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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監管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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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監管政策

第1篇:綠色金融監管政策范文

關鍵詞:中原經濟區;綠色金融體系;路徑

文章編號:1003-4625(2014)09-0066-05 中圖分類號:F832.0 文獻標志碼:A

綠色金融在支持低碳經濟發展、防范環境和社會風險、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顯著的作用,近年來受到廣泛的關注。2011年1月,中原經濟區被正式納入《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同年9月,《國務院》關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設中原經濟區的指導意見出臺(國發[2011]2號),中原經濟區建設已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中原經濟區要實現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可持續發展,也就需要綠色金融的支撐,因此,探尋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構建就顯得尤為迫切和關鍵。

一、綠色金融的內涵及作用機理

(一)綠色金融的內涵

綠色金融(Green Finance),也被稱為“環境金融”(Environment Finance)或“可持續金融”(Sustain-able Financing)。

Salazar(1998)認為,綠色金融是指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金融創新。

Cowan(1999)認為綠色金融是綠色經濟和金融學的交叉學科,主要探討綠色經濟的資金融通。

2000年,《美國傳統詞典》第四版認為綠色金融是研究如何使用多樣化的金融工具來保護生態環境及保護生態多樣性,達到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協調,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

Labatt和Whitetsj認為,綠色金融是以改善環境質量、轉移環境風險為目的,以市場為基礎的金融工具。

國內學者也對綠色金融的內涵進行了廣泛的探討。王軍華(2000)認為,綠色金融是指金融在經營活動中注重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及對生態環境的保護,通過金融的社會資金引導作用,促進經濟與生態的協調發展并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而李心印(2006)則在此基礎上,強調了綠色金融需要注重環保產業的發展。

鄧翔嘲(2012)認為,這些概念的核心并沒有偏離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因此,綠色金融可以定義為通過最優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組合來解決環境污染和氣候變遷問題,從而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綠色金融具體有以下方式:綠色信貸、綠色保險和綠色證券。所謂綠色信貸,是指金融機構(主要指銀行)為促進企業削減污染對污染生產和污染企業新建項目進行貸款額度限制,并收取懲罰性高利率,而對從事生態保護與建設,研發、生產治污設施,從事循環經濟、綠色經濟生產的環保型企業提供優惠貸款。所謂綠色保險,又稱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其標的為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所謂綠色證券,是指通過實施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和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對上市公司加以激勵與約束機制,以遏制“雙高”(高能耗、高污染)企業過度擴張,并促進上市公司持續改進環境。此外,綠色金融還可以采取綠色風險投資、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等方式。

(二)綠色金融的作用機理

環境問題主要是由工業企業造成的,在工業化迅速發展階段,自然資源被掠奪式開發,生態平衡被破壞,環境污染也越來越嚴重。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企業和金融機構都是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而生態環境資源屬于公共資源,企業不會考慮污染帶來的負外部性,金融機構也不可能主動考慮貸款方的生產及其相關活動是否帶來環境風險,由此導致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失靈。為了矯正市場失靈,就需要政府的干預,而政府為了追求經濟增長速度和經濟總量,會忽視環保問題,導致政府失靈。另外,污染企業為了逃避政府對其環境污染責任的追究,會想各種辦法予以應對,導致政府的事前預防工作因覆蓋面廣而顧及不全,政府對環保的介入也就往往是以事后警戒和處罰為主,這也加重了政府失靈。政府失靈使得政府的事前監督收效不大,而事后懲罰已無法避免環境污染及破壞的發生,如果考慮到地方保護主義、、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因素,懲罰也就更難起到應有的警示效果。市場和政府的“雙失靈”使得無法通過傳統的金融手段、金融政策等影響資源配置來實現環境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因此,需要有更好的金融模式來取代現行模式。而綠色金融模式就將環境風險納入金融風險,將外部性的環境污染內在化,利用市場機制、借助完善的金融風險管理技術來管理包含環境風險在內的金融風險,在企業融資前就分析評估融資項目的環境風險,進而決定是否提供融資及其他金融服務。這樣,將事后處罰變為事前預防、事中監督,一方面加強對節能環保型企業的融資支持,另一方面又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境違法的企業和項目進行資金控制,扼住污染企業的資金“命脈”,從而制約高能耗、高污染企業的盲目擴張,倒逼其在防污治污上由被動變為主動,提高環保意識,完善環保設施,加大研發力度,突破環保技術瓶頸,減少環境風險。從而解決了市場和政府的“雙失靈”,實現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融資服務只是金融服務的一種,除了,融資,綠色金融還可以從多方面市場化地控制環境污染,如綠色保險通過對參與企業進行嚴格的環境風險預防和控制,達到降低企業污染,從而使保險公司能夠規避市場風險。

二、發展綠色金融的制約因素

(一)綠色金融風險較大

大型企業規模大、實力雄厚、受關注程度高,一般配備較好的環保設施和環保設備,而中小型企業一般規模較小、資金實力弱,難以承受消除污染的負擔,加之受關注程度不高,環境問題一般較為嚴重,需要為節能降耗等污染治理向銀行融資,但此類企業普遍缺乏可靠有效的擔保品。而且,與成熟的傳統產業相比,新興綠色產業存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使得商業銀行發放綠色信貸的風險高于普通信貸項目。此外,由于綠色產業或低碳產業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且多為中長期項目,如清潔發展機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自愿減排單位(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VER)、節能環保等產業不僅資金需求巨大,而且其回報期通常也比較長,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礙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積極性。

(二)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不完善

由于綠色金融風險較大,追求風險最小化、利潤最大化的商業金融自然缺乏開展綠色金融的積極性,金融機構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意識在很多情況下會讓位于經營考核壓力和經濟效益,銀行自然也缺少專門的綠色信貸人員、機制和制度。市場失靈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建立完善的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來矯正市場失靈。但目前金融主管等政府部門還沒有全面承擔起綠色金融理念的傳播、引導職責,對綠色金融發展缺乏完整的戰略安排,也沒有建立起完善的政策支持體系,相應的外部激勵機制尚未形成。

(三)綠色金融服務體系滯后

綠色金融業務涉及十分復雜的專業技術,且專業技術處在不斷地發展更新中,從而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務的風險評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不可能全面深入地掌握各個專業領域的專業技術及其發展前景,雇用和培養大量專業技術人員也由于大幅提高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而不現實。實際上,從國內外的現實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占比普遍較少,使得金融機構對于涉及綠色金融專業領域的技術識別和風險評估能力有限,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金融機構傾向于對傳統經濟領域開展金融服務,而對風電設備制造、垃圾處理等有利于促進環保的新興產業采取謹慎態度,影響了綠色金融的發展。因此,需要專業性的服務機構為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提供一系列的相關服務,而專業性的服務機構及服務體系滯后是制約綠色金融快速增長的因素之一。

(四)綠色金融的標準不完善且缺乏可操作性的業務實施細則

目前政府部門頒布的綠色金融業務執行標準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的,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則和環境風險評級標準,銀行等金融企業也缺乏相應的內部實施細則,使得綠色金融,尤其是綠色信貸的投放對象在很大程度上是隨機性。如同銀行等金融機構業務往來密切、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往往能夠獲得綠色信貸等金融資源,而那些真正需要資金來進行環保技術升級、環保設備改造的企業卻得不到綠色信貸等金融支持。

(五)綠色金融的信息溝通協調度低

綠色金融需要金融監管部門、企業、環保、金融機構等多部門相互協調配合,及時有效溝通信息,如企業上市前的環保核查、上市后過程控制的環保監管,就需要金融監管機構、上市公司和環保部門之間信息的溝通。然而現實情況是,金融監管機構對綠色金融政策宣傳力度不夠,社會對綠色金融缺乏必要的認識和了解;企業為了推卸環境責任而隱瞞或者虛報自身的環境信息;環保部門對環境污染的情況缺乏足夠的了解,不能及時準確地環境質量信息,的企業環境違法信息缺乏針對性和時效性,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難以根據其的信息來審查借款企業的信貸申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未向環保等有關部門反饋環境信息使用的情況,沒有做到數據共享。由于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導致在環境評級、績效審核、資金發放等綠色金融各個環節的實施都存在較大的偏差。

(六)綠色金融產品不豐富

在綠色金融發達的國家,綠色金融產品非常豐富,不僅有針對企業、家庭和個人的綠色信貸產品,如加拿大銀行的清潔空氣汽車貸款、澳大利亞銀行向低排放車型提供的優惠利率貸款、英國巴克萊銀行向信用卡用戶購買綠色產品和服務提供的折扣和較低利率,還有蓬勃發展的巨災債券、綠色資產抵押支持證券、氣候衍生物等綠色證券產品。綠色保險不僅制定了因環境相關性不同而費率差異的保險產品,還專門為清潔技術以及減排活動定制了相關的保險產品,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節能減排保證保險等。而目前我國由于綠色金融存在著市場失靈,政府的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又不完善,難以矯正市場失靈,加之社會未給綠色金融的發展提供相應的土壤,綠色金融產品不豐富,綠色金融業務規模較小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發展綠色金融的路徑選擇

(一)弱化綠色金融業務風險

由于需要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企業很大一部分是污染較為嚴重的中小企業,而中小企業不僅自身存在固有的規模小、抵質押擔保不足等缺陷,而且由于新興綠色項目較之傳統的成熟項目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即使從長遠看,發展綠色金融有利于整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有利于商業金融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但追求風險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商業金融仍然不愿意為其提供綠色金融服務。如2005年,銀行監察組(Bank Track)調查了“赤道原則”的執行情況,發現部分赤道原則機構只不過是“漂綠”(green wash),雖然舉著“綠色”旗幟,喊著“綠色”口號,但在其經營活動中,仍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并沒有考慮環境因素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擴展綠色金融,需要從綠色金融服務的需求方著眼,只要有效降低了需要綠色金融服務中小企業的風險,自然就會吸引逐利的商業金融為其提供綠色金融服務。

雖然為單個中小企業提供綠色金融服務的風險較大,但每個中小企業都處在特定的供應鏈中。作為核心企業的上下游企業,中小企業為核心企業的生產、銷售等方面提供配套服務,因此,只要中小企業和核心企業的供應鏈穩固,銀行等金融機構又將包含了單個中小企業的完整產業供應鏈作為一個整體來考察,銀行等金融機構就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包括融資支持的各種綠色金融服務。而供應鏈金融正是將產業上下游的相關企業作為一個整體來提供金融服務的,它不再片面強調單個企業的財務特征和行業地位,也不再簡單地依據對單個企業的孤立考察作出信貸決策,而更加關注整個供應鏈的風險,更多地對交易進行評估,把針對單個企業的風險管理轉變為供應鏈的風險管理。這樣,銀行等金融機構就可以跳出僅對借款人自身信用狀況評估的視角,從專注于對中小企業本身風險的評估,轉變為對整個供應鏈及其交易的風險評估,只要其上下游企業的實力較強,其交易對手(核心企業)信用卓著,中小企業與核心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穩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就可以基于中小企業在交易過程中的應收賬款和存貨等資產,對其提供融資支持,其還款來源是交易的收益,而不是借款人財務報表上所反映的還款能力,因此,供應鏈金融是弱化綠色金融業務風險的可行選擇。例如,在節能、節水服務商等有利于控制環境污染的企業無法提供充足有效抵押擔保的情況下,如果服務商所提供的服務有經濟效益的保障、且所服務的客戶綜合實力較強,銀行就可以針對服務商的應收賬款為其融資,而不要求服務商提供固定資產的抵押擔保。

(二)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

綠色金融業務的正外部性及其高風險性使得市場化的商業金融不愿意提供綠色金融服務,因此,市場失靈需要政府的介入來支持綠色金融業務的發展,即綠色金融是一種政策推動型金融,發達國家的經驗就表明了強有力的政策支持是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保障。韓立巖(2010)的非出清市場均衡模型也表明政府對市場的引導是綠色金融發展的有效激勵。完善綠色金融支持體系首先需要在立法上完善基礎性的法律法規,發達國家支持綠色金融的基礎性法律法規已經比較完善健全,如美國通過了26部涉及水環境、大氣污染、廢物管理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有《全面環境響應、補償和負債法案》等全面監督規范綠色金融業務的法律法規,促進了綠色經濟和綠色金融的發展。而我國相關的政策法規零散,亟須建立完善的針對金融業、項目企業發展綠色金融的法律法規,為建立和完善綠色金融貨幣政策支持體系、財政政策支持體系等提供一個基本的框架。

貨幣政策方面,首先要完善對商業金融開展綠色金融的激勵和約束。在對商業金融開展綠色金融的激勵方面,中央銀行可以對發放綠色金融項目貸款的金融機構在貸款額度內適當減免存款準備金要求,擴大貸款的利率浮動幅度,而銀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也可以適當降低金融機構綠色金融項目的貸款資本金要求。此外,還可以建立金融機構環境信用評級,將金融機構在環保方面的表現作為其信用評級的考核因素,中央銀行對高信用等級金融機構的融資申請給予優先考慮,而從嚴審查低信用等級金融機構的再貸款、再貼現等融資申請。總之,要采取多種多樣的優惠政策激勵商業金融開展綠色金融業務。除了激勵商業金融開展綠色金融以外,還要采取多種政策約束商業金融對高污染、高能耗等項目和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如要求金融機構對污染企業的貸款申請實行額度限制并實施懲罰性高利率,而對環境友好的企業予以優惠利率貸款等。此外,監管機構要采取相應的監督措施監督政策的落實。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支持綠色金融的政策性金融體系。由于有些環保項目和生態工程項目投資期限長、風險大,即使有激勵約束,商業金融也不愿涉足,因此,實施綠色金融戰略,還需要政策性金融以彌補商業金融的不足。如2007年,日本政策銀行推出了環境評級貼息貸款業務;2009年,韓國政府成立了一個擁有3300億韓元的可再生能源權益基金公司,投資于碳減排綠色行業,并設立了優惠利率的綠色金融產品。我國也需要建立和完善政策性金融體系以促進綠色金融的發展,可以設立一個國家級的“綠色金融專項基金”,其資金來源包括污染罰款、環境稅和財政收入劃撥等,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綠色金融專項基金不僅可以為商業金融不愿涉足的綠色項目融資,還可以通過為優質重點綠色金融項目提供擔保的方式,撬動商業金融龐大的資金為綠色金融項目融資,不僅有助于分擔商業金融的風險,鼓勵商業金融加大對綠色金融業務領域的支持力度,也有助于國家引導綠色金融緊密圍繞優先產業而開展。還可以組建一家政策性的“綠色銀行”,或者在原有的政策性銀行設立專門的綠色金融部門,主要任務就是防止環境污染,通過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等手段籌集穩定的中長期資金以支持促進環保的投資項目,發揮政府的窗口導向作用。

財政政策方面,主要是財政收入(稅收)和財政支出,不僅可以對綠色金融采取可行的減稅措施,如對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收入實行稅收優惠等,財政支出也應該向綠色金融傾斜,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來提高金融機構參與綠色金融的積極性。如英國政府對節能設備投資和技術開發項目貸款由財政資金給予貼息,美國2009年制定的聯邦經濟刺激方案也由政府對可再生能源技術和電力傳輸技術的貸款提供擔保。因此,我國也可以對企業實施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的綠色金融項目由財政資金提供擔保或貼息,以促進綠色金融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

(三)培育綠色金融服務體系

雖然綠色金融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但市場化的運作也是綠色金融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而綠色金融市場化的運作需要完善的中介服務體系的支撐。如綠色信貸項目常常具有技術較高、專業性較強的特點,商業銀行很難全面揭示項目的風險,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專業技術評估,雖然我國也成立了環境交易所、節能減排項目交易中心、環境影響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但相比發達國家,不僅技術識別能力不高,覆蓋領域狹窄,而且缺乏有效的行業監管,公信力相對較弱,不能為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業務提供有效的支持。因此,為了促進綠色金融的發展,需要在發揮現有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并借鑒其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進一步培育并完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建立規范高效的交易市場,完善其二級流轉市場。

(四)制定綠色金融的標準及實施細則

政府制定的原則性綠色金融標準使得金融機構無法制定相應的內部實施細則,因此,一套科學的標準體系是綠色金融有效實施的基礎。政府可以在借鑒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綠色金融標準、準則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國情,制定綠色信貸指南、環境風險評級標準、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指標等一系列的準則、標準,從而使得金融機構能夠根據這些指南、標準細化綠色金融業務的程序,提升綠色金融的可操作性。

(五)建立各部門信息溝通和共享平臺

信息的有效和及時溝通可以很好地支持綠色金融的發展,金融機構、企業、金融監管以及環保各部門之間可以通過聯席會議、征信系統等方式,建立信息溝通和共享平臺。通過平臺,環保部門可以定期向金融監管部門提供環境違法企業名單以及金融機構在環保方面的表現,相關的金融監管部門實時將環境違法企業名單轉發給全國的金融機構。不僅金融機構可以參照環境違法企業名單拒絕為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或實施懲罰性措施,金融監管部門也可以直接制約環境違法企業,如在同等條件下,證監會可以優先批準環保效果好的企業上市或發行企業債券,而對環境違法企業,即使該企業財務效益較好也實行環保一票否決。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金融機構在環保方面的表現,相應調整金融機構的環境信用評級標準,并對評級較低的金融機構實施相應的制約。

第2篇:綠色金融監管政策范文

一、后金融危機時期全球經濟存在的特征

在后金融危機時期縱觀世界經濟,不難看出金融危機的“后遺癥”仍然阻礙著世界經濟的穩步復蘇。西方大國經濟低迷,國家債務纏身,銀行體系問題叢生,貨幣體系遭到金融危機的沖擊;國際金融市場持續動蕩,金融活動萎縮;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橫行于世。發達國家為擺脫困境,利用其主導優勢地位通過低利率、弱貨幣、量化寬松等轉嫁危機;新興經濟體雖從金融危機的影響中解脫出來,但也難逃國際熱錢的狙擊,貨幣升值壓力加大,引起其國內的通貨膨脹。發達國家為本國利益,損害新興經濟體的利益,二者已存在難以調和的矛盾,加劇了國際經濟合作的惡化,政策協調更加困難。首先,美國為首的西方經濟強國在金融危機中虛擬經濟遭到重創。由于虛擬經濟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房地產服務等多個金融業占有很大的經濟比重,并對其政治經濟遇著深遠影響。

由于過度依賴虛擬經濟,在危機過后,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回歸實體經濟,以量化寬松為名,開啟印鈔機全速印鈔,為美國經濟復蘇提供無窮的資金支持。再者,次貸危機前不受監管的金融創新產品使得美國為首的西方經濟強國的金融杠桿達到3O倍的平均杠桿率。金融杠桿不但促進了經濟繁榮,更助長了金融泡沫。在金融危機爆發后,歐美各國都紛紛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強化金融監管,約束金融機構肆意投機與擴張。

隨著美歐監管改革法案與“巴塞爾協議III”的落實,國際金融去杠桿化進程加快。現如今,疾風驟雨的危機漸行漸遠,但金融產品、金融機構、投資機構、消費者的“去杠桿化”依然在延續。金融活動萎縮,投資、生產與消費等正常經濟活動持續受到影響_1]。當然,不容忽視的是,經濟去全球化的趨勢影響著世界經濟的發展,雖然反全球化的呼聲從未停息,但是由于金融海嘯發生后,貿易保護主義尤為盛行。各國政府紛紛出臺經濟刺激方案,但刺激效應通過進口和跨國資本流動流向國外,本國的經濟收益并沒有最大化。貿易保護主義旗幟揭竿而起,即便是一貫標榜自由主義大旗的美國也要求國民購買本國制造的產品。這使得全球化速度放緩、加劇了貿易摩擦,經濟壁壘增加難以避免。

二、中國經濟在后金融危機時期金融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中國金融業在后金融危機時期存在不少問題。

1.中國國內缺乏良好的制度基礎,且我國采用落后的監管理念。中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措施長期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主要靠外部監管而忽略了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且對金融機構的檢查評級沒有統一具體的量化標準,監管行為隨意性強。

2.我國商業銀行包括金融衍生業務及各類投資基金托管、證券業務等,這些業務與證券、保險業務密切相關,造成業務的重疊。金融監管機構內部功能不協調,監管機構之間權責不清。

3.金融創新由于受金融危機的重創,再加上我國采取業務審批制使得金融創新產品受到限制。

4.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使得開展金融業務時缺少法律保證。

因此我國應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建立完善的金融監測預警及防范化解機制,量化金融市場準人和推出標準。優化金融監管手段,增強金融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

三、中國經濟在后金融危機時期對外貿易在的取向和建議

第3篇:綠色金融監管政策范文

在近日舉行的“廣東金融生態發展白皮書會暨廣東金融發展論壇”上,目前全球最大的P2P企業宜信公司CEO唐寧對互聯網金融的現狀和P2P行業的規范化發展等問題,接受了南方日報記者專訪。唐寧表示,此前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的成立給整個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帶來巨大的推動力,參與互聯網金融競逐的企業,是否具有嚴格和成熟的風險把控能力是未來競爭的關鍵。

互聯網金融監管靴子落地

日前,由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發起組建的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發起成員單位大會在北京召開。包括銀行、證券、第三方支付及P2P等75間機構共同參與并審議通過了《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章程》及《互聯網金融自律公約》。

次日,央行副行長劉士余出席由支付清算協會主辦的互聯網金融論壇時表示:“目前對互聯網金融的評價,還有一定發展觀察期,在觀察期之內要體現包容。”他同時重申了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兩條底線,表示央行金融監管部門下一步一定會配合公安機關和各級政府,出重拳打擊利用互聯網金融的詐騙犯罪活動。

作為P2P行業的領頭羊,宜信公司此次獲得上述委員會副主任單位稱號。“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在央行指導之下成立,是整個行業的里程碑事件”,宜信公司CE0唐寧對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的成立作出上述評價。

不久之前,在2013年民間資本和互聯網創新論壇上,90%的網貸平臺都在虧損的消息讓P2P的從業人員感到陣陣寒意,一些行業害群之馬也讓P2P這種新興的金融服務也遭受很多質疑。面對這些質疑,唐寧認為,任何金融創新早期都會有波折,但隨著法律法規和監管環境越來越完善,投資者自身素質的提升,以及高校、媒體監督等方方面面組合形成的市場力量,在這些合力作用下,新的模式會得到更好的發展,能夠解決好發展與合規的關系,這是從自律到監督再到監管的逐漸成熟過程。

短時間內“補好課”有可能

對國內P2P行業的發展前景,唐寧認為,在中國特殊的環境下,P2P行業本身的隱形門檻是很高的。作為國內P2P行業的龍頭,宜信下一階段主要的工作還是把普惠金融和財富管理的工作做好,因為這些市場都是剛剛開始起步,未滿足的市場需求依然大量存在。

“宜信做普惠金融是找到了過去未被傳統金融機構覆蓋的領域,并不是過去已經覆蓋的很好的區域”,唐寧認為,P2P是對傳統金融服務的一個補充,“銀行并不做這樣的領域,建立多層級的金融體系,就是有人做大,有人做中,有人做小。就像一家餐廳很難既能做好粵菜又能做好川菜,這個比喻也許不恰當。但歸根結底,在一個成熟的發達金融體系之中,應該是不同的機構以不同的方式滿足不同客戶群的不同需求,并不是由一個機構通吃。”

相對歐美國家,中國現在的信用環境仍相對落后。唐寧認為,中國的國情既是機遇又是挑戰,通過信貸技術的創新,通過數據的整理、挖掘能夠去幫助的人群建立信用。

民生銀行回應社區銀行監管新規有助于完善小區金融

近日,銀監會下發《關于中小商業銀行設立社區支行、小微支行有關事項的通知》,對社區銀行需持牌經營、不得外包業務、名稱表述統一等做出了規定。業界普遍認為,該《通知》對此前正大力發展小區金融的民生銀行將產生影響。昨日,以小區和小微這“兩小金融”為戰略重點之一的民生銀行正式對媒體回應稱,

《通知》更加有助于其完善小區金融。

民生銀行認為,《通知》積極鼓勵中小商業銀行為小微企業、社區居民提供便捷服務,對社區支行、小微支行的建設進行了規范,特別是明確了簡政放權準入流程,支持了中小銀行社區金融和小微金融的健康發展,推動了中小銀行加快實施戰略轉型。

2013年,民生銀行提出小區金融戰略,將“小區金融”作為“利民工程”,以“便民、惠民、利民”為服務宗旨,集全行之力,大力建設小區金融便民店,以智能化的遠程服務為導向,為小區居民提供更貼近的便捷服務。

由于社區銀行的建設尚處于摸索期,各家銀行已有的做法有些與《通知》的規定不一致。民生銀行表示,在大力推進服務型網點建設的同時,要借監管機構出臺專門的管理辦法為契機,進一步抓好服務型網點建設的質量,嚴格按照《通知》要求,規范建設流程,強化制度管理和風險管理,確保在合規的前提下為小區居民、小微企業提供專業、便捷、貼心的服務。據了解,為加快落實《通知》的要求,民生銀行已在系統內進行了全面部署,明確了總行的相關報送職責和分工,同時分類進行整改提升工作。

民生銀行表示,大力發展“兩小金融”是民生銀行董事會對我國經濟金融變革大勢做出科學判斷后制定的戰略轉型決策,將在監管機構的大力支持和政策指引下推進“兩小金融”戰略的成功實施,穩步實現戰略轉型。

江蘇首推環境信用金融共享

江蘇省省環保廳、江蘇銀監局、省信用辦13日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建立全省環保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促進信貸政策與環保政策的有效對接,為“綠色信貸”提供更好的決策依據。這在全國尚屬首創。共享平臺預計明年3月前正式啟用。

第4篇:綠色金融監管政策范文

關鍵詞:綠色金融;綠色信貸;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6-0206-02

當今人類社會發展面臨的最大挑戰是人口增長與資源、環境約束的矛盾。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后,各國在努力謀求經濟復蘇的同時,在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問題上不斷形成共識,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為特征的綠色經濟或低碳經濟方興未艾,日益成為后危機時代各國新的經濟增長模式。

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實現了經濟增長率年均約9.8 %的持續快速增長,但與此同時,資源和環境也成為經濟發展的最大瓶頸。我國已是世界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國和第二大石油進口國,同時還消耗了世界45%的鋼鐵和44%的水泥,這種高投入、高消耗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是難以為繼的。資源的大量耗費和環境的急劇惡化,不但影響資源優勢的充分發揮和經濟效益的提高,也使得資源與環境之間的矛盾日趨突出。當前,我國已進入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發展綠色經濟不僅是我國履行全球氣候共同責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綠色經濟發展催生綠色金融,綠色金融必將成為我國未來經濟發展的新方向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新動力。

一、綠色金融的內涵

綠色金融是伴隨綠色經濟、低碳經濟發展而產生的全新概念。關于綠色金融的界定,目前理論界和實踐部門尚未達成共識。綜合各方面觀點,綠色金融是金融機構通過創新金融產品、業務和市場,開展支持環境保護等與可持續發展緊密相關的一系列金融活動。從具體操作來看,綠色金融促使金融機構將環境保護作為決策評價的主要因素,在投融資決策中將與環境條件相關的潛在回報、風險和成本都考慮在內,通過金融業的杠桿和利益傳導機制影響市場主體的投資取向和行為取向,從而引導金融資源向生態環境保護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方面合理配置。

二、綠色金融的國際經驗及啟示

綠色金融伴隨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探索運用市場手段減少污染、降低能耗、減緩氣候變化而生,相關立法與準則不斷完善,金融創新產品不斷推出,綠色金融呈現出多元化的發展趨勢。目前,綠色金融發展的國際實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綠色金融立法不斷完善

伴隨著金融在環境保護領域的作用越來越被重視,各國紛紛制定或修改國內法律,進行綠色金融改革。從主要發達國家來看,美國于1980年提出超級基金法案,要求企業必須為其引起的環境污染承擔責任,促使為企業提供貸款的銀行不得不高度關注和認真防范因放貸可能引起的潛在環境風險;1997年,英國特許注冊會計師協會環境報告和能源報告編制指南;2001年,澳大利亞通過金融服務改革法案的修正案,要求所有金融機構向國家披露有關環境保護因素在選擇、保留或實現投資中被考慮的程度和范圍的匯報。從國際來看,聯合國于1992年在“21世紀議程”中提出,發展中國家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過程中,要根據各國情況實行經濟政策改革,必須提高銀行信貸、儲蓄機構和金融市場領域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聯合國環境署于1992年和1995年相繼推出了銀行業關于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聲明和保險業環境舉措;2003 年6月,世界銀行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IFC)在國際銀行業發起了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并由花旗銀行等7個國家的10家國際領先銀行率先宣布實行。赤道原則要求金融機構對融資項目的環境和社會影響進行審慎評估,利用金融杠桿促進該項目在環境保護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積極作用。赤道原則確立了項目融資的環境與社會最低行業標準,為金融機構推進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提供了可參照的一般準則和操作指南。

(二)綠色金融產品不斷創新

綠色經濟發展促進綠色金融創新產品日益豐富,這些產品覆蓋了從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綠色信貸方面,許多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在政府財稅政策扶持下,結合市場需求,采取貸款利率、貸款額度、貸款審批等優惠措施,開發針對企業、家庭和個人的綠色信貸產品。例如,英國巴克萊銀行向購買綠色產品和服務的信用卡用戶提供折扣,并提供較低的借款利率;澳大利亞銀行向低排放的汽車車型提供優惠利率貸款。綠色證券方面,許多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運用證券市場工具支持大型環境基礎設施或節能減排項目融資,為企業提供與環境保護相關的避險工具,如綠色資產抵押支持證券、氣候衍生品等。綠色保險方面,許多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制定費率差異化的保險產品和專門為清潔技術以及節能減排而定制的保險產品,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節能減排保證保險等。

(三)碳金融體系逐步建立

碳金融的興起源于兩大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確立。氣候政策以法規的形式限制了各國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同時也催生出以二氧化碳排放權或排放配額為主的權益交易市場。碳金融體系是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領域的金融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銀行貸款、碳指標交易、碳期權期貨等一系列金融市場和工具。目前,碳金融市場迅猛發展,國外各大金融機構陸續開發、推廣關于碳排放權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例如,在碳排放權的賣方和終端消費者或貿易商之間提供中介服務;參與碳排放配額交易,為碳排放權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動性;設立碳基金為碳減排項目提供融資;設計碳金融零售產品、創新碳金融衍生產品;為碳排放權的最終使用者提供風險管理工具等。伴隨著碳排放權的貨幣化程度越來越高,全球碳金融體系逐步建立。

三、我國綠色金融發展實踐以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是較早關注綠色金融的國家之一,早在1995年就了《關于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金融機構將信貸發放與保護環境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結合起來,貸款的發放需要考慮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影響。然而,我國真正踐行綠色金融是2007年以來,國家環保總局(現國家環境保護部)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聯合了《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和《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推動綠色信貸、綠色保險和綠色證券發展。我國綠色金融體系正式建立并進入探索階段,將對我國綠色經濟發展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發揮積極作用。目前,從我國綠色金融發展實踐來看,綠色保險和綠色證券的規模和作用比較有限,綠色金融的主要方式是綠色信貸,我國已有多家商業銀行開辦了綠色信貸業務,取得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總體上來看,我國推行綠色金融理念、踐行綠色金融業務尚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綠色金融發展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

(一)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不完善

目前,我國綠色金融政策體系尚不完備,主要體現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綠色金融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2007 年以來,國家環保總局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相繼推出一系列指導意見,初步建立了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領域的基本制度框架。但綠色金融發展仍缺乏強制性法律法規的規范和指引,造成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對綠色金融發展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管理存在困難,削弱了綠色金融政策的實施效果。另一方面,綠色金融的業務標準和操作規范尚不統一,導致不同機構和不同區域在執行綠色金融政策中存在較大差異。同時,綠色金融的規范標準多為綜合性和指導性的,在實踐中缺少具體的指導目錄和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金融機構難以制定相關的監管措施及內部實施細則,降低了綠色金融業務的可操作性。

(二)信息披露和共享機制不完善

綠色金融的實施過程需要金融機構、企業、環保部門的相互協調配合,及時進行信息溝通,依據金融政策、企業環境影響、環保標準制訂相應的金融服務方案。這是綠色金融發展的前提條件。然而在實踐中,金融機構對綠色金融的認知程度有限,對其宣傳力度不夠,社會公眾對綠色金融缺乏認識和了解。企業對自身的環境信息采取隱瞞或虛報的方法,以推卸環境責任,導致環保部門不能及時、全面相關環保信息,也不能實現與金融機構的環保信息共享。這些都導致難以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和共享機制,無法滿足綠色金融發展的需要,以至導致金融機構在環境評估、績效審核、信貸資金發放與綠色金融的預期目標存在較大偏差。

(三)綠色金融業務風險和成本較高

電力、鋼鐵、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往往也是高利潤行業,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大多數金融機構為了追逐短期利益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仍將金融資源傾向于投入“兩高”企業,忽略了社會經濟和自身的長期持續發展。同時,綠色金融支持的環保項目和節能減排項目的投資期限長、管理成本高、風險較高,對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金融機構來說,缺乏發展綠色金融業務的動力。再加上當前綠色金融政策以限制性和約束性的政策居多、激勵性和補貼性的扶持政策不足且落實不到位,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成本較高,導致金融機構積極性不足,不利于綠色金融的長期發展。

四、推進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綠色金融的法律法規體系和管理制度

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管理體制是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有效保障。一方面,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遵循赤道原則等國際慣例與規則,適時制定、完善和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相關執法部門和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為推進綠色金融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借鑒發達國家在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實踐經驗,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綠色信貸、綠色證券和綠色保險的管理制度和項目融資技術評估與風險評估標準,保證綠色金融業務的規范有序發展。

(二)營造綠色金融發展的良好環境

倡導宣傳綠色經濟和綠色金融理念,改變企業和金融機構傳統的經營模式,促使企業和金融機構提高對社會責任和環保意識的認知程度。另一方面,加強企業環境保護信息的披露,由環保部門建立和完善全國性的環保信息庫,及時充實、更新環保信息,確保環保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時,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的信息溝通,促使環保部門、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企業、投資者實現信息共享,為綠色金融推進提供現實依據。

(三)創新多元化的綠色金融產品

充分利用經濟發展模式向以低碳為核心的綠色經濟轉型的發展機遇,加快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金融機構可依托現有金融市場體系,結合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特點,加強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通過貸款、股票、債券、理財、擔保、租賃、信托等多種金融工具,探索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如環境保護優惠貸款、環境風險評估、環境保護基金、環境保險業務、環境融資租賃、環境產業創業資本、環境顧問服務以及碳權質押融資、碳期貨、碳期權等,為推動我國綠色經濟發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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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兆星.積極實施綠色金融戰略[J].中國金融,2012,(10).

第5篇:綠色金融監管政策范文

一、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現狀分析

隨著我國人口的迅速增長及經濟的飛速發展,能源消耗量也隨之大幅增加,生態環境遭受了嚴峻的挑戰,如何實現綠色增長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所面臨的重大課題之一。在全球低碳經濟發展背景下,綠色金融已經成為全世界多國著力發展的關鍵之一,我國在綠色金融方面也開始起步發展。我國人民銀行與環保局已經先后出臺了關于貫徹信貸政策及加強環境保護、關于利用信貸政策推動環保工作等有關通知。隨后,環保局又會同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等多家金融監管機構,相繼推出了“綠色環保”、“綠色證券”、“綠色信貸”等綠色金融產品。此外,我國不少銀行也紛紛對“綠色信貸”進行了布局。當前,己有興業、民生、浦發等銀行同國際金融企業大力合作,試水綠色金融,試圖開發出新型融資模式。雖然如此,我國綠色金融發展仍存在諸多問題。一方面,社會各界對于綠色金融觀念仍較弱,我國金融系統對于有效發展綠色金融仍缺乏戰略性準備;另一方面,綠色金融市場體系有待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也有待健全,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導致銀行在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時存在較大的風險。如此種種,都嚴重制約了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必須尋求有效的解決途徑。

二、加快綠色金融發展的途徑

(一)建立健全綠色金融制度

由于當前我國綠色金融發展仍處于探索階段,因此,需從宏觀角度構建完善的綠色金融制度,以推動我國綠色金融的持續穩定發展。一方面,應注重對綠色金融的發展進行全面規劃,以總體發展為主,專項規劃作為補充,各種規劃密切配合;另一方面,應構建全國范圍的綠色金融數據庫,使得各金融部門、投資者、企業、環保部門、社會公眾能夠實現信息的共享;此外,應注重完善綠色資本、信貸、保險等市場的發展制度,以我國產業政策為基礎,對綠色金融發展標準及目錄進行明確;構建完善的綠色金融考評制,保障制度的切實落實與執行;建立完善的實踐監管與環保信息溝通制,構建部級聯席會議制,以防部門之間的職權發生交叉,導致管理制度出現遺漏。

(二)加強社會與環保責任理念

能源不足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實施節能減排政策可有效緩解能源問題。在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的協調下,統籌兼顧地做好金融發展和環保工作,從局部利益到整體利益,從當前利益到長遠利益,將環保意識貫穿到每一層金融機構的具體工作中。此外,發展綠色金融,還應當廣泛開展綠色金融環保活動,積極推廣宣教工作,在金融機構中樹立環保責任感。從環保角度出發,把社會與環保責任理念融合到投資、貸款以及風險評估等金融活動,使綠色金融和環保理念有機結合起來。

(三)完善有關法律法規

雖然,我國已陸陸續續制定了一些推動綠色金融有效發展的法規,但仍缺乏一個系統化、高效化的法律體系支撐。一方面,必須加快制定一套廣泛的《綠色金融法》,對指導綠色金融發展的思想、原則及制度等進行明確,使綠色金融發展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盡快實現各部門法律法規間的協調,加快完善約束與激勵機制,對現立法責任條款進行強化;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的同時,必須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為綠色金融的發展提供支持;地方部門應在我國立法框架之內,尋求同當地金融發展特點相適合,可行性強,可以有效推動當地綠色金融發展的規章及政策。

(四)加強培育中間業務人才,加快中間業務發展轉型升級

擁有良好綜合素質的金融人才是推動綠色金融中間業務持續、穩定發展的關鍵,因此,應重視加強中間業務人才的培養。銀行應構建科學的人才培養計劃,組織員工深入院校開展形式豐富的金融知識培訓,也可聘請專家前來講座,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崗位練兵。此外,應注重加快中間業務發展形式的轉型與升級,緊跟時代的發展。應順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大力開展電子銀行業;銀行應積極參與到資本市場運行中,可利用自身特色與優勢,適當地開展投行業務,切忌局限于投行業務應由投資銀行開展的觀念中。

(五)建立“三位一體化”的發展體系

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逐步開啟,我國金融領域也應加快建立以綠色信貸、證券及保險為基礎的“三位一體化”發展體系。其中,綠色信貸應以防范社會、環境風險,加快綠色信貸產品與服務創新,關注社會與環境表現為要旨,對環保、節能、低碳產業的發展給予相應的信貸支持;綠色證券應為企業融資提供必要的綠色信息披露,將環保核查作為再融資的基本要求,通過環境績效的評估及環保信息披露,提高企業上市之后對其的監管;綠色保險旨在構建全國范圍的環境污染信息數據庫,除了肩負環境污染責任以外,還應大力支持環保低碳技術的研發力度及相關產品的推廣與應用,確保綠色保險可以跟得上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步伐。

第6篇:綠色金融監管政策范文

1.1促進國家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一是有利于實現產業的優化升級,十以來我國將深化經濟結構調整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基本政策,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已經成為阻礙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而實施綠色金融則有助于在金融服務上為經濟結構轉型提供資金支持,有效地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升級;二是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生態環境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通過實施綠色金融可以在根本上遏制環境污染經濟行為,使企業重視環境保護的經濟效益。

1.2促進生態環保與能源節約

一方面粗放型經濟發展給環境帶來了巨大的污染,環境治理成為當前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而資金短期又是影響環境治理的主要問題,而綠色金融則是將環境治理作為工作的發展方向,通過綠色金融為環境治理提供大量的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環境治理企業,這樣可以強化企業的節約意識,規范他們的環保行為;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通過綠色管理可以降低能源的消耗,比如銀行機構進行的賬單無紙化方式,節約了紙張的使用,有效地節約了能源。

1.3促進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綠色金融為銀行機構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發展良機。環境的日益惡化,使得社會對環境的問題越來越重視,環境投資已經成為社會投資的熱點行業,而綠色金融業務則是將綠色概念與金融產品融合為一體,豐富了銀行金融服務的內容,拓展了銀行的業務;其次降低銀行的金融風險。綠色環保是加快經濟結構轉型的新切入點,也是未來我國經濟發展的新方向,因此綠色金融產品的推出勢必會降低銀行機構的經營風險;最后有利于提高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力。實施綠色金融雖然會增加金融機構的評估成本,不利于金融機構的短期盈利。但是長遠看,綠色金融符合國家的根本政策,優化了信貸結構,實現了金融機構新的增長點,有利于實現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2低碳經濟路徑下綠色金融創新所面臨的問題

2.1政府部門對發展綠色金融缺乏動力

雖然“低碳”“、碳金融”成為當前最熱門的名詞,人們也意識到發展碳經濟的重要性,但是我國在追求經濟全面發展的同時,我國政府部門對于發展綠色金融的內在動力表現得明顯不足,而更多的是依賴外界的壓力而不得不進行綠色金融創新,比如中司沒有發揮自己的優勢從事碳交易,卻以碳交易市場規模小、制度不完善等由,拒絕參加碳交易,沒有為我國額碳交易市場建立提供應有的力量。

2.2綠色金融實施的主體較為單一

目前我國實施綠色金融的主體比較單一,主要集中在銀行機構開設的綠色信貸業務,而其它一些金融機構對于綠色金融的探索則非常有限,比如證券業雖然對上市企業融資設立了環保要求,但是其主要針對的是“兩高”行業,同時對低碳、環保企業的激勵制度也不完善,導致上市企業實施綠色金融存在較高的難度。保險業雖然也在綠色金融實施方面進行著局部試點實驗,但是其僅限于環境污染責任險,使得綠色金融在保險業很難獲得全面推行。

2.3綠色金融信息溝通渠道不順暢

作為綠色金融運行過程中的兩大職權部門:環保部門和銀行部門之間存在著信息溝通不暢的現象,一方面環保部門的信息公布無法滿足銀行部門對環保信息的需求,影響綠色金融的執行效果;另一方面環保部門與銀行機構之間的信息溝通模式不科學。它們之間的信息溝通渠道為單項運行,導致信息反饋機制的不健全,同時監管部門與司法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不暢也影響綠色金融的發展。

3低碳經濟路徑下的綠色金融創新模式

3.1加強國家金融體制的改革創新

一是要構建綠色金融發展的宏觀調控機制,國家要制定有利于綠色金融發展的宏觀調控政策,建立與綠色金融監管體系相適應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引導社會資金對綠色產業的支持,并且要嚴格限制高污染行業發展規模;二是積極發展綠色金融機構,國家要鼓勵各大銀行進行綠色金融改革,積極推廣綠色金融服務,拓展綠色金融產品;三是要建立綠色信貸體系。實施綠色信貸體系既可以實現對綠色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也可以限制與淘汰高污染的企業,實現經濟的發展。

3.2加強環保部門與綠色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溝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針對環保部門與綠色金融機構、司法部門與監督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不暢的問題,我國政府部門之間應該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它們之間的信息溝通:首先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污染企業信息的檢查力度,并且將污染企業的各項數據提供給銀行機構,銀行機構則根據環保部門的監測數據,對污染企業進行信用授權以及信貸審批。同時金融機構也要及時將企業的信貸情況信息反饋給環保部門;其次建立新更新和異議處理機制。環保部門要及時對要求整合的企業進行重新審核,并且將審核信息反饋給金融機構,如果企業對于重新審議的結果存在異議,環保部門則要對企業進行評估與重審,并且將重審信息提供給金融機構。

3.3開拓金融創新,豐富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

發展綠色金融要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經驗,豐富金融產品創新,拓展金融服務,提升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力:一是銀行機構要完善綠色信貸,在信貸行業、環境評估等方面制定統一的綠色信貸標準,并且創新信貸政策,比如在還款方式、還款周期上進行創新;二是保險業在現有的綠色金融產品的基礎上,要積極探索金融產品創新,比如對于環保達標的企業可以通過降低保費等方式開展保險業務產品;三是證券業要完善上市公司環保門檻,同時建立可環保板塊,為環保企業提供融資環境。

3.4加強綠色金融社會組織的建設

第7篇:綠色金融監管政策范文

民營企業是我國重要的經濟支柱

民營經濟可否健康發展,關系到我國改革開放事業的成功與失敗,其不但是推動整個國民經濟增長的發動機,同時亦為國有企業深入改革指出了思路與經驗途徑。由我國民營企業發展的過程來看,不管是民營企業的數量,或者是其對GDP,或者是其對社會就業,或者是其對技術創新(具備有效發明專利數量計算)等方面的貢獻,均超越了國有經濟(廖淑霞、閔權鳳,2010)。可是,依據一部分調研結果,民營企業的生存環境依舊不容樂觀。宏觀經濟政策改變頻繁,其雖是為企業保增長,可是政策改變易損害民營企業的產權,譬如信貸控制與金融抑制政策導致的民營企業融資難等矛盾。

轉型期我國民營企業發展策略

受資源環境制約狀況加劇以及外部競爭日漸猛烈的影響,民營經濟之先發優勢業已不再突出,增長后勁日漸乏力,及至部分中小型民營企業的發展陷入瓶頸。為了處理中小型民營企業之生存危機,推動其健康發展,政府應當及時實施轉型升級(劉小泉等,2011)。只有采取轉型升級,方能讓中小民營企業擺脫困境。具體應當注重如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保持民營企業私有體制戰略轉變的可持續發展

民營企業改革顯著落后于社會其他系統,增大了運營的難度。若達到可持續發展,首先一定要保持民營企業私有體制之戰略轉變的可持續發展,同時把企業運營的戰略轉變、服務形式的戰略轉變、競爭模式的戰略轉變予以引導,一定要強化民營企業的內涵建設,達到現代化管理、達到科學化管理、達到系統化管理(曹鳳岐,2010)。其次是產品方面, 目前,處在供過于求的買方服務市場,沒有給企業發展帶來很大的空間,可廠家林立,反映出資源過剩,企業沒有充分發揮出其效率,致使各企業之間混亂的、內耗性質的競爭愈演愈烈。

(二)民營企業要堅持合理利用資源

科學利用資源,屬于改革的一大方向。供過于求造成資源的浪費與不合理運用 ,有部分民營企業由于盲目攀比心里,對企業的向外延伸拓展一味追崇,譬如2011年9月我國最大民營眼鏡企業――溫州信泰集團,把短期貸款用在符合長期投資項目的太陽能行業,導致資金鏈斷裂,集團老板胡某“出逃”美國,險些引起溫州民營企業連鎖的倒閉浪潮。因此,溫州信泰集團案例為民營企業負責人在現實工作中擺脫盲目性提供借鑒經驗。

(三)民營企業要由“規模外延粗放型”轉變為“質量內涵效率型”

民營企業業主往往對企業內涵建設內容思考較少,企業發展應當由“規模外延粗放型”向“質量內涵效率型”轉變。發展的模式也要由以往的粗放模式經營向低成本、低消耗、高效、低碳、綠色之集約類型發展模式轉變(即一是經濟增長由粗放模式轉為集約模式,二是指體制上由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這樣做主要是因為如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民營企業解決就業問題成果突出,挑起了“富民”的重擔;民營企業因受政策“玻璃墻”限制,企業融資困難,生產環境惡劣;民營企業經濟效率比國企明顯,“民進國退”才是正確選擇。

我國民營企業融資難的表現

(一)民營企業得到的貸款比重比較低

民營企業不僅取得銀行貸款存量的比重低,而且增量也在趨緩,在某部分地區和某種特定時候,及至為負增長,尤其是為大多數的新生中小型民營企業,仍舊不具備盈利記錄,申請得到銀行貸款的能力愈加困難。

(二)民營企業融資途徑比較單一

當前我國民營企業主要的資金來源依舊是依賴銀行貸款。可因為大多數民營企業未參與過企業的資信評估,加之擔保困難,因而商業銀行通常不愿貸款抑或貸款很少。有另一側面來講,民營企業本身具備的資金不足,內部資源融資匱乏。

(三)融資政策有重國企輕民企傾向

在大中小型企業的貸款方面,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相對中小型民營企業來講有著很大的待遇差別。而貸給中小型企業的貸款中,大多數的銀行貸款都是首先選擇貸給國有中小型企業,其次貸給“三資”企業,民營企業排在最后獲得的貸款最少。

(四)民營企業同銀行的融資關系存在短板

前些年,一部分民營企業普遍存有逃、廢、賴銀行債務現象,給銀行帶來了很大損失,有損民營企業形象,挫傷了銀行的經營元氣與投資的積極性。民營企業的高倒閉率與高違約率以及銀行信貸管理之高成本率,導致銀行很難保證遵從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原則,而最后促使銀行不愿向民營企業貸款。

(五)民營企業融資的中介服務系統不健全

一般商業銀行貸款主要面向大型企業,農村信用社則把服務者定位在“三農”,專門給中小企業相對金融部門缺位提供服務。在直接融資方面,因為我國當前采取“規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級審批”的規模管理模式,民營企業很難發行債權模式直接融資,股權融資相對民營企業來講更遙不可及。此外,擔保部門設置不完善,運轉不規范,再擔保部門目前還沒有建立,缺少社會化資信評估部門等均為民營企業融資帶來了困境。

破解民營企業發展中融資支持困境的創新對策

民營企業在轉型期的融資體現出很多特征,民營企業資金的融入、融出的主體,民營企業融資的市場、環境等均與發達地區存有很大程度的差別,并且明顯反映為“企業貸款難、銀行放款難”之兩難格局。本文基于上述對民營企業轉型中的融資問題的分析,探討指出破解民營企業發展中金融支持困境的創新對策。具體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鼓勵金融部門有針對性地支持民營企業的融資

鼓勵銀行等金融部門針對民營企業的不同發展時期予以相應的融資支持。民營企業在不同的發展時期,因本身資源能力屬于一個逐漸累積、陸續增強的過程,所以融資能力也定會經過不斷提高的過程。銀行等金融部門要在民營企業發展的不同時期,依據其資源積累狀況及融資能力強弱,創造相應的融資服務支持,在適應民營企業金融支持要求的同時,提高銀行等金融部門資金利用的安全性,減低風險系數。

(二)鼓勵金融部門參與民營企業的戰略規劃

鼓勵銀行以及其他金融部門參與民營企業的戰略架構,把握民營企業的發展趨勢及金融服務需要。戰略即企業發展理念的宏觀方針,決定著企業于中長期內的發展方向與目標(卞志國,2013)。自2007年遭受全球經濟危機沖擊之后,我國企業逐漸注重戰略發展規劃架構的重要性,愈來愈多的民營企業開始由審視外部環境機會與挑戰威脅出發,架構適應企業本身資源能力的戰略設想。銀行與其他金融部門能夠逐漸參與民營企業的戰略規劃架構中來,把握民營企業的中長期發展方向與趨勢,給民營企業創造了適應其戰略發展目標的全面金融服務。此外,銀行與其他金融部門利用直接參與民營企業的戰略規劃架構,更加明晰其潛在金融服務需要,為銀行與其他金融部門的金融服務創新創造支撐。

(三)鼓勵民營企業培育內部金融服務機制并搭建自身金融服務平臺

民營企業在融資階段中,或是依賴本身累積實施內源性融資,或是在外源性融資階段中構成較大成本。民營企業能夠借助搭建本身的內部金融服務平臺,優化整合企業金融資源配置,減輕融資成本,增大融資的便捷性(鄧江花、姜冬梅,2011)。具體可從如下兩方面加以說明:

民營企業能夠在內部構建財務結算中心抑或建立本企業的財務公司,借助這些組織機構,構成民營企業的資金池,對民營企業總體資金實施集中管理、統一調動分配,增大民營企業的內部融資能力,提升資金利用效率,使之對民營企業及下屬分公司的籌資與資金融通起積極促進作用。

民營企業能夠參與投資金融領域,包含參與設置小額貸款、創業投資等公司與鄉鎮以及參股地區銀行等金融部門。

總的來說,民營企業利用搭建自身的金融平臺,構成一個包括金融部門的內部資本市場,優化了民營企業資產配置,有效減低了民營企業外源性融資之交易成本。并且提高了企業資本運作的能力,同實體經濟發生協同效應,依賴“產融結合”的內生金融系統驅動企業達到市場價值最大化。

(四)創新金融監管措施以降低民營企業在金融領域的風險

同國企相比,民營企業于金融市場中通常處于弱勢。就民營企業發展的金融支持來講,更要由降低民營企業于金融領域中之風險出發,構建并維護一個良性運轉的金融發展環境。主要應當注重如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1.強化并完善金融監管機制。目前金融監管機制中還有一部分盲區,譬如對私募基金、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等,缺乏明確的監管法律根據。并且,拓展金融監管領域,將金融創新產品、跨國金融部門、金融服務公司等放于重點監管對象之內,特別應重點對金融衍生品、場外等市場采取監管。

2.審慎進行金融開發。目前我國業已全部履行了加入WTO對金融開放的承諾,外資金融部門能夠在我國從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服務業務。我國金融行業在得到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增添了金融行業空間的風險因素,金融的對外開放促使金融監管應對嚴峻的考驗,新形勢下一定要協調好對內、對外市場的監管。對內監管即做到在提升本土金融部門國際競爭力的同時控制金融風險。對外監管即做到在擴大開放的同時控制外資對我國金融資源的入侵,防止外資在進入與退出時給我國金融秩序帶來消極影響。

3.推進金融創新并強化風險控制。相對發達國家來講,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潛力與創新領域很大,可是由于監管系統中的漏洞比較多,風險控制機制還不健全,易受國際資本與國際金融市場發生變動的沖擊(李剛,2010)。一定要堅持金融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以及宏觀調控與監管能力相適宜的原則,在推動金融不斷創新的同時,強化風險控制與監管。

第8篇:綠色金融監管政策范文

一、中國綠色金融的發展現狀

盡管綠色金融在中國的發展剛剛起步,但中國在綠色金融的很多方面取得了較為突出的成就。

(一)碳交易

在應對氣候變化的碳金融領域,中國作為《京都議定書》非附件一國家,在2012年之前不需承擔溫室氣體的減排任務,但中國可以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DM)下的項目開發。這種情況決定了中國目前碳金融業務主要是CDM項目的投融資、核證減排單位(CER)的交易以及相關的金融活動,此外還包括企業和個人為實現自身“碳中和”而參與自愿減排市場的自愿減排單位(VER)的交易。

中國的碳市場具有以下兩個重要的特點。

1.市場規模巨大

中國CDM項目的市場規模巨大,是CDM市場最大的供給者。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早在2005年就頒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未來中國參與國際碳市場,主要的著力點仍然是CDM項目。據世界銀行統計,從2005年開始到2009年中國在CDM市場份額按提供的減排量計算均超過50%,遠遠領先于其他發展中國家。截至2010年5月,經過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理事會(EB)注冊的CDM項目總數為2477個,其中中國的項目高達1011個,占40.82%,而占比位居第二的印度僅為22.20%。從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單位來看,全球已核證3.9億噸二氧化碳當量,中國占了總量的61.28%,高達2.39億噸,是印度的近6倍。

2.處于起步階段

中國的配額交易市場尚未成型,自愿減排剛剛起步。2009年8月5日,國內自愿碳減排的第一單交易正式在北京環境交易所達成。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奧運期間北京綠色出行活動產生的8026噸碳減排指標,以抵消該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來至2008年年底運營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完成了中國排放權交易機構在中國的首例碳金融嘗試。與此同時,上海和天津的環境交易所均已開始建立自愿減排的碳交易機制。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啟動了上海世界博覽會自愿減排交易平臺構建,允許各國參觀者通過平臺來支付購買自己行程中的碳排放,實現自愿減排,從而達到宣傳環保以及碳中和的目的;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發起“企業自愿減排聯合行動”,按照企業“自愿設計規則、自愿確定目標、自愿參與交易”的原則,招募20家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大型排放類企業探索符合中國國情和企業實際的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測量、報告、核實(MRV)體系,減排和交易體系等。

(二)綠色信貸

2007年7月,原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了《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規定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境違法的企業和項目進行信貸控制,各商業銀行要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審批貸款的必備條件之一,被稱為“綠色信貸”政策。所謂綠色信貸,是指商業銀行參與節能減排項目、新技術、新能源的開發,為符合有關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具有一定的市場盈利前景的環保型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近年來,中國政府要求銀行業在節能減排、抑制產能過剩和淘汰落后產能方面發揮支持和配合作用,并出臺了相關政策法規。與此同時,中國銀監會通過大量的調查研究,出臺了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對銀行業開展節能減排環保的治理方式和監管政策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管理機構的積極倡導下,中國銀行業逐步進行綠色轉型,各政策性和商業銀行紛紛制定綠色信貸政策,設立綠色信貸部門,開展綠色信貸業務。目前中國已有多家商業銀行開辦了綠色信貸業務,取得了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綠色保險

20世紀90年代初,環境污染問題凸顯,中國也開始探索建立企業環境污染責任險。1991年大連、沈陽、長春、吉林等城市試點環境責任險,由于當時政策、法律都比較滯后,試點并無太多成效。

進入新世紀,隨著環境日益惡化和公眾環保意識的提高,環境污染責任險的探索步伐開始加快。2006年6月國務院了《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2008年2月原國家環保總局和中國保監會又聯合出臺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快推廣環責險制度。

2008年環責險開始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當年約有700家企業投保,2009年增加到了1700家,保費收入從2008年的1200多萬元增加到2009年的4300多萬元。

2012年底,全國有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了相關試點,但盡管如此,環責險業務開展并不樂觀。2012年投保企業僅為2000多家,承保金額近200億元,在當年保險產品中的份額很小,與中國保險業的增長差距懸殊,在改善環境、維護環境受害人權益、建立市場化的企業污染約束機制方面作用甚微。

綠色保險在中國目前仍處于探索和開發階段,有待于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

(四)綠色證券

政策方面,中國政府相繼出臺了多個關于綠色債券的文件,如《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綠色債券發行指引》、《關于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的通知》等。這些文件從綠色產業項目界定、募集資金投向、存續期間資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獨立機構評估或認證等方面對綠色債券進行了引導和規范,同時明確了鼓勵綠色金融債券發行的優惠政策。

金融債券發行方面,在《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綠色債券發行指引》頒布前,國內一些先行者已經進行了綠色債券發行。例如2015年7月,新疆金風公司在香港聯交所成功發行了一單3億美元的3年期綠色債券,認購金額高達14億美元。2015年10月,中國農業銀行在倫敦證券交易所發行中資金融機構首單綠色債券,總價值10億美元,來自亞洲和歐洲近140家投資機構超額認購,獲得了市場高度認可。這也為以后中資金融機構和企業在人民幣離岸市場發行綠色債券積累了經驗。

隨著相關規則的出臺,中國的綠色金融債、綠色企業債和綠色公司債呈現出三箭齊發之勢。

根據《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進行篩選,2015年中國未貼綠色標簽但可以明確統計界定為綠色債券的發行規模為6186億元(約合951億美元),發行數量為590只,占總債券發行規模的2.68%。

其中包括:非金融企業債和地方政府債中的579只綠債,規模6095.11億元,占總債券發行規模的2.65%;資產支持證券(包括ABS、ABN以及其他資產支持證券)中的11只綠債,規模90.89億元。在非金融企業債和地方政府債中,區域性場外市場綠色債券規模為15.11億元,數量116只,如果剔除這部分,則綠色債券規模為6044億元,數量為463只。其中,發債企業主營業務為綠色領域,募集資金用途為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的,其綠色債券發行規模為1755.20億元,數量185只,如果再剔除這部分債券,則2015年中國綠色債券數量為278只,規模4288.80億元。

在綠色債券發行品種上,短期融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和中期票據這三類券種規模占比最大,分別占總綠色債券總規模的32%、25%和19%。其中政府支持機構債即鐵道債的單只融資規模最大,平均規模為83.3億元。潛在綠色債券中,地方政府債的金額為9981.25億元,占潛在綠色債券總發行規模的88.53%,再次說明中國的地方政府是非常重要的綠色債券發行人,但從信息披露來看,地方政府的債券發行應當進一步完善對資金用途的披露。

這些綠色債券的發行方式以公募為主。2015年公開發行的綠色債券共計5609.4億元,平均單只規模為14.65億元;非公開發行的綠色債券共計485.71億元,平均單只金額僅為2.48億元。非公開發行綠色債券的利率普遍高于公開發行。由于非公開發行在發行條件和流程上相對要求更寬松,近年來吸引了眾多發行人,其中不乏大型企業。因此,公募債券嚴格的發行條件以及管理制度可以試點對綠色債券適度寬松,從發行方式上鼓勵企業更多公開發行綠色債券,降低綠色項目的融資成本。

二、中國綠色金融面臨的問題和挑戰

盡管中國的綠色金融取得了不小的發展,但是仍存在一些制約因素。

(一)體制機制不健全

體制機制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綠色金融的概念和定義仍不甚清晰,綠色發展戰略的頂層設計仍有缺陷

迄今為止,中國關于綠色金融尚缺乏完整、統一、明確的概念框架和統計意義上的詳細定義,決策者及各參與機構對綠色金融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導致各方對綠色金融及相關概念存在理解狹隘、概念沖突等問題。此外,雖然中國明確了綠色可持續發展的國家戰略,但缺少一個關于綠色金融戰略實施的頂層設計和具體實施規則,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仍不完善。這使得該戰略難以在金融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得到完整有效的落實,綠色金融發展的戰略和戰術層面尚未有效銜接。在對綠色金融概念進行定義,以及綠色金融戰略的頂層設計、實施方面都存在較多空白的情況下,難以真正將相關概念在立法和實施層面都得到充分的體現。

2.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尚未建立

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強有力的政策支持是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保障。然而,當前中國的現狀是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尚未建立,政策比較零散且滯后于市場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CDM項目審核缺乏一套專業性和可操作性較強的具體執行標準;二是中國發展自愿減排市場的相關管理辦法仍處于擬定之中,自愿減排市場政策缺位;三是綠色信貸推進尚無切實可行的環境評估標準、信貸披露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以信息披露為例,政府產業部門、環境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政府與金融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聯通機制。銀行關于綠色信貸的披露信息缺乏一致、清晰的口徑,導致數據缺乏可比性。上市公司關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治理措施及效果等重要信息的披露也不足,且僅針對IPO環節。排放權市場上,監測、報告和核證體系尚未建立,市場體制尚不完善,排放權交易制度的設計能力尚不足。

(二)未形成統一的市場交易平臺

2008年下半年,北京、上海、天津憑借其金融和區域優勢,先后成立了三家碳交易所。隨后,在“先行先試”的主流政策意見與地方政府政績考核機制的激勵下,全國出現了建立交易所的熱潮。目前,武漢、杭州、長沙、昆明等正式掛牌的交易所有近10家,還有將近10家交易機構正在緊鑼密鼓地籌備。但是,從長遠來看,交易平臺的割據導致市場的分割,市場規模狹小,難以形成碳排放權交易的直接驅動力,影響統一市場形成,不利于中國碳市場的發展。此外,交易平臺眾多導致職能重疊,增加了社會成本,造成人力、財力、物力等社會資源的浪費,也給統一監管帶來了困難。

(三)中介服務體系發展滯后

當前,中國國內金融機構對碳交易還比較陌生,對于碳交易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尚不熟悉,參與碳交易的市場主體也不明確。除少數商業銀行對碳金融較為關注以外,其他金融機構鮮有參與,發展碳金融仍停留在一個理念與口號的基礎上。中國的一些專業機構,如信用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咨詢公司、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都還未真正涉足該領域,其他諸如第三方核證單位、碳交易結算登記機構、政策性綠色銀行等中介服務機構也尚未建立。由于碳金融交易是一個全新的業務領域,專業性強、操作程序復雜,它的發展依賴于一個發達的金融中介服務體系。顯然,碳金融專業性中介服務的缺位已成為影響當前中國碳金融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四)交易工具缺乏創新

缺乏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創新一直是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的短板,再加上國內綠色金融剛剛起步,這一特點在綠色金融領域表現得更為明顯。從國際碳市場狀況來看,中國主要參與一級清潔發展機制(CDM)市場的基礎類碳金融產品核證減排單位(CER)的交易。中國國內自愿減排市場尚未形成,自愿減排機制下的自愿減排單位(VER)交易大多是一種個人和企業為提升形象、購買碳排放配額以實現自身“碳中和”的小規模交易。盡管中國國內金融業在把握氣候變化領域的金融創新,如綠色信貸、結構化理財產品、碳基金等方面有許多亮點,但與國際市場上不斷創新演進的綠色金融衍生品如CER/EUA期權、CER/EUA期貨、CER/EUA互換、承兌CER等相比,這些局部意義上的創新無論從廣度與深度,還是從規模來看,都與中國綠色金融市場發展的巨大空間不相適應。

(五)CDM市場問題突出

從中國清潔發展機制(CDM)市場的發展來看,當前存在著許多制約因素,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CDM項目開發周期長,風險因素多

CDM項目要經歷國內審批―EB注冊―DOE核證簽發等繁雜程序,這就導致項目開發周期長,增加了交付風險和額外交易成本,如項目申報費用、DOE核證費用、搜集信息費用等。即使項目審核通過,能否獲得預期的核證減排單位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截至2010年10月,中國通過國家發改委的CDM項目數量眾多,有2719個,但在EB通過注冊的項目只有998個,通過率為36.7%,而通過DOE核證簽發的項目就更少了,只有301個,通過率僅為11.1%。此外,與項目相關的風險還包括項目自身建設風險、DOE道德風險、項目融資風險、由于東道國政策法律變動帶來的投資風險,以及商業風險(主要包括更新有效期的行業風險、碳信用額發生變動的生產風險、碳信用價格的市場風險)等。面對上述諸多風險,保險領域尚未發揮其風險管理和控制作用,而在機構建設上,也缺乏本土的注冊、核證機構,對國際相關機構依賴性較強,難以形成區域性CDM交易市場。

2.CDM市場議價能力弱,缺乏話語權

中國是低碳產業鏈上最大的供給方,卻不是定價方,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碳交易的市場和標準都在國外。中國為全球碳市場創造了巨大的減排量,卻被發達國家用遠期合約的方式低價購買,經過審批、注冊、簽發,包裝成價格更高的產品在二級市場交易。中介方易手使得國內碳價格遠低于國際市場價格,降低了碳資產的價值轉化效率,也制約了本土碳交易市場的發展。

其次,國內專業機構服務不到位。CDM項目的審批簽發需要專業機構的協助,如項目評級機構、咨詢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但目前國內在這方面服務十分欠缺,加上國內企業對CDM項目缺乏相關經驗,在項目談判中處于不利地位,喪失議價能力。

最后,中國CDM項目以“雙邊項目”為主,且由買家承擔風險。雙邊項目是由中介商找好買賣雙方才開始開發的項目,或者由中介商開發,且在項目期間發生的任何問題都由買家承擔,賣方無須承擔風險。“低風險、低效益”的盈利模式導致中國在CDM項目議價上沒有優勢。

3.缺乏專業的方法學研究機構

在CDM項目實施過程中,為了確保項目減排量交易的環境效益的完整性,會涉及很多方法學的應用。截至2007年7月24日,聯合國執行理事會共批準普通方法學44個。但是,在中國注冊成功的項目中只是用了其中三個,并且使用這些方法學的項目數量以及相應的減排量的分布很不均衡。這表明中國很多行業沒有很好地利用現有的方法學來開發CDM項目,這也是中國CDM項目通過率低的原因之一。同時,也表明中國缺乏專業的方法學研究機構,不能開發新的方法學來滿足中國CDM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

(六)宏觀調控政策對綠色金融支持不夠

要深入推進綠色金融發展,必須讓綠色的理念深入人心。把綠色理念納入政府宏觀調控政策,不僅有利于支持綠色金融發展,而且有利于為其他參與者和主體做出表率。從目前中國的實踐看,這方面我們做得不夠。

一是貨幣政策對綠色金融的支持不夠。存款準備金率、利率、SLO(短期流動性調節工具)、SLF(常設借貸便利)等常規貨幣政策工具未能考慮“綠色金融”的因素,對綠色信貸等方面的支持不夠。

第9篇:綠色金融監管政策范文

關鍵詞:非正規金融;法律規制;農村金融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08-0073-04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A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農村經濟發展離不開農村金融的有效支持。而很長時間以來,在我國農村的金融市場上,除了正規金融之外,非正規金融也占有相當大的規模。據統計,我國一些地方的民間融資規模已經占到當地國內生產總值的8.88%-10.53%,貸款余額的12.37%-14.66%,存款余額的6.92%-8.2%。在農村,特別是沿海地區的農村,如浙江、福建、廣東等地,非正規融資幾乎撐起了當地經濟發展的半邊天下。然而,就是這種在農民生活、農業經濟、農村發展中扮演著不可忽視角色的非正規金融,長期以來卻不為法律所承認,游離于體制之外,地下性的暗箱操作衍生了許多非法活動,導致我國金融市場出現巨大的風險。因此,農村非正規金融作為農村金融經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必須走法治化途徑,通過法治把它固定化、制度化和規范化,這樣才能真正成為農村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從而改善農村金融的生態環境,促進新農村建設更好更快地發展。

一、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內涵分析

(一)農村非正規金融的概念

界定農村非正規金融首先要界定非正規金融,而學界關于非正規金融的定義也是見仁見智,存在諸多不盡相同的概括和解釋。張惠忠在《民間金融新論》中認為民間金融是指那些較為分散,缺乏組織性和連續性,發生在各種非金融企業(特別是在中小企業)之間、企業與居民戶之間的各種投資和資金借貸活動,它是相對于正規金融(受國家金融法律法規保護、規范和政府嚴密監管的合法的金融交易關系的總和,其中包括經政府審批設立并接受監管的國家不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業銀行等民營金融機構從事的合法金融活動)的一個概念。郭沛在《農村非正規金融:內涵、利率、效率與規模》中認為,非正規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機構(即非正規金融部門)所提供的間接融資以及個人之間或個人與企業主之間的直接融資。總體來說,學者們把非正規金融幾乎都等同于民間金融,筆者也贊同這種說法,一是反映了歷史傳統,二來也通俗易懂,便于理解。農村非正規金融應該是以農村為區域范圍,未經法定程序登記注冊的,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民間自發進行的金融交易活動的行為。

(二)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形式

回溯歷史,農村非正規金融已經源遠流長幾千年,隨著農村經濟的深入發展,為了適應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經濟形式和經營方式,我國的非正規金融所容納的融資形式也呈現出明顯的多樣性。經過總結,目前活躍在我國農村中的非正規金融按照組織化程度分為三種形式:一是非組織化的非正規金融,其特點是無組織無機構,表現形式主要有民間借貸和集資;二是有組織無機構的非正規金融,以合會、標會等各種金融互助會形式存在;三是有組織有機構的非正規金融,如地下錢莊、私人銀行、典當行、基金會、部分信用社等。其中,民間借貸是目前我國存在最廣泛的非正規金融形式。這種形式一部分是發生在親友之間的互借貸,是非盈利性的,一般是無息借貸或利息很少;另一部分則是營利性借貸,利息通常都很高。

二、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

雖然農村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相比,具有一些不可替代的優勢,但它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在對農村經濟和鄉鎮企業發展起促進作用的同時也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如不加以合理引導和法治規范,將會損害金融市場健康,影響社會穩定。

(一)規范非正規金融的憲法基礎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財產權確立的意義之一在于使公民獲得了對自己財產的自治權,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處置個人資產,包括放棄自用轉給他人用,為自己的財產尋找升值的出路。對公民合法財產的保護既是公民其他權利得以行使的基礎,也是市場經濟法制不可動搖的前提。而非正規金融――私人之間按照約定的條件轉讓資金的權利,其產生和發展的法律根據,從根本上正是來自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私人財產的憲法條款。

(二)農村非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缺失

從經濟學意義上講,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根本區別,在于交易是否在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和規范之下進行,以及是否處于政府監管之下從事經濟活動。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并不重視農村非正規金融,因此這方面的法律幾乎沒有。非正規金融還極易與非法金融混淆一起,前者的組織和活動在銀行、證券、保險等正規金融所組成的范疇以外。由于它們沒有法定統一的記錄,難以獲取其行業的標準數據,其運行不受國家宏觀調控,交易過程不受政府監管,結果也不受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盡管如此,非正規金融并不違法,是被社會默許的。而非法金融是危害社會健康運行的,是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所不容許的,應當絕對禁止,如違規操作、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因為沒有法律的認可和保護,農村非正規金融產權的保護只能通過私人來提供,這樣就極易導致其管理缺乏秩序,一些不法行為就會乘虛發生,帶來很多的不安定因素。

1、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立法重視程度不夠

農村非正規金融在整個國家和社會的實際地位和狀況,決定了我國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立法的重視程度不可能達到發達國家那樣。通常情況下,立法首先是以國家的整體利益為基準和根本出發點的,這就決定了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立法在完備性方面達不到其他法律那樣的細化程度,從而間接地決定了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相關法律和規定的不完整;同時,農村非正規金融法律與規范制定的進度往往滯后于農村非正規金融及其形式的實際發展,由于針對農村非正規金融及其形式的立法也都是從國家的利益出發的,并沒有將農村非正規金融作為一個整體的金融現象來對待,所以導致針對農村非正規金融具體形式的各種法律規定之間缺少內在的聯系,呈現分割和獨立的情形,這也使得針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法律與規范缺乏與其他法律和規范之間的有機聯系、溝通,從而影響了農村非正規金融相關法律的發展與完善。

2、農村非正規金融缺乏完整、統一的制度體系

立法的不重視直接導致制度的不完整。現行法律中對非正規金融的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證券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政府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且多為原

則性規定,條款相對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缺乏統一、完整的制度體系,不同位階法律法規之間缺乏必要的協調性。例如,《合同法》明確規定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有關司法解釋中確認了民間借貸利息在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范圍內以及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意思表示真實的民間借貸行為受法律保護。但這樣的合法民事行為在《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中就可能變成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并將承擔被罰款的行政法責任。類似法律問題的界定模糊以及不同位階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使得相關主體較難區分所涉及的民間融資合法與否,客觀上增加了交易成本。相反,也因為沒有穩定的制度預期,對某些非法融資活動甚至可能被誤認為正常的民間融資,逃避政府的監管和法律的懲處,一旦出現問題,所造成的損失往往難以挽回。

3、農村非正規金融法律法規落后于經濟和社會需要

我國現行的許多金融法規都是在特定的金融環境和經濟發展時期出臺的,且以政策引導和行政命令為主要形式,表現出臨時性、應急性,缺乏長遠的制度設計和規劃,權威性較低,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特點。在當前經濟轉軌過程中,較多條款規定已顯示出一定的滯后性,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隨著社會日新月異的發展,原有的很多有關農村非正規金融及其形式的法律規定并沒有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及時地被補充、修改、完善或者廢止。相應的補充、修改、完善或者廢止這些法律條文的權利也并沒有被賦予地方,地方政府因此很難根據自己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對農村非正規金融及其形式制定具體的地方性法規來進行約束,一旦出現問題,地方政府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不敢主動進行協調、引導或者約束,而是等待中央和上級的精神,這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健康發展極其不利。

4、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執法主體不統一

在法律規范下針對不同的農村非正規金融形式的執法主體的規定存在很大的差異,這些執法主體有基層的縣級或鄉級政府,基層的公檢法機構,金融監管部門等。而且在有的規定中對各個執法主體之間如何進行協調與配合缺乏明確的權力劃分和職能分工,導致在具體管理上往往各自為政;而在執法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就是通過行政手段、行政公文或者某一個行政系統的規定來代替法律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發展進行限制,比如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發展當中就普遍存在這種情況,現在進行的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也是通過行政的手段和金融監管的聯合形式來進行的。行政部門的權力和法律規定的權力之間的互相沖突在現實中屢見不鮮,以合會為例,法律對此規定的空白不得不由政府部門通過自己行使職權來彌補法律缺失的尷尬,但也造成政府部門在具體執法時遭遇到無法可依的窘迫,行政部門超越自己的職權范圍做出的行政行為在現實中因為可以補充法治的不健全而被默認,這種違背法治要求的結果必然導致執法者和被執法對象的互不信任。

5、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監管制度存在欠缺

在我國數額巨大的農村非正規金融交易中,僅有小額信貸處于我國金融監管之下,其余金融形式都缺少相應的法律監管。即使有所謂的監管,也大都是事后監管。也就是說,金融法規的事前風險防范機制未能對農村非正規金融起到作用,政府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事后監管,是在金融風險發生后才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刑事處罰或進行民事賠償。就內部監督而言,大部分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都沒有建立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沒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及審計稽核制度,缺乏對每筆貸款貸前、貸中、貸后嚴格的調查和審核,加大了農村非正規金融的風險系數。

三、完善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對策建議

在新農村法治建設中,無論是農業生產的持續發展,還是農村社會的長期穩定,關鍵取決于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持續而有效的保護。因此,農村非正規金融的長期存在和發展,一定程度上證明了其自身適應社會的合理性,因而將其納入國家的法治體系當中,切實保護無論是作為貸方還是借方的農民的合法利益,是新農村法治建設的理性選擇。

(一)引導非正規金融進入合法化渠道

由于非正規金融在我國長期以來是被打擊和取締的對象,要保持非正規金融的長期發展,就應該積極促成農村非正規金融活動的合法性,將具有正面效應的農村非正規金融作為正規金融的后備軍,通過制度建設和立法監管等手段,采取積極扶持的態度和政策,使其合法化、公開化。

第一,盡快完善非正規金融立法。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通過立法對正當的農村非正規金融及其活動進行法律上的界定,是當務之急。我國應盡快制定和完善《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為民間金融的發展創造必備的法律制度環境。在這方面,有些地方已經有了一些試探性的運作,如2005年8月,溫州市人民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強民間融資管理的意見》,把民間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通過法律、登記、自律管理的方式進行規范。

與此同時,要健全和完善相關配套法律制度。首先,抓緊制定《農村合作金融法》,盡可能將農村非正規金融納入農村合作金融體系,讓民間資本入股農村信用社,在利益基礎上充分體現自愿性,特別是對那些具有較高組織性的非正規金融組織進行改造,使之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立足生根;其次,不斷完善反壟斷法,打破金融業的國有壟斷局面,創造一個有利于金融業發展的公平競爭環境;再次,放松利率管制,讓利率的生成機制正確反映資金供求關系,盡早實現利率市場化,這樣有利于發揮非正規金融機構經營靈活、方便等方面的競爭力;最后,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提升民營銀行的社會信譽,保證金融秩序的穩定。

第二,健全非正規金融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公平的競爭秩序需要有制度的保護,其中最關鍵的環節就是反對歧視,做到市場的平等準入和公平競爭。我國政府長期以來對農村金融市場準入的嚴格限制,維護了現有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抑制了競爭,不利于農村金融服務質量的改善,也不利于新的農村金融組織的創立,更不利于農村金融產品的創新,造成農村金融組織資源和金融產品供給不足,形式較為單一。因此,國家必須通過政策和法律,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開放農村金融市場,建立多種金融機構并存、功能互補、協調運轉的機制,打破和消除壟斷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競爭效率的農村金融業組織結構。

缺乏市場退出機制是中國金融市場的普遍性問題,這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只有建立優勝劣汰機制才能使金融機構感受到強大的市場壓力,進而自發地產生改善服務和經營管理,嚴格控制風險的動力。在建立金融市場的退出機制之前,應當首先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領域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安排。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規定標準參加存款保險和繳納保費,當某金融機構倒閉破產時,由存款保險機構按規定的標準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并依法參與

或組織清算,這樣可以有效保護和補償中小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只有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場的準人和退出機制,對資不抵債、管理混亂的金融機構堅決實行市場退出,才能及時化解金融風險,逐步形成競爭性金融市場環境,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第三,建立完備的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監管體系。

金融監管不是簡單的取締,更應重視事前的審慎防范,防患于未然。由于農村非正規金融本身的不規范性,很容易演變為非法資金的綠色通道,而這些形式自身也有可能演變為帶有犯罪性質的組織,金融資源和非法組織的結合,必將給社會的發展帶來很大的破壞性。而完備的非正規金融監管體系,可以定期采集非正規金融活動的信息,適時向社會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形成風險自負與風險內斂機制,對于那些被確鑿證實具有很大社會危害的活動,可以立即予以禁止和懲處。

完備的非正規金融監管措施主要包括:首先,健全監管指標體系和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具體應做到落實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聯動機制,按照高風險、嚴監管的原則,加強對重點機構和領域的現場檢查,提高檢查實效性;其次,要實施法人機構的屬地監管,合理配置主監管員,增加縣域金融監管力量;再次,加快改進信息披露制度的步伐,增強信息披露透明度,提高社會監督力度和市場約束能力;最后,加強資本、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重點領域監管。這將督促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建立資本補充、約束和糾正制度,限期達到資本充足率監管目標,促進其審慎經營和理性擴張;督促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建立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報告路線清晰的公司治理架構,健全相互制衡的運作機制,提高其科學決策水平。

此外,為了達到有效監管的目標,還必須實現金融監管的多元化。除了中央銀行的監管部門之外,還要有合格的金融審計機構,以及存款保險公司。只有在體制設計上充分考慮到這些金融監管機構的相互利益牽制和監管機制的相互制約,才能獲得民間金融機構的真實信息,切實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除了官方的監管之外,還要尤其重視行業自律,機構的內部控制以及市場約束的補充與配合,即將政府的外部監管和金融業的行業自律有機結合,構筑監管體系的兩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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