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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臺灣塑化劑事件之后,我國相關部門也加緊了對塑化劑非法添加的查處力度。對于食品加工企業,一旦被查出存在塑化劑非法添加可能將面臨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甚至退出市場;對于塑料包裝材料生產企業,塑化劑問題更是企業生存的考驗。在這種大背景下,塑化劑檢測被推到了風口浪尖,為此也出現了不少糾紛,歸根結底,這與塑化劑檢測的相關標準不夠完善有關。
目前,塑料包裝中塑化劑的檢測主要基于兩個方面:最大殘留量檢測及特定遷移量檢測。我國檢測最大殘留量依據的國家標準GB/T 21928-2008《食品塑料包裝材料中鄰苯二甲酸酯的測定》,該標準用于測量塑料包裝材料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的含量,要求最大殘留量檢出限為0.05mg/kg ,并且一共規定了16種被檢測物質,如表1所示。
然而,針對特定遷移量的檢測,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與之匹配的國家標準,而只有一個前處理的測試方法GB/T 23296.1-2009《食品接觸材料 塑料中受限物質 塑料中物質向食品及食品模擬物特定遷移試驗和含量測定方法以及食品模擬物暴露條件選擇的指南》。行業標準則依據SN/T 2037-2007《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成型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遷移量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聯用法》。
目前,我國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規定了幾種塑化劑特定遷移量的限定值:DBP(0.3mg/kg)、DEHP (1.5mg/kg)、DINP(9.0mg/kg)和DIDP(1.5mg/kg),但該標準對最大殘留量的限定值是空白的。GB 9685-2008與歐盟(EU)No. 10/2011《關于預期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委員會法規》對食品包裝中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各項指標要求的比較如表2所示。從表2可以看出,歐盟對DEHP是有明確指標要求的,無論是殘留量還是特定遷移量,都有與之匹配的方法并明確了每種方法的檢出限。
我國在塑化劑添加問題上如果以GB 9685-2008為準繩,使受眾在抱有極大期望的同時,也多少有些失望。因此,還需相關部門盡快修訂并加入最大殘留量指標值以及補充特定遷移量空白部分的限定值,使質檢機構執行標準時有相應的可操作性。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針,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的工作要求,整合全市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資源和力量,科學設立食品安全監測點,嚴格遵循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突出重點品種,開展監督監測,全面掌握并深入分析評估全市食品安全狀況,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管提供科學依據,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學規范的風險評估、信息、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機制,切實保障城鄉居民飲食安全。
二、目標任務
在全市農產品生產基地、大型超市、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酒店賓館等建立54個食品安全固定監測點,全年完成3000批次食品檢測任務,建立健全監督監測結果定期機制。
全市農產品市場檢測覆蓋率達98%,蔬菜、水果農藥殘留監測合格率分別保持在95%、98%以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抽檢合格率達到99%以上,生鮮乳中三聚氰胺抽檢合格率達100%,水產品藥物殘留抽檢合格率達97%以上;全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抽檢合格率達95%以上,國家三級抽檢監督抽查合格率達90%以上;全市大型超市、商場、批發企業等食品評價性抽樣檢測合格率達92%以上;集中式餐具消毒合格率達98%以上。
構建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公用平臺,實現食品安全信息資源聯網共享。
三、責任分工
食安辦 負責建立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工作機制,設立食品安全監測點,制定全市年度監測計劃,每月10日前下達月度監測任務。組織協調各部門開展食品監測工作,統一對外檢測結果。從嚴掌握監測經費的使用和下達。
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負責食堂及餐飲業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測工作。
農委 負責農產品、食用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的監測和監管,負責農產品生產基地快速檢測建設管理、農業種植、養殖環節數據庫建設工作。
質監局 負責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測及數據庫建立工作,督促和指導企業加強自檢體系建設。
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測和食品經營單位數據庫建設工作,督促和指導全市農貿市場、商場、批發市場檢測室建設和管理。承擔農林等部門委托的食品安全監測任務。重點開展新資源食品、非食用物質監測。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口食品監測工作及進出口環節數據庫建設工作。
商務局 負責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和屠宰執法管理工作。
糧食局 負責做好糧油檢測中心管理工作,承擔市食安委辦下達的監測任務。
財政局 負責監測工作的資金安排和使用監管,保證監測工作順利實施。
各區鎮 配合食安委及各承檢單位食品安全監測點的建立及食品安全抽檢等有關工作。
四、實施步驟
1.工作準備階段。對全市食品檢測資源進行調研,制定實施方案和檢測計劃,確定食品安全監測點、重點監測內容及監測時序進度,開展相關技術培訓等。
2.推進實施階段。下發食品安全監督監測實施方案,將食品安全監測工作列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標,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督查考核,確保任務如期完成。各責任部門根據市食安委辦統一協調安排,按時完成各項檢驗檢測任務,并于下月15日前將當月檢測報告抄送市食安辦。市食安辦綜合分析檢測結果,經市政府審核后相關信息。有關食品舉報投訴、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等檢測信息,有關部門應及時上報。
3.鞏固提高階段。加強對檢驗檢測信息分析和綜合利用,各部門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檢測信息,加強執法監督,促進企業自律,不斷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五、有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抓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工作是從源頭上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各區鎮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督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市食安辦的統一組織協調和計劃安排,緊密結合實際,明確目標任務,明確專人負責,細化工作方案,確保食品安全監督監測工作順利推進。
關鍵詞 食品安全;預警分析;灰色殘差修正模型;數據分析
中圖分類號 TS201.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3)05-0304-02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和諧穩定,日益受到重視。《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體現了我國政府對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決心。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針對食品中化學污染物與有害因素,建立覆蓋全國的監測網絡體系,監測機構對食品安全監測數據進行收集、綜合分析及上報,從而掌握食品污染水平和變化趨勢,發現食品安全隱患,進行風險預警,并為開展食品風險評估、制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監測機構對監測數據的分析評價主要以檢出率為指標,按時間或類別序列作數據整理,對組內或組間的數據作比較,采用卡方檢驗或秩和檢驗分析顯著性差異,并結合原因分析描述食品污染水平變化情況[1-2]。此法簡便易行,但對數據的發掘能力不足,“事后”簡單的比較分析,未能為發現食品安全隱患、判斷發展趨勢、提出預警等方面提供有效信息。秦 燕等[3]和柴勝豐等[4]提出將控制圖的分析方法應用于食品安全監控預警,通過建立檢出率控制圖,依據控制圖判異準則觀察檢出率的異常波動,通過對“事后”數據分析達到“事前”預警的效果。然而,制作控制圖所需樣本量大,對監控數據的要求較高;同時,為避免預警信號誤發或漏報,如何確定適宜的控制限、提高控制圖預警敏感度和特異度等技術關鍵點,還需進一步深入探討。我國對食品安全監測的研究起步較晚,隨著監測管理系統的建立,食品安全監測預警分析方法已成為亟待研究的課題。
灰色系統理論是由我國學者鄧聚龍教授于20世紀80年代創立,該理論解決了運用概率統計、模糊數學難以解決的“小樣本、貧信息”不確定性問題,受到國內外學者的廣泛關注。目前,該理論已被成功地運用于工業、農業、社會、經濟、能源、環境、疾控等眾多的領域中,解決了科研、生產中遇到的大量實際問題,并取得顯著的成果[5-7]。本研究通過建立灰色模型對食品安全監測數據進行分析,結合馬爾可夫過程理論進行殘差修正,實現對食品安全監測的預警分析。
1 灰色模型的原理及建立
灰色系統理論以灰色數學的方法處理“部分信息已知、部分信息未知”的不確定型系統,將不定量(灰數)予以量化,同時充分利用已知信息尋求系統的運動規律。灰色系統理論在關聯空間、光滑離散函數等概念的基礎上,定義了灰導數與灰色微分方程,進而用離散數據列建立微分方程型的灰色動態模型(GM)[8]。GM有多種類型,其中以一階微分、一個變量的灰色模型GM(1,1)應用最廣。
2 GM(1,1)殘差修正模型
3 灰色模型的精度檢驗
4 灰色殘差修正模型在食品安全監測預警分析中的應用
采用灰色殘差修正模型,結合馬爾科夫過程預測方法,對我國酒類食品安全狀況進行分析。根據《中國統計年鑒》中白酒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由于2008年以后統計口徑發生了變化導致數據不符合建模要求,本文基于1995―2006年產品質量監測數據,構建模型對2007年監測數據進行預測,具體數據如表2所示。
5 結語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有關要求,政府各監管職能部門不斷加強食品安全的預警建設。開展有計劃性的市場抽檢活動,分析監測結果,可掌握食品污染狀況,發現安全風險并提出預警。本研究以食品安全監測數據為基礎,采用灰色系統及馬爾可夫過程理論,建立二階殘差修正GM(1,1)模型,模型精度符合要求,有效實現了對食品安全態勢的預測分析,為食品安全快速預警提供依據。
食品安全預警分析是一項涉及多學科、多領域的新興研究課題,目前對此方面研究的推進還存在一些困難,如食品安全監測系統的運行尚未順暢、監測數據資源難以共享、源數據的質量有待提高等,需要進一步完善,以實現食品安全問題的早發現、早預警、早控制和早處理。
6 參考文獻
[1] 彭少杰,田明勝,王穎,等.2008―2010年上海市夏秋季市售海產品中副溶血性弧菌污染監測結果分析[J].中國食品衛生雜志,2011,23(5):469-471.
[2] 曲寧,李敏,王樹誠,等.2009年遼寧省初級農產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結果分析[J].中國衛生檢驗雜志,2011,21(5):1240-1243.
[3] 秦燕,李輝,李聰.控制圖分析在食品安全預警中的應用[J].中國公共衛生,2004,20(9):1089-1090.
[4] 柴勝豐,張國權.基于Bayes統計的蔬菜產品質量安全監控系統研究[J].數理統計與管理,2007,26(6):966-970.
[5] 劉思峰.灰色系統理論及其應用[M].北京:科學出版社,2010:12-13.
[6] 劉麗,任呈強.灰色系統理論在石油工業腐蝕中的應用與進展[J].材料導報,2010,24(15):99-102.
[7] KUO-HUANG LIN,BIN-DA. A gray system modeling approach to the prediction of calibration intervals[J]. IEEE Transactions on Instrumenta-tion and Measurement,2005,54(1):297-304.
[8] 鄧聚龍.灰色理論系統教程[M].武漢:華中理工大學出版社,1990:83-85.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基本內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檢驗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五條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外,必要時,還應當依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作出相應調整。
第八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匯總、分析有關疾病信息,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九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將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報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本行政區域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一)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應當提供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風險的來源和性質;
(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三)風險涉及范圍;
(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收集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的相關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內容。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送備案的企業標準,向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并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 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預先核準企業名稱,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縣級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審核相關資料、核查生產場所、檢驗相關產品;對相關資料、場所符合規定要求以及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法律規定記錄的事項,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條 實行集中統一采購原料的集團性食品生產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出廠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交付控制。
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外,還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
第三十三條 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以及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復檢機構)申請復檢,應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進行的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檢,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三十六條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進口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第三十七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的許可證明文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十八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進口食品中發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規定且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九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注冊,其注冊有效期為4年。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原因致使相關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添加劑的原產地和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添加劑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四十一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具體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收集網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收集、匯總、通報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的食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報的部門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四十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含食品抽樣檢驗的內容。對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應當重點加強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購買樣品所需費用和檢驗費等,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組織、協調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重點加強監督管理。
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后,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名錄及檢測方法予以公布;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五十一條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五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布信息,應當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依據職責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采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制定、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規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并保存相關記錄的;
(四)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記錄、保存銷售信息或者保留銷售票據的;
(五)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設施、設備的;
(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的。
第五十八條 進口不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進口的食品添加劑;違法進口的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xx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報告有關疾病信息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六十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采取措施并報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等。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第六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
國境口岸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標準(一)食品相關產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于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根據黔南州實際情況,制定了黔南州2013年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調查方案和計劃。
為落實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調查, 2月18號舉辦了黔南州2013年食品安全監測培訓會,對來自全州12縣市疾控中心的專業人員和承擔食源性疾病監測工作的哨點醫院的專業人員進行了培訓。
根據黔南州2013年食品安全監測方案要求,按照黔南州2013年食品中化學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監測和食源性致病菌監測計劃,黔南州9個縣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本轄區樣品的采集(購置)及送樣;州疾控中心及時對送檢的食源性致病菌檢測的樣品和食品中化學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檢測的樣品進行檢驗和送樣。
黔南州疾控中心共收到本州9個監測縣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采送的食源性致病菌樣品255份,化學污染物樣品555份并及時進行檢測。
致病菌檢測項目:菌落總數、大腸桿菌、阪崎腸桿菌、李斯特氏菌、大腸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銅綠假單胞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蠟樣芽胞桿菌共11類。
化學污染物檢測項目:重金屬鉛、鎘、總汞、總砷,黃曲霉毒素M1、食品添加劑,甜味劑、著色劑等。
所有檢測項目均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進行檢測。食源性致病菌除少數樣品外,多數符合國家標準,化學污染物檢驗結果均符合國家標準。
為確保我州2013年食源性疾病監測(包括食源性疾病主動監測)工作的順利實施,州衛生局于2013年7月26日召開黔南州2013年食源性疾病監測工作會議,來自黔南州疾控中心、黔南州中醫院、黔南州人民醫院、貴醫三附院、都勻市衛生局、都勻市疾控中心負責食源性疾病監測工作的分管領導、負責食源性疾病監測工作的科室負責人、承擔食源性疾病主動監測任務的黔南州中醫院微生物實驗室科室負責人參加了會議。對黔南州2013年食源性疾病監測工作進行了培訓和工作安排。
黔南州2013年食源性異常病例/異常健康事件監測哨點醫院是黔南州中醫院、黔南州人民醫院、貴醫三附院,各醫院成立了食源性疾病監測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疑似食源性異常病例/異常健康事件報告機制;醫院相關負責科室每天收集疑似食源性異常病例/異常健康事件信息,及時填報食源性異常病例/異常健康事件報表;截止到11月30日,三家哨點醫院未發現疑似食源性異常病例/異常健康事件病例。
都勻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定期與黔南州中醫院、黔南州人民醫院、貴醫三附院聯系,醫院每月向都勻市疾控中心報告疑似食源性異常病例/異常健康事件,實行零報告機制,疾控中心及時掌握疑似食源性異常病例/異常健康事件的發生情況。
全州12縣市建立了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報告系統,截止12月31日,黔南州共發生了6起食物中毒事件,未達到州級響應,發生食物中毒的縣市疾控中心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食物中毒處置并按照要求完成各項報告的有2起,同時將事件信息報告到國家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報告系統。州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定期登陸報告系統,了解全州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發生情況。
2013年黔南州食源性疾病主動監測的哨點醫院為黔南州中醫院。州中醫院從2013年5月開始進行對符合病例定義要求的腹瀉病人進行監測和個案報告,同時采集病人的糞便標本進行可疑食源性致病菌菌株(沙門氏菌、致瀉大腸埃希氏菌、志賀氏菌、副溶血性弧菌等)的分離鑒定,截止12月31日,采集病人的糞便標本60份,進行可疑食源性致病菌菌株的分離鑒定,檢出疑似志賀氏菌1例和沙門氏菌1例,并將志賀氏菌和沙門氏菌菌株及檢驗原始記錄復印件送州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復核鑒定;州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哨點醫院州中醫院送達的志賀氏菌和沙門氏菌菌株進行復核鑒定,結果符合志賀氏菌和沙門氏菌,并及時將確認的陽性菌分離株送至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食品安全問題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但國際上的事件大多是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環節衛生控制不當和環境污染所致。而我國近年來所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都是人為事件。這些因人為故意污染和蓄意破壞而引起的食品安全問題就是今天我們要著重說的“非傳統食品安全問題。當下我國的食品安全現狀就是以這一類非傳統性食品安全問題為主的[5-7]。此次調查所有樣品都符合國家標準,未見異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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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品安全法》為依據,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目標,以大中型餐飲單位及高風險食品品種為重點,建立機制,強化配合,努力提高餐具消毒監督監測及食品風險評估預警水平。
二、任務和目標
(一)全面實施餐具消毒效果監測。城區各類學校、托幼機構(100人以上)食堂、15桌以上餐館餐具消毒效果監測覆蓋率達100%;15桌以下餐館集中消毒餐具消毒效果監測覆蓋率達100%。
(二)全面開展餐飲消費環節重點食品抽檢。城區大中型餐飲單位制作的涼(鹵)菜、生食海鮮、鮮榨果汁等高風險食品監測覆蓋率達100%。
三、實施步驟
(一)組織部署階段(9月30日前)。研究制定計劃,組織安排部署,細化相關措施,籌集人力和基本設備。
(二)具體實施階段(10月8日-10月31日)。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
1.餐飲消毒效果監測。
(1)學校及托幼機構食堂、15桌以上餐館:每季度開展1次抽檢,每次每單位采“餐盤、碗、筷(或勺)、砧板”樣品各1份,監測指標為:大腸菌群、致病菌。
(2)集中消毒餐具:15桌以下餐館每季開展1次不低于50個單位的抽檢,每次每單位采“碗、筷、勺、杯”各1份,監測指標為:大腸菌群、致病菌。
2、重點食品監測。
對有涼菜制作的聚餐單位每季開展涼(鹵)、生食海鮮、鮮榨果汁的抽檢,抽樣數量根據制作的品種抽取。
3、責任分工。
整個監測采樣工作由執法大隊牽頭負責,大型餐飲單位由局食品科協助。
(三)總結評估階段(11月1-30日)。
責任部門對照計劃,認真開展總結,擬定總結評估報告上報。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要充分認識到開展監測,是切實防范食物中毒等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發生,保障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有效措施,是加強食品安全預警、提升主動服務能力的基礎。各相關單位(科室)一定要站在服從大局、創先爭優的高度,切實克服人力、技術、設備等種種困難,積極組織落實相關措施,確保監測工作切實推進。各餐飲單位要站在提高食品安全質量,減少食品安全風險的高度,增強監測的主動性,積極配合搞好相關工作。
(二)強化組織領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成立監測工作領導小組,由局分管副局長任組長,執法大隊隊長、食品科科長任副組長,執法大隊及局食品科有關人員為成員,負責整個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主任,負責具體相關實施工作。執法大隊及食品科也要成立專班或指定相關人員負責該項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制定詳細的監測工作計劃(進度表)報局領導小組備查,以確保各項監測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加強協同配合。執法大隊和局相關科室要加強協同協作,執法大隊牽頭負責監測的進度計劃和組織實施,并負責整個監測結果的依法應用;局食品科做好監測實施的配合工作;局辦公室要做好監測工作的社會宣傳及監測經費的保障落實;其它科室也要積極做好有關配合。確保監測工作順利實施。
針對全社會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將實行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最嚴格的各方法律責任制度,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實行最嚴厲的處罰,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肅的問責,對違法作業的檢驗機構等實行最嚴格的追責,五個“最”字讓人感到政府“重典治亂”的決心。的確,面對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問題,人們最直接的反應往往是,那么多的監管部門都干什么去了?
監管部門究竟在做什么呢?他們也是一肚子的苦水。一些基層食品衛生監督機關跟媒體訴苦,說有的消費者即使在食物中發現一只蒼蠅,都會要求查處,按程序,這往往需要兩到三個執法人員忙上幾天。數據顯示,我國約有45萬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2億多家農戶提供食品原材料,5萬多家企業從事食品零售,僅北京就至少有3萬家餐廳以及數不清的小餐館。
面對如此龐大的監管對象,若一味強調“最嚴格”的政府監管,將著眼點放在提高罰款數額、加大處罰力度上,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監管在某種程度上淪為貓鼠游戲,逮著與否全憑幾率;有的監管部門甚至被相關企業“俘獲”,成為有毒有害食品的“幫兇”。
破解“貓鼠游戲”的監管迷局,必須回答的首要問題是,消費者發現自己食物中有蒼蠅時,為何不直接要求廠商賠償,或通過調解、仲裁、訴訟途徑維權,反而輾轉求助監管部門呢?自動放棄權利、被動等待監管部門維權的背后,凸顯的恰恰是民眾的私權保護缺失、維權渠道不暢的現實。
讓上帝的歸上帝,讓愷撒的歸愷撒。對食品廠商與消費者之間因食品質量或服務引發的“私”糾紛,完全可以通過完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暢通調解、仲裁、訴訟等小額維權渠道,鼓勵消費者積極主張、行使、保護自己的權利,一方面倒逼一些黑心廠商采取切實措施維護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可以讓飽受“案多人少”困擾的監管部門從大量“私務”中解脫出來。
至于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規范、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查處食品安全重大隱患等屬于“公”領域的社會公共事務,也應走出監管部門單兵突進的傳統模式,積極吸納社會和公民的力量參與食品安全治理。如規范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程序,確保程序能便利行業和社會公眾表達訴求、吸納意見。對食品召回后的“回流”問題,在堅持企業食品安全員內部監管的同時,可以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外聘專業人士擔任食品安全員,加強社會力量對企業的外部監管。建立有獎舉報制度,鼓勵社會各界和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
從字面到桌面,配套落實是關鍵
法律是一種規則,而適用是規則的生命。本次食品安全法修改面廣、懲罰力度大、針對性強,但“造法易、執法難”,食品安全法修訂后,如何確保食品安全從字面走向桌面,不僅是百姓最大的期盼,也是保障食品安全關鍵所在。
從執法體系而言,本次立法修改對風險分級管理制度,對各方法律責任制度的確認,能夠權責到位、有效督促、跟進管理。然而原本多部門共管又不管的“九龍治水”格局尚未完全打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上下關系、平級關系也未完全厘清,延伸到鄉鎮一級的支脈力量和專業整治能力更顯羸弱。不僅如此,如何明確執法權限、如何確保執法產生聚力作用,這些顯然都還需要細致的配套措施。
配套法規、檢疫標準需完善并體系化。食品安全的鑒定與判斷、肉品檢疫與檢測、食用添加劑的不斷創新和涌現等等,這些都給現存的食品安全監管提出了新要求。例如近期玉林狗肉節所暴露的狗肉食品檢疫“短板”,就其標準而言只有幾年前農業部的“產地檢疫”,這就導致在執法中本應針對犬只的個體檢疫,變成了對車輛附帶的產地檢疫,即從“逐只檢疫、一犬一證”,異變為“一車一證”,這種由于檢疫標準缺失產生的安全風險顯然成倍增加。
公益訴訟的配套保障不應缺失。食品生產的規模化、網絡化及產品的多元化帶來的跨區域性,必然導致食品安全的結果危害面越來越大。在出現食品安全事故后,除公權介入并按照法規對企業和生產經營者予以雙責雙罰外,公眾損失也不應忽略,如何確保個體消費者能有效、及時獲得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的救濟和賠償?難道還是繼續要求弱勢的消費者個體進行取證?面對技術門檻,消費者維權顯然乏力。從此層面而言,“社會共治”還需進行制度化分解。
除此以外,第三方食品安全鑒定機構、一定程度下的舉證責任倒置、食品安全責任險的險種范圍等問題,均是完善食品安全鏈、實現食品安全法“落地”的關鍵。
將預防貫穿各個監管環節
預防為主原則是國際上最重要的食品安全監管理念。筆者建議將預防為主的原則精神貫徹到食品監管的各個環節與流程,須在立法上明確以下事項:
明確食品安全監管由財政兜底,繼續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等基礎性工作。草案完善了一系列基礎性制度,如增加風險監測計劃調整、監測行為規范、監測結果通報等規定,明確應當開展風險評估的情形,補充風險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標準整合、跟蹤評價標準實施情況等要求,值得肯定。但縱觀以往風險監測等工作,部分地區經費不足的問題較為突出,成為監管活動有效開展的制約因素。尤其是較偏遠地區,相關監測、檢驗經費、設施購置費更難以獲得足額財政保障。建議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針對各級政府的硬性要求,監管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明確國家對欠發達地區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基礎性工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同志們:
根據會議安排,結合分管的工作,2017年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綜合協調管理方面:
一、繼續做好綜合協調工作
(一)承擔好食安辦日常運行的具體工作。
一是對州食安委成員進行適時調整。二是出臺《xx州2017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三是擬定《xx州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書》與各縣(市)政府簽訂《xx州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書》。四是擬定《xx州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議辦法》,組織開展對州食安委成員單位及各縣(市)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五是組織協調州食安委各成員單位全面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治理整頓,充分發揮監管合力。六是按時保質完成民生工程分解任務。
(二)做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信息統計工作。各縣(市)局要明確專人負責,利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信息系統,認真做好食品藥品安全統計、數據庫建立和數據分析工作,充分掌握情況、指導工作、制定措施提供數據基礎。
(三)開展第二批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創建工作。
開展第二批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創建工作,確保會東縣順利通過驗收。
二、繼續做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一)全力完成國抽、省抽、州抽任務。以發現問題為導向,制定2017年州本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計劃,切實完成2017年國家級、省級、州本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計劃,加強對縣級食用農產品等抽檢監測工作的指導和督導,實時維護國抽、省抽、食用農產品抽檢工作平臺,做好數據匯總分析和結果通報工作。
(二)切實做好核查處置工作。切實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相關工作規范和規定,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中發現的問題樣品和不合格樣品開展核查處置工作,在時限內上報產品控制情況、排查整改復查情況、行政處罰情況等核查處置情況。
(三)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從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中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風險預警。各縣(市)局按食品安全風險研判例會制度規定,認真組織開好食品安全風險研判例會,開展風險研判和風險交流。
三、建立和完善食品藥品應急管理體系
(一)做好輿情監測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機制和事件報告網絡,完善信息報告體系,熟練使用“食藥輿情”APP,及時分析輿情,提高處置效率。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事件輿論引導機制,加強輿情研判和引導。
(二)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體系,特別是按新《食品安全法》修訂《xx州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農村壩壩宴、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旅游景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為重點,加強應急演練,提升突發事件響應及處置能力。認真組織好在會東縣開展的Ⅲ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實戰演練。
(三)有效處置突發事件。多渠道、多途徑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工作。健全風險監測、預防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危害控制等快速反應機制,大力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嚴格事故信息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小負面影響和社會危害。
(四)健全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科學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確保應急物資關鍵時刻拿得出、用得上。
四、繼續做好食品藥品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一是加強領導,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 ”的原則,構建長效監管體系。二是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三是積極探索完善食品藥品行業安全生產長效監管體系和工作機制,認真開展安全生產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四是實行食品藥品質量安全、食品藥品行業生產安全的“兩個安全同時確保”、“兩個安全同時部署”、“兩個安全同時檢查”的“三同時”工作法,強化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食品生產監管方面:
今年,全州食品生產監管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州委、州政府、省局的各項決策部署,在州局的統一領導下,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監管理念,以保障食品安全為目標,研究把握監管工作規律,著力構建食品生產許可體系和監督檢查體系,努力實現科學監管、精準監管和效能監管,嚴防、嚴管、嚴控食品安全風險,不斷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推進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再上新水平。
一、完善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定期對其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情況進行自查并報告。加大日常檢查,要以督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法律義務為重點,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對食品企業生產行為進行常態化檢查,對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適時組織開展區域性專項整治,全面落實“全覆蓋”“雙隨機、一公開”“網格化”“痕跡化”等監管要求。各縣市局要按照“管行業管安全、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方針政策和工作要求,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繼續深化食品生產許可制度改革
一是嚴格落實“五取消、四調整、四加強”改革要求,認真研究解決實施新版許可管理辦法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逐步理順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機制,優化許可流程、嚴格審批把關、提升服務效能,著力構建科學完備、運轉高效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體系。二是加強食品生產許可事后監管,加大對新獲證企業、換證免于現場核查企業事后監督檢查和抽查力度,對不符合生產條件和提供虛假聲明的企業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撤銷)許可證書,把好準入關口。三是加強審查人員管理,完善核查工作機制,加大對核查人員學習培訓,提高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水平。
三、突出兩在重點,嚴防嚴控食品生產環節風險隱患。
一是狠抓大型食品生產企業監管。大型食品生產企業產業鏈條長、涉及環節多,產品輻射廣,社會影響大,是防范系統性、行業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的主戰場。抓好大型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督促落實主體責任,加大對企業法人和質量安全負責人的集中培訓力度,督促企業建立實施自查報告制度,主動排查隱患,嚴格落實原輔材料查驗、生產過程、產品出廠檢驗、食品安全授權人等制度,提升產品質量管控水平。按照省局安排,在規模以上食品生產企業全面推行HACCP體系,發揮好大型企業引領示范作用。二是突出食品生產加工小坊監管。小作坊規模小、設施設備簡陋、管理水平低、監管制度缺失等原因,存在相當的食品安全風險,一直是我們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和難點。《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于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我們要掀起宣貫“三小”條例及監督管理辦法的熱潮,營造良好氛圍,按照《條例》和《辦法》規定,加強摸底調查、完善監管檔案,制定監管計劃,規范食品小作坊監管,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四、在重點產品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建立以索證索票、臺賬等傳統方式為主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形成倒逼機制,引導推進有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實現電子追溯全覆蓋,實行全程監控,實現“生產經營有記錄、食品流向可查證、主體責任能追溯”今年要繼續完成乳制品、白酒、肉制品等重點食品生產企業追溯體系建設,逐步在有條件的企業推行,鼓勵重點食品生產企業實行保險機制。
五、推進信用體系建設
按照省局《關于推進食品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部署,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建立信用目錄和數據庫,及時錄入并動態更新食品生產企業基礎信息、許可信息、監督檢查信息、產品抽檢信息、行政處罰信息、表彰獎勵信息等,開展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并與相關監管部門推進信息共享交換、信用結果公開,聯合實現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形成社會共治格局。
六、督促企業落實人員培訓制度
各縣市局要組織對轄區食品企業和小作坊的業主、質量管理員、配料人員、檢驗人員開展培訓,重點對《新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培訓,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主要從業人員每人集中培訓不少于40小時,督促企業抓好全員培訓,提高食品生產企業責任意識、守法意識和誠信意識。
七、突出抓好高風險食品監管
貫徹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結合本地風險分級情況,確定重點食品類別和品種明細,列出高風險食品清單,制定針對性監管措施,提升監管靶向性。繼續抓好肉制品、白酒、乳制品、飲料、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劑等重點監管和綜合治理,按照省、州局安排,以農村、城鄉結合部、風險問題高發區域、小作坊集中區等為重點區域開展重點食品專項整治。各縣市局適時也要針對與我州群眾日常消費密切相關的地方特色食品開展專項整治。
關鍵詞:《食品安全法》 消費者 安全權 完善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經,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國家立法機關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劍,經反復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獲得通過,并已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在購買生產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保證其自身在消費該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獲得質量保證、絕對安全可靠的衛生健康的產品或服務的權利。作為一部專門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機制做了大量創新。
以前,為把握好消費者“吃”的安全問題,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這些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食品監管容易出現真空,嚴重威脅消費者的安全權。特別是“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社會上要求改變現有監管體制,真正實現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此,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一是對實行分段監管的各部門的具體職責進一步明確。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部門主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監管,但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則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是在分段監管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是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價、考核。此外,為了確保責任對口、政令暢通,地方政府還要依法確定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機關享有檢查權、檢驗權、查閱、復制權、查封、扣押權等權力。
四是國家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層群眾組織開展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的活動,首次規定新聞媒體有對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責任。
2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科學評估。在當前食品工業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只有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才能從“源頭”上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川。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為缺乏及時權威的聲音,各種說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無所適從。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幾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的。
為此,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由國務院衛生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同時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