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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區域經濟;城市經濟;體育設施;體育文化
中圖分類號:G80-0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04-0048-02
體育設施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體育運動的硬件條件和基礎保障,體育設施的建設水平直接關系到城市公共體育事業的發展。近些年來,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升,人們對于精神文化的需求不斷增長,參與體育鍛煉成為了人們業余生活的首選,他們渴望通過體育娛樂活動獲得健康的身心,因此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的需求自然也在不斷增加,無論是在設施的數量還是質量方面都需要加大力度,才能適應現代城市發展對體育設施的要求。體育設施的建設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所以,提高體育設施的建設水平,需要從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實現二者的協調發展。
一、體育設施建設概述
體育設施是開展體育活動的硬件條件,同時也是體育文化的物質載體。現代城市體育事業發展的過程中,體育設施的建設水平直接影響體育事業的發展,關于體育設施的建設也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城市體育設施一般需要按照體育賽事的舉辦要求分為室內設施和室外設施不同的種類,因為很多體育項目本身具有多樣化特征,所以體育設施的建設也需要結合體育活動的開展需求進行相應的設置。通常情況下,對于體育活動都可以從室內和室外兩個角度進行劃分,而且體育項目的種類較多,人們參與體育活動的人數、頻率等都隨時發生變化,所以體育設施的建設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除了保證體育設施的基本功能以外,還需要考慮到健身功能、娛樂功能等。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體育設施的建設可以滿足城市經濟發展需求。
二、體育設施建設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表現
1.促進城市基礎設施體系的完善。體育設施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體育設施的建設可以極大地改善城市的形象,對城市整體的基礎設施建設都有很好的帶頭作用。為了滿足不同類型的體育賽事和體育活動的要求,需要投入相應的人力和財力進行體育設施的建設,不僅滿足了城市體育活動的開展需求,同時也改善了市容和城市空間的規劃,有利于促進城市基礎設施體系的完善。
2.促進城市結構的優化。舉辦大型體育賽事是推動區域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途徑,而在舉辦體育賽事時必須要保證具有配套的體育設施,這不僅可以滿足體育賽事的舉辦需求,而且可以改變城市的結構和環境,促進城市區域功能的增強。同時,體育設施的建設需要結合城市規劃的整體要求,對體育場館、場地進行合理布局,這也有利于促進城市空間的優化。
3.促進體育文化的傳播。體育文化是伴隨著體育活動的發展而形成的,與城市體育事業的發展密不可分,體育設施可以作為體育文化的物質載體和傳播平臺,促進體育文化在現代社會的健康發展。在城市發展的過程中,體育文化逐漸吸收了不同的文化精髓,同時結合區域經濟和人文的發展情況,才能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體育文化。體育文化同時也是城市精神文明事業中的重要內容,舉辦不同的體育賽事可以帶來不同的體育設施規劃需求,也可以針對體育賽事構建一個主題文化場景,而這對于體育文化的傳播都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4.促M城市經濟快速發展。體育設施對城市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尤其是在舉辦體育賽事的城市中,每一次針對體育賽事開展的設施建設都能夠使城市居民的健康質量得到很大的提升,對于當地的經濟發展起到很大的帶動作用。從某種程度上說,體育設施的建設可以對城市起到很大的改造作用,無論是在硬件設施方面還是體育科技信息的軟件系統方面,都可在城市中形成客觀的規模效益,對區域內的城市經濟發展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比如我國在2008 年舉辦的奧運會,大大地推動了城市的建設,使城市的生態環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而且有效促進了交通、房地產、旅游等相關行業的發展。
三、城市體育設施建設與經濟發展協調度的影響因素
1.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發展水平對城市體育設施的建設有著直接的影響,因為體育設施的建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尤其是大型場館的建設與維護需要地方政府的財政支持,如果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則無法滿足體育設施的建設需求。所以說,區域經濟發展對于體育設施建設有較大的約束作用。
2.對體育設施的重視程度。地方政府對于體育設施建設的重視程度直接影響財政投入的比例,而這對于體育設施的建設與維護都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政府在體育設施的規劃與建設中需要明確建設規劃,并且將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到城市整體的規劃政策中,才能在財政、行政等方面給予足夠的優惠政策。同時,政府的重視也可以幫助體育設施建設獲得更多民間投資者的關注,吸引更多民間資本注入,從而為體育設施的建設提供更多支持。
3.居民的收入和消費水平。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居民的收入和消費能力也不斷提高,而這也是影響城市體育設施建設的重要因素。參與體育娛樂活動已經成為城市居民業余生活的主要方式,群眾對于體育設施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包括體育設施的數量、功能、結構以及舒適度等方面,居民的收入和消費水平越高,對體育設施的要求也越高,這也從另一個側面推動了城市體育設施的建設水平的不斷提升。
4.承辦大型體育賽事的能力。大型體育賽事的成功舉辦關系到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提升,同時需要獲得政府的大力支持,所以城市建設中是否具有承辦大型賽事的能力,對于地區體育設施的建設也有直接的關系。大型體育賽事的舉辦,需要完善的體育設施系統為基礎,為了增強城市舉辦體育賽事的能力,需要不斷提高體育設施的建設水平,為城市體育事業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四、實現區域經濟發展與體育文化設施建設協調發展的途徑
1.充分發揮政府在體育設施建設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政府的投入是城市體育設施建設的主要資金渠道,政府在體育設施的建設與發展過程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主導作用,所以要充分調動政府對體育事業的投資熱情,不斷加大體育設施建設方面的投資力度。在各方面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可以在現有的財政支出基礎上,考慮體育設施的建設需求,結合當地的民俗風情和地域特色,將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到政府發展規劃中,為體育設施建設提供更多支持。另外,體育設施的建設工作不是獨立存在的,在體育設施相關配套服務的建設方面也需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包括景觀特色、配套服務、綜合利用等行業都能夠獲得更大發展,帶動區域經濟整體實現快速發展。
2.增加城市體育設施的數量和功能。隨著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居民對體育設施的使用需求也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所以在體育設施的數量以及功能方面都需要進行調整。一方面,根據當前群眾參與體育活動的需求適當增加體育設施的數量,使體育設施與城市發展規劃的需求相適應,室內設施與室外設施協調建設,這樣才能滿足群眾的體育娛樂需求。另一方面,則要豐富體育設施的類型和功能,比如賽車場、保齡球館等,這些場館的建設可以改變以往單一的體育設施體系情況,滿足不同年齡段的人群對體育活動的需求,擴大體育設施的娛樂功能。
3.以大型體育賽事的承辦為契機促進區域經濟發展。舉辦大型體育賽事對于區域經濟發展來說是一個十分有效的途徑,因此地方政府可以積極承辦大規模的體育賽事,并且以此為契機加大體育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力度,一方面可以促進城市布局和結構的完善,實現均衡布局;另一方面則可以通過大型賽事的舉辦拉動地方經濟發展,促進體育設施建設水平的提升。為了滿足大型賽事的承辦要求,需要加強城市體育設施的建設,而這也可以拉動區域內相關行業的發展,對于促進區域經濟快速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意義。
4.拓寬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資金來源。通常情況下,政府的財政投入是體育設施建設的主要投入方向,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要實現體育設施建設水平的提升,除了政府的財政支出以外,還需要積極吸引社會力量的投資。為了保證相關工作的有效開展,可以成立專門負責體育設施建設與維護的部門,設立專項資金,將以往單純依靠政府財政的獨立投資渠道轉變為政府支持、企業運作的多元化資金投入渠道,改變以往經費結構單一的模式,充分利用政府、社會、集體、個人等不同的投資渠道開展體育設施的建設工作,促進相關工作的有效開展。
5.完善體育場地法治建設。體育設施的建設與維護需要完善的法律w系做保障,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城市公共體育運動設施用地額指標暫行規定》等,這些制度的有效執行為體育設施的建設與維護提供法制化保障。與此同時,各級政府也需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修訂地方法規,使其更加符合當地體育設施建設的需求,并且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監督,確保其能夠發揮保障作用。對某些不符合體育設施建設的工作則需要有效地控制,如用地方面、資金方面,都需要通過嚴格的審批手續,保證體育設施建設工作的有效進行。
五、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體育事業也呈現出蓬勃發展的趨勢,而體育事業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所以,作為體育發展硬件保障的基礎設施建設也應當受到足夠的重視。在現代體育快速發展的新時期,應不斷完善體育設施的類型和功能,實現現代體育設施建設與區域經濟之間的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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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巖,唐寶盛.公共體育設施的特性與我國公共體育設施供給[J].冰雪運動,2015,(2).
【關鍵詞】城中村改造利益關系政府角色
“城中村”即都市里的村莊,它籠統地指坐落于城市之中或位于城市周邊的產業結構與職業結構都基本上已經非農化的村莊。它是在我國特有的土地所有制和文化背景下,快速推進城市化過程中出現的一種城市化問題,它的存在已嚴重阻礙了城市的進一步發展,影響到城市整體功能的發揮。因此,近年來一些城市相繼開展了“城中村”的改造工作。但“城中村”改造工作是一個涉及多方利益主體的過程,所以在進行二元結構制度變遷的同時,調節好各方利益關系達到多方共贏,對于“城中村”改造的順利進行和最后成功至關重要。
一、“城中村”改造中的多重利益關系
“城中村”改造存在著四方利益相關主體:政府、村民、村集體和開發商。各利益主體間形成了以政府為核心,其他各利益主體之間互為制衡的利益關系。
一是政府與村民間的關系。政府以社會多元利益(包括社會公共利益、政府自身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代表的身份來推動“城中村”改造。解決改造前后房地產產權確認和補償問題是處理政府和村民之間關系的主要內容。通過政策工具防止出現改造爛尾及村民無法回遷等問題,也是政府的職責所在。
二是政府與村集體間的利益關系。“城中村”的村集體與一般的村委會不同,在行政的隸屬關系上它是區一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在經濟上又是一種“變異的新村社共同體”。它有自己的經濟利益,有自己的村辦公室和自身的大量物業,因而有自身利益的保護需求。但它又是政府的得力助手,包括改造的發動和村民的組織動員都離不開村集體的協作配合。
三是政府與開發商間的關系。政府在確保城市發展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兼顧開發商的利益,確定合適的開發強度,分擔合理的市政配套設施。同時還要考慮如何采取地價優惠或補貼的方式,給開發商適當讓利。因此,讓利幅度的大小就成為雙方能否開展合作的前提。
四是村民與村集體間的關系。雖然兩者間總體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村族群關系復雜、綜合素質不高等原因,村民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掌握在他們的代言人――村集體手中,兩者間往往村集體處于強勢主導地位。村集體在改造中既要保護好村民的切身利益和自身利益,又要配合好上級政府開展工作,村集體在改造中始終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
五是村民與開發商間的關系。兩者間主要是拆遷安置補償問題,主要考慮開發商以何種方式、標準對村民進行安置補償的問題。
六是村集體與開發商間的關系。開發商獲得“城中村”改造權后,同樣離不開村集體的支持和配合。由于村集體的特殊角色,必須得到開發商的支持,這是開發商成功改造的重要保障。
“城中村”的最終改造方案,實際上是政府、開發商、村集體和村民這四方利益平衡的和約安排。其改造的實質是通過解決產權、規劃、地價及拆遷補償安置四方面問題來平衡政府、村民、村集體與開發商四者間的利益關系。
二、政府協調各利益主體的對策
政府作為市場規則的制定者肩負著協調各方利益主體之間關系的重任,依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統籌兼顧國家、社會、集體、個人及投資者的利益。由于政府在政治理性約束下,追求的目標是多元利益,包括政治利益、公共利益與維護村民、村集體的既得利益及開發商介入的社會平均收益,可依賴的資源是其掌控的公共權利和政策手段,故應采取組織化動員的策略來動員相關利益方參與改造。
第一,政府應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或辦公室,負責“城中村”改造有關政策的調研、制定,重大項目的決策、協調工作;審批“城中村”改造專項規劃和改造詳細規劃以及改造計劃和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審定“城中村”改造項目及改造項目的設計、建設及監理單位;制定“城中村”改造項目建設審批程序、制定或審批“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具體的改造實施計劃和方案;協調、監管“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建設實施,對拆遷安置、房屋銷售、優惠政策收益進行監督管理;對改造建設單位與被拆遷戶簽訂的差遣補償安置協議進行審批。
第二,“城中村”改造要實現徹底的農村、社會、經濟、管理體制的“無形改制”,及舊村的拆除(改建)和新社區建設的“有形改造”。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好“城中村”改造辦、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農業、市政、園林、市容環衛、房地產、民政、計劃生育、公安消防、發展計劃、財政、審計、監察、勞動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使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互相配合。也只有實行政府主導下的改造,“城中村”改制及改造建設管理工作才能順利完成。尤其是“無形改制”中集體土地依法全部轉為國有土地,村民由農業戶口轉為居民戶口。依照有關規定撤消村委會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資產依法進行清產核資和股份量化后轉變為股份或混合所有制經濟,這些工作完全需要政府協調完成。“有形改造”中還需要政府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預售許可證、房產證等。
第三,統籌安排“城中村”土地資源,根據土地用途確定供應方式。土地問題特別是如何供應、使用土地是“城中村”改造必須解決的一個難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國有土地供應分為劃撥和出讓兩種方式。用于城市公用設施建設的土地可以劃撥,用于經營性設施建設的土地必須通過出讓方式獲得。群眾安置用房享受經濟適用房政策,可使用劃撥用地,開發商及經濟組織經營用地實行“招、拍、掛”出讓。“城中村”涉及的土地問題比較復雜,性質大多是集體建設用地,這一性質的用地如果僅用于村民安置建房或以地入股開展集體經濟經營活動可由區政府審批直接使用。但如果用于經營性開發,則必須按有關程序征收國有土地后通過“招、拍、掛”獲得。否則,開發商拿不到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的房屋也無法辦理能夠上市交易的房產手續。在具體改造中,采取何種方式,由村組織根據本村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在確定拍賣起始價時,將投資者與群眾商定的附著物補償及住房安置費用剔除,兼顧政府收益和投資商利潤,必要時(如拆遷安置成本過大)政府可以讓出收益,即能收益多少,起始價就定多少,然后由市場競拍決定。
第四,“城中村”按城市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建設、管理。“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環衛等市政基礎設施和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設施建設管理,統一納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城中村”改造的小區規劃布局要合理,配套設施要到位,要配套建設綠化景觀、停車場、公共廁所、垃圾收集站等各項基礎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社區辦公用房、幼兒園、學校、衛生所、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注重安全設施的完善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加強“城中村”改造后的社區精神文明建設。社區以改造后的居委會為核心,發揮其特殊的管理和服務功能,按照符合這些城市新型市民心理的要求,開展各種生動活潑、喜聞樂見并且有益于精神文明建設的活動,把先進的文化和理念傳輸給新市民,提高他們的整體素質,從不斷地改善其生活水平和生存環境,使他們更容易融入到城市生活之中,以促進整個城市的和諧發展。
第五,政府應當制定全面、系統、積極的“城中村”轉制后原村民就業政策與社會保障政策,提供財政和資金支持。“城中村”的村民轉為城市居民后,其就業應統一納入城市就業管理,并享受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待遇。“城中村”改造中增加的就業崗位應優先安置村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改造后的社會保障制度,將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之后的農民納入完整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醫療、失業、養老等保障體系中。對“城中村”改造中違反規劃、土地、城市管理及“城中村”改造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及不能履行責任或不負責任的開發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城中村”改造相關管理單位及人員應給與必要的處罰和制裁,對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與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政府對“城中村”開發改造項目應給與扶持政策。在財政政策方面,改造實現的收益包括土地凈收益、捆綁項目收益、安置房建設溢價收益等,按一定比例用于社區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村民社會保障、生活福利或用于村改造建設公司經濟發展等。在稅費政策方面,改造中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工程建設費、經營服務性收費等有關項目,政府應出臺政策規定給予減免,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的,都應當給予減免。
第七,加強制度改革和創新。要徹底解決“城中村”改造問題就必須解決好“城中村”中流動人口、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在“城中村”改造中政府應加強流動人口的管理,遏止新的“城中村”產生。同時,遏制城市房價非理性上升,平抑房價,大規模發展和建設廉租房,滿足流動人口或低收入家庭(暫住人口)的居住要求。
【參考文獻】
[1] 藍宇蘊:都市里的村莊[M].三聯書店,2005.
一、立足發展迅速擴充稅源
經濟決定稅收,推進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是不斷開辟和壯大稅源的基礎。只有經濟發展了,才能為稅收的增加提供有效的稅源保障。加快地方財源建設,培植地方稅源,一方面,要在有限的資金、技術、人才等資源條件和市場的約束下,維護好、鞏固好現有稅源,使之形成良性循環,有效夯實財源基礎。通過對現有地方稅源狀況開展全面普查,在全面掌握現有稅源狀況的基礎上,認真進行分析和預測,立足本地經濟發展的條件和目標要求,具體分清哪些是成熟型稅源,其稅基如何?哪些是成長型稅源,到底潛力有多大?哪些是衰落中的稅源,其周期還有多長及如何替代等等,力求做到胸中有數。同時,明確鞏固現有稅源必須采取的措施,使之落到實處,確保現有稅源繼續保持穩定產出率,為地方稅收持續穩定增長奠定堅實的稅源基礎。另一方面,必須加快崛起的步伐,實現江西經濟的快速增長和總量的迅速擴張。尤其是作為一個尚處于剛進入工業化中期階段、經濟欠發達的省份,相對一些發達地區的發展成效來說,沒有增長,經濟總量上不去,地方財源就不可能增加,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也就失去了基礎。當前,結合江西的實際,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就是要實現經濟和社會既快又好的發展。在這里,“快”是前提,“好”是目的,缺少“快”,也就談不上“好”。因此,必須把發展作為貫穿稅源建設始終的主題,把在支持經濟發展中求得稅源的發展作為首要任務,根據稅制結構和財政體制發展的要求,不失時機地有重點、有針對性地發展有利于地方稅源持續增長的產業或項目,把提高經濟實力與提高地方財力結合起來,把發展經濟與提高經濟的創稅能力結合起來。針對各地經濟發展的水平和現狀,科學地制定財源建設規劃,并將其納入地方經濟發展計劃和各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調動全社會力量,確保各項稅源建設的舉措落到實處。
二、調整結構有效優化稅源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源建設的不斷加強,江西地方稅源結構有了明顯的改觀。然而,由于受經濟結構變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地稅收入結構仍有待進一步優化。主體稅種營業稅增長不夠穩定,作為地方稅第一大稅種,不僅收入比重沒有大的提升,其增收額占地方稅收增收總額的比重卻由1996年的65.4%,下降到2004年的46.2%。由于受工業發展水平及經濟效益等因素的制約,來自第二產業的地方稅收相對較小,2004年為38.2%,扣除建筑業稅收,2004年全省由制造業提供的地方稅實際僅有17.5%。此外,地方稅收來自民營經濟的份額小、比重低,2004年全省個體私營經濟和涉外經濟提供的地方稅收分別為23.6億元和5.7億元,其占地稅收入的比重僅為26.4%,與經濟發達省份差距較大。由于產業結構的差異,受稅制結構的影響,各產業提供的稅收貢獻率也有所差別,因此,需要通過產業結構的調整,來有效增強稅收與經濟發展的相關度,提升稅源的集中度,優化稅源結構,有效增強地方稅收的持續發展能力。尤其必須把提升第二產業作為經濟結構調整的主要推動力來抓,瞄準重點,扶優扶強,培育壯大主導產業和骨干優勢企業,進一步提高工業增加值占第二產業增加值的比重,迅速擴大和提升工業稅源的比重。突出工業園區建設,通過創新機制,整合提升,形成特色,打造現代加工制造業平臺,使其成為振興工業的硬支撐,成為推動生產要素集聚和產業升級的有效途徑,成為促進特色優勢產業發展和壯大稅源的重要載體。與此同時,在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同時,加快第三產業的發展,著力調整和優化第三產業的內部結構,推動經濟優勢和稅源優勢的轉化。
三、突出重點強化支柱稅源
第三產業是地方稅收的主要來源。2004年全省第三產業地方稅收實現685 922萬元,比上年增收163 088萬元,增長31.2%,占全部地稅收入的比重為61.8%。加快發展第三產業尤其現代服務業是有效增加地方稅源的重中之重。以服務業為主的第三產業的興旺發達是現代經濟的一個重要標志,大力發展第三產業,是加快工業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壯大地方稅源、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關鍵所在。當前,江西在發展第三產業中要突出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調整和優化第三產業的內部結構,在鞏固、提升傳統服務業水平的同時,注重培育和發展信息網絡、金融證券、物流、軟件服務、文化教育、中介服務等現代服務業,使其成為我省未來第三產業的主體和地方稅收的新的增長點。第二,加快城市化進程,堅持“小城鎮、大戰略”,努力改善城鄉二元結構,突出中心城市建設,大力發展小城鎮,以此來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增加就業,推進社區服務化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促進第三產業發展,增加地方稅收收入。第三,切實推進旅游產業鏈建設。江西旅游資源非常豐富,發展前景廣闊,要憑借良好的區位條件和現代化交通格局,做大做強旅游產業,從根本上改變目前旅游輻射能力弱、規模小、層次低、凝聚力不強的問題,充分整合旅游資源,構建精品旅游,推出特色旅游,打造品牌旅游,使資源優勢盡快形成經濟優勢和財源優勢。與此同時,要高度重視投資對經濟和稅收增長的拉動作用。從長遠來看,隨著積極財政政策的逐步淡出和國家實行宏觀調控對投資過快增長的適度控制,投資對經濟增長拉動的突顯效用將逐漸減弱。但對江西這樣一個目前仍處于城市化水平和城鄉居民消費層次相對較低的省份來說,以交通和城市公用事業為主的基礎設施有待進一步改善,隨著城市化戰略的加速推進、花園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住房分配貨幣化的落實、以及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將為房地產業發展注入源源不斷的動力。因此,必須通過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等措施,確保各項投資的持續穩定增長,增加地方稅收。
四、著眼未來開辟新興稅源
開辟新興稅源,是形成梯級稅源格局,確保地方稅收持續穩定增長的戰略重點。一是在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同時,重點發展市場前景好、附加值高、帶動力強的金融證券、信息網絡、軟件服務、房地產、文化教育等現代服務業,著力改變目前第三產業傳統服務比重大、內部結構優質化差的現狀。堅持“小城鎮,大戰略”,通過經營城市,進一步加大基礎設施和城市公共設施的投資力度,增強中心城市的集聚和輻射功能,帶動社區服務業發展。二是大力發展民營經濟。在發展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的同時,把生財、聚財領域拓寬到非公有制經濟。在加大、加快經濟稅源結構調整的同時,提高非公有制經濟和稅收比重,使之成為財源建設的后備軍。通過政策引導、發展引導和機制引導,不斷完善市場體系,增強非公有制的自主創新能力,逐步形成多種所有制經濟成分在企業之間的相互滲透和優勢互補,幫助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主導產業,擴大市場占有率,提高經濟效益,以利于這些后備稅源的發展壯大。三是立足縣域經濟發展,緊緊急圍繞農民增收、企業增效和財政增長做文章。發揮區位優勢,圍繞農產品深度加工、特色資源開發,拓展縣域經濟發展空間。把加快發展鄉鎮企業作為推進縣域經濟發展的支柱,促其生產上規模、產品上檔次、管理上水平、經營上效益,使其成為縣域經濟的主體、縣鄉財政的支柱。進一步優化環境,改善服務,鼓勵和吸引民間資本參與鄉鎮企業乃至縣域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制重組,以存量吸引增量,以增量存量,不斷增強縣域經濟發展活力。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村民自治制度的實行和村民委員會的成立,農村基層社區公共權力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對新型的農村社會秩序和社會治理模式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特別是村民委員會這一新型農村社區組織的出現使得傳統的農村社會組織形式發生巨大的轉變,促使農村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遷,農村社會的這種結構性變遷也正是我國社會轉型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
從問題的角度來研究新制度對于村民自治研究或許更具有現實意義。在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實行過程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就是,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在實際運作中的職能偏離,即其實際行為對于其職能實施本旨的偏離問題。這種偏離有多方面的表現,比如:并非行政機構的村民委員會過多執行行政任務,社區公益職能實施不力;村委會越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村委會及村干部僭越村民會議的決策權,變村民自治為村委會自治或村干部自治;對國家政策法規歪曲執行等。村委會職能實施中的這種偏離不僅對村民自治的制度化發展帶來不良影響,也對農村社會生產和生活造成一定的現實危害,有必要研究這一現象產生的結構性原因,從而通過對這種現象的分析發現村民自治制度實行中的某些結構瓶頸,并基于此探討村民自治的配套制度和其他相關改革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目前,村民自治問題已經引起了包括社會學、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等在內的諸多社會科學研究者的重視,對于村委會運行中出現的問題現有研究主要有兩種思路:“國家與社會”視角和“村干部角色”視角。
“國家與社會”視角的研究僅僅用國家與社會二分的框架來解釋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行為差異或村委會與鄉鎮政府的沖突是不夠的,至少是失之簡單的,忽視了現實中各方之間關系的復雜性,因此不足以解釋村委會行為中存在的問題。比如:村委會的行為并不是完全受到村民控制的,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村民的利益?村委會的職能中并不完全排斥政府的行政任務,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對于鄉鎮的獨立性?村委會在完成各項組織目標時存在著很大的選擇性,那么它在實踐中的行動依據是什么?在大多數時候和大多數地方村委會與村黨支部并未表現出立場上的對立和利益上的分離,村委會與鄉鎮政府的關系更多地也表現出一種若即若離的態勢而不是截然的分立,那么村委會與二者的關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其權力合法性來源來解釋?
另一些從微觀角度進行的研究彌補了以上宏觀視角研究的不足,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從村干部或農村社區精英的角色角度做的分析。比如:有人提出“弱監護人”的概念概括市場化改革后的村干部的角色,認為村干部在主觀上也無暇做好村民的監護人,他們的干部身份并未被納入國家行政系統,就其本質而言,和普通農民一樣。這使他們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同樣面臨著出路問題。因此村干部在利用所控制的集體資源時,首先考慮的只能是如何為自己謀求到更多的好處,而非是全體村民的利益[1]。從村干部角色角度進行的研究彌補了國家與社會二分法的不足,用更加具體生動的解釋框架分析了村干部的行為,但是,這些研究忽視了村委會作為一個組織的存在,只關注村干部的行為。村委會作為一個正式組織具有獨立的行動能力和獨立的組織目標、組織原則。為了獲得更加準確的認識,應該關注村委會的集體行動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動原則是什么?村干部的行為是如何影響村委會的行動的?本文正是從回答這些問題入手,將村委會看成一個獨立的行動者來分析村委會的行動邏輯,以期展現出村干部的個人行動與村委會的集體行動之間的關系,從而對村委會的職能偏離現象提出一個探索性的解釋框架。
二村委會職能實施中的偏離
在村委會實際工作中,制度規定的職能并不一定能夠得到貫徹執行。歐博文(O’Brien)在研究村委會組織法時談到了許多中央的政策得不到充分實施的情況,其他一些政策在實施過程中也常常被扭曲了或只得到部分的實施[2]。這其中最為普遍的一種現象是村委會職能實施的偏離,這種偏離并不是對制度規定的公然違抗和反對,而是對其策略性執行。在表面看來,各項職能都得到了實施,但實施的實際效果卻是職能內容未能有效貫徹,職能實施的目標未能實現,并且由此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在制度上,村委會的法律性質為其規定了一組特有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構成了村委會職能的核心。村委會職能實施中的偏離主要是其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在履行中的偏離。
2.1村委會的權利偏離
就村委會的權利行使來看,其偏離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權利的缺失,即制度規定的權利在職能實施中被侵犯而得不到行使;二是權利的僭越,即在職能實施中超出制度規定范圍行使權利。以下分別從這兩個方面來看村委會職能實施中權利的偏離。
2.1.1權利的缺失
村委會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遇到的問題是其自治權利受到來自鄉鎮政府的侵犯,使其權利發生缺失。一些鄉鎮政府仍然把村委會當作自己的行政下級或派出機構,仍然習慣于傳統的命令指揮式的管理方式,對村委會工作和村民自治進行行政干預,這特別突出地表現在鄉鎮政府對村委會事務權、財務權、人事權等屬于村委會的自利的非法干預上:
第一,事務權。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鄉鎮政府不尊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決策權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屬于村莊自身的事務,如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村集體經濟收益及使用、分配,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本該由村民會議決定,但在不少地方,村提留、鄉統籌都是由鄉鎮政府決定征繳,統一管理和使用的。二是鄉鎮政府干涉農民生產經營自,即以下達生產任務指標、簽訂經濟發展計劃責任書甚或通過行政命令的形式,強制村委會和農民如何生產、生產什么以及達到什么樣的指標要求。例如,時常見諸媒體的“逼農致富”事件就反映出鄉鎮政府干涉村民和村集體的經濟自,在一些地方,甚至因此造成干群嚴重沖突,乃至釀成人員傷亡事件。鄉鎮對村委會的控制在方式上還表現為,鄉鎮黨委(鄉鎮長一般任鄉黨委副書記)通過對村黨支部的有效領導,來間接地“領導”而不僅僅是“指導”村委會。
第二,財務權。鄉鎮政府越權干涉村級財務管理。支配村委會的最好辦法,莫過于控制村級公共財政。目前在許多地方實行的“村財鄉管”或“村帳鄉理”辦法就是頗受爭議的現象。一些地方的鄉鎮政府以清理、整頓村級財務,加強村級財務監督、管理為名,實行“村財鄉管”或“村賬鄉理”干涉乃至控制村級財務管理,最終達到間接支配村委會的目的。從各地的情況來看,鄉鎮經常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對村級財務進行監督和控制:一是鄉鎮對村干部的報酬和獎勵標準提出指導性意見,進行間接監控;二是由鄉鎮統一收取鄉村稅費后,向村干部發放工資或獎金,進行直接監控;三是實行“村財鄉管”制度,對村委會財務收支進行全面監控。
第三,人事權。鄉鎮政府越權干涉村級人事安排。為了達到支配或控制村委會的目的,一些地方鄉鎮政府在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競選和投票的各個選舉環節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操縱村民選舉,想方設法使自己看中的候選人當選。如果還不能達到目的,他們就以各種理由否定村民選舉的結果,甚至取消村民直接選舉,直接指定或委派村委會主任和村委會其他干部。從筆者實地調研的兩個村的情況來看,在村委會選舉中也都存在著鄉鎮政府的影響和作用。除了影響和控制村委會選舉之外,鄉鎮政府干涉村委會人事權的另一個做法是對于自己不滿意的民選‘村官’直接非法罷免。
2.1.2權利的僭越
村委會權利行使中的偏離還表現為權利的僭越,即村委會在職能實施中超出制度規定范圍行使權利,也就是越權行事,其中主要是僭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權利以及僭越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
1.村委會僭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并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這就是說,村民會議是村民實行自治的權利機構,村委會是村民實行自治的執行機構和工作機構。二者的關系首先體現在:一是村委會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重要問題由村民會議決定,而不是由村委會決定。對于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事項,村委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3]。關于需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具體事項,村組法也做了規定。另外,村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由此可見,村民代表會議是特殊情況下村民會議的補充形式,其行使的權利來自村民會議的授權。所以,總地來說,關系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項的決策權利在村民會議,至少應該在由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而不在村民委員會。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村委會時常僭越村民會議的決策權,形成虛置村民會議的局面,
這種現象被一些學者稱為“村委會自治”[4],有的實際上就是少數村干部的自治,其實質是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權利。
2.村委會僭越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
依照制度規定,村委會具有一定的經濟職能,但作為農村社區公共權力執行機構,村委會并不具有直接參與和從事經濟活動的權利,村級組織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這種權利,而村委會依法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對此有明確規定。但在當前的村民自治實踐中,村委會常常僭越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權,直接參與和從事經濟活動。
在農村改革前,既是基層政權組織又是基層經濟組織,成為“政社合一”的組織,而體制下的生產大隊也同時具有政治組織和經濟組織雙重身份,因而是農村經濟活動的直接參與者。與此不同,農村改革后“政社合一”的體制被打破,鄉鎮政府只作為基層政權組織,而村委會也只是農村社區組織,并不具有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的資格,農村的基本經濟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農戶、農民個人以及其他經濟實體。但有一點是村委會與生產大隊的相同之處,即掌握村莊公共資源的控制權。與生產大隊相比,雖然由于農戶自利的增加,村委會所控制的資源范圍有所縮小,但作為農村社區公共權力執行機構,村委會仍然有管理村莊公共資源的合法身份,從而對這些資源享有實際控制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在改革后經濟市場化的背景下,村委會的這種村莊公共資源控制權為其直接參與市場活動提供了便利,而社會主體的逐利化傾向又使得村委會及其干部具有了從事牟利活動的沖動,兩方面情況結合的后果是村委會自覺地作為直接參與者加入到市場活動中。雖然,在基層組織體系中幾乎各村都有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但人事上幾乎都與村委會和村黨支部高度重合,并沒有引起“利益涉嫌”的擔憂。這種組織結構的后果是實際工作中集體經濟組織被虛置,經濟活動由村兩委越俎代庖。村經濟合作社實際上沒有獨立的機構和活動,需要由經濟合作社從事的活動均由村兩委相關人員直接從事。村委會的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得到上下各方認同的。對于上級而言,只要地方經濟能得到發展,村委會的經濟活動主體資格問題并不重要,實際上像韓村河、華西村、等所謂“超級村莊”那種將村莊社區組織當作經濟組織運做的模式已經被作為先進典型。對于村民而言,只要經濟活動能夠給自己帶來更多的福利,也不會追究村委會的行為是否越權,只有當經營受挫,公共資源縮水,自己利益受損時才會表示不滿。在這種情況下,村委會運用村莊公共資源進行經營的經濟活動是受到鼓勵的。
村委會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的行為雖然出于自我生存與發展的沖動,但實際上卻極大地損害了其職能的有效實施。村委會直接從事經濟活動可以說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如同企業家角色一樣,對地方經濟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例如增加工作機會和收入);另一方面,則與其他經濟行動者形成利益競爭乃至沖突關系(例如資源、資金、機會和市場控制權的競爭)”[5]。
第一個方面的后果只有經濟活動不斷成功才會實現,但經濟活動是具有極大風險的,一旦失敗,不但這種經濟上的好處不能實現,還會帶來經濟上和政治上的雙重不利后果,即村莊公共資源受到損失和村委會作為社區公共權威的正當性受到質疑。因為,村委會從事經濟活動時與其他經濟行動者的身份有所不同,村委會作為社區公共權威的代表,可以無償或象征性地有償使用村莊公共資源,比如土地、資金,而這些都不是村委會運用市場信譽和償還能力獲得的,而是憑借其特殊身份獲得的。這種情況下村委會的經濟活動的責任轉嫁給了村民大眾,使得公共資源容易損失,而一旦公共資源受到損失,村委會作為社區公共權威的正當性將受到村民的質疑。第二個方面的后果總是存在的,即使村委會的經營活動很成功,而且越是這樣,這種與其他經濟行動者的沖突越深。這還是因為村委會與一般經濟行動者所不同的身份造成的。由于其公共權威身份使得其可以無償或象征性有償使用公共資源,可以在政策支持、信息獲取、社會關系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經濟行動者更有利的條件,從而在經濟競爭中造成了不平等的競爭關系。并且,作為公共權威的身份與作為市場競爭者的身份是內在矛盾的,前者的性質是非贏利的,而后者則是最大限度地牟利。基于這樣的原因,村委會直接從事經濟活動將會有損其公共性。現實中,這種損害的一個重要表現便是村莊公共職位的功利化,這種功利化一方面是村級治理方式的公司化,另一方面是村干部的逐利化。村級治理的公司化傾向在經濟發達的村莊表現得由為突出,這時往往村支書或村主任出任村集體最大經濟實體的法人代表,而村莊公共事務也成為了企業內部的行政事務,其管理方式也相應地成為了企業管理的方式。村干部的逐利化主要表現為,干部職位的吸引力不在其升遷機會或地位聲望,而在于利用公共職位獲得經濟利益的便利。很多地方,特別是村集體經濟資源較豐富的村,村干部競選者所看中的正是干部職位可以控制村莊公共資源,從而可以為自己和家人謀取更多的物質利益。
2.2村委會的義務偏離
村委會職能一方面通過其各項權利體現出來,另一方面通過其作為村民公共利益人的義務體現出來。村委會的義務,用徐勇教授的分法大致包括村務和政務兩部分。村務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村莊公共事務;政務是上級政府下派給鄉鎮政府的任務延伸到村一級的事務[6]。從村委會的性質來看,作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的義務應該首先體現自治性,因此其主要義務應該是與村民公共利益緊密相關的村務。這一點已經體現在相關法律規定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的主要任務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屬于村務范疇的事務,而對于鄉鎮政府的政務,村委會的義務只是協助開展工作。但是,從村民自治實踐情況來看,村委會日常工作任務在很大程度上偏離了其自治性,其作為自治組織所應履行的義務沒有得到有效履行。這種情況表現在相反相承的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村委會過度代行政務,另一個方面是村委會對村務的忽略。
2.2.1村委會過度代行政務
實行村民自治后,在很多地方,鄉鎮政府仍然將村委會當作自己的“腿”,村委會更像是鄉鎮政府的下派機構而不是群眾性自治組織,日常的主要任務成了完成鄉鎮政府下派的政務,用老百姓總結的話來說是“催糧派款,刮宮引產”;相反,本來屬于其主要任務的村務卻被忽略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被荒廢了[7]。有的研究者將這種現象總結為村委會的“附屬行政化”[8],正反映了目前很多地方村委會實際工作中過度代行政務的問題。
對于鄉鎮政府下派的任務,村干部也很為難,一方面不能違背上面的意思,另一方面過多的任務也成了村干部的負擔,特別是一些完成起來有困難的任務,而往往越是困難的任務鄉鎮越是需要村級組織的協助,因此對村干部的壓力越大。這種情況下,鄉鎮為了增加對村干部的控制,使他們更加積極地完成鄉鎮下達的任務以及更自覺地按照鄉鎮的意志辦事,鄉鎮政府往往通過控制村委會的財務權并將村干部的報酬與其完成任務情況掛鉤的辦法。由鄉鎮決定發放報酬的數量與結構,鄉鎮的事情就好辦了。當鄉鎮有求于村一級的事情不是很多的時候,鄉鎮的結構報酬制度可以做得平均一些。若鄉鎮有很多事情要求村干部完成且完成一些事情有難度時,鄉鎮便將村干部應得報酬與其完成工作情況掛鉤,有些村干部某項任務完成得不好,就得不到這項工作的結構報酬。村與村之間干部報酬的差距就拉開了[9]。
2.2.2村委會對村務的忽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委會的核心任務應該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與本村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事務。但是,村委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完成鄉鎮下派的各項任務,過度代行政務,其結果便是,在另一個方面,村委會對于本該是其工作重心的村務的忽略甚至是荒廢。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問題:村莊公益事業辦理不力;對村民利益表達缺乏關心。以下分別對這兩個問題加以說明。
1關于村莊公益事業
關于村莊公益事業的問題,目前的研究多是從經濟的視角考慮問題,其基本思路是將村莊公益的困境歸于經濟上的匱乏,從而在這個基礎上認為,只要有了資金充分投入,萬事大吉。但是問題的另一個方面是為什么擁有大量投入的“形象工程”并沒有給村莊帶來公益?為什么(相對于從前)經濟發展了,村民富裕了,而集體的公益事業卻荒廢了?這就及到涉另一個“錢”以外的與錢多錢少同樣重要甚至某些時候更為重要的問題,即村莊公共組織對公益事業的關心程度以及對現有公益資源的動員能力的問題。這顯然已經不是一個經濟問題而是政治社會問題。從這一視角來看村莊公益事業的問題不難看出這樣兩類現象:一是村干部對于村莊公益事業缺乏應有的關心,二是村委會對于現有的村莊公益資源缺乏足夠的動員能力。這兩個問題實際上是聯系在一起的,并且很多時候是互為因果的。由于村干部對于村莊公益事業缺乏關心,必然導致其在村民中的威信的損失,削弱村民對于村干部和村委會的信任,這又必然會削弱村委會對于村莊資源的動員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村委會缺乏對村莊資源的動員能力,對于村干部而言,公益事業成為一項十分費力的工作,在當前村干部任務繁重(主要是鄉鎮下派的任務)的情況下,這又會降低村干部對于村莊公益事業的熱情。
這種情況下,沒有外來的壓力或幫助,村委會很難自覺地提供公益事業供給,所謂的外來壓力主要是鄉鎮下達的關于公益事業達標的任務,而外來幫助包括政府部門或村莊以外的其他組織提供的資金、技術、規劃、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因此,可以看到的現象是目前很多地方的村莊公益事業是靠外力啟動的,村莊內部的資源動員能力并未得到增強,村干部也并未培養起承擔公益事業組織任務的自覺,而一旦外力撤除,村莊公益事業又將面臨困境。在這種外力啟動的村莊公益事業中,村委會并沒有成功扮演其應有的角色,也沒有通過組織公益事業提高其資源動員能力和組織公益事業的熱情,村民與村干部的信任關系也沒能通過這樣的機會得到增強。很多學者也對這種“輸血式”的村莊公益供給方法和“外援式”發展模式的弊端給予重視[10],并認為這是造成目前農村公益事業建設中效果差和形象工程多的重要原因。
2關于村民利益表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委會有義務調解民間糾紛,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委會是村民公共利益的代表,村民的利益要求理應通過村委會得到表達和實現,是否為村民利益著想,能否為村民利益說話、出力也是村干部是否得到村民認可的主要標準。然而,在村民自治實踐中,村委會對村民利益缺乏關心的現象仍然很多,被設計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村委會并沒有起到維護村民權益的作用,有的時候,它的現實作用甚至與其制度設計構想相反。當然,在本村與其他村發生山嶺、土地所有權以及其他資源利用和分配等方面的摩擦與沖突的時候,村委會一般還是會與村民同心協力地一起維護本村的利益,但一旦國家的利益與村民的利益發生矛盾,如遇到縣、鄉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亂征地等情況,村委會往往站在國家、政府一邊,反過來壓制村民的不滿,勸說甚或幫助政府強制他們服從,而對于村民的利益訴求村委會并不十分關心。當然,有的時候、有的地方的村委會也會為村民說幾句好話,爭取一點利益,個別村委會甚至會做得更好。
三對村委會職能偏離現象的解釋
3.1村干部的行動與村委會職能的實施
要對村委會職能實施中的偏離現象做出解釋首先有必要考察村委會職能得以實施的基本過程,即村委會作為一個組織的集體行動是如何產生的。應該關注村委會的集體行動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動原則是什么?村干部的行為是如何影響村委會的行動的?
3.1.1村委會“法人行動”的實現
本文解釋村委會的行動的研究策略是將村委會看成一個獨立的行動主體,并通過考察村干部個人行動與村委會集體行動之間的關系找出村委會集體行動的產生機制。對于這樣的研究策略,科爾曼的“法人行動理論”是一個十分合適的理論工具,這一理論正是關于個體行動與由這些個體組成的集體的行動之間關系的理論。法人行動理論認為,法人是通過自然人將其權利轉讓給一個共同的權威機構而形成的,法人行動的目的是為這些自然人獲取共同利益,現代法人行動者具有這樣一些特征:它由職位所組成;它擁有獨立的權利和義務,有自己的利益和資源,在法律上,它可以在功能上替代自然人,并對自己的整體行動負法律責任(科爾曼,1999)。根據法人行動理論,一個基本的法人行動系統是由一個委托人和一個人組成的統一的行動單位,其中作為委托人的行動者追求自身利益時有足夠的資源而無適當的能力便要盡力尋找具有相當技術與能力的其他行動者作為人為自己服務并以支付報酬為交換手段。
實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員會正是一個現代法人行動者,村民通過民主選舉將一部分權利轉讓給村委會,村委會的宗旨是為維護和增加全體村民的共同利益。村委會是依法并通過法定程序成立的正式組織,它由村委會主任等一系列職位組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成法》,村委會擁有一組獨立的權利和義務;作為村民自治組成有自己的利益和資源;在法律上,村委會可替代自然人的功能并對其組織行為負法律責任。實際上,村委會是另一個法人行動系統中的人,這個法人行動系統是村民會議,它由委托人--全體村民,人--村民委員會結合而成,而村委會又作為委托人其權利分配到其一系列職位上,由這些職位的擔當者即村干部。
村委會的職能如何能夠落實到村干部的行動中呢?這一點是由村干部作為村委會法人行動者人的身份作為法律保證的。這一特殊身份的意義在于作為人的村干部與其委托人之間具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實行村民自治后,從法律上看,村委會的權威關系通過村民選舉行為自愿授予。實際中,村委會的建立有部分政府行為,如上級政府倡導、指導,甚至提各主要職位的候選人,但畢竟村民有了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罷免權,這樣就在村民與村干部建立了一種共同的權威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作為委托人的村民在沒有附帶任何報酬的情況下轉讓自己對行動的控制權,期望作為人的村干部給自己帶來好處,作為人的村干部的行動目的即是維護和增進村民委托人的共同的利益,這是人的法定義務。基于村民與村干部的共同權威關系,村干部有其作為人的利益、規則與資源。利益首先是其的委托人的利益,其次是由于其行為而從委托人那得到的報酬;規則包括各種法律、法規中對村干部行為的規范以及存在于文化中的角色期望;而資源既包括作為委托人的村民轉讓給村干部的那部分權利資源,也包括由此帶來的對村莊公共物質資源的控制權和支配權。所有這些要素,包括共同權威關系,人的利益,規則和資源共同構成了作為人的村干部行動的結構性要素,正是這些結構性要素規定了村干部行動的適當性。村干部的這種身份規定其應該通過自己的工作實施村委會的各項職能,并且為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資源。
3.1.2村干部個人行動在村委會“法人行動”中的特殊地位
法人行動者是一種無形實體,其行動意志需要通過其人的行動得以實現,為此必須把使用法人資源的權利置于人手中,即將其資源托付給法人職位占有者,集中的資源是法人行動者擁有權力與效率的基礎。這樣,在法人行動者內部,權力從資源所有者的手中轉移并集中到法人資源使用者的手中。在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為全體村民共有的對村莊公共資源(包括物質資源、人力資源、社會資源)的處置權轉移到村委會的各個管理職位中去,并最終由占據這些管理職位的村干部掌握。雖然村干部的這些權利在法律上是受到村民的制約的,但這里所說的能夠制約村干部的村民是作為整體的村民或村民大多數,而對于作為個體的村民而言,村干部顯然獲得了更多的權利,也就是說,在村委會法人行動者中,村干部處于一種相對特殊的地位。
作為人的村干部在村委會法人行動者中的這種特殊地位,使得村干部的個人行動對于村委會“法人行動”的結果起到特殊重要的作用。雖然法人行動屬于系統行動,其行動決策是集體意志的體現,應該代表著集體成員的公共利益,但是在村委會法人行動產生的集體決策過程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村干部可以起到的作用相對單個村民要大得多。因為,法人行動的決策基礎是法人行動者內部交換活動中形成的各種利益[11]。而在法人行動者內部交換活動中,利益格局的形成是與交換各方的談判實力分不開的,這種談判實力是由各自占有的資源及其相對價值決定的[12]。在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交換活動中,村干部顯然占有了更多的有價值的資源,因此具有相對于普通村民來說更強的談判實力,所以其利益和意志更容易影響到村委會的集體決策。比如,村干部著村莊公共福利分配的權利以及其他物質資源處置的權利,便有條件以此來交換村民對其的支持與服從,這也正是現實中很多地方農村出現家長式領導的重要原因。即便是村莊公共事務的決策需要集體討論或征求村民的意見,但由于村干部的公共權威身份使其可以以村莊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現,從而為其個人意志尋找正當性,并以組織或集體的名義對抗和壓制反對者,比較容易使其主張在集體決策中體現。
3.2村委會職能實施中村干部的策略行為
鑒于村干部的個人行動對于村委會職能實施的特殊重要意義,村干部是否能夠在其工作中自覺保證村委會職能得到有效實施就顯得十分重要。那么,在村委會職能實施過程中村干部個人行動的策略是怎樣的?村干部在工作中是完全自覺地執行相關制度規定還是相反?其行動依據是什么?
3.2.1村干部策略行為的基本原則
村干部作為一般理性行動者,其行動的基本原則是最大限度地實現個人利益,村干部的利益由一定的需要和偏好構成,包括物質的、精神的、社會的需要和偏好,比如其個人和家庭收入的增加,物質條件的改善,其個人以及家人同鄉親們的友好關系,村民的支持與尊敬,該村在與其他村的比較中獲得更高的評價和更好的聲譽等都屬于村干部的利益。但是,這些構成利益的各種需要和偏好在村干部的認知體系中具有一定的排序,排序的依據則是村干部對各種需要和偏好的判斷。也就是說,只有被行動者所認識到的利益才會對其行動起作用,被其認為更重要的利益對其行動具有更大的作用。比如,對于一個更看重個人物質利益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動的基本原則將是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物質利益;對于一個更看重村民支持與尊敬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動的基本原則將是最大限度地獲得村民的支持與尊敬;對于一個更看重上級領導認同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動的基本原則將是最大限度地獲得上級領導的認同。當然,個人對自己利益的認知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會因具體情景的不同而不同。
村干部的理性行動是為達到一定目的而通過人際交往或社會交換所表現出來的社會性行動,這種行動需要理性的考慮(或計算)對其目的有影響的各種因素,這些因素包括制度、文化、權利、情感等方面。但是判斷理性與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標準,而是要行動者的眼光來衡量。村干部的這種理性行動服從規則和資源等結構性要素的制約。但同時,村干部也具有能動作用,這種能動作用一方面表現在具有認知能力和選擇能力,可以對其行動情境做出判斷并提出適當的行動策略;另一方面表現在行動者可以反思性地監管自己的行為,即可以通過對其行為后果的判斷形成新的行動決策。這里所說的后果大概分為獎勵和懲罰兩種。村干部會根據后果來肯定、否定或是矯正其行動策略,而其判斷的依據仍然是其自身利益。比如,如果村干部認為嚴格執行有關村委會職能實施的制度的行動會受到獎勵,就會強化他的這種行動,相反則會對這種行動進行修正;如果村干部認為其違反規定的行為可以為自己帶來利益而不會受到懲罰,或是其獲得的利益大于付出的代價,就會鼓勵他繼續違反規定;如果村干部認為對制度變通執行會更有利于自己,則會尋求變通手段。因此,村干部具有采取策略行為的能力。
3.2.2村干部的策略行為與村委會的職能偏離
總地來看,作為理性行動者,村干部在村委會職能實施過程中采取的行動策略主要包括兩點:一是從職能實施的內容來看,村委會的職能是被選擇性實施;二是從職能實施的方式來看,村委會的職能是被變通性實施。
(一)從內容來看,村委會的職能被選擇性實施。
實際上,在目前村委會職能實施中,村干部采取的策略既不是完全不執行相關制度,也不是完全實施各項制度,準確地說,村干部是對村委會職能選擇性實施。為什么村干部有時是恪守職責的人,有時卻又是藐視規則的投機者?實際上這種現象是村干部的策略行為造成的。其行為依據主要有兩點:
第一,村干部對自身利益的判斷。就是說對于那些對村干部實現自身利益有幫助的職能內容,村干部具有較高的積極性;相反對于那些對村干部實現自身利益會有阻礙的職能內容,村干部就不會太積極,甚至會千方百計阻礙這些職能的實施。當然,具體是對其利益有利還是有害不是以外人的標準來衡量,而是以村干部自己的判斷來衡量。而且這還與彼時彼地的具體情境有關。比如:村干部之所以對鄉鎮下派的任務不敢怠慢,與鄉鎮政府掌握著村干部的工資分配權有關。村干部的報酬與其完成鄉鎮任務的情況相掛鉤,完成情況好可以受到額外獎勵,完成情況不好則會被扣發部分工資。這種情況在前面第三部分中已經詳細說明過。正是通過這種辦法,鄉鎮政府成功地將村干部的物質利益與其工作內容緊密聯系起來,因此村干部在村務與政務之間選擇時會更加積極地完成政務而忽略村務。這里所舉的只是一個事例,類似的利益激勵任務還有不少。
第二,村干部對制度強硬程度和明確程度的判斷。就是說對于那些具有嚴格監督機制的制度,以及那些具有明確考核辦法的制度,村干部比較容易努力執行;相反,對于那些缺乏嚴格監督機制的制度,或是那些缺乏明確考核辦法的制度,村干部則缺乏執行的積極性。比如,鄉鎮政府與村干部簽訂了責任書的內容更容易得到村干部的自覺完成。這種責任書每一條指標都有數字標準。這種明確的指標促進了村干部對上級任務的完成。相反,村干部與村民之間一般都沒有類似于這樣的責任書,鄉鎮的責任書一般也不會有村務內容,這也就難怪他們忙于鄉鎮下派的政務而疏忽村務了。
(二)從方式來看,村委會的職能被變通性實施。
這里所謂變通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非對抗,即村干部基本上不會明確反對執行有關村委會職能的制度,相反較為普遍的情況倒是會利用制度作為其行動合法性依據;二是轉化,即村干部對于那些他們不愿意執行卻又不得不執行的制度往往會運用一定轉化技術,使制度在形式上得到實施,實際上卻使制度變質。
先說第一個方面,村干部對待各項有關村委會職能的制度的方式往往不會是對抗性的,即便是對那些他們很不愿意執行的制度,他們知道制度具有正當性,如果反對則自己的行動將缺乏合法性,他們知道這樣做是愚蠢的。因此,村干部往往利用這些制度作為其行動合法性的理由,特別是以國家法律或政策形式出現的制度。無論其行動在實質上是否符合制度的要求,村干部都會為其行動做出一定的合法性宣稱,這樣他們便可使自己在道義上處于有利位置。
再說第二個方面,這方面的事例也很多,其實一直以來基層干部對于那些不愿意執行卻又不得不執行的上級政策都是采取陽奉陰違的對策。比如,關于農民負擔問題,國家制定了嚴格制度,有明確的指標限制,但基層干部往往通過夸大虛報農民的收入來掩蓋過多的收費,或是在上級來檢查時做一些臨時性的工作蒙騙檢查者。再比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中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須召開村民會議決定,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用村民代表會議替代村民會議,而在“村民代表”人數和人選上村干部又可以進行變通,以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志。
村干部這種變通策略的原則仍然是對自身利益的判斷,他們總是傾向于使制度執行朝著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轉化。假如對自己有利,他們會把一條有益的中央政策如經濟增長,變成為一條危害性的“地方政策”,使浪費性的投資和壓榨的加重合法化,還會想方設法在收取合理稅收的時候搭便車加收許多不合理的費,并且這些不合理的費往往比合理稅收多得多。
3.3村干部行動的“自由”政治空間
從上一節的分析可以看出,村委會職能實施中的偏離是村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策略行為的結果。那么,村干部的策略行為是如何成為可能的,也就是說,村干部行動中所面臨的環境為其策略行為提供了怎樣的“自由”政治空間?這里所說的“自由”政治空間是借用了楊善華的概念[13],楊善華所說的“自由”政治空間是指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個人或社區的利益來安排村莊的實際事務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在楊善華那里,“自由”政治空間的概念主要是針對認為在1949年以后的中國,國家已經能夠完全深入農村社會基層,國家意志可以在農村社會完全貫徹的觀點提出的,這一概念表明村干部在面對來自上級的壓力時仍然具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本文所說的“自由”政治空間與此稍有不同,這種不同的前提是,實行村民自治后村干部的權力合法性來源改變的情況下村干部面臨來自村莊內部和國家的雙重壓力,特別是來自村民的壓力增加。這種情況下,“自由”政治空間是指村干部面臨來自村莊內部和國家的雙重壓力時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來安排村莊的實際事務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實際上,這里的“自由”政治空間是村委會職能偏離的重要結構性原因,它反映出在村莊政治結構中存在著的問題。聯系村干部作為村委會法人行動者人所面臨的內外關系來看,問題主要有兩個:一是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權威關系的不平衡;二是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3.3.1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權威關系的不平衡
平衡的權威關系中,人以實現法人行動者的某一目標為委托人帶來某種利益,以此與委托人進行交換,獲得職位權利與報酬。但是,由于人掌握對法人資源的控制權,在交換中處于有利地位,因此常常出現過度要價。在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人的過度要價主要有:挪用公共物品、獲得或轉讓村辦企業承包權、壟斷對外聯系、無限期連任、村民的敬畏和順從等。在村委會這種共同權威系統中,人獲得權利的條件是他必須為社區創造福利,而人得到的報酬往往不是經濟報酬(村干部津貼并不多),而是職位賦予的各種非經濟權利:諸如連任、信任、權威、上級獎勵、外部社會關系等。這些非經濟權利有的不能與職位分離,如權威;可以與職位分離的又不能與人本人分離,如榮譽、信任、聲望、關系等。因此人普遍存在一種心理:把非經濟權利轉換成經濟權利。優先占有集體企業承包權、挪用公共物品就成了普遍現象。
在村民自治制度設計中,為了防止村干部的權利過大帶來的腐敗行為,村民有權監督村干部的行為。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村民很難有效監督村干部,這就突顯出村務公開制度的重要性。但是,村務公開的實際執行效果并不能令人樂觀。很多地方的村務公開僅僅是一種形式,往往是到年終或上級檢查前,村干部將財務帳目公布于布告欄中就算村務公開了。這種村務公開操作辦法的弊端很明顯:一是內容過于簡單,僅從公布的數字是看不出問題的。二是公開方式有弊端,村務公開不僅僅是村務公布,應該是村民能夠了解到村務決策和執行中的每一個重要的有必要知情的環節而不只是了解最后的結果。因此,村務公開需要村民有更多的參與,村民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參與到決策和村務執行的重要環節中。這又引出第三個弊端,周期過長。村務一年才公開一次,有的地方可能更少,如此長的周期使得很多重要問題已經無從查證,因此有必要制定短周期的定期公開制度與重大村務及時公開相結合的辦法。當然,公開的方式仍然需要便于村民參與,比如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
村務公開還只是村民對村干部進行民主監督的一個方面,其它方面的監督更是薄弱,這樣一來,即便村干部是民主選舉產生的,仍然會出現人權利過大的問題。
3.3.2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對村干部的監督,除了來自村民以外,還來自國家,即黨和政府(主要是鄉鎮)對村干部的監督。雖然實行農村改革后村干部獲得了更多的自,國家對村干部的制約相對減弱,但國家仍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對村干部進行一定監督。但是,這種監督同樣遇到信息不對稱的難題,國家很難通曉村莊中的事務,很難清楚知道村干部的行為,也正因為上級監督的困難,國家才會積極推行村民自治,期望通過村民的監督制約村干部的行為。因此,對村干部而言,來自國家的外部控制是先天不足的。
不僅如此,鄉鎮對村干部的控制在目的上也存在問題。就目的而言,鄉鎮的控制主要是為了使村干部更好的為自己完成任務,而不是杜絕村干部的不當行為,只要這種不當行為不至于激起太大的民怨,不至于引起司法部門的注意。這種目的性影響到控制方式上,主要是通過與村干部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加強控制。這里面的弊端是,責任書只能對可以量化的事物進行控制,主要是經濟指標,而很多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事物由于無法量化就不在責任書的內容里。并且,責任書使得村干部與國家之間的關系簡化為一種經紀關系,即村干部只是替國家提取農村資源的工具,成為國家在農村的經紀人。這種情況下上級只會關心任務完成的結果而對于村干部完成任務的過程不感興趣,即使在完成任務的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上級一般也會容忍,這種容忍就鼓勵了村干部的不當行為。
最后,在當前鄉鎮干部也普遍實行責任制的背景下,村干部的這種經紀身份使得他們與鄉鎮干部之間建立起一種微妙的個人關系。當前基層政府財政包干的情況下,鄉鎮干部普遍有任務在身,而他們要順利完成任務離不開村干部的幫助。特別是包村干部,與領導簽了責任書,他所包的村完成鄉鎮任務的情況與他本人的收益掛鉤,他們與村干部關系好壞會影響到村干部完成任務的積極性,從而影響到包村干部自身利益。因此,對于鄉鎮干部而言,他首先擔心村干部不肯賣力完成任務,至于村干部的其他過失,只要不出大亂子,他就不甚關心。另一方面,對于村干部而言,通過鄉鎮干部可以獲得政府的支持,可以發展與村莊以外的社會關系,從而可以獲得更多的資源。這樣,村干部與鄉鎮干部特別是包村干部之間很容易產生一種“人情”關系,雙方基于這種“人情”關系交換各自所需而對方擁有的資源。在這種“人情”關系是一種非正式關系,在這種關系下,鄉鎮干部會把默許村干部在執行制度時的某些無損大局的越軌行為作為鞏固和發展這種“人情”關系的必要成本,從而鼓勵了村干部偏離制度的行為。最后,這種“人情”關系使得國家對村干部的監督發生異化,并且這種關系會造就跨越鄉村兩級的利益集團,這種利益集團的形成則會進一步增加國家和村民監督鄉村干部的難度。
總地來說,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權威關系的不平衡和外部控制的不完善為村干部的策略行為提供了“自由”政治空間。版權所有
四結論
關鍵詞:新農村 浙江 生態環境 治理對策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abou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Zhejiang New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
Cai Xiuqiang, Chen Lili
(Zhejiang Ocean University, Zhejiang Zhoushan 316000)
Abstract:The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is the reality needs of rural economy development, rural culture prosperity and rural social stability. It has a great and deeply signific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and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So far,there is still exists a lot of problems in Zhejiang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like shortage of funds,facilities management,environmental pollution,government executive and so on.We may take measures from terms of awareness,culture,industries,instituonal to governance and construction of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Key word:new rural; zhejiang;ecological protection; countermeasure
農村生態環境問題是新農村建設中的重要內容,而我國直到21世紀初才真正意識到農村面源污染嚴重、生態環境壓力大的問題,農村生態環境正經歷著“好-差-好”的演變趨勢,而由差到好,卻是一個極為漫長且困難的過程。浙江省的經濟、文化、創新都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城鎮化建設也走在前列,隨著國家不斷強調“綠水青山”生態環境問題,對農村環境的高度重視,農村生態環境的治理與保護成了浙江省新農村建設中的重點工作。
一、浙江新農村建設中生態環境治理的重要意義
第一,生態環境建設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基本要求為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五個方面,涵蓋了經濟、社會、文化、生態、政治五個方面的內容[1],而村容整潔則是對新農村建設最直觀的要求,可見生態環境治理是新農村建設重要的組成部分。
第二,生態環境建設是城鄉協調發展計劃實現的前提。保護農村生態環境、強化農村地區生態環境建設是發展農村經濟、繁榮農村文化、穩定農村社會的現實需要,對于解決城鄉二元矛盾,協調城鄉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第三,生態環境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的重要途徑。農村生態文明包括建設新農村和農村生態保護兩個方面,在農村建立起“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現代農業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它要求農民自覺把生態環境保護擺在首要位置,從而實現人與自然、人與人的雙重和諧。
第四,生態環境建設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的物質基礎。農村是中國社會的基礎和根基,而環境安全問題是農村面臨的最大的問題之一[2];只有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防止農村環境進一步惡化,并在此基礎上尋求解決的途徑,才能為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生產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促進農村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3]。
二、浙江新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現狀分析
(一)浙江新農村建設中生態環境治理的總體狀況
經濟發達的浙江省在我國新農村建設過程中一直扮演著“領跑者”的角色,自2003年“千村示范、萬村整治”為龍頭的城鄉統籌發展工程拉開序幕以來,浙江省大力推進村莊環境整治建設,又先后開展了“五整治一提高”、“美麗鄉村”、“五水共治”等民生工程,積極營造優美整潔的農村人居新環境,有效地促進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面貌的改觀;到2013年底,全省共有2.7萬個村完成環境整治,村莊整治率達到94%,成功打造了35個美麗鄉村創建先進縣[4]。但與此同時,浙江省農業基礎脆弱、工業發展缺少總體規劃、環境治理資金管理紊亂、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矛盾依然突出,相比于發達國家農村環境狀況及完善的農村環境管理體系,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二)浙江新農村建設中生態環境治理的成效與存在的問題
1.農村環境狀況改善,但資金短缺
在各級政府的正確領導以及廣大村民的共同配合努力下,浙江新農村生態環境建設工作取得顯著的成績。村莊環境治理與保護納入城鄉建設軌道,寧波麗水衢州等市的偏遠山村逐步移居到平原地區,原先的居住地根據實際情況改建為水庫、風景旅游地或者生態保護區,并將移民后的行政村以社區模式進行建設管理;各鄉鎮實行垃圾統一收集運輸,更新雨水管道、實行雨污分流,推廣清潔能源使用等;各縣市根據自身情況開展環境整治行動計劃,鄉鎮河道、山林也得到有序治理與管理。
而近年來受全球經濟不景氣、自然災害增多影響,農村剩余勞動力數量持續增多,村民自我發展能力不強,農民增收趨勢緩慢,多地農村基礎差、底子薄的問題顯現。各村經濟來源渠道窄且收入額少,在用去大量資金來修路、修建村委辦公樓之后,在環境建設管理方面資金缺口較大;環境治理需要巨額資金支持,政府部門又不可能全權包攬,村民更不樂意將村內經費用于生態環境的治理,也無心在生態環境建設上花費心思,即使有心也是無力。
2.鄉鎮工業發展迅速,但污染狀況不減
浙江省內有很多工廠開設在農村或者城鄉結合部位置,其中以小企業、大集群,小產品、大市場,小資本、大產出而聞名的“塊狀經濟”創造了浙江制造業60%以上的產值,70%的出口總量和80%的就業崗位[5]。但也正是因為這樣的企業發展模式,占用并污染了大量農田耕地,存在著總量小、類別多、污染集中、單位產值排污量高的問題,尤其是紹興紡織行業、海寧皮革行業、富陽造紙行業和臺州醫藥行業等對農村環境造成結構性、規模性、布局性的污染[6]。政府部門也在想方設法的減少企業污染,但經濟產值始終置于首要位置,污染治理的速度趕不上工業規模擴大速度,鄉鎮企業污染仍在繼續。
3.農村環保基礎設施普及,但設施管理堪憂
隨著國家新農村建設政策的出臺,浙江省各鄉鎮基本上建有基礎的環保設施以及文化健身設施。村鎮級道路逐步實施硬化、綠化,這大大減少了揚塵、噪聲污染。各村生活垃圾堆放點初步建立,垃圾清運體系逐步構建。如樂清、余姚、東陽等地的部分經濟發達鄉村,多個鎮都已經形成了完善的雨污分流管道,在轄區范圍內建立了統一的生活廢水處理系統。
與通水、通電、通路等硬件設施的建設相比,鄉鎮對于農村環保設施管理還很欠缺,缺乏一種有效的管理體系。各村集體經濟能力差異大,基礎設施建設差別也大。比如農村現有的公廁建設標準不一,有些地區的建設甚至不能達到衛生標準;而且廁所等公共設施并沒有專人管理,公共財物無法得到有效地保護與打理,設施損耗快生命周期短,難以達到設想的無害化、功能化效果;鄉村人口素質又不高,環保設備利用率低,垃圾廢物不能準確丟進公共垃圾桶或者集中放在統一的位置;生活垃圾堆放地、公共廁所無人打理,一到夏天臭氣熏天、蒼蠅成群,影響村容村貌,將會成為新的環境污染源;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仍然不高,全省僅37%的村實現生活污水有效治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農戶受益率為42%[7]。
4.城鎮化建設提速,但生態規劃難以執行
城鎮化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載體,浙江省各市區都在不斷探索創新適合轄區的城鎮化建設道路。也正是因為城鎮化進程的加速,很多鄉鎮不自覺地偏離了可持續發展道路,它們一味追求經濟利益或政治利益、中意面子工程,重新走上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另外政府多注重鄉鎮總體建設規劃、經濟發展階段性規劃的編制,但往往會忽視與土地、環境、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的有機結合。各鄉鎮政府能有序按時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村莊生態規劃的要求,卻不能夠嚴格執行,將新編的生態建設規劃棄于角落;即使少部分的生態規劃在執行,也會讓步遷就于經濟建設,并不能夠起到該起的指導保護作用。無序建設、混亂管理等情況,在各鄉鎮新農村建設中還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
5.鄉鎮積極響應上級,但缺乏實際操作
隨著“生態浙江”口號的提出,各級政府積極響應號召,爭相創建“生態XX”稱號。但是,新農村生態環境建設中“明抓暗放”、“弄虛作假”現象普遍,尤其是鄉鎮一級。縣區根據上級部門要求,設立相關部門、制定工作計劃,統籌各部門配合協作環保計劃的落實;鄉鎮政府也紛紛列出工作計劃、細分工作任務、對接企業農村,向上級申請專項經費支持;企業在表面上積極響應,實際上也增添了環保設備。但是在仔細調查之后就會發現,很多鄉鎮、街道、企業只是停留在聽匯報、寫方案等表面工作上,敷衍了事。村莊整治建設范圍小、力度弱,真正扎實實踐生態建設方案的不多,個別鄉鎮為達到指標要求胡亂編造數據,尤其是經濟落后的鄉鎮,一切仍要為經濟建設讓步,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觀念相對薄弱;企業安置的環保設施很少運行,多只在環保例行檢查時啟用,平時為節省成本成了擺設。
三、浙江新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對策
新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關鍵要意識到人的需要和自然生態價值之間的聯系。
(一)提升生態意識,鼓勵村民參與
政府部門應深入開展農村生態環保教育,增強村民環境保護意識;同時改變農民生活習慣,從污染源頭開始治理。首先各級干部領導要摒棄舊有思想、提高環境意識,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權利觀、生態觀,將新農村的環境治理與保護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在作村鎮建設決定時要考慮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其次,落實村鎮規劃、辦好教育、做好宣傳,做到職責有人抓、有監管、有投入、有效益;再者,選擇諸如“3?22”、“6?5”等特殊日期,開展豐富多彩接地氣的環境宣傳活動,用簡單易懂的方式向農民傳播生態理念和生態知識,提高村民的環境意識。各行政村成立相應的環境監督管理小組,層層落實。
(二)發展生態產業,推廣循環經濟
生態農業是實現我國鄉村可持續發展的重中之重,生態農業有利于解決農業面源污染問題。以農村區域特點為基礎,相關部門應做好種植技術、養殖技術、節水灌溉技術、測圖配方施肥技術的推廣與運用,做好生態防治措施。同時注重各鎮特色產業的帶動作用,鼓勵農業產業化發展,比如永康的五金、義烏的小商品、東陽的木雕、安吉的白茶等可以和生態農業建設更好地結合起來,創建特色產業科技園、打造綠色無公害農產品基地。
浙江省新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必須走好小型作坊的新型工業化改造道路,加快鄉鎮企業的合并轉型、技術升級,建設能耗低、污染低、產出高、質量好的生態工業鏈,加強與高校科研單位的交流合作,創新發展,尋求資源利用的最大化。以循環經濟理念為指導,回收農業廢棄物、通過各種途徑變廢為寶,提高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8]。
(三)完善農村環保制度,加強環境監測與保護
良好的農村環保制度,有助于農民形成共同的行為準則。完善新農村建設要求的環境保護法規,同時對環保行業、環保行為制定優惠激勵政策;建立由政府、企業、個人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專項環保資金保障制度;通過培訓、講座等方式提高執法人員實戰技能與知識面,加強執法隊伍道德素質建設;定量核查生態創建工作,包括生態指標、生態規劃的執行情況,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與政績掛鉤制度[9]。針對現有污染,開展水、氣、固廢專項整治工程;有效確立農村環境敏感點位、廣泛設立農村環境監測點;逐步建立農村環境監測制度,加強對監測團隊的管理與技能培訓,把握農村環境污染的動向和發展變化規律,以便采取更有效的防治措施,減輕農村環境污染和破壞。
(四)知識下鄉,提高農村科技水平
農村地區相較于城市,其經濟落后、發展前景較差,故很少有知識青年愿意到農村發展、支援農村建設。所以提高農村科技水平,首先要做的就是知識下鄉。政府要制定優惠政策,吸引鼓勵青年人才到農村去,定期向農村輸送青年才俊、招收大學生村官;加大對農村環境保護技術研究的科研投入,開展培訓班、免費教育輔導當地村民干部,提高農民尤其是種植大戶的科技文化水平。同時,政府還要建立知識下鄉長效機制,加強對農民的后續輔導;此外,要倡導綠色科技下鄉,實用科技下鄉,向農民推銷符合當地經濟水平、地域條件,滿足農民生產需要的先進技術,比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生活垃圾處理技術、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秸稈綜合利用技術等。科學技術始終是第一生產力,科技水平上去了,生態環境治理自然事半功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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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崔巍娜.新時期我國農村社會管理問題研究[D].浙江海洋學院,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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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4年浙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