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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提高國有企業會計報表質量,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
》(國發[19**]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是指企業主管財政機關確定的國有
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自主委托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以下統
稱“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
第四條企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承辦企業會計報表審計業務,雙方應當簽訂業務約定書
,具體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實行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由企業主管財政機關組織實施,
注冊會計師協會予以配合。
第二章企業
第六條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財政,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認
真做好年度會計報表的編制工作,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
第七條企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承辦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應于簽訂業務約定書之日
起15日內,將業務約定書的復印件報企業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八條除經企業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外,企業不得委托本行業主管部門興辦的會計師事
務所承辦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
第九條在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中,企業應積極主動配合,向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
務所提供財務、會計資料及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并承擔相應的會計責任。
第十條企業向會計師事務所支付的審計費用,計入管理費用。
第十一條企業應將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連同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在規定的時間內報主管財政機關。
第三章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
第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主管財政機關確定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
審計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辦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執業兩年以上
,且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承辦大型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在20名
以上,專業助理人員在40名以上,在最近三年按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和事業發展基金,并
且在近三年內沒有違法執業行為。
(三)承辦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應是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取得
執業資格,依法年檢合格,專業素質高,職業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內沒有違法執業行為的專
業人員。
第十三條在實施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過程中,簽訂業務約定書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
聘請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完成部分工作,但簽訂業務約定書的事務所應至少承擔60%的工
作量,負責全部審計工作的質量控制,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接受企業委托后,應于簽訂業務約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業務
約定書及符合審計資格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報企業主管財政機關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按照獨立、客觀、公
正的原則,認真做好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工作。
(一)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必須嚴格遵守《中
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獨立審計準則、職業道德準則、質量控制準則以及其他執業
規范等要求,并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二)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應嚴格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會計制度的
規定,對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向企業收取審計費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以
自行降低收費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
第十七條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現企業有關財務會計處理事項不符合國家
規定的,應要求企業按國家規定進行調整;對企業拒絕調整的事項,且注冊會計師認為該事
項屬于重大事項的,應當依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處理,屬于應該披露的事項,應在審
計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條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過程中,以企業示意作不實或不當證明以及提出其他
不合理要求的,注冊會計師應當予以拒絕。
企業故意不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及其他相關資料或不給予配合,影響注冊會計師正常審計
的,注冊會計師應當依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處理,屬于應該說明的事項,應在審計報
告中做必要的說明。
第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審計工作任務后,應按照業務約定書要求及時出具審計報
告,并對所出具審計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除另有規定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和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不承辦國有企業
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
第四章主管財政機關
第二十一條各級主管財政機關要認真做好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統計匯總工作,及時完
成報表匯編任務。
第二十二條各級主管財政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對每年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
重點作出規定,特殊行業年度會計報表需要報財政機關審批的,各級主管財政機關在審批企
業年度會計報表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稅收、會計法規和制度,以注冊會計師出具
的審計報告為依據,但不得以注冊會計師審計代替報表審批。對審計報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
要求的,主管財政機關可要求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補充。
對企業上報的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審計
報告的,由主管財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已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企業主管財政機關應建立抽
查制度,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對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抽查,可以采取企業主管財政機關
直接檢查或委托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再次審計的辦法。
第二十四條主管財政機關委托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抽查,按“誰委托,誰付費”的
原則,其委托費用由主管財政機關負擔。
第二十五條各級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的核查,對抽查過程
中發現的問題,應區別情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因過失或故意提供不實或內容虛假的審計報告
,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在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過程中發生違紀違規
行為,或因執業質量等原因提供的審計報告連續兩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得再辦理企業
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企業編制的年度會計報表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或故意不提供有關財務會計
資料和文件,妨礙注冊會計師正常辦理業務的,由企業主管財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理,需要追
究法律責任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主管財政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領導干部是指縣直屬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科級正職領導干部,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或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受組織部門或縣人民政府的委托,組成審計小組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依法實施審計監督的活動。包括離任審計、任中審計和任前審計。
(一)離任審計。指對黨政領導干部提拔、轉任、辭職、免職、離崗、退休時所進行的審計。
(二)任中審計。指對黨政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的審計。原則上在同一崗位任職滿兩年以上的鄉鎮主要領導、重要經濟部門的領導都要進行任中審計。
(三)任前審計。指對黨政領導干部在干部選撥前的審計。任前審計需在干部提名階段完成,審計結果一并報縣委作為任命的條件。
第五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行計劃管理,體現“積極穩妥、量力而行、保證質量”的原則,有條件的情況,必須對干部實施任中審計和任期審計。每年1月由縣委組織部按確定的審計對象提出審計計劃,向審計機關下達委托審計通知,由審計機關負責實施。
第六條審計機關在接到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委托審計通知書后,在20日內組成審計小組實施審計。
第七條審計小組在審計過程中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的規定。
第八條審計小組依法實施審計,被審計人員和單位不得拒絕、妨礙,其他單位和人員要積極配合工作。
第九條審計小組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條審計通知書送達后,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審計的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資料;領導干部應當寫出自己負有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財務收支事項的書面材料,5日內送交審計小組。
第十一條審計小組在審計時,對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分清領導干部本人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瑞典國家審計的主要任務從2003年7月1日起,這一新興的國家審計總署,其主要職責是對瑞典的各項活動進行審計,從而推進資源的高效利用及政府的高效運作。它是議會檢查分析系統的一部分,在瑞典的民主進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它主要有兩大任務:一是對政府機構及其所屬的270個辦事處的經營活動進行年度審計——財務審計;二是對政府工作的效力和效率進行審計——績效審計。
瑞典的財務年度審計主要是檢查政府、內閣及內閣負責的所有機構(國家養老基金會除外)、議會及議會負責的所有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瑞典皇家宮殿及皇家園林的行政管理部門等單位的年度報表。其主要目標是評估會計報表是否真實,內容是否正確無誤,被審計部門的管理工作是否與現有的規章相符。而對內閣,年度審計并不評估其管理的執行情況。
此外,除了議會管轄的機構,為年度財務審計編制的審計報告及審計證明將送交給政府。總審計長將關于國家年度財務狀況的審計報告送交給議會及政府,并對其負責。同時,總審計長還向審計咨詢委員會匯報審計報告的內容。咨詢委員會提出建議,并連同審計報告一起上交議會。
瑞典的績效審計在20世紀60年代已開始實行,到80年代,已成為瑞典國家審計的主要內容之一。它主要審計政府管轄下的所有機構和法院、議會及議會管轄的部門、國有企業和各種政府基金機構、享受國家津貼的部門、國有合資企業等,它主要分析、檢查國家預算、政府活動執行情況及其結果。除此之外,績效審計也廣泛涉及政府投資。
當然,所有的審計發現的問題都在審計報告中給予詳細陳述,最重要的發現將列入審計年度報告,由總審計長提供給審計咨詢委員會(議會管轄的機構除外),這些報告還送交給政府,并給予財務審計的數據支持。
瑞典國家審計機構的組織和管理瑞典國家審計總署共有300人,有三位總審計長,每屆任期七年,在任期內一般不得隨意更換。每一位總審計長獨立負責幾個領域,并確保在其負責的領域內審計工作的有效執行,三位總審計長的責任領域依次輪換。這三個領域是:安全、協調、國有經濟和資產管理;工作、健康和福利;教育和發展。
上述三個審計領域,每一個領域都有兩個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的部門。大體上,每一個領域的財務審計部門的職責都有同一領域的績效審計部門的職能相對應。另外,還有三個特別的部門:國有企業審計和特別審計部門、國際事務的審計部門以及質量和方法監督部門。瑞典還特設了一個科學咨詢委員會,它由議會委任,由11名成員及11名代表組成。他們現在是或曾經是議會成員。
在新的國家審計總署成立以前,3個總審計長與咨詢委員會的職責劃分有很多爭論。2003年7月1日以后,憲法規定了雙方的職責,咨詢委員會依照憲法跟蹤審計工作,這是高效率的。因此總審計長必須將審計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反饋給咨詢委員會。但必須明確的是,檢查什么,怎么審查,得出哪方面的結論,這一系列問題都由三位總審計長分別獨立地決定。咨詢委員會還負責選擇審計報告中的重要陳述和建議,并將其上交給議會,因此被認為享有主動與議會聯系的優先權。
同時,審計計劃是開展審計工作的基礎。審計計劃以政府審計職能為基礎,不管是財務審計還是績效審計,審計決定的確定都要以決策制定的風險性及可行性分析為前提。這兩種審計所提供的觀測內容和結果,又是制定政治決策的前提,因此審計計劃的確定很謹慎,一般是總審計長在其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審計對象。在做出決定之前,三位總審計長相互商量。在實際的審計中,總審計長必須與咨詢委員會之間經常溝通,由咨詢委員會對審計計劃提出建議,總審計長按照法律規定向咨詢委員會匯報審計計劃的制定情況。
瑞典還十分重視通過多種途徑充分發揮審計報告的作用。它注重發揮立法部門的監督和新聞媒體的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同時也積極發揮行政監督作用。因此,年度審計報告收集了過去一年審計過程中最重要的內容,報告中會強調一般性或者更基本的重要問題的審計結論。
瑞典的地方審計機關瑞典地方審計機關與國家審計總署的隸屬關系不同。原國家審計局是國家行政部門的組成部分,而地方審計機關則是獨立于地方政府,直接向地方立法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瑞典地方審計機關分為兩級,一是省級,它隸屬于省議會,有審計專業人員6人,主要負責審計省議會下屬機構,對議會負責。市級審計機構是在市議會中設立若干名審計(AUDITORS),審計員(3—5人)由選舉產生,是政治家,每四年選舉一次。審計員每年的審計重點和內容包括學校、社區公共服務和政府部門等等。其具體審計業務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地方審計機關負責地方的財政及管理活動,并進行審計監督。國家審計總署與地方審計機關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瑞典地方審計機關很注重發揮社會審計機構的作用。市級地方審計機關所有的審計業務和項目全部委托給社會審計機構承擔,并且都是按照市場運作,實行項目招投標,四年一次,審計費用由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瑞典社會審計是由審計、會計咨詢公司等社會中介機構經國家考試而持有執照后承擔業務。它接受議會或者政府部門委托獨立地開展工作,它與國家審計總署不存在上下級領導關系,但要接受其監督。
瑞典國家審計制度對我國的啟示首先,要進一步加強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目前國外大多數國家審計機構都是實行立法模式。我國《審計法》規定,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地方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國家審計署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較強,而地方審計機關由于編制、經費、干部任免等都屬地方政府的責權范圍,又是政府的一個部門,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審計機關工作的獨立性。根據我國國情,必須加強法制建設,完善法律體系,從法律制度上進一步明確地方審計機關地位和法律責任,保證審計部門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并且進一步深化審計體制改革。同時,我國的審計制度應該與行政監督、監察制度有機結合。
其次,要進一步加快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和處理結果公開制度。近幾年,國家審計署的透明度在不斷提高,審計結果公告正在逐步推廣,而地方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報告向媒體公布進展緩慢。其主要原因:一是理念問題,二是體制問題。因此,省、市、縣三級審計機關都應加快審計結果公開的步伐,提高審計結果的透明度,讓人民得到知情權,使所有國家機關和公共部門接受輿論和群眾監督。
第三,大力推廣績效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促進機關效能建設。績效審計主要是過分析、檢查國家預算、政府部門活動執行情況及其效果(即經濟和社會效應)。通過績效審計,可以有效促進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政府支出的回報率,它符合公眾的利益。這是國際審計工作的新趨勢,也是我們審計工作的發展方向。
一、政府信息公開分管領導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局長分管。
二、責任部門及人員配備
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管理工作。
配備2名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處理政府信息,負責本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事宜;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編制、保管、維護和更新本局所屬的政府信息;
(四)組織編制報送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月報及年報;
(五)報備免予公開的信息;
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實施免予公開政府信息報備制度的通知》,在每年的7月3日和1月6日前將《已梳理的免于公開的政府信息類目》表和《已答復免于公開的政府信息》表經保密局審核同意后,報備區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辦公室。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內部辦理流程(主動公開信息)
內部辦理流程包括擬辦、報告、流轉、報批等環節,由主辦人跟蹤辦理。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負責人主辦,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向辦公室集中,經辦公室審核,交局長批示后,由主辦人交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在其產生之日后的30日內。
四、外部工作程序及職責
(一)受理
受理申請要做好記錄工作;
申請是書面的(包括申請書、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工作人員要分類受理,并注意文明服務用語;
申請被受理后,工作人員提供相應回執給申請人。
(二)審核
要判斷該項申請形式要件,對于口頭申請的,要告訴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并提供《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要求的其他書面文件,并將具體清單提供給申請人。對于書面申請的,要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要求,不符合的,將具體清單提供給申請人。
(三)受理
對于信息公開申請,工作人員首先要判斷該申請需要的信息可否當場答復,可以當場答復的,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進入內部辦理流程。
(四)通知
工作人員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要求,及時將辦理結果通知申請人。
一、獨立審計制度安排的意義
獨立審計制度安排的出發點是防止信息的欺騙。在參與公司治理的過程中,無論是股東還是利益相關者,都需要有準確可靠的信息,需要公司有良好的透明度。在我國,公司經營者與股東之間信息極不對稱,借助于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經營管理的透明度。
審計師通過其特有的專業技能發現并糾正公開披露的財務資料的不實信息,降低信用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提高了投資者的投資意愿,也滿足了被審計公司的融資要求。獨立審計對控股股東來說,是一種現實的監督和潛在的威脅;對中小股東和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來說,獨立審計是一個很好的風險預警機制。因此,獨立審計制度安排要具有科學性和有效性,其價值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有利于保護股東利益。在兩權分離的股份公司,股東要了解自己投資的安全性、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及經營管理者有無舞弊行為等等,只有依賴于管理層提供的信息。由于股東的時間、精力,特別是專業知識有限,無法對其真實性進行證實,為此,需要有專業的中介機構進行獨立審計,以確保公司的信息真實可靠。從此意義上講,獨立審計制度是保證公司所有權監督有效性的外部監督支持系統。
其次,能有效地降低信息風險。充分的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有效性和公平性的核心,也是投資者、債權人正確決策的基礎。投資者利用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等信息調整投資組合,戰略投資者可以據此策劃收購方案等。受經營者與股東利益沖突的影響,投資者和債權人所獲得的財務信息可能是不真實、不完整的信息。由處于獨立地位的審計師對企業會計報表的披露進行審核,有利于提高財務會計信息的可信性,降低決策者的信息風險。
最后,能有效地約束控股股東的行為。控股股東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會利用控制權損害中小股東和公司整體利益。獨立審計對關聯交易的公平性、披露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以此約束控股股東侵占、轉移公司資產的行為,可以促使公司充分披露控股股東占用公司資金、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等維護股東權益的行為。因此,獨立審計對控股股東形成一種監督和威懾。
二、我國獨立審計制度現狀
我國現行獨立審計制度安排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審計人員的素質要求上,準入門檻過低。盡管我國對CPA考生的考試資格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控制并不嚴,許多非審計、會計專業的人員也加入到此類考試中,有的層次較低,可能還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其對會計、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的掌握實際上并不完整,專業功底也不扎實,專業素養也不高,很難充分理解、掌握和應用獨立審計準則的精髓,因而應變能力差、執業水平低。從整體上看,我國CPA素質良莠不齊,從業人員年齡老化、綜合素質低、風險意識淡薄、誠信意識缺失,無法對復雜經濟業務的實質進行準確、合理的分析與判斷,審計工作也不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難以抵御來自被審計單位利益的引誘,易與被審計單位合謀。
(二)在聘任、收費制度的安排上。我國CPA制度仍然沿襲了在創立股份制企業初期的做法,由董事會決定聘請CPA并由他們決定支付CPA的審計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委托者出錢委托CPA審計自己會計報表的怪現象,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這種委托人與被審計人合二為一的狀況打亂了審計關系中三方有序的平衡關系,使審計關系嚴重失衡,也使內部人控制和操縱變得輕而易舉。于是,CPA審計制度安排就出現了有悖于市場經濟規則的怪圈――即出錢買單的與不出錢消費的兩個主體存在著很大的利益沖突。
(三)在審計服務質量的控制與監管上。自CPA審計恢復以來,我國一直采用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的管理方式。由于我國目前市場經濟的誠信機制尚未完善,尤其是缺乏政府監管者誠信機制的情況下,出現了監管者本身利用行政權力劃分CPA執業范圍以及向CPA提出超出其職責要求等現象,使得CPA的獨立性受到了來自行政權力方面的侵蝕,而且各行政部門之間職能不清,多頭監管和重復監督明顯,使監管無效率。雖然CPA行業也強調自律監管,但由于注冊會計師協會始終在“半官半民”的夾縫中實施監管,缺乏強有力的法規制度支持,自律監管效率不高甚至弱化,致使一些CPA敢于弄虛作假。此外,現行審計制度中CPA選聘權與監督權的分離也是一個比較明顯的制度缺陷。
(四)在審計賠償、處罰制度安排上。盡管《注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了事務所和CPA違反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但現行法律法規體系還很不完善,又因執法力度過輕而起不到震懾作用。現階段約束注冊會計師的法律法規還偏重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未形成迫使CPA提高審計質量的民事賠償制度,CPA造假的預期成本遠遠小于造假預期收益,所以如果僅僅從民事賠償的角度來分析CPA的成本效益選擇,CPA可能根本不需要考慮質量。
三、完善我國獨立審計制度的建議
要解決獨立審計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完善我國的獨立審計制度,關鍵在于提高審計的獨立性。
(一)強化審計的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的生命和靈魂,為了確保審計師的獨立性,必須保證審計師遠離經營者,靠近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為此就要完善審計師的聘用和更換機制,具體來講就是應由董事會或者監事會負責審計師的選任和解任。我國大部分公司要建立審計委員會,負責聘用和更換審計師,減輕公司管理層對審計師施加壓力的權力來源。公司在更換審計師時要說明理由,保證審計師有發表意見的權利,以免經營者隨意解聘對其不利的審計師。
(二)重視準入制度,提高市場門檻。我國目前存在著大量規模小、專業水平不高、自律機制不健全的審計事務所,這些中小型的事務所往往采取降低審計收費或屈從客戶意愿不當的手段來爭取業務。另外,在原有體制下形成的行業壟斷和地域封鎖在一定時期內還將繼續存在。某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對外地的事務所存在歧視,限制他們到本地執業。如此種種不公平競爭狀況的存在,不僅嚴重損害了同業之間的相互關系,也使審計師的獨立性受到損害。為此,我國應凈化執業環境,通過市場競爭使審計事務所優勝劣汰,培育規模大、檔次高、水平高的事務所,促使審計師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能力,從而提高整個審計隊伍的執業素質。
(三)建立有效的需求主體。Watts and Zimmerman分析認為,審計是因為市場自發需求產生的;在一個良性的、自發需求的市場上,市場總是需要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如果市場制度設計合理,作為審計服務的提供方,也必然會通過高質量的審計服務來占領市場,則市場集中度會不斷提高。因此,理論上一個完善的審計市場制度應當能夠促使審計市場質量的提高。具體表現為審計服務提供方(即會計師事務所)愿意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審計服務的需求方即直接表現為上市公司需要高質量的審計服務。由于審計制度安排本身是否能夠達成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尚缺乏直接的判斷標準,因而從市場需求來判斷審計市場對審計質量的需求情況不失為一個權宜的方法。
需求主體的缺位會影響到審計制度的完善,有效的需求主體對加強審計獨立性有重要的影響。
1、提升投資者的素質,使其形成對真實信息的強烈需求。首先,要大力培養機構投資者。因為機構投資者更注重投資而非投機,他們對真實信息的需求更強烈,對信息的解讀和反饋能力也較強。其次,要提高個人投資者的素質,使其不斷成熟,投資變得更為理性,并能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利益。
2、加強股東等信息需求者參與監控的動機,加強投資者對公司管理層的了解,提高其收集、評判信息的能力。另外,還要保持審計委員會的獨立和公正,其成員必須由公司的非執行董事和監事組成,負責對公司經營和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并擁有聘用審計師的決定權,從而避免經營者對審計師的獨立審計進行干涉。
(四)加強對審計的監管
首先,加強審計法制建設。我國應改革行政處罰體制,加大對審計師的處罰力度,以有效制約其執業行為,切實做好對社會公眾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另外,還應該完善獨立審計準則,為其獨立性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審計項目計劃,是指審計機關按年度對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預先作出的統一安排。
審計項目計劃一般包含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項目、授權項目、領導交辦項目和自行安排項目等。
第三條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審計署負責管理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和署本級審計項目計劃,指導全國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負責本地區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要依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審計工作發展綱要,嚴格執行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確保履行法定職責。
第五條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要緊緊圍繞政府工作中心,明確具體審計目標,合理選擇審計重點,注重提高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
第六條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要根據審計資源狀況,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統籌協調,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務,避免重復,減少交叉。
第七條審計機關編制審計項目計劃,除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外,應當在規定的審計管轄范圍內安排。
第八條上級審計機關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要列入本級審計項目計劃,并及時通知有關地方審計機關。
第九條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由署各專業審計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見,并填制統一印發的審計項目工作量測算報表,辦公廳匯總提出計劃草案,經審計長會議審定后下達。
署各專業審計司提出的審計項目計劃安排意見,應在充分調查研究,認真聽取地方審計機關和署各派出機構意見的基礎上,對擬安排審計項目的審計目標、重點內容、主要方法、實施時間、地域分布、所需審計人員數量和工作量等,進行詳細說明和測算,科學、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務。
省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授權審計項目和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審計項目計劃,于4月底前報審計署備案。
第十條審計項目計劃下達后,審計機關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前,有關審計組應當依據審計工作方案,結合實際情況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審計署統一組織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由署有關專業審計司編制,經審計長會議審定后下達。
地方審計機關組織的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經廳(局)長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一條授權審計項目計劃,由下級審計機關提出申請,報上級審計機關統一協調后依法審批。授權審計項目的確定,要從有效利用審計資源和有利于加強對上級所屬基層單位的審計監督出發,注意上下結合,重點解決一些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不斷提升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第十二條審計署對中央審計項目的授權,實行統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則,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審批一次。省級審計機關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審計署提出授權審計的請示,同時抄送審計署有審計管轄權的派出機構。授權申請應說明審計或審計調查的目的、理由、范圍和內容等。署辦公廳負責匯總審核,統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報審計長審定后,批復地方審計機關執行。
第十三條中央審計項目只授權給省級審計機關,由省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實施。省級審計機關應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審計質量責任制,嚴格按照審計法、審計準則以及授權審計通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確保審計質量。
第十四條審計署授權項目審計結束后,省級審計機關要及時向審計署報送審計情況綜合報告。審計署每年對上一年度授權審計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審計署每年有重點地對中央授權項目的審計質量進行抽查。對未按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或審計質量未能達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報批評,并暫停對其授權。凡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工作失職、瀆職等造成重大審計質量問題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地方審計機關授權審計項目計劃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審計機關制定。
第十七條審計署派出機構在確保完成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基礎上,如確有余力,可在各自審計管轄范圍內,向署申報自行安排審計項目計劃。自行安排的審計項目必須有明確的審計目標,符合審計署確定的年度審計工作重點,并且從嚴加以控制。
第十八條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必須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必要調整,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署有關專業審計司提出意見,送署辦公廳協調辦理,報署領導審批后,通知有關單位執行。
(二)授權地方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省級審計機關提出意見,報審計署審批。
(三)地方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下達計劃的審計機關審批。
(四)領導交辦項目及時報批、調整。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實行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報告制度。
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由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和省級審計機關分別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向審計署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計劃執行情況的綜合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計劃執行進度、審計的主要成果、計劃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與建議等。
第二十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及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檢查和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計劃編報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的及時性、完整性,計劃安排的科學性、合理性,計劃完成的質量和效果等。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皇家審計廳,負責皇家的財政及審計與控制工作。以后瑞典政府審計經歷了一系列的變革,直到1920年,瑞典成立了中央政府的審計機構,后經改組稱為瑞典國家審計局,一直延用至今。瑞典國家審計局負責國家審計工作,同時負責政府會計和政府管理工作。進入20世紀,瑞典向福利國家邁進,國家直接干預人們的日常生活,例如,教育、衛生、醫療、老年保險等。在這個過程中,政府一方面增加稅收,一方面擴大支出,因此瑞典國家審計到80年代的工作重點一直放在對政府各項撥款與支出的審計上,以保證政府福利國家目標的實現。
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是瑞典國家審計發展的重要時期,標志有兩個:一是了《瑞典國家審計局法》,使國家審計有了法律依據,同時也有了審計行為的基本規范。二是開始發展績效審計。60年代,國家審計組織就已經開始實施績效審計,到80年代,績效審計已成為國家審計普遍實施的主要內容之一。
二、政治,經濟背景
瑞典全稱瑞典國(KingdomoftheSweden)。是北歐的經濟強國。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其經濟均未遭受太大損失。二戰后,瑞典經濟增長速度一直不穩定,40年代未,60年代和80年代屬于經濟增長相對較快的時期,50年代、70年代經濟增長緩慢。進入90年代,瑞典經濟保持了一定的增長,1997年其國民生產總值實際增長率為1.8%。瑞士是世界上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較高的國家,1997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25932美元,居第十位。
瑞典的經濟是一種混合經濟。國有企業在公用事業、交通運輸和工礦業中均占有較大的比重。瑞典是西方國家中社會福利水平最高的國家之一,由于社會福利的不斷擴大,即使政府財政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越來越大。
瑞典是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國王是國家之首。其政府組織形式采取議會內閣制,議會是最高立法機關,其議員通過競選產生。議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法律,決定稅收和公共資金的使用,監督政府行為和國家行政。內閣是行政機關,由首相和若干內閣大臣組成,首相由議會提名,經議會批準后任命。內閣由議會委托管理國家,并對議會負責。全國設立平行的且相互獨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兩大系統,均屬司法機關。
三、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一)政府審計機構
瑞典的政府審計是由下列人員和部門來進行的。
1.議會審計師
議會審計師由國會從國會議員中選出,每年選舉12人,任期一年。國會審計師負責對國會和內閣各部的審計工作,其常設機構是秘書處,成員為國會審計師的助手。
2.國家審計局
國家審計局是政府所屬機構,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它不負責內閣審計,只對政府下屬機構進行審計。國家審計局除進行審計工作外,還從事政府會計管理工作。因此,它不但具有監督機關的性質,還具有管理機構的某些特點。
3.地方審計機關
瑞典地方審計機關與國家審計局在各自政府級別中的地位和隸屬關系不同。國家審計局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門的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審計機關則獨立于地方政府行政部門,直接受地方立法部門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瑞典地方審計機關分兩個層次,一是省級,二是市級。兩級地方審計機關負責對各自政府行政部門的財政及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瑞典國家審計局與兩級地方審計機關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適用于國家審計局審計的法律是《瑞典國家審計局法》,而適用于地方兩級審計機關的法律是《地方政府審計:指導原則》,前者由議會制定,后者由地方議會制定。
(二)瑞典國家審計局的機構設置
瑞典政府審計活動主要由瑞典國家審計局來進行,故本文以下涉及瑞典政府審計的內容均以國家審計局為背景。
瑞典國家審計局是瑞典國家最高審計機關,也是政府會計的管理機關。它從屬于內閣,向內閣負責并報告工作。
國家審計局的領導機構是領導委員會,成員包括:審計長(領導委員會主席)、瑞典政府開發部部長(領導委員會副主席)和其他不少于6名的成員。領導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均由政府任命。審計長任期6年,可無限延期。其他委員會任期4年。
領導委員會有權決定下列問題:
1.國家審計局工作范圍內有關計劃與執行等重大事項。
2.有關立法的重大事項。
3.有關的重要組織事務、內部工作方式或工作制度。
4.國家審計局向國會提出預算申請和其他重要經濟問題。
5.職員的健康檢查、懲處(包括開除)、、外遷及離職等事宜。
6.由審計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審計局設有五個處,分別是秘書處、行政管理處、財務管理和會計處、財務審計處、績效審計處,各處下設若干個部門,此外,政府設立一個委托審計局代管的咨詢委員會,咨詢委員會主席由審計長兼任,另有一名政府部長。其他成員由政府任命。通常若干名國會議員為咨詢委員,以便國會更好地了解國家審計局的工作情況。
瑞典政府審計在機構設置上有下述特點:
1.議會和政府分別設主審計人員和審計機構,且分別有各自的工作范圍。這一做法無論是與“立法模式”的英、美等國,還是與“司法模式”和“獨立模式”的法國、西班牙、德國、日本等均差異較大。當然這與瑞典審計局的地位有關。
2.建立了獨特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審計制度。瑞典的這一模式與前述提到的美、英、法、西班牙、德、日等國均存在較大的差異,它們的最高政府審計機構或者獨立于議會,或者隸屬于議會,但都獨立于政府,瑞典的國家審計局則是一個純粹的內閣機構。因而,其地位相對較低,其審計的獨立性亦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
3.采用集體領導的方式。與美、英、加拿大等國不同,瑞典國家審計局不是采用個人領導,而是采用集體領導,其最高領導機構是領導委員會。瑞典的這一做法與日本會計檢查院相同。
4.按業務內容設置審計部門。瑞典按照審計的業務內容設置了財務審計處和績效審計處,這種機構設置方法,與前所述及的美、英、加、日等國大相徑庭,它們的內部機構都是按行業或部門設置的。瑞典國家審計局的這一做法,易于按審計類型實施審計,易于審計人員掌握某類審計的規律,從而更有效、深入地開展審計。但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1)不利于對被審單位進行系統的審計;(2)容易浪費審計資源;(3)不利于全面培養審計人員。
(三)人員配備
瑞典國家審計局除設審計長外,還設副審計長一人、審計長助理若干人,處長5人,其他審計、會計及辦公人員300余人,大部分從事審計工作。從絕對數來看瑞典審計局的工作人員并不算多,但就相對數而言,瑞典則是審計人員比較多的國家。
進行審計人員培訓是瑞典國家審計局的一項必不可少的工作,其工作人員一般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的良好培訓,但培訓時間較短。
四、工作職責與審計范圍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職責是《瑞典國家審計局法》賦予的。瑞典國家審計局有以下三方面職責:
1.會計管理方面
(1)開發政府部門計劃管理、會議管理的方法,并確定相應的管理標準。
(2)確保政府會計制度的有效性。
(3)為政府會計頒布規章制度。
(4)管理中央政府公共會計,審定會計報表和預算報告。
(5)檢查中央政府在瑞典銀行中的帳戶。
(6)進行財務統計。
2.預測管理方面
(1)預測下一財政年度國家收入,用于編制國家預算。
(2)預測本財政年度國家支出情況,預測經修訂的下一財政年度國家收入情況,用于補充國家預算。
(3)向政府和國會審計師提交年度報告。
(4)向政府提交國家決算及帳目摘要。
3.審計方面
(1)檢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工作。
(2)檢查接受國家資助的單位對資助金的使用情況。
(3)檢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費用情況。
(4)檢查中央政府采購部門的采購活動。
(5)監督政府經辦機構內部審計活動。
(6)監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內部審計活動。
(7)監督其他政府機構行使頒布重要規章條例權力的情況。
4.國家審計局在審計、會計和有關方面幫助中央政府培訓有關人員。
從瑞典國家審計局的職責范圍可以看出,它和美國的會計總署和英國的國家審計署一樣同時肩負審計職責和其他職責的國家,但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其他職責無論是從廣度和深度都是英、美所望塵莫及的,它不僅進行會計管理,而且參加預算管理。這雖不能說是絕無僅有,但也是鳳毛麟角。一般而言,審計部門是有多種職責,不免要分散精力,甚至相互干擾,但瑞典的立法者們對此卻有著獨到的見解,他們認為,會計和內部控制所采用的標準是提高財務質量的先決條件,正因如此,他們才把會計管理和預算管理的部分職責劃歸了國家審計局。
從審計內容來看,長期以來瑞典國家審計局主要開展財務審計,自60年代以來,績效審計日益受到重視,80年代以來,績效審計與財務審計比翼齊飛,共同構成瑞典國家審計局審計工作的主旋律。瑞典審計局與美、英、澳、日等國一道共同推動世界范圍內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
五、績效審計
瑞典中央和地方審計機構都開展績效審計,其中國家審計局開展績效審計已有20多年的歷史。80年代以來,瑞典的績效審計成果顯著并積累了豐富經驗,已經成為一種比較規范的審計方式。隨著法律規定的日益完善和績效審計的日趨成熟,績效審計在瑞典已經取得了與財務審計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國家審計局的工作中,績效審計與財務審計、財政管理已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績效審計主要包括兩個階段,調查階段和深入調查階段。
1.調查階段
在調查階段,審計師的主要任務是找出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從而形成自己對以下問題的看法:
(1)被審計單位的活動目標是什么?是否有與目標相適應的業務活動。
(2)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中是否存在問題或薄弱環節。
(3)被審計單位有無建立保證業務活動正常進行的管理制度。
為此,在這一階段,審計師主要做以下三項工作:
(1)目標分析。在作目標分析時,審計師要評價被審計單位是否了解領會了議會或政府為其業務活動規定的目標,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方向是否與目標相一致;業務活動進展中環境變化因素對達到規定目標的影響;工作結果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目標。
(2)業務活動分析。業務活動是指資源通過生產轉換而形成成果的過程。這里所說的生產過程即指制造產品過程,也指行政管理過程,國家審計局進行的業務活動分析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過程。
對業務活動分析時,審計師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工作效率和生產率的高低;工作或生產效果是否達到了計劃規定的目標。
(3)管理制度分析。管理制度的分析重點是要確定被審單位的管理制度能否提供作為管理決策依據的信息和方法,被審單位的組織結構能否適應組織目標的實現。
在作管理制度分析時,審計師要評價被審計單位是否建立并不斷完善發展了應有的經濟或行政管理制度;外部的各種規范對被審計單位履行職責的影響程度;被審計單位的組織結構、人事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等。
2.深入調查階段
如果在調查階段發現了需要進一步分析研究的問題,審計師就要進行深入調查。否則,審計即于調查階段結束。深入調查階段的工作一般限于在調查階段就目標分析、業務活動分析和管理制度分析中發現的問題,而且在哪些方面發現問題,就深入調查分析哪些問題,而不必再重復全部事項分析。深入調查階段的工作具有下述幾種共性:①核實調查階段發現的問題。②結合效果、效益對所核實的問題做出解釋。③提出糾正或改進的建議。
近些年來,國家審計局在績效審計方面優先考慮的審計事項包括:
(1)政府管理控制系統。
(2)需要改進組織管理、控制管理、提高資源利用率的政府活動。
(3)需要進一步明確作用和任務的經辦機構。
(4)政府采購部門的工作效率。
(5)政府部門使用電算系統的效率。
根據上述瑞典國家審計局績效審計的程序和內容可以看出,瑞典國家審計局的績效審計與英、澳、日等國家的績效審計及美國“三E”審計的內容是基本相近的,但它們有自己的側重點,主要強調業務活動的效果性、效率性和組織、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合理性。從效果性而言,比美國“三E”審計中對效果性的界定要寬,美國“三E”審計中的效果性僅據計劃項目效果,而瑞典績效審計的效果性則涵蓋了生產活動的效果性和行政管理過程的效果性。
在績效審計方法上,瑞典國家審計局與英、美等國的最高政府審計機關一樣,廣泛運用調查的方法,在績效審計程序上,瑞典國家審計局注重后續檢查。為了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采取了相應的改進措施,國家審計局還要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后續檢查。審計局一般要求被審計單位在6個月內向其匯報落實審計建議和采取措施的情況。如果對被審計單位的落實情況不滿意,或被審計單位對落實未有動作,審計局還可實施一個專門的落實計劃,或通知政府采取適當行動。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這一做法與英、澳、日等國的最高政府審計機關的做法相同,為充分發揮績效審計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保證。
與財務審計相比,績效審計不是年度定期性檢查,內容不是固定在財務報表所列示的財務信息,不是運用固定、單一的方法。因此,對審查內容與方法以及何時進行審計完全由國家審計局決定。
六、審計程序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財務審計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1.制定審計工作計劃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工作計劃包括:
(1)認真分配全部審計工作,系統地把此項工作分成若干部分,并應將審計的資產分成幾個部分,并說明當務之急應做的事項。
(2)為每一部分訂出審計項目,為每一個審計步驟預定時間,并為全部審計項目分配審計人員以及適合的咨詢人員。
(3)通知被審計機構內部的人員,由審計人員占用的時間、意料外的事項不列為審計程序的要點。
2.評價內部控制
審計人員對現行的內部控制系統必須進行檢查,以便評價其可靠性和為確定其他審計程序的范圍及目的提供論據。
對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價可使審計人員判斷某項存在有意或無意的會計錯誤。在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系統的機構,審計人員在很大程序上可能依靠這個系統,以便保證會計記錄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并且相應地限于他檢查個別的會計事項。對內部控制系統較差的機構,審計人員必須在很大程序上進行檢查,以便對會計記錄的可靠性作出正確的判斷。
3.評價與證明文件
審計人員的結論必須取決原始工作文書和得到的憑證。還須清楚表明該工作文書已經審計人員考查。憑證應該是充分的、相關的和確鑿的。
完整性表明,憑證必須是全面的,不必認為審計人員所作的結論已經基于這一點或代表一些事實。
相關性表明,審計人員必須把作為其結論基礎的憑證合乎邏輯地列入結論中。
確鑿性意味著,就審計人員所作結論的重要性而論,倘若憑證失去查詢的有效期,則該憑證應受批判性檢查。
4.形成審計報告,報告審計結果
審計人員在取得充分、相關和確鑿證據的基礎上,形成審計結論,編寫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屬于公共文件,它一般送給:
(1)議會。
(2)行政部門的主管部門。
(3)行政部門的經辦機構通常是被審計單位。
(4)新聞媒介(報刊、雜志、電臺、電視臺)。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財務審計程序與英、美、澳、日等國的最高政府審計機構的審計程序相比,雖然在階段劃分上存在不同,但就其基本內容而言,還是大體相同的。這些國家在審計程序上的一個明顯的特征,是都十分重視審計計劃,這對審計工作計劃實施是不可殘缺的。與作為司法模式的法國的司法性審計的審計程序相比,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表現在:法國的審計法院有裁決程序,而瑞典國家審計局則無此程序。
就審計報告的報告對象而論,瑞典有其獨特之處。美、英等“立法模式”的國家和法國西班牙等“司法模式”的國家其審計報告的報送對象是議會或國會,作為法、日等獨立模式的國家審計報告一般向議會和政府同時報送。而瑞典國家審計局除需報送議會、行政部門的主管部門之外,還同時報送被審單位,這可以說是瑞典國家審計局報送程序上的一大物色。這一做法利于被審單位及時了解國家審計部門對其的評價,以及所發現的問題,及就此提出的改進建議,利于被審單位及時予以改進。
七、審計報告
瑞典是通過多種途徑促使審計報告充分發揮作用的國家之一,它象美、德、日等國一樣。注重發揮立法部門的監督和新聞媒介的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議會把國家審計局提交的審計報告有選擇地在報刊或政府公報上公布,并根據議員和公眾的反映,對被審單位的負責人或當事人進行處理。瑞典在發揮立法部門監督和輿論監督的同時,積極發揮行政監督的作用,向被審單位的主管部門報送審計報告,以加強其對被審單位的監督。另外,在績效審計中國家審計局利用了后續檢查程序來保證審計建議的落實,由此可見,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報告雖不及法國審計法院的審計報告那樣具有司法效力,但仍具有相當的強制性。
八、與民間審計、內部審計的關系
瑞典民間審計由皇家貿易委員會確認資格的特許會計師進行,也可由較低等級的注冊審計師進行,它與瑞典國家審計局之間不存在聯系,各自獨立地開展工作。
瑞典與其他西方國家一樣,在政府內部設有內部審計機構,大型公司亦開展內部審計活動。政府內部審計機構不歸國家審計機構,與國家審計局之間也沒有組織上的關系,但業務上可以協調工作。
九、總結與評析
瑞典是北歐經濟強國,政治上實行君主立憲制,采取“三權”分立的組織形式。由于其政治、經濟、國家及歷史傳統等諸方因素的影響形成了獨特的政府審計制度模式———“行政模式”、這一模式的典型的特點是最高政府審計機構隸屬于政府,受其領導,并對其負責,與“立法模式”、“獨立模式”和“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審計機構相比,地位偏低,其活動明顯帶有政府影響的烙印。但由于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對象是政府各部門的經辦機構和公共機構等,故其獨立性并不會受到太大干擾。瑞典所代表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審計制度與“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獨立模式”。共同構成世界政府審計制度的四大模式。前蘇聯和我國均屬于這種模式。
瑞典政府審計制度與其他國家審計制度另一個迥異之處,是它在國會設有國會審計師,負責國會和內閣各部的審計,這一設置與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地位較低有關,并在一定程序上彌補了這一欠缺,毋庸置疑,在政府審計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瑞典國家審計局。
瑞典國家審計局在機構設置上具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重視集體領導的作用,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領導委員會:二是按業務類型放置業務部門,此法易于按業務類別開展審計工作,但不利于對某個單位系統開展審計和對審計人員的全面培養。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工作職責非常廣泛,既包括審計工作,也包括會計管理和預算管理工作,如此廣泛的職責,在世界各國的政府審計機構中是極為罕見的。過寬的審計職責容易分散精力和出現工作間的相互干擾。就審計范圍而言,無論是從審計對象來說,還是從審計內容來看,與美國、加、澳、日等國一樣,都是屬于范圍廣泛的國家。
績效審計是瑞典國家審計局積極倡導的一種審計類型,就其內容而言與前述大部分國家的績效審計及美國的“三E”審計基本相同,但它更強調效果性、效率性審計,以及組織、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審計。從審計程序上,注重后續檢查,這對于充分發揮績效審計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保證。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程序雖與英、美、澳、加、德、日等國的審計程序基本相似,但仍有差別,主要表現在報送對象上,它除了要向議會、政府主管部門報送審計報告之外,而要向被審單位報送,這在其他國家中是極為少見的。
一、審前調查內容
1、機構設置和職能情況。部門機構設置、具體職能、人員編制,領導干部的職責分工和各自的分管單位,以及內部控制制度,下屬單位的分布結構;
2、財務管理體制和會計核算體制情況;
3、重大經濟決策和投資項目情況;
4、上級部門對其制定的各項經濟考核指標和執行、完成情況;
5、以往審計工作開展情況;
6、其他需了解的情況,包括走訪區紀檢、組織、等部門,了解與被審計對象有關的情況。
根據審前調查情況,由審計組長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并起草、送達審計通知書。部門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計劃時間,一般為2個月。
審計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審計工作目標、審計方式、審計范圍、審計對象、審計內容與重點、審計組織與分工、審計工作要求等。
二、審計范圍
(一)審計的時間范圍
經濟責任審計,凡任期超過二年的,均以最近二年為重點。
(二)審計的對象范圍
按照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環節和方式以及擔負的直接經濟責任和間接經濟責任的相關程度劃分為必審、抽審和延伸審計調查三個層次。部門職能機構、職能單位、下屬一級單位、全資投資單位、重大投資項目、重點撥款單位以及擔任法人單位為必審單位;一級以下單位和控股、參股等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審和延伸審計調查。
1、部門職能機構、職能單位必須由區審計局實施審計,其他可由區審計局與內部審計部門共同操作實施,企業審計可由部門委托區審計中心或社會中介機構實施;
2、抽審單位的面,不得少于30%。
(三)審計的內容范圍
1.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1)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目標(相關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主要包括: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和各項財政財務指標。
(2)預算執行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情況。主要審計:執行政府財政預算和國家財政法規情況;資產、負債、凈資產的真實、合法、完整性;預算外資金及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況;財政資金撥付和繳納情況;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與落實情況等。
(3)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包括重大的對外投資、基本建設、招商引資、企、事業改革、改組、改制,有關經濟管理措施及制度建設等。
(4)被審計領導干部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有關廉潔自律規定情況。
2.審計的具體內容是:
(1)主要經濟和業務指標完成情況;
(2)預算(包括財務計劃)執行情況;
(3)預算外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
(4)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是否專項專用,有無擠占、挪用和轉移,使用效果如何;
(5)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
(6)債權債務情況;
(7)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等制度是否執行到位,對重大的經濟活動和大額資金的使用是否經過集體討論決定;銀行開戶情況,有無多頭開戶逃避財政監控現象,是否認真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各項收入是否按規定和標準,及時足額解繳,有無截留挪用、設置賬外賬和小金庫;是否按規定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收據,有無使用自制自購發票進行收費;各項支出是否按預算進行安排和管理,有無亂支濫用、虛列支出、轉移資金、私設賬外賬;
(8)重大經濟決策、實施和效益情況;
(9)領導干部個人廉潔自律情況;
(10)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三、審計實施要求
(一)審計實施階段
1、召開審計進點會。
2、現場審計。按審計實施方案制定的審計目標和要求實施審計。
3、收集、整理審計證據,完成審計取證,撰寫審計日記。
4、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5、與被審計單位溝通、核實審計情況。
(二)審計報告階段
1、審計組成員按審計分工對相關審計事項提出評價意見(或單篇審計報告),對查出的重大問題須明確領導干部應負有的經濟責任。審計組組長對照審計工作方案,在進行復核和綜合審計證據的基礎上形成審計報告(初稿),經審計組集體討論后,提交所在科室負責人審核,然后提交局法規信息科和局分管領導審核。
2、經局法規信息科和局分管領導審核后的審計報告(初稿),應根據其審計事項重要性程度,確定是否提交局重大審計事項審定會議審議。審計組組長在完成以上程序后,形成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并及時征求被領導干部的意見。
3、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審計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4、審計組在認真研究、核實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是否采納回復意見的書面說明,并完成審計報告(修改稿)。
5、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修改稿)、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報送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審核。
6、審計組長在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后,代擬審計機關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決定(涉及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經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局法規信息科復核。
7、審計機關領導審定鑒發審計報告等審計文書。
(三)審計結束階段
1、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及領導干部。審計結果報告報送區人民政府,抄送區委組織部、區紀監委等有關部門。
2、審計組應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有關審計整改情況的回復材料。
3、審計組將全部審計資料按照有關規定整理歸檔。
四、審計評價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核心。審計評價應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描述審計結果、寫實的方式進行;既要大膽披露被審計單位出現的違紀問題,闡明被審計對象應負的責任,又要全面客觀地評價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業績。具體來講,一是審計評價要在審計的事項范圍內,圍繞與被審計領導干部相關的重要經濟事項來進行評價,以審計認定的具體的事實和數據進行評價;二是在綜合看待整體工作情況的基礎上,如實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和需要改進的地方,從而使審計評價既反映審計的總體面貌,又容易使被審計對象接受,也便于審計成果的運用,使組織部門盡可能全面的了解干部;三是審什么評什么,對未經審計和審計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予評價,規避審計風險。具體評價內容:
1、經濟責任范圍內各項經濟指標(責任目標)完成的真實性評價;
2、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評價;選用定量法和定性法,運用賬內審查、賬外調查結果進行評價;
3、重大經濟決策的程序性、民主性、效益性的評價;選用定性法和測試法,通過鑒定和效益分析進行評價;
4、遵守財經法規和有關廉政規定情況的評價,將定量法和定性法結合起來,運用計算分析進行評價。此項評價內容不作必須評價的內容,但若審計發現問題,則應如實評價(但如果有舉報,而經審計核實并未發現問題的,也應根據審計核實結果如實評價);
5、履行經濟責任的綜合評價。通過綜合具體審計事項的評價,得出結論性的評價。
五、審計公文及要求
1、公文形式:分為審前調查通知書、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另可根據需要,出具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等審計公文。
2、審計報告必須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
3、審計報告格式要求:
(1)基本情況:被審計對象任職期,主管和分管工作;部門機構設置、下屬單位分布結構;審計方式方法,已審計單位,包括委托審計單位、抽審單位和審計調查單位;
(2)審計結果:審計期限內的財政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情況,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國有及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
(3)審計評價:(詳見第四部分內容);
(4)審計發現的問題、處理意見和責任界定:對問題定性要準確,表達要清晰,運用法規要正確,并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理意見;
(5)審計建議: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審計建議。所提建議要避免格式化、類同式,力求有深度,立意要高,具有可操作性。
六、有關注意事項
1、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一項政治任務,層次高、難度大,審計人員需認真對待。
2、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廣,要把重點放在審計操作階段,盡量減少前后準備階段和后期資料整理、擬寫報告、征求意見的時間。
3、經濟責任審計以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以審計調查等方法為補充,注重審計資料的積累,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領導請示匯報。
【摘要】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教育結構的重大調整,高校呈現出歷史性和跨越式發展,高校內部審計面臨著新的挑戰,本文從高校內部審計觀念、體制、人員、職能、方法等幾方面對審計創新提出了一些思考。
【關鍵詞】高校;內部審計;創新
高校內部審計是指高等院校所設置的審計機構及其專職人員依法獨立地對本部門、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等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評價、鑒證和服務的活動。它是確保高等教育目標實現、依法治校、強化管理和自我約束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國家對高等教育投入的大幅度增加和高校多渠道辦學能力的逐步增強,高校建設步伐明顯加快,高校規模也不斷擴大,其組織管理幅度更寬,教學、經濟活動更豐富,財務預算資金更大。高校內部審計作為一項高層次、綜合性經濟監督與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明顯。盡管許多高校內部審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總體來看,我國高校內部審計同高校的快速發展不相適應,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因此,高校內部審計創新就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1高校內部審計觀念創新
從我國內部審計工作長期實踐的經驗積累講,內部審計要發揮作用,必須要適應國家經濟形勢的變化,遵從審計內在的客觀規律,審計人員必須要有創新思維。內部審計人員要從“經濟監督”的傳統思維定勢中解放出來,強化內部審計服務的“內向性”,內部審計要生存并發展,就必須走服務內向性的道路。因此,審計人員要消除“局外人”意識,要更多地從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的角度研究審計出現的問題,改變被審計單位對內部審計“敬而遠之”的心態,在內審工作中實行服務形式多樣化。
因此,高校內部審計必須與內部管理的需要保持和諧一致,正確認識并全面履行高校內部審計監督與評價職能,使內審工作與高校依法治校、深化改革、快速發展的形勢相適應,使內部審計管理、內審機構的“人、法、技”建設與內部審計業務工作的發展相適應,扎扎實實地做好各項基礎工作。在實際工作中,突出“內向服務”,通過開展正常的審計業務,監督、評價本單位對國家法律、行業政策法規和本校有關規章制度的遵循情況,及時發現違背管理原則的活動,向管理者提供針對性較強的各種幫助;為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提供合理保證,促使內部審計工作從以發現問題為己任向堅持標本兼治轉變,使內部審計工作目標與學校發展目標保持高度一致。
2高校內部審計體制創新
2003年5月1日起實施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利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照此規定,我國高校的內部審計機構應該是在校(院)長的領導下及校(院)黨委或校董事會等權利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但是,由于認識問題或其他原因,我國高校的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形式卻是多種多樣。如部分學校還存在由主管財務的副校(院)長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機構、由紀檢、監察部門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機構等不合理的機構設置形式。領導體制很直接地表明了審計機構的地位與權威,一般內部審計組織機構的主管領導級別越高,則審計機構的地位也越高,越能保證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如由校長直接領導的內部審計組織機構的地位和權威要相對高一些。目前,除部分高校獨立設立審計處外,多數高校沒有獨立的審計機構,而是與紀委、監察處合署辦公,這種情況下的內部審計組織機構獨立性較差。由于高校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實踐中,具體的審計項目或多或少會受到來自校級領導、被審單位或相關人員的干擾或影響,這使得高校內部審計工作流于形式起不到應有的作用,獨立性就成為高校審計人員特有的問題。
3內部審計人才培養機制創新
內部審計工作作為一門專門管理技術,其工作內容涉及到高校管理的多個領域。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具有廣博的知識和較強的業務能力,除審計、財務知識外,還必須具備管理、法律、經濟以及基本建設等方面的知識,這樣才能勝任這種專業性極強的技術工作。目前,我國大多數高校內審人員業務素質不高,理論功底差,知識面狹窄,業務技能單一,缺乏必要的專業培訓和再教育,這就使得審計工作缺乏深度與廣度,在工作中很少有突破性的發展。因此內審人員應通過工作實踐不斷提高專業素養,通過多種形式的學習和培訓,努力提高法規運用能力、審計技術水平和現場審計能力,以及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盡可能成為“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
4高校內部審計職能創新
傳統的高校內部審計往往偏重于監督和事后審計,僅有少數高校開展了內部控制評價、風險審計等工作。大部分高校內審工作只局限于對高校自身預決算的編制、財務收支活動的審計與監督,很少介入到經濟活動的事前審計把關和事中審計控制,忽視了對管理及效益的審計,給高校違法違紀等腐敗案件以滋生的土壤,忽視了內部審計的服務職能,未做到監督與服務并重,在工作的開展過程中沒有從加強管理、提高效益、防止風險的角度介入到事前預防和事中控制,只強調監督而很少考慮如何為單位增效,使內部審計工作陷于被動地位。
高校內部審計要在強調審計監督職能的同時,重視服務效能,實現面向對管理、效益等多方面、多領域的審計,通過“參與式審計”與被審單位座談、商討,共同分析存在的問題,共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與方法,及時解決問題,實現高校內審機構職能的正確定位,從而促進高校加強管理、避免和減少損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健全內部控制、保障高校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5高校內部審計方法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