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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實施辦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土地法實施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土地法實施辦法

第1篇:土地法實施辦法范文

第二條閑置土地的認定。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原建設用地許可證)雖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但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原建設用地許可證)頒發之日起已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分期開發的,應動工開發面積、總投資金額按約定或規定的分期開發范圍確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閑置土地處置原則和程序。

(一)處置原則:依照法律規定處置的原則,實事求是處置的原則,按照法定程序處置的原則。

(二)處置程序: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每宗閑置的土地進行實地勘查,填寫《閑置土地現場勘查筆錄》,收集有關用地批文和材料以及土地使用者的說明,組織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和有關部門擬定處置方案。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再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據法定程序告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證書。

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以及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凍結的,分別通知抵押權人和司法機關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

第四條閑置土地處置方式。

(一)閑置土地面積較?。ú蛔惆氘€地),又不便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由市國土資源局發出《限期使用土地通知書》限期使用,按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

(二)土地閑置時間超過1年不足2年的,按前款規定處置。

(三)因不可抗力或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需有證明材料)造成土地閑置時間超過2年,近期土地使用者又即將動工開發建設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延長土地開發建設的批準手續。延長開發建設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四)因項目、資金不落實等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時間超過2年,土地使用者近期即將或正在動工開發建設的,需在繳納土地閑置費和辦理延長土地開發建設批準手續后,方可繼續開發建設。

(五)因項目、資金不落實等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時間超過2年,近期又不具備開發建設條件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特困企、事業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按當時征地費用給予適當補償。

(六)市區主要道路兩側各150米范圍內的屬于房地產開發的土地,閑置時間超過2年以上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七)對土地閑置時間超過2年、土地使用者不配合國土資源部門進行處置的,或國土資源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無法聯系的,以公告形式告知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土地閑置費收取標準。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以上2年以下未動工建設的,按照該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收取土地閑置費;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第六條收回的閑置土地管理。

(一)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重新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收回的土地為國有存量土地,進入國有土地儲備庫,由市國土資源局逐一登記造冊,建立檔案,進行跟蹤監測管理。

第2篇:土地法實施辦法范文

地圖是地理信息的濃縮和直觀表達,是學習地理的重要工具。學會看圖用圖畫圖是學好地理的基本技能,要達到這一點首先要讓學生認識到地理圖形的重要性,對地理圖形產生濃厚的興趣和強烈要學的欲望。在教學中我常常提醒學生地理圖形的重要性,它們是地理信息的載體,具有獨立承載地理事物和地理現象的功能,直觀性也較強,易于接受,只要掌握了它的閱讀方法,學好地理就會比較輕松。

上課時經常要求學生多用圖、讀圖,畫圖,慢慢的學生就養成了用圖、讀圖的習慣。為了激發學生讀圖、用圖、畫圖的興趣,我不僅在上課多用圖,還注意把地理知識與圖形圖表結合起來講,把地理知識融合在圖形中來講,結果受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就在黑板上一邊畫圖一邊解釋,圖形畫好了這個知識也解釋好了。然后就要求學生用專門畫圖的本子按照黑板上的簡圖自己畫一遍。

以下是我平時多年教學經驗和2012年參加九江市地理基本功大賽,總結畫世界地圖的一般步驟。

第一步從全世界來看,歐洲、地中海部分海岸線曲折,半島多,比較麻煩,大家對該輪廓關注程度高,難畫經所以先畫。接下來畫非洲、阿拉伯半島。這一段海岸線較為平直,注意控制好框架,大輪廓不能走樣。如圖1。

第二步 北冰洋沿岸可以簡略處理。實際上平時大家對這里也關注也較少,但要注意控制好白令海峽處的位置。如圖2。

第三步南亞、印度洋海岸。注意波斯灣、阿拉伯海、孟加拉灣的海岸線輪廓,還要注意其大致的緯度。如圖3。

第四步 從堪察加半島一筆畫至越南南部。畫時注意俄羅斯遠東、朝鮮半島、中國沿海等海岸線。停頓觀察與南亞部分的銜接。畫了注意看看是否需要修改。如圖4。

第五步 澳大利亞、南北美洲相對容易一些,澳大利亞形狀給人感覺容易畫;南北美洲形狀扁長,但墨西哥灣和加勒比海要注意凹陷;并且控制好框架最重要和180°經線;并且注意經過白令海和新西蘭北島東邊。如圖5。

第六步 畫上赤道,赤道經過的幾個地方是否正確,這是檢驗世界地圖畫得成功與否的關鍵,畫得不好一條直線過來就會暴露許多地方的位置不準。如圖6。

第3篇:土地法實施辦法范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管理,規范和發展土地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將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下稱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單位和個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規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國家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行為。

    第三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出讓。國家將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讓與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性的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其他費用的行為。

    (二)國有土地租賃。國家將一定時期內的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按年度向國家繳納租金的行為。

    (三)國有土地使用作價出資入股。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作價出資,作為國家的股份,土地使用者根據經營狀況按規定向國家繳納股息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并定期向國家繳納股息。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適用于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需使用國有土地等情形。

    第六條  以有償使用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有償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章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按年度有償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年度計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建設、規劃部門編制,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報市政府批準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地塊、用途、年限、規劃設計要求和其他條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等部門共同擬定,按國家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管理機構共同實施。

    計劃有償使用的地塊,規劃部門應提前制定控制性詳規并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第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和協議的方式進行。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應采取招標、拍賣方式有償供應;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準也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供應,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價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第四節規定條件的用地項目,也可采取協議方式有償使用。

    第十條  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的有償使用以及下列建設項目用地國有土地的有償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一)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

    (二)跨區縣(市)的建設項目;

    (三)外商投資企業建設項目;

    (四)占用2公頃以上土地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應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年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下列年限。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二條  需要有償使用的地塊可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整治、統一出讓、統一管理”的原則統一整治。

    第十三條  申請有償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提供有效的資信證明文件;從事商品房開發的,還必須持有相應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應統一測算有償使用價金。有償使用價金由土地供應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價評估機構根據市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參照標定地價(公示地價),結合市場供求等因素測算。

    招標出讓(租賃)的,中標者所投標價為出讓金(租賃金);拍賣出讓(租賃)的,競買最高價為出讓金(租賃金);協議出讓(租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出讓金(租賃金)底價的基礎上與土地使用者協議商定出讓金(租賃金)。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簽訂有償使用合同。有償使用合同由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者委托他人代簽有償使用合同,須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授權委托書。國外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的授權委托書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二)地塊的位置、四至范圍、面積及宗地號;

    (三)有償使用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土地用途、建筑規模、投資建設期限、建設開發程度;

    (五)使用期滿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處理辦法;

    (六)有償使用價金數額及支付方式相同;

    (七)違約責任及糾紛處理方式;

    (八)合同生效條件及雙方認為應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在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當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支付不低于有償使用價金總額10%的定金。

    以招標、拍賣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競買者應按規定交納保證金。

    土地使用者應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全部土地有償使用價金,并辦理土地使用登記。

    定金、保證金可充抵有償使用價金。對未中標或競買失敗者所交的保證金,應在決標或拍賣成交之日起5日內原數退還。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一經簽訂,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支付有償使用價金或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的,另一方均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城市規劃要求的,應征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管理權限報經土地、規劃等有關部門批準,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有償使用合同或另訂補充合同,調整有償使用價金。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應持有償使用合同到計劃部門和規劃部門分別辦理計劃立項(備案)和建設用地規劃手續。

    第二十條  下列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租賃:

    (一)土地使用者原使用的國有土地;

    (二)土地使用權者需新增使用國有土地用于工業、金融、賓館、旅游、商業、娛樂、飲食衛生等;土地使用者使用原有的國有土地和新增國有土地用于商品房開發的應按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

    第二十一條  土地租賃合同中租金具體數額的約定,應根據租賃期限確定。租賃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租賃合同中租金具體數額約定,一般不應超過五年租金具體數額,對剩余年限的租金,應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在按租賃合同規定數額最后一次繳納租金之日前六十日內另行簽訂下一時期租金具體數額的租金合同。租金合同與土地租賃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當日或五日內至少支付第一年租金,逾期未支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并追究違約責任。

    土地使用者租賃新征用的國有土地的,還需一次性支付征用土地費用和土地整治費用。

    第二節  招標出讓

    第二十三條  招標可以采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邀請招標對象不得少于三個,公開招標應在30日前登報公告有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  招標程序。具體建設項目依法應以招標方式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計劃,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土地出讓地塊的位置、范圍、使用性質和規劃管理的有關技術指標要求;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通知;

    (三)投標者領取投標須知、地塊資料、投標書、合同范本等有關招標文件;在規定截止日期前到指定地點將密封的招標書投入標箱,并按規定繳納保證金。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開標、驗標、定標,并向中標者發出中標證明書;

    (五)中標者持中標證明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有償使用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價金;

    (六)中標者持有償使用合同到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法定手續。

    第二十五條  中標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其中標資格取消,所交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六條  所有標書不符合規劃設計方案,低于標的價或者有效標書低于規定數,以及標底泄露或有其他作弊行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拒絕全部標書,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節  拍賣出讓

    第二十七條  拍賣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公開叫價,競買者按拍賣須知等拍賣文件規定競買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拍賣程序。具體建設項目依法以拍賣方式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計劃,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拍賣地塊的位置、范圍、使用性質和規劃管理的有關技術指標要求;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前公告拍賣有關事宜;

    (三)競買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競買手續;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持拍賣活動,有意競買者參與競投,應價最高者為受讓方;

    (五)買受人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有償使用,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價金;

    (六)買受人持有償使用合同到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法定手續。

    第二十九條  買受人成功者當場拒不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應賠償組織該次拍賣活動支付的全部費用,其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將該地塊再行拍賣。

    第四節  協議出讓

    第三十條  不能采取招標、拍賣方式有償使用的或屬于下列情況用地可采取協議方式有償使用:

    (一)能源、交通及高科技項目用地;

    (二)不能使用標準廠房的工業用地、倉儲、市政公益事業項目以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要給予優惠扶持的建設項目用地。

    (三)種植、養殖業用地;

    (四)經市政府審議批準的其他用地。

    第三十一條  協議程序。具體建設項目依法以協議方式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申請。按照本規定的規定權限,經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所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出具建設項目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計劃、規劃等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申請。經審查合格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供地方案,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權限,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批準后,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并由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簽訂交地備忘錄。

    第三十二條  屬高科技項目的,申請人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協議有償使用合同的,須提交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簽發的項目鑒定書。

    第三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越權批準或者化整為零批準有償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非法批準用地依法查處。

    第三十四條  買受人成功者不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在有償使用過程中,土地使用者通過弄虛作假、行賄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一經查證,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涉及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價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收取。具體收取及分配、使用管理辦法另文規定。

第4篇:土地法實施辦法范文

[關鍵詞]土建工程施工 軟土地基 處理技術

中圖分類號:U28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8-0183-01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工業生產得到了巨大的刺激,加之零售銷售基本情形良好且保持上升趨勢,建筑行業作為工業生產的支柱性產業,所面臨的前景也是非常廣闊的。而軟土地基處理技術是建筑工程施工中比較重要的一個環節,它的水平則直接影響整個工程的進度和質量。

一、軟土土地基的缺陷及危害

1.1 軟土地基的缺陷

由于軟土的天然特性,導致軟土地基的強度較低,穩定性差,而且如果路面實際的荷載超過了軟土地基的抗壓強度范圍,就會導致軟土地基出現塌方或者整體剪切破壞的情況。除此之外,軟土地基存在流變性明顯的特點,當外部荷載較大的時候,軟土地基就會因為無法承受巨大的壓力而出現大面積的沉降,并且出現開裂和地基失衡的問題,嚴重的甚至會危害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

1.2 軟土地基的危害

1.2.1增加了工程施工成本

受國際市場經濟大環境的影響,許多土建工程公司將工作的重點錯誤地放在了企業利潤和生產工期中,在工程施工的過程中,只是錯誤地追趕施工完成工期,在軟土地基還未完全達到施工要求的固結情況下,就迫不及待進行下一道工序,會導致工程出現不同程度的變形、下沉,為了工程的安全,不得不進行返工,耗時、耗力而且耗資金。

1.2.2影響工程的質量

由于軟土地基的間隙比較大,極易吸收地基中的水分,但水分蒸發的速度卻非常緩慢,在不同的時節進行勘察時,得到的數據也不相同,比如,如果沒有區分考慮潮漲、潮汐對地下地基的影響作用,在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出現誤差,嚴重影響工作質量。

1.2.3影響工程的穩定度

在工程施工中,要嚴格按照施工規定的方法,對軟土地基進行分層填筑法,如果盲目地為了趕工期,導致回填過快,碾壓不牢,必然影響到工程的穩定度,就會出現許多的“樓歪歪”、“路歪歪”。

二、土建工程施工中軟土地基的處理技術

2.1 換填法

換填法主要是把基底下面的一些深度軟土挖出,再利用碎石、粗砂等來進行換填,并且分層夯實由于是基礎的持力層,一般常用在地坪、道路和輕型的建筑物的軟土地基處理中,有時候也可以視情況運用到多層的建筑物換填當中。在換填的過程中,一般不同材料的墊層在實際的操作中都是要使用抗剪強度和壓縮性小的填筑材料來代替軟土,以此來提高地基的承載力。除此之外,由于砂墊層存在一定的應力擴散的作用,在減少墊層下軟土的附加應力的同時也減少了軟土地基的沉降量,而且墊層材料的透水性強、空隙較大,可以防止出現低溫凍脹的情況發生,加快了軟土的固結速度。

2.2 強夯法

如果軟土地基存在空隙較大,含水量和軟土都在一定范圍內,可以采用強夯法,強夯法就是運用較大的沖擊,來使土中產生較大的沖擊波,這樣做不但可以使土體的孔隙得到壓縮,還可以產生較好的排水通道。當軟土地基中的空氣液化成為冰以后就會隨著通道流出,使土體快速的固結起來,從而使軟土地基的承載力加強。

2.3 降水預壓

降水預壓法主要是運用井點抽水來達到降低地下水位的作用,以此來增強土體的得到有效的加固。降水預壓的方法和其他方法相比,降水預壓可以使途中的孔隙水降低,不會破壞土體,而且也不需要控制荷速率,可以一次性就達到預定的要求。在軟土地基的施工中,降水預壓法比較適用于砂或者砂質土的操作中,這不但可以達到降低水位的作用,還可以改善土的性能,使地基的穩定性增加。因此,在軟土地基的處理中,只要地質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都可以使用降水預壓的處理技術,這是一項較為簡單的工程操作方法,降水預壓法可以有效的改變地下水流線的方向,使側壓力減少,達到增大強度的作用。

2.4 振沖碎石樁法

振沖碎石樁法主要是使周圍的同組成復合地基,并不是把地基擠密,振沖碎石樁法是在軟土地基中運用振沖器在高壓水流的作用下邊振動邊沖,在軟土地基中成孔,并在空中填上相應的碎石,把碎石振壓密實,使碎石能夠嵌入到土中。由于碎石料成樁基本是依靠四周的土來積壓的,所以碎石之間要具備一定的咬合力,以此來形成相應直徑的碎石樁樁體,因為碎石樁是地基的一個部分,并且也起到一定的支撐作用,所以它和周邊所組成的地基就叫做復合地基。

2.5 深層攪拌樁法

在深層攪拌樁法的運用中,一般情況下固結劑是水泥漿,深層攪拌機根據軟土地基的實際情況,在地基的深部對軟土進行強制性的攪拌,并且加固土的抗壓強度要隨著水泥摻入量的增大而增大,使地基的整體性和穩定性提高,形成具有一定強度和水穩定性的水泥加固土。除此之外,天然的地基要和加固的土體之間形成復合的地基,以此來達到共同承載的目的,由于深層攪拌樁法在土建工程施工中的方法較為簡單,成本較低,所以得到了廣泛的運用。

2.6 粉噴樁法

粉噴樁法是利用粉體噴射機械,借助壓縮空氣,來把水泥粉等固體的材料噴入所需加固的軟土當中,并且通過壓縮來吸收其中存在的水分,使軟土變硬,穩定性好,其主要的優點在于預壓時間快,強度大,地基的沉降較少,但是粉噴樁法大多適用于高壓縮性和含水量的淤泥中,所以作為施工人員一定要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來選用適合的軟土地基處理方法,只有這樣才可以全面完善施工的質量。

建議今后的工程建設中,水泥粉噴攪拌樁現場成樁試驗盡可能在初步設計階段完成,以及時提供數據指導技施設計工作的開展;不具備條件的仍須施工期前提早進場試驗。通過緊湊合理的現場成樁試驗時間安排,通過科學合理的檢測方法對試驗樁進行檢測,能為水泥粉噴樁的設計、施工提供及時可靠的試驗數據,以便設計人員確定正確的設計參數及施工人員確定合理的工藝和參數。

2.7 擠密砂樁法

擠密砂樁法是通過振動和沖擊,把砂石擠入土內,擠密砂樁法其主要目的就是把地基內的水擠實并固結起來,以此來提高地基的整體抗剪強度,使地基避免出現不均勻沉降的問題。除此之外,這種擠密砂樁法比較適用于砂性土中,不適合運用到飽和的軟粘土中,擠密砂樁用砂標準要求與袋裝砂井的砂基本相同,但是主要不同的是擠密砂樁法也可以運用到砂和角礫的混合料的處理中,但是泥的含量不能夠超過相應的范圍,不然就無法起到提高地基承載力的目的。

2.8 化學加固法

化學加固法主要是在軟土地基中加入相應的化學材料和水泥,一般情況下化學加固法主要適用于砂土、粘土和粉土當中,還有一些裂縫巖體土的地基加強方面。當其他的化學材料和水泥進入了土體以后,就會和土體發生相應的化學反應,并擠出土中相應的空氣和水,以此來使地基具備較高的承載力。

第5篇:土地法實施辦法范文

[關鍵詞]總圖設計 合理 控制 節約 用地

中圖分類號:TU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4-0188-01

如何確保安全是總圖設計的根本任務??倛D設計面臨的安全問題,大體上有防火、防爆、防 毒、防污染、抗震、防洪幾個方面,其中防火、防爆的任務,尤為突出。油氣站廠集輸或處理的原料和產品,都以甲、乙類危險品為主,設計中考慮防火、防爆距離及有關必要措施,應做到步步 為營,面面俱到,絲毫不可松懈。按范圍分、有區域安全、站區安全和分區及單項工程安全等。區 域安全,一般體現在站廠選址和方案比選中,既要考慮到本站廠對區域環境的危害和影響,又要考慮到區域環境對本站廠的不利因素及防范措施,避免或盡量減少災害發生,防止次生災害。

在此基礎上,如何做到節約用地就成了總圖設計的重中之重!

1 合理確定廠區規模

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對擬定生產規模、生產協作、生產工藝水平、生產發展等方面加以重視。為節約用地創造條件,盡可能擴大毛坯和零部件協作范圍,廠區內功能分區明確,減少不必要的工廠組成項目。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盡量采用高效設備和先進生產工藝,提高車間單位面積產量指標,減少廠房占地面積;同時,工廠近期建設規模和遠期發展規模要定得恰當,發展用地要預留合理科學安排功能分區,要走專業化、協作化道路,不重復上項目,不重復用地,以達到節約用地的目的。

2 合理選擇廠址

廠址選擇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在其它諸多因素綜合考慮和基本滿足的前提下,根據工廠的功能要求,合理選擇廠址,對節約用地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廠址選擇時,應將占用土地的情況作為選廠址方案的重要條件之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合理使用土地節約用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3 充分利用地形

發揮用地效能,利用坡地、脊地、劣地建廠,是節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農田林場的一項重要措施。在特定的場地上進行總平面布置,應該因地制宜地利用山坡、劣地等的地形自然條件,利用地形是在充分利用生產上的特點,物料位能作用,輸送過程中的壓力作用,以及車間(或倉庫)內外的起重運輸設備等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利用得好,即能充分發揮用地效能。特別是選礦工藝,合理利用地形可以大大縮減工藝布置走向上的通廊及廠房長度,減少用地面積。

4 緊湊布置,提高建筑系數

反映總平面的合理性和緊湊性的一個重要指標是建筑系數和廠區利用系數。在生產使用功能合理的前提下,運用合理緊湊布置手段,使建筑系數提高,就是總平面布置中節約用地的一個重要手段。一般來說,合理緊湊布置,提高建筑系數的途徑,主要有:

4.1 緊湊布置建、構筑物

如果建、構筑物的外形復雜,對總平面布置的緊湊性影響是很大的,并且建筑間距是按建筑物的凸出部分決定的,因而不規則的外形,會造成廠區面積的損失。在考慮建筑物外形輪廓時,建筑設計人員在做設計方案時就應密切配合,力求建筑外形輪廓簡單、規整。當然,對廠前區的某些建筑物及一些非工業性建筑物,為了景觀和功能要求,外形輪廓的變化,還是必要的。再有,合理縮小建筑物間距,還必須注意:①滿足衛生及綠化要求,合理確定防火、安全間距;②緊湊布置地上地下工程管線;③滿足運輸要求的條件下,合理確定通道寬度;④合理布置道路和鐵路線路和距離。只有綜合考慮影響確定建筑物間距的各種因素,運用有關專業在縮小建筑物間距方面的成果,從規劃布置上統一地加以處理,才能使所確定的最小間距在技術上可行、在經濟上合理。

4.2 合并廠房,集中布置

合理縮小建筑物間距,雖然可以使建筑物布局緊湊,節約廠區用地,但由于生產、運輸、防火、衛生以及管線鋪設的要求,所收到的節約用地的效果是很有限的。為了適應現代化連續生產和進一步節約用地的要求,在無特殊條件限制的情況下,研究廠房合并的可能性和選擇合并廠房集中布置成為了最優方案。合并廠房系指將生產關系密切,生產性質、衛生條件及建筑特點相同或接近的車間;或者生產性質不同,互相之間有一定影響,但采取技術措施可以解決的車間,在生產上允許、技術上經濟合理的前提下,合并成一個較大的聯合廠房。通過實踐證明,采用合并廠房的設計方案,對點平面布置的經濟性及緊湊性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意義。

4.3 豎向合并,提高建筑物的層數

廠房合并的方式,除了按水平方向并聯成聯合廠房之外,還可按豎向合并成多層或單層與多層相結合的廠房。當條件許可,倉庫也可由單層改為多層。近幾年來,自動化高層貨架倉庫的發展和運用,已為提高倉庫作業的機械化、自動化水平和減少廠內倉庫占地面積,創造了優越的條件。在有限的用地上,根據可能,把可以建多層的單層廠房(或庫房)進行豎向合并,這不僅能改善操作、管理和運輸條件,而且能充分利用空間,擴大使用面積,有效地節約用地,并能降低造價、減少土地的開拓費用。

5 合理選擇運輸方式

合理選擇運輸方式也是節約用地的一個重要方面。根據工廠性質、全年總運輸量、大件運輸的需要和外部條件等綜合考慮,合理選擇運輸方式。在滿足運輸要求的前提下,應優先采用無軌運輸和連續運輸方式,以節約用地。當采用鐵路運輸時,其運輸量應符合現行的《工業企業鐵路設計規范》的規定,或有重大件運輸的特殊要求。當選擇道路運輸時,應盡量縮短運距,減少道路占地面

6 妥當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的關系

廠區預留發展用地,應根據設計任務書的要求確定。當生產確有需要并有充分依據時,也可適當留有發展的余地。在考慮滿足主要生產車間發展要求的同時,還應考慮與其有關的輔助生產車間、倉庫、堆場、公用設施、管線、運輸線路相應發展的要求,避免造成異地新辟廠址、浪費土地。預留發展用地,還應考慮為擴建工程創造必要的施工條件,以便在遠期建設時,盡量減少生產與建設的相互干擾,并盡量做到擴建時不拆遷已建的建筑物、管線和運輸線路。這就要求總平面布置必須周密考慮、全面安排,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預留發展用地應盡量預留在廠外,分期分批征用土地。當后期工程與前期工程在生產流程、運輸要求有密切聯系,而又必須留在廠內時,方可在一期廠區內預留。廠區內預留發展的建筑占地系數,除有特殊要求外,宜控制在4%-6%的范圍內,使預留發展用地盡量不早征或多征,以節約土地,發揮用地效能。

第6篇:土地法實施辦法范文

第二條  加強土地管理,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h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宣傳貫徹《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保護土地資源,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的行為。鼓勵合理開發和充分利用每寸土地。同時,必須保證國家建設項目,特別是重點建設項目需要的用地。

城鄉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根據城鄉建設規劃,可以利用原有的空閑地、宅基地和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個人建房,提倡蓋樓房。

第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單位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計劃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二)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文件和總平面布置圖、地形圖,以及城市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書面意見,正式核定用地面積,并組織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三)用地申請按批準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所在地的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發土地使用證,并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

因搶險急需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需要長期使用的,應及時補辦用地審批手續。

第五條  征用土地審批權限:

征用耕地(含菜地、園地、魚池、藕田,下同)3畝以下(“以下”含本數,下同),非耕地(含林地、牧地、柴山、灘地等,下同)10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征用耕地10畝以下,非耕地20畝以下,由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地區行署批準;征用武漢市行政區域內耕地100畝以下,非耕地200畝以下,由武漢市人民政府批準。超過上述用地面積的逐級報批。

一個建設項目需要征用跨縣以上行政區域土地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或報批。

省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批準征用土地的文件,須抄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征地費。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抵標準,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本辦法規定以外的費用或附加其他條件。

(一)土地補償費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1、征用省轄市郊區耕地的,按其年產值的五到六倍補償;征用縣級市和縣轄鎮郊區耕地的,按其年產值的四到五倍補償;征用其他地方耕地的,按其年產值的三到四倍補償。年產值的計算:國家牌價和市場價的平均數,乘以同類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量(下同)。

2、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按其年產值的二到三倍補償。

3、征用宅基地,按鄰近土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4、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樹木,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不能計算產值的,合理計價補償。征地協議簽訂后搶種的作物、樹木,不予補償。

5、被征土地上的建(構)筑物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標準,為被征用耕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耕地年產值的十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方法計算。

2、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其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支付。

3、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付安置補助費。

(三)上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四)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收費標準為:武漢市每畝7000至1萬元;其他省轄市每畝5000至7000元;縣級市每畝3000至5000元。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余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用途,由被征地單位擬訂使用計劃,經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在土地部門的監督下按計劃使用。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交同級財政專項儲存,??顚S?,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此項經費用于開發新菜地和改造老菜地。使用計劃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和蔬菜生產主管部門及商業部門提出,經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共同協商,予以安置。其中安置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人員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定。

第九條  對村(組)的集體土地一般不得全部征用,確因國家建設需要全部征用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其原有的農業戶口經審查核定后,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十條  計稅土地被征后,其農業稅、特產稅的減免,按農業稅減免程序辦理。減免以前,由用地單位負擔。

第十一條  國家建設使用國家荒山、荒地、荒灘,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經批準后無償劃撥。劃撥國營農、林、牧、漁場和科研、教育單位附設場、站使用的國有土地,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補償標準的下限,補給原使用單位。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農、林、牧、漁場,在國家批準用于農業生產、科研或本場范圍內的土地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按本辦法規定的征地程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鄉(鎮)村興辦企業,應首先利用現有設施和場地,嚴格控制占用土地。確需使用土地的,必須持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使用非本集體所有土地的,還應按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補償標準的下限支付補償費,并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鄉(鎮)村興辦企業,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國家關于同行業和相同經營規模的國營或集體企業的用地定額。

第十四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使用非本集體所有土地的,由主辦單位給被用地單位調整土地或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農村個人或個人合伙興辦企業,應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確需使用集體土地的,須提出申請,并與土地所有單位簽訂有償使用土地的協議,使用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上述個人經批準使用的土地,仍歸原集體所有。停止使用后,交還集體,并負責恢復耕種條件。地面附著物可作價交集體或自行拆除,不準把生產、營業用地作為宅基地。

第十六條  農民建房用地,由本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使用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被占耕地年產值的二到四倍支付土地補償費。

農民新建、改建房屋的宅基地(含一切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具體用地面積,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上述限額內,根據當地人均耕地等情況確定。

出賣、出租房屋的,不得再在當地申請宅基地。農民遷居和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同意,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居民建住宅每戶宅基地面積:大中城市內不得超過80平方米,其他城鎮內不得超過100平方米。具體用地面積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限額內確定。

第十八條  用地單位或個人經批準征用、劃撥的耕地、園地和其它有收益的土地,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從征地批準劃撥之日起滿一年未使用的,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收取荒蕪費。滿兩年還未使用的,依法收回。

荒蕪費按同類土地年產值一到二倍收取,交同級財政,作為土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十九條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的國有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在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內,按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有償劃撥給其他符合用地條件的單位使用,用地單位支付的各項費用交同級財政。收回的國有土地也可以暫借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耕種,但不得在土地上興建永久性建筑物或種植多年生植物,國家建設需要時,予以收回,只支付青苗補償費。

第二十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除按《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外,對并處罰款的,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當事人,根據情節輕重,按其非法收入的10%至20%處以罰款。

(二)非法占用城市土地的,按城市市郊菜地年產值的一至三倍罰款;非法占用其他地方土地的,按照被占土地或鄰近土地年產值的一至二倍罰款。

(三)批準的臨時用地期滿不歸還,以及拒不交出依法應收回使用權的土地的,按本條第二項規定標準處以罰款。

(四)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按被占用金額的5%至10%罰款。

第二十一條  以上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決定,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7篇:土地法實施辦法范文

    土地資源是天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載體,是政府經營城市公共資產的首要內容。大力推進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是貫徹市委八屆三次全會精神,實現“三步走”戰略目標,落實五大戰略舉措的重要保障。近年來,我市在土地管理方面制定了一些規定,但與國家嚴格規范土地管理的要求相比還有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為此,市人民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管理,建立規范統一的土地市場,增加政府土地資產收益,擴展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來源,努力實現建設現代化國際港口大都市的目標。

    全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要站在全市經濟發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市人民政府加強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管理的重要性,統一思想,服從全局,嚴格、自覺地執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相關規定,支持和保障我市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

    有關管理部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的規定,改革和完善有關基本建設計劃審批程序,適應當前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客觀要求,積極推進土地交易的市場化。

    有關管理部門要切實做好新規定與原有政策規定的銜接工作,針對歷史遺留問題和正在辦理審批手續的經營性開發建設項目,區別不同情況提出分類處置的指導意見,確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的平穩、順利實施。

    土地管理、監察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行政監督,對于違反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確保政令暢通。

    二OO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管理,規范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行為,培育和規范土地市場,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以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對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出租、抵押,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國有土地租賃。

    第三條 本市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統一管理,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市行政轄區內國有土地收購、儲備、出讓、轉讓的管理及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農地轉用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需要,市人民政府可委托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指定范圍內的前述各項工作。

    第四條 除法律規定可以采取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用地外, 其他國有土地必須依法以有償方式取得。

    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各類用地有償使用時,應首先考慮采用出讓方式。

    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國有土地租賃均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內進行。

    第六條 土地市場管理的核心內容為經營性土地供應計劃管理、經營性土地公開交易管理和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

    依法建立健全建設用地供應總量控制、城市建設用地集中供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基準地價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記可查詢和集體決策等規范土地市場運行的六項制度。

    第七條 土地交易應當遵循公平、 公正、公開原則,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八條 土地交易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和土地交易規則的土地交易無效,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有償使用工作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章 機構和職能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對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主要職責為:

    (一)審議土地資產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審議土地收購儲備計劃;

    (三)審議經營性土地年度供應計劃;

    (四)審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地價修正體系的調整方案;

    (五)審議重大出讓項目的土地出讓方案;

    (六)審議以地融資等土地資本化運作方案;

    (七)審議全市土地資產管理年度工作報告和政府土地收益及資產負債情況;

    (八)審議需提交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市長擔任, 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的負責人為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組織貫徹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的各項決議,行使執行、協調、組織、監督的職能。辦公室主任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兼任。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合署辦公,實行一套機構,兩塊牌子。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 作為本市土地收購儲備的唯一機構,承擔全市范圍內土地征用、開發整理、收購儲備、委托交易和對城市有關重大基礎設施的投資。

    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執行土地收購儲備計劃和供應計劃;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收購儲備計劃,統一實施集體土地的征用、國有土地的收購,開展土地儲備;對收購的土地實施土地整理工作;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經營性土地年度供應計劃,提供可出讓土地,參與確定土地出讓底價。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持股、參股、控股、投資和經營活動;負責管理土地出讓金等政府土地收益及債項財政資金,建立穩定的償債機制;提供土地資產的融資、抵押資產的調劑、租賃等業務。

    (三)承擔全市耕地儲備的事務性、技術性工作,參與編制并組織實施年度耕地開墾整理計劃,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工作;辦理全市范圍內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事務性、技術性工作,組織現場踏勘,擬定并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營和管理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和閑置土地。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作為全市唯一的土地有形市場和土地交易的專門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工作,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手續,收集、分析和統一各類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信息,提供規范的土地洽談、招商、交易場所。

    第三章 土地收購儲備整理

    第十四條 本市實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

    本辦法所稱土地收購儲備,是指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將列入土地收購儲備計劃的土地實施收購、收回、征用,實施前期開發整理并予以儲存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土地收購補償標準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國有土地按照現狀土地使用性質評估確定收購補償標準,集體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征地補償標準。城市居民房屋的拆遷按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確定補償標準。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對所使用的行政劃撥土地不得自行交易或改變土地用途,確需轉移土地使用權或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統一按現狀用途收購儲備,依據城市規劃進行整理后,經土地有形市場實施出讓。

    第四章 土地供應計劃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土地供應計劃管理制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計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經營性土地年度供應計劃,經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批準后,于每年1月份向社會公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經營性土地年度供應計劃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和近期建設規劃;

    (二)盤活存量和控制增量相結合,控制建設用地總量,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三)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強化市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職能,以需求指導供應,以供應引導需求。

    第十九條 經營性土地凡未納入年度供應計劃的, 原則上不予供地;確需實施建設的,報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補充調整納入經營性土地年度供應計劃。

    各類園區、開發區用地和其他新增建設用地須符合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耕地保有量計劃,否則,一律不予供地。

    第二十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批準經營性土地協議出讓,一般經營性項目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公開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各級計劃、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再予下達立項、規劃和建設投資計劃等審批文件。

    第五章 地價和出讓金

    第二十一條 全市行政轄區內的區域基準地價、 標定地價和地價修正體系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市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委托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指定區域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地價修正體系的制定?;鶞实貎r、標定地價應定期修正調整,修正調整周期一般為兩年。

    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按商業金融業用地、工業倉儲用地、居住用地、交通用地、養殖種植業用地等土地用途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本市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確認制度。

    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地價評估結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二十三條 本市實行土地價格評估機構資格認證、 注冊和年檢制度。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必須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土地價格評估資格,方可從事土地價格評估作業。

    不參加機構資格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土地價格評估作業。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三部分組成, 即土地補償費、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和政府凈收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標準一般不低于評估確認地價。其中,土地出讓金政府凈收益額不低于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0%。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土地出讓金。

    第二十五條 現土地使用者需對正在使用的原劃撥土地申請出讓手續,且不轉移土地使用權,不改變土地用途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出讓金政府凈收益額按不低于評估確認地價的20%收取。

    第二十六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評估確認地價和市場需求狀況,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必須保密。

    第二十七條 在本單位行政劃撥用地上自建(包括新建、 擴建、改建)經營性項目或改變土地用途用于經營性項目的,須按照規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第二十八條 以競買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買受人不得擅自對競買文件中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進行修改。

    第二十九條 經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批準, 確需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建筑面積的,應當將有關變動情況公示20天。在公示期內如無競買申請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簽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有競買申請的,應重新進行公開出讓。

    第六章 國有土地租賃

    第三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對出讓方式的補充。

    凡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劃撥用地范圍以外的新增建設用地,必須以出讓方式取得,不得租賃。

    第三十一條 國有土地租賃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 租金標準按照基準地價的40%確定最長年限(5年)的租金總額,租金標準隨基準地價的調整而調整。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三十二條 下列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未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三)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使用證或雖依法登記但土地權屬、用途等已發生變更、未依法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的;

    (四)法律、法規或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通過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可以按合同約定,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

    第三十四條 行政劃撥土地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方可轉讓、出租。

    第三十五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無地上物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允許設定抵押權。

    第三十六條 處分設定抵押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須在市場內公開拍賣,將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剩余款項依法處理。

    第八章 閑置土地和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計劃、 規劃、土地、建設等有關批準文件圈占土地。對取得上述批準文件的建設項目,必須在規定期限辦理有關規劃、用地、建設手續并進行開發建設;否則,原批準文件依法廢止。

    第三十八條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第三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投資總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第8篇:土地法實施辦法范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 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 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耕地保護、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審核和處理職權范圍內的土地權屬爭議工作。鄉(鎮)土地管理所或土地管理員承辦日常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條 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和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 例》的規定確認。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源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全省依法實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登記發證制度。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等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必須持有關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登記的土地進行調查、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登記,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者,必須持有關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省直機關、中央駐甘企業事業單位和跨市、縣行政區域的企業事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登記的土地進行調查、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第七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因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依法改變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登記內容的,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在30日內,向原批準土地登記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條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必須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原批準土地登記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原土地登記機關進行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二)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等他項權利終止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注銷登記的。

第十條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權屬證明材料齊全的土地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申請必須及時予以受理。土地初始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結;土地變更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結。

土地登記機關或土地權利人發現登記內容有誤的,原土地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一條 申請土地初始或變更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土地登記費。

第三章 土地利用規劃和耕地保護

第十二條 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蘭州市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蘭州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州、市(地區)、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地區行署)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序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耕地總量減少的地區,由省人民政府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土地后備資源匱乏的地區,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十五條 州、市(地區)、縣(市、區)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數量指標根據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確定。

劃定的基本農田,由縣級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建立保護檔案,依法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 例》

第十六條 的規定,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按相應的耕地開墾費標準繳納耕地開墾保證金。耕地開墾保證金按占用耕地補償方案確定的耕地開墾計劃分期返還。沒有條 件開墾和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的耕地開墾費標準繳納或用保證金抵交相應的耕地開墾費。

耕地開墾費和耕地開墾保證金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地轉用報批時收取。耕地開墾費繳同級財政,專戶儲存,專項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第十七條 已經辦理批準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 倍收取土地閑置費,繳同級財政,專戶儲存,主要用于開墾新的耕地;連續二年未使用的,依法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八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持土地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資料和有關部門的審核意見,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頒發土地開發許可證,依法取得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一次性開發國有土地5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50公頃以上100 公頃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100 公頃以上600 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批準土地開發的,應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訂土地整理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國家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由責任人負責復墾,沒有條 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根據土地被破壞程度、復墾標準和復墾工程量等,由批準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繳同級財政,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復墾的土地,由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

因地下開采造成農民集體土地嚴重塌陷,不能恢復利用的,除按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外,比照征用土地給土地使用者予以適當補償。

第四章 建設用地審批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占用土地,以及蘭州市在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涉及農地轉用的,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用地涉及農地轉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在鄉(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涉及農地轉用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第二十二條 征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準。

征用前款規定數額以下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三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標準執行。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青苗補償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的,按被征用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 至4 倍補償,征用村民住宅用地按3 至5 倍補償,征用荒地、廢棄地和連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棄耕地等按2 倍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征用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村民住宅用地的,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被征用的土地數量除以征用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 至3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 倍。征用棄耕地、荒地、廢棄地等不予補助。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作價補償,其中,公共設施按重置價補償。征用土地上零星的未到產果期的果樹、未成材的用材樹按營造同種樹木費用的4 倍補償;產果期的果樹按該果樹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 至6 倍補償;成材的用材樹按當地木材價補償。征用耕地上壓有砂面的,按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 至3 倍補償。

(四)青苗補償費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當茬作物產值補償,無青苗的,按當季實際投入補償。

第二十五條 征用、占用林地、草原、養殖水面的補償標準,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非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在征用土地公告后搶建、搶栽、搶種的不予補償。

征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經批準確需占用耕地的,征用土地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和耕地開墾費。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征地管理費。

第二十七條 以租賃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租賃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土地使用權租賃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定年限。土地使用權租賃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租。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租或申請續租未獲批準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有效年限內,可以作價出資合資經營,或作價入股,形成法人股。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后,方可作價出資合資經營,或作價入股,形成法人股。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形成的國家股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并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

第二十九條 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等補辦有償使用手續的,應當經具有地價評估資格的機構按規定進行地價評估。

地價評估結果由有建設用地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三十條 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按省財政40%,市、縣財政60%的比例分成。設區的市可以根據實際確定與所轄區財政的分成比例。

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耕地開墾,其標準以及繳納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批準項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耕地每年的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 倍。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三十二條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按以下權限審批:

(一)鄉鎮企業用地1 公頃以下,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1.5 公頃以下,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鄉鎮企業用地1 公頃以上2 公頃以下,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1.5 公頃以上3 公頃以下,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三)鄉鎮企業用地2 公頃以上,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3 公頃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向村民公布,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農區:村人均耕地667 平方米(1 畝)以下的,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 平方米,667 平方米(1 畝)以上1334平方米(2 畝)以下的,不得超過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 畝)以上的,不得超過330 平方米;

(二)牧區: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330 平方米。

第三十五條 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村民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后,其用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查,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發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登記申請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的,土地登記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投訴,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辦理;給土地登記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責任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土地登記申報者出具虛假文件騙取登記或涂改土地登記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其土地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征用土地批準后,逾期不支付各項征地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每日按補償費用總額的1 ‰支付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利用職務之便,濫用職權,致使違法批地、低價出讓、處置國有土地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無效,對直接責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9篇:土地法實施辦法范文

遵循一些禮儀規范,了解、掌握并恰當地應用職場禮儀會使你在工作中左右逢源,使你的事業蒸蒸日上哦。

辦公桌的禮貌

我們辦公室有十張辦公桌,情形卻大不一樣。只有一兩張是整潔的,其他都是慘不忍睹。我一看到凌亂的辦公桌,就對這個桌子的主人打了折扣。

所以奉勸大家,保持辦公桌的清潔是一種禮貌。

想說說在辦公室里用餐的事,使用一次性餐具,最好吃完立刻扔掉,不要長時間擺在桌子或茶幾上。如果突然有事情了,也記得禮貌地請同事代勞。容易被忽略的是飲料罐,只要是開了口的,長時間擺在桌上總有損辦公室雅觀。如茶水想等會兒再喝,最好把它藏在不被人注意的地方。

吃起來亂濺以及聲音很響的食物最好不吃,會影響他人。食物掉在地上,最好馬上撿起扔掉。餐后將桌面和地面打掃一下,是必須做的事情。

有強烈味道的食品,盡量不要帶到辦公室。即使你喜歡,也會有人不習慣的。而且其氣味會彌散在辦公室里,這是很損害辦公環境和公司的形象。

在辦公室吃飯,時間不要太長。他人可能按時進入工作,也可能有性急的客人來訪,到時候雙方都不好意思。在一個注重效率的公司,員工會自然形成一種良好的午餐習慣。

準備好餐巾紙,不要用手擦拭油膩的嘴,應該及時擦拭。嘴里含有食物時,不要貿然講話。他人嘴含食物時,最好等他咽完再跟他講話。

電梯間里的禮貌

電梯很小,但是在里面的學問好大呢。

伴隨客人或長輩來到電梯廳門前時,先按電梯按鈕;電梯到達門打開時,可先行進入電梯,一手按開門按鈕,另一手按住電梯側門,請客人們先進;進入電梯后,按下客人要去的樓層按鈕;行進中有其他人員進入,可主動詢問要去幾樓,幫忙按下。

電梯內盡可能不寒暄。電梯內盡量側身面對客人。

到達目的樓層,一手按住開門按鈕,另一手并做出請出的動作,可說,到了,您先請!

客人走出電梯后,自己立刻步出電梯,并熱誠地引導行進的方向。

有借有還的禮貌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這是媽媽在我小時候告訴我的。

假如同事順道替你買外賣,請先付所需費用,或在他回來后及時把錢交還對方。若你剛好錢不夠,也要在次日還清,因為沒有人喜歡厚著臉皮向人追債。同樣地,雖然公司內的用具并非私人物品,但亦須有借有還,否則可能妨礙別人的工作。還有就是嚴守條規,無論你的公司環境如何寬松,也別過分從中取利。可能沒有人會因為你早下班15分鐘而斥責你,但是,大模大樣地離開只會令人覺得你對這份工作不投入、不專一。此外,千萬別濫用公司的電話長時間聊天,或打私人長途電話。

洗手間的禮貌

我有一回在洗手間遇到同事,當時正在想事情,沒有主動打招呼,同事也沒跟我打招呼,她認為我高傲,這樣后來我們之間好像就有了一種隔膜。

所以,在洗手間遇到同事不要刻意回避,盡量先和對方搭話。千萬不要裝做沒看見把頭低下,給人不愛理人的印象。也不要與上司在同一時間上洗手間,特別是洗手間小的情況下。

有的洗手間采用封閉的門扉,在有人敲門時,應回答:我在里面!"

拜訪客戶的禮貌

我常出門拜訪顧客,有時會很緊張。后來自己摸索,時間長了,加上別人告訴的經驗,也就不覺得緊張。

第一條規則是要準時。如果有緊急的事情,或者遇到了交通阻塞,立刻通知你要見的人。如果打不了電話,請別人替你通知一下。如果是對方要晚點到,你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時間。例如坐在一個離約會地點不遠的地方,整理一下文件,或問一問接待員是否可以利用接待室休息一下。

當你到達時,告訴接待員或助理你的名字和約見的時間,遞上您的名片以便助理能通知對方。如果助理沒有主動幫你脫下外套,你可以問一下放在哪里。

在等待時要安靜,不要通過談話來消磨時間,這樣會打擾別人工作。盡管你已經等了20分鐘,也不要不耐煩地總看手表,可以問助理他的上司什么時候有時間。如果等不及,可以向助理解釋一下并另約時間。不管你對助理的老板有多么不滿,也一定要對他有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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