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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本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本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環保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具體管理。
本市規劃、建設、商業、工商行政、房地資源、水務、質量技監、市容環衛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新建飲食經營場所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成片開發的居住地區,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應當獨立于居民住宅樓;
(二)所在建筑物應當在結構上具備專用煙道等污染防治條件;
(三)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煙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煙排放口設計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體設計規范由市環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四)油煙排放口位置應當距離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10米以上。
第五條(利用現有房屋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的居民住宅樓內,不得新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現有居住房屋改為不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劃管理、居住物業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利用除居民住宅樓以外的非居住房屋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但油煙排放口位置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要求的,與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且須征得相鄰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書面同意。
第六條(清潔能源使用)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應當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前款規定范圍內現有飲食服務項目尚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限期改用清潔能源。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以外的飲食服務項目,鼓勵使用清潔能源。
第七條(油煙排放)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煙:
(一)不經過專用煙道的無規則排放;
(二)經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現有飲食服務項目,其油煙排放方式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其油煙排放口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環境污染防治要求的,應當按照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規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和期限改造。
第八條(油煙凈化)
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煙污染。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油煙排放,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的規定。
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現有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所安裝的設施與其經營規模不匹配的,應當在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規定的限期內完成加裝或者改裝。
飲食服務經營者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油煙凈化設施;應當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運轉,并保存維護保養記錄。
第九條(廢水排放)
飲食服務經營場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系統服務范圍內的,其廢水應當經隔油、殘渣過濾等措施處理達到納管標準后方可納管排放。
飲食服務經營場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系統服務范圍外的,其廢水應當經處理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條(噪聲等其他污染防治)
飲食服務項目產生的噪聲、廢棄食用油脂、餐廚垃圾的污染防治以及空調器的安裝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飲食服務經營者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公共通道上進行凈菜、洗碗等與提供飲食服務有關的作業活動。
第十一條(告知承諾制度)
在新建的成片開發地區內,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環境保護實行告知承諾制度。
實行環境保護告知承諾的區域,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將環境污染防治要求書面告知飲食服務經營者,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書面承諾履行相應的義務。作出承諾的,視為飲食服務經營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將承諾的內容自作出之日起10日內在經營場所周圍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
本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以外的飲食服務項目,視條件成熟情況,逐步推行環境保護告知承諾制度。具體實施步驟由市環保局另行規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環境影響評價)
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環境影響評價及其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實行環境保護告知承諾制度以外的區域,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填具《環境影響登記表(飲食服務業專用)》,報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審批。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或者未簽署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承諾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三同時”和竣工驗收)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應當配備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做到污染防治設施與飲食服務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進行試營業,區、縣環保部門不予竣工驗收。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的,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在試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向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環保部門申請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竣工驗收。
污染防治設施未申請竣工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飲食服務項目不得營業。已經試營業的,應當停止試營業。
第十四條(現有飲食服務項目變更管理)
現有無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變更為有油煙污染的,應當符合本辦法關于新開辦產生油煙污染飲食服務項目的要求,并辦理相關手續。
現有飲食服務經營場所進行重新裝潢或者煙道、灶臺等布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重新裝潢或者布局發生變化后5日內報所在區、縣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和其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檢查。
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在現場檢查時,可采用檢氣管法快速檢測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油煙排放超標與否。被檢查者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檢查部門申請按國家標準金屬濾筒吸收法和紅外分光光度法監測。監測結果與快速檢測結論一致的,監測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第十六條(舉報和投訴)
對飲食服務環境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赴現場檢查,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十七條(社會公布)
市環保局應當定期公布違反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的名單。
市環保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監部門組織對本市飲食服務業安裝的油煙凈化設施使用效果進行抽檢,并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第十八條(違反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擅自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恢復原狀;已開業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十九條(違反油煙污染防治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排放油煙,或者擅自閑置、拆除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應當限期治理,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對污染較輕的可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污染嚴重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滿后,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未按規定加裝或者改裝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加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飲食服務經營者可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未按規定改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飲食服務經營者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告知承諾內容公布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公布承諾的,由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飲食服務經營場所變更備案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場所重新裝潢或者布局發生變化不按期備案的,由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其他環境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有關飲食服務業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和竣工驗收、清潔能源使用、水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員違法行為的追究)
市和區、縣環保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為飲食服務經營者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指定環境污染防治產品。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是指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新建、改建和擴建。
本辦法所稱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是指在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或者現有房屋開設飲食服務項目。
本辦法所稱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是指飲食服務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需要用食用油對食物進行烹飪、加工,以及燒烤等本身能產生油煙的經營活動項目。
環境污染刑事責任的理論爭議及評析
污染事件不斷發生,污染事故損害程度不斷加大,人們越來越感覺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對于處罰環境污染案件的不足。于是,環境污染刑事責任的立法逐漸受到學者的重視。筆者通過查閱一些學者的論文著作和司法案例,認為理論界圍繞環境污染刑事責任主要有三個爭論點:
(一)是否應加強對環境污染刑事責任的追究
肯定者認為,環境污染具有危害范圍廣、危害后果嚴重的特性。在環境污染的調控中,側重于運用行政手段,在防止污染方面的作用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而且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相抵觸。只有加強對環境污染的刑事責任追究,才能起到有效的懲罰和威懾作用。否定者認為,社會在進步,經濟在發展,這必然會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而且環境具有自我凈化能力,在環境污染發生以后,重點是在補救而不是懲罰,如果過于強調追究環境污染的刑事責任,會使一些企業有所顧忌,導致經濟發展緩慢。追究環境污染的刑事責任如雙刃之劍,用之不當,則國家與個人兩受其害。這與刑法所強調的謙抑性原則是相違背的。筆者認為,否定者的理論固然有一定的道理,環境確實具有一定的自我凈化能力,一味地強調環境污染的刑事責任可能導致企業發展緩慢,但是這是具有片面性的。(1)我們不能因為一些經濟利益就犧牲環境權益,應該考慮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種法律制度還不夠健全,不論是公民,還是企業,環境保護的法律意識都比較薄弱,面對頻繁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單純的民事行政手段已經不足以打擊環境污染行為,只有加大環境污染刑事責任的處罰力度,才能有效地預防環境污染犯罪。(2)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的迅猛發展,環境污染案件也逐漸增多。但是,依法追究環境污染刑事責任的案件并不多。據《全國環境統計公報》[5]的統計數據顯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環境污染行為基本上還是依靠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來解決。可是,這種解決方式的效果卻遠不如追究環境污染刑事責任。因為,在環境污染案件中,行為人實施污染環境的行為,通常會伴隨著高額的利潤收入。罰款和損害賠償相對于這些利潤而言只是九牛一毛,這些罰款、賠償難以產生威懾作用。在利益的引誘下,一些人仍會以交罰款為代價去選擇污染環境。而且,很多案件,其危害結果已經遠遠超過了民法、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可是處罰時仍然適用民法、行政法,這其實從根本上放縱了環境污染行為。面對如此多的污染環境的案件,如果只有少數被定為有罪,很難實現刑法的威懾功能,也難以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3)從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環境污染犯罪的處罰力度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七年;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年;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只有非法傾倒、堆放、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的法定最高刑突破了十年。這與世界各國環境污染犯罪立法的嚴厲程度相比,過于輕緩,這種過輕的刑罰有悖于立法的理念,不能有效的震懾犯罪分子。所以,只有加強環境污染刑事責任的處罰力度,才能從根源上遏制環境污染犯罪的發生。
(二)是否應采納嚴格責任
自20世紀初,英美刑法學界開始突破傳統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對一些公共利益和道德方面的犯罪采納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隨著全球重大污染事故的頻繁發生,為了更好地保護環境,維護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國學者對環境污染是否應該采納嚴格責任,爭論也愈加激烈,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1)肯定說。認為嚴格責任引入對有污染環境危險的特定行業的從業者也是一種鞭策,有助于加強排污者的責任感,[6]從而謹慎從事,自覺加大治污力度,把危險降到最低。[7](P438)(2)否定說。認為采用嚴格責任違背了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8](P200)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勢必會擴大刑事責任的范圍,不利于人權的保障。[9](3)折衷說。認為面對具有特殊性和復雜性的環境污染犯罪,單純的適用過錯歸責原則,有些力不從心。而單獨適用嚴格責任,又顯得過于嚴厲。應該采取綜合歸責原則,即以過錯原則為基礎,以嚴格責任為補充的綜合責任體系。[10]上述觀點,從不同角度看都有各自的價值,肯定者認為,為了保護人類整體的利益及生活質量,適用嚴格責任是必須的。否定者認為,環境污染犯罪中采取嚴格責任固然可以起到懲罰犯罪主體的目的,但是這一原則過于嚴厲,打擊面太廣。對于主觀上并無過錯,或者雖有過錯但已經盡了注意義務的被告人,直接追究其刑事責任,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筆者認為,嚴格責任的引入固然可以嚴懲環境污染犯罪,提高司法效益,但同時也必然會擴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范圍,有可能造成隨意入罪的司法弊端。所以在引入嚴格責任時,必須對其適用范圍及法定條件進行嚴格限制,有限制的適用嚴格責任。1.適用條件環境具有自我凈化能力,國家也在一定范圍內允許不超標準的排放廢物,所以針對環境污染行為,不能一概由刑法進行規制,只有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嚴格責任的適用應該具備如下條件:(1)環境污染行為已經違反行政法規。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也在迅速發展期,而經濟的發展往往會伴隨著環境污染的發生,所以國家根據環境的自我凈化能力,為企業設定了污染物排放標準,只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不超過這些標準,都是可以容忍的。但是如果超標準排放污染物,就超過了環境所能承受的壓力,必然會帶來環境污染的結果。而且排放標準是事先設定的,行為人對于超標準排污行為是可以認識到的,主觀上已經存在過錯。(2)環境污染行為已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行政法規預先設定了排污標準,對那些超標排污,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傷亡的,由行政法規即可制裁。只有那些嚴重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重大傷亡的行為,才有適用嚴格責任的必要。2.適用范圍有的學者認為,只有部分環境污染犯罪才能適用嚴格責任,防止隨意出入罪的消極現象發生,但筆者認為,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的行為均可以適用嚴格責任。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遏制環境污染,才能體現出對人的生命、健康及子孫后代的生存權、環境權的重視,這是時代的要求,是預防犯罪的需要,也是當代福利社會的要求。[11](P165)
(三)是否應處罰危險犯
眾所周知,環境犯罪的既遂狀態有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和舉動犯四種。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只要對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構成危險就可成立的犯罪。其重要特征就是以出現法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成立犯罪既遂的標志。我國的環境污染犯罪沒有規定危險犯。其是否應引入危險犯,有肯定說和否定說。(1)肯定說認為,應該規定危險犯,其主要理由為:環境污染危害持續時間長,波及范圍廣,嚴重威脅人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也會對生態環境造成難以恢復的破壞,所以不必等到危害結果的出現,提早刑法的介入時間,發揮刑法的預防功能,懲罰環境危險行為。[12](2)否定說認為,不應該規定危險犯,其主要理由為:很多環境污染犯罪都是企業在追求經濟發展的情形下不小心造成的,如果加大處罰力度,會使一些企業駐步不前,阻礙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隨著科技的發展,雖然過失犯罪的危害性日益增加,這已經是不可以忽視的事實,但不能指望通過犯罪化來預防過失犯罪,而應該充分調動人的主觀能動性,杜絕過失于未然。
一、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有關工作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由國家環保總局負責審批,省環保局負責接受申請和組織預審工作,市環保局負責在預審階段提出初步意見,并參與預審工作的現場核查,區(縣)環保局參與所轄設施單位的現場核查。市環保局應自現場核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意見報省局。
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省環保局的統一部署,加強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發現無證運營的要依法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要依據《廣東省建設廳、省環保局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敦促各地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盡早辦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有關運營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對于設施自運營單位的運營人員,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項目備案工作
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持證單位應當在與委托單位簽訂委托運營合同后30日內,向對設施單位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填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項目備案表》(市管轄單位填寫一份,區(縣)管轄單位填寫兩份),區(縣)環保部門應將備案表一份送市環保局匯總。
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年度考核工作
市環保局受省環保局的委托,每年組織對轄區內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單位及其運營設施運營情況進行定期考核。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資質單位組織機構、運營資質證書使用情況、運營合同執行情況、人員配置、運營設施日常運行管理情況、運營設施監測情況、持證單位事故處理、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等。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單位年度考核采取記分的辦法。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60分以上為基本合格;低于60分為不合格。考核內容及標準見《持證單位年度運營考核評分表》。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單位年度考核程序:
1、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每年1月底前向市環保局提交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簡稱年度報告表)。運營項目不在本省的,持證單位應同時將該項目的年度報告表抄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運營項目在本省而不在本市的,持證單位應同時將該項目的年度報告表抄報項目所在地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2、市環保局組織考核組進行考核,考核組人數不少于3人,考核組根據年度報告表和日常檢查情況對運營資質單位提出考核意見;必要時,考核組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3、市環保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本行政區域資質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在運營證書副本上填寫考核結果,加蓋印章;并將考核結果上報省環保局。
4、省環保局將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和資質單位考核情況于每年3月底前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由市環保局向省環保局提出處置意見,并由省環保局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吊銷資質證書的建議。可以建議委托單位終止運營合同,另外委托合格運營單位。對基本合格的單位,明確整改期限,整改合格后,由市環保局復審合格后,即為合格。
國家環保總局收到省環保局吊銷資質證書的建議,經核實后,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出是否吊銷資質證書的決定。
一、海洋溢油事件的危害
從去年大連輸油管道爆炸事件,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灣漏油,我國接連發生海洋污染事故。世界各國的漏油事故也有越演越烈的趨勢,海洋污染對生態破壞影響巨大,后果極其嚴重!墨西哥漏油事件發生后,美國衛生專家曾提出石油漏油已表明,與石油和化學物接觸可能會影響肺、腎臟和脾臟功能,且因此造成的精神緊張可能會增加焦慮、抑郁,并在之后長達6年內可能造成創傷性壓力。從健康角度考量有四個主要擔憂問題:一是空氣質量,二是皮膚與石油的接觸,三是石油對海洋的污染,四是影響心理健康。還有就是漏油事件會對當地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魚類、鳥類等生物大量死亡,損害當地海洋環境的生物鏈,甚至會傷害到瀕危物種。而油氣散發到大氣之中,會影響人類身體健康;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排放的大量有毒氣體,將加劇大氣污染,腐蝕海岸線,影響土地肥力;還會隨著臺風以及洋流流入大西洋,進而影響歐洲地區。由此可見,海域溢油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后果是非常嚴重的。
二、海洋溢油的問責維度和力度偏低
接連發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們警惕。通過與歐美國家漏油時賠償情況對比可以看出,我國對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力度較低,將巨額的環境污染成本轉嫁給政府和社會。筆者認為,對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應當包括多種責任承擔方式或者說是責任種類,包括社會責任、法律責任等,其中法律責任中又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2010年墨西哥漏油事件中英國石油公司(BP)對美國海洋污染損失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賠償,BP公司已宣布向墨西哥灣災民賠償1億美元,創建一筆200億美元的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另外將會受到美國政府可能達200億美元的處罰。而之前的漏油事故,如1999年“埃里卡”號漏油,罰款數額為37.5萬歐元,同時法院判決法國道達爾集團向約100名原告賠償高達1.92億歐元賠款;1989年美國“凡爾德斯”號漏油,埃克森公司為此支付高達43億美元的賠償及罰款費用。從這些例子中就可以看到,歐美國家對于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實際上是較為全面的,涵蓋了從政府機構、民間組織、司法機關等多重問責的機制,從懲罰、賠償、恢復等多個角度確保問責的最終落實,從根本上講,問責機制的健全也是避免今后一而再、再而三發生類似海域溢油事故的一種舉措。
而對于我國中海油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來說,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問責機制又是如何的呢?
根據我國于1999年12月25日、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筆者引用的法條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因此責任人承擔的也僅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我國對海洋污染責任企業的懲罰力度與歐美國家相差甚遠,美國墨西哥灣漏油導致海洋污染面積達到23000平方公里,按200億美元罰款來計,每平方公里罰款金額折合人民幣556.5萬元,假設按該標準,中海油蓬萊漏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應當受到46.7億元人民幣的處罰。這一行政處罰的力度目前來說是無法達到的,也缺乏相關的法理依據,那么在現階段應當如何來規范環境污染企業的法律賠償責任呢?讓我們再來看現階段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三、海洋溢油污染的現有法律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侵權責任法》第 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由上可知,筆者認為該賠償責任應當按索賠主體區分為國家索賠和民間索賠兩類,這兩種主體的共同點是由于海域溢油而遭受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而不同點則在于國家索賠系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向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環境污染企業索賠,而民間索賠則是由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向責任人進行索賠。
四、海洋溢油損害賠償的法律困境
還是以我國中海油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為例,國家海洋局在事故發生后宣稱不排除代表國家對康菲公司進行生態索賠,因此康菲公司賠償的金額可能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二十萬元的行政處罰款項。其依據的就是《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之規定。
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爆炸導致松花江發生重大水污染一案為例,環境部門對中石油的罰款僅為人民幣100萬元。但今年6月,國家環境部信息顯示,5年來國家和當地政府累計投入的治理污染資金已達到78.4億元,其影響深遠和危害烈度遠不是100萬元的罰款所能彌補和挽救的。
而去年的大連輸油管道爆炸導致的漏油事件,最終中石油僅以“投資抵賠償”的方案進行補償,而實際后續賠償工作全部由大連市政府承擔,在給地方政府增加不小負擔的同時,人們不禁要問,對環境污染企業的索賠制度為何會失效?
其實,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我國目前還沒有生態賠償的相關規定,因此一旦污染發生,很難評估出環境污染導致損害的具體賠償金額,因而無論是政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國家索賠權抑或是受損單位或個人的民事索賠權都無法有效行使,最后往往就是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企業進行一次性罰款了之,而最終為長期環境污染買單的還是政府和當地居民。尤其是在政府接手處理環境污染的后續治理事宜時,由于政府部門未能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國家索賠權,而又是政府部門在為環境污染企業處理后續治理事宜,因此,受損單位或個人欲行使民事索賠權更是困難重重,限于種種壓力或是環境污染企業已與地方政府部門達成“補償方案”,受損單位或個人的維權之路實際是非常困難的。即使一紙訴狀將環境污染企業告上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又會面臨如何確定受損單位或個人的主體資格、如何界定環境污染的范圍以及如何明確環境污染導致的具體損害結果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這些問題既無先例可循,又無規定可依,更令人尷尬的是,連對環境污染損害結果進行評估鑒定的權威機構都沒有,而現有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規定過于抽象,無法量化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但就像之前所述的,如何量化這個整治和修復的費用是一大難題。也就是說,若發生該等索賠訴訟,原告如何證明該損失是源于這一次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又如何證明污染前的環境狀況抑或是污染后整治和恢復到何等程度。環境污染損害后果應當包括環境污染行為直接造成的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和自然資源破壞、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及其減少的實際價值,也包括為防止污染擴大、污染修復和恢復受損生態環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在正常情況下可獲得利益的喪失、污染環境部分或完全恢復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害。這些金額費用的計算就應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確定。目前國家海洋局已經批準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但作為一種計算標準,是否能夠成為法院判決的依據,事實上還是存在爭議的。
此外,由于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均屬于央企、跨國公司之類的“巨無霸”企業,地方司法機關在受理、審判中必然會面臨更多的壓力與困難,而將此類訴訟統交由高級法院受理又必然會增加維權者的負擔。因此,“小”法院如何去審理“大”企業又是一個擺在面前的現實問題。所以,處理對海域溢油事故導致的環境污染索賠糾紛、明確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賠償責任,就必須解決前述這些問題,而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正是我們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亟待解決的。
另一個筆者認為海域溢油環境污染事故中法律賠償問題的重點在于環境污染企業的賠償能力。海域發生嚴重漏油事故時,企業很難憑借自身力量承擔全部風險。此前的墨西哥灣漏油事故中,英國石油公司獲得了35億美元左右的保險賠償,即便如此,該公司仍背負了巨大債務,甚至開始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同時,他們創建了一筆金額為200億美元的專項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件的受害者。這筆賠償基金用于清理當前的油污、損失賠償,同時也為將來可能顯現的影響預留賠償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對受油污影響區域的清理、修復、長期生態影響評估以及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持續補助。
作為一個新興經濟體,近些年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迅速,對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擴大。我國是能源相對匱乏的國家,為了保證能源安全、盡可能擺脫受制于國際巨頭定價的局面,我國石油企業將通過技術輸出等手段擴大海外石油資源的占有,提高石油進口量。但與此同時,石油在開采、運輸等環節面臨的風險將大大提高,一旦發生風險事故,漏油導致海水污染,這些跨國石油企業將按照國際標準進行賠償,面臨巨額的賠款壓力。而按照國內法律規定,針對此次中海油漏油事件,責任方僅需支付二十萬元的行政罰款,不會對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但這并不是結束,而只是賠付的開端。
五、海洋溢油賠償法律制度的完善
《環境保護法》第52條新增: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013年2月環境保護部和中國保監會聯合的《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可知我國目前是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但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成為強制保險是很明確的發展趨勢。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中會出現一些問題。只有解決的這些問題,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才可以在強制購買的情況下,不使社會產生矛盾,穩定且有效的成為我國環境保護中的長效綠色保護機制。
(一)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
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購買必須完善環境污染風險的防范措施,否則造成的環境污染將處于免賠狀態。因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越多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購買,那么對于環境保護而言就越有利。我國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方面的規定并不明確,追究責任主要依靠行政處罰,意外環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制度也是不完善的,而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額度有限,許多環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擔了少量的污染損失,當地社會和地方政府則賠償大部分的損害,而且受損的環境和生態系統往往并不計入污染損失當中。正因為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責任規定的不是很明確,許多環境肇事者承擔的少,所以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公司覺得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沒有太大的影響。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將慢慢實行強制購買,從自愿到強制在這種過渡過程中,一般都是慢慢進行。從自愿到強制一般而言有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完全自愿購買;第二個階段:自愿為主,強制為輔;第三個階段:強制為主,自愿為輔;第四個階段:完全強制。這四個階段一步一步實現完全強制,每一個階段其實變化的最主要的就是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量。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量不高就是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只有讓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自愿并且樂意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我國以后才能夠順利實行完全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因為當我國將來實行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時,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心甘情愿,那么就不會產生企業與國家之間的矛盾,也就避免了有可能的社會問題。因此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是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并且是一定待解決的問題。
(二)保險公司參與積極性不高
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作為一種企業,同樣具有追逐利益的性質。企業投保前,保險公司為了確定合理的費率,會雇請專家對企業進行進行環境風險勘察和評估,這是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成本的。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由于缺乏環境風險評估方法,環境風險的識別和量化難度很大,而且行業和企業間的差異也比較大,保險公司很難判斷企業的根據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產品定價。保險公司的盈利預期很難確定,社會對它的了解度和認可度不高,因此導致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數量不多。根據2012年5月28日南報網訊報道,記者從南京環保局獲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項目招標已經完成,一共有5家保險公司通過了招標。雖然相比于截止2008年國內總共只有幾家保險公司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險公司的參與度有所提高。但是保險公司參與程度還是達不到,我國將來實行強制性保險的程度。保險公司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數量不多,會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失去一個比較完整的保險體系作為支撐,導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間一環過于薄弱,根本無法大范圍大規模實行,直接影響保險從自愿到強制的過渡。也正是由于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宣傳力度不夠,才使得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認識度不夠,購買欲望不強,這樣保險就間接影響了保險從自愿到強制的過渡。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的積極性直接或間接影響著保險自愿到強制的進程。因此保險公司的參與積極性不高是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二、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的政府促進機制
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針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和保險公司參與積極性不高的問題。根據2015年5月7日安順在線的報道:“對按規定投保的參保企業,市環保局會將其投保信息通報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業管理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綜合考慮投保企業的信貸風險評估、成本補償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優先給予信貸支持。同時,各級環保部門可在企業項目審批、評先評優、環保專項資金補助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政府部門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投保企業有一些鼓勵措施,只是一些優先支持,規定的十分不明確。筆者認為政府的措施很重要。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政府應該是一個促進機制。筆者認為應該由政府干預,制定相關環境保護法律。并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補貼制度,最后為了加強自愿購買程度,政府應該對購買與不購買保險的企業區別對待,給予積極購買保險的企業一些除補貼外的政策性好處。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政府只有做到這些,才能夠成為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的促進機制。
(一)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
由于我國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方面的規定并不明確,追究責任主要依靠行政處罰,許多環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擔了少量的污染損失。大部分的環境污染損失都是最后由
國家承擔了。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很多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便不會害怕意外的環境污染,少量的污染損失相比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成本與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需要改善環境污染風險措施的成本而言,似乎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更加有經濟利益。畢竟企業都追逐更大的經濟利益,在經濟利益權衡之下,選擇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是意料之中。企業投保積極性由于這種原因,導致投保量十分不可觀。因此筆者認為沒有法律的明確約束,很多企業會選擇鉆法律的空隙而逃避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應該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侵權責任法和《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嘗試制定出明確環境污染事故中賠償責任和發生意外環境污染賠償機制的法律。只有當法律明確了環境污染事故中賠償責任和發生意外環境污染賠償機制,這樣才能夠有助于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公司為了避免巨額的賠償可能,而選擇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因此政府部門制定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使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為了企業以后的經濟利益,積極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提高了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積極性。
(二)政府有關部門實行環保保費補貼
在我國很多農村地區額,采用保費補貼的辦法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投保量十分足,效果十分可觀。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政策性保險,具有保費補貼的話,對需要投保人而言,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國家對于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公司企業征收適當的環境保護稅是十分必要的,我國目前排污費制度中收的排污費就屬于環境保護稅收。借鑒采用保費補貼的辦法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筆者認為政府的有關部門收取的環境保護稅中應該拿出一部分作為環保保費補貼。環保保費補貼是針對于投保公司和保險公司的。當然環境保費補貼萬一不夠的情況下應該由國家財政出部分錢,作為該補制度的依靠。只有在有穩定利益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和具有污染風險的公司才會有投保積極性,主動參與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當中,提高投保量。實行環保保費補貼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從自愿性投保到強制性投保過渡中,有效解決可能產生的問題。也是政府但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促進機制中的重要一環。
(三)政府對投保企業與未投保企業區別對待
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從強制性保險過渡到自愿性保險過程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具有污染性風險的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如果政府在違背大多數企業自愿性的前提下強制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轉變成強制保險,要求企業必須購買,那么必定會產生很嚴重的社會矛盾。筆者認為本論文前面提到的減免稅款,實行補貼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投保量,但考慮到某些企業不在乎這些稅款和補貼。所以在此過渡期間,政府必須想出一個投保企業與未投保企業區別對待,對于投保企業給與的好處是企業無法抗拒的行政利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政府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形成全方位的促進機制。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情況進行信息公開,使大家都有能夠具體了解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進展情況。對于積極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政府應該給予相比未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更多一點的環境污染指標。環境污染指標對于一個具有污染性風險的企業而言十分重要。應為這個指標是政府給的,假如超過了指標要么就向指標沒用完的企業購買指標或者繳納高額排污費。我國與環境污染指標有直接關系的制度是排污收費制度和排污權交易制度。對于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而言環境污染指標是直接無經濟利益掛鉤的,有很現實的利益。對于鼓勵自愿投保政府還需要更大的力度促進,將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購買作為某些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在前面提到的信息公開后,由政府明確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假如有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未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那么在某一些項目競標中,該企業就沒有競標資格。筆者認為,這樣的行政許可前置條件更能促進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積極投保。政府做到以上建議,區別對待投保企業與未投保企業,讓未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在直接的經濟利益和行政許可前置條件下,不得不綜合考慮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利弊,明顯的利益趨勢下,未投保的企業也會積極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三、結語
環境法學分為總論和分論兩個部分,總論部分又可分為環境法的概念、環境法的歷史沿革、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環境法的行政監督管理、國際環境法、環境法律責任等內容;分論部分可分為環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資源保護法等兩大部分,也有的還加上能源法或氣候變化法等內容。在環境污染防治法部分,包括大氣水、土壤、噪聲、放射性污染、危險化學品、電磁污染等內容,在自然資源保護法部分,包括水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等內容。可以說,每一部分都包含有各種各樣的案例。面對如此豐富多樣的案例,如何選擇適當的案例就成為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選擇與授課內容密切相關的環境法案例
何為密切相關?學生學習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學習過程中,一開始并不能掌握所有的知識點,而是有一個逐漸深化和接受的過程,要由淺入深,由表及里,積少成多。不能祈求學生一開始就接觸實踐中的復雜案例,要選擇實踐中比較簡單的案例,該案例必須突出授課的知識點,如果沒有合適的簡單案例,也可以針對教學內容有目的的設計一些簡單的教學案例,其內容以授課要講的知識點為主,其案例情節的設計要體現出知識點的主要內容,絕不能為了圖省事,隨便選擇一個復雜案例講,那樣的話,只會導致學生的反感,知難而退,或者囫圇吞棗,不明所以,其結果是事倍功半,甚至不如不用案例。因為不用案例,學生至少還能學到一些理論,而用了案例,學生因為沒有搞清楚,把理論和案例混淆,造成不能掌握知識點。要特別注意案例的選擇,必須結合環境法的特點,比如環境法的科技性特點比較突出,涉及復雜的環境污染侵權的認定,在學習環境法律責任的內容時,就要選擇環境污染不太復雜的案例,否則,就會抓了芝麻,丟了西瓜,教學的重點就不是對環境侵權的認定,而是轉化為如何進行有效的環境監測和對監測結果的認定。再如,在學習排污收費制度時,學生很容易混淆的是“一事不二罰”的行政處罰原則和環境污染排污收費兩次處罰的矛盾,同一個超標排污行為,會受到兩個處罰,一個是根據環境保護法征收的超標排污費,另一個是根據行政處罰法實施的行政罰款,可以通過具體的案例參與,使學生明白這兩個處罰是依據不同的法律作出的不同性質的處罰,前者不屬于行政處罰,而是環境法的一種基本制度,因此并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強化學生對環境法案例教學實施過程中的參與和互動
環境法案例教學的效果,還有賴于教學過程中師生之間的相互溝通和交流,尤其是學生積極主動的參與,是保證環境法案例教學質量的關鍵。應該結合時事熱點,選擇當前中國經濟發展中出現的一些重大環境案件,引導學生圍繞這些案件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有針對性的學習。因為中國現在經濟發展中出現的這些環境問題,恰恰與西方國家在過去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有高度的相似性,環境法的出現和發展實際上就是伴隨著解決這些問題而不斷更新演化的。比如,在講授環境民事法律責任追究的內容時,可選擇最近幾年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讓學生以公益代表人、或環保法庭的法官、或環境行政機關的人,或檢察院的公訴人身份等參與,模仿借鑒美國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引導學生有目的地進行法庭辯論,相互收集證據,進行法庭質證等。如2011年中國首例草根社團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是由北京自然之友和重慶綠色志愿者聯合會,聯合曲靖市環保局針對云南曲靖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等違法堆放鉻渣造成的嚴重環境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訴訟,可以讓學生自愿結合,把學生分為五組,分別擔任原告、被告、法官以及原告律師、被告律師等,模擬法庭調查收集證據、庭審質證、法庭辯論等過程,教師要注意學生在案例實施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加以提示或幫助解決。
注重環境法案例教學實施后的教學反饋
關鍵詞: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PPP模式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35-0074-02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國外生態環保實踐的先進經驗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種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會資本的途徑,也是今后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發展趨勢。“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場主體參與環境污染治理,排污方與第三方企業主體簽訂合同,由第三方企業根據合同有償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務,使排污方完成減排或污染治理義務。
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這是我國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標志著我國環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創新。隨后,國務院和發改委先后出臺《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關于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意見》,其中都提到“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問題。直接推動“第三方治理”進入環保實踐的是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該意見就第三方治理機制、治理市場、政策支持、組織協調等方面提出了指導性意見。隨后,各省紛紛出臺實施意見,貫徹落實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優勢
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途徑,并不違反環保法確立的“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相反,是對該原則的創新性實踐[1]。
第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寬環境污染治理的資本籌集途徑。即使是在經濟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單純依賴政府獨自承擔環境污染治理,也會出現資金短缺的瓶頸,而且實踐表明,政府承擔環境治理也存在資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見,在經濟發展的新常態下,必須拓寬環境污染治理的資本籌集途徑,將社會資本引入環境污染治理,彌補政府單獨承擔環境污染治理責任的弊端。目前我國正大力推行的PPP機制是引入社會資本的極佳契機。通過引入社會資本,讓第三方企業參與環境污染治理,可以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也提高環保資金的融資水平。
第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質量。營利性決定了企業并未將排污作為企業的生產核心環節,因此在資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對薄弱,也導致企業自身承擔排污責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實施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將會由專門從事排污的企業通過專門的資金、技術、設備投入實現排污,這樣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質量,提高應急處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實現生態環保工作市場化。通過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實現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隨著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進一步實現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化。
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臨的法律問題
目前,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還沒有完善的與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實施中必然會面臨許多法律問題。
(一)第三方治污企業的市場準入問題
以前,我國對環境服務類企業實行資質行政審批制度,但是,現在已經取消了國家的行政審批權,也導致治污企業的市場準入程序簡化,條件降低[3]。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治污市場中治污企業層次參差不齊,很多治污企業設施不完備、技術不先進、資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約能力低。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范第三方治污企業的資質、確保第三方治污企業規范運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業的融資擔保問題
第三方治污企業在融資中遇到的最大問題即擔保問題。治污企業可提供的擔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業沒有土地使用權可供抵押,因為治污所占用土地屬于污染企業;其次,治污企業的治污設施不能作為抵押物,因為治污設施與污染企業的生產設施附著在一起。因此,亟需通過法律為第三方治污企業融資擔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責任的承擔主體問題
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一般通過簽訂治污服務合同的途徑建立法律關系,將治污責任轉移給治污企業,但是,這僅僅是存在于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之間的合同關系。除此之外,尚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第三方治污行為。現有的環保法僅僅規定了國家環保部門對排污企業的處罰權,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業存在超排等行為,尚無法律規定支持環保部門對第三方治污企業行使處罰權。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范第三方企業治污行為。
(四)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監管問題
通過環境服務合同將環境污染治理責任轉移給第三方治污企業,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環境污染治理監管的難度。如果沒有嚴格的環境污染治理監管制度,則第三方治污企業可能會傾向于不履行或不嚴格履行治污責任,進而影響環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國在環境監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礎設施和技術落后、體制不順暢、人員素質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定第三方治理的監管辦法、程序等問題[4]。
三、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問題的解決
(一)完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資金、設備、技術、人員等要素對污染治理效果起決定性作用,因此明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條件,是規范環境污染第三方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也是確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環境污染治理進入市場領域,必然會出現低價惡性競爭的現象,從而導致很多污染治理企業的設施、資金、技術不到位,進而影響治污效果。因此立法應當按照治污類型明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標準,從源頭上為第三方治理市場規范化運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資擔保渠道
針對從事污染治理業務的第三方治污企業,國家應當支持其通過債權、上市等方式融資。同時鼓勵銀行創新貸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業提供的收費債權、應收賬債等權利作為質押標的物提供擔保貸款。
(三)立法明確相關主體法律關系
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排污企業之間存在環境服務合同關系,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分別享有和承擔一定的權利和義務。該環境服務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關系,合同履行的結果不僅僅只涉及雙方當事人,還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業是否履行環境義務的標準。因此,環境監管部門要參與到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排污企業履行環境服務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雙方是否履行合同義務以及是否履行適當進行監管。綜上,亟須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對三者的權力、權利和義務予以明確規定,以保證環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實現。
尤其要明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國務院出臺的《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也指出要明確環境污染治理相關各方的責任。因此,立法應當明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應當包括污染企業和第三方治污企業。就排污企業而言,其與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企業簽訂環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轉移治污責任。如果立法確定治污責任轉移給第三方企業,則污染企業將不再承擔監管責任,可能因為第三方企業的違約等行為不能達到預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確定治污責任仍然由污染企業承擔,則污染企業可能不會選擇第三方治理,那么現有的污染企業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將無法解決。因此要通過立法明確污染企業和第三方治污企業雙方同時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雖然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通過簽訂污染治理合同明確了第三方治污企業的治污責任,但這只是雙方合同的約定,在行政法律關系上,污染企業的治污責任仍然沒有解除,污染企業仍然要承擔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業沒有履行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則污染企業仍然要承擔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這樣規定實際上是賦予污染企業對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的監管義務,以確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實現。同時,第三方治理企業根據環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也明確了排污企業的環境治理責任。根據該規定,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業的治污責任[5]。
(四)立法完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監管機制
建立專門性監管機制。為了確保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運作,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專門性監管機制。根據第三方治污企業的經營狀況,由專門的政府監管部門對治污企業進行監控、評估,對沒有實現治污目標的企業做出警告處理并幫助改進治理方案,確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確保環境污染治理目標的實現。
成立第三方監測機構。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專業性,因此,單純依賴政府監管部門實現對第三方治污企業的監管并不現實。只有成立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第三方監測機構,才能適應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場化運作形勢。對此,政府可以考慮聯合公眾、公益性組織、項目投資者等,形成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會共治機制。
目前,全國有很多省市都已經啟動開展環境保護第三方治理試點工作。在這樣的背景下更需要解決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臨的法律問題,為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掃清法律障礙并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1]范占平.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制構建的困境及對策[J].鄭州大學學報,2015(2).
[2]駱建華.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發展與完善建議[J].環境保護,2014(20).
[3]第三方治理遭遇瓶頸[J].環境經濟,2015(4).
隨著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環境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為了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有效控制環境污染,促進全市環境、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環境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緊迫感和使命感
近年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加大環保投入,強化監督管理,環保工作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環境質量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環保基礎工作不扎實,整治工作缺乏剛性措施,嚴格執法不夠到位;少數企業環境意識、法制觀念淡薄,超標排污、非法排污問題仍較突出;環境監管力量薄弱,一些地區水環境污染問題還比較嚴重,人民群眾對城市環境質量還不滿意。當前,環境問題已成為制約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環境問題已到了非抓不可的地步,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切實提高對做好環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抓好落實,齊心協力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二、落實制度,加強監管,嚴格控制新的污染
嚴格落實排污總量控制制度。按照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容量,嚴格核定排污單位的排污總量控制指標,依法組織發放排污許可證,做到持證排污、定量排污;對超標企業實行減排或限排。對無證排污和超標、超量排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治理或停產整頓,直至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控制新的污染。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設施建設“三同時”制度。新、改、擴建和技改項目技術起點要高,要采用能耗物耗低、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達到國家相應的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嚴禁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
依法履行建設項目環保第一審批權的行政職責。所有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確保“三同時”執行率達到100%。凡對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經審批不同意的,發展改革部門不予審批、核準和轉報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批準供地手續,電力部門不予供電,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對未履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通知建設單位依法進行項目環評。環保部門定期向金融部門通報建設項目的環評和“三同時”執行情況。對違反環保法律規定,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并造成污染的,要依法追究建設單位負責人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開展環保整治后續督查工作,促進環境管理規范化。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編制綜合規劃、專項規劃時,必須依法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否則規劃審批機關不得予以審批,有關部門暫停審批規劃中所涉及的項目。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嚴禁建設項目未批先建。在去年開展建設項目專項整治工作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對各工業園區(開發區)環保“后續督查”工作,著力在鞏固、規范、提升上下功夫。園區(開發區)區域環評編制要限期完成,否則各級環保部門一律不予審批和轉報建設項目;對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和“三同時”不落實的項目,一律停產停建,限期補辦環保審批手續;對已開工建設但未能通過環保審批的項目,一律予以停建和拆除。嚴格實行項目準入制度,在招商引資工作中,對高耗能、重污染的項目堅持做到不洽談、不審批、不落戶。工業園區(開發區)管委會不得進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違規審批的從重從快追究問責,要使工業園區(開發區)真正成為環境保護示范區,經濟發展的帶動區、科技應用的集中區。
三、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減少污染物排放
由市發改委牽頭,經委、環保等部門共同參與,研究制定全市產業結構調整規劃方案。當前重點研究解決中小化工企業的結構調整問題。按照關停淘汰、保留升級、整治遷移、限制審批的要求進行治理和整合。對污染重、規模小、群眾反映大的企業采取關停措施關閉一批;對環境污染少、技術含量高、治理有望的企業通過增上設施,補充處理能力,強制清潔生產審核等措施升級一批;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配套處理、集中監管的思路,加快推進精細化工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進度,通過市場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整治遷移一批。嚴格執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審批條件,提高審批門檻,嚴把準入條件,促進企業不斷提升產業技術水平,減少污染物排放,逐步解決中小化工企業生產擾民、污染環境的突出問題。
四、加強污染防治,著力解決涉及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
以保障飲水安全為重點,開展飲用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制定并執行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科學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源保護區。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環境敏感區范圍內,不得有污染的工業和集約型畜、禽等養殖項目,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現有一級保護區內與供水無關的設施必須盡快依法拆除。
優先解決好受污染地區群眾飲用水安全問題,保障群眾健康安全。由衛生部門牽頭,水利、環保、供水等部門配合,根據群眾的投訴與反映,組織開展排查監測工作。轄區政府結合農村飲用水安全規劃方案,優先解決因環境污染而造成的群眾飲水安全問題。
加強對重點企業污染源的監管。對全市重點污染源,組織開展徹查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抓好化工、釀造發酵、造紙等污染嚴重行業的治理。各排污企業要進一步改善環保措施,對不能達標排放的,環保部門立即采取措施督促予以治理和整改;對治理后仍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要堅決予以關停。對擅自停運環保設施、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濟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造成污染事故的,將依法追究企業、部門及政府相關責任人的行政、經濟或法律責任。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禁排、限排、減排和關停的有關規定,對重點企業都要按照總量要求提出具體的標準。加強監察監測,堅持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監管與服務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規范企業排污行為,提高企業穩定達標排放水平。特別是污染嚴重、沒有治理價值或布局不合理的企業,以及國家明令要求取締、關閉的“十五小”、“新五小”企業,要堅決取締、關閉,并防止死灰復燃。
加快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進度,為污染物總量削減提供保障。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與運營是我市實現“十一五”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目標的關鍵性措施,也是改善入淮排污口水質的重要手段。各建設責任單位要按照工程進度計劃的要求,抓好調度,全力推進,確保如期竣工投運。
五、完善環境違法案件辦理程序,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市環保局、法制辦要盡快研究制定我市環保案件查處辦法,規范辦案程序,提高環保執法的行政效能。
完善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充分發揮環境保護聯席會議的作用,經濟綜合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建設、國土、水利、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工作。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建立由監察、供電、供水、工商、政法等部門參與的互相告知、移送辦理、共同聯動的強制執行機制,切實保障各級環保部門、各級政府作出限期治理、停產整治等處罰決定得到落實。
依法嚴肅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市環保部門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依法監督并實施限期治理和停產整治,對污染嚴重且治理無望的企業進行關停。對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故意不正常運轉治理設施,以及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違法行為,予以從重從快查處。
規范環境執法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制。加強對環境執法活動的行政監察,對拒不執行環境監管部門和各級政府作出的處罰決定的違法排污企業及其負責人,對縱容、袒護、包庇、監管不力的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責任人,按照實事求是、定性準確、裁量適當的要求,依法追究黨紀、政紀法紀責任。及時披露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六、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提高執法監管水平
加強環境保護隊伍建設。環境保護隊伍建設是加強環保工作的一項重要基礎工程,針對環保監管任務日益繁重的實際情況,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環保隊伍的建設,尤其要充實基層環保執法隊伍的力量。市編制部門應抓緊制訂并實施全市環保機構編制規范化建設方案,擴充環保部門的編制,在工業企業相對集中、監管任務較重的區設立環境監察機構,切實解決環保執法隊伍力量不足問題,使環境執法力量與執法監管任務相適應。
加快環境監察、監測機構標準化建設工作。根據標準化建設要求,健全環境監察、監測體系,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30%用于環境科研、環境污染監控、事故預警和能力建設等項目;增加環保部門行政罰沒款收入列支比例,并按不低于上一年度排污收繳基數的10%安排年度預算,保障環保執法必需經費。
實施《蚌埠市環境自動監控系統管理暫行辦法》,對全市重點污染源實現自動監控全覆蓋,全面提高技術防范水平。健全環境安全應急和事故調查體系,加快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建設。
七、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落實環境保護責任目標
健全環境保護領導責任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的領導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定期研究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及時解決環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建立環保“后督查”制度。進一步完善環境監管跟蹤問效督查制度,對發現的環境問題及環保違法案件查處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落實到位。對督查中發現的工作不力、整改處罰不到位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建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環保目標考核納入市政府對縣區政府和市直相關部門的目標管理考核體系,按年度進行考核獎懲。嚴格執行市政府下發的《關于評先表彰中環境保護“一票否決”的實施意見》,研究出臺對縣區實施區域限批的操作辦法,把總量控制目標完成與否作為各級班子考核的內容,作為評判各級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業績的依據。對未完成目標任務,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的,在評優創先等方面堅決實施一票否決,并依法追究問責。
Abstract: The food and beverage industry facilitates people's lives, at the same time it would also cause a lot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such as its wastewater, solid waste emissions and exhaust will pollute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Based on the status quo of Beijing food and beverage industry and the study of curren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based on the detailed 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he paper proposed targeted solutions which have a positive meaning to the green development of food and beverage industry in Beijing.
關鍵詞: 餐飲行業;環境問題;分析;解決
Key words: food and beverage industry;environmental issues;analysis;solve
中圖分類號:F71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24-0297-02
1 問題概述
隨著近年來餐飲行業的快速發展,其在方便市民生活的同時,還不可避免的對周邊的環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壞。現階段,餐飲行業的發展呈現出多點多面、分散經營的特點,筆者通過對北京市餐飲行業的調查發現下列四大環境污染問題:①油煙排放造成的污染;②廢水排放造成的污染;③噪聲排放造成的污染;④餐飲垃圾造成的污染。餐飲行業的環境污染看起來很小,其實是當前城市主要的污染源之一,無論是對北京的環境質量還是城市形象都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因此,餐飲行業環境污染的治理就顯得非常關鍵。
2 因果分析
通過筆者的分析和資料整理,上文提到的餐飲業的四大污染主要來自于下列因素:
2.1 油煙污染原因 ①餐飲業主要燃料是液化石油氣、煤、燃油等,現在北京市主要用的是液化石油氣和燃料,特別是燃油在不充分燃燒的時候,會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硫氣體,這對環境會造成很大的污染;②部分飯店的廚房通風設施不良,通風不暢是導致其油煙污染的關鍵因素。③室外油煙污染也是不容忽略的因素,特別是在一些大學偏門口,晚上有很多的露天大排檔,這些攤點的特點是分布較為集中、油煙較濃,并且很多燒烤攤的燃料多為木炭,導致污染較為嚴重。
2.2 廢水污染原因 餐飲業的廢水排放是個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一些高油脂的餐飲廢水的排放。這些污水濃稠度較高,容易對居民的下水管道造成不良影響。特別在一些民商兩用的樓房內,餐飲店和居民樓共用一個下水管,餐飲店排放的廢水中的油脂,很容易附著在管壁上,時間久了很容易造成管道堵塞。這不僅會污染下水管,還會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尤其是在居民密度較大的地方,這種污染造成的不利影響會更加明顯。
2.3 噪聲污染的原因 餐飲行業的噪聲污染雖然沒有工業生產的大,但是因為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還是會對周邊居民的生活造成較大的影響。一般餐飲店都開在居民生活區內,無論是其內部炒菜的聲音還是油煙機工作的聲音,都會給周圍的居民生活造成環境污染。特別是一些營業時間晚的餐飲店,這種影響會更加的明顯。同時,在夏天街邊的大排檔中食客們吃飯的叫喊聲和炒菜聲,也會對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很大的干擾。
2.4 垃圾污染的原因 餐飲業在經營中會產生大量的垃圾,無論是加工飯菜的垃圾還是食用后剩下的垃圾,一經廢棄,必然會造成環境污染,特別是垃圾中的一些塑料泡沫等難以降解的物質,很容易對環境造成長久的污染。
3 問題解決的瓶頸所在
3.1 油煙污染 ①目前由于技術的原因,北京市餐飲行業的燃料無法保證無污染,大部分飯店短期內還將會使用污染性較強的燃油甚至是煤;②很多油煙排放量較大的小飯店處在小區偏僻的地方,稽查人員無法進行有效地監管;③小區和大學外面的大排檔一般在夜間開始營業,相關監督力度不夠,無法做到長期執法;
3.2 廢水污染 因為成本的原因,很多樓房無法做到飯館和居民用排水管道分開;并且由于利益的關系,居民樓旁邊很多商品房都會租給飯館。
3.3 噪聲污染 監督管理部門缺乏對餐飲店的有效監管,很多物業的管理意識欠缺。
3.4 垃圾污染 餐飲店的生活垃圾數量巨大,環衛工人的數目無法滿足現實的需要,并且監督部門無法做到全天監管其垃圾的排放。
4 問題解決方案
上文所提到的問題,有很多是客觀性的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削弱客觀不利影響的辦法去解決,而有些是主觀性的問題,我們可以通過提升主觀意識的辦法去解決。隨著北京市的發展和城市化的加劇,餐飲行業的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影響北京市城市形象和城市居民生活滿意度的重要因素。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頑疾,需要相關部門加大監督管理力度,不斷提高餐飲企業經營者的個人素質和意識。
如何促進餐飲業健康發展的同時還能實現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效結合,本了深入的分析,并結合環境污染防治、環境監督管理、環境審批制度和城市規劃等方面提出建設性的解決方案,具體解決方案如下:
①很多社區或者是住宅區的餐飲店分布較為分散,一方面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監督,另一方面其污染范圍也較大,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從城市社區規劃上著手,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社區或者街道相關部門要制定出本社區餐飲服務行業的發展性規劃,根據本社區的實際情況,設計一定數量的餐飲街或者餐飲中心,進行集中式管理,在布局上做到合理配套,消除餐飲店和居民小區混雜的狀況,引導城市餐飲業朝良性方向發展。②很多污染比如污水的亂排、垃圾的隨意傾倒、夜間噪聲污染等,從根本上來說和餐飲業主的個人素質和環保意識有關,很多人不知道履行環保審批程序。因此,環保部門要從環保審批制度作為改善環境的切入點,敦促餐飲店進行嚴格的環保審批,提升其環境保護的法律政策知識,提升其環境保護的意識,從精神到行為上認同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這就要求,環境保護部門要把好關,從嚴審批,不具備相關條件的餐飲店一律否決。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杜絕主觀性的餐飲污染行為。③環保部門要重視和其他監管部門協同作戰的重要性,要積極和工商部門合作。沒有環境保護部門的積極意見,工商部門可以對相關餐飲店的工商執照不予年審。同時,對一些拒不接受監管整治、在期限內未配套安裝相關設備、拒不繳納排污費等的餐飲店,環保部門可以不出具年審意見書。同時還可以開展和衛生部門的協作,對于一些不按照規定正確使用環保設施的,要及時進行處理。在上文中大學和小區門外大排檔的污染問題,環保、工商和衛生部門應該聯合作戰,將非法營業的攤點徹底從城市中除去。④環保部門要積極發揮其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從環境污染的防治著手,為餐飲業的經營管理者提供指導性的方針、技術和信息服務,幫助其提升環保意識和技術能力。⑤環境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餐飲業的監管力度,保證其防污設備能夠有效的工作,還應加大處罰力度,對于一些再三違法規定的商戶,給予注銷其工商執照的處罰。相關部門要用經濟平衡的手段來強化對餐飲業的管理手段,讓其管理者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重視環保投入。⑥在科技研發方面,相關部門應聯合一些科研機構,積極研發新型的替代燃料和先進設備,為降低餐飲環境污染提供科技保障。⑦在市政設施方面,有關部門一方面要多設置一些針對餐飲業企業的垃圾放置點,同時還應增加城市環衛工人的數量,特別是在一些餐飲店較為集中的區域,增加環衛工人的數量,做到及時清理垃圾。
通過上面幾個辦法,可以從行政方面約束環境污染行為、可以從技術方面提升環境保護能力,也可以從理論方面提升餐飲業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環境保護意識,從而從根本上解決目前北京市餐飲行業的環境問題。
參考文獻:
[1]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監察局,中國環境報社編,陸新元,黃振中主編.環境執法難點與對策[M].兵器工業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