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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分類和醫藥學專業人士的臨床經驗,有7大類藥物會對駕駛產生影響,分別是:抗組胺藥、抗抑郁藥、鎮靜催眠藥、解熱鎮痛藥、抗高血壓藥、抗心絞痛類藥、降糖藥。有關調查數據顯示:在藥后駕車的人群中,吃抗抑郁和鎮靜劑造成的事故率達97%,吃撲爾敏等抗組胺藥(感冒常用藥)造成的事故率為72%。大家重視服用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在藥后駕車中的危害,忽視常用藥(尤其是感冒藥)在藥后駕車中的危害。
從法律層面講,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該規定只強調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尚未對其他很多可導致駕車意外的藥物進行強制限定。
為此,基層建議:
1、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禁止“藥駕”。補充完善關于“藥駕”的監管和處罰條款,對“藥駕”通過立法予以明令禁止。出臺對“藥駕”的檢測方法和判定標準,在各類交通安全事故責任調查中加入“藥駕”檢測項目,嚴懲明知服用違禁藥品仍駕駛的人員。通過法律,使人們對“藥駕”引起足夠重視。
2、根據“藥駕”影響,對藥品進行分級。制定統一標準,根據藥品對司機駕駛能力影響的程度,將其分出等級,要求藥廠在藥盒上給予標識,警示藥物(尤其是感冒藥)對駕駛能力的影響。由此,使駕駛人員明確開車前是否可以服用該種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