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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區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大同市
Abstract: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s a systematic project, including the many aspects such as the historic district, historic buildings, historic landscapes, historic culture, and historical names etal.. With the rapid urbanization process, many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carried out the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adjustment and optimization, which can have an effect on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Taking Datong city, Shanxi province as a case study,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adjustment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in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outstanding problems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in Datong, it put forward the general idea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n the process of adjustment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which can provide a reference and reference for the adjustment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n the future.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divisions;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protection;Datong city
中圖分類號:C91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2)-11-23-(5)
1 引言
2010年6月,國務院正式批復了北京市政府關于調整首都功能核心區行政區劃的請示,同意將崇文區并入東城區、將宣武區并入西城區。北京市政府公布的調整理由是“打破舊城行政界限,調整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協調的行政管理體制,明確各級政府以及市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所負擔的責任和義務。”作為國際知名的歷史文化名城,北京對首都功能核心區行政區劃調整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同時也引發了行政區劃調整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影響方面的思考和討論。
在城市化加速發展的同時,隨著城市交通日益改善,在大城市地區郊區化日益突出,城市空間不斷向外擴張。由此帶來的大拆大建,對一些歷史街區以及歷史文化古跡帶來了較大的影響。因此,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傳承在城市規劃和建設過程中、在行政區劃調整過程中越來越成為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因此,本文以首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大同市為例,從行政區劃調整的視角,探討在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和保護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調整行政區劃格局,理順行政管理體制。為今后歷史文化名城的行政區劃調整提供參考和借鑒。
2 行政區劃調整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要途徑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該充分考慮人文結合自然的整體性發展格局,保護地域特色的原真性,并對不同種類的歷史文化應該進行分門別類有針對的保護。由于許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遺跡分布在不同的行政管理單元,這給歷史文化遺產的統一規劃和保護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此,為了保護城市中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獨具特色的歷代遺存和古城民居風貌景觀, 保護并充分挖掘歷史街區、歷史文化古跡的文化內涵,有必要將相鄰的歷史文化地區納入統一管理,而行政區劃調整正是實現不同的行政管理區域合并和整合的有效途徑。只有通過行政區劃調整,才可以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的合理保護范圍,制定統一的保護措施、規定適當的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有助于科學界定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另一方面,通過行政區劃調整和地名變更,可以深入挖掘本地區的歷史地名文化,重新啟用一些歷史地名,有助于傳承本地的歷史和文化,彰顯本地居民在長期歷史進程中形成的價值觀和審美理念,有助于地名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發揚光大。可以說,行政區劃調整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要途徑。
3 大同市行政區劃沿革與存在的突出問題
3.1 歷代建置沿革
大同建置于戰國時期的趙國,趙武靈王胡服騎射,設置云中、雁門、代郡,大同屬于雁門郡,直至秦,為邊塞重鎮。西漢、東漢時期,稱為平城縣,隸屬雁門郡。公元398年,北魏在大同建都,復名平城,歷經六帝七世長達97年,平城一直是北方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直至公元494年遷都洛陽后,平城治于恒州。北齊時期,大同隸屬太平縣。北周滅齊后,更名為云中縣,屬北朔州。隋時,因避諱皇族姓名,更名為云內縣,唐時復名,復置云州,唐末公元869年設置為大同軍節度使,為軍事重鎮,領轄云、朔、蔚三州。五代稱為云中縣,屬云州,公元936年燕云十六州割讓給遼契丹,云州在內。遼金時期,改云州為西京,設大同府,大同始稱于此,轄7縣3鎮,為遼之陪都。元時改西京道為大同路,隸屬河東山西道,轄5縣8州。明朝改大同路為大同府,屬山西行中書省,轄4州7縣。清朝,大同府隸屬山西布政司,后改為山西省,大同隸屬山西關系在元明清時期穩固奠定。民國時期,大同廢府留縣,置雁門道,治大同,1927年廢道后,直屬山西省。1937年日寇侵占大同后,成立晉北自治政府,后改為大同省公署,管轄雁北13縣(表1)。
由于地理區位因素,歷史上的大同是邊塞重鎮和兩朝國都所在地,歷史悠久、地位穩固。北魏定都平城是大同政治經濟地位最重要的時期;遼代始稱西京道大同府,此后大同名稱延續至今;大同于山西省的隸屬關系在元、明、清時期逐漸穩固,之后雖有短期調整,但大同始終是都、府所在地,是領轄周邊區縣的政治中心。
大同在1949年解放后設市。市域總面積為1.4萬km2。市轄4區7縣(圖1),4區即城區、礦區、南郊區、新榮區,7縣即陽高縣、天鎮縣、廣靈縣、靈丘縣、渾源縣、左云縣、大同縣。
3.2 大同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歷史上的大同是一代京華、兩朝陪都、四朝重鎮,留下深厚的文化底蘊和豐富的旅游文化資源。全市各級文保單位318處,其中國家級7處、省級30處、市縣級204處。包括:戰國時期趙武靈王陵墓秦漢時期的南北長城遺址、古墓葬群;北魏時期的平城遺址、云崗石窟為代表的石窟寺群和方山永固陵等古墓葬群;遼金時期的華嚴寺、善化寺、覺山寺等佛教寺院和古墓葬群;明清時期的懸空寺、九龍壁、慈云寺等古建筑,長城古堡,大同古城等。
古城格局獨特完整,但歷史風貌逐步受到蠶蝕破損,文化名城的底蘊和潛力挖掘不足,城市特色塑造不鮮明,不利于歷史文化名城的開發與保護。府城與小城的布局獨特,府城內部空間格局保存較好;但古城內整體歷史風貌和環境逐步遭受破壞。古城城墻、城內眾多文物古跡保護力度不夠,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城內遺存不多的東南四合院街區大多年久失修、私搭亂建現象嚴重;城內基礎設施急需改善,區內居民的生活條件亟待提高。因此,在大同市城市建設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歷史繼承性,加強歷史文化遺跡的保護與開發。
3.3 大同市行政區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3.3.1 市轄區犬牙交錯,行政管理體制不順
大同市市轄區現行的行政區劃是1970年以來形成的,建立在“政企合一”的大背景之下,其顯著特點是“城郊分割、犬牙交錯、區界不明、矛盾重重”,城區、礦區、南郊區界線交錯,共存在一個地域,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區界不清、權責不明”的不合理現象。行政區劃管理體制不一致給城市發展帶來許多問題,首先是城市管理,諸如治安、戶籍、環境衛生等,由于在一個地區內,不同行政區體制混在一起,名義上是各管各的,實際上職責難以分清,導致互相推諉、無人管理的情況時有發生;其次是城市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往往各搞一套,造成重復建設、資源浪費,或者相互依賴,無人過問,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在各個市轄區的均等化配置,不利于改善城市人居環境。
3.3.2 中心城區發展空間有限,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壓力較大
城市拓展受行政區劃制約,造成市區面積狹小,人口密度增大,環境改善滯后。大同市的行政區劃結構已經30多年基本沒有變動,30年來,大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區人口急驟增加,新的住宅區越建越多,城市規模越來越大。就2009年人均建設用地來看,城區人均80.7平方米,口泉(南郊區)人均114.3平方米,御東(新區)人均214.0平方米。城區的人口密度高,用地混雜且人均用地較少,而礦區發育不足,御東地區發展空間廣闊。因此,有必要疏散中心城區的人口壓力,加強老城區歷史文化街區的修復與保護力度,不斷推進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進程。
3.3.3 目前的行政區劃格局不利于城市規劃建設和有效管理
大同市現行的行政區劃建立在“政企合一”、“先有村后有礦”的基礎之上,城區與南郊區之間交錯分布,界線不明。而礦區政府在南郊區的土地上建立起來,“有天無地”,管轄權責有限。由此導致職責管轄界限不清,地區管理混亂。在規劃層面,城區空間有限,礦區則無地可用,而南郊區卻不能“地盡其用”,三者之間爭地現象突出,土地資源利用效率較低。在建設層面,由于區界不清,市區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無法合理配置。在管理層面,由于政府管轄區界不清,權責不到位,城市管理混亂,如由于城鄉分割,市民、農民、常住戶和暫住戶混居。市民歸城區、礦區管,農民歸南郊區管,而不同居民混雜的局面導致“誰也管,但誰也管不了”的局面。環境衛生管理也非常混亂,城區、礦區管事不管人,而南郊區管人不管事,城鄉結合部的環境衛生“臟、亂、差”現象嚴重。
3.3.4 市轄區地名缺少內涵,與歷史文化名城的稱謂相去甚遠
當前,大同市有四個市轄區,分別是市區、礦區、南郊區和新榮區。除了新榮區略具文化內涵外,市區、礦區和南郊區的名字都是俗不可耐,一看就知道屬于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沒有任何歷史淵源與文化內涵。這對于有2000多年建城史的大同歷史文化名城身份不相符合。而本身有較高知名度和歷史文化內涵的云岡鎮、口泉鎮以及北魏故都平城卻沒有得到體現。由此可見,當前的幾個市轄區的命名存在很多缺陷,與大同市深厚的歷史文化不匹配。大同市2009年進行的城區主、次干道的命名、更名工作,有效延續了大同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文脈,汲取了大同歷史上最輝煌時代的歷史地名,諸如魏都、平城、云中、云州、西京等,體現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工作的重視,但只是街道的更名遠遠不夠,市轄區的更名工作亟待落實。
4 基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大同市行政區劃調整思路
4.1 大同市行政區劃調整是建設歷史文化名城和新區發展的需要
大同市是1982年我國首批的歷史文化名城,歷史古跡獨具特色,旅游資源豐富,以北魏年間的云岡石窟最富盛名,與敦煌的莫高窟、洛陽的龍門石窟并稱為中國三大石窟,具有很高的藝術價值。然而,盡管該市旅游資源豐富,但目前的城市建設還不能滿足旅游開發的需要,“歷史文化名城”的口號還沒有宣傳出去,外地人對于大同的了解大多停留在“煤都”的層面,對于它豐富的歷史文化知之甚少。分析其原因,一方面可以追究到大同旅游產業本身發展的缺陷,而另一方面可以歸結到行政區劃的滯后,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大同市區的命名大多是延續了19世紀70年代計劃經濟的產物,沒有繼承歷史文化的特色。例如,云岡石窟是大同市極富盛名的旅游資源,但在區界命名時卻沒有突出這一歷史名號。又比如,南郊區歷史上被稱作“口泉”,“口泉”的知名度遠比南郊區要高,但現行的區劃命名卻沒有注意考慮歷史繼承性原則,影響了這個地區的對內凝聚力和對外知名度。二是,城區街道的命名也僅僅是以較普通的“東南西北”方位來命名,不能從街道名稱上讀出這個地區的文化特色,降低了這個地區的文化品味。
同時,大同市目前正在極力推進御東新區的建設,但對于現行的行政區劃,“御東新區”仍然是一個抽象的方位概念(指御河以東新開發的地區),仍然沒有現實的行政區劃名稱,其具體的管轄范圍、管理職能以及與現行分區之間的相互關系都沒有確定。通過行政區劃調整,促進行政區劃與新區建設之間的相互融合,是促進新區發展的基礎工作,可以提高新區建設的效率,減少其中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4.2 大同市行政區劃調整思路
4.2.1 拓展中心城區發展空間,優化人口產業空間布局
城市行政區劃調整,要考慮自然、社會經濟發展與布局及歷史基礎等因素及條件。首先地形條件對大同市的空間發展起著決定性作用,大同城區北部及西部已接近山地邊緣,丘陵山區遍布,城市沒有發展空間。而大同城區的東部、東南部、南部和西南部分地區屬于平原地區,發展空間比較廣闊,因此,大同中心城區的發展方向只有向東、東南、南或西南四個方向發展,才能解決城市發展用地之需。盡管這幾個部分土地平坦,適于建設,但由于環城高速和鐵路的限制,城區空間的外向拓展都要突破一定的障礙。充分考慮城市的長遠發展,做大做強中心城區,可以通過設立開發區管委會的形式集中力量發展新城,優化配置各種社會資源,疏散中心城區的人口密度。引導老城區人口穩妥有序地向新區轉移,有利于古城和修復與保護,穩步推進歷史文化名城建設。
4.2.2 尊重歷史沿革,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力度
從古至今,大同市的行政區劃也幾經變更,但大同市今天的行政區劃仍然或多或少地繼承了以前行政區劃的特征。而且,一定地理位置的行政區劃,必然受當地地理條件、風俗以及傳統因素的影響,有著本地的根植性。由于本區域自然地理條件、風俗和傳統的相對穩定性,行政區劃也應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因此,在行政區劃調整過程中應具有歷史繼承性,包括歷史上的行政管轄區域、歷史上的隸屬關系、歷史文化地名的延續性都是重點考慮的內容。同時進行城市功能分區,對于以舊城保護為主的中心城區,可以適當合并,進行統一的規劃和保護性開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力度。
4.2.3 重視歷史文化地名的價值,促進市轄區更名工作
地名,是一個地方的歷史、事件、人物、家族等等的記載和紀念,是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產物,既受一定地域自然條件的影響,又有一定地域歷史文化的作用。地名是時間和空間的統一、歷史與地理的結合,人文與自然的融匯,有的源于自然條件因素,有的源于歷史人文因素,也有源于歷史人物或歷史事件和建制變更以及自然與人文因素結合的。可以說,地名是歷史文化的結晶,古老的城市必有其特有的文化特征,有些地名不在乎是否古舊,注重的是那深厚歷史的積淀。因此,大同市應該高度注重歷史文化地名的價值,在尊重歷史繼承性的基礎上優化市轄區的行政區劃格局,同時對新設立的市轄區賦予它更深刻的文化內涵,如老城區可以更名為平城區,彰顯北魏故都平城文化;南郊區可以更名為口泉區,因為原南郊區的駐地口泉鎮因有泉而得名,歷史悠久;而礦區可以改為云岡區,一是更好地宣傳云岡石窟及其旅游文化,另一方面也是尊重歷史,原來就曾經設置過云岡區。總之,通過市轄區的更名,讓大同市的市轄區名稱回歸歷史,進一步彰顯大同市厚重的歷史文化脈絡。
5 結語
目前全國已經擁有歷史文化名城117座、歷史文化名鎮名村350個,其中平遙和麗江兩座名城還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城市、村鎮、歷史街區和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根據國務院2008年通過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但在我國快速的城市化進程中,一些有歷史價值文化內蘊的古城鎮、老街區、舊建筑等仍然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一些具有文化底蘊的歷史遺產被拆除,城市的歷史風貌和文化傳統遭到破壞。因此,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力度亟待加強,而行政區劃調整和歷史文化地名的啟用與保護是實現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要途徑。
大同市作為歷史文化名城,在發展過程中同樣存在著行政區劃調整的必要性。在進行行政區劃調整方案制定與市轄區、街道命名過程中,應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作為一個重要的前提要素進行考慮,盡量把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老城區納入同一個市轄區統一管理,市轄區范圍的調整盡量尊重歷史沿革,市轄區的命名盡量彰顯當地的歷史文化,只有如此,才能實現行政區劃調整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雙贏,才能更好地促進歷史文化名城的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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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不住的“紅線”
根據《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撫仙湖一級保護區的“紅線”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圍”。按規定,“紅線”以內禁止新建、擴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一切破壞生態系統和污染環境的行為。但實際情況是,這條最后的“紅線”最終還是被各大地產商捅破。
據悉,在撫仙湖區,“環湖公路內側”是湖泊保護的一條警戒線。因為環湖公路距湖邊最遠的地方也不過數百米,一旦在這一范圍內興建項目,就無法保證不沖破上述100米紅線。
財經頻道評論員張鴻說:“過去我們談到環境保護,經常強調無法可依,但其實我們也看到了,對于撫仙湖,云南省專門制訂了保護條例,在中國,即使是全世界,為了保護一座湖泊而專門制訂法律法規的情況也不多見,并且在條例之上還有《水法》、《環境保護法》等等。
在開發與保護的并行發展中,出現了有法不依,保護形同虛設的怪圈,這并不難理解,因為生態保護條例并不能直接帶來效益,而如火如荼的各旅游項目建設帶來的是實實在在的現時利益和財富。對于無形的未來效益,選擇的天平往往會傾斜到眼前利益這一邊,使得所有的生態保護條例成為擺設,并不能真正落到實處。
違規項目何以得到審批
那為什么有了法規還保護不了撫仙湖?答案并不難找。《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2007年頒布后不久,2009年9月,玉溪市便出臺了《關于加快全市旅游文化產業發展的決定》,其中明碼標價,市財政以獎代補:“引進一家投資3億元以上的國際知名品牌五星級酒店,建成后獎勵當地政府1000萬元”。而公開資料顯示,像“櫻花谷”、“太陽山”、“仙湖錦繡”幾個項目粗略計算,投資總額就達到了七八百億元。
只不過這些項目最初開展時,都是打著其他名號來躲避公眾的質疑。比如打著“老年康體養生度假中心”的招牌,實際建起的是五星級酒店和商品房,而諸如此類“掛羊頭賣狗肉”的例子不止一個。無論是以“健身中心”還是以“文化園”為名的項目,其實質內容都是體育娛樂場地、星級酒店和公寓商品房等。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八條規定,“專項規劃草案審批前要獲得環評報告,沒有進行環境評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那在建的工程項目是否符合這樣的規定呢?據相關報道,以高爾夫球場的環評審批為例,雖然并沒有拿到國家頒布的環評報告,但開發商卻持有施工許可和銷售許可的相關政府文件。經過審批的原因是他們申報的并不是高爾夫項目,而是按照“慣例”,避公眾之嫌,申報的是“世界第一大高端體育運動會所”。
地方政府成違規項目推手?
根據《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改建建設項目或者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都應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也就是說,這些高檔別墅、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項目上馬的背后,都有政府的影子。
2009年9月27日,《云南日報》對玉溪市委、市政府出臺的《關于加快全市旅游文化產業發展的決定》進行了深入解讀。分析認為玉溪市級財政的從2010年起,每年投入旅游發展專項資金3000萬元,各縣區同時設立和增加旅游專項資金的決定,是想要通過刺激旅游業來帶動撫仙湖地區經濟發展,改變以農業為主的生產結構。
據經濟觀察報記者賈華杰報道,這些項目動輒投資數十億元,給玉溪2013年的固定資產投資帶來了增長,這也是玉溪市政府2008年制定的撫仙湖“保護性開發”路線圖的一部分。
另外,根據玉溪市出臺的《關于加快全市旅游文化產業發展的決定》表明,旅游項目的引進,將會有市財政以獎代補,因此,很多投資不大的項目甚至都不被政府放在眼里。
地方政府的開發沖動緣于經濟利益,也得益于“柔性”的法規所提供的巨大操作空間。政府熱衷于推廣這類的旅游項目上馬,即使其并不符合國家相關的環保生態法規,也還是可以順利得到審批。有多家媒體都報道說,甚至不用通過環評,僅憑市委書記一句話,就可以為這些違規項目開綠燈。
撫仙湖的產業結構困境
提及玉溪市政府加大力度投資旅游開發建設的原因,據悉是為了“今后能夠以旅游業和配套服務業為主導,調整產業結構和產業發展方向,引導區域經濟由低端平面化發展向多層次立體化和綜合配套發展轉換”。
撫仙湖流域的產業結構是以農業為主,經濟發展處于產業結構低端發展態勢,對此,玉溪市副市長孫云鵬表示,玉溪的產業發展“非常的不合理”。他說道,“我們想把旅游產業作為玉溪的第三支柱產業,第一支柱產業是煙草,第二支柱產業是礦產”。在玉溪,由于歷史原因,經濟發展主要依靠煙草,煙草占經濟總量甚至一時間超過60%,近兩年,煙草約占經濟總量40%左右,占財政收入的70%。玉溪市政府認為旅游產業也是產業結構調整中的支柱產業,但是已經培育十年了,還停留在基礎階段,包括撫仙湖的保護和開發,因此要大力開發旅游產業,逐步轉變農業主導的發展模式,這才有了大量撫仙湖邊相關旅游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
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要實現雙贏
撫仙湖大片“度假村”、“高檔別墅”、“星級酒店”的出現,背后有著復雜的原因,但人們所能看到的就是眼前一步步惡化的生態環境和多數人不具備消費能力的旅游項目。
段昌群教授認為,首先,在中國不一定所有地方都要建高爾夫球場。“它帶來的是大面積的土地占用、極高的維護成本,很小的私人消費群體以及潛存的生態環境問題”。盡管政府想要求發展,改變低端的產業結構模式的初衷有一定道理,但是一切的發展也都要建立在合理和長遠發展的框架下,才能夠得到良性和有序的發展前景。而發展的意義本身也是多元化的,并不能一味只追求眼前的經濟利益,這樣損失的會是未來更大的利益,只是這些利益不在眼前,人們無法預估和衡量而已。政府應該將生態保護和經濟利益協調發展作為未來的布局戰略,撫仙湖本身具有較大的緩沖能力,很有希望維持良好的水質,但前提是“官方對目前的開發進行前瞻性的、科學嚴謹的管理,好好考慮發展方式和發展布局,以便把生態環境風險化解到最小程度。”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簡稱《條例》)是對中藥品種的行政保護。專利是保護知識產權的一種有力方式。近年來,《條例》和專利對中藥保護的關系受到越來越多學者的關注。文章旨在簡介《條例》和專利對中藥的保護,從法律地位、法律范疇、適用范圍等8方面探討它們的關系,同時分析現行專利方式在中藥保護方面的困境,由此提出,以保護中醫藥傳統知識為目的,著重解決中藥品種保護和專利保護的協調問題,頒布專門的法律保護中藥,以期與國際接軌,促進中藥的國際化發展。
【關鍵詞】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 專利 中藥保護
中藥,作為中華民族的歷史、文化瑰寶,在我國有悠久的應用歷史。當前,中藥全球市場的巨大潛力已逐漸被各國所認識。在當今知識經濟的時代,必須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所以,有必要把握我國對中藥開發研究的優勢,采取相應的、適合中藥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保護中藥產業,保障我國中藥生產企業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的利益,促進我國傳統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1 法律法規簡介
1.1 《專利法》對中藥保護的簡介作為知識產權中最有效、保護力度最大的一種方式,專利保護早已被西方制藥行業廣泛采用。我國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的時間不長,1985-04-01起實施的專利法對“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不授予專利權,僅保護中藥制備方法和器械[1]。1993-01-01起新修訂的專利法開始對藥品進行保護,實施修訂后的專利法,擴大了對專利的保護范圍,對藥品正式給予專利保護,保護期延長到20年。由于專利對保護對象有新穎性、獨創性和實用性的要求,專利保護中藥有一定難度,同時,由于我國現代醫藥的創新水平遠不如西方發達國家,造成了目前中醫藥專利少、被他國無償使用嚴重的局面。
1.2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簡稱《條例》)簡介我國政府高度重視對名優中成藥的保護,實行中藥品種保護制度。《中藥品種保護條例》1992-10-14由國務院頒布,1993-01-01起施行。我國的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屬于行政保護措施,規定只有獲得《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企業才能生產相應的中藥品種。
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張晶于2007-10-23~24在京舉辦的2007醫藥知識產權論壇報告指出,《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實施14年來成效顯著,2006年度銷售額1億元以上的中藥保護品種達59個,促進了中藥名牌產品的形成。1993-09~2007-09-30,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辦公室共接到5672份中藥品種保護申請。累計核發《中藥保護品種證書》3924個[2]。《條例》在提高中藥品種的質量和科技含量、增強中藥品種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規范中藥的生產和市場流通秩序、避免低水平重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 《條例》和專利的關系比較
由于《條例》第二條規定:“申請專利的中藥品種,依照專利法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使得《條例》和專利的關系成為多年來眾多學者討論的問題。筆者現對于《條例》和專利的比較總結如下。
2.1 法律地位專利保護依托《專利法》,依靠法律保護體系。中藥品種保護依托國家行政條例,依靠行政手段發揮作用。《專利法》法律地位高于《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中藥品種保護不得與專利沖突。
2.2 法律范疇《專利法》屬于民商法范疇,專利權屬于財產權。發生專利侵權行為時,權利人按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自主維權。《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屬行政法規,保護品種的生產企業獲得是一種行政特許權,有關的監督管理責任由國家承擔。當保護品種的權益被侵犯時,生產企業可直接要求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或糾正。
2.3 適用范圍專利適用于中藥品種的研究開發階段。中藥品種保護適用于已經獲得藥品批準文號、上市銷售并占有較大市場份額的中藥品種的生產階段。
2.4 申請主體專利申請人可以是個人、企業、研究機構等任意自然人或法人。而中藥品種保護申請人只能是持有中藥批準文號的中國境內藥品生產企業。
2.5 保護范疇專利保護范圍較寬泛,專利保護既可以保護產品,又可以保護產品的制備工藝和新用途,而且其保護的外延最大 [3]。中藥品種保護僅能保護特定中藥品種的生產。
2.6 排他性專利具有排他性,一項專利只能授予一個申請人。但同一中藥保護品種可以由小于10家企業同時生產。
2.7 自由處置權專利權人對專利有自由處置權。保護品種生產企業無自由處置權。由于中藥品種保護制度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生產者不具有許可他人生產其保護品種的權利。如果專利品種同時被列為國家中藥保護品種,專利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的權利就會受到限制。所以,專利品種的生產者若提出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必須提交專利權人的知情同意書,否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4]。
2.8 審批或駁回耗時從中藥發明專利申請到專利授權或駁回,平均需要3年時間[5]。《條例》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受理后的6個月內,對申請中藥保護的品種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給予品種保護的決定。
3 中藥專利保護的困境
雖然專利保護較《條例》對中藥品種的保護力度更強,也更適用于國際標準,但是由于我國對專利的研究起步較晚、深度不夠,學者們普遍認為“中藥在尋求專利保護之路”上存在很多難點。
首先,中藥是否滿足專利保護對象的特性問題。由于專利要求被保護對象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而中藥 “三性”的界定具有一定難度。中藥成方、驗方大都出自經典的醫藥古籍,其組成方藥已詳細記載,處于公知公用的狀態。對某個處方進行藥味的增減或者劑型的改變,也很難界定和判斷其是否創新。
其次,中藥專利侵權認定問題。根據目前我國對中藥實施專利保護的規定,認定侵權非常困難。一個獲得專利的化學藥物,具體的化學結構式,專利人在申請專利時可以涵蓋相應的結構和衍生物,如果被仿制或侵權,容易被檢測和認定。但是中藥的成分、含量復雜,是由組方和劑量組成,不具有具體的化學結構式。在一些復方中,有時一味藥材的替換或用量的增減可能對藥效影響不大,這樣制成成藥后很難測定其是否仿制或判定其基本處方和生產工藝,故認定產品是否侵權困難重重,仿冒者也往往利用這些難點來規避侵權制裁的風險。中藥專利保護缺乏適合中藥特點的認定標準。
再次,國內企業重視市場,缺乏對專利競爭的關注。我國藥品企業依然習慣于將目光瞄準市場,而沒有對市場競爭的前沿專利競爭給予足夠的重視。同時,國內不少中藥企業缺乏專利經濟意識,放棄國際市場。盡管我國在中藥行業占有很大的優勢,但是申請中藥國際專利的項目卻極少。在專利競爭中,我國中藥生產企業目前還處于非常不利的狀態。而國內市場由于有新藥保護和中藥品種保護,企業的技術競爭程度還不激烈,所以企業對專利保護的要求一般都不強,整個國內的中藥行業都處在無法開拓的狀態。
有些學者[6]指出“中藥專利審批的周期太長、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等原因,也導致我國的中藥專利保護舉步維艱。中藥專利申請過程較之中藥品種保護的申報過程相對較長,尤其是發明專利公開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沒有法定期限,從而導致實審周期延長[5]。申請專利耗時長,專利可以獲得保護期限為20年,中藥品種保護的一級保護期限也可達20年甚至更長,這也是大多數中藥生產企業在權衡之下選擇中藥品種保護等行政保護的原因。
4 對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4.1 應著重解決《條例》和專利協調、結合問題以行政保護和法律保護相結合的方式最大程度地保護傳統中醫藥知識。《條例》在特殊的背景下頒布,保護的范圍和力度也具有一定局限性。由《條例》在施行15年來取得的成效來看,我們可以肯定《條例》的存在是有意義的。相對而言,專利具有更強的保護力度、更寬泛的保護范圍和更國際化的適用性。而對于中藥的保護,不管是《條例》還是專利,其最終的目的都是保障生產企業的權益,保護民族瑰寶中醫藥,繼承、發掘、發展中醫藥,促進中醫藥事業的良性發展,鞏固中醫藥在世界醫藥中的地位,同時讓傳統知識煥發新的光彩,為我國經濟發展創造新的貢獻。應該以保護中醫藥為最終目的,在“安內”的同時“攘外”,在《條例》保護國內企業生產的中藥品種的同時,緊密結合專利對中藥成藥處方、工藝制法的保護,嚴密防止國外的“生物海盜行為”。應盡快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的專門保護制度,對中藥、方劑、傳統療法等建立保護名錄,提交到國際上,從形式上為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提供依據。可利用商標保護國內、國際知名中醫藥產品,利用地理標志保護地道藥材,利用專利保護中醫藥新產品和新方法等。
4.2 頒布專門的法律保護中藥法規法律可以說是事業發展的基礎,遺憾的是現行中藥法規還不能覆蓋中藥事業各個環節。傳統知識保護,特別是中醫藥知識保護已經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重視,而我國還沒有中醫藥知識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現行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只對中醫藥創新保護作了規定,對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基本沒有體現,很難提供有效的保護。中藥必須建立自己的、符合中藥特點的法律規范,讓世界逐漸認識、理解中藥。
由于中藥的特殊性,目前尚有很多中藥的作用機理不明確,物質基礎也沒有達到分子水平,同時由于專利保護要求保護對象具有新穎性、實用性、工業大規模利用性等特性,大部分的學者認為目前的專利保護制度不適用于中藥的保護,那么建立一項我國特有的、針對中藥保護的法律就尤為重要。我們可以借鑒其他發展中國家在傳統醫藥知識保護方面頒布的法律,制訂出適合我國中藥保護的專項法律,結合《生物多樣性》公約這個國際性公約中提出的“遺傳資源國家主權原則、實現知情同意原則和惠益分享原則”這三大原則,同國際接軌,為我國的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尋求國際依據,對切實保護中藥這個民族的瑰寶做出貢獻。
4.3 加強對企業的引導和監督一方面,對于獲得《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企業,其自身應該珍惜國家對其產品授予的榮譽,同時也應該認識到有責任來提高受保護品種的質量標準,使產品更加安全有效,還應該開展產品的再研發,將受保護品種的研究深入加強。對于沒有提高質量標準,改進保護品種的企業,藥品監督行政部門應該及時地取消他們受保護的資格。另一方面,應該鼓勵中藥生產企業的自主研發和創新,企業自身也應該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積極地申請中藥專利,保障自己的知識產權,把握住我國中藥研究和生產的優勢,放眼國際市場,促進中藥的現代化、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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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Hui
(青島農業大學,青島 266109)
(Qingdao Agricultural University,Qingdao 266109,China)
摘要:本文介紹了國際上對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立法現狀,并著重探討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立法及研究中存在的相關爭議,針對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相關問題提出了建議。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international relevant legislation abou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folklore and focuses on the related controversy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 知識產權 立法 保護
Key words: folklore;intellectual property;legislation;protection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20-0295-01
0引言
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某一地域的社會群體集體創作或該群體中具備特殊傳統技能的個人創作的,并由該群體世代相傳、體現該群體生活歷史、風俗習慣、環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學和藝術形式,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民間文學藝術的概念還可以看出民間文學藝術具有主體上的群體性、時間上的延續性、形式上的多樣性、濃厚的地域性、保護的交叉性等特征。因此,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具有其獨特之處,傳統的知識產權無法對其予以充分的保護。
1國外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現狀
1.1 國際立法應非洲知識產權工作會議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加入到《伯爾尼公約》保護的作品之列的要求,《伯爾尼公約》于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會議上修訂第15條,該條第4款規定:“對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詳,但卻有足夠理由推定該作者系本聯盟某成員國國民的情況,該成員國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黨組,以便在各成員國中保護及行使作者的權利”。這是最早涉及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1982年《保護民間文學表達、防止不正當利用與其他損害國內法示范條款》給予各國自己決定適合本國實際的保護模式。1985年《關于保護民間文學國際通用規則中技術、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中首次界定了“民間文學”的概念和范圍,主要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話、宗教儀式、風俗習慣、手工藝、建筑藝術及其他藝術。”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民間文化的建議》和《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要求各會員國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啟動保護民間文化和民間文化作品的工程。
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區域性國際條約主要有:《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班吉協定》)的附件七是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直接保護,其將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納入版權保護體制之下,并做了一些特別的規定。該協定規定受保護的客體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造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與產品。”1981年阿拉伯第三次文化部長會議通過的《阿拉伯著作權公約》。
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出了《發展中國家之突尼斯著作權模范法》,該法明確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目的在于防止對不同創作等文化遺產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又通過了《保護民間文學表達、防止不正當利用與其它損害國內法示范條款》該示范條款將民間文學藝術從著作權保護體系內獨立出來。1985年,兩組織又起草了《民間文學表達形式保護條約草案》將民間文學保護從版權保護中獨立出來。
1.2 發達國家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立法日本和韓國是亞洲較早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其法律保護措施也較為先進,日本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是一部綜合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其中包括“有形文化”、“無形文化”、“民俗文化財”、“埋藏文化財”、“史記名勝天然紀念物”、“重要文化景觀”、“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等項目。韓國借鑒《日本文化財保護法》制定了《韓國文化財保護法》,該法成立文化財委員會保護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遺產傳承者。
2國內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現狀
從立法層面上,我國《著作權法》授權國務院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但是由于制定該條例需要進行廣泛的普查和調研,需要考慮到各方利益,使之能夠促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承和發揚。所以目前還沒有制定出專門的法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關案件仍然采用了《著作權法》關于著作權的法律規定。與此同時,一些省、自治區開始制定并頒布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地方性法規,如《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貴州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目前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已經提上立法日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稱將研究起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
從研究層面上,目前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仍存在以下爭論焦點:一是是否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二是保護范圍的界定,區分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還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三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公權還是私權、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歸屬問題;四是民間文學藝術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系、與著作權法的關系問題。
3針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立法相關問題的建議
①民間文學藝術屬于著作權但又不同于傳統的著作權,所以僅靠《著作權法》不能對其完整的保護,目前我國已經有多個省份制定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條例,因此應當采用特別法立法保護模式。②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問題,本文認為應對區分民間文學藝術及文學藝術作品,鑒于民間文學藝術集體性特點,對于無形的民間文學藝術,其權利應當歸屬于其特定的群體,而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即有形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其權利則應當歸屬于作品的創作者。③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鄰接權人權利保護問題,如民間文學藝術的收集整理人、表演者等的權利,應當在立法中予以保護。④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行使問題,本文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屬于某一社會群體共有,既不能由個人行使,也不能由政府機構代為行使,可以借鑒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模式,在民間文學藝術所在的區域成立民間文學藝術管理組織,由該民間組織行使該區域的民間文學藝術權利。⑤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期限問題,本文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時間延續性的特點,因此不應對其設定保護期限。但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則可以設定固定的保護期限,保護期滿則可歸入民間文學藝術范疇予以保護。⑥在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相關立法中,可以借鑒日本和韓國的做法,通過立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權利,使我國民間文學藝術得以傳承和發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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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避風港規則 通知刪除 明知應知 主動審查義務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應用,網絡用戶已經習慣于從網絡上獲取大量的免費資源,他們通過網絡服務商的搜索功能、鏈接服務等方式獲取他們所需的資源。此時,就給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如果給著作權人過多的保護,就很可能遏制網絡技術的發展;但如果對著作權人給予較少的保護,則會使直接侵犯版權的行為在網絡上大量發生。我國網絡服務商的避風港規則,為雙方建立了新的利益平衡機制。“雅虎案”作為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實施后的涉及避風港規則的第一案,也必然凸顯出它的價值所在。
一、雅虎案案情
2007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十一家國際知名唱片公司聯合雅虎中國侵犯音樂著作鄰接權案,判決雅虎中國刪除鏈接并賠償21萬元。判決做出后,就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各方所持的觀點不同。一方認為,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雅虎中國已經斷開了唱片公司通知函中所提供的具體的侵權網絡鏈接地址,而該通知函中涉及歌手和歌曲名稱因沒有提供具體網絡鏈接地址,不符合法定的要件,應認定為無效,雅虎中國就沒有履行的義務。另一方則認為,雖然唱片公司提供的通知函中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但是面對數以萬計的侵權網絡鏈接,要求唱片公司提供所有的侵權鏈接地址不切實際,并且雅虎中國的音樂頻道作為向網絡用戶提供音樂服務的營利性專業網站,為侵權錄音制品提供侵權鏈接搜索的同時,制作了系統的搜索結果和分類模塊,應知侵權的存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于對避風港規則的不同理解,而產生了不同的觀點,顯然有必要對避風港規則加以分析。
二、網絡服務商的免責條款:通知刪除
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網絡服務商在收到權利人發出的符合避風港規則要求的書面通知函后,要立即對侵權內容采取刪除或者斷開的措施,并應立即通知上傳該內容的網絡用戶。如果網絡用戶發出符合避風港要求的反通知書時,網絡服務商可以恢復被刪除或者斷開的內容,并且第十四條對通知函的內容也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此外,網絡服務商如果符合第二十三條但書中的規定,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內容侵權的,應該不受避風港規則的保護。該免責條款的規定存在一些問題:
(一)對通知書具體內容的規定,可操作性較弱。法條中規定要求權利人提供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所有名稱和網絡地址,對于當今的網絡世界,每天都會有數以百萬計的網絡用戶上傳侵權內容,如果要求權利人提供每一個網絡地址,這是不現實的。然后網絡服務商可以通過它們所擁有的技術措施來過濾侵權文件。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簡稱DMCA)的規定,該法案并沒有對侵權通知的內容做出嚴格的硬性要求,只要求通知列舉出代表性的作品名單即可,而無須提供全部的侵權內容。DMCA的規定可操作性較強,值得我國借鑒。
(二)通知合格與否對于避風港規則的影響。根據我國的規定,如果權利人發送的通知符合通知書內容的規定,網絡服務商立即刪除或者斷開侵權內容,就可享受避風港的免責保護。
三、網絡服務商的責任認定:“明知或者應知”的適用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規定“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此規定是對避風港規則的限制,使得網路服務商在采取措施之后,并不必然的受到避風港規則的免責保護,一旦其具備了明知或者應知的條件,也將承擔侵權責任,它是對美國“紅旗標準”的吸收與借鑒。對“明知或者應知”不作限制,就會大大增加網絡服務商的責任,而減少權利人的責任;如果未作嚴格的限制,則網絡服務商將被夾在權利人和網絡用戶之間,既要積極地審查可能的侵權情形,又要顧及網絡用戶中相對服務對象的權利,因為一旦錯刪網絡服務商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就有悖于避風港規則所追求的價值。
四、網絡服務商的主動審查義務
我國沒有規定網絡服務商的主動審查義務,對于其是否應承擔主動審查義務各方觀點不一。對于網絡服務商來說,他們不愿承擔此項義務,理由是網絡用戶數量非常龐大,并且每天傳輸的資源也是非常巨大的,如果要求其承擔主動審查義務,必將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從權利人,面對每天都有數以百萬計侵權發生的網絡世界,權利人的力量顯得微乎其微。在這一情況下,就需要賦予網絡服務商一定范圍內的主動審查義務,既不過分加重網絡服務商的責任,也可減輕權利人的責任,從而盡可能的實現二者的利益平衡。
對于主動審查義務的適用,我國可以借鑒歐盟指令的有關規定,對于一般性的審查義務予以免除,但是對特定的審查義務負有主動審查義務。特定的審查義務指的是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條件下的審查義務。因為網絡服務商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進行主動審查具有可操作性,網絡服務商一方面具有技術方面的優勢,另一方面只需要在自己的網站內負有審查的義務。
五、結語
避風港規則一方面為權利人提供非常及時、簡便的救濟方式,使其無須經過訴訟就可以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另一方面,又保護了網絡服務商的利益,通過履行特定的義務,使網絡服務商對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不需承擔責任。盡管,目前避風港規則還存在一些問題,但是隨著我國立法的不斷完善,必將達到權利人與網路服務商之間最大化的利益平衡,從而促進社會文化事業的不斷發展與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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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
局班子深刻認識開展法律宣傳活動的重要性,做到法制宣傳工作與局日常工作同要求,同部署,要求各股室、林業站高度重視法制宣傳對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全縣群眾法律意識的重要作用,指定專人負責法制宣傳日活動,確保了法制宣傳的順利開展。
二、突出重點,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城市有它的過去、也有現在與將來。在“拆”與“建”中,城市管理者對城市的過去和未來的規劃不當,往往造成了對過去遺留的寶貴文化遺產的破壞。
1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家文物局聯合下發通知,對山東省聊城市、河北省邯鄲市、湖北省隨州市、安徽省壽縣、河南省浚縣、湖南省岳陽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云南省大理市因保護工作不力,致使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遺產遭到嚴重破壞、名城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情況進行了通報批評。
如何拆?如何建?理念的不同,對城市文化遺產保護的效果就不同。而在拆與建中,歷史和發展的博弈,文化和利益的博弈都在考驗著城市管理者。
拆與建中的破壞
據了解,我國目前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共有119座,這些歷史文化名城有的曾是歷史上的政治、經濟重鎮,有的擁有珍貴的文物遺跡,有的是某些歷史大事件的發生地具有彌足珍貴的歷史文化價值。
然而,因保護不力,名城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早在2011年1月,住建部與國家文物局就展開了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開展保護工作的聯合檢查。通過檢查發現,這些被破壞的歷史遺跡或被肆意拆除,或被盲目拆除后復制新古跡,甚至再造古跡。
此次被通報批評的8座歷史文化名城中不乏被評為首批歷史文化名城的云南大理,大理有著5000多年延續不斷的歷史,其中有500多年是云南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正是這座久經風雨的文化古城,未經受住現代化建設的浪潮,多處珍貴的文化古跡被破壞甚至拆除。
近年來,大理地產開發增速,在引進高端酒店,圈山占水的建設中破壞了古跡原貌。據大理州政府網站顯示:大理三月街度假村建設項目正式啟動。該項目占地300余畝,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是集五星級高端度假酒店、休閑商業、高端養生住宅于一體的休閑養生度假村。然而如此大面積的建設項目占用的土地卻是南詔大理國王城——羊苴咩城遺址。
不僅如此,除大理因破壞歷史文化遺產遭通報批評外,其他7座城市也存在不同的古跡保護不力現象,在“拆舊”與“仿古”的雙重熱潮下,很多珍貴的文化遺產永遠地消失了。
對于此次被通報批評的湖南省岳陽市,湖南大學建筑學院副院長柳肅說,“岳陽只重視保護幾座單體的文物建筑,比如岳陽樓、岳陽文廟、慈氏塔,不太注意保護歷史文化街區。”
山東聊城是“推倒重來”建古城的城市之一。4年前,聊城市啟動了古城重建計劃,但是卻沒有嚴格遵守原定的整體規劃,致使大片的老街區被拆除,同時又大量建起仿古宅院。據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儀三介紹,古城街巷的基本格局還在,但是里面的建筑全都變了。
中國文聯副主席、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主席馮驥才曾在全國“兩會”等多個場合公開表示,“很多地方在大肆拆遷、改造時都會說,自己有完整的城市規劃,可這些規劃并不意味著文化遺產能免遭傷害。實際上大量的名城、名鎮、名村都因亂規劃和亂改造變成了‘文化空巢’,沒有了血肉和靈魂。”
要發展還是要文化?
對于此次被通報批評的8個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提出了整改要求,但是,就現實情況而言,整改面臨著一定的挑戰。
據住建部、國家文物局要求:相關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文物局督促上述城市人民政府立即梳理名城保護工作,認真查找問題,分析原因,盡快采取補救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完善相關保護制度,堅決制止和糾正錯誤的做法,防止情況繼續惡化。并將整改情況于2013年8月31日前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將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請示國務院將其列入瀕危名單。
不管是查找問題、分析原因,還是采取補救措施,都面臨諸多挑戰,尤其是在社會經濟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間的抉擇。
歷史文化遺產自身具有的文化價值為城市創造了經濟的發展,但與此同時,過度的為了利益而開發,往往造成文化遺產的破壞。“歷史悠久、文化底蘊深厚的城市占盡天時地利,旅游業自然成為經濟支柱,‘歷史文化名城’往往成為金字招牌。”北京交通大學旅游管理系教授王衍用分析說,發展旅游業,吃、住、行、游、購、娛必須面面俱到,開發顯然是無法避免的。可是進入旅游開發程序后,有些地方政府沒有把文物保護放在首位,而是一股腦按商業規律來辦事,適度開發變成了過度開發,城市的文化性、原真性、自然性和生態性被破壞。
當然,對于住建部、國家文物局提出的歷史文化名城的整改要求,各市縣高度重視。據悉,各市縣有關部門目前正在積極著手梳理名城保護工作,認真查找問題,分析原因,同時將按通知要求,盡快采取補救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完善相關保護制度,堅決制止和糾正錯誤的做法,保住歷史文化名城這塊“金字招牌”。
清華大學建筑學院副教授羅德胤建議,對化解保護和開發之間的尷尬,要“分區保護、分層次保護”,在完整保存和保護重要歷史文化古跡的同時,可巧妙地在借景延展城市的歷史文化風貌和氣質,同時避免歷史文化古城之間的同質化建設,要保持一座城市獨有的文化風貌和特色。
此外,住建部、國家文物局兩部門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開展的聯合檢查無疑給其他歷史文化名城敲響警鐘。兩部門還要求,其他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要引以為戒,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加強法規建設,健全保護制度,完善保護規劃,嚴格規劃實施,加大保護投入,履行管理職責,堅持嚴格保護,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妥善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開創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新局面。
待完善的保護機制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建立的一種文物保護機制,在此機制下,國務院制定了一系列保護法規及條例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保護。然而近年來,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破壞幾乎同步進行,相關法規與條例不能完全發揮保護機制的作用,亟待改進。
我國并不缺乏關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法規,《文物保護法》、《城鄉規劃法》確立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制度,并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制定保護辦法。2008年7月,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正式實施,規范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與批準。
但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12條規定:“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準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并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并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另據第4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盡管《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對于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做了嚴格的規管,但懲罰措施依舊不足以保證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價值的絕對“安全”。
“現階段經濟處罰雖然有效,但是單一懲罰只會讓已受損的建筑或文化得到維護,而那些即將遭到破壞的建筑或文化無法得到保障,”江蘇省規劃設計院院長鄒軍認為,“應該打‘組合拳’,比如媒體進行曝光、政府進行行政處罰,甚至設計退出機制,最嚴重可以取消‘歷史名城’等稱號。”
“歸根結底還是缺乏一個退出機制。”王衍用說,業內不少專家學者一直建言應建立歷史文化名城的退出機制,如保護不力可取消其稱號,但此提議至今未寫進歷史文化名城的相關保護法規。
一、加強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意義和目的
縣有著幾千年的悠久歷史,是省首批命名的“五大歷史文化名城”之一,各時期歷史文化遺址、遺跡、遺存極為豐富,地上地下文物眾多,現已普查發現各時期文物遺址196處,其中已列為省級文保單位7處,縣級文保單位12處,新發111處,這些文物是的寶貴遺產,更是三江地區古代史的重要實物見證,保護傳承先民們創造的優秀文化遺產,對于建設秀美、濱江古城,促進經濟與社會事業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當前我縣的文物工作快速發展,形勢喜人,初步形成了古代、近代和紅色旅游發展框架,有效地帶動了我縣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為適應我縣近年來公路建設和城市基本建設的快速發展,進一步保護縣內地上地下文物,各單位、各部門在項目批準前應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或落實相應保護措施后方可實施,避免造成一些遺址和保護性建筑人為消失。為此要進一步增加保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逐步形成以縣委、縣政府為主導,各部門各司其職,全社會共同參與保護工作的工作制度和工作體系。
二、加強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具體要求
根據“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將縣域內保護性建筑的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納入全縣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納入各級領導工作的重要日程,做到依法科學保護、合理永續利用。
1、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制度。即:建設工程項目從最初規劃開始,要吸收文物行政部門介入,實行規劃前的把關審核。
2、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在項目批準前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并落實保護措施后方可實施。
3、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考古發掘要充分考慮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加強統一管理,落實審批和監督責任,具體工作由縣委、縣政府主管領導責成文物行政部門予以實施。
4、對省級和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已劃定的保護范圍(包括建筑、土地和附屬設施,如:五國城城墻兩側20米內屬于重點保護區),原則上不得進行各種工程建設和征用。極特殊情況如國家和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需征用時,應以縣人民政府的名義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征用。
5、縣級保護性建筑主要分重點保護性建筑和一、二、三類保護性建筑四個類別,原則上不得隨意征用。如遇重大建設項目或城市總體規劃項目時,需由建設單位報請縣文物行政部門和省文物行政部門核準,并提出保護性意見后,報請縣委、縣政府主管領導批準,再報請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簽批后方可實施征用。
6、省級和省級以上文保單位的管理權由省文化廳(文物局)授權縣文物管理所實施管理,其動遷、征用審批權由省人民政府審批。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縣委、縣政府授權縣文物管理所實施管理,其動遷、征用審批權由縣委、縣政府審批,并報送省文化廳(文物局)備案。
7、凡涉及地上保護性建筑和地下文物勘探的基本建設項目、公路建設項目、林地、耕地建設項目,發改、建設、規劃、國土、環保、房產住宅等部門,在建設規劃、項目立項、土地征用、環保評估、房屋拆遷前,要嚴格執行文物部門提前介入的規定,對其工程項目進行審批、核準和備案制度,在進行必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對保護性建筑進行鑒定,提出具體保護意見后方可進行規劃、立項、土地征用、環保評估和房屋拆遷等工作。
三、加強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責任追究
1、縣委、縣政府責成文物行政部門對已消失的文化遺址、遺跡、遺存和縣域內保護性建筑進行調查,對未經批準,未履行審批程序,人為造成遺址、遺跡、遺存和保護性建筑消失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處罰,并在全縣予以通報。
2、對正在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未履行報批程序的,責令其履行程序,對堅持不履行的縣委、縣政府要對其進行責任追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收回建設項目、黨紀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
3、對今后所有的工程建設項目,縣委、縣政府授權縣文物行政部門按照《文物保護法》、《省文物保護條例》、《省文物調查勘探管理規定》和本實施意見嚴格執行。
四、加強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組織領導
1、明確責任,加強領導是確保縣加強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永續利用的關鍵所在。各鄉(鎮)、縣直各單位和中、省、市直駐依單位要將此項工作納入重要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領導責任制,納入精神文明建設規劃。縣委、縣政府成立縣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領導小組,實行年度例會制,定期研究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管理,確保我縣發展、建設、保護工作有效進行。
2、加大投入。縣財政部門要將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切實保障重點保護性建筑和地上地下文物經費投入。
關鍵詞 百度文庫 避風港 免責
一、百度文庫被訴事件
百度文庫對很多人來說并不陌生,甚至很多人將其視為寶典,因為他們可以在這找到很多在其他地方需要付費才能看到的作品。百度文庫將自己評價為供網友在線分享文檔的平臺,并聲稱其文檔是由百度用戶上傳,需要經過百度審核才能,百度自身不編輯或者修改用戶上傳的文檔內容。然而對于百度文庫,并不是每個人都歡迎,很多版權人認為百度文庫嚴重侵犯了他們的權利。2010年下半年,一些知名的出版社和圖書公司要求百度文庫刪除其中的侵權書籍。2011年3月份,郭敬明、韓寒等50位作家對百度文庫提訟,百度文庫盜版侵權,并共同《討百度書》呼吁作家們聯合一起百度,保護中國原創文學和中國作家的著作權。對于此,百度以“避風港規則”為免責理由進行抗辯,聲稱百度文庫中的文稿都是網友上傳的,百度文庫本身并不上傳作品。因此,百度文庫辯稱其并沒有侵犯作家和出版機構的合法權益。
二、“避風港規則”的概念及相關規定
網絡信息技術的出現和發展使文學作品等的傳播方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傳統的版權制度已經難以適用于新的網絡現實,因而一些國家開始對網絡下作品傳播和版權保護的制度進行研究,以明確網絡服務商和權利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避風港規則”則是這一背景下產生的經典規則。
(一)避風港規則
“避風港規則”最早出現于美國在1998年頒布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MCA法案)第五百一十二條,又稱為“通知―移除規則”。該法案將網絡著作權侵權限制的行為分為四類:暫時傳播、系統緩存、信息搜索工具和用戶在系統或網絡中存儲信息。目前在我國涉及的主要版權糾紛是最后一種,即用戶在系統或網絡中存儲信息。“避風港規則”本質指當發生著作權侵權時,如果網絡服務商被通知其提供的網絡服務中有侵權內容的,那么其就有刪除侵權內容的義務,否則將被認為協助侵權。如果侵犯著作權的內容并不在網絡服務商的服務器上存儲或者無人告知網絡服務商哪些內容應該被刪除,則網絡服務商無須承擔侵權責任。DMCA法案中只是對何種行為可以避免法律責任,而未規定網絡服務商的何種行為可能構成侵權責任。因此,避風港規則的法律性質其實是免責條款,從某個層面來說為網絡服務商的責任限制提供了新的抗辯理由。當網絡服務商的行為由于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而被侵權的時候,它仍可以在特定條件下免責。從“通知、移除”看,避風港原則還是一種過錯責任原則,只有當行為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網絡服務商沒有過錯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避風港原則首先兼顧了責任承擔和責任分擔,因為網絡版權侵權行為有其特殊的方面。一方面,網絡服務提供商創立網絡服務的本意并非要進行侵權活動。先勿論其主觀如何,客觀上網絡服務商在提供網絡服務的過程中確實是處于被動的,而從這一層面來講要求其在對侵權行為控制能力有所缺乏的情況下對不是由自己做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是不太公平的;另一方面,網絡服務商提供的網絡服務缺失很大程度上便宜了盜版作品的傳播和侵犯版權行為的泛濫,這是無可爭辯的。通過以公平原則為基礎,在賦予網絡服務商責任豁免的同時要求其積極配合版權人制止侵犯版權的行為,是“避風港規則”所提倡的價值導向。其次,“避風港規則”同時考慮了言論自由保護和版權保護。言論自由和參與科學文化活動是人們的基本權利之一,在網絡世界里,這些權利充分表現為網絡的言論自由。然而網絡言論自由則可能對網絡版權的保護產生沖擊,使得知識產權的保護發生困難。為此,避風港規則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兩者的矛盾,使得在符合法定免責條款的條件下,既保護版權人合法合理的權益,又免除網絡服務商的責任。最后,“避風港規則”兼顧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文學進步是社會的發展目標和共同利益,該規則在保護著作權人權益的同時又考慮網絡服務商的權力,避免給網絡服務商過重的責任,限制其發展。
(二)我國的規定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于2006年7月份開始實行,該條例規定了四項與“避風港規則”有關的內容,包含自動接入、自動存儲、信息儲存空間、搜索和鏈接等技術中介服務,并規定了相關的通知―一刪除程序。《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17條中也有部分規定與“避風港規則”有關。第14~15條規定了“通知――刪除”的程序,規定版權人認為網絡服務提供商所提供的網絡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刪除該網絡作品,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接到通知后有義務立即刪除該涉嫌侵權的作品,并同時將通知書送網絡作品的服務對象。《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6~17條規定服務對象在接到網絡服務商的通知后,如果認為其提供的網絡作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絡服務商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網絡作品,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或者斷開相關的鏈接。除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外,《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和《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中對“避風港規則”也有相關規定。
三、百度文庫能否適用“避風港規則”免責
盡管百度文庫援引“避風港規則”為自己辯護,但究竟百度文庫能否適用“避風港規則”的規定從而免責,仍需要進一步分析。
(一)“避風港規則”的適用條件
從我國的立法情況來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在第二十二條從五點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侵權免責的適用條件做出了規定:一是明確標識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二是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三是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網絡作品侵權。四是未從服務對象提供網絡作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五是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法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網絡作品。
(二)百度文庫是否適用“避風港規則”
(1)“應知”的標準。我國“避風港規則”在注意義務上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注意義務應采取一般理性人標準,即在相同情況下能否意識到侵權行為的存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指出,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應知”的情況下,從服務對象上傳的侵權作品中直接獲利或服務對象提供的侵權作品中直接獲利或者對作品進行積極的改動,那么即使后來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接到通知后刪除作品仍不能免責。《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應知”,看起來要求高,實際上對百度文庫來說并不如此。換個角度來看,首先假定百度文庫對儲存的網絡作品的內容毫無所知,但這個假定與現實存在很大出入。因為據百度文庫稱,所有的網絡作品都是用戶自主上傳的,而上傳這些作品是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的,這種根據網友個人喜好自主上傳的作品不可能也不會得到來自百度文庫的任何物質獎勵。無論是從作者本人的經歷還是大部分人的經歷都可以得知,大部分人都習慣于獲取而非提供信息。因此,對于百度文庫中成千上萬的作品,人們完全有理由相信這些作品不是普通網友主動上傳的,除非他能為此獲得好處。其次,對于真正擁有作品著作權的人來說,他們更極少有可能主動放棄經濟利益,將具有經濟價值的作品傳上網供用戶分享。最后,盡管百度文庫在網站中都會指出作品的貢獻者,但仔細查看,只有少部分的貢獻者有詳細的資料和聯系方式,大部分文獻的貢獻者身份難以判斷,甚至有的在短時間內上傳了大量的網絡作品,超出了一般人的能力范圍。因此,一般理性人都能從社會現實和百度文庫的客觀行為中意識到,百度文庫對于網絡作品侵權并非“不知”,其實利用“不知”的借口掩蓋其“明知故犯”的事實。從這個角度看,“避風港規則”不能也不應該成為百度文庫免責的事由。
(2)“非直接盈利”的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是“避風港規則”免責條件中的一個重要規定。對于百度文庫來說,表面上它對用戶未收取費用,支持用戶免費上傳和下載作品,是非營利性的網站,只是一個分享的平臺。但是實際上并非如此,盡管百度文庫未在向用戶提供上傳和下載服務的時候收費,它也在運營的過程中獲得了經濟利益。百度文庫真正的獲利方式是通過用戶瀏覽網頁提升點擊量,吸引廣告商,賺取廣告費。隨著大量的網站點擊量,百度文庫可以吸引很多的廣告,從而增加網站收入。根據《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入費用的,可以認定為以盈利為目的”。盡管百度文庫沒有直接通過廣告的方式來獲得經濟利益,但是它通過所謂的用戶上傳的資料和用戶不斷的下載來增加網站的點擊量,提高網站廣告收益,應該認定為“以盈利為目的”,故其行為構成侵權,所以“避風港規則”不能作為百度文庫逃避法律責任的理由。
故此,綜上所述,百度無論是從“應知”和“非盈利”的角度來說,都是不符合“避風港規則”的規定的。因此,“避風港規則”對百度不適用,不能作為其免責的理由。
四、對“避風港規則”和百度文庫的建議
(一)對“避風港規則”的建議
我國“避風港規則”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出臺是法治進步的表現,但很多規定還顯得比較籠統,在實際操作中存在難點。首先,認定上傳文字作品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存在難點。因為文字作品與影視作品不同,影視作品只要完整度使網絡服務提供商知道其未經許可上傳,則若不采取刪除措施,就可以認定網絡服務提供商間接侵權。然而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很多網絡作家和習慣于將自己的文字作品主動上傳至網絡,并且很多知名小說,如《誅仙》等都是由作者在網絡論壇中首先發表因而出名的。因此,從現實情況出發,在認定文字作品侵權的時候存在一些難點。其次,通過文字作品的名稱定位侵權的作品存在困難。影視作品的侵權認定往往比較容易判定,因為他們的名字常常是較為固定的。因此,當權利人向網絡服務提供商發送侵權通知的時候,只要該網絡服務提供商將含有片名等特定關鍵詞的視頻列入黑名單,即可較為準確地刪除侵權的影視作品。但是對于文字作品而言,網絡服務提供商要對侵權作品進行定位,在現實中往往存在困難。因為在網絡流行的文學作品,部分可能不是由同一個作者完成的。因此,在權利人未提供相關鏈接的前提下,如果權利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那么網絡服務提供商很難做到既防止侵權作品的存在,又不誤刪他人主動分享的合法作品。因而對于網絡服務提供商來說,存在侵權作品定位的困難。
因此,對于“避風港規則”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應該從立法層面制定統一的網絡著作權保護規定,明確“避風港規則”的相關問題,特別是在實際操作層面的處理辦法。這無論對司法保護來說具有價值,對司法審判的實踐來說也很有必要。因為這樣不僅能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還能引導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合法發展,保障司法公信力。實際操作中,現有的“避風港規則”是面臨一定的挑戰的,比如權利人如何就作品被侵權向網絡服務提供商發出有效的侵權通知等操作都需要更為具體和有效的規定。因此,需要從立法層面通過具體有效的操作細則或者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譬如可以采用列舉的方式對侵權通知做出較為靈活的要求,充分提高解決與“避風港規則”有關的網絡糾紛有關的案件的效率。
(二)對百度文庫的建議
在國家日益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情況下,百度文庫作為一個網絡服務提供商必須清楚認識到侵犯知識產權的惡劣性和可怕后果,應該在推動業務發展的同時盡可能地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為此,百度文庫自身首先要杜絕主動上傳網絡作品,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其次,應該完善技術措施提高版權意識。盡管百度自身強調已經采用了一些保密方法防止他人侵犯著作權,但是任何一項技術都存在被超越和破解的可能性。因此,百度文庫需要不斷完善和更新其技術措施。這就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要充分提升著作權的保護意識,充分考慮自身服務的性質以及用戶實施侵權行為的可能性,進而研發先進的技術措施防止用戶濫用平臺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最后,百度文庫可以與著作權人建立合作,共享利益收入。如果說完善技術措施和提高版權保護意識是屬于防守和限制的方式的話,那么建立合作機制共享利益收入則是主動進攻的措施。“堵”不如“疏”,這也是由網絡的特點所決定的,也是解決網絡著作權侵權問題的一個重要的方法。百度文庫可以主動和版權人聯系探討,共同商議和創新互利共贏的合作方案,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合作機制,共同分享由著作權帶來的利益收入,同時推動我國文化事業的發展。
(作者單位為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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