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界限,防止注冊會計師為減少審計風險而進行“詳細審計”,使得審計成本大幅提高、審計信息因時間拖延而失去價值,或者避免注冊會計師無法承受高職業風險而拒絕提供審計服務或者退出審計行業。如果審計準則不能起到保護注冊會計師免受不合理的法律責任追究的作用,審計準則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根據審計準則的合理確定注冊會計師工作界限的作用,筆者認為,審計準則作為財政部的法規應該實行規則導向,對審計程序作出明確的、具體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必須嚴格執行審計程序,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是審計內在的要求,也是審計本身存在的意義。雖然審計準則對注冊會計師提供了保護,但是謹慎履行審計準則規定的審計程序是審計工作的最低要求,不是最高要求。強調審計準則的保護作用,不否定審計發現會計信息重大錯報的職能。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不是制定、修改和完善審計準則所能全部解決的。為了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價值、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社會地位,行業協會應該及時總結審計實踐經驗,以和督促實施審計準則應用指南、審計準則問題解答、審計典型案例和指導性案例等方式,指導注冊會計師如何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這些應用指南、問題解答和指導性案例不是法律規則,不能補充到審計準則中去要求注冊會計師嚴格執行。現行審計準則中屬于風險導向的內容應轉移到應用指南、問題解答和指導性案例中去規范。
四、激勵注冊會計師提高審計質量
肯定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為注冊會計師審計失敗提供了抗辯依據,但是為了防止社會公眾質疑注冊會計師逃避責任,還要注意克服惡意利用審計準則的現象。提高審計質量、切實保障審計的發現會計信息重大錯報的職能,審計制度和注冊會計師才有存在的價值。為督促注冊會計師勤勉盡責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實現職業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致,行業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該采用激勵的方式,而不是一味修改、補充、完善審計準則,或者進行空洞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懲戒。激勵的方式包括:
(1)聲譽機制激勵,即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與提高注冊會計師聲譽聯系起來,與獲取更多的審計業務聯系起來;未能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聲譽受損,從而影響審計業務的獲取和保持。
(2)經濟激勵,例如:實行審計收費與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掛鉤的計費方法(采用基本審計費用加發現會計信息重大錯報按一定比例獎勵的計費方法)等。通過激勵營造以發現會計信息重大錯報為榮的行業氛圍,不但能夠保障審計的發現會計信息重大錯報職能的正常實現,還能保證審計準則得以實質上遵守,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和權威性不被質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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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研究意義
(一)維護資本市場經濟“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指公開、公平和公正。是當今各國資本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公開原則是要求證券發行人和與發行證券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公平原則是要求參與證券發行與交易活動的一切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法權益受到公平保護。公正是要求國家和地方證券監管機關對一切監管對象予以公正待遇。其中,公開原則經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血”的教訓之后,己成為世界各國證券立法界公認的核心和靈魂。成為資本市場中維持投資者信心、建立公平機制的基石,也是保證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前提。
注冊會計師被譽為資本市場中不拿國家工資的“經濟警察”,在維護社會資本流動的安全性方面,無可厚非應當起到首當其沖的作用。企業是社會經濟活動的細胞,注冊會計師通過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建議,促進企業內控制度的完善,防患于未然;通過對不同審計意見的發表,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相關經營、管理決策質量,從而引導社會資本的合理配置,維護健康、有序的資本市場秩序。
(二)為投資者提供法律救濟途徑保護其合法權益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注冊會計師作為市場經濟控制機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健康的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投資者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依賴程度不斷加深,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財務報表成為其作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因為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的過程,會影響到企業各組織層級的行為和動機,對他們的態度起正向引導,督促管理者按合同來追求自己的正當利益,抑制其不良行為和動機,特別是對企業財務人員的行為起著明顯約束作用,促進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運行,使企業的會計系統以最佳的方式為企業有效地工作,提高財務信息的可信度,使管理者與投資者的利益最大化,提高社會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
(三)保護債權人及利益關系第三人的權益
注冊會計師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除了投資者以外還有公開發行公司的債權人和利益關系第三人,所以對他們來說報告的真實合法性也同樣非常重要。由于注冊會計師的社會影響力越來越大,所以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財務報表便成為債權人和利益關系第三人作出經濟決策時的重要依據。加之,保護債權人和利益關系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是市場交易健康、有序進行的合理保障,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前提和基礎,這與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原理和作用是相同的。
(四)維護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公信力
“以質量求信譽,以信譽求發展”不僅是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立身之本,同時也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生命之所在。面臨當前由于“訴訟風暴”和“深口袋”理論引發的注冊會計師社會公信力危機,研究其法律責任的相關課題是有必要性和緊迫性的。
為了盡快改變目前注冊會計師公信力危機的現狀,重塑注冊會計師在資本市場中的公信力,以期達到更好地提高審計質量的目的,我們不僅需要理性地思考公信力危機所帶來的影響,同時還需要理性地思考公信力危機產生的原因。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從而使我國注冊會計師盡早走出公信力危機的怪圈,再度發揮“經濟警察”的社會職能。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分析
從客觀的角度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形成是眾多因素的集合體。注冊會計師業內、被審計單位和社會大環境都為今天的現狀起到了或多或少的推動作用,當然也都已經為之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對此,筆者將眾多因素劃分為外部環境和業內自身兩大類進行分析。
(一)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和惡意欺詐
被審計單位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機制的完善與否直接關系到審計風險。以企業為例,公司治理結構由直接控制層和間接控制層兩部分構成。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內部特別是我國的國有公司治理結構中內部治理結構大多形同虛設,缺乏權力監督制衡機制。一人大權獨攬的局面,成為眾多財務欺詐案件的直接原因。
被審計單位提供的領導干部經濟活動資料及相關會計資料不夠完整和全面,為審計風險的埋下隱患。更有甚者,提供虛假會計資料,一些部門或單位的領導為了業績考核、順利升遷,故意隱瞞經營成果,編制虛假會計資料,嚴重影響到審計成果的真偽,這無形中給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帶來了風險。還有些遭受嚴重經營風險的被審計單位,制造虛假原始憑證,虛增資產、作大成本,故意欺瞞注冊會計師,使其成為“替罪羊”。
(二)注冊會計師缺乏職業道德素養
職業道德作為某一種職業最高層次的責任境界,是人們從事正當的社會職業,并在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思想、行為應遵循的道德規范準則。“無規矩不成方圓”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決定著整個行業的社會形象,由此看來,職業道德素養的缺失是越來越多的訴訟案件和越來越高的賠償金額的內在源頭之一。
(三)注冊會計師專業風險意識薄弱、技能不足
專業風險意識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質量有正向引導作用,而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的恢復與重建只有二十多年的歷史,經驗缺乏,許多注冊會計師對的職業性質缺乏全面的認識。
國內民事賠償制度不健全,民事責任風險暴露不充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本較低,相當一部分注冊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存在僥幸心理,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質量控制制度流于形式等原因,致使其風險意識淡薄,嚴重制約和影響工作質量。
另外,我國注冊會計師隊伍有新手多、專業技能不過硬等特點,在年齡和知識結構方面都不大合理,缺乏系統的專業培訓,執業過程中不善于分析判斷,審計工作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十分突出。審計項目的受托性決定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是一種“被動”行為。加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內容多、范圍廣和難度大;審計覆蓋期長、時間跨度大,這些都會增大其在審計工作過程中的風險。
(四)會計師事務所之間存在惡性競爭
現階段我國注冊會計師買方市場的狀態及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濟壓力,將注冊會計師置于被動局面。一方面,為攬到和保住客戶而降低收費、拉關系、給回扣,這必然導致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采用減少審計時間、省略必要程序等方法,以降低審計成本,保持業務利潤,所以執業質量很難有保證。這不僅導致審計報告可信賴程度的降低,而且敗壞了行業聲譽,同時也使注冊會計師作繭自縛,卷入“訴訟風暴”的浪潮。
更有甚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不合理甚至是違法的,但迫于生計,為了搶奪市場、擴大規模,受經濟利益驅動,避免第二年就可能面臨“下課”的狀況出現,違反職業道德滿足其非法要求。另外,不菲的收益使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有的地方甚至引發惡性競爭,為搶客戶甚至許諾先免費服務,企業上市成功后再開始付費。“劣幣驅逐良幣”的狀況時有發生,這必然為各種違法行為提供了權威的支持,最終導致浪費社會財富的惡果。
(五)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質量管理不嚴格
質量管理是會計師事務所各項工作的重心,理應堅持“以質量求信譽,以信譽求發展”的行業宗旨,堅信質量是立所的根本。如果事務所的質量管理不嚴,就有可能因為一個人或一個部門的原因使整個事務所遭受沉重打擊,甚至提早結束生命周期。
部分事務所存在追求經營業績“短期化”行為,缺乏長遠經濟利益的驅動及品牌意識,不能正確處理經濟利益與業務質量的辯證關系,難以保持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中的獨立性,影響了審計報告的質量,為會計師事務所的長遠發展埋下了隱患。
參考文獻:
[1]陳強.《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管理問題及對策》.《審計與理財》,2005年,第6期。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7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審計》.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年4月第一版。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宏觀立法思路之重構――學理上的探究
(一)法律責任體系構建
1、法律責任功能。法律責任是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從法理上講,法律責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權力、自由得以生效,在它們受到阻礙,從而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受到侵害時,通過適當的救濟,使對侵害發生有責任的人承擔責任,消除侵害并盡量減少未來發生侵害的可能性。法律責任的目的是通過它的三個功能實現的,即懲罰、救濟和預防。據此,《注冊會計師法》法律責任的功能可以界定為:(1)懲罰功能;(2)救濟功能;(3)預防功能。
2、法律責任體系構建。《注冊會計師法》法律責任體系應包括責任種類的劃分、責任的免除、法律制裁。
(1)法律責任的劃分及確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
(2)法律責任的免除。注冊會計師的免責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①時效免責。指法律責任超過了法定的期限后而不予追訴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國民法、刑法等對此都有相應規定。借鑒國外立法經驗,我國《注冊會計師法》也可規定民事責任的特別訴訟時效;②受害人或第三人過錯免責。受害人過錯指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而注冊會計師自身并無過錯,只要注冊會計師證明已盡到為防止損害發生所應盡的責任,即可不負民事責任;第三人過錯,即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有過錯,如果第三人過錯是損害發生的唯一或關鍵原因,注冊會計師也不負責任;③政府或部門的非法干涉。政府或其他部門強制干預或指派的鑒證業務,其結果是政府或其他部門授意性的,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注冊會計師也可抗辯為免責。
(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注冊會計師法》中應分別規定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刑事制裁以刑罰為主,分為自由刑和財產刑,具體體現為有期徒刑和罰金。民事制裁主要為承擔財產責任,體現為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行政制裁可分財產罰、行為罰和申誡罰三類。財產罰包括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行為包括暫停或取消執業資格;申誡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
(二)法律責任鑒定。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政處罰的裁定和實施權歸屬于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日常工作;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裁定和實施權歸屬于法院。隨著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增強,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而法院將成為最終的裁判者。但因涉及的注冊會計師訴訟案件專業性強、職業判斷復雜,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可成立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該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應同法醫鑒定等司法鑒定報告一樣,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具體操作方案之重構――實踐上的設計
隨著我國加入WTO,執業環境發生變化,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發展在未來幾年將面臨巨大的挑戰,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在司法實踐上的設計體現為以下方面:
(一)適應會計師職業界的功能變化。從注冊會計師未來的核心業務發展來看,可以概括為鑒證服務、咨詢服務、規劃服務、技術服務和國際化服務。以某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為例,目前業務包括:審計、鑒證和商業咨詢服務;商業程序包裝;財務咨詢;全球性人力資源服務;管理咨詢;稅務及服務等六大領域。對注冊會計師業務的拓展,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不僅要考慮鑒證業務的法律責任,同時應關注服務業務的法律責任。
(二)加重會計師職業界法律責任。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界已經經歷了第一輪訴訟浪潮,主要為驗資的法律訴訟,其標的額及賠償額相對國外來說是微乎其微的。美國大量的訴訟使整個職業界付出了極大代價,在香港法院在實際案件判決中,也越來越傾向審計師們承擔更多的法律責任。
對此,我國在《注冊會計師法》的修訂中應該考慮四個方面:(1)明確構成侵權的過錯歸責原則,同時明示鑒證結果保證的有限性;(2)由比例責任取代連帶責任。注冊會計師行業承擔日益加重的賠償責任,其權利與義務已經不相稱,美國《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令》將注冊會計師由過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改為比較緩和的比例賠償責任。目前,我國的司法解釋已經允許注冊會計師在證明金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將參加職業責任保險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義務。職業責任保險又稱為專家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是專家對其當事人或相關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目前已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開設了“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隨著責任保險在全國的推廣,參保應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繼設立職業風險基金后又一種規避風險的舉措;(4)對惡意訴訟的懲戒及對注冊會計師的保護。
(三)提高獨立審計準則法律地位。由于我國獨立審計準則并未納入法律、法規的體系,這樣注冊會計師行業主張賦予審計準則以法律地位是非常困難的。對此,應以修訂《注冊會計師法》為契機,從兩個角度提升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1、獨立審計準則與《注冊會計師法》掛鉤。我國修訂《注冊會計師法》時,在責任的認定方面可增加參照獨立審計準則的條款。具體可參照德國的立法模式,即審計準則與法律關系密切,甚至將審計準則作為法律的解釋,在德國審計準則與商法是密切聯系的。
2、將獨立審計準則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的鑒定依據。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可以將獨立審計準則納入責任鑒定的依據體系。在英美國家獨立審計準則已逐漸成為法庭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四)確立虛假審計報告鑒定制度。虛假審計報告的界定是一個兼具法律裁量和會計專業技術標準的綜合判斷,法律所能提供的只能是一個定性的標準,具體的案例將需要具體的情況分析。隨著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增強,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而法院將成為最終的裁判者。但因涉及的注冊會計師訴訟案件專業性強、職業判斷復雜,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對涉訴案例,法官需要一個權威性的認定意見做參考,這一認定意見應同法醫鑒定等司法鑒定報告一樣,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
理論界認為,這種鑒定結論應該由獨立的第三方來出具,這就涉及應該由什么機構來對注冊會計師的工作進行鑒定的問題。在諸多意見中,有一種見解比較值得考慮,即建立獨立的審計鑒定人名冊制度和具體案件的鑒定人三方選任制度。具體來說,獨立鑒定人名冊制度指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將全國范圍內的具備審計鑒定資格的注冊會計師資料實行名冊登記管理,存放于司法機關、注冊會計師協會,以備選任組成審計鑒定小組;具體案件的鑒定人三方選任制度則指在出現具體的需要鑒定案件時,由糾紛雙方當事人分別從名冊中挑選同等人數的鑒定人,雙方已選定的鑒定人再協商選任1名第三方鑒定人主持鑒定工作,鑒定人均以個人身份參加鑒定,鑒定人的選任不受地區和服務機構限制。該建議體現了對鑒定獨立性的強烈要求。建立獨立的鑒定人名冊制度比較符合大陸法系國家在設計司法鑒定制度時普遍采用鑒定人名冊制度的習慣,對保持鑒定的獨立性很有益,對確保鑒定結果的社會普遍接受性也很有益。
(五)進一步明確審計與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審計責任是針對注冊會計師而言的,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可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具有既對被審計單位負責,又要對政府負責的雙重性;而會計責任是對被審計單位而言的。但是,兩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兩者之間的聯系主要表現為:
1、工作目標的一致性。不論被審計單位,還是審計單位的工作都是經濟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為依據,向有關利益方面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會計信息,維護利益各方合法權益。所以,工作目標是一致的。
2、客觀基礎的同一性。不論被審計單位還是審計單位,都是根據同一個企業已經實現了的經濟活動履行各自的職能。就是說,兩者反映和監督的都是同一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所以,它們的客觀基礎是一致的。會計信息虛假陳述、虛假驗資報告、虛假審計報告案件審理中,審計和會計的責任十分容易混淆,詳細劃分審計和會計的責任,才能正確進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處罰。
(六)選擇最優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現階段,我國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組織形式改革,采取更能體現會計師事務所本質特征的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越來越多。事務所生產要素特征,決定了事務所符合合伙制的要求。“資合”到“人合”的過程,并不是簡單的組織形式的變化。世界各國的會計師事務所有不同的組織形式,但真正能發展壯大的,都是合伙制形式的事務所。合伙制主要想解決的問題,無非是注冊會計師的風險意識和投資者利益,但在當今中國,個人即使負擔無限賠償責任,其賠償能力還是很有限的,所以不要把目光盯在無限責任上,應該走職業保險的路子。投保注冊會計師責任險,可以從根本上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賠償能力。
三、結論
本文提出尖銳而頗具代表性的問題――中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誤區和法律體系重構設想。通過對國內外民商法中有關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條款進行詳細比較,提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宏觀立法思路之重構和具體操作方案之重構設想。分別從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方面加以論證和設計,使注冊會計師虛假陳述“誤區”問題得以完整解決。筆者認為,要徹底解決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中存在的種種弊端,應當考慮按照法學和經濟學原理,把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各項業務確認為“公共產品”。然后,按照會計上全面質量控制要求,以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零缺陷為目標,以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過程的質量檢測為核心,重視質量成本的投入,把缺陷消滅于提品的過程之中。
(作者單位:山東中宇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主要參考文獻:
[1]李若山,周勤業.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理論與實務.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2.
[關鍵詞]:會計信息 會計行為 思考
會計信息失真現象頻發,社會各界在廣泛關注的同時,普遍認定問題一定出在會計行為本身,于是,對會計行為中的相關因素采取逐一排查的方式,展開了地毯式的搜尋,但最終的結果并不令人滿意,真正的元兇并未找到,這到底是為什么呢?筆者認為,主要是因為在排查相關因素的時候,由于相關因素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完善或有待進一步完善的問題,干擾了我們的思維判斷,讓我們過早地認定會計信息失真的根源一定就在其中,這樣,各相關因素都成了懷疑的對象。其實它們未必就一定是真正的元兇。例如:在某一街區發現一具尸體,引起眾人圍觀,辦案人員趕到后,立即封鎖現場,展開調查,他們首先是搞清楚是自殺還是他殺,如果認為是他殺,通常采取的就是在街區范圍內查找有劣跡的人員,并對他們逐一排查,由于該街區內確有與死者有關聯的劣跡人員,辦案人員的思維便順理成章地被這些人所牽制,但這些人也未必就是真正的兇犯,因為他們將這些人審查了很久也未能掌握足夠的證據,雖然推論有很多種,但如你是辦案人員,你能就憑推論去定案嗎?你能毫不懷疑地認定兇犯就在這些人之中嗎?兇犯就不會是街區以外的某個與被害人有關的人嗎?
會計行為是會計行為主體(群體與個體)采用一定的行為方式,開展有目的的社會實踐活動,它依存于會計行為目標,并受制于外部環境與內在因素。會計行為依據會計循環的過程可分為會計確認行為、會計計量行為、會計記錄行為和會計報告行為等。這些行為雖然帶有一定的主觀性,但真正起決定作用的還是客觀性。那就是這些行為都是嚴格地受會計法規、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等客觀主體制約的。會計法規、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等雖然仍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即便是都完善了就一定能使會計信息失真現象絕跡嗎?答案是否定的,只能是改善。
會計行為并不是新生事物,它幾乎和我們人類的文明同樣淵遠。會計行為在的慢慢長河中已經過先輩們的不懈努力,得到了充分的完善了,近年來的國內外會計失真現象頻發,還將原因歸結于會計行為本身的不完善,根本就是在雞蛋里面挑骨頭。筆者認為會計行為本身根本就不是關鍵的癥結所在,而應該是會計行為選擇的主觀變異。
會計行為選擇自始至終都存在著一對難以調和的矛盾-合法性與合理性的矛盾。合法的會計行為未必一定都合理,而合理的會計行為也不一定就合法。例如: 1、公司制當年實現的凈利潤,在彌補企業虧損后,按照5%-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這是完全合法的會計行為,根據我國現行的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這部分公益金,其受益權歸屬于企業職工,但在會計處理時卻規定將其記入所有者權益,導致其受益權與所有權不一致,而顯得很不合理。2、某執行公務的車輛因機械故障而導致違章被罰,該罰金要求公費報銷應該說是很合理的,但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它卻是違法的。
從嚴格意義上講,一切會計行為選擇都應該遵循合法性原則。因為會計行為本身不具有主觀性,它是被客觀性制約著的,而這些制約著它的客觀主體本身就是現行的法律、法規。但由于合理性的因素卻又不得不讓我們去反思現行法律、法規是否完善的問題,以尋求二者的有機統一。為什么必須要這樣做呢?這需要從會計行為選擇的因素來。
通過會計界專家、學者們的表明,影響會計行為選擇的因素通常有以下幾個:
(一)政府。1.它以國家管理者的身份,它代表廣大會計信息使用者共同利益,通過制定會計法律、準則、制度等“會計標準”的形式,規范經濟組織的會計行為;2.它以社會正式代表的身份,憑借其公共權力,通過稅收形式參與社會剩余產品分配,制約和影響經濟組織的會計行為;3.它以國家投資者的身份,通過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對國有企業選派董事長的形式,行使資產所有者權力,參與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間接影響國有企業的會計行為。
(二)投資者。具有實質表決權的少數投資者(大股東)影響經濟組織會計行為的形式與政府以國家投資者身份類似。不具實質表決權的眾多投資者(如上市公司的散戶股票持有者),他們雖具有形式上的法律賦予的表決權,而實質上他們在真正享用這種權利時則是通過選取代表的形式由其代表代為行施他們的權利,間接影響會計行為。
(三)組織的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作為管理當局的主體,在所有者委托行為過程中,基于最大化自己期望預期的目的和動機,直接行為。
(四)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作為會計行為的執行者,并非象機器一樣的被動執行指令,也會因為個人期望預期的目的和動機,直接影響會計行為。
選擇就是有多種可能性以供比較。只有一種可能性叫規定,而不是選擇。會計行為選擇也是如此。有選擇就必須有可供選擇的和范圍,這可以用自由度來表示。會計選擇自由度的大小首先取決于外在可能性,或者稱之為自由,因為這種自由度是由外界提供或規定的,例如會計選擇只能在、法規與道德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顯而易見,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法律規范規定的內容越全面、越具體、越細致,留給經濟組織選擇的余地就越小。盡管違法行為的選擇也是一種選擇,但那即便是基于合理性的因素而進行的,也同樣要承擔違法的后果。
現在再看,將會計行為選擇限定在全面、細致的會計法規、準則和職業道德允許的范圍內,這是否就意味著會計行為完全失去選擇的自由了呢?很顯然,我們都知道,法律永遠也不可能把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限定死,如果真的那樣,經濟連一天也無法維持下去。而道德規范只能規定基本的原則和標準,它無法確壑具體的和要求。所以會計行為永遠都存在著選擇的自由度,只是這種自由度隨著時空的變化而存在大小的變異而已。
“變通”是我們用以理解、解釋、說明會計行為選擇的一個最恰當詞匯。在會計實踐過程中,“變通”是在一定程度上的實用主義和相對主義的邏輯引導下,在執行會計政策實踐過程中,通過大量非恰當技術手段的運用來打會計政策的“擦邊球”。“變通”使原本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可確認為不合法的會計行為或現行制度和準則中表述不明確的會計行為通過技術處理而變得合法,“變通”也使原已形成利益上相互滿足的動態平衡產生潛在的危機。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總是在博弈中不斷地尋求動態的平衡,博弈的規則就是被三者共同認可的法律、法規和道德準則等。傳統的道德規范要求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集體利益服從國家利益,但隨著體制改革的轉軌變型,國家、集體、個人的三者利益關系變成了多方利益關系-政府、投資者、經營管理者、會計人員、普通生產者、債權或債務人等。這就需要有一種新的博弈規則來尋求新的動態平衡。本來這一博弈規則理所當然地由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道德準則來取代,但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道德準則被普遍認為是不健全、不完善或有待進一步完善的。于是,前文所說的影響會計行為選擇的諸因素,都從各自不同的期望預期目的與動機最大化出發,采取各種方式來磚新規則的空子,這樣會計行為選擇雖然沒有錯,但其合法性與合理性的矛盾就變得尖銳起來,于是,會計信息失真現象也就層出不窮了。
一、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任原因的比較
l,美國追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原因一般有:違約、過失、欺詐、過失陳述和未履行責任,還包括較少發生但影響較大的指控,如證券欺詐和違反(欺詐影響和行賄受賄組織條例》(Racketeer hVuenae and Corruption Or-ganiraLons Acl,簡寫為RICO )指控。
(1)違約。違約指由于注冊會計師未能履行合約(包括口頭與書面)上的某些具體條款而使他人蒙受損失。
(2)過失。指由于注冊會計師未能履行應負的責任而使他人蒙受損失。法庭在判定過失是否成立之時,一般考慮如下因素:是否遵守美國執行會計師協會AICPAa,則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S和證券委員會SEC制定的執業標準,是否遵守注冊會計師的內部守則和準則、么往的條例;注冊會計師在業務約定書上的陳述聲明;在有爭議的特殊領域沖專業人員的預期行為水準。
(3)欺詐。欺詐指注冊會計師故意歪曲事實,作假證明,或有意地忽略了一些明顯確實的事實,而使他人蒙受損失。
(4)過失陳述。這是一種較新的索賠原因,指注冊會計師提供假信息引導他人進行交易并作出相關決策.而使他人蒙受損失。過失責任的指控,必須證明注冊會計師因沒有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而未能合理地注意或獲取有關的信息、它是過失與欺詐的混合體,但與欺詐不同,它不需證明注冊會計師有故意動機。
(5)未履行責任。這種索賠,要求能夠證明通過合同或業務約定書中相關的特殊事項和條件建立起來的關系、人負有守約、忠誠.公正的責任。
2.我國會引起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原因:違約過失欺詐。
(1)違約。所謂“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幾方未能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當違約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負違約責任。
(2)過失。所謂“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評價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冊會計師在相同的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當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注冊會計師應承擔過失責任。通常按過失的責住不同,將過失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一。所謂“普通過失”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謹慎。對注冊會計師則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準則的要求。所謂重大過失一指連起碼的職業謹慎都不保持,對業務和事務不加考慮、滿不在乎;另外還有一種過失叫做“共同過失”,即對他人過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謹慎,而蒙受損失。
(3)欺詐。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作案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征。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資任種類比較
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和欺詐對委托人或對第三方造成損失,應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目前美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職業處分,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職業處分的比較
美國對于行政責任的處罰,是以違反職業道德為依據,對于違反職業道德標準將受到以下行政處罰:行政性譴責和暫停或開除會員的會籍,吊銷證書和執照。行政性遭責適用于那種不嚴重,而且可能是那種無意的違反規則的行為。而暫停或開除會員資格的注冊會計師所受的處分將在《注冊會計師通訊》中刊登,該雜志每個成員人手一冊。吊銷證書和執照就意味著被開除了公共會員界。在美國.這些處分的處罰權集中在注冊會計師協會手中。
我國對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在我國對注冊會計師進行行政處罰的單位主要是省級以上的財政部門、證監會、各級主管部門及有關組織,這是政府的管理職責和職業自律職責的共詞體現。
(二)民事責任的比較
在美國,注冊會計師的民事法律責任主要來源于習慣法和成文法。所謂“習慣法”指不是通過立法而是通過法院判例法引伸而出的各項法律。所謂,成文法分,則是由聯邦或州立法機構以文宇所制定的法律。在運用習慣法的案例中,法院甚至可以不按以往的判例而另創新的法律先例,具體來說有:
(1)注冊會計師對委托單位的責任
注冊會計師只要接受委托業務,無論在業務約定書中寫明與否,都負有專業職責.保持認真與謹懊的義務。在習慣法下,如果由予注冊會計師的過失給委托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注盼會計師對委托單位就負有法律責任。
(2)習慣法下注冊會計師對于第三方的責任
第一,對于受益第三者的責任
所謂“受益第三方”,是指在業務約定書中所指明的人。但此人既非要約人,又非承諾人,例如,注冊會計師知道客戶委托他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的目的是為了獲取某家銀行的貸款,那么這家銀行就是受益第三者。如果注冊會計師的過失給依賴已審財務報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損失,注冊會計師對其負有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對于其他第三者的責任
美國月前關于習慣法下連冊會計師對于其他第三者的責任還很不確定,一些司法權威認為承認厄特馬斯主義、.的優先地位。所謂.厄特馬斯主義.是指由于注冊會計師與第三者之間不存在合同當事責任,因此普通過失不足以構成對第三者的責任,如果存在欺詐或重大過失,可判注冊會計師對第三者負有責任。
(3)成文法下注冊會計師對于第三者的責任
在美國,涉及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成文法主要有兩部。即1933年的(證券法》和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
第一,1933年的(證券法》規定凡是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呈送登記表,其中包括了由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對經他審核和報告的錯報、遺漏給證券人和原始購買人帶來的損失負有責任。1993年的(證券法》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更加嚴格,表現在:其一,只要注冊會計師具有普通過失,就對第三者負有責任。其二,將不可由原告舉證責任轉為由被告舉證責任。
第二,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規定每個在證券交易委員會管轄下的公開發行公司都該向證券交易委員呈送注冊會計師審核過的年度財務報表,如果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這些年度報表令人誤解,呈送公司和它的注冊會計師對于買賣公司證券的任何人負有貴任,除非被告確能證明他本身的行為出于善良,且并不知遭會計報表是虛偽不實或令人誤解。
2.在中國,注冊會計師未履行對委托人或整個社會的義務要承擔民事貴任,并有可能受到民事處罰。(民事通則)規定民事處罰主要是賠償損失,這也是一種國際慣例,注冊會計師的賠償額多以委托人或投資人的損失為依據計算。我國注冊會計師的賠償責任一般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單個注冊會計師不承擔賠償。由于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往往數頰巨大,會計師事務所輕則受到打擊,重則倒閉。
(三)刑事資任
在美國、注冊會計師還可能根據聯邦或州法律被判有刑事罪。其中,用的最多的州法律是各州的(統一證券法》,它們部分與證交會的規則相似,至于對審計人員影響最大的有關聯邦法律則主要有自1933年及1934年的《證券法》、《聯邦娜政舞弊法》、《聯邦偽造報表法》。上述所有法律都規定,在明知情況下卷入虛假的財務報表而對他人構成欺詐者,應負刑事資任。
在中國,《注冊會計師法》、《證券法》、《公司法》、《刑法》均規定對注冊會計師的重大過失和欺詐行為追究刑事貴任,但值得注憊的是,雖然以上法律都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但最終還要根據《刑法》進行懲處,其特征是要被判入獄。(注冊會計師法)第39條第3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刊事資任,(邢法)第229條第L款、第2款、第3款,(證券法)第183條、第2位條,(公司法)第219款,都規定了針對注冊會計師的犯罪行動,追究其刑事資任。
三、啟迪與借鑒
上述對比分析表明:美國關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定更詳細、更具有指導性和操作性,而我國關于注冊會計師法律貴任的規定具有籠統性、矛盾性的特征。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我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1.進一步完善我國規范注冊會計師行為的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規定的內容相互矛盾,銜接不夠。例如,(注冊會計師法)只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責任、還規定負直接責任的汪冊會計師視情節輕重可處罰款;而且對會計師事務所故意出具遨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注冊會計師法》規定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貴任’的條款,但對諸如納稅申報等會計咨詢。會計服務中的欺詐行為,卻未作相應的處罰規定。因此、我們必須加強立法工作,進一步完善注冊會計師法律貴任體系。
2.進一步規范有關的行政處罰。
目前,我國對有違法行為的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所實施制裁的主體不一。《公司法》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為主體,《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執行”,而《證券法》則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執行。但從最近發生的幾個大的處罰案例來看,證監會行使了絕大多數的處罰權。如果選擇了不同的法律依據,將導致不同的處罰結果。這應進一步予以規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體系的完善,注冊會計師協會將從政府職能部門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自律性組織,.因氣,在實施行政處罰的詞時,應推進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行零自律。
3.應建立和健全追償制度。
由于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業務中具有獨立審計權,因而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資任。所以,會計師事務所在向受害人支付了民事賠償費用之后,即應向致害的注冊會計師追償。追償會計制度的建立在于督促注冊會計師謹慎認真地執行業務,也有利于保護受害者的利益,否則就從客觀上鼓勵了注冊會計師工作不負貴任,不利于整個注冊會計師制度的發展。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
一、注鼉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曩因
導致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因既有外部環境因素又有業界自身因素。改革開放使我國經濟得到了高速發展.但是從目前來看.企業尚未完全達到規范化運作.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也不健全。另外.由于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發展時間不長.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和注冊會計師自身素質也有待加強.這也是造成目前訴訟增加的原因之一。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外部環境因素
以上市公司為例.由于管理體制的原因.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通過改制、改組形成的.某些企業“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目前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從表面看.形成了“三會四權”的均衡機制.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分別行使最終控制權、經營決策權、監督權和經營指揮權。但從實踐上看.由于股權的過度集中.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法人治理結構極不完善。再者.就注冊會計師與社會公眾和法律界的關系來說.也存在一些對注冊會計師執業不利的因素。其一是社會公眾的期望偏差。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資本市場的不斷擴大.注冊會計師的作用和影響越來越大.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期望值也越來越高。受到損失的社會公眾往往將注冊會計師作為被告推上法庭.使注冊會計師陷入不必要的法律訴訟之中。其二是會計界和法律界也存在某種程度的對立。我們知道.審計人員只能保證審計報告的客觀、真實與公允。而不能保證會計報告的絕對正確。但對于這一點.法律界與職業界卻難以達成一致。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對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做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便依據民法和刑法的基本原理。按過錯責任歸責。這在無形中擴大了審計人員的責任。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行業內部因素
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恢復時間不長。各事務所雖然與原掛靠單位脫鉤.但有些事務所還沒有完全從舊體制下轉變過來.與原掛靠單位之間還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就造成注冊會計師執業時對審計風險的考慮不夠.為事務所的發展埋下了隱患。另外.目前某些事務所的從業人員素質也達不到要求。事務所里的一些年齡較大的注冊會計師資格多由。授予”而來.雖然實踐經驗豐富。但由于平時審計業務繁忙。業務學習及培訓不上.對許多新的規章制度了解不夠.執業時難免受到一定影響。而很多年輕人.甚至在校讀書期間就獲取了注冊會計師資格.到事務所以后沒有實際缺少應有的培訓和鍛煉.只按事務所已設計的審計程序和模式。照貓畫虎”。注冊會計師觀念上的誤區也是導致審計失敗的因素。首先.注冊會計師堅持的合法性概念與司法界和社會公眾不同.注冊會計師強調的是過程.即是否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了相應的審計程序,而司法界和社會公眾強調的是結果。即審計人員是否有過錯.若注冊會計師無視這種“期望差距”.一旦被訴很難抗辯;其次.簡單地認為獨立審計準則并非為發現舞弊所設計,于是只關注錯報和漏報事項。
二,注冊會計師避免法律訴訟的具體對策
正如以上所述,由于主客觀因素,注冊會計師作為一名“警察”,不可避免地會被引入是非旋渦.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為避免法律訴訟應掌握的具體對策.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和專業標準的要求
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對于會計報表中的所有錯報事項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注冊會計師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過失或欺詐行為。而判別注冊會計師是否具有過失的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執業。因此.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執行業務、出具報告.對于避免法律訴訟或在提起的訴訟中保護注冊會計師.具有無比的重要性。
(二)建立、健全會計師iil~-所質量控制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業,質量管理是會計師事務所各項管理工作的核心、關鍵。如果一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不嚴,很有可能因某一個人或一個部門的原因導致整個會計師事務所遭受滅頂之災。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建立、健全一套嚴密、科學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并把這套制度推選到每一個人、每一個部門和每一項業務.迫使注冊會計師按照專業標準的要求執業.保證整個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
(三)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六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即業務約定書)。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確定注冊會計師和委托人責任的一個重要文件。會計師事務所不論承辦何種業務.都要按照業務約定書準則的要求與委托人簽訂約定書.這樣才能在發生法律訴訟時將一切口舌爭辯減少到最低限度。
(四)審懊選擇被審計單位
中外注冊會計師法律案例告訴我們.注冊會計師如欲避免法律訴訟.必須慎重地選擇被審計單位。一是要選擇正直的被審計單位.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其顧客、職工、政府部門或其他方面沒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會蒙騙注冊會計師.使注冊會計師落入它們設定的圈套;二是對陷入財務和法律困境的被審計單位要尤為注意。周轉不靈或面Ilfti破產的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總想為他們的損失尋找替罪羊。
(五)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
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是會計師事務所一項極為重要的保護措旌.盡管保險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訴訟.但能防止或減少訴訟失敗時會計師事務所發生的財務損失。我國<注冊會計師法>也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六)聘請熟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律師
一、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原因
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律責任是措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應承擔的責任。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作者試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1.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
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指錯誤、舞弊、違法行為和經營失敗:如果審計人員未查出被審計單位某些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給他少石宣成損失,可能遭到被審計單位及有關方面的控告由于審計固有局限性,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發現和披露出會計報表中的所有錯報或漏報情況。這就是說,不能要注冊會計師對所有未查出的錯報或遺漏情況負責任二但值得注意,這并不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對未能查出的進會計報表中的錯報或漏報沒有任何責任,關鍵要看未能查出的原因是否源自注冊會計師本身的過錯。
2.審計機構和人員方面的原因。
如果不是注冊會計師方面的原因,給被審計單位或第不者造成損失,注冊會計師將不負法律責任。但是.也有些會計師事務所因違約.過失和欺詐等行為惹來官司: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在商定的期間內,未能提交納稅申報表,或違反了與被審計單位訂立的保密協議等二。
3社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信任度和高期望值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注冊會計師隊伍與業務范圍的擴展壯大和社會公眾對審計報告的關注日益提高,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來越高,甚至提出了一些不盡合理的要求。各方面使用者和利益集團希望注冊會計師能發現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所有錯弊,不斷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委托單位的會計記錄差錯.管理舞弊、經營破產可能性、違反法律行為都應承擔檢查和報告責任,混淆了會十責任和審計責任、會計報告的合法性審計目標和專門審計的合規性目標、一般目的審計和特殊目的審計的區別。一旦審計結論與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不符,投資者或債權人蒙受了損失,總是希望從其它方面來彌補,而不管錯在哪方。事實上,由于審計時限、審計方法和審計抽樣技術的制約,要求注冊會計師發現所有的舞弊是不現實的。
4.經濟因素
隨著近年注冊會計師行業競爭的加劇,一些事務所為了提高業務量、爭奪客戶、追求經濟效益,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喪失了應有的慎重,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被審汁單位的歷史情況進行充分的了解,評價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其顧客,職工、政府部門或其他方面沒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會蒙騙注冊會計師.使注冊會計師落人他們的圈套護更有甚者,少數注冊會計師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不顧職業道德,迎合委托方的無理要求.對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虛假錯弊聽之任之,出據虛假審計報告,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造假。這種利益誘導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經濟因素:
5.技木因素
制度基礎審計的內在局限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技術因素。我國的審計力法體系是建立在內部控制評價之上的,獨立審計準則強調的也是制度基礎審計模式,著眼點在內部控制的研究評價,并不將降低和控制審計風險貫穿于審計的全過程,對審計風險的認識不足。但事實上.由于處在新舊體制轉換以及證券市場發育還不成熟的背景下‘我們現時的審計環境比國外復雜得多.隱藏著很大的職業風險二而目前.國際會計公司普遍已采用了風險基礎審計模式,它立足于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使審計人員關注審計風險的每個環節而主動控制風險。
6環境因素:
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運行的不規范性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環境因素二從公司內部環境來看,目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尚不健全,國有法人股缺位,股權過度集中,董事會、監事會由大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的情況十分嚴重,從而給公司管理當局盈利管理、粉飾報表、操縱利潤提供了可趁之機;公司內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內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級管理層對財務報告,特別是對會計政策隨意選擇和變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數幾人把持或壟斷財務決策,內部審計人員缺少獨立性和專業訓練,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只具象征意義,會計記錄的質量較低等等諸多問題。法人治理結構的不當導致注冊會計師審計關系嚴重失衡。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一些注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默許上市公司造假,這些都加大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風險和法律責任。
7.法律因素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滯后于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是造成注冊會釗一師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環境的不斷改變,在對會日言息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法律沖突中.有關民事糾紛的問題最多:可是,這方面的規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為缺乏的。目前,我國的許多重要經濟法律法規,如《刊法》、《公司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中,都有關于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條款,但其中涉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內容較多,涉及民事責任的規定比較缺乏。比如,《證券法》規定,提供虛假會信息的責任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對虛假會計信息如何認定‘虛假會計信息責任人如何認定等問題沒有進行說明。因此,民事責任是我國注冊會訓師法律責任的一個薄弱環節。
8.監管因素。
從監管方面來說,不論是對上市公司還是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都不得力。中國證監會在監管理念方面,重審批、輕監管年報中,有175家公司的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訓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報告、證監會僅對部分上市公司進行了調查,了解、懲處。注冊劊十師協會的監督力度也不夠1體系與手段都不到位。監管體系薄弱,監管手段不成熟,監管人員嚴重不足。忽視稱注冊會計師的指導和監督以及應有的保護.也加大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二、解決思路
1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提高葉務信息的披寡標準。
近年來,上市公司的作假、違規行為屢屢曝光,無論是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還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均面臨著一場前所未有的公信度下降的危機。從表面上看,這場危機是由注冊會日師出具的報告引起的,而實際上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我國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薄弱。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提高財務信息的披露標準,是規范證券市場的根本所在,也是限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根本所在。如果不從根本處著手改善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薄弱環節。而一味地加大注冊會門師的法律責任.讓注冊會計師承擔與其職業或與其所處的特定歷史階段不相稱的風險,會大大挫傷整個行業的信心.將社會引向另一個極端,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2.將參加職業責任保險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義務。
職業責任保險又稱為專家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是專家對其當事人或相關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一我國目前已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開設了‘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隨著責任保險在全國的推廣,參保應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繼設立職業風險基金后又一種規避風險的舉措。《法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規定:“所有會計師,無論其為自然人或法人,為了保障因其執業而導致的民事責任.應根據政令規定的形式訂立保險合同”。
3,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獨立審計準則》是規范注冊會計師審計服務手段和技術方法的質量標準,在西方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它逐漸成為法庭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然而,我國的司法人員在審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案件時,主要還是依據一般的法律,對審汁準則考慮較少。
實際上,我國《獨立審計準則》是由國家財政部的,具有相當高的權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冊會計師沒有按可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去做,出具了虛假的審計報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注冊會什師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僅僅因為審諱結論在客觀!與實際不符,就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注冊會師的審計并不是一種擔保,現有的專業標準只不過是在考慮成本效益的基礎上制定出的一種較為科學、合理的程序,并非絕對保證。對于那些內外勾結、精心偽造的舞弊.注冊會計師是無能為力的。因此,《獨立審計準則》應該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最重要的依據:審計職業界應緊跟形勢,不斷修改和完善鑲獨立審計準則,以保證審計準則的有效性和科學性,使其成為法院裁判的根本依據.從而掌握訴訟中的主動權。
[關鍵詞] 所得稅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計稅基礎 暫時性差異
在以往的所得稅會計核算中,企業對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選擇的余地很大,既可以選擇應付稅款法,也可以選擇納稅影響會計法。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既可以采用遞延法,也可選用債務法,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明確規定了企業所得稅要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
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核算程序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兩者之間的差額,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在稅率變動時,應當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進行調整、并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因此,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反映了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預計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賬面價值的納稅影響。
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核算時,對資產負債表項目直接確認,對利潤表項目則間接確認。企業的收益應根據“資產/負債觀”來定義。因而所得稅費用的計算也應從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上出發,倒擠推算,具體核算程序如下:(1)以資產負債表及附注為依據,結合有關賬簿資料分析計算各項資產或負債的帳面價值和計稅基礎;(2)依據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確定暫時性差異;(3)根據暫時性差異的性質乘以適用稅率得到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4)根據期末、期初余額的差額計算本期發生或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所得稅影響金額);(5)計算利潤表中的當期所得稅費用: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納所得稅稅額+(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一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一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當期應納所得稅稅額+期初遞延所得稅凈資產-期末遞延所得稅凈資產。
二、正確理解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的內涵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核心問題
新的所得稅準則引入了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等全新的概念,正確理解所得稅會計準則必須把握好這些概念的內涵,這也是該準則的難點所在。
1.計稅基礎
計稅基礎是按照稅法規定在將來計入成本或在費用中抵扣的資產或負債的數額。
(1)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帳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金額。即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其計稅基礎一般為取得成本,即企業為取得某項資產支付的成本在未來期間準予稅前扣除。在資產持續持有的過程中,其計稅基礎是指資產的取得成本減去以前期間按稅法規定已經稅前扣除的金額后的余額,該余額代表的是按照稅法規定,就涉及的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仍然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把握此概念應明確以下兩點:
①資產賬面價值的收回方式取決于資產在生產經營中執行職能所采用的方式,流動資產價值是一次性收回的,按稅法規定的方式確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價值隨使用程度而漸漸收回的,按稅法規定的期間和方法確認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②計稅基礎不同于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是計算所得稅稅額的依據。例如,某項固定資產原值100萬元,如果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10年,預計無殘值,第5年末其計稅基礎為40萬元,其含義是稅法認可的以后期間可以稅前抵扣的金額是40萬元,并不代表這一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是40萬元。如果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也是40萬元,則不存在暫時性差異。如果某項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不需納稅,那么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即為其賬面價值,而非為零。相反,如果某項資產的計稅基礎為零,則說明該資產的價值收回不會產生任何抵稅效益,整個資產的賬面價值都是暫時性差異。
(2)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即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可稅前列支的金額。負債的確認和償還一般不會影響到損益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如借款的取得和償還等),對這些負債而言,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為0,即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只有對那些能夠影響損益和應納稅所得額的負債,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才有可能不一致。例如,企業本期的預收賬款為10萬元,其中預收銷貨款8萬元、預收固定資產租金2萬元,如果按稅法規定預收銷貨款在收入發生時征稅,而租金則在實際收到時征稅,則預收賬款的計稅基礎=預收賬款總額10萬元-本期己交稅但按照稅法規定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抵扣的租金2萬元=8萬元,這8萬元就是本期可抵扣的金額。
2.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負債表內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該差額在以后會計期間資產收回或負債償還時,會產生應稅所得或扣除金額。
另外,對于某些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也屬于暫時性差異。例如:企業在正常生產營活動之前發生100萬元的籌建費,在發生時已計入當期損益,不體現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即如果將其視為資產,其賬面價值為0。而按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允許在開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后5年內分期抵扣。以開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第1年為例:當年可稅前扣除20萬元,來來可稅前扣除80萬元。計稅基礎為80萬元、暫時性差異為80萬元。除因資產、負債的帳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以外,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和稅款抵減,也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
暫時性差異按照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影響的不同,可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其中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會增加應稅所得和應交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可抵扣金額,即減少應稅所得和應交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當某項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或某項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時,將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反之,將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不同于原制度的時間性差異。從暫時性差異的內涵來看,它比時間性差異的范同更廣泛,它不僅包括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還包括不是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由于時間性差異是從利潤表出發確認由于收入或費用項目在稅法和會計上歸屬期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而所有影響損益的會計事項都會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出來。
三、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需注意的問題
1.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產生的原因列支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準則要求企業在確定暫時性差異的基礎上,根據暫時性差異的性質及稅率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及遞延所得稅費用,最后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都會作為遞延所得稅費用進入利潤表,而應根據其產生的原因選擇相應的列支渠道:(1)產生于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作為遞延所得稅費用的部分計入利潤表;(2)純粹由于資產或負債計價原因且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事項引起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應列入所有者權益,而不直接計入所得稅費用。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公允價值變動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由此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也應列入資本公積;(3)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而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該部分遞延所得稅影響合并商譽或直接計入合并當期損益的金額,不列作所得稅費用。
2.依據謹慎性原則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是一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對本期所得稅的影響金額,以后轉回時是通過抵減應交所得稅的金額來實現的,從而能夠減少以后時期的應納稅金額。但如果在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未來期間內,企業沒有足夠的應稅所得可供抵扣,則意味著不能轉銷這項所得稅資產,那么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就是虛增資產,少記了費用。所以企業應當以可能獲得的應稅所得為限,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確認。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還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有證據表明在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
參考文獻:
關鍵詞:會計假賬表現成因法律責任缺失查證思路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會計假賬,意指由會計人員包括在其他人員指使、授意之下所形成的假賬。其含義是違背真實性核算原則,其行為目標和結果均使真實性遭受損失,具有危害性;其次是違反了會計、財務、稅收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規章規定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一、會計假賬的表現形式
總結實踐中的會計假賬,大體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是假業務,即虛構的會計業務。為會計假賬的原始根源。
二是假憑證,即虛構的原始憑證、轉賬憑證和記賬憑證。
三是假賬簿,即依賴假記賬憑證登錄的會計業務賬簿,包括日記賬、明細賬和總賬。
四是假報表,會計報告的形式是以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損益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納稅申報表等公開報告體現。
五是假驗資,注冊會計師不遵守法定的驗資標準和實質要求,依據驗資人虛假會計信息即會計假賬或虛假文件或法定依據明顯不足的情形下出具企業注冊資本驗資報。
六是假審計,注冊會計師不遵守法定審計程序和實質標準,依據被審計人提交的虛假會計報告、財務憑證、業務情況、會計賬簿、相關文件等盡顯虛假的情形下違心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七是假評估,會計師或注冊資產評估師不遵守資產評估程序和實質標準,依據被評估人提供虛假的資產業務、虛假的憑證、賬簿、報表等系列會計假賬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二、會計假賬泛濫的成因探究
由于會計假賬橫跨會計學、法學、經濟學等多門學科,涉及民法、商法、稅法、訴訟法等部門法,所以催生其原因也復雜多多,筆者僅作粗淺探究。
一是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各類單位及行為人追逐非法利益驅動之下,會計假賬應運而生。無論什么企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經濟違法犯罪,而不管什么類型的經濟違法犯罪,都不可能不去想盡辦法以規避法律之制裁。在此種背景下,會計假賬的出現,成為了不可避免之事實。
二是現有會計從業人員的現實窘境所決定了會計假賬的杜絕之痛。現在大部分企業事業單位選人用人都是集負責人一人之言決定去留,私企尤為如此,私企業主,都把企業看成自己的家產,他們大多安插親信、內已、裙帶關系擔當財務,對會計人員要求很簡單,不管你怎么做,自己的錢別少,應交的稅要少。我們的各類財會從業人員難免也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因為法人可以隨心所欲地撒換解聘財會人員,多數財會人還是擺脫不了維持生計的打工一族。這種會計人員存在著的職業上、利益上的依附關系以及工作上的服從關系,難于要求其恪守原則。
三是現行有關績效考評的體系背景之下,浮夸之風刮起盛行,刺激了人們爭先恐后以造假去迎合不同需求目的。行為人欲得到最直接的或間接的,現實的或潛在的單位的或個人的某些利益,只能以非法破壞和改變國家、集體與個人之間的利益格局和分配關系為代價。
四是假發票的泛濫成災成為會計假賬最適宜的最容易著陸的溫床。假賬的最基礎來源是假原始憑證,而假原始憑證幾乎絕大比例為各類予以核銷的假發票充斥其中。現實層面二者己經成為一個罪惡的結合體,沒有各類假發票的涌入,假原始憑證就無從下手,假賬不需求假發票,假發票也沒有了存在的市場。
五是國家相關監管層面尚且形成不了對會計假賬的制衡機制。目前我國會計事務管理機構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財政部門是國家授權的會計監管機構,由于財政部門職能的分散性、公共性、多元性,使得會計監管職責無形中淡化,形成了會計監管的乏力,涉及會計人員的執業監管方面還是捉襟見肘。
六是個別地方財務管理失控、無序、混亂、內部控制制度弱化,造成會計假賬的有機可乘。
三、對會計假賬法律責任缺失評析
會計假賬成為社會公害已經由來己久,并且顯愈演愈烈之勢,其主要根源在于沒有構建一個真正有效的會計法律責任處罰體系,相當一部分會計假賬沒有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承擔的與其危害性遠遠不相對等,縱觀現行國家已經出臺的一系列事關會計賬簿方面的法律法規,多以行政法律居多,而這些行政法律規定得又過于籠統含糊,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相匹配的法律治標措施跟進。
刑法規定的相關會計假賬方面的刑事處罰條款,其明顯不足在于以下幾點:
一是犯罪主體僅限于中介職業人員,即注冊會計師、公司企業的責任人員,沒有把大量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主體囊括其中。
二是無略了此種單位犯罪是由作為自然人的會計所實施的;具有同質危害性的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作為源頭的基礎性的虛假內容的大量會計假賬在現實生活中的諸多情形,卻沒有采用列舉式予以明文規定,造成了許多構成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會計假賬在刑事處罰中的缺位。
三是懲罰較輕,沒有體現會計信息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資源特征和特殊功效。
四是沒有把違反《會計法》的,并且在現實中確實大量存在的假賬行為方式構成刑事犯罪的獨立罪名而詳加規定,造成部門法與刑法的銜接協調不足,沒有形成刑法應有的威懾功能及對號入座的懲治介入機制。
四、對會計假賬查證思路之的思考
在目前的情況下,應對會計假賬問題,尚未找到一條萬全之策,自會計產生之日至今,久治不愈。一是仍然要依靠“查證--發現問題--處理”的模式去對癥下藥。
二是注重賬面時間進行查證,善于從奇異時間上發現問題。所有經濟業務的發生發展總是要在特定的時間時期范圍內運行的,會計業務也毫無例外地需要準確在這特定相應的時間內反映與處理。實踐別注意的有:從時點的錯位發現問題;從時間的先后順序上發現問題;從時間區間的廷長或縮短來發現問題。
三是注重賬面地點進行查證,善于從奇異地點中發現問題。如前所述,經濟活動總是在一定的時間、空間和地點進行的,這一空間和地點反映了被查證單位經濟活動的特點和規律所在。
四是注重賬面賬戶查證,善于從奇異對應賬戶關系中發現問題。
會計業務的每一個賬戶都要對應一個相關聯的賬戶,以此來總括反映經濟業務的實際發生情況。例如用現金去購買原材料,企業賬面正常應記載為原材料增加,相對現金減少。如果體現出是原材料增加,固定資產減少,就屬奇異了。
五是注重賬面單位查證,從奇異的購銷單位中發現問題。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與其他單位的經濟往來日益增多,但無論如何企業總有自身的業務關聯單位,其經濟業務活動總會有一定的規律性,總不能與不曾發生業務往來的單位進行資金結算,或者與沒有業務范圍交易可能的單位構成購銷經濟關系。
六是注重賬面手續進行查證,從異常的程序手續環節發現問題。經濟業務的發生須有一定的經辦人員完成,并且相關的經辦人員必須辦理必要的正規的手續,如果出現經辦人員或相關的手續異常,則證明該業務存在疑點,有必要予以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