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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革正在實施,但由于沒有直接經驗可供借鑒,因此,改革屬于“摸著石頭過河”,需要邊摸索、邊總結。文章嘗試將國內近年來有關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研究文獻做一系統綜述,以便為專家學者的進一步研究、改革的順利推進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綜述
一、關于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
大部分專家學者認為,國有商業銀行急需進行股份制改革。肖見(1998)認為,國有銀行的改革深度不夠、許多問題還沒解決,因此,試探性地提出國有大銀行也可以考慮試行股份制,以便更有力地推動其向商業銀行轉化。
丁寧寧(1999)指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還不是真正的商業銀行,真正的商業銀行是在合法經營基礎上追求利潤的金融企業,而不是執行政府經濟政策的工具,真正的商業銀行是責任有限的股份公司,而不是特殊類型的政府獨資企業。他認為,國有銀行只要有一小部分股票上市,就會大大增加商業銀行的性質。王琦(1999)認為,國有商業銀行產權界定模糊,產權主體虛置,所有者不能有效行使和轉讓剩余索取權,而對于經營者來說,缺乏利益驅動機制,使所有者和經營者難以實現利益的激勵兼容,所有者也不能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的監督,難以避免“出工不出力”、“尋租”等道德風險的產生,因而他指出,國有商業銀行實行股份制改造是解決當前產權制度缺陷的唯一選擇。
王煦逸(2003)運用產權理論,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金融產品特性和商業銀行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外部性指出了我國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他認為,各種金融產品,無論是資產業務、負債業務或金融服務,都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特點,屬于私人品的范疇,而私人品只適應于由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提供,商業銀行也就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私人品提供者。在存在交易費用的情況下,私人品的產權適宜于集體產權的方式,也就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形式來提供私人品,這就決定了商業銀行的產權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鄭良芳(2004)比照現代金融企業“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指出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存在以下一些弊端:一是產權主體虛置,國有資本所有者缺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要受政府各有關部門的領導和監管,但缺乏一個強有力的金融企業所有權代表機構和國有商業銀行的出資人代表,在內部監督銀行的經營管理,保障國有資本的安全與收益。二是存在著政企不分。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行長、黨委書記均是由黨政部門任命的官員,首先要聽從黨政部門的指令,經營中難以擺脫政府的行政干預,政策性的不良貸款風險就難以避免。三是存在著三權不分,國有商業銀行行長既是所有者的法人代表,又是經營權的代表,還代表內部職工福利要求權,存在著自身利益的相互沖突,缺乏權力制衡,最終結局是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陷入被內部人控制,排斥了所有權人的外在干預。因此,他認為,要解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產權制度存在的上述種種弊端,必須推行股份制改造,以建立規范化的公司治理組織結構,真正建立三會分設、三權分開的權利制衡機制。
但是,也有一些專家學者對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資本重組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張杰(2003)研究表明,國有銀行之所以能在真實資本極少得到補充且不良貸款比率居高不下的情況下保持穩定,是因為國家與居民在中國特殊的改革背景下建立起了一種奇妙的資本聯盟,由于在這種聯盟中,國家以聲譽入股且具有不可分性,因此,中國國有銀行改革的可行方式是謀求改變資產結構,而不是試圖重組資本結構。針對國家注資行動,張杰(2004)進一步指出,一個經濟中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高低,與采用何種銀行制度弱相關,而與企業制度強相關;決定一種銀行體制是否有效率的關鍵是其資產狀況,而銀行的資產狀況又直接取決于微觀經濟部門對待銀行貸款的態度與行為;國有銀行制度在世界范圍普遍存在,且不乏有效率運作的例證,通過人為方式降低國有銀行比例以提高銀行整體效率是一種邏輯誤導。
林寶清(2001)也認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是穩定我國金融的基石,至少在未來的8年內,四大行切不可輕言股改。其理由:一是“股改論”似是而非;二是宏觀調控必須借助四大行;三是穩定區域金融需要四大行。王森(2005)則從歷史的角度考察了山西票號衰亡的原因之一是外國列強通過新式金融對舊式金融侵蝕,進而達到控制經濟的目的,并由此得出結論:目前中國商業銀行拓展市場業務比改善治理結構更為重要。
張羽、李黎(2005)認為:轉軌經濟下國有銀行并非完全缺乏效率,這使得國有銀行改革事實上并非像一些人所想象的那么急迫;制度變遷具有內在漸進性的邏輯,國有銀行改革作為一種制度變遷也必然遵循這一基本邏輯;國有銀行改革的關鍵是提高自身能力,而這恰恰需要時間。他們的結論是:中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有其內在的漸進邏輯,期望通過一次“震蕩性”療法來完成商業化改革注定會無功而返。
二、關于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目標定位
朱正元(2000)認為,重組上市是優化國有商業銀行資本結構和治理結構的有效舉措之一,但如果不遵循市場交易規則,再好的制度也會失去應有的效率,我國有許多國有上市股份企業其效率并未見好轉,有部分還虧損嚴重,其原因就在于此。因此,他指出:國有商業銀行上市的根本是目標定位問題:是按市場交易規則,改變治理結構,提高競爭力,還是僅僅為補充資本金,在我國現有上市企業中并不明確。如果主要目標僅僅定位于補充資本金,就會形成現有的部分國有上市企業的情況,把上市僅僅當作“圈錢”的手段,就會出現“一年績優、二年績平、三年績差”,并進一步加劇股票市場發育和發展的扭曲。
王元龍(2001)指出,1999年以來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這一問題之所以十分突出,一般認為,是為了解決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問題。這是因為,近年來盡管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來提高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但仍未達到國際上銀行業認可的水平,短期內國有商業銀行也根本不可能靠稅后利潤的自我積累彌補資本缺口,在國有商業銀行的負債率太高而自有資本不足、存在著大量不良貸款、財政無力追加投資,以及面臨著國際競爭巨大壓力的情況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終于被提上了議事日程。但是,解決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不足或提高資本充足率僅僅是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的動因之一,甚至可以說是淺層次的原因,而真正的原因或深層次的原因則是為了建立現代商業銀行制度,其基本要求是:建立明晰的金融產權結構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鄭良芳(2004)認為,眾多的學者主張國有商業銀行通過股份制改革上市,以充實資本金,但這是一種主觀愿望,并沒有考慮我國弱小的股市能否承受得了。他對改革方案中的境外上市籌資也進行了利弊分析,認為有利方面是:國際資本市場能經受得起我國三家國有商業銀行上市的沖擊,能籌集到所需要的資本;不利方面是:大量的上市費用和每年股息紅利回報將流入外人田,對增加我國廣大投資者的收入和增加社會有效需求毫無作用。他因而指出,充實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不能只靠上市,并提出了補充資本金的幾種方法,包括:通過發債充實附屬資本金;開辦長期儲蓄存款轉股權的籌措資本金的新業務;開辦非上市證券業務補充資本金;員工持股;大企業與銀行之間、銀行與銀行之間相互持股以充實資本金。
三、關于國有商業銀行股權結構的設計
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股權結構的安排主要有兩種選擇:一是絕對控股,即國有股份占51%以上;二是相對控股,即國有股份在50%以下。白世春(2000)認為,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宜選擇“絕對控股”方式,一是因為銀行畢竟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目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很健全情況下,國家仍然需要通過銀行對經濟運行進行適當干預,如果不能保持國有股份在商業銀行中的控股地位,那么政府意圖就很難得到體現;二是就目前國內法人的資金實力來看,要想使幾家商業銀行的國有股份一下子減到50%以下也不現實。
張杰(2003)研究認為,國家以其聲譽“入股”,居民正好“愿者上鉤”,就這樣,居民存款與國家聲譽相結合,共同構成了國有銀行的資本金,用一個簡單的代數式來表示:
E=r.D
其中,E表示資本金,r表示國家聲譽,D表示居民存款。如果極端地假定國有銀行沒有“真正的”真實資本,則有:
若r=1;則E=D
若r=0;則E=0
他由此得出“國家退出悖論”:如果國家不控股,國家聲譽便等于0,與國家聲譽相伴存的居民存款便會有大量“出逃”的可能。
而王元龍(2001)則認為,如果過分強調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的控股權而且是絕對控股,這與原有體制下的國有獨資銀行不會有很大的區別,而且很有可能再次導致舊體制的復歸,政企不分、行政干預銀行經營活動的狀況將死灰復燃。因此,他認為,中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不必拘泥于必須保證國家的“絕對控股”,而相對控股則是較為理想的選擇,國有股權可保持在30%~50%為宜。田國強、王一江(2004)也認為,即使國有商業銀行上市,只要銀行的產權結構仍沒有什么變化,政府占大股,經營決策權由國有大股東的人來決定,就不可能有足夠強的外部監督來制約,管理體制就不可能發生大的變化,就不可能提高效率。
對于如何解決股權結構問題,實現戰略投資者、政府和銀行三方共贏,王琦(1999)、王元龍(2001)、郭武平(2004)都提出,在國有商業銀行中設立金股。其中郭武平(2004)詳細地介紹了金股的概念與特性以及金股在其他國家的實踐:金股是一種政府持有的沒有收益權、可以對特定事項行使否決權的股份,金股作為一種特殊的股份,其特殊性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金股的持有者是政府,不是非政府機構、企業或個人;第二,金股的權益主要體現為否決權,而不是收益權或其他表決權(提名管理人員等);第三,金股通常只有一股,而且沒有實際經濟價值,正因此又稱為金股機制(goldensharemechanism);第四,金股是政府與其他股東個案(onacase—by—casebasis)商定的,無統一的法律含義和安排。
四、關于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方案存在的問題艾仁智(2005)認為,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看,中行和建行的股份制改革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從投資者來說,他們都有一個共同和絕對控股的投資機構———匯金公司,匯金公司代表國家對兩大行注資,持有中行100%和建行85.23%的股份,這一方面形成一股獨大的局面,使兩行股權結構不合理,且單一和絕對的股權結構是無法進行市場交易的,而無法進行交易的產權不是事實上的產權,是殘缺的;另一方面,匯金公司既然代表國家出資,它只是財政的代表,還是一個獨立的企業法人?其次,匯金公司在兩行的改制過程中,都占絕對控股地位,而其本身又是國家利益的代言人,如何平衡國家利益與銀行的市場化運做之間的矛盾?最后,誰來監管匯金公司?因為匯金公司在兩大行的絕對控股地位,勢必會對其經營活動產生較大影響,對匯金公司的決策行為、投資行為、運營行為等方面的監管就變得尤為重要。
李貢敏(2005)對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困境分析后認為,國有商業銀行的特殊性表現在國有銀行商業性和政策性的雙重性質導致其目標的多元化:盈利與政策性金融共同存在于國有商業銀行統一體中,具有存在必要性的政策性金融是造成國有商業銀行巨額不良貸款最主要的原因,而巨額不良貸款又是構成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邏輯起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導致政府對金融剩余控制力的下降,將造成政策性金融融資困難,而實證表明,國有銀行政策性金融只能唯一的依存于國有銀行制度體系,正是目前政策性金融的不可承接性,導致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陷入困境。
張杰(2004)則對國有商業銀行的既有改革思路提出了質疑,他認為,國有銀行的改革目標已經明確無誤,而國家與國有銀行自身也在朝著這個目標努力,可最終除了付出巨額的改革成本、重組和派生出一些在概念上符合改革要求的機構之外,為什么我們總是感到離那個目標不是更近,而是更遠了呢!他因而提出質疑:國有銀行改革的既有思路是否出了問題。
五、結語
高度壟斷的國有銀行確實在運營上存在許多問題,比如受政府效用函數干擾太大,不能充分體現效率和利潤最大化的市場規則,從而導致機構臃腫、人浮于事與效率低下,因此,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改革是必然的。從改革的歷程看,由20世紀80年代開始進行的對四大專業銀行的改革,到90年代中期完成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改造,再到2005年試行股份制,歷時二十余年,符合漸進式改革的理念,并非一些學者所言的是要“畢其功于一役”,而且股份制改革本身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循序漸進,完成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也許還需要耗時多年,中途還可能會遇到各種意想不到的困難和挫折,但不能由此斷言是改革的思路和路徑發生了錯誤。
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也的確面臨諸多挑戰、有許多問題尚待解決,其中首要的問題就是股權結構問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核心是實現產權多元化,將國有商業銀行改造成真正的金融企業,但如果改革一味追求股權結構的多元化,可能會超越目前我國經濟發展和整體制度安排的現實條件,而如果過分強調國家的控股權,則又可能由于政府“一股獨大”導致原有體制的復歸,重蹈我國證券市場上許多國家絕對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覆轍,改革的結果也只是“形似”,而不能做到“神似”。解決股權結構問題的較好方法就是在改革中引入如前所述的金股機制,在國有股份中設立金股,政府仍然可以擁有絕對的控股權,但要改變行使權利的范圍和方式、放棄部分表決權,這樣既可以保證國家絕對控股的地位,又可以讓政府“有所為有所不為”,不干預日常決策,但可以相機選擇行使否決權。引入金股機制的結果,不僅可以使銀行擁有了更大的自治權,實現真正的公司治理,又可以使戰略投資者能在股份比例較少的情況下獲得相對較大的表決權,有利于吸引戰略投資者。
此外,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革能否達到預期目的、實現預期目標,不只是單純地通過內部改制就可以完成的,因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需要適宜的環境與良好的秩序,比如相對寬松的經濟環境、清晰的政府職責定位、完善的市場及有序的競爭、健全的法律體系和獨立有效的銀行監管等等,因此,改革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我國金融生態環境的整體改善,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是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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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信貸市場份額商度集中于四大國有銀行,中型銀行(本文指股份制商業銀行)市場份額很低,小銀行(特別是民營小銀行)極不發達。
根據2000年的數據,中國商業銀行(包括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的資產總額為116406.9億元,四大商業銀行占84.6%,其他商業銀行比例為13%,外資銀行只占2.4%。當然,隨著業務經營范圍管制的放松和專業銀行商業化改革的深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市場份額呈現出緩慢下降的趨勢。如果我們將其他商業銀行理解為中型股份制商業銀行。如果把城市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理解為小型金融機構,他們的力量更加弱小。
在銀行體系方面,美國銀行有8000多個,大概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全國性的銀行,例如花旗銀行、摩根大通銀行,這些銀行也是大的跨國銀行,影響遍及全球。第二層次是跨地區銀行,例如美洲銀行、富利特銀行。第三層次是地區銀行。這類銀行數量很多,一般都在某一州開展業務。為當地大的企業和大城市的居民服務。第四層次是社區銀行。這類銀行有幾千家。主要為某一小城鎮或大城市的某一社區的小業主和居民服務。這四類銀行形成自然的分工。都有自己特定的服務對象和服務工具,使社會不同層次的企業和居民都能得到相應的金融支持,從而使經濟活動在不同層面上都能有效的開展。
中國銀行業的區域結構很不合理。作為第一層次的全國性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和開發銀行,與美國相比有兩大區別。一是中國全國性銀行的資產集中度太高,集中了全國銀行資產額的80%多(美國全國性銀行只占全國銀行資產額的40%,但服務的范圍卻不對稱,廣大農村,小城鎮以及大城市的小企業都得不到應有的金融服務;二是中國沒有跨國銀行。中國銀行雖然在國外有一些分支結構,但基本上是為中國進出口企業和當地華人服務的小機構,不能叫做跨國銀行。
作為第二層次的地區超級銀行,如招商銀行、中信實業銀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同美國同類銀行相比,也有兩個主要區別。一是美國地區超級銀行一般都在某些地區占有相當的市場份額,而中國的這幾家跨地區中等銀行在任何地區的市場份額都很小,對任何地區都無大的影響力。二是美國的地區超級銀行,一般都有相當的跨國業務,而中國的上述銀行都是純國內銀行。作為第三層次的地區銀行,在中國非常薄弱。美國基本每州都有在當地頗有影響的地區銀行,中國只有少數省有省級地區銀行,如廣東發展銀行、浦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和北京、上海、天津等直轄市由城市信用社改組的城市商業銀行。與美國相比,中國地區銀行數量很少,規模很小,沒有形成氣候。作為最后一個層次的社區銀行,從嚴格意義上講,在中國還沒有。
綜上所述,中國銀行業產業結構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占據了信貸市場的極大份額,競爭還不充分,中型銀行比較弱小,小型銀行極不發達。這種狀況會造成銀行業集中度過高,不利于形成充分競爭的信貸市場環境。金融業是一個有機聯系、互相補充的多樣性生態系統,既需要大中小型商業銀行,也需要面向社區中小企業和農民的合作金融組織。
二、中型銀行的壯大有利于銀行業競爭和效率的提高
要特別指出的是,中國銀行業的市場結構中中型銀行的市場份額非常小,這使得中型銀行沒有力量對大型銀行形成真正的挑戰,使大銀行得以長期維持低效運行的狀況而沒有改革的壓力。筆者認為,中型銀行的壯大是提升銀行業競爭和效率的關鍵。
銀行業的市場競爭應該是梯度傳遞的有序競爭,才能衍生出一個富有競爭和產業組織效率的信貸市場。小銀行在市場上除了和同等規模的銀行全面直接競爭外,還會部分地和中型銀行直接競爭,但由于實力有限卻無法給大銀行造成實質性競爭壓力;中型銀行在業務上除了和同等規模的銀行全面地直接競爭以外,還會部分地與大銀行和小銀行兩邊都發生直接競爭:大銀行在業務上除了和同等規模的銀行全面展開直接競爭外,還部分地會和中型銀行直接競爭,而不屑于爭奪小銀行的客戶。
三、做大做強中型銀行的政策建議
1、實施做大做強中型銀行的戰略。
大力支持中型銀行做大做強戰略的實施將帶動和加快銀行業改革和產業組織效率提升。做大做強中型銀行是提高中國銀行業整體競爭力的關鍵。這一步棋下好了,可以將銀行改革的全局“盤活”。鼓勵現有的中信銀行、招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光大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等中型銀行做大做強,將會較快地打破目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主導的寡頭型市場結構,加速整個銀行業的競爭和改革,帶動中國銀行產業效率的提升,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2、銀行業對民間投資者要全方位、多層次開放。
中型銀行的做大作強離不開資本市場的支持。要鼓勵民間的資金投資銀行業,鼓勵銀行間的重組和兼并,支持幫助中小型民營銀行的建立和發展。2003年十六屆三種全會文件以及2005年10月召開的五中全會文件都已明確提出,要穩步發展多種所有制金融企業,而目前為止全國意義的民營銀行只有一家,這值得我們深思。銀行業要能相對自由的進入和退出才能保證在足夠的競爭中產生有效率和競爭力的銀行。微觀層面銀行有良好的經營效率才能保證宏觀層面信貸資金乃至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
3、鼓勵小型銀行(特別是民營小型銀行、社區銀行)的發展。
當前中國銀行產業生態結構存在重大缺陷,小型銀行(特別是民營小型銀行、社區銀行)極不發達已經嚴重影響到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必須高度重視這一問題的解決。要鼓勵民間資金進入這一領域。另外,可以考慮將現存的各類信用合作社拆分、改組為小型社區銀行和規范的合作金融組織。各類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不宜按照目前的趨勢全部引導其向商業銀行的方向發展,其絕大多數仍應定位為面向社區中小企業和農民的合作金融組織,這也是其在未來的金融業競爭中唯一的生存之道。因為進入中國的外資銀行不會涉足其毫無優勢可言的社區關系型融資的領域。但中國的信用社必須盡快改造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區銀行和合作制金融組織。
4、提高國家對整個銀行業的監管能力和水平,防范并盡快化解潛在的金融風險。
鑒于目前中國的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國內脆弱的金觸體系特別是國有銀行體系,所以防范外資銀行大量涌入的風險其最根本的立足點應放在國內金融風險的防范與化解上。銀行業開放使外資銀行成為中國金融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的安全運行將直接影響到中國的金融安全,因而,要不失時機地轉變監管重心,強化對外資銀行的業務監管和風險監管。
一、處理銀行不良資產必須標本兼治
雖然我國的不良資產規模巨大,而可用以解決問題的資源——財政收入則相對薄弱,但是憑借改革開放以來逐漸增強的國力,處置現有不良資產并對銀行核銷壞賬和重新注資,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問題在于我國銀行的不良資產歸根結底是由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無效率的體制產生的。而且還因為我國正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銀行和國有企業遠不具有市場經濟中的企業追求和行為方式,加上體系和執法力度又都存在缺陷而使問題更加嚴重。只要這些問題沒有得到解決,舊的不良資產在付出巨額成本得到清理以后,新的不良資產還會重新產生,國有企業和銀行的問題仍然不能解決。這種情況決定了不良資產的清理必須標本兼治,以治本為主。也就是說,處理已有不良資產的著眼點是防止新的不良資產的產生,將清理不良資產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銀行商業化的改革結合起來,強化對工商企業和銀行的財務預算約束,轉變其運營機制。
為了有效地處理銀行現有不良資產,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先后成立了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是經營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公司,其主要任務是收購、管理、處置由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和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它所具有的功能和經營業務與普通商業銀行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投資銀行的資產銷售、債務重組、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資產證券化、債券發行、管理咨詢、參與企業的監督和管理的功能。資產管理公司在實現上述經營目標的過程中,必須努力促使工商企業和國有銀行在改革產權制度基礎上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加強經營管理和改善資產質量。
二、區別不同情況,采用多種方式處置銀行不良資產
在過去幾年中,處理銀行不良資產大多采取在各級政府主持下破產、兼并的辦法,這較之于繼續給經營不善或根本無存在價值的企業輸血是一個進步,然而這種做法仍然無法防止企業在主管機構的支持下乘機逃廢債務,造成銀行資產的大量損失。但如果對所有的不良資產都采用拍賣、核銷的辦法來處理,則國家財政將難以承受。在這種情況下,將銀行的債權轉為它們對負債企業的股權,可能是一種能夠保全銀行資產及爭取使銀行和企業雙活的選擇。
一般來說,負債企業可以分成如下幾種類型:第一類是形成的資產凈值狀況和當前經營狀況都有嚴重問題的企業。對于這樣的企業應當實行破產清盤,同時核銷債權;第二類是當前經營出現虧損,資產凈值仍為正數的企業。這樣的企業如果申請破產,便有惡意逃廢債務的嫌疑;第三類是經營尚可,有潛力,但由于債務負擔重,財務出現問題的企業。這一類企業最具備實行債轉股的條件。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根據企業的不同狀況,采用不同的來處置它所接手的銀行不良資產。哪些企業可以采用債轉股的辦法,要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資產管理公司來決定。
債轉股意味著由銀行和企業分擔資產損失的責任。同破產和兼并相比較,債轉股對企業和資產管理公司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意味著后者作為持股者必須督促企業改變經營機制,將“預算軟約束”變為“預算硬約束”。
三、實施債轉股應注意的問題
1999年下半年以來,國家為了完成國有企業3年基本解困的目標和化解銀行不良資產過多的風險,加大了實施債轉股的力度。所謂債轉股,主要是將國有商業銀行持有的1995年底以前形成的對國有企業的部分不良債權轉變為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銀行將其持有的不良債權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獲得對相應不良債務企業的股權,從而取得對企業不良債務進行清理的權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憑借國家財政資金的支持,運用資本市場工具,以其比銀行更專業、更有效率或更強制性的措施對所持股企業進行債務資產重組。那些不良負債轉為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股的企業,命運各不相同,其生死衰榮取決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重組選擇及運作成敗。從總體上看,資產重組企業受到債轉股措施的援助和激勵,其資產負債不良狀況應當得到扭轉,使持股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獲得收益,從而對回補和改善銀行資產提供支持,使銀行不良資產風險得以減弱、化解。債轉股后,銀行與企業仍然是一種信貸關系。因此,銀行需要在合適的時機出售股權。銀行股權出售的方式包括:一是企業購回;二是銀行向公眾(企業、居民、外資等)出售。若企業是上市企業,顯然就按市場股價出售;企業沒有上市,則需聘請中介機構評估企業凈資產,得出銀行所持股權價值后再出售。
(一)債轉股的意義。債權轉股權的實施,對于銀行和企業來說都會產生積極的作用。對銀行而言,不良資產的剝離,解開了商業銀行的經營枷鎖,釋放了商業銀行已經積聚了多年的經營力量,它們將迎來發展的黃金時期。同樣,國有企業在“債轉股”改革下,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取代銀行債權人的角色而成為持股人,還本付息的負擔陡然減輕。就此來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和相應的“債轉股”措施,為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創造了一個發展的小環境。債轉股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強化對企業的經營監督;二是減輕國有企業負擔;三是震動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債權轉股權兼顧了財政、銀行、企業三方面利益,將給國有企業帶來債務負擔減輕、效益上升的明顯效果,從而對解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債權問題帶來可能有利的。
(二)實施債轉股的條件。債權轉股權,并不是所有的不良債權都可以轉化為股權。銀行應堅持個案處理原則,即對于同一地區、同一行業、同一集團公司的每家企業是否進行債轉股都應逐一考核。進行債轉股的企業是我國近年來在建設過程家未注入資本金和資產負債率較高的企業。對這些企業債轉股要突出三個重點:一是解決在國民中起舉足輕重作用的大型和特大型企業的;二是支持近年來承擔國家重點項目的企業盡早投產并產生效益,促進產業升級;三是促進國有大中型骨干企業中有條件的企業扭虧和轉制。
實施債轉股的企業有五個基本條件:一是產品適銷對路,質量符合要求,有市場競爭力;二是工藝裝備為國內外先進水平,生產符合環保要求;三是企業管理水平較高,債權債務清楚,財務行為規范,符合“兩則”要求;四是企業領導班子強,董事長、總經理善于經營管理;五是轉換經營機制的方案符合企業制度要求,各項改革措施有力,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的任務落實并得到地方政府確認。債轉股不是將企業的債務轉變為國家資本金,更不是一筆勾銷。五個條件中,第五個條件是要害,說明債轉股的目的仍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三)配套工作。實施債轉股應做好以下配套工作:1.中央銀行應明確要求各商業銀行對有多家銀行貸款的企業按同一比例進行債轉股;2.強制債轉股企業必須以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發放現金紅利;3.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給予債轉股所涉及的企業股權變更等報批手續上的便利;4.適當的稅收優惠;5.對于銀行持有的股權,允許銀行在企業清算破產時優先受償。
(四)債轉股的風險。債轉股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道德風險,這是最大的后顧之憂。道德風險的來源:1.由于允許債轉股,可能導致企業認為拖欠銀行債務沒什么大不了的,反正能債轉股,連有能力歸還銀行貸款的企業也不還了,竭力賴債將之變為投資,而后不思進取,使銀行股權降值。現在不少企業不僅表現為債務逾期,甚至已發展為不付欠息。這樣的情況會對信用、行為規范造成損害。2.經辦銀行為降低不良資產比率以獲得更多的新增貸款額度,有可能把一些較好的資產或回收希望較大的不良資產轉成股權。3.有的政府部門協助企業舞弊將債權變股權,致使銀行股東權益得不到保護。
【關鍵詞】商業銀行 中間業務 研究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廣義上講“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2001年7月4日人民銀行頒布《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它包括兩大類:不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和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我國的中間業務等同于廣義上的表外業務。中間業務最基本的性質就是商業銀行在辦理中間業務的時候不直接作為信用活動的一方出現,即并不直接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身份參與,這是中間業務同負債業務和資產業務最根本的區別。至今,中間業務已經成為與傳統的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共同構成了現代商業銀行業務的三大支注。
中間業務在國際金融舞臺上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美國、日本、英國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占全部收益比重均在40%左右,美國花旗銀行收入的80%則來自于中間業務,已經成為商業銀行的重要收入來源,是現代商業銀行的重要標志之一。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還處于起步階段,雖然城市商業銀行走過了10多年的路程,取得了不錯的業績,已經成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要一員,但是中間業務收入占總收入這一比例不足3%。因此加快發展我國城市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已經勢在必行。
一、城市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現狀
中國銀監會的2010年報顯示,截至去年底,我國城市商業銀行數量達到147家,共有從業人員20.66萬名;農村商業銀行85家,從業人員9.67萬名;農村合作銀行223家,從業人員8.11萬名;農信社2646家,從業人員55.09萬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共有法人機構3,769家,營業網點19.6萬個,從業人員299.1萬人。我國商業銀行特別是城市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起步比較晚,中間業務收入在營業收入中占的比重比較底低,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目前一般在20%左右,而國外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占比要達到30%~40%左右。銀監會統計數據標明,截止2009年末,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376.9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3%,不良貸款率遠遠低于34.23%的歷史最高水平,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貸款繼續保持“雙降”的態勢;截至2011年底,中國城市商業銀行總資產為99845億元,同比增長27.1%,占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比例為9.0%,中間業務收入占總收入這一比例不足3%,但客觀地說,城市商業銀行中間業務開展情況普遍不理想。
二、城市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SWOT分析
為分析城市商業銀行的整體市場環境和未來發展模式,必須深刻研究城市商業的發展形勢,在對城市商業銀行優勢(Strenghths)、劣勢(Weaknesses)、機會(Opportunities)和威脅(Threats)等因素進行動態分析中,即用SWOT分析法對城市商業銀行發展形勢進行研究。
(一)城市商業銀行的優勢
1.得到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隸屬于地方政府是絕大多數城市商業銀行的共同點,城市商業銀行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同樣也受著政府的干預。城市商業銀行在上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和監管部門的監管指導下,始終以支持地方經濟建設為己任,牢牢把握“服務地方經濟、服務中小企業、服務城鎮居民”的市場定位,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堅持以質效發展為核心,強調效益立行和資產強行,建立科學高效的風險防控、市場營銷、績效評價、資源配置四大長效體系,實現了自身業務與地方經濟的共同發展。
2.管理容易,應對力靈活。城市商業銀行機構較小,人員較少,管理扁平化,管理鏈條較短,高度靈活、決策快速,采用新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方法相對較為容易,而且能夠更容易、更靈活地調整,以應對市場的變化。
3.經營策略創新。城市商業銀行必須在經營策略上有所創新,走特色化道路,把中小企業作為主要的客戶,把大企業客戶集中到總行營業部辦理,并且對不同的商體客戶進行不同的分類,建立相應的企業特色支行、城市居民客戶支行、農戶客戶支行專門服務對應的特色客戶,摸索探討行之有效的服務操作模式,使每家支行都成為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專業機構。
4.中間業務投入低,風險小,較為靈活。中間業務主要是依托銀行自身在技術、人才、信息、機構和設備等方面的綜合優勢,幾乎不占用較多的銀行資金,為客戶辦理各種委托事項并從中收取手續費和傭金,所以中間業務的投入低,風險小,較為靈活。
(二)城市商業銀行的劣勢
1.經營風險高。城市商業銀行脫胎于城市信用合作社,與地方具有根深蒂固的聯系,對地方政府依賴性較強,因此具有一些固定的缺陷,經營風險一般高于大中型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經營范圍只集中于小部分地區,因此資產組合缺乏分散性,客戶集中度和貸款集中度較高,此外經營地域的集中式的城市商業銀行對臨沂的經濟發展以及支柱產業的波動較為敏感。
2.城市商業銀行的客戶主要是以中小企業為主,資產質量存在隱患。城市商業銀行雖然能夠通過風險定價來追求合理的風險調整后的回報,但中小企業抵御經濟波動的能力弱,城市商業銀行關注類貸款占比較高,從而對資本金要求較高。
3.網點和分支機構相對較少,難以形成規模效應,存在的沉淀效應明顯弱于國有商業銀行和大部分股份制銀行,流動性管理難度較大。中間業務量占總收入的比重較低,品種和收入相對單一,自身創新動力不足。城市商業銀行的規模比較小,城市商業銀行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種類較少,缺乏規模經濟效應。
4.城市商業銀行內部對中間業務的重視不夠。城市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只占較小的比重,對中間業務的重視遠遠地低于對資產負債的重視,把它置于次要地位,經常服務于存貸款業務。甚至有些小的城市商業銀行幾乎不開展中間業務,甚至把中間業務作為一種優惠顧客的手段。
(三)城市商業銀行的機會
1.城市商業銀行作為具有較強地方的金融機構所在的城市,滲透率遠遠高于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夠分享到城市經濟快速發展的成果。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時金融資產配置日益多樣化,人民對銀行傳統的需要呈現出下降趨勢,增加了對傳統金融服務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務的需求。城市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對現有的資源進行補充、重組和充分利用,可以滿足不同層次金融消費者的需求。
2.城市商業銀行最主要的目標客戶群體是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這是中國經濟最具活力、發展速度最快的部分,為城市商業銀行獲取較高的風險調整后的收益創造了條件。
3.城市商業銀行和當地政府以及企業保持良好地政銀、政企關系。熟悉當地的政治經濟形勢,具備貼近企業的信息優勢,管理機制靈活,激勵機制日趨市場化,能夠不管擴大在當地的市場份額。
4.科技的發展推動著城市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隨著信息化的發展,金融產品也逐漸的網絡化,電子銀行,網絡技術的發展,為城市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提供了強而有力的手段。
(四)城市商業銀行的威脅
和國有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相比,城市商業銀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面臨巨大的威脅和劣勢。
1.品牌不突出。由于城市商業銀行是城市銀行和國有銀行商業銀行相比,品牌和聲譽認同度較低。
2.網點覆蓋率較低。由于較長時間收到監管政策的限制,城市商業銀行只在較少的城市有分行,相比國有銀行而言規模不大。
3.專業人員匱乏,從業人員技術水平不高。由于城市商業銀行可能會在經濟并不是很發達的中小城市,所以很多專業人員不愿意到城市商業銀行就業,多以目前很多城市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從業人員數量較少,人員結構也不合理,高素質專業人員明顯缺乏。從業人員對中間業務的重視程度不高,而且很多城市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不能為銀行和員工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員工對此類業務缺乏一定的積極性。
三、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具體策略
一是目前城市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科技含量不高,沒有競爭力。而且,城市商業銀行與國有銀行相比,網店資源也比較落后,城市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更應該重視電子化建設,包括大力發展電子支付系統,加大與網上銀行用戶的互動,大規模拓展新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未來銀行間的競爭將是科技力量的競爭。科技的進步、技術的領先將使銀行在未來的競爭中去的優勢。我國城市商業銀行要打破過去傳統的概念和運作方式,廣泛使用電子計算機技術,逐步實現中間業務自動化、綜合管理信息化和客戶服務全面化。城市商業銀行要結合所服務的特定的地方金融市場,加強利用信息科技的能力,促進業務經營及管理的創新。圍繞提高區域市場需求響應的快速性、決策信息的高效性以及科技管理模式的合理性,進行產品、服務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將信息技術與特定顧客服務、風險控制系統、綜合經營管理等建設有效相結合,為實現有特色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強大支持。
二是加快實現中間業務經營的多元化,目前西方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種類豐富,據統計,西方國家商業銀行所使用過的中間業務品種已達2萬種,如美國銀行業中間業務的范圍包括傳統的銀行業務、信托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基金業務和保險業務等,它們既可以從事貨幣市場業務,也可從事商業票據貼現及資本市場業務。與經歷中間業務創新浪潮后的西方國家商業銀行相比,目前,城市商業銀行中間業務仍以傳統的結算、匯兌、收付等業務品種為主,咨詢類、代客理財等新興、高附加值的中間業務品種較少,金融衍生類工具基本空白。要加快中間業務的發展,城市商業銀行應該積極進行中間業務的產品創新,豐富中間業務的品種、提高產品附加值。我國的商業銀行業務范圍顯的狹窄,因此我國要加快新業務的市場和產品的開發。城市商業銀行應該充分利用信息、技術、人才和客戶優勢積極發展非股票交易的綜合化銀行業務,開發諸如代保管有價單證、首飾、貴重物品,投融資顧問,代辦理財,代辦租賃電話銀行等及其他滿足市民需求的中間業務,城市商業銀行應大力發展個人銀行業務和與資本市場有關的綜合化銀行業務;除此之外,商業銀行不斷推出新業務,從專業化走向多元化、全能化,從分業經營走向綜合經營。
三是依靠于地方政府是絕大多數城市商業銀行的共同點,城市商業銀行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同樣也受著政府的干預。中間業務的發展不僅是商業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新的發展契機,而且還是城市商業銀行現代化的標志,是金融理論創新的具體表現。因此推動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體制改革需要中間業務作為必要的催化劑,而中間業務的長遠發展也離不開商業銀行體制改革的深化。近年來,金融管理部門已經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為城市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創新提供法律支持,方政府的支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條件,有效監管是文件發展的保證。地方政府在臨商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職責是為臨商銀行發展壯大創造良好地內外部環境,在內部幫助其化解風險,在外部幫助其壯大實力;規范政府自身在內的經濟主體,避免各種變異行為,避免對臨商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造成不良的各種干預。
四是完善中間業務的組織管理體系。城市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是跨業務條線的,既有公司業務的中間業務,也有零售業務、小企業業務和資金業務的中間業務。在專業化經營的條件下,如何協調和統一銀行整體中間業務的發展使城市商業銀行要解決的問題。為推動中間業務的發展,城市商業銀行需要建立統一的中間業務統籌協調機構,統一制定中間業務的發展目標和新產品開發戰略,開展中間業務統籌協調工作。在中間業務的績效考核和利益分配方面,中間業務收入要在中間業務統籌協調機構和所屬業務條線管理部門之間進行雙邊計價,提高相關部門發展中間業務的積極性,此外,城市商業銀行還要健全中間業務風險內控和監管制度,加強對中間業務的內部稽核和監督,堅持業務拓展與風險防范并重的原則,簡歷中間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防范中間業務操作風險,加強中間業務的培訓,提高中間業務的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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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發達國家普遍擁有比較健全發達的銀行業,由于政治、經濟、文化等歷史淵源各不相同,各國紛紛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銀行監管體制。通過研究美國、英國、這兩個主要的西方發達國家銀行業風險監管的經驗,對我國建立符合新開放時期的現代化銀行監管制度是不無裨益的。
1、英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1)比率風險監管體系
1997年,英國銀行在1987年的《銀行法案》授權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所謂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是風險測評、監管措施、價值評估的綜合體系,它是由英國金融服務權力機構(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對銀行業務、風險紀錄、宏觀經濟環境做出綜合性評估,以制定有效的監管計劃和使用恰當的監管措施。
FSA參照COMELB指標和COM指標對銀行進行風險初步測評。COMELB指標包括資本、資產、市場風險、盈利、債務、業務六個方面;COM指標包括控制、組織、管理三個方面。風險測評的目的在于系統地識別銀行業務的固有風險,評估其風險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確其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初步建立對這些銀行的監管體系。通過對銀行商業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將銀行分為四個等級(A、B、C、D),對A、B等級的銀行只需要對其風險控制做出適當的監測,對C、D等級的銀行則需要采取監管措施。FSA可以對C、D等級的銀行采取如下監管措施。如要求銀行提供全面的會計師報告、成立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財政、信用領域進行檢查;向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收集相關信息、與銀行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晤及特別性會議討論銀行未來發展計劃等。在下一次風險測評之前,FSA會對風險測評、監管體系、監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價值評估,以保證銀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監管體系中所預定的工作和監管措施被正確的執行。此外,FSA還對其監管階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評估和復查所有銀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標準。
(2)習慣法
在立法方面,盡管在歐共體各國的中央銀行中,英格蘭銀行的獨立性較差,但它卻在銀行監督方面比之其他國家的中央銀行擁有更大的靈活性。在英國,法律常由“習慣法”替代,金融管理機構與信貸機構間的關系更多地使用“道義勸說”或“君子協定”原則來理順,而不是采取強制性的命令方式。70年代以來,英國已正式結束了銀行業的“自我管制”狀態,代之以用法律的形式對銀行實施管制,外國銀行機構也不例外。“1979年銀行法”生效后,管理走向正規化,但是對大型銀行的管理仍沿用傳統方法,很少采取強制性措施。目前英國管制外國銀行的法律依據主要有《1987年銀行法》、1971年《競爭和信用管制條例》等。
2、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作為擁有悠久管理外資銀行歷史和豐富經驗的大國,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上有其獨特之處。
(1)雙重評估體系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對外資銀行的評估體系上多半采用單一制,即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適用同一種評估體系。而美國對其國內銀行適用的是國際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即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管理水平、盈利狀況和流動性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對外資銀行,則考慮到外資銀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獨立的法人,許多因素(如資本調控或資產流通等)都受制于總行,采取的是“roca”等級評估制,即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管理、作業調控、遵守法規、資產質量四個方面進行評估,將重點放在風險評估、風險跟蹤、風險控制上。在美國通貨監理署(OCC)現行的監管體系中,駱駝評級和風險評級是兩個并行的體系,他們一起構成風險監管的整體方法,二者之間有一些區別。camels是對歷史形成的存量也就是運行結果進行評價,風險監管(評級)是對經營過程的控制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前者出現的背景主要是針對信用風險,后者主要針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
(2)var(valueatrisk)風險測定方法
1995年12月美國金融機構正式將jp摩根公司發明的var風險測定方法作為銀行風險測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時期內,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給定的資產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值。與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測定市場風險,風險監管的實質是重視對過程控制的評價。(3)爭取實現統一立法
在立法方面,當前各國銀行目睹并經歷了不斷加劇的銀行國際化分支運作,銀行界也在呼喚著實施統一的國際化資本法規,以維持一個健康的國際銀行操作環境。美國的立法機構已經單邊制定了兩個法規,即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規》(IBA)和1991年的《外國銀行的強化監控法規》。《國際銀行法規》中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總體性規定。其目的在于讓大量的外國銀行受到類似于美國國內銀行的監督與管理,并減少人為的不必要的銀行機構間的競爭。
二、巴塞爾協議體系給國際外資銀行風險監管帶來的影響
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協議”),該協議設定了資本充足率。通過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銀行業監管機關可以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及風險資產的監管,也對衍生工具市場的監管有了量的標準。加上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指出監管者應當制定和利用審慎性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信貸風險管理、市場風險管理、其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監管等。
2001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資本協議的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此次協議被稱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包括歐洲銀行界在內的國際銀行界對新資本協議表現出極大的關注。有關風險的范圍在協議中不斷擴充:從信用風險到市場風險,進而又涵蓋了操作風險、法律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名譽風險等其他風險。這是監管當局對日趨復雜的國際金融環境的必要應對,是走向全面而準確監管的步伐。
作為國際銀行界的監管準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針對風險管理提出的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為將來商業銀行進行風險監管指明了方向。內部評級法比標準法更能敏感地反映信用風險,但同時也意味著商業銀行要在資產組合層面實現風險和收益的匹配,并相應地進行經濟資本配置。歐洲大型商業銀行和中小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管理將在新協議影響下面臨不同的選擇路徑。這種選擇也將對未來若干年內我國銀行風險管理機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概括而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推出為國際銀行業的風險監管提供了統一的框架標準,為銀行業風險有效監管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協議及其補充文件倡導的原則和方法對銀行業的監管方向有著深遠的影響,規范了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發展,并成為國際銀行業風險監管的指導藍本和實踐框架。
三、國際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第一,完善我國的外資銀行準入制度,選擇資本雄厚,經營業績、資產狀況良好,熟悉國際金融市場,具有豐富管理經驗、良好經營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具有先進的IT技術和國際網絡優勢的外資銀行進入我國。高素質的外資銀行大都資金雄厚,有利于維護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管理先進、控制經營風險的能力強,能夠做到穩健經營。且資信較好,能遵守法規,注重公平競爭,重視自身市場形象。有利于我國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
第二,充分考慮中外資銀行的差別。我國正處于轉軌時期市場化金融體系構建進程,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地方銀行以及外資銀行等在資本結構、經營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各異。這就要求我們在相關風險監管指標的制定和監管某些選擇方面,要根據各個銀行所處的具體情況,提出針對性強、靈活度大的方案,進行分類監管。同時,在逐步融入國際金融大環境的中國銀行業,面臨的風險也不再僅限于信用風險,而是要迎接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等來自各方的考驗。因此,在制定監管指標時應具有預見性,充分考慮到現階段及今后一段時期內銀行可能面臨的各種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其他風險,為未來銀行業經營環境的變化留有足夠空間,不至于使監管法規陷入被動的境地。
第三,加強科學的外資銀行風險評估體系化研究。外部監管與銀行內部風險管理相結合,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關系由對抗型向協作型的轉變,是銀行監管的趨勢。銀行內部風險模型的建立不僅是銀行自身經營的必要,也是確保監管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除了可以參照國際上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外,考慮到目前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三種形式(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中,占主導地位的是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與國內銀行的“camel”評價體系相區分,采用“roca”等級評估制,將重點放在風險管理、作業調控、遵守法規、資產質量上,以加強風險控制。
第四,完善與健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法規。參考國際監管經驗可以看到先進的監管體制離不開成熟的法規的配合。2002年以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還停留在是否合規的事后檢查階段,缺乏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2002年2月1日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指標體系,然而,與風險監管發達的美、英、日等國相比,我國的風險監管體制還顯得極不健全,有待進一步完善。我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的立法層次比較低,在風險監管方面并沒有出臺相關專門性規范。面對開放時期可能的外資銀行數量激增,我國應制定出風險監管的總體政策和量化指標,設立專門的類似于英國FSA的監管機構來執行這些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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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扶貧貸款;國際經驗
一、小額信貸的起源和發展
小額信貸是信貸機構向低收入階層和弱勢群體(主要是低收入客戶和個體經營者)提供一種可持續發展的金融服務方式,也是扶貧的重要手段。小額信貸在上世紀70年端于孟加拉國,是滿足窮人信貸需求的一種信貸方式,貸款對象僅限于窮人,額度很小,無需抵押。自創立以來,小額信貸受到了窮人的熱烈歡迎,迅速推廣到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許多發展中國家,成為一種非常有效的扶貧方式。小額信貸發展演化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從70年代的農戶小額貸款發展到80年代微型企業的小額貸款,進一步發展到90年代追求商業可持續發展和貸款覆蓋率為目標的小額貸款,目前,多元化模式的小額信貸正逐步融入金融體系。
小額信貸的迅速發展反映了對過去金融扶貧方式存在問題的反思。以往,貧困人口被視為不具信用,同時考慮到較高的操作成本及貸款風險,商業銀行一般不愿意對低收入階層提供貸款服務。為彌補這種對貧困人口金融服務的空缺,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及國際發展機構協助建立了專門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并通過其發放大量低息的農業、扶貧貸款。由于指導思想、政策和項目執行機構存在問題,加上對吸收存款沒有予以應有的重視,這類金融機構的扶貧效果往往不如人意。
小額信貸的產生改變了原來由政府發給貧困戶補貼信貸的模式,引入市場機制,由金融機構按市場運作。和傳統的政府貼息貸款項目相比,小額信貸已顯示出巨大的優勢:第一,高還款率。成功小額信貸項目的平均還款率在90%以上;第二,高入戶率。小額貸款能保證100%的貸款最終達到農戶手中;第三,貸款對象是弱勢群體,是對現有金融服務體系的補充和完善;第四,市場化運作;第五,重視針對貧困婦女的服務。
小額信貸作為一種有效的扶貧手段已在世界上愈來愈多的國家實踐。數以千計的小額信貸項目力圖把金融服務推進到那些以往得不到此類服務的貧民階層中去。在世界各地實行的小額信貸模式有多種,其中比較著名的有孟加拉的格萊明鄉村銀行(GRAMEENBANK),印尼的人民銀行小額信貸部(BRI-UD),及玻利維亞的陽光銀行(BANCOSOL)。從事小額信貸業務的機構包括正式的金融機構、非政府組織、社區組織、以及政府機構和國際組織。從發展金融市場來看,低收入階層、微型企業為擴展金融服務提供了很大的潛在市場。如果能找到比較好的降低經營成本,減少金融風險的方法,小額信貸機構就可以把金融服務推廣到窮人中的一部分,并能維持其本身的正常經營及利潤。從微型企業的發展來看,小額信貸可以為企業發展提供一部分初始資金,并為企業的發展提供長期的金融服務。從扶貧來看,存款服務可以幫助窮人增加儲蓄,從而克服資金不足及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發事件。當窮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一定的保障后,貸款服務則可以幫助他們發展生產,從而最終擺脫貧困。
二、多元化的小額信貸發展模式
小額信貸發源于非正規金融組織。小額信貸項目發展與銀行有兩種方式的聯系:第一種類型是由于小額信貸項目的開展,從小規模的項目逐步成為獨立機構,進而發展成為正規的金融機構,例如孟加拉“格萊明鄉村銀行”和玻利維亞的“陽光銀行”。第二種類型為正規的國有銀行引入小額信貸項目,逐步服務于大量中低收入客戶,實現正規金融機構中設立專門的小額信貸部門,并按市場機制運作,可以盈利。如印尼人民銀行小額信貸部,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在東歐的試點;改革后的蒙古農業銀行等。目前,世界各國的小額信貸模式千差萬別,以各種方式存在,包括非政府組織、合作組織和正規金融機構等。
1.非政府組織模式:格萊明鄉村銀行模式是一種非政府組織從事小額信貸的例子。格萊明鄉村銀行創建于1974年,80年代在政府支持下轉化為一個獨立的銀行,但其實質上仍為非政府組織。到2003年末,格萊明已經擁有1195個營業所、1.2萬名員工,并覆蓋了312萬貧困農戶,存款余額2.27億美元,貸款余額2.74億美元,基本貸款年利率20%,貸款回收率99.06%,凈利潤1100萬美元。值得一提的是:格萊明為擺脫依賴補貼的負面形象自1998年起不再接受政府和國際機構援助資金的注入,還針對客戶需求和同行競爭壓力,開始發放額度較大的中小型企業貸款。格萊明以小組為基礎的農戶組織,要求同一社區內社會經濟地位相近的貧困者在自愿的基礎上組成貸款小組,相互幫助選擇項目,相互監督項目實施,相互承擔還貸責任;在小組基礎上建立中心,作為進行貸款交易和技術培訓的場所;無抵押的、短期的小額信貸,但要求農戶分期還款,定期參加中心活動。對于遵守銀行紀律、在項目成功基礎上按時還款的農戶,實行連續放款政策。經營機構本身實行商業化管理,特別是以工作量核定為中心的成本核算。
2.正規金融機構模式:印尼人民銀行小額信貸部(BRI—UD)和泰國(BAAC)是正規金融機構從事小額信貸的模式。印尼人民銀行小額信貸部下設地區人民銀行、基層銀行和獨立營業中心。獨立營業中心是基本經營單位,獨立核算,可以自主決定貸款規模、期限和抵押,執行貸款發放與回收。機構內部建立激勵機制。獨立營業中心實行獨立核算,每年經營利潤的10%在第二年分配給員工。實行商業貸款利率以覆蓋成本(年利率32%);如果借款者在6個月內都按時還款,銀行將每月返回本金的5%作為獎勵;儲蓄利率根據存款額確定,存款越多,利率越高。這種政策使BRI吸收了印尼農村約3300萬農戶手中的小額游資,儲蓄成為其主要的貸款本金來源。嚴格分離銀行的社會服務職能和盈利職能。銀行不承擔對農戶的培訓、教育等義務。BRI-UD高利率和鼓勵儲蓄的政策,使金融機構實現了財務上的可持續性。
3.金融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緊密聯系模式:印度國有開發銀行—印度農業和農村發展銀行(NABARD)是將非正規農戶互助組(SHG)與正規金融業務結合起來從事小額信貸的模式。該模式開始于1991年,NABARD通過其員工和合作伙伴(亦稱互助促進機構,指基層商業銀行/信用社/農戶合作組織/準政府機構)對由15-20名婦女組成的農戶互助組進行社會動員和建組培訓工作,農戶互助組內部先進行儲蓄和貸款活動(俗稱輪轉基金,類似國內的“會”),NABARD驗收后直接或通過基層商業銀行間接向農戶互助組發放貸款。NABARD對提供社會中介和金融中介服務的合作伙伴提供能力建設和員工培訓支持,并對基層商業銀行提供的小額貸款提供再貸款支持。在2002-2003財政年度,NABARD共向26萬新成立的農戶互助組提供約1.6億美元的新增貸款。截至2003年3月,NABARD已累計對國內1160萬貧困家庭提供貸款,覆蓋全國近20%的貧困家庭。
4.社區合作銀行模式和村銀行模式:社區合作銀行(又稱信用聯盟)是完全由社員管理、自助式的金融機構。它由特定的群體或機構組織管理。合作銀行是一個民主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合作社。由所有社員擁有并管理,每個社員有一票的投票權來選舉合作社的負責人。
村銀行是國際社區資助基金會(FINCA)開創的一種提供小額信貸的組織形式,它采用經濟民主化的方式運作,提供市場利率的貸款是其主要業務。村銀行與社區合作銀行的區別在于村銀行不是一人一票,可以一人多票。村銀行小組就是由10-50人組成的互助小組,小組成員每周或每兩周開一次會,小組會為自己提供三種基本服務:(1)提供小額自我就業貸款來開辦或擴大自己的生意;(2)提供一種儲蓄激勵和一種積累儲蓄的方法;(3)建立一個提供互助幫助并鼓勵自立的以社區為基礎的系統。村銀行小組的成員相互擔保彼此的貸款并在組織內部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5.國家級小額信貸批發基金模式:孟加拉國批發式小額信貸機構PKSF獨具特色,是一個成功的自主性批發小額信貸機構,受到了國際小額信貸產業界的廣泛關注和推崇。為了集中管理國內外捐助機構和政府的扶貧資金,并推動小額信貸機構的持續發展,孟加拉政府于1990年設立了農村就業支持基金會(PKSF),該基金會注冊為非盈利性股份制公司,注冊資金1.7億美元,由國內外贈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組成,其董事會成員由7名獨立的社會知名人士組成,主席和其中2名成員由政府推薦,另外4名成員由15人組成的理事會推選(格萊明鄉村銀行總裁尤諾斯教授就是董事之一)。PKSF僅對符合其標準的合作機構提供能力建設和免于擔保的小額信貸批發業務。截至2003年底,PKSF已接納189家合作機構,通過他們為213萬貧困農戶提供了1.65億美元的小額貸款。PKSF通過現場調查,審計和提交會計報表對合作機構實行監督,并幫助其制定長期發展規劃。PKSF這一國家級小額信貸批發基金的設立,促進了小額信貸行業標準和最佳實踐的推廣,推動小額信貸機構的良性競爭和可持續發展,也大幅度減少了國際和國內用于小額信貸扶貧資金的設計成本。正是由于存在一個有效競爭的小額信貸市場,PKSF的合作機構才能不斷創新,提高效率,PKSF自身的持續發展也得到相應保證。
三、小額信貸成功的經驗
成功的商業可持續小額信貸機構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項目具有可持續性,二是項目有一定的覆蓋率。所謂可持續性是指小額信貸從信貸操作中取得的收入能夠抵補其操作費用、資金成本、貸款損失、通貨膨脹帶來的資產價值的減少,同時還能夠有項目擴展的盈余資金。所謂覆蓋率就是項目服務于特定的人群比例。
事實上,只有那種符合客戶需要的,根據他們的特點所設計的金融業務才能持續。金融機構的持續發展只有通過金融創新才能實現,也就是要建立減少金融風險、降低操作成本的制度,確保高的貸款償還率;同時貸款利率能補償成本和風險。成功的小額信貸機構已經進行了一系列的金融創新來持續地擴展為窮人服務的金融市場。大部分的小額信貸機構利用各種風險管理工具的組合來降低貸款的風險:小的貸款規模,通常起始于50美元;短的貸款期限,大抵適合于3-12個月的周期;獎勵按時還款以將來有權使用更高的額度;必需的存款保證金,與借款數額成比例;定期的小組會議;逾期還款處罰,例如收費,拒絕給予更高的貸款額度;培訓借款者金融和商業經營方面的技能;反映風險因素的利率。在評估貸款申請時,根據申請人的資產,或申請項目預計的現金流,或申請人的信用。就放款的方法,有對個人放款,對小組放款,或在村級建立代辦機構或二級信用機構。就金融產品而言,提供比較靈活的滿足借款人需要和存款人需要的產品。
缺乏正式的抵押品,如土地和房屋,這是貧困戶獲得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主要障礙。小額信貸是以非傳統的方式處理抵押擔保和風險方面的關鍵問題。當商業銀行放貸時,借款人通常需要提供抵押品。窮人沒有有價值的抵押品,這使得他們被排除在商業信貸市場之外。小額信貸機構依靠抵押品的替代形式進行貸款。社會擔保是最常見的替代方式,并且被用于村銀行模式和小組聯保型借貸。通常對抵押的替代為組成連帶小組。建立小組并承擔本小組成員還款責任是給成員貸款的條件,小組成員相互擔保各自的貸款。這種方法的實現能使成員之間相互監督和連帶責任的作用。小組往往有5-8個人。逐步增加貸款額是抵押的另一種替代。在下一貸款周期能獲得更多貸款的保證,有利于鼓勵還貸。此外,以低收入階層為目標群體的小額信貸項目多采用直接擔保形式或小組聯保和直接擔保相結合的形式。采取靈活多樣的動產抵押形式也是一些小額信貸機構采取的辦法。
四、中國小額信貸發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方向
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開始,為了幫助中國政府解決扶貧貼息貸款到戶率低和還款率低的問題,一些國際機構和國內非政府組織開始探索引入小額信貸,以使貧困農戶更容易獲得金融服務。隨后,越來越多的國際多邊和雙邊援助機構對小額信貸產生興趣并投入可觀的資金開展試點項目。政府扶貧部門也逐漸認識到小額信貸在扶貧中的有效作用,把部分扶貧資金以小額信貸的方式投放給貧困農戶。目前,我國從事小額信貸主要有以下機構:國際發展機構和非政府組織資助的小額信貸項目、政府主導的小額信貸扶貧項目(一般由農行、扶貧辦及扶貧社操作)和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業務。非政府組織、政府主導的小額信貸扶貧項目均是單一項目型模式,資金主要依靠外部供給,不具備持續性。小額信貸從業人員多為兼職,小額信貸經營沒有組織機構的保證。在管理機制上無法創新,只是在形式上照搬了國際上的做法。
隨著小額信貸在中國多年試驗,客觀上提出了中國如何建立可持續性的小額信貸的體系問題。農村信用社在經歷了壘大戶的挫折以后,重新進行了市場定位,把小額信貸作為業務發展的重點,但信用社的小額信貸仍有許多地方需借鑒國際最佳實踐。
政府主導的小額信貸扶貧項目和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業務都是補貼型的小額信貸,與國際小額信貸的方向是背道而馳的。如果金融機構不是自發開展小額信貸,也就無法創新。此外,農村信用社從事小額信貸已開始對一些操作相對規范的國外非政府組織的小額信貸構成競爭的壓力。由于農村信用社可得到中央銀行的貼息支農再貸款,成本較低,貸款利率也遠低于國外非政府組織資助的小額信貸,在一些地區出現了農戶借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還國外非政府組織資助小額信貸等現象。
關鍵詞:外資銀行風險監管巴塞爾協議
金融全球化不可避免地會對銀行業的經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銀行業務的跨國化增強了經營風險,也增大了監管的需要。2006年12月11日起,我國全面開放銀行業,按照入世承諾,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這既是機遇又是挑戰,中國銀行業將經歷一個艱難而充滿希望的調整階段。但我國的風險監管體制與風險監管發達的美、英、日、法等國相比,有待進一步完善。如何改善和加強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監管,控制外資銀行帶來的金融風險,已經成為擺在中國金融監管機構面前需要解決的迫在眉睫的問題。
一、國際外資銀行信用風險監管經驗
西方發達國家普遍擁有比較健全發達的銀行業,由于政治、經濟、文化等歷史淵源各不相同,各國紛紛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銀行監管體制。通過研究美國、英國、這兩個主要的西方發達國家銀行業風險監管的經驗,對我國建立符合新開放時期的現代化銀行監管制度是不無裨益的。
1、英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1)比率風險監管體系
1997年,英國銀行在1987年的《銀行法案》授權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所謂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是風險測評、監管措施、價值評估的綜合體系,它是由英國金融服務權力機構(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對銀行業務、風險紀錄、宏觀經濟環境做出綜合性評估,以制定有效的監管計劃和使用恰當的監管措施。
FSA參照COMELB指標和COM指標對銀行進行風險初步測評。COMELB指標包括資本、資產、市場風險、盈利、債務、業務六個方面;COM指標包括控制、組織、管理三個方面。風險測評的目的在于系統地識別銀行業務的固有風險,評估其風險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確其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初步建立對這些銀行的監管體系。通過對銀行商業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將銀行分為四個等級(A、B、C、D),對A、B等級的銀行只需要對其風險控制做出適當的監測,對C、D等級的銀行則需要采取監管措施。FSA可以對C、D等級的銀行采取如下監管措施。如要求銀行提供全面的會計師報告、成立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財政、信用領域進行檢查;向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收集相關信息、與銀行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晤及特別性會議討論銀行未來發展計劃等。在下一次風險測評之前,FSA會對風險測評、監管體系、監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價值評估,以保證銀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監管體系中所預定的工作和監管措施被正確的執行。此外,FSA還對其監管階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評估和復查所有銀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標準。
(2)習慣法
在立法方面,盡管在歐共體各國的中央銀行中,英格蘭銀行的獨立性較差,但它卻在銀行監督方面比之其他國家的中央銀行擁有更大的靈活性。在英國,法律常由“習慣法”替代,金融管理機構與信貸機構間的關系更多地使用“道義勸說”或“君子協定”原則來理順,而不是采取強制性的命令方式。70年代以來,英國已正式結束了銀行業的“自我管制”狀態,代之以用法律的形式對銀行實施管制,外國銀行機構也不例外。“1979年銀行法”生效后,管理走向正規化,但是對大型銀行的管理仍沿用傳統方法,很少采取強制性措施。目前英國管制外國銀行的法律依據主要有《1987年銀行法》、1971年《競爭和信用管制條例》等。
2、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作為擁有悠久管理外資銀行歷史和豐富經驗的大國,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上有其獨特之處。
(1)雙重評估體系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對外資銀行的評估體系上多半采用單一制,即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適用同一種評估體系。而美國對其國內銀行適用的是國際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即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管理水平、盈利狀況和流動性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對外資銀行,則考慮到外資銀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獨立的法人,許多因素(如資本調控或資產流通等)都受制于總行,采取的是“roca”等級評估制,即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管理、作業調控、遵守法規、資產質量四個方面進行評估,將重點放在風險評估、風險跟蹤、風險控制上。在美國通貨監理署(OCC)現行的監管體系中,駱駝評級和風險評級是兩個并行的體系,他們一起構成風險監管的整體方法,二者之間有一些區別。camels是對歷史形成的存量也就是運行結果進行評價,風險監管(評級)是對經營過程的控制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前者出現的背景主要是針對信用風險,后者主要針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
(2)var(valueatrisk)風險測定方法
1995年12月美國金融機構正式將jp摩根公司發明的var風險測定方法作為銀行風險測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時期內,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給定的資產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值。與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測定市場風險,風險監管的實質是重視對過程控制的評價。(3)爭取實現統一立法
在立法方面,當前各國銀行目睹并經歷了不斷加劇的銀行國際化分支運作,銀行界也在呼喚著實施統一的國際化資本法規,以維持一個健康的國際銀行操作環境。美國的立法機構已經單邊制定了兩個法規,即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規》(IBA)和1991年的《外國銀行的強化監控法規》。《國際銀行法規》中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總體性規定。其目的在于讓大量的外國銀行受到類似于美國國內銀行的監督與管理,并減少人為的不必要的銀行機構間的競爭。
二、巴塞爾協議體系給國際外資銀行風險監管帶來的影響
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協議”),該協議設定了資本充足率。通過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銀行業監管機關可以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及風險資產的監管,也對衍生工具市場的監管有了量的標準。加上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指出監管者應當制定和利用審慎性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信貸風險管理、市場風險管理、其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監管等。
2001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資本協議的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此次協議被稱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包括歐洲銀行界在內的國際銀行界對新資本協議表現出極大的關注。有關風險的范圍在協議中不斷擴充:從信用風險到市場風險,進而又涵蓋了操作風險、法律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名譽風險等其他風險。這是監管當局對日趨復雜的國際金融環境的必要應對,是走向全面而準確監管的步伐。
作為國際銀行界的監管準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針對風險管理提出的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為將來商業銀行進行風險監管指明了方向。內部評級法比標準法更能敏感地反映信用風險,但同時也意味著商業銀行要在資產組合層面實現風險和收益的匹配,并相應地進行經濟資本配置。歐洲大型商業銀行和中小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管理將在新協議影響下面臨不同的選擇路徑。這種選擇也將對未來若干年內我國銀行風險管理機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概括而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推出為國際銀行業的風險監管提供了統一的框架標準,為銀行業風險有效監管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協議及其補充文件倡導的原則和方法對銀行業的監管方向有著深遠的影響,規范了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發展,并成為國際銀行業風險監管的指導藍本和實踐框架。
三、國際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第一,完善我國的外資銀行準入制度,選擇資本雄厚,經營業績、資產狀況良好,熟悉國際金融市場,具有豐富管理經驗、良好經營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具有先進的IT技術和國際網絡優勢的外資銀行進入我國。高素質的外資銀行大都資金雄厚,有利于維護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管理先進、控制經營風險的能力強,能夠做到穩健經營。且資信較好,能遵守法規,注重公平競爭,重視自身市場形象。有利于我國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
第二,充分考慮中外資銀行的差別。我國正處于轉軌時期市場化金融體系構建進程,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地方銀行以及外資銀行等在資本結構、經營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各異。這就要求我們在相關風險監管指標的制定和監管某些選擇方面,要根據各個銀行所處的具體情況,提出針對性強、靈活度大的方案,進行分類監管。同時,在逐步融入國際金融大環境的中國銀行業,面臨的風險也不再僅限于信用風險,而是要迎接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等來自各方的考驗。因此,在制定監管指標時應具有預見性,充分考慮到現階段及今后一段時期內銀行可能面臨的各種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其他風險,為未來銀行業經營環境的變化留有足夠空間,不至于使監管法規陷入被動的境地。
關鍵詞:中小企業 信用評級 政策支持 評級應用
中圖分類號:F83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770(2011)010-052-04
近年來,印度經濟快速增長令全球矚目,中小企業發揮了重要的“引擎”作用,涌現出眾多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公司。印度中小企業的成長壯大,得益于政府強有力的扶持,信用評級就是其中一大特色。通過開展中小企業信用評級,解決了信息不對稱難題,提升了中小企業透明度,根據信用質量能夠更好地區分不同中小企業,增加了銀行貸款投入,有效促進了中小企業成長發展,其經驗和做法值得借鑒。
一、中小企業政策支持體系
(一)印度中小企業概況
中小企業在印度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位置,對工業生產、外貿出口、吸納就業和創造企業家貢獻突出。印度中小企業劃分為微、小、中三種類型,中小微工業部(MSME)2010-2011年度報告顯示,全國共有中小微企業2980萬家,產值占制造業的45%,出口占全國40%,從業人員6950萬。中小企業是非常有活力的產業,但由于先天不足,發展中面臨許多困難,特別是難以及時、足額獲得所需資金,印度中小企業貸款不到銀行總貸款余額的9%。
(二)政府支持組織架構
印度政府十分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1999年設立小規模工業和農業及鄉村工業部,經過分設后于2007年合并為中小微工業部,負責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通過下屬組織開發項目并實施。2006年,印度政府出臺微、小、中企業發展法案(MSMED),將中小企業范疇延伸至服務業。
印度儲備銀行(RBI)在全功能的中央銀行職能之外,還通過三種措施扮演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的“開發性”角色:(1)許可銀行對中小企業發放50萬盧比以下無抵押貸款,信用記錄良好的最高250萬盧比。(2)要求銀行優化網點布局,滿足地區中小企業需要。(3)制定和銀行對中小企業服務最低標準以及信貸投入要求。
印度國家小產業公司(NSIC)是中小微工業部下屬組織,通過實施為中小企業定制的系列項目和工程,促進、扶助和培育小工業以及相關的產業發展,提高中小企業競爭能力和優勢地位,2009-2010財政年度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105.6億盧比。
印度小產業發展銀行(SIDBI)根據法令于1990年設立,資本、資產規模列全球發展性銀行第25位,為金融機構提供再融資,以較低的利率提供中小企業貸款,此外還為凈值一千萬盧比以下的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支持第一代企業家創業。
(三)中小企業信用評級政策
世界銀行一項跨國研究表明,貸款人寧愿掌握借款人更多的信用信息,而非堅持要求抵押,凸顯了中小企業信用狀況的重要性。2005年,印度財政部長在議會宣布了促進中小企業貸款投入的一攬子政策(Policy Package),印度央行(即印度儲備銀行,RBI)向各公有銀行發出通告,要求采用透明的評級體系,將中小企業貸款成本與信用等級掛鉤,使中小企業貸款成本更加合理,貸款每年增長20%以上,由“常設咨詢委員會”進行檢查和督促。
印度小工業部批準了NSIC與印度銀行協會及評級機構的計劃,為中小企業提供性能表現和信用評級服務(Performance and Credit Rating Scheme),政府鼓勵企業參與評級,為首次參評的小企業補貼75%的評級費用,最高4000盧比。NSIC認可7家獨立的專業評級公司(后增至8家),企業自主選擇評級公司,銀行參考評級結果決定是否給予貸款以及貸款條件。SIDBI與印度信用信息局(CIBIL)聯合建立中小企業評級公司(SMERA),與印度銀行協會采集共同風險數據,建立基于IT的中小企業貸款申請、評估、監控系統,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入中小企業的信貸量。各評級機構紛紛給予中小企業評級費用優惠,折扣達到5%-12%。
二、評級機構及中小企業評級
(一)印度主要評級公司
在印度評級市場,除國際著名的鄧白氏(D&B)、惠譽(Fitch)分支機構外,還有6家主要信用評級公司。CRISIL是印度最大的評級公司,世界排名第4,從事評級、研究、風險和政策咨詢服務20余年,標準普爾(S&P’s)為大股東,評級產品豐富,評級數量最多,市場份額超過50%。CARE是印度第2大評級公司,由金融機構于1993年發起設立,3家國有銀行擁有60%以上股份。SMERA由SIDBI、鄧白氏和印度11家大銀行于2005年發起設立,是印度第一家專事中小企業信用評級的公司。ICRA成立于1991年,由金融機構、投資機構、商業銀行和金融服務公司發起,穆迪(Moody’s)是最大股東。Onicra提供個人、公司和中小微型企業信用評級與信用評分服務。BWR(BrickWork Rating)成立于2007年,也提供中小企業信用評級。
(二)中小企業信用評級方法
信用評級的對象通常是大企業,有國際公認的成熟技術和方法。中小企業具有獨特性,影響中小企業信用質量的因素與大企業明顯不同,各因素權重也有所區別,因此中小企業評級需要采用特定的方法,以SMERA制造業中小企業評級為例,共考察六個方面。(1)行業風險。中小企業所在行業在評級中扮演關鍵角色,是決定企業盈利水平的關鍵因素。(2)經營風險。企業經營行為和管理中可能導致客戶無法償還債務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產品價格、原材料價格、單個產品依賴/替代性、定價靈活度)、經營效率(競爭能力如生產成本、市場地位,關系到企業保持和提高市場份額的能力,實施差異化定價)(3)管理風險。評估企業管理質量,因大部分中小企業由1-2人經營管理,故而企業主教育水平、職業經驗、經營策略需重點關注。一是企業主誠信度、品質和償還意愿,包括歷史借款和償還記錄,管理者對企業的興趣大小、良好企業的門檻等;二是償付能力,包括企業及個人的信用價值等;三是財務能力,即企業技術、管理、財務等產生盈利和企業獲得成功的能力。(4)財務風險。分析財務指標和經審計的報表,進行比率、趨勢分析,考察財務披露、表外項目及其對盈利能力的影響;深入分析資金來源、對資本結構的影響,流動性投資的可得性,未利用的信用額度,集團公司的財務能力,市場聲譽,與金融機構的關系,從不同渠道融資的經驗和能力;企業以前經營情況,財務透明度水平,未來計劃,未來現金流的可行性。(5)新項目風險。了解新項目的規模和特點,重點關注不相關的多元化擴張,時間、成本及極端情況下完不成的情形,建設、融資、經營、市場,新項目的合理性,已有項目實施經驗,團隊經驗和質量,技術提供商,實施計劃,項目水平,成本比較,融資安排,原材料,市場前景等。(6)其他因素。環保控制證書,補貼和銷售稅的影響,記賬方法變更,未消化的折舊和經營損失,資產保險狀況,異常收入和損失,銀行報表分析,記賬標準遵守情況,管理的變化,新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影響,行業重要的進展變化,法律風險,匯率波動等等。
中小企業評級具有鮮明特點:(1)進行行業劃分。中小企業所在行業對企業經營好壞具有直接影響,因此評級要基于行業標準,參照其他具有同一產品線的同業公司條件。(2)考察企業規模。小企業與大企業相比必然不利,要以規模為基礎對中小企業分類,使中小企業與同行業、同等規模的其他相似的中小企業進行合理比較,確立相對信用水平。(3)關注企業主信用。中小企業的經營行為往往與企業主個人行為高度關聯,將企業主個人狀況納入考察,可以提高中小企業未來償債行為的可預測性。除定量指標外,定性指標在中小企業評級中也占有重要位置。
(三)中小企業信用等級劃分
采用有別于大企業信用等級的符號表示,評級公司既有自己的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標識(表1),也有與NSIC合作進行性能表現與信用評級的等級符號。
經中小企業認可,所有信用評級結果通過評級公司網站或其他媒體公開。
三、中小企業評級結果的應用
(一)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應用
雖然中小企業評級不是參與政府項目的前提條件,但信用評級事實上已經成為一個有效的“篩選器”,為政府項目實施選擇適當的候選對象,如信用擔保基金計劃、技術升級計劃、信用相關資本補貼計劃、高效能源與綠色能源計劃,信用卡項目、貸款項目等,都離不開信用評級。NSIC在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的過程中,對獲得評級的公司給予優惠利率,SE 1A級企業享受1%的折扣,SE 1B或SE 2A級企業享受0.5%的折扣。 SIDBI通過分支機構或與其他銀行合作,對SMERA 1級客戶利率降低1%,2和3級客戶降低0.5%。
(二)銀行監管當局的應用
印度央行為監管需要而使用外部評級結果。RBI規定,銀行使用標準法計算風險加權資產,根據信用等級賦予企業貸款對應風險權重,250萬盧比以上的貸款須取得評級機構的評級,1億盧比以上的貸款如未評級,一律采用150%風險權重(Basel II規定未評級權重為100%);對非銀行金融機構(NBFC)開展業務規定信用資質要求,未評級的不能向公眾吸收超過1億盧比存款;規定企業發行商業票據最低信用級別要求,發行額度與信用等級掛鉤;商業銀行向央行融資時,抵押品須滿足相應的信用等級要求。
(三)商業銀行應用評級結果
銀行對外部評級結果的應用是根本性和決定性的。在印度,銀行與評級機構通過簽署諒解備忘錄(MOU)的方式開展深度合作,通常一家銀行同時與多家評級公司合作,而一家評級公司往往與數十家銀行合作,合作在銀行總部層次進行。中小企業評級結果在銀行領域的應用面十分廣泛,印度有國有銀行20家、邦屬銀行6家、合作銀行近70家、外國銀行30余家,幾乎每個評級公司的合作銀行都包括所有重要銀行,具有高度的覆蓋性。
銀行高度認可外部評級結果,將其作為評價信貸風險的基準,為信用良好企業提供優惠的借款條件,如更少的抵押要求,簡化的貸款程序,更快發放貸款等。CRISIL的中小企業評級平穩地嵌入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決策之中, 30多家銀行認可評級結果并將其作為內部授信評估過程的一部分,13家銀行對高信用等級企業提供最高1.25%的利率優惠;SMERA與29家銀行簽訂了協議,11家銀行機構對獲得較好信用評級的企業給予商業好處,銀行將外部評級模型與內部模型進行映射,從其評級過程和參數中獲得改進;Onicra與超過25家銀行建立工作關系,銀行為公司評級的客戶提供最高 1%的利率優惠;其他主要銀行也給予貸款利率折扣(表3)。
四、開展中小企業信用評級的成效
(一)評級市場規模不斷擴大
2005年以來,印度信用評級市場發展迅速,中小企業評級成為一種趨勢。NSIC公司2009-2010年度報告顯示,僅在性能表現和信用評級項目下,就有7531 戶小企業獲得評級,而上年度該數據為5011戶。2005-2010年初,CRISIL完成1萬戶中小企業評級,一年后增加到2萬戶,SMERA、Onicra 評級中小企業均超過1萬戶,鄧白氏(D&B)完成75000家企業的風險評估,其中85%是中小微型企業。評級為信用市場帶來了重要的結構性變遷,中小企業經受了信用標準和最佳實踐的洗禮,信息透明性和公開披露意識深入人心。印度已成為亞洲第三大評級市場,僅次于日本和韓國。
(二)有效推動了中小企業成長
外部評級是可信賴的獨立第三方信用資格認定,通過全面評估中小企業信用風險并以簡明、直觀的信用等級符號呈現,增強了中小企業信息透明性,消除了交易中的不確定因素,達到更好的價格發現。好的中小企業獲得了優良“信譽資產”,能夠以優惠的條件獲得銀行貸款,降低了融資成本;一般的中小企業通過外部評級信用揭示,使銀行能夠準確度量風險、合理定價,本來無法獲得貸款的中小企業也取得了融資發展的機會(圖1)。外部評級還為中小企業提供了一個自我提升的平臺,有針對性地改進自身不足;高信用等級展示了實力,提高了中小企業知名度,有助于廣泛選擇合作伙伴,從借款人、客戶、供應商處取得信用支持,獲得更多商機。CRISIL報告顯示,過去兩年中銀行對評級企業的貸款支持增長了30%,中小企業僅在利息支出方面就節約了17.5億盧比的成本(研究表明,貸款利率提高1%,中小企業利潤平均下降14%),信用評級為中小企業帶來了實際的好處,超過40% 的企業選擇繼續申請評級。根據印度中小微工業部資料,2009-2010年中小企業發展速度達到10.4%。
(三)擴大了銀行貸款規模
在世界范圍內,中小企業信貸已變得有利可圖,銀行紛紛拓展中小企業業務,以求占得市場先機,外部評級為之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外部評級提供中立的、第三方、無偏的借款人評估,銀行掌握了較為充分的信息,有利于更好地篩選企業,降低信貸評估成本,準確進行風險定價,提供吸引客戶的貸款條件,縮短處理時間,節省人力資源,提高信貸工作效率,拓展更多的客戶,擴大了放貸人基礎。外部評級還可使銀行快速定位優質大客戶,提供關于借款人的早期預警信號,了解客戶潛在風險以實現平穩退出,更好地管理信貸組合。
五、印度中小企業評級的經驗和啟示
(一)建立完整的全國性支持體系
印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大環境較好。中央政府推動引導,頒布法令支持中小企業成長,政府、央行、NSIC、SIDBI等機構協調配合,中央財政補貼,合理劃分企業,進行信貸考核,政府帶頭提供信用激勵,構成了完整的全國性中小企業支持體系,有效地連接了市場供求雙方,自上而下的順暢體制是成功的基礎保障。
(二)培育市場對評級的旺盛需求
企業有參與評級的強烈需求。中小企業渴求資金,銀行對信息有明確要求,驅使企業獲得信用等級。政府補貼評級費用使中小企業能夠“付得起”,極大地提高了企業初次參評的積極性。信用評級帶來的實際好處使企業愿意自費繼續評級,形成良性循環。
銀行應用外部信用評級源自受到的壓力。一是資本監管壓力,印度央行實施Basel II協議,規定銀行先行采用標準法計算信用風險,待批準后方可采用內部法,這一制度安排舉足輕重,資本充足率的約束倒逼銀行主動采用外部評級。二是防范風險的要求,央行對中小企業信貸投入進行考核,銀行有動力采用外部評級深入了解客戶,防范信用風險,保證貸款質量。三是經營效率壓力,要想擴大業務規模,必須提高貸款效率、發展更多客戶,從成本效益出發,銀行有“信用評估外包”的需要。
(三)提供高質量的信用評級產品
印度主要的評級公司均有國際征信評級巨頭背景,帶來了先進的技術和豐富的經驗,有較好的基礎數據庫,開發了針對性的評級模型和方法,不同評級公司各有側重,相互補充,產品線較為豐富。評級產品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印度央行認證評級公司作為實施Basel II的合格外部評級機構,通過認證的機構表明其方法和產品具有科學性、權威性,抬升了評級公司信譽度,使其產品更易為市場所接受,帶動效應十分明顯。
(四)評級機構與銀行聯系十分密切
印度評級機構的資本構成大多有銀行的背景。評級公司源于銀行的需要而設立,產品能夠更好地滿足銀行對評級的要求;銀行和評級公司成為利益共同體,銀行渴望降低成本,因而具有自發使用外部評級的內在動力。金融機構、擔保公司、評級機構之間的密切聯系,是充分發揮信用中介作用的前提和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